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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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

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范文1

關鍵詞:光伏發電;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租賃

中圖分類號:D922.1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4-92 -02

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合規用地

從土地所有權屬角度,可以將土地分為國有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從土地規劃用途角度,可以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國有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有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之分, 那么,土地就有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集體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之分。

依土地管理法規定,光伏投資企業進行光伏項目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當然,鄉鎮企業的興辦、村民建設住宅經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

如前述,國有土地又有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之分,那么,這三類土地中哪些可以合規用于項目建設呢?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精神,國有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是可以的,國有農用地得依法調整為國有建設用地,才可以用于項目建設。因此,項目建設合規用地為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未利用地。

二、集體未利用地能否直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如前述,項目建設得依法使用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未利用地,那么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能源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涉及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的,需辦理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這說明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是不能直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需要征收為國有,成為國有未利用地,結論同第一節所述。但是,有觀點違背了該合規用地原則,認為集體未利用地可以直接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等六部委于2015年聯合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五項意見表明,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于是,該觀點就理所當然地認為,對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之外的光伏組件方陣使用未利用地的,只是區分未利用地的所有權屬,與相應的所有者簽訂協議就行。簽訂協議只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但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能否直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是需要商榷的。

《意見》只是明確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這指的是土地規劃用途方面,但并沒有否定不需要在未利用地的所有權屬上依法征收為國有。既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建設行為需要使用國有土地,該《意見》也未明確不需要征收為國有,那么,結論就應當是統一的,需要將該集體未利用地征收為國有,再以租賃方式使用。該觀點錯誤之處是沒有能從土地法律體系上整體理解該《意見》的規定。

再者,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指出了:利用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探索采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安簧婕稗D用”正是與《意見》所指的不占壓地面,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未利用地;“租賃”明確為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劃撥正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特有的提供方式。

三、集體未利用地的供地程序

既然集體未利用地征收為國有未利用地才可以用于項目建設,那么如何辦理供地手續?依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首先向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其進行審查,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土地方案的批準權,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權限在于省級人民政府,并報國務院備案。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一并批準,無需另外辦理供地審批手續。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的,向項目建設單位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國有土地租賃依法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在集體未利用地征收為國有未利用地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由項目建設單位有償使用,這與《意見》指出的租賃使用也是吻合的。當然,對于集體土地的使用,也有租賃方式。但不能因為《意見》規定可能通過租賃方式使用,即以使用方式這一標準而得出《意見》認為可以直接使用集體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結論。

綜上,《意見》關于使用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寥寥數語,是從土地規劃用途角度說明項目建設所用的未改變地表形態、不占壓土地部分的未利用地,可以按原地類認定,無需調整為建設用地,但未提及該未利用地的權屬。未提及既不能說是肯定,也不能說是否定。但土地管理法的精神是顯而易見的,除鄉鎮企業、農民住宅、農村公益設施建設外的任何建設行為,是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那么,對于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仍然必須在調整為國有未利用地后,才能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否則,即為違法行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范文2

進一步加強國有存量土地資產管理,規范對土地使用者因改變用途、利用現狀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涉及土地資產的補充處置,維護土地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規則,實現政府的土地收益權,促進廉政建設。

(一)全面實行經營性土地公開交易,完善市場配置機制。

凡商業、旅游、娛樂、金融、辦公、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堅持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對于原工業、倉儲、市政公用、交通、教育醫療等非經營性用地,按照規劃須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也必須實行公開交易。全面實行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盈利性的非自用辦公用房,街道社區居委會盈利性的對外服務用房,均要按照出讓方式供地。

(二)維護土地供地條件的嚴肅性,防止產生新的不公平競爭。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地條件具有法律嚴肅性,約定的各項規劃條件和用地范圍不應隨意調整。除政府要求改變土地利用規劃條件之外,都不得改變原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條件。確需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必須經原出讓方和規劃部門同意,依法報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補繳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三)建設項目規劃調整產生土地增值收益歸政府,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

因規劃條件調整產生的土地增值屬于級差地租,歸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過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非正當途徑獲取額外利益,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

