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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和管理范文1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Managers and Investors
A Guideto Evaluating,Protecting
and Exploiting IP
2006,170pp.
Hardcover USD60.00
ISBN 0-521-85106-8
知識產權(IP,IntelligenceProperty)是在知識實現的過程中確立的權力,例如在寫作、藝術、音樂及發明的過程中,IP是由法律創造的所有權的捍衛者,它是由政府專業行政部門自動授與或者判決的。盡管它是無形的,但IP和銀行戶頭及國籍一樣是實實在在的。只有那些屬于一定范疇的智力表現方式才受到保護,允許所有者防范未經授權的使用。而其他不屬于獨創的東西是不能受到保護的,它們是屬于公共的。大多數創造性的努力將有資格在某些范圍內受到IP保護,如專利、商標、版權以及待業秘密。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它的里程碑式的Chakrabarty裁決,它宣布了一項概括地解釋專利的政策。1978年美國給予軟件以版權保護,日本在1985年也做了同樣的事情。
盡管技術人員擁有獨創性思想,而律師知道如何按照規則將這些獨創性思想變為可受法律保護的產權,但是對于商業管理人員和投資者而言,規則與思想并不能很容易地結合,形成一個戰略視野。對于大公司而言,IP不僅僅是一項必須的花費,要想在當今的商業界進行競爭,并且獲得成功就要求把IP當作一件武器,一個保護物和一件可以貨幣化的資產加以深入了解。在一個由于IP資產己成為公司財富重要組成部分的世界里,人們仍然充滿了對進入這個神秘的不熟悉領域的猶豫。
本書的目的是使得管理人員熟悉基本的IP概念,獲取和利用IP的策略,以及怎樣有目的地評估IP的含量,以及向風險投資者說明怎樣估算IP的含量與競爭價值。
本書共有7章。1.IP的前景展望;2.做出策略選擇;3.建立一個IP策略;4.實施;5.經受IP爭端;6.給予勤奮以公正的待遇;7.頒發許可證及相關協議。
作者畢業于哈佛大學法學院,是波士頓一家法律事務所的合伙人。他專長于IP以及涉及IP的商務。本書所說的管理人員是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的,包括了研究小組的領導、公司的發起人、技術企業的投資人、公司高層以及工業界首腦和各種各樣全知的有預見性的人們。由于本書面向結果的觀點以及國際化的聚集,它對于那些身處商業與創新的交匯之處,同時又具有決策責任人來說是必讀的。
胡光華,高級軟件工程師
(原中國科學院物理學研究所)
資產評估和管理范文2
關鍵詞 風險管理理論;資產評估機構;風險管理
一、引言
資產評估行業作為為特定時點資產提供公允價值的中介服務機構,為我國的產權交易、企業并購、抵押貸款等資產業務提供了價值參考,為我國的體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貢獻。隨著新會計準則的頒布,以財務會計報告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也應運而生。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資產評估業務的范圍將會不斷擴大,對資產評估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將被提上日程。對資產評估風險的控制,需要法律環境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資產評估機構自身對于資產評估執業風險的管理和控制,盡量減少資產評估風險帶來的損失。
二、風險管理理論
所謂風險是指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這種未來的結果包括收益,當然也包括損失。正是由于未來的收益或損失的發生很難確定,所以就產生了對風險進行管理的理論即風險管理理論。風險管理是研究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的管理學科,人們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和風險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優化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的后果。期望達到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標。
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評價。風險管理的過程其實就是為了降低未來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性。
三、資產評估機構風險管理系統的構建
根據風險管理理論,構建資產評估風險管理系統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塊:資產評估風險識別模塊、資產評估風險估測模塊、資產評估風險評價模塊、資產評估風險控制模塊和資產評估風險管理評價模塊。
(一)資產評估風險識別模塊
風險識別是確定哪些因素會給資產評估結果帶來風險。資產評估風險類型大致分為業務承接風險、評估操作風險、撰寫評估報告風險。
1.資產評估機構承接資產評估業務的風險主要來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在承接資產評估業務時,有的評估機構不惜以降低服務費標準、滿足客戶的不合理要求等來爭取業務,對于客戶的基本情況、相關的權證、涉及到的法律條款以及自身是否勝任該項評估業務等都沒有作充分的考查。這些因素都為資產評估業務風險埋下了隱患。
2.評估操作風險主要是資產評估人員在具體的評估過程中與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相關的風險。職業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執業不規范,不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不遵循合理的評估程序,在評估過程中人為操縱評估結果;專業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資產評估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例如在評估過程中無法正確分辨委托方提交材料真偽,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和參數的能力等。評估操作風險將直接帶來評估業務的風險。
3.撰寫評估報告風險是指由于報告撰寫不規范導致的使用者誤用評估結果的風險。資產評估結果的使用者是通過資產評估報告來了解和使用評估結果的,因此,資產評估報告的撰寫質量是評估結果使用者正確使用的前提條件。有些評估機構在撰寫評估報告時缺乏必要的評估結果的假設、依據及相關事項的說明,評估報告不規范所帶來的風險是資產評估機構最容易被查證的風險。
(二)資產評估風險估測和評價模塊
資產評估風險估測和評價模塊主要是在資產評估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對風險進行量化,預測和評估風險大小,為風險控制提供依據。
資產評估業務涉及到的資產類型眾多,市場條件復雜,以上特點決定了資產評估業務的復雜性,資產評估風險影響因素眾多,因此,資產評估風險的度量需要明確資產評估風險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技術和方法。
對于資產評估風險的度量主要體現在承接評估業務和資產評估業務操作過程中。資產評估機構的勝任能力涉及到眾多因素:資質、規模、人員素質等,這些因素很難簡單的量化處理。資產評估的價值是在特定時點、特定市場條件下的價值。特定的市場條件決定了評估人員在模擬市場的過程中,不僅僅要依賴客觀的歷史數據,還必須對未來的市場條件、資產狀況等作出預測。在預測的過程中,價值類型的選擇、評估方法的選擇以及參數的確定方法都需要依據評估人員的專業技能、經驗和職業道德水平,而對于這些影響因素要準確量化,難度非常高。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評估風險預測和評價是一個多因素綜合分析的過程,其影響因素多且難以簡單地進行定量處理。例如,對于評估機構勝任能力的各影響因素的描述,一般采用描述性的語言進行判斷。鑒于資產評估風險的以上特點,很難去假定其所服從的概率分布。模糊綜合評價是一種處理沒有明顯數量界限問題的有力工具,可以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對風險進行量化處理。
(三)資產評估風險控制模塊
資產評估業務是一項系統工程,對資產評估風險的控制應該貫穿于整個資產評估項目階段。
1.在評估業務承接階段,正式簽約之前,評估機構要對客戶及要評估的資產進行充分的了解和審查:關注資產業務性質;自身勝任能力的判斷;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況,如委托方的信譽;重點審查有關資產的權證情況;明確雙方責任等。力求在評估業務承接階段為后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2.在評估操作階段,要注意對評估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的風險控制。首先,要確保信息的搜集和來源按照科學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對信息的信度和效度進行度量和控制;其次。要慎重選擇評估假設,科學把握資產交易的市場條件和資產的使用狀況;再次,選擇合適的方法,充分考慮資產的狀況、數據占有情況和各種評估方法的適用條件。
