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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范文1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評 析
實際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也是完全照搬《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該辦法第38條規定,“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只不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做法更惡劣:將“親屬”變為“近親屬”,同時將人數減為“2人”。筆者推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采用限制計算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兩點:第一點,如果不限制計算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費用,那么醫療機構的費用負擔將更重,當然這一點并不是非常重要;最重要的是第二點,如果不從金錢上限制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的人數,那么很可能出現因患者近親屬人數過多而出現針對醫療機構的暴力事件,妨礙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活動,甚至可能威脅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固然,適當限制一下人數是必要的。我國實踐中也的確發生了許多因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聚眾鬧事的情形。但問題是,將親屬限制為近親屬,將人數限制為2人卻有一些不合理性:首先,如果受害患者沒有近親屬怎么辦,因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實踐中可能,受害患者并沒有上述近親屬而只有其他親屬,那么依據條例本條第1款的規定,這些非近親屬的親屬要自己掏腰包去參與處理醫療事故;其次,將計算費用的人數限制為2人,明顯不符合我國的倫理觀念與家庭成員范圍的大小。通常來說,如果一個已婚患者在外地遭受醫療事故,在我們中國人的觀念中,其配偶、子女、父母中都應當趕到,以各出一人為準:配偶一人、子女一人、父母一人,共有三人,顯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3人”正是出于這種人道主義的考慮,為什么在21世紀制訂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反而在這方面比上個世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更加倒退呢?對這一規定筆者的評論就是一句話:“始作俑者,其無后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條第2款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也就是說,患者在外地因醫療事故而死亡,醫療機構賠償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只限制于“配偶和直系親屬”中的兩人,相比較第1款而言,這一款的規定更是缺乏最基本的人道主義。如果一名家境貧寒的成年患者因醫療事故客死異鄉,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款的規定,只能是他(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中的某兩個人去參加其喪葬活動,要是這個倒霉的家伙連配偶或直系親屬都沒有的話,那么除非其他親屬自己掏腰包主動前往,否則沒有人參加喪葬活動。
「條文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評 析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起草過程中,就醫療事故賠償費用是否采用一次性結算的問題曾經產生過爭論。有的人認為,醫療事故賠償費用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項目與標準一次性計算清楚,并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進行一次性支付,這樣才能防止醫療事故久拖不決,避免患者及其家屬經常來找醫療機構的麻煩,影響正常的醫療活動。而有的人認為,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有的是可以當時發現并給予相應的賠償費用,但還有些是隱性的損害,其后果可能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如果采用一次性結算,則對于這些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現象出來的損害就無法給予補償,因此建議采用分期計算、分期支付的辦法,這樣計算出來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費用才比較準確。