二、適用范圍

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劃撥或出讓國

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指下列五種情形:

(一)原為國有存量經營性用地,須進行翻擴建,改變原土地利用狀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國有存量非經營性土地,保持工業或其他非經營性用途不變,須進行轉讓、翻擴建的

(三)原國有存量工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機關辦公用地等非經營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現狀,暫時不進行翻擴建,但實際用途轉變為經營性用途的

(四)協議出讓的土地,通過公開交易取得的土地,調整規劃利用條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協助執行、企業抵債、拍賣行拍賣的土地。

三、處置方式

根據上述不同情形,對土地資產確定不同的補充處置方式:

(一)經營性土地翻擴建的若宗地未納入政府統一規劃改造范圍,經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進行翻擴建,并應當根據新的規劃條件,按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若宗地已納入政府統一規劃改造范圍,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統一規劃要求改造的經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使用者可以進行翻擴建,并應當根據新的規劃條件,按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統一規劃要求改造的將由政府優先收購儲備,實行公開交易。

(二)非經營性土地翻擴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相一致的經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使用者可以進行翻建,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不一致的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為商業、旅游、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途的則土地使用者不得進行翻擴建,將由政府優先收購儲備,實行公開交易。

(三)利用現有建筑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規劃和國土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對于在年7月我市實行土地公開交易制度以前已改變土地用途,并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請完善相應手續,一次性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調整土地用途。

對于經營性土地公開交易制度實行以前已改變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請一次性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以及經營性土地公開交易制度實行以后改變土地用途的若是行政劃撥土地,則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管理局等部門關于對出租和改變用途的國有劃撥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請示的通知》政辦發[]50號精神,根據規劃批準意見,按年度收取改變用途土地年租金;若是出讓土地,則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或年度土地收益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原用途不變。

(四)司法裁決、項權利實現、拍賣行拍賣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若宗地已納入規劃改造范圍,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收購。涉及改變土地批準用途的按照本意見相關條款執行。

五原協議出讓土地、公開交易的經營性用地,改變原出讓約定的規劃條件的報經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根據新規劃條件,按市場價格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程序和要求

根據各種情況及相應處置方式,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涉及國有存量經營性土地提高容積率的項目。

1規劃方案的審核批準。規劃部門受理土地使用者申報的規劃方案,審核并報經政府批準后,書面函告國土部門。

2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函告,對土地容積率提高需補繳地價的項目,書面函告發改、建設、房管部門,并同時根據規劃審定的具體方案,核定補充土地處置意見,報經政府批準,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再次書面告知發改委、規劃、建設、房管部門。

3土地使用者到發改委辦理項目備案或核準手續后,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入正常基建程序。

(二)涉及國有存量經營性土地改變原批準用途的項目。

規劃方案審核批準前,國土、發改、規劃等部門進行會辦,會辦,意見報經政府批準后按照上款的程序進行。

(三)司法裁決、項權利實現、委托拍賣行拍賣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項目。對土地權屬不合法、土地實際用途和批準用途不一致,以及國有劃撥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明確不符合土地轉讓條件的應在裁決、處置、拍賣前先完善法定土地手續;確因債權處置需要,須在完善法定土地手續前裁決、處置、拍賣的應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處置,依法完善土地手續,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五、補繳地價

對于經營性土地,具體處置時應根據調整原因、時間、幅度和規劃用途、土地性質等因素按市場價確定地價補差。對于須補繳土地出讓金的經營性用地,原則上以規劃方案批準時間為同一時點,對照新舊不同的規劃條件土地評估差價,作為地價調整和補繳土地收益的基數。

(一)容積率改變的根據具體情況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

1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或超過原出讓時規劃部門批準容積率的根據評估差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2自行降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或原規劃部門批準容積率的土地出讓金不作調整。

3由于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等客觀因素影響原批準的容積率不能實施,以及政府要求降低容積率的根據評估差價可以相應調整出讓金。

4定銷商品房項目用地容積率改變的按原出讓公告確定的房價、成交樓面地價以及調整容積率后的樓面地價,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

