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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土地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開發;模式;管理
Abstract: due to the need of rapid urbanization, the land level of the country to develop more and more business in the past mainly government leading to develop completely, but under the new environment changes, the land level development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pattern. In view of the above background,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urrent the land level development mod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development; Model;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7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基本情況
受到世界金融危機以來的影響,國內經濟整體發展受到約束,在對外出口量不斷下降情況下,只能通過內部消費和投資推動經濟發展。近期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全國地方政府約有11萬億元的地方債務,地方政府目前已無力繼續進行內部政府投資,也就直接導致地方城市土地一級開發無法推進。鑒于目前形勢為突破一級土地開發停滯情況,政府必須轉變以往的土地一級開發運作模式,嘗試新的方法利用社會資本通過社會化合作解決土地一級市場的持續開發。逐步使政府從原先的單一完全主導土地一級開發模式,逐漸轉變由政府主導下提供土地資源,企業參與提供開發資金,到時分享土地轉讓收益的市場化運作新模式。
二、土地一級開發的典型模式
(一)完全政府控制模式:該模式是由政府通過嚴格的計劃和規劃管理,完全控制熟地開發及供應市場,形成“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五統一”格局。該模式完全由政府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僅以招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這種模式可以保證政府完全控制地價,土地開發為熟地后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一級開發法律關系單純,便于政府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各項事務。其主要缺陷是政府的土地開發資金壓力較大,融資渠道窄。
(二)政府授權機構模式:該模式是指由政府投資成立的開發企業完全壟斷土地一級開發,如同“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水池蓄水、一個龍頭出水”,仍而達到調控土地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實現土地增值歸國家所有的目的。
(三)由政府主導一二級聯動開發模式:在當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與土地二級開發緊密相關,因此這兩類企業往往將一級土地整理和二級開發相結合,以獲取整體收益最大化。這種模式由企業主導,所以在開發初期就確定運行土地一級和二級聯勱開發。 兩類企業通過土地一二級聯動開發,在獲得一級開發階段收益的同時,也可以滿足經營業務發展的市場,保證了企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保證了可獲取土地在未來升值和建筑施工利潤給企業帶來的二級開發的優厚收益。
由政府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在保證政府主導土地一級開發的基礎上能有效利用市場資源,減輕政府開發資金壓力。
但該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不利于政府控制市場地價,政府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降低等。政府享有的土地收益也將減少。
三、政企合作下的盈利模式
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市場化開發主體通過與當地政府協商,創造了多種盈利模式,盈利模式的選擇主要由開發主體和當地政府協商,不同的模式開發主體的盈利能力不同。
(一)從一級土地開發本身獲利
土地一級開發商通過一級土地開發本身獲利的關鍵,在于嚴格控制住各項成本費用。在各項成本費用中,比重不控制難度最大的是征地拆遷費用,雖然政府有相關標準和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有難度。這就要求開發商具備較強的與當地政府、居民、企事業單位進行溝通、協調的能力,在轉居安置等方面妥善解決當地政府和農民的后顧之憂,同時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實現多贏。
整體成本費用的控制在于系統周密的安排。對與大面積的土地一級開發,需要分批次批地、征地和拆遷,因此應嚴格控制整合各步驟的節奏。例如,先蓋安置房,原居民再搬遷,減少安置過渡費用,企業再征地拆遷,再安置勞動力,資金安排則貫穿始終。通過各步驟的無縫銜接,使企業的人員和資金效率達到最高,政府和農民的滿意度也達到最高。
(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某些城市實行了在政府、企業之間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增值收益的機制。這樣,開發商企業可以通過創新性的一級開發節奏,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價值,仍而獲得最大利益。該盈利模式的前提在于當地政府的分享機制、一級開發中的授權范圍,以及分批出讓計劃的安排。在土地一級開發中,能夠盡快實現土地增值的措施有:
(1)標志性工程建設。盡量爭取政府的辦公場所進駐,可以快速的提升周邊土地增值效應。
(2)投資環境景觀。本質是通過提高生態效益來實現經濟效益。其方式包括改造舊河道、變廢為寶,加強景觀和園林的規劃建設、美化環境等。
(3)投資公共配套設施。本質是通過提高社會效益來實現經濟效益。其方式包括配套制冷及熱力供應,地下綜合商城、停車場,等等。
(4)引入大型服務性企業。前期出讓引入大品牌商業設施與酒店,帶動周邊地塊升值。實現一級和二級開發互動。
(三)持有部分公共建筑
政府授權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可以投資公共配套設施,如醫院和教育機構等。開發主體則可以通過提供公共配套設施服務而獲得長期現金流。
該盈利模式的前提在于是政府允許土地一級開發主體進行部分配套的二級開發建設。對開發商而言,該盈利模式的最大挑戰在于對公共配套設施的投資決策,以及后期的運營管理能力。
(四)為二級市場開發鋪墊
土地一級開發主體通過與政府協商,出于主觀意愿及客觀原因,總是能夠創造一些條件讓一級開發主體取得二級開發項目的。該盈利模式的前提是政府愿意讓一級開發商取得一部分二級開發權。
該模式要求一級開發主體具有相應的二級開發能力,通過二級開發彌補一級開發收益的不足,實現一級開發和二級開發的聯勱。
四、面臨的風險及應對策略
鑒于土地一級開發市場受到諸多政策性因素影響,因此土地一級開發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 綜合來看主要來源于以下幾項風險:
(一)對外出售地價預估價格較大波動。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和物價的上漲,可能導致拆遷成本不斷上升。另外隨著房地產調控政策的不斷深入,未來地價可能不及當初預估的價格。勢必造成收入減少,而成本卻增加,形成開發虧損的狀態。
(二)長期占用大量資金。對于只是用于儲備的土地,經土地儲備中心驗收后,由其用自有資金償付給開發商,欠款風險加大。如果拆遷工作不順利,也會推遲整個項目的完工時間。
