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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1
關鍵詞: 融資融券模式;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雙軌制
中圖分類號:F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1-0213-02
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明顯加強,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投資者結構逐步改善,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強,市場運行機制改革不斷深化。資本市場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增強了經濟發展的活力。但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發育時間還不長,許多方面不夠成熟,亟待完善,構建透明高效、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運行安全的資本市場是一項長期任務。國務院總理于2008年4月2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條例的出臺也使得融資融券等新業務的法律沖突、運作模式等問題得以解決。《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融資融券的擔保、擔保處置等進行了專門規定,解決了我國現行證券托管體制下客戶擔保資產的處置難題,也表明融資融券業務將成為證券公司一項常規業務,與傳統的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自營業務并駕齊驅,這不僅為證券公司增添了穩定的收入來源,也體現了監管層在年初的監管會議中提出的優化證券公司業務和品種的政策落實,對于證券公司經營模式轉型有著深遠意義。本文試圖就融資融券這一新業務的交易、運作模式作更深層次的探討。
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五節中專門為融資融券業務設立了詳細的運作細則。從賬戶開立、融資融券比例、擔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對融資融券業務做了明確規定。根據條例,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模型已經確立:由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業務,而證券公司如自有資金不足的可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第五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融資融券的一條清晰的運作、交易模式,現下就有關于融資融券的運作、交易模式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究。
1 國外融資融券主要模式
融資融券在海外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全能銀行體制下的“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 另一種是以證券金融公司為主體的“集中授信”模式。在金融市場發達的歐美國家,市場機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礎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種融資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市場發育時間短、監管手段滯后、信用環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實施全能“市場化”模式的監管風險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集中授信”模式,設立具有不同程度壟斷地位的證券金融公司,專門從事證券交易經紀公司資金或證券不足的轉融通業務。
1.1 市場化模式
以美國為代表的全市場化運作模式應該說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運作模式。在美國,并沒有組建專門為券商轉融通而設的“證券金融公司”,任何機構只要是資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美國是全球最開放的金融體系,資金來去自由,法制環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機構云集,資金供給充裕。
1.2 集中授信模式
這種模式又分為“單軌制”和“雙軌制”,前一種以日本為代表,日本設立了半官方性質,具有特許權和壟斷地位的證券金融公司(現有3家,“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占主導),專門負責辦理券商申請的轉融通業務,其它任何金融機構都無權直接辦理。如果證券金融公司需要資金支持,它可向別的金融機構提出借貸要求。在這種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證券金融公司作為中介,形成了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之間的一座橋梁。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是:首先,有利于政府對證券市場信用總量的控制。證券金融公司是整個證券市場中證券和資金的中轉樞紐??蛻舨豢梢岳@過券商直接向金融公司申請融借資券,證券公司也不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信用交易中所需的證券或資金。因此,日本財務省只要通過控制證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調控進出證券市場的資金和證券的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數。其次,有利于穩定市場。證券金融公司同時還獲得政府授權,可確定一定時期內全市場融資融券總額度,并將這些額度以內控的方式分配給各個證券公司。如果某個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額已達到了限額,證券金融公司將停止向其提供資券轉融通。融資融券總額度是根據市場狀況調整的。當市場過熱時,額度會下調;而當市場過于低迷時,額度又會放寬。從而有利于防止市場的大起大落,穩定市場。這種模式的缺點有很突出:非市場化導致融資成本及效率下降。
“雙軌制” 和“單軌制”十分相似,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差異,就是實行了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在實行“雙軌制”的國家或地區中,只有一小部分證券公司是經批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的證券公司則沒有營業許可。獲得融資融券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然后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
1.3 兩種交易模式比較
不同融資融券模式,其實質上的區別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設計中,隱含的關鍵性機構不同。
在“市場化”模式中,證券交易經紀公司是絕對的樞紐,承擔了最大的風險控制的責任,同時也獲取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這種制度中,證券交易經紀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直接從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風險都獨立承擔。而市場上能夠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交易經紀公司數量極多,整個業務的風險控制由所有證券交易經濟公司共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不需要設立證券金融公司進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場機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礎好的市場上,才能實現“市場化”模式。而在“集中授信”模式中尤其是采用“單軌制”,由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的證券金融公司成為絕對的樞紐。所有的融資融券業務必須通過再融通實現,證券金融公司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即控制了融資融券業務的數量、價格、時間等關鍵性要素。這樣,監管者只要通過控制證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調控進出證券市場的資金和證券流量,從而能控制融資融券的放大倍數,調控市場。證券交易經紀公司掌握客戶資源,也具有一定的話語權。在市場發育時間短、監管手段滯后、信用環境薄弱的情況下,使用這種模式能夠最大程度的控制住風險,但在便于監管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資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2 我國融資融券的運作、交易的模式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五節的規定,我國把融資融券納入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但是,第四十九條又規定了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五個條件,這說明只有一小部分證券公司是可以經批準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的證券公司則沒有營業許可。同時,第五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這一規定又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的地位。
綜上所述,《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五節所確立的模式是在借鑒我國臺灣地區“雙軌制”的基礎上形成的,選擇這一模式既有利于防范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市場信用薄弱等缺陷所帶來的市場風險,又避免了像日本采用“單軌制”所帶來的市場壟斷弊端,有利于融資融券市場競爭。
參考文獻
[1]徐婕.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選擇分析[J].上海金融,2008(3).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2
“不是幾易其稿,而是多易其稿?!敝袊嗣胥y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條例》起草、修改、出臺的過程極為漫長和艱苦。
此項立法最初始自2003年,2007年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后于2009年和2011年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因分歧較大,相關部委意見難以統一,一度難產。期間,甚至曾討論過是否終止此項立法的可能性。
