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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招標 法律法規 標準規范 工程知識 綜合應用
工程招標作為現代工程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擔負著為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選擇好最優合格參建單位的重任,如何能達到招標的目標,除了程序上的嚴格實施之外,各種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工程知識的綜合應用是能否順利完成招標任務的保證,下面就某機場招標項目的實施來淺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工程知識等在招標中的綜合應用。
某新建4C級民用機場主要包括航站樓、機場跑道、停機坪、其他附屬設施等,招標范圍涉及到了勘測、設計、監理、跟蹤審計、施工等所有的招標類別。
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基于各種原因,招標人總會對投標人的資質等提出一些較高的要求,比如該機場建設項目的飛行區站坪地基處理試驗段工程,造價約1500萬元,在投標人資質審核上,招標人就要求投標單位需具備機場場道一級資質,擬任項目經理具備機場場道專業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資格。
但是依據建建[2001]82號文《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通知第三十二部分――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飛行區指標4C級及以下機場的跑道、滑行道和機坪工程的施工(包括土基、基礎、道面及飛行區排水工程)。因此此項目機場場道工程專業二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就可以符合要求,相應的項目經理也是僅需二級建造師即可。顯然招標人提出的資質要求高出了該標準。
對招標人而言,都希望選擇一家有過類似施工經驗的單位作為中標單位,同樣在該項目站坪地基處理實驗段工程招標公告中,招標方要求投標單位必須有承接過造價1500萬及以上類似工程的施工經歷,并要求擬任項目經理有擔任過類似及以上規模工程的項目經理的經歷。
根據蘇建招[2006]372號文:《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慎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如果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設置過多、過高,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少于9家為止。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該站坪地基處理實驗段工程招標公告中設置了過多過高的條件,因此必須有不得少于九家資格預審合格的單位,才可以進入下一程序。能否有九家單位通過資格預審,并準時參加投標就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樣一來,就增加了一次完成招標的風險,結果很可能就需要進行二次公告、資格預審,這不僅增加了費用支出,更延長了招標周期,對于工期緊張的項目甚至會因此而影響工期。所以資格條件的設置要慎重考慮。
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在招標文件的評標細則中設置類似業績的評分項,并對類似施工業績進行分類分等級評分,這樣既保證了招標的成功率又可以選擇一個優質并有類似施工經驗的單位作為中標單位。
每個建設單位都希望能將工程建設成一個優質的工程,該項目招標方也要求該項目能創魯班獎。因此在評標細則的制定上招標方提出:拉開投標單位關于曾經得過有關獎項的評分等級,只對投標單位中獲得過魯班獎獎項的賦予分值,而對獲得過其他優質工程獎的則不賦予分值。
而根據蘇建招[2009]140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一條:工程施工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可以在投標人經歷及業績部分按以下規定增加獎項計分。對于投標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工程獲得省轄市級市優、省優、魯班獎獎項的給予加分,其中:省轄市級市優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優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魯班獎(含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評審的“國家優質工程”、中國建筑裝飾協會評審的“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時只針對上述獎項中的一個最高獎項計分。
顯然,招標人只對獲得過魯班獎的投標單位賦予分值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正確的方法應該是按蘇建招[2009]140號文的規定對獲得過市級、省級、國家級獎項的均給予一定梯度的分值。
無論是建設方、方、其他建設參與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權利相轄、義務對等是各方合作的基礎。但是在實際運作中,總是有有關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來提出一些不平等的要求。
在該機場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為了保證中標單位按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及時全面地履行工程招投標合同,在編制該招標文件的過程中,該工程的招標方多次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示:中標單位在合同簽訂前,須向招標人提交合同總價5%的履約保函。而從合同的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和有關法律規定,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函的同時,招標人也應該向中標人提供等額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一個項目的招標工作能否如期、順利實現招標預期,招標工作的科學安排是成功完成招標任務的核心,也綜合體現了工程知識在招標中的應用。招標工作的科學安排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合理的招標進度安排:根據建設方提供的施工總進度計劃表,將需要招標的所有項目進行分析匯總,根據實際進度要求合理安排招標的進度時間表。
標段劃分:合理的標段劃分既是施工工藝的要求,也是合理安排時間進度的需要,同時也為以后的項目實施管理提供便利條件。
