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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律論文范文1
1.法治環境的影響
受傳統的封建制度、歷史文化的影響,的現實法律環境亂象叢生,人們對法律的執行與實施抱有質疑甚至絕望的態度。走訪中的一些學生表示,他們有時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權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許多依照法律程序無法解決的事情,往往會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員或特殊權力,權力濫用已經成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進而影響穩定的嚴重因素。
2.傳統文化的影響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歷史影響深遠。因而、權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校園的各個角落,使得許多藏區的大學生形成了義務本位、不重視自己權利的傳統觀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一些學生從主觀上不會把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從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適用,對法律表現出茫然退縮、猶疑不定的態度。這是因為在的現實生活中,還沒有形成對法律信仰這種價值觀的普遍認同,從而成為藏區大學生法律信仰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學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國的大學生法制教育課雖然已經開展多年,但卻一直從屬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疇。特別是2005年教育部將《法律基礎》課程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進行整合后,從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成為現階段非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后的課程中法律知識部分被大幅壓縮,只占整體內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師、同學均認為此部分的內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課與學習的過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學們往往針對考試突擊背誦課本內容,而對法治的精神與內涵則避而不談,更加不會對法律信仰進行深入探討。
4.學生自身的原因
大學校園是一個小的社會,但是這個社會與真實的社會比較,顯得更為簡單和純粹?,F在的大學生經歷挫折較少,社會經驗缺乏,對事物的認識不夠深入,理論思維能力尚未成熟,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園時,他們的觀念勢必會受到影響。很多同學往往重視專業知識的提高,來為將來就業做好準備,卻忽視了法律素養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現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靜、易沖動的特征,甚至采取消極的應對行為。此類學生如果未得到長期、正確的引導,就很容易導致他們從內心深處藐視法律的威信,直接影響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1.凈化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中,大學生們所見所聞的一些特權事件、不公事實等,使得他們極易對法律的權威產生動搖。因此,要維護大學生乃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就必須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從根本上凈化法治環境,從而使學生確立“法治”優于“人治”的理念,正確理解“權”與“法”的關系。這是法治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也是法律信仰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學生法律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高校在傳統的法制教育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在灌輸法律知識的同時,注重法治精神的滲透和法律在實踐當中的應用,注重發揮理論與實踐的合力作用,積極組織學生對熱點法治問題進行模擬庭審、法律辯論等進行法治實踐,調動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熱情,使他們能夠從實際生活出發,自覺遵守法律及相關規章制度,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各高校還應營造依法治校、依章辦事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要堅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生違紀現象做到秉公辦理,在評優、評先的各項活動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禁走后門、弄虛作假、行賄受賄行為的發生。在師生權益受損時,學校應當為師生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必要時支持師生依法提訟,維護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校園環境中,大學生們必然會體會到法律、紀律、制度的權威與價值,會自覺維護法紀,嚴格按規定辦事,從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3.注重大學生道德建設,提升法律意識
法律規則本身不足以使人們自覺地產生信仰,只有當法律的規則與程序產生某種社會效果,并且這種效果符合人們對正義、公平的評判標準時才能夠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與遵從。因此,法律作為道德的最后防線,為人們履行道德義務劃定了最后標準。沒有道德作為基礎,法律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在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時,必須首先從道德要求開始做起。在強化大學生道德意識與倫理習慣的同時,強化其對法律的信仰,使之成為一種自覺的、深入的信仰。同時,還要喚醒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使他們摒棄封建歷史文化的影響,認同法律存在的價值,樹立判斷是非曲直的法律觀念,激發他們學法用法的法律熱情,真正自愿接受和遵守現行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律的尊嚴,培養他們對法律的情感,從內心深處自覺撐起法律信仰的大廈。
三、結語
大學法律論文范文2
