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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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1

(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廣東 深圳518054)

摘要:營改增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復交稅等現象。文章通過分析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產生的正反兩方面影響,分別從完善企業納稅籌劃、規范財務管理、加強發票管理、加快技術改造升級等方面有針對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為實現企業稅負優化提供新思路,促進建筑業穩步發展。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企業 ;稅負; 對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營業稅和增值稅二者并存的財稅體制,營業稅是針對企業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是針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外稅,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容易出現重復征稅、稅負過重問題。為了優化財稅體制,我國在2012年開始啟動營改增試點改革,從而有效規避了兩稅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稅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改革,對于稅負、企業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同時也面臨巨大的挑戰和考驗。

1營改增對我國建筑企業稅負的主要影響

1.1避免企業重復交稅,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

長期以來,營業稅和增值稅作為我國財稅體制中兩個重要的稅種。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稅、重復征稅的情況,不但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建筑企業既是采購方也是安裝方,當建筑企業從上游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材料時,若按營業稅征繳時,需要對原材料和收入額一起征稅,不可避免的產生重復征稅,給企業帶來資金運營壓力;若按增值稅征稅,則可以將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發票進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業重復交稅的問題,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激發建筑市場活力。

1.2促進建筑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利于優化產業結構

目前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正快速朝資本密集型方向發展。在企業的資產中,大型機械裝備、建筑鋼材等固定資產是企業運營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標,但是在營業稅征稅體制下,購買大型器械等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資金運營困難,并且在大型建筑機械的采購上也有所保留,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建筑企業的運營能力。營改增政策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進而加快了企業技術升級和設備更新的速度,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進而提高了企業的運營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

1.3企業稅收核算難度增大,可能增加企業稅負

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在稅收核算方面,以往的營業稅核算相對比較簡單,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較輕,但是在處理增值稅時需要針對不同的增值稅納稅情況和企業經營內容分別進行賬目核對,增大了建筑企業稅收的核算難度。此外,由于建筑企業的原材料來源比較多,很多材料供應商都是個體戶等小規?;蛘叻窃鲋刀惣{稅人,建筑企業在采購時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從而無法抵扣相應稅額,這將增加企業的實際稅負,給企業正常運營帶來壓力。

2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營改增的優勢,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不斷提高自身財務管理水平,創造利潤新增點,具體主要可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2.1完善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負面影響

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一定的進項稅額,因此建筑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優惠,準確分析自身的發展經營狀況,做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不利影響。首先在供應商的選擇上要慎重考慮,盡量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從而增加增值稅抵扣額度,同時也要把握好采購大型器械等固定資產的時機,力求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業內部設立專業的稅務部門或崗位,妥善做好供應商管理和采購合同管理工作,切實解決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稅負增加的風險。再者,建筑企業要加強對工程款項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實施嚴格的催款程序,保證建筑企業的資金正常運轉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業也可以通過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以便達到企業資金利用最大化,增強企業經營能力。

2.2規范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加強員工稅法培訓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的財務核算難度和工作量都會增大。針對增值稅會計核算新要求,企業在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相關內容上都要做出相應的調整,這就要求建筑企業必須進一步規范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從而適應新時期發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營改增政策做出適當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采購預算,嚴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財務的監督管理,尤其在稅收管理上要做好內部控制,確保企業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做好稅法的培訓指導工作,完善財務知識管理體系,財務人員也要關注國家財稅政策的實時動態,積極學習最新財稅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養。此外,建筑企業要逐步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財務信息軟件系統,提高財務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強發票管理,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營改增對發票的影響非常明顯,在稅改之前,開具的發票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商戶都可以是開具發票的對象。但稅改之后,只有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建筑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較之前相比困難了許多,這就要求建筑企業要加強發票管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發票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開具、登記、管理以及保管,加強同稅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著重注意對發票真偽的辨別能力,避免出現收到私假發票,造成建筑企業財產損失。在其他納稅人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注意發票開具的時效性和正規性,建筑企業自身開具發票時也要針對不同的納稅身份有選擇性的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同時,要提高涉稅管理水平,構建規范的進銷核體系,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2.4充分利用營改增優勢,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最大的推動就是對采購的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進而調動建筑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的積極性。建筑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對采購的資產采取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攤稅負,減少建筑企業稅收壓力,提高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能力,從而實現建筑企業技術更新和升級改造,增加建筑企業整體實力,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核心競爭力。雖然營改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稅負,但國家也通過一系列補助措施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建筑企業應該借勢全面的掌握國家相關財政稅收政策,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關扶持政策,在新的稅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過不斷改革創新,促進建筑企業不斷朝更專業化、更正規化、更經濟效益最大化發展。

4結 語

營改增試點改革是我國財稅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對進一步避免企業重復征稅、促進企業經營效益、優化產業結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實行營改增政策勢在必行。建筑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做好充足準備,抓住營改增帶來的重要機遇,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提高企業財務精細化管理水平,進而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20).

