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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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1

1.參保繳費激勵不足

根據《意見》要求,安化縣設置了100-3000元十二個繳費檔次,不同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從30元到60元不等,最高補貼也是60元,這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從安化縣2013年的參保情況來看,參保者普遍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的只有1870人。同時安化縣根據“長繳多得”原則,在普惠性基礎養老金之上又增設了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的,每增加一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0.5元,但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

2.待遇保障水平偏低

根據安化縣城鄉居保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最高檔30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55+(15×3000+60×15+11914.63)÷139=470(元/月),全年能獲得5640元,而安化縣2013年全年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639元,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該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剛好能滿足基本的生活消費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年居民消費價格比上年上漲2.6%,其中食品價格上漲4.7%,且農村居民消費價格上漲得比城市更快,農村為2.8%,城市為2.6%,其中價格上漲主要集中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上。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保障不了基本生活。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人,其個人繳費由縣財政按最低繳費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至60周歲,但最多不超過15年,按測算一個月只能拿到最低的待遇標準72元。對于這部分十分貧困、自保能力有限、最需要重點扶持的人群來說,這一點養老基礎金只是杯水車薪。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與其他群體的養老金相差懸殊,2013年,調整后的安化縣企事業單位退休員工月人均養老金為1625元,而企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的養老金又不及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這意味著每月470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不到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只有公務員退休金的五分之一。

3.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

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基本解決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但城鄉居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F象難以避免。國家審計署今年8月的社保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復參加三類養老保險(新農保、城居保、職保),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3]安化縣也存在這種現象,2013年清理重復參保1513人,2014年清理重復參保300人。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安化縣是一個勞務輸出大縣,每年外出務工人員26萬多人,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有100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職保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4.管理有待加強

在城鄉居保試點初期,安化縣城鄉居保參保人數迅速增加到35.72萬人,發放養老金人數達到12.56萬人,各項業務快速發展,工作量非常大。但信息化水平低,所有工作幾乎都通過人手操作,且人手嚴重不足,管理效率低下。除了縣一級具有專職負責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外,鄉鎮一級無經辦機構,人員多為兼職,一人要兼顧多項社會保障工作,村級一般由一兩個村干部擔任協理員,負責此項工作,使得工作效率和質量大打折扣。安化縣目前還沒有構成一個資源共享同用的管理信息平臺,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之間、經辦機構與決策部門、監督部門、相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與溝通。

二、原因分析

1.政策體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

安化縣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方式,而湖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且從省至縣,社?;鹦姓块T和基金管理部門不相分離,沒有建立統一、獨立的強勢監管主體,使得基金管理運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另外,從城鄉居保養老金的發放方法來看,并沒有明確規定基金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如何運用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中去,就算基金得到有效的運營,基金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并沒有體現在居民收益的提高,這也降低了政策本身的激勵性?!兑庖姟窙]有明確對集體補助的鼓勵政策,集體補助的作用難以體現。按照政策規定,城鄉居?;鹩蓚€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自主決定對所屬參保人給予不定額的補助。并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但從中央到地方均沒有制定具體完善的集體補助及社會資助的鼓勵政策和管理辦法,忽視了它們的籌資作用,這使得集體補助難以操作,很多村集體經濟較發達的地方都不愿意提供補助,并沒起到應有的理想效用,使得城鄉居保資金籌集的重擔基本落在城鄉居民和政府身上,村社集體的作用基本沒有體現。

2.縣域經濟發展水平落后

安化縣是國家級重點貧困縣,地處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經濟水平比較落后。表1顯示了安化縣2011至2013年地區生產總值及其增長速度,表2顯示了益陽市各區縣市2013年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和人均GDP,可以看出,安化縣近三年來經濟保持了適度快速增長,但在益陽市六區縣市中,其生產總值位列第四,增速排名第三,而人均GDP則屈居末位,其經濟發展水平在益陽市是相對落后的。安化縣城鄉居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安化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中農民比例較高,占到總人數的75%以上,2011年至2013年,安化縣城鎮居民及農民的年收入都逐年增長,而我國2011年至2013年消費物價指數(CPI)分別為5.4%、2.6%、2.6%,扣除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十分有限,這使得安化縣城鄉居民個人繳費能力弱,普遍選擇較低檔次繳費。

三、解決制度實施過程中問題的對策

1.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財政責任

明確各級政府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合理設計和劃分各級財政的籌資比例,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

2.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目前,北京市、浙江省分別建立了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正常調整機制,從2009年到2013年,北京市、浙江省分別將基礎養老金金額由280元、60元,上調至390元、90元,北京市累計提高幅度達近40%,浙江省各地市累計提高幅度達50%。從今年7月起,湖南省在國家規定的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的水平上增加了5元錢的補貼。目前,湖南省寧鄉、長沙等經濟較發達的地市縣在國家標準之上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水平,但是大部分市縣囿于財力,仍然沒有建立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變動上調的機制。中央和省級政府要率先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并要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

3.完善參保激勵機制,提升繳費檔次

根據安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的調查統計情況,安化縣80%以上的城鄉居民在選擇繳費檔次時,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即100元一500元幾個檔次,選擇最低檔次(100元)的又占了大多數。對于低繳費檔次的存在,從短期看,可能會減少政府財政的補貼支出,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但是從長遠看,城鄉居民繳費水平過低,則其年老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同樣較低,較低的養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仍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埋單支付。所以要通過制度設計的方式,上調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輿論宣傳等方式,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以便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一方面可實行“多繳多補”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區別補貼的檔次和標準。另一方面可建立“長繳多補”制度。目前安化縣的政策是繳費年限滿15年的,每增加一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0.5元,這樣的補助力度還應該加大。如云南省普洱市等9個試點縣規定,從參保人繳費第16年起,每年給予120元繳費補貼。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有助于實現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基本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

4.改進和完善制度銜接辦法

一是逐步縮小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間的差距,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除待遇標準高,還制定了喪葬補助政策,建議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也應適當考慮喪葬補助金的安排。二是盡快落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優惠政策。2014年5月,湖南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4]31號),文件中對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失去集體土地時,由政府提供繳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或100%)×12%(或20%)×補貼年限。各級政府應盡快落實《意見》要求,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待遇。

5.加強基層服務平臺和信息化建設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2

郭婷婷(1992.4-)女,漢族,浙江紹興,本科,寧波大學,寧波大學11民商法1班。

羅科(1992.5-)男,漢族,浙江省寧波市,本科,寧波大學,寧波大學11民商法1班。

摘要:寧波市2009年已經突破了戶籍制度,在宏觀上已經為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體化掃清了障礙。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宏觀上已經實現了制度的統一,然而,這樣的統一在微觀上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一體化仍有待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了寧波市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解決方案以及養老保險體系前景發展探討。