作者:張旗 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大學生沒有將學習到的法律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的機會,了解到的法律知識非常有限,很難將其運用到實踐中,無法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淡薄。師資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輔助大多數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師是由德育教育人員,甚至高校行政人員擔任或兼任的。他們大部分并未受過系統化的專業理論訓練,也沒有解決法律問題的實踐,這些都直接導致了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效果不能達到教學要求。大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價值觀的確立時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礎課程,雖然能使大學生短時間內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但這種淺層次的法律知識的灌輸并沒有真正內化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的精神和價值并沒有被學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識中缺少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談不上對法律的信仰。當這些問題與社會化的協調發展發生矛盾沖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調和排解,就會影響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輔助,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開展專門的心理健康輔導。近年來,大學生因心理問題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增多,惡性極端事件不時見諸報端,引發了社會對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質疑,沒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應該是原因之一。
大學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識的傳承,而是對于大學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綜合素質和人文精神的培養,因此在專業教育的同時,必須重視加強法制教育,實現精神道德和科學知識的均衡發展。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于大學生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的培養,應該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法律基礎課程包含法律知識和法律知識的運用兩部分。根據法律基礎課實踐性強這一特點,必須加強并且重點突出法律基礎課程的實踐性教學,采用啟發式、討論式、案例教學法,突出學生在該課程中的主體地位,還可以通過模擬法庭式教學,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社會活動,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養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主要場所是大學校園,而經過長期沉淀的校園精神和校園文化氛圍具有潛在的滲透性和濃厚的感染性,直接影響著大學生的身心健康。應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弘揚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園管理制度,使大學生在校園內的學習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錯必究。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保證學生在校園建設和問題處理時的發言權和參與決策權。同時,應加強校風和學風建設,可以與司法部門配合,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針對大學生的特點開展專門的法制講座或專題討論,營造出濃厚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加強法律課教師的培養法制教育是一項對政治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要求很高的綜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師隊伍水平的提高,是開展法制教育的關鍵。法律基礎課程教師不僅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還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的成長規律。高??筛鶕嶋H情況,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建立適合本校教學發展實情的教師隊伍,以保證法制教育師資隊伍的教學水準。
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當今國際國內社會形勢復雜多變,人們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念和思想倫理觀念的沖擊。由于大學生活而導致的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交往、自我評價等方面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大學生的心理健康,這又更直接影響了大學生學習知識和適應社會的能力。法制教育作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與心理健康輔導相結合,會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廣泛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在大學生出現不良情緒時,可以通過心理輔導的方式來疏導和排解,就能預防和避免大學生因心理問題等而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從而有效鞏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果。當然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的培養,不能單單靠幾堂法律基礎課程實現,專業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有機結合,更有利于增加學生學法的實效性。高校學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遠,需要高校教育人員和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和共同努力。
大學法律論文范文3
1.1現行法律覆蓋面不足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模糊,而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習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致使大學實習生處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帶”,即使受到勞動上的權益侵害也不能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進行維權。另外《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教學類法規對實習生實習方面的細節沒有詳細說明和具體安排。政府、學校、企業、以及學生各方面的任務安排不清,致使實習達不到積累有效實踐經驗的目的;各方責任分工不明,再一次將實習生至于“三不管”的尷尬地位。