[2]葉智勇.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分析與建議[J].會財政監督,2012(20).

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2

【關鍵詞】建筑業房地產業價稅分離稅會差異分級結轉

【中圖分類號】F235.91

一、價稅分離的對象

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價外稅,即一般計稅方法下增值稅本身不參與到損益計算,不進入利潤表,而是從收入和成本中各剝離出一部分,作為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行單獨計算,直接計入資產負債科目及資產負債表。因此,增值稅下會計處理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即是在會計核算中如何體現價稅分離。

從普遍意義上講,價稅分離的對象是“損益”,包括收益和費用,其中的費用概念是廣義的,既包括會計上的成本和期間費用,也包括尚未轉化為成本費用的購進資產。

(一)購進資產和費用的價稅分離

納稅人購進資產(不含不動產)和發生期間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時,應將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并于認證或勾選當期進行申報抵扣,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產或期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以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含外購和自建),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分兩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建筑及房地產企業購進或自建不動產時,應將取得的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的60%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當期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40%部分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待抵扣進項稅額達到可抵扣條件時,相關企業應將“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余額自貸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動產進項稅額分年抵扣政策,僅限于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對于納稅人取得并以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及建筑業企業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設施,盡管其形態上屬于不動產,但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年抵扣的規定,可在取得扣稅憑證當期一次性抵扣。

以上購進資產和費用的價稅分離,各行業沒有本質的區別,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發生購進資產或期間費用業務,也應根據上述思路進行處理。

(二)產品成本的價稅分離

企業產品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計入而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的各種間接費用。

產品成本的價稅分離,具體到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應分別定位于“工程施工”和“開發成本”科目。

建筑業企業發生材料、機械、分包等成本時,應將取得的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并于認證或勾選當期進行申報抵扣,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工程施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材料、建安等成本時,應將取得的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并于認證或勾選當期進行申報抵扣,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開發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三)營業收入的價稅分離

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收入價稅分離的對象與其確認模式相關,不同行業由于收入確認的模式不同,價稅分離的對象也不同。

在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中,除執行《建造合同》準則的行業(建筑業和長期資產建造商)外,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內,其收入確認模式均為,一方面增加資產類科目,一方面增加收益類科目。對于這些行業,對收入進行價稅分離的基本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預收賬款、貨幣資金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建筑業企業收入的價稅分離

建筑業企業的收入成本確認模式比較特殊,可以說是成本、收入、資金三條線并行,一是通過“工程施工”科目歸集建造過程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二是建造合同結果可以可靠估計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及合同毛利;三是施工過程中,根據業主或監理對已完工程量的計量,通過“應收賬款”和“工程結算”科目確認階段性的價款結算。

在不考慮增值稅因素的情況下,其基本會計分錄分別為:

1.成本歸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資產或負債

2.收入確認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虧損為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

3.價款結算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可見,建筑業企業的收入及成本確認模式不同于其他行業,“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出現在同一筆分錄內,且沒有對應相應的資產或負債科目,在收入成本確認環節體現價稅分離不易操作。筆者主張,將建筑業收入價稅分離的對象確定為“工程結算”科目,將價稅分離的時間確定為工程價款結算環節。

從稅收政策上看,由于工程價款結算并不必然導致建筑業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據此會產生稅會時間性差異,價款結算時發生納稅義務的,如已收款或向業主開具發票,對應的現實納稅義務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反映;價款結算時未發生納稅義務的,如僅為階段性驗工計價,對應的未來納稅義務通過“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反映?;緯嬏幚矸咒洖椋?/p>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對應的未來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應將本科目余額自借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的貸方。

(五)建筑業企業的進一步說明

建筑業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雖然從會計處理上,并沒有體現形式上的價稅分離,但由于當期確認金額是按照合同預計總收入和完工進度計算得來的,因此,在合同總收入、預計總成本以及完工進度均為不含稅口徑的情況下,“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這三個科目對應的數據自然也是不含稅金額,換言之,它們的價稅分離不是通過會計分錄,而是通過計算過程實現的。

因此,建筑業企業改為增值稅以后,在確定合同預計總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以及完工進度時,應當以不含稅口徑為依據,以徹底體現增值稅的價外稅特性。

二、稅會差異的處理

稅收與會計分屬不同的業務系統,其目標、方法均不同,二者產生差異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由于稅收的特點之一即為強制性,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增值稅下會計核算的另一大主要任務就是要正確核算涉稅交易和事項,協調稅會差異。

增值稅下的稅會差異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口徑上的差異,二是時間上的差異。

(一)口徑差異

口徑差異是指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和銷售額確定方面存在的差異,此類差異的典型代表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時,會計上按照全額確認收入,而現行增值稅政策允許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在會計處理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仍應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算銷項稅額的基數,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對應的增值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科目單獨反映,并將其對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成本