(三)政府違約行為的風險。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地方政府的強勢地位是絕對的。雖然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法律文件進行約束,從而與政府方面的利益緊密捆綁,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違約發生的風險。
(四)政策風險。目前全國性的政策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同時對于政企合作進行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未明確進行制止。在地方政府層面,其政策風險因素主要為省、市根據地方情況而改變有關土地利用政策。
為規避經營和運作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一)優化運作流程,提升管理能力,有效控制成本
開發主體在土地整治和儲備過程中,涉及到征地、拆遷、安置、基建、土地出讓等諸多環節,同時,一級開發又是一個綜合性系統性工程,涉及眾多和政府對口以及和外部合作單位談判的環節,因此,優化運作流程、提升管理能力對一級開發企業的成本控制有著重要作用。
(二)加強規劃能力、挖掘區域潛在的價值
土地一級開發的價值要素中最重要是規劃。土地的特征使其一旦開發,短期內不可能復原,而規劃的優劣對區域功能的實現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區域功能又對區域價值有根本性的影響。
(三)把握行業波動周期,控制開發節奏
在把握行業波動周期方面,既要充分考慮整體宏觀經濟、行業形勢和區域經濟等因素,也要充分考慮政策因素。這就需要企業有敏銳的市場觸覺,并且能夠與政府需求保持較高程度的一致性, 做到根據市場需求來控制開發節奏,仍而提升區域土地價值。
現行土地管理法范文2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小產權房;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
人們對小產權房問題的關注并沒有因金融危機和政府不斷抑制房價上漲的舉措而有所降溫,近年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工作又時刻牽動社會各界關注小產權房的神經。長期以來小產權房建設和交易屢禁不止,帶來的各種糾紛已經成為一大社會隱患,現行制度障礙致使相關部門無法有效治理小產權房,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僅關系中國未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力度,也關系小產權房未來可能的治理機制和命運。應以《土地管理法》修改為契機,治理小產權房,以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構建和諧社會。
1 小產權房的現行法律地位
“小產權房”是指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并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住宅房屋。依據占地性質不同,小產權房分為三種類型:建設在農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建設在宅基地之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建設在農村宅基地上并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住宅房屋,既包括農民對外轉讓的自住住宅,也包括投資方在宅基地上建設并對外銷售的商品住宅。小產權房的典型形態是以銷售為目的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宅,不同類型小產權房的法律性質有所不同。建設在農用地上的小產權房,明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嚴重威脅耕地保護目標實現,有關部門往往采取嚴厲的制裁措施。宅基地上小產權房的法律性質則較為復雜。涉及小產權房的法律規定有《憲法》第10條第4款,《物權法》第151~153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9~63條。從這些規定來看,既未禁止農民轉讓宅基地上的住房,亦未對受讓對象做出限制。但自1999年以來,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性規定,則對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上住房的轉讓做出超出法律范圍的限制,從不同角度將宅基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取得和使用對象限定為本集體成員之內的農民,禁止將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尤其是城鎮居民。應如何看待這些政策性規定呢?首先,關于宅基地使用權部分?!段餀喾ā返?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比绻麑⒃摋l理解為授權性規定,則這里的“國家有關規定”使得宅基地使用權這一用益物權受到了包括上述國家政策性規定在內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限制,那么,上述政策性規定雖然不是法律,但其對宅基地使用權這一基本民事權利部分進行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關于農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物權法》對此并未做出特別限制,應當認為農民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4項權能在內的完整所有權,農民可以對其享有合法所有權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自由處分。但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具有不可分性,房屋的可流轉性與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可流轉性就產生矛盾。在這種情形下,是遷就并維護農民對房屋的所有權而犧牲國家在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管理上的利益?還是相反的價值取向?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上述政策性規定選擇了后者。但農民的房屋所有權無疑是公民享有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權利,上述政策性規定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做出限制顯然是不合適的。盡管如此,這些規定卻在實際生活中發揮作用: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不為轉讓給非本集體成員的農民宅基地和房屋發放產權證。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對此種轉讓行為持否定態度。由此可見,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宅基地上房屋,農民用于自住可以取得合法產權證,但一旦轉讓給本集體以外的成員,則成為不受國家保護的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不被法律認可,受讓者也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取得產權證,從而無法取得受讓房地產的物權。
2 小產權房治理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治理小產權房要雙管齊下,一方面從源頭上遏制小產權房的開發銷售,另一方面要妥善處理已有小產權房,這均以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城鄉土地使用不平等和城市房地產市場扭曲的狀況為前提。
2.1 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構建城鄉平等的土地使用制度
