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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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區別范文1

摘要:“營改增”使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也給地方稅體系帶來了嚴峻挑戰,地方稅體系改革完善亟待進行。文章在分析地方稅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地方稅體系的實施路徑,并分稅種提出具體的改革措施,為我國地方稅體系的改革完善提供了理論基礎。

關鍵詞:營改增 地方稅 問題 路徑 措施

隨著“營改增”在全國深入推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營業稅不復存在。稅制方面,營業稅作為地方稅體系的主體稅種,它的消失使得地方稅面臨主體稅種缺失的挑戰,缺少主體稅種的地方稅體系是不完整的。稅權方面,增值稅和營業稅作為流轉稅體系的兩大稅種,營業稅主要調整第三產業,營業稅消失后,地方稅收征管權限進一步縮減,地方政府調控區域經濟的稅收手段更加乏力。稅收收入保障方面,營業稅收入在地方稅稅收中占據較大比例,高達四分之一,“營改增”后地方稅收入保障面臨更大難題,“營改增”促使地方稅體系的改革完善亟待進行。

一、地方稅存在的問題

(一)“營改增”后地方稅制失去主體稅種。自2012年開始“營改增”試點以來,隨著試點行業和城市的不斷增加,我國營業稅的稅源也在不斷地減少,直到2016年5月1日,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由表1可以看出,雖然2012年到2014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絕對額沒有減少,但其上漲速度已明顯變小,因而“營改增”稅制改革實質上減少了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最終將會使得地方稅制失去其唯一的主體稅種――營業稅。

(二)“營改增”后地方政府財權事權失衡。事權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務的權限,財權則是政府為自己的事權所必須付出的財政支出。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和財力劃分不清,為了提高地方發展的效率、減輕中央的事務,中央政府將一部分事權下放給了地方政府,但并沒有將與事權對應的財力劃分給地方,這樣地方政府就沒有足夠的財權來保證事權的實現。

分稅制改革將國家稅收收入在政府間進行了縱向劃分,并通過制度的形式將劃分辦法固定下來,為不同級次政府履行職能提供了財力保障,2006年到2014年我國中央稅收收入與地方稅收收入規模及比重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從2006年到2014年我國中央稅收收入規模和地方稅收收入規模每年都在增加,中央稅收收入從2006年的19 576.14億元上漲到2014年的60 035.40億元,地方稅收收入從2006年的15 228.21億元上漲到了2014年的59 139.91億元。并且中央稅收收入在國家稅收收入總額中所占百分比均超過了50%,地方稅收收入在國家稅收收入總額中所占百分比均低于50%。

2006年到2014年我國中央財政支出與地方財政支出規模及比重如下頁表3所示。

由表3中數據可知,從2006年到2014年我國不僅中央財政支出規模在逐年增加,地方財政支出規模也在逐年增加,中央財政支出從2006年的9 991.40億元上漲到2014年的 22 570.07億元,地方財政支出從2006年的30 431.33億元上漲到了2014年的129 215.49億元。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例逐漸降低,由2006年的24.721%降至2014年的14.87%,而地方財政支出在全國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卻逐年上漲,由2006年的75.28%上漲到了2014年的85.13%。

由表2和表3中數據可以看出,多年來我國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都難以滿足所管轄事務財政支出的需要,必須依靠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2014年數據為例,2014年地方稅收收入額是59 139.91億元,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49.62%,2014年地方財政支出額是129 215.49億元,在全國財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是85.13%,2014年地方稅收收入額只能滿足地方財政支出需要的45.77%,資金缺口非常大。由于地方稅收收入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遠低于地方財政支出在國家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使在保持地方稅收收入增長速度不變的情況下,地方稅收收入增長到足以滿足地方財政支出仍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因而我國地方稅收制度的稅收收入規模方面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總額遠遠不能滿足地方政府履行政府職能需要;第二,地方稅收收入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遠遠小于地方財政支出在國家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地方政府的收入與支出不匹配。此外,“營改增”稅制改革會加劇地方財權與事權失衡。

(三)部分地方稅種制度原本存在不足。

1.地方稅種存在重復征稅問題。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假設為經營用房)時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購買方在持有期間需繳納房產稅,而當房產稅以房屋余值計稅時,房屋余值中包括購買時土地的價值;購買方繳納契稅的計稅基礎為交易房屋的成交價格,而成交價格中也包含土地的價值。

2.輔助稅種的制度設計不合理。首先。房產稅的稅制設計不合理。房產稅的征收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只對自然人使用的經營用房征收房產稅。對自然人擁有的非經營用房產免征房產稅。房產稅制中稅收優惠政策過多,比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國家各類軍隊自用的房屋均免稅,各種類型的宗教寺廟、各種主題公園化及種類繁多的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都屬于免稅范圍,等等;房產稅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從納稅人稅收負擔來看,比例稅率是符合公平原則的,但從我國人均財產差異越來越大的角度考慮,我國房產稅應更側重調節財富差距,所以單一的房產稅率不再適應現實社會需要。其次,資源稅稅收制度有待完善。繳納資源稅的企業少,目前我國僅對_采煤炭、原油、天然氣、金屬礦產品以及生產鹽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資源稅。資源稅收入與資源價格變化聯系小,我國現行資源稅課稅對象中只有原油和天然氣適用比例稅率,其他均適用定額稅率,所以資源稅收入不能反映應稅資源價格的變動;資源稅稅率偏低,比如每噸其他煤炭的資源稅稅率是0.3―5元,隨著煤炭的開采,煤炭的稀缺性也在增加。其他應稅資源與之類似,所以從保護資源角度看資源稅稅率偏低。

二、完善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實施路徑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穩步實施才能確保地區經濟在改革中得到平穩過渡。筆者認為,應當將稅制改革劃分為三個階段,在不同階段內設定不同的任務,層層推進,從而最終完成改革目標。

(一)稅改初期增加轉移支付。新一輪稅制改革可以在更深層次上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甚至為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固的基石,但不可避免地,地方政府收入在稅制改革施行的過程中將受到不小的沖擊。在稅改初期,可以利用現有的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例,來暫時彌補地方財力的不足,保證地方政府在改革初期享有足夠的財力規模。

