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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與財政的關系范文1
【關鍵詞】老齡化;養老服務業;財政補貼;稅收優惠
一、引言
老齡化問題是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社會問題.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我國發展中的一項重大問題,我國老齡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大量的老齡人口面臨著養老的現實問題,由于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家庭結構變化明顯,傳統養老模式受到挑戰,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等,當前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養老服務已經成為重大的社會問題。
二、中國養老服務體系的財稅政策現狀及問題
(一)養老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l.營業稅。2008年修訂通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
策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對由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核發了養老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老年服務機構及核發了社區服務設施證書的社區服務中心的老年服務中心(含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部門和單位、個人主辦的老年服務中心和老年活動中心,經核實屬于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可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捐贈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4.地方稅。根據財稅[2000]97號文件。對于福利性以及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暫免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二)養老機構的財政支持政策
各地方政府對于養老機構都有條件不同、數量不等的財政補貼與支持。
1.建設補貼。根據云南省《云南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規定,公辦養老機構建設項目資金承擔比例。對中央和省批準實施的公辦建設項目, 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州(市)、縣(市、區)分級承擔。對民辦養老機構建設項目給予補助。建設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 按照6∶3∶1的比例承擔。
天津市2008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對符合標準的示范型老人日間照料服務中心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由市財政撥付。青島市2009年出臺的《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市財政對市內四區新改擴建的“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社區老年人娛樂室”給予3~2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安徽省對符合條件的新建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給予4000~6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費。
2.開辦與運營補助。云南省規定民辦城市養老機構: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張床位每年補助600元運營經費;民辦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個每年補助24000元運營經費。天津市規定,市級新增國辦養老機構床位所需資金,分別由市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發改委財政預算資金負責;區縣符合條件的新增國辦養老機構;收養“三無”和困難老年人占床位總數50%以上的,由市發改委財政預算資金給予每張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收養“五?!焙屠щy老年人占床位總數70%以上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給予每張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3.以獎代補。據2009年《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山東棗莊市對新建和改擴建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建設規模、入住老年人數、服務質量等因素,結合省級扶持辦法,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扶持,從2009年起每年獎勵扶持6個以住養為主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每個3萬元。
4.對養老服務人員的補助。
云南省規定為了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地位,穩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隊伍,保證服務質量,力爭每年組織培訓不少于1萬人次。養老服務人員工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棗莊市規定,養老服務企業吸納安置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零就業家庭,按吸納安置人數給予適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天津市規定。養老護理、服務人員,與養老機構、公益性公司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初級和中級職業技能證書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給予每人200~300元的一次性培訓補貼.所需補貼資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決。
(三)養老服務業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財稅優惠政策給了處于起步階段的養老服務事業極大的支持.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1.養老資金缺口巨大,養老服務發展動力不足。
養老屬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之一,財政應當但重擔,但養老服務市場需求目前至少應達到萬億,但實際供給的僅1000億左右,資金缺口9000億。
2.對民辦養老機構的扶持力度不夠。
養老床位供不應求的巨大缺口今后主要靠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來解決。民辦養老機構盡管能夠從政府獲得一定的財政補助,但是由于投資大、運營費用高.大部分民辦養老機構都處于虧損或者微利狀態,同時由于護工待遇差、工作量大等原因,民辦養老機構還普遍存在護工不足,尤其是高素質專業護工嚴重不足以及護工人員流失率過高的狀況。
