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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范文1
關鍵詞:高等學校;學生;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具有何種性質,西方學者認為公立學校是國家依公法而成立,私立學校依私法而成立,從而致使公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傾向于公法上的關系—特別權力關系,而私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傾向于私法上的關系—契約關系。而由于我國大部分學校都屬公立范疇,因此,對于公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學者們順理成章地認為屬于行政關系。
一 民事合同關系的認定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的招生自也隨之擴大, 學生選擇高校接受教育的自利也在不斷擴大,高等教育的非義務性和服務性的特質逐漸凸顯,雙向選擇使學生與學校在入學關系中的行政色彩越來越淡漠。公立高校與學生建立法律關系之初的雙向選擇性與對價性,決定了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契約本質,這與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相比沒有過多的特殊性,基于平等理論,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意志形成、解除均自由。這種平等關系有利于保護雙方的權益。
1、人身關系內容:
學生作為自然人這一民事主體,擁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多項人身權利,對于上述人身權,學校負有不得非法侵害的義務。除此以外,高校與學生之間的人身關系主要體現在高校對于在校學生的管理和保護關系。學生在進入高校內接受教育的過程中,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對其進行管理和保護,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在高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高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高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內,對學生的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高校存在過錯或者行為不當時,將依民事法律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財產關系內容:
(1)公立高校與學生的收支關系。教育合同的訂立需要高校組織招生宣傳、公布招生信息、學生填報志愿、確定招生錄取以及學生報到注冊等一系列行為輔以支撐,這一合同的訂立使高校的收費行為有了基礎。根據合同,公立高校享有向學生收取教育費用的權利,學生負有繳納教育費用的義務,高校無權自行設置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對學生違法收費應予以返還。
(2)公立高校與學生的物權關系。學生在學習、生活過程中,其擁有的學習資料、生活資料等財物,由學生享有所有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作為教育機構的公立高校,它所管理的財產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高校自己擁有的校產,另一部分是國家投資的國有資產。
二 行政合同關系的認定
公立高校是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教育服務, 這決定了其教育管理的行政公務性質。因此除了民事關系,高校依法代行某些國家教育行政管理權,在招生注冊、教學管理、就業畢業等方面對大學生有一系列管理權利,這一活動不是民事合同所能包涵的。大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接受和配合這種管理,才能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在此層面上,高校對大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公共行政行為,二者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公共行政關系,筆者認為,這種關系類似于行政合同關系。就行政合同的內容來說,具體包括:
1、招生注冊環節:招生是高校代表國家選拔招收符合要求的學生, 達到一定要求的學生到自己認可的學校接受教育,雙方都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相互選擇,并最終形成共識進行注冊,這是高校與學生雙方就教育和接受教育進行的確認活動。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這種選擇,特別是學生選擇的自主性越來越強。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高校自主民事意志活動,但從教育的目標和高校的功能來說,這種合同在相關法制的授權下以及國家、地區的招生政策的指揮下又分明具有公共行政的特征,它實際上是典型的行政合同行為。
2、教學管理環節:高校依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授權,有權設置專業、進行課程安排、制定教學計劃、指定教科書和指定教師授課,決定具體課時和教學進度,組織考試等等。圍繞教學的終極目標,公立高校也有權開展諸如學籍管理、進行獎勵處罰和制定內部自律規則等活動,在這些活動中學校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和單方意志性,學生對于高校的教學管理應處于絕對服從的地位。
(1)學籍管理:學籍管理包括成績考查、等級認定、是否升級與降級、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退學等活動,為實現這些活動,校方往往會建立一套規范、嚴密、科學的教學管理制度,它的權威性和專業技術性使得高校和學生處于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對等的行政法律關系中。
(2)獎懲規定:獎勵和處分都是高校對學生在校情況進行正式評價的手段。對于表現突出的學生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目的在于表彰先進,激勵后進,引導學生全面發展。相反地,高校對于違規、違紀的學生會給予各種形式的紀律處分,目的在于對學生進行教育,使其有所警戒和進步。獎勵和處分都是高校所實施的單方意志行為,不與學生協商即做出。
(3)自律管理:高校維護校園秩序,是保障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日常學習生活的基礎,故與此相關的管理范圍比較廣泛,諸如制定自治秩序規范、禁止學生的不良行為、管理學生宿舍等,這些活動均帶有較強的單方性和強制性,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色彩,應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范疇。
3、就業畢業環節:學歷證書的頒發和學位證書的授予實際上是對學生教學過程結束后的一種資格認定。在我國,對通過了相應考試,達到相應要求的學生,高校應該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和授予學位證書,反之則不予頒發。這一過程絲毫沒有雙方協商的余地,是否授予或頒發完全依據國家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定由高校代行,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盡管教育的特殊性決定了高校與學生合同關系的特殊性,但不論是民事合同關系還是行政合同關系都體現了合同的權利自主精神。明確了這樣一種復雜關系中哪些是民事合同關系,哪些是行政合同的關系,使人們對高校管理活動的性質有了清晰的認識,也有利于救濟途徑的選擇?,F代公立高校管理模式的發展趨向是逐漸由傳統的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這要求其格外規范自身的管理行為,學校的教育規律固然應予尊重,但是不受監督的權利和權力實質上是一種無言暴力。這就需要在學校管理與受教育權的司法保障之間維持平衡,這也是權利與權力關系的重新配置。
參考文獻:
[1]喬育彬.行政組織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300.
