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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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1

(一)生產規模整改標準

對達不到最低年生產規模的采石場實施關停。

1.飾面用花崗巖采石場:最低年生產規模2萬立方米。

2.建筑石材采石場:最低年生產規模5萬立方米。

(二)稅費征收標準

1.飾面用花崗巖采石場

(1)地質環境保證金:每平方米每年5.76元。

(2)采礦權價款:按最低年生產規模2萬立方米征收,每立方米每年7.7元左右。

(3)礦產資源補償費:正常生產的采石場按最低年生產規模2萬立方米征收,每年約6萬元。

(4)采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5)水土保持補償費:每平方米2元(國土局書面向水務局提供各采石場用地情況)。

(6)稅收:按最低年生產規模2萬立方米征收,每立方米平均繳納稅款21元(不含房產稅、土地稅,房產稅、土地稅由稅務部門據實征收)。

2.建筑石材采石場和水泥用灰巖采石場

(1)地質環境保證金、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國土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足額收繳。

(2)水土保持補償費:每平方米2元(國土局書面向水務局提供各采石場用地情況)。

(3)稅收:建筑石材采石場按采礦許可證核定的年生產規模(1立方米約等于2.6噸)每噸平均繳納稅款1.7元(不含房產稅、土地稅,房產稅、土地稅由稅務部門據實征收)。水泥用灰巖采石場按采礦許可證核定的年生產規模每噸平均繳納稅款4.1元(不含房產稅、土地稅,房產稅、土地稅由稅務部門據實征收)。

以上稅費征收從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石材加工企業

(一)用地手續整改標準

1.對占地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石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

2.占地完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的石材加工企業,先按規定給予處罰后,依法補辦用地手續。

3.占地有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石材加工企業,不符合規劃部分限期拆除復墾,符合規劃部分按上述第2項規定辦理。

4.對未按時限完成治理或經治理后仍不達標準的石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

(二)環評手續整改標準

1.對無環評審批手續的石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

2.有環評審批手續的石材加工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市石材開采加工企業綜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發〔2013〕48號)規定進行整改,未按時限完成治理或經治理后仍達不到標準的企業實施關停。

(三)稅費征收標準

1.稅收:每用一度電繳納稅款0.28元(不含房產稅、土地稅,房產稅、土地稅由稅務部門據實征收)。從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

2.水資源費:取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5元,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8元。從綜合驗收合格后執行。

3.水土保持補償費:每平方米2元(國土局書面向水務局提供各企業占地情況)。從綜合驗收合格后執行。

4.排污費:單片鋸、路沿石鋸每臺每年2000元,組合鋸每臺每年6000元。從綜合驗收合格后執行。

(四)關停時序

關停工作分兩批進行:

1.第一批:無環評審批手續或占地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石材加工企業直接關停,不予限期整改,2014年4月30日關停結束。

2.第二批:對未按時限完成治理或經治理后仍達不到標準的石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具體關停時間按照政發〔2013〕48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宜

開發區(石材廠、建材有限公司、石材有限公司)等其他鎮街區轄區內的石材加工企業綜合治理工作,由屬地鎮街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市石材開采加工企業綜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發〔2013〕48號)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三、石子加工企業

成立石子加工企業規范治理工作組,由高新區牽頭,國土局、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經信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務局、人社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公路局、供電公司參與,組織開展石子加工企業綜合治理活動。責任分工、方法步驟、工作要求等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市石材開采加工企業綜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發〔2013〕48號)規定執行,有關規范治理標準參照石材加工企業規范治理標準執行。

(一)用地手續整改標準

1.對占地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石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

2.占地完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的石子加工企業,先按規定給予處罰后,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3.占地有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石子加工企業,不符合規劃部分限期拆除,符合規劃部分按上述第2項規定辦理。

4.對未按時限完成治理或經治理后仍不達標準的石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

(二)建設審批手續整改標準

對無建設審批手續或建設審批手續不齊全的違法建筑,符合城鄉規劃的,按規定給予處罰后,依法補辦建設審批手續;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依法拆除。

(三)環評手續整改標準

1.對無環評審批手續的石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

2.有環評審批手續的石子加工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治理標準進行整改,對未按時限完成治理或經治理后仍達不到標準的石子加工企業實施關停。