例如此次招標項目的總進度計劃中有以下幾項工作:航站樓設計;航站樓樁基施工、樁基監理;航站樓施工、監理;航站樓鋼結構施工、監理;幕墻施工、監理;水電安裝、監理;設備安裝、監理等。
在拿到總進度計劃以后,就要與招標方探討標段的合理劃分和招標進度安排。招標的時間流程為:公告備案審核1-2天,公示5個工作日,報名資格預審公示2天,招標文件備案審核2-3天,招標文件發放至開標不少于20天,中標公示3個工作日,一個流程下來即使很順暢也需要40天左右,所以為了保證總工期要求,必須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城管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一、垃圾不出廠不出墻。為避免垃圾自行傾倒路邊影響市容環境現象發生,減少垃圾上路的二次污染,今后所有廠家商戶不得隨意將垃圾傾倒路邊,須在廠家商戶內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由專業人員上門收集,運往垃圾場消納處置。
二、采取定時定點和預約收集相結合。對產生垃圾較多的企業或商家,采取定時定點,即錯開職工上下班高峰,在相對固定的時間由專業人員上門收集清運,對垃圾量相對較少的企業如電子廠、搖床廠等采取廠家根據實際情況,提前電話通知專業人員上門收集。
三、實行有償服務。授權專業公司向企業及商戶、居民收取燃油費、車輛器具及工人工資、處置消納費用,具體標準為各企業按量繳納,每戶每日產生三桶(桶為240升)垃圾以內的,每月交納300元,考慮到車輛進出廠房的成本,不足三桶以三桶計算,第四桶以上為每增加一桶增收垃圾清運處置費10元,遺落地下垃圾由企業自行鏟入垃圾箱,預約企業待裝滿三桶以上垃圾時電話通知裝運,每桶收取處置消納及清運費15元,超市、酒家及居民戶參照縣城標準收取(需要稅務發票的由企業業主和商戶自行負責)。
四、容器自備。各企業必須購置240升標準塑料垃圾桶以便與裝運車輛匹配,委托保潔公司購買的,由保潔公司按成本價提供。
五、嚴禁自行處置或焚燒垃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垃圾清運處置須專業機構和人員作業,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私自裝運或私自向河邊、山溝傾倒垃圾,醫療和放射性垃圾自行處置的,報告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焚燒垃圾和自行處置垃圾的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六、本方案所指的專業管理機構為縣環衛處或中標企業廣州環凈美環??萍加邢薰臼欠止?,聯系電話:
城管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一大隊女子中隊作為市級“青年文明號”參加了團市委、舉辦的“青年文明號”示范月活動--“和諧**,青年先行”為主題的**市青年文明號優質服務示范月,暨青年文明號服務青年就業創業主題活動,并積極將活動引向深入。為即將面臨畢業及待業學生簡述了自己參加工作的經驗,社會經歷,幫助他們更好的了解社會,為走出校園,跨入社會奠定基礎。
為推動城管志愿者工作的開展,女子中隊還積極參加了“五·四”城管青年志愿者啟動儀式,與**四所高校**師范學院、**城市職業學院、**職業技術學院、**衛生職業學院進行結對,向四所院校學生志愿者代表發放了宣傳手冊等相關材料,并帶領學生志愿者隊伍走上街頭,為市民發放宣傳冊,介紹城市容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僅讓志愿者們切身體驗了城市管理工作,了解城市管理,而且給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城市管理現場課,使到會的青年學生志愿者及現場的群眾更加深入了解城管工作,理解城管工作,擁護城管工作。讓群眾切身感受到我們人性管理執法服務的新模式。
在各項主題活動大會后,女子中隊以“兩促進、兩提高”為宣傳主旨開展走進校園活動。
首先,隊員們以圖文并茂的宣傳圖片、法律法規宣傳單頁及**市城市容貌標準要求等材料,為在校的學生深入淺出,直觀具體地介紹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職能,以及市區主要干道市容市貌管理現狀。并結合學校周邊實際,指出城管領域違法現象的實質,尤其是亂擺賣、流動經營等影響城市容貌的現象。同時,執法人員向學生闡述現代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對他們進行相關法規宣傳,剖析城管文明執法的積極性,呼吁與會學生講究衛生、健康飲食,以城市主人翁的思想自覺抵制亂擺賣和流動經營行為,力爭城市管理從我做起、人人自覺參與。
城管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一、臨街建筑物(商場、商店、餐館等)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進行其它經營活動。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二、禁止占用城區道路兩側、主干道十字路口、廣場城區入口、橋梁、街道公園及其它公共場地從事設置市場、攤點,占道洗車、廣告宣傳(亂張貼廣告標語、亂寫亂畫、亂懸掛物品)、經營或娛樂活動和堆物、作業、搭建設施等占道活動。如因公共設施需應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三、禁止從事食品經營、門窗加工、鐵藝制作等沿街店占道經營和店前亂搭蓋等行為。
四、機動車輛在車行道要單側順向停放在劃定區域線內,在人行道上要規范停放在指定區域線內,不得亂停亂放。
五、商家店鋪不得經營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非法物品。
六、商家店鋪要做到合法經營,符合衛生要求,不得無證無照經營。
七、摩托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不得占用城區道路從事營運活動。
八、農(集)貿市場經營攤點要做到規范有序、清潔衛生、合法經營。
九、車輛維修、洗車場(店)、車站及周邊管理有序,不得占道經營、亂停亂放、亂堆亂放和亂搭蓋遮陽網等占用城區道路和影響城區市容市貌美觀。
十、禁止在城區內亂晾曬衣物、堆放廢棄物、放置小廣告、小燈箱等行為。
十一、凡在城區內不得隨意隨地亂扔亂投放建筑、生活垃圾,嚴禁亂丟果皮紙屑等行為。
十二、嚴禁建筑施工、飲食、娛樂場所、服務業等場所產生噪聲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十三、嚴禁生產、生活污水隨意隨地排放,污染環境衛生。
城管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思想為指導,以建立現代服務業中心區為目標,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經過三年的努力,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關閉轉向經治理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規范升級證照齊全、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通過有效控制、規范引導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發展,實現全區經濟與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
