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律培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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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培訓

稅務法律培訓范文1

一、將建立制度與常態化學法相并重,提升稅務干部法治素養。根據中央“七五”普法規劃中關于加強普法工作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的部署及稅收“七五”普法規劃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實施意見》《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普法責任清單》等制度。在學習上,將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訓中,采取“自學為主、聘請外部專家培訓為輔、送出去培訓與請進來培訓相結合”等方式,強化全員法制知識學習,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領導干部學法講座、黨委理論中心組學法等制度,并將憲法、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列為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五年來利用中心組學習開展法治培訓達40余次。實行稅務人員憲法宣誓制度,將每周五定為全員學習日,組織開展《稅收相關法律及執法風險防范》集中學習,確保了普法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并聘請了專職法律顧問,補充購買法律法規書籍150余本,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培訓,增強了干部職工的法治觀念和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積極做好對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培訓工作,加強執法證件管理,對沒有取得執法資格證書、稅務檢查證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持證上崗率達到了100%。并組織全員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法制培訓、法律知識測試,受訓面達到了100%,為稅收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撐。

二、將普法教育與依法治稅相結合,持續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工作理念,認真執行組織收入原則,突出減稅降費這一工作主題,將國務院和稅務總局、省局出臺的各項減稅政策執行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將依法治稅貫穿組織稅費收入工作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嚴格政策底線,嚴守紀律紅線,確保實現高質量的稅費目標。認真落實和梳理各項減稅降費政策,通過丁稅寶稅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務群第一時間推送給企業,并通過“云直播”的方式詳細解讀。針對企業實際困難和訴求,確定適用每戶企業的稅費政策指引,實行“一企一策”點對點向企業推送,使企業真正享受到政策紅利。加強風險防控,開展“建體系、防風險、促規范”專題活動,全面梳理、重新修訂涉及稅收管理各環節、全行業、全流程的風險規范,形成5大類38個具體項目。針對稅源特點,重點修訂完善鋼鐵、焦化、金屬及金屬礦批發、普通道路運輸業、建筑業等14個重點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指引。共掃描分析監控類指標23項,下發基礎征管、發票管理等疑點數據4100余條,消除風險疑點3200余條,有力規范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降低了涉稅風險。開展稅收治理,對15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開展核查,聯合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開展加油站(點)稅收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查補入庫稅款1433萬元。開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業”稅收治理、房地產行業評估和工業企業涉土稅收核查,進一步規范了行業管理,實現了稅負公平、執法規范,進一步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

三、將三項制度與日常執法相融合,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深化推行三項稅收執法三項制度,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方面,通過市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和稅務系統的三項制度公示系統對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及權責清單、執法依據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事項數據和投訴舉報途徑進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臺共公示行政處罰41件、行政許可162件。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配備執法記錄儀85臺,基本上滿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執法事項增值稅專用發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要對開票限額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事前實地查驗;一般程序注銷戶進行實地核查和疑點調查、文書送達方面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事項的音像記錄做到了無遺漏全記錄,對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規定立卷、及時歸檔。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稅款數額較大的稅務行政征收決定。對上述事項主要對嵌入金三系統的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審核。共審核一般行政處罰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責任貫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執法監管等稅收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同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對重大執法事項,及時聯系市十力律師事務所的李青春律師進行指導,保證了重大執法活動規范開展,杜絕了執法風險的發生。

稅務法律培訓范文2

論文關鍵詞 稅收債權 保全 代位權 撤銷權

稅收債權保全制度是2001年我國稅收征管法修改之后稅法對合同法上債權保全制度的移用。稅收債權保全制度由稅收代位權制度與稅收撤銷制度兩部分構成。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稅收撤銷權制度是指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我國現階段,學者們對稅收債權保全制度進行理論性研究居多,鮮見進行實證調查與分析的。因此,筆者試圖立足于實務角度,考察新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稅收債權保全現狀,針對人們的稅法意識、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認識以及在實踐中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的現狀三個方面分別進行了問卷調查。以期通過調查并分析稅收實踐現狀,發現問題并尋找原因,提出解決方法,為稅務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稅款提供全面、客觀的分析,為司法機關審理涉及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與咨詢,使其能夠在稅收債權與一般民事債權、經濟活動相遇時,協調好國家利益、納稅人利益與第三人利益的關系,既維護國家利益,又維護經濟活動安全。

一、問卷調查基本情況

依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我們對于稅收債權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權、撤銷權的現狀問題產生了巨大關注,我們利用三個月時間在寶雞市范圍內,分別對稅務工作者,納稅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司法工作者(包括律師、法律顧問、法官等)以及其他與經濟或者法律有關的其他人員等就對稅收債權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權、撤銷權的有關問題展開了詳細的調查,我們共發出《稅收債權保全制度問卷調查表》500份,收回430份,其中無效問卷39份,有效問卷391份。

二、調查內容及其統計分析

從已經收回的有效問卷看,分別有稅務人員156人,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137人,法律工作者42人,其他人員56人。

(一)在稅法理論基礎方面

此項內容旨在考察調查對象在理論上對稅收征納關系的本質認識,數據如下:

