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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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論文

法律知識論文范文1

關鍵詞:證人出庭作證證據制度苦難

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一些現象:一些證人只提供書面證言而因各種理由拒不出庭作證;或找人而以非己所寫為由拒不出庭作證;或在法庭上拒認,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難以查實,難以定案。這看似很簡單,但也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引發我們的思考。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采用的證據之一。同時也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而今,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證人出庭作證已成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而且對人民法院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做出正確處理有著直接的影響?,F就審理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和證人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策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基本理論

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是指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的條件、種類、收集、調取、鑒定、保全、舉證責任及審查運用等規范,是民事訴訟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F就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幾個方面加以闡述。

證明對象:

1、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客觀事實,這些事實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修正,反訴的提出、抗辯權的行使而改變,在訴訟過程中呈多變性。

2、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一般只包括實體法上的事實,一些具有特殊意義的程序上的事實,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實,需要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的事實等,可能會成為證明對象,但這些事實多屬于不證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認定的事實,同時這些事實并非每個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在嚴格意義上講是實體法的事實。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依據的實體法規范,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法律、法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無需證明;規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審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規,人民法院予以參照,否則不予參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則將作為證據看待。

4、在民事訴訟中,在規定了免證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等。

5、在第二審程序中,證明對象原則上受當事人上訴情況的限制。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由誰提供證據,若提供不出證據就可能承擔敗訴后果的責任。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與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職責及其他機關、組織、公民提供證據的義務有著本質的區別。舉證責任理論被稱為“民事訴訟的脊梁”,舉證責任制度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訴訟法對原、被告的舉證責任也做出了明文規定。

近幾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但是,也必須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卻忽視了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以致一些當事人本來可以收集的證據無法收集或已經收集的證據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從而使一些當事人本來可以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梢哉f,這類情況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威信,影響社會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調節作用。因此,必須加強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

二、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闭l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是民事訴訟由刑事訴訟由公訴人負責舉證、刑事訴訟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不同的一個特點。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民事權利,應當提出證據,對于那些當事人提供有客觀困難的,例如有些需要科學鑒定或現場勘查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的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但是,由于影響證人證言客觀性的因素很多,單靠在法庭出示宣讀證人證言而不要證人出庭作證,是很難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所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边@一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證人出庭作證是開庭審判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開庭審判是人民法院行駛審判權的法定形式,沒有經過法庭審查核實的證據和事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實踐證明,導致錯誤的原因往往是事實失實,證據不足,因此法律要求作為判決依據的事實和根據都必須經過開庭審理查實,不管是誰提出的證據和事實,都必須提到庭審中來查實。如果在庭審中站不住,就要被淘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予以認定,這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法律的規定??梢?,庭審是法院核實依據,查明事實的唯一法定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證人證言,同樣應當在庭審中加以核實。證人在庭審之外所作的證言,有可能出現隱瞞、遺漏或錯誤判斷的情況。而證人出庭作證,面對雙方當事人及旁聽者,基于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考慮,就可能通過仔細回憶而陳述得比較客觀。如果仍有虛假,就不可能不漏出破綻,再經過幾方的質詢,便能辯明是非真偽,在法庭這個特定環境,證人當眾陳述并受質證,這種特別方式和這種審查證據的方式的特殊作用,是其他審查方式所無法比擬的,所以法律才設專條加以規定。

2、證人當庭作證,是保證證人證言真實性的重要手段

證人由于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提供的證言,有可能出現不真實或不完全真實的情況,有時甚至是錯誤的或純系偽證。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應當堅持直接言辯方式,即證人親自出庭用言辭方式陳述自己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并接受審判人員的詢問和當事人的質證。經過一系列的審查判斷,求得矛盾的統一,把能夠反映事物本來面目的內容認定為證據,用作最后定案的依據。如果證人不出庭而僅僅提供書面證言,證人則可能是輕率地、不負責任地提供情況,特別是在當事人自己收集的證言中,這一特征尤為明顯。同一證人對同一事實在不同時間內能出具多個證言,而且先后出具的證言往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如果證人不出庭,當事人的質證只能針對書面證言本身,而不是針對證人本人,即使在對書面證言有異議的情況下也無從質證,只能是增加一些毫無結果的爭辯。作為審判人員,單單依靠證言材料,尤其是瑣細繁雜的證言材料,也難以分辨其真偽,有時甚至是無所適從。只有在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才能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質詢,在對證人證言形成了較為全面的看法的基礎上,便能對證言的證明力做出科學的判斷。如果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確認不是建立在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雙方相互質證的直接感性認識上,而只通過間接的書面材料加以認識,那不可避免就要出現判斷證據及認定事實上的錯誤。因此,證人出庭作證,可以確保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增強法庭調查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法庭調查實現其當庭質證、認證、查明事實的立法本意。

3、證人出庭作證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過去,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開庭前都要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人證言,耗費了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證人出庭作證,省卻了不必要的調查取證環節,使得查證的范圍和時間大幅度縮小,避免了重復勞動,是人民法院從案件數量日益上升與人、財、物矛盾中逐步解脫出來的一個有效途徑;其次,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之一在于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證人出庭作證,是當事人舉證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這樣,當事人怕敗訴,往往能夠積極動員證人出庭作證,使得由法院單向通知證人出庭轉為與當事人雙方負擔,大大減輕了審判人員的工作量。

