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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報告范文1
審判監督是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的司法救濟機制。審判監督工作的開展,對于法院切實糾正錯案,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實現司法為民,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全市各級法院十分重視審判監督工作,積極推進審判監督改革,建立了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依法受理、審結了一批再審案件,促進了全市各級法院辦案質量的提高。20*年1月至今年4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再審案件79件,審結77件;其中判決維持34件,改判16件,發回重審8件,其它19件。
1、正確把好立案關,保障確有錯誤的案件進入再審程序。按照“立審分立”的原則,對全市法院申訴復查、再審案件的審查立案,從審監庭劃歸到立案庭統一管理和監督。正確把握和暢通提起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按照提起再審程序的五種情形(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由立案庭統一受理審查,依照法定程序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一年來,全市法院依法共啟動再審程序79次。
2、加強組織、制度建設,為審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一是認真落實“審監分立”的要求,市中院和6個基層法院設立和健全審判監督機構,成立了審判監督庭,配備了一些精干法官。二是進一步明確審判監督職責范圍,將原屬于審判監督庭職責的接待等工作分離出去,明確審判監督庭承擔再審、抗訴、賠償確認等職責,使審判監督庭“糾正錯誤裁判”這一職能更加明確和強化。三是進一步規范再審程序,制定一些規范庭前準備和庭審環節的制度,特別是實行庭前證據交換、無爭議事實庭前認定、繁簡分流等措施后,增強了庭審工作的透明度,保證了再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3、加強案件質量管理,減少再審案件的數量。首先,市各級法院重視對一審案件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市中院制定并實施《案件質量評查規定》,對案件辦理的程序、實體、文書制作、審判紀律等10個方面,由評查專班審核把關,審核結果每季度在全院進行通報,年終據此進行獎懲。一年多來,市中院案件評查專班共核查各類訴訟案件1140余件,發現有質量瑕疵的案件442個。其次,嚴肅認真地審理二審案件,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二庭等主要二審業務庭審慎糾正上訴案件中的錯誤,一年多來,各類二審案件656件,審結545件,其中維持原判266件,改判123件,發回重審75件,其他66件,較好地保證了審判質量。再次,加強對案件審理流程的全程跟蹤監督,每一件案件進入法院后,即由立案庭對立案、開庭、結案、執行等各個階段的工作進行安排并全程跟蹤監督,審判各個環節的相互制約和監督,有效減少了超級別、超地域管轄立案和有案不立、亂立案的情形發生。這些工作的扎實開展,促進了全市法院辦案質量的提高。
4、注重做好調解息訴工作,減輕再審工作的壓力。全市法院堅持“能調則調、多調少判”的原則,規定再審民事案件要優先考慮調解結案,盡量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即使調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好疏導工作,特別是注意避免強判。一年來,全市法院調解結案民事再審案件達12件,使一些多年纏訴、多次上訪的案件得以解決,既減輕了再審工作的壓力,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五是加強人大轉辦交辦案件的辦理,促進了再審案件的質量提高。市中院把認真辦理市人大轉辦、交辦的案件(包括交辦案件)作為促進審判監督工作的動力,分管院長每件必看,承辦部門認真研究收件、市人大轉辦交辦的具體意見,對確有錯誤的案件,及時提請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院辦公室負責全程跟蹤督辦。這些辦理人大交辦轉辦案件的措施帶動和促進了再審案件的辦理質量。一年多來,市中院共受理的市人大轉辦、交辦案件96件,已辦結73件。
二、審判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不足。
1、少數案件的辦案效率不高。由于多種原因導致少數案件反復審裁,有的長達十多年,至今尚未結案,當事人反復申訴上訪。
2、少數法官素質難以適應繁重的審判任務??陀^上講,目前我市兩級法院每年需要審理的各類案件多達上萬件,案件量大,涉及面廣,工作繁重;主觀上看,極少數法官或法律素養不高,或責任心不強,或作風不正,或思想不純,致使少數案件審理粗糙。
3、一些再審人員存在“怕得罪人”等錯誤認識。特別是在糾正本院裁判時,容易產生“自己人跟自己人過不去”、“有損法院形象”、“不利于單位內部團結”等錯誤想法。
4、法律對再審案件的抗訴規定不很明確,致使法院與檢察院之間在法律認識上存在一些分岐,特別是在審級審限等問題上有不同認識,影響了審判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幾點建議
1、要進一步加強審監隊伍建設?!皩彵O庭的法官是監督辦案的法官,是監督法官的法官。”市各級法院要一方面切實加強審監人員的教育培訓,特別是民商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業務能力;另一方面,對業務能力不適應審判監督工作的法官及時進行調整,確保隊伍業務水平的高標準。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增強敬業精神,從根本上解決“為誰辦案”的問題。要認真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對相關環節的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切實增強辦案人員的責任心;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加強廉政教育,加大違法違紀事件的查處力度,確保司法廉潔。
