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文化的價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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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文化的價值

非遺文化的價值范文1

關鍵詞 體育 非物質文化遺產 價值

在中國,非物質文化是中華名族幾千年的文化核心,是整個中華文明繁榮昌盛的根基所在。體育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體育的發展迅速,已經躋身奧運體育強國。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形式多樣,它與每個年代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方面密切相關。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人類社會的高速發展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很多傳統的體育文化遺產遭到肆意破壞甚至消失,一些技藝不能得以流傳,具有獨特中華文化內涵的民族體育文化正在慢慢消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著巨大的價值,是祖先遺留給我們的財富。但是現代人們的認識和保護意識比較薄弱,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留存面臨嚴重挑戰。

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現狀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群體或個人認為具有游戲、教育和競技特點的運動技能或運動藝術,以及在實踐這些技藝與技能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器械、相關實物和空間場所等。我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祖先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根據當時社會發展的需求,創造和積淀下來的傳統體育文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民族區域文化得以展示的重要載體,體現了我國各民族共有的文化價值觀念和審美觀,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具有重要的價值。

我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嚴重的危機,許多傳統體育項目,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藝消失,發掘與保護困難重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轉變,發達的交通工具、先進的電子產品等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人們每天的生活離不開手機和電腦,人們更注重的是享受生活。傳統的體育與時代格格不入,許多技藝的傳承人也被現實社會同化,面臨傳承人斷代的危機?,F代體育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有較大的沖擊,現代的人們更多的關注新興的體育項目,如籃、排、足、乒、羽、網等比較熱門的體育項目,忽視了傳統體育項目的學習。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商業利益存在矛盾,在相同的條件下,現代的人們更看重經濟利益。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嚴重缺乏,好多傳承人迫于生計,更多的放棄了自己父輩遺留下來的技能。民族地區保護的意識淡薄,大都重視申報和開發,開發后的保護管理得不到足夠重視,得不到延續性,開發后如何長時間的保護又是一項難題。

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及保護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是一個民族文化發展的歷程,是不同歷史時期人們發明創造出來,并被廣泛運用的運動藝術和技能。經研究表明具有以下價值:(一)歷史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現出了不同歷史時期民族文化發展的歷程,見證了歷史的發展。(二)體育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很多傳統體育項目被現代人們廣泛喜愛,具有健身休閑的功能,達到體育鍛煉的目的。(三)文化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子文化,與歷史事件、階段、人物緊密相關,是歷史發展的證物,對研究歷史有著重要的價值。(四)教育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了豐富的歷史文化知識和科學知識,有大量獨特的藝術技能,具有重要的教育價值。(五)經濟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少數民族項目吸引著越來越多游客,是旅游產業的重要支柱,能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六)養生價值;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類體育養生項目,具有延年益壽,增進健康的價值。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巨大的價值,需要合理的開發與利用,克服保護的種種難題。第一,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人們深入了解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增強保護意識;第二,重點加強區域性保護,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加強對民族特色遺產的保護;第三,加大對傳承人的保護和培養,給予他們更好的社會保障,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第四,構建社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體系,融入到社區文化中,豐富人們的業余生活;第五,重視學校教育的傳承,開設部分傳統體育類養生課程;第六,開展全面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

三、結語

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存在形式多樣,是中華民族發展歷史中遺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具有重要的價值,正面臨著逐漸消失的危機,需要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加強保護意識。重視普查、申報和開發工作,讓更多的項目得到應用,得到保護與傳承。

參考文獻:

[1] 崔晉靜,中國體育非物質遺產的存留狀況[J].體育史分會.

[2] 伍娟,林志軍,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J].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11年10月,第30卷第5期.

[3] 鐘典模.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的價值與繼承[J].唐山師范學院學報.2010年9月,第32卷第5期.

非遺文化的價值范文2

    論文摘要:當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的保護工作中,評價標準問題存在著嚴重偏差,這種偏差在原生態民歌比賽中有著突出的體現。原生態唱法存在的評價誤區,折射出了長期以來居于主流地位的音樂評價標準存在著嚴重問題,這在“非遺”保護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只有對評價標準問題及時地予以糾正,打破一元制的評價體系,建立多元的藝術評價機制,才能真正促進民間藝術的保護。與多元的藝術評價機制相伴隨的,應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只有建立在理解基礎上的“非遺”保護才是多元的評價標準、多元的生存方式能夠切實實現的基礎。

    當前國內的“非遺”保護在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時出現了諸多問題,而其中很多問題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便是緣于評價標準存在的理論偏差。由于這些理論偏差在原生態理論與原生態民歌保護實踐中表現得較為突出,因此本文擬以原生態唱法比賽為個案,圍繞原生態民歌的理論與保護實踐活動,對當前“非遺”保護中的評價標準問題做出一定的反思,以期為進一步的理論建設與保護實踐工作的開展提供借鑒。

