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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細則范文1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并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監督管理細則范文2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一)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
(四)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第三條 國家依法維護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演職員和觀眾的合法權益,禁止營業性演出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
第四條 文藝表演團體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從事文藝表演活動的經營單位。
第五條 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
(一)演出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
(二)演出居間、、行紀等經紀活動;
(三)演員簽約、推廣、等經紀活動。
第六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指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為演出活動提供專業演出場地及服務的經營單位。
第七條 申請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和從事的藝術類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演出器材設備書面聲明。
前款第四項所稱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專以上學校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
(二)職稱證書;
(三)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
(四)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資金證明。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增設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四)項規定的文件。
第九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證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和有關消防、衛生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
個體演員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個體演出經紀人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駐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
第十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除了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三)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四)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并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四)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五)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六)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七)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并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經批準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的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活動,但不得從事其他演出經營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內地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演出經紀機構在港、澳的合法開業證明;
(四)演出經紀機構章程、分支機構章程;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書及身份證明;
(六)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演出經紀機構的資金證明及向分支機構撥付經營資金的數額及期限證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二)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資金來源、數額、期限及證明;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營主體或者分支機構的,在取得文化部頒發的批準文件后,應當在90日內持批準文件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到文化部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在演出日期3日前將申請材料提交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
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應當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將申請材料提交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
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當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文件。
對經批準的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活動,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演出場所合格證明,是指由演出舉辦單位組織有關承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作出的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申請舉辦需要未成年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資金安排計劃書和資金證明。
(二)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歷的證明文件;
(四)近2年內無違反《條例》規定的書面聲明。
前款第(一)項所稱資金證明是指由申請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意貸款的證明,或者其他單位同意借款、投資、擔保、贊助的證明及該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
文化主管部門審核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項目,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一條 舉辦營業性涉外演出,應當通過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文化部審批。
跨省區演出的,應當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經文化部批準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 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在上述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應當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申請舉辦含有內地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演員共同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可以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舉辦募捐義演,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參加募捐義演的演職人員不得獲取演出報酬;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從中獲取利潤。
演出收入是指門票收入、捐贈款物、贊助收入等與演出活動相關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職員食、宿、交通費用和舞臺燈光音響、服裝道具、場地、宣傳等費用。
募捐義演結束后10日內,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演出收支結算報審批機關備案。
舉辦其他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演出申報手續;
(二)安排演出節目內容;
(三)安排演出場地并負責演出現場管理;
(四)確定演出票價并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
(五)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負責統一辦理外國或者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個人的入出境手續,巡回演出的還要負責其全程聯絡和節目安排。
第三十條 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第三十一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
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根據舞臺設計要求,優先選用境內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為演出活動投保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鼓勵演出經營主體協作經營,建立演出院線,共享演出資源。
第三十五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營業性演出的審批事項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對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演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演出。