相比征求意見稿,最終通過的《條例》,全部刪除了關于信用評級的部分,并將適用范圍縮小至征信業,同時更加注重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和相關征信活動的規范。
多位全程參與《條例》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人士表示,造成適用范圍降格的根本原因是,相關部委之間利益格局難以協調,“說白了央行只能管自己已經管的和沒人管的領域,而不能摻和其他部委的工作”。
《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作為監督管理部門,對征信業實行牌照管理?!边@種“牌照管理”思路,與金融行業牌照監管有類似之處?!稐l例》首次明確了征信業的法律地位和準入標準。
征信立法難的現實,恰恰是過去十年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縮影。仔細看來,由國務院設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牽頭部委多次更替,部委之間的政策協調和溝通始終不暢,擺在相關規劃制定、立法立規面前的體制始終無法破除。
聚焦征信業
2月25日,央行召集十余位專家學者在央行舉行座談會,就剛剛出臺的《征信業管理條例》進行討論,這是《條例》正式實施前,央行召集的一次較大規模的討論會。
回顧此項立法的前前后后,從正式起草初稿到最終出臺,歷時十年,先后形成三稿,兩次對外征求意見。一位參與前述座談會并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士對《財經》記者稱,總結立法的感受:央行始終較為慎重,充分征求社會各方意見。
“《征信業管理條例》名字是經過長期斟酌才確定下來的。”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事實上,在2009年和2011年兩次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時,都曾使用《征信管理條例》,最終出臺時修改為“征信業”,表述更加精準和明確。
從“征信”改為“征信業”,僅一字之差,卻使得《條例》的適用范圍發生了重大變化。
2009年11月,《征信管理條例》第一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受到了相關部委、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學者的激烈反對,反對的核心是央行過于考慮自身利益,如《條例》適用范圍不明確,監管對象不清楚。又如相關章節稱:央行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
此后,綜合各方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和央行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明確國家機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職責所進行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重新定位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權責,并于2011年7月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結合兩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后的《條例》提交至國務院,最終于2012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得以通過。在2013年春節前的央行媒體吹風會上,央行再三強調《條例》的適用范圍,避免外界產生理解偏差。
所謂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
從世界范圍看,征信業是小行業。美國目前有各類征信機構200多家,歐洲征信市場有各類征信機構40多家,日本集中度較高,僅有4家機構。2011年,美、歐、日、韓的征信市場有11家主要征信機構,總收入約110億美元。
通常,征信行業有助于促進社會信用交易,放大信用經濟的規模,是實體經濟良性運行的劑。據商務部2011年相關統計顯示,國內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其中因產品質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詐造成的各種損失達到2000億元。國內相對滯后的社會信用環境和信用體系建設,是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源。
中國征信業發展時間短、水平低,征信機構的人員素質和水平普遍較弱。在起草《征信管理條例》期間,央行曾對中國的證信行業做了全面的調研和梳理,但是央行對相關調研結果諱莫如深。不過,在其看來,過去十多年間,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建成,是征信業發展取得的最大成就。
而據《財經》記者了解,現在國內市場上很多機構從事征信業務,名稱五花八門,如以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服務機構、信用調查公司等。據相關機構預測,2012年企業征信業務的市場規模約為3億元人民幣,到2020年將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
明確行業準入
對征信行業的監管,此番央行將借《條例》出臺引入“牌照管理”。其監管的核心思路是:個人嚴、企業寬。這也符合國際上征信管理和征信立法的總趨勢。
《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準入門檻較高,采取審批制,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此外,還要求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
而對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行業準入門檻較低,采取備案制,企業只要提供營業執照,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辦理備案即可。
按照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規定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備案。
在央行相關人士看來,《條例》出臺有利于甄別、規范、管理征信機構,對規范市場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將清理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不規范的行為,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比較低的問題。
《條例》除了明確行業標準,對已從事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給予申請營業許可證的期限外,還充分考慮個人在社會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對外提供和使用的規則,以及對個人信息主體的知情同意權、異議權、侵害信息主體權利的法律責任等,都進行嚴格規定。
在上述《條例》出臺后,近期,市場上從事征信業務的多家征信機構一直在與央行溝通,希望央行盡快出臺牌照申請或備案的相關申請表格或者格式化文本。截至3月6日,相關內容尚未。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說,“我們希望能盡早拿到營業許可證,此前外界對征信業怎么理解的都有,我們始終說不清楚自己是合法經營?!?/p>
《條例》明確鼓勵合法資金進入征信行業。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社會資金投資證信業將面臨兩大挑戰,一是由于目前國內征信機構信息獲取渠道有限,大多依賴于公開信息,對外提品的同質化較高,因此,征信機構要重在提升產品的性價比和核心競爭力;二是信用主體信息隱私權保護將成為核心話題,作為從業者,急需加強自身法律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
此外,征信業是“小行業、大影響”,監管部門如何平衡監管和發展并舉,這是從業者的一大擔憂。對此,北京大學周偉民研究員認為,征信行業涉及到個人信息,比較容易引發社會的一些議論,具有自身特殊性,在行業發展之初設定比較高的準入門檻,用嚴厲的監管態度,這是必要的。但行業監管要給市場一個發展的機會,行業發展以后,監管態度包括實施細則都可以調整。
央行系統開發
作為中國最大的征信機構,2006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簡稱央行征信中心)已經收錄8.22億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同時有1880萬戶企業信用信息。
《條例》明確了其具體定位,即為國家設立,為中國信貸市場服務;受國務院征信業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收錄是商業銀行強制報送;堅持成本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根據央行的規劃思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發展目標是統一的金融業征信平臺。按照這一目標,央行擬將該數據庫信息采取范圍擴大至保險、證券、外管等領域。
為此,央行內部正在探討兩條可行的技術路線:直接采集和間接采集。直接采集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直接采集非銀行信貸以外的數據;間接采集是先由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建立自身的小數據庫,然后再連接到人民銀行數據庫,相當于子數據庫。
央行征信中心作為未來中國征信業毋庸置疑的“老大”,將與其他征信機構長期共同存在,征信市場將出現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機構、社會背景的市場化征信機構并存的局面。
部分市場人士擔心,央行征信中心依仗其獨特的優勢,有可能形成壟斷,阻礙整體征信市場發展。對此王煜認為,有必要思考如何建立一個有序的適度競爭市場。
與此同時,外界也希望央行征信中心能打開目前相對封閉的狀態,與社會化的征信機構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多位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行業人士均表示,由于目前企業相關信息公開極為有限,各家征信機構獲得的信用信息基本相同,無法給客戶提供個性化的產品服務,這是困擾征信業發展的一大癥結。
對此,《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商業銀行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強制報送數據外,也可以給其他征信機構提供。不過,最終的決定權還要看商業銀行,即使商業銀行同意,對于數據采集機構,可能也要付出昂貴的成本。
普通的征信機構顯然不具有央行征信中心的特殊地位,在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看來,在降低成本、消除央行泄露金融信息擔憂的前提下,可以探討建立一種信息數據交換機制,選擇合適的對外開放路徑,央行征信中心可嘗試提供評價結果而非原始數據。