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

證人不出庭作證已經成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許多案件因為證人不出庭作證,事實難以弄清,無法定性,長期不能審結,嚴重影響了庭審作用的發揮。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多,既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1、內部原因有:

一是審判人員受傳統思想影響,寧愿自己下去調查收集證據,也不愿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是怕麻煩,圖省事,有的審判人員認為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要送達出庭通知書,還要解決證人的車旅費、誤工費,怕有時因為特殊情況而延期審理等等,不如書面證言省事;

三是怕法庭上爭執不下,會延誤法庭調查時間,不能在法定時間內審結。

2、外部原因有:

一是與案件一方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為庇護一方而不出庭作證;

二是被當事人收買而不出庭作證;

三是害怕被打擊報復而不敢出庭作證;

四是抱著與自己無關,不想得罪人的思想而不愿出庭作證等等。

四、保證證人出庭作證的對策

為了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審判人員要切實改變庭外調查收集證據的觀念,充分重視證人出庭作證的作用,要善于把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放到庭審中來完成,對于那些能夠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證人,要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讓其出庭作證;對于有工作單位的證人,積極與其領導和組織聯系,爭取他們的配合,動員和支持證人出庭作證;對于那些“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型的證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講明厲害關系,促使其提高認識,出庭作證;對于那些擔心報復而不愿出庭的證人,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打消其思想顧慮;對于那些用賄賂或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堅持按《民訴法》有關規定予以法律制裁,以支持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對于那些經傳喚仍不到庭的證人,可以拘傳,強令其到庭作證,拒絕作證的按妨害民事訴訟給予制裁,以保證直接言辭方式在民事訴訟中得到貫徹,確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2、認真處理證人出庭作證的實際問題,能否認真解決證人出庭作證的實際問題,對證人出庭作證作用的發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要做好證人的人身保護工作,凡因證人出庭作證而對證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要依法給予法律制裁;對案件審結后因證人出庭作證而對證人打擊報復的,要積極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他們要妥善處理。如證人到法院并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及時處理。

其次,要妥善解決證人因出庭作證造成的損失。對于那些有工作單位的證人,要與其單位進行協調,由有關單位按出勤對待;對于那些無工作單位的證人,其損失由法院予以合理解決。

3.加強對現有法律規范的執行力度。我國現行法律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的規定,概括有:當事人可以收集、提供證據,訴訟人可以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查閱案卷有關材料,當事人可以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來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因證據不足而撤訴或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可以重新;證據應在庭審中出示,并應允許對方質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調查、勘驗、鑒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可以延期審理;案件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判決;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審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法律關于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但當前人民法院對有關規范的執行情況尚不平衡。有的法院執行較好,有的法院執行得不好,這應當引起各級法院重視,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應完善舉證的保護程序。人民法院在決定受案、通知應訴及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時,必須告知當事人舉證的權利義務;根據當事人和答辯的情況,初步提出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并告知當事人需要證明的對象,證明的方式,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人調查收集證據來引導當事人舉證;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在訴訟的各環節,各階段提供證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交證據的,法庭應當決定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4.從時間上、證據效力上提供保障。

收集證據需要時間,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p>

從證據效力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有效提出審查意見,對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依法確認其效力。這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虛假的、違法的,其他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依法否定其效力。這可以為當事人重新舉證提供服務。

對當事人舉證給予法律保護,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給當事人提供必要的保護。對于那些不可能提供有關證據或證據的有無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人民法院不應為其提供保護,對于故意利用證據問題拖延時間甚至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給予制裁。

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制度:

審查核實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全部證據(包括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在經審查辯明真偽的基礎上,確認其證明力大小及有無的訴訟活動?!睹袷略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辈浑y看出,其有著以下幾個特點:

1、公開性:

法律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經法庭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公開審查核實證據是訴訟活動的法定程序。它體現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給審判人員提供了多方聽取的機會,有利于公正裁判,同時增加了司法審查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的監督。

2、合法性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一般形成于民事活動中,情況比較復雜,但只要其取得途徑,方式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范,即可視為其具有合法性。

3、違法證據的排除

違法證據是指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據,違法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應在審查核實證據時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解決民事糾紛、正確處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做出了說明: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這一點如前所述加大了當事人的壓力,促進了證人出庭作證,但這還遠遠不夠,為此,立法機關應高度關注,盡快立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據制度,使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盡快得以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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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西·《公共財政》·1981年·商務印書館·第235頁

法律知識論文范文2

而對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則可以通過行政申訴的行政法律途徑-教師申訴來加以解決與權益維護,這就是教師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制度

我國《教師法》第39條規定:“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敖處熣J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是憲法關于公民申訴權利規定在教師身上的具體體現。

《教師法》確立的這項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程序的制度,即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就是教師申訴制度。

