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稅務處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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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稅務處理

財政補貼稅務處理范文1

摘 要 本文對土地一級開發業務中稅款如何繳納進行探討,旨在避免企業納稅風險,降低企業稅負。

關鍵詞 土地一級開發 稅收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或其授權委托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毛地)或鄉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并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目前有幾種操作模式1、工程總承包模式,土地一級開發企業接受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對確定的存量國有土地、擬征用和農轉用土地,統一組織進行征地、農轉用、拆遷和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土地一級開發企業總建設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給予開發企業,作為經營利潤。2、利潤分成模式,土地一級開發企業接受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的委托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生地變成熟地之后,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招拍掛出讓,出讓所得扣除開發企業開發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和企業之間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成。3、土地補償模式,土地一級開發企業在完成規定的土地一級開發任務后,土地儲備中心并不是給予現金計算,而是給予開發企業一定面積土地作為補償(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掛)。

目前國稅總局針對土地一級開發稅收處理方面出臺的稅收法規相當少,沒有專門針對該業務的統一規范,地方稅務局政出多門,且差異較大,給企業稅務處理和稅收籌劃提出了一些問題,在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上,一級開發企業如何繳納,以下是筆者一些粗淺的想法:

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級開發的業務性質及如何核算問題上,有幾種看法:一、屬于房地產開發行為,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核算。

二、視為受政府土地整理儲備中委托,代為辦理土地前期開發,按照服務業核算。

三、屬于建筑業,給委托單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業勞務,按提供建筑勞務核算。

四、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業務。認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還,超出成本部分做為財政補貼收入。

針對以上業務性質認定,相應各種稅收的征收上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方式,營業稅,將取得的土地轉讓款全額確認為收入,適用“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全部價款,稅率5%。

土地增值稅,按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例: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將一塊土地完成拆遷,支付拆遷補償費1億元。并完成“三通一平”,發生工程支出2億元, 發生三項費用2000萬元。完工后交國土資源局進行招拍掛出讓土地,土地拍賣價10億,按與政府的協議,雙方各得土地轉讓款50%,該公司取得土地轉讓收益5億。

按此方式應交營業稅及附加費;5億*5.55%=2775萬元

增值額=5億-(1億+2億)*130%-0.2775億=8225萬元,

增值率8225萬元/39000萬元=21%

應交增值稅;8225*30%=2467.5萬元

應交所得稅;(5億-1億-2億-0.2775億-0.2億-0.24675億)*25%=3189.37萬元,合計稅負8431.87萬元。

此方法對企業來說稅負最重,但稅務風險較低。

第二種方式,營業稅將取得的款項確認為收入,適用“服務業”稅目中“業”項目,計稅依據是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拆遷補償、土地平整等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稅率5%。

此方式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依上例:應交營業稅及附加費;(5億-1億-2億)*5.55%=1110萬元

應交所得稅;(5億-1億-2億-0.2億-0.111億)*25%=4222.5萬元

合計稅負5332.5萬元。

此方式因為營業稅差額征收,稅負相對第一種方式較輕,且得到部分地方局的認可,如閩地稅函〔2010〕26號文件中明確為收入。

第三種方式,營業稅將取得的收入確認為建筑業收入,適用“建筑業”稅目中“其他工程作業”項目,計稅依據是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稅率3%。

依上例,應交營業稅及附加費:(5億-2億)*3.33%=999萬元

應交所得稅;(5億-1億-2億-0.2億-0.0999億)*25%=4250.25萬元

合計稅負5249.25萬元。

此方式營業稅差額征收,且稅率只有3%,在分包工程費用占成本比例較高時,稅負較前一方式更低,但問題是企業經營范圍中是否有建筑業,是否取得從事建筑業的相關資質,如符合要求,可跟地方稅務局爭取按此方式繳稅。

第四種方式,認為做為財政補貼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應交所得稅;(5億-1億-2億-0.2億)*25%=4500萬元

合計稅負4500萬元。

此方式雖然稅負最低,但稅務風險較高,不確認營業稅收入理由不充分,確定財政補貼收入依據不足。

財政補貼稅務處理范文2

一、政府補助的財稅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定義是: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該準則將政府補助的賬務處理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具體處理方法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①財政撥款;②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資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財政撥款是撥付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此企業被排除在外;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資金是由政府或代政府收取的,不屬于企業收入范疇;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中雖包含了政府補助,但門檻設置很高,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資金,因此企業真正能享受到的不征稅收入并不多。