關鍵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體化

我國在改革開放后,特別是在80年代末期,城鄉一體化的觀念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城鄉一體化的重要?!八^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就是不分企業的經濟性質和職工身份,所有生產經營的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勞動者,籌集養老保險金的標準一個樣,勞動者的退休條件和享受退休費待遇的標準一個樣?!雹傥覈鴦趧诱叽笾驴梢詣澐譃槿笕后w:一是居住在農村事農業勞動的農民;二是居住在城鎮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市民;三是流動于城鄉之間亦工亦農的進城務工人員。而筆者認為,無論如何探索如何解決這三大群體的養老問題,其最終的目標或者說最終的知指導思想都是實現一體化。

一、寧波市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寧波市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對于寧波來說,在2009年之前,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是由三部分組成,即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三部分各自在繳費待遇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而根據寧波市2009年下發的《關于印發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相應的配套制度政策等,從2010年1月開始,寧波市合并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是這樣的一體化是不完全成熟的,從微觀的細微的角度去分析,可以發現這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與此同時,寧波市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兩個不同的體系組成:城鄉居民養療保險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因此,寧波市的現狀為城鄉居民之間實現宏觀的一致,微觀上存在諸多問題,兩個體系之間尚未實現統一,一體化仍然不成熟。

(二)寧波市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寧波市現存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第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所面臨的障礙。筆者將從這兩個方面分別論述。

首先,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覆蓋率不高,人們參保積極性有待加強

據統計,至2012年底,全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1155萬名,新增參保人數101萬人,完成市政府考核指標的1924%。寧波市16周歲以上應參保戶籍人口養老保險(障)參保率達到834%,較上年提高了44個百分點。②養老保險覆蓋率僅為834%,雖然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這樣的覆蓋率仍然不是很高,全國最高的地區北京達到了9718%,無論是與我們的政策目標還是與發達地區相比較,都有差距

2.政府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繳費補貼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政府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繳費補貼,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參保積極性,減輕部分居民的繳費負擔,具體的繳費與補貼情況如下:轄各區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檔,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繳費標準。參保人員按上述標準繳費后,政府給予繳費補貼。而2012年之前的補貼標準是兩檔,2012年有所調整:“2012年1月1日起,市轄各區按年繳費的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具體調整為:繳費標準在1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繳費標準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0元;繳費標準在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300元;重度殘疾人和低保人員按每人每年300元標準補助?!雹?/p>

雖然補貼檔次由原先的兩檔改為現在的三檔,但是仍然沒有很好地起到它應有的作用,政府補助差異性不明顯,不能明顯地體現出“多繳多得”,這也會影響人們的參保積極性,以及人們的參保檔次選擇。寧波市城鄉養老保險參保檔次主要以低檔次為主,大部分農民都會選擇100元這一檔,如余姚市到2010年12月底,全市繳費參保人數57280人,其中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年的人數為52420人,占92%。筆者認為政府補貼層次不明顯,沒有體現出很大的優惠性質,農民會覺得如果選擇高檔次會不劃算,是居民選擇低層次繳費的原因之一。而這樣的覆蓋率僅僅具有表面的成績效應,而體現不出真正的實際效果,因為選擇低檔次的繳費,意味著只能享受低檔次的待遇,所以這樣的養老保險不能很好地解決人們尤其是農民的養老問題。

除此之外,養老保險繳費政府補助還存在另一個問題,就是政府補貼單純地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這樣有可能會增加更多的不平等。因為低收入的參保者受到自身經濟水平的限制,只能選擇低檔次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獲得較低的政府補貼,享受低水平的養老金待遇;相反,高收入者可以通過選擇高檔次的繳費標準以獲得較高的養老金待遇,卻能獲得更高的政府補貼,這樣就會加劇低收入和高收入者之間的不平等。

3.養老保險待遇有待提高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月養老金待遇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以前按規定參保繳費,其按月享受的月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等三部分組成,如市屬各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水平分別提高到500元/月、550元/月和600元/月,60周歲以上被征地人員如疊加享受城鄉居?;A養老金的,每月可領取待遇達到740元/月、690元月和640元/月。④第二種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經核準后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即140元/月這兩類待遇都支付終身?;攫B老金僅140元,已繳納保險費的也僅有500-700左右的養老金待遇,雖然相對于全國或者浙江省,這數字已算較高,但是這根本解決不了居民的養老問題。

其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障礙,這些障礙主要表現為制度構建上的差異。

1.強制性不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有強制性的規定,是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參加保險,完全取決于居民自己的意愿,政府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有引導與鼓勵。

2.籌資機制不同

在資金來源方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三方繳費,分別是居民個人繳費,政府的繳費補貼,以及集體補助。最大的不同就是第三方籌資結構,不僅僅局限于集體經濟,國家還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在籌資模式方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繳費部份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不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因此,如果參保人以靈活就業方式繳費的,其中60%的個人繳費要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只有40%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沒有進行統籌,不論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還是他人資助全部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繳費標準不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沒有不同檔次的選擇,都適用統一的繳費標準,如寧波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統一由12%調整為14%(2013年5月開始),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檔次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彈性,居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不同的檔次,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兩種制度下領取的養老金待遇也不同。

二、寧波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養老保險覆蓋率

筆者認為,未能夠實現全面覆蓋,主要問題在于農村地區,而導致人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若單從農民的角度分析,“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人們的心中仍揮之不去,自認為有子女的贍養,無需再額外地交保險金,參加養老保險。在我們所做的調查中發現,在農村戶口的被調查者中,將近30%都選擇依靠子女的贍養,而非依靠養老保險。其次,一部分農民認為養老保險的待遇較低,完全不能滿足老人的養老需求,或者說根本就不會在乎這點養老金,所以繳納保險費顯得沒有必要。除此之外,人們對政策不信任。由于長期受自身價值觀的影響,人們往往注重的是眼前的利益,而對于將來,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之后的收益顯得并不關心或者沒有信心。例如現在交保險金需交足15年,15年對于人們來說這是一個很長的時間,15年之后的貨幣是否會貶值從而滿足不了生活需求,政策是否會調整從而拿不到養老金,更或者沒有交足15年就發生意外或者死亡等,而15年內所繳納的金額并不是一筆小數目,首先支付這筆錢可能有困難,其次投資越大,風險就越大,面對這么多的不確定因素,參加養老保險就涉入了更多的考慮,這些原因都限制了人們的參保積極性。

提高覆蓋率,可想而知無法依靠人們的自覺,只能依靠政府的努力。首先從形式上,政府可以加強宣傳,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向廣大居民積極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惠與好處。其次從內容上,首先建議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增加對農民繳費補貼,激發農民參保熱情。再次,筆者建議加強立法。雖然社會保險法已出臺實施,但是關于社會養老保險,只有地方政策性規定或章程,沒有統一的立法,缺乏了同一性和強制性,這必定會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因此完善立法,提高執法者的素質水平將是該制度建設過程中的必然選擇。

