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專利申請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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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利申請辦法

醫療專利申請辦法范文1

一、繼續開展全方位宣傳教育活動

為深入開展好以“文化、戰略、發展”為主題的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我區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圍繞工作重點,以創建知識產權示范區為契機,有針對性地開展了系列宣傳活動:

一是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活動。利用轄區固定宣傳欄,選擇人員密集地區張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宣傳掛圖;舉辦科普知識圖片展示活動,進一步提高了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營造出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宣傳工作的良好氛圍。在區機關人員中開展了“知識產權知識試題”競答活動;印發簡報12期,在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省亞太中心等網站刊登知識產權工作宣傳稿件48篇。

二是組織知識產權進校園活動。分別在省實驗中學和濟南大學舉辦“青少年科技創新與專利”專題講座。6月5日,時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實施整一周年,為全面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提出的“應制定并實施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計劃,將知識產權內容納入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的要求,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舉辦的“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師資培訓首站巡回講座”在我區經十一路小學拉開序幕。全區中小學科技輔導老師和部分學生代表300多人參加培訓。

三是兌現獎勵政策。召開全區中小學??萍紕撔卤碚么髸皶r兌現獎勵政策。隆重表彰獎勵2008年度在專利申請方面取得較好成績的學校、優秀科技輔導老師以及在省科技創新大賽中獲獎的中小學生。對轄區14所中小學校在校學生362件專利給予了補助,金額達3.62萬元。

通過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區營造出濃厚的創新發明的良好氛圍,為實現全年目標,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切實抓好知識產權示范區建設

今年3月,我區榮獲“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之后,我們立即對知識產權工作進行了全面總結;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強化工作創新、在促進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保障和知識產權服務上繼續加大力度,努力推動知識產權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是組織召開全區14個成員單位參加的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及時通報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商議知識產權示范區建設和加強合作的新途徑。

二是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完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制定了示范區工作方案。制定并準備出臺《濟南市區專利獎勵辦法》。

三是努力抓好為企業服務工作。緊緊圍繞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和有市場發展前景的企業開展全方位的服務。分別到省電力設備廠、省金州科瑞節能設備有限公司、濟南德華一機床設備有限公司和濟南大可汽車改裝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業現場調研,就科技創新和專利申請等方面內容進行深入交流座談。先后與轄區電力研究院、省優生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機床一廠等35家企業進行了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專利申請方面的動態并給他們送去省市區三級知識產權部門在專利工作方面的扶持及獎勵政策。

金鐘衡器、金州科瑞已提交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申請報告并積極做好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的前期籌備工作。有3家企業(個人)提交濟南市第四屆專利獎申報材料局。

四是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著手制定全區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三、全區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取得豐碩成果

我區依托青少年科技創新發明活動基地,在各中小學校舉辦科技節(月)活動,并組織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小發明、小創造活動。通過科技創新選拔賽,推選出了部分優秀作品,參加了省第24屆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我區選手經過現場展示、現場答辯,在初中、小學組創新項目評選中,取得2金1銀的優異成績(此組別,濟南市共獲金牌4枚,十四中學是初中組唯一的金獎),另外還獲得4個一等獎、6個二等獎和2個三等獎。

在第六屆省青少年機器人競賽中,我區選手取得3個冠軍(育文中學獲初中組、小學組常規賽冠軍,經五路小學和永長街小學聯隊獲VEX項目冠軍,獲得參加全國總決賽資格)、6個亞軍的優異成績。

在7月18日至20日舉辦的“尚德電力杯第三屆中國青少年創意大賽暨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活動總決賽”中。我區緯二路小學獲得“團體金獎”,其中6人獲得個人一等獎、4人分獲二、三等獎,2人獲得商標創意獎,3名教師分獲“百佳創新教師獎”。該校還被授予“全國太陽能試驗基地”。

四、全力抓好知識產權聯合執法工作

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對轄區商業流通領域中存在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重點排查,先后對八一銀座商場、國美、蘇寧電器、易初蓮花超市、世紀聯合超市等客流量較大的商場進行檢查,取得專利商品信息49件,對4件涉及兩冒的專利商品信息及時上報市局。我局還積極參加了市局法律事務處組織的在舜耕國際會展中心專利執法行動,對兩家涉嫌專利侵權的展品依法予以立案并進行調查取證。通過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增強了社會各界保護、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

年,按照《區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工作方案》的要求,重點是完善各項配套措施。

一是繼續加強基礎建設,規范工作程序。力爭出臺《區專利獎勵辦法

二是繼續抓好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好對流通領域知識產權培訓工作。

三是挖掘新的專利申請增長點,繼續保持專利申請總量持續增長,注重提高質量,提高發明專利申請的比例。

四是繼續做好服務工作。深入基層了解情況,根據各單位實際,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及時滿足企業提出的服務要求。協助企業做好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工作。同時,對申請專利的企業和個人實施獎勵,在我區形成良好的創新發明氛圍。

