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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信用管理辦法范文1
一、守信聯合激勵方面
一是對納稅信用A級、B級、C級、M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
二是通過線上“銀稅合作”,對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實行簡化貸款手續、無擔保信用貸款。2019年我市金融機構累計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累計授信xxx戶,其中小微企業xxxx戶,發生授信業務xxx筆,其中小微企業xxx筆,發放貸款xxx億,其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xxx億元。
三是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級管理。A級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B級納稅人可領取不超過2個月增值稅發票用量。
四是對A級納稅人采取其他激勵措施。如:連續3年被評為A級的納稅人,為其提供VIP服務,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提供綠色通道;對A級納稅人,除舉報、協查、上級交辦案件可進戶檢查外,當年不再安排進戶稅務檢查。
二、失信聯合懲戒方面
(一)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將納入“黑名單”的企業信息上傳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x,實現與其他懲戒部門的信息共享。以全國第28個稅收宣傳月為契機,利用多媒體宣傳。擴大稅收“黑名單”和聯合懲戒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構建誠信納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稅務信用管理辦法范文2
1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在極度競爭的環境下,尤其是信息化發達的互聯網時代,快速占領市場份額,獲取客戶資源是取得競爭力的必要途徑,而通過賒欠方式獲取訂單,提高銷售額,賺取利潤是關鍵?!靶庞霉芾怼边@個話題,近年來我國企業才開始關注,認知度較低。但在西方國家,已經有近百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過程。信用風險是因賒欠引發的風險,客戶信用程度的高低與其管理層道德素養、治理結構與環境、內部控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密切相關。作為銷售方必須對客戶的信用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有效地進行信用控制管理,才能既能夠促進銷售的增長,又能夠防范信用風險。
2信用風險的識別方法
2.1企業管理者及主要股東
企業管理者,尤其是核心人物是企業的靈魂,關乎企業的生存與未來發展,因此關注企業管理者的穩定、誠信等情況,可以更好地識別與管理信用風險。信用管理部門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企業管理者違背商業道德、社會責任的情形,如曾經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污染環境,損害公眾利益;侵犯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侵權行為;授意會計作假賬;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違反合同法,損害客戶、供應商、金融機構等的利益;違反勞動法,侵害或未保障員工的利益。另外,要關注主要股東發生重大的變動的情況;董事、高管發生解聘、離職等頻繁變動的情況;核心管理者取得海外永居住權;核心管理決策者的后代繼任;核心管理者出現身體健康問題、發生名譽受損事件、出現家庭不和諧等事件、個人不良嗜好曝光或出現其他負面報道等都會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除此之外,重要股東的股權質押、重要資產的查封信息也需要隨時關注。
2.2客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客戶誠信守約的自主意識和行為、履約能力與其自身的管理水平、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密不可分。客戶企業如果有良好的內控環境、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地實施、內部審計部門能持續有效地監督評價內部控制,客戶的付款行為就會嚴格遵循其內部控制的流程和制度,且有內審的監督,管理層的隨意性行為發生的可能性也較小。反之,企業管理水平落后,內部控制環境較差,治理結構不合理;沒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實施;經營者行為不受監督、隨意性較大,則企業違約拖欠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在前期信用資信調查階段,評價與判斷客戶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與管理水平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信用管理部門應重點關注:客戶企業是否有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內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是否有獨立于管理層的內部審計部門,內審部門是否形式與實質都獨立;內審部門是否有效監督與評價企業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全過程。可通過觀察以下不規范情況是否存在作出判斷:企業公章隨身攜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變更不需內部評審,銷售人員自行作主;內部審計部門隸屬于財務部、受制于企業高管;高管的隨意承諾;高管的談吐與個人修養;企業也可通過“啟信寶”查詢企業的資信情況,如違規被處罰的記錄、未決訴訟案件、稅務等級、銀行逾期支付等狀況;另外,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合理;員工離職頻率是否過高、員工的士氣;公司職能機構與崗位設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職務是否實現相互分離;客戶的銷售人員是否要求或暗示收取回扣;企業高管在外設立公司從事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3客戶企業的財務狀況
企業違約不付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業財務出現了危機,資金鏈斷裂。財務危機的出現除了經營狀況惡化,也與營運資金管理水平有關,如長期貸款用于短期投資、存貨采購或生產不合理造成積壓、欠款回收不佳、投資不合理等。因此,如何分析客戶企業的財務狀況,識別財務危機有助于更好地開展事前和事中的信用管理。在實際工作中,信用管理部門應重點關注以下情形:是否債務負擔較重,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較低的流動比率;近期無法新增銀行貸款,償還銀行貸款困難,出現逾期或展期;銀行貸款利率較高;通過高利貸,借新債償還舊債;在其他企業購買商品必須現款,不能賒欠;采購商品的價格高于其他企業,而銷售商品的價格低于其他企業;研發人員或核心管理層離職頻繁;銷售訂單明顯減少;通過變賣資產方式獲取資金和增加利潤;銀行帳戶短期內增多,尤其是小銀行帳戶增加,目的是為了躲避查封和監管;
