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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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文1

【關鍵詞】 民間借貸風險 服務性中介機構 第三方模式 風險管理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刺激了社會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而正規金融信貸的利率及規模管制抑制了資金供給,由此產生的信貸資金配給造成我國中小微企業巨大的“麥克米倫缺口”。中小微企業轉向非正規金融尋求巨額資金需求的滿足,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通常是具有血緣、地緣、人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彼此之間信息較對稱,交易成本較低。但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額和借貸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從根本上產生了對中介機構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放貸機構,也促進了起著民間資金借貸服務性平臺作用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登記手續簡便、監管寬松、資金運作方式靈活,通過為居民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代辦借貸協議、提供擔保服務等中介服務,打破了傳統民間借貸血緣地緣的限制,使民間資金能夠在更廣泛區域甚至全國范圍內融通。一方面擴大了社會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了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其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也有利于我國“普惠制金融“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居民個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種收益更高的投資理財方式,其對銀行存款和理財產品資金的分流,有利于促進銀行自身的改革和轉型。同時由于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因此自產生以來,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新36條”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以及2012年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規模更是迅猛增長。加上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P2P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演變,各種P2P交易技術和平臺大量涌現,使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出現了井噴式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資公司數量很多,名稱各異,上海總數超過5萬家,成都、深圳超過1萬家,下轄市縣區的分公司更是不計其數,機構擴張速度很快,交易規模連年增長。

但是在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同時,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今年大量P2P網貸平臺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地大量融資性擔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資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締、出借人圍攻討債等事件的發生,將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暴露無遺,很大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貸意愿,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以促進民間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目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采用的模式包括純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過橋貸款模式等,其中最為普遍、市場份額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從第三方模式視角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運作機制

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具體流程如下。

融資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建立借貸雙方的信息平臺,收集借貸主體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過傳單、網絡、電子屏、熟人介紹等各種渠道,向具有投資理財意向的潛在客戶宣傳民間借貸理財業務,吸引客戶登記放款意向,明確放款金額、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過類似各種渠道尋找潛在借款客戶(個人、企業或項目),獲取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資中介公司對民間借貸主體提供的身份信息、商業信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等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甄別,確認信息真實性,篩選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貸信息進行集中配對,對較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協調適當的額度、利率和期限。融資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對抵押物的評估一般交由獨立的評估公司進行,或由中介公司進行實地評估,以此確定最高貸款額度。為順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會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擔保費。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會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并到公證處公證。

出借人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帳戶,借款人支付融資中介公司手續費。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跟蹤調查,協助并監督借款人償付利息,到期前聯系雙方還款撤押,并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公司協調雙方進行展期。如果出現壞賬,中介公司協助出借人通過抵押品變現、擔保公司代償、訴訟等法律手段追討本息。

從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來看,出借人貸出資金有著借款人經營收入、抵押物、擔保公司、融資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應當比較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借人面臨的風險卻非常大,在借貸活動各個環節,都存在諸多風險,對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脅。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1、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是民間借貸雙方的融資中介公司。居民通過融資中介公司從事民間借貸,首先要面臨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民間借貸市場上融資中介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居民個人家庭對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過傳單、網絡、報紙、熟人介紹等方式,相關信息不完備,加上對法律規定、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知識欠缺,不能對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進行有效甄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過向前期出借人許諾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們幫助對外宣傳公司,或通過給營銷人員較高回傭,使他們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通過中介公司進行借貸低風險高收益的錯覺;另一方面承諾高于民間借貸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客戶參與借貸。由于自有資金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給出借人的回報承諾通常比較低,所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往往選擇的是運作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但回報承諾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這些公司要么在資金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和結構錯配問題,流動性出現困難,造成資金鏈斷裂;要么本身就從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活動,很容易出現跑路等事件。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往往會讓出借人從一開始就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缺乏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

2、融資中介公司的委托風險

民間借貸雙方素未謀面,借貸交易中起關鍵橋梁作用的是融資中介公司。居民與融資中介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即委托中介公司代為收集、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抵押資產等情況,代為辦理抵押、擔保、公證等相關手續,代為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狀況,代為處理還本付息及違約等事宜,與中介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而對融資中介公司資金運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對稱,出借人面臨著中介公司不盡職進行信息收集、風險甄別和管理的道德風險,即委托風險。具體表現為:(1)融資中介公司缺乏貸前審查制度,對借款人的身份資料、資信狀況、信用證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認真調查,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續費。(2)中介公司從業人員存在為了個人傭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隱滿相關風險、誘導出借人將資金貸給高風險項目的行為。(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性質、估價、是否涉及重復抵押等不作審查,或不按約定對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使抵押擔保方式形同虛設。(4)選擇資金實力差、運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貸款發放后不積極監督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變化,出現違約風險后,不積極采取措施追討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難度大大增加。(6)內部管理混亂,業務憑證、檔案資料保存不齊全,業務數量、金額、資金往來等財務賬目混亂。一旦發生違約,出借人很難理清相關資料追討欠款,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

