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納稅籌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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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納稅籌劃范文1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 稅收籌劃 案例分析

本案例房地產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28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不含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41400萬元,籌資利息支出3470萬元,銷售收入124200萬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稅收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得增值率28.76%,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8321.685萬元(具體計算見附表第一列)。根據土地增值稅計稅基數的組成,擬從轉讓房地產收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和利息支出三方面進行納稅籌劃。

一、通過確定適當的轉讓房地產收入進行納稅籌劃

如果該房地產項目是普通住宅,只是增值率略高于20%的臨界點,則可以通過適當降低售價使增值率低于20%。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進行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這樣不但能加快銷售速度,節約貸款利息,而且能夠獲得更高的實際稅后利潤。

舉例來說,如果該項目正常定價銷售收入是116000萬元,則增值額19951萬元,增值率20.77%,需繳納增值稅(30%),稅后利潤(指增值稅后,下同)為:19951×(1-30%)=13965.7萬元。如果降低售價,比如銷售收入降到115000萬元,增值率19.79%,可免征增值稅,增值額19001.25萬元就是凈利,高于前一種情況的13965.7萬元(具體計算見附表第二、三列)。

當然,如果實際價格可以賣的較高,則一味降低價格的稅后利潤不一定高。比如本案實際增值率28.76%,稅后凈利19417.27萬元就高于免征的19001.25萬元。另外,不是所有項目都符合普通住宅標準。

二、通過適當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進行納稅籌劃

近幾年裝修商品房的銷售日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歡迎,同時根據2006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點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規定,可以將原來毛坯房裝修后銷售,從而進行納稅籌劃。

假設該企業發生裝修成本共計為13800萬元,因銷售裝修過的房產,銷售收入增加13800/(1-5.025%)=14530.14萬元(假設該企業在裝修項目上不再賺取利潤,銷售收入增加部分的營業稅和河道管理費由購房者承擔),則按有關稅收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得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7286.685萬元,從而少繳土地增值稅8321.685-7286.685=1035萬元。原因在于房屋裝修費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在計算“財政部規定的扣除項目”時可以加計20%,使得扣除項目金額增加(具體計算見附表第四列)。

三、通過選用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三)中關于利息支出扣除項目之規定:“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即當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該企業為房地產項目公司,其業務就是開發這個地塊,所以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歸集在這個項目上。房地產開發是資本密集型產業,所需資金量極大,僅靠股東投入的權益資本是遠遠不夠的,所以該企業的外方股東會籌措其投資的中國境內其他全資子公司的富余資金暫借給該企業周轉,此時關聯方之間的借款如何操作對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就顯得尤為重要。

企業是否要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關鍵在于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占稅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比例。如果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比例超過5%,則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是較為有利;如果沒有超過5%,則不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較為有利。

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28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41400萬元,則利息支出的臨界點為(28000+41400)×5%=3470萬元。

假設該企業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3470萬元,達到3700萬元(該利息支出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關聯方之間借款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委托貸款),則按有關稅收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得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8252.685萬元。因為利息支出能夠全額計入扣除項目金額中,且金額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使得扣除項目金額增加(具體計算見附表第五列)。

假設該企業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小于3470萬元,只有3000萬元(該利息支出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關聯方之間借款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委托貸款),則按有關稅收法規、規章的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95991.05萬元,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124200-95991.05)×30%=8462.685萬元。

因為利息支出金額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使得扣除項目金額減少,增值額增大,反而會多繳土地增值稅8462.685-8321.685=141萬元[(3470萬元-3000萬元)×30%]。

這種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借款就不能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委托貸款,從而滿足“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要求,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計算,可以少繳土地增值稅141萬元。

四、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空間還是比較大的,但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納稅籌劃應該具備超前意識。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應該從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設計、規劃到項目的施工、決算貫穿始終。例如在本案例中,由于設計方案中已確定部分房產的單套建筑面積超過了14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標準,所以就無法享受“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稅結果已經產生,企業如果因為承擔的稅負較重,就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妄圖改變納稅結果,就會演變為偷逃國家稅款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納稅籌劃不能與稅法相抵觸。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能盲目操作,不能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是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這個目標的實現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而且要被征稅機關所認可。這也就是說,納稅籌劃要具備自我保護意識,要增強法制觀念,熟練掌握稅收法律和法規,熟練掌握有關的會計處理技巧和納稅籌劃技巧。

3、其他應注意的問題。納稅籌劃必須做到業務流程與稅收政策結合,稅收政策與籌劃方法結合,籌劃方法與會計處理結合。同時,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項目金額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利息支出、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等,都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不予扣除。

【參考文獻】

[1] 翟繼光:房地產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6(4).