2.4客戶外部市場狀況
客戶外部市場狀況的變化也會直接影響償債能力,外部市場環境惡化,企業銷售下滑,會導致經營狀況變差,嚴重會導致資金鏈斷裂,企業出現償債危機。因此,客戶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對于信控管理尤其重要。在實際工作中,信用管理部門應重點關注以下情形:客戶產品研發能力不足,產品陳舊過時,被市場淘汰;同行業出現強有力的競爭對手,競爭對手的產品質量、功能、售后、銷售策略、經營策略方面明顯優于客戶;重要客戶因各種原因流失;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大量退貨,造成客戶信任危機;因火災、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導致停產、生產能力不足,影響市場銷售;出現因產品問題損害消費者利益而被消費者投訴、媒體報道等負面事件;因市場消費方式的改變導致產品沒有市場,企業陷入危機。
3信用風險的管理辦法
信用風險又分為簽約前風險、簽約風險和履約風險,用流程控制的方法,可以識別與管理整個過程的信用風險?,F將各環節的風險、問題及解決辦法,分析如下:
3.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與問題有:缺少對重要客戶的評估與選擇方法,方法單一。如:客戶信息搜集不全、不真實,信用調查表由銷售業務員指導客戶填寫,有弄虛作假的嫌疑;信用調查表設計不合理;僅根據調查表評估信用風險,不能發現某些高風險客戶;業務人員壟斷客戶資源,與客戶串通舞弊。解決辦法:由信用管理部門而不是銷售部門設計合理的信用調查表,并直接約見客戶后由客戶填寫,銷售業務人員不參與;除信用調查表外,廣泛搜集客戶信息,如在“啟信寶”等征信平臺收集信息,拜訪客戶的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到客戶公司生產現場考察等多種途徑收集客戶信息。
3.2確定信用賒欠條款
確定信用條款環節存在的風險與問題有:由銷售業務人員確定信用賒欠條款;與客戶洽談賒欠條款具有盲目性;大額信用賒欠或超過信用額度的特殊訂單由公司總經理一人決定;信用審批的盲目性。解決辦法:由獨立的信用管理部門確定客戶的信用條款,而不能由銷售業務部門確定,因為信用與銷售是不相容崗位應該相互分離;信用管理部門應對客戶建立信用檔案,設定不同信用等級,根據客戶信用等級確定信用條款;信用賒欠必須依據相應等級確定信用條款,杜絕盲目和隨意性;特殊訂單必須集體決策,不能由總經理一人確定;
3.3銷售及發貨
銷售及發貨流程中存在的風險與問題有:因內部控制和管理過程存在問題,導致產品發貨地點、時間與合同不一致,出現違約情形。作為銷售方,沒有積極主動地與客戶協商,盡可能挽回客戶損失,導致客戶以此延期或拒絕付款;在沒有審批客戶付款情況下,貿然發貨給客戶;沒有結清以前欠款的情況下,擅自發貨等違規行為。解決辦法:建立完善的銷售與發貨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發貨部門收到銷售部門的發貨通知單才能發貨;對于有賒欠的情形,信用管理審核后才能發貨;在客戶信用管理規定中,明確客戶有違約付款情形的,不能發生新的賒欠。嚴格按合同的時間和地點發貨;加強售后服務的管理,當產品出現問題,或發貨時間地點錯誤導致客戶的損失發生,銷售部門應積極應對,與客戶協商解決。
3.4銷售回款過程
銷售回款流程中存在的風險與問題有:銷售人員的績效考核方案中,銷售回款與績效未完全掛鉤,回款考核的獎懲力度不夠;回款過程監督不力;出現問題帳款后,沒有及時有效地應對,造成客戶習慣性拖欠;銷售與財務溝通欠佳;銷售人員隨意同意客戶的延期付款要求。解決辦法:信用管理部隨時監督客戶的履約付款情況,出現延遲付款情況的,應督促銷售部門協商解決;建立問題帳款管理辦法,對帳齡1年以上的應收帳款作為問題帳款管理,根據問題帳款的產生原因及賬齡期限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4總結
稅務信用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個人征信管理;個人信貸;社會信用
中圖分類號:F832.47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8-0049-04
西方發達國家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已經有150多年的歷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個人征信運行機制和規則體系。目前我國個人征信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有必要認真分析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個人征信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為我國加快個人征信體系建設服務。
一、西方發達國家個人征信管理的主要做法與經驗
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利潤來源。為保障個人銀行業務順利開展,促進信貸資源合理分配,以準確、全面和及時的信息改善信貸服務,更好地滿足客戶的需要,西方國家都對個人征信管理技術進行了深入研究,建立起了符合本國法律、有利于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個人征信系統。該系統主要搜集五類信息:一是個人身份信息;二是商業信用記錄,包括在各銀行的個人借款及償還記錄、信用卡使用記錄、其他信用行為記錄以及賒購等信用交易記錄;三是社會信用記錄,包括納稅情況、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繳納水、電、通訊、煤氣等費用情況;四是守信記錄和失信記錄,包括有無惡意透支、不按時還款、被行政處罰及被提訟等;五是系統管理信息記錄,包括查詢信息、變更記載等。
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征信系統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美國模式,即民營企業運作模式。主要特點是政府部門不牽頭、不主持,也不干預個人征信系統的形成和發展,完全由市場需求和自由競爭促使征信機構的建立和成長,一些部門或企業、個人聯合起來成立征信局,搜集各方面信息,征信局依靠信用證明獲取報酬。美國的個人征信機構為消費者信用局,信用局搜集信用活動的信息來自于各類向消費者借款的融資企業,如銀行、金融公司、零售商及汽車融資商等。二是日本模式,即會員制運作模式。主要特點是由全國銀行協會所屬的中介服務機構來從事個人征信業務,實行會員制,會員負責通過計算機終端向中心登錄其所擁有的個人信用信息,中心在搜集、存儲、加工信息的基礎上,向會員提供所需的個人信用信息。三是歐洲模式,即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或中央銀行負責組建個人征信系統并負責維護其正常運行的政府主導模式。政府通過建立征信機構,強制性要求個人向這些機構提供征信數據,并立法對數據的真實性及個人隱私進行保護。
西方發達國家通過建立個人征信系統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增長,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主要經驗有:一是個人征信評信制度效應顯著。征信評信制度作為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成為所有信用活動乃至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甄別制度,成為每個社會成員必須遵守和維護的一項基本社會經濟制度。二是征信評信網絡通暢發達,形成了以少數幾家全國性、綜合性機構為龍頭,其他專業性機構為補充的征信評信格局。三是信用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立法保證信用信息公開,用法律正確界定和規范信用信息公開與保護公民個人隱私關系。四是信用管理職責明確,信用中介機構功能強大。五是征信評信與授信受信、信用激勵與失信懲戒形成良性互動。