    原生態理論是一種中國式的“非遺”理論形態,在當前中國的語境中,主要的討論范圍是民族民間音樂領域,與民族音樂學理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一理論對于原生態民歌是這樣定位的:原生態民歌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區域內傳唱的、較少受外來音樂文化影響的、風格純正且沒有經過加工和提煉的、在勞動人民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通過民間口耳相傳的方式延續下來的民間歌唱音樂形式?!霸鷳B”一詞借用了自然科學上的“生態”概念,原本指的是生物和環境之間相互影響的生存發展狀態,把該概念借用到民歌上,應是指附著在各民族、各地區特定的生活環境里的各種民歌形式,與它們的生態環境之間形成一種交互影響的共生關系。各地相異的習俗、方言、自然地理環境和生存方式等因素,必然導致各民族、各地區的民歌具有相異的文化內涵與藝術價值。所以在評價它們時,絕對不能簡單化對待,以一種標準統一不同的音樂文化產物,或用一種音樂文化的標準評價另一種……這實際上已成為評判“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評價原則,也早已是文化研究中的常識之談。但我們在原生態民歌保護工作中卻不斷出現違背以上評價原則的情況,尤以原生態民歌的各種賽事表現最為明顯,這暴露出了我們在“非遺”評價標準問題上存在的重大問題。

    在現在舉辦的多種所謂的原生態唱法比賽中,在進行評價時,較為突出的現象是用單一標準評價不同的民歌唱法。這種評價誤區最主要的表現形態是,以學院派的“科學”唱法的觀念來審視、評價各地區、各民族的民歌唱法。國內目前被定位為“科學”的唱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西洋歌劇唱法,即美聲唱法,另一種是現代民族唱法,這兩種唱法的共同之處,都是以西洋美聲的發聲技法作為衡量尺度,而對原生態唱法的評價,主要以現代民族唱法作為標尺。

    首先,撇開對“科學”唱法概念的爭議,單就原生態唱法比賽評價過程而言,它完全采用一種刻板、整齊劃一的評價標準,這與藝術的特征是明顯相悖的,因為藝術最大的特點就在于它的特殊性,抹殺個性而去追求規范化、標準化,這將無法真實地反映民間藝術的本來面貌。況且學院派的現代民族唱法,從發聲技法角度來講,已不是純粹的原生態唱法了,它是美聲唱法與民歌唱法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種現代民歌唱法,因此以它作為評判原生態唱法的標準,恰與音樂史研究中用古典主義標準去衡量現實主義或浪漫主義作品的情況類似,是一種使批評標準與批評對象完全脫節的、牛頭不對馬嘴式的批評。而對于原生態民歌而言,其獨特的價值與特點,不僅體現在音樂風格、伴奏形式、表演形式上,而且還體現在音樂演唱風格的獨特性上,即它是基于不同語言系統、審美觀念、思維方式、心理結構等而形成的各自獨特的演唱方法。這些在實踐中形成的特有演唱方法絕不能簡單以“不科學”的評價輕易抹殺,也不能依據“科學”的墨線隨意指責。

    其次,演唱方法不能以是不是“科學唱法”作為考核的唯一標準。論者認為,一種演唱方法的合理與否,其真正的衡量標尺,首要的是看它能否長期健康地生存、廣泛地流傳,能否經歷長期實踐的檢驗,并能世代傳承,以及是否能確切地傳達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心理,并體現自身特有的審美觀念等。原生態唱法明顯合乎這一標準,因為原生態民歌是與各自的文化生態緊密結合在一起的音樂樣式,是民族生活的特殊審美觀念、審美經驗的集中體現;對它的藝術處理與演唱方法的選擇,也完全決定于生活在此文化環境中的審美主體的審美觀念,這些藝術處理與演唱方法逐漸固定下來,被世世代代的口頭傳承。它們對于本民族地區的民眾而言,是最美妙的、最合宜的,但對于其他民族、地區的觀眾可能是無法接受的超乎“常規”的聲音。堅持科學唱法的人們也正是這樣判斷的,這在“青歌賽”中表現得極其明顯。一些專家與歌唱家普遍表現出對一些原生態歌手唱法的質疑,較為集中地對歌手聲音控制的“度”的問題進行討論。

