城鄉居保和職工養老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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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保和職工養老保險

城鄉居保和職工養老保險范文1

關鍵詞:養老保險 前景 實情

我國建立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通過有效的合并城居保以及新農保,來確保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順利實行。以往,我國養老保險主要有四種類型,即新農保、職工保、城居保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隨著城鄉居民就業實情的可變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經不再適合時代的發展,因此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要求。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實況

1.城鄉居民所獲得的權利不一致。當前,我國的重點都放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員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從而顯得十分不公平。但是,國家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所存在的問題還未引起高度重視,就實際情況而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水平懸殊的現象已經是不能夠改變的事實。在農村,其經濟都要遠遠落后于城鎮,而且,農村很多的老人都需要依靠子女來供養。為此,國家一定要重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

2.進城務工群體養老保險的實情。目前,在城鎮工作的人口中,占據一定比重的都是進城務工群體,雖然城鎮的養老保險水平較高,但進城務工人員的保險意識差、保險水平低,甚至不愿意參加保險。在2012年,我國的農民工人數已經在3億人左右,但,參保農民工的人數只占了六分之一,很多的農民工都沒有參保。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城鎮職工參保的要求比較高,一定要繳滿15年保險費才能夠得到相對的權利,而農民工的工資本身不高,并不具備完全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為此,很多農民工都會選擇不參保。此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并不是很高,并不能完全去解決農民工的養老問題。

3.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標準不一致。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言,主要是由個人養老金以及基礎養老金組成,雖然我國明確規定了退休的年齡以及參保繳費的年限,但是,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標準并不一致。比如,在北京,男性的退休年齡是60歲,而女性的退休年齡是55歲。而對于基金籌集的方式而言,在廣東是由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個人繳費以及社會捐贈組成的,在重慶,主要是由政府補貼、集體補助以及個人繳費組成的,而在江蘇,各市、地區的組成也不盡相同??梢?,我國不同省份養老保險所采用的政策標準是不一致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進手段

在2014年年初,我國已經提出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積極呼吁各省推行該制度,原因在于以下三點。

1.能夠更加確切的達到城鄉養老保險方面平等的目的。根據《暫行辦法》可知,無論是城鄉居民養老還是職工養老都需要繳費滿15年才能獲得養老金,同時,職工養老保險水平普遍都很高,為此,當職工滿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要求的時候,無論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時間多久,都可以轉入到職工養老保險中,并能夠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從而能夠促使參保人權益的最大化。而對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而言,通過申請,能夠轉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進而能夠防止職工因為繳費年限不夠而對自身的權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此,我國一定要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從而能夠確保各種類別的人都能夠享受養老保險所帶來的權益。

2.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應當是農民工群體。以往,城居保和新農保是分開的,為此,并沒有統一的政策對兩者進行管理。當在農村參加了新農保后,如果想要遷移到其他地方,此時的權益就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農民工在養老保險環節存在一定的疑慮。當前,我國有效的統一城居保和新農保就是能夠促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3.政策標準一定要一致。在2014年初出臺的《意見》中,已經明確了十五個省的政策標準,比如,養老金的待遇及條件、基金籌集來源等。同時,對于繳費標準較高的,地方政府應當合理的增加一定的補貼,而且,對于繳費高于500元的養老保險而言,政府所繳納的補貼不應該少于60元每年,從而能夠突顯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繳納保險費越多,所得到的補貼就越多的激勵制度。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發展前景

1.確保基礎養老金水平的科學合理。在實施了城居保以及新農保后,我國并沒有及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標準,并規定了養老金的標準是55元每月。根據有關的調查可知,在2013年前,我國的低保平均標準主要是189元每月以及352元每月。雖然當前我國已經提高了對農村低保的補助金,但是,并沒有調整農民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為此,在建立統一城鄉居民養老金保險制度后,明確要求了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并要求按照物價以及經濟發展的實情及時做出調整。

2.增強領取養老保險的選擇權。就《暫行辦法》的要求來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及職工養老保險人員滿足退休條件后,能夠辦理兩種養老保險的銜接手續。同時,為了體現社會的公平,我國要求男性的退休年齡是60周歲,而女性退休的年齡是50周歲,其中,女干部退休的年齡是55周歲。在實行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后,要求男女在60周歲后都能夠獲得一定的養老待遇。為此,我國一定要加大對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力度,從而能夠避免社會矛盾的出現。

總而言之,我國一定重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完善,通過完善保險制度,能夠促使社會更加公平,并能夠為廣大參保人帶來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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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我區城鄉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統一規劃實施保障,結合被征地農民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區別對待,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老農保、被征地農民保障三者銜接為一體,根據中央和省市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對參保城鄉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區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凡戶籍在本區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個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領。區政府根據省政府調整情況,結合我區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一是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最低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選擇繳費標準檔次100元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選擇繳費標準檔次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檔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85元。三是對城鄉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戶,城鄉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10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即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45~59周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繳費補貼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繳費補貼。