二、我國個人征信管理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發展水平和個人信用利用程度低
根據國外的經驗,當人均GDP超過3000美元時,個人信用消費的巨大潛力才會被發掘出未。2005年我國GDP18.23萬億元,人均不足14000元人民幣,遠遠低于該標準線。目前,除了東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會城市經濟較發達外,我國大多地區經濟水平較落后,尚不具備大范圍發展個人信用的經濟條件。
我國是高儲蓄率的國家,儲蓄率高達39%,而個人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例約為2%―3%,在個人信貸業務發展較好的上海也僅有10%,遠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30%的比例。龐大的個人信用資源被長期閑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個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設發展。
(二)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在征信國家或地區,都有較完善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間就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如《公平報告法》、《平等機會法》等,目標都直接集中在規范授信、公平授信和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我國屬非征信國家,目前尚未建立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有關信用征信的法律法規,僅有的一部相關法律法規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頒布《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但由于其是政府管理辦法,無論在具體內容上,還是在法律地位上,都無法對現實業務形成強有力的指導作用。這種狀況導致了中國個人信用征信業所面臨一定的困境:一方面,缺乏相關法律的支持,從而難以有效地開展征信工作以獲得相關數據,信用數據征集困難?鴉另一方面,對消費者數據的征集是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由于沒有法律對消費者的信用數據加以區分,難免處于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尷尬境地。
(三)非銀行信用信息采集難,缺乏聯合征信的基礎
人民銀行建成全國聯網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后,主要收集借款人在銀行部門的信貸信息,包括借款、信用卡、為他人擔保方面的信息。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完整的個人信用信息除銀行部門提供的上述信息外,還應該包括公安、保險、司法、稅務、公共事業收費單位、醫院等部門的信息,因為我國個人征信數據處于極端分散和相互屏蔽狀態,聯合征信缺乏基礎,所以人民銀行在采集這些部門掌握的個人信用信息時,困難相當大。
(四)信用中介機構功能單一,公信力不強
西方發達國家除普通的信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外,還有特殊的中介機構,如信用保險機構、信用保理機構、商帳追收機構等。這些機構規模大,提供的服務種類繁多,并能根據客戶的需要不斷開發新的業務品種,以滿足市場需要。我國目前的普通中介機構業務品種比較單一,特殊中介機構主要是信用擔保機構近幾年雖有所發展,但規模小,人才缺乏,市場生存能力不強,對征信產品的研發和創新能力不足。征信機構主要業務是提供信用報告,由于信用評級標準不統一,信用評級結論缺乏公信力,中介機構無法發揮信用體系建設的橋梁作用,反而成為加強信用建設的對象。
(五)信用主體發育不完善,征信與授信無法形成互動
西方發達國家公眾的消費理念、信用意識和信用行為高度融合。信用消費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的消費方式,講信用、守信用已經成為一種行為規范。商業信用與金融信用高度融合,商業部門以賒促銷,金融部門以貸促銷成為一種日常商業運作模式。在信用主體發育程度上,我國目前差距較大,公眾消費主要使用現金交易方式,銀行發放個人借款
主要依靠抵押,商業交易一般情況下要實時付款,在信用主體發育不完善情況下,信用產品無用武之地。
(六)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無法形成良性互動,失信懲戒措施少、作用不明顯
由于信用主體發育不完善,我國目前個人信用狀況好壞與授信額度、利率高低關系不大,沒有《個人破產法》,不用擔心因為失信導致個人破產,金融案件勝訴率高,執行率低,司法對債權人保護不夠充分,法律對不守信個人的懲處作用不明顯。這樣,守信用的重要性更多體現為理論和宣傳需要,無法真正成為公民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無法成為文化,形成氛圍。
三、國際經驗對完善我國個人征信管理的幾點啟示
(一)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創建有利于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的法律環境
一是制定新的一系列信用法律。要制定《政府機關公共信息公開法》,對散布于稅務、工商等政府機關的數據公開進行明確;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法》,對何種數據可以開放、取得方式、處理和傳播的限制等進行明確;制定《公平信用報告法》,對如何處理保護信用報告的隱私性和信用信息記錄機構提供信息的準確性進行明確;制定《平等信用機會法》,對信用主體的資格與權利進行明確。二是修改完善與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有關的部分現有法律。要修改《刑法》、《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條文中涉及公民隱私權和信用權被侵犯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刪除與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相沖突的條款。三是改革相配套的社會經濟制度。要完善個人基本帳戶制度,推行個人支票結算,完善個人信用保險制度,對如何分散個人信用風險進行明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依照程序申請破產,豁免超過個人還款能力的債務。
(二)加強信用信息處理技術研究,統一技術標準和服務規范
要參照國外有關標準,結合我國實際,在個人信用數據源的內容、個人信用報告格式、個人信用等級認證、信用等級評定指標構成、數據庫接口聯網等方面制定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提高信息采集、數據分析和信用報告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和工作效率。同時分行業制定信用中介機構服務行為規范,統一信用產品樣式,明確信用產品評價標準。
(三)加強信用主體建設,培育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市場機制
個人、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都是信用交易的主體,加強信用主體建設,關鍵是要建立一種制衡信用主體行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是要大力宣傳信用意識,推廣信用文化,強化全社會的信用意識,使講信用、守信用成為一種社會風尚和行為規范。二是要建立信用得分、信用評級與授信待遇直接掛鉤的機制,信用狀況好的個人在申請銀行貸款、工商注冊等方面真正享受優惠。三是加大失信行為的披露與懲戒力度,把失信方與交易方的矛盾擴大為失信方與全社會的矛盾,造成失信的機會成本擴大的壓力。