傳統的征地供給模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改革征地模式已經迫在眉睫。從政治上看,近些年來因征地引發的大量甚至是激烈的社會矛盾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扮演的“土地投機商”的角色極大地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從經濟上看,目前的城鄉二元結構已經嚴重制約了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通過征地模式為城市發展提供廉價土地和資金的發展模式必須得到扭轉。
2.2 允許集體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建設,打破城鎮居民住宅用地的政府壟斷
從立法上禁止集體土地上的商品住宅開發完全沒有必要,明智之舉是承認其合法性并予以法律規制。此外,應當將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商品房開發納入城鎮房地產開發管理的軌道,從開發到銷售到物業管理都實行與國有土地上商品房開發一樣的管理,最終打破城鄉住房二元化態勢,實現城鄉統一的商品房市場。
現行土地管理法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集體土地 征收 征收程序 征地補償安置
一、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背景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場買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當國有土地難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時,國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兩種強制手段取得其他主體的土地,以滿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雖均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具體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將原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變為了國家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征用僅僅是臨時性地改變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所謂集體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依法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確定給建設單位使用,并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農民給予補償和安置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集體土地征收包含三層法律關系,其一,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之間的征收與被征收的關系,其二,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用地主體建設單位之間供地與用地的關系,其三,建設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目前,這三層法律關系沒有理順。集體土地征收作為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表現為政府與集體組織、農民兩者之間的直接而簡單的關系。對集體組織、農民進行補償不應由用地主體建設單位進行,在實踐層面上,這種做法容易導致被征收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不牽涉到建設單位,單純的政府與集體的征收補償關系才是制度未來發展的方向。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據該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審批、征地公告、補償登記、確定補償安置方案、事實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告知集體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經有權機關批準已被國家征收?!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鶙l第一款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五條則對公告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第一,公告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內容是批準征地機關、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點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村。
補償登記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存在差異。根據《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權屬證書到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則將登記機關規定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條例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規定為公告指定的相關部門,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更具靈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體在進行征收公告時從高效便民的角度出發,選擇更便利被征收主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征地補償登記這一程序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第一,辦理登記的期限為公告規定的期限。在相關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積、人數等多種因素,登記期限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體依據不同的實際情形進行確定;第二,登記機關為公告指定的機關。
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法律規定只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主體進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依此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被征收人無權參與方案的確定過程。因此,補償安置方案系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面決定;第二,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第三,聽取意見;第四,上報批準。補償安置方案應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土地征收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更是一種利益協調、權利保障機制。就其對權力約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補償費的支出能夠有效限制政府過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權這一行政權力,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對公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就其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一點而言,被征收對象依據公平原則應當獲得適當的補償,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沖突時,補償制度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