(二)土地用途調整的按照評估差額全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土地進行翻擴建的根據原利用現狀補辦出讓手續,按照規定比例收取原利用現狀下的土地出讓金,此基礎上按照規劃調整的具體情況,由土地使用者全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利用原建筑物將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途的年7月前已發生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請一次性補繳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依據經營性用地市場評估地價按規定比例補繳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評估的差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年7月前已改變用途,但未申請一次性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以及土地公開交易制度實施以后改變用途的劃撥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改變用途年租金標準征收,出讓土地則根據不同用途評估地價差額,還原折算成每年土地收益,逐年征收。

六、轉讓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15號文件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轉讓。

(二)繳清土地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證。涉及改變土地規劃條件,進行土地資產補充處置的還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續的證明。

(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讓金

(四)已經建有房屋轉讓時,應當持有變更后房屋所有權證書。

(五)工業用地依法轉讓后需續建或新建廠房的受讓方須提供新的立項批復和規劃意見。

(六)凡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轉讓雙方應如實申報成交地價,低于市場評估地價20%以上的政府實行優先收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經營性土地分割轉讓的轉讓后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原整體規劃方案建設開發。

規范以土地資產為股權的轉讓行為,對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2年未開發的土地資產,不得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政府將依法收回。

七、土地登記

(一)進一步細化土地登記。除根據現行土地分類和登記規程,土地使用證還須根據出讓合同或補充處置意見載明具體的規劃利用條件。

(二)嚴格土地證書查驗制度。初始發放土地使用證時,要根據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建成時間,注明土地證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換發土地使用證。超過有效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向國土部門提交書面說明和延期申請。

(三)土地分割轉讓實行許可制度。除在土地公開交易公告中明確可分割銷售以外,對于賓館包括公寓式酒店超市、各類交易市場、經營性的物流用地原則上不得進行分割銷售。對于經營性的打工樓、文體、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福利院、養老院、藝術館、博物館等項目用地,不得進行分割轉讓。

(四)對改變土地利用規劃條件的項目,未完善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前,不辦理土地抵押、變更和分割登記手續。

八、建立協調機制

加強國有存量土地資產管理,規范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涉及土地資產處置,涉及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能,需要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規程,規范申報和流轉程序,便于在項目實施前完成土地資產處置,維護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良好秩序。

(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發改、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相關部門,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審批、建設項目備案和核準、用地審核、銷售許可等各個環節,要各司其職,密切合作,采取

通過相關事項書面告知和會辦等形式,加強信息溝通協調,確保部門各自職責到位。

(二)規范土地評估行為。土地資產的處置及轉讓,都須經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評估,涉及上繳政府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的應由一級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國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土地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三)規范開工報建程序。改變土地利用條件的開工報建項目未取得規劃和土地部門批準手續的不予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嚴格房屋銷售制度。土地開發使用單位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時,必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涉及用途調整和改變利用條件的還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續的材料。

(五)嚴格項目竣工驗收制度。項目竣工后,規劃、國土部門進行各自單項驗收時,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指標要嚴格審核,符合規劃和土地利用條件的房管、國土部門方可辦理房產證和土地分割登記手續。

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范文3

第一條為有效提高政府對土地的宏觀調控能力,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隊省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粵府辦【*】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固有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并根據土地市場供求現狀和城市規劃要求,對依法征用、收回和需收購盤活的土地進行儲備,經前期開發后,為建設項目用地提供前期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主管全市的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承辦*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包括土地征用、收回、收購、儲備以及土地出讓前期準備工作。

第五條國有土地的儲備范圍: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而批準征用和農地轉用的土地。

(二)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五)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六)為實施城市規劃收回的土地。

(七)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市政

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申請收回的土地。

(十)市區規劃區范圍內的無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非工業區的現有工業用地及工業廠房用地,無論是出讓地還是劃撥地,不改變用途轉讓或補辦出讓手續的,以及所出讓用地閑置兩年以上的,在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認為值得盤整收回或收購的,經報市政府討論同意后,依法有償收回,進入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