1.對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地位的認識方面:認為是A、平等關系的有215人;認為是B、不平等關系的有115人;認為是AB兩種關系都有的有33人;認為說不清楚的有16人。

2.對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的認識方面:認為是A、公法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的有121人;認為是B、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的有110人;認為是AB的有77人;認為說不清楚的有68人。

3.關于稅款的本質認識問題:認為A、稅款是債的有29人;認為B、稅款不是債的有27人;認為C、是國家權力的體現的有96人;認為D、稅款的征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認為E、稅款從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債;是行政權力的體現的有81人;認為F、其他的有26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調查對象對稅收法律及其原理認識模糊,無論是稅務工作者還是相關人員都不夠重視稅法基本理論的學習,不熟悉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不夠深入理解稅收法律法規的深刻內涵,也有一定數量的稅務干部不能正確理解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擺正位置,也不能正確看待稅款的債權性。

(二)在對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具體法律規定適用方面

此項調查目的在于了解調查對象對于稅收債權保全制度的具體掌握情況。

第一,對于是否知道稅收代位權,撤銷權以及知曉的途徑上,可以看出:

1.對于是否知曉稅務機關有權行使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上,認為A、知道的有220人;認為B、不知道的有89人;認為C、聽說過但具體內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

2.對于是否知曉稅務機關有權行使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上,認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認為C、聽說過但具體內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

第二,在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立法目的的認識上,認為是:

A、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順利征收,維護國家利益的264人;認為是B、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49人;認為是C、維護與納稅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31人;D、說不清楚的3人。

第三,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

認為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撤銷權、代位權體現了稅務機關的A、行政權的有71人;認為體現了B、公法債權的有49人;認為C、既體現了行政權力又體現了公法債權的有207人;認為是D、其他的有15人。

第四,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具體條件和行使方式,期限問題的認識不足:

1.對于稅收代位權的具體條件上,全部選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

2.稅收撤銷權的具體條件上,全部選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

3.對于稅收撤銷權、稅收代位權行使方式問題,認為A、運用行政權力行使的83人;認為B、只能向法院提訟的126人;認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認為其他的有48人。

4.對于稅收撤銷權行使期限問題,認為應該為A、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的有160人;認為應該為B、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的有50人;認為應該為C、運用一般訴訟時效2年內的有141人;回答為D、其他的有13人。

5.對于稅收代位權行使期限問題,認為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期限性質應該是A、訴訟時效的有228人;認為是B、除斥期間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

第五,對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的效力,認為:

1.對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撤銷權、代位權會不會影響到與納稅人有關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認為A、會的有124人,認為B、不會的有133人;回答C、說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

2.對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稅收強制措施的看法,認為A、能的有83人;認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3.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勝訴后有無直接受償權的看法,認為A、能的有150人;認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調查對象對于現有法律的具體規定理解得不夠深刻,稅務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者中存在著較多懂法者不懂稅,懂稅者不懂法的普遍現象,而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都能準確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稅收法律及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對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具體操作認識比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的現狀

此項調查目的在于調查稅務機關實施撤銷權、代位權的實踐情況。

第一,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中的現狀是:

1.是否行使過;A、沒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

2.具體原因A、沒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

第二,在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中的現狀是:

1.是否被行使過;A、沒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

2.具體原因A、沒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

第三,針對法律工作者熟知稅收代位權的情況: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

以上一系列數據表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在實踐中很少實施,情況并不夠理想,主要體現在:

一是稅務機關對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債權保全制度重視不夠。這主要表現在:(1)在稅收宣傳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宣講,深度不夠;(2)絕大多數稅務干部對稅收優先權能夠理解,對稅收代位權、稅收撤銷權沒有理解,更談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稅務機關從來沒有查處過這類案件,不是說這類問題沒有發生,而是主客觀原因造成的。

二是所調查到的稅務機關均沒有行使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幾乎90%的稅務人員不知道或回答沒有行使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對于沒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

三是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也不知道;四是絕大多數審判人員沒有辦理過代位權、撤銷權案件,都沒有辦理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五是絕大多數律師和法官沒有辦理過代位權、撤銷權案件,在已經辦理過代位權或者撤銷權案件的律師或法官中也都從來沒有辦理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

三、思考與建議

第一,在立法上稅收優先權,代位權、撤銷權制度是否屬于“虛置”問題?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法律并無絕對的優劣或價值,凡是適合國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表現尤為明顯。由于稅收廣泛而深入地存在著,而稅法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現代社會有大量具有財政目的和社會政策目的的稅法規范,因其政策性經常發生變動,再者為解決稅法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稅法解釋層出不窮,紛繁復雜,各種通知答復意見等經常發生。致使我國的稅收實體立法層級多、層次低,而程序立法層次較高,但是過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制度在稅法中缺乏具體規定,致使有關部門無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與合同法的規定中,程序復雜。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方式只能也必須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而并非由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其他執法行為來直接實現,這一手段較其他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進行的措施比較復雜,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現行稅法的不具體,使得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專門抽出時間,投入精力學習民法、合同法等部門法的知識才能對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層稅收任務的繁重,致使稅務人員在學習稅收業務知識,都難以保證,從而使得對于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無法保證,致使無法學習也疏于學習,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實踐中運用該制度追繳稅款者為數極少,讓人不得不懷疑該制度正在處于“虛置”的尷尬地位。