醫療專利申請辦法范文2

一、我國生物醫藥產業創新能力國際比較分析

(一)創新投入總體不足

從生物醫藥R&D資金投入來看,盡管我國近年有顯著增長,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差距仍比較大。與美歐R&D資金投入歷年總量相比,我國生物醫藥R&D資金投入仍比較低,僅為美國同期的2.7%—10.4%,日本的7.9%—16.5%,歐盟的2.9%—14.6%。同時, 我國生物醫藥R&D資金投入強度(研發資金投入強度=研發資金總投入/總銷售收入)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也比較大,一直徘徊在1.0%—2.5%之間,無顯著增長。

尤其是近四年,盡管R&D投入總量實現了顯著增長,投入強度卻不增反降。而美國生物醫藥產業研發資金投入強度穩步上升,保持在18.0%—20.0%之間。歐盟盡管近年來有所下滑,也一直保持在14.0%以上。

從研發人員總數來看,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研發人員總量與歐盟的差距逐步縮小,目前已初具規模優勢。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研發人員數量2011年達到11.9萬人,比1990年增長近8倍。2011年歐盟生物醫藥制造業研發人員為11.6萬人,比1990年增長52%。從研發人員投入強度(研發人員投入強度=研發人員總數/從業人員數)看,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也有縮小。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研發人員投入強度已由1990年的3.4%緩慢上升到2011年的6.6%,表明研發人員日益受到重視。同期,歐盟研發人員投入強度一直穩定在15%—19%之間,比我國高2—3倍。

(二)企業研發支撐能力較弱

我國生物醫藥企業擁有的科研機構比較少。2011年僅有25%的生物醫藥企業擁有科研機構,表明我國生物醫藥企業仍未成為行業創新主體。

在美國、歐洲和日本,企業是生物醫藥產業創新體系中的主導力量,尤其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占據著主體地位。美國生物醫藥企業在全球占據統治地位,研發投入占全球的3/4。歐洲生物醫藥企業也表現不俗,在銷售、科研投入和上市新藥等方面都有一些企業位列前茅。在全球研發投入排行前50名生物醫藥企業中,幾乎全被美國(18個)、歐盟(20)和日本(9個)所占據。

(三)創新成果產出較少

從新藥獲批情況來看,我國在創新藥物研發產出方面遠遠落后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在世界10大重磅炸彈藥物中,6個來源于美國,4個來源于歐洲。我國上市新藥多是進口或合資企業產品,少有的新藥也多為仿制產品,表明我國生物醫藥創新產出能力比較弱。

從生物醫藥專利申請數量看,我國生物醫藥專利申請量在經過1990—1998年緩慢增長后,自1999以來開始快速增長,至2008年已達1588件(占當年全球總量的20%)??傮w看我國生物醫藥專利申請基數仍較小,目前僅占全球專利申請總量的7%(11011件),美日歐分別占全球專利申請總量的53%(79989件)、14%(20565件)和19%(28646件)。

二、制約我國生物醫藥產業創新能力的關鍵因素

(一)醫藥體制制約嚴重

一是國產新藥不能及時進入醫保目錄。我國衛生部原全國公費醫療辦公室所制定的《全國公費醫療報銷目錄》中規定,國家一、二類新藥自動進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并規定了相應政策。后來修訂《醫保目錄》時,這些政策沒有延續下來,導致原創藥品難以進入醫院主流市場。

二是藥品定價機制不合理。目前,以降價為導向的我國醫藥招標制度使得原創藥利潤和生存空間受到嚴重擠壓。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藥品近八成的利潤都被流通環節占有,能夠用于研發的利潤少之又少。目前醫藥定價模式,未能充分考慮醫藥創新研發的成本,不利于鼓勵新藥研究與開發。

(二)新藥審批政策不夠完善

目前,西方發達國家新藥在新藥臨床前、臨床研究階段和注冊審批的過程中就審批,并針對性地出臺了激勵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的政策。與此相比,我國新藥藥品審批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信息溝通不順暢、審批周期冗長、審批主體的責任缺失等問題,對我國生物醫藥創新造成較多的不利影響。

首先,信息溝通不順暢。我國新藥申報人與審評機構之間只能進行文件往來,不利于良好的溝通。新藥申請企業都要求多次不斷的補充、修改申報資料,甚至有時還會增加不必要的爭端。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申請人無機會向審評機構詢問自己的設計是否合理,因此也不可能得到具體的指導意見。

其次,審批周期冗長。在美歐日韓印等國,新藥臨床試驗審評時限都在1-2月左右。而我國審評時限通常在八個月以上,對于新生物制品,甚至長達一年以上。兩者相較,僅僅臨床申報這一環節,國內審批時間比國外耗時5倍。這嚴重推遲了新藥進入臨床研究的期限,進而延長創新藥物研發的周期。

此外,審批主體的責任缺失。我國新藥審批結構及專家更多把自身定位是“審批者”而不是“審批者+指導者”,目前藥品注冊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尚未出現新藥研發指南文件,這也加大了我國新藥研發的盲目性,進而導致我國藥物研發始終處于低水平狀態。

