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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法制性范文1
黨的十四大與我國憲法修正案均確定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我國正處在由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不論是對于如何順利地解決這一社會轉型過程中體制慣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會問題,還是對如何培育和完善作為一種新體制的市場經濟制度,人們都已經深深地認識到法制的重要意義。無疑,強調與重視法制對市場經濟體制之建構與運行的重要作用確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為止,在考慮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之構建時,理論界和實踐中都明顯地表現出對實體法制度的過份側重,而對理應在現代法律制度中占據樞紐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別是規范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行政權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驟等問題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則缺之深切的關注和理解。例如,法學界一直在討論的市場經濟體系框架,幾乎僅限于市場主體制度、市場運行及監控制度的實體合法性方面,鮮有涉及專門的行政權與市場關系這一重大問題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協調性要求來看,缺乏完備程序要件的法律體系和法制系統是難以操作和運行的,其結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與先秦法家所主張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嚴刑峻法同構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這一點。[1]基于這種歷史教訓與現實狀況相結合的考慮,筆者認為,在構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必須對法律程序制度特別是規范“政府──市場”關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別的重視。
強調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過程中對行政程序法的重視,首先是因為它是市場經濟體制中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同時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項法律制度。現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義看,包括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審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選舉和立法程序直接與國家的政治制度相關;審判程序則主要是規范司法權活動的“程序正義”問題的規則體系。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律建設的逐步推進,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國權力機關代表的選舉規則及其議事規則均已頒布,行政訴訟制度業已確立,民事訴訟法通過修改結束了其試行階段并得到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為規范行政權運行方式、步驟、順序、形式之規則的行政程序法,卻幾乎仍是空白。實際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為重要。因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最基本的關系即“政府──市場”關系,如何恰當處理好這一關系,特別是對這一關系中政府的行政權如何定位,不僅關系到市場經濟體制能否最終建立,也關系到其能否順利運行,而對行政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恰當“定位”,不僅需要實體法上政府與市場之間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義上更依賴于對行政權運作程序的規范化。缺乏后者,極有可能造成如同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行使對公民權利恣意與專橫的干預和處置的態勢,使市場主體的權利難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實。甚至,離開規制行政權活動過程的程序法制度,新舊體制的轉軌將倍顯艱難,規范市場經濟體制下諸多社會關系的實體法體系也將難以運行。對此,筆者稍后將予以進一步的分析。
強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行政程序法的重視,還因為現實中恰恰存在著行政程序法觀念極其淡漠的事實。這種狀況也是傳統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疾熘袊墒凡浑y發現,先秦以后的傳統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為實體法所吸收。[2]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民主與法制建設非常重視,先后完善了選舉、立法和審判程序,極大地推進了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但對行政程序法卻仍然一直未予重視。比如,查我國權威的法學辭書,可見“程序法”條注曰:程序法,即訴訟法、審判法、助法,……為保障實體法的訴訟法律制度。[3]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訴訟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這種行政程序法觀念淡漠的狀況,推根究源,是與我國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權本位主義分不開的。計劃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權力經濟,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權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全面干預和管理,這種行政權本位主義從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權規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從實踐中看,缺乏程序法規則的行政權在運行中固然具有了較高的靈活性,但同時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與專橫,這無疑與市場經濟民主精神和權利保障觀念相去甚遠,也不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與此相反,現代行政程序法內蘊的行政權運行“公開、公平、公正”之要求,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性均契合了市場經濟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傳統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當過程”,本質上具有防止政府專制,保證行政決定客觀、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從而推動了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4]因此,在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時,不論是從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還是從現代法治精神考慮,都應當轉變觀念,高度重視對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設。如果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從而有必要建立完整、嚴密的法律體系對其予以調整和規范的話,則從某種意義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應成為這一法律體系構建與完善的基礎,因為后者不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市場”這一基本關系,而且也是中國法制走向現代化的關鍵一環。
二、體制轉軌與行政程序法的意義
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市場經濟之建構與完善需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期,即新舊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能否順利地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不僅直接決定了后者能否最終建立和完善,也影響到社會能否穩定和發展。在這一體制轉軌過程中,政府職能及其實現方式的轉變,無疑是上述問題的焦點。
計劃經濟體制本質上的行政權本位主義,決定了行政權在這種體制中的三個基本特征。第一,范圍的廣泛性。行政權對國家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干預和控制,排斥市場的調節功能。第二,作用的單方性。行政權依行政機關意志單方面發生作用,限制和壓抑相對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對相對人權利予以尊重和保護的機制。第三,權力行使的非規范性。行政權的行使過份側重于行政目的,而實現這種目的過程和手段則帶有任意性、封閉性和非公開性。從法律上看,前述第一點是行政實體法上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分配問題,后述兩點則是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權行使的方式、步驟、手段、形式等程序規則問題。市場經濟之建立對行政權提出了與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權與市場保持一定的空間距離,承認并尊重市場主體權利的相對獨立性,從而必須轉變政府原有職能。行政權對市場的調控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這樣,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行政權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均需發生相應的轉變。
