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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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

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范文1

遼寧法大律師事務所 陳敏

一.目前我國房地產中介市場發展現狀

加入WTO后的中國,房地產中介市場這塊蛋糕的誘惑力越來越大,二手房、寫字樓和住宅租賃市場的預期利益至少還有十幾年的榮景,房地產中介服務仍然大有可為。筆者就以中介服務最為活躍的上海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資中介機構在國內主要從事的是中高檔物業,如以豪宅、休閑不動產、商業不動產等為主的租賃買賣業務,而本土傳統的中介機構則主要從事中低端的物業,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的買賣租賃業務,彼此之間的競爭并不激烈。但是隨著2002年外資中介機構接受銀行15億元的二手房貸款的受信額度,標志著外資中介開始大規模進入中低端市場,要在中低端市場一顯身手;而本土中介公司則進軍公寓、別墅等高端物業的租售市場,預示著房地產土、洋中介的"肉搏"戰不日將從相持進入白熱化競爭。而在大連,房地產銷售市場的內外銷并軌,也充分體現了WTO國民待遇原則,由此可見外資中介為高端外銷房公寓服務,本土中介為中低端內銷房、二手房服務的局面將最終會打破。

今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再是單一的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還有房地產經紀等活動,房地產中介企業也不再是單一為賣方(即一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地產開發商和二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屋產權人)服務,更多的要對消費者即購房者負責,充當著"中間人"這一角色。在這些專業的交易活動中必然產生專業類型的風險,因此參與房地產中介法律關系的各個主體需要對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加以了解并作出積極的預防措施。

二.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中介從法律角度解釋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的聯系主要是通過與房地產中介有關的合同。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常見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等。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購房者等合同主體其簽訂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過程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實現交易目的,獲得預期利益。

(一). 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是目前房地產中介機構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的一項業務,其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有:

1. 來自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

交易主體的風險一般指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的主體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說出賣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有效授權。

對于不同的房產所有人,其在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動機各不相同,有的人想賣小房換大房,有的人想低價買高價賣,有的人則是由于出現法律糾紛或陷入債務危機,還有的人是由于婚姻變故或是家庭糾紛。例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況在認定合同法律責任時一般認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買方委托中介機構選購房屋,是出于對中介機構專業人士的信任和信賴,因此,對于交易主體是否合法,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審查義務,導致合同無效,給交易一方造成損失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 來自交易標的物的風險。

交易標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對房屋的有關情況予以調查,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中介機構應當告知該交易標的物不能進行轉讓:①交易標的物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遷范圍;②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依規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③房屋已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屬轉讓的;④交易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產中介機構明知該房屋存在上述情況而未盡告知義務,給合同一方(一般指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賣方)刻意隱瞞制造虛假證明等而給房地產中介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來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續方面的風險。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交易規則有別于一般動產。房屋產權及相關權利的發生、變更等均需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出賣人僅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并不意味著就此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后果。買賣雙方要交納相關稅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才會核發過戶并頒發產權證書。

但是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交房時間、付款期限等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其中一方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為保證交易目的的順利實現,房地產中介機構還應提示交易雙方對諸如交房時間、付款方式等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使房地產中介機構避免不必要風險和損失。

房地產中介機構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諸多的法律風險,關鍵是應當在交易前對交易房屋的產權等情況作一個徹底的了解,謹慎與委托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委托、獨家等關聯合同。同時為了避免給委托人造成損失,還應認真審查該房屋產權證明、有無權利限制等情況,如中介機構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房屋產權人或購房者因此遭受損失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 房地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1、過失引起的風險。

這一風險包括估價師未盡到義務、受客觀條件限制,對可能存在的事項未能如實披露等。

一般情況下,估價風險與主觀因素關聯較大,如因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導致產生風險。專業方面的風險如估價人員未能正確掌握房地產價值標準對估價的影響,使估價目的與估價方法、估價價值不匹配,或估價報告文字敘述不當,造成委托方誤解,或估價人員對評估參數及評估信息資料真實性的甄別、價格含義等缺乏正確的把握,而導致估價結果與事實相差懸殊,從而引發估價糾紛風險。

由工作態度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有估價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估價報告質量低劣,或受自身執業能力限制,使估價結論發生較大偏差,在未明確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下,就盲目估價,導致估價不實。另外在對國家相關政策理解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輕率確定經濟性貶值率或貶值額,以及估價人員與委托方有利害關系,使估價結論失去公允性,從而發生經濟糾紛的風險。

2、非過失風險,主要系客觀因素引發的風險。

包括估價師與他人惡意串通、明知對方有隱瞞行為仍出具虛假估價報價等。除估價人員本身原因外,由客觀外界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也比較多,通常情況下有,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未能真實告知評估人員,或有意拖延提供有關證件而造成評估不準確造成了經濟糾紛,例如隱瞞產權不明晰、產權證明文件不完整等情況,致使估價嚴重失實。同時,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不可預料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風險。另外,由于我國統計資料的存在不系統、不完全、嚴重滯后的問題,給估價操作帶來難度,易造成估價失實而引發爭議。委托方對估價報告使用不當,也容易產生風險,造成經濟糾紛。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其中專章對房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和機構、業務的管理予以了規定,對于其法律責任未有專門明確,只是強調了違反管理規定的一般罰則,即行政責任問題,對于刑事責任規定了"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泛的法律責任還包括民事法律責任,通常,合同責任既包括合同約定的責任,同時也包括法律規定的責任。其中,合同各方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違約方就應當按照約定向守約方承擔責任;對于沒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

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以及居間業務等方面的服務,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

三.如何減少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風險,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一). 房地產中介機構自身應盡妥善謹慎的審查義務。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應盡的謹慎審查義務,前面已經陳述,此處不再贅述。

(二). 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轉移部分風險,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1、何謂行業責任險。

行業責任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業責任險是化解執業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發達國家,法律規定某些從事專業服務行業的專業人員必須購買行業責任險,即常說的強制保險。行業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誕生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1885年,在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張行業責任保單——藥劑師過失責任保單,但由于種種原因,行業責任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一直難以得到眾人的重視,發展十分緩慢。而此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發達國家因行業過失引發的糾紛和訴訟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業責任保險開始逐漸引起大家的關注,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被極大地激發。目前,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行業責任保險已經涵蓋了醫生、護士、藥劑師、美容師、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建筑師、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等數十種不同的行業??梢哉f,行業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國已推行的有關行業責任險。

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水平也不高,據業內人士介紹,國外責任險業務占其財產險業務總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國責任保險業務量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行業責任保險所占比例雖然很少,但這一領域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時間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顯然加快了行業責任保險的市場開拓和營銷,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氣推出了醫療責任險、律師責任險、建筑工程責任險等新的責任險種,并準備繼續推出校園(方)責任險、物業管理責任險等全國性的新險種。

行業責任保險的不斷發展不僅對合理規避行業責任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是造成行業責任保險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對專業人士履行職責的期望值在不斷升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也給消費者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這使得行業責任引起的投訴和糾紛近年來呈快速上升勢頭。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帶有"行政色彩"的專業職業,如公證、會計、律師、醫生等都已經開始逐步走向市場化,它們成為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機構,因此,一些過去由國家負擔的行業賠償責任將逐步由機構和個人自行承擔,這些都有效地激發了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此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公證、律師等行業成了社會上的熱門行業,和老百姓的關系也越來越緊密,但同時這些專業行業也面臨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道德風險,如假證明、假報表、假材料等實在讓人防不勝防,因此,買份保險轉移一下風險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產中介機構設立行業責任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責任險,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對風險的防范作出約定外,如能積極利用社會保險手段來轉移部分風險,對于保障整個房地產中介市場經營活動的順利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對一個還沒有打開大門的發展中保險市場來說,差距代表著挑戰和機遇,也意味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占據了這一市場的主動權,就有可能在這一業務領域大有作為。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誰先開辟新的險種,誰就可能占領先機,而且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市場規模正是推行這一行業責任險最有利的市場保障。

房地產中介機構參保行業責任險,從而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產中介企業在承辦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有了這種專業保險的保障,房地產中介機構無疑吃了一顆定心丸,在業務開展和企業規模發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顧之憂。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產生糾紛也會將風險轉移,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培育更加有競爭力的房地產中介市場,實現房地產中介行業加速整合,進入良性循環發展,從而實現房地產中介企業和保險企業的雙贏。如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走向進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場經濟乃是一種信用經濟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信譽立則企業興,信譽失則企業衰。誠信是社會形成過程中逐漸發展出的社會契約之一,也是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前提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房地產信息的真實、準確,是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基本條件,不偏不倚如實地向客戶提供信息,既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其專業水準的體現。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實、或作宣傳時故意夸大、掩飾租售房屋的優、缺點,必然會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益于房地產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發揮誠信作為一種隱性資源的優勢。

但并不是說房地產中介機構投保了行業責任險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仍然屬于一種財險,對于造成損失產生賠償責任的責任人,保險公司仍有進一步索賠的權利。房地產中介機構仍然需要加強業務學習與交流,提高房地產評估師、經紀師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整體執業水平,健全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4、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的應注意的免責條款。

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范文2

關鍵詞:和諧社會 人本法治 以人為本 法治建設

一、和諧社會的法律要義及法律性質

和諧社會是一個美好的、具有終極意義的社會,是一個人與人和諧、人與自然和諧、人與社會和諧的社會。2005年2月20日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領導干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第一次明確地指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內容??倳浰爬ǖ暮椭C社會的六個目標和內容中,首推民主法治,充分說明了民主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地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面協調配合,應當明確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是法治社會。法在和諧社會的特殊語境下表現出不同于傳統社會的特定含義,這種含義成為歸納判斷和諧社會下法律的作用必要前提和基礎。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是和諧社會的唯一社會控制方式,在法律之外還有許多的規范體系,例如習慣和道德規范等,在和諧社會建設中都會發揮重要的作用,甚至在生活的細節問題上,它能發揮比法律更為重要的作用。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我們應當清醒地意識到法律控制社會的諸多弊端和不能之處,例如司法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劇烈矛盾和差異等,更加突出注重其他社會控制方式的存在的正當性。在我國的歷史上,道德和習慣都曾經在社會控制中發揮過重要作用,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道德和習慣也應當是法律控制方式的重要補充。道德主要是通過輿論和良心對善惡的評判,來指導和影響人們的行為,道德可以彌補法律的許多不能之處,向人們提出了更高的行為要求,給人們提供更加理想的社會生活方式。習慣在現行法的體系中是重要的淵源,雖然其只是制定法的補充,但是習慣法,尤其是在封閉的熟人社會中,可能是在實際中支配我們行為的重要規范。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關于以人為本的法律理念在中國如何進行創造性的運用與發展,實際上就是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如何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過程,建設人本化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在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貫徹以人為本,樹立以人為本的法治觀念。

法治觀念是法律文化中最為重要的部分。我國正在建設的是社會主義的法律文化,我們的法治建設應把以人為本這一價值追求作為根本宗旨,使社會主義的法成為真正充滿人性的法。

1.貫徹以人為本的現代法律精神

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必須具備精神和制度兩方面的因素,即具有現代的法律精神及其相應的制度。