五、建立個人賬戶

建立每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我區按此標準執行。

(二)被依法征收農村耕地,被征地后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全區人均耕地0.143畝/人的在冊農業人口(土地由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按戶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土地由村(組)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按全村(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具體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被確認為被征地對象且年滿6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金80元。

(三)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存款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一)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納參保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體、退休、退職待遇的城鄉居民,在辦理待遇享受核準手續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體、退休、退職待遇的本區戶籍的城鄉居民,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區居住的:兒子、兒媳、未婚女兒、招婿上門的女兒和入贅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兒)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標準不低于補繳時的當年最低繳費標準。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

九、基金監督

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區范圍內對村或社區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管理服務

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應建立參保檔案,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各鎮(街)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城鄉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村(社區)經辦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已參加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待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的辦法出臺后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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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選擇100-200元繳費檔次的占87.65%,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的占9.53%,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的僅占0.47%,其他幾個繳費檔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參保人員更多地選擇低檔次繳費,參保繳費意愿不強。安縣2011-2013年三年城鄉居保待遇發放人數分別為5.44萬人、5.75萬人、6.74萬人,待遇領取人員逐年增加,參保人員結構呈現老齡化趨勢。近三年,全縣城鄉居保養老金發放總額分別為3656.66萬元、3957.44萬元、4697.51萬元;人/月平均養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別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縣城鄉居保財政補貼的情況

由于參保繳費人員大多選擇低檔次繳費,2013年參保補貼金額不高,僅為544.55萬元。國家對中西部享受城鄉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55元/月全額撥付基礎養老金,我省從2014年起對年滿60歲人員額外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財政沒有相應的財政負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過5年的運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逐步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數人員選擇投保低繳費檔次,造成個人賬戶存儲額普遍偏低,造成養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繳費檔次計算,繳費滿15年后,每月可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僅約15元。而目前沒有建立起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與繳費檔次掛鉤的合理調整機制,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人員選擇更高檔次繳費的積極性,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老百姓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與公平性。國家已連續10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而城鄉居保從2010年至2013年基礎養老金一直沒有調整,2014年雖然調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幅度沒法比,甚至不如城鄉低保的調整幅度。再者,同為女性,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就可辦理養老待遇領取手續;而參加城鄉居保的,要年滿60周歲才能領取養老待遇,不夠公平。

三、為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不斷完善和健康發展,筆者提出以下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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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堅持“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及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辦法。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衛生計生、審計、監察、殘聯等有關部門或單位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具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不得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政府對100-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對900-2000元繳費檔次統一按每人每年80元進行補貼。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區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

第九條 政府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城鄉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100元;不屬于上述四類群體的城鄉低保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50元。繳費困難群體可在政府代繳基礎上增加個人繳費,并享受按政府代繳金額與個人繳費合計金額對應繳費檔次的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自治區確定的繳費補貼資金和政府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由自治區與設區市按6∶4比例承擔,自治區與縣(市)按8∶2比例承擔。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增設繳費檔次的,所需繳費補貼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構成如下: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

(三)村集體、社區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補助、資助的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出資建立。自治區在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后,確定我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自治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高于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與設區市按6∶4比例承擔,自治區與縣(市)按8∶2比例承擔。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擔,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和全區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標準。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支付,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支付完后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當地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可以在領取待遇前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政府按本辦法第八條給予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保人補繳應繳或中斷繳費期間的保險費,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未達規定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可以申請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到達經辦機構賬戶的次月起發放。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對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經辦機構可以從喪葬補助金中直接扣減。喪葬補助金由自治區按人均400元標準給予補助,超過自治區補助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承擔。喪葬補助金補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六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遷入地,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跨自治區流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七條 新農保和城居保參保人員統一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虺蔷颖€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虺蔷颖5睦U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本辦法繼續繳費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法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一)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老農保每繳費1年計算為1年繳費年限,累計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老農保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并發放。

(三)老農保參保人員不屬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予以清退,并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今后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最終實現自治區級統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將新農保、老農保、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等有關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每年要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九章 經辦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鄉鎮(街道)要有專人負責,村(社區)協管員原則上由村(社區)干部兼任。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自治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工作,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統一規劃、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十章 附則