2、切實加強對審判監督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市各級法院要繼續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提高一審、二審案件的質量上,盡量減少再審案件的來源;要積極落實高法關于案件復查再審工作的要求,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耐心聽取當事人的申訴,細致審查申訴材料;要堅持院長接待日制度,對確有錯誤的案件,堅決啟動再審程序,切實解決“立案難”的問題;對不能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要多做解釋、說服工作。要重視調解工作,特別是對那些復雜、疑難、社會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多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盡可能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盡量避免強判,在最大程度上實現雙贏的結果。
法院工作報告范文2
1、機構設置和執行員人數:我院設執行局為法院專門執行機構, 設副局長1名,負責執行局工作。執行局下設執行一庭、二庭和執行綜合科等3個部門分別負責案件執行工作和執行后勤工作。執行一庭設庭長1人,執行員2人;執行二庭設庭長1人,副庭長1人,執行員1人;執行綜合科設科長1人,內勤人員1人(兼書記員工作);全局共有執行人員9人,占全院政法干警總人數的8%。
2、年齡情況:50歲以上人x人,占執行員總人數的67%,50—40歲x人,占執行員總人數的22%,40歲以下x人,占執行員總人數的11%。
3、從事執行工作時間:10—15年7人,占78%;10年以下1人。占12%。
4、參加業務培訓情況:均參加過省、市級法院組織的執行工作培訓,但次數不一,最多6次,最少2次;院內組織的培訓較多,幾乎沒有組織過執行員參觀培訓。
5、執行配備情況:執行一庭、二庭各有警車1輛。電腦配備率為89%,配置較低,不能適應目前執行案件信息錄入系統的要求。打印機配置率為22%,設備陳舊,經???,故障較多。法院統一印制的送達回證、協助查詢、凍結通知書等文書落款日期陳舊,格式不符合目前文書格式規范和法律要求。
6、辦案經費:各執行業務庭沒有自己獨立的辦案經費,執行公務的路費、郵費和打印紙等費用開支由執行員自己墊付,最后再由院機關統一報銷。辦案經費不足。
7、績效考核:對執行員建立了量化績效考核制度,分為共性考核(例如:按時上下班、課題調研、參加活動等情況)和異性考核(例如:案件任務數、執結率,案卷評查等情況),執行局年度總任務數276件,執行員月任務數4件、綜合科和書記員月任務數1件。
二、我院執行工作情況
1、案件數:2012年度全院共受理執行案件732件,由執行局執行436件,占全院執行案件總數的59.6%。
2、執行案件的主要類型:借款合同、民間借貸219件,占全院執行案件總數29.9%;贍養、婚姻家庭137件,占18.7%;行政非訴執行案件92件,占12.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83件,占11.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32件,占4.9%;其他類案件占22.6%。判決公告類案件86件,占執行案件總數11.7%。
3、執行手段和執行結果:全年執行終結348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72件(查封、扣押37件、凍結、扣劃11件、拍賣2件、扣留、提取4件、罰款3件、拘留15件),占執行終結案件數的20.7%;限制出入境、高消費、媒體公布、征信系統記錄等其他措施0件。涉及公告送達42件,占全局執行案件總數的9.6%;郵寄送達、留置送達108件,占全局執行案件總數的24.8%。涉及協助查詢存款信息、身份信息、財產信息387件,占全局執行案件總數的88.8%。委托執行案件4件。
三、目前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院內部執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執行隊伍力量薄弱,人案矛盾突出。由于執行人員嚴重不足(最高法院要求執行機構的人數為法院控編人數的15%),且執行人員年齡結構偏大,在體力、精力等方面較為不足。同時,執行局和每個執行人員又面臨著較大的定額任務數和其他調研活動等,人案矛盾突出,執行員承受的心理壓力較大。
2、執行后勤保障不足,設備落后,束縛執行人員辦案積極性。法治社會必須做到程序與實體并重。執法程序要求尤為嚴苛,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較多且送達期限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執行員多方查找了解被執行人信息,時間精力耗費較多。然而配備的公務用車較少,又要辦案人自己墊付加油、路費等,打印設備落后,致使執行員的辦案效率大大降低、積極性受挫。
3、調解案、公告案執行困難。在訴訟中形成的公告案件固然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需要將合法權益現實化的執行過程中就變得困難重重,常常面臨被執行人既下落不明也無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尷尬境地。一
些審判庭為了追求調解率,違背調解原則,一味進行調解,看似應該自覺履行甚至很好執行的調解案件在執行時卻遭遇重大困難,將本該減少和消除的矛盾遺傳到執行程序之中。4、執行人員執行觀念滯后,方法簡單。舊有的執行觀念沒有完全轉變,接待當事人態度傲慢,語言粗暴、語氣蠻橫,不能耐心正確的給當事人講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動不動以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給當事人施壓,這種不科學的執行方法容易招致當事人對執行人員乃至法院的不滿,給執行工作帶來阻力。
(二)外部執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執行難度增大
(1)申請執行人不能積極有效協助法院提供執行線索。通過與多數申請執行人的交談和問卷分析發現,申請執行人普遍存在這樣一種心理:法院判決我贏了官司,就必須給我執行,好像除了安靜等待按時到法院兌現承諾之外不關自己其他什么事似的,民事風險意識較差。多數申請執行人不能積極舉證,不能積極有力地協助配合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相關財產信息和被執行人下落;同時對于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又查無可供執行財產應依法退出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又不愿意退出執行程序,將案件執行不能的原因歸咎為執行員辦案不力,故意違法拖延法院、纏鬧執行員,法院和執行人員憚于申請人鬧房、纏訪多不敢輕易依職權退出執行程序,致使執行效率大大降低,甚至成為造成執行積案和上訪的主要因素。
