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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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范文1

五個環節為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下達規劃設計條件)、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建筑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完成上述程序法定時限總共為180天,原承諾辦理時限為110個工作日。在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現承諾辦理時限為53個工作日。

(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法定審批時限2個月,原承諾時限20天,現原承諾時限8個工作日。

(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下達規劃設計條件)。

法定審批時限2個月,原承諾時限20天,現原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三)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

原承諾時限30天,現原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四)審查建筑方案。

原承諾時限20天,現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范文2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從開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準備工作

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并制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并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行政審批部分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1)選址定點;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4)規劃報建圖審查;5)施工報建;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一、選址定點階段。此階段一般辦理以下事項:

1、計委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進行項目立項。

2、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方式的審查。

3、建委辦理投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4、環保局辦理生產性項目環保意見書(表)。

5、文化局、地震局、園林局、水利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6、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人防辦進行人防工程建設布局審查。

2、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預審。

3、公安消防支隊、公安交警支隊、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環保局、園林局、文化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規劃總圖進行評審,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規劃部門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

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規劃部門對初步設計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查。

2、公安消防支隊對初步設計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

3、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初步設計的交通條件進行審查。

4、人防辦對初步設計的人防設計進行審查。

5、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

6、市政部門、環保局、衛生局、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相關專業內容進行審查。

7、建委制發初步設計批復,并對落實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8、建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性審查,根據業主單位意見,核發技術性審查委托通知單。

9、建委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發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發放《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四、規劃報建圖審查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公安消防支隊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2、人防辦進行人防設施審查。

3、建委、市政部門、園林局、環保局、衛生局按職責劃分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變更部分的規劃設計補充核準規劃設計條件,在建設單位繳納有關規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施工報建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報建登記。

2、建設方對工程進行發包,確定施工隊伍。招標類工程通過招標確定施工隊伍,非招標類工程直接發包。

3、建委組織職能部門對工程開工條件進行審查,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1、以下證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七、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備案審查。

2、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進行核實驗收。

3、規劃部門、市政部門、水利局、環保局、文化局、衛生局、公安消防支隊、園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參加驗收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驗收。規劃部門根據上述部門和本部門驗收情況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4、建委綜合各部門驗收、審查意見,對符合審核標準和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作退件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準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8)房屋測繪成果;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范文3

第一條經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地產(商業、住宅)工程,按本規定實施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工程規劃批后管理,是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的批后規劃跟蹤監督管理,其內容包括:規劃驗線、跟蹤督查、規劃竣工驗收以及對發現的違法建設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條建設項目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批準的用地范圍、建設位置、建設性質、平面布局、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停車泊位、綠地指標、色彩造型、建筑間距等規劃限定條件及核準指標進行規劃建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進行跟蹤監督管理時,應對照原審批文件和圖紙,并作出核查記錄。

第四條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放、驗線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房地產單項工程基礎建設至±0.00標高時,業主單位應向放樣單位申請驗線,驗線記錄單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繼續建設。業主單位在申請竣工規劃驗收時,應附已進行工程驗線的記錄單。

第五條房地產項目涉及建筑密度指標調整的,按照《市區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筑密度調整管理暫行規定》及《區規劃設計條件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房地產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核定原則上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內容為單元組織。對未完成整體建設但要求部分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實行分期核定。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分期實施方案,同時提供竣工施工圖、竣工總平面圖、報建項目明細表等,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但分期認可方案和分期認可結果應當公示。

第七條建筑面積誤差核算按照《市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認可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房地產項目竣工時實測總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總建筑面積,但在累計合理誤差范圍內,不突破容積率指標的房地產項目,由業主單位至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補繳相關規費后予以規劃驗收;在累計合理誤差范圍內,超容積率指標的房地產項目,容積率調整方案獲批準后,業主單位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規劃設計條件變更決定書”,至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手續后,再予以辦理規劃驗收。

房地產項目竣工時實測總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總建筑面積,且其建筑面積累計誤差超過合理誤差范圍,不突破容積率指標且不影響使用功能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行政處罰,由業主單位繳納相關規費后予以規劃驗收;超容積率指標的,原則上不予以驗收。確需組織驗收的,由業主單位提出申請,經國土部門初審同意并報區政府審查批準后,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容積率調整相關手續,業主單位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規劃設計條件變更決定書”,至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手續,并經行政處罰、繳納相關規費后,再予以規劃驗收。