為此,建議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母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盡快研究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在稅收基本法沒有出臺之前,不妨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及與此相關的民事行政法律規范通過制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方式予以規定,以解決學習難以保證和在實踐中操作性差的問題。

第二,在培訓上,應注意將業務培訓與法律培訓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從調查情況看,目前稅務機關重視業務培訓,輕視法律培訓,尤其是與稅法相關的其它部門法知識的學習。在學習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系統、不扎實、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問題,部分稅務人員對法律知識、稅收會計、稅收政策、企業情況,學習不夠,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鑒于此,應該加強稅務干部的稅法教育與培訓工作。稅務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強,業務技能要求高,執法程序要求既規范又嚴格,《稅收征管法》對民法制度的借鑒給稅務人員愈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加強稅務干部對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和培訓,提高稅務干部執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學習稅法,了解稅法,掌握稅法,認清自己作為依法治稅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依法征稅。

為此,我們建議稅務人員不僅要掌握稅收法律規定,更應當熟悉稅收相關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使其對稅收債權保全的操作有全新的認識和掌握;要采取以訓代學、以考促學等有效方法,促進學習,提高水平。

第三,建立納稅人信用體系制度,彌補稅務機關相對于納稅人,信息缺乏的現狀。從目前稅務部門的征管力量看,征管力量相對不足,一個管理員管理幾百戶的企業,對企業經營情況的了解是有限的。就納稅人而言,其債權債務、資金運轉以及財務情況既屬于企業內部機密也與其他企業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企業欠稅原因更是復雜多樣。因此企業為了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總是想法設法對稅務機關隱瞞財務實情。而現有立法規定的稅收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比較特殊,這種征納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一清欠手段的運用。

從立法機關對稅收撤銷權、代位權制度的規定看,目的顯然在于要有效防止國家稅收人為流失,切實保障國家稅收,稅收代位權的目的應該是強調納稅人對其稅收債務應以其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而為一般擔保的,同時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也應納入納稅人的責任財產范疇。

為此,國家應考慮建立納稅人信用體系制度,包括財務信用和經營信用兩個方面,不僅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對納稅人財務狀況的有效監控,還要盡可能實現對其經營狀況的了解,對于后者可以通過設立企業重大經營事項和財產轉移向稅務機關備案制度加以實現。

第四,進一步提高整個社會的納稅意識和護稅觀念。從納稅人的角度講,欠稅的原因多樣的。既有可能是由于資金緊張,其為保障持續經營而出現拖欠稅款現象,還可能是因貸款利率與滯納金加征率的懸殊,利益驅動使然。從社會角度講,全社會尚未形成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和依法納稅的一種社會氛圍。但是歸根結底在于納稅意識的淡薄。從稅務部門講,僅僅靠對稅法的宣傳,并不能使納稅人的意識提高到相應的高度,而護稅時使用的清欠的手段與力度也還遠遠沒有跟上,因而稅收代位權從2001年5月隨著稅收征管法下發后,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更多的時候體現在一種宣傳的層面上。

因此,針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社會加大宣傳稅收法規政策的力度,不僅使廣大納稅人熟悉掌握稅收法律法規與政策,增強廣大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更應當使司法部門、法律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政策,加大對稅收工作的監督、配合與理解力度,以優化稅收環境,共同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稅收事業的健康發展。

稅務法律培訓范文3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政策性風險主要表現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級單位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增加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又如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種納稅管理辦法,像《停歇業管理辦法》、《轉非、注銷管理辦法》等,這些在法律上應視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的約束雙方的要約式行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根據自身需要而隨意朝令夕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毀約。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旦被司法機關抓住把柄,就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是內部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執法程序引起的執法風險。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到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行政相對人或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執法人員隨意執法留下風險隱患。如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風險。如漏征漏管戶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環境導致的執法風險。這方面主要是來自地方政府對稅收工作的干涉。在當前各地都在努力發展經濟的大環境下,部分基層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稅同發展地方經濟對立起來。為了招商引資,搞活地方經濟,私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干預稅收執法,然而出現問題以后還要稅務機關承擔責任。另外,稅收立法與我國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不協調,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通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影響了稅法的實施效力,容易形成執法風險。還有,隨著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使稅收執法風險的變數更大。因此,基層稅務部門在征管理念、執法體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仍需不斷改進和完善。

二、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研究執法風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與化解執法風險,從而有效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全面提高執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必須圍繞著建立平安稅務、和諧稅務、陽光稅務、效能稅務而展開,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防范意識各級稅務機關都要把防范執法風險、構建平安國稅切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努力為基層執法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稅務人員的執法安全性。