(二)調整養老保險費的政府補貼

對于政府這樣的補貼方式,應當做一些調整:首先正如上文所述,加大政府投入,全面提高繳費補貼,調動積極性。其次,補貼的檔次不僅僅只是三檔,可以考慮與養老保險金繳納檔次一樣,即8檔,每一檔都有相對應的補貼額,從100到2000每一檔的補貼額都不同。補貼額應當根據每一檔繳費的情況,按比率補貼,且從低到高,這個比率不斷減小,這樣的補貼形式才會體現出相對公平合理,也更有助于完善養老參保結構層次。此外,筆者認為,政府的繳費補貼還應當有地域的差異,不僅僅體現在城市和農村,也包括不同經濟水平的地區。根據這些因素,權衡整個寧波市,做系統的比較,據此制定合理恰當的補貼額,而單純的“一刀切”處理模式顯然是有待商榷的。

(三)改善養老待遇

改善養老待遇,政府所能做的,就是盡量地提高養老待遇,或者盡力讓居民選擇高檔次或者適合自己檔次的養老保險。加大政府的養老金投入是必然的,并且,筆者認為,政府的補貼形式不應僅僅局限在保險金繳納層面,在待遇層面,養老金發放過程中,也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這種補貼不僅僅表現在加大養老金的數額,此舉與增加養老金無異,更重要的是,可以從其他方面給予補貼,或者以其他的待遇形式代替一部分的養老金。例如從實物上,糧食等生活資料給予補助,此種生活資料,通過政府統一購買,相信會有一定程度的優惠,如此即可以提高居民的養老待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的壓力;或者通過發放代購券的方式。

然而,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不能無止境的加大財政投入,并且,按照現在的養老金運營模式,預計到2021年將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赤字現象嚴重。“空賬運行”似乎成為了一個共同的問題,不僅僅在寧波,在全國范圍內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而面對這一問題,有兩種措施,即提高養老保險金額的繳費比例和延長職工退休年齡。尤其是延長退休年齡,已成為了一個必然的趨勢?,F階段男性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55周歲。根據有關負責人的介紹以及根據實際綜合考慮,就寧波市而言,延長退休年齡應當從女性工作者著手,因為女性退休年齡為55周歲,比男性早5年,而寧波市男性的平均壽命在77歲左右,女性則為80歲左右,女性比男性要長3-4歲,女性有更長的壽命,但是工作時間卻比男性短,這有失公平,但是延長的時間不宜太長,一般在2-3年為宜。

上述兩種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緩解政府壓力,可以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但是都反映了一定的消極性,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居民的利益,因此,政府可以再尋求其他更積極的措施,例如拓寬養老金投資渠道,完善養老金管理模式,通過養老金的升值,從而提高居民的養老待遇。

三、促進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構想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同樣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本文不作具體闡述,但是,該體系至今仍未很好地解決其自身的一個矛盾,即城鎮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而矛盾主要是兩體系在制度上的銜接,農民工返鄉之后養老待遇應選擇哪一標準。而筆者認為,與其找不到合適的銜接方式,不如將兩個體系統一,當然就目前的情形來說,實現統一的條件還不成熟,只能做出大致的目標構建,即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兩個層次分別做出調整改革,使兩者在制度構建上接近,為統一做出鋪墊。至于各種阻礙因素,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待遇

關于該問題,在上文中已作出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而至于提高養老保險待遇的目的,一則為了百姓的生活,二則為了能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相接近,從而為兩者在待遇方面的統一提供可能性。

(二)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保險繳費檔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保險繳費方面有8個檔次的標準,但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檔次的選擇,因此,為實現兩者的統一,必須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方面做出改革。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增加繳費檔次,不僅僅只是為了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而做出的機械調整,它有其自身的現實必要性,對于該制度來說,對于企業來說都是有利的。

首先,為了使兩種制度在繳費上相互接近,增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檔次是必要的的。繳費的檔次不需要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那樣有8個檔次,但是可以將其設為高、中、低3檔,供企業選擇。具體的選擇檔次方面,可以根據列入企業的章程,或者企業與職工協商,或者直接由政府做出具體的政策,例如,在經濟發展順利或者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時候選擇高檔次的繳費;而在面臨諸如金融危機或者企業經營狀況不好的時候選擇低檔次的繳費。但是這需要政府恒定標準,且標準需合理可行。而具體的繳費,依然由企業和職工共同完成,企業繳費仍然計入社會統籌賬戶,職工繳費仍然計入個人賬戶。

(三)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的強制性改革

城鄉居民對于是否參保,有自主選擇權,目前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同。而筆者認為,強制與否并不能成為兩種制度實現統一的絕對障礙,因為即使沒有強制實施,目前仍有絕大部分的居民選擇參保,并且每年參保的人數都在增加。如果一定要實現強制,則課先進行強制與引導相結合,引導為主強制為輔,逐漸改為強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從而為兩者在強制性上的統一奠定基礎。

綜上所訴,寧波市的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在宏觀上已經實現,但是一體化仍然不夠完善,而面對的如今的情況,首先應努力通過一系列措施完善各個體系,著實解決好自身的問題。其次,通過協調,改進,爭取早日實現兩種制度之間的統一,如今統一尚缺乏必要的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因此,必須努力調整,緩解各類矛盾。真正的一體化,應是無論職業,年齡,性別等的差異,統一適用同一養老保險體系,這才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者單位:寧波大學)

參考文獻:

[1]葉響裙.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困境與抉擇[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11.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3

[關鍵詞] 養老金;城鄉并軌;難點分析

[中圖分類號] F323.89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9-6043(2017)03-0041-02

2014年2月7日,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這一重要舉措為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完善的、系統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做了鋪墊,更是打破城鄉養老二元壁壘促進城鄉養老平等公平的客觀發展,是較大規模的一次社會福利制度改革,其平穩實施是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有力保障。在制度實施的兩年多時間里,仍存在一定的困難。

一、養老金城鄉并軌實施必要性

將城居保和新農保合并,其意義不僅是有利于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真正的將“城”與“鄉”融為一體,第一次打破了“城”與“鄉”二者長期相互區別的概念。

(一)真正體現公平統一性

城居保與新農保并軌,使得城鄉居民可實施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不再受城鄉戶籍限制。這一制度的并軌消除了城鄉之間的區別對待,有利于完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機會公平、待遇公平以及權力公平,保障居民公平參與、平等發展,為今后建立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

(二)打破城鄉二元壁壘

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打破中國社會保障領域二元化格局,符合我國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階段性重要目標。

將城居保與新農保的運行機制相對比(見下表)可知,新農保與城居保兩種制度結構類似,并軌水到渠成,二者并軌是觸及養老改革深層次矛盾的新層面,是政府全面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新路徑,是實現城鄉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新起點,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

(三)促進城鎮一體化建設

城居保與新農保并軌,避免了以往農村居民因流動性工作而引起的養老權益受損問題。并軌后,農村居民的參保問題不再受到流動性因素的阻礙,打破了農村人口流動的限制,有利于我國城鎮一體化的快速發展。因此并軌后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能促進人口的流通,拉動居民消費水平的增長,對經濟發展和城鎮一體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二、養老金城鄉并軌實施難點分析