(二)稅改中期提高分享比例。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中期,由于“營改增”的推行,原本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劃轉為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增值稅收入規模增加。在確保地方政府不對中央轉移支付過度依賴的同時,又要保證地方政府的財力,提高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分享比例是較為穩妥的應急措施。目前共享稅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所得稅,本文認為,提高地方政府分享比例的稅種應當鎖定為在此次稅制改革中變動最為明顯的增值稅。

(三)稅改后期強化地方稅種。在重新確立地方稅體系的主體稅種后,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將獲得基本的保障。因此,必須真正坐實地方稅種,才能確保地方政府稅收的收入規模。強化地方稅種主要分樾碌鬧魈逅爸值難窈透ㄖ稅種的選擇兩個部分,地方小稅種名目繁多,對所有地方稅種進行改革可行性不大,本文認為應當著重挑選出部分稅種進行深化改革。

在主體稅種的選擇上,消費稅與房地產稅都應當作為地方主體稅種,但房地產稅的開征涉及面較廣,存在許多需要克服的阻力,短期內無法推行。因此,應先對消費稅施行改革,將其逐步轉化為地方主體稅種,例如先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再逐漸全部交由地方。而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規范,在其市場較為成熟后,再順勢推出房地產稅,將其培養為地方稅體系中的另一個主體稅種。

同時,應將改革輔助稅種的目標鎖定在資源稅與環境保護稅上,新一輪稅制改革中,資源稅與環境保護稅是改革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可以順勢對其進行深化調整,使其更加適應于各個地區的資源以及環境的情況。目前我國資源區域貧乏,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的破壞,適時深化資源稅的改革并開征環境保護稅可以達到“雙贏”,既增加了地方稅收收入,也有利于保護稀缺資源并改善地區環境。

三、地方稅體系中相關稅種的改革措施

(一)深入推進消費稅改革。將消費稅作為主體稅種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不斷改革與完善地方消費市場,進一步加強地方市場環境和公共服務建設,從而帶動地方基礎設施的完善與地區經濟的發展。盡管消費稅如今仍是中央稅,但消費稅具備成為地方稅種的潛質。從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來看,消費稅的征收規模與地方居民的消費能力相關,主要包括煙酒、珠寶玉石、小汽車等項目,這些消費品的消費具有明顯的區域消費特征,對地方經濟可以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為了保證消費稅的收入規模,以保證地方收入,必須進行如下改革: 第一,調整當前消費稅已有的征稅范圍,強化消費稅在收入分配上的調節力度??蓪⑾M稅的征收環節從生產環節調整至零售環節,并將收入收歸地方,進而填補傳統消費稅在政府稅收中的空缺。第二,合理確定消費稅稅率。在目前已有的稅率上有增有減,針對不同消費品的特點制定不同的稅率,進而對居民消費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第三,借鑒德國的電力稅制度,建立“電力稅”,并使“電力稅”從屬于消費稅。使用電力消費稅在調控電力消費量的同時還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增收的財政收入也可以作為當地治理因電力消費而產生的環境污染的財政費用。

(二)探索推進資源稅改革。資源稅是已有的稅種,新一輪稅制改革應擴充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并對資源稅的征收方式進行調整,改為從價計征。

目前資源稅征稅范圍狹窄,在資源稅的改革上,要對資源稅稅目進行擴圍。同時可以將水資源逐步納入征稅范圍并取消水資源補償費。另外,還應適當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建立稅收收入與資源價格同步上漲的機制,增加對稅源價格的了解程度,也有助于我國對資源稅征收方式改為從價計征措施的推行。在計稅依據方面,對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資源的課稅程度要加強,提高單位稅額。

(三)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我國目前尚沒有環境保護稅這一稅種,主要是通過征收排污費來保護環境,其執行效果并不理想。為了保護環境,也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必須開征環境保護稅并將其作為地方收入。將環境保護稅歸入地方符合“收益性”原則,地方的環境遭到破壞是為了發展當地的經濟,與此相關的財政支出也是由地方安排支出,因此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另外,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區域差別性,環境保護稅基本不會引起稅源競爭,適合作為地方稅。

(四)逐步培育房地產稅。房地產稅具備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良好潛力,從遠期來考慮,房地產稅應推廣至全國范圍內,并作為地方主體稅種,但由于地區經濟的發達程度不同,可以先在國內一、二線城市積極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并首先培育其成為東、中部地區的地方主體稅種。

在房地產稅的具體稅制設計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房地產稅基的確定。在確定房地產稅稅基時,基本思路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取消開發時的課稅。其次,適當對流轉過程進行課稅。最后,將保有環節作為重點課稅對象。此時可以將房地產稅征收范圍擴大至所有類型的房地產,甚至可以與消費稅相結合,將超過一定價值的高檔不動產納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對房地產業先進行普遍征收,再通過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對特殊對象加以區別對待。第二,做好房地產價值的評估。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可以評估價格為主,稅務機關應與第三部門合作,制定完善的房產價值評估方案,科學確定房產價值。第三,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首先,應整合稅基相同的重復稅種,將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整合為房地產稅,主要將稅收集中于其保有環節。其次,著重建設房地產稅征管過程中的信息化管理上,建立家庭電子信息檔案,詳細記錄每一戶房產數量、住宅面積、家庭人數等,進行有效、合理的征納。

總體來說,房地產稅的設計思路是能夠覆蓋房地產有關的交易、保有各個環節的基礎上,以針對保有環節征稅為主,盡量做到稅負分布均衡,能合理分配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房地產收益,同時也能作為一項主體稅種,成為對地方財政收入起到支撐作用的不動產稅種。J

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區別范文2

我國實施分稅制以來,中央政府的收入集中程度越來越高,地方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趨勢?!笆濉币巹澋亩愔聘母飳υ鲋刀愓n稅范圍的擴容會影響到營業稅稅源,進而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在現行地方稅收體系中,房地產稅收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較低,地方財政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程度較高,土地資源稀缺性決定了土地收益的可持續性較差。因此,完善房地產稅收體系,穩定地方稅收收入,對于地方稅制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種設置不完整且現有稅種分布不科學