就行政權與市場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配置上看,體制轉軌要求重新合理配置雙方權利義務,原來的行政權過多干預甚至吞并市場主體權利的狀況急需扭轉。對此,我國已著手轉變政府職能,使原來政府對經濟活動全面、直接的管理轉向服務、監督和宏觀調控等職能轉變。這一職能轉變固然有賴于行政實體法的規范,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規定政府該管的管好,不該管的還權于市場,以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一方面,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必然牽涉到社會多種利益的重新分配與組合,特別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的重構,這種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組合沒有一個公正并公開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發社會沖突并影響社會穩定,從而反過來不利于市場經濟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轉變職能的結果并不意味著它只充當經濟活動的“守夜人”,政府仍然應擁有對市場運行進行評價、監督、調控的權力,如果對這些權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監控,則同樣有可能發生如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行使缺乏規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產生行政權的恣意行使,造成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害。權力之行使必須有程序規制,而不論權力之大小,否則都會造成權力失控,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規定也就名存實亡,代之而起的是權力專橫。因此,政府職能的轉變能否真正得到落實,僅有實體法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賴行政實體法與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緊密結合。
就行政權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體制轉軌要求行政權克服其行使過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規范性,在尊重與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基于理性選擇而行使。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管理經濟活動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從模式,手段多為直接干預和管理,過程大多缺乏公開性,決策則欠缺民主參與機制,在整體上則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歸責機制和保障相對人權利的救濟制度。市場經濟要求行政權的運行實現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可以說,實現上述轉變直接取決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過構建嚴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確立行政權行使的合理步驟、手段、方式、時限等程序規則,促使行政過程吸納民意,確立行政公開,設立行政權違法行使的歸責機制等,從而實現行政活動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因為首先,行政程序按專業主義原則而設置,專業訓練和經驗積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為更趨于科學和合理。無論是許可的頒發,還是稅率的確定,專家的意見當然較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動過程公開,從而使行政權的行使不僅受到到當事人的監督,也受到公眾監督,使行為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容易被發現和糾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變行政權行使的純單方面意志性,創造了一種根據證據和事實材料進行公正對話和討論的條件與空間,從而有可能使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在行政過程中得到充分考慮。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的上述調控作用,無疑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
在新舊體制轉軌的過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兩個方面契合了市場經濟體制對“政府──市場”關系的內在要求,從而有助于舊體制的消解與新體制的建立。究其內在原因我們不難發現,現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權力行使的單方性和恣意,強調通過對話和合意而采取行為,另一方面則要求程序參加人都必須對通過程序產生的結果信守承諾,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契約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選擇和信守承諾結合在一起,適應了重建社會結構的需要,[6]有助于構建一種“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之社會狀態,[7]而這種狀態恰巧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國家──市民社會”關系相吻合。N·盧曼曾經指出,在西方舊的身份共同體關系解體與資本主義新秩序確立這一歷史過程中,有兩項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個是社會或私法領域中的契約,另一個是國家或公法領域中的程序。[8]而從行政法的發展歷史考察則不難發現,19世紀末20世紀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現和崛起,恰與西方現代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在時間上相吻合,應該說這并非偶然,因為在自由競爭的商品經濟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權力被限制到了最低點,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顯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賦予較大干預權的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顯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場經濟與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并不僅僅依賴市場機制自發的調節作用,也需要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從世界各國的市場經濟制度來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對基本關系,也是現代經濟運行中最核心的問題。[9]筆者認為,在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市場”(行政權──市場主體權利)這一關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行政權而言,行政程序為其設置了嚴密、合理的操作規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權的推諉和消極無為;對市場主體而言,行政程序法則可以保障其權利與自由,增強其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民主參與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場”關系的有序化與和諧,從而為市場經濟體制之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據此分析,筆者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體可以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
1.行政權行使的規范化功能。市場經濟既要求政府對經濟活動進行某些宏觀上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又要求這種管理和監督應當規范化、科學化。行政程序法從兩個方面實現上述目標。一方面,它通過規定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一系列程序規則,如行政公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權違法的歸責機制等,從而限制行政權的專橫,保證行政權運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權力對市場的過多干預;另一方面它又通過規定行政權行使的條件與對相對人程序權利的規定,如時效、期間制度,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歸責制度等,防止行政主體推諉法定職責,避免權力行使的消極和無為情形。應當指出的是,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的規范化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比實體法要好,因為實體法對行政權的規范和控制,主要是通過法律規范的細則化、具體法而實現的,其結果是產生了極其紛繁復雜的“副法”體系,在實體法規定趨于嚴密周詳的同時固然壓縮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間,但也可能因此而導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動的機械性。