顯然,就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言,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筆者認為,采用醫療事故賠償費用一次性結算存在的最嚴重的缺陷就是:因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造成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此在某一損害賠償計算基準時上確定的給付沒有死亡的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金,如果一次結算必然非常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計算基準時”就是指,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計算受害患者所受損害的時間點,亦即以什么時間作為計算損害賠償金的標準。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基準時而言,可能因賠償糾紛解決的方法不同而不同,如果是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那么計算基準時就是協議達成之時。如果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而達成賠償協議,則以調解達成之時作為計算基準時。如果是通過法院訴訟,一審結案的應以一審的辯論結束之時作為計算基準時,二審結案的應以二審辯論結束之時作為基準時。由于不同的解決方法導致不同的計算基準時,那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起草者自然就會考慮:以這一時間點推算出來的全部損害賠償額最好一次性算清、一次性給付,以免將來隨著受害患者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損害產生變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而需要再行支付費用,因此可以極大的減輕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這才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條規定“賠償費用的一次性結算”的真正目的。所謂“防止醫療事故久拖不決”可能只不過是一個借口而已。
現在,我們可以看看采用“賠償費用的一次性結算”可能對受害患者產生的不利影響有哪些,筆者認為,這些不利影響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
首先,當患者所受損害在一次性結算后的一段時間發生了新的變化而需要新的治療費用之后,醫療機構可以無須承擔任何治療費用。例如,受害人因醫療事故而被誤切除某個器官,但切除這個器官可能導致在若干時間后另一些器官功能的連鎖不良反應,但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此種不良反應尚未成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情形,則此后受害患者因治療該不良反應而支付的費用無法得到賠償。
其次,通貨膨脹的因素可以完全不被列入考慮范圍之內?,F代社會的通貨膨脹產生的貨幣貶值對受害者的影響極大,以損害發生時為基準時進行醫療損害賠償費用的一次性結算因此很難被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因為通貨膨脹發生時,在此前一次性結算的損害賠償費用可能連對受害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都無法實現。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范文2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工作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確認醫療事故的法律依據。針對醫療糾紛發生原因,開一個行之有效的方子,對維護醫療工作秩序和保障患者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是有重大意義的。
1 醫療糾紛的概念與特征
醫療糾紛是醫院或醫務人員在沒有直接過失(責任的、技術的)情況下,患者或家屬對患者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沒有正確認識,而對醫院或醫務人員進行情緒發泄(包括感情失控),采取損傷對方(語言方面、行為方面)的行為,以達到其精神上平衡和經濟上的補償。醫療糾紛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無過失性。醫院或醫務人員沒有直接過失(責任方面的、技術方面的),但是,存在醫德缺陷與技術水平方面原因。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低劣,語言粗暴,解釋不耐心以及醫務人員之間不合作,常是醫療糾紛發生原因。技術水平有限,病情變化,病情危重致使出現的后果,患者家屬完全沒有準備,將不良結果誤推給醫院。
1.2 無準備性?;颊呋蚣覍傥搭A料的事發生了,患者在醫院診治過程中,要求獲得身體康復,經濟損失最少的目的。醫學模式轉變的今天,患者與家屬不僅要獲得疾病的康復,而且要得到最佳的服務,付出代價(經濟上、時間上等)最低。而對出現了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致功能障礙等,甚至付出巨大的損失(如經濟、痛苦等)完全沒有想到。
1.3 無認識性?;颊呒覍賹颊叱霈F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完全缺乏科學認識,把不可逆轉的結果看成是醫務人員的過失。
1.4 有目的性?;颊呋蚣覍儆忻鞔_的目的性,即向醫院或醫務人員情緒上進行發泄。以求得精神上、心理上平衡,同時向醫院索取經濟賠償。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的等級、情節和患者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把醫療中出現服務態度方面不可預知、不可抗拒方面等問題與醫療事故掛鉤,以達到經濟賠償之目的。