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范文2
那么,怎樣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呢?
一、創設切合實際的教學情境,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創設切合實際的教學情境對于調動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和積極性至關重要,實踐表明情境教學可以幫助教師實現促進學生變“要我學”為“我要學”.教學情境設計要以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實際出發點,力圖創設能夠為課堂教學打下伏筆、提高學生興趣、引發學生思維、激發學生強烈求知欲望、提高學生解決問題能力的情景,積極引導學生投入到學習中去.
二、進行情感交流,增強學習興趣
建立和諧融洽的師生關系.教師是學生思維發展的引領者.學生知識的獲得、技能的習得、智力的發展、學習興趣的養成,都離不開教師的諄諄教導.要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教師必須與學生經常溝通交流,讓學生真正體會到教師對他們的關愛,產生友好、親近、信賴教師的情感,這樣可以縮短師生之間的心里距離,使學生“親其師,信其道”,從而遵從教師的引導,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激發學習數學的熱情.在平時的教學中,教師要用心地捕捉學生身上的閃光點,給予及時的鼓勵,讓他們享受成功的喜悅,樹立自主學習的信心.
“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教師應加強與學生感情的交流,增進與學生的友誼,關心他們、愛護他們,熱情的幫助他們解決學習和生活中的困難.做學生的知心朋友,使學生對老師有較強的信任感、友好感、親近感,那么學生自然而然地渡過到喜愛你所教的數學學科上,達到“尊其師,信其道”的效果.
和學生進行情感交流的另一個方面是:教師通過教學或數學史學的故事等,來讓學生了解數學的發展、演變及其作用,了解數學家們是如何發現數學原理及他們的自學態度等.比如:可以給學生講“數學之王——高斯”、“幾何學之父——歐兒里德”、“代數學之父——韋達”、“數學之神——阿基米德”等數學家的故事.
三、教學技巧要多樣化 ,提高學習興趣
要想培養渴望學習的學生,教師就要運用與學生學習風格相吻合的多樣和教學技巧.當教學技巧順應學生的學習風格時,教師就會發現學生學習態度的改善和學習效率、學業成績以及創造力的提高.教師應向學生提供實地活動、小組計劃、接觸電腦和視聽資料的機會.講授在某些時候是可以接受的,但決不能將它作為主要的傳授工具.整天講個不停,周末不斷進行考試的教師,太乏味了!
教師還應不時地在贊賞過程中設計一些新奇的細節來吸引學生.多樣的教學技巧和教學素材不僅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也能激發教師的教學熱情.比如采用一個新穎的教學情景,可以吸引學生積極投入到課堂中.運用一題多變的教學方法,常??梢云鸬绞掳牍Ρ兜慕虒W效果. 轉貼于
四、運用現代教學技術,激發學習興趣
隨著現代教育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高中數學教學中正確選擇和使用教學現代教學技術,不僅可以提高課堂效率,而且能更好地啟迪學生的思維,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培養他們的主體意識,幫助他們學好有關的數學知識.例如,在教學內容一元二次不等式的解法時,讓學生根據投影儀投出的問題看書,尋求解決問題的答案,對不能在書上直接找到的問題答案,如一元二次不等式的解法與一元二次方程的解法有何異同,教師可以引導學生分組討論,并把透明膠片分發到每組,把討論的結果寫在膠片上,然后教師把他們的討論結果投影出來,讓全班同學與教師一道再進行討論,看哪個組寫出的結果最簡單最準確,然后進行練習,通過練習分組討論,組內再把不能解決的問題寫在膠片上,再投影出來,引導他們討論解決,這樣既能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從別人的問題中啟迪他們的思維,又培養了他們主動參與學習,積極主動地探索的精神,較好地發揮了他們的學習的主體作用.
五、建立評價機制,提高學習興趣
從信息論和控制論角度看,沒有信息反饋就沒有控制.學生學習的情況怎樣,這需要教師給予恰當地評價,以深化學生已有的學習動機,矯正學習中的偏差.教師既要注意課堂上的及時反饋,也要注意及時對作業、測試、活動等情況給予反饋.使反饋與評價相結合,使評價與指導相結合,充分發揮信息反饋的診斷作用、導向作用和激勵作用,深化學生學習數學的動機.
