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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內容
2.稅源培植、收入組織及管控情況。
二、考核方式
(一)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完成情況。
按照“按月公布、年終考核、一次兌現”的方式進行考核,即按月公布收入完成進度,年終根據目標完成情況考核計獎,一次予以兌現。
(二)稅源培植、收入組織及管控情況。
按照百分制考核。
1.隊伍建設(10分)。
(1)成立鄉鎮治稅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本轄區的綜合治稅工作(5分)。成立組織并正常運作的得基本分,未組建或未運作的不得分,未正常運作的酌情扣分。(2)制訂委托代征人員考核辦法,按季(或月)組織業績考核,委托代征人員作用發揮好(5分)。未制訂考核辦法并進行考核的不得分。
2.稅源培植(30分)。
完成年度招商引資任務中當年引進鄉鎮工業集中區企業個數、全民創業任務中當年新增一般納稅人企業個數和當年新增規模以上企業戶數任務的,分別計10分;未完成任務的,按比例扣分。
3.收入組織(50分)。
(1)組織開展納稅戶日常巡查,認真做好幫辦服務工作,按月上報納稅戶生產經營情況和分析材料,督促納稅戶及時申報繳納稅款(10分)。未及實上報情況分析或未組織開展巡查的不得分。工作成效不明顯的酌情扣分。(2)年內組織2次以上專項綜合治稅行動,開展稅收清理檢查并取得實效(20分)。未組織綜合整治行動的不得分;無實效的酌情扣分。(3)所屬企業在上級稅收專項清理檢查中未發現嚴重偷漏稅行為(10分)。所屬企業存在嚴重偷漏稅行為被舉報經查屬實,或在縣以上專項檢查中發現嚴重偷漏稅行為的,扣10分。(4)收入組織規范合理(10分),有縣內拉稅等破壞收入秩序行為的扣20分。
4.稅源管控(10分)。
在排查登記的基礎上,根據稅務登記證按戶設立稅源臺賬并及時更新,逐月登記納稅戶的納稅信息并及時向縣綜合治稅辦公室反饋。未設立稅源臺賬或雖設立稅源臺賬但未按月登記的,或未按規定要求上報稅源排查及納稅信息的,此項不得分。
三、獎勵措施
設完成任務獎、收入增幅獎和稅源培植、收入組織及管控獎共15萬元。
(一)完成任務獎5萬元。
1.完成當年公共財政收入任務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2.完成當年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中鄉鎮(街道)本級國稅(不含營改增)收入任務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3.在完成當年收入任務的前提下,稅收占比在85%以上的,獎勵1萬元。稅收占比低于85%的不予獎勵。
4.完成年度罰沒收入和計生撫養費征收任務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二)收入增幅獎5萬元。
本級入庫增值稅增幅10%以上,其他鄉鎮增幅2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稅源培植、收入組織及管控獎5萬元。
年度結束后,由縣綜合治稅辦公室組織對鄉鎮稅源培植及管控情況進行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獎勵5萬元;90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獎勵3萬元;85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獎勵2萬元。考核獎金主要獎勵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有功人員。獎金總額的70%用于獎勵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其中黨政正職的獎金比例分別占獎金總額的15%。
四、處罰措施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鄉鎮(街道)年終目標考核全面先進單位的評比資格:
1.未完成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任務以及其中的國稅收入任務的;
2.稅收培植、收入組織及管控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混淆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級次,在縣鄉之間、鄉鎮之間破壞收入秩序被查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