(四)加強信用中介體系建設,豐富中介機構業務品種
一是從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機構能夠客觀、公正、獨立地運營。二是采取通過競爭的方式使企業信用征信機構業務逐步向有規模、有影響的信用征信公司集中,但對于個人信用征信機構而言,則以比較明確的進入退出機制來加以規范為好。
(五)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明確監管職責
從國際經驗看,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方式與該國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完善狀況密切相關。法律法規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職能就相對弱化,信用行業的發展也比較規范。我國信用行業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進程的同時,還需要政府對該行業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2003年9月,國務院將“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職責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信貸征信管理職能。由于我國的公安、社保、建設、法院、電信、民政、郵政、保險、稅務、工商等部門也掌握個人信用信息,因此,就必須整合各個部門、各個行業的信用信息資源,由同業征信向聯合征信發展,并以法律的形式,對這些部門履行信用管理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以形成合力,完善全社會信用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江海.“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現狀及對策探討”《福建金融》2004年9期;
稅務信用管理辦法范文4
一、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現狀
(一)信用立法滯后。有人說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但信用如果沒有法律做保障也就很難有效實現,因此,個人信用制度離開法律則寸步難行。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對個人信用進行規范的法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一個重要共同點,那就是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賴于法律制度的規范和約束。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必然涉及社會有關方面,個人信用數據的收集、公開、使用、披露,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等問題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從各國的實踐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難點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對信用行業進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
(二)信用資料封鎖、缺失。目前,我國個人信用的信息和數據主要來自于公安、街道、單位、稅務、工商、銀行、證券、保險、司法、醫院、公共事業收費單位、商家等部門。但從上海試點的實際情況來看,僅實現了銀行、電信、公用事業等少數部門的聯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門和機構對個人信息仍處于封鎖狀態。
信用資料不完全,缺乏個人資產評估的基礎數據。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居民能夠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所在單位的人事檔案、個人存單憑證和實物資產證明。這些資料并不能證明個人收入的多少、來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據此計算個人及家庭的總資產。另外,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很不透明,而且我國也沒有推行個人基本賬戶制度,個人的現金收入、支出、個人債務、債權的分布等沒有系統的信息記錄,個人或家庭缺乏類似企業的一張資產負債表,缺乏個人資產評估的基礎數據和材料。
(三)個人信用中介機構運作不夠規范。個人信用中介機構的規范化運作,是個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觀基礎。雖然我國相繼建立了幾家個人信用中介機構,但無論從影響還是規模上,還存在不少問題:首先,這些機構運作的外部關系尚未徹底理順,個人聯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其次,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個人資信公司在征信業務的運作中,對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尚未引起重視。再次,信用中介機構對征信產品的研發和創新能力普遍不足。
(四)個人信用評估缺乏統一標準。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中,個人征信數據源的內容、個人信用報告的格式、個人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指標以及征信數據庫建設、信用管理軟件開發等方面都涉及標準化問題。在我國,個人信用評估雖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實際工作中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一方面各商業銀行對個人信用的評估自成體系,重復操作,相互之間難以衡量,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不利于個人信用體系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也不利于與國際同行業接軌;另一方面個人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缺少一整套經過科學設計、嚴密論證、權威度高、可推廣使用的個人信用評估程序和相應的評分模型,以保證個人信用評估的公開化、標準化和公平性。
二、完善我國個人信用建設建議
(一)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立法。進行個人信用立法,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提供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的需要,我國的個人信用立法應該分兩個階段來進行。首先,修改現行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為征信數據的開放和實施,對提供不真實數據者進行懲罰做準備。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征信數據使用規范的新法案。