城鄉居保和職工養老保險范文5

【關鍵詞】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一、國內研究現狀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緩解不斷加劇的養老壓力、促進制度公平、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顏令帥等,2012)。[1]而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呈自我封閉并缺乏協調性的殘缺體系,轉移銜接機制尚未形成(吳君槐,2011),[2]特別是在項目設置、指導思想、項目的具體設立(包括選擇模式、覆蓋對象、繳費標準、支付水平)方面(劉苓玲,2008)。[3]這種城鄉斷裂的保障狀況,一方面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侵蝕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社會保障資金大量涌向城市,廣大農民無緣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影響農村的發展和穩定(黃英君、鄭軍,2010);[4]另一方面,影響了勞動力流動,特別是跨區域就業群體的流動,造成人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農村居民的相對地位進一步弱化,反映了農村居民生活風險的累積。因此,檢討目前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缺失,尋求實現城鄉社會保障轉移接續的模式和路徑,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鋼,2004)。[6]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方案及路徑研究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將走向合并,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成為必然趨勢。潘懷明,謝娟娟對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的對接提出了見解,認為包含平行對接和縱向對接兩個方面的含義。他們認為平行對接就是城鄉分制的相同項目的制度對接問題,即指在同一統籌范圍內,城鄉分別實行的相同社會保險制度(項目)之間在資金籌集、賬戶轉移、待遇給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轉接、對接直至統一的過程(潘懷明、謝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實現轉移接續,徐旭提出了銜接的兩種方案,一是兩個養老保險制度的雙向銜接轉換,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時,將參加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及其利息(不含企業繳費劃轉部分),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按當地相對應的新農保繳費標準(檔次)折算成繳費年限,時間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同時應按新農保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新農保待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將參加新農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全部的本息總額,并按當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最低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時間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按照城保的規定重新建立個人賬戶,同時按城保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城保待遇;二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計發算法,這需要用城保的統籌養老金的算法替換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則提出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的模式:國民年金制度(制度 A)+個人賬戶式養老保險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蓋城鄉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國民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國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工薪勞動者強制繳納,其他人員自愿繳納,可以自由轉移(何文炯,2010)。[9]

3.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障礙性因素

利益沖突影響社會保險關系轉移?,F行制度之下,缺乏一個利益協調機制,從而導致地區之間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財政“分灶吃飯”,獨立核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數額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終承擔養老金的發放義務,再加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統籌賬戶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動”,導致各地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設置戶籍等種種門檻,并引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所需支付的養老保險金額相比要高,為避免支付較高水平養老金,部分地區出于“地方利益保護”動機也設置了種種限制以減少勞動者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

二、國外研究現狀

依據薩繆爾森的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定義,社會養老保險可以界定為具有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準公共產品。因為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受保人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這些費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來說是要小的多,這也就表明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競爭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滿足年齡及繳費等方面的法定條件,就可享受到養老保險的收益,一個人參加養老保險并不會減少其他人的參與,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據繳費水平等來確定,并不會因為參加的人多了收益就會受到影響,每個受保人無法調節社會養老保險的參加數量和質量,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非競爭性。因而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的公共服務,實現其均等化提供是對公共服務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蓋社會所有成員都能夠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務,從而保證社會的公平。也就是說,城市和農村具有同樣的資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務,這也是城鄉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根本緣由所在。

羅爾斯在他1971年發表的《正義論》中闡述了自己的公平觀,提出了兩個原則: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的公平原則與差別原則。機會公平原則要求國家設計一種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們不因某種特權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會分工所形成的社會地位不同而變得高貴或卑賤,不因先天素質或后天能力的差異而導致富有或貧窮。社會保障正是國家所設計的一種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養老保障領域,其公平性就表現為:無論城市的公民還是農村的公民都應該平等享受同樣水平的養老保障,不應出現城鄉差距。

參考文獻:

[1]顏令帥,吳忠,向甜,職韻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探究[J].勞動保障世界,2012(11).

[2]吳君槐.構建長江三角洲地區城鄉統籌醫療保障體系的思考[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4).

[3]劉苓玲.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城鄉銜接理論與政策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4]黃英君,鄭軍.我國二元化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反思與重構:基于城鄉統籌的視角分析[J].保險研究,2010(4).

[5]何文炯.勞動力自由流動與社會保險一體化[J].中國社會保障,2010(12).

[6]樊小鋼.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模式探討[J].浙江社會科學,2004(4).

[7]潘懷明,謝娟娟.貴陽市社會保障制度城鄉一體化的平行對接問題研究[J].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11(4).

[8]徐旭.各種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之探討[J].中國勞動,2011(11).

[9]何文炯.勞動力自由流動與社會保險一體化[J].中國社會保障,2010(12).