我國是農業大國,城鄉并軌的實施相對困難,進展較為緩慢,不但有制度的歷史慣性,還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因此,養老金城鄉并軌實施的過程中會存在以下難點:

(一)城鄉居民參保意識不強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相對滯后,起步較晚,制度仍在不斷改革完善中。非城鎮居民流動性較高,社保續轉手續繁瑣,單位不愿轉,本人不愿繳,長此以往增加了中斷養老保險的比例。以農民工為例,當其在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流動時,其基礎養老金權益常常因難以續轉而遭受損失,不免會使非城鎮居民置于高繳費與低保護的矛盾之中。受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養老意識相對淡泊,缺乏對養老保險的關注及信任,因此我們在制度實施中應考慮如何增加居民參保的積極性,維持長期參保意愿。

(二)養老金累計結存逐年降低,阻礙制度順利實施

根據《2013-2015年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自2013年以來,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累計結存呈遞減趨勢(見下圖)。

通過對趨勢圖的分析可知,在參保人數增加、實際覆蓋面增加以及年養老金收入增加的前提下,年度養老金累計結存反而逐年下降,凸顯了解決養老金保值增值問題的重要性。養老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影響參保人數的變化,而參保人數又直接制約著并軌制度的實施,逐年減少的養老金結存使得養老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受到極大考驗。

(三)新農保集體補助難以落實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中指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比欢F階段,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大部分農村地區由于缺乏資金鏈、信息鏈以及技術鏈,集體經濟的發展速度極其緩慢,一些偏遠地區的村集體甚至根本沒有經濟收入,不能達到對農村居民參保進行集體補助的政策要求,集體補助仍是一張難以實現的空頭政策。

三、養老金城鄉并軌制度實施對策

社會保障制度轉型還在繼續探索,新并軌制度的實施仍然滯后于社會的快速發展。為了緩解養老金城鄉并軌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困難,提出三點建議對策。

(一)調動居民積極參保意識

居民自主參保是城鄉并軌順利實施的大前提,針對現階段我國居民消極參保的態度,首要任務就是要加大對制度并軌的講解與宣傳,讓城鄉居民了解制度改革的具體情況,切實體會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好處,消除參保的種種顧慮。政府應發揮其主導作用:第一,對于長期流動工作的居民,可成立固定講解宣傳驛站,免費為居民進行制度改革宣傳;第二,對于非流動性居民,可專門成立宣傳組,以社區或村集體為單位,進行定點、定期走訪宣傳,充分提高居民的繳費意愿,讓居民由先前的被動繳費變為今后的主動繳費。

(二)推動養老金運營市場機制

養老金巨大的支出額使得養老金累計結存近兩年呈遞減狀態,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目標應該從“安全性”向“收益性”過渡發展,養老金的保值增值是解決此問題的根本,因此可通過推動養老金的運營機制來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一,實行多類別投資。個人賬戶基金除了用于購買債券與定期存銀行外,還可以用于實業投資,防范通貨膨脹造成的基金貶值。也用于權益類投資以分散風險、提高收益率。第二,委托專業的投資機構。個人賬戶資金管理用于專業投資,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還能整合優勢資源。第三,健全投資的風險管理機制,在運營過程中可以對風險進行識別、評估、預警,建立風險規避系統,避免經濟的周期性風險。第四,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內部上,應強化監督管理,外部上,應積極發展社會監督,形成有效的雙重保障,防止養老金的挪用貪污。綜上,對養老基金的運營應注重靈活性、多樣性,才能適應市場需要,在保值的前提下謀求增值空間。

(三)鼓勵社會提供繳費資助

由于部分地區經濟發展落后,不能實現制度中集體補助的政策內容,因此,應加大力度鼓勵公益籌資。第一,成立專門養老金公益基金會。可由政府簽頭鼓勵社會各類型經濟團體組織進行慈善性資助。第二,鼓勵國內大中型企業或個人對村集體形成“一對一”常年固定資助,確保資助的連續性、穩定性。

[參 考 文 獻]

[1]李春根,廖彥,夏B.欠發達地區社會保障體系城鄉一體化建設:困境及路徑[J].求實,2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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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4

關鍵詞:新農保;財政補貼;個人賬戶

基金項目:2012年社情民意調研中心項目階段性成果

一、內蒙古新農保政策中財政補貼的意義

2009-2012年,內蒙古先后分四批在10個旗縣(市、區)開展了國家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11年,內蒙古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建立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2年7月內蒙古101個旗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標志著內蒙古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

(一)內蒙古新農保中政府補貼的內容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1〕133號),政府補貼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給予補貼,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第二,對參保人實行繳費補貼:繳費金額為100元的,補貼標準為30元,繳費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75元;對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戶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允許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后按照相應檔次享受繳費補貼;參保人繳費補貼、政府代繳部分以及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負擔。自治區原則上負擔全區補貼總額的50%,盟市至少負擔25%,其余部分由旗縣(市、區)負擔。自治區補貼依據各盟市財力狀況劃分為三類,重點向困難地區傾斜:一類地區補助40%,二類地區補助50%,三類地區補助60%。在上述標準基礎上,盟市、旗縣(市、區)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二)內蒙古新農保政府補貼的積極作用

1.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長期以來,在二元經濟結構的背景下,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立進程明顯滯后于城鎮?!靶罗r?!闭叽_立了個人、集體、政府三方的籌資主體,其中,政府對“新農?!钡难a貼落到了實處,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實現了從無到有的飛躍,有利于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2.提高農戶參保積極性

“新農保”政策中政府財政進行補貼,比“老農?!闭吒哂形Γr戶有更高的參保積極性。內蒙古新農保制度能夠全覆蓋的原因: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由于新農保制度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重要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所以極大地調動了農民參保積極性。截至2012年1月,內蒙古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320萬人,其中66萬名農牧民領取養老金。隨著更多的地區被納入到“新農保”的試點范圍,參加“新農保”的人數仍有較大上升空間。

二、內蒙古新農保財政補貼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財政補貼的激勵效果不佳

從內蒙古試點地區的實施情況看,農民普遍選擇100元或200元的低繳費檔次。內蒙古試點地區大多數村民之所以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農村居民收入水平較低。盡管經歷了30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村經濟得到較快發展,但是作為一個龐大的群體,農民的收入水平仍然不高。二是農民對新農保試點方案的推行顧慮較多,對政策的信任度不高。三是與政府的財政補貼政策有關,“繳費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75元”激勵的程度不足,造成農民參保繳費時的保守心態

(二)基礎養老金的收入替代率較低

根據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內蒙古根據本地情況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A養老金對落后地區的農村牧區老人來說是筆不小的收入來源,但是對于經濟條件較好或者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老人來說“沒有意義”。在內蒙古,60元基礎養老金保障水平偏低,而且從替代率角度看,60元的基礎養老金收入替代率也是較低的。2011年,內蒙古農牧民人均純收入6642元,按照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60元標準計算,每人每年為720元,基礎養老金補貼占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僅為10.84%,遠遠低于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低于20%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收入的增加,替代率會逐漸降低。