第八條房地產項目申請竣工規劃驗收時應附由市政園林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驗收的審查意見。綠化面積原則上要求按照綠化景觀專項設計方案實施,確實達不到要求的,由業主單位申請,經區政府審查批準后,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或按相關補償標準繳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后,再予以規劃驗收。

第九條停車泊位建設需滿足日常使用要求。房地產項目不宜設置地面機械式停車位。已規劃配建機械式停車位,且小區車位需求不突出的,由業主單位申請,經審查同意,可暫緩建設,但需繳納相應的建設資金。地面按3萬/每個有效機械式停車位,地下按5.5萬/每個有效機械式停車位繳納建設資金,建設資金應繳入專戶。待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全額劃轉給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專項用于停車位建設。

第十條不計入容積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應作為人防、設備用房或車庫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根據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凡違反規劃、不符合驗收標準的,不得認定其驗收合格。其中,未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的,責令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實施后,方可辦理驗收手續;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應依法及時查處,建設單位接受處理后方可辦理驗收手續,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條房地產工程規劃審批核定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認可工作,對于、、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測繪單位弄虛作假、偽造竣工規劃驗收測量成果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測繪準入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據《基礎測繪條例》、《省測繪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范文4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統工程、給水系統工程、排水系統工程、供電系統工程、燃氣系統工程、通信系統工程、防災系統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線工程。

第三條我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市政建設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條對于規劃未覆蓋或規劃調整區域,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兩套以上技術方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需要確定是否舉行專家評審(論證)。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核發相關行政許可。

第六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對市政建設項目作出行政許可,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七條短距離接管、延管、遷線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辦理。

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件、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臨時市政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國家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后一年內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的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當規劃行政許可作為其他行政審批必備資料時,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沒有規劃相關行政許可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在實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設時,各管線工程應同步建設。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內不得再開挖進行建設,確須在道路內敷設管線的必須采用非開挖技術。

三章市政項目選址許可

第十三條市政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須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選址申請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項目選址建議和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該項目立項申請。

第四章市政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五條此項許可限于要辦理土地管理部門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項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用地許可申請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審查同意提交的總平面布置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根據《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進行施工圖設計,具備相關資料后,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建設項目圖紙審查,審查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相關建設許可。

第十九條市政建設單位須委托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實施放線,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后,項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竣工測量(市政隱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須進行竣工測量),取得竣工測量資料后,向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測量成果和相關資料,提出項目竣工規劃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竣工測量單位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⒐y繪單位應采用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平面坐標系和國家85高程系。竣工測量成果必須符合《*市*區UPGIS數據入庫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查驗相關資料是否完備并符合技術標準。審核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經驗收合格后核發《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在建的單位用地、居住小區等項目內市政項目與地上建筑一同驗收,不再單獨辦理市政工程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的市政建設項目,審計部門不予最終審計,不予出具審計報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不予備案,財政部門不予進行項目結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對于短距離(100米內)延管、建筑項目給水、燃氣、排水接管、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等零星工程,為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再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申請,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蓋有“*市*區規劃管理局市政工程規劃專用章”審批簽字的施工總平面圖。項目竣工后須進行竣工測量,并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許可。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獲得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施工總平面圖后,方可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提出施工申請。

第八章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統,并會同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數據技術標準,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八條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和竣工測量成果應及時入庫,保證系統具有良好的現時性。

第二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竣工測量內容和數據要求。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監督,并對違法建設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區鄉村居民住宅建設,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實施,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區城市規劃區內鄉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區、區及經濟開發區的全部轄區,面積為1190平方公里;規劃建設區是指東起白浪黃蓮埡,西至柏林陽南溝,北至漢江街辦洪溪灣,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溝,面積為319平方公里。

第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鄉村居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國土資源、城建監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園林、林業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區鄉村居民住宅建設管理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鄉村居民住宅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六條禁止城市居民和外來居民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造住宅。