城鄉居保和職工養老保險范文6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養老保險;保險關系轉接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3-0089-02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9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兩項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達到4.49億人,加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計覆蓋人數超過7億人,這標志著覆蓋中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基本建立。隨著中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維護各類社會保險人員的保險權益,保障參保人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2009年末國務院出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暫行辦法,而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參保人的保險關系如何進行轉接并未明確,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實現全覆蓋,盡早明確各類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政策已經迫在眉睫。本文就如何實現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有序銜接進行一些探討。

一、明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的意義

明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可以有效維護參保人員的保險權益,保障其合法利益,避免保險關系發生中斷,使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有序銜接,辦理退休手續時參保年限得以累計,退休待遇不受影響,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開、公正、公平,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透明、均等化、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促進各類人才的合理流動和交流,解決人才流動的后顧之憂,營造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和社會環境,為構建創新型社會和創新型的國家保駕護航;有利于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促進中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利于推進中國戶籍制度改革,為公民在就業、戶籍等方面實現自由流動創造條件;可以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保險轉接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據,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時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二、實現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有序轉接的條件

第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體系,現階段中國已明確了建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征(失)地農民保險制度、新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幾大制度有的已經全面落實,有的正在試點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各項制度正在不斷得到完善。第二,將包括公務員、企業(含國有壟斷行業)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城鄉居民及無固定職業的各類人員全部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打破社會保險對身份、職業、年齡、戶籍、區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金保金卡”工程,為每個公民建立唯一的社會保障號碼,發放一張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實現全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第三,在全國各級社會保障經辦系統專門設立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機構,為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的人員提供便利和優質的服務,提高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效率。第四,將社?;饛膶崿F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國統籌管理,避免在辦理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時保險資金出現頻繁轉移,影響社?;鸬氖褂煤屠眯?,要加強對社?;鸬谋O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間。中國已建立了覆蓋全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涵蓋中央、省、市、縣(區)、鄉(街道)、村(社區)全國城鄉的社會保險各級經辦機構正在不斷充實和完善,統籌考慮各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政策和轉接辦法的具體條件已經具備。

三、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措施

(一)個人養老保險參保關系的轉接辦法

參保人在參加國家開設的任一類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參保人的個人身份證信息為參保人建立個人基本社會保障號,個人身份證號碼也是參保人唯一的社會保障號。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標準制度,統籌考慮其他各類社會保險辦法,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消除各地區、各行業之間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差異,允許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比例,鼓勵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多標準、多層次和統一的補充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1.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因工作單位變更或戶籍遷移時,如保險關系轉移發生在同一社保統籌區間屬于本區轉接的,可以到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后至新參保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參保人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不發生轉移,保險資金不進行劃轉;如保險關系轉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統籌區域跨區轉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為參保人辦理保險關系轉接手續外還要對參保人的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保險資金依據規定進行跨區劃轉,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可以不轉出,對超出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可以劃入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當參保人員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流動時,企業養老保險與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接辦法可以待全國實施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作出具體規定,轉接辦法可以參照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對年齡、身份、區域的限制規定,簡化辦理養老保險參保關系轉接的手續。

2.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蛾P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軍人在服役期間參加社會保險和退役之后社會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政策,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辦法作出了調整和規范。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服現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所需經費由總后勤部列年度預算安排。對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范圍作了劃定,明確對轉業到企業工作和復員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在軍人退役時一次算清,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除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仍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對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養老保險辦法按原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執行。對軍人退役后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辦理。

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時,可保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停繳費,直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可以暫時停止企保繳費,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保留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時,應終止保險關系,退還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含財政補貼),納入征(失)地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如企業保險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財政補貼)可以全部轉入企業保險,抵算應繳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累計合并計算參保年限,辦理企業退休手續;參保人企業保險累計不足十五年,不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可以選擇延長繳費至繳足十五年辦理企業退休手續,也可以將企業保險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企業保險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繳費年限,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手續。

4.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農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用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金設立征(失)地養老保障基金。對未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將其獲得的征地補償金按企業保險歷年繳費基數和金額向前折算成企業保險參保年限,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折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年限累計不超過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補償金有余額的可以一次性退還,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對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可以直接發放征(失)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費,發放標準可以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十五年的退休待遇執行;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農村居民可以給予一次性征地補償金,不進入征(失)地養老保障體系。

(二)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退休保險關系的轉接辦法

退休保險關系的轉接相對較簡單,當退休人員戶籍和居住地遷移時,退休人員只要至原發放退休金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退休保險關系轉接證明到遷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即可,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仍可以由轉出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其他涉及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可委托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如退休人員待遇生存驗證、退休人員的免費體檢、文化娛樂工作等。退休保險關系轉移最重要的是做好對退休人員保險關系轉接后的服務,要逐步結束退休制度多頭管理、碎片化現象嚴重的現狀,對全國目前執行的多種保險退休制度進行并軌,建立“保基本、廣覆蓋、多層次、合國情、順民意”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整合老齡工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部門、軍隊退休人員管理部門和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管理、目標職能明確的養老保險退休管理機構,完善退休老年人員管理機制,分類指導開展退休人員管理工作,鼓勵動員全社會參與建立各類老年社會服務機構,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

參考文獻:

[1] 新華社.全國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在京召開[N].人民日報,2012-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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