1.5 進攻性?;颊呋蚣覍僭卺t療糾紛過程中,以語言刺激醫務人員,甚至用粗暴行為干擾醫療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人身權利,具有進攻性,患者或家屬是主動進攻,成為醫患之間矛盾的主要方面;而醫院或醫務人員處于被動應付的局面,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2 醫藥科普教育是解決患者或家屬的認識問題
患者或家屬對所患疾病的醫學知識往往了解不全面,或一知半解;對疾病病理機理、診治手段、藥物治療作用與不良反應知識甚少,對疾病臨床經過及預后沒有經歷或不認識;對疾病診治過程出現的變化、意外沒有準備。從而把藥物不良反應、診治過程出現并發癥、疾病發展與變化、不良轉歸以及醫療意外等統統認為不應該發生,住進醫院就保險了,醫生就能治百病了,醫務人員應該能夠挽救臨床上各種危重病癥,都能對一切疾病作出明確診斷。于是疾病不良轉歸與患者或家屬的不認知和良好愿望形成明顯矛盾。
普及醫學知識是我國人民的現實需要,有統計全國有70%的人不大懂醫學知識,就更不能說對疾病有深入的了解了。通過深入淺出,通俗易懂醫學普及教育,使人們初步了解人體、了解疾病、了解診治方法,從而達到自我認識,自我診斷,自我治療。當患者來醫院診治時,就對自己疾病有初步的認識,這既能配合醫生診治,又能理解某些診治手段。在醫院期間,醫務人員向患者及家屬進行醫學普及,疾病臨床經過、預后分析、治療手段利弊等進行不斷地、深入地講解。這既解除他們思想顧慮,又對醫療意外、疾病出院不良后果有思想準備,使他們能解釋這些不利患者身體健康的現象,從而達到理解醫療診治措施,同情醫務人員,使患者或家屬做到自我解脫。
3 普法教育是約束患者或家屬的行為在法律范圍之內
國務院頒發的《醫務事故處理條例》是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它規定醫療事故概念、分類、等級。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事故的處理等,這就明確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事件是兩類不同性質的事件,有著本質的區別。醫療事故事件要通過鑒定來確定,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醫療單位要進行經濟賠償,而醫療糾紛則讓患者或家屬認為是醫療事故,患者或家屬對醫院或醫務人員的意見有的是正確的,通過教育方式處理,不正確的通過對患者或家屬進行解釋。醫院不予經濟賠償;因此,對患者和家屬進行這方面宣傳教育,使他們認識事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了解處理這方面問題的程序,尤其明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既是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也保護醫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減少進攻,避免干擾醫療工作秩序和不侵犯醫務人員權利,而按正常途徑來反映問題和解決問題。普法教育應加強《刑法》等法律教育,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提高了,人民群眾會自覺維護法律尊嚴,遵守法律?;颊呋蚣覍倥c醫院對事件認識是有分歧的,只有通過協商來解決。
醫院和醫務人員要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4 改善醫患關系是使患者或家屬能理解,諒解
良好醫患關系是治療成功的關鍵,也是減少或避免醫療糾紛的關鍵。在診療過程中建立平等的、同志式的、友好的醫患關系,一切從患者出發,為患者著想,做到不分膚色、不分民族、不分老幼、不分性別、不分職業、不分地位、不分親疏,都一視同仁,一樣盡職盡責,而不為私欲,不謀私利,不徇私情。尤其要尊重患者,愛護患者,使他們感到醫院是家,醫務人員就是親人,從而認識醫務工作是真正為他們服務,醫務人員竭盡全力的,即使出現意外,他們也感到沒有什么意見,認為可以理解。相反緊張的醫患關系,醫務人員惡劣服務態度、粗暴語言,則常常是引起醫療糾紛的導火線,患者或家屬又抓著不放,造成糾紛。
在醫療糾紛發生后,正確處理好醫患關系是十分重要。如果患者家屬一來醫院詢問、質疑,我們就認為他們“心懷鬼胎”,給予不理睬,冷落他們,往往使糾紛升級,鬧得不可開交。只有認真聽取意見,耐心從醫學知識上去解釋,對醫院存在的不足進行誠懇自我批評。患者或家屬了解了疾病的診治經過,疾病轉歸過程等,從而達到理解醫院、諒解醫院。
4.1 改善服務態度?!傲佳砸痪淙保浞掷谜Z言在醫患交往中的作用,語言可親,答詢認真,解釋仔細,在醫療原則下滿足患者心理上、醫療上、生活上的需要。
4.2 增強醫療效果。好的治療效果是增進醫患關系的基礎,只要解決患者的痛苦,患者就能信任醫生。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范文3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實行?!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集中體現了保護醫患雙方合法的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的宗旨。同《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相比,該《條例》有如下特點:①強調醫療事故重在預防。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②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等民事責任爭議的三條解決途徑。