(二)時間性差異

1.稅法先于會計

稅法先于會計是指,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已經發生納稅義務或者已取得合規扣稅憑證且認證抵扣,但會計上尚未達到成本費用或收入確認條件。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建筑業企業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按稅收政策規定發生納稅義務,但會計上尚未達到收入確認的條件。建筑業企業應作兩筆會計分錄,一是按預收款總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二是根據應確認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借記或赤字貸記“工程結算”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待預收賬款經業主計量后,按計量的價稅合計數,借記“預收賬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之所以對建筑業企業預收款業務作如上“兩步式”處理,主要基于以下三點理由:

其一,實際收款金額是重要的會計信息,需要定期與業主對賬,因此必須按照價稅合計數反映。

其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因此,應將相應納稅義務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

其三,建筑業企業收入價稅分離的對象應確定為“工程結算”,因此,此類時間性差異只能通過本科目協調。實際上,通過上述處理,“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最終實現了價稅分離。

(2)建筑業企業在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之后,未收款提前開具發票的,按稅法規定發生納稅義務,建筑業企業應根據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或赤字貸記“工程結算”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3)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安企業,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向分包企業預付工程款時,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且已認證抵扣,但會計上尚未達到成本費用確認的條件,相關企業也應作兩筆會計分錄,一是按預付款總額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二是根據扣稅憑證上注明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同時貸記或赤字借記“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

預付賬款經計量達到成本確認的條件時,應按計量的價稅合計數,借記“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預付業務的處理理由與建筑業企業預收業務是一致的,茲不贅述。

(4)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工程總承包企業未付款,提前取得上游企業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且已認證抵扣時,相關企業應根據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同時貸記或赤字借記“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

(5)建筑業企業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采購材料設備等,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且已認證抵扣,但相應貨物尚未驗收入庫的,應根據扣稅憑證注明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價款金額,借記“在途物資”等科目,按應付或已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貨物驗收入庫后,應將“在途物資”科目余額自貸方轉入“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科目借方。

2.會計先于稅法

會計先于稅法是指,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相關交易和事項已符合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但根據稅法規定尚未發生納稅義務或者尚未達到認證抵扣條件。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建筑業企業完成的工程量已經業主或監理計量確認,相關債權已符合會計確認條件,但由于尚未收款或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從而導致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建筑業企業應按驗工計價單記載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按未來應確認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按計量的不含稅工程價款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按應確認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建安成本已經達到成本確認的條件,以及工程總承包企業發生的分包成本已經達到成本確認的條件,如已對上游企業完成驗工計價,但由于尚未取得合規扣稅憑證或已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尚未認證抵扣,相關企業應按成本費用的不含稅金額,借記“工程施工”、“開發成本”等科目,按未來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三、預繳稅款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建筑業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規定向相關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款,向相關地稅機關預繳附加稅費。

(一)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財辦會〔2016〕27號文的規定,預繳的增值稅統一通過“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反映。相關企業預繳增值稅時,應按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記載的稅款金額,借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預繳附加稅的處理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以增值稅的繳納地點為繳納地點,為簡便核算,筆者建議,隨增值稅主稅預繳的附加稅,統一通過“應交稅費”下屬“應交城建稅”、“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明細科目核算。

期末應將上述科目余額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三)預繳稅款的抵減

納稅人實際預繳的稅款,在納稅申報時可以抵減其當期應納稅額,月末抵減時,相關企業應按照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按照當期允許抵減的預繳稅款金額,貸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四、分級管理模式下增值稅的結轉

絕大多數的建筑業企業和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核算的模式,亦即一個納稅主體之下存在多個會計主體。在分級管理模式下,為使納稅人能夠準確完整的核算其涉稅事項,保證稅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協調一致性,有必要將各管理主體的增值稅應納稅額逐級向上結轉。為維護會計核算的簡潔性,筆者不主張再增設會計科目,通過現有會計科目體系解決結轉問題。

日常,各項目部核算本會計主體發生的所有涉稅事項,簡易計稅方法下,其當期應納稅額體現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貸方;一般計稅方法下,其應納稅額由“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屬“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余額共同決定;涉及到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的,當期預繳的增值稅,不分計稅方法,統一體現在“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借方余額。

期末,項目部應將構成本期應納稅額的科目余額,通過“應交稅費”和“內部往來”科目全部結轉至上級機構,后者做相反分錄。直屬于總機構的項目部,結轉至公司總部,隸屬于分支機構的項目部,結轉至分支機構,總機構與項目部之間設有二級管理主體的,也應進行逐級結轉。

結轉后,項目部賬套內涉稅科目余額全部為零,相關數據反映在總機構賬套的相應科目內,為了明確責任,維護各管理主體的稅收利益,需要將“應交稅費”和“內部往來”科目按管理主體進行明細或輔助核算,目前主流財務軟件均設有“輔助核算”功能,該功能足以滿足內部涉稅事項清算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

[3]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4]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5]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3