    而就歌曲演唱“度”的問題而言,一方面,對“度”是否合適的感受,這是音樂審美經驗的直接體現,不同民族由于具有不同的審美標準,對此問題的認識必然會大相徑庭。具體而言,每種類型的原生態民歌都是與特定的生活場景、生產樣式、生活觀念等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歌手對歌曲樂句的長短處理、氣息強弱等的把握,以及采用的一些獨有的音樂表現語匯,完全是由這一文化環境中生成的審美觀念來確定的,并無固定的普適性原則。由此,我們說凡是發自歌手心靈的、能傳遞本民族文化內涵、抒發本民族情感的歌聲,對于與之有著相同文化背景、相同審美趣味的欣賞群體而言,就是最美、最好的歌聲,至于一些專家所說的“審美疲勞”的情況對于這一群體是并不存在的。而且部分原生態歌手能在“陌生”的舞臺上放聲高歌,自由地抒感,進入到忘我的境界,這種基于藝術的表現需要而自然運用的發聲技法,無半點斧鑿的痕跡,又怎么能認為是非科學的演唱呢?實際上,正是因為相異的文化群體對聲音評價標準的不同,原生態歌手那看似“粗糙”、未經打磨的歌聲,與學院派的“精致、規范”的聲音才相去甚遠,也因此在很多專家看來,原生態歌手缺乏對發聲技法科學而藝術的把握。但是,我們如對諸如蒙古長調的類似馬頭琴聲音的托腔的發聲方法、藏族歌手喉頭擺動的發聲方法等進行實際的考察,就會發現這類獨特的聲音竟是由一個沒有掌握任何發聲技法的人發出的。這只能說明不同的審美觀念必然造就不同的發聲技法,藝術的表現需要才是發聲技法形成的依據。

    另一方面,相異的音樂功能,必然對“度”有著不同的理解。原生態民歌在很多民族中是用來滿足人們之間交流的需要的,或者是被當做生存活動的工具,是否實用成為它們的首要功能,在演唱實踐中,它們往往是“被當做有明確用途的東西”。如有些民族節慶活動中演唱情歌,是為了覓偶;一些生活在偏遠地區的山民拖著長腔高聲喊唱,是為了使對方聽見所要傳達的信息……凡此種種,音樂的審美、娛樂功能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實用才是首要的目的,因此對于生活在這些原生環境中的人們而言,歌者能發出既實用又“合適”的聲音才是最高的表現境界。在此特殊要求下,原生態歌手對聲音的審美標準就完全不同于舞臺表演的標準了。而我們大眾通常所習慣的是舞臺、電視媒體上的演出——審美與娛樂功能居于首位的演唱,這類演唱有麥克風等現代科技手段的輔助,自然要求歌者的音量要適中,氣息控制等要適度,由此舞臺限定培養的觀眾同樣習慣于舞臺式的適度音量與“標準化、規范化”的“科學”唱法,他們對于原生態歌手們發出的超常規的、帶有野味的聲音,必然會感到嘈雜、刺耳,對于他們運用的特殊演唱技法與表現手法,也必然會感到難以理解與接受,甚至認為是落后的、不科學的。當然在比賽過程中,也確實出現了某些原生態歌手受電視節目、晚會這類演出要求的影響,為片面追求高音而“干吼”的現象,而這一現象恰恰從反面證明了原生態民歌本來就不是舞臺的生存物,剝離開它賴以生存的土壤,生命力便不再鮮活了,正如本次大賽的評委李松所言:原生態歌手就像是帶泥的蘿卜被聚光燈烤煳了。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看到,我們在試圖對原生態唱法做出評價時,要十分謹慎。必須綜合考慮它產生的文化生態,包括其產生背景、功能、民族的審美心理、特殊的音樂形態與音樂體系等。用它自己的標準去評價它。倘用“科學”一類的詞去概括、否定,過于簡單,也過于輕率。如果我們仍然局限于單一體系的標準,不但我們不能理解原生態民歌,而且它的真正價值也將被遮蔽,更可怕的是,它們可能將在強勢話語的擠壓下,改變、塑造自己,去適應強勢話語的要求,而自動消亡。[

非遺文化的價值范文3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 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0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4-0114-01

雖然發展中國家逐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價值,通過制定國內法并積極參加國際條約等方式尋求對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等原因,其權益仍然屢遭侵犯。

一、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途徑

發展中國家較早地通過國內法的方式保護本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1966年突尼斯頒布《文學與藝術產權法》,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方面)的國家。[1]國內法的方式是防止跨國非法利用的重要途徑,因為跨國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益的現象,通常被視為涉外侵權行為而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法律,即發展中國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國際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文件也與發展中國家的努力促成分不開。例如,發展中國家積極推動Trips協議框架內保護傳統知識的問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也離不開發展中國家的支持。

(二)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當今世界,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被跨國侵犯的現象比比皆是。有學者認為,如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沖突在于發達國家利用人與發展中國家的所有人之間的矛盾。[2]例如,某些國家的傳統文學,如我國的《西游記》、《花木蘭》等,被無償地改編;某些國家的傳統醫藥,如中醫藥、泰醫藥等,被再次開發利用并申請專利。

二、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難點

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商業利益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得到有效開發和利用。因此,難點和阻礙并不在此,而在于相應的法律制度沒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明確的標準。