關于不征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是這樣解釋的: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稅法所謂的“財政撥款”之外,會計核算中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款基本上都是應稅收入。

基于上述規定,本文擬根據目前較常見的政府補助舉例說明企業應進行的財稅處理:

二、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例】某市自來水公司于2009年9月收到政府補助款1200萬元,用于購買大型專用設備,11月公司購入大型專用設備一臺,支付價款1800萬元,設備預計使用年限20年,殘值率5%。

2009年9月企業收到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12 000 000

貸:遞延收益12 000 000

2009年11月購入大型專用設備一臺,

借:固定資產18 000 000

貸:銀行存款18 000 000

2009年12月計提折舊

借:成本/費用71 250

(1800萬元×(1-5%)÷20年÷12個月)

貸:累計折舊 71 250

同時結轉遞延收益(受益期內每月做相同分錄)

借:遞延收益50 000

(1200萬元÷20年÷12個月)

貸:營業外收入 50 000

涉稅處理:企業按規定計提的折舊可以在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應的遞延收益也應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企業在設備使用10年后出售,收到價款80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8 0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 000 000

借:累計折舊 8 550 000

固定資產清理 9 450 000

貸:固定資產 18 000 000

借:營業外支出 1 45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 450 000

同時結轉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6 0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6 000 000

此外,《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還對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款項,做了明確的定義:該專項撥款也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

若上例中,企業取得的是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專項款,并按規定記入“資本公積”,則其稅務處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8條、財稅[2008]151號及財稅[2009]87號文的有關規來處理。即: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自來水公司收到政府補助專項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提的折舊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1)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

【例1】2007年12月某市政府與A高新企業簽訂協議,支持高新企業進行某一技術創新研發項目,協議規定該項目2008年1月開始研發,預計耗時2年,所需資金1200萬元,其中由政府補助300萬元,款項于2008年9月及2009年12月分兩次等額撥付。

2008年9月收到第一筆補助款

借:銀行存款1 500 000

貸:遞延收益1 500 000

結轉遞延收益(15個月的項目期每月做相同分錄)

借:遞延收益 1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100 000

2009年12月收到第二筆補助款

借:銀行存款 1 5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1 500 000

涉稅處理: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因此A高新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款時應將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項目期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

【例2】某機電企業2009年一般貿易出口機電產品1300萬美元,符合該市有關高新、機電產品一般貿易出口補貼規定,每美元補貼0.02元,2010年3月企業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2009年出口補貼款26萬元。

借:銀行存款260 000

貸:營業外收入260 000

涉稅處理: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企業收到的一般貿易出口補貼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3】某大型企業根據該市政府鼓勵開拓海外市場文件精神,于2009年9月組織12家相關企業參加國外新興展會,實際支出展會費用12萬元。根據該市政府鼓勵開拓海外市場文件規定:對組織本市參展企業10家、10個展位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補助;實際費用支出低于相應補助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2010年3月收到政府補貼的專項資金10萬元。

實際發生費用時

借:銷售費用―展會費120 000

貸:銀行存款120 000

次年收到政府補貼的專項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1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100 000

涉稅處理:企業09年實際發生的參展費用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次年收到的補貼款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進行所得稅匯算的,可并入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3】某企業2008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經申報審核,符合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當年取得財政部門核撥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共計15萬元。

借:銀行存款150 000

貸:營業外收入150 000

涉稅處理:根據財稅[2004]139號文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該企業收到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應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財社[2002]107號文由財社[2006]1號文取代,后者于2011年2月21日財政部第52號令《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公布廢止,因此有效期應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十二五”期間,國家將會加大對節能減排企業在資金及稅收方面的支持,經國務院批準,今年中央財政從一般預算資金和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中安排適當資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對該資金的使用,財政部與交通運輸部2011年6月20日聯合下發的《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374號)有明確的規定,“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項目性質、投資總額、實際節能減排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確定補助額度?!眹叶悇湛偩蛛m對此尚未有相關規定出臺,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該項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范疇。