(三)缺乏財政補貼的資金保障機制

1.基礎養老金的保障機制缺乏

根據《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內蒙古可以享受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的全額補助。現在內蒙古是我國人口高老齡化的地區之一,農村牧區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150萬人,占城鄉老年人口總數的47.8%。按照我國現行財政規模及增長速度,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兜底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但是基礎養老金資金能不能到位的關鍵不僅僅在于國家財力雄厚,而在于有沒有相關制度為之保障。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基礎養老金資金來源的保障機制。

隨著內蒙古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劇,未來地方財政補貼的壓力也將越來越大,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補貼將會表現出明顯的后勁不足,新農保的財務可持續問題將會變得越來越突出。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安全、及時、足額到位是確保新農保能夠有序開展的重要保障。

2.隱性財政資金的保障機制缺乏

根據新農保政策,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與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均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月。這意味著農民從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在將近72歲時,前期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全部領取完畢。在受領人還健在的情況下,以后每年的養老金都由政府支出。而根據精算,我國農村居民60歲時平均余命為20.62歲,72歲時平均余命為11.86歲。即個人賬戶在將近72歲時資金全部領完的情況下,政府必須承擔起支付72歲以后年份的養老金支出。也就是說,政府必須承擔近12年的養老金支付。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將對政府財政形成較大的隱性壓力。

(四)個人賬戶資金財政補貼部分的非個人特性問題突出

新農保制度中參保農民的個人賬戶主要由個人繳費和地方財政補貼兩部分組成,但是這兩部分的資金產權歸屬不同,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币簿褪钦f,參保農民個人賬戶中地方補貼的資金部分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屬于政府所有。這種規定和做法違背了個人賬戶資產的私有性特征。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資金的非私人性將會引發嚴重后果;一是因參保人死亡而抽離其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的做法,缺乏人性化,會降低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二是許多地方在新農保試點推進期間,都會重視農民的參保率等指標,進而采取各種措施吸引和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農民參保,這樣可能會忽略在發生意外時個人賬戶資金的產權問題。如果農民發生意外死亡,只能領到其自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而領取不到地方財政為其補貼的資金,可能會引起農民對政府補貼優惠政策的異議,進而影響農民居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

三、完善內蒙古新農保財政補貼政策建議

(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按照民生財政的要求,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一般性投資支出,增加農村社會保障等民生性支出比重。具體方式上可采用“存量不動調增量”的方法,尤其是中央財政應通過結構性調整,加大對新農保的投入力度;對于基層政府財政收入不足地區,中央和內蒙古政府要充分發揮財政轉移支付的功能,調整地區之間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的分配比例。內蒙古經濟快速增長帶來了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地方財政總收入由2002年的100多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2000多億元,達到2261.81億元。2012年內蒙古完成地方財政總收入2497.3億元, 比2011年增加235.5億元,增長10.4%。在財政收入不斷提高基礎上,有實力加大對新農保的投入力度。

(二)提高財政補貼

1.提高基礎養老金的補貼

由于當前新農保仍處于試點和推廣期,全國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的調待機制還不明確和完善,僅在國發[2009]32號文件中提到“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但具體如何調整,沒有任何規定。應該基于遵循“新農?;A養老金調整系數應不低于物價水平,同時應分享經濟發展成果”,認為“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調整系數=(農村通貨膨脹率+經濟增長率)×一定比例”,其中“一定比例”一般不應高于50%。不斷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最終使得待遇水平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 20%~30%,從而解決農村老人的絕對貧困問題,體現社會公平。對于農村居民的參保補貼,更多地應體現對參保的激勵,鼓勵人們盡可能為自己以后的養老多儲備。在提高農村居民參保補貼的基礎上,實行多交多補的機制,最終使得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水平占當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 10%~20%以上。另外,我國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應加大對“新農?!钡耐度?,其補貼不應設定為定額,應該設定為費用比例。

2.明確地方財政補貼的資金產權問題

為了避免參保人死亡后政府補貼個人賬戶資金的非私人特性政策規定可能帶來的一系列麻煩的出現,建議重新明確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產權屬性問題。措施一:把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作為參保農民的個人資產,當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全部可以依法繼承。措施二:“正確處理個人賬戶中的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辦法,采取分類實施辦法,即根據參保者繳費年限的多少給予相應的補貼和延伸福利,如參保者在未領取養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不同的檔次給予部分的補貼或者發放相應喪葬補助金的方法。對于正在領取養老金的參保者死亡的情況,若賬戶仍有余額也可以根據其余額領取年份的多少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發放相應的喪葬補助費,以讓參保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實際享受到其實惠?!笔蛊鋮^別于農民個人儲蓄。

3.適時提高地方政府繳費補貼標準

繳費補貼標準(內蒙古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最高標準為75元)不僅僅根據繳費檔次而提高,也應該根據經濟發展而提高。由于內蒙古經濟增長、地方財政實力逐年增強、物價水平上漲等因素,繳費補貼標準不應該一直不變,而應該根據當地的財政實力適時調整,例如,每2~3年調整一次。

(三)明確政府間財政責任分擔機制

目前新農保試點的具體方案設計、基金管理、經辦管理以及經費籌集的實施主體是縣級政府。因此,除了制度本身所需財政補貼外,其他的人員經費以及工作經費等基本上也由縣級財政承擔,縣級財政負擔較重。但是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異,財政支撐能力亦不同,在考慮省、市、縣財力分擔時,應采用多元化的分擔模式。對于經濟發展水平高、地方財政能力較強的地區,縣級財政可適當提高分擔比例,省、市、縣三級政府可以按照 1∶1∶2的比例分擔;但對于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財政能力不強的地區而言,基層財政可以少承擔一些責任,省、市、縣三級財政可以按 1∶1∶1 來分擔。建議政府可考慮免除31個國家級貧困縣的基礎養老金補貼的分擔任務,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分擔50%。此外,對于極個別財政困難市,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應在公共財政上實行轉移支付,對困難市給予適當照顧

(四)健全新農保經費保障機制

新農??沙掷m運行的成本比較高,這就要求一方面明晰經費保障的資金來源,一方面盡可能地降低制度運行成本。在現行財政體制約束下,可以明確自治區級財政負責制度運行的經費保障,這包括公用經費和人員培訓經費,具體方式可以通過省級轉移支付制度撥付經費,也可以學習其他省的經驗,比如:江蘇省采取以獎代補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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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5

關鍵詞:城鄉統籌 社會保障體系 均衡發展 制度設計 路徑選擇

社會保障工作是事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關鍵。我國政府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提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云南省昆明市作為西部地區的重要城市,在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性機遇中,經濟社會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社會保障的城鄉二元結構突出、體制建設落后、發展水平不均衡。城鄉社會保障發展的失衡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需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矛盾之一。因此,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是“十二五”時期昆明市經濟社會工作的重要目標。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非均衡發展現狀