過去幾年間,部分非銀行類機構一直希望能接入到央行征信中心,查詢相關信用信息,如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此次征信立法終于打開了這扇門。《條例》規定,對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交互,將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2011年8月,融資擔保公司已經獲準接入央行征信系統。近日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2013年全國征信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今年將做好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征信服務,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兩類機構有序接入征信系統。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3
民間融資是民間按照市場機制調節資金余缺的經濟活動,有其固有優勢與靈活性。探索建立市場化的民間融資良好秩序,既要保持其原有的活性與自由,又要減少行政審批與行政干預。從設計思路來看,《條例》進一步放寬了主體設立準入條件,但在行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尤其是“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有效處理行業發展與風險防范的關系。1.在主體設立方面除了明確民間資金管理企業需滿足5000萬元實繳貨幣資本以及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需獲市級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核準外,取消了其他諸多行政前置條件,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設立與發展。同時,鑒于有些主體主要從事社會資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公眾性和風險性,根據審慎性原則,條例又規定這些主體在工商注冊核準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備案。2.在主體行為方面《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對發行定向債券及定向集合資金的主體提出了監管要求,即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主體才能從事定向債券和定向集合資金發行工作。同時,為了進一步防范和控制系統性、區域性風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這些主體的業務禁入、信息披露、資金托管、運營投向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
二、溫州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發展現狀剖析
(一)現代企業制度的滯后制約著借入方市場主體的培育壯大從條例設計內涵來看,現代企業制度始終貫穿著主體的確立及發展。但從企業規范程度看,傳統的溫州企業大多數以家族制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產權明晰、財務規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據統計,全市中小企業50%以上存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狀況,許多中小企業缺乏足夠的財務審計部門承認的財務報表和良好的經營記錄;60%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是3B或3B以下。此外,企業與企業主的一元化運作模式,混淆了條例所倡導的民間融資主體及其行為,降低了借貸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體規范行為的實踐。雖然溫州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啟動中小企業改制提升工程以來,累計已新增近400家股份有限公司,超過了過去34年的總和,但長期所形成的“不規范”意識仍使投資者的“敬而遠之”,直接影響著企業定向債的發行以及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定向集合資金的投向等。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溫州僅有9家企業登記備案定向債發行,備案金額1.62億元,但成功發行僅7000萬元。
(二)“三類中間服務”市場主體運行仍面臨著諸多體制機制問題1.民間資金專業管理尚未形成規模效應目前,溫州已培育發展12家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即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注冊資本共計12.5億元。截至2014年底,12家公司共組織39億元資金投向1020個項目,其中發行定向集合資金共7期6.05億元,占資金投向總額的15.5%。從規模來看,大部分資金來源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自身投入的資本金。與《條例》施行后的民間借貸備案登記總額94億元相比,僅占6%。換個角度來說,大部分民間資金仍是以借貸形式在市場上流動,還未能有效歸入專業化運作軌道。造成這一現象主要原因是受投資項目難找、專業人才匱乏、股權投資退出渠道不暢等因素影響。但從更深層次分析來看,如何提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專業能力及其衍生出來的公信力更值得我們深思,這也是目前條例制度設計中未能充分考慮的一個“短板”。雖然《條例》對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準入已作了更為嚴格的限制,要求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但受工商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影響,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使得條例所規制的5000萬元的實繳貨幣資本淪為形式,易造成主體源頭管理上失控,脫離了類金融主體審慎發展的原則,引發部分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空殼化”運作,給整個行業健康發展帶來巨大的沖擊。2.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亟待破解(1)可持續經營經費來源不足《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將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定位為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并賦予其受托承擔民間借貸備案等一系列準公共服務職能。從本質上來看,民間借貸的備案等職能屬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疇,但除個別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享受小額地方財政補助或收取微額場租外,大部分中心沒有收入來源,處于虧本運營狀態。據初步測算,全市7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年平均運行成本在300萬元左右,長期以往必將影響中心的正常運轉。(2)業務轉型創新滯后按原先設計方案來看,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主要定位于為場內入駐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對于場外各類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中介的服務缺乏有效的著力點。而《條例》賦予中心開展從業人員培訓、權益轉讓服務、理財咨詢等職能,以及其依托民間借貸備案職能所建立起來的民間借貸備案信息(即民間借貸征信)的挖掘運用工作,受信息量不足、人才因素、資源公共性等因素制約,仍未能有效開展,還需要長時間的積累與探索。3.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良莠不齊截至2014年底,溫州經備案登記的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已達72家,注冊資本最低為100萬元、最高達5000萬元。從運營模式來看,既有純信息中介平臺模式、又有債權轉讓以及信用擔保模式;既有純線上或線下模式、又有線上和線下相結合模式等,整體上呈現出運營模式互聯網化、業務運營多樣化等特點。受制于國家層面相關金融法規滯后等影響,民間融資信息服務行業長期處于“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的狀態。即便是《條例》出臺后,溫州對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的注冊資本、股東構成、高管人員也沒有任何前提條件。這一制度設計不足,造成了當前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業務運營的多樣化、同質化,導致整體行業魚龍混亂,部分甚至已經違悖設立時的定位初衷、偏離正確的軌道,并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從事資金融通等紅線底線。
(三)合格的借出方市場主體隊伍建設還存在“軟硬”環境不匹配現象投資者是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投資者的成熟是市場成熟的重要推動力,沒有成熟的投資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場。相比證券、期貨等成熟市場,民間金融市場的合格投資者隊伍建設仍任重道遠。從當前投資者結構與行為現狀分析來看,投資者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仍然非常明顯,風險意識總體上還不強。以P2P平臺為例,部分投資者受高利驅使受騙上當或發生不良損失等情況時有發生,進一步凸顯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的不足。此外,從市場培育情況來看,溫州雖已搭建了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權營運中心等平臺并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判斷合格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推進合格投資者教育、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約了理性而成熟的投資者隊伍的形成。
三、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推進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擴面提質”,切實發揮其民間資金向產業資本轉化的引導作用《條例》設立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集聚并提升民間資金的專業化運作能力,解決“投資難和融資難”這一關聯問題,實現“小資本與大項目”的對接。為此,要以《條例》施行為契機,鼓勵民間資金管理企業“質與量”齊頭并進,做強做大龍頭企業,完善資金專業化服務網絡,放寬服務地域限制,促進專業服務“下沉”或“普惠”。同時,要積極吸引溫州區域外成熟的資產管理公司入駐,完善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政策,推進服務“屬地化”,著力將溫州打造成“區域民間資本專業運營中心”,形成專業化金融服務產業支撐體系。