規范治理標準:廠區內地面須硬化,安裝旋轉式噴淋降塵設備,定時灑水(做到全覆蓋);廠區通往主干道路必須硬化(至主干道路500米段為水泥或瀝青路面),及時清掃,每天灑水至少4次以上,做到道路干凈整潔、平整通暢;破碎、篩分、輸送、下料口、料倉等生產系統全部封閉運行,粉碎機進料口安裝高效噴淋設備,下料口安裝經國家質量體系認證的高效除塵設備;廠區內物料堆放規劃合理,分類存放,堆場必須采取覆蓋、噴淋等措施,裝卸物料時必須采取灑水、噴淋、封蓋等措施;配置自動立體沖洗車輛設備及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稅費征收標準

1.水資源費:取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5元,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8元。從綜合驗收合格后執行。

2.水土保持補償費:每平方米2元(國土局書面向水務局提供各石子加工企業用地情況)。從綜合驗收合格后執行。

3.排污費:每年3000元。從綜合驗收合格后執行。

4.稅收:每用一度電繳納稅款0.1元(不含房產稅、土地稅,房產稅、土地稅由稅務部門據實征收)。從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

(五)運輸車輛整改標準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2

一、充分認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的重要性

過去人們常說,“規劃規劃,墻上掛掛”,規劃一般不引起人們的重視。但現在不一樣了,規劃的重要性越來越顯現出來,特別是各部門、各鄉鎮(街)主管土地工作的領導以及抓項目建設工作的同志,經常參與征地工作,應該深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說它重要,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面大,應用范圍廣。大家知道,無論是單位搞建設、搞開發,還是個人建住房、搞生產,都需要用地,而用地就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如何掌握土地的資源現狀,如何預測未來土地需求,如何科學安排和協調各業用地,都需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安排和落實。因此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方方面面,其應用范圍甚至比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還要大,還要廣。

第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剛性強,威力大。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目的就是要加強土地的用途管制。只有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地塊,才允許搞建設;規劃為一般農田的就得搞農業,不能搞建設;劃定為基本農田的,絕對不能搞建設。使用土地要嚴格按照規劃進行,規劃的用地指標也不能突破,這些都是剛性的。除非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必須使用耕地的,可以使用一些耕地,可一般耕地要省政府批準,基本農田要國務院批準,市級以下政府都沒有審批權。同時要按法定程序局部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報批起來難度是非常大的。如果你違法占地,要追究占地和批地責任人的責任,輕者追究行政責任,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現在國家有各級土地監察機構和督查機構進行執法,還有多顆遙感衛星在天上巡視,半年一出圖,哪里有微小的地貌變化都能清晰地顯示出來,瞞都瞞不住,捂也捂不了。

第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各業用地進行規劃和安排。一個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做的好,規劃安排的科學合理,就有利于促進各業協調進步,有利于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快速發展;否則,如果規劃安排的不好,就難以保證各業用地需求,就會阻礙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土地資源保護的有力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土地利用宏觀上的控制,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利用土地,能使土地發揮最大的資源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減少和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有力地保護土地資源,實現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別強調了保護耕地,對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極其重要,當前規劃修編工作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各鄉鎮(街),要充分認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的重要性,把規劃修編工作納入本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把這項工作安排好,落實好。

二、明確任務和標準,保證規劃修編工作的質量

這次規劃修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服務于我區經濟建設為根本出發點,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保護、整體與局部、長遠與當前的關系,全面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規劃修編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一是堅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原則;二是堅持節約與開發并舉、以節約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則;三是堅持統籌安排各類、各業、各區域用地的原則;四是堅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原則;五是堅持建設占用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原則,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保持耕地問題基本穩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絕不是某一個部門的事,是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在這次規劃修編工作中,各部門、各鄉鎮(街)必須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