(二)要摒棄“權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識,強化“法治”觀念,稅務機關要強化對稅務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執法風險”的警示教育,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自覺地學法、遵法、守法,讓“法”深入人心,克服執法上的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一是要求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針對本系統的每一個崗位制定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及追究實施辦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順執法規程。二是要求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自覺依法行事,努力克服執法隨意性,盡力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執法質量,規避執法風險。

(四)要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一是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時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的風險。二是稅務機關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拍腦瓜、想當然,而要經過認真的研究、充分的論證,切實注意對稅務干部的法律保護。三是稅務人員要盡力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誤而引起的風險。四是稅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政而引起的風險。

稅務法律培訓范文4

關鍵詞:稅務事務所;人員現狀;人才培養;措施

我國的稅務事務所主要從事稅務等業務的工作,在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和提供專業涉稅服務方面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對于推動我國稅收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功勞甚多,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稅收實務所與其他部門一樣,都需要一定的人才力量,但追究其最近在高素質專業人才方面的瓶頸束縛,使得我國不得不建立一套相對科學、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強人才的培養,提高事務所的核心競爭力。

一、我國稅收事務所的人員現狀分析

我國的稅收事務所伴隨著我國稅務業務的拓展而逐漸壯大,并具有一定的規模,總體呈現出我國稅務行業的長遠的發展前景。不過伴隨這類行業的規模的壯大,在人才上的需求量也逐漸上升,可實際上我國稅務行業的人才缺口已經擴張到很大的程度,具體表現出人員老齡化嚴重,學歷水平較低的現象。這就造成我國稅務行業發展緩慢的現狀,在專業技術過關、具備綜合素質、工作能力較強的人才方面極度匱乏,甚至根本沒有,這就進一步的限制了這類行業業務的高度拓展,使得其無法滿足市場迫切的需求,進一步的制約自身的長久的、有效的發展。

1.現有業務人員的綜合能力不足

由于稅務事務所的聘用人員大多是從原有的稅務部門機關退下來的,年齡偏高,對新興的稅務制度認識不足,業務能力無法滿足時代需求;由于傳統的稅務業務涉及的方面和層次性比較淺,具體操作也相對簡單一些,主要是管理納稅申報、登記、查詢納稅情況等工作。這些人員所占的比重很大,屬于元老級人員。而現下時代的需求,認定包括稅務籌劃、咨詢等符合法律要求、滿足納稅人需要的業務都屬于稅務具體業務的工作范疇。因此,對于這些層次和技術水平相對較高的業務服務,就需要從事該項工作的人綜合能力的完善,包括其在掌握稅收法律的基礎上,能夠熟知其他有關于企業管理的知識,在溝通的有效性和文字的高超表達性都要有一定的心得,在這些嚴格要求的警示下,使得更多的業務人員望而卻步,因為他們尚且不擁有如此寬泛和專業的綜合業務素質,在相關新型工作的處理上比較陌生,沒有具體的實踐經驗。

2.資格考試制度存在漏洞,不利于高素質人才的有效篩選

針對新型的稅務專業人才的要求,我國依靠職業準入機制,全面實行考察稅務師資格有效性的考察制度,通過注冊稅務師的考試,可以吸引一些主觀上對稅務行業抱有熱情、積極的態度,并且相對綜合素質水平較高的從業人員,有助于提高企業團隊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處理能力,但也伴隨著相關問題的產生。主要包括,注冊稅務師的資格考試比較嚴格、問題繁瑣并很難回答,造成這門考試的通過率相對很低。具體延伸到對考生的報考條件的限制,必須擁有較高的學歷和較豐富的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使得剛剛畢業,走出大學校門的大學生無計可施,甚至被拒之千里;而工作經驗較為豐富的老員工,由于自己年齡老化,思想的陳舊和單一,會長期考慮家庭情況等因素而不參加資格考試。

3.大學不具備科學的人才培養理念,使得學生無法適應稅務工作的需要

面對稅務行業的飛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代稅務行業各方面的需求,學校開始設置相關的“稅務專業”課程,雖說對于相關理論的普及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在這一過程中仍包含著很多問題。具體呈現在,由于學校自身專業課程設置體系和人才培養方法比較固化和傳統,使得畢業的學生只能掌握書面的知識,而具體的實踐工作上卻非常陌生,甚至一竅不通,無法滿足稅務行業對人才的專業需求。伴隨著學校課程設置的細化,使得一些綜合性人才要經過許多環節的教育和考驗,而注冊稅務師必須同時擁有審計、經濟學等相關專業知識的熟練掌握的能力,如果按照這種模式進行嚴格規劃和實施,那么這將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財力資源,使得這種人才培養方式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和不合理性,不利于稅務行業的人才的及時有效的更新。在具體專業知識的傳授上,只注重書本知識的掌握,而忽視了具體的實踐意義,使得學生綜合業務處理能力不高??傮w呈現出理論知識比較豐富,實際操作能力很差;稅務相關知識掌握水平不夠,無法勝任具體的稅務業務處理工作;在與人溝通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尤其是涉及國際性的英語交流,更是十分慘淡。稅務是稅務機關比較重視的工作內容,可以有效構建合理的稅收征納關系,這便需要稅務人員在人際交往和溝通上、專業的業務處理能力上表現突出,當代畢業大學生照這方面還有很長一段現實距離。