第三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應當出示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配合。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采用技術手段,加強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九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演出經營主體基本信息登記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報送制度、演出市場巡查責任制度,加強對演出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演出行業協會是演出經營主體和演出從業人員的自律組織。
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演員、演出經紀人員等演出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演出行業協會開展有關工作,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演出證管理
第四十一條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為2年。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發證機關填寫、蓋章。
第四十二條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持營業執照副本報發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吊銷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經營范圍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除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
第四十四條 吊銷、注銷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應當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吊銷、注銷演出經紀機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應當報文化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對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處罰決定記錄在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上并加蓋處罰機關公章,同時將處罰決定通知發證機關。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由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文化部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未在90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報發證機關備案的,由發證機關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文化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文化主管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文化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0日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文化部關于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切實加強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推動網絡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化部制定了《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網絡表演是網絡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絡表演市場的管理和規范,主動引導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自覺提供內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優秀網絡表演,促進我國網絡文化繁榮發展。
特此通知。
監督管理細則范文3
1、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2、檢驗依據
GB 4789.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GB/T 9985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GB 14930.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洗滌劑
GB/T 30795 食品用洗滌劑試驗方法 甲醇的測定
GB/T 30796 食品用洗滌劑試驗方法 甲醛的測定
GB/T 30797 食品用洗滌劑試驗方法 總砷的測定
GB/T 30799 食品用洗滌劑試驗方法 重金屬的測定
QB/T 2967 飲料用瓶清洗劑
00001. 其他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團體、地方等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3.1.1手洗餐具用洗滌劑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1。
表1:手洗餐具用洗滌劑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標準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總活性物含量
GB/T 9985
QB 1994-1994
2
pH
GB/T 9985
GB/T 6368
3
去污力
GB/T 9985
GB/T 9985
4
熒光增白劑
GB/T 9985
GB/T 9985
5
甲醇
GB/T 9985
GB/T 30795
6
甲醛
GB/T 9985
GB/T 30796
7
砷(以As計)
GB/T 9985
GB/T 30797
8
重金屬(以Pb計)
GB/T 9985
GB/T 30799
9
菌落總數
GB 14930.1
GB 4789.2
10
大腸菌群
GB 14930.1
GB 4789.3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備注
/
注:①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②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3.1.2飲料用瓶清洗劑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2。
表2:飲料用瓶清洗劑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標準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總活性物含量
QB/T 2967
QB/T 2967
2
熒光增白劑
QB/T 2967
QB/T 2967
3
砷(As)
GB 14930.1
GB/T 30797
4
重金屬(以Pb計)
GB 14930.1
GB/T 30799
5
甲醇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5
6
甲醛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6
7
細菌總數
GB 14930.1
GB 4789.2
8
大腸菌群
GB 14930.1
GB 4789.3
9
去污力
QB/T 2967
QB/T 2967
10
總五氧化二磷含量c
QB/T 2967
QB/T 2967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c 僅標稱無磷類檢測
備注
/
3.1.3機洗(含果蔬清洗劑)用餐具洗滌劑和食品工業用洗滌劑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機洗(含果蔬清洗劑)用餐具洗滌劑和食品工業用洗滌劑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標準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砷(As)
GB 14930.1
GB/T 30797
2
重金屬(以Pb計)
GB 14930.1
GB/T 30799
3
甲醇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5
4
甲醛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6
5
細菌總數
GB 14930.1
GB 4789.2
6
大腸菌群
GB 14930.1
GB 4789.3
7
總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c
產品明示標準
產品明示標準
8
去污力c
產品明示標準
產品明示標準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c 檢測項目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中應明示。
備注
/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其中,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樣品出現封樣狀態破壞或樣品異常損壞的情況,影響檢驗結果,則停止對該樣品的檢驗。
若產品中含有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劑時,總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中第A.1章“三氯甲烷萃取法”測定。
檢測微生物指標應采用未開封的樣品。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監督管理細則范文4
Abstract: The most critical step in choosing a fund is to choose the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And to select the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first of all the investors should ha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to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ocation distribution, the asset management scale, duration time and the number of managed funds of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choose the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Through an overview of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investors can more easily choose a competitive fund company.