(三)知識產權保護不力

我國專利等相關法律和制度建設起步較晚,對創新藥物研發的保護和激勵作用仍不夠。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不但阻礙了新藥品的開發創新和技術交流,而且導致違法違規仿制藥品的泛濫。我國藥品侵權案件普遍存在審判周期長、維權成本高、處罰力度不夠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了企業對創新預期的自信心,從而影響資金投入力度。另外對于國外企業而言,由于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不利于國外生物醫藥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和轉讓。

其次,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利于創新藥物的保護?!秾@ā?、《商標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實施以來,雖然我國采取了一系列的宣傳和普及措施,但成果不大。仍有不少醫藥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知之甚少,重成果,輕產權的現象普遍存在,許多發明和創造得不到有效的申報。據統計,我國已有900多種中藥被國外企業搶先申請了專利。

再次第三,藥品專利審批時限和公開制度有待完善。我國專利審批期限過長,對申請人來說費時費力,亦不利于申請后、授權前對技術秘密的保護。與美國《專利法》相比,我國《專利法》對于醫藥專利的保護尚趨于保守,限制性的條件很多,不利于生物醫藥企業技術創新。另外,我國采取“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導致如果專利申請最終不能獲得授權,申請人的技術秘密則因已經公開而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且容易被他人仿制。

(四)產學研創新體系尚待完善

在發達國家,生物醫藥產業研發的主體是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主要從事基礎研究。而在我國,生物醫藥研發的主體是國家所屬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企業多是出資方和參與者。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制藥企業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和合作,導致了創新藥物研發與市場需求脫節、研發成果得不到產業轉化。

一方面,科研機構難免重學術輕市場,導致新藥的研究開發很難把握市場方向,容易出現研發上市的新藥與患者需求錯位的問題,部分科技成果缺乏產業化的意義和可行性。另一方面,科研院所由于資金短缺或項目往往以單純完成科研任務為主,致使項目進展較慢,市場轉化率低,轉化速度慢。

此外,研發主體錯位導致基礎研究經費過少,不利于生物醫藥行業原始創新的產出。據統計,2000—2011年我國科研機構在醫藥基礎研究階段的支出占總支出平均為16%,應用研究為25%,試驗發展為59%。按照國際慣例科研機構從事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比例分別應為55%和41%。

三、政策建議

(一)深化醫藥體制改革,優化創新環境

一是鼓勵創新藥物納入醫保目錄。一方面,開辟創新藥物綠色通道。盡快出臺符合我國國情的新藥優先進入醫保目錄的相關政策,提高企業從事新藥研發的積極性。科學制定新藥進入醫保目錄的標準和時機,爭取一類新藥和國內獨家新藥品種以最短時間進入國家醫保目錄。另一方面,積極探索藥品引入談判機制。加快研究制訂藥品談判機制的有關規則和辦法,建立由政府、保險部門、企業等多方參與的工作組織體系。促成多方博弈,確定談判準入的條件,推動創新藥物進入醫保目錄,為創新藥物實現市場擴容提供一條有效途徑。

二是完善藥品定價機制。首先應加大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力度。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商業賄賂違法違規行為,削減不正當的價格差異和虛高價格,消除流通企業虛高利潤,創造利于醫藥企業創新藥品的外部環境。其次完善專利藥品單獨定價政策。在全面參考藥物經濟學證據的前提下,為新藥的額外價值制定合理的額外價格。

(二)完善新藥審批機制,促進新藥市場轉化

一是提高“新藥”標準。嚴格新藥定義,提高藥品標準,從實質上鼓勵生物醫藥創新。明確新《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對新藥的界定,逐步與國際通行的NCE標準接軌,提升我國創新藥物研發國際化水平。

二是完善創新藥物上市審批的程序。細化特殊審批藥品遴選原則,縮短特殊審批資格審批時限,以期更好地達到激勵創新制度設計初衷。適當加快對新藥一期臨床申請批件的審批時間,爭取做到與國際接軌。

三是加強申報信息有效溝通。一方面審評機構重視高效的溝通交流,建立多種溝通交流平臺,為新藥申報交流創造條件。另一方面,新藥申報人適時提出待溝通的問題,明確關鍵問題。充分準備交流雙方內容,促成有效溝通。

四是加強新藥審批科學指導。積極制訂全面、詳細、有可操作性的新藥研發指南。指導企業及時了解新藥研發的國際最新技術要求及標準,促使企業新藥研發更具針對性,避免新藥研發的盲目性和低水平。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藥物研發

一是加強專利司法保護力度。盡快建立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專利侵權賠償體系,加大專利司法保護力度。降低醫藥企業維權成本,加大藥品侵權處罰力度。同時,強化現有生物醫藥行業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重點積極引導科研機構管理人員和企業研發人員,使之提高防范意識。

二是細化專利審查標準。建立針對藥品各領域自身特點的審查標準,明確生物藥品審查。簡化創新藥物專利申請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激勵企業從事創新藥物研發活動。

三是完善醫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強與生物醫藥強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密切關注世界知識產權法律、政策方面的動態。積極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完善我國生物醫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立有利于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激勵機制等。