二、人才培養方面的改善措施

我國稅收事業的發展,帶動了相關稅務人才的需求,為了適應培養具備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術的人才的要求,需要通過社會需求和個性發展的有效分析,牢固的掌握專業知識的學習技巧,培養全面系統的人才培養體系。

1.加強對現行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和變化,相應的稅務政策等也不可能固定不變,因此,即便是已經擁有從業資格的工作人員,也應該跟緊時代的發展需要,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和水平,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稅務相關工作的需求。所以,為了更好地貫徹這一理論,應該加大培訓基地的投入,不斷完善培訓方法和考核手段,尤其是在專業知識的傳授上,要充分體現適應時展的針對性和時效性的特征,全面提高現行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2.完善稅務處理的法律環境,提高人員的法律素養

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來約束和管理稅務工作人員的行為,就不能做到稅務事務所的具體工作的完善,所以要加大提高稅務內部工作環境的法制建設。目前,我國具體的稅務工作還存在著各方面的法律漏洞。因此,要制定相關的《注冊稅務師法》,給從事稅務工作的人確立必要的法律地位,為稅務工作的具體實施提供相當部分的法律依據。對有關稅務師的具體工作涉及事宜做好明確規范;另外,健全現行的稅收政策法律,由于稅收政策法規長期以來并不是非常健全,變動幅度也很大,使得具體的稅務工作沒有一定的規范,很難貫徹和實施具體的細節工作和任務。所以,要在立法程序和立法級次上加以嚴格規范,改變稅法暫行條例形式的存在,制定完整的嚴密的法律要求體系,降低稅務工作管理的風險。

3.優化服務質量,提高稅務工作人員的層次和水平

嚴格規范稅務工作人員的資格授予,我國經過多年的注冊稅務師的考試,目前我國的注冊稅務師人數眾多,為稅務處理工作培養了一大批后備人才,但仍舊無法滿足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還應加大宣傳力度,鼓勵更多的人投身到稅務工作當中來。對于新加入的成員要嚴格審查,重視后期專業知識的再教育,稅務工作人員在取得資格證后要接受后期的新專業知識和相關的業務培訓,了解稅收法規的變動情況,不斷提高和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素養,以滿足社會不斷的變化需要。為保證后期的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實,要對所有的新注冊的稅務師進行一定周期的審查,考察對后期教育的接受和掌握程度,以及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是否規范。注冊稅務師審查合格后才被允許進行注冊登記,正式進行稅務處理工作,這樣既為稅務處理工作提供專業有效的人才,同時有穩固的促進了我國稅務事務的發展,實現經濟地位的上升。

4.開拓新的人才培養方法

高等院校作為人才培養的媒介,應該充分考慮現下時代的變化及發展需求,在人才培養手段上進行創新式的改革,以適應我國各行業,尤其是稅務行業的需要。而稅務事務所在對人才的需求上更是極為迫切,并一直期待建立高水準、高素質的稅務團隊,而要實現這一愿望,不僅要重視人員素質水平的改進,更要注重后備隊伍的壯大,以促進稅務行業的長期有效的發展。所以,高等院校應該加強與稅務事務所的溝通,加強專業的改善,實現學校和企業共同發展的戰略性改革。

所以,在具體的人才培養上,應該全面重視就業的時效性方針,根據稅務行業的需要制定人才培養的具體策略,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術能力和業務處理素質,徹底的實現在“實踐中學習知識”的愿望,這使人才的培養的方向性更加明確,并且使學生在具體操作上面也能夠應付自如。這種方法,有效的避免了稅務行業人才短缺的現象,有效促進了稅務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有助于高等院校專業授課的改進,在人才培養的效果上更加明顯。在課堂體系設置上,可以加大實踐課的比重,并且鼓勵學生在校期間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引導學生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適應能力和溝通能力,注重英語口能力的培養,使得人才培養更適應接下來國際化的新要求,使得培養出來的學生更加適合稅務部門的需要,實現人才培養的具體時效性和專業性。

三、總結

由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使得我國相關行業包括稅務工作面臨全新的挑戰,而在稅務人才的培養上并未取得較好的效果,在這種新興的經濟形勢下,更應該注重對人才培養的結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的調整,積極開拓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徑,并努力維持我國稅收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稅務法律培訓范文5

【關鍵詞】 稅務籌劃 風險 成因 防范

一、稅務籌劃風險內涵

稅務籌劃(tax―planning)又稱“納稅籌劃”,是指企業為了實現理財目標,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擬定納稅方案,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涉稅交易或者事項進行事前設計、選擇和運籌,使得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或者延緩納稅時間的行為。稅務籌劃是合法前提下的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收負擔,但籌劃也會帶來風險,人們對于稅務籌劃風險內涵的認識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起初認為稅務籌劃風險是籌劃帶來的“危險”,是納稅人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無法獲取與預期一致的結果,導致籌劃失敗而付出的代價。隨著風險內涵的豐富,人們對稅務籌劃的風險有了更為正式的定義:稅務籌劃風險是指納稅人對納稅交易或者事項進行籌劃,但籌劃偏離預期帶來的結果的不確定性。這個定義表明,稅務籌劃風險具有兩方面的含義,機會和危險并存,企業要抓住和利用機會,避免籌劃帶來的損失。