2. 強調人權至上的權利觀念

真正樹立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觀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前提,在公平效益、秩序等諸多目標中對人的權利的追求無疑是其中最為重要的。

3.樹立以人為本的秩序觀念

社會秩序是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條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越來越復雜,社會構成越來越龐大,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社會秩序越來越凸顯出重要性。以人為本是社會和諧發展的核心價值,也是維系社會秩序和諧的重要保障,我們所構建的和諧社會是法的秩序與自由價值的統一。

4.強化公民的主體意識

公民主體意識是法治國家制度的思想基礎和心理基礎。強化公民主體意識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件,公民廣泛參與到包括法律生活在內的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是其主體意識覺醒的體現。

5.樹立開放性的法治理念

以人為本精神要求開放性的法治意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絕不是一個封閉的體現,無論從其形成上還是從其內容和要求上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都具有充分的開放性,社會主義法治要對傳統法治精神和現代法治經驗合理開放,要對西方法治理論與經驗理性開放,要充分關注社會現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能靜止不變,必須漸進發展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完善。

5.1人本法治的內涵分析

在一般意義上理解“以人為本”,是指以人為價值的核心和社會的本位,把人的生存與發展作為最高的價值目標:一切為了人,一切服務于人“以人為本”的“本”,就是以人為根據,以人為目的和歸宿。一是相對于人對人的依賴,人對物的依賴而言,強調把人當作主體;二是相對于人的邊緣化而言,強調把人看作是一切事物的前提本質和依據;三是相對于人作為手段而言,強調要把人作為目的而不是手段以人為本的人,不是抽象的自然屬性或生物性意義上的人,而是社會的人、現實的人、實踐的人、全面自由發展的人。

以人為本,內在包涵如下內容:

人是法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和目的。人是法存在和發展的前提,離開了作為社會關系的總和的人,法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法是人的創造物,法的產生要依賴于人的社會實踐,理性發展和良知的確立,社會實踐是人的基本活動,理性思考是人的思想升華,良知引導是人的價值指引。法就是人在社會實踐中經驗積累,理性思考與良知指引相結合的產物。

法是人的工具。人不僅是法的主體,更是法的主人,由人創設的法必須反映人的意志和利益。否則,漠視 喪失和背棄了人本思想和人文精神的法,必將使法墮落、沉淪,成為與人對立的專制工具,這就是法的異化,而法的任何異化都是法對于人的進步發展的阻滯。法是人的工具,是指法始終是為人服務的,是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是滿足人的發展需要,促進人走向自由自覺和人類社會全面進步的手段之一。

人是法的評價主體。法的根本尺度是人的尺度,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和進步是判斷法的價值及其進步的根本尺度。在對良法惡法的評判上,人的社會實踐是檢驗法律良善的唯一標準。西方法治傳統中多用正義的自然法精神來評定實在法,其實,所謂的正義的自然法精神的最終來源不是上帝或神,也不是自然理性或人的抽象理性,而應該是在人的社會實踐和社會交往中所形成的社會的主流的道德和倫理觀念。所以,對法律良善的評判應該著眼于人自身,由人作為評價的主體。

5.2人本法治的內在要求

5.2.1尊重個體。尊重個體是相對于中國長期以來重集體、重國家而輕個體的現實而言的。 人是社會性的存在,但個人不能因此變成了整體,人的社會屬性并不必然導致以社會為本的結論,相反,抽象的講,人與社會是互相依存的,人構成社會的基礎或基本要素,沒有人就沒有社會,社會也是為人的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自我實現的目的而存在的。也就是說,社會的價值和意義是在人的價值和意義的實現中得以實現一個社會的性質,最終取決于構成它的人的性質,一個社會的發展說到底是人的發展。

5.2.2關懷人性。人的根本屬性是人性,人性引導著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著。從理性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嚴、名譽、自由、發展等需求傾向;從單個的個體的人的角度來看,人性是與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終的;從作為人的集合的社會的角度來看,人性又是與社會的歷史發展相伴的。所以,人性是一種客觀的社會事實。我們對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內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礎上對自然本能的超越,法律必須以人性為基礎,法治必須立足人性,人的屬性決定了法治的屬性。

三、以人為本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路徑

1.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

1.1立法要著眼于尊重人的自由權

現代社會法的價值呈現多元化取向,但最為根本的就是立法的價值應當符合自由、民主人權和法治的精神,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符合人類社會的本質和每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在所有立法價值的選擇中,最主要的應當是自由。

1.2立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

享有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從一定程度上講,“以人為本”在法律上的體現就是“以人權為本”。對于中國來講,維護人權和不斷改善人權狀況,是國家的根本目的之一,堅持依法治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都是為了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

1.3立法應體現平等的原則

法治應當以關心“人”的平等為立法導向,其一,立法的主客體應當平等,在權利享有和義務履行中的主客體要平等,社會、國家與個人在法律面前應當是“人人”平等的;其二,基本權利的保障應當平等。只有切實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才是“良法”;其三,發展的機會應當平等。機會平等的基本含義是共享機會,即從總體上來說每個社會成員都應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機會。

2.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

現代法治國家是建立在以人為本、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基礎上的。執法過程并非一個簡單的落實和執行法律的過程,它可以看作一個擺正權力與法律。權力與權利關系以及同等看待實體與程序、合法與合理的過程?,F代執法理念的核心和基石應是對人的尊嚴和人的價值的認可和尊重,體現民主、人權、法治等基本人文精神。

3.完善以人為本的司法制度

完善以人為本的司法制度,應該重點解決以下問題:其一,司法改革的人本化:司法權是化解社會糾紛和平息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關口。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權的濫用本質上難以避免,如果最終的司法救濟不能擔當起尊重人權、保障人權、弘揚社會正義的職責,那么矛盾沖突和不和諧的因素將很難應對這些緣于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問題和矛盾,在法治社會中應通過法定的程序由司法機關做出權威性的判定,以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司法改革的理論和實踐必須加強實證研究,充分考慮國情,在中央的整體規劃下合法進行,并且應該在判斷改革目標、評價改革成果的時候充分考慮到人民的意志。

參考文獻:

[1][美]R 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V ol3,廖得宇譯.法律出版社,2007.679.

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范文3

[關鍵詞]基耶斯洛夫斯基;《十誡》;文化主題;傳統道德;現代語境

作為一部帶有一定的觀念指向的影片,《十誡》并沒有呈現出一般概念電影主題先行的缺陷,而是將理性的思考慣用影像的方式表達在自己的影片中?;孤宸蛩够\用了與圣經“十誡”逐一對位的故事模式,通過對“與神之誡”、“與人之誡”、“與罪之誡”三大命題的思考深入開掘了“十誡”的文化主題,從而使這一古老的契約重新進入現代社會的道德領域并獲得新的生命。

一、與神之誡

規范人與神的關系,是一切宗教首先要明確的命題。在《圣經》“十誡”中第一、二、三條誡令就顯示了神的尊嚴與權利,將人與神的關系定位于必然與唯一。而信仰危機恰恰是現代社會思想混亂的原因,為此探討人與神的關系成為整部影片的重中之重。在基督教中,“信、望、愛”被視為三圣德,《十誡》的前三個故事在探討入神關系的同時展現對三圣德的回歸的要求。

在第一個故事《欽崇――天主在萬有之上》中,“何以為信”的命題被提了出來。與其說電腦是為巴伯父子眼務的器具,更不如說這是他們的新神。在他們那里,對科學理性的崇拜大大超越自身判斷。巴伯父子的悲劇從表面看來正是違背了第一誡而發生的。但基耶斯洛夫斯基顯然不是宗教一神論的衛道士,他以隱喻的方式表述了對現代/后現代的工業社會機器“異化”人的現狀的深深憂慮。這就發展了只奉一主的內容,強調了信仰對人的拯救作用――這種信仰在基耶斯洛夫斯基那里集中表現為“愛”。片中孩子問姑媽什么是上帝時,姑媽解釋說,愛就是上帝。上帝以愛的方式存在于人類之中,唯一可以獲救的方式就是“愛”。這一點在基耶斯洛夫斯基此后許多電影尤其是《紅》中更是得到了進一步闡釋。

在《第二誡不可妄稱神之名》中,基耶斯洛夫斯基把鏡頭對準了平凡個體的抉擇。瓦伊達面對的是是否墮胎的選擇,老醫生面對的是是否能斷定瓦伊達丈夫生死的選擇。這種選擇應對了《圣經》中第二誡“不可妄稱神之名”。在基督教傳統里,只有上帝一人有資格對生死進行裁決。而瓦伊達懷上本不應該存在的孩子,預先認為所希冀的事物必然會實現。這樣的選擇是對神之名的一次妄用。老醫生無法解決選擇哪一個生命才是道德的,最后就自作主張地宣告瓦伊達的丈夫即將死亡。在此老醫生扮演成了上帝的角色,妄圖用自己的努力來獲得生命的救贖,這兩次對圣主之名的妄用也提出了“何以為望”的命題。對望德的背叛有以下兩種態度,包括自以為是和絕望。瓦伊達與老醫生的選擇就是徘徊于自以為是的希望與絕望之間,即是對“望”的背叛。在片中,“緊守希望”是基耶斯洛夫斯基對如何回歸“望”德的答案。老醫生最終做出的決定,就是和瓦伊達堅守著最大的希望――相信奇跡。這種對奇跡的希望也可看作是對信仰的回歸。基耶斯洛夫斯基以悲憫的人道主義出發,最終“愛”戰勝了“罪”,不僅瓦伊達和其丈夫得到了相互諒解,而老醫生也從多年留戀夢境、逃避現實的情境中解脫出來。

《圣經》規定“第七日各人要住在自己的地方,不許什么人出去”(《出埃及記,收取嗎哪之地》),而在第三個故事中,圣誕之夜愛德華離開家人陪著前女友伊娃尋找其“失蹤的丈夫”,不僅是愛德華、伊娃沒有守安息日之誡,那個暗場里的“失蹤的丈夫”更是對這一誡令的違悖。這個“失蹤的丈夫”隱喻著心靈的缺憾、愛的缺失,既不會回來也不會被找到。基耶斯洛夫斯基在此片中表達了對人心靈的療救的重視――“愛”如何回歸?愛的自由如何回歸?這與在《藍》中表達的主題相類似,一個人的精神內傷只有回歸內心,達成自己的愿望,遠離過去,才能獲得治愈?!鞍蚕⑷铡币搽[喻著精神層面的休憩,只有在愛德華與伊娃共同完成了他們的精神之旅之后,人生才可被拯救、被寬恕,從而獲得真正的解脫。伊娃與愛德華之間已經不再是戀人之間的纏綿,而是更高層次的人與人之間的互相關愛與心靈救贖。這種感情超越了普通人之間狹義的愛,是對圣愛的回歸。