(2)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對法院執行工作阻力極大。在執行實踐中總結發現:有部分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但不愿積極履行判決義務,故意外出躲債、轉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執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請執行人作出讓步,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決義務贏得必要時間。
(3)當事人不正確甚至錯誤的處事方法和傳統心理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部分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不通過正常渠道、不采取正確方式與執行員交流和反映意見,無論是申請執行人還是被執行人只要稍感不滿意就置法律和條例之規定于不顧,通過各種渠道上訪、、纏鬧執行人員;即使程序合法、執行客觀公正,但當事人總認為執行人員辦人情案、金錢案,對執行人員存在天然偏見和不信任感,總之執行案件當事人淡薄的法制觀念也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2、執行工作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
(1)協助執行方面的存在的問題。為破解執行難題,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全力支持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除民事訴訟法外我國還出臺了近10多個有關協助執行的專門法律法規。這看似完備的執行法律體系和強大的執法權威,在面對和解決實際問題時,又會遭遇諸多尷尬。由于法律賦予法院和執行人員的查詢、凍結存款,查詢身份財產信息等權力不是直接的,需要借助外力實現。法律規定協助執行義務單位拒不協助或遲延、拖延協助的法律后果也不是明顯,威懾不足。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根據辦案需要持相關材料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請協助,但很多時候并不能高效地取得協助單位的支持,執行人員也要看別人臉色執行,有時無奈地貽誤結案時機,執行效率和執法威懾力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2)委托執行仍是執行中遭遇的重大難題。2012年我局委托執行案件4件,均無一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書,經了解在許多基層法院均存在這種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委托執行規定詳細,但拒不接受委托或故意規避委托執行的不利后果卻規定較少,在現實執行中各受托法院囿于各種因素往往置委托執行案件于不理,委托法院需要依法向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請求,效果也未必明顯。委托執行的規定在現實執行中幾乎變為一紙空文,并未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執行威懾機制仍面臨較大窘境。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對民事威懾機制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由于社會征信信息系統尚未全面建立和對法院全方位開放,規范征信活動的相關立法滯后亟待立法或司法解釋予以規范和明確,征信系統記錄在基層法院難以實現。實踐中提出的公開曝光、限制執行義務人出入境和高消費等執行措施均存在諸多規范不到位的問題。同時,就整體而言,執行威懾機制功能的發揮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大力協助,但出于某些部門領導的重視程度或利益等因素考慮,對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具體執行工作中運用較少、較難,法律規定的執行威懾機制處境尷尬。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但實踐中真正適用該條懲治嚴重妨礙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情形也較少。針對“拒執罪”我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出臺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辦法(試行)》,對“量化標準”做了較為嚴苛、明確的規定,但該罪須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法院最后審判,從法院經過公安、檢察再回到法院的過程迂回,削弱了刑事打擊的力度。
四、新形勢下順利開展執行工作的建議
1、加強執行隊伍建設,重視訴訟監管。要加強和壯大執行力量需要從根本上轉變觀念,執行人員數量不夠、執行水平參差不齊、裝備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機關在審執關系上重審輕執,在審判程序中沒有為執行提供良好基礎,使得法院執行隊伍自身力量脆弱,執行案件伴有不利于執行的天生遺傳因素。建議:(1)保障有足夠執行人員數量和足以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后勤保障,特別是經費保障;(2)組織和加強執行人員執法素質教育,促進執法公開公平,減少違法執法現象;(3)加強調解和公告案件的監管力度,從訴訟環節和案件本身質量上減小不利于執行的因素。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甚至協助單位對法律義務性質認識不清,輕視法律,甚至與法律對抗,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識和法制環境。因此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法律意識,同時加強倫理道德和法律
法院工作報告范文3