經過多年的探索與改革,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實現了從傳統社會保障制度向新型社會保障制度轉型,覆蓋范圍由城鎮向農村普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發展過程中城鄉社會保障非均衡發展狀況還明顯存在。

(一)城鄉社會保障水平差異明顯

2005到2010年間,昆明社會保障事業經費增長了1.3倍,平均每年增加資金投入2億元以上,平均增速43%,2010年達到109.81億元。但在城鄉居民人均社會保障支出方面存在差距,城鄉差距在9倍以上。在養老保障方面,昆明市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水平是根據工資水平的比例提取,養老保險的領取標準平均約在600元/月左右;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自2008年開始推行以來,每年繳費檔次僅設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目前養老保險的領取平均標準僅為120元/月左右,城鄉差別是5:1。農村的養老保險水平較低導致農村居民仍然沒有擺脫依靠土地和家庭養老的基本養老模式。另外,昆明市城鄉之間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差異懸殊,2010年城鎮居民低保的領取標準為每人207元/月,而農村低保水平僅為85元/月,城市是農村的2.4倍。同時,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也有較大差異,農村居民新農合的住院費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城鎮居民的70%和城鎮職工的10%,門診補償最高限額為年人均300元,僅為城鎮居民的1%。

(二)城鄉社會保障項目和覆蓋面差距大

昆明市城鎮的社會保障起步較早,而且項目齊全,于1986年到2001年先后建立起了城鎮職工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五大險種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體系。除了以上的五大保險外,昆明市已經建立了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福利制度,低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災害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了社會保障的所有項目。而農村社會保障僅包含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及五保、低保、特困戶生活救助等社會救濟制度,其他的社會保障項目基本沒有啟動。在覆蓋面方面,城鄉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2010年城鎮職工五大保險的參保覆蓋率分別達到98%、98%、89.6%、90%和93%,而占戶籍總人口50%以上的農業人口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190多萬進城務工人員沒有享受城鎮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60多萬被征地農民身份轉換進入城鎮后,養老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農村各類殘疾人獲得保障的比例不高。

(三)城鄉社會保障統籌不對接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實行地方統籌和屬地管理,使社會保障在城鄉及區域內封閉運作,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障繳費條件和比例在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之間不同,城鄉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或人群身份難以轉移;市級統籌的失地人員養老在各縣區分為多個等級,繳費和待遇也各不相同。同時,昆明市社會保障的籌資機制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格局。例如,昆明市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政策扶持”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農民收入水平不高,集體經濟欠發達,政府投入不足,是完全的個人積累制,農民投保意愿不強、投保檔次較低和投保時間較短,養老標準極低。昆明市城鄉養老保障制度對比,如表1所示。這樣事實上還是農民自我保障,沒有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也違背了社會保險調節社會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宗旨。因此,農村居民向來較少感受到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可靠性,以至于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中國城鎮居民的專利(鄭功成,2002)。

(四)城鄉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均衡

昆明市社會保障在管理體制上依然是城鄉分割、部門分割、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部門間的管理和利益沖突不斷。城市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能力建設近幾年有了明顯改善,現基本實現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其制度化、規范化、社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能力很弱,基本沒有專業化的管理隊伍和技術,并且職能分散在勞動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同配合,無法形成工作合力。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險由衛生部門管理,農村養老和優撫救濟歸民政部門負責。由此導致農村管理體制分散,使基金監管比較困難,而且不利于資金的調配使用和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相互銜接,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同時,城鄉社會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別,城市社會保障基本實現信息化、數字化和“一卡通”的現代化管理水平;很多農村的養老和醫療保障還停留在人工造冊登記的狀態,給地處山區、交通不便的農民保費繳納、資金管理和結算帶來很大不便。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區域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及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大

政府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與當地政府的財政能力有很大關系,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強弱影響著社會保障的供給總量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近年來,昆明市14個縣(市)區區域經濟發展都實現了不同程度的增長,但區域間差異明顯,其提供社會保障能力的差距也較為顯著。

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是影響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關鍵因素。從圖1可以看出,昆明市從2005年到2010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呈逐漸拉大態勢。2010年昆明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07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只有5810元。不考慮物價的影響,收入絕對差距為12266元,相對比為3.11:1。增長速度與基數上的雙重差距造成了昆明市城鄉收入差距的繼續擴大,從而造成城鄉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不斷拉大。

(二)公共資源配置“城市偏向”的制度化束縛

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障供給不足和供求結構的失衡主要是制度安排缺位作用的結果。制度安排上的不均等是政府制定政策的方向偏向城市,具體表現為公共資源配置在城市和鄉村間的不平衡,造成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最基礎層面的“斷裂化”。近年來,昆明市政府加大了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間,市財政支農大幅度增加,但用于農業的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呈下降狀態,還未形成穩定的支農公共資源配置機制,與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和作用不相對應。由于城鄉公共資源配置制度的不均衡,導致了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滯后,城鄉發展失衡。

(三)農民“理性”態度的制約

要想實現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帕累托”最優,必須在公共服務提供的公共決策過程中充分顯示農民的偏好并對費用支出做出必要監督。但現實情況是,政府的供給和農民的需求并不一致。政府的社會保障服務供給是一種典型的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程序,農民對該公共產品的價值并不了解,現實訴求沒有被采納。其結果是很難反映農民的真實需求,造成供求關系的偏差。農民對社會保障的態度就比較冷淡,甚至存在懷疑的態度,再加上農民要承擔很大一部分的社會保障投入成本,在集體經濟較薄弱的西部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負擔較為沉重。因此,農民在社會保障投入上就表現出現實“理性”的態度。而且,受到“二元社會”和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民認為社會保障是城里人的特權,離自己很遙遠。長期的農村社保缺位導致了農民社保意識的淡薄和社保投入的“理性”選擇。

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制度設計

在我國長期施行的二元經濟社會格局下,城鄉基本公共服務資源的配置是“區別對待”的策略,處于城鄉分割的狀態。因此,作為公共產品組成部分之一的社會保障顯現出城市偏向的制度安排,對于城鄉居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的重要內涵沒有體現出來。這說明我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發展才能使制度設計不斷成熟。那么,當前城鄉社會保障均等化的制度設計要把握幾個方面的認識:一是要以“底線公平”為基本理念,以公民的“基本需求”為基礎,對社會發展過程中處于困難群體整體利益的保障,是一種社會整體制度下的“適度公平”;二是要體現“國家責任主體”地位,城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要保障廣大保障范圍內的人能夠實現適度的“保障基本生活”的公平,它明確了政府與社會成員之間的責任關系,社會保障標準及其以下水平是政府“兜底”保障責任,這個保障水平是保障所有參保人員享有一致的權利,體現了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責任和關注重點(梅哲,2009);三是制度設計要正確處理“均等化”與“平均化”的關系,進行城鄉社會保障均等化建設,并不是要在現階段對城鄉公共資源進行簡單的份額等同的平均分配,而是從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關注機會均等和結果的相對均等并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動態和諧。因此,昆明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設計應是:以城鄉社會救助為基礎、社會保險為主體、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逐步實現城鄉均衡發展目標模式。