3.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限制了獲利沖動。
目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分為非營利性的和營利性。由于非營利性的有優惠政策。目前民資投建養老機構大多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屬于非營利性質,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年終也不能分紅,這恰恰與資本的逐利性相悖,民間力量的獲利沖動被限制,不利于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
4.財稅政策重硬件建設,輕軟件。
建設中國的養老服務體系格局是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在機構養老的老年人是少數,但是目前財稅政策優惠與投入主要集中于養老機構等基礎設施,而對于養老服務業的“軟件”建設相對忽視。大部分地區的財稅優惠政策主要著力于養老住養機構,對于社區中心服務站、社區托老所、居家服務所涉及的設施建設扶持較少,對于老年人的康復護理、醫療保健、心理與精神慰藉財稅支持不夠,對于養老服務人員與隊伍建設的關注也較少。
三、促進中國養老服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加強政策法規建設
發展養老服務事業需要政策法規的支撐和規范化管理。我國有關養老機構的財稅政策過于分散,亟需整合和統一,將城市與農村、公辦與民辦、營利與非營利性等各類各種所有制養老機構納入調整規范的范圍,嚴格界定財稅政策針對的對象和具體服務行為,盡快出臺“養老服務機構基本規范”,擬定養老服務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辦法、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等政策。
(二)健全和完善與我國養老機構發展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政策體系,建立均衡、長效的財政投入機制
第一,制定規范有效的財政補貼政策。無論是對公辦養老機構還是民辦養老機構,政府都應該一視同仁,以實行財政補貼為主,分級分類對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開辦補貼和一定的營運補貼,根據各地的物價水平靈活制定有關財政支持力度和財政補貼份額。第二,建立專項投資扶持政策,設立專項貸款擔?;?。另外可通過各種渠道專門籌集一筆資金成立基金會用于解決養老機構資金周轉困難時向銀行貸款的擔保。第三,政府通過財稅手段多開辟新途徑來支持和幫助各類養老機構的發展,例如,可以通過購買養老機構部分服務內容的方式,讓更多社會力量投入養老機構的改革和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服務設施,引導養老機構向規?;?、專業化、連鎖化方向發展。鼓勵社會興辦養老機構收養政府供養對象,共享資源、共擔責任。第四,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經費補助制度?;谖覈臍v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居家養老是大力和經濟狀況的基層組織。第五中央政府應根據各地的老齡化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建立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制度。以確保各地的基本養老經費開支水平,縮小地區間養老事業發展的差距,這也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應有內容。
(三)建立一套完善的有關養老機構的稅收政策體系
第一,稅務機關應當對養老機構的免稅資格進行獨立認證,實現對其進行免稅的目的。建立針對養老機構的稅收登記制度和免稅獨立認證制度。第二,完善對養老機構的籌資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金融機構向養老機構發放優惠貸款、貼息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第三,擴大對養老機構的稅收優惠范圍。我國雖然對與養老機構有關的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等大都給予免征,對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減免程度較低的增值稅和未納入減免的消費稅等其他稅種帶來的高成本已成為制約我國養老機構發展的主要因素。政府應借鑒美國的經驗,對養老機構實行大范圍的特定免稅政策,其服務所得的各項收入均不繳稅,從事養老服務時所購買的商品,也不需繳納價外的消費稅。第四,優化稅收減免管理,嚴格區分養老機構的營利性活動和非營利性活動。我國現行稅收政策沒有對養老機構的營利性收入給予明確的界定。隨著養老機構籌資方式的多樣化和營利性活動的增多,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在稅收政策上對養老機構從事福利性、公益性的活動,免征各稅;對養老機構從事非公益性的營利活動,視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征稅;另外,對養老機構資產的保值、增值活動(資產營運行為),在流通環節按照企業的類似活動進行征稅,對其用于公益活動的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 完善配套措施,確保其他政策的有效落實
加強政府各相關部門和企業的溝通與協作,具體落實養老機構在用地、用水、用電、通信等方面的優惠扶持政策。針對民辦養老機構的風險承擔能力十分有限的情況,鼓勵養老機構參加意外責任險,減少民辦養老機構的經營風險。對于具備對外開展康復、醫療服務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應與公辦養老機構一視同仁,納入社區醫療體系,并考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并對其中醫護人員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也采取相同的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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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與財政的關系范文2
稅收管理體制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核心部分,都是在中央級和地方級都需要把控的部分。稅收對于一個國家所具有的重要意義都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一個國家的稅收體制必須要與這個國家的經濟狀況相匹配、相適應、相一致。目前來說,我國的經濟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綜合國力和經濟實力不斷增強,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卻不能與此相適應,而收稅體制又與國家、民生有著極其緊密的關系,所以對于我國來說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已經是大勢所趨,更是為了適應國家的大環境。
2我國稅收體制的發展歷程