第六條市區規劃區內未征(轉)用的農用地,列入土地儲備規劃,進行規劃控制。

市區規劃區內的農用地需要儲備的,市土地儲備中心必須依法辦理征用手續。

第七條土地儲備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符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儲備的土地應優先用于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進行房地產開發、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建設使用儲備土地的,須通過有形土地市場公開交易。

第九條納入儲備范圍的固有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回、收購儲備,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自行處置和拒絕收回、收購。

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期、按規定交付土地。

第十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擬定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經批準列入土地儲備計劃范圍內的土地,應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通過招標,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

第十二條土地收購儲備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市計劃、經貿、建設、規劃、財政、房產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固有建設用地。

(二)收購。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進行貨幣補償,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異地置換。根據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投入情況,在另一地段置換同等價值的土地,同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

(四)收回。依法應收回的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

土地儲備機構在對前款規定的土地進行收回或征用時,應當對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并辦理有關土地權屬變更手續后,對土地予以儲備。

第十五條收賄、收回儲備土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儲備土地的認定。

1、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賄的用地,申請人攜有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2、經市政府批準收購、收回的用地,由市國土資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發出收賄、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有關資料,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儲備的土地的權屬、土地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征詢意見。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實際調查的情況,向市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征求意見。

(四)確定規劃條件。由市規劃部門根據批準的城市規劃方案,提出擬儲備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五)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結果和地塊的規劃使用條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相應的土地費用測算。

(六)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情況、規劃使用條件、及補償費用測算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審批。

(七)簽訂合同。收購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八)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按照土地置換的差價進行結算。

(九)權屬變更。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申辦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

(十)交付土地。根據《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被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一經交付,即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屬個人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

(三)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四)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五)宗地圖。

(六)主管部門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固有土地使用權收殉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二)收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三)由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四)土地收胸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六)創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實施收購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固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固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土地收購補償費一般按收胸土地的開發成本計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收購補償費還應包括對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補償,但應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期間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部分。

第二十條土地收購補償費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市政府確定的土地基準地價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確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中間價確定。

(三)按收購合同約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所得的比例確定。

(四)涉及房屋拆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補償費。

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按前款規定的方式分別確定置換土地收購補償費,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三章儲備土地前期開發

第二十一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收購儲備的土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前期開發: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備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拆遷、土地平整和設施配套等前期開發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后,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等。

儲備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如需對儲備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實施拆遷、或進行土地平整和配套設施建設的,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招標投標的辦法,確定有資質的拆遷人或施工隊伍。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前期開發中涉及該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抵押或臨時改變用途的、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持有關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收購合同,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第四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二十五條儲備土地供應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納入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城市規劃、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儲備土地供應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市政府批準的土地供應計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儲備土地供應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協議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七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將土地供應計劃提交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應以公告方式公布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內容包括擬供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出讓底價、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等。

第二十八條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必須依法采取拍賣、招標、掛牌方式進行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儲備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采取協議方式的,不得違背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嚴格限制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建設重大引資、投資確需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而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在地價評估基礎上,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并將協議結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儲備土地資金運作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一)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與土地儲備運作收支實行分戶分帳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地儲備的資金實行專戶封閉運作。

(二)土地儲備機構出讓儲備土地使用權的收入,按現行財政規定實行"票款分離、委托銀行代收款"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由繳款單位(受讓方)直接將地價款繳入財政在銀行開設的征收帳戶。

第三十一條土地儲備資金及其相關業務工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并由市財政局核準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土地儲備范圍的國有土地不得自行轉讓,土地使用權人對符合儲備條件的土地,未申請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并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固有土地使用權收附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固有土地使用權收附合同》,并拒絕交付土地。

第三十四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土地收購合同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事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繼續履行合同。

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范文4

一、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以追收土地出讓金為訴訟標的案件的性質

在審判實踐中,對以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為原告、以開發商及其所屬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以追繳土地出讓金為標的案件的性質確定有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類爭議屬于行政爭議,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行政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走行政裁決之路,該類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其理由是國有土地管理部門負有行政管理職責任,國有土地的轉讓,具有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特點,轉讓行為是否成立,最終要以土地權屬登記為生效要件。第二種意見認為該類爭議屬于行政訴訟,以追繳土地出讓金為標的的案件應由行政審判庭審理并按照行政法律法規作出實體判決。第三種意見認為該類爭議屬于普通的民事訴訟。對于欠繳土地出讓金的案件應依據《土地出讓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關原則作出實體處理。