(二)繼續深化中小企業改制提升工程,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與長期以來“溫州模式”下企業自身的不規范發展相對應的是民間借貸的地下野蠻生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造成了前幾年“借貸風波”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現行條例制度框架設計下,如何發揮民間融資“三條河流”(民間借貸、定向債券、定向集合資金)作用,首先要解決企業自身存在的體制束縛。為此,不僅在繼續推進企業改制工作,引導更多的企業規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更要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給予政策傾斜,尤其是在資金投向、與資本市場對接等方面,形成正向激勵作用??梢蕴剿靼l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引入競爭機制,增強中小企業的發展新動力,促進民間融資市場規范秩序的重建。
(三)積極探索民間融資公共服務平臺“轉型升級”之路,實現可持續發展1.要以改革創新思維重新思考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定位根據《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賦予其相應的職能,探索開展從業人員培訓、權益轉讓服務、理財咨詢等業務,逐步搭建形成以“民間借貸征信服務”為基礎的權益轉讓“二級市場”。2.要形成適合中小企業發展區域性資本市場體系要以原溫州股權營運中心未上市股權轉讓平臺試點為基礎,引導其朝著具有獨立的市場定位、特別的制度安排、不同的運作模式的方向,逐步形成適合溫州中小企業發展區域性資本市場體系。3.進一步完善金融產品服務產業鏈鼓勵溫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研發定向融資產品、資產收益權轉讓產品、定向投資產品、公私合營(PPP)產品、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保險產品,進一步完善企業融資、百姓投資的金融產品服務產業鏈,開拓高成長中小企業融資藍海業務。
(四)建立健全民間金融市場合格投資者制度,推進合格投資者隊伍建設1.要細化地方金融市場合格投資者制度設計要以區別投資者的市場風險識別水平和承受能力為核心內容,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產品和服務,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2.要建立合格投資者自律管理制度以股權營運中心、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為平臺,推進合格投資者的培育工作,加大對投資者的素質教育,逐步搭建起“合格投資者數據信息庫”。3.要建立合格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監管部門必須發揮有形之手的作用,強化信息披露與事后監管機制,準確定位并嚴厲打擊各類應披露未披露、錯誤披露甚至是惡意欺騙投資者的違法違規現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4
關鍵詞: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問題
作者簡介:胡榮尚,男,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博士研究生,從事債券市場監管研究;張強,女,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金融監管研究。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標準研究”,項目編號:751224008;教育部博士點基金(博導類)課題“系統論視角下中國債券市場監管標準研究”,項目編號:2010016111002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群體“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項目編號:71221001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504(2013)05-0071-07
企業類債券1市場是企業直接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是債券市場的重要部分之一。近年來,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在發行規模、市場運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對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
由于我國受市場體制的約束,重股輕債現象嚴重,使得債券市場的發展遠遠低于股票市場的發展,而且債券市場內部發展極不均衡,嚴重影響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就我國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而言,監管主體不明確、多頭監管、行政化監管色彩濃重以及法律法規不健全是影響債券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影響了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的發展速度和規模?!笆濉币巹澲袑鹑谑袌霭l展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多層次結構的金融市場,積極發展債券市場,進一步提高直接投融資比例,把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提升到了一個國家戰略高度。201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資本市場建設,強調“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在2012年度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也認為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刻不容緩。為了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積極推進債券市場改革,必須對準入條件、信息披露、資信要求和投資者保護等做嚴格的要求,故改革債券市場迫在眉睫。因此,根據2012年金融工作會議指引,要積極創造條件,統一準入和監管標準,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完善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體系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現狀
在發行市場監管方面,企業類債券需要履行不同的程序,根據債券類型不同,由不同監管部門按照不同要求進行監管。而企業類債券主要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因此,本文從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融資債務工具三方面研究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現狀。
(一)企業債券發行市場監管現狀
企業債券是最早的企業類債券品種。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發展資本市場之時,全民所有制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發行企業債券。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1998年之前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是分開的,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負責審批中央企業債券的發行,人民銀行總行及各級分行與同級計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1998年之后,人民銀行退出了企業債券發行監管,由國家發改委監管發行。
為了防范風險,監管當局對企業債券的發行一直實行嚴格的行政監管。2008年以前,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一般都在國有經濟部門,發行規模較小,而且有中央企業、國有商業銀行等進行擔保。這種管理方式使得企業融資規模有限,企業債券發展較為緩慢。為了能夠使企業債券快速發展,2008年,國家發改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改變了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企業債券不再進行強制擔保,可以發行無擔保債券;減少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程序環節,將先核定規模、后核準發行兩個環節簡化為一個環節;發行審批權部分下放到地方發改委;加快企業債券的審批時間,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融資效率。
2008年改革后,企業債券市場得到較快發展,相對于2007年1096.3億元的發債規模,2009年企業債券發行規模達到3247.18億元1,但規模還是相對偏小。國家發改委對企業債券審批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企業債券的快速發展。但是目前企業債券的核準環節比較煩瑣。申報程序比較復雜;核準時間還是比較長;企業債券在獲取發行批文前,需要就發行利率區間、承銷機構資格等分別會簽人民銀行和證監會。
(二)公司債券發行市場監管現狀
與企業債券相比,公司債券起步要晚得多,雖然1993年《公司法》就規定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進行融資,不過到2007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才正式《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因試點初期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只能在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發行債券進行融資,故此類債券實質為上市公司債,簡稱“公司債券”。2007年9月,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發行了40億元公司債券(即07長電債)。
公司債券的發行有以下幾個優點:準許一次核準,多次發行,發行公司應在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半年內首期發行,剩余的數量在一年內發行完畢;取消利率限制,債券發行價格由保薦人和發行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放寬資金用途限制,不需要與特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掛鉤;取消強制性擔保要求,準許公司債券無擔保發行;推出受托管理人制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債券的推出為上市公司打開了一條相對快捷的融資新通道,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交易所公司債券的發展,從2010年到2013年第一季度,交易所公司債券累計發行規模約為4493億元。但還是遠小于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原因可能是公司債券發行由證監會負責核準,但是未明確受理申請后的核準時間,導致公司債券核準周期相對較長。