1.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產品質量法》、《消防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房屋出租管理條例》、《GB16910-小型工業企業建廠基本標準》、《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2.堅持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結合,加快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區建設。
3.堅持嚴格執法與有情操作相結合,既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決整治易造成環境污染、噪聲擾民、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又要堅持以人為本,疏堵結合,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4.堅持重點整治與分片推進相結合,通過分階段、有重點地依法整治小食品、小棉氈、小服裝、小五金、小建材企業(以下簡稱“五小”企業),同時,以點帶面,分片推進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相對集中區域的整體整治,力爭在重點整治的基礎上,達到區域整治的整體效果。
三、整治范圍和整治內容
整治范圍:不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場地和勞動用工等,影響居民群眾生活環境及正常生活秩序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
整治內容:依法堅決取締存在消防安全生產隱患、職業病危害、勞動用工不規范、影響居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等問題的無證無照經營和非法經營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
四、工作步驟
全區整治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專項行動分4個步驟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年7月至9月)。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對所有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的名稱、地址、負責人、用工人數、用工來源及有無營業執照、有無超經營范圍、有無相關許可證、有無安全生產隱患等相關問題逐戶進行清查,對存在的問題逐項登記。
(二)宣傳動員階段(年8月至9月)。主要任務是通過媒體、社區宣傳欄、印發宣傳冊向企業負責人和社區群眾廣泛宣傳整治“五小”企業的目的、意義、范圍、內容和相關政策法規,做到家喻戶曉,讓企業負責人通過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自覺對企業生產進行整改規范,讓社區群眾深知“五小”企業的危害,積極監督舉報。同時,根據不同階段工作的側重點,將宣傳發動工作貫徹整治工作的始終。
(三)集中整治階段(年9月至年5月)。整治共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從年9月至年5月份,其中年9月至12月質監、工商、衛生部門牽頭,商旅、發改、公安等部門和街道配合,重點對轄區小食品類生產企業及流通領域經營點、生豬等牲畜非法屠宰場等進行整治、規范和取締;同時對小棉氈制品類企業和存在職業病危害、生產條件惡劣的小企業進行整治,依法取締此類無證無照小企業。年1月至5月,對前段整治工作進行階段小結和鞏固,探索建立綜合執法機制,為推進后期工作打下基礎。第二階段從年6月至11月份,由環保、工商、商旅、建管等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和街道配合,重點對轄區小五金、小作坊、小建材等企業進行整治,依法取締此類無證無照小企業。第三階段從年12月至年5月份,由工商、安監、公安、消防等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和街道配合,重點對轄區小服裝企業進行整治,依法取締此類無證無照小企業。
(四)鞏固完善階段(年6月至年6月)。對整治過程中的經驗進行認真總結、推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取締后,上述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由相關部門進行引導、規范、扶持,以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要。
五、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為切實加強對整治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工作的領導,經區委、區政府同意,成立區整治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區政府辦、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質監分局、區安監局、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勞動局、區城管局、區監察局、區建設局、區地稅局、區房產局、區局及各街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區“五小”整治工作專班,工作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實行集中辦公,辦工地點暫設在區機關五樓一號會議室。區政府辦分管領導兼任區整治工作專班負責人。職責分工如下:
區“五小”整治工作專班負責全區“五小”整治日常工作,督辦落實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組織、協調、調度、督查全區專項整治工作,及時通報有關工作進度情況。
工商分局負責依法取締無照經營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關閉轉向經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并對照國家的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及行業標準對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的申報進行嚴格審批和論證。
公安分局負責為整治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對在綜合整治過程中出現的暴力抗法和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負責依規對轄區外來人員和房屋出租戶進行依法管理。
消防部門負責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消防設施、消防生產條件依法進行查處。