要弄清上述問題,我們有必要對國有土地轉讓進行深入剖析。作為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商業開發,極終目的是以贏利、獲得商業利潤為目的。根據法律的授權,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對國有土地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當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以“招、拍、掛”等市場運作的形式,本著“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出讓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國有土地時,對于參加競買國有土地的受讓人而言,在土地轉讓活動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僅僅具有普通意義上的民事主體身份。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已全部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決定了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中雙方主體的平等性。因此,以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為原告、以開發商及其所屬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以追繳土地出讓金為標的案件的性質應當是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地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立案。為了保全國有資產,盡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流失,在該類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中,可以根據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的訴前、訴訟保全申請,充分運用查封、扣押、劃撥、變買等司法強制措施,查封房地產企業和開發商的銀行帳戶,扣押財產,保證欠繳土地出讓金能及時全額回收。

二、追收土地出讓金案件的兩種不同類型

從不同法院已受理的以追收土地出讓金為訴訟標的案件來看,該類案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轉讓合同》后,雖未改變合同約定的宗地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了房地產開發,但未按合同的約定足額繳清出讓金,有的房地產企業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還向土地管理部門書立了欠據。對于這類案件,事實清楚,處理意見也是相當明確的,應當依據受讓人與出讓人簽訂的《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的約定判決受讓人全額繳齊所欠土地出讓金。第二類是房地產商在簽訂《國有土地轉讓合同》取得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后,變更合同的規劃設計條件,主要是增大容積率,增大建筑面積,在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的過程中,不按規定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由于涉及到容積率與地價之間關系的專業知識,而標準容積率的確定國家沒有統一標準,各省、地、市水平的不同,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要求不同,也不可能有固定的容積率標準,因而改變容積率對地價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在學術界因容積率變動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也有多種意見,因此,該類案件審理難較大。

三、建筑容積率與土地出讓金之間的關系

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在出讓國有土地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對所出讓的國有土地范圍內新修建的建筑物,在《國有土地轉讓合同》中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一是要確定主體建筑物性質和附屬物性質;二是要確定建筑容積率;三是要規定建筑密度、高限和綠地比例。其中對建筑容積率的確定,是《國有土地轉讓合同》中一個重要的合同條款。所謂的建筑容積率,是指建筑物總面積與宗地面積之比。在宗地面積一定的情況下,建設項目的容積率越高,建設物總面積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價也就越高,因而在國有土地出讓時,房地產開發商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也就越高。在的房地產市場上,開發商的暴利主要是從增加建筑物總面積、增大容積率、逃廢土地出讓金的形式來賺取的,面對日益攀升的房地產市場,要進行整治和規范,可以說應當從清理改變已出讓國有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積率著手。

四、增加建筑容積率后應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法律依據

由于建筑容積率的增加對國有土地的地價有著實質性的影響,開發商在較低的建筑容積率的標準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開發過程中又通過種種手段提高建筑容積率,其行為的本質是逃廢土地出讓金,對于房地產行業普遍存在的這種弊端,應當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有效地打擊和制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02年12月26日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一般不得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批準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告知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交。僅僅從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中,我們可以進一步明確,土地使用者增加建筑容積率、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規劃使用條件后,僅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是完全不行的,還必須取得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真正取得宗地的土地使用權。據了解,從我市清理工作中反映的情況來看,從2003年以來,有100余宗建設用地改變了建筑容積率,初步概算房地產開發商逃廢土地出讓金達數千萬元,出現這樣的問題,不能不說到規劃行政和國有土地管理部門的失職失責。應當說,按照建設部2002年12月26日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開發商申請規劃變更被批準后,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告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得到告知后,應當及時追繳土地出讓金,如果行政職能履行到位,也不會產生現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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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資源管理;問題;措施