第二章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七條受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的委托,區、區、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分別負責所轄范圍內的鄉村居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城市規劃區內鄉村居民住宅建設的申請以及審批工作,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提出意見,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分局應當制止本轄區內個人違法建設活動。

第八條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指導并監督規劃分局的鄉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工作。

第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鄉村居民住宅建設實施規劃管理:

(一)城市規劃區內鄉村居民建房只能有一處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房戶,必須到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原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注銷登記手續,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和設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鄉村居民住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規劃建設要求,不得妨礙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影響消防、供排水、電力、燃氣、通訊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三)禁止鄉村居民在規劃建設區范圍內建造住宅。

(四)在規劃建設區范圍內,已取得房屋產權的個人住宅,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確定為危房的,按危房等級可實施維修,不得重建;確需重建且符合有關低收入標準家庭的,應向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申報并列入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計劃,在得到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時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因國家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統一拆遷安置的,由區政府、街辦(鄉、鎮)或拆遷安置部門申辦安置小區規劃、土地手續后,就近進入安置小區。嚴禁個人利用住宅建設變相開發商品房。

(六)獨立建設的鄉村居民住宅主體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第十條申請辦理鄉村居民住宅規劃許可、房屋登記手續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l、書面申請并填寫《市城區鄉村居民建房規劃申報表》;

2、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街辦(鄉、鎮、開發區)審查意見;

3、土地權屬證明;

4、房屋權屬證書;

5、城區常住人口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6、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書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相關的圖件。

(二)鄉村居民住宅建設申請由區規劃分局統一受理,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區規劃分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居)民建設規劃要求的易地新建、進入居民點小區的個人建房戶,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委托區規劃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實施維修的核發《建設工程臨時規劃許可證》(應標明維修房屋的結構部位)。鄉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許可圖件審批前須在所在村(居)委會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鄉村居民新建、擴建、易地新建住宅,先向區城市規劃分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憑用地批準書到區城市規劃分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后續規劃手續。申請鄉村居民建房者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完建設施工許可手續,并經區規劃分局會同國土資源和市城建監察部門現場放線核位后,方可正式開工建設。

(四)鄉村居民住宅建設施工期間,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存放在施工現場備查。

(五)鄉村居民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后180天內,建房者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向區規劃分局申請現場規劃驗收。對驗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認可證》;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或有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的,國土、規劃、城建監察部門應依法進行處理。

(六)鄉村居民建房者持市規劃、國土部門、建設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認可證》、《土地使用證》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鄉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紅線圖,申請放線、驗線后施工建設。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筑面積和造型色彩等技術要求內容。確需更改的,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鄉村居民建房,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無法在期限內開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審批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第三章村(居)民點建設的規劃編制

第十三條村(居)民點規劃的編制工作,由鄉、鎮、街辦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由轄區規劃分局組織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具體規劃地點須征得區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編制村(居)民點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征用、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的原則。各項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村(居)民點規劃方案經區規劃分局初審后,按程序報市規劃局進行技術審查和審批。因居民點規劃建設,需要農用地轉用、征用集體土地的,應當事先報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規劃和土地手續。

第十六條經批準的村(居)民點規劃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到各區建設局(園林局)辦理綠線審批手續。建設完成后,應到各區建設局(園林局)辦理配套綠化驗收手續。

第十七條個人建房納入村(居)民點規劃建設的,應當在居民點小區內按規劃布局進行統一建設,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凡鄉村居民新建層數在二層及二層以上的住宅,須委托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或者選用通用圖集。嚴禁無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前須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鄉村居民建房應落實“四節一環?!保ü澞?、節地、節水、節材、環境保護)的要求,注重建筑單體設計,做到戶型合理、結構安全、功能齊全,建筑造型、外觀色彩和空間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現代宜居生活氣息。

第二十條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建設施工隊伍(或工匠)資質(或資格)的審查,嚴禁無資質(資格)施工。

第二十一條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鄉村居民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應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手續。未辦理的,不得開工。對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村(居)委會、街辦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予以勸阻,并及時通報給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城建監察及上級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依照法定職權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檢查,依法制止違法建設行為,街辦(鄉鎮)、村(居)委會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筑面積和建筑造型、外觀色彩等技術要求內容進行建設的,城市規劃、建設、城建監察等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可現場制止或糾正。情節嚴重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建監察部門通知建設方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或實施拆除。