六、適當開展競賽,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范文3
[論文關鍵詞]高校 教師 學生 主體性
主體性,從本質上講,是人的本質屬性。它集中體現為人的自主性、主動性、創造性。發展教師與學生的主體性,不僅是現代社會的客觀要求,而且是教育教學理論和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已成為我國教育教學理論和實踐的改革方向。
社會所需要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要轉化為大學生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沒有高校師生主體性的共同發揮,特別是大學生的自覺接受和主體性的充分發揮,是根本無法實現的。為了促進高校師生主體性的發展,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中,我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嘗試:
一、建立發展高校師生主體性的教學組織形式
“教學組織形式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規范體系,它把教師和學生按一定的方式組織起來,根據一定的時空安排到教學活動中,保證教學活動的規范化、有序化,為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為師生主體性的發揮和構建提供制度保障?!庇纱丝梢姡虒W組織形式在客觀上一定程度制約了師生主體性的發揮。因此,為了促使高校師生主體性的發展,在教學實踐中,我們從教師組織形式和學生組織形式兩個方面變革了原有的教學組織形式。
1.建立發展高校教師主體性的教師組織形式。為促使高校教師主體性的發展,在教學實踐中,我們對傳統的教研室(組)這一教師組織形式進行了初步改革。目前,我國高?!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師組織形式主要是教研室(組),鑒于這種教師組織形式有利于教授同一學科的教師之間共同研討和備課,有利于教師彼此取長補短,開闊視野,提高教學技能和專業化水平等優點,我們在教學實踐中,仍然沿用了這一組織形式。但是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實踐中,這種組織形式也表現出只能掌握學生的課堂表現狀況,不能全面、深入了解學生思想實際的缺點。針對這一缺點,我們在思政部的統一安排下,積極推薦教研室符合條件的教師擔任網絡輔導員和到學院、班級擔任思想政治理論輔導員 ,增進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了解,從而克服傳統教師組織形式的不足,進一步增強課堂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建立了發展大學生主體性的學生組織形式。為促使大學生主體性的發展,在教學實踐中,我們初步建立了集體教學、小組合作學習與教師個別輔導相結合的學生組織形式。
集體教學是班級授課這一課堂教學組織形式的一種。因為這種課堂教學組織形式有利于提高教學效率;有利于發揮教師在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形成中的主導作用;有利于發揮學生集體在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形成中的教育作用;有利于解決大學生思想道德和法律修養方面存在的共性問題。我們在教學實踐中,仍然沿用了這一現代教學中使用最為普遍、最為典型的課堂教學組織形式。但是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實踐中,這種組織形式也表現出種種難以克服的缺點,如不利于照顧大學生在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方面存在的個別差異;不利于培養大學生的創造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不利于發揮學生在思想道德、法律理論學習和自身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培養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大學生主體性的發展。
小組合作學習是針對班級授課這一集體教學形式不利于發揮大學生學習和自身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培養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的缺點,而引入的合作學習的基本形式。結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特點,對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創新。我們在教學中采用的小組合作學習活動分以下六個步驟:(1)教師將學生分組,每小組八人左右;(2) 學生根據教師提供的討論題目自己思考,并書面回答;(3) 學生以小組為單位,進行交流討論。在小組交流討論活動開始以前,每小組要確定一名記錄員,記錄小組成員的討論內容;小組討論交流活動接近尾聲時,每個小組要推選一名代表,在課堂上進行總結性發言;(4) 各小組代表發言;(5)教師根據各小組代表的發言,將學生討論的主要觀點寫在黑板上;(6)教師針對學生的主要觀點進行點評。
將這種小組合作學習活動運用到課堂教學中,其一,實現了學生對教學的參與;其二,加強了學生與學生之間的思想互動,徹底改變了傳統教學中大學生的學習主要是接受性學習,動手、動腦、動口的機會較少的情況,激發了學生參與課堂教學的積極性、主動性,充分體現了大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其三,這種小組合作學習活動的成功運用,不僅能促進大學生思想道德理論知識的掌握,并且對大學生的自學能力、參與意識、合作意識、表達能力、交往能力等非智力因素有較大的提高,特別對大學生的情感、態度、價值觀等非智力因素有顯著影響。
教師個別輔導是針對班級授課這一集體教學組織形式不利于照顧大學生在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方面存在的個別差異,難以做到因材施教而采取的彌補方式。我們借助于團體咨詢中集思廣益、互助解難的活動,將目前最困擾每位大學生的問題收集匯總,由授課教師利用課外教學時間,根據學生的意愿,采取書信方式、網絡方式和到學生宿舍面談的方式,進行答疑解難。將教師個別輔導活動運用到“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中,關注了大學生個體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狀況的差異性,關注了大學生個體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方面存在問題的解決,使教學更貼近大學生的思想實際。
綜上所述,集體教學、小組合作學習、教師個別輔導相結合的學生組織形式,克服了傳統學生組織形式形式單一、顧此失彼的缺陷,它是一種產生于教學實踐中的新型學生組織形式。 二、發展師生主體性的教學方法
在多年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實踐中,根據大學生思想和行為的特點以及該課程教學的要求,我們總結了幾種在特定課堂教學中,特定使用的發展師生主體性的教學方法。
1.平等溝通、增進了解的教學方法。平等溝通、增進了解的教學方法是師生之間、學生之間通過相互自我介紹的活動,實現平等溝通增進了解的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一般在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第一堂課使用,其目的在于引起大學生對該課的興趣,增進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相互了解,拉近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心理距離,為今后彼此在課堂教學中進行深入思想交流營造良好的氛圍。
2.設計、討論與點評相結合的教學方法。設計、討論與點評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就是教師課前將教學難點、教學熱點與學生思想實際相聯系,設計出與學生思想實際相聯系的具體課堂討論問題,然后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教師針對學生討論得出的主要觀點,有的放矢地組織教學的方法。這種教學方法,一般在涉及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成才觀方面的難點和熱點問題時使用。在教學過程中使用這種方法,一般可以達到了解學生對教學難點熱點問題的基本觀點,使教師更有針對性地組織教學,增強了課堂教學的實效性。同時這種教學方法對教師和學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師不能再照本宣科,必須對授課內容真正做到融會貫通,靈活運用,才能很好地評述學生的觀點;另一方面,學生也不能只是被動地聽課,要積極思考,認真參與教學活動,充分發揮自己的主動性與自覺性,真正實現自己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