二、與人之誡

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是社會混亂的主要表現。而人與人關系的緊張是造成社會問題的一個主要因素?;孤宸蛩够鶎ι鐣氈掠^察,在影片中針對各種社會問題,批判了變質的人與人的關系,并進一步強調了“愛”對于人的救贖。父女關系(如《第四誡孝敬父母》)、母女關系(如《第六誡不可偷I》)、男女關系都成為他關注的重點。

“偷窺”與“愛情”是第六和第九這兩個異質同構片子內容的核心。兩個男性都曾以“偷窺”的方式表達對各自所愛之人無法達成的愛,這無疑是對夫妻關系/婚姻關系的扭曲?;橐鲎鳛槿祟惿鐣M織的構成手段,是社會人與人關系的基本構成。但是由于沒有血緣禁錮,這種關系也具有某種不穩定性。在《圣經》中,“不可奸”、“不可貪戀他人之妻”作為“十誡”中第七條和第十條誡令,在道德導向上都是提倡禁欲主義式的婚姻觀,是對夫妻關系的規范。但隨著各種西方現代思潮的興起,隨著性解放和女權運動的發展,傳統的婚姻觀性道德觀被徹底顛覆,隨之而來的是各式各樣的家庭問題。在《關于愛情的短片》中內心絕望的瑪格達早已不再相信什么純潔的愛情,以回應暗戀她的多米可。而對于年輕的多米可來說是神圣的,是真正感情的交流。多米可終于以自殺的方式拯救了瑪格達,讓她知道在這世界上真愛是存在的。在此片中基耶斯洛夫斯基不僅對放任自流的持批判態度,而且將深深的希望寄托在多米可這樣的一代“新人”身上,多米可的形象與《紅》中的瓦侖婷相類似,他們代表了既有e于傳統的禁欲主義又有e于現代的性自由的“新人”,他們象征了傳統愛情道德與現代愛情理念中真善美一面的結合,象征了靈肉合一的純潔愛情。在《第九誡》中妻子漢嘉對性無能的丈夫洛邁克說:“夫妻之愛不在兩腿之間,而在心里?!边@是基耶斯洛夫斯基對婚姻一種態度,在他眼里只要有愛可以翻越一切溝通上的樊籬,他始終對“愛”的終極救贖懷有希望。

三、與罪之誡

圣經中的“十誡” 是神的例律和法度,耶和華囑咐摩西說:“你要將這些話寫上,因為我是按照這些話與你和以色列人立約,”這些規約與勸誡使以色列入在兩個問題上得到了度衡:法律,外在的客觀規則;良心,內在的主觀規則。它為人們指明了基本的道德評判標準和行為準則。無論是違背法律還是違背良心都即為“罪”?;孤宸蛩够凇妒]》中也對“罪與罰”這一命題進行了探討。

在《圣經,出埃及記》第20章《殺人之例》中上帝規定“打人以致打死的,必須把他致死”。而死刑,則是現代法律改革中討論的焦點。在《關于殺人的短片》中,基耶斯洛夫斯基沒有停留在對雅澤克的道德譴責上,而是進一步討論了死刑/暴力的不人道性。通過雅澤克的辯護律師對司法制度與人性相悖而產生的困惑,基耶斯洛夫斯基表達了無論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不人道的。不論這種暴力是合法還是違法,它都是對個體生命的不尊重,都是殘忍的?!白铩迸c“罰”的命題在這里凸顯出來,基耶斯洛夫斯基以對兩次死亡的直接記錄,表達了對暴力的厭惡與譴責,更強調了道德對人性救贖的重要性。

物質在現代社會中成為犯罪的主要誘因。物質對人的誘惑在“七宗罪”中將其歸于貪婪,是人既不能遵守外在規則又不能受制于內在規則的雙重犯禁。在《不可貪戀他人財物》中丟失的珍貴郵票成為“物質”的象征,它左右了人的情感,使兄弟倆相互猜忌。在這里現代社會流行的拜金主義成為基耶斯洛夫斯基的主要批判對象?!安豢韶潙偎素敭a”在圣經里是訓誡人們不要對不屬于自己的物質有所覬覦,而在基耶斯洛夫斯基的影片中,它規勸人們在物質與情感的天平上,只有保持內心道德的法度才能抵御物質的侵蝕,得到最珍貴的遺產――人與人之間的真情。

當法律與良心發生沖突時,是良心歸順于法律,還是法律歸順于良心――這是基耶斯洛夫斯基就“罪與罰”命題的第二個質疑。在第八個故事《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中基耶斯洛夫斯基就探討了二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如何在法律和良心的矛盾中得到平衡也是基耶斯洛夫斯基一直尋找的,托馬斯,阿奎那認為在任何良心的問題中都有兩種可從中作出選擇的主張,一種是贊同法律,另一種是贊同自由,但不論怎么做他都將收到上帝的審判,上帝對人的道德行為和責任有最后的發言權。劉小楓認為基耶斯洛夫斯基是一個神義論的自由主義倫理者,“他深信有舊約式的道德上帝、唯一的正義者,個人必須面對這樣的絕對仲裁者……由于人性的軟弱,人站在絕對的仲裁者上帝面前稱義是艱難的,”因此在該片中基耶斯洛夫斯基強調了良心勝于法律。具有圣徒式美德的裁縫和具備懺悔之心的索菲亞都是傳統道德中為人稱道的,他們是這個社會道德的主流,是基耶斯洛夫斯基對永恒人性復歸的希望所在。盡管裁縫藏匿伊麗莎白是做了假見證,但不愿出具假證明夫婦才最終一輩子受良心的譴責。這也可以看出基耶斯洛夫斯基強調自律,對保證現代社會運轉的法律持懷疑態度。

四、愛的救贖

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范文4

關鍵詞:誠信;基礎;價值;啟示

中圖分類號:D0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4-0060-03

春秋戰國時期,群雄爭霸,社會動蕩。諸子百家針對當時的社會現狀,從不同的角度提出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案,出現“百家爭鳴”的局面,其中比較有名的有儒、墨、道、法四大流派。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主張“以法治國”,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法治”的理論和方法,為綿延兩千多年的“中華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論基礎。

思想變為法律,法律付諸實踐,實踐體現思想。中國古代的統治者一貫奉行“外儒內法”的治國方針,“行儒術愚民,施法政御民”。故而,法家思想自產生之后,便被中國歷代統治者一直推崇應用達兩千年之久,它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極為深遠。雖然有些學者認為法家思想含有不少糟粕,但筆者卻認為其精華也是不能忽視的,對我們今天的法治建設仍然有重要的借鑒和啟迪意義?!靶拧钡乃枷氡闶蔷A之一。

一、法家代表人物關于“信”的思想的論述

(一)商鞅“信”的思想

商鞅認為,君主治國,必須倚仗暴力,“唯法為治”,但他并不排斥誠信。商鞅在把“法治”作為強國利民的重要工具的同時,仍十分強調誠信的重要性。他在《修權》中說:“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1]這里,他將信放置于法之后作為治國之道,并正確指出,信需要君臣共立。由此可見其對信的重視。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時,為建立社會的誠信,曾經“徙木立信”。

商鞅十分重視臣民對“令必行”的信任感及執法的決心。在“法必明,令必行”及“賞隨功,罰隨罪”的情況下,雖王公大臣也不可免于刑,那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更不免了。守“法”者自然就服從法令,實現“民信其賞則事功,下信其刑則奸無端矣”。其實要想得到“信”,并不是很容易,商鞅為了維護“法”令的威信得罪了宗室貴族,最后被車裂。另一方面,對于君臣共同建立的“信”,又可表現為君對臣的“信”,即“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這樣可做到“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背紝γ癖娨惨龅健百p誅立法不失其議”。

(二)韓非“信”的思想

先秦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韓非受商鞅的影響,崇尚信,宣揚信。在《韓非子?難一》中通過實例對信與不信從哲理角度做了分析:“晉文公將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乃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乃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后不必無獸;以詐遇民,偷取一時,后必無復。’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后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倌崧勚?,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

韓非子舉此例是為了說明,利用詐偽取得戰爭勝利,只是一時的權宜之計;通過對文公先賞雍季后賞舅犯的行動,說明了法家對誠信道德觀的肯定。當然,法家關于信的觀念和儒家是有區別的。法家強調的“信”不是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而是要確立“法”的誠信,即有功則賞,有罪則罰。法家把信置于變法改革措施之中,帶有強烈的實用色彩;而儒家則把信僅作為一種純粹的道德標準,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們現在一直在強調司法公正,這里面其實即包含著“信賞必罰”的問題,韓非有關“信賞必罰”的論述在今天仍有借鑒意義。

二、“信”的思想基礎

法家關于“信”的思想是建立在他們人性論的基礎之上?!胺摇睂W從人的存在層面來探究人性,提出了“人性自為”的理論。商鞅言:“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2]。很顯然,這既是對戰國時期人們生存狀態的一種描述,也是對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種認識。而且,這是法家學者考察人性的獨特視角。管仲學派是從這一角度來揭示人性的:“凡人之情,得所欲則樂,逢所惡則憂,此貴賤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盵3]慎到也同樣認為:“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盵4]韓非不僅繼承了法家前輩的人性思想,而且不厭其煩地、淋漓盡致地揭示了各種社會關系中人的自利行為。在韓非眼里,舉凡“君臣”、“父子”、“夫婦”、雇傭關系中的“主人”與“雇工”、各種職業人員“輿人”、“匠人”、“醫生”等等,“皆挾自為心也。”[5]

從法家關于人性的論述來看,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當不同的人面對同一法律時,或者有害,或者有利。由于人趨利避害之天性使然,利則趨之,害則避之,如此一來,法必不能得以完全實施之。那么,如何使法能夠完全實施呢?法家的觀點是“信賞必罰”!信,會意字,從人,從言。“信”字在我國古代典籍中早已有之。《孟子》:“有諸已之謂信。”《墨子經》:“信,言合于意也?!薄栋谆⑼?情性》:“信者,誠也。專一不移也?!薄秶Z?晉語》:“定身以行事謂之信?!薄顿Z子道術》:“期果言當謂之信”等等?!墩f文》解釋:“信,誠也。”由此可見誠信互義。英語同樣翻譯為honest或sincere。

根據古今中外對“信”字的解釋,筆者認為“信”指的是個人或組織具有的針對有關事物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能夠保證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一種品質。因此,“信”應該屬于道德范疇。如果個人或組織有“信”,其他個人或組織則會對其生“信”。生“信”之后,則會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且執行之;如果個人或組織無“信”,其他個人或組織也會對其失“信”。失“信”之后,便不會接受其意思表示,更不會執行了。

法律實質上就是國家在一定的范圍內針對某些事項所做的意思表示。如果國家有“信”,則無論涉及何人、何種情況,國家都應該保證法律在它所調整的范圍內得以實施。由于人的趨利避害的天性,當其違法而面臨懲罰時,必然會選擇逃避。當違法者是一個普通百姓時,國家對其進行懲罰輕而易舉;但當違法者為達官顯貴時,國家的懲罰就可能遭遇巨大的阻力。這時,如果國家免其罪責,則必會導致失“信”于天下,人民不“信”國家,也不再遵守法律。如此一來,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法律的權威性也會喪失殆盡。由于法家學派已經認識到人之趨利避害的天性,那么他們要想實現“以法治國”的理想,必須“信賞必罰”。