二、教師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申訴制度?!督處煼ā访鞔_規定了教師申訴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教師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部門對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負有執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其他非訴訟中的申訴,如向部門、行政監察部門等部門的申訴。雖然對維護教師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時限要求,其實施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彈性和隨意性,在某種程序上降低了申訴人受損的合法權益的恢復和補救。這也是《教師法》之所以將教師申訴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它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教師這一特定專業人員的申訴權利具體化。從申訴受理的主體上看,教師申訴受理的主體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機關。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響申訴當事人權利的變化的行政處理決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從申訴時限上看,對教師的申訴主管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發生在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事情,如果認為極不公平,均可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從效力上看,對教師申訴的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師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它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的申訴,根據法定行政職權和程序作出行政處理的制度。其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載教師申訴行政處理結果的文書上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4、教師申訴制度不僅是起動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職權和行政處理程序進行行政處理。而且可能依法導致行政訴訟程序的起動。

5、教師申訴制度與其他申訴制度的區別:(1)、與制度的區別。制度實際也是一項行政申訴制度,但沒有明確的受理主體;受理后的對行政機關處理期限沒有法定的期限限制;機關往往是將需要立案查處的轉交給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它們僅對主管機關的處理加以檢查督促,不會導致行政訴訟的發生。(2)、與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是公民對司法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制度。

三、哪些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教師法》對教師可以對學?;蚱渌逃龣C構提出申訴的范圍規定得比較寬,主要有:

1、教師認為學?;蚱渌逃龣C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教師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安排工作任務、達到教師工作必備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開除、除名、停止社保費繳納、終止教師社保關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當然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但只要教師認為學?;蚱渌逃龣C構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提出申訴。

2、教師對學?;蚱渌逃龣C構作上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這里,學?;蚱渌逃龣C構的處理決定,可能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教師對處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訴。而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屬于教師申訴的范圍。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申訴范圍,還有一個時間的范圍。即只有在《教師法》生效之日以后發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提起申訴。對《教師法》生效之日以前發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來的有關程序辦理。

四、教師申訴的期限

教師申訴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時效限制。

五、教師申訴向誰提出,由誰受理

受理教師申訴的機關,因被申訴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可分兩種情況:

1)、教師如果是對學?;蚱渌逃龣C構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為主管的教育部門;

2)、如果是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需要指出的是:教師申訴只能向行政機關提出,不能向行政機關的個人提出。否則行政機關干部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六、教師申訴的管轄

這里所說的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該學?;蚱渌逃龣C構所隸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一般情形下行政區域的教育行政機關往往會找劃分隸屬管轄。

2、地域管轄。指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學?;蚱渌逃龣C構中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權限,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如:民辦學校同教育行政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民辦學校中的教師申訴適用地域管轄。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不得拖延推諉。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一般應本著及時、便利和業務比較對口的原則選擇受理機關。

4、移送管轄。指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4、指定管轄與協議管轄。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還會涉及指定管轄與協議管轄。

七、教育行政機關內具體承辦教師申訴的部門

這要看具體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導部門具體承辦。由于教師申訴往往會涉及財產權、人身權等法律與政策問題,因此教育行政機關的人事部門、法制工作部門應會同督導部門工作。

八、教師申訴的程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組成,并依次序進行。

1、提出申訴。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對申訴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①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②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書面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③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對申訴的處理。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①學?;蚱渌逃龣C構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②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③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⑤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九、舉證責任

教師申訴的舉證責任總的來說應當由學?;蚱渌逃龣C構承擔。

1、申訴人:只要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證明申訴對其有意見的證據材料;以及申訴人的身份證據材料這兩類證據即可。例如、某學校教師被所工作的學校停止其社保繳費的;例如一位中學校的語文教師被學校安排任教數學課,雖然任何待遇不變但該教師不同意,此時申訴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訴的事由,說清申訴人的意見材料即可??傊痪湓挘瑢τ谏暝V人而言,只要求能啟動教師申訴程序的基本證據材料。

2、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必須提交能證明事實、處理過程、履行法定義務的證據材料,以及作出行政決定或對事件處理的法律依據。

十、證據審查與質證

教師申訴是一個法律行為,受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為了確保處理決定的正確,受理機關必須對申訴當事人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將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斷;對所涉及與本案相關的法規法規的適用作初步認定。

組織雙方對所提交有證據材料質證,讓申訴人對證據進行辨認與認可;讓被申訴人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辯解,以及讓申訴當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的適用是否適當、合法闡述充分發表意見。

受理機關依據職責職權自行調查的證據材料應當質證。

十一、申訴事實認定

認定申訴事實的證據材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經申訴當事人質證無異議。

對于經申訴人雙方質證,且無異議的證據材料,受理機關應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于雙方持不意見的,且被申訴人不能證明該證據材料所證明的事實或申訴人原已認可的,不能采信。未經申訴當事人雙方質證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受理機關應根據經采信、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證據材料,以及依據法律規定屬于可適用的法律法規對事實進行認定。

十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

適用原則:正確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適用。

具體類型:1、基本法律;2、國務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規;3、立法法實施(2000年7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4、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5、地方行政法規;6、立法法實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不能適用;7、對于立法法實施以前的規范性文件,處于上位的,且不與行政法規、地方行政法規沖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適用。

十三、行政機關應作出的文書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規定“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給申訴當事人”。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送達給申訴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只有一種,即《申訴處理決定書》。如果說,行政機關送達申訴當事人的文書不是申訴處理決定書,而是其他文種,如《意見書》,那么該行政機關的做法首先是于法無據,其次是違法行為,所作出的《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訴當事人可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請求撤銷《意見書》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