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體系中涉及到房地產行業的稅種有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其中,房地產開發建設環節的稅種包括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交易環節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對交易基礎上的收益征稅。對持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是房地產稅,但是對個人住房免于征收,2011年2月開始在上海、重慶試點征收房地產稅。可見,我國現有的房地產稅收體系中多數稅種集中在房地產開發建設環節和交易環節征收,在房地產保有環節稅種較少,尚無在房地產繼承環節征收的稅種。與同屬于發展中國家的印度相比,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還不夠完善。印度政府十分注重通過強化農地課稅制度實施對農地合理利用的調控,房地產稅收在印度的稅收體系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是目前印度的房地產稅主要涉及房地產保有稅(富裕稅、土地及建筑物價值稅、地價稅)、房地產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農地收益稅、土地及建筑物租金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地產取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課稅環節相對完整。我國現有的房地產稅收體系中,多數稅種集中在房地產開發建設環節和交易環節征收,在房地產保有和受益環節征稅不足。

(二)房地產稅收的收入功能不強

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中主要針對房地產課征的稅收有房地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其他稅種屬于一般稅,課稅范圍涉及房地產行業。由于對自用經營房產征稅以房產原值為基礎,與市場價格脫節,而且對住房長期免稅,導致房地產稅在組織收入和調控房價方面的作用均受到影響;契稅只在交易環節征收,由承受人支付,導致其在組織收入方面的作用不夠持續;土地增值稅是專門為調控房地產開發和交易征收的稅種,但是由于計算相對復雜和管理不到位,很多地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稅情況。因此,房地產稅收對地方收入的實現和房價調控的作用都不夠理想。從收入結構來看,2005至2008年房地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43%、3.38%、2.99%、2.93%;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08%、1.16%、2.0%、3.51%;契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5.78%、5.7%、6.27%、5.62%;土地增值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1%、1.52%、2.09%、2.31%。相比發達國家,我國房地產主要稅種的稅收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比重較低。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對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征收房地產稅,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等。以英國為例,房地產稅是唯一可以由地方議會決定征收的稅種,占英國地方稅收收入的比例達90%以上,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也在60%左右,是其地方財政收入的第一來源。這些稅收收入主要用于社區教育、醫療等各方面的建設。房地產稅也是美國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最重要的稅收來源。

(三)我國現有房地產稅收的調控作用較弱

首先,遺產稅與贈與稅長期缺位,導致房產的繼承者(或受贈者)不需要承擔任何稅收負擔或者承擔少量稅收負擔就能取得大量財富,加劇了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其次,房地產稅對住房長期免稅的政策使得住房所有者在持有房產期間基本不納稅,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品住房的投資屬性,增加了市場需求。從理論上講,市場供求決定價格,在房地產市場供求相對平衡或者供不應求的狀態下,開發環節和交易環節的稅負會較容易地隨房價或租金轉嫁給購房者或租房者,從而推動房價的上漲。

(四)稅收管理不到位

一個國家稅收管理的水平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稅收職能的實現程度。在稅制建設比較完善的情況下,稅收管理越有效,稅收環境就越公平,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就越強。但是我國目前對房地產稅收的管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有些稅種的實際征收率較低。如《房地產稅條例》規定,對房產出租收入要征收房地產稅,但是由于稅務機關對于住房出租信息收集存在一定難度,在實踐中實際征收率很低;土地增值稅亦然,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多次發文要求地方稅務機構清理土地增值稅,但是由于受計算復雜等原因的影響,很多地方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率也較低。二是已經形成的稅收中還存在很多欠稅。如河北省地稅局公布的欠稅公告顯示,截至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存在欠稅稅額195250751.9元;欠稅涉及的主要稅種包括營業稅、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建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欠稅納稅人共計28戶,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12戶,約占欠稅納稅人總數的43%。欠稅不僅會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實現,同時也會消弱稅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房地產稅收體系的政策建議

縱觀國際上實行分稅制較為成功的國家,一般是將財產稅作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而以房地產(不動產)為課稅對象又是財產稅的主要特征。我國實行分稅制以來,比較重視中央稅和共享稅改革,地方稅制建設相對滯后。到目前為止,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尚不明確,從收入構成來看,營業稅占比較大,但是營業稅并不是完整的地方稅稅種。隨著“十二五”稅制改革規劃的實施,營業稅的范圍會由于增值稅的擴圍而減少,影響地方政府收入。在現有地方稅稅制框架下,能夠提供穩定收入的稅源當屬房地產行業。因此,筆者認為,應穩定并逐步減輕房地產流通環節的稅收負擔,完善持有環節和收益分配環節稅收,特別是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使其逐步完善并成為地方稅的主要收入來源。

(一)改革營業稅

營業稅屬于流轉稅稅種,是間接稅。目前,營業稅在房地產領域課稅涉及三個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建筑業、銷售不動產。應將目前開發商建造房產銷售分別按建筑業和不動產銷售計征營業稅改為按照不動產銷售征稅,因為建筑業的收益也包含在房產價格內,合并征稅簡便易行,還可以減少房地產開發和流通環節稅負,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完善房地產稅

上海、重慶已試點將住房納入房地產稅征稅范圍。此項改革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在房地產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會增加住房持有者的成本,從而抑制投機者持有住房的數量,抑制投資性需求,改變需求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但是只對新購住房征收房地產稅缺乏公平性,使其調控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擴大房地產稅征稅范圍需要對征稅制度進行科學的設計,主要包括稅率的適用、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對生活居住必須的住房給予的優惠政策以及明確稅款用途等。改革后的房地產稅制度要簡便易行。從稅率設計來看,因為房地產稅的征收以房價為基礎,故采用比例稅率形式不變,但是稅率檔次不宜過多。以上海、重慶試點為例,上海試點稅率設計為0.4%、0.6%的差別稅率;重慶試點稅率為0.5%、1%、1.2%三檔稅率。如果多城市試點,可能會出現更多差別稅率。因此,在房地產稅試點的基礎上應盡快統一稅率,鑒于房地產稅屬于地方稅,立法時可考慮設計有幅度的比例稅率。長期來看,房地產稅的征收應該以房產的評估價為基礎。由于目前房地產稅的征收以房產購置價格為基礎,市場經濟條件下房產的價格又在不斷變化,因此以購置價格為基礎征收房地產稅與市場價格脫節,缺乏公平性。以評估價為計稅基礎可以保持稅收與房價的聯系,對納稅人比較公平。房地產稅將住房納入征稅范圍應以增加投資(投機)性住房的持有成本和不增加低收入階層的負擔為基礎。因此,可以考慮按人均住房面積或套數設計免征額,個人持有的超過免征額的房產按規定征稅,這樣既不會增加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稅收負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投機)行為,從而達到縮小貧富差距的目的。另外,房地產稅改革過程中要加強稅務征收機關與房產管理部門間的信息交流,及時實現信息共享。這樣,才能保證房地產稅的征收效果。