(四)理順產學研創新體系,培育企業創新主體

一是深化大學和科研院所科技體制改革。首先,加強與醫藥生產企業合作。根據科研機構與生產企業實際的經濟、技術、合作歷史及風險承擔能力,采取多種合作方式,以共擔分險,互惠雙贏甚至多贏。其次,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動和評價機制。設定適度的科研目標,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規定挑戰性的工作任務,實現資金、人才、技術和管理等要素的最佳結合。激發科研人員致力于創新藥物研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注重科研成果中長期效益。

醫療專利申請辦法范文3

關鍵詞:科技創新;競爭力評價;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03 文獻標識碼:A

1國家中心城市科技創新競爭力對比研究

1.1廣州科技創新投入的評價研究。

在研究廣州科技創新的投入時,我們所采取的數據是2009年所公開的數據,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并使用SPSS統計分析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選取的評價指標為每萬勞動力的RD人員數等五大指標,通過分析研究得到以下的分析結果(表1)。

從分析結果上來看,廣州市與上海和北京這兩大國家中心城市的差距還是比較大的,科技投入的得分與上海相差2.08,與北京差距更大,并且各項科技投入的指標也都是要遠低于上海和北京的。從歷史數據來看,無論是地方財政的科技投入,還是RD的人員數以及RD的投入經費,上海、北京以及深圳都是一直領先于廣州的,近些年來,廣州已經逐步的加大了對科技創新工作的投入力度,但要想更大限度的吸引科技人才來到廣州,從而縮小與其他領先城市的差距,還需繼續加大地方財政的科技撥款;另外,從分析結果上來看,廣州和蘇州、杭州的分值是比較接近的,但是廣州的每萬勞動力中的RD人員數還是要低于蘇州的,并且在其它的科技投入的指標上,廣州市也沒有明顯的優勢。與杭州相比,廣州的地方財政科技撥款所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是處于劣勢的,并且每萬勞動力中的RD人員數也是略低于杭州的,因此廣州市應提高每萬勞動力中的RD人員數。

1.2廣州科技創新產出的評價研究。

在研究各城市科技創新的產出時,我們對各城市的專利申請總量、授權總量、發明申請專利總量、發明授權專利總量、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發明授權專利占全社會授權專利的比值、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值、技術輸出合同成交額以及擁有國家科技獎勵數量等九大指標進行因子分析,可以得出三大因子F1、F2、F3,因子F1是由發明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授權量、技術合同成交額、國家科技獎勵以及發明專利授權量占全社會授權總量的比值等五個指標所組成的,F2則是由專利申請總量、專利授權總量以及高新技術產品產值所組成的,F3則是由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值構成的,之后在通過計算各因子的信息貢獻率的加權值就能夠得到各個城市的科技產出的綜合得出,分析結果見表2。

對所得結果進行分析,廣州市的整體排名僅在第八位,與上海、北京、深圳這三大城市有較大差距,與蘇州、天津、哈爾濱和南京這四個城市得分較為接近。因此廣州市在科技產出方面,發明專利的申請量、授權量以及技術合同輸出的成交額的數量都還是比較少的,特別是廣州市發明專利的授權量所占全社會專利授權量的比值這一數據,數值過低,嚴重的影響了廣州市科技產出的排名。

2提升廣州科技創新競爭力的對策和建議

2.1提高地方財政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力度,建設科技投資融資平臺。

首先廣州市應做的是提高地方財政科技創新工作的投入總量,拓寬科技創新工作的開展空間,只有具備了足夠的財力保證,才能真正的做好技術創新工作,實現所制定的科技發展策略,推進全社會的科技發展。當然還應保證財政投入的強度,提高財政科技創新投入所占的比重。其次就是要建立一個科技投入以及融資的平臺,地方政府在此項工作中應起引導作用,不斷的引進創業投資企業,拓寬企業科技研發的投資和融資的渠道,聯合銀行以及券商等共同創建這個平臺,從而為廣州市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強有力的財政支持。

2.2完善科技人才結構,重視對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

制定人才培養計劃以及相關的優秀科技人員的引進的優惠政策,提高對廣州市大專院校重點專業以及重點學科的扶持力度,培養重點學科的帶頭人,對于從外地所引入的科技人才,應能夠解決其養老、社會、失業、醫療、住房等“五險一金”的實際問題;制定科技人才培養的專項計劃,利用好國際科研合作基地以及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等一批比較優秀的專家和學者,從而不斷完善廣州市的科技人才結構,創建一個先進的科技創新人才團隊。

2.3加大對科研項目的扶持力度,鼓勵自主和原創的研發活動,提升專利產出能力。

在對重點科研項目進行管理時,應健全其體系、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管理辦法,重視自主研發工作,并設立相應的科技獎勵專項以及重大科技成果推廣基金,廣州市的專利推進工作應與科技創新項目的開展和實施有機的結合,在科技創新工作的考核指標中也應納入專利產出的情況。為促進專利產出的雙向推動模式,應引導各個科研單位開展有利于產出專利的科研項目,并對項目進行嚴格的考核和驗收以促進科技創新能力。