三、“信”的思想在法律上的價值

(一)有利于平等原則的實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但是目前社會上還有很多不平等的問題等待我們去解決。目前社會上的不平等分為制度上的不平等和制度實施中的不平等,“信”的思想有利于解決制度實施中的不平等。如上所示,“信”的前提是有“信”者須先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后保證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夠兌現。兌現意思表示不是只針對特定的某個人或組織,而是意思表示的所有對象。如果有“信”者針對多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只對部分特定的對象給予兌現,那么不能稱其為有“信”者。

國家的法律或制度相當于國家對人民做出的意思表示,國家要做個有“信”者,要維護它的公正和權威,必須平等地對待它所統治范圍內的每一個人。如果國家在制度和法律的實施中允許某些人享有特權,有罪反而不罰,無功反而受獎,而將處于社會底層的普通老百姓應該享有的權利剝奪殆盡,無罪者反而受罰。那么,普通百姓必會認為國家無“信”,必然不再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國家的權威必將不能維護,政令難以實施,統治必定不會長久。古今中外的統治者都希望國家長治久安,而要實現此目標,必先做到“信賞必罰”。

(二)有利于法律的實施

法律實施是實現法的作用與目的的條件。法律實施與法的制定相對。法律本身反映了統治者或立法者通過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愿望與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法律實施是實現立法者目的、實現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實現法的價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

法律或制度作為國家的意思表示,國家若是有“信”者,必須使其意思表示得以兌現,即必須使法律或制度得到執行。若國家允許某些個人或組織享有特權,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則國家必然失“信”于天下。人民不相信國家,必然不會遵守國家的法律與制度。法律不能實施,無異于一紙空文。因此,國家要使其制定的法律或制度得到全面地實施,必先成為一個有“信”者。

(三)有利于誠信社會的建立

目前,社會上人與人之間普遍缺乏誠信,商人將自己的商品吹噓得天花亂墜,實際上商品質量卻極其低劣。城市居民寧愿高價到農村購買面肉菜果,也不愿到大型超市去購買生活用品。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是現實生活中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摻假使雜的事情太多了。“狼來了”的故事在現實生活中頻頻上演,導致人與人之間互不信任,人人自衛,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

如果我們借鑒法家“信”的思想,在中國建立一套誠信機制,上自政府機關,下自普通百姓,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單位內部和睦,國家上下和諧,則個人自然心情舒暢,工作積極;國家自然經濟發展,政治穩定。誠信機制的建立應自國家始,只要國家法出行隨,平等待人,百姓必然會相信國家。百姓知道國家制定的法律是一定要執行的,則必不敢輕易違法,國家的法律得以實施,依法治國的理想就會實現。

四、“信”的思想對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成為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即國家先行制定調整社會生活不同領域的各種法律,無論國家、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必須要遵守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換言之,即法律至上,唯法為遵。國家頒布的法律即國家的意思表示,社會主義國家對待人民是言而有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現實生活中行政執法人員有法不依的現象屢見不鮮,執法不公正,嚴重影響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執法的無法性、任意性,不僅使行政機關降低了信譽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規難以貫徹執行。

因此,中國要想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首先自國家開始堅持和實行“信”的思想。只要是已經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和制度,國家必須執行之,除非經過法律程序將其廢除而無效。只有這樣,國家才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老百姓才會相信政府,才會遵守法律。如果國家制定和頒布法律之后,朝令夕改,法律缺乏穩定性,老百姓就會認為政府頒布的法律會很快廢除,不需要嚴格遵守。如果國家制定法律之后只對部分人執行,允許部分人超越于法律之外,則老百姓必然會認為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專門約束他們的,從而對法律或制度產生抵觸情緒,更加不會遵守法律。所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而執行的關鍵在于國家或政府堅持和實行法家“信”的思想。

參考文獻:

[1]商君書?修權[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2]商君書?算地[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3]管子?禁藏[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4]慎子?因循[M]. 北京:中華書局,2009

[5]韓非子?外儲說左上[M]. 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The Analysis about Credit thought of the Legalis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LI Yu-xia

(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Chongqing 401524,China)

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范文5

[關鍵詞]法倫理學 法律 道德

一、 法倫理學的形態和學科屬性

法倫理學是從法學與倫理學的結合點上發展起來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是法學與倫理學兩大學科相互滲透、融合的產物。它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存在,經歷了一個由混沌到缺失再到分立的歷史過程。

近代以前,法倫理學沒有獨立的存在形態。它與整個法學一起,被包容在哲學倫理學這一大的門類之內。由于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制度較為發達,尤其是古羅馬法律制度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基本的社會結構,從而成為人們感知的對象和思想者反思的對象。最早、最系統地對法律作出反思的是當時最為發達的哲學倫理學。在最早的倫理學著作中,我們就可找到一些法學里所謂的最具挑戰性的、永恒的主題,如法與利益、正義的問題,人治與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礎和基礎,道德的法律強制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給后人留下了豐富而又深刻的道德思考,這些思考不只是倫理學的財富,也深刻了西方法哲學的發展。

中世紀盡管黑暗,但中世紀的思想家門并未停止對法律的道德思考,我們在托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就能讀到有關論述。而到了中世紀后期,隨著商品的重新發展,羅馬法的復興,對法律的道德思考巳不只是思想家的內心激動,而是通過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人文法學派的幾個階段的發展,從到實踐推動了整個社會的巨大變革。可以說,從人類最初對法律這一社會現象進行思考到近代的康德、黑格爾的法哲學,尋求法律的正義都是哲學倫理學的一個最主要的任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法律的道德思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一直就沒停止過。

19世紀中葉以后,現實社會對法律的確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證主義哲學的出現也給法律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視角。而這些隨著職業法學家的出現,開始了摒棄對法律的道德思考。由于專業的原因,他們開始從道德的視角轉到法學的視角,從關注法律與社會的外在方面轉到關注法律的內在構成,為了保證對法的客觀科學的分析,他們排斥了價值因素。按赫費的說法,這段時期"在法和國家科學中盛行的是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而這兩者對道德觀持不信任態度,在有些地方甚至明確地拒絕道德觀。隨著哲學與法的國家科學的分離,也出現了法和國家科學與倫理學的分離,從而使法和國家倫理學也消失了。"(赫費:《政治的正義性》,龐學詮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

另一方面,那些曾經包容萬物的哲學家們由于把法理論的任務推給了法學家,自己也如釋重負,注意的興趣轉移到詮釋學、現象學和科學哲學等領域,最多是因為研究的需要和興趣稍微注意一下法的研究,如此說來,法學家們故意地在研究法律時抑制住自己的道德沖動,而哲學家們則把道德的沖動指向了除法以外的領域,法律與倫理的關聯思考無可置疑地被淡化和遺忘了,這一切,在從奧斯丁開始的學者們那里,如薩維尼、凱爾森、哈特等,都明顯地表現了這一點。這是一個對法律的道德思考相對匱乏的階段。但這一階段卻為法倫理學的獨立存在創造了前提條件,因為沒有分立的法學學科,就不可能出現法學與倫理學的交叉滲透,只有它們彼此獨立才能彼此交融。

近入二十世紀,西方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社會利益結構重新組合,社會立法大量出現,一種謀求客觀描述的社會運行狀況的法學產生,即法社會學,但這種要求價值中立的學科同樣排斥追求"應該"的法律,并不能提供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武器。事實上,直到二戰后人類在遭受了由自己帶來的巨大災難后,尤其是在這種災難往往又是在法律的幌子下發生的時候,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才又引起人們的關注。1971年羅氏將其20多年的思考整理成《正義論》一書出版,基于倫理、法律、、制度、社會的綜合,他創立了一種權利倫體系。

《正義論》應該說就是一部法倫理學的著作,而且因其采用了的論證,如決策和博弈,使得關于法律正義的討論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從而開辟了法倫理學的新天地。羅爾斯《正義論》的出版,使得對法律正義的倫理學討論重新活躍起來??梢哉f,這一階段的法倫理學研究獲得了豐碩的成果,無論是法學家、倫理學家或學家甚至經濟學家,如德沃金、富勒、波斯納、哈貝馬斯、布坎南等,都就相關主題出版和發表了大量著作和文章??梢姡远鹨詠?,法倫理學的在西方巳經具備了蓬勃發展的獨立姿態。

那么,作為獨立的法倫理學到底是屬于法學還是倫理學?法學學者一般把法倫理學歸入理論法學。而倫理學學者則把法倫理學作為倫理學的一門分支學科。認為應用倫理學是解決問題的學問。這些問題是社會發展進程中新涌現的,前所未有的,或者說歷史上巳存在的事物現在具有了新的性質和內涵,所以在社會的某個領域里有什么道德難題,就有這個領域的應用倫理學,醫學倫理、經濟倫理、政治倫理等等就是試圖對各自領域中涌現出的緊迫的倫理道德問題尋找答案而興盛起來的學科,法倫理學當然就是解決法律領域中的道德難題的學問。其實,無論把法倫理學歸屬于法,還是歸屬于倫理學,都是合理的。因為它在本質上就是一門橫跨法學和倫理學兩大領域的交叉學科,并以法學和倫理學為其共同的學術淵源。

法倫理學固有的邊緣交叉學科屬性使其最終不會滿足于單純的學科身份,而同時具有法學和倫理學的學科屬性。這是因為它有其自身獨立的研究對象。我們可以把法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大概分三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關于法律的存在的前提的道德批判,也是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強制制度存在的道德合理性證明。法倫理學沒有也不可能回避倫理準則的論證這個前提性問題。此類問題是法理學所一般不予證明的,只是作為不言而喻的前提,所以,對法律存在的前提批判是法倫理學所需要研究而處于法學視野之外的。如人類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作為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為什么是善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但什么人、通過什么方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司法機關為什么可以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它的道德正當性在哪里?我們應當守法嗎?可見,法倫理學研究的第一個層面問題,可成為法律之上的問題,意即是在人的存在的大背景下,對法律正當性的形而上的思考。

第二層次是內涵于法律制度中的道德問題和現象。這也是法學所要研究的對象,即法律中的正義問題。如法律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怎樣才是正義的?司法工作者應具有什么樣的德性?立法和司法要遵守什么樣的程序才能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序的內在價值是什么?如何對社會成員進行法制?這一層次的是法學本來所具有的,盡管實證主義法學試圖排斥法學研究中的任何價值內容,以保證法學研究的客觀性和性,但事實上對法律這樣一種人所創造的并以此來促進人性實現和社會進步的社會現象的研究,是無法排斥道德等價值內容的,相反,它還是法哲學研究的重要內容,由此,法倫理研究對象的這一層次同樣可以成為法學理論研究的對象。這一層面的問題是法律中的問題,意即研究的是實體法中的道德問題。