3.及時反饋的教學方法。及時反饋的教學方法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注意觀察學生對教學內容及方法等方面的反應,及時聽取學生的意見與建議,并對教學內容及方法等方面進行相應調整的教學方法。教學過程中,我們要求每位教師注意觀察學生對每一堂課的教學內容及方法的反應,做到心中有數,及時調整。在該課程的最后一堂課上,教研室要求每一位教師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三個方面,設計學生評教題目,要求學生根據自己的感受,書面回答評教問題。及時反饋的教學方法,使教師能及時發現自己在教學內容的安排,教學方法、手段的選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有效地提高教學效果。
綜上所述,以上介紹的三種教學方法盡管是在該課程的不同階段,針對不同的教學要求進行使用,然而,它們的共同特點是:(1)適應合班課的特點。近幾年,高校連續擴招,我校合班課學生人數一般在一百三十人左右,過去許多行之有效的方法逐漸失去了作用,學生參與教學活動的難度加大,學生管理難度加大,教學效果明顯下降。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在教學實踐中,探索與總結出幾種符合合班課特點的教學方法,將學生劃分為小組,以小組為單位開展合作學習活動,解決了合班課學生參與教學活動難和對學生進行有效管理難的問題,使教學效果明顯好轉。(2)增強了課堂教學的互動性。通過以上幾種教學方法的運用,改變了以往教學中只有師生之間的雙邊互動 ,忽視了生生之間互動的局面,極大地增強了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思想互動,實現了教學多邊互動,最大限度地改變了課堂教學的氣氛和效果。(3)充分利用了學生之間的教育資源,發揮學生之間相互學習,相互教育的作用。在前兩種教學方法中都有學生之間相互介紹、相互討論、相互解決難題的互動活動,在這種學生之間相互交流思想的活動中,學生可以認識自我,了解他人 ,逐漸改變過去對人對事的一些偏見,接受他人的思想和觀點,學習他人的態度和行為方式,從而充分利用了學生中的教育資源,達到學生之間相互學習、相互教育的目的。(4)充分發展了大學生的主體性,以上幾種方法的運用,充分發揮了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的主導地位,促使學生充分參與課堂教學活動,增強彼此間的思想互動,極大地調動了全體學生充分參與教學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逐步實現了“要我學” 到“ 我要學” 的轉變,真正實現學生在課堂教學中的主體地位,有利地促進了大學生主體性的發展。
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范文4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法律關系
1. 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
1.1 政府與學校法律關系
要確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就要確定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一法律關系的性質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的法律基礎。
政府與學校的關系上符合行政法律關系特征,我國傳統政治法律體系下,政府與學校是以一種命令與服從為主要內容的內部行政關系。在政府與學校的內部行政性委托關系中,政府是行政主體,作為委托方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將某些任務交由行政相對方的學校完成。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社會結構開始分化,教育體制改革也在不斷推進,學校與政府的關系也在發生變化。高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如何用法律規范高等學校,賦予其何種權利、義務和責任;只有理順高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才能確保高校得到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本文從公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入手,以我國現行法律為依據,認為公立高等學校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具有三種不同的法律地位,即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行政相對人和法人。高校不同的法律地位與其當事人形成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其中,在與政府的行政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是行政相對人。長期以來,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與政府的關系比較單一,屬于典型的行政隸屬關系,政府與高等學校的地位不對等,高校不具有法人資格,成為政府的附屬機構。從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開始,高校作為法人具有了民事主體資格,但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并沒有得到確認。政府在對高等學校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高等學校是政府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由于我國目前對行政相對人缺乏應有的研究,導致行政相對人在政府的管理行為中,權利受到擠壓而不能正常地享有,而對政府的義務和責任缺乏剛性的法律規定,導致政府權力的擴張。面對這一現實,高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的變革成為當務之急。
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之日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泵鞔_學校的權利應該由學校享有,任何組織(包括政府)都不能非法干涉,在法律層面上界定了政府與學校的權利劃分,使政府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由內部直接行政關系走向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由于我國學校屬于國家事業單位或其他事業單位,在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上,事業單位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法人,即事業型法人。在法律理論上,事業型法人的享有承擔民事權利與義務與企業法人是一樣的。但在實踐中,由于事業單位與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有著密切的、復雜的人事關系與政策關系,調整事業單位存在的諸多關系主要是依靠政策,其政策載體形式是大多為政府文件,尤其是人事政策文件來實現的,事業單位的這些關系的調整也必然依賴和受到政策的制約。因而,事業型法人在實現、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就存在著與企業法人等其他類型法人的諸多不同與實際困難,這點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與人事體制下表現尤為突出。
由此看來,判斷政府與學校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關鍵是政府在與公立學校的具體法律關系中是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權力,是否具有普通民事主體所不具有的權利,是否與教育行政管理職能密切相關,基于以上因素我們推導出政府與學校的關系已經由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轉向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2. 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學校是否應該在學校體育傷害中承擔責任,要分析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學生屬于學校的教育資源范疇。長期以來,學生與學校之間是否存在著法律關系非常不明晰,如果說存在著法律,那么學校事業單位與學生之間存在著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無論在行政體制層面上、法律層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而不可否認的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尤其在我國社會轉型期間,學生與學校之間逐步產生并日益突現出的沖突,表明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已在發生變化與轉變,這種關系越來越受到社會、教育界、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與深入認識。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性質的確定,是確定學校事故責任、合理解決學生體育傷害問題的法理基礎。關于學校與未能年學生的法律關系,在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中有幾種主流觀點:
2.1民事合同觀點
民事合同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確立的教育關系僅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學校作為獨立的事業型單位法人,依法具有辦學自利;與此同時學生也依法享有自主決定報考學校,接受良好質量的教育服務和教育的權利。
學校與學生的行為同時受到符合法律規范的雙方各自利益即合同的約束。學生考入學校,接受學校的教育,在體育課程教育中,要接受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遵守學校體育課程的各項規章制度,雙方依合同約定享有上體育課程的權利和履行義務。如違反合同,學生不履行遵守校紀校規的義務,則學??砂捶煞ㄒ幰幎昂贤s定行使權力給學生以處分,學生承擔違約責任。反之,學校不履行義務也亦構成違約,學生可使用請求權、申訴權甚至訴訟權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學校與學生之間實際上存在的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費民事合同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學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相互行使和承擔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
2.2行政法律觀點
這種觀點將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為行政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在高校表現較為明顯,認為被授權的學校的行政法律地位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權,具有與教育行政機關相同的行政主體地位。二是學校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權,并就自身行使職權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持相同觀點的學者認為,行政法律關系有利于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當學校與學生發生糾紛時,在一定條件下學生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權,而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原則、證據原則等,都可以為事實上處于弱者地位的學生提供更有效的保護。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實質上是使用推論而得出的學說。這里暫不定論其方法以及結論是否正確。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屬于成文法,即大陸法系國家。這一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就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那怕你是通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闡述、解釋或推論都有可能被適用,但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則推論不能創制,更不能被適用。另一方面,我國訴訟法法律條文大多都屬于限制性極強的條款,如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事業單位,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是抽象行為。而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學校不符合行政訴訟被告適格主體的要求,學校行為的也不是行政法、行政訴訟中法定的行政行為,準確講,學校與學生之間不存在著行政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
2.3雙重法律觀點
雙重法律觀點是基于民事合同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兩點觀點的綜合,即不完全贊同前面兩種觀點,也不完全排斥前面觀點。這樣一來,就不可避免的將前面兩種觀點的優劣一并帶入到自己的觀點中。即哪些學校行為屬于民事合同關系,哪些行為屬于行政法律關系,哪些行為可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那些行為將被司法審查排斥,幾乎無法界定,也無法羅列,更不具有實際意義與操作上的可行性。雖然如此,我們也不可否認的看到,雙重法律觀點表述比較符合我國現行教育體制、教育行政管理體制與訴訟法律體制下的學校與學生關系的表象,這是雙重法律關系觀點的產生基礎,故這種觀點并未從根本上深入分析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之間的性質、特征,而是對一些關系的表現進行綜合得出所謂雙重關系。
2.4特別權力關系的觀點
學校,特別是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長期以來占主導地位的是大陸法系公法學說中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這種在理論支配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嚴重不平等關系,主要表現在:一是學生承擔各種義務的不確定性。學校往往出于主觀的評價,在實現教育目的之內,可以為學生設定各種義務。二是學??梢砸詢炔恳巹t的方式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對這種限制學生只能承受,不能或者很難獲得司法救濟。這樣的結果,無疑強調了學校的自,避免外部過多地干預辦學自和學術自由,但不符合社會取向所希望的行政法治原則,必然給本已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帶來更大的不公。而從管理行為學角度上看,目前在校學生行為來分析,學生也未必隨時隨地、絕對地處于弱勢地位,目前社會上反映出的諸多案例,已表明學生行為的異乎尋常地超出了學校管理權相對人弱勢地位的范疇,已給學校管理、教育帶來了巨大挑戰與困擾。
3. 我國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定位
目前在學校作為法律關系主體性質的定位方面,在不少的學者的學術著作中,傾向于將學校(尤其是高校)定位于公務法人,他們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借鑒大陸法系的“公益機構理論”。其二,學者們認為,對于這一體系中的特殊權力的實現,應當區成為重要性事務和非重要性事務。凡涉及到學生基本權利和法律身份的重要事務,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凡學校從事的普通內部管理事務是非重要性事務,學生不能提訟,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這種設計也是可以的,但它取決于我國法律體制,成文法本身存在著立法困難,這種觀點的立法也必然導致法律條文的細繁,可行性較差。另外,被很多學者忽視的情形是,學生與學校之間對基本權利和法律身份的爭議非常少,而恰恰被這些學者們稱之為“非重要性事務”的爭議卻幾乎每天都可能在發生,這種現實與學術觀點形成嚴重背離的事實,令這些學者們非常尷尬。同時由于學校必竟不是行政機關,雖然學者們認為學校管理權的行使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性質,但它仍不能成為行政具體行為,也不是替代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行為,因此不論學校的行使了何種行為,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即使某些人民法院受理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個案,從程序法適用上講是不符合現行行政訴訟法的。