程序法對行政權的規范則與此不同?,F代行政程序通過促使當事人對行政主體的對話和爭論,使討論的問題能夠更加明確集中,論證更加均衡、完整,從而排斥任意,但卻并不排斥行政主體與當事人的選擇,而只是使選擇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現代化過程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選擇的兩個方面:改善選擇的條件和甄別最滿意的選擇機制”,[10]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政府──市場”的互動關系中,其行為選擇的主要方式與過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保障功能。市場經濟就其本質而言,應是一種“權利經濟”、“自由經濟”,它要求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障,對其行為選擇的自由給予尊重,行政權與市場主體的權利、自由關系要滿足上述要求,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對權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濫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著對市場主體權利、自由的保護;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獨立的權利保障功能,這表現為:通過為相對人設定程序上的權利,從而保障其實體上權利的落實;通過聽證制度的設置,為相對人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提供條件;通過程序法上權利補救制度的設置,矯正違法行政行為,對受侵害的權益予以充分救濟等。上述幾方面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享有了相對獨立的選擇自由,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們可以運用程序法的規則來否認和排斥違法行使的權力之有效性,從而不僅在靜態的法律規定,而且也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使自身權益得到保障:“不僅是被動地得到保護,而且也可以主動地保護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這種權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經指出:“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間的的區別”,[12]另一位大法官則直接了當地寫道:“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13]在權利與自由成為市場主體行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行政程序的權利保障功能尤為重要。
3.決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活動單方意志性與隨意性的限制以及對市場主體權利和自由的保護,決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運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過在行政過程中契入公眾參與和監督、評價的程序機制,使行政決定盡量吸納公眾的意志,反映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一定程度的合意,從而使行政決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強,而決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決策的優化。就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的管理來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為形式進行宏觀調控和以行政執法形式進行的對市場活動的監督和評價。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過規定調查、協商、公告、評價、審議、備案等程序規則,促進立法民主化;就行政執法而言,則可以通過規定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意見和辯解的聽證制度,保證行政執法的民主性,從而也使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服從。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權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時也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4.效率的導向功能。市場經濟一方面要求選擇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則要求經濟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導向功能表現為下述三個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專橫的控制、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機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為政府行使權力進行管理活動設置了一定的障礙,但它卻減少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摩擦與抵觸,增強了他們之間的信任和合作,其結果是提高而非阻礙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隨意性,但卻并不排斥選擇,只是要求選擇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體情況下,它同樣允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當程序的參加者就某一問題的爭論曠日持久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行政主體可以選擇一個最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主體的活動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動簡便有效地進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體尊重與保護市場運行的相對獨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權對市場活動進行必要的調控,防止市場運行的某些弊端,現代市場經濟理論表明“‘自由的’市場有時同政府權威一樣具有強制性”,[14]而這種市場的強制性同樣可能侵害個體的權益,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積極地行使必要而適度的宏觀調控,從而有助于提高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創新與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發揮行政程序法對市場經濟體制之建構與運行的作用,首先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運行也并非完全沒有程序規則。但是這些程序規則與舊的經濟體制相適應,表現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閉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活動規則,調整行政系統內部的上下級命令──服從關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則反映在這些程序大都規范行政權對相對人的管理,而對其權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則鮮有規定;就其封閉性而言,反映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體單方意志的表達和實現,缺乏與當事人合意和對話的機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則表現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統一標準和對行政活動的系統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應當在對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進行檢討和反省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進行制度創新。筆者認為,這一制度創新的思路中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須從市場經濟對行政權行使的本質要求出發,以促使行政活動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尊重與保障市場主體權利、自由,同時又兼顧提高行政活動的效率為目的。這樣,在立法的目標模式上,就應把市場經濟體制下公正與效率的關系這一基本問題的協調兼顧作為行政程序法的目標。[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應規定行政公開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學化等基本原則,以保障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內容上,應與將限制行政權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聽證”制度與以效率為核心的開放性選擇機制結合起來。為此應當設定一系列輔助制度,對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開制度、調查取證制度、對質制度、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對后者而言,主要有時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條件與歸責制度、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慮到行政權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運行的總體性、原則性要求與各種專門行政活動特殊性要求的結合行政程序法既應有統一的原則規定,又必須設定專門行政活動的程序規則。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應該將法學界久有爭議的“法典化”和制定單行的程序法規兩方意見結合起來,先制定一部統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活動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再以此為基礎,制定配套的專門程序法規,構成一個嚴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體系。