引言

我國土地資源總量豐富,土地利用類型齊全,這是我國的一大優勢,但是現階段我國存在著嚴重的土地資源短缺和浪費現象。這一點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要加強土地資源的管理,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也要提高,加強對土地資源的監督和管理,加強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管理,這是有效解決人與土地間的矛盾,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基本思路。

1 現階段土地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總體來講,經過一系列的努力,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還是要清楚的認識到存在的問題,這樣才有利于有效地解決。

(1)缺乏土地管理和有效的規劃和控制。相關的土地資源管理制度還有待于完善。另外,有的土地資源管理人員對土地資源科學合理規劃的意識不強,土地資源管理有時顯現出與時現不相協調的問題。沒有從整體進行全局的把握,僅僅著眼于眼前利益,而沒有從長遠角度來分析問題。另外,有的土地資源管理人員沒有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土地的分配和規劃上,使所有類型的用地混合在一起,土地的資源優化配置完全沒有得到體現,使環境受到破壞,還增加了資金的投入,并且不利于城市的長久發展。另外,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在項目用地上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傳統的土地管理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規劃,導致項目制約土地規劃的問題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將使土地管理的權威性大打折扣。

(2)土地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系沒有協調好。土地總體規劃其實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的方面很廣,這就需要良好的協調各方的關系,才能達到最佳狀態。但是,就現階段的發展而言,還是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方案,這樣就容易發生與其他規劃相沖突的情況。

2 土地資源在耕地利用方面存在問題

人們的生存資料需要在耕地上進行,耕地給了人們源源不斷的生存養分,從某些方面來看,它是人類得以繁衍生息的重要方面。但城市的建設使得耕地面積逐步減少,人和耕地間的矛盾不斷加劇。有的企業為了獲得利益,一味的開發土地,建設用地,完全沒有考慮農業的發展,耕地的保護,使人和土地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土地資源在耕地的利用問題有:

(1)耕地大量被擱置。在市場經濟的促進下,農作物的經濟效益比較低,這樣就挫傷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很多人放棄了耕作,而選擇去城市務工,這樣大量農村耕地閑置就被閑置起來。同時,有的農民為了獲得更大的建設用地開墾荒地,在獲得土地承包權后對土地實施荒蕪處理,在一定數量的年內以非耕地占用土地名義申請建房,這樣土地就被閑置起來。另外,有的企業盲目占用大量土地進行項目開發,卻缺乏科學的規劃和合理利用土地,使一些土地閑置。

(2)農村土地質量逐年下降。土地資源往往會受到地形、土壤、氣候等條件的影響。一方面,我國的坡耕地所占比例是很大的,而邊坡的坡度比較大,綠色植物少,實際上土地的肥力是在不斷流失的,再加上人類的發展對森林等植被的破壞情況嚴重,使得耕地的土質日趨下降。另一方面,投資基金的力度不夠,過度追求對耕地的利用,忽視耕地的日常維護,加之農藥和化肥的大量使用,損害了土壤的養分,使土質不斷下降。

(3)缺乏有效地控制?,F階段我國農業結構調整缺乏有效控制,耕地的土壤流失較為嚴重。

(4)缺乏土地集約管理意識。有的地區耕地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如農村住房建設面積超過規定的標準,有的家庭宅基地面積較大,有的地方亂占土地現象嚴重,有的地方為了發展經濟,盲目使用土地,甚至以最低的價格出售土地,不利于耕地的可持續發展。此外,部分地區在城市化建設的基礎上,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而是對城市盲目擴建,對耕地面積破壞大。就因為沒有良好的規劃只是盲目擴建,很多在建的和建成的土地無人問津,耕地在遭到巨大破壞的同時,資源也浪費掉了。

3 加強土地資源管理措施

3.1 提高土地管理者專業素質

現階段很多基層土地管理人員并不是專業人士,有的甚至缺乏起碼的土地管理知識,土地管理水平不高,再加上缺乏土地資源管理規劃上的科學理解,管理思想沒有跟上時代的發展要求,土地管理工作很難有效地開展。這種情況下應加強土地管理人員,特別是在基層土地管理人員的專業性,定期地進行理論知識和技術的相關培訓,土地管理人員也應積極地總結工作經驗,進而提升土地管理管理者的專業素質,打造一個優秀的土地管理團隊,來促進土地科學合理的利用。