3.在報告撰寫階段,評估人員應當按照資產評估報告的標準格式將評估基準目、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內容、評估依據、評估方法和評估結果等重要內容都寫入評估報告,評估人員一定要確保將評估假設、評估依據以及必要的說明闡述清楚,規避風險。
(四)資產評估風險管理評價模塊
由于資產評估業務面臨的市場條件、評估目的、資產狀況都有不同。因此面臨的風險也是不同的。為了對風險進行及時的控制和管理,必須對風險的識別、估測、評價及管理方法進行定期檢查、修正,以保證風險管理方法適應新的資產業務狀況。
資產評估和管理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提高資產評估工作質量,保證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取得資產評估資格,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活動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財政部為全國資產評估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批管理、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統一制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審批管理和監督。
資產評估協會負責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協助資產評估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條資產評估的范圍主要包括:各類單項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市場所需的其他資產評估或者項目評估。
第五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產評估資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執業規范。
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為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章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
第八條資產評估機構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制(以下簡稱公司制)。
第九條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資產評估”字樣。
第十條設立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伙人合伙設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含股東);
(三)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以上。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本辦法所稱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二)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后,在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3年以上并且沒有不良執業記錄;
(三)在本資產評估機構(含分支機構)注冊,并專職從事資產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內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自然人擔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東,其具體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該機構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擔任。
第十五條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共同作出決議,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三)出資證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東簡歷,以及擔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五)省級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匯總表及合伙人或者股東無不良執業記錄的證明材料;
(六)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七)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
(八)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九)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十)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三)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四)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加蓋省級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將申請材料中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披露。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準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批準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及組織形式;
(二)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基本情況;
(三)資產評估機構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基本情況;
(五)申請人辦理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時間要求;
(六)注冊資產評估師完成轉所手續的時間要求。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注冊登記后,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申領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同時將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制并編號,由省級財政部門頒發,加蓋省級財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的,應當將批準文件及申請材料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資產評估協會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財政部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責令省級財政部門糾正。
第二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批準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設資產評估機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設立手續。
第三章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在異地設立的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業務機構。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采用“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執業標準、質量控制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負責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并加蓋該資產評估機構公章。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擬設立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包括擬轉到分支機構執業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