最后,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應大力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市場經濟在西方已有了較長的發展歷史,對這種體制下規范行政權運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程序法作為一項具有較強技術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鑒和移植。國外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表明,借鑒和移植外國程序法的合理之處,不失為一條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徑。
「注釋
[1][5][6][7]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市場經濟的法制性范文2
通訊作者:王諄
【摘要】 目的 分析并評價聯合使用腹腔鏡與十二指腸鏡治療膽囊結石并發急性膽道梗阻的臨床療效。方法 將觀察對象隨機分為對照組和治療組,對照組29例患者進行傳統開腹,實施膽囊切除聯合膽總管切開取石以及T管引流術,手術過程中均應用膽道鏡進行取石;治療組29例患者通過腹腔鏡與十二指腸鏡同時進行治療。分析兩組在手術時間、術后胃腸道功能恢復時間以及住院時間等方面的差異。結果 在手術時間、術后胃腸道恢復時間、住院時間方面,治療組與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關鍵詞】 膽囊結石; 急性膽道梗阻; 十二指腸鏡; 腹腔鏡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6.058
膽囊結石并發急性膽道梗阻屬于普外科的常見病之一,傳統方法主要采用開腹行膽囊切除+膽總管切開取石+T管引流術。近年來,腹腔鏡技術發展較快,而且微創技術也已整合到治療過程中,使得腹腔鏡已不是單一的膽囊切除工具,在膽道結石的臨床治療方面,聯合應用腹腔鏡與內鏡的階梯治療備受關注。筆者所在醫院2008年2月~2010年12月聯合使用腹腔鏡與十二指腸鏡同步治療方法對膽囊結石合并急性膽道梗阻患者實施治療,臨床療效令人滿意,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筆者所在醫院2008年2月~2010年12月共收治膽囊結石并發急性膽道梗阻患者58例。其中男20例,女38例;年齡25~84歲,平均56歲。全部患者均符合下列標準:(1)表現出急性膽管炎或急性膽囊炎的臨床癥狀及體征;(2)表現出急性膽道梗阻的臨床癥狀及體征;(3)患者的總膽紅素與直接膽紅素水平上升;(4)CT及B超證實存在膽囊結石及膽總管結石,且其膽總管出現擴張。所有患者均表現為程度不等的上腹疼痛、皮膚以及鞏膜黃染癥狀,其中合并急性膽源性胰腺炎者18例,急診行內鏡逆行胰膽管造影(ERCP)失敗者21例。
1.2 方法 對照組行傳統開腹,實施膽囊切除聯合膽總管切開取石以及T管引流術,手術過程中均應用膽道鏡進行取石。治療組通過腹腔鏡與十二指腸鏡同時進行治療(包括急診實施ERCP失敗者21例);將手術患者分為兩組,分別實施腹腔鏡膽囊切除術(LC)與ERCP。氣管插管并全麻后,患者取平仰臥位,LC組采用四孔法,分離膽囊三角,使膽囊動脈及膽囊管顯露并游離,膽囊動脈結扎后,分離膽囊,暫不切除,便于牽拉膽囊管,在膽囊管前壁處切開5 mm左右切口,將帶導絲切開刀插入膽總管;與此同時,ERCP組將十二指腸鏡十二指腸內,導絲從十二指腸處穿出,將導絲取出,常規方法實施ERCP+十二指腸切開(EST)+(碎石、網籃及球囊取石)。LC組繼續實施膽囊切除術。
1.3 觀察指標 本組研究主要觀察手術時間、術后胃腸道恢復時間以及患者住院天數。
1.4 統計學處理 本組數據均采用SPSS 12.5軟件進行統計分析。組間數據比較進行t檢驗及方差分析,以P
2 結果
術后未見結石殘留病例。1例患者術后1 d肝下引流管出現少許含有膽汁的液體,1 d后自行緩解;1例在拔鼻膽管5 h后,由于括約肌功能失調再次造成膽道梗阻及感染,通過十二指腸鏡再次放置鼻膽管及內支架引流最終治愈;未見上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等并發癥;隨訪6~30個月,未見膽管狹窄病例。對照組術后有3例膽漏,通過T管造影,顯示5例膽道結石殘留,3例切口感染,連續隨訪6~33個月,共有4例膽管狹窄患者。與對照組相比,治療組手術時間、術后胃腸道恢復時間以及住院時間顯著縮短,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目前,國內外在微創治療膽囊結石并發急性膽道梗阻方面多采用“一步法”與“二步法”?!耙徊椒ā笔侵父骨荤R膽囊切除聯合膽總管切開取石術,其優點是住院開銷少,且保留了Oddis括約肌的完整功能,同時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如可能發生術后膽總管狹窄、膽漏等并發癥[1~3]?!皟刹椒ā敝饕侵感g前十二指腸鏡下膽總管取石聯合腹腔鏡膽囊切除,該方法主要用于年齡較大或麻醉風險較大的病例,其最大的缺點是患者需經受兩種手術,因此其住院時間相應延長、住院花費也較高;且在十二指腸不正常時,ERCP也經常會失?。?]。對于十二指腸變異病例,例如下垂型或息室內,或膽總管內的結石數量較多、個體較大時,ERCP操作難度較大,極易導致失敗。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需給予重視,可能使膽道感染、消化道出血或穿孔以及胰腺炎等并發癥的發生率大為提高[5~7]。發生膽總管下段結石嵌頓時,通過膽道鏡取石的難度也較大,而且容易殘留結石;在發生合并狹窄時,一期縫合膽總管的支撐及引流不到位,將增加術后膽管狹窄與膽漏的發生率[8]。
本組所用方法具有下述優勢:(1)可實現同步治療,在同一麻醉下實施整個治療過程,不需二次麻醉及手術,減少了手術以及住院時間,術后排氣時間也明顯縮短;(2)采用順行插管,確保了手術的高成功率;(3)術中膽總管并未切開,避免干擾膽總管,確保膽總管的正常生理功能不被影響,能夠有效避免術后膽漏或膽管狹窄;(4)采取個體化治療方案,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切開手術,降低發生返流或括約肌功能異常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本組研究聯合使用腹腔鏡與十二指腸鏡同步治療方法,明顯縮短了治療的整體時間,而且術后并發癥明顯減少,提高了患者術后的生活質量。該方法安全系數高,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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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法制性范文3
(一)保障市場主體自主性
市場經濟運行的主體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因素。國內主要以公有制作為主體,實現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科學協調發展經濟體系,承認與尊重所有市場經濟主體相應自主性。獨立愿望與獨立法律地位為所有市場經濟主體參與市場相關活動獲取權益與履行義務以及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的基礎。因此,必須利用法律和法規明確其資格和產權等,保證權力的公平與公正,通過法律、法規管控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實現市場體系的穩定運行。
(二)保障市場經濟開放性
目前,市場經濟開放性不僅要求對國內的市場體系進行開放,還要求市場經濟實現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形勢下,各國的經濟必須相互交往與相互依存以及相互滲透等,科學應用國內與國外市場,建立資源發展的開放型經濟。同時,強化市場經濟法制在保障方面對外開放的作用,改進與完善市場經濟法制。
(三)保障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盡管可以科學配置資源,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可是自身也存在一些問題。利用市場經濟法制,可以確定國家宏觀調控的具體范圍與任務,嚴格規范政府職能與權限,防止政府部門直接干預企業相關生產與經營活動。另外,利用經濟法制,還能夠確定國家宏觀調控模式,確保宏觀調控依法實施。(四)保障市場經濟公平、公正競爭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要利用競爭體系實現??墒歉偁幈仨毠脚c合法。而許多競爭者在競爭時,為了能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損害對方利益,比如利用不法手段等。所以,必須制定公平、公正的競爭體系,通過市場經濟體系進行規范與調整。
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目標
現代法制主要是指法制方式的合理和價值基礎的科學統一。首先,現代法制建設一定要高度重視自由和權利正義以及個人主義等相關價值基礎。因此,現代法制就會變為“非人”法制。其次,現代法制相應價值基礎,若是缺少形式合理準去以及保障程序,就難以有效落實現代法制相應價值基礎,且也不會產生法制效益。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此種兼容模式合理與價值關懷現代化法制,僅僅為“理想化”的現代法制,是以西方現代法制為基礎進行的抽閑概括。對于“理想化”的現代法制,能夠成為國內市場經濟法制體系建設的基本目標。可是,必須明確指出,盡管“理想化”現代法制是針對西方現代法制進行的抽象概括,同時以此作為國內現代法制體系建設主要目標取向??墒遣⒎侵肝覈袌鼋洕ㄖ平ㄔO要一味的全盤西化。另外,將“理想化”的現代法制作為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主要目標,重點是揭示其形式合理性與價值關懷,其為宏觀方面的目標取向,并非具體法律和法規制度。所以,在法律與法規以及制度方面,依然能夠依據相應的社會環境與需求,實現特色主義制度的編排,不可全盤照搬。
三、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方法
(一)打破市場經濟法制中的法律實證主義定性
目前,對于我國法學領域而言,已經習慣在法律的實證主義方面分析法制問題,進而將法制局限于國家正式建立的法律規定以內,此種思維模式造成的必然結果,即忽視國內市場經濟體系實踐應用過程中產生的行為準則和傳統社會相關有益制度,因此,在法學領域對于社會習慣規范等的調查與分析比較少。而實際上,國內市場經濟在建設的初期階段,部分非正式經濟準去具有深遠的意義,其也是現代法制制度經濟學家不斷闡明的問題。因此,部分學者也曾提出過反駁意見,主要人為行為準則不是正式的,比如習俗和慣例等存在大部分非理性因素,進而和現代法制中的基本界定、形式合理存在出入??墒?,現代法制中的形式合理,其主要目的為提供一種行為方面的“預期”,并不是“為形式而形式”方面的追求。事實上,絕對性和教條性的追求現代法制形式的合理,就屬于非理性觀點,導致現代法制出現國語形式主義。在此種狀況下,辯證思維十分重要,而非正式的準則能夠提供相關行為的“預期”。同時,所有法制方式合理的獲取,都具備一個發展過程。因而,必須針對非理性習慣準則進行深入學理檢討,實現其的科學規范與界定,最終得出形式合理特點,進而作為國內現代法制建設重要資源。