房地產項目納稅籌劃范文2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策略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建設、銷售房地產為主營業務,土地增值稅是其主要稅負之一。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增值額小,計稅額就小,適用的稅率也低,土地增值稅稅負就輕。因此,土地增值稅籌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優惠政策,控制增值額,從而適用低稅率或享受免稅待遇。

一、開發方式的納稅籌劃

(一)合作建房

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可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實現雙贏。假如A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B實業公司合作建造辦公大樓,資金由B實業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B實業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對A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作為辦公用房,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強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出資方和房地產企業的雙贏。

(二)代建房

稅法規定:代建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稅法規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開發,則房地產屬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時既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要繳納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利用代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一)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規定

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的利息支出,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根據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預計利息費用較高,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應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假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一個房地產項目開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金額3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萬元。

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扣除項目=利息費用+(300+500)×5%=利息費用+40(萬元);

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無法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或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扣除項目=(300+500)

×10%=80(萬元)。

對于該企業來說,如果預計利息費用高于40萬元,企業應力爭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取得有關金融機構證明,以便據實扣除有關利息費用,從而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反之同理。

(二)利用代收費用并入房價減少稅基

稅法規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相應地,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代收費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不動產時,經常要代其他部門收取一些諸如城建配套費、維修基金等費用。目前,納稅人有兩種收取方式:一是將代收費用視為房產銷售收入,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二是在房價之外向購買方單獨收取。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樓房,售價5 000萬元,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為3 000萬元,代收費用500萬元。

兩種方案的具體納稅情況見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對房地產的增值額是沒有影響的,但會增加其扣除項目金額,從而對房地產企業較為有利。

三、銷售的納稅籌劃

(一)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通過控制和降低房地產的增值率來減輕稅負的方法,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求企業制定稍低的價格,而扣除項目的提高也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和制約。若企業將自身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銷售子公司,先將房地產銷售給子公司,子公司再將其對外銷售,在向子公司銷售房地產的時候可以將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這個環節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而只就對外銷售征收土地增值稅。

假設某房地產的成本是100萬元,方案一:直接以200萬元對外銷售;方案二:先以12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子公司,子公司再以2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

兩種方案的具體納稅情況見表2。

從表2中可以看出,方案二可以分解降低增值率,合理減輕企業土地增值稅負擔。

(二)將銷售與裝修分開核算

在現實中,很多房地產在出售之前已經進行了簡單的裝修和維護,并安裝了一些必備的設施。如果將房地產的裝修、維護以及設備的安裝作為企業單獨的業務獨立核算,則可以一舉兩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產的銷售價格,控制房地產的增值率,從而減輕企業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二是原本計入房地產價格的裝修、安裝等業務收入需要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分開核算后適用3%的稅率。

如某套精裝修的房產總售價為100萬元,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分別簽訂房屋出售合同80萬元及裝修合同20萬元,假設準予扣除項目總額為60萬元。

兩種方案的具體納稅情況見表3。

從表3中可以看出,方案二能形成納稅的最大化節約。

(三)確定適當的房地產銷售價格

房地產銷售價格的變化,直接影響房地產收入的增減,在確定房地產銷售價格時,要考慮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而增加稅負兩者間的關系。目前房價飛漲,公司是否應該跟著提高住宅的售價呢,是不是房價越高企業的利潤越大呢?