根據政府補貼或補助的形式來看,屬于不征稅收入的政府補助在實務中概率極小,企業應在實際工作中,對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稅[2008]151號、財稅[2009]87號文的有關規定來判斷,以免產生不必要的多繳、少繳或未繳情況。

作者單位:

財政補貼稅務處理范文3

一、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處理

(一)關于糧油庫存成本的核算

設置“儲備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庫存的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中央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最低收購價糧食、國家臨時儲存糧油等政策性糧油的實際成本。該科目可按政策性糧油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設置“輪換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輪換計劃輪換中央或地方儲備糧油的實際成本。設置“定向供應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按照政府指令,向軍隊、受災人員、低收入人員、執行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政策的農牧民以及為平抑市場糧價限價銷售等供應的糧油商品的實際成本。該科目可根據不同供應人群類別進行明細核算。設置“商品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庫存的自營商品糧油的實際成本。儲備糧油和定向供應糧油應按歷史成本進價,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國家對政策性糧油成本計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外購糧油存貨成本具體包括:購買價款,以及達到入庫儲存狀態前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及入庫整理等各項費用。其中,有關政策性糧油庫存成本需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應先將購買糧食所支付的價款通過“儲備糧油”科目下設的“待核××糧油價款”明細科目歸集,發生的收購、運輸等入庫前費用通過“待核××糧油費用”明細科目歸集;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糧油成本后,將購進糧食價款和費用,轉入相應的政策性糧油庫存成本;企業實際成本支出與政府部門核定成本之間的差額通過“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收入”和“儲備糧油結算價差”科目核算,計入當期損益。

(二)關于儲備糧油輪換

儲備糧油輪換采取成本不變、實物兌換、費用包干方式進行的,企業輪出儲備糧油,按銷售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輪換銷售收入”。同時暫按銷售價款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輪換銷售成本”,貸記“輪換糧油”科目;月末,根據輪入糧油的加權平均價和完成輪換數量的乘積與輪出糧油的加權平權售價和完成輪換數量的乘積之間的差額,調整當期已完成輪換糧油的銷售成本,借記或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輪換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或借記“輪換糧油”科目。

儲備糧油輪換采取財政承擔價差虧損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的方式進行的,輪出糧油參照儲備糧油銷售處理,銷售成本按賬面庫存成本結轉,輪入糧油參照儲備糧油購進處理。

(三)關于儲備糧油等政策性糧食移庫

政策性糧食移庫儲存時,調出企業在會計處理上直接核減糧油庫存和貸款,不作銷售處理;調入庫點相應增加糧油庫存和貸款。調運發生的鐵路、水路運費經財政部駐相關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后計入調運方糧食庫存成本。在稅務處理上,政策性糧食移庫視同銷售處理,調出方應按有關規定向調入企業開具發票。

(四)關于儲備糧油、定向供應糧油等政策性糧油銷售

糧食企業按政府指令性計劃銷售儲備糧油、定向供應的糧油等政策性糧油,按銷售額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銷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庫存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銷售成本”,貸記“儲備糧油”或“定向供應糧油”等科目。價差盈余上交財政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銷售收入”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上交財政價差款”科目;價差虧損按財政確定的彌補數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五)關于糧食損失、損耗和溢余

糧食企業收購農民糧食,對農民交售的高水分、高雜質糧食,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扣量,其中彌補烘干入庫整理費用等扣量形成的庫存按權屬記入“政策性糧油”或“商品糧油”科目。

糧食企業在商品糧油驗收入庫起至出庫止的整個儲存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等正常損耗,設置“糧油損耗準備”科目核算,于年度終了,按照國家規定的糧油損耗比例按倉(貨位)計提糧油損耗準備,借記“銷售費用――商品損耗”科目,貸記“糧油損耗準備”科目。一個獨立存放單位(如一倉、一個貨位)儲存的糧油銷售完畢后,根據實際發生的糧油損耗借記“糧油損耗準備”科目,貸記“商品糧油”等科目,對實際發生損耗與計提數額之間的差額,予以補提或沖回。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糧油在儲存和流轉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或責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損失,在未經批準處理之前,將損失金額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調查清楚明確責任后,屬于人為因素造成的,按應扣除過失人的賠償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屬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準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六)關于糧油品種兌換