3.2 加強土地資源管理監管力度

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實施過程中,要注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要科學的管理土地,這樣能夠有效解決由于經濟發展和城市擴張所帶來的土地用地緊張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應建立相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明確土地管理責任,加強對土地資源管理的監管。對土地使用采取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聯合審查的機制,同時嚴格實施土地供給制,對土地使用進行集中管理,提高土地資源的管理和利用。還要進行嚴格的利用土地審查,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有關部門要嚴格審批土地使用,拒絕批準任何缺乏的預審項目,進而最大限度地達到土地的合理利用。

3.3 加強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

受到綜合因素的影響,有的地方沒有節約土地資源的概念,土地資源浪費現象嚴重,這就需要我們在工作中加強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

(1)應加強耕地保護,使其能夠與環境和諧發展,達到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2)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達到科學合理,這一重點放在空間限制和應用限制的有機結合上,這樣可以有效緩解城市建設和土地資源間的矛盾。

4 結束語

通過文章的分析使我們了解到土地資源管理在土地資源、城市建設,甚至是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這一點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在土地管理上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新形勢下土地管理也面臨著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我們去認真解決。作為土地資源的管理者應該不斷地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還要總結好工作經驗,使自己成為一名擁有良好專業素養和豐富工作經驗的優秀土地管理人才,相信我國土地管理規劃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會更加地科學合理,進而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志華,張五九.淺談基層土地管理與執法問題難點與解決措施[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3(21).

[2]李敏.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措施[J].中華民居,2012(22):104-105.

[3]郭寶強.淺談國土資源管理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科技投資,2013(35):358.

關于調整土地規劃的申請范文6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通過采取“并聯審批”、“職能歸并”、“委托代辦”等改革措施,實行“同步受理、牽頭協同、信息共享、資料互認、聯合勘察、會議協調、超時追責,”規范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實現工業項目開工之前的審批流程再造。

二、改革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環節中解決的事項,改為事后監管。涉及互為前置審批的,明確先后辦理順序。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

(二)將工業項目開工之前的審批流程整合為注冊、立項、供地、建設四個階段,分別由工商分局、區發改委、國土規劃分局、區建管站牽頭組織,由其選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部分原由各相關部門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外部程序改為內部程序,但法律關系主體不變,該出具意見的出具意見、該備案的備案。

(三)建立施工圖并聯審查制度。由區建管站牽頭組織并提供辦公場所,在施工圖審查程序上,實現窗口受理,并聯審批。公安消防、人防、氣象、園林等部門派員參與窗口受理并按各自職能限時完成審查工作。

(四)加強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流程之間的銜接,提高信息技術運用和資源共享水平。

三、實施范圍

本方案中工業項目是指工業園區內從事制造、加工的項目,包括內資和外資兩大類。

由牽頭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共5項,包括:工商分局牽頭“工商企業注冊登記”,區發改委牽頭“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國土規劃分局牽頭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區建管站牽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由協同部門實施并納入流程再造范圍的行政審批事項共8項,包括:國土規劃分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區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公安消防大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區民防辦“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區安監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區園林局“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批”;區商務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等。

工商企業注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由工商分局根據企業類型具體確定。

各工業園區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園區統一編報,區水務局集中審批后,投資主體不用再單獨進行報批;工業項目中涉及到重大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由園區協助申報人報市地震辦并省地震局辦理。

四、主要流程及時限

(一)服務咨詢

投資主體與各工業園區簽定入園協議后,區經信局負責綜合協調,區發改委、國土規劃分局、區環保局對項目核準、選址、用地預審、環評等工作提前介入。區發改委、國土規劃分局、區建管站、工商分局窗口和區工業項目投資代辦部負責對投資主體提出的問題進行答復,向投資主體全面準確地提供本階段或各審批階段需要提交的資料清單。