鑒于我國的法律制定過程較長,可考慮先出臺一些法規,在全國一些條件成熟的地方加以試行。各個區域性個人信用體系可以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建立本區域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開展本區域個人信用管理活動?!渡虾J袀€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和《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就是范例。
各地方個人信用管理的實踐經驗為制定全國性的個人信用管理法律奠定了基礎。國家立法機關在總結各區域性個人信用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再制定全國性的個人信用管理法律。
(二)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從世界各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做法看,個人信用體系建立都是在政府的領導和推動下進行的。在現階段,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要求,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是一種必然選擇,政府的調控能力和動用資源的能力最大,要在短時間內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數據,如果沒有政府的權力做基礎,是無法完成這一艱巨工作的。因為征信數據的采集可能會涉及金融、財政、工商、稅務、公安等多個部門,而跨部門的協調和征集工作,只有政府出面不可。
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的情況下,各級政府應該有專門的職能部門來領導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協調立法、行政、司法和相關信用交易主體的關系,加快個人信用數據源建設。
(三)建立個人信用管理機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必須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盡快建立一個設置科學、機制靈活、管理規范的個人信用管理機構,對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統一規劃和領導??煽紤]由人民銀行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建個人信用實施領導小組,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協同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個人信用的有關法規,充當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議人,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等。
政府作為個人信用制度的創建者,具有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權利和義務,這在個人信用體系建立和發展初期是合理的。具體地說,由政府投資建立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信用局),由各商業銀行和有關公共產品部門等個人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無償提供個人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各合法信用使用者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本著培養信用觀念、培育信用市場的宗旨,信用局開始運作時以提供無償為主,隨著征信數據庫的完善和信用市場的發展,可以逐步實行低收費政策,為信用局進行市場獨立經營創造條件。在信用局運作一定時間,積累一定經驗之后,再逐步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可行的信用評估方法,作為信用使用單位的參考。信用信息庫建立初期,首先應以對社會經濟影響大和有信用需求的征信對象為主,如個體工商戶、中高收入納稅人、企業經營管理者、大額借款人等。
稅務信用管理辦法范文5
一、建立上市公司信用管理體系的必要性
(一)監督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失真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機最直接的表現是信息失真,這也是管理部門最為頭疼的而需重點整治的問題。2001年是監管年,也未能有效地制止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據統計,2000年有8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有不及時披露的行為,2001年則有超過300家的上市公司因不及時披露各種相關的信息而被證監會譴責,2001年10月至2001年12月3個月間,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不平等交易超過100起,且大多不能及時公布其交易信息,導致其股價大幅上升以后才公布消息。
(二)樹立投資者理性投資的觀念,遏制不良投機炒作行為
中國的股市歷來被認為是政策市,股市的漲跌不是按市場的規律來進行的,而是按政策的指導上升下跌,因而炒概念、炒題材、炒消息、炒朦朧利好成為主流,而崇尚績優成為落伍。1999年5.19火暴行情和2000初網絡股行情就是最好的例證。雖然政府也一直在努力改變這一角色,但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態就必須讓所有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化,使炒作者無可炒之物,使理性投資成為時尚。
(三)穩定證券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證券市場的走向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的大起大落往往會影響社會經濟的穩定。據北京市的統計,2001年7月到10月上證指數從2245點下跌到1750點,北京市同期人均消費指數均比同期大幅下降,幅度超過同期30%。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全國平均消費指數連續12個月均比同期下降一個百分點以上。尤其是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間為最低,而同期上證指數從2245點下跌到1345點,證券市場的股票平均縮水30%以上,50%以上的股票跌幅超過50%,財富大幅縮水,何來心思消費。全國平均消費指數的下降,證券市場的股票縮水,功不可沒。而這一切的結果,是因為缺乏信息導致缺乏理性。所以,穩定證券市場,才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與世界接軌的客觀需要
我國已加入了WTO,證券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已成大勢。現在已經成立了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而其他外資參股中國證券市場的行為也正在熱火朝天地進行著。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無不是信息公開的市場,如美國紐約證券市場就是一個典型,尤其在安達信、世通公司造假事件后,對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想使自己的證券市場走向世界,吸引更多的外來資金,就必須講誠信。
二、建立上市公司信用管理體系的可行性
(一)范圍小,信息化進程快