2.4為完善技術市場交易平臺,應加快技術成果的轉化力度。

充分的依托現階段已經較為成熟的華南技術轉移服務平臺,重視技術合同登記、技術難題招標以及技術成果管理等工作,創建一個公共技術交易平臺,保證技術與科研資金有效結合,從而加快專利成果的轉化以及科研技術的轉移速度;另外,還應建立產學研合作交流平臺,聯合各大院校和科技研究所進行科技創新工作,保證研發的成果和研究技術能夠有效并且科學的向企業轉移,從而使技術成果真正的做到規范化和市場化。

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對國家中心城市科技創新競爭力對比研究以及提升廣州科技創新競爭力的對策和建議兩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通過將廣州市與我國重點城市的科技創新競爭力所進行的對比和分析,真正的認識到廣州市科技創新工作的優勢和劣勢,并借鑒其它城市在提升科技創新競爭力方面的先進經驗,這樣才能找到提升廣州市科技創新競爭的對策和方法,從而真正的完善國家中心城市科技創新競爭力的研究方法和評價體系,從而推動我國國家中心城市的科技創新競爭力的研究工作。

參考文獻

[1]陳志.中國副省級城市綜合競爭力評價與比較[J].商業研究,2007.

醫療專利申請辦法范文4

2005年科委科協簡要總結

一、組織實施科技項目

1至10月,完成國家級、市級、區級各類項目197項(包括農醫類)。復審驗收跟蹤項目66項。完成262家科技企業換發證工作。其中:

申報國家級各類項目25項。申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計劃19項;申報國家級新產品1項;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2項;申報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3項。

申報市級各類項目93項。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計劃32項(9項獲資助),上海市重點新產品計劃9項(其中4項獲資助),上海新市火炬計劃7項,組織認定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21項;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再創新計劃項目2項;上海市重點科技攻關項目6項;上海市科技進步獎5項(獲二等獎1個,3等獎1個);組織認定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10家(其中首批獲批7家);上海市科技創新人1人(神力)。

立項并實施區級各類項目79項。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計劃8項;認定15家企業為奉賢區高新技術企業;區高轉項目5項;創建區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5個;區級科技發展基金立項46項(農醫方面)。

完成其它各類復審、驗收、跟蹤項目66項。創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奉賢)基地1個;配合市科委完成上海市種子資金項目驗收6項;配合市高新辦完成現有51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復審工作(其中:48家企業通過復審,3家企業自動放棄);完成國家863計劃執行情況跟蹤調查1項,國家星火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跟蹤調查2項;完成項目鑒定5項,成果登記3項。

完成各類科技計劃統計。完成262家科技企業的網上年檢工作,換發科技企業聯系服務證267份。完成完成2005年奉賢區春季網點土利用動態監測簡析。

二、推進知識產權工作

至9月底,專利申請量640件,完成年指標任務的128%;辦理專利申請專項資助22項,資助經費14600元;確定區第二批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2所;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26項,技術交易額3072萬元;更多經典盡在組團參加《2005年中國國際專利技術與產品交易會》,有4項新技術成果及產品獲金獎。

2006年工作思路

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科教興市主戰略,繼續推進《奉賢區科教興區規劃綱要(2005年-2010年)》和《奉賢區科技興區推進計劃》,努力營造科技創新體系,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大力推進知識產權戰略,落實科普“六進”工程,提升全民科學文化素養。

科技工作目標任務:

申報、落實國家級、市級各類科技項目130項以上(不包括區級項目),同比2005年118項遞增10%左右。其中:

——申報國家級各類科技項目不少于20項。其中國家級創新項目12項,國家級新產品1項,國家級火炬項目2項,其它5項;

——申報市級各級科技項目不少于80項。其中市級創新項目12項,市級新產品6項,市級火炬項目6項,市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20項,市級農業攻關項目6項,其它30項;

——落實區級各類科技項目不少于32項。其中:區級科技領軍企業1-2家,區級創新項目15項,區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5項,其它10項;

——農醫類科技發展基金項目不少于45項。其中農業類30項,醫療等其它行業15項,繼續支持農業科技特色示范基地若干。

——新認定市級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10家、區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12家,通過重點扶持,爭取在2006年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產值達130億,比2005年100億左右增長30%,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由2004年13%增長至15%。

——實施科技“小巨人”扶持計劃。每年挖掘并著力扶持10家銷售額800—1000萬左右、科技含量和利潤率高、市場前景好的科技企業,爭取在3年之內形成一批5000萬元銷售以上規模的民營科技企業。

——知識產權專利申請不少于600項,申報市級專利培育試點企業5家,爭創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1家。申報并爭取批準上海市著名商標1個以上(原我區全國馳名商標1個,市著名商標9個,今年申報5個還沒結果)。爭取上海市名牌產品1—2個(原我區有市名牌19個,今年申報4個,還沒結果)。

——申報市級專業科普博物館2家。(其中:化妝品行業1家,食用菌行業1家),爭創市級科普基地2個,創建區級科普示范工程12個;