3、融資中介公司經營風險

實踐中很多融資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具備融資從業資質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風險甄別技術和控制管理技術,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風險。

(1)缺乏有效的風險甄別技術。目前融資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緣、血緣等關系,以及簡單的財務報表審查,對借款人資信及其資金用途進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對抵押擔保物的審查來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為出借人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出借人借款決策的依據。因為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別借款人的實際風險,主要將借款償還建立在抵押擔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上,因此往往會誤導出借人做出錯誤的借款決策,將資金借給信用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技術。融資中介公司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項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為房地產、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國家調控或限制的項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較高,并且往往是眾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貸,風險大量集中在某幾個領域或某幾個借款人,不能進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項目、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出借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3)關聯交易風險。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業成立的,為自身經營或項目進行融資;有的擔保公司就是融資中介公司成立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促成借貸交易成交。由于融資中介公司、擔保公司、借款企業或項目實際上均為相同控制人或內部股東,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實際上并不存在,風險隱患很大。

(4)超過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融資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是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市場調查、商務中介等業務,在民間借貸中應當發揮的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的服務中介作用。但在實踐中,很多中介公司遠遠超過其經營范圍,建立“資金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發揮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錯配、結構錯配等問題,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當高的風險甄別、管理水平和損失消化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防范借貸風險。但融資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資本較少,注冊資本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實力較弱,損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從業人員和風險控制技術。發揮的是銀行的作用,卻不具備銀行經營的高要求,因此極容易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使出借人遭受損失。

(5)違法經營風險。實踐中部分融資中介公司不滿足于中介費收入,利用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掩蓋,開展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活動,利用借款企業或項目名義多融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高息借貸,賺取巨額利潤,或者直接卷款潛逃。一旦融資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經營活動,出借人的資金往往都是有去無回。

4、借款人風險

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的所謂次級客戶,屬于信用評級中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對稱,出借人貸出資金會面臨很大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出借人關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融資中介公司,信息真實性和完備性依賴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別能力和盡職程度。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信息進行搜集,存在專業知識欠缺、實地考察成本高昂等問題,特別是在P2P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國各地,很難從其他渠道獲取有效信息。而實踐中,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較簡單粗略,有的P2P借貸平臺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稱和主營業務,其他信息一概沒有,因此出借人對借款人往往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高度不對稱情況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會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將資金貸給那些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也最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出借人無法對借款人使用資金進行后續有效監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故意賴賬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特別在出借人不關心資金的實際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資中介公司的資金回報承諾以及擔保公司保證的資金安全情況下,出借人面臨的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資中介公司通過高回報承諾吸引出借人資金,加上高額擔保費率,直接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達到30%~40%,雖然解了借款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會加重其財務負擔,導致資金使用惡性循環,拆東墻補西墻,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資金鏈斷裂,出現違約風險。

5、抵押、擔保風險

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市場,借款人主要是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難以獲得融資支持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擔出借人借款風險。而實踐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車、商品等,種類單一,變現性較差,不利于防范風險。而且抵押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約束,往往出現在貸款前市場價值高估,違約拍賣時嚴重貶值的現象,不能完全覆蓋出借人本息。并且通過相關流程進行拍賣,耗費時間較長,拍賣費用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擔保方面,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大多注冊資本偏少,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擔保能力差,為出借人提供的風險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間借貸規模日益增加,對擔保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杠桿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動。而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很多擔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資本補償和風險防范機制,加之市場再擔保機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違約風險有所集中,擔保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消化風險,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實現對出借人進行代償,也就無法有效發揮為出借人分擔風險的作用。此外,如果擔保公司和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的存在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淪為一個空殼,沒有任何風險保障作用。如果融資中介公司自身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也會面臨中介公司由于資金實力不足以消化違約風險而無力代償的困境。

6、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體系,現行關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等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今年實施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金融管理的法規,也只是地方性法規,國家還沒有頒行任何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為沒有專門法律進行約束,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對業務開展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方面沒有要求,準入門檻很低,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注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公司,成立條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資質較差的融資中介機構的出現,經營良莠不齊,擾亂了融資秩序,增加了公眾借貸風險。(2)沒有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經營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其經營范圍外延非常模糊,營業執照許可的業務范圍與實際從事的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無統一規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難分辨中介機構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無形中加大了借貸雙方的風險隱患。即使一些融資中介公司從事的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經營活動,公眾也很難進行確認和防范。一旦產生法律糾紛,相關借貸活動很有可能因為中介機構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圍經營,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或無效,使借貸雙方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3)出借人對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書的真實性,內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規等,難以進行有效甄別。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與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簽訂了合約,或者簽訂的合約內容很簡單,對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關合約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出借人權益受損。(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擔保相關規定和流程,有的借貸活動只對部分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等現象,都有可能導致抵押、擔保無效,出借人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5)發生違約糾紛后出借人訴訟到法院,但法院審理周期較長,而且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資中介機構自覺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強制執行的比例較低,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7、監管風險