1.2校方管理失衡,校方權力過盛大學生實習主要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校方共同組織的實習,第二種是學生個人尋找的實習。就校方組織的實習,往往是校方一手包辦,校方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規定實習內容。學生只是服從學校安排,進入實習點,學生應有了解實習協議的知情權,但往往校方會忽略學生。校方沒有詳細的實習標準,實習內容不統一,用人單位嚴松難定,一旦發生糾紛,實習生離開用人單位,就得不到實習證明與成績,就使得實習生權益受到侵犯時也會保持沉默。而學生個人尋找的實習,由于多種原因,校方的管理失衡,落實實習不到位,實習協議簽訂有失公平,實踐中該類實習生常常會受到侵權傷害。
1.3實習單位強勢權力面對每年日益增長的畢業生,市場人才極度飽和,買方市場強勢。對于沒有工作經驗的大學生來講很難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用人單位既擔心實習生工作效率不高,承擔商業機密被泄露的風險,又擔心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招收實習生實習的積極性不高。學生找不到實習,無法完成學校畢業任務,為了得到實習經驗與證明,往往會降低標準尋找實習單位,得不到應有的權益。
1.4實習生自我法律保護意識淡薄隨著應屆畢業生總數地增長,就業壓力也逐年成增長的趨勢,因此就業單位也隨此趨勢調整招聘標注。學生們會為了實習工作經驗而選擇對口專業進行實習,而找到合適的實習單位又同樣的比較困難。一部分學生會跟隨學校的安排進入用人單位實習,而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學生往往不清楚,即使權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還有一部分學生會自己尋找用人單位,需要實習的學生多,但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崗位有限,這種情況下,學生往往會成為弱勢群體,即使權益受到侵害,為了實習工作經驗也會忽略或放棄自己應享受的權益。
1.5實習崗位保證、實踐教學質量保障中政府作為低下就大學生實習及其權益保護方面國家政府沒有完善的法律和經濟稅收方面的支持。除了一些發達城市有相關的地方規定予以支持外,絕大多數城市,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支持。面對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有幾百萬的畢業生需要實習崗位的這一國情下,沒有政府強有力的法規規定和有效的經濟支持,很難保證足夠的實習崗位,更不用說大學生實習的質量與相應的權益保護。
2我國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措施與展望
2.1補充完善相關立法完善現行法律制度,把大學生納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給予處于法律弱勢地位的龐大的實習生群體以最可靠的保護。消滅法律上的“真空”地帶,使大學生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用勞動合同共同約束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這樣必能有效地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并且即使有侵權的事情發生也會有合法有效的救濟方法,從根本上實現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補充完善《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教學類法規有關實習生實習方面的細節,使學校、企業以及學生做到分工明確,各有任務,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2.2制定完善合理的校方管理體系、校方與實習單位簽約計劃任務高校每年都有大量的學生要進入實習單位實習,就實習生管理方面學校不應該僅僅停留在紙面工作,更重要的是落實詳細的實習計劃任務,與用人單位簽訂系統的實習安排,并將實習生的權益保護提到日程上來。高校應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明確實習是教學的一部分,從學校的管理層面落實每一位學生的實習工作。開設實習輔導課程,幫助學生了解實習內容、實習方向、實習單位等基本信息,對實習中的權益保護進行宣講,提高學生的法律保護意識。加強學校與學生的聯系,在實習期間要求學生及用人單位定期進行實習階段小結,按時完成各階段的實習任務,真正做到實習是教學服務的一部分。充分調動起各大院校就業指導中心的作用,集中對用人單位進行評估,聯系,保質保量地提供實習工作崗位。
2.3政府出臺企業招聘實習生相關政策,提升實習生市場地位解決每年幾百萬大學生實習問題,光靠學校單方的努力是不夠的,需要政府有力的支持,使得處于法律弱勢地位的實習生,在市場地位上有所提高。在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的時候,這無疑是一有效的解決方法。例如早在2004年北京就出臺了《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對學生實習及實習報酬進行了規定。該《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前,須與學校和學生三方簽訂《北京高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校外用人單位須加蓋單位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按協議書規定支付學生的勞動報酬,且報酬標準不應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克扣學生的合法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協議,給學?;驅W生造成損失,按規定應予以相應的賠償。對在勤工助學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學生,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付一次性費用。德國經濟部明確表示,接受實習生的公司可最多獲得政府12個月的財政資助,整個扶持就業計劃的有效期為2年。如果有公司為缺乏經驗的德國年輕人提供12個星期以上的實習期,政府將為每位實習生每月提供192歐元的經濟資助,并且幫其交納102歐元的社會福利金。通過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的財政支持,有效地提供大量的實習崗位,使企業自主積極的招聘實習生,從根本上提高實習生的市場地位,有效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
大學法律論文范文4
本文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對河南安陽市在校大學生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調查共發放問卷400份,共回收問卷382份,回收率達95.50%。其中有效問卷370份,占96.86%。在本次調查中,受訪在校大學生男生125人,占樣本總數的33.78%;女生人數245人,占樣本總數的66.22%。
調查結果
(一)大學生對旅游的態度及出游次數
調查顯示,大學生在回答“您喜歡旅游嗎”時選擇“喜歡”的有219人,占樣本總數的59.19%;選擇“非常喜歡”的有100人,占樣本總數的27.03%(見圖1)。以上二者占樣本總數的86.22%。而當回答“您每年外出旅游的次數”時,選擇“一次以下(含一次)”的有216人,占樣本總數的58.38%;選擇“二次”的有100人,占樣本總數的27.03%(見圖2)。同時,占樣本總數55.95%的人經常會有外出旅游的計劃,40.00%的人偶爾會有出游的計劃。
上述調查反映了在校大學生有著強烈的出游愿望,而卻很少實現出游愿望。出游愿望與出游次數明顯的不協調。
(二)在校大學生旅游消費情況
調查顯示,在回答“每月可支配的費用”時,其中有198人選擇“300元以下”,占樣本總數的53.51%;有143人選擇“300-500元”,占樣本總數的38.65%;僅有29人選擇“500元以上”,僅占7.84%。據此可以將在校大學生每月生活費用分為高、中、低三個標準。其中以中、低標準最多,占92.16%??梢娞幱谥?、低標準的在校大學生具有較大的市場開拓潛力。