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是指對審判工作所產生的各種數據以及與之相聯系的其他社會現象方面的數據進行收集、整理、歸類、分析的過程。是一項重要的調查研究工作,司法統計是人民法院掌握審判工作情況、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調整審判活動運行的重要依據,它對改進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對各類數據進行保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動過程。是對法院工作主要是審判工作和其他有關社會現象進行調查研究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和各級領導了解情況、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正確執行法律和政策,做好各項審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保證。長期以來,云南省巧家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將司法統計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上,在人員素質、管理機制、硬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并注重在工作中摸索經驗,多措并舉,將司法統計工作與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管理等工作有機地結合,使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更好地發揮服務審判的作用。
一、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深層次原因
(1)重視程度不夠,未調動干警積極性。
司法統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綜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領導眼中,司法統計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業績,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視其重要性。只注重統計工作成績,未關注統計人員投入的勞動過程,有丁點的通報則得不到領導的認可和全院各庭室同志的配合而失去工作熱情,致使兼職人員迫于完成統計任務而應付了之。
(2)司法統計員水平不高,缺乏業務培訓。
目前,本院司法統計工作人員屬于非專業人員,沒有經過專門的司法統計培訓,因此司法統計工作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全靠積累的經驗去操作,由于缺乏相應的連續性的培訓,難以實現統計工作的創新,但如果人員更替,老統計員的數據統計不夠科學、規范,新統計員很可能會出現同類問題,并且沒有被糾正的機會。或是對電腦操作不熟悉,或是各類法律程序知識欠缺,終因理解的偏差導致錄入、生成錯誤。
(3)審判案件錄入不及時、基層法庭未聯網。
1. 數據報送不及時。老式的司法統計結案數據都是由各相關庭室報送至司法統計員,有的案件應上半年已結案,因為承辦人未及時報,可能拖至年底才將結案信息報至司法統計員,從而導致各月結案統計出現差異。此外,由于司法統計工作是逐級進行的,各級法院完成此項工作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尤其是基層法院,因為每個月份都是最先開始司法統計工作的,為確保整個法院系統的司法統計工作順利進行,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的報表工作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而基層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本身也較為復雜,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數據核查與合成,這就要求各個庭室的報表人員能夠及時、準確的上報本庭室的各類辦案作息。但是,實踐中,部分庭室習慣性的將報表時間拖后,沒有給司法統計人員預留整理信息的時間,從而導致基層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完成得較倉促,難免出錯。
2. 現行三套新老統計報表并行局面,形成重復勞動,難以實現高效和快捷。《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與司法統計》通過不斷的更新升級,確以成熟;內網案件信息的錄入,可以實現司法統計報表自動生成,建立起全面、科學、高效、快捷、準確的司法統計體系。但是,在逐級的報表方面,現行老法綜表、新綜合表、內網自動生成表三種報表并列報送局面確有加重基層負擔、重復勞動、將簡單業務復雜化之疑?目前由于在審判環節內網案件信息錄入滯后,導致“自動生成”錯誤,統計員只有到各錄入環節一一查詢原因,投入了時間、精力卻不能被理解。
3. 基層法庭數據報送工作遲緩。由于基層法院的財力、人力、物力尚不能達到安裝局域網到基層法庭,無法在近期內實現局域網聯網,所以數據仍需要每月基層法庭到立案庭錄入報送,不僅保密性不強,安全值不高,而且報表人員還不得不為錄入、報送數據往返于基層法院與其派出法庭之間,造成人力與財力的浪費。
(4)司法統計人員多屬兼職,統計隊伍不穩定
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都由立案庭負責,作為全院的立案、案件流程管理部門,肩負除司法統計以外的八個方面的工作職能,業務繁瑣、復雜,但由于編制等問題,立案庭人員本來就相對偏少,他們在繁忙的業務工作中還要兼職訴前調解、判后答疑、申訴復查等事務,顧此失彼現象難免。
二、解決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存在問題的對策
司法統計工作既要相應的統計專業知識也需要法律知識,更需要各級法院領導和干警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本人認為做好基層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準確定位,提高重視度。司法統計工作在法院綜合事務中雖不居顯要地位,但法院領導并不能因此而忽視。搞好司法統計,對于領導及時掌握審判工作動態,了解審判工作質量,研究審判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科學決策,科學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統計軟件的不斷升級,設計功能不斷增多,新報表模式出臺,舊報表仍不取消?工作量日趨加重,對統計工作人員的耐心和毅力是一個挑戰,統計人員一要加強計算機知識的學習,提高計算機操作水平;二要加強司法統計知識的學習,掌握統計工作的內在規律,認真分析統計數據,積極主動提供統計信息;三要加強政治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修養,保證上報數據質量,為本院的審判管理和上級法院決策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
(3)加大辦公自動化建設力度,完善網絡化功能。由于受客觀