第二十四條鄉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關規劃、土地、建設、房屋產權等行政許可證件屬個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賣和出讓。否則,原許可發證單位有權制止其行為,直至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六章處罰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范文6

第二條在*新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適用本辦法。

新區范圍西起郾城祁山路東至泰山路,南起*路北至新北環路,總面積2.2平方公里。

第三條*新區管委會受市政府委托,對本區內的各項建設實施管理,有關職能部門應向管委會派駐人員代表本部門履行部門職責,行使行政審批權和管理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并有權對管理部門的管理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揭發和檢舉。

第二章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第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向管委會提出選址申請,管委會初步審查后報規劃聯席會審批。批準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報批項目可研報告。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批準文件,項目用地范圍簡圖,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提出規劃用地申請。管委會經初步審查后按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出規劃設計條件,通知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規劃設計單位依據規劃設計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單位編制。項目規劃要與新區風格、環境協調,符合《*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紀要,如有必要還應進行公示。鑒定通過后的規劃由管委會報聯席會審批。

第九條有關職能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各項審查,由管委會組織集中進行,每項審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各職能部門超過三個工作日未出具審查意見按同意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計劃投資文件、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已批準的詳細規劃、項目施工圖紙、有關職能部門的審查意見向管委會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投標過程要按有關法規要求接受管委會的監督,并及時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它有關材料,向管委會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對獲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進行放線。并由管委會人員進行現場驗線并簽署意見后即可開工。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管委會申請竣工驗收。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及其它驗收文件。

第三章*新區建筑一般要求

第十五條嚴格遵循用地功能細分要求,禁止前辦公后住宅建設。住宅項目一律納入住宅小區建設。

第十六條除規劃劃定的商業網點和商業街區外其它區域一律不設門面房并不得沿街開門。沿街開門的建筑底層室內標高與室外自然地面的高差不得超過60厘米。

第十七條沿*路、新北環路設置的項目禁止向*路、新北環路開口,其出入口應沿周邊其它道路設置。

第十八條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綠線的位置應首先根據《*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確定。規劃沒有要求的按下列辦法控制:

多層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前沿退線不少于1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5米。

高層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前沿退線不少于20米;一般性道路不少于15米。

沿嵩山路東、西兩支:兩側建筑后退道路紅線不少于20米,留作綠帶。

第十九條臨街居住建筑物陽臺需要封閉的,應在設計時統一封閉;建筑樓梯間不得沿街開門,配套建設的化糞池、垃圾箱等附屬設施應設在臨街建筑后面,禁止沿街設置。

第二十條辦公、寫字樓建筑一律不得單獨設置門衛房、變電房、自行車棚、汽車庫、茶爐間等附屬設施。這類設施一律在主樓設計時一并考慮建設。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附屬設施建設。營造統一開放的空間環境,除特殊要求外,單位院落不準設圍墻、透空圍欄等障礙性隔離設施,宗地之間可采取標志性隔離。

第四章*新區基礎設施建設第二十二條*新區地下設施共設供熱系統、燃氣系統、供水系統、排水系統和綜合系統等五套獨立的系統,其中綜合系統由電信電纜、廣電電纜和電力電纜共同組成綜合管溝。*新區采用集中供熱,各單位不準再建鍋爐房。

第二十三條新區地下設施中供熱系統、燃氣系統、供水系統、排水系統由各有關部門按規劃要求各自建設。綜合系統由市管線公司統一建設。

第二十四條垃圾樓、公廁等公共設施,按照《*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位置,由所屬用地單位無償提供土地,環衛部門進行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新區所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應按有關法規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后才能建設。

第五章違章建設查處

第二十六條各職能部門應對*新區內的各項建設進行監督,對查出的問題一律報管委會協商決定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決定后,由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在管委會未作出處理決定前,任何單位不得干擾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

第六章建設項目費用收取第二十八條*新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管委會內一個窗口辦證、一個票據收費。所有收費項目均由管委會統一收取,然后按項目分配到各執收部門,每月結算一次。

第二十九條行政性收費減半或免收,中介服務性收費減半征收。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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