(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市場監管現狀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非金融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等。本部分以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為例分析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發行市場監管標準。
短期融資券是人民銀行在1989年推出的,準許各地可以發行短期融資券,規定由人民銀行總行設定各地短期融資券發行額度。1993年,社會開始出現了亂集資、亂拆借和亂提高利率的“三亂”現象,人民銀行不再審批短期融資券的發行。直到2005年人民銀行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重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短期融資券市場得以迅速發展。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主要有以下特點: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的方式進行發行市場監管,無須審批;發行人根據需要確定每期發行期限和數量,每期發行只需在人民銀行備案;短期融資券募集的資金不局限于企業債券的投資項目,可用于生產經營有關的用途。為了規范短期融資券市場的發展,人民銀行指定了各種法律法規,維護市場秩序。
中期票據是由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于2008年4月推出的,其發行采用注冊的方式??梢砸淮巫?,在一定期限內多次發行,并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每次發行價格、發行規模和發行時間等。這種特有的發行制度使得其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不僅大大促進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產品創新,而且極大程度地提高了發行效率。到2009年底,不到一年的時間,中期票據的發行規模已經超過了有二十多年歷史的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截止到2013年3月底,中期票據的累計發行規模為3萬多億元,占整個債券市場份額的11%。
二、企業類債券市場發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監管(沈炳熙、曹媛媛,2010)[1]。多部門的監管體制是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到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在以往一定時期對債券市場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債券市場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這種多頭監管、高度分散的監管格局嚴重制約了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的發展,長期以來受觀念和體制等方面的束縛,也是現階段推進企業類債券市場規范統一面臨的主要障礙。這些障礙使得企業類債券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對資本市場的積極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既不利于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也不利于資本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功能,更制約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因此,必須深入研究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為促進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的有效發展消除障礙。目前,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多頭監管問題嚴重
我國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體制存在多頭監管、高度分散的問題。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三家監管機構對企業類債券市場發行進行監管。人民銀行負責對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監管;國家發改委主要負責對城投債、企業債券和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監管;證監會主要對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監管(時文朝、楊農,2011)[2]。對于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來說,是面向同一類型的投資者群體發行,屬于同一類型的債券。同一類型的債券由三家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就會導致監管標準不一、監管套利、監管重復等問題。
一方面,監管依據和標準不同導致監管套利。政出多門,監管標準不統一是債券市場多頭監管的弊端。由于不同債券的監管主體不一致,加上監管主體之間理念不同,在監管債券時制定的監管標準和規則也會不同,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很容易引發監管套利的情況。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屬于同種性質的債券,但是如果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對它們實施不同的監管準則時,有能力發債的公司或企業就會傾向于發行監管較為寬松的債券,不利于債券市場合理、正常發展,也不利于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另一方面,多頭監管影響債券市場的統一。多部門監管的背景下,各個監管部門都希望自己負責的區域能夠做大做強,更有甚者通過降低監管標準謀求更大的市場資源(宋逢明、金鵬輝,2010)[3]。
(二)行政化監管色彩濃重,自律管理不足
企業類債券發行主要有核準制和注冊制兩類審批方式。核準制和注冊制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核準制是指企業只有經過相關監管部門的批準才能發行債券。注冊制不須經過相關監管部門的審批,只須依照法定程序向相應部門申請發行債券時公布企業的信息,通過向社會公眾披露企業信息,并且企業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實行核準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的方式進行發行監管,實行注冊制。從監管的強度看,核準制到注冊制行政色彩有逐漸減弱的趨勢。從市場的自由化看,正好相反(洪艷蓉,2010)[4]。債券市場的建立和發展處于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時期,因此在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方面,政府監管具有濃厚的行政特色。
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問世前,相關監管部門實行行政核準制審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行政化使得監管部門具有相當大的權力,可以主導和分割債券市場。行政化監管色彩濃重導致監管標準門檻過高,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行政核準制使得債券市場難以市場化,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效率下降。其次,核準制使得投資者利益保障機制低效運作。另外,債券發行核準人為地限制了市場的發展規模,扭曲了市場化機制,不利于債券市場的高效發展。債券發行成為稀缺資源,導致“尋租行為”和腐敗的產生。近年來,在監管競爭的背景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采取了注冊制,并加強了市場自律監管,但行政核準制度仍然在相當范圍內繼續實行。
目前,由于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相對于美國、英國等國家尚處于初級階段,在監管過程中政府監管超越邊界、行業自律缺位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雖然我國資本市場確立了市場化改革方向,要求重樹管理理念,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重審批輕監管、以審批代監管、以主管代監管的現象,突出監管部門主管權,虛化功能監管,過度介入機構治理與決策,忽視自律組織在市場發展中所發揮的自我規范、自我發展、自我創新的積極作用。究其原因,還是我國自計劃經濟體制以來根深蒂固的行政主導思想造成的,對自律管理缺乏認識與信任。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監管重復
企業類債券由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導致適用的法律法規的依據也不相同:人民銀行監管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適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債券的定義,在名義上適用《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而在實踐中則僅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公司法》和《證券法》變得有名無實;由證監會監管的公司債券適用《公司法》及《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類債券適用不同的法律導致債券發行條件有著顯著的不同,容易導致市場混亂和監管套利。
企業類債券適用于上述的法律法規,導致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管轄范圍不清、監管規則重復等問題。例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關于企業債券的規定中沒有理清“企業”的概念,沒有明確發行企業債券的主體資格。國家發改委這幾年批準的企業債券大部分都是公司制的企業發行的(朱小川,2011)[5]。而《公司法》和《證券法》中對公司債券進行了相關規定,使得《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與其相關規定有交叉?!豆緜l行試點辦法》也采取與《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不同的管理辦法,在內容上不一致導致這些法律法規的管轄范圍不明確。我國《證券法》中規定,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的監管,但是《證券法》不能解釋為什么不能對企業債券進行監管,并且《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的企業債券并不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非金融債務企業融資工具(陸文山,2010)[6]。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不一導致監管規則重復。隨著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的發展,原有的企業類債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發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正完善企業類債券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完善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的政策建議