翻開歷史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已經經歷了五次重大改革。自1950年建國之初,結合當時的國情同時參考了老解放區的財政收稅體制進而制定了當時高度集中統一的財政稅收體制。在1958年我國經歷了第一次的稅收體制改革,更多的考慮到了要將稅收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革相適應,因此中央下放了一部分的稅收管理權限給地方。在期間的1973年我國進行了又一次的稅收制度改革,這次稅收改革是為了簡化稅收體制同時回收了一部分的稅收管理權限。在1984年的時候,是為了能夠適應國家的經濟政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當時的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和整體規劃思路。我國目前最后一次的稅收體制改革發生在1994年,當時是為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對工商稅收體制進行了一次全方面的改革。經過這五次的重大體制稅收改革,每一次改革之后當時的稅收體制都能夠與當時的情況相適應,同時也為我國這些年來能夠取得財政稅收方面的重大進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樣一步步的改革不僅能夠對社會資源進行優化,而且還能不斷完善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的效率。而現在的經濟條件和經濟大環境對于原來的稅收體制又一次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對我國現階段的稅收體制進行改革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3我國現階段稅收體制存在的問題
3.1財政稅收體制的法制化程度低
在我國現階段的各項法律規程之中對于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定并不多,也僅僅是在《憲法》當中提到了我國的公民都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除此之外并無專門的關于財政稅收各個方面的法律出現。而目前情況來看,關于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的是靠行政法規來進行規定,卻不是立法機關通過立法來明確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法制化程度并不高。
3.2現階段的財政稅收體制具有局限性
對于現階段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來說,因為體制不夠完善,因此在日常執行行政能力的時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由于在財政管理這方面不能夠很合理的去計劃和分配收支,因此并不能夠很好的貫徹落實施行的分稅制度,再加上中央和地方上的客觀存在著劃分收入的不合理的情況,這些情況不僅直接影響到了我國現階段的財政稅收的現狀,同時還間接地影響到了國家的整體宏觀調控。
3.3地方政府的減免稅存在亂象
在國際大環境當中,國家與國家會進行比較,而在一個國家的小環境里,地方與地方也存在著這樣的比較。有時,地方政府會為了這種比較出現一些不該出現的惡劣的競爭手段,諸如減免稅政策。為了能夠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入,吸引投資,吸引外資,很多時候地方都會對這些企業提供一些減免稅的政策,然而這些政策卻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我國對于中央和地方對于收稅體制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有著很明確的規定,但有些地方卻為了吸引投資而做出了自己本無權做出的優惠政策或者減免稅政策的決定。這對于企業、地方都是對我國整體稅收體制破壞的行為,甚至會影響到整個國家的稅收體制,因為這些地方上自行決定的優惠政策在某一種程度上來說就是變相的減少了中央的財政稅收收入。
3.4稅收機構設立的問題
我國現階段施行的國稅和地稅兩個機構并存的政策,雖然這樣的分稅體制可以保證稅收體制的完整和改革的進行,但也由于存在著兩種職能機構就出現了兩種職能機構不可避免的職能重疊、職能沖突、職能矛盾。設立兩種稅務機構的初衷是好的,而且它也為我國的稅收體制做出了它應有的貢獻,但不可否認兩種稅務機構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競爭的關系。同時也因為設立著兩種稅務機構,所以納稅成本上升以及職能機構正常運營的成本上升的問題也普遍存在著。
3.5企業納稅和職能部門服務意識不高
雖然納稅的思想已經逐漸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但還不能夠達到納稅意識應該達到的高度,尤其是企業方,很多企業的納稅意識并不高,同時還存在著偷稅漏稅的情況,這些就是缺乏納稅意識最直觀的表現。反觀稅務職能部門,同樣在服務意識上做得并不好,目前還是以一種很狹隘的思想來看待稅務服務,遠遠沒有達到能夠全面、深層次的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這也導致了現在稅務部門還不能夠真正的去了解納稅人的需求,也就意味著稅務部門還不能夠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令人滿意的服務。
4解決方案
4.1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盡快立法
各相關部門應該即刻督促立法部門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這一塊部分盡快立法,從而明確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同時也要讓納稅人自己對國家的稅收制度承擔義務。只有明確了每一個在稅收體制中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就可以減少在稅收管理這一部分的糾紛,同時也是為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完善做出了貢獻。
4.2建立與現階段國情相適應的管理體制
針對現階段財政稅收體制的局限性,建立與現階段國情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是十分重要的。從中央到地方都需要克服這種體制帶來的局限性,這是一種橫向和縱向同時需要進行改變的過程??v向來說,自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職能機關都需要為這種改革做出改變;橫向來說,如何合理的對收入和支出進行預算也是必須要考慮的。舉例來說,在改革的過程當中應該將能夠調動的所有資源進行整合和整體規劃,這樣才能夠最大程度的利用好財政的收入,最為合理的利用好財政的支出。以此為基礎來確保擴大財政體制對于國家和人民的影響力和波及范圍。
4.3對于地方上越權出臺所謂的“優惠政策”來吸引投資
除了要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從硬性條件上去規范地方行為以外,還必須重新劃分一下中央和地方的權力,而避免一些灰色地帶的出現。從地方來說,必須要明確自己所能夠做出決定的權力到底有多大,而不要因為一時的眼前利益而破壞國家中央的整體利益和自己的長遠利益。從中央來說,除了要約束地方的管理權限,還需要出臺更為全面的相關政策,不僅要有全方位的把控,還需要對一些特殊事情的特殊處理,這些特殊情況就必須結合當地的情況和現實的情況來決定,不能夠忽略實際情況作出不合理的決策。
4.4針對國稅和地稅兩種稅務職能機構并存所帶來的弊端提出解決措施
以目前情況看來國稅和地稅兩種稅務職能機構并存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但我們仍然需要認清這種兩套稅務機構在現實情況中所帶來的弊端。關于解決的過程只能分為兩步來進行:第一步可以將兩種職能機構所存在重疊的部分專門劃分出來,對兩種稅務職能機構的日常工作范圍再一次進行明確定位,以減少兩種職能機構之間的競爭關系和矛盾;第二步則是在第一步的基礎上慢慢將兩種稅務機構進行合并,從而徹底解決重疊部分的問題,與此同時還可以降低稅務部門所日常運營的成本,從而減少財政的支出。
4.5加大關于稅收的宣傳