(二)構建新的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主要指公正和自有的競爭體系。首先,加強市場統一性,打破傳統的地方保護主義,避免市場發生人為分割,保證市場經濟的所有活動都可以依據統一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其次,加強市場自由性,建立嚴格的市場經濟管控法律和法規,確保企業經營體系的合理轉換,降低行政對于市場經濟主體的干預,特別是利用各種方式對企業進行舒服與限制,從而保證市場經濟主體具備自由性。最后,加強市場的公正性,實現市場經濟法律統一性,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與公開,確保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不管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等,都可以公平競爭。另外,維護市場競爭性。建立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等,避免市場競爭出現不公平與反壟斷等現象,使市場主體可以嚴格依據法律與法規進行公平競爭,為市場主體提供自由與良性競爭平臺。
(三)加大市場經濟法律執行與監督力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僅僅為全方面實施經濟法制建設提供平臺。目前,在市場經濟管理過程中,依然存在許多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以及有法不依等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市場經濟法律執法與監督力度。首先,積極推廣與宣傳市場經濟法制,在整體上提升公民經濟法制意識。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新的經濟法律出臺,而包括的權力觀念和民主觀念等,全是市場主體必須具有的市場經濟法制相應觀念。其次,加強經濟主體活動的執法監督力度,落實依法執政,維護司法公正,整體上提升執法水平,保證法律可以嚴格落實。最后,加強司法機關職能作用,完善司法制度。確保司法執行部門嚴格依據法律執行檢察權與審判權,對于市場主體經營活動中出現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進行糾正。同時,制定科學、合理的司法體系,實現有法可依,加強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保障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
四、結束語
市場經濟的法制性范文4
關鍵詞 政府;市場經濟;職能
雖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有效率的進行資源配置, 但由于市場經濟本身不具有自然性和自發性,也就是說市場不是自然形成的,不能自發地進行自我完善, 因此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對于中國而言, 在經濟體制轉軌的時期, 政府干預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發揮政府行為的特殊作用就是要減少無序的狀態, 緩解沖突和矛盾,盡量將混亂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從而縮短經濟體制的轉軌時間。
1 政府行為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1.1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職能。
政府提供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利的社會產品和勞務,如社會秩序、法律、國防、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工業設施和污染處理等。政府可以通過強制性征稅或者收費費用的辦法來籌集資金,通過公共財政支出就可以處理好這個問題,為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上的保證。另一方面,政府的公共投資,包括具有戰略意義的科研項目和大型公共服務項目的建設,由于投資的數量大,且直接回報率低, 回收期長, 因此如果由市場來投資,會導致投資力度不足。但政府卻可以通過稅收和公債等措施把分散的財力集中起來進行重點的建設,從而有效地解決問題。
1.2 政府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再分配的職能。市場經濟能夠通過市場上的競爭來解決效率的問題, 但不能解決收入均等的問題, 尤其是收入差距過大、地區發展嚴重不平衡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來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再分配.為了緩解因分配不均引起的社會矛盾,政府應該通過社會保障和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措施對居民收入進行分配,從而為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在產業政策方面,市場經濟本身并無法決定一國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也無法使產業結構朝著既定的方向轉變。這時,政府就要對經濟行為進行干預,選擇重點的產業加以扶持,并增強它們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為扶持的重點產業創造出新的比較優勢。
2 政府干預經濟的局限性
2.1 過多的政府干預會阻礙經濟的增長。
雖然政府行為可能是經濟增長的原因,但也可能是經濟衰退的根源。這種情況下, 靠政府過多干涉經濟的力量來實現經濟增長是存在很大風險的。例如國有企業,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依靠國家權力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改革開放之后, 由于經營機制僵化、經營管理不善,使得大量的國企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國家為了挽救這些瀕臨破產的企業,對企業實施了很大的扶持政策,從表面上看暫時緩解了這些企業的危機, 但從本質上看不僅阻礙了這些企業的市場化改革進程, 還導致了資源的無效配置,其結果是阻礙了經濟的增長。
2.2 經濟體制轉型時期,政府干預的明智和自覺程度有限。
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的行為確實能起到減少體制轉軌時間、規范社會轉型中的無序、減少沖突和混亂的作用,但政府更有可能人為地制造出不利于經濟轉型的因素,增加轉型過程中的混亂、無序和沖突。從歷史的角度上講,計劃經濟制度是依靠國家的權力建立起來的, 許多的政府部門和官員都與其有著共生、共榮的相關關系,因此可以說,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過程就是由政府來改造它的一個過程。政府既是改革的對象,又是改革的動力,這就使得現實中的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往往是矛盾的,其明智和自覺的程度很有限。
2.3 市場經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對市場干預的行為。
市場經濟要求政府的行為高效化、規范化、透明化和參數化,這,由于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個法制化的經濟, 它不僅規范了企業進出市場的規則,而且還要求政府依法地干預經濟。政府干預的政策只能根據市場經濟運行的現狀來采用利息率、稅率、最低工資標準、匯率、技術標準、環保標準等參數來調控經濟的運行。市場經濟的確立, WTO的加入,均要求我國的政府干預行為要根據國際慣例的標準具有較高的透明度。所以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了政府干預經濟行為的作用。
3 改進政府干預經濟職能的措施
3.1 正視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經濟的局限性。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市場是不完善和存有缺陷的,會發生市場失靈,這就需要政府出面干預或者進行調解。在實習調查研究中我發現,但政府在履行干預經濟的職能時,并不總能起到消除市場失靈或市場缺陷的作用,市場自身解決不好的問題,政府也不一定就能完全解決好,因為政府本身也不是萬能的。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把握好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程度,對市場經濟進行有限的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的目標應該主要放在保持宏觀經濟穩定、限制壟斷、縮小地區差、保衛國家經濟安全和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等方面。
3.2 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必須適時地進行政府職能的轉變。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改進調節經濟和監管市場的方式和方法, 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換到為市場經濟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同時,必須要注重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和社會管理, 把人力、財力、物力等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傾斜,把政府的領導職能更多地放到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上來。
3.3 加強政府管理的法制化。在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中,要盡量降低政府干預的成本,加強政府管理的法制化建設,使政府控制的經濟資源在配置過程實現市場化、社會化、法制化,用依法配置來取代政府的行政配置,消除資源配置中的人為因素。市場的失靈需要政府的干預,但政府干預的同時會產生效率問題,在實習中,我發現政府和市場都有其自身難以避免的缺陷。改革開放34年來,中國的經濟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這其中離不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而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離不開政府有效率的干預。所以,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法制化管理。