雖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做的是服務中介業務,但涉及到的是資金的借貸活動,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但目前我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是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多頭監管。其中擔保公司受中小企業發展局管理,融資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門管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一個整體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忽視了融資中介機構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業進行監管,在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后,就放任其自由發展,對中介機構的實際業務范圍、運作模式、收費方式、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控制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對相關民間借貸活動缺乏有效的跟蹤調查和動態管理,產生了大量監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業務名不符實,缺少誠信,吸儲放貸等違法違規業務經營額遠遠超過正規的中介費用,亂象叢生,風險無法控制,難以有效維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管理建議

在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面臨的以上諸多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會動蕩,還會擾亂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資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保護出借人利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出借人控制風險的建議

社會公眾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進行民間借貸,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財知識,對借貸活動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而實踐中通過融資中介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能力,不可能像銀行信貸人員或融資中介公司那樣去篩選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財素質,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投資知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選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選融資中介公司時,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資金實力、經營能力、歷史交易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對風險進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規避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和經營風險。在選擇借款企業或項目時,除了從融資中介公司獲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內容之外,還應當從其它渠道(比如實地考察、到工商部門了解等)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借款企業或項目,規避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在與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時,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詳細確定了借款用途、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方式、利率、違約責任等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各種合同辦理公證。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避免抵押種類單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車、國債、存折等多種資產的抵押物組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審查其與融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無關聯交易,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杠桿率、歷史業務記錄,選擇獨立的、資金實力強、運作規范的擔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時,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交借款人并進行確認,避免融資中介公司建立“資金池”或挪用借貸資金。款項借出之后,出借人還應當隨時關注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相關情況,如果出現拖欠行為,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當事人制定還款計劃,并在訴訟時效內申請債權保護,或通過抵押物拍賣、擔保公司代償、融資中介公司代償等方式追討借款本息。

2、融資中介公司管理風險的建議

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民間借貸橋梁,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促進民間資金順利融通,優化配置資金資源,必須要加強自我規范。其一需要提高風險甄別技術,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的相關體系,以便為出借人提供準確信息,協助其作出借款決策。其二需要提高風險分散技術,協助出借人將資金分散于多個借款企業或項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業務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切實做好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工作,避免關聯交易和超范圍開展業務。

3、監管部門管理風險的建議

監管部門對融資中介機構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民間借貸風險管控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應當:(1)針對民間借貸不斷擴大的趨勢,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對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權益保護、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規定,以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權益,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2)針對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經營現狀,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主體,將融資中介機構納入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類似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而不是單純由工商部門進行普通監管??梢钥紤]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體系,或者納入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由銀監會或者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批。明確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形式、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等,加強市場準入管理。(3)對現有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借助銀行賬戶、支付結算系統、審計等手段跟蹤其資金動向,掌握其經營模式、資金融通總量、潛在風險等情況,嚴禁超越合法范圍經營,嚴厲打擊吸儲放貸、高利轉貸等違規業務操作,堅決取締違法中介機構,強化其作為服務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撥付風險準備金,以提高其控制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以規范其業務經營活動。(4)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業務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建立監測制度,推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模式,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金額、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擔保形式、償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的民間借貸交易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間借貸信息陽光化,將其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相關信息,減少監管部門在民間融資領域的盲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管理,防范大范圍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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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文2

    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某擔保公司違規放貸,借貸合同被判無效,其主張的利息未獲法院支持。

    陳某在家鄉舒城縣千人橋鎮經營一家服裝廠,2010年7月,因生產急需資金,向某擔保公司借款10萬元,約定了期限和利率,并由陳某的舅舅孔某某為該項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期限為兩年。后陳某的企業因經營不善而虧損,到期后無力償還該筆借款,該擔保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并支付利息18939.7元,擔保人孔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倍景冈鎿9緦僖婪ǔ闪⒌钠髽I法人,其核準經營范圍是為中小企業、自然人貸款提供擔保(非融資性),故原告作為貸款人向被告陳某發放貸款,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借款合同依法應屬無效合同。被告陳某從原告處取得的借款本金應予返還;由于借款合同無效,原告主張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同時,其擔保合同亦屬無效,原告要求被告孔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也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陳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被告陳某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駁回原告訴請支付利息的請求。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文3

然而,在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活動的資本規模急速發展的同時,也要看到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活動中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我們正視與逐步解決。