糧油品種兌換業務不涉及補價的,換入糧油的成本為換出糧油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不確認損益。糧油品種兌換業務涉及補價的,支付補價方:換入糧油的成本按換出糧油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合計確認,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方:換入糧油的成本按換出糧油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合計確認,不確認損益。借記“商品糧油――××品種”科目,貸記“商品糧油――××品種”科目,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關于糧油代購、代儲、代銷、代加工的處理

1.關于糧食代購。視同中介收取手續費方式代購的,企業收到委托代購糧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按約定價格收購入庫時,借記“受托代購商品”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等科目,同時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受托代購商品款”科目。代購糧油出庫時,借記“受托代購商品款”科目,貸記“受托代購商品”科目。視同購銷方式代購的,企業按照糧食購進和銷售進行處理,確認損益。

2.關于糧食代儲。糧食企業代農儲糧或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儲糧油時,按照雙方協議價格或市價,借記“受托代儲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儲商品款”科目,代儲行為結束,作相反會計分錄。

3.關于糧食代銷。視同中介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企業收到委托代銷糧油,按約定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按約定價格銷售代銷糧油,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交付代銷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視同購銷方式代銷的,按實際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約定價格和價款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同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4.關于糧食代加工。糧食企業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資時,借記“受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受托加工物資款”科目。加工完成,將加工物資發給委托方作相反分錄。

企業代購、代銷、代儲、代加工收取的手續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八)糧食競價交易

1.關于糧食交易市場。交易市場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和貨款可根據核算需要,按客戶單位細化核算,也可歸類匯總核算。

交易市場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應付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戶履約結束,交易市場退回客戶保證金時做相反會計分錄。若客戶履行合同違約,交易市場代受損方扣取違約方違約金,借記“應付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違約方)”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相關類科目。交易市場向買賣雙方收取的交易手續費和違約金,記入“主營業務收入――交易手續費收入”科目。

交易市場收到買方存入的購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付交割款(買方)科目。應買方要求,將未成交部分的保證金轉為貨款時,借記“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買方)”、“應付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買方)”科目,貸記“應付交割款(買方)”科目。履約后,交易市場將買方購貨款分解,借記“應付交割款(買方)”科目,貸記“應付交割款(賣方)”、“其他應付款――應上交財政差價款”等科目;支付賣方銷貨款時,借記“應付交割款(賣方)”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關于糧食企業進場交易。糧食企業向交易市場交存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劃回保證金,作相反會計分錄。競價交易成功后,按交易細則履約,買方支付給交易市場結算貨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驗收入庫時,按照糧食競買價款和手續費等支出,借記“商品糧油”或政策性糧油類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賣方收到交易市場轉來的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結轉銷售成本。若糧食企業發生違約,交易市場扣交保證金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保證金”科目。

(九)關于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

糧食企業對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認定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設置“政策性財務掛賬”科目,按照認定金額和掛賬類別,借記“政策性財務掛賬――老糧食財務掛賬、新增糧食財務掛賬、陳化糧差價虧損掛賬、保護價糧差價虧損掛賬、其他政策性虧損掛賬(以下簡稱“××掛賬”)或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應收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其他應收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同時,將政策性財務掛賬占用的銀行借款,從“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明細科目中轉出,借記“短期借款――××貸款”、“長期借款――××貸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政策性財務掛賬借款――××掛賬貸款”)”科目。

若政府撥款消化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根據政府文件和貸款歸還手續,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政策性財務掛賬――××掛賬或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科目,同時借記“長期借款――政策性財務掛賬借款――××掛賬貸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十)關于糧食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

1.關于政府補助。糧食企業取得各項財政撥款時,應分清款項的性質、種類和規定用途。一般情況下,政府部門無償撥付給企業,用于彌補企業日常生產費用開支,支付固定資產維修費用,或對開展特定的經濟活動所給予的專項經費應納入政府補助進行核算,如糧油產業化項目貸款貼息、建倉貸款貼息、運費補助、糧油利息費用補助、價差補貼、專項檢查經費、專項活動經費、倉房維修補助、網點改造補助等。對于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下發的文件、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中所確定的標準和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照配比原則,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于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包括政府無償劃撥資產或專項經費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長期資產等,企業取得時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借記費用類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糧食企業待轉撥所屬或其他企業的糧油補貼,通過“其他應付款――待撥政策性補貼資金”科目核算。