(二)注冊階段

該階段無前置審批的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商分局和區工業項目投資代辦部在確認工商注冊階段所需資料齊全后,無前置審批的,內資備案和核準項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外資工業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有前置審批的,確定前置審批部門,啟動聯辦程序。

(三)立項階段

該階段備案項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項目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主體向區發改委提交立項階段所需資料;區發改委在正式受理次日向國土規劃分局、區環保局發聯辦函,各聯辦單位在聯辦函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報告批復和節能評估審查意見。該階段區環保局、國土規劃分局、區發改委分別指導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土地規劃測繪機構、投資咨詢機構按照流程約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土地測量和地形圖測繪、用地預審報告、節能評估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工作。

(四)供地階段

該階段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土地招拍掛時間23個工作日)。投資主體向國土規劃分局提交供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所需資料;區國土規劃分局確定規劃條件,編制供地方案,組織土地公開出讓、核發成交確認書后啟動聯辦程序,征求公安消防、民防、園林等部門意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階段區建管站提前介入,負責地質勘察機構、建筑設計機構按照流程約定完成地質勘察、建筑設計工作。

(五)建設階段

該階段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工程招投標時間22個工作日)。投資主體向區建管站提交建設階段所需資料;區建管站工程報建窗口對區房管、園林、民防、城管等部門的相關收費和市氣象部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實行事前告知后,啟動聯辦程序,向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發出聯辦函,組織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安全措施審查、施工合同備案,發放施工許可證。

工業項目落戶工業園區,以轉讓方式獲取土地、依法由投資主體確定施工隊伍,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以轉讓方式獲取土地、依法由投資主體自主招標的,審批時限為17個工作日;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依法由投資主體自主招標的,審批時限為40個工作日;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施工隊伍的,審批時限為60個工作日,外資項目審批時限分別增加2個工作日(見附件1~3)。

四、改革及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業項目招商引資協調機制。由區經信局會同國土規劃分局、區發改委審查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工業項目,聯合下達區年度工業用地計劃指標,負責核準具體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規模,國土規劃分局、區發改委、區環保局等部門提前介入,為出具體正式審批意見提前準備。

(二)推行工業用地先行儲備制度。由區政府負責工業園區用地統征儲備,依法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及土地整理工作,為工業項目落地預留空間。

(三)整合內部行政審批職能。各部門要按照準入、監管、服務職能相對分離的原則,對領導班子內部分工進行調整,對內部職能進行整合,將行政審批職能相對集中到一個科室,統一進駐到區政務服務中心辦理,按照集中辦理、現場辦結的原則,切實做到“一個領導分管、一個科室審批、一個窗口對外、一個首席代表、一個行政審批專用章”。

(四)建立工業項目代辦、交辦制度。由區政務服務中心搭建區級代辦平臺,成立工業項目投資代辦部,負責具體協調辦理工業項目審批手續,代辦人員從區經信局和各工業園區抽調,納入區級代辦平臺統一辦理。區政務服務中心定期召開專題調度會議,將項目落地有關工作按職責分別交各職能部門承辦,各職能部門限期辦結。

(五)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實行免征和減征。企業注冊登記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征地管理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4項實行免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防空地下室建設費、綠化補償費等4項實行提前書面告知,達到標準免征;白蟻防治費、生活垃圾服務費等2項實行減半征收。

(六)規范中介機構服務行為。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中介機構服務區,選擇服務程序規范、效率高、收費低的中介機構進駐中心辦公。區政務服務中心要督促入駐的中介機構制定標準化服務流程,提供最優辦事時限并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七)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統。結合區行政審批綜合服務系統建設,開發工業項目落地并聯審批業務系統,在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之間建立起審批信息資源共享、互聯互通的運行機制,與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接,接受監督。

(八)實行責任追究。區優化投資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本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執行本方案不力的,要按照市《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環境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武辦發〔〕1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及其領導的責任。

五、其他事宜

(一)試行期間,因法律、法規變動和工作實際,需要增加或減少審批事項的,由區優化辦做出調整,報區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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