(三)資產評估機構提出申請之日前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達到人民幣1500萬元;
(四)在提出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執業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第三十條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中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二)有6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三十一條具備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作出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申請表;
(三)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營業范圍;
(四)資產評估機構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出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
(六)經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匯總表、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七)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擬轉入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匯總表、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身份證的復印件以及轉所申請表;
(八)分支機構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九)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二條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批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完成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送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報送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后,應當將有關分支機構設立的批準文件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同級資產評估協會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及其同級資產評估協會。
第四章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支機構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其作出變更決議之日起20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資產評估協會。
第三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可以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換發證書。
第三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存續期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應當自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情形出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原審批機關書面報告,并于90日內達到規定要求。
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未在90日內達到規定條件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撤回資產評估資格或者分支機構的設立許可。
第三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撤銷資產評估資格或者分支機構。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辦理資產評估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資產評估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資產評估資格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產評估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手續:
(一)資產評估機構決定撤銷其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被注銷;
(三)省級財政部門撤銷或者撤回分支機構設立許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分支機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辦理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注銷手續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交回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提交評估業務檔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評估業務檔案。
第四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注銷手續的,應當通知同級資產評估協會,并對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所管轄的分支機構變更、終止情況及時向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及其同級資產評估協會通報。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所管轄的資產評估機構(含分支機構)變更、終止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通報。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在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確實難以達到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降低有關條件,具體條件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資產評估審批管理和監督職責由其他部門或機構行使的,行使資產評估審批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完全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8年6月30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資產評估和管理范文4
第一,資產評估行業缺少獨立性。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依據適用的原則獨立地開展活動并對評估結果負全部責任。而目前較多的行政干預削弱了它的獨立性。許多評估機構掛靠在不同的行政事業單位,接受行政單位的管理,直接或間接地與某類資產發生關系,阻礙了資產評估社會化市場化的進程。我國有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和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這三個協會各自為政,相互封閉,障礙了評估行業的發展。
第二,資產評估理論體系不健全。資產評估是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的實施細則法來確定評估方法與程序的,目前我國資產評估標準不統一,資產評估理論體系存在不足,僅依靠行政部門來管理資產評估,不利于提高資產評估效率和維護資產評估的公正。資產評估法制建設落后于評估實踐,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評估行業自身發展的需要。
第三,資產評估信息失真。因資產評估值是一個估計值,而實際發生的交易價格是它的真實值,所以兩者是存在一定差別的。這種差別在一定限度之內就為合理的估計值,若差別太大就會導致資產評估失真。在我國大多數資產評估是一次性評估,尚未形成全方位、長期性、連續性的服務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資產評估應有作用的發揮。