2.關于政府投資。企業收到政府作為投資人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貨幣資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時,應增加所有者權益,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企業收到政府撥付的具有導向性的、專門用于提升企業生產能力、發揮長期效用、改善基礎設施的投資補助,如: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新建、重建、改擴建投資、糧食產業化投資、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投資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將撥款用于工程項目,借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專項撥款形成的長期資產,文件明確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如明確歸屬某個投資者,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支出,直接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關于由企業轉付給自然人的財政資金,如種糧農民補貼,分流安置職工款等,記入“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往來核算。

4.關于糧食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政策性搬遷涉及的所得稅有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和2013年第11號公告執行。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5.糧食企業取得的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作為“長期借款”進行會計處理。

6.糧食企業取得的稅收返還款(不包括增值稅出口退稅),記入“補貼收入”科目,確認損益。

二、執行新會計準則有關財務報表列報要求

1.“儲備糧油”、“定向供應糧油”、“輪換糧油”、“商品糧油”科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及“庫存商品”項目內反映。

2.“受托代銷商品”和“受托代銷商品款”、“受托代購商品”和“受托代購商品款”、“受托代儲商品”和“受托代儲商品款”、“受托加工物資”和“受托加工物資款”科目,月末余額可借貸相互抵銷,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3.“糧油損耗準備”科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并入“存貨跌價準備”項目內反映。

4.“政策性財務掛賬”科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內反映。

5.“應付保證金”和“應付交割款”科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應付款”項目內反映。

6.“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收入”科目累計發生額在利潤表的“營業收入”項目內反映。

7.“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支出”科目累計發生額在利潤表的“營業成本”項目內反映。

財政補貼稅務處理范文4

關鍵詞:營改增 水上運輸業 稅收 績效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開始,至2016年5月1日營業稅項目全部改征增值稅為止,“營改增”試點歷時四年多,試點項目和試點地區都經歷了陸續推進的過程。營業稅最終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科學規范?!盃I改增”是政府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平衡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稅收負擔,消除第三產業重復征稅問題,進而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水上運輸包括內河運輸和海洋運輸,是我國綜合運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正日益顯示出巨大作用。稅收屬于水上運輸業的主要外部成本,“營改增”必將對其生產運營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分析“營改增”對水上運輸業的影響并提出具體完善建議,顯得尤為必要。本文擬以水上運輸業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結合企業的各項指標,分析“營改增”對水上運輸業上市公司績效的影響情況,針對實證結果提出完善水上運輸業“營改增”的對策建議。

一、理論假設

實施“營改增”后,水上運輸業由改革前3%的營業稅稅率變為11%的增值稅稅率。假設某水上運輸企業營業收入為2 000元(含稅),改革后的銷項稅額為198.2元,原營業稅額為60元,其中應繳增值稅稅額和留抵結轉下期稅額為正數。具體計算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當服務或者商品交易收入中含有的可抵扣的成本占營業收入的比重達到40%以上時,相關企業在“營改增”后才能達到減稅的目的。而在水上運輸業務中涉及的燃油、修理費以及改革后外購的固定資產等可抵扣進項稅的成本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很難達到40%,這時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從而對企業績效產生負面影響。根據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1:“營改增”對水上運輸業上市公司績效會產生負面影響。

企業績效同時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并且影響程度各不相同,根據會計和稅收相關知識,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2:“營改增”政策、每股經營現金流量、增值稅實際稅率、營業稅實際稅率、毛利率、資產負債率、每股凈資產、資產總量等都會對水上運輸業上市公司的績效產生影響。

二、實證分析

(一)變量選取

1.被解釋變量。本文的研究重點是“營改增”對水上運輸業績效所產生的影響,為方便統計和分析,采用單一指標對企業績效進行衡量。衡量企業績效的單一指標主要有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托賓值等,本文選擇股東與證券投資機構最關心的財務指標之一每股收益(EPS)作為衡量企業績效的指標。

2.解釋變量。根據論文的研究目的,解釋變量選取增值稅實際稅率(RAVT)、營業稅實際稅率(RBT)、每股經營活動現金流量(NCF),因為增值稅實際稅額無法在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中直接獲得,所以本文由支付的各項稅費減所得稅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間接求得。