除憲法之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依據還集中體現在《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等法律文件之中?!锻恋毓芾矸ā芳皩嵤l例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較之于《物權法》更為詳實具體,是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從征收土地的補償范圍來看,我國法律規定只對直接損失予以補償,被征收主體的間接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一般不予補償;從征地補償標準來看,被征收主體獲得補償的數額根據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產值的倍數方法計算;從補償爭議處理程序來看,補償標準產生爭議時,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如果協調不成,則交由批準征地的政府通過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
此外,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分別于2010年、2014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國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個法律文件均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正當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換言之,國家只有為了公共目的,才能夠對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否則,將可能導致政府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國立法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其概念并沒有進行明確的限定。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當廣泛的外延,對其若不進行明確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權的濫用,征收土地行為的擴大化,進而損害集體組織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導致在實踐中我國公共利益認定的行政主導性與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立法層面授予了行政機關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權,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關利益主體的監督約束。在國土資源部對北京、上海等十六個省市征地項目的一次調查中,數據顯示東部城市近十年來的所有征地項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經營性目的。
(二)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
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必須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對農民補償”,這在本質上是政府主導定價,由政府利用所處的優勢地位單方面決定被征收土地價值。多年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已成為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色彩,長期以來過低的補償標準無法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真實價值,因此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公平受償。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對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進行過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我國征地程序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是程序設置更傾向于保證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則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護的程序如聽證、申訴等缺乏應有的具體的制度保障。盡管2004年《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賦予了相對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權利,但難以解決根本上的問題,整個征地過程群眾參與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現象。目前關于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程序性規定大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類程序性權利難以得到真正落實。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和范圍
目前,在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無疑是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雖然各地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但這種非由市場機制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僅存在嚴重的滯后性,而且遠遠不能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從而對農民的損失做到公平補償。
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在公平市場價值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到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與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給予完全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擴大征收補償范圍。
(二)具體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應當嚴格、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界定公共利益時,可以采用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進行概括時,還應當運用比例原則,進一步縮小公共利益的范圍。按照法律明確列舉和比例原則概括的雙重限制方法能夠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確導致的行政權力濫用,加強對公共利益審查的力度。
現行土地管理法范文4
6月上中旬,市人大城環委的同志在常委會副主任張孝超的帶領下,深入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采取現場察看、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等形式,對我市的《土地管理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我市貫徹《土地管理法》情況的基本評價