對于普通住宅的房價,因為當增值率不超過20%時,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提高房價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收益,但必須保證增值率不超過20%;對于豪華住宅,雖然沒有免稅政策,但還是有漲價的空間。當然,應該仔細地測量這個空間,如果房價漲過了購買力,就會造成房產空置。

企業在確定房價時應該仔細測算利潤率,結合市場的承受能力,再決定升價與否,升多少或降多少才能使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進行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享受免稅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這方面納稅籌劃的關鍵就是通過適當減少銷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做的好處有兩個:一是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二是降低了房價或提高了房屋質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設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銷售戰中取得優勢。但是如果沒有控制好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就會出現多繳稅的情況。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億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 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 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 000萬元。根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不分開核算。

增值率=(15 000-11 000)÷11 000×100%=36%

應納稅額=(15 000-11 000)×30%=1 200萬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分開核算,但沒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過了20%,則:

普通住宅:增值率=(10 000-8 000)÷8 000×100%

=25%;

應納稅額=(10 000-8 000)×30%=600萬元;

豪華住宅:增值率=(5 000-3 000)÷3 000×100%

=67%;

應納稅額=(5 000-3 000)×40%-3 000×5%=650萬元。

兩者合計為1 250萬元,此時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這是因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為25%,超過了20%,還得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則可大大減輕稅負。控制普通住宅增值率的方法是降低房屋銷售價格,銷售收入減少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一種后果,即導致銷售收入減少,此時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銷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從而作出選擇。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仍為8 000萬元,要使增值率為20%,則銷售收入從(a-8 000)÷8 000

×100%=20%中可求出,a=9 600萬元。此時該企業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650萬元,節省稅金600萬元,考慮減少的400萬元收入后仍可節省200萬元稅金。

假定上例中其他條件不變,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發生變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項目金額從(10 000-b)÷b×100%=20%,等式中可計算出,b=8 333萬元。此時,該企業僅豪華住宅繳納65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原可扣除項目金額多支出333萬元,稅額卻比不分開核算少繳納550萬元,比分開核算少繳納600萬元。凈收益分別增加217萬元(550萬元-333萬元)和267萬元(600萬元-333萬元)。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的途徑很多,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需注意。

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市場空間很大,理論空間更大。每個納稅人都應該加強對納稅籌劃的關注,以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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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納稅籌劃范文3

土地增值稅是由國家有關部門征收的基本稅務之一。其清算流程大體上包括申請、提供證明或發票、審核等三個方面。這些工作看似簡易,卻往往需要企業多個部門配合共同完成。以下是房地產企?I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房地產開發商應充分收集需要征收稅務的土地面積、地段、價格等信息,妥善保管相關發票或憑證。準備多份與合作公司企業的合同,避免由于證明材料不足帶來的稅務風險。

第二,房地產企業在開展一個項目時要在多個方面進行規劃,注意及時向上級報備房源信息。若一個房地產項目是一次性項目,其所有稅務將在一個時間內全部繳清;若其是分期項目,那么稅務就以房地產開發的期限為單位分期繳清。

第三,在進行稅務核算時,房地產企業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里面總結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對符合項目扣除土地增值稅。這些項目可極大程度上減輕企業稅務負擔,所以企業內部人員需對這些知識多做了解。

第四,不同的項目具有不同的特點,那么其進行的稅務清算方法也不盡相同。一些項目是根據企業規劃將土地整體計算增值稅,在確定相關稅率后,按不同的面積計算增值額度;一些項目是先按照面積計算增值稅和增值率,選擇好稅率之后再計算整體的增值額度。這兩種方法各有優劣,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法也是至關重要的。

第五,在企業內部已經做好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后可將相關材料呈遞給稅務機構,由這些稅務機構進行增值稅的認證,在政府有關部門下發材料后便可進行清算工作了。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過程中面臨的困難