如果受理機關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這表明受理機關的處理工作未結束,其工作仍在進行之中。對于受理機關出具的其他文書,只要不是法定的,申訴當事人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申訴當事人有權要求受理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

十四、行政機關處理教師申訴的法定期限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作出處理”。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天內進行處理?!?/p>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處理教師申訴的期限為30天。這是法定期限,行政機關不得延長。同時申訴當事人無權同意行政機關延長此期限。

十五、《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符合的要求

1、《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在30天內作出并送達申訴當事人;

2、《申訴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及處理決定必須符合法律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錯誤的處理決定;

3、《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列出申訴當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受理機關調取的證據材料;經質證予以采信的證據材料;以及適用的法規法規;

4、《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準確無誤的載明申訴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獲得救濟的法律途徑,即訴權、其他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十六、《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載明哪些申訴當事人應具有的救濟權利

1、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法律途徑:(1)、行政內部設定的途徑: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2)、法律途徑:教師申訴,特別是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了教師申訴當事人的兩種救濟途徑。這兩種救濟途徑并非相同性質,申請復核不是法定程序,目前國家沒有申訴復核的程序法,且申請復核并非法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況且經復核后,如果申訴當事人不服,應如何處理,能否提訟現不得而知。

因此,應依據《實施意見》載明兩種途徑供申訴當事人選擇。

2、啟動救濟程序的法定期限(即訴權及其行使時限):對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與程序,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能會知道,也可能不知曉,因此必須在申訴處理決定書中載明。對于申請復核期限法律沒有規定,如果行政機關不載明履行告知義務,如某教育局的處理文書這樣描述“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對本-若有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申訴當事人根本無法操作。

十七、教師申訴的

既然教師申訴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申訴人應當可以委托人進行。對于被申訴人-學?;蚱渌逃龣C構,甚至行政機關,由于他們與申訴人之間本身是一種不平等關系,一旦提起申訴,被訴人就負有義務參加、并接受受理機關的調查、舉證。因此,被申訴人應當自己參加,不能委托人。如果后面進入行政訴訟,被訴人可依法委托人參加行政訴訟。

十八、申訴教師啟動救濟途徑的期限

1、行政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在“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p>

2、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分兩種情形:

(1)、不服行政復議后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2)、直接: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p>

3、《申訴處理決定書》未載明訴權與期限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4、申訴人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

《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復核: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程序規定。

十九、申訴教師救濟措施選擇與程序啟動

1、對于復核,由于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對此途徑形同虛設,建議不要采用。

2、行政復議: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之規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復議期限的,申訴教師可提起復議申請。

法律知識論文范文3

在我國旅游景區景點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不斷提高的同時,各相關單位對旅游景區景點的品牌和商標保護意識卻明顯不足。目前我國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商標知識產權注冊保護的只有10%,絕大多數旅游景區景點商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沒有把商標申請注冊提到議事日程。正是商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缺乏,給一些企業和個人可乘之機。最近,我國各地頻繁發生不法企業和個人把歷史古跡、風景名勝的名稱搶注成商標的事例,給旅游景區景點的正常經營帶來很大危害。

未注冊商標帶來的危害:

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至今年3月底,全國60%以上的重點旅游景區(點)的名稱被搶注為商標。

在首都北京,隨著“京郊游”的日漸火爆,景區知名度的提高,懷柔景區成了企業搶注的熱門商標。懷柔已有7家景區的名字,被注冊了12類33件商標。響水湖景區用“響水湖”三個字注冊了飲料、水果等三個商標。2003年,慕田峪旅游公司僅一家就注冊了包裝、客運、餐飲等5類商標。北京雁棲時裝雨衣開發公司注冊了“雁棲湖”商標,主要生產雨傘、雨披等防雨設備。

在旅游名勝江蘇揚州,“鳳凰島”旅游商標被揚州琴曼集團搶注。在湖北襄樊注冊的一家外企--湖北鉆石公司,主營房地產業,兼做旅游。從2002年6月起,該公司先后斥資百萬元,申請注冊了“高峽平湖”、“神農架”、“武當山”等多個自然景觀和600多個文化遺址。在商標公告期內,卻沒有任何一個資源所在地政府、旅游企業提出異議。

在安徽,“天堂寨”商標搶注風波鬧得沸沸揚揚,天堂寨位于安徽金寨縣、湖北羅田縣、英山縣兩省三縣交界處,然而,2003年11月湖北省羅田縣“成功”注冊了“天堂寨風景區”、“天堂湖風景區”兩大旅游商標,并由此引發了一場席卷安徽旅游界的風波。

揚州著名的旅游景點“瘦西湖”已在七八個類別被搶注商標;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個人在旅游、服裝、食品等類別搶注商標;湖北的“武當山”、“神農架”等均遭搶注。

2005年5月,“牡丹之都”商標被黑龍江省大慶市一家旅行社搶注并公告,其注冊的商標類別是第39類,注冊的項目是“游艇運輸”、“貨運”、“船只運輸”等。

“九寨溝”、“香格里拉”,分別被搶注者標價120萬元、200萬元進行商標轉讓。黃山、九華山也分別被一旅行社和青陽縣一家鄉鎮資產管理企業注冊,無奈之下,經營旅游業務的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冊英文版的黃山旅游服務類商標——“HSTD”;而九華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九”字變形的山峰圖案作為自己的旅游服務商標。