(一)國土部門的工作任務。我們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是1996-2010年,已即將到期,本輪規劃修編的期限是到2020年。整個規劃修編工作由國土部門來牽頭,任務是相當繁重的。國土部門還要具體搞好土地資源的評價,各項基礎數據的調查,要開展土地利用戰略研究、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研究以及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等專題研究,還要編制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件等等,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對此,國土部門要認真研究,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各相關部門、各鄉鎮(街)的工作任務。各相關部門、各鄉鎮(街),要把本單位的一些必要的行業基礎數據、未來發展規劃以及用地需求情況調查好,預測準,并落好位。具體要按照國土部門的要求,由你們的專業人員與國土資源分局規劃修編辦公室共同操作。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2004年末我們已經作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各個部門都安排了專業人員,搞了一次初步的調查,上報了一些數據。但有許多部門報的數據很不準確,有的根本就不可用,還有的甚至連基本的數據都拿不出來。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數據發生了很大變化,已不具有時效性,必須重新調查。這次在工作中,上報數據要認真核對,要求必須準確,不能應付糊弄。特別是未來發展數據,要讓你們的專業人員搞好測算,科學分析,領導要親自過問把關,把數據搞準確,并按要求及時報上來?!窘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宏觀管制功能將大大加強,用地審批完全要按規劃進行,不符合規劃的將很難批地。據國土部門講,這次規劃修編的各級規劃圖件,國家要求采取電子版數字化處理,并與國土資源部聯網。國土資源部從網上就可以全部掌握全國每一個地塊的規劃用途。批地時有一點違背總體規劃的都會被發現,差一點也不行。另外,由于國家直接控制,再像以前那樣大量的修改規劃是根本不可能的,區國土分局有再大的本事,跟省市的關系再好也沒用。這一點你們應該注意。這次規劃修編是一次機會,要認真預測好,規劃好,如果規劃不好,以后用地批不下來,就是你們各鄉鎮(街)、各部門的責任?!?/p>

(三)規劃修編的標準及要求。前面我已講過,由于這個規劃實施后就要按此進行批地,搞的科學,對經濟發展就有充分的保障,搞的不科學,對經濟發展就會形成障礙。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提高規劃修編工作的質量,其標準就是各項利用指標綜合平衡要科學,規劃布局的確定要合理,落位要精準。對此,我們要有高度的超前預見性,做好科學論證,要克服上輪規劃的不足,根據新時期、新形勢下資源保護和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對上輪規劃進行全面、合理的調整,對新規劃進行科學的定位,以使新規劃更好地指導和控制今后規劃期間的土地利用,保障經濟發展不受制約,土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資源效益得到充分發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是單項規劃,強調的是總體。我們全區總的幅員面積是一定的,一共是1677.42平方公里,去掉城鄉居民點和85%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不能被占用的林地等,發展空間十分有限。我們各業都要快速發展,都要大量用地,大家都爭這些地,用地的矛盾顯得十分突出。在規劃中如何照顧全面,整體協調,綜合平衡,科學布局,準確落位,是保證規劃質量的功能所在和關鍵所在。因此,各鄉鎮(街)、各部門在測算規劃期內的未來用地時,一定要本著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規劃原則,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不能呼天海地的上報計劃。因為空間有限,大家都要發展,指標不可能都給你。因此,我們要精心研究,提高預見性,盡可能達到準確落位。這次規劃修編,全區的規劃指標分配,由區政府來統一平衡;各鄉鎮(街)規劃的指標平衡、布局落位都由你們政府自己來定,定的合不合理是你們自己的事,以后批地再不符合規劃,誰也沒辦法。各鄉鎮(街)及各村的規劃由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向區政府報計劃、端盤子,同時在報用地需要計劃時,要根據輕重緩急程度排出先后順序,以便在區里平衡時統籌考慮。

三、強化措施,確保規劃修編工作順利進行

(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這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涉及今后相當一段時期的經濟建設用地,是一項事關經濟發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各鄉鎮(街)和各相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從現在起就要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因領導變化很大,區政府將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領導小組,各鄉鎮(街)也要抓緊成立或調整領導組織,配齊工作人員,并要有一名領導負責這項工作。各部門也要抽調得力人員和專業骨干,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使這項工作有專人抓,有專人負責。

(二)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面廣,是多層次、多部門的系統工程,各鄉鎮(街)、各相關部門要根據發展計劃和遠景規劃,抓緊制定好自己的用地方案。各鄉鎮(街)、各相關部門要與區修編辦公室緊密聯系,明確各自的任務和工作內容,誰的任務誰負責,不準找任何借口和理由推拖,耽誤工作的區政府要追究責任。同時,各鄉鎮(街)、各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搞好協作,共同把這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完成好。