(一)對納稅籌劃意識不足

納稅籌劃,顧名思義,就是在企業進行稅務核算進行相關策劃,以盡可能的在合法范圍內減少稅務負擔,增加企業收益。在經濟進入增速換擋期的新環境下,我國的稅務制度逐漸完善并積極推進企業結構性減稅。這些環境的改變雖然都對企業有一定的益處,但若企業沒有積極去適應這些政策,很容易導致企業賦稅只增不減。納稅籌劃并不是一個新名詞,早在20世紀30年代它就被英國法律所認可,而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也有了納稅籌劃概念的雛形。但是時至今天,我國仍有許多企業納稅籌劃意識薄弱或者不重視納稅籌劃,他們一般錯誤的將納稅籌劃歸為企業財務人員的職責,認為納稅籌劃無非是一種財務規劃策略,并不能給企業帶來直接利益。同時,有的企業人員將節稅規劃與偷稅漏稅概念混淆,他們認為用納稅籌劃的方式減少稅負是在損害國家集體利益。這些錯誤的觀念使得許多企業不愿意做納稅規劃,甚至以納稅籌劃為恥。這些企業在主觀上納稅籌劃意識不夠,即使在進行納稅籌劃也只是做表面任務,沒有發自內心的積極參與納稅籌劃任務,所以導致許多節稅策略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土地增值稅核算工作要求更高

眾所周知,由于房地產企業本身就具有稅務繁多且復雜的特點,本來在計算稅務就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務工作不僅是核算應繳納稅務額度,而且包括層層遞交的繳納申請、計算收入額度等。對于一般的房地產企業計算能力要求更加嚴苛。而且一般來說,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僅是稅務管理人員,他們常常被賦予企業預算、財務入賬、財務支出確認等多項工作。另外,近年來不同的國家政策又使得清算條件頻頻變更,給本就復雜的會計工作又帶來了更大的壓力。拿稅務改革做個例子,許多企業在新型稅制下仍沿用舊體制下的稅務管理方法,這自然是行不通的。為使房地產企業跟上時代的腳步,企業財務必須進行大幅度調整,結合外部環境特點重塑財務體系,這種變化也會使得財務預算與管理復雜化,需要更高的技術和能力。

(三)稅務繳納風險加大

一方面,為適應不同的市場條件,增加企業效益,房地產企業也在不斷的完善自己內部的經營管理,在調整過程中企業內部管理可能會出現一些紕漏,對一些人員的管理也會較為松散,若土地增值稅的相關人員核算監督沒有到位,其帶來的稅務風險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在房地產交易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房地產轉讓的價格必須低于其預期評估價格,而且若在轉讓時房地產已經進行銷售且超過15%的,原先的房地產企業是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也就是說,房地產企業不僅在交易時收入減少,還要承擔這個項目的土地增值稅,增加了企業承擔稅負的風險,同時也給房地產企業稅務核算任務帶來了極大的考驗。

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相關策略

(一)增強企業納稅籌劃意識

增強納稅籌劃意識首先要理清納稅籌劃的概念。納稅籌劃是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產企業選取適當的清算方法、利用國家優惠政策的等方法減少稅負的內部管理方式。國家為促進中小型企業發展,是鼓勵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所以企業不必以此為恥。另外,為提高各員工對納稅籌劃的重視程度,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要起到表率作用,從長遠利益出發,加大對納稅籌劃的投入和宣傳力度,明確納稅籌劃并非幾個人的義務,鼓勵全員參與執行。除思想上要多強調納稅籌劃意識,在行動上可將納稅籌劃等易忽視卻必不可少的專業名詞打印成冊,這也不失為一種好的宣傳辦法。

(二)優化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

現行土地增值稅的核算工作主要由財務人員負責,那么人才的篩選與培養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企業管理者應在人員招收與考核上下足功夫,完善內部考核評價體系。同時可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培訓,以挑選核算會計人才,為后面繁瑣復雜的會計工作提供保障。其次,為保證稅務工作的有序進行,企業部門可分別細化財務人員的工作,將工作分為稅務核算、清算申請等多個工作重心,增大工作覆蓋面,平攤人員工作以減輕人員工作負擔。最后,企業也應協調好與合作方的稅務分攤工作,這項內容應在與合作者的合同書上體現,從而避免重復繳稅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漏稅的情況產生。當然,新時代新的會計體系的構建并非個別人或個別單位就能完成的,企業應在現有的會計核算工作上尋找切實可行的新方案,以便提高納稅籌劃效率。