二、稅務籌劃風險的類型

1、政策性風險。稅務籌劃的前提是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企業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帶來的風險統稱為政策性風險。國家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內容龐雜,有些內容相互交叉,甚至矛盾和沖突。而且,法律法規和政策會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等不斷的修正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該風險是由于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識不到位,把握不準確或者是沒有及時關注政策的變化帶來的。

2、操作性風險。企業稅務籌劃作為一項“技術”含量較高的活動,需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邊緣上進行操作。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某些涉稅交易事項的規定不詳細,再加上稅務籌劃人員能力的限制,在實務操作中,納稅人無所適從,面臨著較大的風險。比較典型的例子是,稅收籌劃人員對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欠妥當,有時為了享受某個優惠政策而失去其他方面的優惠。還有些企業在籌劃過程中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整體把握不準,造成因小失大,顧此失彼的現象。

3、經營性風險。稅務籌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需要日后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配合,有些方案的選用會對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限制和約束,從而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比如,企業為了達到某些稅收優惠的條件,有些投資項目會偏離原有的風險和收益標準,造成項目的失敗,稅收籌劃得不償失。另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隨著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進而影響著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企業要承擔因稅務籌劃帶來的生產經營上的風險。

4、成本性風險。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要衡量成本與效益,稅務籌劃也要堅持成本與效益原則。企業在稅收籌劃時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這些代價日后可能會面臨著籌劃失敗的風險。企業為了稅務籌劃需要對籌劃人員進行培訓,發生研究和學習費用,有時還要支付給中介機構費用等等一系列費用。有時為了達到某些籌劃的條件,需要通過設立機構、增加人員等方式,會產生較多的成本費用,如果稅收籌劃的失敗或者收益不能彌補這些費用,便造成了成本性的風險。

5、執法性風險。稅收籌劃方案由企業自行設計,但最終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定。在我國,稅務機關對于某些稅收的事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稅務籌劃行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需要執法人員的最終確認。但是,由于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和其他客觀因素的存在,導致稅務執法偏差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有時稅務籌劃被誤認為是偷稅漏稅而受到嚴厲的處罰,不但得不到節稅的好處,還加重企業的負擔,造成名譽損失。

三、稅務籌劃風險的成因

1、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20世紀90年代我國進行稅制改革,開始了稅收法制化進程。但稅收法律體系的建設進程比較緩慢,稅收基本法至今沒有出臺。當前,我國稅收立法層次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有些缺少具體的細則和標準,使納稅人無所適從,也使得征管工作隨意性較強。稅收無償性的特點決定了國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權責關系不完全對等,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稅務機關擁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很多交易和事項的解釋權屬于稅務機關,還有些法律法規朝令夕改,缺少應有的權威性,這些因素都加大了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

2、企業風險管理意識不強。有些企業一味地追求稅務籌劃帶來的節稅效益,但忽視了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管理者對風險的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理念不強。有些企業認為稅務籌劃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不會產生風險。有些企業在發生稅務籌劃風險時,只去關注某個風險發生的原因,很少會采用科學的風險度量方法對風險進行全面的量化分析。很多企業也沒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沒有對籌劃中潛在的風險進行實時的監控,只是等到風險發生時再研究對策,很容易對企業造成損失。

3、稅務籌劃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稅務籌劃需要發揮企業辦稅人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稅務籌劃能否成功,稅額節約的數額、納稅時間的延遲都與辦稅人員的素質有很大關系。由于稅務籌劃需要對稅收、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等知識非常熟悉,對辦稅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但目前,企業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普遍不高,對本專業的知識更新的速度慢,對稅收法律法規了解不深,掌握不準,雖然有稅務籌劃的愿望,但很難做出實施方案,或者雖然做出的方案,但實施的效果不好,形成稅務籌劃風險。

4、稅收籌劃實施過程中環境的變化。稅務籌劃方案是在一系列假設條件和環境下做出的,其實施也依賴于一定的條件和環境。稅務籌劃環境包括企業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眾所周知,環境是時時變化的,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會發生變化影響著企業納稅的數額和時間,特別是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滿足苛刻的條件,這些條件一旦變化,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成本增加。另外,企業外部的環境更是企業難以決定的,經濟形勢的變化,國家稅收政策的改變,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如果企業不能及時進行調整,就面臨著較大的風險。

5、征納雙方對稅務籌劃事項認定的差異。固定性是稅收的一大特征,但當前稅收法律在立法和執法上都存在著靈活性。有些法律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缺少操作細則;有些新經濟活動的出現,原有法律中沒有規定;有些客觀環境發生了變化,法律沒有及時的修正。這些因素都為稅收執法留下了余地,納稅人和執法者對同樣的法律規定有著不同理解,但執法者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再加之,執法者的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執法者執行中的偏差,納稅人認為是合理的稅務籌劃,但執法者會認為是偷稅漏稅,企業就會遭到處罰。