在校大學生外出旅游花費較低。在回答“外出旅游花費的可接受范圍”時,其中有197人選擇“200元以下”,占樣本總數的53.24%;有135人選擇“200-300元”,占樣本總數的36.49%;有38人選擇“300元以上”,僅占樣本總數的10.27%。
在校大學生經濟上不能自立。其中有240人的外出花費主要來源于家庭給的生活費用,占樣本總數的64.87%;有85人的外出花費主要來源于自己打工、兼職所得,占樣本總數的22.97%;有45人的外出花費來源于其他途徑(獎學金等),占樣本總數的12.16%。
以上三方面均說明在校大學生屬于低消費群體,經濟條件與其他旅游客源市場相比較差,消費水平與其他客源市場相比較低。
(三)在校大學生出游時段的選擇
調查顯示,以往出游時段的選擇以寒暑假為主,占樣本總數的56.76%。寒暑假假期時間較長,在校大學生能夠回家和家人團聚,能夠和家人一起外出旅游,因此出游率較高。另外,寒暑假期間在校大學生可以打工,在學期開始前外出旅游,使身心得到放松。
(四)在校大學生出游目的地、旅游景觀類型的選擇
調查顯示,對待旅游目的地的選擇上,占樣本總數53.51%的198人偏向于外地;選擇市區的有65人,占樣本總數的17.57%;選擇市郊的有107人,占樣本總數的28.92%(見圖3)。對于旅游景觀類型的選擇上,有42人選擇“歷史文化古跡”,占樣本總數的11.35%;有280人選擇“自然山水風光”,占樣本總數的75.68%;有48人選擇“探險式的遠足”,占樣本總數的12.97%(見圖4)。
以上兩方面說明,自然旅游資源在在校大學生旅游產品的開發設計中應該占據重要地位。對旅游目的地的選擇傾向反映出了在校大學生的旅游動機與需求。
調查結果的相關分析
相關分析是研究變量之間關系密切程度的一種統計方法,常用于了解兩類現象發展變化的方向和大小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種關系是用概率來統計的,如果該概率大小合適,偶然發生的可能性是不可能成立的。通常尋找的相關性概率值低于0.05,意味著統計結果的偶然性越低于這個概率,數據統計意義越大。而回歸分析是一種從事物因果關系出發進行預測的方法,根據統計資料求得因果關系的相關系數,相關系數越大,因果關系越密切。通過相關系數就可確定回歸方程,預測今后事物發展的趨勢。本文運用Pearson相關分析法對旅游意愿、旅游次數、可支配費用和可接受費用四個主要因子進行了相關分析,結果(見表1)。
由相關分析可知,旅游意愿、旅游次數、可支配費用與可接受費用之間顯著相關(P<0.01),可支配費用與可接受費用之間相關最高,基本接近1。為了進一步考察它們之間的關系,本文以旅游次數為因變量y,旅游意愿為自變量x1,可支配費用為x2,可接受費用為x3,采用stepwise法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見表2)。
由結果可知,進入回歸方程的顯著變量共2個,標準化回歸方程為:Y=0.168x1+0.795x3,因此,旅游意愿和可接受費用能有效預測旅游次數。這是根據本次調查數據得出的大學生出游次數的回歸方程,雖然影響大學生出游次數的因子還有很多,而且限于本次調查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這個模型的解釋功能也是有限的,但是它闡明了影響大學生出游次數的兩個最重要的因子—旅游意愿和可支配費用,解釋了這種行為的客觀存在,而且也驗證了與可支配費用相比,可自由支配的費用才是影響大學生出游的最直接的因子。
結論及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大學生整體呈現出旅游動機較強、旅游審美水平較高、閑暇時間較多和潛力巨大等特點。這些都應該成為認識這個細分市場的關注點。同時,這個市場中有一對矛盾特別突出,即旅游動機和出游次數的矛盾,其主要原因是可自由支配的費用太低。表面上看,似乎這個市場的消費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從長遠來看,他們是未來旅游消費的主體,所以無論從旅游企業還是政府來講,都應該對這個市場引起足夠的重視。旅游企業可以提前培育強有力的潛在市場占有率,政府在培育大學生旅游觀念和行為中,一是豐富了教育的方式和內容,二是培育了國內旅游消費的市場,第三也是實行全民旅游計劃的重要一環。
因此,旅行社應當針對大學生市場獨有的特點,采用薄利多銷、推出淡季學生團等設計原則開發可行的旅游產品,如修學旅游、體育旅游、探險旅游等。
另外,從各級教育管理部門和高等院校方面來看,隨著素質教育的提出,社會對大學生能力要求不斷提高,校內教育在某些方面的難作為越來越明顯。而外出旅游不失為補充校內教育、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而大學生旅游作為公益事業,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旅游服務企業在投資、經營、用工等方面以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高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加強相關部門的監督工作,使在校大學生旅游市場的開拓、發展過程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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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律論文范文5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于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于在大學階段處于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系中,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督逃ā返?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經濟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生推薦就業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余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每生多發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教材”的現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件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衛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盡管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女?!睂`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后冒領。該校保衛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后,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并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給學生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給的情形?!秾W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硬是強行規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生學業成績合格后就應依法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范院校志愿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愿,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歷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只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29條所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案咝o訴”時代結束后,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而引發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督逃ā贰ⅰ陡叩冉逃ā芬约捌渌嚓P法律法規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于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二)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權利”??梢姡敶髮W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獲得救濟。