(三)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

在房地產流通環節對轉讓土地、房屋的個人取得的收益計征個人所得稅,稅負不易轉嫁,由售房者負擔。因此,增加個人所得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鑒于個人所得稅有其特有的收入調節功能,而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對個人所得稅進一步改革也是迫在眉睫。因此,增加房地產轉讓過程中的個人所得稅負應與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相結合,主要是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計稅基礎和稅率進行調整。從征收模式來看,綜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比分項征收更有利于體現納稅能力;從稅率設計來看,累進稅率比比例稅率更能縮小貧富差距。房地產交易個人所得稅要與個人所得稅稅種改革同步,如果個人所得稅改為綜合征收模式,則住房轉讓所得與其他收入一起按照累進稅率計征;如果個人所得稅改為分項綜合的混合征稅模式,則住房轉讓所得應并入綜合部分累進征收,或者作為獨立一項累進征收。

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區別范文3

關鍵詞:營改增;財政收入;企業稅負;影響;對策

一、引言

我國從90年代開始了營業稅和增值稅雙行并存的稅務制度,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以來,經濟發展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新經濟形勢下,貨物和勞務之間的分界線越來越不明顯,與征收增值稅的制造業相比較,對征收營業稅的服務業反作用日益凸顯,此種稅制結構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對我國經濟長久發展,尤其是與世界接軌產生了不利的影響。與此同時,我國在稅制征收中也存在比如重復征稅等固有的制度缺陷,稅制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當前階段隨著“營改增”的深入,深度優化了產業結構,極大的促進了第三產業的發展,大大拓寬了企業的發展領域,稅負更加公平合理,與此同時,政府總體財政收入更加穩定,企業整體利潤呈現上揚的趨勢。

但是,“營改增”也有其弊端,對部分企業短期內不利影響較大,比如交通運輸業,從3%增加到11%,短期內稅負增加明顯,對財政收入上,由于較多類別增值稅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分配額度上較為不均衡,財政收入短期內會減少。因此,極其有必要對其企業稅負和財政收入進行系統的研究,調整各方的利益分配和構建各方協調機制。

二、淺議“營改增”對企業稅負影響

這幾年隨著“營改增”在我國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也正是由于促進企業長久發展和優化產業結構,不斷推進“營改增”的深化。2016年作為“營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樣使企業面對新的經濟環境,針對一些行業企業,克服短期內稅負會較大幅度的上升等問題,還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響,做好應對稅制改革后降低負面影響的工作,稅制平穩的過度?!盃I改增”對我國企業稅負帶來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營改增”對不同行業企業的稅負影響不同,需區別對待

我國 “營改增”的稅制改革的實施總體對推動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推動企業發展的現代化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營改增”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不一樣,經過梳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顯著的變化。交通運輸業和有行動產租賃分別從營業稅的3%和5%提升到11%和17%,增加幅度較大,對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不能獲取進項稅額抵扣,很可能會導致稅負倍數的增加,但是對于服務業中以娛樂業為主的企業而言,營改增將大大減少其稅負,并且解決兩稅種并存征收時,征收和抵扣混亂的問題,克服服務業稅負過重的現象。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由于采取簡易計稅辦法,盡管小規模納稅人本身不能抵扣進項稅,但由于統一適用3%的增值稅稅率,此稅率小于等于改革前的營業稅稅率,因此總體上未出現稅負加重的弊端。從企業長遠發展看,“營改增”稅制的實行使得企業整體稅負標準趨向標準,能夠減少企業的總體負擔。因此,實施“營改增”后很明顯的提高總體企業的持續經營水平。

(二)“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導致企業利潤增減變動的情況

“營改增”的稅制改革總體上有利于大多數企業利潤的增長。首先對小規模納稅企業來說,“營改增”之后稅率下降的情況下,稅負減輕,相應的所繳納的增值稅比改革前營業稅要低,增加了企業的利潤收入。但是對大多數一般納稅人來說是需要分情況對待。首先從稅制制度內容講,我國此次“營改增”在原先增值稅稅率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檔稅率,分別為11%和6%。所以,導致的后果是像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如動產租賃等企業的增值稅稅率遠遠高于改革前營業稅稅率,一定程度上會導致企業利潤的減少。而大部分服務業的利潤水平會明顯提升。此外,不容忽視的一點是企業當年外購的固定資產,可憑增值稅發票進行相應的抵扣,這將減少企業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減少當期應交增值稅的同時還可以減少附加稅負,有利于營業利潤的增加,但是很多制造業企業的勞務成本主要是生產用固定成本和人員薪酬等,這些成本是不產生進項稅,相應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雙重作用之下,企業的利潤就會出現下降的趨勢。

三、“營改增”對財政收入影響的探析

在我國實施“營改增”之后,對于服務業來說,勞務以及購進的貨物都能夠抵扣,而且在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時期的重復征稅的現象消失,企業總體稅負較輕,產業結構也由此得到優化,而稅收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渠道之一,對維持社會公共基礎建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從而財政稅收收入也發生較大的變化,尤其是對地方財政稅收收入的變化。

(一)對地方財政收入的不利影響

“營改增”的稅制改革總體上有利于財政收入,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力軍,同時,稅收也是國家進行經濟建設、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基礎支撐條件。根據當今現行的稅收規章規定,營業稅的征收收入隸屬地方財政收入,也主要是針對第三產業進行征收的,絕大多數營業稅完全屬于地方財政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撐,而進行“營改增”之后,營業稅變成增值稅,增值稅大多數由國稅局征收,上交中央國庫,部分增值稅也是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進行分攤,這將使地方財政收入大大減少,至少在短期內。

目前“營改增”階段,為了順利的進行過渡,減少各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采取的策略是“營改增”之后,原來營業稅財政收入劃歸為增值稅之后,80%仍先留于地方財政,補充地方財政收入,貌似對地方財政收入沖擊不大,但是在稅制改革之后,一般納稅人將會進行企業組織和經營結構的重塑,以此爭取進行增值稅最大限度的抵扣,減少增值稅的繳納數額,進行最大限度的避稅,這樣也會導致財政收入的減少。