從根本上說,營改增的最終目的并非是為了減稅,其實是為了避免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盡管這樣,它仍然能有效的減輕企業稅負,可以給企業創建更加良好的生存環境,對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來說具有很深刻的意義,長遠來看,會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當然,與此同時,對我國建筑業的發展來說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建筑業是我國經濟的先導性和基礎性產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時,建筑業對GDP的貢獻率從3.8%用增加到了6.8%,成為保障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的支柱產業之一。因此,保障建筑業持續和健康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利潤卻較低,因此,分析“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能使企業安穩渡過過渡時期,促進建筑行業良性發展。

二、“營改增”初期對建筑業的影響

營改增的目的是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降低行業稅負。長遠看來,“營改增”可以降低建筑行業的稅收負擔,提高整個建筑行業的利潤率。同時,全面推行“營改增”后,轉讓無形資產也屬于增值稅的范疇,因此“營改增”可以促進建筑企業的技術創新,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建筑產業的升級。但是,短期來看,由于建筑行業的生產獨特性,并且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困難,在過渡時期“營改增”可能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1、“營改增”初期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根據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對66家建筑施工企業的測算,假如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暫定的建筑行業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建筑行業的稅負將會增加,具體增幅竟然可達90%以上。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具體操作時,主要還存在以下幾點困難:(1)建筑企業采購的各種原材料中存在有較多增值稅的免稅項目,這樣反而加重了企業的稅負;(2)在建筑企業的整個成本構成中,固定資產折舊在成本在所占比例較高。目前政策,以前年度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夠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這也將增大稅負;(3)建筑企業采購原材料的對象企業中個體以及私營企業較多,他們不能提供正規的發票,也會造成進項稅額的抵扣困難。(4)現在我國建筑行業拖欠施工款項現象十分普遍,不能及時取得增值稅發票,也會造成抵扣的困難。

2、“營改增”初期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1)對資產、負債的影響。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業稅是價內稅,營改增后企業購買原材料以及固定資產可按11%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從支付的價款中扣除。相應的,扣除后資產入賬的價值將比營改增之前時減少11%,使建筑企業的資產縮水。而在負債總額不變時,這可能造成資產負債率的上升。

(2)對收入、成本的影響。由于我國建筑市場目前的供求關系失衡,供給遠大于需求,買方在制定合同價格時買方占有絕對的優勢。買方又是如此大的情況下,在“營改增”后,同樣標準的建筑業合同價格應該也不會有太大的波動。在“營改增”前,合同的收入中還包含營業稅,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合同的收入中卻不包含增值稅。因此,同等條件下,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將會下降。同時,“營改增”對建筑業的成本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總成本中有關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等的進行稅額允許抵扣,不會再計入總成本中,因此在試行“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總成本也將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3)對利潤的影響。由于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會在會計核算時剔除了銷項稅額,確認的成本中只是剔除了原材料以及固定資產等的進項稅額,而當期發生的勞務支出等成本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當期確認的營業利潤相比于征收營改增前將會下降。

3、“營改增”初期對建筑業特殊業務的影響

(1)對建筑業在海外經營的影響。按現在的稅收征管規范要求,建筑企業在海外的業務收入在國內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只是對國內企業所得稅稅率比在境外所得稅稅率高的部分需要在國內補繳企業所得稅而已。“營改增”后,如果建筑業在海外的收入不繳納增值稅,那其在國內采購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如果對建筑企業的海外收入征收增值稅,允許抵扣,那么則會為建筑企業帶來避稅的空間。

(2)對建筑行業中集團企業的影響?,F在,在我國建筑業競標時,基本都是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統一對外投標,中標,簽訂合同后再在企業內部進行分解,由各成員企業負責施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進項稅額只能在集團公司繳納增值稅時進行抵扣,而不能按比例由成員企業抵扣。因此可能會造成集團公司的稅負下降、成員企業的稅負上升,加重成員企業的負收負擔。

三、相關建議

1、建筑企業要及時做好稅收籌劃

(1)增值稅銷項的稅收籌劃:對建筑行業征收增值稅后,建筑企業支付成本的進項稅額可充分抵扣。長遠的角度來看,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一般會高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因此,對于規模較小的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擴大經營規模以及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以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方式來降低稅負。

(2)增值稅進項的稅收籌劃:“營改增”的初期會造成建筑企業稅負增加,其最主要原因就是進項稅額的抵扣不完全。因此在營改增后,應盡可能的從會計核算較為完善并且經稅務機關認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處購買所需原材料,以保障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第二,“營改增”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可進行稅額進行抵扣。因此,建筑企業在稅收籌劃時,可以考慮推遲購買固定資產,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3)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可通過在購進原材料時選用再生資源等環保材料,在保護環境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2、政府部門應統籌兼顧,全方位推進稅改