一、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門檻高

當前國家政策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領域,但銀行是經營特殊商品的機構,出于審慎監管的考慮,監管層對各類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市場準入、投資比例和資產規模等方面均有較高的要求。如規定入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企業凈資產須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持股比例不能超過20%等。同時經營銀行需要特殊的經營管理技術,信譽、網點、管理人才、技術的不足也構成了市場進入壁壘,市場進入的高門檻導致部分民間資本難以轉化為銀行資本。

2、部分民間資本進入的機構存在違規和非法經營現象

部分民間資本企圖通過入股控制金融機構獲得優惠貸款或套取信貸資金,使之變成自己的“提款機”,民間資本控股的部分融資類機構因控股股東自身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主業不突出、信用狀況不佳、經營不穩定、不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其融資經營活動一直游走于國家法律、法規框架的邊緣,如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高息貸款、關聯貸款、違規融資等現象;一些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違規違法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活動。

一些沒有融資資質的機構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資或吸儲;部分網絡融資平臺對外虛假信息,成為平臺發起人的自融平臺;一些打著融資類旗號的機構甚至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這些融資類機構往往參與者眾多,涉及利益范圍廣,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容易引發群體性連鎖反應,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正常的社會經濟及金融秩序帶來沖擊。

3、對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活動的監管多頭與缺位

在民間資本參與銀行業機構門檻高的情況下,大量的民間資本以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寄售商、投資公司、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新業態參與金融市場活動,一些資本甚至直接進入民間借貸市場。而對新業態金融機構的市場進入、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等沒有統一的標準。

如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從各地的實踐活動看,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地方金融辦都屬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者;典當行依法接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務局的監管;擔保公司由銀監會融資新擔保業務部和批準擔保公司的地方政府部門共同監管;租賃公司則分別銀監會監管和商務部監管。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政出多門,容易出現監管標準不一、重復監管或者相互推諉現象。而眾多利用網絡平臺從事融資業務的機構則基本處于監管真空狀態。

二、規范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建議

1、確立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

首先,進一步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門檻,以吸納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如重新調整境內投資人資格及投資人持股比例,提高單個自然人、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農村商業銀行持股、村鎮銀行持股比例等。

其次,確認民間融資的合法性。民間資本融資作為正規金融的一種必要補充,其存在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由于現行法律制度對民間融資的否定性制度安排,使融資雙方難以形成穩定的交易規則,且為躲避嚴格的金融管制而轉向地下以求得生存與發展,不僅未能有效控制民間融資反而加劇了這種信用活動的金融風險。

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就民間資本融資制定明確的合法化界限和標準,確定民間資本融資行為和貸款主體的合法地位,給予民間融資活動合法的生存發展空間,使其成為平等的市場競爭主體,以規范民間資本的融資行為。

2、依法嚴厲懲治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資活動

要正確區分合法合理民間融資、灰色融資和黑色融資的界限,加強對民間資本融資的監管。對融資類金融機構、金融服務中介機構等各類機構超出經營范圍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與嚴懲;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財產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防范民間融資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文4

關鍵詞:投資擔保;風險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8-0082-02

2011年11月10日上午,鄭州市主干道花園路自北向南車道幾乎堵了一整天。來自河南中達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達擔保)的眾多投資客戶在花園路正道花園商廈門口拉起了“還我血汗錢”的橫幅。發生在中達擔保身上的擠兌圍堵事件僅僅是河南整個擔保行業的一個縮影?!俺ナw來、圣沃、中達外,還有新通商、寶銀等公司都先后發生了擠兌事件。根據河南省政府官方統計資料,目前河南全省登記在冊的擔保公司共計1640家,注冊資金578億元。而前述23家涉及非法吸儲的100多億元資金占全省注冊資金的近1/6。

2012年1月1日,有消息稱河南安陽市的擔保公司突然集體跑掉,一下子卷走接近400億資金。1月2日,安陽市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就此表示,不是安陽的投資擔保公司集體逃跑,而是外地投資擔保公司在安陽非法融資,被央視等媒體曝光后先后逃跑。目前已有安陽子軒房地產開發公司等40多家本地和外地借貸企業被列入非法集資黑名單,海量涉案金額已難統計河南的擔保行業怎么了?