(三)要嚴肅認真,保證質量。鑒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極端重要性,各鄉鎮(街)、各部門一定要嚴肅認真對待。對這樣一個長遠的、涉及全社會的重要規劃,不下大功夫、大力氣,不多動腦筋,不認真細致是無法保證質量的。修編工作搞得科不科學、質量高不高,直接關系到今后用地工作是否順利,對此我們大家都有責任,而且是歷史責任。因此,我們各鄉鎮(街)、各部門一定要本著對歷史負責,本著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精神和態度,認真細致地把這項工作抓好抓實。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3

[關鍵詞]空間吻合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方法

中圖分類號:P208;F30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規劃實際上就是利用科學方法,增強土地與使用群體的關聯性,從而推動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規劃實施評價的服務群體就是土地規劃本身,因而其發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規劃基礎上,反之它也能夠為土地規劃提供理論指導,通過對評價結果的科學性研究,就能實現對總規劃項目的優化調整,因此,土地規劃的實施評價也可以看成是推進土地規劃實施項目的前提條件。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空間吻合性評價,能夠對規劃環節的各項數據進行精準衡量,進而實現對總體規劃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評價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推進流程是,在土地規劃過程中采取相應有效的方法,對規劃項目中的重點問題進行細化考量,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土地空間的最大化利用,從而形成對全局的數據分析及質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是對規劃流程項目中的數據進行量化分析的理論性工作。在實際評價過程中其應用主體主要是實施結果評價、效益評價及效力評價。土地規劃實施結果評價就是對其推進項目中的細化內容進行分析比對,并在結合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實現對目標完成情況的判定。

從當前形勢來看,我國對土地規劃的研究仍舊處于發展及進步階段,這就使得研究主體相對較少,并且在領域內的研究重點都大多停留在了發展問題上,而土地規劃研究的頻率及涉及范圍卻相對弱化、縮小。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我國所開展的土地規劃研究中對缺少對制度的研究,通常情況下,技術的研究是占據主導地位的,并且,我國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并不多,雖然研究項目不斷開展及開發,但是中間環節卻沒有相對獨立的內容限制。在研究主體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與過程中的量化關系為核心,這就使得整體性評價相對缺失,系統評價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間吻合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方法

對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進行評價,通常采用的評價方法有四種,其中包括:德爾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判法、層次分析法。在實際評價中,只運用一種評價方法是不能實現權重評定,達不到評價標準。而基于空間吻合性的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的評價是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當年的評價,評價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間性和過程性。在對規劃執行過程中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是對土地利用空間的變化與前期目標的吻合性進行評價,而規劃執行結果的吻合性評價是指對土地目前的利用情況與規劃進行對比評價,是一種宏觀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的空間吻合性評價是指對土地變化地類的數量和空間變化進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總量和空間位置上都符合規劃目標,才能屬于空間吻合。該種評價標準對規劃實施的速度不進行評價,只考察實施結果的總體用地狀況是否滿足規劃方案。但是,由于評價角度不同,最終的土地總規劃實施的空間吻合性的評價結果也不相同。如在規劃方案中曾將一塊地規劃作耕地,但是實際實施時,這塊地被用作園地,那么這塊用地在評價時就不符合空間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慮,兩種用地模式都屬于農業用地,從這個層面考慮又屬于空間吻合,因此,在進行實際空間吻合評價時,需要對土地的地類圖斑、功能區、區域性三個層面進行全面的分析。

在進行土地規劃空間性評價時,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將土地的空間狀況勘測出來,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間疊加技術。此技術可以將現實土地狀況與規劃中的土地狀況進行疊加對比,實現對比效果,進而直觀的了解土地利用總規劃的空間吻合性評價。GIS空間疊加技術可以對用地規模和用地范圍是實際情況反映出來,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進行整改,從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吻合情況,實現土地利用總規劃的空間吻合度評價。