——進行各類科技培訓不少于2000人次。

為實現上述目標任務,需要抓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一是擬在2006年年初,由區委、區政府召開全區科技大會,表彰科技“五大獎“,按照科教興區綱要,總結2005年科教興區工作,布置2006年工作任務;二是出臺《奉賢區科教興區戰略配套政策》(領軍企業、小巨人企業、科技發展基金、專利基金等六個管理辦法),使全區科技型企業申請各類區級項目或資質認定,有明確系統的了解和掌握;三是利用科普“六進”工程、“科普宣傳周”、“三下鄉”、“科普教育基地”等載體和陣地進行全民科普教育;四是發揮媒體作用,利用現有的科技網站、科技刊物、科技天地、電子大屏幕和科普畫廊等有效的宣傳陣地,積極宣傳科技政策、法律、法規,培育企業科技創業文化,優化科技環境,不斷提高全民的科技意識。

二、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推進產業化進程

積極支持科技創新,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依靠現有的各類科技資金支持,為科技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保障,加快推進科技企業產業化進程,提升科技產品水平。

一是實施科技興區推進計劃。緊緊圍繞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實施科技興區規劃綱要。按照“分類指導,分期實施”的要求,形成并實施2006年科教興區各部門年度工作要點和目標,進一步構建社會所需,政府所能的全區科技創新體系,優化創新、創業環境,發揮科技進步對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支撐作用。二是認真組織科技項目。堅持突出重點(領軍企業、小巨人企業、市區高新技術企業、中小型科技企業四個層面)培育特色項目,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科技部和市科委各類政策,了解掌握全區科技型企業發展態勢和主要行業發展勢趨,為區政府提供建議;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使一批科技企業獲得科技創新基金(資金)的資助,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成果轉化提供一定的資金保障,促進科技企業產業化。三是打造科技領軍企業。按照我區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年內培育1-2家科技領軍企業,鼓勵支持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實現“產、學、研”一體化,帶動一個行業、一個產業科技進步向縱深推進。四是培育科技小巨人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每年政策聚焦10家目前1000萬左右銷售高科技含量,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3年內可成長至4000—5000萬銷售企業。五是支持社會事業類科技項目。關注農業科技特色基地建設,發揮農業、醫藥等傳統基礎業科技方面的軟課題研究,重點幫助農業種、養植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和推廣。

三、推進知識產權工作提升專利申請的量和質

圍繞實施科教興區的主戰略,以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為抓手,積極鼓勵發明創造及自主創新,加快知識產權傳播、服務中心建設,為推動科技、經濟的發展提供有效服務。

一是實施知識產權行動計劃。全面貫徹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我區2005年至2010年“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研究具有知識產權產業化發展情況,掌握信息動態,把握工作重心,使知識產權工作與“科教興區”戰略的總體部署相適應。二是促進知識產權對創新體系建設功獻率。要以構建科技創新體系為目標,促進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科學普及和技術轉移服務。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為突破口,產學研結合,大力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努力提升我區專利申請的量和質。三是加大執法力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長效機制,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整體合力,增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能動性,抵制非法專利產品流入市場,積極主動介入糾紛調解工作,保護專利產權,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四是發揮服務中心功能。通過知識產權服務中心這一平臺,構筑一條面向基層、面向企業的便捷通道,方便專利的檢索,開展持證上崗培訓,確保專業人員的工作水準。舉辦大型知識產權論壇報告會。

四、開展豐富多彩活動推動科普事業發展

以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主要內容,開展系列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科學文化素養和對依靠科技進步的認識,推動科普事業的發展。

醫療專利申請辦法范文5

自1992年國務院頒布《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來,我國的中藥生產企業一直把中藥保護作為主要的市場“維權手段”。截至2007年6月,國家共頒發了2891張《中藥品種保護證書》。其中,10家企業的6個品種獲得了國家中藥品種一級保護;1285家企業的1584個品種獲得了國家中藥品種二級(初次)保護;527家企業的624個品種獲得了國家中藥品種延期保護,中藥品種延期保護率達到35.35%。另外還有1713個中藥品種文號被中止。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實施以前,我國銷售過億元的中藥企業很少。1993年實施《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后,截止2005年底統計,有45個獲中藥保護的單一品種銷售額超過億元,6個超過5億元,3個超過10億元。目前,在全國中藥企業50強中, 45家都有中藥保護品種。

1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已逐漸形成體系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行政保護,1993年1月1日實施的《專利法》的司法保護,對中藥品種形成了“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按照不同的執法主體、保護人所享有的權利,筆者把這一體系分解為兩種模式、7種工具(見表1),然后對中藥品種保護進行比較分析。表1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兩種模式、7種工具”(略)

2 為什么企業首選“中藥品種保護”

許多學者對《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宗旨進行了研究,形成了兩種共識:①中藥品種保護制度不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性質特征,它所保護的客體“是某些中藥的在先生產廠家的一定程度上的有條件的獨占生產權”[1],或者說是“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設立的初衷并不是創設新類型知識產權,而是一種生產中藥品種的市場準入”[2],所以不能稱其為“中藥知識產權保護”。②中藥品種保護實質上是知識產權中商業秘密的保護形式,應屬于現在的商業秘密保護。

既然中藥品種保護不是知識產權保護,為什么中藥生產企業普遍把中藥品種保護作為最重要的保護工具呢?