為了分析“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本文以BTV表示營業稅改增值稅,實施改革為1,未實施改革為0。

3.控制變量。毛利率越高,企業的利潤越高,毛利率與利潤有直接關系,而稅負與利潤又存在聯系,所以毛利率也影響著稅負,自“營改增”政策實施以來,毛利率高說明經營成本占比偏少,可抵扣數額也少,影響稅負,因此本文選擇毛利率作為控制變量,記為GPR。

資產負債率反映了企業通過舉債而得到的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反映了企業的償債能力,比率越高,償債能力越差。本文選擇資產負債率作為控制變量,記為DR。

企業主營業務的規模及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是由企業的資產投資額決定的,對于不同資產規模的上市公司,實施“營改增”政策給公司帶來的影響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們以公司規模作為控制變量,用總資產的對數來表示,記為LnSIZE。

各家上市公司每股含金量的不同也會影響公司間每股收益的可比性,所以在這里將每股凈資產作為控制變量引入,記為NAPS。

(二)模型構建

為分析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本文建立多元回歸模型,將選擇的變量帶入模型得到:

EPS=β0+β1BTV+β2RAVT+β3RBT+β4NCF+β5GPR+β6DR+β7LnSIZE+β8NAPS+ε (1)

(三)樣本說明

本文按照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的“2015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的行業分類標準,以滬深兩市水上運輸業的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

為準確分析營改增給企業績效帶來的影響,對樣本進行如下處理:剔除與變量相關的數據缺失的公司和異常值;剔除ST、*ST的公司2家(*ST鳳凰、*ST中昌);剔除2010―2014年新上市或者2010―2014年中退市的企業,以保證統計數據在各年保持一致。

將經過上述篩選后的26家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并將2013年1月1日前進行“營改增”改革的企業作為實驗組,未進行改革的企業作為對照組,實驗組包括16家水上運輸業的上市公司,對照組包括10家水上運輸業的上市公司。

本文選取2010―2014年5年的數據,數據來源于巨潮資訊網、RESSET數據庫、新浪財經等,數據的處理應用EXCELL 2007和SPSS Statistics 17.0。

(四)描述性分析

從表2、表3、圖1可以看出,受我國宏觀經濟影響,無論是實驗組的企業還是對照組的企業,每股收益都呈現下降趨勢,并且實驗組的企業每股收益的下降速度要明顯快于對照組的企業。

(五)相關性分析

本文中各變量雖然是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得出,但數據來自于上市公司公布的財務報表,不同的變量在計算過程中可能用到了同一組財務數據,為防止變量之間存在強相關性而對回歸分析結果產生影響,現對各變量的相關性進行檢驗。

皮爾遜相關系數大于0表示兩變量正相關,小于0表示兩變量負相關,其絕對值大于等于0.8時,可以認為兩變量高度相關,其絕對值大于等于0.5且小于0.8時可以認為兩變量中度相關,其絕對值大于等于0.3且小于0.5時可以認為兩變量低度相關,其絕對值小于0.3時,說明相關程度弱,基本不相關。如下頁表4所示,有部分變量在0.01和0.05水平上顯著相關,但這些變量間不存在強相關關系,其相關系數都在0.5或者0.3左右,可以放入模型進行回歸分析。

(六)回歸分析

應用SPSS Statistics 17.0對前面確定的樣本公司的數據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最終確立的模型為:

EPS=0.661-0.06BTV-0.005RAVT-0.028RBT+0.093NCF+0.008GPR-0.017DR-0.061LnSIZE+0.081NAPS(2)

由回歸分析結果可以看出,“營改增”政策的回歸系數為-0.06,這表明“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績效會產生負面影響,驗證了假設1。增值稅實際稅率、營業稅實際稅率、資產負債率、公司規模的回歸系數為負,對企業績效會產生負面影響,每股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毛利率和每股凈資產的回歸系數為正,對企業績效會產生正面影響,驗證了假設2。