參考文獻
市場經濟的法制性范文5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市場經濟離不開國家管理,而國家管理必須依法進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行政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提供了動力,而加強行政法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本文還從八個方面具體分析了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機制和方式。
一、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理論基礎
(一)市場經濟離不開行政管理
首先,國家具有經濟管理職能。自從國家產生以來,無論任何時期、任何社會、任何經濟模式,必然具有經濟職能。只是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不同,國家經濟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罷了。二戰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和市場的高度社會化,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對經濟進行全面、經常的干預,國家經濟職能隨之加強,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則是社會主義國家對經濟的行政管理絕對化。其次,市場經濟需要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在價值規律作用下,市場經濟雖然在提高經濟效率、改善產品質量、增強企業活力、優化配置資源、奠定微觀經濟基礎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市場經濟這只“無形的手”不能自動地滿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滯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觀性。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過緊急措施來彌補。國家經濟調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計劃性、長遠性和宏觀性正好彌補了市場的不足。我們應堅持的原則是:經濟發展盡可能地依靠市場解決,國家干預盡可能在必要時進行。只有實現兩者有效結合,才能揚長避短,從而合理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國家作為經濟管理者,是通過各個具體的政府職能機構來行使其權力的,而行政權是法定權力,是國家意志的法律體現,并以法律來保障執行。根據孟德斯鴻的三權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監察外,為國家一切目的,而為之作用也?!苯y治階級建立國家政權后,必然要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以維護其統治秩序,于是將其意志制定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來執行法律,同時用法律來限制行政權的行使。現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種法律管理。所謂法制,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程序、方式等進行?!耙婪ㄐ姓笔切姓ǖ脑瓌t和核心,也是對國家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三)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是一種以法律為邊界的法理型經濟,它包含了眾多的法律內涵。第一,市場經濟是一種權利經濟,市場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經濟活動,而人民的權利必須由法律來賦予,同時以法律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國家機關,非根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權利或課以義務。行政應充分尊重個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權利及財產。第二,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的經濟關系表現為各種合同關系,而這種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系,需要有法律來確認其效力,并依法律來保證其實現。國家機關和人民之間的關系,并非領導和服從關系,而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F代橫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廣。第三,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在一個公平、合理、穩定、有序的經濟環境中,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由地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都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因此,必須依靠強制性的法律來規范市場秩序。這樣,既可以保障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又可以加強競爭領域內的執法活動。第四,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無國界經濟”。隨著國際分工與協作的日益加強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提高,各國經濟形成了一種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依賴的局面,純粹的民族經濟已不復存在??鐕洕陌l展要求各國的經濟運行規則必須與國際法律規范相一致。國際貿易實際上就是一種以法律為紐帶的經濟交往??梢哉f,法律就是商品經濟的客觀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形成法律?!毙姓ㄔ谑袌鼋洕审w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為“活動的憲法”,調整著廣泛而又復雜的社會領域。生活在當代社會的人,與行政之間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對外開放的進行,行政事務不斷增多,經濟行政迅速加強,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明顯。
(四)市場經濟與行政法密切相關
認為:法與經濟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經濟決定著法,另一方面法對經濟具有反作用。作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場經濟的關系同樣如此。首先,市場經濟決定了行政法的產生、發展、變化和內容。產生在法制思想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同樣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工商業者迫切需要擺脫專制統治者和官吏的束縛,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自由發展商品經濟,行政法因而產生。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必然會使統治階級的意志、人民相互間的關系、社會的經濟活動方式等發生相應變化,從而最終導致反映這些內容的法也發生相應變化。其次,行政法是對市場運行實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它的運行需要國家予以調節,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和特征則要求這種調節是間接的、適度的,是宏觀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徑。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極地或被動地調整社會關系,就會阻礙市場的發展。
二、加強行政法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提供了動力
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傳統的行政體制和政府經濟管理存在種種弊端。其主要表現有:第一,行政部門林立、機關臃腫、層次眾多、程度繁雜、官僚主義嚴重。人浮于事、辦事拖拉,與商品的高效率發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領導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權威,直接決定各種經濟活動,排斥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壓制了企業、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致使經濟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借助手中的權力以履行政府職能的形式對社會資源、生產要素和市場運行進行操縱、封鎖,形成行政壟斷,極大地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不良現象,關鍵在于行政系統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約束,致使行政權力自我膨脹。因此,加強行政法制已勢在必行。
黨的十四大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的經濟模式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行政系統。“如果行政系統維持原狀或跟不上步伐,就會阻礙經濟發展或調控不力?!雹谶@對加強行政法制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提供了動力。首先,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使社會經濟關系、經濟結構等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著發生變化而調整新型的社會關系。傳統的行政法已經不符合現存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呈現出明顯的滯后性。其次,市場經濟擴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領域,經濟行政以實現國家政治職能為目的,經濟成為行政的附屬物。經濟體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這個范圍,使行政法在經濟領域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為行政法的一部分經濟法已經漸漸地獨立出來,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再次,市場經濟推動人們的行政法律觀念日益加深。傳統觀念比較重視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視行政法的存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強,國家和公民開始認識到行政法的重要性,從而逐步樹立起行政法律觀念和經濟法律觀念。