現行《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全面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供給引導,制約需求的新機制,不斷推進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項工作向縱深發展,為實現“富民強市”和“三個率先”戰略目標提供了土地資源保障。
(一)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不斷加強。近年來,先后完成了市、縣、鄉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專項規劃修編工作,建立了市、縣、鄉三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在規劃的指導下實行了用地供應計劃預報制度,加強了建設用地預審和計劃管理。
(二)土地市場建設不斷完善。一是實行了土地收購儲備制度,調控土地供需平衡。通過采取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和紅線儲備,收購儲備土地12780畝,支持了城市建設。二是實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市場行為。2002年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實施以來,我市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入市率達到100%,有效實現了土地利用價值。三是實行了土地年租制度,盤活了存量土地資產。
(三)各類園區用地得以有效清理和規范。全市清查各類開發區(園區)14個,撤銷各縣(市)、區自行設立的工業園10個,核減了用地規模1878公頃,有效保護了國土資源。
(四)廢棄地的復墾整理趨勢較好。我市各級政府都建立了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完成了市、縣、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共實施國家級、省級、市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48個,爭取上級土地整理專項資金3千余萬元,去年以來,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面積近2千公頃,新增耕地面積803公頃,做到了耕地占補平衡。
(五)農耕地拋荒現象得到控制。在大力扶農的前提下,農耕地拋荒得到控制,農民種田積極性有一定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違法占用耕地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有的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的需要,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約束,違法圈占耕地;有的村和鄉鎮認為集體土地可由自己作主,便以興建公益事業為由,擅自侵占耕地;有的村民在責任田內亂搭亂建,或挖池養魚,或改耕為林,使大量耕地遭受破壞。
(二)土地征用后農民補償安置政策難落實。據市國土資源部門清查反映,涉及要給農民土地補償的項目300余個,拖欠補償資金達2900余萬元。正是補償不及時,安置不到位,致使失去土地的農民生活無著落,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三)耕地集約利用水平不高。在農村,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盲目上馬小礦山、小冶煉,經濟效益低微,有的項目一建起就遭關停,有的只圈起圍墻便開始“曬太陽”,許多農民在責任田里建大宅,圍大院,造成大量耕地浪費。在城區,有的項目建設熱衷于外延擴張,不注重內涵挖潛,有的項目投資不大,但占用土地不少,土地粗放利用,集約化程度不高,造成有的土地利用率不高和大量城郊菜地面積減少。
三、建議
(一)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宣傳《土地管理法》和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化各級黨政領導的土地法制觀念和耕地資源憂患意識,明確對土地管理的權限和責任,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關系;強化農民的土地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正確引導農民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確保基本農田不受侵害。
(二)認真落實補償和安置政策,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和社會穩定。緊緊抓住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將在全國開展土地征用農民補償及安置政策執法監察的契機,對土地征用補償安置等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清理檢查,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現行土地管理法范文5
一、基本情況
(一)認真做好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機構和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加快開發區建設,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并經市委第111次常委會議決定,在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曲靖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2006年2月,根據曲發[2006]15號文件和曲政辦發[2006]228號文件精神,分局開始籌備組建,本著先將班子搭起來,牌子掛起來,工作開展起來的原則,在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幫助指導下,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落實分局辦公地點,配備6名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工作人員。
全體干部職工,團結協作,克服各種困難邊開展工作邊組織,先后購買了辦公桌,文件框等必要辦公用品,2006年3月11日舉行了掛牌儀式。自此,開發區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規范管理軌道。
(二)抓好開發區土地遺留問題的清理,不斷規范用地行為
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組建后,重點對開發區成立以來土地遺留問題進行清理,存在歷史遺留達56件,面積達2109.08畝。
這些遺留問題,有的是用地單位交錢于開發區多年,未落實地塊,有的是地塊落實,費已交給開發區,但無用地手續,有的是修路拆了群眾的住房,新建住房土地未落實,有的是已用,房已蓋,但欠國家土地款等等。通過清清理,初步摸清了開發區過去土地管理的基本情況,為分局下步工作開展奠定了基矗
(三)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搞強開發區干部群眾依法用地觀念。
土地管理涉及各行各業千萬戶,要使用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到實處,僅僅靠土地管理部門是做不到的,還必須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在干部群眾中牢固樹立起珍惜土地,科學用地,依法用地觀念。分局成立后,自始自終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一是投資1萬元,編印了《土地管理文件資料選編》500冊,送發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及各部門,做到人手一冊。同時送發了市直有關部門及西山鄉黨委政府和村社干部。