一、擔保理財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目前沒有統一的關于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相應的金融監管機構,導致了擔保行業混亂的局面。擔保機構操作不規范,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1.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有些擔保公司在沒有任何借款需求的情況下,要求出資人將資金轉入擔保公司的賬戶,由擔保公司對眾多出資人的資金進行集合管理,涉嫌非法集資。擔保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委托理財屬于非法吸收存款。

2.部分機構涉嫌高利貸。調研發現,近兩年的理財收益率不斷上升,月利最低1.2分,個別公司最高2.5分,甚至高達3分,遠遠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涉嫌高利貸。其實借款企業為投資者支付的利息越高,其自身面臨的壓力就越大,風險就越大,投資者在享受高息的同時,也面臨著極大的風險。

3.風險為零的虛假宣傳。擔保機構理財客戶的投資收益由擔保機構作擔保及代償,相對來說風險可控一些,但絕對不是零風險。擔保理財的風險,一是違約風險,二是擔保機構對風險控制的水平高低。當借款企業無力償還本金利息時,擔保機構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沒有能力代償,這兩種情況均會造成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4.資產抵押對象不明確易產生糾紛。資產抵押尤其是房產抵押,是擔保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為防范風險而采取的一種反擔保措施。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資產抵押至擔保機構名下,擔保公司作為反擔保抵押權人不能隨意處置抵押房產,必須履行其代償義務、取得出資人出具的墊款證實后,才能獲得債務追償權,可以通過有關途徑處置抵押資產。但是如果擔保機構正常代償后,抵押權依然在出資人,因抵押權無法轉讓而造成追償債券困難,有些擔保機構便借機不予代償,進而引起追討糾紛。

二、投資擔保公司的風險

河南中小企業融資缺口達1 500億,尋求投資擔保一般是由于企業營運資金不足等問題,無法從銀行獲得直接的貸款,轉而求助于擔保公司進行融資,同時也將風險轉嫁于擔保行業。那么擔保公司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1.盲目爭取客戶。擔保公司面臨的客戶群體大部分是中小企業。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眾多擔保公司在爭取客戶時,不認真對待中小企業的實際發展能力,忽視他們的償債能力,甚至幫助他們騙貸騙保,這極大地加強了擔保公司的經營風險,同時,毀壞了擔保公司的聲譽。由于客戶無法償還貸款而破產的擔保公司不計其數。

2.風險意識淡薄。有些中小企業為了獲取擔保,對企業財務造假,給銀行和擔保公司的賬是“盈利賬”。面對明顯的假賬,一些擔保公司卻沒有風險意識。通過簡單的信用評級便確定為自己的客戶。這就造成這類中小企業極有可能無法償還銀行債務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把風險轉嫁給了信用擔保機構。

3.重視保前事項,后續監管不力。多數擔保公司在擔保之前,非常重視企業的信用評價,對尋求擔保的企業進行篩選,事情調查做得非常細致,然而在確定擔保之后,后續監管力度不夠。其實事后的跟蹤監管更為重要,因為這關系到企業在未來能否按時償還貸款。市場環境不斷發生變化,在提供擔保之前運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在未來市場的風云突變中,不一定風頭日上。由于政策導向或者經濟環境發生變化,而已獲得擔保的中小企業就可能面臨經營困難。此時風險已經成為現實,擔保公司再采取補救措施,無異于亡羊補牢了。

4.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規范。一般來說,擔保公司都會制定業務操作流程和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客戶提供擔保的制度。但是,很多擔保公司將制度流于形式,沒有做到全面化、規范化、系統化。制度一套,實際工作又是另外一套。這樣就可能讓信用條件較差的中小企業鉆了空子,獲得信用擔保。

三、對擔保公司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的對策

1.加強監管,增強風險抵御能力。商業性擔保機構作為經營信用的企業,應當被納入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由銀行業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這將有效降低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大幅度提高商業性擔保的進入門檻,明確商業性擔保機構的目標定位業務范圍,嚴格風險準備制度,建立擔保資金補償機制和再擔保制度等,嚴禁超范圍經營、內部控制不嚴、風險管理不良。

2.完善法律,促進持續經營。首先,應盡快出臺專門的擔保機構法,明確擔保機構的經營范圍、資本金、崗位設置、從業人員資格要求、銀監部門的核準或備案等;其次,重新修訂《擔保法》,重視對專業擔保人員權益的保護。

3.公司內部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防患于未然。 擔保公司為債務人提供信用擔保,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所以首先要重視信用,嚴格甄選客戶;其次要創建先進的風險管理文化,強化全員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理念,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再者完善內控機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風險監控體系;最后還要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和制度,建立高效的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監督檢查體系。

4.成立為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業務的機構分散風險。正規的擔保機構并不需要再擔保機構做擔保,但隨著擔保行業的發展,行業中難免存在個別不規范運營的擔保機構。目前相關主管部門已經建立了再擔保集團。只是目前還沒有針對大多數的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業務。目前有些地方擔保協會試將每個成員提取其注冊資本金的20%作為保證金,萬一協會中有一家擔保機構中出了問題,就先從這保證金中取出資金代償給投資者,之后再追究相關責任。這一模式的提出相信會更快促進擔保行業的快速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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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勇,李珊珊.變身“高利貸”河南肅整擔保業[J].金融,2011,(1).