4. 政府、學校、學生三方責任主體的確定
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法律前提,而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著政府、學校、學生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和性質,也是確定學校責任的法律依據。因此,責任主體的確定是學校體育傷害所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本依據所在,直接關系到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人的問題,一般來說,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人或單位就是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也是賠償責任人,即賠償主體。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包括學校、學生、監護人(家長)等,但在這里卻沒有提到一個最主要的責任主體,本文認為政府才是這個責任主體的最高統領者,沒有政府這個強大的支柱做后盾,學校和教師在承擔法律責任中就失去了這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依靠,從而給學校和教師帶來更大的承擔責任方面的壓力,所以本文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一定要包括政府、學校、教師、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家長)、第三方加害人、保險公司等。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體育的特殊性,引發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原因較其它事故更為復雜,因此,往往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不止一個,即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往往不止一個,而是一個混合責任體,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
5. 結束語
在現行教育體制與訴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對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協商調解不成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司法救濟途徑加以解決。對于學校行使管理權所產生的不對等關系,包括其他關系,無法啟動司法程序,不能提訟,可通過學校管理權行使、學生參與民主管理、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或調解的方式來分別解決。對于非公立模式管理經營的學校可實行合同化,依據《合同法》來加以調整。至于是否將我國公立學校設定為公務法人,需要立法解決,這不是哪種學理、某種學術觀點或者探索性嘗試可以解決的。不論對那種類型的學校、對學校的何種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觀點均是不可取的,在現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下也是不可行的。學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部分民事法律關系與部分行政法律關系的雙重法律關系的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它對于指導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各類事務與爭議是不利的。作這樣的區分,不論是公立學校還是非公立學校均可建立起相應的法律關系與管理關系,可有效地做到有法可依,從而更好地保障學生的利益和合法權益,同時也能保證學校正常管理工作的運轉,以及相應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全面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在學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應綜合該傷害事故的內涵和外延來認識和理解。從法律實踐來看,在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多為學校責任,對于學校來說,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首先應從學校的職責方面看,如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中有不當之處,且這不當之處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學校就應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學校要做好各方面預防工作,尤其要注意是否盡了教育管理職責和相當的注意義務,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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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范文5
【關鍵詞】 學生宿舍;法律關系;宿舍管理權;學生權利
在我國,學生宿舍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在高校后勤改革不斷深化的形勢下,學生宿舍的教育、管理、服務功能越來越突出,成為課堂之外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學生宿舍管理事關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關系到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關系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更關系到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高校對學生宿舍的管理需要向合法化、規范化、專業化方向不斷完善和發展。
近幾年來,學校育人樹人的主要重心已逐漸轉移到85后、90后的大學生身上,這個群體具有明顯的以自我為中心的特點,且權利意識空前高漲。他們對學生宿舍管理的認識發生了較大變化,認為學生住宿是一種商業行為,學生與學校之間是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學校對宿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自身的住宅自由權和隱私權,由而產生較大抵觸心理,進一步導致宿舍管理工作難度日益加大,成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筆者認為,在當前形勢下極有必要理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高校學生宿舍管理行為,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力)和義務,以更好地實現宿舍安全,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
一、新形勢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1、“準行政法律關系”
長期以來,我國學生與高校的關系是一種無名但有實的傳統特別權力關系,即公營造物利用關系。[1]這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與普通的行政法律關系不同。普通的行政法律關系與一般權力關系相對應,必須遵循法律優先、法律保留等行政法原則。行政機關必須接受既存法律的約束,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并且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活動。而我國的學校是事業單位法人,不是普通的行政機關。它可以不待法律有明文授權,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學校規章制度等內部規則,對學生的權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果學生違反義務或特別規則,會受到制裁甚至淘汰處分。學生在認可或服從這種權力的前提下,一般不能對此類權力行為提出異議,否則,很難保障學校的正常運轉。