(二)行政法是實現市場經濟法制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經濟是一種自由經濟,依靠價值規律和市場進行自發調節,客觀上要求我們不能直接地、任意地、過細地干預它。因此,國家對經濟的行政管理必須從傳統的直接管理走向間接管理,從微觀管理走向宏觀管理,從縱向管理走向橫向管理。實現這一轉化的途徑就是通過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以后,企業、個人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微觀經濟活動受民法、經濟法調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預。國家對經濟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則必須受行政法調整。可以說,行政法是將政府、市場、企業、個人聯系起來的結合點。即以行政法為中介,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制定為行政法律規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規范去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這樣,既可以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又能保證不損害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
(三)行政法是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基本手段
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規律要求國家經濟管理主要依據行政法律手段來進行。首先,行政主體用行政手段組織、管理經濟的過程就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它必須按照法律的授權,并受法律約束。其次,由于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間接的、宏觀的、高層次的,因此政府必須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據民法、經濟法去直接規范市場主體的微觀經濟活動。再次,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時,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須依行政法進行各種活動。另一方面,政府的經濟決策往往通過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其中許多便表現為行政法律規范??傊捎趪覍窠洕墓芾硎且环N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
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總體來說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國家行政來說,依法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以實現國家的經濟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權的任意行使,以保護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依法對國家行政進行監督,對違法行政和不當行政進行救濟以保障企業、個人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其二,對市場經濟來說,促進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成長。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內部行政關系,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內部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對社會的管理職責而對自身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的活動,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與外部行政相輔相成。傳統的國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規范,致使內部行政比較混亂,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因此,內部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的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簡機構和人員,克服行政部門層次不清、職權交叉不明、官僚主義嚴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質量和行政效率,建立與市場機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統。
(二)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適度的經濟管理職權
明確行政機關應負的經濟管理職責。從而使各經濟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履行經濟管理職能,以實現國家經濟管理目標,保證國民經濟蓬勃發展,增強國家經濟實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通過行政法,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新的經濟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樹立市場經濟法律觀念,真正做到行政為人民服務,為市場服務,確保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
(三)限制行政權力,使市場經濟擺脫行政束縛
行政法賦予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同時,必須制約政府權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確規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具有哪些權力,應當承擔哪些義務,控制政府權力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杜絕行政亂加干預經濟的現象發生,避免行政權力泛濫成災。我們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法制社會,在這里,任何社會主體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制現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服從法制原則,要求國家行政同樣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受法律制約。
(四)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
時的步驟、形式和時限,確定了行政權力行使的內容、方法和程序,從而保證政府合理地行使職權馬克思說過,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從而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場行政管理過程中一方面體現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樹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業、個人對行政機關的疑慮;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場行政決策的混亂現象,減少了行政違法行為,有利于市場主體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五)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追求的目標是經濟利益,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此,行政法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執法活動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賠償制度。只有規定行政執法活動監督,才能制約行政權的濫用,及時發現和檢舉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只有規定明確的行政責任,才能使行政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從而增強其責任感;只有規定行政賠償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對人因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財產上的實際損害獲得最終救濟。
(六)國家通過行政法授權有關行政主體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解、裁決、仲裁和復議,并明確規定了行政司法權行使的原則、范圍和程序
行政主體在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場主體發生某些爭議。同時,某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也需要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用行政司法手段實行國家經濟管理任務,是發揮市場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決各種爭端,以便于市場主體盡快地恢復自己的權益,投人到激烈的競爭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從而成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擊行政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免遭非法侵害。