Reconsider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of the Security Industry

XU Xian-hong,LI Yu-ping

(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44,China)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文5

(一)基本情況。自從2009年12月__市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以來,__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增長較快。至2015年5月末,__市共有開業運營的小額貸款公司16家,總注冊資本5.87億元,經營資金總額5.92億元,貸款余額為4.37億元,當年累計發放貸款0.86億元;從業人員105人,單家平均從業人員5人。單家公司最高注冊資本為5.90億元(桂平市金桂小貸公司),最低為0.1億元(平南縣安怡達小貸公司)。

(二)業務范圍和經營模式。按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辦理各項小額貸款;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其他經批準的業務。目前__轄區16家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業務基本上只限于貸款業務,其中信用貸款余額3.12億元,擔保貸款余額1.05億元,其他貸款形式余額0.21億元。

(三)內控管理情況。目前,__市16家小額貸款公司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高層管理人員設有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下設客戶業務部、風險監管部、財務會計部等部門。各家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有比較嚴格和合理的內控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公司章程、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公司股東會議規則、人事管理辦法等涉及公司運營的各方面的規章制度,各家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比較規范。

(四)財務狀況和違規狀況。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利潤總額為329萬元,其中有6家利潤為正數,9家為負數,1家正在轉讓過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貸公司經營管理出現風險,利息收入無法正常等原因導致利潤為負數。目前__市各家小額貸款公司在發起設立、資金籌集、經營范圍、利率設定、非法集資等各方面都沒有發生違法違規現象,在合法經營的基礎上健康發展。

(一) 資金來源受到限制,公司規模難以擴大。小額貸款公司大部分資金都來自公司的股東,而股東本身經營著多種行業業務,難以抽調更多的資金來增資。另外,金融機構受到上級行或監管部門監管限制,禁止信貸資金融入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資產,而只有股權質押,也難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資金。因此,信貸需求旺盛與貸款資金供給矛盾嚴重,小額貸款公司規模難以擴大。

(二)抵押業務手續繁瑣,費用高。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在土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業務時,不僅手續繁瑣,而且手續費還很高。比如,一筆普通的抵押登記,各種手續辦下來,大概要花幾天時間,這與小額貸款公司“快”的特點相悖。再如,辦理一筆200萬左右的抵押登記,需要的費用大概為1萬元左右,目前這筆費用主要由客戶承擔,增強客戶融資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小額貸款業務的發展。

(三)未能納入征信系統,客戶信用信息嚴重缺失。

目前,__市16家小貸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不能像商業銀行一樣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征信系統查詢企業和個人征信情況,也不能將貸款人有關貸款情況錄入征信系統,這給小額貸款公司控制貸款風險增加了難度。

(一)建立有效的資金供給機制,促進可持續發展。

一是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比例。放寬對經營情況良好、內控水平高的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比例,將其融入資金上限由現在的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提高到100%,以增強其放貸能力,改善其造血功能。二是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基金。由政府財政、政策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小額貸款再融資基金,將資金“批發”給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則充當貸款零售商,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重點解決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需求問題。三是建立貸款擔保機制,由政府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相應擔保公司或擔?;穑ㄟ^擔?;鸬母軛U效應擴大小額貸款規模。

(二)制定落實優惠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評先評優、政府獎勵資金安排等方面,對小貸公司與金融機構一視同仁,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二是提供抵押登記便利,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涉及的抵押、擔保、評估和公證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關費用。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機制,有效防范信用風險。

建立金融辦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的聯席機制,加強日常溝通、信息共享。實現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切實防范信貸風險。

(四)進一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工作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文6

(一)江西經濟總量和存貸款規模較小經濟決定金融,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其金融總量和經濟金融化程度。今年上半年,江西省GDP為5901.63億元,增長10.2%,在全國排名第19位,占全國GDP比重的2.38%,在中部六省中經濟總量最小。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為18701.99億元,占全國比重的1.8%;各項貸款余額為12250億元,占全國比重的1.7%;存貸款規模在中部六省中也最小。可以看出,江西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存貸款占全國的比例小于經濟總量占全國的比例,反映出江西經濟金融化程度低于全國的水平。