(二)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有利影響

“營改增”短期內會導致地方財政收入的較大幅度的減少,但是從長期來看,“營改增”有利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首先,“營改增”能夠首先結構性稅制的調整,以此減輕稅負壓力,其減稅效益能夠為其他稅種的增稅提供較大的潛力空間,比較明顯的是在降低一般稅種的基礎上,可以增加資源稅的收入等,這將有利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其次,實施“營改增”將較大幅度的改變稅收體系混亂的現狀,克服重復征稅,弱化市場細化和分工協作受稅制的牽制影響,拓寬企業的發展渠道,減少企業的稅負壓力,激活市場,有利于資源的充分流動和配置,為加強地方財政收入打下堅實的基礎。

“營改增”將促進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的發展,符合當前我國經濟新常態的背景,順應時展,產業結構優化力度加大,完善和延伸了制造業和服務業增值鏈條的抵扣,帶動企業上下游的互動以及一體化建設,促進各類資源的集聚,減少產業發展的波動,加強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性。

四、對優化“營改增”稅制改革影響的建議

(一)了解稅收政策的變化,進行稅務籌劃,合法有度的進行避稅

企業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必須及時了解和剖析相關的稅收政策的變動,在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有度的稅務籌劃,合理的避稅,降低企業的稅務負擔。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以本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為著眼點,聘請專門的稅務專家進行稅務籌劃。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入手。

首先要定位好自身法人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這是主體范圍的界定,必須清楚。針對不同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針對小規模納稅企業,適宜采用勞務資金現結算的模式來降低納稅的數額,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則采取轉包、分離等方式來轉移稅額,降低稅負。在采取不同策略的時候,一定在法律紅線的范圍內,嚴格約束自身行為,防止造成企業和國家利益的流失。此外,還需要嚴格記錄各項收入的來源和性質,否則從高稅率征收。與此同時,要合理的調整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體系,選擇適宜的服務客戶和供應商,爭取最大限度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限度。

(二)企業要加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強度

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是保證“營改增”有序深化的基礎,增值稅發票是進行增值稅抵扣的證明,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工作人員務必加強自身綜合素質,嚴格遵守我國對增值稅使用、保管等要求和規定。此外,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獲取、流通、銷廢的程序,嚴格依據企業有關制度進行。比如:對虛開、虛假的增值稅發票予以嚴厲的懲處,強化稅收風險觀念和意識。

(三)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地方經濟收入

地方政府必須更新自身的發展理念,具備產業前沿思想,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做強經濟是增加收入的根本。在發展傳統服務業,優化產業結構的同時,探索發展一些新興產業,比如文化創意產業等,為其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積極促進三大產業的融合,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

(四)完善稅收體系,加強 “營改增”利益分配機制構建

對于實施“營改增”之后稅負增加的企業,加大扶持力度,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形成政府財務資金核撥的常態化。此外,還需要完善各方利益分配機制,國家要出臺相關的過渡性政策,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的基礎。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權限,逐步構建合理的稅收轉移支付體系,確保各地方行政部門有充足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減少“營改增”的負面影響。改革現有的稅收轉移支付體系,確保各級政府獲得與權限相匹配的財政收入。

參考文獻:

[1]占國定.“營改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J].市場周刊,2016(01).

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區別范文4

為了有效拉動內需,釋放存款,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養老基金規模,我國急需推進個人養老保險。本文從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開展對保險公司營業收入的擴大效應角度,分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對稅收收入的影響效應。結果表明,因為即期個稅遞延而減少的政府稅收,可以從保險公司營業收入增加所交的納稅金額中獲得彌補。實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不僅沒有減少稅收,還能減輕未來財政養老支出。由此,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意義重大。

關鍵詞:

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稅收收入;保險公司;營業收入

一、引言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正在不斷提高,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達2.12億人,占總人口的15.5%。預計205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的1/3。2015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顯示,剔除財政補貼因素后基金收不抵支,且相比前幾年的預算執行情況,“虧空”越來越大。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剔除財政補貼后,當期保險費收入與支出相減,“虧空”3024.87億元,比2014年的收支差1563億元,顯著擴大(數據來源:人民日報)。那么面對如此龐大的老年人口基數和養老金缺口,如何應對“銀潮”,確保我國順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呢?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將為老百姓帶來更有價值的養老工具。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對商業養老保險的補充,并給予購買此商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早在2009年4月,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中指出,“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會同上海市研究具體方案,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是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動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都得到了成熟的發展,對解決養老壓力有著極為顯著的作用[1],可見,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迫在眉睫。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在購買保險和領取保險金的時候,投保人處于不同的生命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對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府的稅收優惠可以實施于繳費時、積累期和領取期三個不同的階段,征稅記為T(taxed),免稅記為E(exempt),根據這三個時期征稅和優惠情況的不同,分為主要的四種稅收優惠模式:TEE、TTE、ETT和EET。[2]王曉潔、楊鵬展等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業經驗數據的分析,構建了個稅遞延稅式支出模型和替代率模型,對政府的財政成本做了量化分析。[3]周建再、胡炳志、代寶珍等以江蘇省為例,分析了遞延稅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認為應從國家層面,減輕商業養老保險的個稅負擔,積極推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發展,以促進老齡化社會的和諧穩定。[4]吳祥佑、許莉用TEE和EET兩個稅收模式研究了個稅遞延對投保人和政府的福利效應,提出國家實施個稅遞延是用即期較小的稅收收入減少,換取未來較大的養老支出;[5]吳祥佑[6]同時還指出個稅遞延稅收優惠也存在收入逆向調節的累退效應,從國際經驗上提出了政策建議?;仡檱鴥任墨I,多數研究集中在個稅遞延減少了政府稅收。那么,由于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引起的保險公司營業收入的增加,進而增加保險公司納稅額,這部分納稅額是否可以彌補當期個稅遞延導致的政府個人所得稅稅收的減少額呢?本文從保險公司納稅額增加的角度來研究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對稅收收入的影響。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EET模式的實證分析

1.研究假設為分析方便,現對全文數據做如下假設和說明:一位中等收入的投保人甲在上海工作,取2013年上海平均工資5036元(數據來源:上海市社保局)代表投保人月薪資水平w。根據圖1標準普爾家庭資產象限圖,假設投保人將自己工資按比例π=15%投入養老保險。近十年保險業平均成本15%,假設現有一家位于上海市中心的保險公司(公司屬于一般規模)平均投資收益率r=5%,成本c=20%。根據稅法規定保險公司應依法繳納以下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本文選取與壽險保費收入有關的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由稅法規定可知:營業稅t1=5%,城市建設維護稅t2=7%,教育費附加t3=3%,企業所得稅t4=25%。