1.申訴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學?;蚪逃姓C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而確立的非訴訟法律救濟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利。根據被申訴人的不同,大學生的申訴可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兩種。行政申訴是指大學生把學校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②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財產權的。③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權的。④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校內申訴是指大學生把教師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②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人身權的。③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2.訴訟
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分兩種類型。
其一,民事訴訟。當大學生認為學?;蚪處熐址噶俗约旱娜松頇嗷蜇敭a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性質屬于民事訴訟,訴訟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訴訟所追究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造成的侵權屬于職務侵權,職務侵權的賠償主體是學校,而不是教師,因而,大學生就學?;蚪處煹那謾嘈袨橄蛉嗣穹ㄔ禾崞鸬脑V訟,被告只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
其二,行政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高等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薄陡叩冉逃ā返?0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痹谶@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大學生之問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問因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要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救濟”,而從我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環節。由于一部分地區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給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提供了生長的“氣候”和“土壤”。要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侵犯大學生權利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類,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督逃ā返?l條規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學生人身權;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如侵害學生財產權;③賠償損失,如侵害學生身體造成傷亡;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侵害學生人格權。
2.行政法律責任
高校教師對學生造成侵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督處煼ā返?7條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蚪逃姓块T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責任有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兩種承擔方式。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是學校對有過錯的教師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行政處罰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組織的一種制裁。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肌⒇熈钔V拐猩?、撤銷教師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3.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若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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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的概述
占有概念源于羅馬法,指對物件的事實上的支配和管領。在日耳曼法中,占有與所有權并未嚴格區別,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一種權利,以占有狀態體現權利,以占有推定某種權利的存在,占有就具有公示性,權利被包裹于占有之內,故占有又稱為權利之衣。[1]
各國民法規定,所有權人都有權占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權人占有的種種狀況,而且范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復雜。為此,各國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標準對占有作了不同的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一般認為所有權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對占有物擁有完全的物權。非所有權人的占有則是不完全占有,如抵押權人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完全的物權。