法倫理對象的第三層次是隨著的所產生的重大的具有道德歧義的現實,這些問題的產生給人類存在的各種關系都帶來了深刻的變化,由于這些問題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會問題,它就不只是一個道德要解決的問題,還是一個要解決的問題。但問題在于,傳統的道德和規范體系系無法提供一個合理的理論解釋和現實的解決方案,建立在傳統道德體系上的法律制度也無法適應這種變化,并做出相應的理論變革和現實對策。當道德還尚難對一種新的關系做出善惡的判斷時,如何要求法律來對這種關系進行調整呢?在這里,道德和法律糾纏在一起,一個道德上尚有爭議卻又必須有法律來解決的問題,只有靠法學和倫的并肩作戰了。這些問題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如通過試管嬰兒、體外受精這些新技術手段的道德爭論,通過對安樂死、庫等新概念的拒斥與接納,給關于生命的立法提出新的課題,等等都屬此層面的問題。

顯然,由于第一層面和第三層面問題都是在法律之上或之外的存在,是關乎"法"的存在,則研究這些問題的學科稱為法倫理學更合理?,F在除了"法倫理學"這一叫法之外,還有如"法律倫理學"、"法學倫理學"等相近似的名稱。如上,如果稱為法律倫理學則會把研究的問題局限在第二個層面上,無疑過于狹隘了。

二、法倫理學的使命是對法律的道德批判

法倫理是對法律的道德批判,這一命題的正當性包括了三個層面的證明:第一,法律與道德是否存在必然聯系?因為道德批判并非碰到什么都批判,它只批判那些可以進行善惡評價的東西。第二,對法律能否進行合理的道德批判?因為如果批判只是個體的主觀好惡,就等于無批判。第三,為什么必需對法律進行道德批判?"惡法"難道就不是法嗎?

1、 法律與道德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系?

道德與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邏輯聯系是道德與法律關系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主要在西方的法領域,而在倫理學領域里一般都對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最大的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正是由于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而成為彼此對立的兩種法學理論。 自然法學主張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據和評價標準。道德與法律存在必然的聯系。與相反,實證法學主張道德與法律的分離,否定兩者的內在必然聯系。我們認同自然法學關于道德與法律具有深刻的內在聯系觀點,但主張必須跳出從觀念到觀念的抽象思辯,到的具體進程中,也是人的社會必然性的展開過程中尋找它們的契合點;我們也不否認分析實證法學強調法的獨立品格和形式性特征,但我們必須把道德與法律的分離統一到社會實踐包括法律實踐之中。

人是一個雙重的存在,既是個體性的存在,又是社會性的存在,因此,人的存在本身就內含了個人需要、個人利益與社會需要、社會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這種矛盾作為人自身的根據,引伸出人如何處理這種關系的需求。它促使人從自身發展的社會必然性中直接引伸出來的處理人際利益關系的準則,不只是對現實利益關系的簡單的復現,而是隱藏在表面上看來是雜亂無章的偶然性的利益關系背后的必然性聯系的理性表達。這個從人的社會必然性中引伸出來,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恰當的結合方式的準則,本身就意味是公正的,善的,它的存在就是價值。從人類的發展史來看,最初的規范都是"不得如何""應當如何"的義務性的道德規范,就是說,義務性規范與權利性規范比較具有邏輯上的優先性。但是這個規范作為"應當",是在社會生活實踐中經過多次反復并經過思想家的提煉和概括形成的,它本身沒有權威的確認、系統的制度和有力的后盾。就是說,道德不能確立一個作為普遍同意的是非標準和解決人們糾紛的共同尺度,也缺少一個調解糾紛、解決爭執的公正的裁判者,既使有了裁決,實際上也無法執行。

可見,道德規范作為必然性的展開,無疑是社會存續的根本紐帶,從這個意義上說,德富林的"崩潰論"是正確的。因此道德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是一個有序而美好社會的根本。但在一個充滿復雜利益關系的社會里,道德本身的存在是不夠的,它本身既無法阻止也無法懲罰破壞它的行為,因此,社會需要出現另外一些規則來彌補這些不足,這些規則可以明確道德規則的和范圍;可以控制道德規則的變化并決定其取舍;可以確定一個權威來裁定糾紛和執行裁決。對應于前面的主要義務規則,次要規則賦予義務規則以新的屬性,并形成一個既能體現基本義務準則又能保障它在生活中實現的社會規范,它就是,因此說,一個真正的法律必須體現和保障維系著社會存在的基本道德義務,這是它與生俱來的使命。而事實上,在現實社會的發展史上,道德與法律也從未被分開過,古希臘的民眾大會或陪審團從未區分過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道德禁止的,英國的衡平法也是,就是到了二戰后對納粹戰犯的審判,也是高揚的道德正義的旗幟。的事實證明了,正如不能分開水的源和流一樣,我們也無法割斷道德與法律的血緣聯系。

2、關于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否合理?

合理性是20世紀最棘手的問題之一。關于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合理性問題的實質,仍在于價值判斷的客觀合理性。

對事物的一種價值判斷,與關于客體本身是什么的判斷不同,它是關于客體對主體的意義是什么的判斷,它是評價主體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衡量客體是否滿足這種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這種需要的一種判斷。與事實判斷相比,它多了一種對于價值判斷而言決定其質的因素:人的需要。正因為"需要"的引入,價值判斷就呈現出撲溯迷離的特征,從而也喪失了事實判斷所具有的穩定性、普遍性、簡單性特征。但喪失這些特性,并不意味著喪失客觀性,因為,價值判斷所揭示的是價值主體與價值客體之間的關系。價值關系同客體本身一樣都是客觀存在的。

實證主義法學之所以認為價值判斷無真假可言,從而試圖在法與法學范圍排除一切價值因素,所犯的邏輯錯誤就在于割裂價值判斷中兩個部分的關系,如"保護特權的法律是不好的",這是一個完整的命題,揭示的是這種法律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否定關系。如果將它分為兩部分,即"保護特權的法律"這個事實,和"不好"這個判斷,就使這個完整的命題喪失了原來的意義。如果我們把"保護特權的法律"(價值客體)與人民(價值主體)及兩者的關系作一個整體,就可以作出真或假的價值判斷。就是說一個完整的命題,它所揭示的是一種客觀的價值關系,它的真假可以根據它與所揭示的對象之間的關系來判定。

不過上述例子存在一個問題,即我們把價值主體置換成特權階層,那么,"保護特權的法律是好的"的判斷同樣是真的。這就意味著在價值判斷中出現了對立的命題同真的現象,這是事實判斷中所沒有的。因此,確立一個判斷的客觀性,并不一定就確立了一個判斷的合理性,而確立判斷的合理性才是我們說的道德批判的實質,因此,在同真的價值判斷中,是否有一個客觀的準據使人作出合理的選擇,才是合理性問題的實質。問題的關鍵在于主體需要。因為只有主體需要才能有合理與不合理、正當與不正當的區分,能夠被滿足的需要不一定就是應當滿足的需要,這說明,主體在追求自身需要的滿足過程中,還受著一種更為本質的東西的制約,而這個本質的東西在客體屬性滿足主體需要這一關系范圍內,是無法找到的,而必須深入到人的實踐活動中去。人類的實踐活動就是由不同的需要所推動的,因而也就包含了多方面的生活追求,其中真正能夠實現主體多方面生活追求的主體活動,必然是那些在主體正確地把握了自己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的基礎上進行的活動。換言之,所謂合理的需要是在人的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中被確定的,而對法律的價值判斷不過是以主體的合理需要為尺度的對法律的一種評價。

不過,進一步的是,道德批判是價值判斷,而價值判斷不只是道德批判,一種更為常見的形態是功利評價,因此,對的價值判斷的合理性證明,只是告訴我們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可能的,但卻沒有告訴我們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必須的,也沒有告訴我們,道德批判與功利評價是怎樣的關系,而這些卻正是法倫存在的直接前提。

3、對法律的道德批判是必須的嗎?

根據人的本質的不同環節需要的滿足,可以將價值分為實現人的必然性的功利價值和實現人的必然性的道德價值。第一,人的自然必然性的實現和人的社會必然性的實現,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因而對事物的功利價值的評價和道德價值的評價也是人類實踐活動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 第二,對事物的功利評價是基礎層次的評價,道德評價是較高層次的評價,這是因為人與物的單向效用關系要靠社會必然性的揚棄才是合理的,而道德價值就根源于人自身發展的社會必然性,是從人的本質中直接引伸出來的價值,道德本身就是一種價值。 第三,功利價值是通過特定的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效用得以完成的,因而,客體的物質效用成為功利價值的核心,功利價值的生成和實現取決于活動結果是否創造了滿足人的物質需要的現實物,因此,功利價值的評價具有外在于人的特性和側重于結果的特性。道德價值是通過人們實際處理人際利益關系而生成的,人的行為是道德價值的載體,因而道德價值不是對客體效用的確證,而是對主體獲得這種效用的方式的確證。同時,道德價值直接根源于人的社會本質存在,是從人的本質中直接引申出來的生活態度和行動方式,所以,道德價值的評價具有內在于人的特性和側重于過程的特性。

除了對法律的功利評價和道德批判兩個基本層面外,由于立法是一個富有技術性的活動,所立之法要有形式上的完善性,因此,對法律的技術性評價也是由法律本身的特性所帶來的一種基本評價層面。由此,對法律的評價就由技術的、功利的、道德的評價三個層面組成。技術評價的層面是最低層面,是一個沒有價值合理性或目的合理性思考的層面,它沒有自在的價值,它只能保證如何更好地實現目的,但不能證明目的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對法律的評判只滿足于這一層面是不夠的,我們總不能因為希特勒的立法技術好就把他的法律稱為良法吧!功利評價是法律評價中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評價。法律存在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人的不斷發展著的需要和有限的可資利用的資源的矛盾,因此,人類如何以最小的代價來滿足最大的需求,或者說以最小的耗費取得最大的效果即效率原則就成為文化產生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就更是如此。這就是對法律進行功利評價的依據所在,因此,一個沒有效率的法律就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律。

問題在于,功利評價對法律而言也是有限度的。當一個法律盡管能實現最小最大的效益原則,但損害了人與自然的環境利益,損害了人與人的根本利益,損害了每個人的最基本的權益時,它仍然是不合格的法律。就是說,如果一個法律在技術上是完善的,在實現中又是有效率的,并能帶來最大的功利目的,但我們仍然不能說這一個健全的法律,因為它還缺少一個層面的評判,即道德層面的評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符合正義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梢姡赖略u判在關于法律的評價中居最高層次,它約束技術評價和功利評價,它具有派生性。法倫理學的主要任務就是對法律的道德評判。