除了需要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來對納稅人和職能機構進行規范以外,日常生活中加大關于稅收的宣傳也是十分重要的,直到將納稅的自覺性深深的植入納稅人腦中,將更有深度層次的服務意識深切的影響到每一個稅務機構的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當中,這才算是為完善財政稅收體制打好了堅實的基礎。稅收作為影響每一個人的財政行為來說,每一個納稅人都必須有強烈的納稅精神,同時也需要有很強的權利意識,納稅對于納稅人來說并不僅僅是義務,同時也應該享有相關部門為其提供服務的權利,這也就是對稅務機構的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總結
稅務與財政的關系范文3
[關鍵詞]納稅人概念;國家分配論;權力關系論;公共財政;稅收法定原則
一、當下我國納稅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礎
國內學者在論及納稅人的概念時,幾乎無一例外地將其定義為稅法直接規定的承擔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例如,認為“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或認為“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上述定義的形成有其深厚的歷史和現實基礎,擇其要者有二。
(一)財政學界關于稅收概念的界定
長期以來,在我國財政學界占據主導地位的“國家分配論”認為,財政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人類社會出現了私有財產和階級,在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產生后,就必須從社會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國民收入來維持國家機構的存在并保證其職能的實現,于是就出現了財政這一特殊的經濟行為。因此,“財政是國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動,它是一國政府采取某種形式(實物、力役或價值形式),以一部分國民收入為分配對象,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而實施的分配活動”。相應地,作為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收則是“國家為向社會提供公共品,憑借行政權力,按照法定標準,向居民和經濟組織強制地、無償地征收而取得的財政收入”??梢钥闯?,在這種概念下,稅收被定性為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取得民眾收入的一種重要形式,而且這種取得具有單方性,即表面上看無須取得公眾的同意。在這里,突出和彰顯的是稅收的政權依據及其所謂“無償性”和“強制性”,公眾(納稅人)的義務被過分地強調,以至于納稅人似乎只有義務而沒有任何權利可言;與之相反的是,國家的義務卻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顯在納稅人面前的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稅收征管權力,而且這種權力還時而被濫用。如此背景下,納稅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稅法學界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界定
在我國稅法學界,多年來,由于在稅收概念方面受“國家分配論”的影響,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問題,一直推崇“權力關系說”。該學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依靠財政權力產生的關系,是以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作為優越權力主體與人民形成的關系,該法律關系具有人民服從此種優越權力的特征……稅收法律關系是以稅務當局的課稅處分為中心所構成的權力服從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國家及其代表稅務行政機關是擁有優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執行權的,納稅人只有服從行政機關查定處分的義務”。依此定性稅收法律關系,將使稅收行為無異于一般的行政行為,納稅的核定、執行似乎與警察對違法行為的處分沒有什么兩樣,而作為類似違法者的納稅人負有更多的義務,也就無可厚非了。
二、納稅人概念應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當前我國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努力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全面推進依法征稅,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背景下,對已有的納稅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強調其權利特性,增強其主體地位,無疑是正確和必要的選擇。
(一)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已成為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導向性目標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上個世紀末,為了處理好經濟社會轉軌、政府職能轉變而帶來的財政職能轉變和財政轉型問題,我國適時提出了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的導向性目標。這一導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權利平等、政治權力制衡為前提的規范的公共選擇作為決策機制,即要實現理財的民主化、決策的科學化、社會生活的法治化。這種權力制衡的規范公共選擇實際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個基本路徑,即所謂權力制衡的理論:以公眾的權利來抗衡和制約日益龐大而似乎沒有邊界的國家權力。在這種機制下,財政活動盡管直接表現為政府以稅收為主要形式無償地轉移公眾的財產收入,以政府購買、轉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場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當家人——財富的終極所有者和享用者卻是社會公眾(納稅人),此時政府與社會公眾(納稅人)的關系是“管家”與“主人”的關系。換肓之,公共財政的錢是主人即社會公眾(納稅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夠支配多少錢,如何安排使用這些錢,都只能由主人來決定,都必須稟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過稅收方式獲得收入的,而稅收由社會公眾(納稅人)決定,即社會公眾(納稅人)控制稅收決定權,就成為公共財政的起源和基點。