條件的限制,基層法院的辦公自動化建設程度并不高,以本院為例,目前雖然已建立了局域網,但是,現在還處于使用的初期,運行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與不便。此外,由于局域網覆蓋不全面,基層法庭數據錄入和報送工作仍要到縣院進行。因此,應大力加強辦公自動化建設,對司法統計工作給予政策傾斜,重視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要盡快啟動基層法庭的局域網建設,以增強數據報送的效率,同時,為司法統計人員配備相應電子設備,保持數據傳輸通暢,為司法統計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
法院工作報告范文4
近年來,隨著城市南移,農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伴隨而來出現了諸如安置費分配、農村宅基地劃分、拆遷安置等方面的新問題,農村的法律服務需求也隨之增多。
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原因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拿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費給付案件、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給付案件等,另外,當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目前,街道上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三名專業法律工作人員,學歷均為大專以上。各村有一至二名聯絡員,由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法援案件受理的條件、程序,農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很少,農民出現法律糾紛,多數愿意通過調解解決。
一、現在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中心多設在城市里,針對基層農村宣傳較少,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就會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費等法律援助。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
二、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的幾點建議。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法院工作報告范文5
發展黨員工作是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工作,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基礎性工程,更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源頭工程?!笆濉逼陂g,我系黨總支在院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在發展黨員的各個環節始終嚴格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十六字方針,創新思路,扎實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就“十五”期間我系黨總支發展黨員工作予以總結。
一、明確職責,高度重視。能按照學院發展黨員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健全和落實發展黨員工作領導職責,由黨總支書記王爾遷負責,副書記杜全忠協助做好各項工作。結合我系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具體措施,并把發展黨員工作擺上了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
二、制定計劃,認真落實。每年年初制定發展黨員工作的年度計劃,并且認真落實,完成計劃。
三、突出重點,優化結構。非常重視在青年教師中發展黨員,尤其是對高學歷、高職稱的青年教師重點考慮,重點培養,現35歲以下青年教師黨員占教工黨員的40%。在發展學生黨員中,重視在本科學生中發展,現本科生黨員占學生黨員的71%,學生黨員占全系學生6.8%。
四、嚴格制度,規范程序。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我系黨總支始終做到了嚴格按照《發展黨員工作細則》、《運城學院發展黨員工作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新黨員的入黨材料齊全規范,保證了新黨員的質量。
五、擴大隊伍,保證質量。我系學生和教工中申請入黨人員隊伍逐年壯大。建立了申請入黨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入黨積極分子檔案正在建立之中。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能夠落到實處。教工中申請入黨人員、入黨積極分子正在年輕化、高學歷化。學生中的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正在向本科生傾斜。
六、扎實工作,永葆先進。今年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以來,我們更加重視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黨員的質量。2005年全年共發展黨員47人,超額完成了年度計劃。對新黨員加強了思想教育,使他們不僅在行動上入黨,而且在思想上入黨,保證了黨員隊伍的先進性。
七、查找問題,改進加強。由于我系學生人數多,工作繁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有些資料保留不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檔案沒有及時建立,這些問題正在改進,使發展黨員工作更加規范化。
法院工作報告范文6
20__年以來,__法院認真研究__縣社會矛盾糾紛顯現出的特點,本著服務于民、服務于穩定的思路,經過深入調研,打破觀念上的禁錮,從工作實踐出發,不斷豐富大調解機制建設的內容,實現了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兩種糾紛解決機制的互補和協調發展,與縣司法局就委托調解工作達成了共識,率先在全區大膽嘗試開展委托調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委托調解提出的理念動因