商標一旦遭到搶注,追回商標的難度非常大。如果是品牌遭到惡意注冊,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但如果是同行競爭者注冊,追回商標將非常棘手。

景區品牌一旦被搶注,在被搶注的商標類別范圍內,被搶注者會面臨三種選擇:放棄商標的所有權;花巨資買回商標所有權;向商標權利人每年交納許可使用費。無論何種方式,最終受損的是當地的旅游經濟。

有的地方只重視打造旅游品牌,忽略了對旅游商標的保護。擁有景區商標,會使景區擁有的無形資產增值;商標注冊后,還能防止其他人借風景區信譽來推銷自己的產品。這些被搶注的商標已成為企業延長旅游產業鏈的巨大障礙。

已經注冊商標帶來的效益:

陜西的“老君山”,2002年注冊申報,到2003年取得注冊商標。贏得了老君山旅游開發的主動權,這不僅為今后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從而避免了因商標使用不當而引發的經濟糾紛。現在老君山已經成為陜西省乃至全國又一個集道教文化與生態旅游于一體的著名旅游風景區,首期規劃投資13000萬元,形成年接待游客120萬人次,旅游年收入6000萬元,帶動其它相關產業經濟增加值42000萬元。

在1996年至1998年期間,故宮博物院曾先后兩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故宮”、“紫禁城”15類服務商標,涵蓋了珍寶估價、藝術品鑒定、觀光旅游、文娛活動、組織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覽、書籍出版等幾十小項。1997年至2000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陸續批準了“故宮”、“紫禁城”商標并頒發注冊證書,故宮博物院成為全國文博界第一家擁有注冊商標的單位。

為了保護“故宮”、“紫禁城”這塊金字招牌,2006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故宮”、“紫禁城”為馳名商標,類別及服務包括組織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覽、藝術品鑒定和觀光旅游。成功注冊商標后,不僅景區景點可以營銷自身形象,也是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的重要保障。

迪士尼公司創建于1923年,1986年就在中國注冊了自己的商標,目前還在景區之外的其他類別注冊了商標。作為一個綜合性娛樂巨頭,迪士尼公司擁有眾多子公司,并且業務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而迪士尼公司將這些眾多業務分為4個大的部分:影視娛樂、主題樂園度假區、消費品和媒體網絡。在其涉足的眾多的領域中,不論取得成果如何,迪士尼都會把這些成果注冊為商標,從而在維權行動中取得主動權,為公司長足發展奠定了基礎。

據有關資料統計迪士尼:

年營業額:307.52億美元(20*年度年報數據,名列2005年財富全球500強第159位)市場總值:509.6億美元(2005年8月29日)

我國《商標法》規定,我國商標是實行注冊在先的原則,誰先注冊誰就擁有該商標權。“品牌標識”只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后才能成為注冊商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擁有自己的專用權,才能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時商標作為企事業單位開拓市場的品牌標識,成為產品或服務質量、信譽的載體,構成企事業單位的價值可觀的無形財富,商標是企事業的無形資產。

景區名稱遭搶注原因分析:

1、傍名氣

雖然景區獨特的地理環境是天生的,但是自然風景區的品牌和魅力都是依靠巨額的旅游開發投入和宣傳投入取得的。許多景區至今已投入數千萬元甚至過億巨資進行營銷宣傳,使自身擁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正是景區的高知名度,使景區名稱倍受搶注者的親睞。作為經營者來講,使用景區名稱作為商標,既不用花錢搞宣傳,也不用擔心消費者的信任程度,又可以借助景區培養的品牌影響力來推銷自己的產品,擴大自己產品的知名度。而且,景區知名度越高,商標價值越大。

2、景區忽視品牌保護

景區商標屢被搶注,主要在于景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很多地方的景區重視耗資打造旅游品牌,發展旅游經濟,卻忽略了對旅游商標的保護。當景區品牌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的時候,部分經營者看到其品牌后面蘊藏的巨大商機,遂在各個類別注冊,自己使用或高價轉讓。而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景區名稱即使遭遇搶注,很多景區管理處也反映平淡,不采取應對策略。部分景區管理處認為景區是公共資源,商標被搶注不會對景區造成威脅。很多地方景區管理處的不作為,也一定程度的助長了景區名稱搶注風。

3、職業注標人的操作

著名景區名稱注冊為商標的背后往往蘊涵著巨大的經濟價值:職業注標人或高價轉讓或從景區收取高額許可使用費。商業利益的誘惑,搶注熱隨之出現。職業注標人有資金、有實力并且深諳相關法律,他們的專業化運作,使整個旅游行業陷入商標危機。

4.法律方面的問題

關于商標搶注行為,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界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明文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這就明確了商標注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自然人注冊商標僅需身份證復印機即可,這樣以來,一些自然人成為炒作和搶注商標的“專業戶”。這些“專業戶”注冊商標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倒賣或轉讓商標從中漁利,嚴重地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2007年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了新的政策,對不從事經營活動的純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再受理。新規定的出臺,限制了自然人注冊商標現象,對企業的產品品牌及企業名稱起到了積極的保護作用。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自然人是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顯然新規定是與《商標法》相沖突的,仍然會引發新的商標糾紛。

保護措施:

商標搶注現象目前已成為普遍存在的問題,那么作為企業或商標所有權人如何應對商標搶注問題?下面列舉幾點建議:

當你的商標被搶注后,首先要認真分析搶注人注冊商標的目的,其次密切關注商標局對搶注商標的初審公告。

(一)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渡虡朔ā返谌畻l規定:“對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痹诋愖h的同時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因為商標異議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你不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將認定在公告之日起準予注冊。

(二)如果被搶注的商標已被他人注冊成功,在5年內就已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三)構筑起防御性注冊的措施。

由于我們在此之前沒有意識到商標注冊的重要性,使一些知名商標被他人搶先申請注冊。但對當前還沒有注冊的知名品牌商標就更應該筑起防御措施。如故宮博物院早在1995年就開始將“故宮”、“紫禁城”等商標在旅游相關類別進行了注冊申請保護,2006年下半年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還有四川都江堰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斥資200萬元,已對當地旅游品牌資源進行全方位知識產權保護,共注冊“都江堰”、“青城山”、“寶瓶口”883個注冊商標,同時,將注冊的商標許可租賃給企業有償使用,達到了宣傳品牌和增加經濟收益的雙重目的。建議各地政府要有商標注冊的前瞻性,對當地旅游文化品牌要采取防御措施,加強對自身的知識產權的保護。

(四)加強海內外商標市場監測,密切關注國家商標局

頒布的《商標初審公告》。對被搶先注冊的商標要密切關注商標市場的情況,如果搶注人商標注冊后三年內沒有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之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三年后你就可以再次注冊此商標。如果被搶注商標正在受理中,就要密切關注商標局的《商標初審公告》,在三個月初審公告期內及時提出異議。

總結:

法律知識論文范文4

大學生法制教育缺乏一種育人合力體系。大學生法制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各自承擔不同的教育責任,扮演不同的角色。就學校來講,一方面由于高校對大學生法制意識的培養遠遠不夠,學生沒有全面系統的接受法律知識教育,導致了大學生法制意識淡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輔導員和班主任不能嚴格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對學生管理不夠嚴格,對于遲到曠課、考試作弊和打架斗毆等違紀違規行為不能嚴肅處理,助長了不正之風。對于家庭來講,進入大學后,學生與家庭聯系較少,家長沒有主動協助學校做好子女的道德修養和法制意識的教育,家庭法制教育功能在逐漸弱化,增加了學校教育的難度。由于大學生的價值觀還沒有完全形成,因此他們容易受到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的沖擊,如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等,再加上現象、網絡上不良信息的傳播等侵蝕著大學生的心靈,這些都大大降低了學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效果。因此,只有學校、家庭、社會三者互相配合,形成育人合力,才能強化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效果,更好地培養大學生的法制意識。

二、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對策分析

(一)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主陣地。因此,要增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就必須改革《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努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1.改革教學內容,增強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教育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法制教育要以培養大學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核心”,但目前高校對大學生進行的法制教育仍側重于法律知識的灌輸,輕法律意識的培養,所以高校有必要圍繞“如何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來進行教學內容的改革。在精煉課程內容的同時,教師必須把主要的法律知識深入透徹地講解給學生,這樣既可以克服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豐富課堂教學內容,更好地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進一步提高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2.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一方面,增加師生互動環節。在課堂教學中要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改變“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加強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條條框框變為生動的、易于被學生接受的知識,從而不斷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另一方面,靈活采取多種教學方法。教師可以通過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辯論賽、模擬法庭、講座等生動活潑的形式開展教學,圍繞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點面結合的形式,提高課堂教學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時,結合大學生關注的現實中典型案例進行教學,引導大學生科學理性地面對社會現實問題,從而進一步提高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他們遵法守法意識,避免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不能僅僅停留在課堂教學上,要始終堅持法制理論教育與法制實踐活動并重的原則,必須把法制教育實踐活動常態化,并且要納入到大學生素質教育的整個計劃中。逐步拓寬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構建完善的大學生法制教育體系,更好地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胺梢庾R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1.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結合當前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校內可采取開設法律公選課,定期召開主題班會,定期舉辦法律征文比賽、法律演講比賽、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調查、模擬法庭、專設法制宣傳園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請知名法官、律師、公安人員、檢察官等一些法律專家來學校開設法制教育講座,通過營造濃厚的校園法治氛圍來不斷地熏陶和感染學生。同時,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經常組織學生走出校門去旁聽法庭審判、參觀勞教所和監獄、參與普法知識宣傳、寒暑假組織學生到農村、社區等進行普法知識宣傳、參與社會調查等多種形式,將大學生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開拓他們的法律視野,不斷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2.積極利用大學生法律社團,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大學生社團是高校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是高校第二課堂的引領者。學生社團是指學生為了實現會員的共同意愿和滿足個人興趣愛好的需求、自愿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高校各二級學院可以鼓勵學生根據不同的興趣愛好,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團,如辯論協會、演講協會、寫作協會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務社團,如法律咨詢志愿服務中心、法律宣傳服務中心等,每個社團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技能培訓、志愿服務等活動,充分發揮每個大學生的特長,提高他們的法律實踐能力。3.利用網絡資源,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高??梢詫⒕W絡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將法制教育融于網絡管理之中,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使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使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有效地引導大學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為。