依之,應當突出強調的是納稅人的各項權利,而非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的權力,否則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稅、建設服務政府已然成為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在我國開始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偉大變革,不僅僅是為了重塑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揚法治與規則治理的價值和意義,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在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之后,上個世紀90年代末,國務院通過了《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開啟了建設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的征程,而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弘揚則是建設法治國家、推進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權利乃權力之本,權力為權利而生,為權利而存,為權利而息,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昔日的規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因此,改變我國稅收法治領域征稅主體權力意識極度膨脹、納稅服務意識差的現狀,有效控制征稅主體權力濫用的欲望和行為的現狀,適應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的需要,弘揚納稅人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便是當務之急。
三、納稅人概念完善的邏輯
一方面,在公共財政框架下,納稅人因國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受益,就應當向后者提供金錢,稅收是這兩者的交換,這就是所謂稅收的“交換關系說”。問題的關鍵在于,在這個交換關系中,納稅人享有包括稅收決定權(是否征稅、對什么征稅、征多少稅)、稅收監督權(征稅過程的監督、稅收使用的監督)、稅收救濟權(行政救濟權、司法救濟權)等廣泛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就其內容而言可以分為宏觀上的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和微觀上的納稅人的個體權利。納稅人宏觀上的整體權利,是指通過稅收所體現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中納稅人擁有的權利。納稅人微觀上的個體權利,是指具體的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與國家稅務行政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行為直接相聯系,主要 體現為稅收征納程序上的權利),同時負有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納稅的義務(此所謂稅收法定原則)。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稅的權力,同時負有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和責任。因此,納稅人首先是一個權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個義務履行者,而且僅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國家或政府不過是按照納稅人的意志,受納稅人的委托去征稅,并按照納稅人的意圖去使用稅收,這個機制也就是前面所說的作為公共財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選擇機制。
所以,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應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政府行為應以納稅人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應該是而且也只能是納稅人的公仆。對于納稅人來說,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權利,后有義務,而不是相反,這顯然異于傳統理論 j],涉外稅務,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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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與財政的關系范文4
【關鍵詞】財政稅收;重要性;改革;管理體制;問題與對策
一、財政稅收的概述
1、財政與稅收的概念
財政是一種國家分配也就是集中性分配一部分社會產品,財政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的需要。財政的產生于國家的產生是密不可分的,財政產生的物質基礎是生產力的發展,財政產生的經濟條件是出現了剩余產品,財政產生的政治條件是出現了國家,階級以及私有制。國家是財政分配的主體,社會產品中的剩余產品是財政分配的對象,保證國家實現財政的職能是財政分配的目的。
首先,財政有資源配置的職能,也就是為了合理化資源結構,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合理調配物力,財力和人力等社會經濟資源,其次,財政還有收入分配的職能,該功能主要是為了實現經濟公平分配和社會公平分配,最后,財政有穩定經濟的職能,它不僅可以穩定物價,充分就業,而且可以平衡國際收支,達到穩定社會總供求,穩定社會總需求的目的。
稅收制度的內容包括稅制要素以及稅收體系這兩個方面,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稅收管理體制也被廣義的稅收制度所包含。稅收制度是在一定的法律的基礎之上形成的征稅規范以及征稅依據。稅收是財政的基礎,稅收對我們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
2、我國財政稅收的重要性
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是提高財政稅收人員以及管理部門的工作熱情,提高財政稅收征管水平,確保完成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任務。財政稅收是我國財政稅收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也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財政稅收不僅可以干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可以很好地調節國際收支,使其達到平衡。財政稅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從人民身上出來的錢最終要服務于人民。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趨于完善和健全,但是,我國財政稅收也有上清下亂,舉報多,不夠規范,上訪頻繁,前清后亂以及差距大等等問題,這是因為:我國在財政稅收的工作當中財稅管理難以控制,種種問題的產生以及財政稅收管理人員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缺乏,造成了難以控制財政稅收管理的問題;監督監管不夠到位,一些財政稅收的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不高,沒能在其位某其職,影響了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民主管理不夠完善,民主管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財政稅收的管理人員缺乏應有的,必備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常識,不能高效率的完成工作;體制機制不夠健全,現在,大多數的財政稅收的管理人員都沒有進過正規的培訓,不能稱得上是正規的員工,甚至還有一大部分人員是兼職性質的,這樣不可避免的,造成財政稅收的工作管理人員的素質普遍的低下,從而影響到工作的質量;資金效益有待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收到了支出資金和收入資金簡單分開模式的影響,浪費比較嚴重。