(一)保護模式的選擇

三種比較主流的觀點是:傳統知識產權模式、專門法模式和綜合保護模式。利用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某些不相容之處,有學者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與知識產權權利的客體、主體、保護期限、獨創性認定等方面論述了區別,進而得出結論:傳統知識產權模式并不能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門法保護模式是指通過制定專門法的形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它是針對傳統知識產權模式的缺點提出來的,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可實踐性等問題。綜合保護模式實際上是前兩者基礎上綜合采用的方式,但也因為在實踐中是否真的有效等問題受到人們的詬病。

(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分歧

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利益追求的程度和范圍差距頗大。發達國家往往憑借其先進的高科技所形成的優勢地位來奪取更多的知識產權利益,從而進一步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而占據世界領先地位。印度等國家在WTO成立時就已經提出在WTO的框架內保護“傳統知識”。然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卻反對建立國際框架,主張從國家的角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國法律保護的解決對策

(一)發展中國家應當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制度,發達國家也極其重視,如韓國的“激勵機制”、日本的“人間國寶”、美國的《美國民俗保護法案》等等。保護發展中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最可取的選擇莫過于建立并完善本國相關的法律?!侗Wo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也確定了國家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度。這樣一旦發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訴訟,發展中國家保護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便有法可依。另外,通過法律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人也是進行訴訟的前提。應該看到,國際上許多公約主要是強調成員方保護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義務,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跨國非法利用如何保護則不明確,只能求助于國內法。[3]

(二)通過國際條約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發展中國家應該堅持用國際條約的方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即使發達國家,如美國和日本都認為沒有必要通過國際條約來保護這些資源。因為條約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文件,違反條約將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這也是對抗發達國家掠奪無形資源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知識產權條約體系可能打破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利益上的近乎壟斷,而這又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可否采取知識產權模式,但很多學者早已論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障礙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和創新予以解決。此外,還可以通過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方面的條約保護發展中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參考文獻】

[1]王鶴云,高紹安.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機制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154.

非遺文化的價值范文4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學生;核心價值觀;提升意義;對策

根據《2015-2020年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業現狀研究分析及市場前景預測報告》分析指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外來文化對中國傳統文化帶來了巨大沖擊,亟待新的文化元素形成“新生態”從而抵御外力侵蝕,由此,一個新的文化維度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漸漸走進公眾視野;如何發揮其與當代主流思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耦合效應的載體價值,進而怎樣對當代大學生提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共識課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生存現狀與價值定位

遺產保護起源于歐洲。始于1790年法國。與國外相比,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性保護尚處于發展期。以西安為例,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西安市“非遺”保護中心組織了近千人次“非遺”傳承人走進了20多所高校,開展了40多場活動,受眾總計達10萬多人次。然而5年來10萬學子中沒有一人主動提出學藝……另據西安有關業內人士指出,從近幾年“非遺”保護工作的整體情況來看,在認識上比以前提高了。但是,重申報輕挖掘的情況愈演愈烈,一些申報者奔著經濟利益而來;而對于大學生來講,某種意義上無法真正靠近,因為“非遺”短時內很難跟他們的生活、學業產生關聯……[1]

現狀顯示,作為傳統優秀文化組成部分的活態的、民間的“非遺”在當下學界的討論盛宴中較少被涉及,這源于研究者多將優秀傳統文化聚焦為圣賢語錄、經典文獻和精英表述,而忽視了“非遺”的載人育人“活化石”價值――例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文明、和諧、敬業、友善”等信條在“非遺”中均可以觸摸甚至感受到直觀的價值內涵和文化理念。而對于“非遺”的價值定位,給出了科學詮釋:“讓收藏在博物館里的文物、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書寫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來,讓中華文明同世界各國人民創造的豐富多彩的文明一道,為人類提供正確的精神指引和強大的精神動力?!?[2]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思想維度“邊緣化”因素分析

1、當前歷史文化“虛無主義”的非主流思潮沖擊

時下一度泛濫的“”思潮,對主流價值觀百般挑剔、丑化,再借助當下自媒體手段應用,復制以大量碎片化信息誤導民眾特別是青年群體;表現在文化上則體現出虛無主義、技術主義和享樂主義。其中虛無主義的文化主要否認人生和世界意義等;技術主義的文化則是借助于傳媒技術,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虛擬化――即人被技術所制造的虛擬世界控制了;而享樂主義的文化則成了消費最直接的產品形態,甚至有的超出一般的享樂主義范疇,一度成為某些腐化、低俗甚至假丑惡意念的培植“溫床”……

一個民族對待自己的歷史和文化不能沒有敬畏和信仰,正如歷史學家錢穆所指出的“對其本國已往歷史有一種溫情與敬意者,至少不會對其本國歷史抱一種偏激的虛無主義,亦至少不會感到現在我們是站在已往歷史最高之頂點,而將我們當身種種罪惡與弱點,一切諉卸于古人”。[3]當前對“非遺”的思想維度認識,體現了事實上的文化基因和歸屬意識,對任何一個民族而言“非遺”都是唯一性,完全可以印載出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淵源,應附載于更多的思想底蘊和內涵,特別是與當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流思想有機切合,發揮出特殊的育人、載人效果,形成新的“思想生態”功能。