2.征稅模式TEE下政府稅收收入在征稅模式TEE下即不實施個稅遞延養老保險,因此對保險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無影響,那么即期政府稅收收入M1等于個人所得稅,投保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T1。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投保人薪資w=5036元,扣除個稅起征點3500元,投保人適用稅率α1=10%,速算扣除數105元。那么當期政府稅收收入ΔM1:ΔM1=T1=(w-3500)×10%-105=48.6(1)

3.征稅模式EET下政府稅收收入在征稅模式EET下即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因此投保人購買個稅遞延養老保險,保費稅前列支。根據上述數據設定保費P=w×π,P=5036×15%=755.4。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投保人薪資w=5036元,扣除個稅起征點3500元和個稅遞延養老保險保費755.4元,(5036-3500-755.4)<1500,投保人適用稅率α2=3%,速算扣除率0元。那么投保人繳納個人所得稅T2:T2=(w-P-3500)×3%-0=23.418(元)通過對比T1=48.6、T2=23.418,由于開展個稅遞延養老保險,政府當期個稅收入減少25.182(元)=T1-T2我們接著往下計算,此時保險公司有權銷售此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由于投保人對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的購買,保險公司即期保費收入增加,保費收入投資在當期沒有投放收益,在這里忽略計算,因此保險公司營業額增加部分只計算保費收入增加額。那么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都會隨之增加,相對應的財政稅收也增加。以比較得出:ΔM2>ΔM1。通過進一步計算,可以估算保險公司即期納稅增加的部分足以彌補由于個稅遞延導致的政府當期個稅稅收減少的數額,其擴大效應Φ=(264.39-25.182)/48.6=4.922綜上所述,在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雖然政府當期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減少了,但是由于保險公司業務擴大,營業額增加帶來的各項稅收增加足以彌補政府稅收在個稅方面的減少。可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施不僅解決個人養老問題,緩解政府的未來養老財政支出,還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增加政府的財政稅收。

4.個稅遞延對保險業的影響稅制改革將是“十三五”期間重點改革的一個方面,其中包括個人所得稅,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也是個稅改革創新之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的一種,投保人保費稅前列支,領取養老金時再繳納所得稅,而投保人處于不同的生命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再加上通貨膨脹率,實質上是稅率降低,減少稅負,延緩繳稅,調節收入分配,對投保人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拉動個人購買養老險的需求。目前來看,各商業保險公司開發了一些面向公眾的養老保險或年金產品,但商業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以及資金規模都還比較小。中國商業健康保險賠付支出在醫療衛生總費用中占比為1.3%,而德國、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國高達37%(數據來源:人民日報)。而第三支柱能否發揮固有作用承擔起建立均衡發展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的責任,關鍵之處在于能否推出行之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國際經驗看,稅收優惠是最有效的政策杠桿之一。[7]美國1952年只有63%的員工享受健康保險保障,1954年《稅收法》明確了團體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到了1957年擁有健康保險保障的員工比例提高到了76%(數據來源:東方早報)。1996年,新加坡稅制改革,當年新加坡保險業達到井噴狀態。[8]這不僅拉動內需,促進新加坡經濟的增長,還為新加坡政府減少了養老財政支出,人民也獲得了相應的保障。而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施商業保險公司將成最大受惠者。盡管各個壽險公司在養老金市場上的市場份額不盡相同,但總體來說保險公司都占據相當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保險公司的資產中個人年金也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一旦落地,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對已經有養老金公司的保險公司來說將是重大利好。因此保險公司業務量擴大,公司營業額增加,這無疑給政府稅收也帶來了正的外部效應,因此無論是從政府稅收來說,還是從國家養老保障體系的改革發展來看,開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都有著極大的意義。

三、結論

為了解決我國養老資金缺口,緩解養老壓力,減少政府養老財政支出,保障居民退休生活水平不會降低,應積極在我國開展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由于稅制傾斜給保險業帶來利好,商業保險公司納稅增加,政府相應稅收增加,可以彌補個稅遞延增加的財稅成本。規模龐大的養老金市場一直被保險資管、基金、券商等金融機構無限覬覦。而養老金第一、第三支柱的基本結余都有望進行市場化投資化運作,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在如今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第三產業服務業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新動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開展無疑切合經濟發展的方向。所以應主動學習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的成功經驗,盡快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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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曉晟.基于稅收優惠的我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10):97-98.

[3]王曉潔,楊鵬展.個稅遞延養老保險財政成本及收益量化研究——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業經驗數據的分析[J].保險研究,2015(6):100-108.

[4]周建再,胡炳志,代寶珍.我國商業養老保險個稅遞延研究——以江蘇為例[J].保險研究,2012(11):3-11.

[5]吳祥佑,許莉.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福利效應[J].財經問題研究,2014(10):85-90.

[6]吳祥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累退效應及克服[J].稅務與經濟,2014(1):1-6.

[7]王瑩.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基于稅收優惠的思考[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0(1):73-77.

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區別范文5

論文關鍵詞:宏觀稅負;大中小三種口徑;國際橫向比較;公共產品供給;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2009年,美國著名雜志《福布斯》推出了全球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榜,中國內地緊隨法國之后,位居全球第二。這一榜單一經立刻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有的學者認為《福布斯》計算所采用的方法不合理,中國的稅負遠不如其他一些國家高。他們認為盡管近幾年我國的稅收收入保持著較快的發展速度,但我國目前的宏觀稅負水平仍相對較低,2008年僅為18%。(朱青);也有的學者認為《福布斯》的計算方法雖有片面性,但中國稅負較高也是一個事實(安體富,2005)。

一個國家的稅負水平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去考察,本文將簡要從宏觀層面考察我國目前的稅收負擔水平。

宏觀稅負是指一個國家的稅收負擔總水平,即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的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判斷一國的宏觀稅負水平有不同的標準,為了比較客觀的評價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本文將從大中小三種統計口徑、國際橫向比較、公共產品供給、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等四個角度簡要考察我國當前的宏觀稅負現狀。