(三)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大學生法制教育是一項政治性、思想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教育,必須有受過正規培訓、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成功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證。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力量薄弱,嚴重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養成,因此,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師資隊伍建設迫在眉睫。1.大力加強教師隊伍的培訓工作。通過崗前培訓、定期輪訓、脫產進修等多種方式以及參觀、考察、交流、研討等多種渠道,讓教師掌握大學生的成長規律,掌握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與技能,更新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師的法律素質和法制教育水平,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榜樣。2.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的教學業務素質。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教師不僅要精通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備比較全面的教育教學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學藝術。教師只有采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并不斷提高自己組織教學和實施教學的能力,才能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法律課程的教學效果。3.注重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建立專兼職結合的法律教師隊伍。高校應加大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力度,對教學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師要給予經費支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科研條件。目前部分高校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師大部分都是思政專業背景出身,缺乏法律專業出身的教師,因此,各高校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聘請一些精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擔任兼職教師,進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水平。

(四)構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育人合力體系

法律知識論文范文5

1.1專利戰略意識不強,專利擁有量少

近年來,雖然我國中小企業專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專利申請量也大幅提高,但總體而言,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還比較弱,對專利的認識仍然不足,專利申請總量不足,有些中小企業企業甚至認為本身規模不大,只要產品銷量還不錯就可以,專利戰略可有可無。而且由于中小企業研發能力的局限,專利申請傾向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滿足于對現有技術的修修補補,專利質量不高,專利結構不合理,發明專利的申請比例較低。

1.2專利管理制度不完善,專利人才缺乏

中小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包括專利申請與獲取、專利實施以及專利保護等各個方面,而大多數企業這方面的制度沒有或不規范,平常的操作只是靠領導的命令,缺少從戰略的角度規劃和管理專利。同時不少企業內部缺乏專利的激勵機制以及科技成果歸屬的具體規定,導致企業內部員工對職務發明創造產權的認識不清,影響了員工發明創造的熱情。

1.3產業化實施率低,對專利利用不足

據統計顯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專利技術實施率約為40%左右。專利技術還無法有效地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作用,企業在運用知識產權創新資源上存在較大的浪費。商業銀行顧慮中小企業經濟能力,對專利成果產業化惜貸,風險投資由于風險資本嚴重不足、缺少創新文化和創新機制等原因發展緩慢,中小企業規?;a資金缺口巨大。

1.4專利保護意識缺乏,維權力度不夠

中小企業專利保護意識尚缺,有些企業不知道什么是專利,更何況專利戰略;涉嫌侵權后,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應訴,維護自身權益;在被侵權時懵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收集侵權證據。對于企業獲得專利后的專利保護環境是企業專利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的關鍵所在,如果不能創建良好的專利保護環境,提供快速便捷、低維權成本的保護方式,將會嚴重影響企業專利申請的信心。

2我國中小企業專利戰略實施存在問題的法律成因

中小企業專利戰略能否有效實施,除了與企業管理層意識、管理制度機構、技術創新能力等有關外,筆者認為,關鍵還與我國專利法律制度是不是完善有關。下面,將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查找存在上述問題的法律成因。

2.1專利審查制度制約中小企業專利申請量

目前我國專利審查制度中,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要經過申請、初步審查、公開、實質審查、發出授權通知、授權公告等步驟和階段,審查手續和時間都相對比較長,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只須初步審查即形式審查后便可授權并公告,沒有公開與實質審查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創造性程度低。這就促使不少中小企業傾向于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申請量偏低。同時,由于不經過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極不穩定,導致后來的無效宣告情況經常會產生;也容易使得一些人利用不具備專利性而獲得授權的專利來打擊競爭對手,擾亂市場秩序,從而不利用于企業從戰略的高度去規劃和管理專利。因此,要想有效地避免出現妨礙自主創新的情況,就需要對現有的專利法進行積極、系統的修改和調整。

2.2職務發明成果歸屬不清及獎酬難以落實

我國現行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制度對企業研發人員利益的保護力度不夠?!秾@ā返?條第1款對職務發明成果歸屬進行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存在如下不足:首先,該條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對發明人的權利和利益重視不夠,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到位,過于向單位傾斜。盡管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入的分配權,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也規定,要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可因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企業往往控制職務發明的所有權,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不到位,研發員工的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不高。其次,職務發明的范圍太寬?!秾@▽嵤┘殑t》第12條進一步明確了職務發明創造的范圍,但對職務發明的種類沒有作進一步細分,把本來應當不屬于職務發明的成果也歸到了職務發明。同時,這些規定過于苛刻,不利于鼓勵研發人員進行發明創造,而且也不利于發明創造的轉化實施。

2.3專利產業化法律體系不完善

2.3.1專利產業化的法律不完備。

我國目前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立法還處于較低階段,還沒有《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法》。為促進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提高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國家頒布了很多在資金扶持、人才培養、財稅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但這些政策措施很少采取法律形式,缺乏執行的權威性。

2.3.2專利產業化融資渠道狹窄。

我國雖然都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資金,對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進行引導扶持,實行了稅收減免政策,各大商業銀行設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等。但是,這些措施仍舊不能適應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需求,相關法律制度規范亟待完善。