2、大學生受眾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解的思維局限

大學生作為文化傳承的主力軍和主創體,責任艱巨。以西安為例,西安市“非遺”博物館內,有40000多件“非遺”和民間工藝實物,600多位“非遺”項目傳承人和民間藝人的藝術檔案。目前西安有7個國家級“非遺”項目,如何能在青年一代手中把這些文化遺產完好地保存下去,真正走進大學生的意識理念中顯得尤為迫切。當前“非遺”進入高校的方式雖也呈現出多元化,如請“非遺”傳承人現場演示,舉辦“非遺”專題展覽等,但由于缺乏創新思維,過多的傳統手段使學生直覺的認為“非遺”是一種“陽春白雪”式的藝術形式,對如何傳承和感知其思想維度則無從下手。因此我們應該以“動態繼承”的理念對“非遺”進行整合,不斷挖掘和提煉“非遺”的思想內涵價值,更好的發揮其提升大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意識理念的作用。[4]

3、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主流價值觀的當下耦合效應不足

耦合效應(Coupling Induction)也稱互動效應或聯動效應,心理學解釋為群體中兩個或以上的個體通過相互作用而彼此影響從而聯合起來產生增力的現象,稱之為耦合效應。在當下經濟社會的發展態勢中,相當數量的“非遺”被包裝上市,其產業價值和經濟價值被擺在主位,“文化靈魂”價值卻未得到應有的關注,而文化的靈魂就是凝結在文化之中、決定著文化質的規定和方向的最深層的要素,就是核心價值觀,有什么樣的價值觀,就有什么樣的文化立場、文化取向、文化選擇。[5]“非遺”的時代價值究其實質是要服務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這點對當代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顯得舉足輕重。因此如何有效搭建雙方的耦合介質,構建完善的思維創新體系,更好發揮“非遺”對大學生的文化傳承、育人載體功能顯得迫在眉睫;正如強調指出:“深入挖掘和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時代價值,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成為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p>

非遺文化的價值范文5

一、概說多元性的客家音樂文化

客家是我國漢族的一大民系??图业南让駛冊谖鲿x之前是居住在黃河、淮河和長江流域的,但是由于戰亂及自然災害等原因,他們背井離鄉,大規模向南遷徙。在這千余年的勞動生產和生活繁衍過程中,客家的先民們把從祖籍腹地帶來的生產技術和中原文化與當地文化交流、融合,形成了獨具特色、內容豐富的客家文化。而客家音樂則是客家文化的重要構成部分,也是我國民族民間音樂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它是中原音樂與當地畬族、瑤族音樂的有機融合,是客家人獨有的民間音樂。從客家音樂的起源與流變,種類與分布來看,可以說,“歌隨人走”,是移民的產物。

客家音樂具有歷史悠久、種類繁多、特色鮮明等特點。1.歷史悠久??图乙魳返男纬膳c客家民系的發展是同步的,也就是說自西晉、北宋以來,客家音樂已有逾千年的歷史。2.種類繁多??图乙魳方涍^不斷發展, 內容越來越豐富、種類越來越多??图乙魳钒图移鳂贰⒖图疑礁?、客家小調、說唱音樂、民間戲曲、歌舞音樂以及宗教音樂。3.特色鮮明。與其他中國民歌一樣, 客家音樂同樣具有強烈的地方色彩??图蚁让竦纳a方式、風俗習慣都與贛閩粵邊區的風俗文化、生產方式緊密相連, 由此而形成千差萬別的“地域色彩”,具有鮮明的藝術特色。

二、國家語境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后簡稱《意見》),其中的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平等暫行辦法》(后簡稱《暫行辦法》)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稌盒修k法》列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的六類,與《公約》定義的五項一致,另外一項為“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其具體范圍包括:“口頭傳統以及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含民間音樂、舞蹈、戲曲、曲藝、雜技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流傳形式是由人類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曾經被譽為歷史文化‘活化石’和‘民族記憶的背影’。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要具備以下的三個條件:①必須是世代相傳的,至少有一百年的歷史;②與廣大民眾的生活密切相關的;③現實生活中依然存在的,是‘活態的’”。《意見》還明確了在“非遺”工作中“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受到越來越多關注,更多的極具地域特色的文化得到挖掘??图乙魳肪褪且劳杏谒嚾吮硌荻嬖诘臉O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图乙魳吩谮M、閩、粵等地域的流傳、改造、提升,經過上千年的歷史演繹與積淀,逐漸成為我國傳統音樂領域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代表品種之一??图乙魳返睦碚撆c實踐具有客家人的特色,尤其是客家音樂特有的傳承方式和通過音樂所進行的文化傳承方式,格外受到國內外學者的關注。因此,探討客家音樂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對于弘揚客家文化,保護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非遺政策下的客家音樂保護問題