四、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策略

1、樹立稅務籌劃風險管理意識。稅務籌劃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企業不僅要重視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也要對從稅務籌劃風險保持足夠的警惕,特別是企業管理者要正確認識稅務籌劃,積極地采取措施防范風險的發生。企業要確立法制觀念,嚴格遵循法律法規,依法籌劃。管理者要放眼長遠,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方案,不能一味追求短期目標或者某個事項帶來的稅額的降低而進行錯誤的選擇。企業還要調動全體人員的積極性,站在戰略高度,整體上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稅收籌劃,將風險降至最低。此外,企業還要積極的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利用信息技術,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稅務籌劃中的風險進行實時的控制,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風險。

2、保持稅務籌劃資料的真實完整。涉稅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基礎,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首要環節,也是控制稅務籌劃風險的重要內容。稅務籌劃資料主要包括會計資料,經濟合同,票據,政策法規等。保證資料的真實和完整,一方面,企業在準確計算稅金、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稅款、稅收優惠的享受、進行稅務籌劃時依據這些資料。另一方面,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不認可稅務籌劃時,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憑據。企業要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核算系統,及時、完整、真實的反映經濟活動,否則,稅務籌劃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3、尋求稅務機構的幫助。為了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企業可以積極尋求稅務機構的幫助。稅務機構具備專業的人員,對相關的涉稅處理比較熟悉,能為企業及時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其籌劃水平和技巧更高。他們在為企業提供更好的籌劃方案的同時,還能代替內部審計部門部分職責,充當企業外部監控人的角色,更加專業的監督稅收籌劃風險并提供解決方案。另外,企業尋求稅務機構的進行稅務籌劃,由稅務籌劃為企業帶來的損失,如果是機構的責任,機構必須進行賠償,企業一定程度上轉嫁給了籌劃風險,有效減輕了稅務籌劃風險給企業帶來的損失。

4、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稅務機關作為稅收的征管機關,對納稅人有義務提供相關的服務。因此,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交流,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及時獲取有價值的信息是防范稅務籌劃風險的重要手段。由于征管方式的差異和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企業的稅務籌劃往往被認為是偷稅漏稅行為。因此,企業的稅務籌劃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十分重要。企業與稅務機關增進溝通和交流,主動去適應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和方式,或者將稅務籌劃方案與稅務機關商討,避免在實施過程中風險的發生。企業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獲取有價值的信息,還可以對生產經營活動及時的調整,為稅務籌劃的順利進行不斷創造條件。

5、提高稅務籌劃人員素質。稅務籌劃是一項較高水平的理財活動,對籌劃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要不斷的提升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企業要與時俱進,對稅務籌劃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學習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稅收政策的最新動向,深度挖掘籌劃空間,拓展籌劃手段。同時,讓稅務籌劃人員學習納稅相關學科的知識,成為復合型的專業人才。企業還可以從企業外部聘用專業化的籌劃團隊,豐富和優化籌劃隊伍的結構。企業還要加強稅務籌劃人員的實踐操作能力,使其不僅僅能制定出良好的方案,也能在籌劃執行過程中正確組織和實施,將風險降到最低水平。

五、結束語

稅務籌劃可以給納稅人帶來節稅收益,有利于企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國家的法律法規,更好地實現企業的理財目標。但是,稅務籌劃在為企業帶來諸多利益的同時也蘊含著風險,企業要注重對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籌劃風險存在于企業的不同部門和不同生產經營環節,企業要密切關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全面掌握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樹立風險意識,在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過程中識別和防范風險,將稅務籌劃帶來的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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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尹淑平:有效控制稅務籌劃風險[J].會計之友(中旬刊),2010(4).

稅務法律培訓范文6

一、稅務管理的相關內容

1.稅務管理的含義。稅務管理從狹義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政策法規所進行的稅款征收活動,從廣義上來講是指國家及其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分配特點和客觀經濟規律,決策、計劃、組織、監督和協調稅收分配的整個過程,從而保障稅收職能得到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企業稅務管理不僅包括稅收的政策、根據法律躲避稅務的方法和技巧,研究與運用法規,計劃等實施組織,還有企業與稅務有關的管理組織和流程規范,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防止違規受罰等綜合管理內容。

2.稅務管理的原則。(1)政策與任務。正確處理執行稅收政策與完成收入任務的關系,堅持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在正確執行稅收政策的前提下,促產增收,努力完成稅收計劃任務。(2)統一領導。稅收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特點,稅收管理具有較大的集中統一性。要統一稅法,集中稅權,強化稅收管理。稅務機構實行上級稅務機關與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同時又要注意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給地方一定的管理權,以便因地制宜處理稅收問題。(3)專業與群眾管理。社會主義稅收的特點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務機關同納稅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加強專業稅收管理的同時,要發動群眾參加稅收管理。加強稅收宣傳,提高群眾依法納稅的自覺性,依靠群眾協稅護稅,把稅務管理建立在可靠的群眾基礎上。(4)從經濟到稅收。稅收同經濟息息相關,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制定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法令,要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稅收管理工作中,要面向生產、關心生產,在促進生產發展的基礎上增加稅收收入。(5)以法治稅。稅收是以法律為依據進行的特殊分配,一征一免,征多征少,既體現國家政策,又關系到生產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堅持依法治稅,是稅收管理全過程應遵循的原則。