筆者認為,解析這個問題可以有兩條不同的途徑?;蚴钦驹谡咧贫ㄕ叩慕嵌?,即政府的角度,從制度設計上去解析,叫做“俯視”;或是站在政策執行者的角度,即企業的角度,從政策應用上去解析,叫做“仰視”。多數學者是從政府的角度進行分析研究的。但是,“企業創造經濟,政府創造環境”。企業是國家創新的原動力,政府設計制度的目的應該是引導、鼓勵、促進和保護這種“原動力”。因此,關注企業對國家政策的理解,并巧妙地執行,正是政府制定政策時必須考慮的內容。所以,筆者擬從企業的角度予以探討。

3 對企業保護需求的分析

高度依賴專利藥品和對專利藥品高度壟斷,是現代醫藥工業最大的特點之一。同樣,我國的中藥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也有“與生俱來”的迫切需求。政府對這種利益的訴求是“鼓勵創新”,企業對這種利益的訴求是,希望通過政府的行政或司法保護,獲取最大的市場壟斷空間。

政府和企業的立場不同,角度不同,利益訴求不同,決定了他們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彼此之間的一種“交換關系”。比如,在回答什么是專利的問題時,有的學者解釋為:“專利就是國家和技術發明人簽訂的一種合同。國家同意發明人在一定期間內擁有對該技術——包括產品和方法——排他的使用權。作為交換,發明人必須將其技術發明的內容詳細地公諸于世,讓他人有參考研究和進一步做出新發明的機會?!盵3]清晰地理解這種“交換關系”,在政府的保護制度設計中是十分必要的。

隨著國內中藥產品市場競爭的加劇,中藥生產企業越來越感到需要用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越來越主動地謀求法律和政策的保護。這種謀求有兩個特點:①企業在選擇保護方式時具有主動權。在前述的7種工具中,除了“新藥監測期保護”可以自然生成,中藥品種“同品種保護”帶有一定強制性外,其余都是非強制性的,都是由企業自主選擇的。②企業在選擇保護方式上,算的是“經濟帳”,是“綜合經濟效益”。中藥保護帶來的市場利潤必須大于企業投入的申請保護成本。

對企業而言,最理想的保護方式是:保護力度最大、保護時間最長、保護成本最低廉、保護操作最容易。企業會對政府所有的保護政策進行比較和研究,非常實用地去利用政策。當發現可供選擇的工具無法同時滿足上述4個條件時,就會找尋最佳的組合來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4 企業選擇保護工具時的4個因素

盡管現在企業可以利用4種工具保護中藥品種(見表2),但筆者僅擬對“專利”和中藥品種保護2種工具進行比較,以分析企業在選擇保護方式上的思維方式。表2 中藥品種保護的4種保護工具比較(略)注:表示程度

4.1 “保護力度”因素分析

從司法角度講,專利保護具有法律上的專有權和財產權特征,是典型的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知識產權就是一種獨占權,具有排他性[2]。所謂的獨占權應具備4個要素:①權利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②權利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自己許可行使權利,一旦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救濟;③權利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權利;④權利人可以轉讓自己的權利。因此,專利保護是中藥品種保護中“力度”最大的工具。但是,為什么企業在選擇保護工具時首選中藥品種保護的方式呢?

藥品是特殊商品,國家施行的是藥品批準文號許可的管理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生產藥品的申請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包括藥品檢驗機構對樣品進行檢驗),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該藥品一個表示同意生產銷售的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批準文號……藥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該藥品?!薄芭鷾饰奶枴本秃帽仁轻t藥產品的“出生證”,沒有“批準文號”,任何醫藥產品都是無法“誕生”的。同時,國家“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的這一特點,使制藥生產企業通過兩條途徑實現所謂的市場“排他”。①通過司法的手段——專利來實現;②通過行政的手段——批準文號來實現。在第一種途徑中,盡管企業是通過申請專利、專利授權、專利維權的路徑實現保護,但最終還是要落到阻止侵權產品“誕生”批準文號,取消侵權產品的批準文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行政審批藥品批準文號。涉及專利問題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的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對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或者聲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網站予以公示。藥品注冊過程中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按照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解決?!痹谥兴幤贩N保護問題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藥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已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自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決定期間,暫停受理同品種的仿制藥申請?!薄端幤纷怨芾磙k法》進一步鼓勵和保護創新。明確規定:“中藥保護品種申請受理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品種的仿制申請?!边@將從根本上杜絕保護品種被仿制。其次,停止中藥產品簡單的改劑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問題。規定:“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由原劑型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申報”,即改劑型的前提條件是,只能改變本企業相關產品的劑型,不能通過簡單改劑型去仿制別人的產品。

總之,藥品作為特殊商品的“排他”,可以不經過司法的途徑,但卻繞不開行政途徑。因此,中藥生產企業總是把中藥品種保護作為首選工具。目前,許多企業在開發新的中藥時已經開始注意使用專利工具進行保護,但對已經上市的中藥品種基本還是采用中藥品種保護工具進行保護。盡管很多中藥品種不是獨家的,但生產該品種的企業越少越好。所以,他們寧可容忍保護的受益者是一個群體(過去的規定是10個文號以內),但必須阻止新的加盟者。對于藥品這一特殊商品,專利保護中的“可轉讓”要素無實際意義,因為藥品的批準文號是不容許隨意“轉讓”的。