二是抓裝6·25”土地日宣傳活動,搞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今年“6·25”是第十三個全國土地日,根據市局安排,分局圍繞第十三個土地日宣傳主題:在管委會大樓前設立了宣傳點,印發宣傳資料3000份,在開發區主要街道懸掛橫布標語21幅。
三是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新聞媒體,加大對土地管理現行法規及政策宣傳力度,全國、省市進一步整頓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會議后,分局和曲靖廣播電臺、電視臺、曲靖日報取得聯系,重點對整頓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意識、方法、原則等進行了宣傳。
四是將國土資源現行的法規、政策用分局的公示欄進行張貼公開,使到開發區辦事的人事科掌握政策,儀立解驗支持土地管理工作。
五是涉及一些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文件、新的法規,及時復印送發管委會各位領導手中,取得他們對分局工作支持。
通過宣傳,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管委會、西山鄉各級領導干部的土地法律意識得到增強,依法用地,珍惜土地管理科學用地的意識深入人心,為抓好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搞好用地服務,促進曲靖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
曲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省級經濟技術開始區。多年的建設和發展,正逐步成為曲靖對外開放的窗口,高新技術產業的示范基地,全市社會經濟新的增長點,體制、機制創新的實驗區,城市規劃建設的樣板,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示范帶頭作用。年初以來,落戶開發區的項目較多,如云南冶金集團、曲靖康利制藥廠、曲靖藥業有限公司、整合的市制藥廠等,為保證這些項目順利實施,分局嚴格把關,積極主動提供優質服務,對各類用地,提前介入,選址定點,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征用報件報工作。
為規范用地行為,認真落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收到的用地申請定期、不定期進行集體討論研究,本著重點項目優先,嚴格把關,有重點有計劃分批次組織報件上報審批。截至9月底,分局共收到各類用地申請件,申請用地面積畝。組織兩批建設用地預審報件項目件、面積畝上報市局審批。2006年月日,第一批項目用地通過了市局預審。第二
共2頁,當前第1頁1批項目用地預審正在審批中。同時積極組織了開發區城市建設第五、第六批次農地轉用土地征用報件,涉及項目有學府路、珠源路、迎霞路、路、冶金辦公生活區、市工商局培訓中心、市交警大隊等個,面積畝(其中耕地畝),于今年8月份上報市局后報到省廳審批。經多次協調,近期有望下發批文。
為保證重點工程開工建設,分局積極報省市協調,對學府路、珠源路等項目辦理了先行用地手續。同時,積極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急需用地項目,和市局、省廳協調,及時調規,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審批進程。
為保證及時兌付農民征地補償費,國家規費按時收取,分局在組織農用地轉用征用報件時,及時通知有關項目有地單位交納征地相關費用,截止9月底,收取征地補償費萬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萬元,耕地開墾費萬元,征地管理費萬元,代收耕地占用稅萬元,收取的各種費用,都按規定兌付給了農民和上交盛市及稅務部門。
(五)加大清查力度,整頓規范開發區土地市場
現行土地管理法范文6
6月13日,《人民網》和《中國經濟周刊》同時報道,山東濟寧北湖景區濕地公園里秘密建造了一個名為北湖壹號俱樂部的高爾夫球場。據了解,該高爾夫球場從3年前就開始建設,占地2000余畝,國際標準18洞,目前已經建好了9洞,還有9洞正在建設中。此外,球場規劃的五星級酒店與會所已開始動工。下一步,高爾夫別墅項目也將啟動。
如此大規模占用原本就十分稀缺的土地資源,當地的北湖新區管委會竟然表示“并不知情”,涉事的高爾夫球場負責人倒是故作鎮定地聲稱:“建設高爾夫球場是我們企業自己的行為,現在高爾夫球場的相關手續正在辦理當中,確實有很多手續還沒有辦完”。
我們不禁要問:難道開發商想建高爾夫球場就可以擅自“圈地”修建嗎?為何國家三令五申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政策禁令在某些地方變成了一紙空文?為何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某些地方總是不能落地貫徹?
且不說早在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了《關于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其后我國針對高爾夫球場的禁令先后下發過十多個;這些禁令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國務院各部門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
單從土地管理方面來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換言之,沒有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土地搞項目建設。即使個別地區個別項目僥幸未批先建,也絕無可能長時間逃避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處理。
近些年來,國土資源部每年都要搞一次覆蓋全國的土地衛片執法大檢查,據說已經用現代技術手段在土地報批、供地、用地、違法違規用地查處等環節建立起了“天上看、地下查、網上管”的監管系統。
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體系,堪稱世界上最為嚴格的。對于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有著明確的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但一些地方在一些具體的土地執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等問題。近年來,針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土地管理部門多次通過衛片執法、“百日行動”、檢查督察問責等形式進行查處,但其中大多數的處罰結果僅僅停留在黨紀、行政處罰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的“尚方寶劍”,更多時候都處于一種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狀態,這又反過來助長了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滋生蔓延。
俗話說“牛欄里關不住貓”,解剖上述土地管理法規制度執行不到位、土地管理制度本身有漏洞是濟寧高爾夫球場得以“隱身建設”的根本原因。
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筑牢土地管理的制度樊籬,才能關住像濟寧高爾夫球場這樣違法違規用地的“大貓小貓”,才能真正做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才能真正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二、完善土地制度的幾點建議
筑牢土地管理的制度樊籬,首先是將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制度執行到位,在土地執法上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土地管理法》沒有修改、廢止之前,現行土地法律制度還有效的情況下,土地管理的法律就必須得到尊重,土地管理的制度規定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這是法治國家起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