深、滬兩市上市公司1200多家,比起全國銀行系統的信用管理體系來說范圍更小,何況已有了一套較為成熟的銀行信用管理體系可作為參照,如中國人民銀行銀管司將在今年11月出臺有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向企業集團貸款管理辦法》,首次對商業銀行向企業集團貸款的風險防范做出指導性意見,并將從1998年開始建設的信息支持系統――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投入運行。目前,這套系統已在全國300個城市建立起來。按照央行的統一部署,登記系統將在今年年內實現全國聯網。已有建行、農行等銀行陸續將自身系統與登記系統接口。深、滬兩市1200多家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建立起自己的信息網絡系統,在信息化進程上處于領先地位。有關數據顯示,1999.5.19行情到2000網絡股行情2至3年間,滬深兩市95%以上的上市公司投資建立了自己的信息網站,98%以上的上市公司建立或者參與其他的信息網。
(二)代表性強
1200多家上市公司幾乎涉及到所有的行業,而且他們都是各個行業的優秀代表,甚至很多都是龍頭企業,具有極高的市場代表性。如電子行業的龍頭企業四川長虹、深康佳,石化行業的龍頭中石化、上海石化,高科技行業的龍頭清華同方等,農業龍頭伊利股份、新希望,金融保險業龍頭深發展、中國平安保險,冶金行業的龍頭寶鋼股份、邯鄲鋼鐵等等。據統計,滬、深兩市國家龍頭企業超過50家,行業優秀代表企業超過500家,98%以上的上市公司為當地或曾為當地的龍頭企業、支柱企業或最優秀企業之一。因此,對他們建立起一套信用管理體系其意義遠遠超過上市公司本身。
(三)群眾基礎好
截至2002年9月,深、滬兩市開戶人數已超過6500萬戶,按每戶家庭平均四口人算涉及到兩億多人口,他們基本上都是中產階層,是社會的經濟主體和中堅力量,他們無時無刻都在關心著整個證券市場,關心著自己的利益。中國股市發展10年來,已經產生了一個龐大的職業股民群體。據統計,中國的職業股民人數介于500萬到1000萬之間。所以,利益所趨,廣大股民必然熱心參與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
(四)涉及面廣,影響力度大
滬深兩市約1200多家上市公司所涉及到的基本面非常廣大,其中在香港上市的含B股的上市的公司約110家,在美國紐約證券市場上市的約6家,既在香港、美國,又在國內上市的約4家,國家和地方所屬上市的公司約1100多家,民營和集體控股上市公司約50多家,外資參股的只在國內上市的公司約20余家,跨省跨地區被重組上市的公司約70多家(其中民營控股上市公司20余家),不僅涉及到國家、地方、集體、民營、外資等各種社會群體的利益,而且涉及到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此外,它們的股本按流通市值算約4.4萬億元(截至2002.10.22),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0%,所以不僅對國內的政治、經濟、外貿等活動的影響力度非常巨大,而且對國外的經濟活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三、上市公司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
上市公司不守信用的最具體表現是信息失真、惡意造假,所以解決問題的核心是使有關上市公司的信息商業化、公開化和共享化。因此,建立一個全社會共享的上市公司信用管理體系,讓信息使用者充分地知信,讓市場來制約上市公司是勢在必行的。
(一)政府立法,營建守信的法制和道德環境
立法是前提,只有立法才能使上市公司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合法化,才能有法可依。在美國,《誠實貸款法》、《信貸機會均等法》、《公平信貸報告法》、《公正貸款記錄法》、《公正貸款記賬法》、《破產法》等諸多法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范。而在我國目前已制定的有關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刑法》等,但至今沒有完整系統的規范信用的法律。尤其是要關注信用公開的法制建設,目的是實現上市公司征信數據的合法化、開放化和商業化,為建立信用體系提供豐厚的信息資源。如美國通過《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立法保證了信息公開化的程度,據1996財年統計,美國96%以上的密集情報來自于中央情報局(占52%)和國防部(占44%),其他部委合計占4%左右,其余信息一律公開。筆者認為國家還應成立一個獨立的、公正的可隸屬于國務院的機構來完成具體的宏觀管理和監督工作,不僅要監督上市公司,更要監督政府部門,但這個機構決不可由多角色管理主體擔當,如證監會等,原因是其自身權力過大與其多重管理目標嚴重沖突。國家信用的建設是一項公共事業,必須由政府監管。
各級政府應大力通過各種媒體對誠實守信進行宣傳,獎勵守信者,懲罰不守信者,以支持社會經濟領域良好信用秩序的形成與維護,改變社會上普遍失信導致守信受歧視等的現狀,恢復我國早已形成的經歷了兩千多年的講信用的傳統美德。例如北京市于2002年9月份頒布了地方誠信法規,對不講信用的企業進行公開處罰。北京工商局推出“企業不良行為警示系統”,將不守信的企業和個人的詳細情況和“污點”公布在互聯網上,供人免費查詢,并規定一旦上了黑名單,5年內企業法人將不得注冊公司,無法從銀行貸款,不能擔任外企在京首席代表或其他重要職務。
(二)建立市場化的社會征信系統,為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服務
社會信用征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征信服務、個人信用征信服務,各類規范的信用評級等等。信用服務企業的組織機構是靈活多樣的,包括民營、國營、股份、合資、外資等多種性質組織機構,它應具有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如在美國,信用評級公司都是獨立的私人企業,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獨立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更不能與被評級企業有任何私下交易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信用服務公司的立身之本,也是創造客戶的源泉。信用服務公司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中立,作出貸款者、借款者和投資者都滿意的評級報告。我國的企業信用則過多依賴銀行信用,信用總規?;旧鲜怯摄y行貸款來支撐的,商業信用幾乎沒有。而現代經濟的特征是:銀行在整個社會信用活動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不再是主力軍了,企業將漸漸成為社會信用活動的主體。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中,信用交易都以非金融中介部門為主了。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新經濟興起以來,銀行信用中介在總體中的比重由30%下降到了19%,甚至有的銀行家驚呼21世紀商業銀行會不會消失?信用狀況如同企業的身體狀況,為企業進行“體檢”的信用公司在中國快速發展的時代很快就要到了。政府應該刺激信用服務業的發展。
(三)加速信息產業的發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信息化的進程
網絡是載體。必須進一步完善電子網絡系統,盡快實現各種信息源終端的相互鏈接,如實現與上市公司在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的各種信息源的銜接等。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基本實現全國甚至多國間的信息聯網化、一體化,這為他們國家的信用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美國的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查到每個人的信用情況,因此每一個美國人最害怕的是個人的不良的信用記錄。