二、企業稅務管理的意義

1.降低稅收成本。當前,稅收成本包含企業依據法律所必須繳納的各項稅金的實體成本以及企業因納稅不當所收取的罰款和收取稅收滯納金的處罰成本。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稅費,節約企業的稅收實體成本,避免稅收處罰成本,取得高額的稅后利潤。

2.增強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企業財務管理中做好稅務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電力企業稅務管理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企業稅務管理也就是學習稅法、合理運用稅法過程,能夠提高企業人員的納稅意識。由于不同行業、國家、地區政策的差異,企業需結合自身情況加強稅務管理,企業的管理人員需要清楚各項稅收法規,同時需要學習和了解有關會計方面的內容,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等,企業稅務管理人員也能夠增強其稅法觀念,也有助于提高電力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3.有利于調整企業內部產品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針對國家的各項稅收優惠、鼓勵政策、不同稅種的不同稅率,企業能夠更清楚國家的各項稅收政策,采取科學合理的籌資、投資以及改造技術,能夠加強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籌資和技術改造,企業在投資和技術改造上的稅收得到最大的優惠,進而改善企業的內部產業結構合理的配置資源,增強電力企業在同行中的競爭力。

三、加強電力企業稅務管理的措施

1.籌資融資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首要條件。企業資金分為借入資金和權益資金兩種,借入資金雖到期需還本付息,風險較高,但是稅前可以扣除利息,能夠抵抗稅費。而權益資金有安全性、長期性、不需支付固定利息,卻需要支付股息,但其無法扣除稅前股息,且成本較高。所以,加強電力企業籌資選擇的稅務管理工作,需要選擇恰當的籌資方式,從而減輕稅負。

2.由于各個電力企業的發展計劃,產品都有所不同,電力企業在計劃投資時,所面臨的稅收負擔也有不同。比如,在投資興建高新技術企業、外商合資建立的中外合資企業,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與西部地區進行投資在一定期限里,他們均可以得到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優惠。

3.通常,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籌劃稅收時,主要利用一些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在不同的會計年度內有其不同的所得稅費用,可以推遲納稅的時間,提高其資金使效率。

4.在納稅方案的選擇上,應認真分析,衡量不同選擇對于稅負的影響,避免選擇不當的方案而加重稅務負擔。而履行納稅義務時,需要分析納稅時間的規定以及預繳和結算時間規定,合理計劃稅務費用,減少企業流動資金利息的花費。

四、加強企業稅務管理的建議

1.防范稅收籌劃風險,完善的稅收籌劃機制。電力企業需建立有關稅收籌劃目標的機制,包括籌劃工作流程、籌劃風險預警、籌劃決策、反饋機制以及控制機制。合理有效的機制能夠有效的預防稅收籌劃的風險,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可以及時有效實施。同時,為了確保電力企業控制系統的有效運行, 電力企業確切規劃其與稅務有關的各個部門的職能, 嚴格遵循電力企業的各項法律法規,清楚了解稅收籌劃相關制度規定,確保電力企業科學計劃稅收決策和科學管理稅收,杜絕企業稅收籌劃出現風險。

2.電力企業應當做好計劃工作,協調管理好各項工作。電力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比較種類繁多,不同的經營活動有其適合的稅收政策、法律。電力企業進行納稅前,應當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協調好各部門間的工作,了解納稅方案,選擇合適的方案,合理經營。對于發生了經營活動的,電力企業再去計劃稅費,易發生逃稅、漏稅的狀況。

3.創建稅務專管部門,以及專管人員。電力企業內部應設立專門負責稅務管理工作的部門,合理設置各個崗位,并且要重視工作人員的素質,找一些個人素質高、專業知識強的人員來進行管理。認真研究稅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稅收政策,針對其進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統一籌劃企業的納稅行為,避免給電力企業帶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電力稅務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其稅務情況進行分析。

4. 加強電力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提高其業務素質。電力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只有加強學習,才可以清楚的了解各項政策,掌握國家經濟的宏觀發展動向。企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培訓稅務管理部門的人員,針對稅收的法律法規以及各項稅收業務政策培訓人員,從而使工作人員盡早掌握稅務知識,并且培養他們對企業稅務的責任意識,了解企業稅務的有關內容,從而更好的完成稅務管理工作。

五、結論

電網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其稅務管理方面的也與其它企業一樣存在一些問題,這使得電網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和經營效率受到了阻礙。因此,在企業未來的發展中,電力企業應當針對其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改善其工作。堅持維護稅法的原則,建立健全稅務管理機構,加強對企業人員的培訓,優化內容業務流程,協調好與稅務部門的關系,為我國電力企業的健康發展清楚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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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慧.企業稅務管理問題探討[J].財經界(學術版).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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