三、針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對策
針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為了逐步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的體制,提高財政稅收資源的利用率,需要在這幾個方面進行改進:改革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改革和完善現在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提高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對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學習,力爭培養出優秀的管理人員,更好地為財政稅收的管理服務,為人民服務;合理界定財稅收支范圍;提高財稅資金使用效益,不僅要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進行完善,創新和改革,還要積極推進改革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步伐,切實加強財政稅收管理職能。
四、財政稅收的改革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體制,需要運用現代管理理念,進行財政稅收的改革:通過稅收改革,促進各個大企業銷售能力,正確處理經濟和財政之間的良性互動;完善地稅和國稅之間的的協調機制,地稅作為國家實行分稅制的產物,具有調控經濟,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社會分配的作用,所以,處理好地稅和國稅之間的關系,做到不有損雙方的利益;通過減輕納稅人的稅外負擔,加快增值稅的轉型步伐和改革創新來建立稅負水平恰當的稅收制度,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逐步建立起稅負水平適中并且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通過合理搭配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改革增值稅分享制度以及稅收返還制度和善監督支付系統,來建立資金來源可靠的科學支付體系;為了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需要運用現代管理理念;為了改善與保障民生,需要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從而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的目的;為了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還有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大力支持節能減排和科技創新,努力做到綠色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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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與財政的關系范文5
從1978年到1993年,我國財稅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權讓利的思路進行的, 導致了財稅體制的收入功能逐漸減弱。 以實行財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為例,中央財政每年從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與國民經濟增長同步,也不能與財政總規模的增長同步,致使中央財政收入不斷萎縮,赤字逐漸增加,中央財政缺乏應有的回旋余地。
從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和合理分權的原則,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
分稅制與承包制相比,其財政收入功能明顯增強,一是根據財政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實行分稅,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共享稅,將適宜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種。二是對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強了稅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的流轉稅制,具有隨經濟增長而不斷擴大的稅源,并且收入入庫及時,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保護了稅基;擴大了資源征收范圍,開征了土地增值稅等新稅種;清理取消了許多不規范、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三是為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分稅制體制的順利實施,分設了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通過分稅,中央財政建立了穩定增長的運行機制,一改過去依靠行政手段層層下達稅收計劃的辦法,減輕了工作難度。
現行財稅體制經過4年的運行,已基本進入穩定運行期, 其收入效應正在積極釋放。中央財政相對地方財政增長少一些,但是進行縱向比較可以明顯看出,中央財政增長的規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對于緩解中央財政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F行體制也大大調動了發展地方的財源和加強收入管理的積極性,地方財政的大幅度增收減輕了地方對中央的依賴。
在充分肯定現行財稅體制收入功能增強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財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勢頭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為11. 2%,1995年為10.5%,到1996年為10.7%。財政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不能同步增長的主要原因何在?我們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個國民經濟活動中存在一些稅收“真空”,如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軍工產品、出口產品、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生產的產品等,這些產品都計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額,而這些產品都享受不征稅,免稅或退稅待遇,沒有稅收貢獻。
2.我們的經濟增長方式是屬于粗放型的,投入多,產出少,效益低,只注重產值而不顧產品是否適銷對路。這種粗放型增長方式對商品稅和所得稅的貢獻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對地區、行業和企業的考核中過分側重經濟增長規模和水平,虛報GDP的現象比較普遍,人為夸大的分母帶來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稅制存在不規范,不正確之處,如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屬于傳統體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潛力和攸關經濟穩定的個人所得稅劃為地方稅。