(一)以城鄉社會救助為基礎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設計社會保障制度,適合昆明市農村人口多、城鄉差距大、山區及少數民族貧困人口多、城市流動人口數量大、被征地人員再就業任務重等基本情況。應加快建立政府責任為主體、維持最基本生存為目標,以山區及少數民族貧困人口、城市流動人口和被征地人員等困難群體為重點,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以災民救助制度、救助利服務制度、社會補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城鄉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絡為基本載體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實施社會救濟,應以政府救助為主體,以社會互助為補充,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并以多種其他救助制度為配套,實現救助體制“各方聯動”、救助對象“全覆蓋”、救助標準“動態化”、救助內容“全面化”、救助工作“制度化”的目標(袁文全、邵海,2010)。

(二)以城鄉社會保險為主體

昆明市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以社會保險為主體,應以維持城鄉居民基本的生活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以豐富化的其他保險為補充,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多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當前應以大幅度提高農村居民和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險覆蓋率為重點,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以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村居民為重點,制定適應城鎮化過程中遷移人口就業特點和需求的政策,逐步將他們納入城鎮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體系;以逐步提升農村居民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為重點,切實解決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三)以城鄉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

社會福利服務旨在為提高和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及人們的全面發展而提供的服務。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推進和“橋頭堡”戰略的實施,昆明市的經濟社會將得到快速發展,人們對高質量生活的需求將不斷增長,社會福利服務在未來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應把社會福利服務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建立起覆蓋城鄉包括職業福利、家庭服務、社區服務和公益服務等基本內容的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使社會福利服務的保障范圍、準入條件、福利水平和資金管理等方面能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進行配套制度安排以統籌城鄉

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昆明市社會保障需要進行相關配套制度安排:一是盡快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相關制度;二是積極探索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保值、增值的高效運營方式;三是建立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增長機制;四是加快促進社會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發展;五是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普惠、就業培訓、創業扶持等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和貧困地區的扶貧開發制度;六是積極探索建立社會保障一體化管理模式。

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路徑選擇

昆明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總體上應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同步,與國家社會保障事業的整體建設相協調,與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障體系城鄉一體化的進程相適應。因此,首先應以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為重點,以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制度建設為核心,與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絡建設相配套,社會基本保障與集體保障、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及其他補充保障相結合,逐步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城郊及經濟相對發達的區縣,可以借鑒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經驗,全面開展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及失業保險;在傳統農業占主導及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的地區,重點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貧困地區,重點推行社會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此同時,要特別突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可先行制定適用于全市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工作,構建城鄉對接的路徑(袁文全、邵海,2010)。

(一)創新體制機制,加快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創新體制機制,是加快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城鄉社會保障均衡發展的當務之急。一是加快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低繳費標準、保障基本水平”的原則,針對城市低收入非就業人群和進城務工人員實行按年繳納或一次性補交基本養老費,由財政給予一定補貼的辦法實行;積極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包括被征地農村居民、村辦企業職工、村社干部、民辦教師在內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二是建立統籌城鄉的醫療保障體系。統籌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衛生部門管理的新農合、民政部門管理的城鄉醫療救助,從管理機構上實現城鄉保障管理機制“三合一”,從制度上建立城鄉一體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形成統籌城鄉、覆蓋全民的“大醫?!备窬帧H羌涌焐鐣kU經辦機構改革。改屬地管理為系統垂直管理,建立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實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五保合一等辦法,解決好多頭管理問題。四是促進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加速發展。完善財稅補貼和減免政策,激勵社會慈善組織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鼓勵商業保險參與“農?!睒I務,建立多元化、社會化的社會保障供給制度,以滿足城鄉居民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

(二)提高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管理水平,增強城鄉社會保障能力

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一要堅持以人為本,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加快社會保障機制由補貼供方向補貼需方、由定點供應向自主選擇、由實物補貼向貨幣補貼、由暗補向明補的“四個轉變”;二要建立規范的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逐步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三是創新部分社會保障項目籌資機制,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中政府、企業、個人等責任主體的職責,多渠道、多主體籌措社會保障基金,調動社會資源,最大限度地擴大社會保障統籌基金的規模。

(三)加強組織領導,構建高效運作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

一是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議事協調機構。按照“信息向中央集中,服務向社區終端派送”的原則,再造社會保障管理體制,解決好社會保障地區分割、標準各異等問題;二是積極探索建立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管理模式。實行機構整合,在市級統收、統一標準、統一核定、統一監管,建立政策“通道”和制度“接口”,健全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機制,使統一險種體系內可以隨參保人員身份的變化而轉移接續;三是增強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建設。其核心是推進社會保障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建設,健全街道、社區和農村鄉鎮的社會保障服務功能,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構建需求表達機制,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城鄉社會保障服務的失衡不僅表現在總量供給的不均等上,還表現在農民參保意識不高和供給與需求錯位上。這主要是由于在服務供給決策中采取政府“自上而下”的集中決策模式造成的。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社會公眾的有序參與是政府提供一視同仁公共服務的重要制度保障(王瑋,2009)。一是要為公眾參與決策提供多種便利暢通的渠道,建立雙向的溝通機制,使公眾需求和政府供給能有機銜接;二是要加大宣傳力度,消除農民對社會保障的片面認識,增強農民的參保意識,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梅哲.重慶市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研究[J].探索,2009(2)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6

關鍵詞:新農保;統賬結合;名義賬戶制;財務可持續性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2-0035-02

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全國10%的縣市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脑圏c工作,并提出在2020年覆蓋所有農業人口的目標,以著力解決農村養老保險發展落后的現狀。新農保制度的建立是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建設適度普惠型社會保障體系的標志性事件。

1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指導意見》規定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在資金籌集方面,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社會統籌部分由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其余50%由地方財政負擔。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目前設有每人每年100—500元五個不同的繳費檔次,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集體補助及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每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在養老金待遇方面,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養老年人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其中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但符合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

2 現行的新農?!敖y賬結合”制度模式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老齡化和人均壽命延長帶來巨大財政壓力

日益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對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帶來嚴峻挑戰,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我國農村地區的人口老齡化程度明顯超過城鎮地區,老年人口65%以上在農村地區,預計到2020年,我國城市化率在65%左右,農村居民人口在5億左右,需要新農保覆蓋的勞動人口約3億人,在2020年實現新農保人口全覆蓋時,雖然中央財政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東部地區補貼50%)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例僅僅1%左右,中央政府足以應對,但目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缺乏明確的制度保障機制。同時,我國地方財政資金的保障性較弱,在逐步推進和擴大新農保覆蓋面過程中,東部地區需要承擔50%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財政補貼的雙重壓力,約20億元左右;中西部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面對每年約6億元的財政負擔,資金支持后勁明顯不足。