(三)做必要風險防控工作

在稅務繳交過程中,總會有不可避免的與籌劃內容相背的風險,這時候風險預警和防控就十分重要了。首先,在內部管理出現調整期間,企業管理員仍應堅守監督稅務籌劃的崗位,嚴格杜絕有人私自更改房價降低稅基的情況。其次,若房地產項目確實需要轉讓,那么企業自身要保存好交接時的證明材料,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這些是從風險產生的根源減少風險,若風險已經存在且產生威脅,那么企業人員可成立相關稅務分析小組,對財務進行?A估,對項目進行對標分析測算,舍棄掉一些收益小沒有發展能力的土地,控制風險蔓延趨勢。另外,及時清算已經審核通過的稅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避免因時間太久證據不明帶來的麻煩。

房地產項目納稅籌劃范文4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籌劃;方法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1)06-0039-03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建設、銷售房地產為主營業務,土地增值稅是其主要稅負之一。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增值額小,計稅額就小,適用的稅率也低,土地增值稅稅負就輕。因此,土地增值稅籌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規定和優惠政策,控制增值額,從而適用低稅率或享受免稅待遇,當增值率低于20%的國家優惠免征,那么,土地增值稅有哪些可以減少的方法呢?我們根據國家稅法、相關規定和稅收政策總結有以下幾個方法。

一、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根據國家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成本可加計扣除20%、利息費用可加計扣除5%、其他期間費用可加計扣除5%,三項共可加計扣除30%。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0%-扣除項目金額%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0%-扣除項目金額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0%-扣除項目金額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二、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減少土地增值稅

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的利息支出,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以內。

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0%以內。

根據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預計利息費用較高,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應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假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一個房地產項目開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金額3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萬元。

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加計扣除項目=利息費用(300+ 500)%=利息費用40(萬元);

如果該企業利息費用無法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或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其他可加計扣除項目=(300+ 500)0%=80(萬元)。

對于該企業來說,如果預計利息費用高于40萬元,企業應力爭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取得有關金融機構證明,以便據實扣除有關利息費用,從而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反之同理。

三、利用代收費用并入房價減少土地增值稅

稅法規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相應地,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代收費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不動產時,經常要代其他部門收取一些諸如城建配套費、維修基金等費用。目前,納稅人有兩種收取方式:一是將代收費用視為房產銷售收入,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二是在房價之外向購買方單獨收取。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樓房,售價5000萬元,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代收費用500萬元。

第一種方式:房產銷售收入為55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為3500萬元;

第二種方式:房產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

從中可以看出,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對房地產的增值額是沒有影響的,但會增加其扣除項目金額,從而對房地產企業較為有利。

四、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減少土地增值稅

通過控制和降低房地產的增值率來減輕稅負的方法,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求企業制定稍低的價格,而扣除項目的提高也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和制約。若企業將自身的銷售部門分離出來,設立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銷售子公司,先將房地產銷售給子公司,子公司再將其對外銷售,在向子公司銷售房地產的時候可以將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這個環節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而只就對外銷售征收土地增值

假設某房地產的成本是100萬元,方案一:直接以200萬元對外銷售;方案二:先以12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子公司,子公司再以2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

方案一:增值率=(200萬100萬)/ 100萬=100%;

方案二:增值率=200萬(120萬* 130%)/120萬=36%;

從中可以看出,方案二可以分解降低增值率,合理減輕企業土地增值稅負擔。

五、將銷售與裝修分開核算減少土地增值稅

在現實中,很多房地產在出售之前已經進行了簡單的裝修和維護,并安裝了一些必備的設施。如果將房地產的裝修、維護以及設備的安裝作為企業單獨的業務獨立核算,則可以一舉兩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產的銷售價格,控制房地產的增值率,從而減輕企業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二是原本計入房地產價格的裝修、安裝等業務收入需要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分開核算后適用3%的稅率。

如某套精裝修的房產總售價為100萬元,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分別簽訂房屋出售合同80萬元及裝修合同20萬元,假設準予扣除項目總額為60萬元。

方案一:增值率=(100萬60萬)/60萬=67%;

方案二:增值率=(80萬60萬)/60萬=30%;

從中可以看出,方案二的增值率小于方案一,能形成納稅的最大化節約。

六、確定適當的房地產銷售價格減少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銷售價格的變化,直接影響房地產收入的增減,在確定房地產銷售價格時,要考慮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而增加稅負兩者間的關系。目前房價飛漲,公司是否應該跟著提高住宅的售價呢,是不是房價越高企業的利潤越大呢?