客家音樂作為客家文化的一顆明珠,隨著時代的變遷,這些極具地方特色的民間藝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沖擊,甚至瀕臨消亡的境地。造成這些民間藝術“珍寶”日漸衰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表演內容受地域語言的限制。傳統客家音樂的表演形式多是客家方言為主要表現方式,而受到大眾文化以及城鎮化的加速發展影響,客家方言也呈式微趨勢,因此在本區域內的傳承受到沖擊。二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夠。多方的因素導致地方政府支持藝術組織經常是短期行為??图乙魳反蠖鄶盗鱾饔诿耖g, 因為沒能得到政府足夠的資金扶持和政策引導, 對其的研究和保護就經常出現后繼乏人的局面??图乙魳纷鳛槲覈耖g藝術的瑰寶,同時又面臨著消亡的危機,因此,如何對客家音樂進行有效保護成了客家音樂能否繼續存在和發展的關鍵。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政策層面的立法保障

國家已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但是目前也只有較為單一、零散的法律規章,相關配套的法規還未完善,完整的體系還未健全。因此,我國還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體系建設,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更加規范化、系統化。針對客家音樂的保護也應先著眼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健全,特別是在客家人居住集中的省份,應制定保護客家音樂的法規制度,從資金、教育、客家文化保護等方面來有力保障客家音樂繼續生存和健康發展。我們可以考慮在國家和省市的財政預算法律中,特別是地方省市的財政預算中給客家音樂的保護留出預算空間。同時,也可以在有關法律考慮設定這樣的制度,即對有利于客家音樂保護的行為,如挖掘、發現和維護客家音樂的行為,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可獲得法律明確規定的獎勵。

(二)傳承層面的研究與教育

1.對客家音樂的科學研究是整個客家音樂保護工作的基石。我們只有了解客家音樂的歷史、特點等等,才能有的放矢的進行保護和傳承。客家音樂的種類繁多,我們就更應該對其進行梳理,尋找其本質的東西?,F在以客家山歌為中心,從文學、比較、歌手到傳承等方面全方位的展開了大量研究。但這些成果還未涵蓋客家音樂的方方面面,研究的方法、研究主體等也較為單一。因此筆者認為,當前我們應加強對客家音樂的科研工作。就具體研究工作而言,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回歸客家音樂的生活世界??图乙魳肥恰盎顟B”的,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的,這就要求我們的研究應該走入客家音樂的形成、發展的生活世界,去真正感受、認識、了解客家音樂。第二,研究主體的多元化。以往對客家音樂的研究基本上以學者為主,而音樂的主體,即歌手(傳承人)和聽眾嚴重缺席。他們對客家音樂的理解應該在客家音樂知識體系中享有重要地位。

2.文化的傳承本質上是個教育問題。我們也常有這樣的疑慮:客家音樂是否后繼有人? 傳承人的培養就是教育問題??图乙魳返陌l展與傳承需要教育培養傳承人,同時客家音樂的發展更需要科學研究和群眾基礎,這些都需要客家音樂走進學校。我們應當在客家人聚居地省市的學校專門開設有關客家音樂的課程,或將客家文化和客家音樂編入有關音樂和相關的本土教材中。在中小學階段讓孩子們接觸和了解客家文化和客家音樂,到大學階段就可以讓他們進行有關研究或者專業的學習,成為客家音樂傳承人。

(三)傳播層面的媒介與宣傳

從傳播學的視角出發,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在國家層面是法律與政策的宣傳,這點在上文中有所闡述,而在微觀層面則是傳統技藝的有效傳遞。因此,就客家音樂的宣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媒介宣傳。進入21世紀,電視、報紙等都是較為傳統的宣傳方式了,我們除了充分利用這些傳統的宣傳陣地以外,需要加強對互聯網這個宣傳途徑加以合理而充分的利用。比如建立國家和省市各層面的關于客家音樂的官方網站,同時也積極鼓勵民間建立有關網站。網站的建立可以讓全世界的人們在很短的時間內全面了解客家音樂,并可以隨時關注新進展。這是一個十分簡便但又非常有效的宣傳途徑。

第二,走入市場。將客家音樂推入市場既可以獲得客家音樂生存和發展的資金支持,又可以在市場中獲取更多地聽眾和愛好者,為它的發展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在走入市場過程中,我們要適應社會的變化和市場的需求,更新內容、表演形式等,但同時還應保存好客家音樂的“原滋原味”。創新與保存表面上是矛盾的,其實從根本上講是統一的,因為客家音樂是帶有強烈的時代氣息的,它本身就會隨著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而更新,可以說客家音樂本身就具有保持傳統和創新變化的特質,這也是客家音樂能生存千余年的原因之一。