P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
Key words: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investor;fund management company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21-0248-03
0 引言
自1997年國務院批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業行業協會統計,截至2017年1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中外合資公司44家,內資公司6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共12家,保險資管公司2家。以上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合計8.36萬億元,管理基金共3964只?;鸬臄盗恳呀涍h遠超過了股票市場上股票的數量,面對如此之多的基金產品,投資者該如何選擇呢?目前眾多的選基策略中,更多地引導投資者關注基金業績、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而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析則較少。但相對于美國,在中國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時管理多只基金,一支基金只是一種信托資產,而非獨立注冊的公司,其治理在基金層面僅體現為基金持有人大會,且相對松散和虛擬,而其他更具實質意義的治理機制則完全建構并實施于基金管理公司層面;不僅如此,基金管理公司還大多作為基金的發起人并同時持有部分基金份額。因此,在目前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投資者對于基金的選擇,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在分析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分布情況、管理規模、成立年限、管理基金數量等方面的基礎上,提出了選擇基金管理公司的幾點建議,力圖使投資者能在對基金管理公司有概覽性的了解之后,選擇適合自己的有競爭力的基金公司。
1 基金公司辦公地分布分析
證監會官網“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名錄(2017年1月)”顯示,在109家基金管理公司和14家取得公募資格的資產管理機構中,41%的基金管理機構將辦公地選在了處于金融中心的上海;33%的基金管理機構將辦公地設在政治中心北京;而辦公地20%設于深圳的機構有25家,占比20%。其他少數機構將辦公地設在廣州、杭州等地(如圖1所示)。
■
相關文獻研究了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的地域特征(是否為產業聚集中心或金融中心)對其所管理的基金業績的影響,例如何杰與楊丹研究發現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地位(政治中心)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業績有著明顯的正向影響,而其所在地的城市地位(金融中心) 的影響并不顯著。再次提示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潛在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業績的提升或更多地依賴于其可獲取的政治資源而不僅僅是金融市場信息。
2 基金公司管理規模分析
根據天天基金網2017年3月13日數據整理,對有數據的115家基金公司及取得公募資格的資產管理機構基金分析,基金管理規模位居榜首的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資產規模高達8455.12億元,這歸功于其旗下規模高達8082.94億元的的天弘余額寶貨幣基金;緊隨其后的工銀瑞信基金、易方達基金、華夏基金,管理規模分別為5520.85億元、4183.20億元、4037.01億元。
如圖2所示,大型基金公司(管理資產規模大于1000億元的基金機構)共24家,占比20.87%,前十大基金公司管理資產規模均超過3000億。而管理資產規模在500-1000億元的基金公司有22家,占比19.13%;中小型基金公司(管理資產規模100-500億)為33家,占比28.70%;小型基金公司(管理資產規模小于100億)36家,占比31.30%??梢娢覈鸸疽幠杉壏只员容^嚴重。
■
3 基金公司成立年限分析
如圖3所示,成立15年以上的基金公司有18家,占比15.65%;成立年限在10-15年的基金公司最多,達43家,占比37.39%;近五年來,基金業蓬勃發展,新的基金管理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成立,達39家,占比33.91%。
■
值得注意的是,在規模排名前20的基金公司中,成立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除規模排名第18的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僅4年外),說明老基金管理公司積累了較大的規模優勢。也有研究發現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時間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業績的正向影響明顯。
4 基金公司管理基金數量分析
如圖4所示,旗下基金數量100只以上的基金公司有21家,其中基金數量最多的是博時基金,高達256只,招商基金、鵬華基金、廣發基金等三家機構緊隨其后,基金數量也超過了200只。旗下基金數量20只以下的機構較多,達43只,占比為37.39%。
■
值得注意的是,旗下基金數量100只以上的機構基本上為成立時間10以上的大中型基金公司,而旗下基金數量20只以下的機構基本上為成立時間較短且規模較小的基金公司??梢?,老基金公司積累了較多的數量和規模優勢(如表1所示)。
5 選擇基金管理公司的建議
通過以上對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分布情況、管理規模、成立年限、管理基金數量等幾個維度的分析,我們對中國基金管理公司市場情況有了基本了解,那么投資者如何在眾多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中進行選擇呢?以下提供幾點建議:
一看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投資者首先要考察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歷年來的經營業績。通過其旗下基金凈值增長和歷年分紅情況可以評判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
二看基金公司的管理和運作。規范的管理和運作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是基金資產安全的基本保證。判斷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運作是否規范可以參考以下幾方面的因素:一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規范合理,包括股權結構的分散程度、獨立董事的設立及其地位等。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對旗下基金的管理、運作及相關信息的披露是否全面、準確、及時。三是基金管理公司有無明顯的違法違規現象。
三看基金公司市場形象和服務質量。投資者選擇基金管理公司時還應考察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形象、對投資者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如選擇開放式基金,則要考察基金管理公司的營銷網絡分布、收費標準、申購與贖回的方便程度、對投資者的宣傳以及服務質量等方面。
四看基金公司的投資團隊。基金公司唯有擁有優秀的團隊,才能保證基金的持續良好運作。尤為重要的是要有一只優秀且穩定的投資研究團隊,只有團隊長期精誠協作,才能保證公司投資流程的執行,而確實貫徹和執行公司的投研制度和流程比投資本身更重要。
參考文獻:
[1]何杰,楊丹.什么影響著中國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業績[J].財貿經濟,2010(01):44-50.