三、法倫理學的論思考

對象與研究是辯證統一的,有什么樣的,就有什么樣的研究方法。研究第一個層面的問題,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只能是思辨的方法。思辨的方法也就是的方法,是所有哲學研究必須使用的方法。倫與本體論、認識論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它用這種方法去研究、解釋和回答價值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問題、世界問題和宇宙問題。思辨的方法包括反思的方法、批判的方法、構建的方法,是反思、批判、構建的有機統一。的正當性問題的解答不只是一個觀察、體驗、經驗、知識積累的過程,也不只是一個歸納、演繹、、綜合的過程,它需要反思、批判、構建。只有運用這種方法進行研究,法律倫理學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完成自己的使命。人們總是生活在既定的法律社會之中,他們不能不接受法律所給予的一切。法倫理學研究首先就是要從新的方向、新的角度、新的位置對現實法律所給予的這一切進行再審視、再認識、再思考。反思的過程同時也就是批判的過程。批判的目的不是要全盤否定,而是為了創新,為了超越,為了重新構建新的價值體系。

研究第二個層面的問題,由于是研究的法律中道德問題,價值分析的方法就尤為重要,當然仍要運用實證分析法學的方法。法學就是價值分析方法論的代表。自然法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也可以是方法論的。正如美國學者P·E約翰遜所說:當我們運用"自然法"這個術語時,"指的是一種方法,我們運用它以判斷個人倫理或實在法的原則應該是什么,自然法的哲學家們渴望在理性和人類本性的基礎上,而不是依靠神啟或先知的靈感做出這些判斷。這樣定義的自然法是一個比任何特定的自然法理論都更為廣泛的范疇。一個人可以相信自然法的存在而不同意亞里士多德或阿奎那等自然法的倡導者的特定的體系。我正在描述的是一種思想方式而不是特定的理論"。(P·E約翰遜:《對自然法的某些思考》(中譯文),《法學譯叢》,1988年第6期,第20頁)

總之,價值分析方法論懸設一個外在于現實法律(即法的實然狀態)的價值體系(即法的應然狀態),以之作為評價現實法律及其相關要素的參照系,在社會契約論者那里就可以看到這種特殊的方法論意義。古典自然法學家霍布斯、孟德斯鳩、洛克、盧梭以及新自然法學家羅爾斯等人對社會契約論的具體論述各不相同,但契約論作為一種論證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只不過我們要摒棄價值分析的形而上的思路,進行經驗主義的改造。從人的存在著一事實出發,把價值分析的方法和實驗的方法統一起來,羅爾斯把原始狀態和社會契約僅僅當作一種思想實驗的場所,視為一個集合各種論點、工具的實驗空間,它本身是描述與價值兩種因素的存在,最后推演出了實證法所最終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則,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價值分析法的正確思路。

除了價值分析法外,還要運用實證主義的方法。實證主義方法論的特征是: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追求"確實"的知識,把價值問題排除在研究之外。按道理,它不能成為以法律中的道德現象為關注對象的法倫理學研究的主要方法。它的可借鑒之處,就是新分析法學的語義分析法,如果我們要討論安樂死的立法,當然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安樂死,諸如此類。其實這種方法在赫費的法倫理學名著《的正義性》中就運用得很圓潤了。

研究第三個層面的問題,由于會涉及社會學、政治學、學、生物學等等各個學科領域,因此,更需要綜合各種方法, (1)社會學方法。法律倫理學是一門學科,具有很強的實踐性。生命倫理學需要調查和社會不同生活領域的各種行為、事實所產生的道德,從中探討和人性的交合點及其。因此,法律倫理學要運用社會學的方法,對上述各領域的行為和事實進行客觀分析和研究,這些方法包括普查、抽樣調查、典型問卷、個案調查、實際觀察、統計分析等。 (2)相關領域的特定方法,如有關生命領域的立法或司法的倫理學研究,必須要有生命科學和醫學的方法。

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范文6

關鍵詞:人的最低責任;法;普芬道夫;自然法義務

中圖分類號:D92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3)01-0101-008

法是與人緊密聯系的東西,因此對法的思考必須與對人的思考結合起來。人作為一種社會的存在物,其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或個性,也即享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而且這種自由在合理的范圍內會得到社會的承認,從而會變為一種權利;另一方面,任何人只要是社會的一分子,他就在社會中扮演著某種角色,因此,他的自由或權利的行使,必須服從于所在社會的整體目標,就必須盡其所扮演角色的責任。也就是說,他不能做有害社會的行為,不能只從社會中索取,而不貢獻;不能只講權利而不盡其義務。一句話,他必須對社會承擔責任,對社會有所擔當。這樣他才配稱為一個人。道德是什么?就是人從內心所感悟到的以上所說的做人之道,并身體力行。法是什么?法是一種特殊形態的道德,它以明白的方式和用社會制度的機制確定所在社會最低限度做人的責任,并用社會權力督促人們盡這一責任。因此,與其把法理解為是關于權利的規定,不如把法理解為是關于責任的規定更為恰當。德國古典自然法學的代表普芬道夫正是從責任的角度來理解和論述法律的。本文以他的相關論述為切入點,從人的責任的角度談一些對法律的看法。

一、普芬道夫的責任法律觀

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1632―1694)是繼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之后,與荷蘭的斯賓諾莎、英國的洛克同為古典自然法學派在德國的主要代表,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長期以來對他的研究很少,他的著作也未有中譯本??上驳氖墙┠陙磉@一情況有所改變,他的一本法哲學著作――《人和公民的自然法義務》已被翻譯為中文,并且一下子有四種譯本。(1)一些研究其法律思想的文章也隨之出現。《人和公民的自然法義務》是一本涉及面廣的著作,談了很多問題,現僅就其對人、人的責任與法的關系問題作一些介紹。

普芬道夫對法的基本觀念是:人不是孤立的個人存在,是生存于自然界和社會中,并承擔著特殊使命的物種,他應明確自己的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法正是明確和督促人們盡其責任的社會機制。

(一)“責任”釋義

首先,要指出的是普芬道夫對“責任”或“義務”( duty,officium)一詞的理解。他認為,人的責任或義務是與人的本性相適應的做人的本分,是人基于“對”(是)與“錯”(非)或正當與不正當的感悟、判斷而向一個合格的人提出的要求,并以一定的懲罰約束其履行義務。他進一步指出,“義務”或“責任”是相對于權利而言的,是對權利的限制和約束。他指出,界定義務( duty)所使用的第三個,也是最后一個詞“責任”(obligation),是以以下兩個條件為基礎的:存在一個權威者(superior),他有權力執行自己的命令;存在一個臣服者(subject),他有很好的理由服從。這些理由包括:服從是有利的;權威者用意純良,能夠比下屬自己更好地照顧他;服從是自愿的。 [1]18他說:“義務”產生的條件是在他之上存在一個權威者;他可以理解既定的規則;他具有采取不同行為傾向的意志能力;如果規則已被權威者頒布,他可以意識到背離規則而行是不正確的。這個“既定規則就是法律( lex)。法律是一種律令,權威者借助它迫使臣民的行為與他自己的命令(prescript,praescriptum)相符合。”[1]54

由此看來,“責任”是用法規定的責令人盡與其本分相適應的道德義務,而“法”就是明確這一義務的權威性規則。

(二)法產生的必然性

普芬道夫進一步論述了責任、法與人的本性的關系。他說這是因為人的行為有三個特點:

其一,理智性或自覺性。他指出,“人的行為”(human action)不是指人的本能活動(faculties facultas),而是“由理智( understanding)發起并以意志為指導的動作”。而人的理智使人具有一種理解和判斷事物的能力,它叫理解力(intellectus),它能使人知往察來,進而在內心對其是非做出判斷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選擇。這種心或這種能力叫人的良心(concience)。不過他認為,由于人理解力是有限的,因而其良心往往是模糊的(潛在的或疑惑的),這使他常常不能正確和清楚地做出判斷。因而難以做出或做出錯誤的選擇。 [1]45~46

其二,社會性。即人只能生存于社會中,也只有維護社會的穩定才能生活得更好。他說:人離開社會是無法生存的,人的幼年離不開親人的撫養愛護,成年后離開了社會不僅非常孤獨,而且非??蓱z,因此過一種比動物更可悲的生活,甚至生命也沒有安全,會被其他動物吃掉。所以,人必須生活于社會之中,從中獲得安全和幫助。

其三,惡劣性和多樣性。普芬道夫認為,人的本性中還存在著與以上兩種屬性不相協調的方面,即、反道德的傾向,普芬道夫把這些屬性叫腐敗的人性或人性的弱點。它表現為:“野心、貪婪、不人道、忘恩負義、偽善、嫉妒、傲慢、憤怒、仇恨等等?!盵1]174

正是因為以上三個特點,因而人需要法,也能產生法。其中第二、三點說的是離不開法,需要法來協調彼此關系,壓制其私欲;第一點說的是人有產生法的能力,即理性。

(三)責任和法的種類

在對法和責任一般論述的基礎上,普芬道夫進一步論述責任和法的種類。他說,人的責任及其相關的法是與其所處的環境和所擔任的角色有關的,不同的情景下,人所要處理的關系是不同的,所遵守的法也是不同的。歸納起來,人需要處理三種關系:與上帝的關系、與自己內部的關系和與別人的關系;相應會遇到三種情況:自然狀態、國家狀態和國際狀態,因而需要負三種責任,即必須對上帝負責、對自己負責和對別人負責;相應地也有四種法:神道法、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

1.神道法(moral theoIogy)

它是神昭示于人的法,所要處理的是人與上帝的關系,要人對上帝負責,正確地認識上帝,并使自己的行為遵從神意,其中最主要的是信仰上帝的存在和偉大。這一信仰對人類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對上帝的信仰,人就會無所畏懼和無法無天。就個人而言,“沒有信仰就不會有良心,他們常常會被躁動的野心和處心積慮的謊言所背叛”,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也無法建立;就國家而言,“國家的內在團結也將會一直得不到保障”[1]68~69。

2.自然法

自然法是人在“自然狀態”下要遵守的法。所謂 “自然狀態”就是有家庭存在的人的自然自由狀態。他說:“自然狀態也可以被稱為自然自由。自然自由意志,任何人都只處在自己的權利和權力之下,不服其他任何人的權威(先行行為確認的除外)。這也是人人平等,不存在臣服關系的原因。”[1]132因此首先,“自然狀態”不同于動物狀態。它存在著“最初的小型社會聯合”,也存在人們對神的信仰。他說:“從人與上帝的關系來看,在自然狀態下,人被造物者上帝放在了比其他動物更為優越的位置之上。正因為如此,人才應該承認并崇拜上帝,敬畏他的工作,過完全不同于動物的生活。所以說自然狀態與動物的生活狀態是完全不同的?!盵1]131

他認為一個處于自然狀態的人歸納起來有三種責任:

(1)如上述的對上帝的義務或責任。

(2)對自己的義務或責任。即對自己負責,把自己變成對社會有用的人。這包括關愛自己的靈魂、肉體(生命、肢體、器官)、、財產等。一般情況下自己無權損害自己的生命和肢體,對于侵犯者有權自衛和緊急避險。普芬道夫詳細論述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種種情況和應遵循的原則。(2)