四、結語

加強對客家音樂的保護,不僅對客家音樂本身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也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音樂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借鑒。

非遺文化的價值范文6

摘 要 河南省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原地區古老而鮮活的傳統文化,是地域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資源,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氣質、民族凝聚力的有機組成和重要表征。在經濟全球化和文化多樣化的大背景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獲得了發展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極大的威脅,大量蘊涵著獨特民族精神和智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從人們的生活中消弱甚至悄悄消亡。因此,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就顯得更為重要和緊迫。

關鍵詞 體育類 非物質文化遺產 項目 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一)研究背景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各族人民長期以來所創造積累的重要文化財富,是人類創造力、想象力、智慧力和勞動力的復合與統一的完美體現,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生動展示[1]。

深挖本地域特色文化內涵,闡釋地域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價值,維護文化的多樣性,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是新時期加快文化強省建設的一項創新工程,符合河南省建立中原經濟區的戰略要求,是推動中原文化繁榮,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壯大文化產業,打造鮮明地域特色、展現中原風貌、提高中原文化影響力的重要舉措。

(二)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源遠流長的中原歷史留下的文化印跡,體現著中原的競爭力,同時河南省的非遺文化的開展仍存在著發展緩慢的態勢,為促進體育非遺文化的現代化發展進程,本文欲著重分析河南省體育非遺文化研究的當代意義,以提升民眾的文化認同,選定體育非遺文化的角色定位(奧運機制還是群體機制?),分析制衡河南省體育非遺文化發展的因素,試圖通過對現代瑜伽項目的研究為河南省體育非遺文化提出非遺文化傳承與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研究“誰來傳承?傳承什么?如何傳承?”的問題。

2.研究意義

(1)理論意義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是對中原生態體育文化信息進行搶救、集聚和整理,研究以河南省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研究對象,綜合涉及傳統的人類學,快速發展的傳播學和亟待完善的體育學。通過這些學科理論知識的運用,不僅可以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提供一次多學科綜合研究的嘗試,而且還有可能為豐富這些學科的理論成果添磚加瓦,為滿足該領域的教育和研究需求起到積極的意義。

對河南省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研究,可以擴大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社會影響,對于其文化傳承起到了積極地助推作用,還可以詳盡的了解河南省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問題;同時,對河南省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與開發問題進行研究,可以對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較深層次的文化發掘,符合河南省現階段積極推進的把河南省由文化資源大省建設為文化產業強省的戰略決策和大力實施“中原文化崛起”的既定方針,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意義,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河南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具有較高的實踐價值。

(2)實踐意義

研究河南省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武術文化遺產,對深入認識和了解河南地域武術文化,全面地認知中國武術文化版圖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研究一方面對河南省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體系進行整理與挖掘,探索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價值,從而調動民眾的文化自覺與文化自信,引起人們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多的關注,不斷加大對其保護力度;另一方面,通過借鑒瑜伽的發展理論和經驗,探索如何在傳統和現代、繼承和發展之間找到對其進行保護的科學、合理、有效的措施,以確保其生命力,為河南省更好地保護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建議,以利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

研究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了具體對策,希望能夠為相關部門具體實施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政策實踐的參考。

二、文獻綜述

(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2005年12月,國務院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根據國務院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體育文化表現形式及文化空間。

河南省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是指在河南境內,由廣大人民群眾創造的,與體育相關的且具有一定科學價值的文化,是河南人們創造的體育精神文化和物質文化的綜合。

(二)傳承和發展的概念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中明確指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采用“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提出了保護與傳承、發展并重的工作要求。在現代科學體系中,“傳承”一詞首見于民俗學中,以20世紀30年代柳田國男《民間傳承論》為標志,他提出要對普通人的日常民俗事象進行研究,從而闡釋歷史、文化、變遷的過程及發展特征。國際學術界形成了其他與傳承相關的理論主要有傳播論學說的維也納學派、曼徹斯持學派與傅厄斯學派等[2]?!斗俏镔|文化遺產視域下湖南傳統武術傳承研究》中提出傳統武術的傳承就是由傳人實施的,在代際之間進行的技藝、理論、習俗等傳統武術文化內容的傳遞和傳播。

研究認為河南省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即承襲、創新并廣為傳播。承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歷史價值、文化淵源、宗教儀式、風俗習慣等文化元素和生態環境。與時代要求相結合,在傳承譜系比較明晰的武術基礎上,創造理論和技術體系比較成熟的武術技藝和健身、養生功效突出的套路,使其具有生存、發展的特定空間和時間維度,植根于民間的活態的傳統行為方式。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核心就體現在它的傳承過程,以及這一過程中的變異與創新。同時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會隨著社會特征、競技生活、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等發生變化,會影響人們的文化價值觀念和審美思想,因此,完善的傳播方式對擴大非遺文化的影響力有著積極的作用。