委托調解是法院借助社會力量調處民事糾紛的新舉措,是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嘗試,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為貴”的思想,在當事人雙方即將或者已經對簿公堂的情況下,創造性地通過人民調解和風細雨的工作化解糾紛。
以促進和諧為動因。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舊有矛盾不斷積累、新生矛盾不斷出現、各種利益訴求層出不窮,并以案件的方式進入法院,法院單一化的訴訟手段已不能滿足解決糾紛的需要,如何依托社會資源,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妥善處理發展中的社會矛盾,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成為當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以緩解訴訟壓力為動因。近年來,__縣法院的收案數平均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1998年__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987件, 20__年1至10月受理各類案件3976件,較20__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編人數卻比10年前少2人。20__年至20__年,__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結案都在100件以上。審判力量嚴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如何緩解案多人少帶來的訴訟壓力,已成為__法院改革的重要課題。
以創新調解理念為動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說明法律手段愈來愈成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訴訟愈來愈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但這些手段和途徑所對應的司法資源卻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攬解決所有的矛盾糾紛。如何平抑社會矛盾、調節利益關系、維護和諧穩定,就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揮人民調解植根基層、熟悉情況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使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二、委托調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諧穩定為目標,以大調解網絡為載體,以良性互動為保障,構建全方位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初步形成了5個鄉鎮、1個街道、6個社區、12個清真寺調委會參與的覆蓋全縣的縣鄉村三級民事糾紛調解網絡。
形成委托調解組織網絡。__縣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19個,其中鄉鎮級調委會5個,南梁臺子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級調委會61個,社區調委會6個,企業調委會34個,清真寺調委會12個。這些調委會均隸屬于__縣司法局,20__年3月,__縣法院與__縣司法局出臺了《關于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涉訴民事糾紛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委托調解的范圍、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層法庭為基干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委托調解案件,在5個鄉鎮設立了委托調解示范點,聘請10名人民陪審員、120名鄉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為特邀調解員,通過訴前訴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為基礎,人民調解組織為骨干覆蓋縣、鄉、村三級的委托調解網絡。20__年8月份,在學習上海松江區法院經驗后,對委托調解又進行了完善,在__法院設立“人民調解駐法院”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收費渠道、標準等又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拓展委托調解工作范圍。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委托調解范圍,在糾紛的主體上,__法院不僅將公民與公民之間傳統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將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對外委托,在糾紛類型上,不僅將婚姻、家庭、相鄰、債務等多發、常見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嘗試將一般侵權和輕微刑事傷害等案件對外委托。
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在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信息點,人民調解員兼任信息員,在群眾和法院之間架起信息溝通的橋梁,基層法庭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例會,參加鄉鎮組織的綜治工作會議,利用這樣一些平臺,人民調解員和綜治成員單位通報近期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和綜治工作,基層法庭向他們反饋案件的受理及審理情況,使他們隨時掌握這方面的動態,實現信息傳遞互聯互通,對個別影響較大、積怨又深的矛盾,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調解方案,邀請相關部門、宗教人士或當地有威望的人士參加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始終掌握解決矛盾糾紛的主動權。