醫患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愿協商、申請行政調解、依法訴訟等途徑。③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共同作為醫療事故發生的主體,取消了技術事故與責任事故的劃分,將醫療事故分級從過去的3級改為4級。④鑒定改由醫學會主持,將行政處理與專業技術鑒定分開進行,并且規定建立專家庫,以備法院審理重新鑒定時抽選專家。⑤賦予病人更多權利,病人有權復印病歷,加大醫療工作的透明度。⑥變補償為賠償?!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內容即醫療事故賠償,并從11個方面對賠償做出了具體規定。⑦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形均做出了規定。根據以上特點,本文結合作者工作經驗,總結護理人員應從7方面防范護理糾紛。
1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普遍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近年來,醫療糾紛呈逐步上升趨勢,嚴重影響和干擾醫院的正常工作[1]。防范護理糾紛首先要懂得護患雙方的權益,護患雙方都有公民基本的權益,還有各自“角色”的權益。因此,護理人員必須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護理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護理服務,務必要避免超范圍操作。在日常護理工作中處處注意收集能夠證明護理行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的資料,降低職業風險[2]。
2構建尊重、關愛與法制的新型護患關系[3]
據有關部門統計,40%以上的醫療糾紛與醫務人員缺少愛心、同情心、責任心以及法律意識有關[4]。病人到醫院就診得不到應有的服務,必然會產生不滿的心理反應,在各種醫療糾紛中真正因醫療技術原因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所占比例并不高,頻繁發生且難以解決的往往是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差強人意造成的。因此,護理人員務必增強對病人的愛心、同情心、責任心、充分尊重病人的權利。多與病人進行溝通,就診療護理操作、護理措施、規章制度、醫療費用等方面多些耐心、多做宣傳、解釋工作,以取得病人的理解與合作。對保管病人的貴重物品、發給病人貴重藥品均應實行簽字制度。
3嚴格遵守護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
護理人員要熟練掌握各種相關的診療護理常規和規范,并嚴格遵守,保證治療、護理準確無誤。因為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遵守臨床診療護理常規,是否按規范操作,是判斷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的最主要證據,護理管理人員應對護理人員采取崗位培訓和不定期考核,督促護理人員自覺參與基本功的訓練,提高技術水平,這是防范護理糾紛的技術保證。
4保證病歷書寫質量,保留好完整病案記錄
醫療護理文書反應了病人患病和治療的全過程,是臨床工作的原始文件記錄[5],是法律的證物和法律調解或裁決的客觀依據[6],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護理文書即成為法律上的一種證據。寫好病案記錄,保證病案質量,是杜絕因病案記錄存在缺陷引發醫療糾紛的關鍵。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醫療機構應對舉證責任倒置的最重要證據。一份記錄完整、準確的病歷,可以有效地證明醫務人員每一步醫療行為的必要性與合法性,而且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病人可以隨時復印病歷的客觀記錄部分,所以醫護人員應客觀、真實、準確、及時、規范地完整記錄。而臨床護理文件記錄作為病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護理人員應高度重視,嚴謹記錄,并盡量與醫生記錄相吻合。因不相吻合的記錄會降低護理記錄的證明效力,或可能成為引發新的糾紛的源頭。護理人員應承擔,履行妥善保管病案資料的職責和義務,嚴禁丟失。發生糾紛時,切莫修改病案資料。
5保證急救藥品到位、設備完好
對急救藥品、設備必須做到四固定:定人管理、定點放置、定量供應、定時核對消毒。確保完好率達100%,保證搶救工作順利進行。在搶救時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談論與治療無關的話題。
6配合醫師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向病人告知的義務。醫療活動中,護理人員應配合醫師認真履行告知義務,注意講究語言藝術和效果,注意保護病人的隱私權。如果告知對象是家屬,則應首先明確他與病人的關系,并履行簽字手續。在護理工作中,護理人員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如使用醫療保險不報銷的一次性物品、進行鎖骨下靜脈穿刺有創操作等,都應先告知病人,以免造成侵權,引發糾紛。
7加強管理
護理管理者要高度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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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閆桂環.從護理記錄的缺陷看舉例倒置存在的隱患[J].護理研究,2003,17(7A):800.
[3] 王春生.中國護理改革發展現狀與未來的思考[J].護理管理雜志,2002,2(3):1.
