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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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論文

會計法律論文范文1

一、行政法律責任的認定

對我國注冊會計師來說,在所有的法律責任中,行政責任是一種專業法律責任。行政法規較之刑法與民法這兩種責任來說,對注冊會計師的約束有其特殊之處,即主要強調行業處罰。

對于注冊會計師這個高風險性的新興行業,政府管理部門陸續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來規范注晤會計師的行為,其中,涉及注朋會計師行政責任的法律規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7月1日執行),以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1998年1月14日執行)、《行政訴訟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有些地方的闡述還比較抽象與原則,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意識,還有待加強宣傳。但不管怎樣,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已經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明確其行政法律責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1986年,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在總結了民事活動的實踐基礎上,我國制定并頒布了《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此可見,我國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調整社會關系中各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使得各主體之間有一個相對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會計師這一特殊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該法的頒布標志著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作為當今市場經濟中的民事主體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冊會計師界都用一種嶄新的眼光來衡量他們的工作以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要承擔責任,因此,無過錯責任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我國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民事責任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加以規定,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協調。由于我國法律中尚無對注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卷人法律糾紛時,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說明自己無過錯,那么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在目前的許多案例中,由于債務人自己的過錯而造成了損失,但原告也要無過錯的注冊會計師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顯然是違反民法通則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律論文范文2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改進措施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2)進一步發揮注協的管理功能。注協應強有力地發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財政部、證監會、注協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2.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對策

(1)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2)堅持獨立性,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其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超然的獨立關系,同時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并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那么其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其“產品”就是出具的報告,若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打擊。隨著業務的復雜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審計業務更為復雜,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推行,才能保證整個事務所的業務質量。(4)深入了解客戶,審慎選擇客戶。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報,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我們審計的對象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數據,還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有對企業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發現報表中隱藏的問題。因此,在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慎重選擇客戶,是防止不必要訴訟事件發生的第一道防線。(5)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6)聘請專業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注冊會計師的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會計法律論文范文3

關鍵詞:會計法 會計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責任范圍 處罰措施 存在問題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于1985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第一部《會計法》,并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幾經修訂,于200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了現行的“新”《會計法》。在現行的《會計法》的內容中,除了對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盡的規定外,還對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的責任主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會計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界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會計法》實施以來的多年的會計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和問題,尤其是在會計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則更為明顯,甚至發生出現問題找不到責任人,即使找到責任人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找到的責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擔的責任不到位,致使近年來會計領域造假現象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的建立。筆者想就現行《會計法》在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會計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實際工作中,追究會計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F行《會計法》第28―31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薄皢挝回撠熑藨WC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边€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同時,還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檢舉違法違規行為?!边@實際上確立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和在通常情況下對會計資料的虛假和重大遺漏承擔主要責任。這里明確規定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按現行《會計法》定,單位是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單位負責人是指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兩類:一類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等;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人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單獨設置,如財務處、財務科、財會股等,也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人員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包括獨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會計人員中指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機構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人員論。