4.2 “保護期”因素分析

專利的保護期是20年,看似很長,但依據現行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從理論上計算,最長可達到74年。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中藥一級保護品種分別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為七年?!钡谑鍡l規定:“中藥一級保護品種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護期限的,由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滿前六個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序申報。延長的保護期限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審評結果確定;但是,每次延長的保護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批準的保護期限。”第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可以申請二級保護:(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品種或者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品種……?!钡谑鶙l規定:“中藥二級保護品種在保護期滿后可以延長七年?!奔偃缫粋€中藥品種首先獲得了30年的一級保護,則可在30年期滿后申請一次延長保護,最長的期限也可以是30年。在第二個30年到期后,則可以降為二級保護,再次申請7年的保護。爾后,亦可以申請二級保護的延長保護7年,因此,理論上計算保護期為74年。

即使不按上述理論計算保護期,而按實際的二級保護來分析,企業在保護公告前6個月申請中藥品種保護后,按照新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已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自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決定期間,暫停受理同品種的仿制藥申請”,這樣,企業實際獲得的保護期最少是7.5年,加上延長保護的7年,為14.5年。結合產品一般的市場生命周期,14年的時間也是足夠長的期限了。而專利的保護期是從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對于新藥來說,專利的申請始于新藥的開發階段,離獲得藥品的批準文號至少要3年以上的時間。同時,專利起效時間是在授權公告日之后,從專利申請日到公開日再到授權日要3~6年的時間。一個新藥上市后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實際上也只有14~17年左右。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第五條規定:“依照本條例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必須是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品種。”也就是說,對于試行標準的新藥是不能采用中藥品種保護的,所以,企業只能采用專利工具進行保護。但對于已經上市的、具有正式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品種,企業還是會首選中藥品種保護進行保護,而對14.5年的保護期限也是基本“滿意”的。

4.3 “保護成本”因素分析

“保護成本”分為申報成本、年交納費和維權成本費三部分。專利的申請費用大約4000元,年交納費在4000元左右,維權成本費不確定,但一定比較高。中藥品種保護的申報費用在2003年以前是比較低的,有些幾乎類似于“登記制”只做申報資料的審查。2003年中保辦發[2003]013號文件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要求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企業必須提交17個規定的申報文件。對許多沒有進行過嚴格的藥理藥效學考查和臨床試驗的品種而言,申報費用最低也應該在50萬元以上。中藥品種保護的年費為7500元。因其維權行為主要是政府行為,所以維權成本費并不高昂。

總之,中藥品種保護的前兩項成本是遠遠高于專利工具的。但為什么企業仍然要選擇中藥品種保護方式呢?一是維權成本費的差異,另一個就是企業在中藥品種保護申報成本削減上與“中保辦”存在一場博弈。例如,“中?!币蟮呐R床試驗是參照中藥新藥三期臨床試驗的方式。一個“參照”二字就給企業提供了五花八門的削減成本的“機會”。毫無疑問,造假和偽造申報資料是成本最低的。

4.4 “保護操作”因素分析

從保護的技術操作上看,對于中藥生產企業來說,“專利”操作顯然比中藥品種保護操作難度要高,其申請資料都在藥業技術操作的范疇內,而專利的技術操作需要有法律的知識背景。所以,企業多數會選擇中藥品種保護的形式。

【參考文獻】

[1] 于培明,宋麗麗,岳淑梅.現行中藥品種保護定位問題探討[J].時珍國醫國藥,2005,16(5):434-435.

醫療專利申請辦法范文6

上述指標和范式的盲區源于對就包括申請在或已在“創業板”掛牌的企業以外的本應正常且可持續發展的企業或組織事關政策投機、權力博弈、環境惡化、勞資矛盾激化、濫用公共資源、購買力分布不均、非市場經濟遞減值等方面的“績效”進行正確估算的漠視。

因此,我對在創業板掛牌的企業被冠以“高成長性的企業代表”、“承載著中國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希望”等說法之態度是有保留的。于創業板迎來限售股解禁洪流之際,對創業板掛牌企業的高管辭職套現潮的涌現,我也并不覺得有多么的不可理解。

創業板公司治理固化的制度弊端的確是這股高管辭職套現潮的重要原因。以證監會頒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2009)(簡稱《辦法》)為例。作為創業板掛牌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之一,在未徹底搞清楚何為完善的公司治理之時,證監會罔顧企業真正成長與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以本不該出現的說一不二的口吻,通過《辦法》硬性要求欲上市掛牌企業“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殊不知因時空背景變化必發生變化的具體指標量值與不必因時空背景變化而變化的“持續增長”不能相提并論,天下也沒有哪一種公司治理結構能長期將二者包容于一體。絕對意志才能感知的這種所謂數據的“美感”和現實世界的真實演化其實一點關系都沒有,法定化這樣的數據究竟對企業、對投資者、對國家、對更廣大的利益相關者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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