3 基于空間吻合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應用探究

以某一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為例,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該地區屬于城市發展中階段,城市啟動了很多土地施工項目,防止土地在建設過程中發生耕地資源大量被破壞,建筑用地面積擴充過快的現象發生,對土地規劃執行過程進行一定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對該地區的土地資源數據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該地區的地類圖斑數量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種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較分散,利用分散化較嚴重。將土地根據農用地和建筑用地進行整體的數量統計發現,農用地面積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積為41235.14hm2,土地總面積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應用方式,占農用地總面積的85.36%,而在建設用地中,城鄉建設用地占總建設用地的92.36%。對當前該地區的用地狀況與前一年的土地狀況通過軟件進行對比,比較中發現在地類出現的變化主要是農用地改變成其他用地,從斑塊層面上看是將耕地轉為村民居住點的面積最多,其次的是城鎮建設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對該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執行過程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

對空間吻合度小于1的地類圖斑進行分析,產生此現象可能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規劃實施中進行的臨時用地調整,這種情況在進行整體用地空間吻合性評價時,評價結果與規劃方案中的結果是吻合的。第二個原因,可能出現了違法用地的現象,土地利用沒有合法的用地手續,沒有符合規劃方案的要求,如有發現應嚴肅處理,要求對已用地進行整改調理,實現土地現狀與規劃目標統一。對執行結果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評價發現該地區的地類圖斑的空間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間吻合度最大,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間吻合度最小,數值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初步階段,實施效果與規劃目標差距很大,特別是林地、農民居住點等,在后期的土地規劃實施中應加強規劃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規劃的空間吻合程度。

參考文獻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4

創新服務方式

盧榮華是一位學者型領導,其管理與服務工作很有藝術,特別是他開拓務實的工作作風,深受縣委書記孫仁好評。盧榮華告訴記者,近年來,霍邱縣國土局從制度建設、規范土地市場著手,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實行陽光政務,為國有土地資產的市場配置開辟了新途徑。

陽光政務彰顯活力。一是實行“一窗式”服務,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土地管理窗口”,各項服務由窗口一個渠道受理,做到限時辦結。二是堅持政務公開,公開辦案程序、辦案標準和辦案結果,公開職務和責權,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成立國土資產管理委員會,對土地利用規劃審批、用地報批、開發整理、土地立項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等重大事項全部上會。

基本農田保護再上新臺階。建立了基本農田保護信息化網絡,全面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縣、鄉鎮、村、農戶層層簽定目標責任書、責任卡,建立了基本農田地塊登記表,繪制了保護圖,設立了保護碑,建立健全了保護臺帳和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到區、片、地塊。

加大土地復墾整理力度。修改并完成國家投資的眾興和長集鎮土地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該項目建設規模936.22公頃,國家投資2561.08萬元,去年9月份通過了國土資源部評審,今年可望實施。完成了省級投資長集鎮土地整理項目勘測,可行性研究報告已通過省專家評審。洪集等4鄉鎮15個土地整理開發復墾項目經省、市驗收,確認新增耕地2671畝,已進入省新增耕地儲備庫。

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對部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了合理調整。一是突出保障工業項目用地,把有限的708畝“農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用在刀刃上,為慶發集團30萬噸精米加工、姚李鎮安興高科、蔣氏手拖等項目報征土地450畝。二是通過盤活存量土地解決招商引資工業項目用地,如孟集聯友針織廠、烏龍DNP增塑劑項目等10多個項目,都是通過利用存量的集體建設用地解決的,從而保證招商引資項目落地。

規范土地市場

霍邱縣規范土地市場內容實、形式新、易操作。近年來,霍邱縣國土資源市場管理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嚴把用地關。近年來,先后對部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了調整,實施用途管制,嚴把建設占用耕地的許可關。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凡是不符合規劃計劃的建設用地一律不受理、不報批。同時,前移用地預審關口。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不到投資強度、補充耕地方案不可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5