(3)對他人的義務或責任。普芬道夫用了十章論述了這一問題,探討了自然狀態下人的各種關系、交往的方式和義務。他把這類盡義務的方式歸納為消極的和積極的兩類。消極的原則是不侵害別人,積極的原則就是樂于助人。具體說來,首先是互不侵犯彼此的生命、身體、四肢,貞節、自由、財產。這一法則是社會賴以存在的最基本條件。其次,是彼此尊重、誠信、平等相待,“不管是自身天賦不足還是運氣不佳,都不能使一個人處于比他人更少地享受普通法( common law)保護的境地。一個人想要從他人那里得到什么,他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同樣地也可以從他那里得到什么。任何為他人制定的法律(jus)也特別適合于他自己遵守。”[1]61第三,是盡人道主義責任,即根據人與人的互惠關系,應樂于助人,知恩圖報,懲罰恩將仇報者(2)。

所謂自然法就是處理這些關系應遵守的法則,它是在這一狀態下為人的自然之光或本性之光(natural light)所感知的人的社會生活的法則,它所針對的也是人不健全的理智和欲望所導致的人的違背社會生活原理的“邪惡”行為或人性的弱點所犯的“罪惡”。它規定合格人的社會責任,督促其盡人的一般社會責任,控制違背這一責任的行為。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是:成為一個人(自尊、自愛、自衛),并尊重他人(不傷害、平等相處和仁愛)。自然法的本質特點是其社會性,因此可以把它界定為社會性法。他說:“這種社會性(sociality,socialitas)法律――教導一個人如何使自已成為人類社會一個有用成員的法律――就是自然法?!?“最基本的自然法是:每一個人都應盡其所能地培養和保存社會性。想要達到目的就必須重視達到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所有必然和通常會有助于社會性的事項都是自然法所允許的,所有破壞和違性的事項都是自然法所禁止的。” [1]61

3.市民法(civil laws)

從對自然狀態的論述中我們得知,雖然社會性是人的本性,人的理智也使人能感悟到社會生活所需要的自然法,但是由于人性中有惡劣的一方面,它使人不可能真正地遵守自然法,加上自然狀態所形成的社會組織――家庭――的社會化程度不高,難以滿足人在更大程度上的需要,因而也使人難以過一種與其本性相適應的人的生活,這就使人類社會不會停留于自然狀態,而向一種組織化或社會化程度更高的階段發展,這就出現了一種新的聯合體,即國家。只有國家才能彌補自然狀態的缺陷,也只有在國家狀態下才能造成真正合格的人――政治動物或公民。這是因為,國家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盡其人的義務而建立的包含著政治權力的社會系統,這一系統使人們在更大程度上聯合為一體,用政治權力統一人們的意志和行動,壓制其邪惡行為,使其成為一個公民,從而使人們過一種更具有社會性、也能獲得更大利益的生活,進入文明狀態。因而“隨著國家的建立,秩序開始建立起來,相互侵害從而得以避免。自然而然的后果是人類開始從其同伴那里獲得更多的利益好處。例如,他們從孩提時候起便深受眾多良好習慣的熏陶,不斷發現和培養各種可以使人類生活得到改善的技藝”[1]147。

這就是說,國家不僅是一種更大的人的聯合體,而且是一種政治聯合體,即能以共同的福利為目的而組建的人的聯合體。他說:“只有當人們結成意志和力量聯合體的時候,眾多的個人才變成了一個比其他任何個體都強大的共同體――國家(civitas)。”又說:“國家就是一個復合的道德人(composite moral person),他的意志是由某些人的意志調和而成的,因此也被稱作是全體的意志。通過這種方式,他就可以為了公共和平與安全而調動每一個成員的力量和能力。”[1]150~151

市民法就是由國家制定的法。他說:“市民法是最高政治權威的法令,它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薄俺鲇谡咭庵?、調整與公民個體性私權益密切相關之事項的法律就是市民法?!薄啊甤ivil’一詞主要有兩種意義:一是指稱法律的權性,二是指稱法律的淵源。從前一種意義上講,所有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律都可以被稱作市民( civil )法,不管它們來源于何處。從后一種意義上講,那些涉及自然法和神法未定事項的,出于者意志、調整與公民個體性私權益密切相關之事項的法律就是市民法?!盵1]169

普芬道夫認為市民法之必要在于它能通過制裁迫使人們遵守自然法。他說:“市民法的效力在于給當為或不當為律令添加制裁,或者是確定一個不當為而為、當為而不為之人將面臨法庭的制裁。對無附加制裁之自然法的違反超出了人類審判的范圍,盡管神圣法仍對其作出懲罰。……所以市民法就通過提供救濟手段的方式來促進自然法義務的履行?!薄笆忻穹ㄟ€具有澄清自然法的模糊規定的功能?!边@就是說,市民法與自然法在精神和內容上是一致的,因此,“只要市民法不是公然地違背神法,公民就應當服從它們?!盵1]169~170

4. 國際法或萬民法

普芬道夫對人的責任和法的論述從自然狀態到國家狀態,再從國內社會推至國際社會。他對國際社會的基本判斷是另一種形式的自然狀態。那里友邦可能變成敵人,和平可能變成戰爭。因此國家之間的關系類似于國家產生之前的人類社會中的家庭與家庭或家長與家長之間的關系,也是一種沒有安全、時時會發生戰爭的狀態。因此,一方面國家之間應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和平相處,但是由于人性的惡劣,所以時常會受到別國的侵略和攻擊,這就使戰爭不可避免。那么怎樣改善這一狀況和在戰爭中應如何行動呢?普芬道夫的基本觀點是,者以外交、聯盟、備戰和戰爭的方式保護人民免受外來攻擊,沒有正當理由不發動戰爭,戰爭中應遵循人道主義原則。他說:“從事戰爭的正當理由是:抵抗不正當攻擊,保衛我們的生命和財產;奪回那些本該屬于我們而被別人霸占拒絕歸還的財產;獲取侵害賠償,確保將來的安全。根據第一種原因而發起的戰爭是防御性的,其他原因而發動的戰爭則是進攻性的?!彼J為,要使國家安全,更根本的在于增強對外的綜合國力,包括軍事實力,通過強制性的軍事訓練培養勇氣;靠充足的稅收修建永久性設施;組織經濟和福利政策以增強相對于鄰國的綜合國力。所以,除了促進“和平的美德” (virtues of peace),者還必須培養“戰爭的美德”(virtues of war)[1]30。

以上看出,普芬道夫是從人的主要本性――社會性來思考法律的本質和種類的,他把人看作帶有神圣使命或責任的社會存在物,而法律正是明確和督促人完成其神圣責任的東西。

二、人的責任與法

怎樣評價普芬道夫的責任法律觀呢?這一法律觀給我們以什么啟迪呢?要回答這些問題必須首先弄清幾個概念及其關系:人的本質或本性、人的責任和法。

(一)人的本質或本性

這是個很復雜和很難回答的問題,歷史上的許多思想家都專門研究和論述過這個問題。筆者曾對此作過一些梳理,也形成自己的初步觀點,這里只能概要地談一些看法:

1.歷史上的思想家對人的本性的思考可歸納為二類:其一,是從人與動物的共同性來思考,因而把人的本性歸結為是動物的本性;其二,是從人與動物的差異性上來思考,因而強調人的特殊性。大部分人在方法上取后者,但對人的特殊性是什么的概括上又有不同,不過大部分學者都認為人的特殊性是社會性和理性以及二者結合的道德性。但對道德性的人性基礎,認識上又有差異:有的傾向于理性主義或人性善,有的傾向于功利主義或人性惡。不過,大部分的思想家都承認人有道德性,甚至把道德性說成是人的本質屬性,并把法律視為是從屬和服務于這一本性的東西。這包括一些著名功利主義者。例如亞當?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認為,人在本性上雖然是自私的,但由于人必須生活于社會中,其成功有待于與別人交往與合作,而這一過程會使他們建立起友誼,進而對他人產生同情心和憐憫心,并因此產生各種美德。這類美德有高下之分:低者以消極的形式出現,要求人們之間彼此不相傷害,進而產生信賴和安全;高者以積極的形式出現,要求人們樂于助人,施惠于別人,或者說具有慈善的品德。這兩種美德,后者進一步發展就是完美的人性;前者即正義,它是社會秩序賴以存在的基礎,因此對它的維護實屬必然,維護的方式就是對不義者予以懲罰,而法律就承擔著這一任務。法律是由社會的權威當局所的行為準則,是實際存在的正義準則,“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損害”[2]31。它能詳細規定人們的權利,劃分它們的合理界限,并嚴厲懲罰不正義者,以維護社會的秩序。

2.道德性是人的本質屬性

從普芬道夫論述的介紹中和對其他思想家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的本質屬性就是它的社會性,特別是其中的道德性,因為只有這一點能把人的行為與其他物種的運動區別開來。

這里需要回答二個問題:其一,什么是道德和道德性?我們認為,道德是生活于社會實踐中的理性人對人生之道和人生之德的感悟,以及在這個基礎上所設計的人生所應追求的價值目標和應遵循的準則,其核心或要義是在其所在集體、乃至于全人類的存在與發展中思考自己的存在與發展;因而其出發點不在于自我、眼前、局部,而在于他人、長遠、整體;其所追求的是與他人、整個社會,乃至于與周圍事物的和諧;其最高境界是正義。道德性就是人的內心和行為,無論是從動機還是結果都能兼顧自己和社會的特點。人的行為的道德性根源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本質上是一致的,因而只有做出有利于社會根本利益的事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也才能獲得成功。人的理性會使人認識到這一點,并在大部分情況下選擇符合道德的行為。

其二,道德性是人的本質屬性。這一點在上面介紹歷史上關于“人性”的概念和大部分思想家對人性的論述時已有所觸及。這里需指出的是:(1)道德性是人的普遍屬性,對于這一點的論證,只要舉出沒有絕對的壞人就行了。亞當?斯密下面的一段話很好地回答了這一問題:“無論一個人在別人看來有多么自私,但他的天性中顯然總還是存在著一些本能,因為這些本能,他會關心別人的命運,會對別人的幸福感同身受,盡管他從他人的幸福中除了感到高興以外,一無所得。這種本能就是慈悲或憐憫。這種感情產生于我們看到或設身處地地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我們常常因為他人的悲痛而感傷,這是顯而易見無須用任何事例來證明的事實。同人性中所有其他與生俱來的感情相同,同情決不僅僅存在于善良仁慈之人身上,盡管這些人在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為敏銳。即便是最惡劣的暴徒,即便是全然無視社會法律的違法者,也不會完全喪失同情心?!盵3]3(2)道德性是人所特有的屬性。這是因為是非善惡之類的道義觀念只有人才有,其他生物是沒有的。