盡管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作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是筆者認為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按照現行《會計法》對會計責任的認定要求,實際工作中,按照單位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單位的各種會計賬簿扉頁的賬簿啟用表中,分別登記記賬人、稽核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總的負責人,被排在第三責任人的位置,筆者認為,這種單位內部責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因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存在著企業所有者和企業實際經營者相互分離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制企業,董事長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總經理是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并負責組織編制會計報表,從而導致有些企業的董事長并非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甚至有少數董事長同時在多個企業兼任或掛職。這樣勢必會造成董事長承擔名義上的責任,而應該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如總經理卻逍遙法外,從而使應該依法追究的會計法律責任,無法落到實處。同時,《會計法》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責任人員簽章的規定,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較為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出發的,沒有考慮到現在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多樣性的情況,在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一列舉,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強調了會計的法律責任,很多單位的財務部門都有單位負責人的個人印簽章,所以,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上雖然加蓋了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章,但這些責任人連財務會計報告看都不看,又從何談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常設管理機構是企業的董事會,常設監督機構是公司的監事會。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將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承擔者,確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單位負責人是管理當局中最主要的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中,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而且也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同作為管理當局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人員,也應該按照單位負責人與其他責任人員的分工,由各單位規定其各自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將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界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能夠使經濟活動中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均能夠各司其責,使各項經濟活動的具體參與者和監督執行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最大限度地防止責任落空。關于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的職責主要是按照會計規則進行會計工作,并對其任免機構負責?!稌嫹ā分幸幎?,會計人員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不予接受,這就將偽造、變造的及違法的會計事項排除在單位會計核算之外。但是,筆者認為,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多層次的,依法要求其負責的層次也應有所區別。所以,應當刪除《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的收支必須單位負責人報告的規定,會計人員對拒絕受理的違法違紀的收支應當向所在單位的上一層次的會計人員報告,以使會計人員徹底從兩難境地中解脫出來。當然,如果會計人員主觀上愿意向單位負責人或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所在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檢舉權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這里應當說明的是,如果是國有企業中由國資委委派出的財務總監,一旦發現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違法違紀的會計事項,必須及時與該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人溝通,并及時向國資委等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定,除了責任主體確認上存在的問題外,還存在著會計法律責任認定范圍上的缺陷。會計法律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時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眾所周知,《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訂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從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并實施的原《會計法》效力終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會計法》的基礎上,國家財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制定并了統一的、適用于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除不對外籌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企業外)《企業會計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后來財政部有配套制定并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依據《會計法》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是符合會計法律責任認定的時間順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會,對外正式宣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正式出臺。由1個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企業會計準則構成的全新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中,雖然保留著中國特色的部分條款,但主要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場經濟對會計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著與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會計法》的一些條款的差距。所以,筆者認為,財政部在出臺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之前,應該對現行的《會計法》進行修訂,然后再以修訂后的《會計法》為依據,制定并既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又能體現中國特色的新會計準則體系。這樣,才能體現《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空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現行的《會計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域范圍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或公司、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主管機關和其他經濟監管機關辦理會計事項必須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屬于所在國法人,應當執行所在國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國內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時,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對于我國駐外使領館等,由于不受外國管轄,只執行國內的會計法律,所以也必須符合《會計法》的要求。盡管《會計法》中對其施行的空間范圍作了明確的規范,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計法》并沒有在其空間范圍內產生應有的作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由于其資金來源于國家,或者由國家投資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國家稅務部門等諸多部門的監督、檢查。所以,《會計法》的執行也比較規范。但是對于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個體企業,由于其資金來源不屬于國家,除了國家稅務部門依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涉稅問題進行檢查外,國家財政部門、國家審計部門等很難對其會計核算和執行《會計法》的規范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從而使《會計法》在這些單位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形成了《會計法》執行過程中的真空地帶,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失真。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在《會計法》中增加專門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體企業如何執行會計法的約束條款,明確這些企業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從根本上規范他們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現實工作中,雖然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約束企業單位的會計行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究其原因,關鍵是在會計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中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八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其中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它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犯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當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會計法》規定,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梢詫嵤┑男姓幜P的形式主要有四種:①責令限期改正;②通報;③罰款;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所列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一種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應當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對于《會計法》中所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罰形式,理論上是非常完備的,但仔細考慮以上的相應處罰措施,嚴格講起來對于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比較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等則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因為,對這些企業單位來說,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均不為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行政處分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盡管行政處罰措施中有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等措施,但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來說,罰款對于他們違反《會計法》等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來說,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還存在著無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對任何機關、單位、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直接或委托國家審計機關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在地的機關單位、各種類型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并進行量化評比,劃分是否合格的等級,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單位,除給予以上《會計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處分外,當地財政部門一定要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和地稅部門聯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在進行新一年度的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國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地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時,對執行《會計法》和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不合格的機關、單位、企業等一律不給予年檢和稅務登記,停止銷售發票。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吊銷其營業執照和國稅地稅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其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和博弈的成本,最終使其喪失經營資格,使他們在思想上真正意識到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嚴重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責任方面。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違反會計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就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定后所應當承當的刑事法律后果?,F行的《會計法》在第六章中,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以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措施,對于刑事責任,只是說明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況下構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承當何種形式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國的現行刑法中也沒有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尤其是沒有把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方式作為一種犯罪加以規定,而大多數是作為目的犯罪,從犯罪結果上加以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罪刑加以規定,只是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作為一種犯罪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正因為這樣,也從客觀上產生了會計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漏洞,因為如果一個機關單位或者企業違反了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甚至銷毀會計憑證和賬簿,只要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審計機關、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查不出其偷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行為,就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是認為的給會計法實際執法設置了障礙,往往會造成違法不究的情況產生,使實施犯罪的企業單位逃脫法律的嚴懲。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增加一章――處罰措施,將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罪刑加以規定,明確企業單位如果違反了《會計法》應如何確定其犯罪的性質和程度。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單獨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也就是說,機關企業單位只要違反了《會計法》,產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實,就可以依據《會計法》對刑事犯罪的處罰措施,對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可以從根本上給予《會計法》獨立的執法空間,對有效的打擊會計領域的犯罪將起到極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主編:李適時,副主編:趙曉光.中華人民共和會計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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