(四)上市公司內部的信用管理體系的建立
稅務信用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 信用 信息 分類 長三角 法律
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或組織在民商事活動中或與公共機構交往中產生的反映其誠信情況的有關記錄,主要由基本信息、特殊活動(信貸)信息,以及征信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等。信用信息在現代經濟活動特別是金融領域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
長三角地區由于信用經濟發展的需要,征信業務有了一定的發展,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類制度有了相應的地方立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了《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其后又于2005年3月17日了《上海市企業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此外有一些配套性的規定如《上海市征信機構備案規定》等;浙江省則于2005年9月1日頒布了《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2007年8月21日出臺了《浙江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性的規定有《浙江省企業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辦法》、《浙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一五”規劃》等,至于個人征信問題,《浙江省個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應用管理辦法》以及《個人聯合征信系統建設和運行工作規則》尚在調研過程中,關于商業征信活動的,尚有《浙江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江蘇省于2007年9月13日同時出臺了《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主管部門正在研究制訂一些配套規則。
目前三地立法大致上將信用信息按以下三個標準進行分類:
第一,從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劃分為公共機構獲取的信息和私人機構征集、加工的信息。浙江省在這方面規定得比較全面。在政府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上,浙江省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垂直和橫向管轄之分,要求這兩類管理機構都必須向行政職能部門提供企業基本信息,以使這些信息可以為信用服務機構所獲得。這樣的征信方式極大地豐富了被征信主體信息資源內容,減少了市場的信息搜索成本,是非常有效率的?!墩憬∑髽I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經貿、外經貿、工商、財政、稅務、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統計、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民政、勞動保障、安全監管、環保、信息產業、科技、文化、出版、廣電、公安、物價、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海關、檢驗檢疫、證券、銀行、保險等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關工作”,第7條具體規定了上述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它們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向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企業信用信息,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將本部門信息匯總后提供給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墩憬⌒庞梅諜C構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則規定,信用服務機構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向省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查詢信用信息。而上海市在這方面則顯然過于謹慎,堅守金融領域嚴格垂直管理的原則?!渡虾J袀€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第4條就規定,“上海市征信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信辦)負責對個人信用征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涉及銀行相關業務的個人信用征信進行監督管理”,第26條還規定,“征信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征信辦報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況……涉及銀行相關業務的,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報告”。筆者認為浙江省的做法在法理依據上有《立法法》的支持,是可取的,因為地方法規和規章可以就當地社會事務進行全面規范。上海市后來出臺的《上海市企業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就沒有再提及金融信用信息的特別監管問題,不知是不是與采納了浙江省的做法有關。江蘇省全面吸收了浙江省的這一立法,并且走得更遠,要求公權力部門建立公共信息庫的不只是企業信息,還有個人基礎信息;要求配合征信工作的不只是各類行政部門,還有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督K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公用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在個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省政府指定的個人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供。具體提供信息的范圍、時間、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機構商有關信息提供單位后,報省政府確定”,第9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從省政府指定的個人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獲取個人信用信息”;《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公用事業單位、行業組織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具體提供信息的范圍、時間、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機構商有關信息提供單位后,報省政府確定。