隨著時代的進步,現代教育理念的更新,當今行政法理論對特別權力關系又作了新的發展,要求尊重教育者的自由和受教育者的自由,減少國家對兩者關系的過多直接干預,充分發揮雙方對自身權利維護的主動性。[2]我國也逐漸注重對學生各項基本權利的保護,依法治校的呼聲要求學校的教育管理權接受司法審查的監督。高校所倡導的“以生為本”的理念,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也是創建和諧高校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已得到認可的判例認為高校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關系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3]也就是說,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一種“準行政法律關系”:(1)雙方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也不完全對等。高校不需要得到學生的同意就可以單方面制定內部管理規則對學生的各種行為進行規范、管束和懲罰。(2)高校在普通管理關系范疇內,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為實現行政目的,維持內部秩序,不需要特別的法律依據,就可以自由地命令規則。最典型的就是學校對學生單方面的各種教育及獎懲管理,對學生的作息時間規定、宿舍管理規定等,此類行為屬于不可訴的行政行為。(3)高校在一些重要領域制定的內部規則必須與法律相符合,尤其是涉及基礎關系的,包括學生身份的取得、喪失及降級等決定,必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法律授權不得自行決定。并且這類基礎關系已進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
2、民事法律關系
上世紀末,國家開始實施高等教育大眾化政策,隨之加快推進后勤社會化改革,學校逐步分離了其原來所屬的社會職能,如學生飲食、校園綠化、物業管理等。學校與學生的契約化內容逐漸增加,產生許多與教育管理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民事關系,為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增添了新的內容。尤其在學生宿舍和食堂的建設與管理方面,許多高校都成立了專門的后勤集團或者交由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通過契約化的方式來界定學生、學校與后勤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此類法律關系更加注重平等協商與等價有償的原則,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人身權、財產權方面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民法的保護。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學生往往無法準確認識雙方的法律關系。許多學生進入大學學習后,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關系、自我評價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獨立自主性開始增強,過于強調自己與學校之間的平等民事關系,而忽視了應盡的義務。例如,在宿舍管理中,工作人員檢查并沒收學生使用的違章電器的事情就在學生群體中引發了激烈的討論。部分學生認為此舉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財產權甚至住宅權,由此產生極大的抵觸情緒,引發的投訴乃至訴訟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導致宿舍安全管理工作難上加難。那么,我國高校的宿舍管理到底受哪一種法律關系調整?如何正確處理此類法律關系,保障雙方的權利(力)義務不受侵害,更好地實現安全宿舍、和諧校園的目標?為解答這些問題,筆者將從學生宿舍的性質、特點著手,對宿舍管理服務行為作進一步的辨析。
二、學生宿舍管理服務行為分類
作為宿舍管理關系的載體和存在的基礎條件,學生宿舍的法律性質定位必須要明確。首先,高校提供的學生集體宿舍并不屬于法律范疇內的住宅,沒有“私有”性,應該劃分為公共住房,“公”的屬性成分更為突出。有學者曾撰文指出:“學生向學校支付了與居住價值數量相當的金錢,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學生便獲得了對宿舍(公寓)的居住權。該行為的性質與購房入住在居住權行使上是一致的,學生一旦獲得居住權,公寓便成為供學生居住的場所,這與法律上的‘住宅’含義是一致的。”[4]在這種理論的支撐下,宿舍管理方無權在未經學生許可的情況下進入宿舍查處違章行為,沒收違章電器,否則將嚴重侵犯學生的住宅權、隱私權和財產權。這種觀點忽略了學校對內的行政管理職能,抹殺了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并且與我國現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相悖的。我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蓖瑫r也提到,如果發現類似狀況,學校宿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5]
其次,我國高校的學生宿舍具有自身的特點:(1)學生宿舍的管理與服務工作主要是為實現學校的育人目標,執行學校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展計劃;(2)學生宿舍只為在校學生提供服務,學校的住宿費用具有補償性和福利性;(3)學生宿舍住宿人數眾多、流動性大;(4)為滿足教育的要求,學生宿舍具有特殊的服務規則,如選擇自由度小、院系住宿相對集中、床位預先分配等;(5)學生宿舍不僅是學生生活、休息的場所,也是學校開展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陣地。
結合我國高校學生宿舍的性質和特點,高校宿舍管理權既包含準公權力因素,也包含私權力因素,具有雙重法律屬性。雖然國內各所高校具體情況不同,改革步伐不一,在宿舍管理模式、管理范圍方面有所差別,但是宿舍管理服務內容基本上大同小異,主要包括:學生住宿的分配與調整、宿舍樓棟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宿舍區清掃保潔、宿舍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修繕、以及協助做好校園社區文化建設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上管理行為從性質上可分為兩類:一類屬于學校的“準行政行為”,包括學生住宿的分配與調整、宿舍樓治安、消防安全和學生思想教育管理。另一類則屬于民法范疇內平等的契約關系,包括宿舍的保潔、維修和水電費的收取。這兩類行為最明顯的區分特征是,是否是學校需要保留的權力。學校的準行政管理主要基于學校對學生承擔的社會責任,這種社會責任要求學校盡到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也就是說,在這個職責范圍內的宿舍管理行為屬于“準行政法律關系”,學校具備相當程度的自治權,學生理應服從。不在這個職責范圍內的宿舍管理行為則屬于“民事法律關系”,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契約的內容行使各自的權利,承擔各自的義務。
例如,宿舍的分配與調整,我國高校為方便院系的教育與管理,一直以來都遵循相同院系住宿相對集中的原則,學生的選擇自由權只能在這樣的范圍內有限的行使;宿舍的治安安全,這是除消防安全外,高校最為重視的另一項安全保障,絕對不能放任自流。因此,非本棟宿舍樓的人員不能進,禁止留宿外來人員等是高校維護正常秩序,保障學生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而宿舍的保潔衛生、水電費的收取等完全可以依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理協調宿舍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關系
現實中,學校宿舍管理部門和學生之間經常進行著“貓捉老鼠”的競技。各類糾紛層出不窮,讓雙方都煩不勝煩。如何做到既能維護學生的正常利益,又能保障學生宿舍的安全有序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明確認識,統一思想
宿舍管理與學生權益并非水火不容,對立沖突。相反,兩者其實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關系。宿舍管理是為了維護學生宿舍的安全有序,而學生權益主要是為了能夠充分享受自由,行使自主管理,兩者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學生利益。合理協調個人私利和公共利益是平衡宿舍管理權和學生利益的前提。