[2]黃志忠,娟,王劍秋,莊勇進.基金業績影響因素研究――基于基金經理特征視角[J].會計與經濟研究,2012(01):60-67.
監督管理細則范文5
江西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20號局令,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江西省境內申請醫療機構制劑的配制、調劑使用,以及進行相關的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制劑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制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組織對醫療機構制劑試制現場進行核查、抽樣和檢驗。
第四條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的現場核查及抽樣應當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及抽樣程序與要求》進行。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技術審評需要,建立江西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審評專家庫,專家庫由藥學、醫學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對申請注冊的醫療機構制劑的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等進行技術審評。
第六條 中藥制劑需委托配制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一般應在同一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本轄區內無相應配制條件的制劑品種可在省內跨設區市委托配制。
第七條 醫療機構制劑的注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配制醫療機構制劑,申請人應當填寫《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按照《辦法》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和制劑實樣。中藥制劑申請委托配制,由委托方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對其申報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收到申請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核查,抽取連續3批檢驗用樣品,通知指定的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樣品檢驗和質量標準技術復核。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核意見、現場核查報告及申報資料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受理后,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現場核查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退回其申請,同時抄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全部資料后,應當組織藥學、醫學和其他學科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符合規定的,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定的制劑標準自行檢驗臨床研究用制劑,也可委托省、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臨床研究用制劑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研究。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被批準后,一般應當在2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研究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臨床研究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將臨床研究總結資料、按復核后的質量標準檢驗的連續3批自檢報告書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報送所在地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臨床研究總結等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在收到后5日內將臨床研究總結等資料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全部資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提供制劑實樣。符合規定的,10日內向申請人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及制劑批準文號,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批準后發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專利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七條 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管理部門的最終裁決或者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的生效判決,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侵權人相應的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據此注銷侵權人的醫療機構制劑批準證明文件。
第三章 補充申請與再注冊
第十八條 變更醫療機構制劑批準證明文件及所附質量標準、說明書等所載明的事項,以及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處方、工藝等事項,應提出補充申請。對于已受理但尚未批準的制劑注冊申請,需進行除試驗研究資料外內容變更的,按補充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補充申請事項包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補充申請和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補充申請。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補充申請包括增加功能主治或適應癥,改變服用劑量,變更工藝、質量標準、規格、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配制單位名稱、委托配制單位、配制地點及其他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事項。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補充申請包括變更化學制劑原料藥產地、有效期、包裝規格、說明書增加安全性內容等。
第二十條 增加制劑的功能主治或適應癥,改變服用劑量等應當進行臨床研究。
對變更工藝、規格、委托配制單位、配制地點等補充申請,應當組織現場核查及抽樣,并通知指定的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樣品檢驗或質量標準技術復核。
對修改制劑質量標準、變更化學制劑原料藥產地、變更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容器等補充申請,應當通知指定的食品藥品檢驗所對連續3個批號樣品進行檢驗,必要時,食品藥品檢驗所應當進行質量標準技術復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填寫《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表》,向所在地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相關資料和說明。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支持該補充申請事項的證明性資料及技術資料,其申報資料項目及要求應當按照制劑注冊申請的相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補充申請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規定的,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批件》,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補充申請,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受理后10日內組織現場核查,抽取連續3批檢驗用樣品,通知指定的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樣品檢驗,并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核意見、現場核查報告、檢驗報告書及申報資料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請人;無需進行現場核查或樣品檢驗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受理后10日內將審核意見及申報資料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請人。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全部資料(包括檢驗和復核報告)后,經技術審評或審批,符合規定的,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制劑的再注冊申請由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并報送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后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將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全部資料后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再注冊的決定。準予再注冊的,予以換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予再注冊的,應當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調劑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制劑一般不得調劑使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需要在本省調劑使用的,應填寫《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由使用單位直接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全部資料后5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符合規定的,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批件》;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批件有效期屆滿后,需繼續調劑使用的,申請人應在批件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按原申報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條 省際之間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特殊制劑的調劑使用,應當由制劑的調劑使用單位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將調出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審查意見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五章 制劑注冊檢驗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必須進行制劑注冊檢驗。制劑注冊檢驗,包括對申請注冊的制劑進行的樣品檢驗和制劑標準復核。