為了保證行政司法的辦案質量,行政法賦予市場主體以行政訴訟權,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過人民法院這樣“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對政府依法行政實施司法監督,對行政侵權行為予以司法追究,從而切實保障企業、個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規范市場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自由、安全、公平的經濟競爭環境,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順利發展
第一,在市場主體管理方面,嚴厲打擊和取締各種違法經營,任何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許可不準私自經營。第二,在市場客體管理方面明確規定市場客體的范圍,整頓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場行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當竟爭和壟斷,保證產品質量,對違法者堅決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在市場監督方面,加強行政對市場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解決。第五,在市場糾紛的處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決各種經濟爭議、行政爭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市場經濟的法制性范文6
關鍵詞:立法;法律體系;規范
中圖分類號:F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01
一、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有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指調整市場經濟關系和法律法規的總和。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結構主要是關于市場主體、規范市場行為、宏觀調控以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等。為什么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有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呢?
1.基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所有制結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促進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體制,建立全國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規范中央和地方管理經濟的權限,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積極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對外開放體制,這些都需要制訂有關經濟法律加以引導、規范和保障。
2.基于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帶來人、財、物的大流動。有商品的生產和交換就有競爭,就會伴隨不正當競爭。經濟越發展,市場越活躍,競爭就越激烈,同時不正當競爭關系乃至經濟犯罪就會增加。如近年來經濟搞活以后,經濟進一步活躍,發展加快,同時假冒偽劣商品進一步增加造成了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影響了社會安定。這些現象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
在充分肯定市場經濟作用的同時,還應該看到市場經濟的缺陷及其可能帶來的弊端和消極作用。實行市場經濟后,還可能帶來市場壟斷、地區保護、公共消費品生產下降、人們收入差距擴大等問題。市場經濟決不是無政府的自由經濟,國家必須進行宏觀調控。發展市場經濟僅僅靠“放開”、“給政策”和解除行政管理還很不夠,更重要的是培育良好的要素市場。這就必須通過加強法制建設,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總之,不以法制建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既是缺乏競爭規則和秩序的市場,同時也將造成市場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混亂。法制建設的目標和任務是保護各種市場主體的合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防止市場經濟的缺陷和弊端,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二、對當前市場經濟立法工作中幾個問題的思考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時,行政法規在市場經濟法律中也起著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規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我國的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與此同時,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立法仍滯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質量還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地方立法從大局出發不夠等。這些問題必須根據憲法的原則,以改革的精神,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戰略高度,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去解決:
l.要加快立法,必須進一步統一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體系中,立法要以憲法為依據,進一步解決思想,更新觀念,大膽探索,勇于實踐,使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緊密結合起來。一些應興應改的事情,盡可能先立法后行動,開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來,用法律引導和推進改革開放的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開放進程相適應,避免因無法可依造成的嚴重損失。
2.要加快立法,必須認真體現黨的關于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在制訂法律法規中,只有認真體現黨的方針、政策,使黨的關于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法律化、規范化,使黨的主張經過立法變為國家意志,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黨的關于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法律化、規范化,使黨的主張經過立法變為國家意志,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同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連接,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須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制訂的法律量大面廣,統籌規則,突出重點,急需先立,不斷完善。根據中央精神,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我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制訂規范市場主體法律。其次,為了保障市場主體進行公平交易和正當競爭,應按照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訂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為了使宏觀調控、管理和服務依法進行,保障市場正常、有效運轉,實現宏觀調控目標,應當制訂加強宏觀調控和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為了在開展公平競爭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安定,應當制訂、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為了扶持基礎產業,保障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應當制訂發展基礎產業、改善經濟環境及其他方面的經濟法律。
4.加快立法,必須改進地方立法工作。黨的以來的這些法律法規的制訂和實施,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起到了引導、規范、保障和約束的作用。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現有的法律還遠遠不能滿足不同區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責任不清、部門扯皮,法律條文沖突和立法程序不順等現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長、進展慢。要改進這一工作現狀,首先要改進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關要求,有些法規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設全局的法規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牽頭,組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起草,注意吸收專家、學者參加地方立法工作,實行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