企業類債券市場發行監管體系框架應該包括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手段和監管內容等(何德旭、王卉彤,2004)[7]。因此,為了能夠完善和補充現有的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的監管體系,本文從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手段和監管內容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國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的措施,使得企業類債券市場以立法為支撐,能夠更好地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有助于提高我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效率,也能保證監管目標的順利實現。
(一)統一企業類債券發行監管主體
企業類債券市場的監管主體指的是依據法律法規對債券市場交易進行約束和規定,維護債券市場穩定運行的機構或組織的統稱。綜觀世界各國,出于國家文化、市場環境等因素的考慮,債券市場的監管主體一般包括集中監管和多頭監管兩種。美國對債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監管體制,強調立法管理的重要性,并設立獨立性很強的證券交易委員會來監管債券市場;英國對債券市場實行的是典型的自律型監管,證券交易所協會對全國范圍內的證券市場活動進行監管,英國債券市場發行監管是一種程序性監管,金融服務局的監管集中在債券發行的核準上;日本是由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的監管,并借鑒美英的監管經驗對債券發行實行注冊制。
借鑒美英日對債券市場的監管經驗,并考慮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程度、階段,在對企業類債券市場中監管主體進行權力配置時,本文認為應該參考國際上對債券市場的政府集中監管模式,集中對債券市場進行監管,提高企業類債券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效率。因此,參考美英日等國對債券市場的監管模式,我國應該將監管權集中到證監會手中,明確證監會對企業類債券監管的責任,由證監會對企業類債券市場的集中統一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目前企業類債券市場中存在的多頭監管、監管分散、監管重復造成的種種問題,有利于企業類債券市場向著更有效的方向發展。具體來講,證監會應該專門成立企業類債券監管部門1,負責對企業類債券市場的發行、交易、結算進行監管。在集中統一監管的前提下,可以解決原先多頭監管、重復審批等問題,不過,在證監會對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進行監管的同時,在監管部門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與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監管部門經常溝通,縮小在債券市場監管方面認識的差距,能夠更加有效地監管企業類債券的風險。
(二)統一企業類債券監管內涵
基于現行的發行監管機關的不同,可將企業類債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企業債券,由國家發改委核準發行,其中企業債券包括中央企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第二類是公司債券,由證監會核準發行,公司債券一般期限在1年以上,只由上市公司發行;第三類是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現階段我國企業類債券發行市場監管體制存在多頭監管、高度分散的問題。這些債券的種類性質相差不大,只是被不同的監管主體分割為不同的債券類型。而現階段企業類發行市場的分割現實,使得不同債券市場中企業類債券品種之間的交互聯系不明顯,相同類型的企業債券差別性很大。
雖然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實際上是同種類型的債券,但是《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企業債券進行了定義,對“企業”這一概念沒有解釋清楚,《公司法》中出現了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定義相似。之后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也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了定義。《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定義為:“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p>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定義相似,只是主體為企業或者公司。從各個法規對這三種債券進行的定義看,三者存在明顯的聯系,都是針對企業來說的。許多學者對這三種類型債券的定義感到困惑,不能很好理解這三種類型債券的本質,不利于債券市場的發展和監管。企業類債券由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導致適用的法律法規的依據也不相同,使得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管轄范圍不清、監管規則重復等問題,為了能夠方便對這三種類型的債券進行管理和監管,以及便于學者對此進行研究,關鍵就是要統一企業類債券的內涵。本文把這三種類型的債券統一稱為企業類債券。對企業類債券的定義為:企業類債券指的是以非金融企業為主體,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債券。總的來講,現在市場上發行的企業類債券之間并無太大差別,本質上都代表一個企業主體的負債,主要差別只是體現在發行期限和募集資金用途上。
(三)逐步統一企業類債券發行審核制度
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認為制約我國債券市場快速發展的首要問題就是行政作用過度。因此,要繼續發展我國債券市場,首要任務就是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著力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逐步統一企業類債券發行審核制度。
鑒于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外債券市場發行都是采取注冊制形式,目前人民銀行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審批上,也采取備案注冊的方式,人民銀行堅持市場化理念發展我國債券市場。從近幾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快速發展的情況看,實行注冊制有利于我國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也有利于我國市場化的進程。而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都是實行核準制,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從發行支數上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在2012年中約占企業類債券的23%;從發行規模情況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在2012年中占企業類債券的21%。發行支數和規模相對于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太少,原因之一主要是企業債券核準環節煩瑣,如就會簽部門而言,企業債券在獲取發行批文前,需要就發行利率區間、承銷機構資格等分別會簽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由證監會負責核準,但是未明確受理申請后的核準時間,導致公司債券核準周期相對較長。因此,從長遠看,我國應該逐步統一企業類債券發行審核制度,加大企業類債券品種創新,如高收益債券、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鼓勵中小企業發行各種類型的債券,才能高效、快速地發展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
(四)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
自律組織是各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監管體系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助監管部門進行發行市場的管理工作。美國的企業類債券市場監管體系是由政府監管和自律組織相結合的方式構成的,兩者相互協助,對債券市場進行監管和管理;英國是自律組織管理意識較強的國家,自律組織在英國債券市場的影響力極大,作為帶有自律性質的特殊監管機構,FSA負責債券市場的監管;日本和韓國的監管體系類似,為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兩個層次的監管體系。
可見,在各國成熟的債券市場監管體系中,自律組織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發展目前處于初步階段,需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積極推進債券市場的改革和又好又快發展。經驗證明,完善的債券市場監管體系需要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完善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的監管體系。
(五)修訂完善企業類債券發行監管法律法規
只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嚴格的法律框架,才能為我國企業類債券市場發行統一監管標準提供支撐。關于企業類債券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1,為了能夠使得企業類債券市場快速、高效發展,必須調整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應該統一企業類債券的界定和內容,對企業類債券進行統一的監管,使得企業類債券具有統一的法規約束。應該加大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盡快出臺新的企業類債券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能夠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能夠充分體現企業類債券市場改革的基本要求和方向,積極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市場化的發展。