2、加強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正確理解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現代化教育體制下,學生的法律意識都有普遍提升,但是同時存在知識體系不系統、不全面的問題,片面強調自我權利的實現,卻忽視了自身應盡的義務和公共權益。高??梢蚤_設相關的法律課程,進行專門的教育輔導,提升學生的法治觀念,讓其能正確理解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引導他們不斷增強自我責任意識與守法意識,使他們在尊重自我權利的同時,履行大學生應盡的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3、完善健全宿舍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宿舍管理經過十多年的社會化改革,客觀環境、管理對象、管理方法、管理權限等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以前的管理程序或者學校的制度條文已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出合理、合法、科學、有操作性的宿舍管理相關制度及規定,是實現管理依據合法化、管理程序正當化、管理行為規范化,讓管理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避免高校法律糾紛的有效措施。
4、提高宿舍管理者的法治能力,加強宿舍的法治化、契約化管理
由于歷史、經濟等種種原因,后勤實體整體人力資源不強,職工隊伍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素質較低,宿舍管理部門中缺乏高素質的優秀人才。學校應該通過舉辦法制講座、開展相關培訓、督促個體自學等方式,來培養和提升宿舍管理者懂法、守法和依法辦事的意識,使他們能夠具有良好的法治觀念、擁有較強的法治能力,自覺地運用法律常識來處理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在日常管理的同時,充分尊重學生的基本權利,實現宿舍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保障的和諧統一。
5、設置專門的調解機構和采用更靈活的調解手段來解決糾紛
當學生感到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這是學生正當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可以設置專門的專業化調解機構,建立健全校內的申訴程序,這樣既可以避免宿舍管理部門與學生之間的正面沖突,又可以讓學生擁有正常的申訴渠道,使糾紛控制在可調控范圍內。要善于利用院系、輔導員的教育手段,發揮學生干部、樓管會、寢室長的自主管理功能,采用更靈活、更及時的調解方式來妥善解決糾紛,才能充分保障學生利益,有效推動制度執行,實現校園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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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
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范文6
關鍵詞:大學生;合法權益;權利侵害;法律救濟
一般而言,大學生都是已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進入大學后基本上脫離了父母的保護,開始學會自立,學會獨立面對校園生活,校園生活既新鮮刺激,又充滿了風險。大學生初入大學,對陌生的環境缺乏獨立生活的經驗,不了解自己的權利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且在法律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而不知道。因此了解必要的權利侵害和法律救助是必須的。
大學生一旦進入大學就與學校之間形成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不僅是和學校,學校周邊的所有和大學生發生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主體都有可能對大學生權利造成障礙和形成直接傷害。根據大學生所處的環境來看的話主要可能受到的侵害分為校內和校外。
一、受到校內的權利傷害
學校作為行政教育機構,收了學生就必須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學校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和校紀校規。但是學校在制定校紀校規時,只是從學校的管理角度出發制定相關的制度,很少考慮學生的權益,因此校方在行使教育職權時就會經常出現侵害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比如學生宿舍經常出現筆記本電腦被盜事件,學生報了案,并要求學校給予相應的處理時,學校卻總是不作為,認為貴重物品丟失是學生自己的事,應該有警察破案解決問題,卻沒有想怎樣加強學校監管,防止此類案件再次發生。還有就是學校在處理違紀學生時也會侵害大學生的權利。主要是學校在根據校紀校規處罰學生時往往忽視大學生的其他權利,從而侵害到大學生的權利,如對夜不歸宿、交往過密、抽煙、打架斗毆的學生給予處罰并在全校通報時,就侵犯了大學生的隱私權。
除了學校與學生發生的法律關系外,學校內的同學與同學之間,學生與老師之間也存在著相應的法律關系。大學生來到學校學習,就與教師形成被教育與教育的法律關系,老師在教學過程中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權,大學生的人格權同樣圣神不可侵犯,但是,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幼兒園小朋友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并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么嚴重,但也時有發生。例如,教師當眾辱罵學生,侵害了大學生的榮譽權;大學生協助教師進行科研項目或替代老師出外授課,但老師不付報酬的。除了教師以外,大學生之間也會產生法律關系,例如大學生互相斗毆至傷,偷竊學生財物、公開他人隱私等行為侵犯了大學生的身體健康權、財產權和隱私權。
二、受到校外的權利侵害
大學生既是普通的公民,又是在校學生,其擁有著普通公民和學生的雙重身份。在校園里,大學生是個享有學生權利的學生,學校及老師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校外,大學生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如買東西,大學生是個消費者,享有消費者的權利;如去電影院、超市等場所無故對大學生進行搜身,開包檢查其隨身物品,就侵犯了大學生的人身權和隱私權。大學生作為普通公民,在校外與其他公民或社會群體形成法律關系,也會受到權利侵害。
三、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增強師生法制觀念
依法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要求廣大高校教師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法規規范自己的言行舉止,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這就要求高校教師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理念和法制教育觀念,依法治教,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四、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后的主要救濟途徑:
大學生在上大學期間會遇到很多侵犯其權利的事情,這就需要大學生在平時的生活和學習的過程中,多看新聞,多看書,多了解相關案例,多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盡量避免侵權事件發生的同時學會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是行政救濟,通過他可以解決與學校之間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糾紛。例如大學生可以對學校所作出的退學處分或是扣發畢業證書或是其對某個行政機關的判罰不服采取行政救濟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次是民事救濟,通過他可以解決大學生與其他公民的民事糾紛問題。例如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學之打架斗毆,借款等問題,大學生可以采取民事救濟的途徑,既可以協商和解,也可以進行調解,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是刑事救濟,他是針對比較嚴重的侵權行為而采取的救濟的措施,是最有效的途徑,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給觸犯法律的人以處罰,形成震懾效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