質監分局負責依法取締不符合行業標準規定的小型食品加工型企業;依法查處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
區安監局負責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依法進行查處;對作業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管。
區環保局負責對噪音、污水、廢氣排放不達標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區衛生局負責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和存在職業病作業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區勞動局負責對違反勞動用工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區城管局負責對發現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從事生產加工的違法建設和違章搭蓋的建筑物依法進行拆除。
區建設局負責對存在建筑安全生產隱患的小型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區地稅局負責督促整治工作中登記的經營戶及時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區房產局負責對私房出租戶的備案管理,禁止危房出租,向房屋出租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不將房屋出租給無證無照或從事非法生產的“五小”企業。
區局負責做好整治過程中出現的群眾上訪的接待和處置等維穩工作。
各街道、社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的調查摸底、日常巡查、發現、報告、監管、組織協調和宣傳發動等工作。
區政府辦負責協調供電、供水等市職有關部門參與聯合執法工作。
六、工作機制
整治無照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和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任重而道遠,必須著眼長遠,建立有效管理機制:一是建立快速發現機制。要充分發揮城市網格化管理監督中心的發現機制,同時聘請一批社區義務監督員,雙管齊下,對轄區內小型加工企業和食品流通領域經營點進行巡查、監督、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加強聯絡和溝通,中大問題要及時上報;三是建立區、街兩級聯動機制。各街道、社區要充分發揮群眾基礎作用,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依法整治工作力度,形成各部門既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有緊密聯系、密切配合的聯動機制。區整治工作專班要及時掌握動態情況,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調度,對街道、部門發現、反饋、報告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集中綜合整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四是建立定期通報機制。領導小組要定期聽取各成員單位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互通信息,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分析研究存在問題,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全區專項行動實行每月一報制度,定期編發工作簡報,各成員單位要落實專人負責每月情況的上報;五是建立聯合審查機制。各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各司其職,嚴格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和食品流通領域經營點市場準入制度,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和食品流通領域經營點今后一律不再審批;對已有的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積極加以引導、整改和規范。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對于加快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建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并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專班,制訂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把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要正確處理整治專班和各職能部門的關系,專班負責總體協調、組織、督辦、檢查、落實,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依法依規做好日常執法監管工作的基礎上,加強工作的溝通與協調,分頭把關,協同作戰,齊抓共管,形成查處取締無證無照小型生產加工型企業的監管合力。對不按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無證無照和違法加工生產行為或發現問題不予查處的,要追究當事人直至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城管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這期間有過媒體大討論,有過專家,有過公證投票,圍繞公園名稱究竟能否啟用“日湖”名號,民眾、專家、學者以及政府官員,各有理由。一座公園的名稱,為何也能引發軒然大波?
地名也有公益與私利
2002年公園始建。據建設單位――寧波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介紹,在工程建設中為稱呼方便,有人提議公園的湖面挺大,干脆與月湖公園對應,就叫“日湖公園”。這只是個暫時的名字。
2004年公園落成后,由寧波市城管局牽頭,召開了一次有市人大、政協、教育、文保、建設等部門共23名代表參加的命名聽證會。以無記名投票形式進行表決,會議主持者在表決前強調,以表決結果為準。結果,無一人贊成以“日湖”命名。然而這個結果并沒有被采納,“日湖公園”的名字繼續傳播。
寧波市很早就制訂了《寧波市地名管理辦法》,并按此《辦法》設立地名辦公室,寧波市的地名命名應該由地名辦管理、審批。按寧波市地名辦的人介紹,在施工時,有些名稱可以內部使用,但一旦公開,就要有一定的報批手續??墒沁@座公園直至2005年8月底,也未報送市地名辦。后來進行了補充申報,但政府仍沒有結論。
隨著時間推移,“日湖公園”這個名字為越來越多的市民所接受。贊成的市民說,日湖曾是寧波古城的驕傲,現在新建的公園借名日湖,使她復活了。這種“古為今用”的方法,讓寧波歷史文脈得以弘揚傳承,是好事,為何要反對呢?