5.現行稅收體系還不健全,稅制設計還存在不合理之處。
6.財經秩序比較混亂,稅收征管不嚴,偷稅、騙稅現象時有發生,稅收流失嚴重。
7.預算外對預算內的沖擊較大,各種收費、基金侵占稅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終不能消除,大量侵蝕了稅基。
從上面的簡單分析可以看出,導致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不同步的原因是復雜的,需要探求多種政策措施。但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對稅收收入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
1.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正確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是推進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基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方面的問題仍然很多,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些本應由地方承擔的事務卻由中央來承擔,一些本應由中央來承擔的事務卻由地方來承擔,還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錢等現象的發生。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楚,必然導致財權劃分不清楚,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討價還價的余地,導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強稅收征管上,無形中加劇了稅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不規范。分稅制改革,在中央與省一級分配關系規范化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級財政的分配仍很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地方財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稅”,大多省以下各級財政并沒有“劃分稅種”,有的實行包干體制,有的實行總額分成體制,具體形式多種多樣。也就是說,省以下財政體制并沒有按照分稅制改革的要求去規范,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很不規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帶有舊體制的痕跡。由于地方收的稅有可能不歸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地方征稅的積極性。
3.轉移支付制度不規范。在事權和財權沒有劃分清楚的情況下,轉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規范?,F行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總額來確定,稅收返還帶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門,專項補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內。
4.財政系統與稅務系統之間,國稅系統與地稅系統之間的運作不協調。1994年在國稅系統實行中央垂直領導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實行縣級地稅局的省、“垂直領導”。這樣縣級政府對縣地稅局的管理能力基本喪失,不時發生縣稅務機關向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討價還價的現象。按理說,地稅局作為地方的征稅機構應依法征稅,有稅必征,但“垂直領導”以后,出現了地方稅務機構以征稅努力程度為要挾,多要補貼,多要經費等不正常現象,變成了縣政府、縣財政求縣地稅局征稅,導致稅收收入流失,財政收入沒有保障。
此外,還有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扯皮與摩擦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稅收征管上,比如國稅已核定的流轉稅稅基,在地稅征收城建稅與附加稅時認為核定有誤時,雙方各執一辭,互不相讓;二是在人員待遇上,同為稅務人員,經費情況、工作條件、生活待遇卻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完善
為了保證稅收收入與國民經濟同步增長,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應有助于減少中央與地方討價還價現象的發生。要確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首先必須明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范圍。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1)負責提供公共產品, 如國防、外交等;(2)幫助提供混合產品,混合產品既具有公共產品屬性, 又具有私人產品屬性,如教育、醫療、衛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如電話、電力等;(4 )對具有外部效應的產品進行調節或控制;(5)調節個人收入分配, 地區發展差距;(6)促進宏觀經濟穩定發展。具體到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 大體上可依據以下三個原則來確定:(1)受益原則。也就是說, 凡政府提供的服務,其受益對象為全國民眾,則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對象為地方居民,則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動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服務的實施在行動上必須統一規劃的領域,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因地制宜的,其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術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活動或公共工程,其規模龐大,需要高度技術才能完成的公共項目。則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則,應屬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