另一方面,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公開發行債券,凈資產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低于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低于6000萬。債券余額方面,累計發行債券不能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盈利方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債券風險應由投資者根據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自行判斷與獨立承擔,不宜按政府預設的標準對號入座。以上發行條件與企業償債能力高低并無必然聯系,未來均可取消??蓛炏瓤紤]撤除對企業類債券市場發展束縛最大且與企業信用風險關系不大的債券余額限制。企業債券發行利率限制始于1987年出臺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是為了避免企業債券與國債爭奪有限的社會資金。如今流動性過剩已經成為常態,國債投資者群體已經非常成熟,再用壓抑企業債券發展的方式來保障國債市場已經沒有必要了。因此,有必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更好地促進企業類債券的發展。這種規定主要著眼于信用風險的控制,而機構投資者一般具備較為專業的信用風險判定能力,因而,這種規定對于機構投資者其實并無必要,特別是在信息披露和評級機構管理完善的情況下,就更是如此。因此,建議對面向機構發債的發行人放寬或者取消該規定。
參 考 文 獻
[1] 沈炳熙, 曹媛媛. 中國債券市場:30年改革與發展[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2] 時文朝, 楊農. 中國債券市場發展與創新[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3] 宋逢明, 金鵬輝. 企業類債券市場解構及其監管理念創新[J]. 改革,2010,(6).
[4] 洪艷蓉. 公司債券的多頭監管、路徑依賴與未來發展框架[J]. 證券市場導報.2010,(4).
[5] 朱小川. 淺議我國債券市場的制度改革——從改革《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開始[J]. 證券市場導報,2011,(5).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5
一、證券金融公司應定位于特殊企業
所謂證券金融公司,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證券中介機構,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證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機構的存款存券,并向證券機構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和證券。證券金融公司是在經濟發展階段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在亞洲的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產生的一項制度。筆者認為,證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類企業,而是為了貫徹國家或政府意志而設立的特殊企業。根據學者的考察,特殊企業之“特”,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等條件要求某些企業承擔特殊職能所決定的。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通常由專門的立法對特殊企業的設立、組織、經營和財務等作出規定,所以,作為法定公司或法定機構,應由專門立法進行調整。對于這樣的企業形態,除了適用公司法等普通企業立法之外,還應進行特別立法,對相關重要問題進行規制,確保證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對融資融券規制的要求。證券金融公司特別立法的重點內容應包括:
第一,證券金融企業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業。就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都通過單獨制定特別法或者在證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別規定的方式,確定其法律屬性是特殊企業。比如我國臺灣地區的證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來規定的。此外,臺灣地區還通過行政立法的形式對證券金融事業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范。
第二,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活動受到管制。證券金融公司具有強烈的政策主導性,其業務范圍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其業務活動也受到證券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通過營業規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導證券金融公司的運行和發展方向。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金融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時,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極大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業務范圍法定;業務范圍的調整;基本業務規則的遵從。
第三,證券金融公司的財務狀況受到管制。為了確保證券金融公司能夠穩健運行,法律對證券金融公司的財務狀況提出了特別的要求。在這方面,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比較完善。臺灣地區“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了對證券金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管制的具體措施,包括:繳存保證金;資金及證券的周轉和調劑;資金運用受限;禁止提供擔保;授信限額的管制;對財務狀況的監督。第四,證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員的資格及行為受到管制。管理人員的素質對于證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穩健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對證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乃至行為規范作出規定。例如在我國臺灣地區,證券金融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必須履行相應的行為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泄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其他違反法令情事。
二、我國證券金融公司法律調整的基本思路
我國的融資融券業務正處在試點階段,證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資金或證券向客戶提供此項服務。從發展趨勢來看,我國傾向于采取專業化的轉融通機制,有關部門正在籌建證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證券公司可以將其取得擔保權的客戶資產用于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轉融通業務。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從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資金后,再根據信用額度融給投資者。我國已通過行政立法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惫P者認為,就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發展階段而言,采用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是符合基本國情的:一是為融資融券提供充足的資金和證券來源,二是有效監控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明確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睆囊欢ㄒ饬x上講,該條款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這部條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應的局限性。筆者認為,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調整問題,應當重點考慮如下方面:
第一,在證券法或特別法中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證券金融公司具有較強的國家主導性,帶有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政策導向。從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實踐來看,都是由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來確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筆者認為,在我國的《證券法》中增列專門節,或者通過特別法的形式,對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在立法中,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對一些共同性的問題作出規定。在證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后,由國務院研究制定相應的《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對信用交易和證券金融公司運作規則及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細化,使證券金融公司的經營和監管更加完善。