促使各方優勢互補。針對調解人員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不足、調解手段單一的問題,__法院采取缺什么補什么的辦法,由法官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引導,如為其配備法庭專用工具書、講解實體法和程序法、講解針對不同案件及當事人應適用的不同調解方法,講解制作調解協議書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集中旁聽案件審理等,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和素質能力。人民調解員熟悉鄉俗民情、貼近百姓、容易溝通、善做工作等特點,也不斷影響著法官,潛移默化地成為法官增強親民為民意識的不竭雨露。
創新委托調解工作機制。
一是在法院設立“司法局駐法院調解室”。法院為專職人民調解員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配備書記員一名。辦理立案庭委托調解的案件,由法院對駐法院調解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向司法局反饋專職調解員的工作情況。
二是對委托調解“以案定補”。對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時清結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辦案包干差旅費,同時要求其不得再向雙方當事人收費,為委托調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經費保障,激發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
三是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對經人民調解組織或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委員會將調解結案
報告和調解協議書報送法院備案,一方要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院經審查可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規范委托調解流程。一是當事人來法院的,對符合委托調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15天,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二是對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調解條件的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15天內調解成功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認效力或撤訴;調解不成的,及時回轉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審判。三是法院審判庭、執行庭在訴訟調解案件和執行和解中,可邀請特邀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協助。
三、委托調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調解工作的開展,實現了整合資源,優勢互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為群眾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經濟的解決途徑,實現了三贏,即: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實現了當事人解決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
推動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進程。__法院的委托調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項有益嘗試,通過對委托調解的廣泛實踐,轄區內的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種社會資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規模優勢,共同服務于糾紛的處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動了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進程。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共委托調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調解成功251件,成功率達79.8%。其中,駐法院調解室工作以來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即調解成功38件,成功率達74.5%。
促進了整體司法效益的提升。通過訴前源頭預防、中間環節疏導,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使審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節約了有限的審判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法官的辦案壓力,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辦理大、要案和疑難案件,提升質量和效率。20__年1至10月,__法院審判案件結案率達到80.5%,同比上升3.1個百分點,執行案件結案率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訴率為93.65%,調解率為73.1%,同比分別上升了3.5個百分點和4.2個百分點,上訴率為6.35%,發回、改判率為12.87%,同比分別下降了1.8個百分點和2.1個百分點,案件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依托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員則多是由村委會、居委會的主任、委員兼任,雖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但畢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別是法律知識欠缺,調解的糾紛大多僅限于鄰里吵架之類的瑣事。同時,由于人民調解協議缺乏法律強制力,許多糾紛調解后卻因當事人反悔而宣告無效,加之經費難以保障、調解人員積極性不高等種種因素,使人民調解的影響力越來越低,人民調解制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群眾發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成為首選,人民法院從最后一道防線成了前沿陣地,而人民調解正逐漸失去優勢,被人淡忘。委托調解實踐證明,只要向當事人講明人民調解的便捷和優勢,講明接受委托調解的益處,80%以上的當事人都愿意接受這種方式,人民調解組織通