反對意見的代表,寧波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者協會會員王介堂認為,歷史地名都有所指,地名反映了該地的歷史風貌和滄桑變遷,是后人研究歷史,按圖索驥的重要依據之一。一旦被易地“借用”,就會造成歷史名稱的混亂和史料上的名不副實。
對于坊間種種爭議,甚至過激言論,寧波政府部門一直低調靜觀,甚少公開表態。直到2007年爭論進入白熱化后,寧波市通過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見》,但對于“日湖公園”的名稱如何處理,有關部門仍未有傾向性意見,于是寧波一些史學文保專家提出這是政府行政不作為,要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
【點評】
程溪(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為在這起事件中成為關注的焦點。政府作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與決策者,對此類事件有絕對的影響力和支配權,但是政府選擇了刻意回避的姿態,這首先歸因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這起事件的發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地名管理中的滯后性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性。造成現在這種情況,正是建設單位法律意識淡薄,不主動申報審批,地名辦不及時介入導致。即使按照某些政府人員所說建設單位后來進行補充申報,依照《寧波市地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各級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在自受理地名申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報,審批決定;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應當在30日內作決定。逾期沒有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如今的時間早已不止30天,當地政府在逾期的情況下并沒有拿出最終的方案,等于造成了變相“同意”。
采取回避姿態的另一原因是,行政過程中存在“官本位”思想。關于“日湖公園”名稱的爭議不絕于耳,不僅專家學者的意見未被采納,包括命名聽證會的意見也被忽略。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見》,“日湖”公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缺失,但意見的出臺并沒有促使政府解決當下的問題,卻有可能成為“既往不咎”、“下不為例”的借口??梢哉f,正是這種以部門為主體的行政思路妨礙了事件通過正常渠道解決的途徑。
馮鋒(中國科技大學MPA中心)
最根本的,是商業利益對政府的俘獲。
在這起熱鬧的正名事件中,“日湖”背后的商業因素似乎沒有給人多么深刻的印象。要回答商業利益在這次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再看政府的表現。為何在明知可能背負“行政不作為”的罵名情況下,地方政府仍不愿意積極解決問題,而是任由事態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政府樂于看到通過正名事件引發大眾對新建公園的主動關注,提升這一區域的經濟價值才是真正的目的。據報道,寧波市有關部門環繞“日湖公園”規劃了一個新的商務區和特色街,而在湖邊落戶的有多個高檔房產項目。原來這里冷清偏僻,正名之爭為這一區域贏得了極高的人氣,給當地的商家帶來豐盛的利益回報。一旦政策問題獲得了利益團體的關注,并利用其所擁有的權力和影響力在特殊時點給政府施加壓力,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政府被利益俘獲也就為時不遠。正是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為政府的不作為提供了暫時的“避風港”。
由于法律的缺位,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為和商業利益對政府的俘獲才會導致事件越來越向不可預知的方向發展。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寧波市政府通過出臺《意見》,也讓我們看到了當地政府今后在處理類似事件中的決心。該《意見》指出,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城管、交通等相關部門應加強與地名管理部門溝通信息,各級地名管理部門要提前介入,適時參與項目的規劃會審,做到城市地名與城市規劃協調發展。此外,《意見》規定,地名命名按照“誰建設誰申報”的原則,可通過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見。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各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月內向社會公布。應該說,在地名管理這類公共事務上,如果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的規范化操作,政府部門的有效執行,加之輿論的強力監督,利益這把“矛”要刺穿法律這張“盾”的難度和成本會提升很多。
民意與法律的博弈?