第二,協調不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證券金融跨越了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兩個領域,在我國尚處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還應當明確金融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著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應對進入證券市場的資金、證券進行宏觀調控;中國銀監會承擔對著對證券公司向商業銀行借款的監管職責,應制定其相應的風險指標,規制證券公司向商業銀行的融資行為;中國證監會作為中央證券監管機構,應當制定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或投資者提供資券轉融通的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作為自律監管重要部門,要對有關交易、存管、結算等方面制定出細則作為補充;證券金融公司本身,則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交易所規定等制定出具體的操作規程,從而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鏈條,對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有效監管。
第三,應考慮證券金融公司的過渡性。從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的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躍市場、融通資金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成熟,這種專營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已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資融券市場中的份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來越難以勝任日漸增多的市場職能,在運行中出現了業務大、責任重、風險集中的狀況。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從一開始就應明確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才是最終的選擇,建立證券金融公司只是一個過渡的方式。在制度設計中,應使其盡量精干并易于調整和過渡。
(二)規制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規制
第一,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辦理轉融通。在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方面,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有著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而與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轉融通;臺灣實行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并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只有約1/3的證券公司有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許可,其他的證券公司只能為客戶辦理資券轉融通。相比較而言,日本模式較為適合我國的國情。這種模式更有利于國家對融資融券調控。因此,在我國設立證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對證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備一定規模、資產質量良好、守法經營的券商才有資格申請融資融券業務。
第二,有效控制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規模。融資融券具有較強的倍乘效應,能在短時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從而增加市場風險。因此,為防止交易信用的過度膨脹,應設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對其進行管制。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規制,包括業務、財務、人事等各個方面。一是對證券金融公司資本充實提出要求。對證券金融公司資本狀況要進行監測,同時設定相應的指標,確保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二是對授信限額的管制。結合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的經驗,對證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額要進行相應的管理。如:臺灣地區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對同一人、同一關系人或同一關系企業及利害關系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余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金融事業應訂定前項各授信業務及每種有價證券授信風險之分散標準,并建立同一人、同一關系人或同一關系企業及利害關系人之征信檔案,備供查核。我國應學習和借鑒這些成熟的經驗,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對單個證券公司或單只證券的融資融券額度。三是規定可用作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因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也會直接影響到證券金融公司的風險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進行資格認定。四是加強對保證金的調控。從國際經驗來看,保證金可以作為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對保證金額度的管理(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應該成為相應的立法重點。五是加強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對于證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員,國家應當予以必要的控制,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命和罷免,對重要管理人員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別約束。
融資擔保監管條例范文6
1 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中小企業由于資金供應不足會阻礙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中小企業想更快更好的成長必須通過融資來滿足本企業的資金需求。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融資難是每個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主要表現為融資難、融資成本高、融資風險高等方面。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規模小的特點,資金實力弱,抵抗金融風險能力低相對大企業弱很多。近幾年國內外經濟形勢比較復雜,全球經濟發展不景氣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很大影響。勞動力成本快速增高、土地、廠房、商鋪價格快速上漲、能源及原材料價格漲跌不穩定等不利因素,使中小企業的利潤空間變得非常小,中小企業的生存壓力不斷增大。 自2008年次債危機以來,全球經濟進入低谷期,截止到2014年,歐美及我國周邊國家經濟雖然有所復蘇,但整體國際市場需求依然萎靡。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經濟發展的目的,不斷利用技術壁壘加以保護本國企業。2014年日本作為我國的主要經濟貿易國,人民幣升值問題嚴重,這也不斷縮減外貿型企業的利潤空間。
中小企業占據我國經濟的半壁江山,為我國的經濟騰飛做出了突出貢獻。國家在金融政策針對中小企業方面,需要一定的考量和指定的過程,2012年以前針對中小企業“并沒有寬松的條件。銀行針對中小企業貸款要求很高的門檻,并有足額的貸款抵押,這對于資金實力薄弱的中小企業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礙。中小企業由于發展或者季節性貸款的困難,很大程度阻礙了中小企業的順利發展。我國的擔保也發展相對滯后,一直沒有形成完整的信用擔保方面的法律,泉州本地的信用擔保公司資本實力小,內部管控流程不完善,加之中小企業自身的經營風險,很容易造成本地金融風險。
2 中小企業融資方式
2.1 債權融資。就是指向國內各銀行貸款,像民間資本拆借資金,利用信用擔保融資等。
2.2 股權融資。利用中小企業股份股權的轉讓、添增等形式向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融資。
2.3 內部融資。指留存盈余融資、資產管理融資、票據貼現融資、資產典當融資、商業信用融資。
2.4 獲得風投。只利用小微企業項目或者經營優勢獲得風險投資公司的風險資金的注入。
2.5 貿易融資??煞譃檫M口貿易融資、補償貿易融資。
2.6 專業化協作融資包括農業產業化項目協作融資、零部件供應與組裝企業協作融資。
2.7 民間非法的高利貸借款融資。
2.8 政策融資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
2.9 盡快建立符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創業板市場,努力營造上市環境,選擇有條件的新成長的中小型高科技企業進入創業板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同時,積極推動中小企業的股份制改造,發揮股份制融資功能,采取改制、兼并、聯合等多種形式,吸收民間資本私人資本和外資進行參股。對于具有一定控股實力的中小企業,可以向外資轉讓股權,在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的條件下,借助于多元投資主體上市在股票市場進行融資,逐漸使中小企業經濟規模壯大,向大型企業、企業集團、集團公司、跨國公司發展。
3 中小企業應對金融改革
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 必須從自身綜合能力建設入手,建立自己強有力的信用等級,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完善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在融資方面,通過正規渠道補充資金血液,加快適應金融試驗區的步伐。
3.1 建立合理的擔保制度是金融風險的屏障
我國自1993年法定承認擔保機構以來,為企業融資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我國擔保制度發展起步晚,經驗不足,在擔保行業發展的20年來,擔保公司魚龍混雜,特別是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以來,擔保公司“跑路”情況屢見不鮮,這也因為合理的融資擔保體制能分散多層融資風險。政府要及時制定合理的擔保制度,并注重監管,民間自主也應自發遵守擔保制度規定,同時做好監督?!耙粋€中心、兩個基本點”是我國擔保機構發展的總體思路,意思是以市場開拓為中心點,進一步擴大擔保機構服務覆蓋層面,增大擔保規模,謀求新的發展思路;國家鼓勵堅持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堅持通過業務上和機制體制上創新,為進一步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作出更大的貢獻。
3.2 法律法規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