[關鍵詞]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護

一、我國耕地現狀

我國耕地資源的現狀,從自然因素講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國情,可概括為“一多三少”,即耕地總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質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備資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眾多,我國土地資源相對貧乏,特別是作為農業生產基礎的耕地更為緊缺。根據全國土地詳查匯總的數據,我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59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僅相當世界人均耕地3.75畝的43%。耕地質量差,退化嚴重。全國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區,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總體質量不高,與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50-200公斤。全國還有9100萬畝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長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國擁有宜耕荒地資源2.04億畝,按照60%的墾殖率計,可開墾耕地1.22億畝。但由于生態保護的要求,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受到嚴格限制,今后通過后備資源開發補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國的耕地現狀,從人為因素來看也是相當嚴峻的。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1998年全國凈減耕地391.5萬畝,1999年凈減耕地654.9萬畝。從近兩年的耕地變化情況看,我國耕地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二、《土地管理法》對耕地保護的缺陷

耕地資源作為農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和農民最直接的勞動對象,是構成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實現中國糧食安全的基礎和保證,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訂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該條款值得商榷之處在于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稱經營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確,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異化。

第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被B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集體所有的解釋,《憲法》沒有具體界定,籠統界定為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界定為鄉(鎮)、村兩級所有,《農業法則》界定為鄉(鎮)、村或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地管理法》第十條僅就其經營和管理權給予一般界定,沒有涉及所有權,具體到所有權權利的執行人更是不明確。

第三,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該條款字面上僅僅簡單地提出耕地總量不減少,沒有體現出對耕地質量和生態方面的要求,這必然造成占優補劣現象的發生,并因此導致區域內耕地質量總體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態系統的失衡。該條款的表述明顯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值得注意的是,應當這個詞使得整個法律條款更象政策建議,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第四,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里的問題有三個,其一,沒有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的依據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一些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了便利條件,削弱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其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關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簡單,弱化了對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法律保護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開發利用難度越來越大、效益越來越低的現實情況下,恐怕連該條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國占用耕地者能夠開墾出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即使開墾,至少應該有相當一部分屬于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納耕地開墾費來解決問題,形成占地補錢,但占地補錢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預,減免和拖欠現象嚴重;至于??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的說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紙上,而不是行動中。結果必然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質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兩個字弱化了該條款的嚴肅性,同時也使執行成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第七,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但事實上,目前我國耕地拋荒問題嚴重,但因此收回發包的耕地卻從未見報道。

第八,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安置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耕地非農化是通過征收來完成的,一個征字就意味著指令和權力,導致市場價不如市長價,耕地征用價格(按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價格與市場無關)和出讓價格(市場價)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如江蘇滬寧高速公路的征地補償費為715萬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時的評估地價是180萬元/hm2,為征地費的24倍。再如上海浦東開發區,當年浦東開發區管委會以大約糧田3415萬元/hm2、菜田42萬元/hm2的補償費從農民手中征地之后,簡單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萬元/hm2將其使用權賣出,開發區總共5萬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設所用土地,就算還剩3萬hm2,如賺300萬元/hm2的話,開發區僅此一項就獲得900億元的資金。這種征用價格和出讓價格

(市場價)之間的巨大差異形成了耕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巨大經濟利益,成為各利益主體參與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里明顯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被征土地所有權人)的知情權被侵犯的問題,被征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事先被告知申請用地單位、征地行為對所有權人相關權益影響的程度,進而提出合理的補償或救濟申請。

第十,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里明顯存在兩個漏洞,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本身的土地違法行為由誰來管,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土地違法行為是在土地管理部門參與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屬于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土地管理行為受到各級政府的制約,在這種條件下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其所屬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是不現實的,至少監督檢查力度達不到條款制定者的目標,這種沒有監督的權力加上利益的驅動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和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費。1999-2002年4年間,全國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5419萬件,無不不與權力有關。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強化耕地的預防保護。一是政府保護耕地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二是建設用地的原則。國家建設和鄉鎮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變的批準。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受到限制,將耕地改為非耕地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進行耕地總量的變動,依據《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相應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币布锤魇〖壢嗣裾畱撠熑我员WC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四,關于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其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并進行嚴格管理的有: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其二,對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基本農田采取以下保護措施:凡是已經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其三,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定界、編制、批準和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條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10%以上?;巨r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四,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耕地分為兩級:一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占用的耕地;二級基本農田是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區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第五,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唯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六,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交納或者補助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造地費。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參考文獻]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6

“小產權房”:沒有產權證的“非商品房”