第四,資產評估理論方法滯后。我國評估基礎理論及評估準則滯后導致了評估實踐在低層次循環,而國外的評估理論方法也不完全適應中國的具體情況,如何與國際接軌是要盡快研究和解決的問題,隨著高科技企業的日益增加和知名品牌的創立等,專利、計算機軟件及商標等無形資產日益受到關注,而在這方面的評估理論方法比較粗,空域、水域等的價值評估還是空白。
第五,資產評估執業人員綜合素質偏低。資產評估人員不僅要精通專業知識還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和實踐經驗等綜合素質,而目前的資產評估行業大部分資產評估師是學習財會專業,對工程、設備、建筑等專業評估師缺乏。資評估人員對新知識的接受能力欠缺,在目前的人員中有一部分是兼職評估師,兼職評估將會影響到執業的質量和公平性,從業人員結構不合理,缺乏高層次綜合性人才。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應該從以下途徑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改革。
一要完善資產評估理論。我國資產評估理論研究落后阻礙了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高校開設的資產評估專業存在教學與實踐脫節的現象,高校應該加強與實際部門的聯系,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形成資產評估學科體系。我國資產評估行業條塊分割,有注冊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這樣就造成有三套行業標準。要促進評估行業發展,就要在統一準則的前提下規范各類評估師的行為。
二要不斷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管理。要正確處理資產評估政府管理和行業管理的關系,加強行業管理減少行政干預,確保資產評估機構的獨立性,使之真正成為客觀公正的社會服務機構。政府管理是宏觀指導制定政策,而行業管理則是以行業章程為依據實施管理,采用政府監督下的行業自律與自我管理模式。隨著評估行業不斷發展,各行業協會相繼合并,評估協會要發揮管理作用必須制定適合我國的評估統一準則和管理制度,從制度上解決資產評估中存在的缺陷,建立起具有高度權威的行業自律管理機構,實現資產評估行業自我發展。
三要保證資產評估準則的可操作性。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新的資產評估業務出現,成為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資產評估準則的問題是操作性不足內容空洞,應推出符合國情的評估準則,保持評估準則的穩定性和靈活性。在制定評估準則時應廣泛征求各個方面的意見,在收集意見的同時應聘請各方專家在準則制定修訂過程中反復論證,這樣的準則才能保證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四要提高資產評估人員綜合素質。我國資產評估發展需要大批優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質資產評估隊伍至關重要,評估人員自身素質高低是提高服務質量的保證。評估人員要加強自身修養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同時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情操,維護好社會公眾利益。
五要健全資產評估質量控制監督。要在資產評估各個環節做好控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可行的評估方法在資產清查中必須確認評估資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強資產評估的質量監督工作,以內部激勵機制來確定獎懲制度對員工進行獎懲,提高資產評估質量。
資產評估和管理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資產評估和管理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占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并承擔責任。
資產評估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金融企業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金融企業有關負責人與中介機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章評估事項
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托。
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第三章核準和備案
第十條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
(一)經批準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中央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準。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相關經濟行為的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1,一式一份);
(三)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及實施方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五)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擬在境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還應當報送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見附件2)。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適當;
(三)資產評估依據適當;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五)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六)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濟行為以外的其他經濟行為,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
第十八條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大于或者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以及下屬公司、銀行地(市、縣)級支行的資產評估項目,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備案。
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十九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3,一式三份);
(二)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四)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對材料齊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并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退資產占有企業和報送企業留存: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必要時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
申請核準或者備案的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將核準或者備案情況告知產權投資主體。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準予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金融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金融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檔案管理,加強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延伸檢查。
第二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將對本地區金融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在資產評估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
(二)應當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而未申請的;
(三)委托沒有資產評估執業資格的機構或者人員從事資產評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