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4

【摘要】近年來,建筑業稅收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呈穩步上升趨勢。然而,現行建筑業稅收征管中仍存在部分問題,文章從征管現狀出發,結合行業自身經營特點,思考如何進一步完善建筑業稅收征管。

【關鍵詞】建筑業;稅收征管;工程項目

一、建筑行業的經營特點

一是建筑業涉及面廣,生產周期長短不一。建筑業就是生產建筑產品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活動的集合。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45-2002),建筑業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及其他建筑業。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由此可見,建筑業涉及面較廣。由于各個分行業間經營內容區別較大,進而導致生產特點差異較大,生產周期長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業工期長,或跨年度,或時斷時續跨越數年;而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工期則較短,短則數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業數量龐大,從業人員多,以建筑業尤為突出。根據國家統計局投資司的相關統計報告:到2004年末,我國建筑行業擁有建筑業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建筑戶近70萬個,從業人員3,270萬人,營業收入32,426億元。建筑行業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業企業,全國近13萬家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達2,791萬人,擁有資產超過31,600億元,當年完成施工產值約31,000億元,實現利稅1,830億元。

三是建筑行業經營規模大小不一,經營地點流動性強。根據國家統計局投資司的相關統計報告:到2004年末,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占44%,就業人數占84%,完成建筑業產值占83.8%。從上述數據可見,房屋和土木工程業企業規模相對較大。相應地,從事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完成產值少。此外,建筑業的經營地點就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地點,其經營內容決定了建筑業經營地點的流動性較強,這些都給日常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挑戰。

四是建筑行業經營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業競爭激烈,納稅人為規避風險,紛紛采取分包、轉包、承包經營等方式。一些資質低的建筑企業或無資質的工程隊,甚至通過向有資質的大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管理費后掛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和簽訂合同以經營、獨立核算。經營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業的納稅主體,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困難。

二、現行建筑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建筑行業涉及的營業稅及其與增值稅征稅界限不清。建筑行業涉及面廣,較多經營業務與服務業及增值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給基層稅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難。如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建筑業——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可實際情況中,消防設施、電梯、管道設施、通風設施、空調及智能化系統的維修保養是鑒定為營業稅——建筑業、營業稅—服務業還是增值稅就很難把握。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筆者認為:凡屬于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資產的維修保養應該按照營業稅——建筑業——修繕進行納稅鑒定。

二是建筑業營業稅應稅收入確認難度大。出于建筑行業生產周期長短不一等原因,國稅發[1994]159號文件已就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四條規定,其結果就是無論采取何種結算辦法,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均為收到工程結算價款或與發包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人。但在具體實施中,工程款的結算有多種方式,以上四種規定不能全部涵蓋,而大部分都屬于規定之外的結算類型,即雖劃分形象進度,但采用其他結算方式——不定期結算。這就給營業稅應稅收入的確認、進而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的確認帶來困難。

三是經營方式異變強化企業所得稅征管難點。如掛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情況,稅務部門實行以票控稅只能監督其交納流轉稅,所得稅的上繳缺乏監督,不能保證及時入庫,年終匯算清繳時,大公司賬上不反映掛靠單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該項所得稅稅款的流失。

四是稅收政策制定層次低,擴大了稅負不公平。一般情況下,總局制定框架性稅收政策法規,省局進一步細化,各地再根據總局和省局的制定具體的執行辦法。由于建筑行業生產經營地點流動性強,這就給政策執行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如,根據國稅函[1997]524號文件規定:對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而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原則上在工程作業所在地辦理個人所得稅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紛紛出臺相應管理辦法,部分省市允許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納稅人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省市對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附征個人所得稅,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無法抵扣,重復征稅現象隨即產生??梢姡@種地方政策

本身的不統一直接造成納稅戶之間的稅負不公,影響了部分納稅戶的納稅積極性。

三、完善建筑業稅收征管的舉措

一是建議以工程項目為主線,實現營業稅信息征管。由于建筑業實行屬地管理和屬人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某個具體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本地企業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轉第43頁)(上接第30頁)工程項目、外地企業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以及本地企業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因此,完整的營業稅管轄范圍應包括上述三塊。對于本地項目,具體建筑項目又存在下述對應關系:

一個建筑項目一個建設單位

一個及以上總包工程一個及以上總包單位

零個以上分包工程零個以上分包單位

工程項目作為建筑行業的基本衡量單位,以其為主線,按照本地工程項目和外地工程項目,本地再按照一個建筑項目對應一個及以上總包工程對應零個以上分包工程的關系,實現建筑業營業稅信息征管,將大大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議以建設單位為源頭,優化代扣代繳制度。從上圖也可看出,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具有惟一對應性,其數量少于總包。同時,建設單位既是工程項目的起始源頭,也是工程資金的源頭。因此,若改為以建設單位為主體推行代扣代繳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稅務機關需要面對的納稅人數量,降低稅務征管難度,強化稅收監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極大地強化源頭管理力度,減少稅款流失。

三是建議以項目信息化管理為基礎,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通過項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業承接異地建筑工程項目的管理,稅務機關在實現對管戶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時,就順利實現了企業所得稅管理。

四是建議提高稅收政策制定層次。提升稅收政策制定層次,可以較好地解決建筑行業經營地點流動性強所帶來的稅收政策執行難度大、重復征稅等問題。由總局統一制定,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弱化該問題;由某一區域統一制定,可以在該區域弱化該問題;由省局統一制定,則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弱化該問題。

【參考文獻】

[1]陸偉,程瑞林.實行戶籍式管理對強化建筑業稅收管理有積極作用[j].經濟研究參考,2003.