2.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稅收來源。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事權劃分比較清楚的情況下,分稅制要求中央與地方都應有比較穩定、規范的收入來源,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各自要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也就是說各自財政都應有自己的主體稅種。如果稅收收入劃分清楚,稅務機構的征稅積極性必將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體稅種的選擇上,應主要考慮以幾個原則:(1)效率原則, 該原則是以征稅效率高低為劃分標準。一般來說,所得稅由于所得地點流動性強,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財產稅由于財產地點相對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經濟原則, 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宏觀經濟調控為劃分標準。如果該稅種有利于經濟穩定,調整產業結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象所得稅,消費稅就應劃歸中央政府,否則歸地方政府。(3)公平原則, 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稅收公平負擔為劃分標準。如個人所得稅是為了調節個人收入,公平稅收負擔而設立的,這種稅如由地方政府來征收,在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本級財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標準,搞稅收競爭,不利稅收的公平負擔,所以個人所得稅應歸中央政府。
稅務與財政的關系范文6
關鍵詞:公共財政;稅制改革
一、公共財政和稅收制度之間的關系
新時期在建設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的思想引導下,政府是公眾服務的主導,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務的主要力量和執行者。政府實現社會建設的方式就是為公眾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礎建設等,以此保證公眾的衣食住行的正常運行。在這個過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根本資源就來自公共財政,換句話說公共產品服務功能的實現就是依靠公共財政。而公共財政的主要來源就是稅收,因此從某種意義上看,稅收是公共財政的根本性來源。因此稅收的制度將關系到公共財政的持續性收入和良性循環,也就是良好的稅收制度可以實現經濟發展和稅收數量的正比例。當經濟發展快稅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稅收可以產出更完善的公共產品,完善的公共產品將促進經濟發展,由此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而這個循環的關鍵就是稅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稅收制度對公共財政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基礎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財政應使稅收制度合理化
我國的經濟發展讓公共財政成為了政府實現職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國的地域性經濟差異導致了公共財政在各個地區的實現情況略有不同,體現出來的是不平衡的狀況。因此在將公共財政和稅收制度關聯起來的時候,就應當注意對稅收制度的合理化設計。一些地區的發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經可以實現職能性的轉變,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進行公共產品的提供和建設,即實現了公共財政的模式,這時該地區的經濟發展就會要求稅收的制度能夠提供地方公共財政的經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備的稅收和財政的聯動機制,即地方政府擁有了地方稅收權利后,就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的產業特征進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訂地方性稅收制度和政策,通過培養適應本地的稅收種類,擴大稅收的范圍等方法,保證稅收能夠和經濟的發展成比例增長,為公共財政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優化稅收制度的結構,服務公共財政
1.整體稅制的優化
(1)地方性稅收是對政府財政的最主要貢獻,因此在稅收制度改革的時候需要對地方性進行科學的優化。從實際的操作上來看就是減少、增加、分離的方式。減少,也就是適當減少低能耗產業的稅收比例,減少優勢產業的稅收比例,這樣可以保證產業的良性發展,同時也可帶動上下游的產業發展,產業的增值當然也會帶動稅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稅收種類,拓展稅收的范圍。因為經濟的法其經營的形式也隨之增多,這樣的情況就需要地方政府針對性的增加稅收種類,在保證原有稅源的同時擴充稅收來源。
(2)中央性稅收當然不能和地方性稅收完全一致,中央稅制應當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首先,可以大力發展對第三產業的潛力挖掘,從宏觀上控制產業發展的合理化,并拓寬營業稅收的基礎。其次,應當進行稅收種類的調整,根據經濟的發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稅收種類,如:對一些非盈利性單位提供的一些有償服務進行征稅等。再有,應當將某些經營模式的混合銷售行為進行具體的規范和劃分納稅義務,防止利用經營模式來逃避稅收責任。最后,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應當進一步完善,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納稅的情況卻不容樂觀,中央稅制應當進一步規范個稅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聯動機制,以此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彈性稅收的機制
稅收是重要的公共財政來源,同時也是重要的調節工具,通過稅收制度的導向性是可以實現對經濟發展進行調節的,因此在制定稅制的時候應當建立彈性稅收機制,也就是可以根據經濟的變化而進行變化的累進制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當經濟過熱的時候可以增加稅賦的壓力,適當的控制人們的購買力膨脹,以防止通貨膨脹的發生,而當經濟出現衰退的時候,稅制也將作出調整,防止需求萎縮而造成經濟的整體蕭條。而且,從扶持產業的角度看,彈性的稅制可以利用稅收的手段幫助和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讓社會資源實現優化。在目前節能減耗的趨勢下,就可以通過對低能耗產業的扶持性稅收政策,來實現資源向低能耗產業流動的目標。
3.完善費改稅與稅制的接軌
實現分稅制度后,地方政府強化了其自身的財政管理權力,同時將辦事權下放而財政權收緊,這就給基層政府的財政出現了問題,為了彌補財政不足就出現了一些亂收費的現象。這雖然是一個負面的影響但是也給“費改稅”提供了動力。這樣我們看到,“費改稅”不僅僅是應收費形式上的轉變,而是稅制和公共財政支出的關系的理順。在費改稅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擴大對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問題,讓地方政府即能辦事也能資金自己這才是費改稅的目標。因此,費改稅應當做到,其一,明確費用的合理性,即將目前的“費”,進行合理的劃分,明確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進行費改稅的調整。其二,引入市場機制,讓某些“費”從政府手中解放出來,實現市場化運行,這也就實現了變相的費改稅。其三,擴大監察力度杜絕亂收費,遏制亂收費的同時改革稅制才能保證費改稅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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