現實中,法律上并沒有“小產權房”的定義。分析起來,大家所談的“小產權房”是指與建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具有產權證的“商品住宅”相對的、難以獲得產權證的“非商品住宅”。按照這一理解,“小產權房”一般是指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未辦理城市規劃、商品房建設、商品房銷售手續,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所有權證的各類房產?!靶‘a權”只是一種流行的稱謂,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小產權房”有哪些

根據上述定義看,“小產權房”可能在土地取得、規劃許可、建設手續、房屋銷售手續、產權證辦理等商品住宅建設銷售的一個或幾個甚至全部環節存在非法問題,從而造成最終的無法確定產權。從上述存在問題的環節看,“小產權房”可以分為三大類:

1.農戶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建成的農民房屋,銷售給城鎮居民;

2.在農戶集中上樓騰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的住宅,向社會銷售;

3.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甚至基本農田建造住宅,向社會銷售。

“小產權房”的違法違規性質分析

從上述“小產權房”土地取得、建設、銷售等環節看,其中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規劃管理、建設施工管理和房屋銷售管理等多項法律法規,從管理職能看,往往涉及到國土資源管理、規劃管理、建設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個職能部門。因此,分析其違法違規性質應當根據“小產權房”類型、存在問題的環節和相應管理法規進行。

第一類“小產權房”,其房屋建在依法取得的農民宅基地上,可見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了宅基地審批手續,房屋建設一般經過批準,符合村鎮規劃。此類房屋的土地來源合法,建設和規劃一般符合相關要求屬于合法的村民住宅,但按規定不得向城鎮居民銷售。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違反規定銷售給了城鎮居民,違反了房屋管理部門商品住宅銷售的相關規定,其銷售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城鎮居民違規購買的農戶住宅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北京通州區宋莊鎮“畫家村”的房屋糾紛大多屬于此類。

第二類“小產權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合法的建設用地,但可能不符合城市規劃或未依法辦理商品住宅規劃、建設和銷售手續,明顯違反了城鄉規劃法以及建設和房屋銷售管哩的相關法規,涉及到規劃管理、建設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個管理部門的職能。

第三類“小產權房”,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同時,也未依法辦理規劃、建設和房屋銷售的相關手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以及建設和房屋銷售管理的相關法規,涉及到國土資源管理、規劃管理、建設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個管理部門的職能。根據有關方面的調研,第三類“小產權房”約占總量的近20%。

“小產權房”應分類處理與規范

有人認為,“小產權房”是農民利用土地致富的創造,應當予以保護甚至鼓勵。但從上述分析看,這些“小產權房”往往違反多項法律法規,特別是違反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依法治國的理念,容易縱容違法和突破國家耕地保護紅線,顯然屬于應當依法清理、依法規范的范圍。也有人建議可以將這些“小產權房”補辦手續后作為保障性住房或補繳出讓金后轉為商品房。但分析可知,這些房屋不但存在多項違法,同時,由于設計、建造等過程中,并未辦理相關手續,相關職能部門也未進行監管,大多數“房屋”缺乏相應的水、電、氣等配套基礎設施,設計、施工都存在極大風險,很可能本身就是“危房”,甚至稱不上“房屋”。

“小產權房”的形成,除了利益誘導因素外,也確實與規劃、建設、房屋、國土等部門的監管職能不到位有直接關系,也與一些地方和部門片面理解新農村建設有關。當前,要處理和解決這些大量存在的“小產權房”,同樣需要各有關方面統一認識,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妥善解決。

首先,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包括規劃、建設、房屋、國土、農業等部門統一認識,即所謂的“小產權房”是違法的,絕對不能允許再繼續搞。

其次,對已經存在的各類“小產權房”,應當由各級政府牽頭,組織規劃、建設、房屋、國土等職能部門,區分情況,分類妥善處理:

對第一類“小產權房”,由于買賣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應當以房屋管理部門為主進行規范。 對第二類“小產權房”,由于其首先就違反了城市規劃和房屋建設、銷售的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規劃、建設和房屋銷售等部門牽頭區分情況進行規范。對于符合規劃、建筑設計和施工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的,可以補力相關手續,按從新從高原則補繳相關規費后納入保障住房或商品房;對于違反規劃,設計、施工存在問題難以補救,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堅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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