企業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與其他數據庫之間可以交換信息數據,使用通過交換獲取的數據,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10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獲取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從信息的法律屬性上,區分為屬于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關于什么是隱私和秘密,三地的立法均采用了全國性立法中一般性的解釋,但并沒有據此對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予以明確界定。像上海市規定尊重個人隱私,把個人信用信息范圍區分為無須被征信個人同意即可采集的、應當征得同意才可采集的以及除被征信個人同意外禁止采集的信息三類,又進一步把上述信息分為可披露的信息和未經允許、不得披露的信息兩類;當然,這些分類標準是非常模糊的,并且往往相互交叉;更重要的是,上述信息與個人隱私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比較模糊的。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是意識到了上述區分信息種類的不準確性,上海市對企業信息就沒有再作如此詳細的區分了,只是一概地說,對所涉的商業秘密未經被征信企業許可不得向他人提供,但企業信息中哪些屬于商業秘密的問題同樣未能得到解決。浙江省對于信用信息的分類比上海市更加模糊,《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并沒有說明兩者區分的標準是什么,同時又說上述信息中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不得對外披露,但哪些屬于商業秘密并不明確。此外,該規章規定企業信用信息按上述分類并按照統一標準、平等披露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但根據《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辦法》等的規定,哪類主體可以獲得哪些信息也并不明確?!墩憬⌒庞梅諜C構管理暫行辦法》除規定某些禁止采集的信息以及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進行保密以外,沒有對信息作進一步分類,也沒有明確哪些信息屬于隱私或是秘密。江蘇省關于信用信息的分類以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的規定基本上是參照上海市的規定。
第三,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徑,劃分為應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應民商事主體的要求并經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應民商事主體的要求但不必經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海市和浙江省同時規定了這三種情況。《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第14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個人信用報告、個人信用評估或者披露個人信用信息:(一)被征信個人本人要求提供;(二)具有向被征信個人提供信貸、賒銷、租賃、就業、保險、擔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并經被征信個人授權;(三)具有對被征信個人進行商賬催收等業務意向,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薄渡虾J衅髽I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沒有對取得征信產品的途徑作詳細規定,但一般把它理解為與個人征信的索取是相同的。浙江省對此規定為兩種情形,對于政府收集的信息中可披露的部分,根據《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成員不需被征信企業的同意是可以查詢的,這其實與上海市和江蘇省除征信規章以外的其他有關規定(如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規規范)是一致的;而對于民間信用服務機構的征信產品,《浙江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比上海市的授權范圍要更寬泛,其第13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務機構不得向被征信主體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產品:(一)已征得被征信主體許可或授權;(二)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需要提供信用服務和產品;(三)公安、檢察、法院等單位依法進行調查;(四)與被征信主體達成信貸、賒銷、租賃、保險、擔保、就業等業務意向,確需了解被征信主體的信用狀況,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五)有對被征信主體進行商賬催收等業務意向,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毕啾戎?,江蘇省的規定就過于保守,在應民商事主體要求但未經被征信人同意的情況下,征信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得提供信用信息?!督K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和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得到被征信人同意。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從其規定”;《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和使用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報告,以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應當得到被征信企業同意。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征信機構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企業信用信息、提供企業信用報告,以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
從總體上看,長三角地區關于信用信息的分類制度已經比較全面,不過在技術層面上尚顯粗糙。其中的主要問題就是對于相關法律概念的把握尚待進一步細化和精確化。就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采集的信息的相互關系上,公共機構獲取的未必就是公共信息,未必可以向私人征信組織提供;隱私和商業秘密未必僅僅是空間概念,已為一定范圍內的人們所知的信息對于另一個人群而言未必就可以視為公開信息;提供信用信息的對象、條件和途徑也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把這個問題與特定的信息是否涉及隱私和商業秘密結合起來考慮,公共機構未必就能在任何場合下獲取任何信息,而私人請求信息查詢的范圍與信息所有者同意與否的情形也應詳細的加以列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