對于普通住宅的房價,因為當增值率不超過20%時,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提高房價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收益,但必須保證增值率不超過20%;對于豪華住宅,雖然沒有免稅政策,但還是有漲價的空間。當然,應該仔細地測量這個空間,如果房價漲過了購買力,就會造成房產空置。

企業在確定房價時應該仔細測算利潤率,結合市場的承受能力,再決定升價與否,升多少或降多少才能使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七、利用合理控制土地增值率減少土地增值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進行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享受免稅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這方面納稅籌劃的關鍵就是通過適當減少銷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做的好處有兩個:

一是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二是降低了房價或提高了房屋質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設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銷售戰中取得優勢。但是如果沒有控制好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就會出現多繳稅的情況。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億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億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根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00% =(收入額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00%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不分開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000100% =36%

應納稅額=(1500011000)0%= 1200萬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分開核算,但沒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過了20%,則: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 00%=25%;

應納稅額=(100008000)0%=600萬元;

豪華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 00%=67%;

應納稅額=(50003000)0% 3000 5%=650萬元。

兩者合計為1250萬元,此時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這是因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為25%,超過了20%,還得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則可大大減輕稅負。控制普通住宅增值率的方法是降低房屋銷售價格,銷售收入減少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一種后果,即導致銷售收入減少,此時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銷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從而作出選擇。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仍為8000萬元,要使增值率為20%,則銷售收入從(a8000)8000 00%=20%中可求出,a=9600萬元。此時該企業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650萬元,節省稅金600萬元,考慮減少的400萬元收入后仍可節省200萬元稅金。

假定上例中其他條件不變,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發生變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項目金額從(10000b)b100% =20%,等式中可計算出,b=8333萬元。此時,該企業僅豪華住宅繳納65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原可扣除項目金額多支出333萬元,稅額卻比不分開核算少繳納550萬元,比分開核算少繳納600萬元。凈收益分別增加217萬元(550萬元333萬元)和267萬元(600萬元333萬元)。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的途徑很多,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需注意

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市場空間和理論空間都更大。每個納稅人都應該加強對納稅籌劃的關注,以實現企業的利用最大化。

八、利用合作建房減少土地增值稅

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可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實現雙贏。假如A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B實業公司合作建造辦公大樓,資金由B實業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B實業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對A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作為辦公用房,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強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出資方和房地產企業的雙贏。

九、利用代建房減少土地增值稅

稅法規定:代建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稅法規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開發,則房地產屬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時既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要繳納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利用代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1]楊娟.房企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稅收籌劃[J].上海房地,2009(03).

[2]孫進鵬.芻議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計,2008(09).

[3]劉巧梅.淺析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J].時代經貿(下旬刊),2008(03).

房地產項目納稅籌劃范文5

關鍵詞: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2-0039-02

1 引言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稅種比較多,包括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等。其中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是按照30%、40%、50%、60%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征的,稅負比較重,而且,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同時企業還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印花稅等。因此,如果能夠通過有效的納稅籌劃減少土地增值稅支出,對于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企業收益有著積極的影響。

2 納稅籌劃的概念及原則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涉稅行為進行合理籌劃,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在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時,必須具備以下原則:

(1)合法性。納稅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企業通過違法行為來逃避繳納稅款,損害國家利益,不是納稅籌劃,被發現后不僅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罰款,還會對企業和個人聲譽造成重大影響,得不償失。要滿足合法前提,籌劃主體應當認真了解稅法的相關規定,不僅要有合法籌劃的意圖,還要從程序規范上保持合法原則。