(二)人的責任

明確了人的本性――道德性及其與法律的關系,我們再來研究人的責任及其與法的關系。

既然人的本性是道德性,那么,人的責任就是與道德性相關的人的使命、任務。“責任”一詞的實際用法確實如此。我們知道,“責任”一詞有二種用法:其一,是指人由其本性或扮演的角色而產生的社會擔當,如官員的責任、家長的責任;二是指因過失行為所欠的“債”,如法律責任。前者統稱道義責任,后者統稱法律責任。人的責任顯然指的是道義責任,這是與人的道德本性相一致的社會擔當。那么,作為一個人,他會面臨什么樣的問題昵?正如普芬道夫所歸納的,它必須處理好三種關系:對自然、對自己和對他人。這三種關系的后二種關系,普芬道夫已談得很多,這里需要補充和修正的是與“上帝”或“自然”的關系。我們認為,非人格的上帝就是自然,人是大自然的產物,大自然也提供了人所需要的一切,大自然的一切天然合理,大自然的力量令人敬畏,大自然的許多現象給人以神秘感。人來自自然,人的生存也依賴于自然,自然界的運動有其固有的法則。這些法則有永恒運動和相對靜止法則、生存法則、物競天擇法則、實力法則(叢林法則)、進化法則等。人只能認識、利用它,而不能改變它。人只有依順自然才能生存,否則就會受到大自然的懲罰。人要認清自己在大自然中的位置,人雖然是現在地球上最強大的物種,但由于其存在和發展依賴于周圍環境和其他物種,它們給我們提供所需要的一切,它們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所以,人類不能太霸道,要給其他物種留下足夠的生存空間,要保護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使自然的運動能保持良性循環狀態??傊?,人應向自然負責。而這也是人類的法要面對和處理的一個重要領域,從而成為一種重要的法領域,即以環境法、礦產資源法、水法、動植物保護法、海洋法、兩極法、外層空間法等組成的一系列法律。

(三)作為責任的法

把法理解為一種責任,有其合理性和深刻性。

首先,從詞源上看,拉丁語――jus一詞的三種含義:正義、權利和法,其最后一種即“法”的含義所指的就是約束和責任。格勞修斯在分析該詞時說:法“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它是指責成(obliging)我們作出恰當行為的道德行為規范。我們說的‘責成’我們,因為即使是最好的忠告者或者格言,如果未給我們設定遵守它們的法律義務,都是不能冠之以‘法律’或‘法’的稱呼的。至于說到允許,它并不為法律所規定,而法律只是對其表示默認。不過法律卻同時禁止任何人妨礙其他人作出為法律所允許的行為。但是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法律迫使我們作出恰當的行為,而不僅僅是正義的行為,因為在此概念下,正如我們已經解釋的,法律不僅構成正義,還構成其他美德的實質內容?!盵4]31這意味著jus一詞的含義之一的“法”根基于和指向正義品德,并以行為規范的形式指導和約束人們的行為,使之符合正義的品德。

其次,從實際看,法雖然承擔著保護權利的功能,權利是社會認可的自由,而自由的基礎是實力,自然界通行實力法則,即有多大的實力就有多大的自由,人的活動也是如此。但人的活動往往會交匯、沖突,實力大的人往往會無視別人的存在而濫用自由。作為社會的管理者,要管的不是用法律規定他們可以做什么,而是禁止他們不應當做什么,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的基本權利或最起碼的社會權利(人權)不受到強者的侵犯。這是因為,強者要做什么,這是他們的自由,只要他們有這個能力,只要他們所做的不對他人和社會的正常存在和發展造成危害。這意味著,在一般情況下,法律表現為對權利的限制和約束,特殊情況下才表現為對權利的保護和救濟。而這所依據的就是人的最起碼的道義責任。所以,把法律理解為責任比理解為權利更為準確和深刻。

也就是說,法雖然從根本任務上說是為了自由或權利,但從功能上說,卻是要督促人盡職盡責,是要排除對自由和權利的侵犯,而這是通過對權利劃分界限和懲罰侵權者進行的。所以法的直接目的是對責任的肯定,法對權利的規定更多的是為了劃分權利的界限,防止人們做出侵權行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因為權利的實現首先表現為權利的不被侵犯,其次才能通過自己的活動享有這些權利。

第三,從責任的實現看,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能自覺、主動地盡與其角色相應的社會責任,但也有少數人不自覺、不主動,因而社會就得想方設法督促他們,各種社會規范就是針對后一種人的措施――通過施加壓力或通過懲罰的辦法促使不自覺、不主動者盡責任。一般來說,人對待責任的態度有三:(1)完全自覺、主動,把盡責視為榮耀;(2)完全不自覺、不主動;(3)不那么自覺、主動,需要外界的壓力輔助。政府、法律就是促使人盡社會責任的一種機制。盡責任有高低二個層次,道德高尚者、責任心強者能百分之百、70%~80%的盡其責任;道德低者、責任心差者會只是象征性的盡其責任。政府、法律就是要守住責任的底線,懲罰那些低于此線者,鼓勵先進者,以提高道德的水平,促進道德的進步,維護和推高責任的底線。

(四)人的責任在于人的社會性

人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性,作為社會的人就得遵守做人之道,做人之道的真諦是從社會的角度安排自己的活動,使其盡量不對別人和社會造成妨害,盡量做對社會有益的事,這就叫對社會負責任。所謂對社會負責,就是明確自己在社會中的角色。人的社會性表現為他在社會中扮演各種社會角色,而角色是二重的,既是一種榮譽和享受,又是一種責任和付出(貢獻),而且榮譽和享受是以責任和付出為前提的。社會是個人的系統,每個人在其中承擔著不同的任務,他在完成這一任務中既為自己,又為他人和社會做出了貢獻,因而才有資格從別人和社會中得到回報。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說這是一種(不同勞動的或服務的)交換。角色的獲得有自然的和社會的,社會角色的獲得首先是因為自己做出了與之相配的社會貢獻,或者說自己向社會證明了自己有資格或能力承擔這一角色,社會在選擇某人擔任某一角色時,也會審查他的社會經歷和素質。只有那些有相應責任心和能力的人才會被選中。一個合格的人是一個有責任心的人,人的成長也就是責任感的培養過程。一個人要使他事事盡職盡責是困難的,因為各種社會責任有時會發生沖突,一個偉大的人善于識別這些責任的輕重和主次,能從整個社會的角度、集體的角度、民族或國家的角度、人類的角度進行選擇。

(五)人的責任因人的地位和角色而異

1.民間人、亞國家人或“市民社會”中的人,這有作為個人的“自然人”、有作為組織的“法人”。這種人具有血緣性和非政治性(經濟性、游樂性、學術性),由他們組成的社會秩序具有自治性和自發性。適用這種人的法叫“民間法”,它們是由習俗和鄉規民約組成。

2.國家人或公民,這種人有政治性、民族性、文化性(價值或意識形態性)。適用這種人的法叫“國家法”。它主要由國家制定的成文法組成。

3.地球人或超國家人,這種人具有超民族性、超文化性(價值)、超意識形態性,他們追求普適性的人類價值,適用這種人的法叫“世界法”或“人類法”(human law)。它們是各種民族、地區法交匯而成的。國際性的條約是其存在的形式之一。

(六)法律是做人的責任的觀念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法律責任觀念能給立法工作以指導,使我們明確立法的目的和內容,即制定做人的基本規則,劃清做人的道德底線。只有明確這一點,我們制定出來的法律才會是良性的,才不會作出有悖人性的規定。而要如此,立法工作者就必須對人的本性,即人的道德本性和人性的弱點,特別是社會人的本性的特點,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2.法律責任觀念對守法有特別的指導意義。因為人們只有認識到法律就是做人的最低規則,才能從內心樹立起對法律的正確態度,即以“內在觀點”對待法律,把守法與做人聯系起來,以認真的態度看待法律和嚴格地遵守法律;它也可以使我們把守法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用法律做教材來教育人,使他們通過對法律的了解懂得做人的道理。這包括通過案例中的反面例子更生動具體地了解做人的道理。在這一點上法律責任觀念比法律權利觀念更能使人們正確地對待法律,防止對法律的誤讀,而法律權利觀念雖然能拉近人們與法律的距離,使人們對法律產生親和力,但也會使人們對法律產生誤解,即只從個人權利的角度理解和適用法律,因而把法律作為謀求權利的工具,忘記了自己的社會責任,忽略了權利的界線。

社會是人的集合體,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必須對社會負責,必須有與人的稱呼相配的責任心,否則社會上的人們是難以取得信任和進行正常交往的,社會秩序的建立也不可能。所以,責任觀念對一個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人們沒有責任感或缺少責任感的社會是非常危險的。當前我國正處于這一狀態,隨著信仰的缺失、道德行為的滑落,和對權利的片面強調,人們的責任感非常淡薄,在實際生活中很少談責任。我們的一些領導干部為官一任,想得多的是自己的政績,而不是對人民、對國家的責任,調離時屁股一拍走人,很少對所做的工作、所犯的錯誤負責;我們的一些職員,不再關心所在單位的榮譽,只關心自己的待遇,等等。這一切,歸結起來就是沒有責任心,忘掉了自己是一個人,不懂得做人的規矩。而法律凝聚著人類的經驗和智慧,包含著人類對人生和社會的深刻認識,以設定行為規則的方式告訴我們做人的責任,并以某種強制力為后盾保障其被遵守。因此,我們在社會治理中必須重視法律的作用,并向廣大人民宣傳法與人生的內在關系,使他們從內心認可和遵守法律。

綜上所述,人不是孤立的個人存在,他作為大自然的產物和社會的存在物,受惠于自然和社會,理應遵守做人之道,理應回報自然和社會并向它們負責。這一責任涉及自己、他人和周圍環境,也就是說要對自己負責、對他人和社會負責、對自然負責。對自己負責就是要愛護自己的生命、肢體、人格、自由和財產;對他人和社會負責,消極地說就是不侵害他人,積極地說就是有仁愛之心,樂于助人,盡人道主義義務,尊重和平等待人;對自然或上帝負責就是敬畏和保護自然、節約自然資源、促使自然界良性循環,防止和化解自然災害。這些道理有理性的人是會明白的,大多數人也會身體力行的,但也有些人理解不那么透徹,特別是在遇到具體事時會犯糊涂,所以需要一種社會機制,明白地告訴他們,并督促他們盡其做人的責任。法律就是這樣的一種社會機制,它以行為準則的方式,明確地規定了所在社會做人的最低限度的責任,而且通過獎勵和懲罰兩種辦法促使人們盡其責任。我們應很好地利用法律這一機制,使我們的社會成員都負起責任來,否則我們的社會就會成為一盤散沙,不但凝聚不起來,形成不了戰斗力,而且會在內耗中毀滅。

注釋:

(1)它們是:鞠成偉譯的商務版(2009年),張淑芳譯的陜西人民出版社版(2009年),支振鋒譯的北京大學出版社版(2010年),祝杰、魏洪發譯的吉林人民出版社版(2011年)。

(2) 參見[德]塞繆爾?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義務》,鞠成偉譯,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第一卷第六章到第十六章。

參考文獻:

[1][德]塞 繆爾?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義務[M].鞠成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2][英]坎南.亞當?斯密關于法律、警察、歲入及軍備的演講[M].陳福生,陳振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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