樣品檢驗,是指食品藥品檢驗所按照申請人申報的制劑標準對樣品進行的檢驗。
制劑標準復核,是指食品藥品檢驗所對申報的制劑標準中檢驗方法的可行性、科學性、設定的項目和指標能否控制制劑質量等進行的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制劑注冊檢驗所需的有關資料、報送樣品或者配合抽取檢驗用樣品、提供檢驗用標準物質。
承擔注冊檢驗的食品藥品檢驗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檢驗或質量標準復核任務,并及時將結果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通知其注冊檢驗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注冊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制劑注冊檢驗由設區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承擔,省食品藥品檢驗所負責全省制劑注冊檢驗的業務指導工作。
因受檢驗條件限制,設區市食品藥品檢驗所無法進行注冊檢驗的,由省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檢驗所要求申請人重新制定制劑標準的,申請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復核意見的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該項制劑標準的研究工作;該食品藥品檢驗所不得接受此項委托。
第六章 制劑注冊時限和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其行政機關網站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受理場所公示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所需的條件、程序、申報資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條 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以及通知現場核查和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時,應當出具加蓋制劑注冊受理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時限,是指與制劑注冊有關的審查、檢驗以及補充資料等工作允許的最長時間。在制劑注冊時限之內完成工作時,應當及時轉入下一程序。
第三十八條 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后,對于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報資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條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申請受理后10日內開始組織相關工作,并在2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抽取樣品、通知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將審核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核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檢驗所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制劑注冊檢驗報告書。
需要進行樣品檢驗和制劑標準復核的,食品藥品檢驗所應當在40日完成,并出具檢驗報告書及復核意見。
第四十一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全部申報資料后,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應當在40日內組織完成;不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應當在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四十二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制劑注冊申請進行技術審評時,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自發出通知之日起至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之日止,許可程序中止。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一次性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補充資料。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充資料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申請予以退審。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對補充資料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補充資料通知后5日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技術資料和科學依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審查后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 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審的申請,申請人需要重新申報的,在對有關試驗或者資料進行了補充完善后,應當按照原程序申報。
第七章 復審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對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前,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四十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復審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做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事項的再次復審申請。
第四十七條 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配制、使用制劑的醫療機構應建立和執行制劑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發生制劑不良反應時,應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程序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對轄區內配制、使用制劑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現場監督檢查情況,建立檔案。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
第五十條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實施相應的許可行為過程中違反《辦法》以及本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改變或撤銷。
第五十一條 依據本實施細則具體承擔有關許可、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認真履行職責。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格式為:
贛藥制字H(Z)+4位年號+4 位流水號。
H-化學制劑,Z-中藥制劑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工作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充資料所用時間。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
同其他藥品一樣,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和制劑標準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正規的、合格的醫療機構制劑標簽上都會注明制劑批準文號。
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格式為:X藥制字H(Z)+4位年號+4位流水號;其中,X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H表示化學制劑,Z表示中藥制劑。由于醫療機構只可以配置化學藥品和中藥制劑,所以只有H和Z兩個字母。比如苯酚滴耳液的批準文號為豫藥制字H04020xx1,表示此制劑為河南省某醫療機構20xx年2月生產的制劑。
監督管理細則范文6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提升平臺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個部門聯合頒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交易平臺應當立足公共服務定位,堅持電子化平臺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主動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相關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各類交易平臺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等。
第二章 交易范圍
第七條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所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項目應當納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省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納入統一平臺交易。納入平臺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省屬駐省內各市縣單位、駐省外單位交易項目可選擇在駐地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也可以選擇在省本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三章 平臺運行