(2)成本效益原則。有效的納稅籌劃必須使企業的整體負擔減輕,即籌劃之后增加的成本必須小于籌劃帶來的效益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涉稅廣泛,項目開發周期較長,經營管理較為復雜,如果只考慮降低土地增值稅,有可能造成其他稅種的負擔增加了,或者當前的稅負減輕了,卻使以后的稅負加重了,亦或者改變經營管理模式增加的成本反而高于節稅的效應,這些都不是有效的納稅籌劃。因此,籌劃主體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的成本效益,才能提出成功有效的方案。

3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具體方法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 × 使用稅率)

= 增值額 × 適用稅率 — 扣除項目金額 × 速算扣除數

在以上公式中,增值額是應稅收入減去扣除項目金額的差額,增值率即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應稅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取得的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對于不同主體的不同的轉讓行為,可扣除項目不盡相同。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房的行為,可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加計扣除。對于房地產企業轉讓存量房的行為,可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和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1)收入形式轉化。

當可扣除項目金額一定時,應稅收入的增加會造成增值額和增值率的增加,在超率累進稅率的計稅方法下,增值率增加可能導致稅率的提高,從而使納稅人的稅負大幅度上升。因此,合理地減少應稅收入,能夠有效地降低稅負。

收入的形式轉化,就是將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可以單獨進行處理的部分分離出來,轉化成非土地增值稅的應稅范圍,從而達到減少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降低稅負的目的。

在轉讓新建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可能不是毛坯房,而是經過了一定程度的精裝,這一方面反映了購房者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企業的營銷策略,如果企業在購房合同上只有總體轉讓價格,那么所有價款都應當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可以將房屋裝修增值分割出來。具體操作是企業再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專門為其開發的房屋進行裝修,在售房的時候需與購買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與房地產企業簽訂購買毛坯房的合同,一份為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記載的收入金額按建筑業繳營業稅,這樣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

房地產企業在轉讓原自用自營的房地產時,如果打算將其中的設施一并轉讓,也應當考慮將其中可以單獨處理的部分分割出來,分別出售。具體操作是與購買者簽訂的合同中分別注明房地產轉讓價格和其它設施的轉讓價格,或者分別簽訂兩份合同,這樣其它設施的轉讓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而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如果納稅人不將價款區分開來,整體出售,可能導致多繳稅款。

(2)開發費用扣除方法的選擇。

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但是由于這三項費用是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分攤,因此它們不是按其實際發生費用進行扣除,而是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標準進行扣除。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具體有下面兩種方法:

①如果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與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那么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 開發成本)× 5% 以內。

②如果納稅人不能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 + 開發成本)× 10% 以內。

第一種方法中據實扣除的利息不能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兩種方法中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如果企業能計算分攤利息和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就可以從這兩種方法里任選其一。在此前提下,如果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比較高,企業可以考慮按第一種方法計算扣除;如果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比較少,可以考慮不提供貸款證明,按第二種方法計算扣除。因此,企業應當分別計算兩種方法下可扣除的金額,選擇較高者計入開發費用,開發費用越高,增值額和增值率越低,稅負也就越輕。

(3)建房方式的選擇。

根據稅法的規定,對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子用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進行納稅籌劃。比如,房地產企業先取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再確定出資方,協商出資總額和建成后分配的比例,然后由房地產企業負責開發。由于雙方獲得房產后都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雙方可以協商以低于房地產企業自行開發銷售的售價的合理價格作為出資額,確定合適的分房比例,使各自分得的房產所付出的成本低于自行購置房地產的成本,實現互利共贏。

另外,如果房地產企業能瞄準最終客戶,也可以選擇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在此代建行為中,房地產權屬沒有發生轉移,因此不是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房地產企業以收取的代建費和價外費用按服務業計征營業稅。在具體操作中,房地產企業應當事先與客戶簽訂委托代建合同,以客戶的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辦理房屋立項和相關手續,否則,就屬于房屋銷售行為,不僅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還要繳土地增值稅。為了獲得客戶的積極配合,房地產企業還可以適當降低代建收入。

(4)其它稅收優惠的把握。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另外,對于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使用這一免稅規定。