2.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的控制,而不問權源如何。所有權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況下,所有權人并不直接占有,而為他項權人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未變,依法或依約仍可請求返還。這種占有稱為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稱為實際占有。間接占有由于是從所有權推定的,因此又稱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稱正當占有和不正當占有。在非所有權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兩種情況。凡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所有權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實行的占有 ,叫做合法占有。反之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無正當權源,可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其含義和法律后果與合法占有、不法占有類似。
4.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無權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已知或應知)為不法占有,可區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如占有人知情或應當知情,就是惡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應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還分為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和平占有與暴力占有等,用以確定因占有時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權。
占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占有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就是一種對物的實際控制。物權法對其規定,并對這種事實狀態予以法律保護,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2.占有的對象僅限于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占有的對象僅限于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須注意的是這里的物并非必須是獨立的物,對某一獨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3.占有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種管領力,就是對物具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臻g、時間和法律上的結合是判斷
二、我國《物權法》中關于占有制度的規定與不足
2007年我國通過并頒布了《物權法》,其中設單獨的一章來規定占有制度,但《物權法》第十九章對"占有"的規定中卻回避了對占有的定義,這是不太合理的。其作為占有一章的起點,占有這一概念應當得到明確的規定。
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我國關于占有的法律規定,只有《民法通則》中的第71條一個條文:"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里,占有與使用、收益、處分都被看作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可見《民法通則》中并沒有建立獨立的占有制度。雖然《物權法》比起《民法通則》中的規定要完備得多,其在所有權中規定了占有,而且還專設了占有一章,規定了占有制度。具體內容有: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第241條規定占有的產生,第242、243、244條規定惡意占有與善意占有,第245條規定了占有保護請求權。但是從占有制度的法律價值角度來看,權利推定和權利救濟作為占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沒有在現行的《物權法》中得到完整體現,具體表現在沒有規定占有防御請求權和占有取回權。在對占有的保護中,我國《物權法》只是規定了占有保護請求權,而同樣重要的占有防御請求權、占有取回權等并未對其進行規定。要構成完整的對占有的權利保障體系,它們是不可或缺的。
占有防御請求權可以給予占有人通過自己的力量來保護占有,彌補公力救濟不及時的缺憾,從而保護占有人的合法權利。占有取回權可在占有物被他人非法剝奪后,給予占有人依法享有取回占有物之權利。關于占有人應當享有哪些具體的權利,我國《物權法》中規定得并不是很明確。盡管占有人可以依照合同的規定享有占有權,但其內容也受合同的約束,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我國《物權法》只是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見,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僅僅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對占有作了相關的規定,而兩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占有的內容,一旦發生這樣類似的糾紛,權利人就不知道去哪里尋找法律依據。對占有權利推定規定得不明確,既不利于有效貫徹占有制度,也不利于實現占有本身的效率價值。同時,占有制度的正義價值也要求占有制度應是保護有占有權利的人,而此處的占有權利并沒有界定好,勢必會影響占有制度正義價值作用的發揮。此外,《物權法》沒有將公示公信確立為基本原則。缺少了公示公信原則,占有本身并不能當然代表占有人為有權占有、合法占有、公開占有,占有一物也并不當然代表占有該物的人享有該物上的權利。而物權法上的公示公信力在動產上的體現就是占有,如果沒有規定占有的權利推定規則,必然會動搖占有公示公信力的根基。因為占有權利推定規則是公示公信力的具體體現,而占有權利推定規則是保護信賴利益的前提。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就是占有,如果沒有確立占有以表征權利,那么即使相對人信賴占有人擁有該項權利,法律也并不保障這種信賴。這樣的占有制度并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也就難以達到物權法設立占有制度的宗旨。 [3]
三、占有的權利推定規則以及我國立法對此規則的完善建議
民事立法與學說中"推定"用語屢見不鮮,典型者如物權法學說上的占有推定:占有人得推定為所有人。有學者從文義上對推定進行定義:依據已知的事實,對未知的事實所進行的推斷和確定。[4]
根據"推定"的依據不同,又可分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實上的推定 。[5]《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句規定了法律上的推定,"法律準許推定時,如無其他規定,許可提出相反事實的證明" 。事實上的推定又被稱為經驗法則,它容易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相混淆。后者雖是對事實的推定,推定的依據卻是法律規范。事實上的推定依據只是經驗法則,它并未被民事立法所明文規定。
所謂占有權利推定規則,按照學理上的一般理解,就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其所有權時,應推定其適法有所有權。如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租賃權或其他權利者,推定其適法有租賃或其他權利。"簡單地說,就是指動產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為動產的權利人,但此種推定可以辯駁,只要存在相反的證據證明,就可以推翻此種推定。占有權利推定規則看起來簡單,但實際上具有較為復雜的內涵。