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5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policy related to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al estate industry, financial industry, life service industry, focuses on understanding the policy of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points, real estate income tax instalment deduction Interim Measures and other tax policy enterprises concern, to help enterprises timely and accurately grasp the new tax policy, and actively guide enterprises to make good use of tax policy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關鍵詞: 營改增;四大行業;雙擴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four major industries;double expansion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35-0062-03

0 引言

2016年3月5日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并承諾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全面實施營改增,是我國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著力點。當前實體經濟較為困難,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在設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時,按照改革和穩增長兩兼顧、兩促進的原則,作出妥善安排,所以,全面推行營改增政策后,稅收中的流轉稅將由原來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四個種類改成三個,即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營業稅從此將推出歷史舞臺,這將進一步規范稅收體制,促進稅制改革,降低納稅人稅負,振興經濟建設,有著重要意義。營改增試點從制度上基本消除貨物和服務稅制不統一、重復征稅的問題,有效減輕企業稅負。從前期試點情況看,截至2015年底,營改增累計實現減稅6412億元,無論是試點納稅人還是原增值稅納稅人,都實現了較大規模的減稅,這充分證明營改增的制度框架體現了總體減稅的要求。

1 全面推開營改增,基本內容是“雙擴”

第一,擴大了行業范圍。營改增范圍新增加了生活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建筑業四個行業,從此以后,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其中,生活服務業和金融業適用6%稅率,房地產業和建筑業適用11%稅率。第二,擴大了抵扣范圍。本次改革把不動產納入到了抵扣范圍,如此一來不僅制造業、商業等原增值稅納稅人能夠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也可以。原則上延續新增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為了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達到所有行業全面減稅、絕大部分企業稅負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對老合同、老項目以及特定行業采取過渡性措施。

2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意義

通過試點營改增發現其對于促進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具有積極意義,在試點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效果顯著,若能夠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受益范圍和地區將更大,意義重大。第一,是實現了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幾乎杜絕了重復征稅,打通了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了社會分工協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第二,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完善了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比較完整地實現了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有利于擴大企業投資,增強企業經營活力。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后,各類企業購買或租入上述項目所支付的增值稅都可以抵扣。第三,進一步減輕了企業稅負。這是財稅領域打出“降成本”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財政收入的“減”換取持續發展勢能的“增”,為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堅實基礎。第四,創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稅收環境。有效釋放市場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動產業轉型、結構優化、消費升級、創新創業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將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

3 以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為例談談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

揚州市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8日,是揚州市政府出資設立并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資格的國有獨資企業集團,注冊資本金為 6.8億元。主要從事市政府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轉讓、投資,企業托管,資產重組等業務。截至2008年底,集團總資產達22億元,凈資產達12億元,現有員工1800余人,是個綜合性的大型企業,包括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這次營改增覆蓋的內容,該集團都有,下面就談談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下屬的四大行業的影響。

3.1 對企業會計處理的影響

3.1.1 房地產開發公司

①計稅依據:商品房的售價扣除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按無形資產類處理的)。

②稅率:11%。

③房地產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不含土地使用權的售價×11%-進項稅額。

其中進項稅額是指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即取得所有構成房地產建安成本增值稅專業發票上的增值稅額,須經稅務機關認證的,不包括取得的財務利息發票和業務招待費發票的金額。

這部分業務,營改增后對稅收的影響較大,主要是房地產建安成本中取得的增值稅專業發票上的增值稅額可以抵扣。

案例1:2016年5月,該集團下屬的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一批,價款20 0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2 200萬元。相關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22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 000 000

凡取得稅務機關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都可以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

3.1.2 建筑業

①計稅依據:建筑物的轉讓價扣除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屬于無形資產轉讓處理)。

②稅率:11%。

③建筑業應繳納的增值稅=建筑物的轉讓價×11%-進項稅額。

其中進項稅額是指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即取得所有構成建安成本增值稅專業發票上的增值稅額,須經稅務機關認證的,不包括取得的財務利息發票和業務招待費發票的金額。

這部分業務,營改增后對稅收的影響較大,關鍵是購進建筑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案例2:2016年5月10日,該集團下屬的建筑公司從南京建筑材料公司購進建筑材料,支付價款12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204萬元。相關會計處理為:

借:工程物資 1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

貸:銀行存款 1404

5月12日,開具發票收到首次工程款3000萬元(含稅),以存款支付邗江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款2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80.18萬元,增值稅額19.82萬元。相關會計處理為:

收到發包方工程款3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工程結算收入 2702.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297.30

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 180.1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19.82

貸:銀行存款 200

在項目地預交增值稅稅額為:(2702.70-180.18)×2%=50.45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 50.45

貸:銀行存款 50.45

同時應按預交的增值稅預交城市維護建設稅(該地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3.53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1.51

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1.01

貸:銀行存款 6.05

本月應納稅申報增值稅額為:297.30-204-19.82-50.45=23.03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 23.03

貸:銀行存款 23.03

同時應按企業應交增值稅計提和申報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297.30-204-19.82)×7%=5.14萬元

教育費附加=(297.30-204-19.82)×3%=2.20萬元

地方教育費附加=(297.30-204-19.82)×2%=1.47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81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5.14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2.20

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1.47

補交未交稅費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1.61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0.69

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 0.46

貸:銀行存款 2.76

其中,凡是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或不屬于抵扣范圍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1.3 金融集團,包括所屬的典當公司

①計稅依據:該金融機構取得的收入額/(1+6%)。

②稅率:6%。

③金融集團應繳納的增值稅=該金融機構取得的收入額/(1+6%)×6%。

這部分業務,營改增后對稅收的影響不大。

案例3:2016年5月,該集團下屬的匯寶典當公司取得收入18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10 800元。 相關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90 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800

3.1.4 生活服務業

①計稅依據:該生活服務業取得的收入額/(1+6%),其中生活服務業包括餐飲業、旅游業、酒店業等現代服務業。

②稅率:6%。

③生活服務業應繳納的增值稅=該生活服務業取得的收入額/(1+6%)×6%。

這部分業務,營改增后對稅收的影響不大。

案例4:2016年5月,該集團下屬的花園國際大酒店取得收入7 20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432 000元。 相關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7 632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32 000

3.1.5 因為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的各個下屬公司是首次交納增值稅,須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這對各個下屬公司的影響也較大。首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案例:2016年5月,房地產公司首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設備,支付價款1416元,同時支付當年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370元。當月兩項合計抵減當月增值稅應納稅額1786元。

①首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借:固定資產――稅控設備 1416

貸:銀行存款 1416

②發生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

借:管理費用 370

貸:銀行存款 370

③抵減當月增值稅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1786

貸:管理費用 370

遞延收益 1416

④以后各月計提折舊時(按3年,殘值10%舉例)

借:管理費用 35.40

貸:累計折舊 35.40

借:遞延收益 35.40

貸:管理費用 35.40

3.2 對會計人員的影響

由于原先會計人員從事的是營業稅的工作,屬于地稅局征收的稅,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所以會計人員的工作比較簡單,首先計算方法簡單,其次到地稅局交稅過程也簡單,只要把營業稅的稅票交納后取回回單就結束了。但營改增之后,會計人員的工作就復雜了,交稅要上國稅局網在網上交納,還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抵扣的進項稅額須由稅務機關認證后符合要求的稅票才能予以抵扣,所以增加了納稅的環節,計算方法也不一樣,難度增加了。

3.3 企業須添置硬件設備和軟件設施的要求

企業添置硬件設備和軟件設施,須增加企業負擔,還有由于營業稅的計算和交納比較簡單,所以一般會計人員在操作時不成問題,但現在就復雜多了,原來的老會計人員在操作時由于不熟悉操作環境,存在許多操作問題,增加了會計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量,而且在操作時速度慢,占有了稅務局網絡空間,造成稅務網上網十分緩慢。

4 針對以上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4.1 規范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過程中票據的管理,以便進項稅額的抵扣

由于企業以前繳納的營業稅,是以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不存在稅款抵扣事項,所以平時收集的發票比較隨意,但營改增后,實行的稅款抵扣制度,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而稅款抵扣必須是稅務部門認證的發票才可以抵扣,不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的發票是不允許抵扣的,這就要求我們會計人員要對經辦經營業務的辦事人員提出要求,購進貨物時,必須從規范的企業購進貨物并取得規范的稅務發票,這樣才能使得具有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享有稅款抵扣的好處,但由于很多企業之前的工作很多的都已形成習慣,特別是房地產和建筑行業,取得的發票不規范,所以作為財務人員要通過多種方式改變經辦人員的習慣,以規范經辦人員在工作中所取得的票證。

4.2 添置稅務設備,提高會計人員網上納稅的操作技能

由于營改增前交納增值稅單位的納稅工作比較規范,各單位會計人員通過稅控系統在網上購票和網上納稅比較熟練,所以在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比較順利,但原先實行營業稅的單位,在營改增后,由于繳納增值稅的單位增加了幾倍,出現了辦稅場所擁堵、等候時間較長、網上納稅遇高峰期都上不了網等情況,即使上了網,由于有些會計人員操作不熟練,會占用很多時間而影響其他人報稅,所以,納稅人應主動聯系稅務部門,比如提前預約,合理安排時間,盡量避開高峰期,同時提高會計人員納稅的操作技能,熟練掌握納稅申報客戶端的操作流程,提高網上辦稅效率。