[4] 李云.少一分缺陷多一分安全[J].醫學與哲學,2003,22(5):15.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范文4
原告彭國芳,女,無職業。
被告三峽大學醫學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附屬醫院)。
原告蔣萬林、彭國芳之女蔣小敏(生于1974年9月3日,當陽卷煙廠職工)因雙側卵巢囊腫伴下腹疼痛于1998年8月22日到被告附屬醫院就診,附屬醫院以雙側卵巢囊腫收住院。蔣小敏住院后,附屬醫院經檢查,診斷為雙側卵巢腫瘤,決定完善各項相關檢查,手術治療,并根據術中情況,決定手術范圍。附屬醫院將對蔣小敏卵巢腫瘤施行手術治療及其可能出現的危險通知蔣萬林,蔣萬林在手術申請書上簽字,同意接受手術治療。1998年8月24日,附屬醫院對蔣小敏實施下腹剖腹探查術,術中診斷為胃癌并雙側貿巢轉移。遂切除左側卵巢、闌尾及全大網膜后關腹,同時實施上腹手術行胃癌根治術。1998年8月31日,附屬醫院開始對蔣小敏實施化療,方法為隔日用藥。嗣后,蔣小敏出現發燒,惡心、嘔吐、腹瀉,白細胞減少、血小板下降等明顯的化療反應。9月17日,附屬醫院停止化療,并給予相關治療及處理。9月19日,蔣小敏出現全身廣泛性皮下出血,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蔣小敏死亡后,蔣萬林、彭國芳與附屬醫院發生醫療糾紛,蔣萬林向宜昌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認為蔣小敏系因“臨床化療中毒死亡”,應為“醫療責任事故”。宜昌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蔣小敏醫療事件鑒定書》,其分析意見為“該病員診斷‘胃潰瘍癌變并小彎側淋巴結、大網膜及雙側卵巢轉移’成立。手術治療及術后化療是及時、必要的。病員死亡原因是疾病晚期及手術創傷致其不能耐受化療而最終出現骨髓抑制及感染、出血等嚴重并發癥所致。醫院在治療中存在化療藥物應用不盡規范及化療停止不及時的缺陷。”其鑒定結論為,“根據《湖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醫療事件不屬醫療事故”。1999年11月17日,宜昌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關于蔣小敏醫療糾紛的有關問題再次討論的意見》,認為:1、病員臨床診斷成立;2、附屬醫院對病員的手術和化療前的輔助檢查欠完善、術后至開始化療間隔時間過短、化療藥物的聯合應用不盡規范、化療停止不及時等缺陷,并再次確認蔣小敏的死亡為其嚴重并發癥即感染所致,此醫療糾紛不屬醫療事故。
蔣小敏自1998年8月22日到附屬醫院住院至1998年9月19日死亡出院,共計28天,期間,由蔣萬林、彭國芳陪護。蔣小敏住院共支付醫療費22482元。
[審判]伍家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屬患者蔣小敏因病在附屬醫院診療期間死亡而產生的患者家屬蔣萬林、彭國芳與附屬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蔣小敏究竟身患何種疾病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2、蔣小敏患胃癌是事實。附屬醫院對蔣小敏進行手術和術后化療,其治療原則是正確的。但是,化療的毒副作用較大,它可導致骨髓抑制,白細胞、血小板減少,其中粒細胞減少或缺乏是一種危及生命的臨床急癥。附屬醫院在施行這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治療即化療時,并未按要求取得患者或其家屬簽字同意,不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范。
3、附屬醫院對患者蔣小敏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對蔣萬林、彭國芳的所主張的相關損失費及其數額,依法確認如下,醫療費228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護理費1191元;鑒定費200元;喪葬費3200元;死亡補償費65500元;根據蔣萬林與附屬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蔣萬林累計誤工60天,其誤工費2012元;交通費認定2000元,合計97005元。
4、蔣萬林、彭國芳主張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賠償被贍養人彭國芳生活費58400元,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蔣萬林、彭國芳在主張死亡補償費的同時,又主張精神損失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本院不予重復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蔣萬林、彭國芳損失費共計97005元,由被告三峽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賠償38802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其余58203元由原告蔣萬林、彭國芳承擔。
二、駁回原告蔣萬林、彭國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范文5
二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的計算方法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乘30年乘百分之80%。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來源:文章屋網 )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范文6
二ΟΟ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第351號令,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頒發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從同年四月一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隨著兩個法規性文件的頒發,加之人們的法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近兩年來醫療糾紛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筆者在實際工作中亦有同感,這一現象表明:過去醫療糾紛處理難,熱門而又沉重的話題,經有關人士、部門和政府的努力,目前在處理醫療糾紛問題上形成了新的基點,無疑《條例》對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醫療糾紛鑒定和醫療糾紛審理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促進作用,現就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討如下: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法醫受聘進入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并參加鑒定組進行鑒定工作。