第九條 交易平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場所設施標準、服務標準、交易規則和數據對接要求,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我省規定場所設施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
第十條 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交易平臺交易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受理業務。對進入交易平臺的各類交易項目,統一由交易平臺設立的受理窗口受理登記。交易平臺依據有關規定,受理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通過的項目交易資料。對進場交易申請人材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后受理登記。
(二)安排時間場地。受理登記后,根據項目交易需求,由交易平臺統籌協調安排開評標(掛牌、拍賣)時間及場地。
(三)信息。凡公共資源項目交易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指定媒體統一,并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咨詢。
(四)繳納保證金。繳納投標保證金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定標準和程序進行。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可以由交易平臺專設窗口統一代收代退,逐步推進網上轉賬和退付。積極推行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備案)銀行保函繳納方式或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銀行保函繳納方式的,交易平臺應該允許使用。銀行保函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收退,并對其有效性、真實性負責。
(五)確定評標評審專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評標評審專家由項目單位在行政監督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六)組織開評標。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均應在交易平臺組織實施,評標報告(交易結果確認書)由交易活動當事人簽字確認。
(七)公示交易結果。交易平臺根據交易組織方提交的書面交易結果,公示信息,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八)繳退費用。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分別在簽訂合同和確定交易結果后,按照相關要求,辦理相關費用繳納、保證金退付等事宜。
(九)資料歸檔。交易活動結束后,按照相關要求,應由交易平臺保存的資料,由交易平臺保存,應由招標人(采購人)或機構保存的資料由招標人(采購人)或機構保存。
第十一條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根據國家的規范和標準,推行統一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標準模板,推廣使用電子標書、電子開標評標軟件和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推進全省范圍內的遠程異地評標和評標評審全流程電子化。
第四章 平臺服務
第十二條 交易平臺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有關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核驗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指定媒體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交易平臺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泄露公共資源交易中應當保密的各類信息。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性質,其收費分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按照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交易平臺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向同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使用國家有關部門評標專家庫專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評審工作,需要指定、外聘專家的,由項目單位提出,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
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在各級各類交易平臺設立專家抽取終端。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在專家抽取終端采取隨機方式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標評審專家使用和管理應遵循《甘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xx〕172號)規定。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專家選聘、考核和退出機制,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交易平臺應按規定對專家的評標評審行為進行評價,定期向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及問題。
第二十一條 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應當與國家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連接,實現專家資源及信用信息共享。
第六章 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接,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注冊,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
積極推行全省數字證書一處辦理,全省免費共享。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二十四條 各類交易平臺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要與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有關部門電子監管系統對接,并按照規定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監管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并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各交易平臺要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記錄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有關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二十六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匯總全省交易數據,利用大數據分析系統為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咨詢服務,為各級交易平臺提供自助式統計分析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交易平臺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采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分別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準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業務指導和綜合監管;協調督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糾正、依法查處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會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評標專家庫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社會交易平臺的驗收。
第三十條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公告,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交易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全過程監控。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及和其對接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三十二條 建立市場主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監督渠道,加強社會監督,設立和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開通網上監督舉報通道,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各級發展改革委、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復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交易平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會同交易平臺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交易平臺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八條 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交易平臺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投訴、舉報。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線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四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本細則有效期5年。
甘肅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細則》提出,所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項目均應當納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該《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由省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