過辦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響力就能不斷擴大和加深。
減少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調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訴訟程序的一些“”,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鑒定、評估等環節,又為當事人提供了相對“合情合理”的解決辦法,節省了當事人訴訟中鑒定、評估等費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即使當事人申請確認協議書法律效力,受理費在200元以內的仍實行免交,實現了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費在200元以上,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法院也會按規定減半收取。初步測算,__縣法院委托調解成功251件案件就為當事人節省了律師費、誤工費、車費等訴訟開支34萬余元,有143件案件實現了零收費,68件案件減半收費,共計免收訴訟費24500元,少收訴訟費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以委托調解為主的聯動機制,是一項需要長期努力、多方協作、創新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__法院在完善委托調解工作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觀條件和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可避免的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委托調解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庭室擔心把容易調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會影響本庭調撤指標的完成,剩余下來的案件都是關系復雜、對抗激烈的案件,會影響辦案效率,沒有輕裝上陣、辦大案、疑難案件的勇氣和心理準備。因此,有些庭室開展的較好,個別庭室開展的不盡如人意。
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不穩定,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不高。人民調解員多數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一次的村級換屆選舉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據統計,變換率約在60%左右,一些調解骨干因此而離開人民調解隊伍。新增補人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是當事人對委托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協議的效力認識不足,擔心一方反悔后調委會的調解協議無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訴訟手段處理糾紛。
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員工作時間不能保證,人民調解員主要由村級人民調解員組成,大多身兼數職,經常忙于村社事務,不能充分保證開展委托調解工作的時間。
五是尚未嘗試設立調解員名冊,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調解員,擴大當事人在調解中的自主選擇權,增強當事人在調解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使當事人更愿意選擇以委托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五、今后委托調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__縣法院要加強領導,積極發揮委托調解的化解矛盾糾紛,預防矛盾糾紛和法制宣傳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對委托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委托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委托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不斷調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舉措。在此基礎上,將委托調解工作納入全院重點工作任務,并將其確定為年終目標考核的內容。量化考核,指標約束,獎懲激發,切實強化干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以及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意識。
要加強指導,促進委托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對調解員高標準嚴要求,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
訓、審理旁聽、專題講座、案卷評析、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分層次對調解員進行法律法規和人民調解工作實務培訓。以爭當“十佳人民調解員”活動為載體,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立足本職、爭創一流,激發調解員的自豪感、責任感,不提升人民調解員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形象。
要強化宣傳,倡導多渠道解決糾紛。通過在電視臺等媒體上開辟專欄、專題報道、發放宣傳冊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在各鄉、鎮(街)、村公告人民調解員的名單,將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等公開,向社會進一步宣傳人民調解工作,擴大人民調解的公眾知曉度,引導廣大群眾選擇最便捷的方式解決糾紛,接受委托調解,營造委托調解的良好社會氛圍,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