1 從大、中、小三種統計口徑看我國的宏觀稅負

目前我國宏觀稅負有大、中、小三種不同的統計口徑。通常將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稱為小口徑宏觀稅負;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稱為中口徑宏觀稅負,這里的財政收入是指包括稅收收入在內的預算內財政收入;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稱為大口徑宏觀稅負,其中政府收入不僅包括預算內財政收入,還包括了預算外收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以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名義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的沒有納入預算內和預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即它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形000000000式取得的收入的總和。

由于我國稅制與國外稅制存在著一個重要區別,也就是我國的政府資金成分復雜,政府收入除稅收以外,預算內收費、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也占很大比重,常常出現“稅小費大”的現象,造成我國稅收的大、中、小三種口徑的宏觀稅負差距很大。實際上,中、小口徑反映的是名義宏觀稅負,說明在政府取得的收入中,財政真正能夠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水平;大口徑才全面反映了政府集中財力的程度和整個國民經濟的負擔水平,是我國的實際宏觀稅負。因此,通過大口徑計算判斷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合理性更加客觀有效,也與西方國家的宏觀稅負最為接近,便于比較,因為西方國家的政府收入和財政收入的口徑是一致的,主要由稅收構成。

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高培勇教授的觀點,我國2000年的大口徑稅負就已經達到34.43%,是小口徑稅負的2.43倍。2002年,時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的金人慶通過分析得出我國政府收入的比例為:中央財政預算內稅收占GDP的比例為15%,各級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收費占GDP的比例為10%,各種制度外收費占GDP的比例為10%,大口徑稅負達到35%的水平,是小口徑宏觀稅負的2.33倍。如果按這一比例計算,當前我國的大口徑稅負應該在50%以上,不僅遠遠高于與我國發展水平相當的發展中國家的稅負平均水平,而且高于不少高收入國家。

2 從國際橫向比較看我國的宏觀稅負

世界銀行按人均GDP將世界上的國家劃分為低收入國家、中下等收入國家、中上等收入國家、高收入國家。根據世界銀行《1998/l999年世界發展報告》的有關數據,人均GDP在785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國家,最佳的稅收負擔率應為13%左右;人均GDP在786-3125美元左右的中下等收入國家,最佳的稅收負擔率應為19%左右;人均GDP在3126-9655美元以上的中上等收入國家,最佳的稅收負擔率應為22%左右;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國家,最佳的稅收負擔率應為29%左右。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人均GDP水平也不斷提升。繼2002年我國人均GDP首次超過1000美元,達到1100美元后,在短短的4年內于2006年又超過2000美元,達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銀行的劃分標準,我國已經由低收入國家步入了中下等收入國家的行列。對應這個標準,我國的最佳宏觀稅負在19%左右將在滿足政府財政能力的同時推動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但僅以2004年為例,我國大口徑宏觀稅負就已達到24.12%,超過中下等收入國家稅負平均水平5.53個百分點,也超過中上等收入國家稅負平均水平2.53個百分點;中口徑宏觀稅負為20.18%,超過中下等收入國家稅負平均水平1.59個百分點,僅較中上等收入國家稅負的平均水平低1.41個百分點;小口徑宏觀稅負為18.49%,也接近中下等收入國家稅負的平均水平。由此看來,我國的宏觀稅負特別是大口徑宏觀稅負明顯偏高。

3 從公共產品供給看我國的宏觀稅負

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收可以看做是“公共品的價格”。按照利益交換原則,對一國宏觀稅負水平合理性的判斷必須結合本國公共品的供給狀況,僅僅從收入的角度加以評判無疑是片面的。應當承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所認定的工業化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平均宏觀稅負水平高于40%,而不少北歐國家的宏觀稅負更是超過了50%。但同樣應當看到,這些國家財政對公共品的支出規模和質量也是居于世界前列的。然而,對于我國公共品的供給,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安體富指出,財政對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僅投入總量嚴重不足,而且財政投入責任主體不合理,存在財政支出責任的下移問題,使得我國公共品提供規模和質量都難以保證。而在廣大農村地區,公共品的提供更是嚴重不足。財政部農業司《公共財政覆蓋農村問題研究》課題組認為,公共財政資源配置帶有特別明顯的工業偏好和城市偏好,農村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無論是總量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很低。盡管近年來政府不斷加大對農業的扶持力度,但是必須看到,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的缺失、轉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公共產品提供主體的錯位問題依然大量存在。因此,從我國公共產品供給的角度加以考慮,我國宏觀稅負依然偏高。

4 從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看我國的宏觀稅負

美國供應學派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拉弗以“拉弗曲線”形象地表明,高稅率不一定取得高稅收,過高的稅率會對經濟產生負效應,抑制生產和工作的熱情,誘發逃避稅收的行為,最終導致低收入。

1983年世界銀行專家基思•馬斯頓選取21個國家的數據,運用數量分析方法,證明了較低的宏觀稅負有利于經濟增長。稅負在10.3%-30.9%的區域內,稅負與GDP的增長呈負相關關系,稅負每增加1%,GDP增長速度下降0.36%。10個低稅負國家的GDP增長率為7.3%,10個高稅負國家增長率僅為1.6%。稅收負擔以犧牲經濟增長為代價。

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區別范文6

一、避稅行為的效應分析

(一)避稅行為產生的最直接效應是減輕納稅負擔,獲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納稅人在從事某項經濟活動時,最主要的目的是獲取盡可能多的財產或收入,而納稅與之相悖,稅收是構成納稅人可支配收入最直接的威脅因素。本來納稅人將收入單方面轉移給政府就是一件較為痛苦的事,而稅收單方面轉移,又有別于購買政府公債的單方面轉移,前者是無償的所有權轉移,公債是有償的、暫時的,這更加重了納稅負擔的“痛苦”性。納稅人通過逃稅、轉嫁等手法也能獲得更多可支配收入,從而減輕稅負;但逃稅為非法,轉嫁受價格抵制,搞避稅最為高明和圓滿。納稅人避稅愈多,國家稅收收入蒙受損失愈大,反之亦然。

但若從全國資源配置角度來看失大于得,國家損失更大。

(二)避稅行為的第二個效應是國家稅收收入減少

避稅對國家稅收收入減少的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避稅本身導致稅收收入減少;其二是避稅不良效應使國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反避稅;其三,避稅成功后導到更多的逃稅和避稅。