因此,如果房地產企業既有普通標準住宅的開發項目又有其他開發項目,應當考慮分別核算是否能利用這條稅收優惠帶來減稅效應;如果企業只有普通標準住宅,也應當預測能否通過合理定價,適當地調整成本,以達到免繳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4 總結與思考

(1)經常關注國家政策方向和稅收規定的變動。我國當前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迅速發展的時期,政策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動對納稅籌劃有很大影響,作為籌劃主體,應當保持高度關注。比如,國家出臺了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不關注或不了解如何操作而沒有享受到優惠政策,就是錯失良機,導致多繳稅款。

(2)加強企業內部的配合。納稅籌劃不是完全由財務部完成的,它可以通過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來完成,需要企業各部門的緊密配合。

(3)加強與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溝通,特別是與客戶的溝通。在以上的方法中略有提及,為了促使客戶幫助企業一起完成納稅籌劃,可以向客戶給予一定的優惠,如果企業只關注減輕自身負擔而增加了客戶的負擔,這樣客戶不接受,納稅籌劃就無法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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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蓋地. 稅務籌劃學[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3] 翟繼光. 企業納稅籌劃優化設計方案[M].北京: 電子工業出版社,2009.

房地產項目納稅籌劃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一、背景情況

房地產企業和其他的行業相比,具有投資金額大、過程復雜、稅種多、負擔重的特點。而通常企業利潤增長的方式有兩種,即提高收入和降低成本。然而,近年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限制房價過快增長的宏觀調控政策,通過高房價來提高房地產企業的利潤,正在變得越來越不現實。采取合理的土地增值稅收籌劃方法,合法的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成為企業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就當前現狀看,房地產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從房地產企業角度來看,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可以提高自身納稅意識和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有助于實現房地產企業稅后利益最大化。再次,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來看,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有助于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同時,也有利于加快稅收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協調與銜接,使我國法律成為一個相互協調的有機整體,促進國家宏觀調控的順利進行。

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規避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增值收入的納稅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簡單說來,滿足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需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即轉讓的土地是國家所有的話,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第二,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產權要發生轉移,對未發生產權轉讓的形為不征土地增值稅;第三,轉讓房地產要取得收入,而這里的收入是指房地產要發生增值,對未發生增值的原價轉讓形為也是不征稅的。由此看來,房屋的法定繼承、出租、抵押,或是與其他單位進行的代建房行為均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形為。而房地產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若是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為客戶定向開發房產,以收取一定量的勞務費用方式取得收入的話,可以規避大額土地增值稅,將極大的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增加土地增值額中的扣除項目

轉讓房地產中獲取的增值額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核心,因此,要計算土地增值額,首先必須確定扣除項目的金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所準予扣除的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還特別適用其他規定: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總價加計扣除20%。根據國稅函[1995]110號文件和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可按兩個標準:一是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開發費用按利息支出加上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計;二是其他情況,則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計。我國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可以選擇適當的利息扣除標準進行稅收籌劃。根據這項法律條文,房地產企業可以比較兩種方法計算出的開發費用,恰當地運用相關規定,選擇其中數額較大的進行計算,最終加大扣除項目額。

(三)利用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這里指的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2005年6月1日起,普通住宅標準應同時滿足: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2)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調整,但上浮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房地產開發商在建造普通住宅時,適當把增值額控制在20%之內,可獲得國家的免稅優惠從而規避土地增值稅。

再者,條件允許的企業也可開展企業間的投資聯營活動或者是進行合作建房。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投資聯營企業中時,暫免征土地增值稅;而對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也暫免征土地增值稅。所以,房地產企業在進行經營方式的選擇時,應切實根據國家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有利的方式,盡可能達到不繳稅、少納稅的目的。

三、結語

國家出臺的一系列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政策,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價上漲的趨勢。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想通過高房價來提高利潤似乎空間不大,反之,降低企業的成本則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加利潤,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企業的重要稅種,在其應納稅額中比重較大,甚至是略高于企業所得稅,因而,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是房地產企業的一大課題。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除了靈活運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方法之外,房地產企業還應該培養自己的專業稅收籌劃人才咨詢專業稅收籌劃機構,把稅收籌劃作為一種高層次的理財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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