我國有代表性的觀點,從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角度,論及占有的推定效力。[6]要探討《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占有的推定效力,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善意第三人所主張的推定,即當前的占有人被推定為所有人,是否屬于占有推定規范所調整?
德國現行學說對此持否定的回答,因為《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的目的是,減輕訴訟當事人證明動產所有權的困難。因為根據一般的經驗,動產所有權繼受取得很難被證明。尤其當前手有很多人時,受讓人必須證明前手或者前手之前手的所有權,這樣就必須完成一條證明鎖鏈(魔鬼般的舉證)。只要證明的鏈條上有一環不能完成,那么整個關于所有權的證明就付諸東流,為此占有推定制度應運而生。
其次,從《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的文義出發,占有推定效力也只是有利于占有人,而不是有利于善意取得的受讓人而發生的。只有占有人才能享受《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的推定效力。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主張由于信賴占有而相信占有人有處分權,則是為證明該受讓人取得無權處分動產的所有權。該主張完全不利于占有人,可能導致占有人由于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而失去轉讓物的所有權,因此違背了推定效力的目的-有利于占有人。
最后,善意第三人能否信賴占有人為所有權人,應適用《德國民法典》第932條以下的規范。《德國民法典》第932條規定:"如果轉讓物不屬于所有人,受讓人根據第932條的轉讓也可獲得所有權,但是受讓人在取得占有物非善意時,不在此限。"該規范通過"但書"的方式,使得受讓人的善意并非是第932條的積極要件,而是受讓人的惡意成為善意取得的權利阻礙性事實。因此,受讓人的善意并非是第932條的積極要件,無須受讓人在訴訟中主張并證明,而是提起返還所有權之訴的當事人要證明受讓人為惡意。由此可見,在動產善意取得的客觀證明責任分配中,也無須受讓人主張占有推定。
占有推定作為攻擊和防御手段都具有重大的意義。[7]在占有人面臨他人起訴要求返還占有物的情況下(防御情形),推定效力可以保護占有人,使他只要證明占有,便可被推定為所有權人。當原占有人向當前占有人要求返還其所有物時(攻擊情形),原占有人在特定的情況下也能主張占有推定。比如,當原占有人向當前占有人提起所有物返還之訴時,原告通常要對訴爭物的所有權承擔證明責任。但是這樣的證明有時是很難完成,因此需要借助于《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第2條對于原占有人的所有權推定。在當前占有人的推定效力被駁斥后,原占有人可以被推定為所有人,以此來減輕他在訴請返還所有物時證明的困難。
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中有關占有權利推定立法需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首先,明確占有人享有的具體權利。盡管有一部分占有是根據合同產生的,但并不是說只有合同可以產生占有,除了合同可以產生之外,很多其他的情況下,占有也是有可能發生的。那么至少應該有法律來規定合同之外占有的內容、權利行使方式等?!段餀喾ā凡荒軆H僅憑一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來敷衍了事,更何況現在我國并沒有別的法律來規范占有的權利和義務。其次,應當補充占有權利推定規則。根據占有權利推定規則的要求,應規定占有防御請求權和占有取回權作為占有救濟的途徑。占有防御請求權、占有取回權規定,將對占有人權利的保護起到重要作用。[8]占有人也應該擁有防御他人侵犯占有、保護自己占有的權利,以及在他人侵犯其合法占有或奪走占有物時,可以依法取回占有物。只有法律明確賦予占有人這種權利,占有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才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會積極地去行使,從而更有效地保護占有。最后,將公示公信規定為物權法的原則。只有運用公示公信原則才可以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的、公開的有權占有,或者當它是無權占有的時候,也推定它是善意占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人們之間的信賴,發揮公示公信力的作用,從而達到穩定社會秩序、促進交易方便快捷之目的。
四、占有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項獨立的權利,所以在占有保護糾紛中法院無需查明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只要查明客觀上存在占有事實,該占有事實就能受到保護。人們對物的現實占有狀態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變占有現狀。占有保護糾紛之訴是以恢復原狀為目的的應急措施,并不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占有人的占有得到保護后,如另一方認為其對爭議物擁有實體權益,可基于本權另行起訴。下面舉一案例進行闡述:
1995年11月,北方飯店分配給職工付合文、甄桂萍位于宣武區鋪陳市胡同145號院平房各1間,該院另有自建房若干間,分別由分配到該院的人作廚房使用。分配房屋后,付合文即與妻子徐榮蘭入住所分房屋,并占有1間自建房作為廚房(即本案訴爭廚房,使用面積不足4平方米)使用。幾年后,甄桂萍入住該院所分房屋,并與付合文、徐榮蘭共同使用本案訴爭廚房,該廚房有簡易隔斷墻。2005年,付合文、徐榮蘭將其居住的住房騰退,并根據標準租私房屋騰退安置政策獲得了一定的安置補償款,因仍無力購買新住房,付合文、徐榮蘭便在本案訴爭廚房自己使用部分繼續居住。2005年7月,甄桂萍在本案訴爭廚房歸其使用部分安裝了分戶水表。付合文、徐榮蘭與甄桂萍因用水問題發生爭執,強行將本案訴爭廚房的隔斷墻向西(甄桂萍使用 一側)移動,并將甄桂萍存放廚房的物品扔出,并將廚房北門封堵,只保留東門進入?,F甄桂萍已無法使用本案訴爭廚房。
另查,北方飯店系原北京北方服務(集團)公司下屬企業,2002年由北京市協和醫院征用。北方飯店作為服務(集團)公司下屬企業,職工福利分房由企業自行安排解決,服務(集團)公司不參與,不管理,也不予備案。
2007年11月7日,甄桂萍起訴至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要求付合文、徐榮蘭停止侵害,將廚房恢復原狀。