(二)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1.江西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尚待完善。目前尚未在江西開設分支機構的國內知名銀行有: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徽商銀行、江蘇銀行等。已進軍國內但未在江西設點的國外銀行有:花旗、匯豐、恒生、東亞、摩根大通、荷蘭銀行、日本瑞穗實業、三菱銀行等。2.銀行機構覆蓋面不夠。目前江西省銀行業機構網點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市,縣域、鄉鎮較少,縣域“三農”金融服務大多依靠農業銀行和農信社承擔。5大國有銀行中,只有農業銀行實現縣域全覆蓋,工中建行在部分縣域沒有設立支行;交通銀行僅覆蓋到地級市,且只有6家二級分行。7家大型股份制銀行絕大部分只在南昌設點,部分銀行在經濟發達地市設了分支機構,但都沒有進駐縣域。目前江西還沒有自己的省級銀行,江西省內的5家地方城市商業銀行服務范圍有限。各銀行的服務定位同質化,趨農化趨勢明顯,造成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等金融服務供給不足。3.其他金融機構還不健全。除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還不健全,業務發展還比較緩慢,規模還不夠大,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在數量、種類、范圍等方面還有很大的局限性,與市場主體的需求存在較大差距,難以適應江西經濟發展的要求。(1)擔保公司。截至2013年9月底,全省共有擔保公司170家,擔保金額285億元。從擔保額來看,擔保總金額較小,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從具體業務開展來看,擔保公司審核比銀行還嚴,并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收費高,小微企業難以進入,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并且一些擔保公司在出現風險事件時存在不按規定及時賠付或賴賬行為。(2)信托公司。目前全國有68家信托公司,信托資產規模近9萬億元。而江西只有中航信托和中江國際信托2家,2012年末托管資產分別為1395億元和1361億元,難以滿足江西經濟發展的融資需求。此外,信托產品在營銷渠道上過多依賴銀行,要真正做到立足區域,輻射全國,從省外挖掘高凈值金融資產客戶、合格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引入資金服務于江西經濟還有較長一段路要走。(3)租賃公司。2012年底,全國在冊運營的各類融資租賃公司約560家,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約15500億元。目前江西沒有全國、全省大型的租賃公司,只有2家小型的租賃公司,營業額度也不大,遠達不到市場需求。4.部分小型金融機構經營不規范(1)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較高。截至今年7月底,江西省已批復籌建小額貸款公司217家,其中212家已獲批開業,貸款余額240億元,貸款總量還不大。雖然這些資金給中小民營企業解了燃眉之急,但與銀行貸款不同,這些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成本很高,企業難以承受。(2)地下錢莊、民間集資、高利貸等十分混亂。這些機構監管難,風險大,融資成本高,經營很不規范,企業一旦進入,大部分難以承受而導致破產,會拖垮一批中小企業。

(三)市場直接融資量較小。到目前為止,我省已有23家企業發行了69只債務融資工具,累計發行額466.4億元;在境內上市的33家公司,直接募集資金75.5億元;私募也開始起步。這些直接融資雖然有效地解決了企業的融資需求、拓寬了融資渠道、降低了融資成本,但是,跟發達省份比較還有一定差距。2012年全國直接融資占社會融資總規模的15.9%,江西還不足10%;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量和存量,江西只占到0.49%和0.45%。

(四)金融創新不足。受競爭需要、利率最大化、監管要求、金融脫媒、需求多樣化、科技發展等內外部多種因素影響,近年來金融產品創新快速增長。但從金融產品創新規律來看,一般是從國外至國內、從經濟發達地區至經濟欠發達地區、從體制活躍的外資及中小股份金融機構向國有大型金融機構擴散。就江西而言,經濟欠發達,外資金融機構進駐緩慢,中小股份金融機構也發展不快,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江西金融產品創新步伐較慢,金融新產品創新周期較長。而且由于商業銀行貸款權限、創新權限等集中在總行,受總行授權、政策等制約,難自主地實施業務創新和政策突破。

(五)政府對金融業發展的支持還不到位1.政府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形成。對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支持“三農”、小微等風險較高的貸款和非盈利性項目貸款沒有給予一定的補償,以降低這些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和承擔的風險。2.社會信用體系建造尚不完善。江西的金融生態環境不佳,社會信用度不高,部分人信用觀念不強,一些企業和擔保公司甚至少數政府存在賴債行為,導致很多銀行貸款形成風險。截至2013年6月底,江西省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年初增加3.24億元,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年初增加3.06億元,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比年初增加3.5億元。江西的社會征信系統還不完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工商登記、納稅記錄信息不能共享,銀行與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江西銀行間還存在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社會上非法民間集資、高利貸等行為較為普遍。