《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具有良好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組。以上兩項條款明確地規定了法醫參加醫療糾紛鑒定工作,這在醫療糾紛鑒定工作方面是一個新的舉措,明確了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地位;克服了過去在社會上反映較大的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單純由醫療專家和醫療行政部門組織的“老子鑒定兒子”的不良社會反映;增強了鑒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體現了《條例》中提出的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基本原則;促進和提高了醫療事故鑒定的工作質量;有利于依法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法醫參加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對于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執行《條例》以來,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組織的160例醫療事故鑒定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的鑒定70余例,占醫療事故鑒定的40%,對死亡病例一般都隨機抽取兩名法醫參加,并按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有關規定進行了投票表決及少數服從多數,允許保留不同意見的作法,保證了法醫在鑒定工作中與臨床醫學專家同等的權力和地位。在開展這項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請進入專家庫的法醫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擔心,在不同的醫療事故鑒定人員中,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的比例一般在2.5―4:1,臨床醫學專家人數比法醫人數多,即使法醫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是“保留意見”,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規條款及醫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問題以及提出不同意見,比較容易被鑒定組其他成員接受或贊同。
二、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作用
隨著我國法治工作不斷完善,在目前醫療糾紛制定綜合法律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條例》就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法規性文件,按照《條例》規定被聘任到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的法醫工作人員,盡職盡責,秉公辦案,亦為應有之義。由于醫療行業是高技術、高風險的行業,加之我國的國情和社會主義的特色,要正確處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醫療服務特殊性的關系,既要處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權和財產權,又要考慮到醫療行為及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和風險性,所以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必須本著以《條例》為準則,遵循《刑法》、《民法通則》、《執業醫師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規性規定,及有關醫院管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要求的同時,嚴格按照醫學科學的推理及論證來審定每一件醫療糾紛案件。在實際工作,對醫療活動中醫學科學理論推斷,同一專業的鑒定人員一般會有深刻準確的判定,而法醫對每個專業性的理論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認為,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三、醫療事故鑒定中法醫應注意的問題
參加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法醫,是黨和人民的信任,要使用好人民和法律法規賦予的鑒定權利,在醫療事故鑒定的工作中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要把自己掌握的醫學科學知識和法醫學知識及法律法規,醫療行政管理規章制度較好地運用到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實踐中去,用正確的理論和條款來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2、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公平辦案、秉公執法,盡管目前醫療事故鑒定組成人員,采取微機隨機由醫患雙方抽號的方法組成的,在鑒定會召開前醫患雙方無法知道鑒定組成人員的,顯得比較公平,但大家畢竟在一個城市生活,一旦在鑒定會上見面后,難免有熟人關系之類,這就需要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是對法醫鑒定人員職業道德的一種考驗。
3、堅持實事求是,克服照顧面子和隨大流的思想。在病歷討論和表決過程中,在認真聽取其他鑒定成員發表意見的同時,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特別是在表決過程中,不能有顧面子隨大流的思想,敢于發表自己不同的觀念和看法,準確運用科學理論和事實與鑒定組成員共同討論,據理力爭、力求取得大家的共識,必要時要堅持自己的意見,不要怕“保留意見”。
4、準備充分、以理服人。在參加鑒定會以前,要針對鑒定病例的特點和質疑的問題,翻閱資料,查找理論依據,對醫患雙方的陳述,質疑和答辯做到胸中有數。對專業水平較強的、科技水平較高的疑難或質疑問題,可以咨詢請教本專業較權威的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