付合文、徐榮蘭辯稱,甄桂萍所述其與付合文均是原北方飯店職工屬實。甄桂萍對訴爭廚房沒有任何權利,不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訴爭廚房是北方飯店1995年分給付合文一家人使用的,2001年甄桂萍搬過來后,付合文、徐榮蘭就把廚房鑰匙交給甄桂萍,也同意讓其使用。廚房的水表是甄桂萍乘借付合文、徐榮蘭不在家期間,于2005年或2006年私自安裝的,安裝水表后又不讓付合文、徐榮蘭使用。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出庭證人雖稱當時單位將訴爭廚房分配給甄桂萍與付合文共同使用,但鑒于本案訴爭廚房的現使用人為付合文、徐榮蘭,且甄桂萍未能提供其對訴爭廚房享有所有權或租賃權的權屬證書,故法院認為甄桂萍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訴爭廚房享有合法權益。甄桂萍的水管位于本案訴爭房屋內,甄桂萍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其用水問題。綜上,對甄桂萍要求付合文、徐榮蘭停止侵害,將廚房恢復原狀,以保證其正常生活用水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甄桂萍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甄桂萍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是:撤銷原判,責令付合文、徐榮蘭停止侵害,將廚房恢復原狀,以保證其正常生活用水。上訴理由為:1、根據優勢證據證明標準,應認定甄桂萍與付合文、徐榮蘭共同使用訴爭廚房的事實;2、訴爭廚房屬于自建房,沒有權屬證書,不能以此為由駁回甄桂萍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占有的不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本案訴爭廚房長期由付合文、徐榮蘭與甄桂萍共同占有使用,中間有隔斷墻分隔,各有出入門口,分別使用各自部分。2007年7月,付合文、徐榮蘭強行移動隔斷墻、封堵甄桂萍使用的北門,造成對甄桂萍占有部分的侵占,現甄桂萍起訴要求付合文、徐榮蘭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原審法院以本案訴爭廚房現由付合文、徐榮蘭使用,甄桂萍不能證明其對本案訴爭廚房享有合法權益為由,駁回了甄桂萍的全部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撤銷。根據甄桂萍的訴訟請求,本案僅對甄桂萍的占有權予以保護,且因單位內部分配住房產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有關本案訴爭廚房的承租權或使用權問題本案不予處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付合文、徐榮蘭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將訴爭廚房的隔斷墻及北門恢復原狀,停止對甄桂萍的侵害。
長期以來,占有被看作是所有權或他物權的一項權能,占有是以所有權人或他物權人行使占有權之權能的方式受到保護。物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使占有已經獨立于所有權和他物權而單獨受到保護。物權法第五編除規定了占有的一般調整原則(第二百四十一條)、無權占有人對實際權利人的責任(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外,還創設性地規定了對占有的保護(第二百四十五條)。這樣,物權法施行后,占有作為一種事實開始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就是在物權法施行后,甄桂萍提起的要求對其占有進行保護的訴訟。
由于本案的立案是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施行之前,使用的仍是老案由一般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但根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案屬于物權糾紛,二級案由是占有保護糾紛,三級案由是占有物返還糾紛。與占有物返還糾紛同屬于占有保護糾紛下的三級案由還有占有排除妨害糾紛、占有消除危險糾紛和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其中,占有物損害賠償糾紛屬于占有的債權保護,其余3個案由屬于占有的物權保護,共同構成我國的占有保護制度。占有保護糾紛是一全新的案件類型,具有如下特點:
(一)、占有保護糾紛無需查明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
目前,學界已經基本放棄了原來將占有認定為所有權權能的觀點,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事實,是對物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強調一種事實狀態,而不關注權利本身。所以,占有才能夠獨立于所有權和他物權而單獨受到保護。
因為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項獨立的權利,所以在占有保護糾紛中法院無需查明占有人是否為有權占有。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某物進行的占有,理論上又稱有本權的占有,包括基于合同、物權或特定身份關系而享有的占有。反之,非基于本權或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某物就是無權占有,如盜竊人占有贓物,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仍占有租賃物等。在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時,占有人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無權占有中,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法院均無需審查,只要查明客觀上存在占有事實,就可對該占有事實予以保護。
本案中,甄桂萍與付合文、徐榮蘭多年來共同使用一個廚房,由于中間有隔斷墻,各走各的門,已經形成分別占有二分之一的事實。對甄桂萍而言,客觀上存在著占有二分之一廚房的事實。查明至此,甄桂萍要求對其占有進行保護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甄桂萍是基于何種原因占有二分之一廚房,則不是本案所要考慮的問題。正由于這一原因,再加上單純的因單位內部房屋分配引發的爭議并不屬于法院主管,本案才沒有解決訴爭廚房的承租權或使用權問 題。
(二)、對占有進行單獨保護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和平秩序
人們對物的現實占有狀態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變占有現狀。即便對于物的現實占有狀態與法律的應有狀態相去甚遠,也不允許以私力擅自加以改變。就算是正當的權利人,如果允許他們可以任意否定這一占有狀態,和平的社會秩序必然會遭到破壞。這正是物權法對占有進行單獨保護的立法初衷。
本案中,甄桂萍與付合文、徐榮蘭分別占有二分之一廚房的事實已經長期存在。2007年7月,付合文、徐榮蘭以私力強行拆除隔斷墻、封堵甄桂萍使用的北門,排除了甄桂萍對二分之一廚房的占有,嚴重擾亂了和平的社會秩序,因此對甄萍的占有必須予以保護。
(三)、占有保護糾紛不妨礙權利人另行主張實體權益
因為對占有的保護不考慮占有的實體權利,占有人只需對占有事實和權利受侵害的事實進行舉證即可,從舉證的難易程度看,相比基于本權進行的訴訟容易許多。這樣,占有人通過提起占有保護糾紛之訴,可以使受侵害的權益及時得到維護。但占有保護糾紛之訴畢竟是以恢復原狀為目的的應急措施,只能使物的現實占有人繼續保持其原有的占有狀態,并不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的歸屬。所以,占有人的占有得到保護后,如另一方認為其對爭議物擁有實體權益,可基于本權另行起訴。
本案中,甄桂萍對二分之一廚房的占有事實得到了二審法院的保護,使甄桂萍與付合文、徐榮蘭雙方對廚房的占有恢復到了原來各占有二分之一的狀態。但本案并沒有確認到底是誰對甄桂萍占有的二分之一廚房擁有占有的本權。如果付合文、徐榮蘭認為其擁有本權(單位將整個廚房分配給付合文、徐榮蘭使用),則可以依據本權起訴要求甄桂萍騰退房屋。
五、結語
占有制度是一項有著長久歷史的制度,在世界主要國家及地區的立法也比較完善。而對我國而言,占有制度卻是在立法上第一次正式作為一章引入《物權法》,其當然具有極其積極的意義。但是,縱觀《物權法》的規定,其仍存在著許多問題:它缺少對占有概念、必要的占有種類等的規定,尤其是關于占有權利推定、占有的取得喪失等效力和準占有以及先占、取得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重要制度的規定上基本上還是一片空白,占有的保護規定也是很需要完善的??偠灾覈段餀喾ā穼φ加袡嗬贫ǖ囊幎ú皇切枰唵涡扪a的問題,而是幾乎需要全面填補,占有權利推定規則的完善與發展還有待立法者在今后重新描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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