二、對江西金融業未來發展的建議

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發展升級、小康提速、綠色崛起、實干興贛”的發展方針,要求金融機構大力支持實體經濟、支持招商引資和城市建設重點項目、支持“三農”、支持小微、支持民生工程等等,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僅靠現有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是不行的,必須要完善金融體系建設,大力推進江西的金融改革與創新。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體系建設。培育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適應多樣化、多類型的金融需求。按照種類齊全、分工專業、定位明確、充分競爭的要求,培育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1.完善銀行體系建設。按照種類齊全、分工專業、定位明確、充分競爭的要求,培育多元化的銀行組織體系,適應多樣化、多類型的金融需求。(1)組建江西省自己的商業銀行。對江西現有發展基礎較好、經營規范的地方小銀行進行整合,做大做強,并可向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租賃、基金等為一體的江西金融控股集團發展。(2)組建專業性銀行。如交通、水投等,或對現有的大型企業財務公司進行整合,形成特色的產業銀行、企業銀行等,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進行專門支持。(3)實施優惠政策引進境內外銀行在江西設立分支機構。(4)組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合作互助資金會等機構,滿足農村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提高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力度。(5)放低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放寬經營范圍,允許和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參股地方小型商業銀行和農村金融機構,增強資本實力。(6)放寬網點設置限制。促進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向縣域延伸設置分支機構。2.發展本土特色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引進和發展本土特色的信托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小貸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通過增資擴股、合并重組等方式擴大其規模和實力。可以重點著手以下金融公司的建立。(1)租賃公司。設立程序、要求比較簡單,成立起來快。建議成立全省大型的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達20~30億元)、專業類的租賃公司(如建筑房產類、機械設備類),為大項目、大資產提供租賃融資,盤活政府、企業的固定資產。(2)擔保公司。建立完善政府財政擔保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積極支持地方小微企業發展。組建各種商會擔保公司,為本商會企業擔保。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專業擔保公司,如萬年金豬擔保公司模式,為地方品牌產業企業進行擔保。

(二)積極完善金融市場建設。江西要積極進行金融市場的建設,加快構建一個場內場外并進、公募私募并存的立體式直接融資體系。1.積極推進債券發行。發行地方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和公司可轉換債,增強重點建設項目、企業的融資能力。2.鼓勵優質企業上市融資。支持鼓勵我省優質企業通過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等首發上市融資,鼓勵已上市企業并購重組和再融資。3.穩健發展各類金融交易市場。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產權交易中心、股權交易中心、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等等,由地方政府批準,由地方政府管理,搭建面向非上市、非公眾公司提供金融資產轉讓、產權股權轉讓、私募融資等金融服務的平臺。如江西已成立了江西股權交易市場。4.創新發展券商柜臺市場。券商柜臺市場是由券商主導設置的進行債券、股票等交易的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非常有發展潛力(美國90%的債券交易是通過柜臺市場來實現的)。我國還在起步試點階段,目前有15個券商已經獲得了創建柜臺市場的資格,但僅運營較低端的低風險產品,個性化、創新金融產品還處于研究起步階段。

(三)加大金融創新力度1.加大金融產品創新。江西金融業要大力借鑒經濟發達地區的金融創新經驗,引進、復制出可以根植江西經濟土壤的金融產品,為江西經濟發展服務。(1)加大特色產行業融資產品創新。在現有貸款規模限制情況下,要充分發揮江西資源優勢,創新對陶瓷、銅、鎢、稀土、臍橙、南豐蜜橘等產行業融資業務產品。如黃金租賃業務。(2)加大國際業務產品創新。要充分利用境內外市場,吸引境外低成本資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向型企業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積極向上爭取和充分運用好外債指標,指導和幫助外向型企業境外借用短期外債;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向型企業境外上市融資,并積極協助外向型企業按照實際需要加快資金回流;鼓勵和支持外向型企業集團向境外子公司放款,幫助其拓展海外業務。如通過內保外貸、參融通、進出口代付、國際保理、福費廷等產品到境外融資,即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又不占貸款規模。(3)積極探索保險資金進入融資市場。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可用資金量將近7.4萬億元,其中50%可用于投資有關金融產品,通過開辦委托貸款、不動產投資、股權債權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資產投資等業務,讓保險閑置資金流動起來。加大農業政策保險發展的支持力度,將更多的產品納入保險范疇,提高保險業務水平和覆蓋面。(4)推動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創新。支付牌照的頒發為支付行業提供了很好的發展契機,而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行業模式也快速發展,大力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為企業提供理財和產業鏈融資。第三方支付公司擁有大量的商戶,其中有的商戶有理財需求,有的商戶有融資需求。這些需求在支付公司的系統中運行,營銷成本低,而且利用歷史和實時的交易信息可以高效評估信用。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為商戶提供網絡理財和融資服務,或為用戶提供網絡信用服務。隨著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所帶來的一系列解決誠信問題的技術與措施出臺,圍繞這一趨勢促成誠信建設,利用交易數據建立信用數據庫,從而引發更多的基于信任的信貸、投資等金融活動,進一步提升了金融活動效率,豐富金融市場服務模式。2.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租賃等行業之間的業務組合。積極進行新的產品設計與開發,把綜合業務開發理念與金融市場上結構化、個性化產品服務理念有機地結合,豐富金融服務內涵。如銀行、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三家合作,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釋放出信貸規模,緩解放貸壓力。又如銀行和保險合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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