在“日湖公園”冠名爭議之初,寧波市城管局曾在網上征求市民意見,結果是日湖公園得票最高,占38.7%,其次為明湖,占25.8%。到2006年8月,寧波當地一家媒體刊出題為《我可以用你的名字嗎?日湖》的整版長文,稱“為了寧波不后悔,受寧波市地名辦委托,我們再進行一次民意調查,再次傾聽民聲,供決策者參考”。并提出,“投票結果將由公證部門公證”。
對于“日湖公園”的“全民公決”,一些市民認為,此舉不失為解決紛爭的一個辦法,“日湖公園”作為一項市政公共建設項目,把冠名權交給市民,顯示了政府部門尊重民意,也是市民在城市公共事務中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的生動體現。
但也有部分學者專家對此表示疑慮。他們認為,首先“日湖公園”的一些做法是企圖造成既成事實,而不是暫用名“轉正”的問題;其次,對于地名管理,浙江省和寧波市也有《地名管理辦法》,根據相關規定,地名命名的特點是“指位性”,即文物古跡建筑物必要時可易地保護,“日湖”作為專用地名是不允許易地保護的。
全民公決結果,有近6萬人次參加投票,其中67.26%贊成使用“日湖公園”這一名稱,32.5%持反對票。而事先承諾的“公證部門公證”,因“程序不符”未能兌現。
這樣的結局引起了更大的風波。支持者稱,既為全民公決,少數應服從多數;而反對者則表示,地名之爭應該服從法律程序,而不是服從所謂的“民意”,因為一般市民,尤其是年輕人不了解日湖這段歷史,對地名法等相關法規也知之甚少,讓他們參加投票,往往只是感情用事。
這就產生了疑問,民意公決能夠代替法律程序,成為最終決策的依據嗎?
【點評】
浦善新(中國社會新聞出版社)
從法律程序上分析,地名命名至少需要經過申報、立項、審批、公布實施4個過程。民意調查、專家投票、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是地名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依法審批、科學決策的組成部分,是政府部門尊重民意、傾聽民聲的有效形式和渠道,也是市民在城市公共事務中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的生動體現。
但民意調查、專家投票的結果只是決策的依據之一,即使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本身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代替法律作為決策的依據。因此,這里既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經過全民公決就可理直氣壯地使用日湖之名”的問題,也不存在“專家意見優先于普通百姓”、“一般市民,對相關法規知之甚少,參加投票只是感情用事”的問題。問題的關鍵是“日湖公園”建設之初沒有遵循“誰建設誰申報”的原則,對名稱嚴格按程序進行申報、立項、審批、公布實施。民意并沒有和法律產生博弈,只是法律法規被輕視了。
對于問題的最后解決,筆者認為應由公園管理機構正式向當地政府申報命名方案,政府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審批公布后實施,公園的名稱考慮到“日湖公園”已為當地廣大市民所熟悉和接受,周邊很多派生名稱也多使用“日湖”,重新改名需要一定的成本,建議采納《寧波市志》主編、著名學者俞福海的意見:既然大家都知道歷史上有個日湖,并且有很多市民已經接受日湖公園這個名稱,不如在前面加個新,新日湖公園,既區別歷史上的日湖,又讓人覺得新公園像老的日湖那樣美麗。
建設單位擅自命名、更改地名、“誰建設、誰取名”的現象在國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日湖公園”命名這個案例值得借鑒,地名命名更名過程中應更規范,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以政府審核批準的名稱作為正式啟用的標準名稱,使類似的命名風波不再重演。
商業化運作的法律底線
“日湖公園”一帶,地處寧波北郊,以前地段偏僻,近年來,寧波市有關部門環繞“日湖公園”規劃了一個新的商務區和特色街,在湖邊落戶的還有多個高檔房產項目,以“日湖”美麗的水景為主要賣點的廣告鋪天蓋地。政府有意無意中參與并推動了正名之爭,為這一區域贏得了極高的注意力,無形中點燃了當地的經濟。
寧波雖然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見》,但并無實際行動。大量以“日湖”為名的宣傳、廣告仍在繼續。據王介堂介紹,“日湖”這個歷史地名從唐代至今已有1000多年的歷史,本身就是文化遺產,如今又在城北搞個所謂的“日湖公園”,容易讓后人混淆不清,張冠李戴,給寧波這座歷史文化名城留下遺憾。
【點評】
傅聯豐(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日湖”不只是一個地理名稱指謂,在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大會暨第24次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上,地名被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日湖”名稱之爭,我們不難發現,作為地名的文化遺產被商業開發忽悠了一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揚光大,找到一個資源保護與商業開發的平衡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政府需要明確其主體責任和基本原則。在以保護為前提的制度框架內和在保護其原生態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的資源整合能力,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道路。應該看到,在市場主導下,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商業“聯姻”,走向繁榮,呈現雙贏的效果,無可非議。但開發利用重于保護的功利思想,終究不能作為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選擇。每一種文化都有生存的權利,作為一個民族發展的重要見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其生存權就是首要義務,而不是要通過保護換取顯見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