(三)避稅的再分配效應

納稅人通過避稅可獲得更多的稅后收入,這種行為本身的直接效應,一是納稅人收入增加,二是國家財政收入減少。這種直接效應聯系起來就是收入再分配效應,即通過減少財政收入來增加納稅人可支配收入,一增一減看起來得失相當,其實不然,由于避稅行為所產生的增加收入要扣除納稅人避稅成本,加上財政投入反避稅成本,真正的增加要比想象的少,而損失則比想象的多。因此一增一減不是簡單的收入分配,而是更為復雜的再分配效應,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失大于得。避稅行為整體效應是全社會福利減少,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

(四)避稅的價格效應

作為避稅者,一旦避稅成功,即可能獲得額外收入,稅收負擔愈輕。稅收負擔則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成本,為此,對同樣條件的納稅人來說,避稅成本更為“低廉”,由此產生價格效應。這種價格效應是避稅愈多,價格可愈低,競爭力愈強,市場占有率也愈高。因此對避稅者來說,除了可獲得更多可支配收入,同時,還可以增加其市場競爭力,獲得類似于政府補貼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看,避稅有其更強的內在動力。

(五)避稅的轉嫁效應和逃稅效應

避稅的動機與逃稅和轉嫁的動機基本上是一致的,都立足于減少稅收負擔,獲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由此派生出,一旦避稅不成功,自然想到逃稅和轉嫁。通過逃稅和轉嫁也可能減少稅負,這種情況稱之為避稅的逃稅效應和轉嫁效應。由避稅不成功派生出逃稅行為或轉嫁行為,實際操作過程中與直接逃稅和轉嫁很難區別,有的是同一過程。

(六)避稅的法律效應

避稅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鉆法律的空子”,因此納稅人很自然地要研究法律,在法律條款中尋求避稅途徑,這樣從另一方面刺激了稅法的立法機關,制定更為嚴格、科學的稅收法律,從而產生研究法律的社會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避稅的法律效應具有積極意義。

二、避稅客觀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的出現總是有其內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就避稅而言,其內在動機可以從納稅人盡可能減輕納稅負擔的強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就我國發生的避稅而言,其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一)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

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納稅人給予法律上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差別極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于納稅人定義的變通性。正是這種變通性誘發了納稅人的避稅行為。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如果能說明不使自己成為該稅的納稅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為該稅的納稅人。如我國營業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按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也就是說,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只要經營的收入額屬于國家稅法列舉的征稅收入款就要按其營業額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納稅?,F在某企業從事某項銷售不動產業務,但該企業熟知納稅人是指營業稅法中列舉的征稅收入款和產品,那么,只要該企業能證明它的業務不屬于列舉范圍,它就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這種不成為納稅人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該企業確實轉變了經營內容,過去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由于經營內容的變更,成為非納稅人;二是內容和形式脫離,企業通過某種非法手法使其形式上證明了不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而實際上按經營內容仍應交納營業稅;三是該企業通過合法形式轉變了內容的形式,使企業無須交納營業稅。這三種情況下都是通過改變納稅人定義而成為非納稅人。其中第一種情況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種情況雖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段非法屬于“不容忍避稅”,是反避稅打擊的目標。第三種情況有時屬于“不容忍避稅”,在打擊之列;有時是合法避稅,只能默認。

(二)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

稅額的計算關鍵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稅額就取決于金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納稅人在既定稅率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計稅依據愈小,稅額也就愈少,納稅人稅負也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設法地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其稅基變小。如企業按銷售收入交納產品營業稅時,納稅人盡可能使其銷售收入變小。由于銷售收入有可扣除調整的余地,從而使有些納稅人在銷售收入內任意扣除不應扣除的項目。又如我國中間產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必須計算組成計稅價格,而組成計稅價格與成本成正比,因此企業可通過人為縮小成本,來縮小計稅價格,從而達到減少稅額的目的。

(三)稅率上的差別性

稅額的多少,一方面取決于課稅對象金額,另一方面取決于稅率,在課稅對象金額一定的前提下,稅率愈低稅額愈少。稅率正是征納雙方納稅數額的焦點,稱為稅制構成要素的核心。稅率與稅額的密切相關性誘發納稅人盡可能避開高稅率。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不同稅項也有不同稅率,“一種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別性,為避稅提供了客觀條件。如我國目前產品稅中,甲級卷煙稅率60%,而丙級卷煙稅率為56%,通過將中級卷煙改為丙級卷煙納稅就可以少納稅款。又比如我國糧食酒稅率為50%,而薯類酒稅率為40%.若納稅人成功地將糧食酒轉為薯類酒,而又不影響經營則能避開高稅率,從而成功地避稅。

(四)起征點誘發避稅

起征點是指課稅對象金額最低征收額。低于起征點可免征。由此派生出納稅人盡可能將自己課稅對象金額申報為起征點以下。如筵席稅本意是通過征收筵席稅抑制公款吃喝的目的,增加稅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點是300元,導致299元無須交稅,這樣,納稅人通過合法途徑來避稅十分方便,如果筵席稅規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稅,則難以避稅,除非沒有證據。又比如,對有些個體戶每月銷售收入或服務收入,達不到規定的起征點,可免于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但由于兩項收入額各有不同的起征點,所以不能簡單地加以確定,而應通過換算來確定是否征稅。如果同時有銷售收入和服務收入額,其中一項達到起征點,則要對兩項計算稅額;如果兩項都在起征點以下,則要按比例換算成一項,看是否達到起征點。如果換成一項后達到了起征點,則兩項都要征稅。由此派生出納稅人盡可能通過合法形式使某一項或兩項合并后的收入額在起征點以下,以便避稅。為此,反復核實起征點是征稅中一大重點。

(五)各種減免稅是避稅的溫床

稅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減免照顧,以便扶持特殊的納稅人。然而,正是這些規定誘發眾多納稅人爭相取得這種優惠,千方百計使自己也符合減免條件。如新產品可以享受稅收減免,不是新產品可出具新產品證明或使其產品具有某種新產品特點來享受這種優惠。某企業將女用高跟鞋的跟提高到市場沒有過的高度,借此證明是新產品,稅務局一旦承認是新產品則應給予此項優惠。又比如,傷殘人的福利企業可享受稅收減稅,某正常企業可掛福利企業招牌,雇用幾個傷殘人來看工廠的大門而享受此優惠。如此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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