(三)國內關于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現狀

1.國內關于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

國內關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涉及文化價值、歷史價值、保護研究、立法研究、制度研究、現狀調查等,但都側重于本區域的研究,地域性研究體現了一定的區域特點,但從總體是顯示出各地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并在保護的基礎上提出了與當地文化、政治、經濟相結合的傳承方式。

2.國內關于體育類或武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觀點

國內學者多以本地區的非物資文化遺產為研究對象,根據對本土文化的歷史追溯,相應的提出傳承和發展建議。

牛愛軍從全民健身和民俗學的角度出發,提出融于當地生活風俗中傳承,并結合當代新農村建設,開展全民健身運動,發揮體育的健身功效,根據項目特點進行開發,提出商業開發與創意產業相結合的發展方式。

白晉湘從法律角度出發,指出健全法律保護機制,建立管理和保護體系,建立體育博物館,開展文化普查工作,加強對傳承人的保護和關注。

社會活動和社團的開展體育非遺文化傳播的重要渠道,姚應祥對湖州船拳文化的傳承與發展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強立法、加大宣傳、依托學校,建立體育社團,開發旅游的傳承建議。董亮在對四川少數民族體育的研究中指出要將仍具有較強生命力的體育文化遺產發展成為大眾健身娛樂項目,延長其生命周期。

張巧鳳對非遺文化的軟文化實力進行研究,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高我省文化軟實力》中指出調動傳承主體的積極性是對非遺文化的可持續性延伸,提升文化吸引力和感召力是文化競爭力的優勢所在,應打造河北特色的非遺文化品牌。

李榮芝、虞重干從傳播學角度出發,指出可以通過學校教育傳承途徑、競技化途徑、社會教育途徑、生活化途徑?!稄姆俏镔|文化遺產看中國民族傳統體育發展》中也針對民眾缺乏民族傳統知識認知現狀,提出加強政府管理、加大媒體宣傳、維持文化“原生”的生存環境和發揮院校優勢及賽事促進等建議。王林在《傳統武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困境與對策》中指出應營造適宜傳承的文化生態,加強傳承人的名人效應,加強傳承梯隊的建設。徐旭對嶺南醒獅文化的研究中,指出要推動武術與醒獅相結合的影視業和旅游業的發展。安劍群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下“人龍舞”的文化傳承研究》提出要進行廣泛地區的橫向傳承,和不斷創新的縱向傳承相結合,加強群體性傳承和學校傳承、社會傳承的方式相結合;

綜上所述,國內關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陳關于發展的研究,從政治、經濟、立法、教育學、傳播學、民俗、社團、社會活動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為非遺文化的傳承奠定了一定基礎。

3.關于河南省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研究

在傳承管理機構的研究中,王志高的碩士論文《嵩山文化傳承與發展的制度保障研究》強調法治機制的建立,建立有制度的組織運行方式,提出以發展武術文化產業的方式傳承和發展。

在傳承主體的研究中,王玉霞《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及挖掘保護對策》提出加強對傳承人的培養,將非遺保護工程納入學校教育體系。本人在《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研究》中提出通過對健身團隊的管理和扶持,推廣和傳承非遺文化的技藝推廣。

在傳承內容的研究中,李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域下的民族傳統-以河南少林武術、陳氏太極拳為例》指出要加速多種方式的宣傳,挖掘民俗文化的體育娛樂審美價值;王偉紅《河南省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中提出開發非遺文化的器物層產品,做大做強非遺文化品牌活動,建立省及地市“非遺展示中心”。

在傳承方式的研究中,任麗萍《傳承?創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學校體育研究》中提出將其納入學校體育課程體系;倪同《基于JSP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的研究與開發》碩士論文中提出建立數據庫,有效提高非遺文化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供可視化信息,用網絡模式提供資源共享,數字化宣傳和保護非遺文化;賴學鴻《河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利用思考》提出政府政策導向與輿論宣傳是推動其傳播和發展的保證,形成主體研究與個案研究相結合的科研之路,利用商業開發實現體育文化傳承和弘揚,建設體育加旅游的產業機制,構建教育為中心的傳承機制;王靜的碩士論文《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出版資源開發研究》中提出通過培養專業的出版人才,開發高質量的傳統出版物和網絡出版物相結合的方式促進非遺文化的傳播;郭鵬飛《河南省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研究》強調要加大普及力度,調動民眾文化自覺性,在政府主導下,依托學校教育資源,提出非遺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加強非遺文化的長遠規劃和管理。

綜上所述,對于河南省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管理有了專題的研究,但為數不多,對傳承主體還僅限與對傳承人的保護和關注,對傳承團隊建設的研究基本沒有,傳承內容上提出了對體育健身價值的延伸和器物層面的開發,傳承方式聚集了大部分學者的研究結晶,大多數認為多種形式及層次的廣泛傳播有利于非遺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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