三、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在實證檢驗中,通過對水上運輸業上市公司相關數據的描述性分析和回歸分析,“營改增”后企業的績效低于“營改增”前,并且“營改增”政策的回歸系數為-0.06,為負值,說明“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績效產生了負面影響,以上都驗證了“營改增”政策實施后水上運輸業上市公司的績效水平不但沒有提高,而且有所下降。

究其原因,一方面,受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近幾年國際經濟形勢整體走弱,經濟發展形勢依然強勁的中國主動降低了經濟發展速度,進入了新常態發展態勢。另一方面,雖然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全部改征增值稅,但“營改增”政策仍處于試點階段,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還不完善,加之試點初期,2016年5月1日前,“營改增”試點范圍有限,加油、維修等支出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存在限制,企業還存在無法及時調整定價、進行納稅調整,最終導致成本的增加比例大于收入的增加比例,導致利潤減少的情況。

(二)對策建議

以上實證分析結果顯示,“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導致企業經營績效下降,與政府的結構性減稅促進企業績效提高的目的相偏離,說明“營改增”試點政策存在一定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同時由于“營改增”試點政策施行時間短,企業對有關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應對時會遇到一定障礙,導致稅務處理時失誤影響企業績效。基于實證分析結果,筆者從政府和水上運輸企業兩個層面提出具體應對建議,以確保營改增為水上運輸等服務業降低稅負,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得到更好的落實與有效發揮。

1.政府層面。

(1)適度降低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稅率。水上運輸業是我國交通運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自身發展的同時能帶動其他行業發展,對促進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試點政策實施后的實證分析結果可以看出,水上運輸業一般納稅人稅負不降反升,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試點一般納稅人稅率較高造成。為確?!盃I改增”政策實施之后水上運輸業總體稅負有所降低,建議適度調低交通運輸業的增值稅稅率,適用與物流輔助服務一般納稅人相同的6%稅率,既有利于降低交通運輸業企業的稅負,提高企業績效,又便于稅收部門的征收與管理。

(2)適當增加可抵扣項目。從實證分析部分可以看出,水上運輸企業“營改增”以后企業的每股收益反而下降,究其主要原因是成本的不匹配增加。航道養護費、后勤車的過路過橋費在水上運輸業成本中的比重較大,然而依據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這些主要開支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需計入成本。建議將上述項目按一定比例進行抵扣,允許計入進項稅額。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水上運輸企業的稅負壓力,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提升。

(3)完善“營改增”配套財政補貼政策。“營改增”試點政策實施后,水上運輸業的稅負變化不盡相同,一部分企業與預期效果相同,稅負水平有所下降,但許多企業的稅負卻不降反增。針對這種情況,對稅收負擔較重的企業,政府可以通過給予一定的財政扶持與補貼來減輕企業稅負,如借鑒北京市試點時設立“營改增專項資金”的辦法,對稅負增加企業按照增多少補多少的策略彌補其在改革中產生的損失,調動企業進行改革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對相關業務的審批手續進行簡化,為使納稅人更加便捷地領取補貼資金,可以設立“營改增”便捷通道,為企業分憂解難,以便順利完成此次改革。

2.企業層面。

(1)合理劃分業務類型,分項收費。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水上運輸企業大多實行混合型銷售,收取的都是“運費”?!盃I改增”后,水上運輸企業應按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物流輔助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稅率,這就需要合理劃分業務類型,把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的收費從運費中分離出來,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按照物流輔助服務納稅,享受6%的低稅率政策。

(2)科學選擇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和分包方,增加抵扣比例。水上運輸企業由于具有點多、面廣、作業分散的特點,供應商和分包方大部分是小規模納稅人,有的甚至是個體經營者,取得增值稅抵扣發票比較困難,而且發票的抵扣稅率比較低。因此,企業應梳理整合供應商,采用定點加油、定點修船等方式,盡量選擇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和分包方,增加進項稅抵扣比例,降低稅負。

(3)進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增加進項稅額抵扣。對于水上運輸業企業來說,經常需要購進大量的固定資產,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營改增”前是不能抵扣的,“營改增”后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因此,水上運輸企業應抓住這一稅收政策變化的契機,合理進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淘汰陳舊不適用的機器設備,及時購進先進設備。此舉不僅可以增加可抵扣稅額,減輕水上運輸企業稅收負擔,而且可以大大提升企業的生產運輸能力,促進其合理健康發展。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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