根據精算,我國農村居民60歲時的平均余命為20.62歲,72歲時平均余命為11.86歲。但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以賬戶積累額除以139個月為標準,即農村居民從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在72歲時前期的個人賬戶資金既已領取完畢,也就是說政府必須額外承擔近12年的養老金支付,這勢必構成較大的隱形財政壓力。

2.2 個人賬戶中龐大的積累資金保值增值的壓力巨大

隨著新農保覆蓋面的擴大,采用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也越來越大。一方面,《指導意見》規定新農?;鹜顿Y收益率以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面對高通貨膨脹率,基金的收益率勢必難以抵擋通脹基金購買力的吞噬。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很不成熟,個人賬戶中的基金積累額如果用于資本投資,也難以確?;鸬陌踩院透呤找媛省A硗?,目前新農保制度主要實行縣級統籌,不僅制度管理分散且低效,甚至資金被貪污或挪用的風險也難以避免。

2.3 制度設計的激勵功能差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制度建立在農村居民自愿的基礎之上,個人賬戶的設計對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影響明顯。目前農民對新農保制度的參保積極性不高,個人賬戶激勵機制存在兩大缺陷。第一,新農保個人賬戶以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在目前高通貨膨脹率背景下,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加上對于制度存在一定觀望態度,所以部分農民不愿參?;蛘邽楂@得“額外的基礎養老金”而勉強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第二,雖然制度為鼓勵個人參保進行相應財政補貼,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財政補貼額度不僅缺乏吸引力,而且由于補貼資金不能繼承,如果參保人在參保不足15年時突然死亡,其繼承人所獲得的只是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等同于居民自我儲蓄若干年后以銀行的返本付息,在同樣情況下,農村居民更愿意選擇商業存款。

從新農保的保障水平來看,不僅目前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水平較低,而且即使參保人選擇最高繳費檔次每人每年500元,繳費年限達到15年,在2009年2.5%的利率水平下,以農村家庭人均居民純收入計算,全國總的養老金替代率也僅為28.72%。數據說明,最高繳費檔次帶來的低替代率難以保證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更何況目前大部分參保農民傾向于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

綜合考慮老齡化和人均壽命延長帶來的財政壓力,以及農民繳費能力有限、養老金水平較低、個人賬戶基金制管理成本較高等因素,我國的新農保制度現階段不適合引入完全積累型個人賬戶制,而應該采用 “社會統籌+名義賬戶”的制度模式。

3 名義賬戶制在新農保制度中的應用

3.1 名義賬戶制的內涵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瑞典、拉脫維亞、波蘭、意大利、蒙古歐亞六國提出了一種新的制度模式,即名義賬戶制(None-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簡稱NCD),它是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待遇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的混合模式。它從籌資模式看,它實質上是一種現收現付制,但它又同時模仿了基金積累制下的個人賬戶制度,區別于對資金進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這種賬戶僅僅是一種會計制度,并不存在實際的資金積累,避免了資金保值增值的壓力。從養老金的給付來看,雖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是“名義”性質的,但退休金的給付標準原則上卻是嚴格按“繳費確定型積累制”規則運行的。個人賬戶繳費的積累額、“名義資產”的投資增值、“名義資產”轉成退休年金的計算公式以及退休給付指數化的公式的綜合作用決定養老金給付的給付水平。

3.2 新農保制度中引入名義賬戶制的優勢

第一,從制度的長遠發展來看,名義賬戶制更具有財務的可持續性。一方面,名義賬戶制通過內部利率機制,自動適應繳費人數與養老金領取人數之間平衡的變化,并且其計發辦法與工資總額而不是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掛鉤,有利于適應農村的人口老齡化狀況。另一方面,名義養老金財富向終身年金的精算轉換,可以自動適應壽命預期的變化,有助于適應我國居民平均壽命延長的現狀。另外,名義賬戶制實行養老金的增長與我國GDP的增長相掛鉤,可以避免因為工資的非正常增漲而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

第二,從基金的運行風險來看,名義賬戶的建立可以規避資金貶值的風險。實行繳費確定型積累制的主要前提是需要一個比較發達的資本市場,我國不成熟的資本市場以及國際金融體系影響的加劇,很容易使得龐大的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縮水。而基金一旦遭遇風險,不僅影響當期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還會進一步造成養老金水平的代際不公。將新農保中的個人賬戶設為名義賬戶,個人賬戶的實際資金用于基礎養老金的當期支付或者政府對參保人個人賬戶的補貼,有利于避免基金保值增值帶來的壓力。

第三,從制度的激勵功能和保障水平看,名義賬戶制中個人賬戶利率水平參考農民平均收入的增長率或者經濟增長率而定,其吸引力大于積累制的市場利率,從而有利于擴大新農保覆蓋率或者提高參保農民的繳費檔次,并由此帶來兩方面的效益:不僅使得資金收入擴大,減輕基礎養老金的支付壓力,促進地方政府提高對農民個人賬戶繳費的補貼水平;而且繳費檔次的提高和政府補貼力度的加大,也有助于農民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的提高。

第四,從制度的管理成本來看,名義賬戶制的引入可以減少制度的管理成本。按如前所述2020年新農保覆蓋的勞動者大約3億人計算,不管參保人選擇哪一個繳費檔次,僅考慮為如此龐大的群體建立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度,都會極大的增加制度的管理和運行成本,同時繁雜的業務也會對本來經辦能力就不足的地方社保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而實行名義賬戶則可以省去一定的管理和運行成本。

3.3 新農保制度引入名義賬戶制可能帶來的問題

借鑒國外經驗,嘗試不同的制度運行模式,是我國面對人口老齡化壓力以及規避基金保值增值風險的可行道路。雖然名義賬戶制的引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但是也會面臨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第一,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戶采用完全積累制,現行的新農保制度是參考該制度的模式制定的,有利于制度的協調性和同步性,也便于兩項制度之間的基金轉換。如果新農保選擇名義賬戶制運行,則資金轉換時資金的到位可能會存在問題。第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時間較短,尚未積累足夠的相關歷史數據和經驗,再加上轉型時期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較大,合理確立名義賬戶中積累利率的水平難度較大。第三,名義賬戶的設立對信息的自動管理系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名義賬戶不存在實際資金積累,只是純粹的賬面記錄,從而難以建立“賬錢分離”的雙向監督模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容易出現人為的操作失誤或者故意篡改數據等問題。

盡管名義賬戶制并不是最完美的制度模式,也并不能完全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但它作為未來長期改革的一項重要過渡制度,對于轉型時期中國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引入名義賬戶制是我國新農保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理性選擇,未來我國儲蓄率和人口結構發生變化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制度進行適時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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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伯特?霍爾茨曼著,鄭秉文譯.養老金改革——名義賬戶制的問題與前景[M].北京: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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