參考文獻: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6

關鍵詞:營改增;房地產業;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5.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5-67 -02

作為我國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措,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助力我國供給側改革,在“營改增”試點過渡期內,房地產企業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把握“營改增”改革的契機,在進行管理變革、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同時,通過合理的稅收安排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如此,才能順應政策變革,在國家結構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產業營改增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我國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一是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升級。二是在之前已將企業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的基礎上,允許將新增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增加進項抵扣,加大企業減負力度,促進擴大有效投資。同時,新增試點行業的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原則上延續,對特定行業采取過渡性措施,對服務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在該政策背景下,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關于房地產業“營改增”適用的增值稅稅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產企業銷售自建不動產新老項目的計稅方法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的計稅方法

此外:1.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2.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以上規定給房地產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由于房地產企業規模一般較大,故暫不考慮房地產企業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繳納增值稅情形?!盃I改增”中房地產企業可以按照一般納稅人納稅,抵扣進項,可以選擇銷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動產,也可根據過渡期稅收政策適用差異選擇新老項目進行籌劃。以下將從這兩種籌劃方向比較分析:

二、“營改增”下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一)房地產企業新老項目的稅負比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專門從事普通商品房的開發,2016年3月擬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根據近期銷售的同類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價款,成本狀況及房地產市場發展趨勢,擬建造該普通商品住宅預計收入總額為A萬元,土地價款為B萬,進項稅額為C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假設該企業資金充足,該企業怎樣做可減低稅負?

1.若該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適用房地產新項目的稅收政策,適用一般計稅法。

該房地產企業銷售該普通住宅應交增值稅=(A-B)*11% - C(萬元)

2.若該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適用房地產老項目的稅收政策,可選用簡易計稅法或一般計稅法。

(1)簡易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5%(萬元)

(2)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B)*11% - C(萬元)

當(A-B)*11% - C > A*5%,即當A>(11B+100C)/6時,若該企業現金流充足,不考慮預繳稅款的資金壓力,則選用老項目下的簡易計稅法,企業增值稅稅負較輕,選用一般計稅法稅負較重。故在企業現金流充足情況下,企業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房地產項目合同開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當A

企業應綜合考慮現金流及抵扣額,稅負效應做出合理決策。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動產的稅負比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專門從事普通商品房的開發,預計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預計收入總額均為A萬元,自行建造房產的土地價款為B萬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產購買價款為C萬元,假設兩種方式取得的房產進項均為D,若該企業資金充足,不考慮其他稅費,兩幢樓盤的應交增值稅額為:

1.自建

(1)簡易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5%(萬元)

(2)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11%-D(萬元)

2.非自建

(1)簡易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C)*5%(萬元)

(2)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11%-D(萬元)

所以,一般計稅法下,該房地產企業銷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動產的增值稅稅負相同。而簡易計稅法下,銷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動產的增值稅稅負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產企業預計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條件同上。則無論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動產,都適用一般計稅法。

應交增值稅=A*11%-D(萬元)

當A*11%-D>(A-C)*5%即A>(100D-5C)/6時,選用簡易計稅法銷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動產比銷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的增值稅稅負后小。

綜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產進項稅額相同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法計算銷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動產相對較優。

從以上分析比較中可看出,房地產企業利用新老項目的不同計稅方法及不同銷售方式取得的不動產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方案的選擇,與抵扣額有密切關系。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規定“允許將新增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增加進項抵扣”,房地產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政策,結合“營改增”試點政策實施前后的業務特點及適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購業務,減少“營改增”前的不動產采購業務,采用“先租后買”的方式,將采購業務推至“營改增”后,利用融資租賃實現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通過適當提高開發產品配套設施標準、擴大園林綠化范圍等方式擴大扣除項目基數,從而減低企業稅負。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當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背景下運用稅制改革過渡期的稅收政策對房地產企業所做的簡單稅收籌劃。如果考慮企業的現金流與財務狀況,應充分運用“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等稅收政策。此時,房地產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法銷售自建房產的預繳稅款壓力相對較小,特別是采取預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繳稅款,發揮資金的時間價值。

總之,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合理合法增加進項稅額抵扣,綜合考慮各稅種間的稅負平衡,利用“營改增”過渡期稅收政策的籌劃點進行有效籌劃,促進企業整體稅負最小化。

三、結論與建議

綜上,房地產企業應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充分利用稅制改革帶來的機遇,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稅收籌劃,把握不同時期的稅收籌劃要點,提前做好稅收安排和業務規劃,減低企業稅收負擔,為企業創造價值。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Z].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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