2.3.3風險投資基金體系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發展風險投資基金存在著多個制約因素:首先,缺乏良好的商業運行環境,國家法律、政策還未對風險投資予以有效的保護。其次,風險投資人才匱乏、水平不高。風險投資需要一批既懂得現代科技知識,又具備一定企業管理能力和金融運作的復合型人才。

2.3.4科技中介服務滯后。

近年來,隨著意識的提高,我國專利產業化中介服務從無到有,中介機構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我國的中介服務服務滯后,具體表現在:一是科技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不夠明確。我國大部分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擁有政府背景,行政色彩濃厚,或由政府下屬部門兼任,或由政府出資建立,或獲得政府經費支持。這樣就會導致出現科技中介機構依賴于政府生存,缺少必要的憂患意識和競爭意識,運作機制缺少靈活性,難以滿足企業專利產業化的需求。二是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政策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我國跟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及各省市促進科技成果專利的若干規定,內容單一,缺少對中介服務機構的地位、權利、義務和作用等詳細規定,并且對技術轉化貢獻人的獎勵規定較為簡單,造成實際運作中缺少可操作性。

2.4知識產權執法體制不完善

我國中小企業專利維權存在取證困難、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的問題,特別是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于此對應的卻是往往獲得的經濟賠償也很低,這與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體制與確權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完善是相關的。

2.4.1知識產權執法體制。

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執法體制可用八個字概括,即“兩條途徑,并行運作”,具體而言,我國目前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由既分立又相互聯系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體制與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構成。一是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林立,權限分散,職能劃分不清晰。我國專利主要是由知識產權局管理,但商標、版權等又分別由工商局、文廣新局負責管理。其弊端主要是:多頭管理,程序不同,給接受服務的各種主體造成困擾,;職能劃分不夠清晰,造成多頭管理或扯皮推諉;各系統間信息不能共享,造成權利沖突或重復授權。二是各知識產權行政系統基本上是將授權、管理與案件查處急于一身,內部職能混雜。由此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對本系統授權的有效性作出公平判斷,從而影響執法效果;由于沒有統一的執法程序,不僅不同部門執法標準有異,而且不同地區的同一系統間執法標準也不統一,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本位主義的干擾,執法效果與社會影響難盡如人意。三是由于兩條途徑“并行”運作,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執法職能法律性質模糊、法律地位尷尬,并且與司法機關銜接不順暢。突出表現在: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對于假冒專利案件,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啟動查處,而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查處則只能應當事人請求啟動,對侵權賠償數額同樣只能應當事人請求進行調解,無權決定??梢?,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究竟是屬于行政裁決還是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不清晰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還涉及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問題,雖然國家有關機關就此作出了規范及多種協調,但在實踐中依然存在下列問題:銜接機制缺乏有效約束,操作性不強;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有關銜接的實務規定較少。

2.4.2知識產權司法體制。

一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別由法院內不同審判組織審理,即所謂的“三審分立”。由此產生的弊端主要是審判標準不統一,導致審判結果不統一。原因在于,首先,三種審判形式的審點、證據規則等審判要素不同;其次,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其爭議的核心與本質是民事糾紛,因而大量的知識產權案件是民事案件,且知識產權案件多具有技術性,從事知識產權民事審判的法官對相應的規則、原則理解、把握得更加到位,經驗更加豐富,而從事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的法官由于專業和知識的原因,對知識產權特有規則的掌握未免生疏,因而出現審判結果的差異。

二是知識產權審判層級配置不合理。一般而言,民事審判的審判要求、證據規則等更具有彈性和靈活性,而行政審判與刑事審判標準更高、要求更嚴,但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以中級人民法院和少數實力較強的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而知識產權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卻基本上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再加上上述專業分工的局限性,可以看出這種審判層級配置的不合理性。

2.4.3知識產權確權糾紛解決機制。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體制中最受詬病之一的是確權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缺陷。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機構對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進行確認的行為;另一類是在專利權被確認以后,由于權利沖突或侵權糾紛而引起的再次對某些權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需要知識產權行政機構再次對這些權利是否有效作出認定的行為。這兩類確權不僅涉及到知識產權行政機構、司法機關,還會涉及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這類案件的主要問題在于:審級過多,程序繁冗。如果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被告通常會提起專利權無效請求,受理法院也通常會中止訴訟,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權是否有效的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后,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都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并可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則專利復審委需重作決定直至被法院終局確定有效。這時原審法院恢復審理,又包括一審、二審這樣一個過程。計算下來,少則3年至5年,多則6年至7年,既不利于權利狀態的確定,從而影響專利權運用和經濟秩序運行,也大大加重了維權成本,不利于權利人維護自己的專利權。同時,如果法院未作出維持原審委決定的終局判決,則會導致循環訴訟。

3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專利戰略實施的對策

3.1完善我國專利審查制度

3.1.1實用新型專利審查。

在目前我國人力、物力等專利審查資源緊張的情況下,不適合所有的專利申請都采取實質審查的方式。為了平衡審查質量與迅速增長的專利申請之間的矛盾,建議釆用登記制和強制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相結合審查方式。采用登記制,即只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即可進行登記和公告,并頒發登記證書。用“登記證書”取代“專利證書”,登記證書只代表專利局接受了該實用新型的注冊登記而未授予專利。采用登記制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簡化審查程序。不少中小企業申請實用新型,除了本身技術水平有限之外,很多是看中實用新型專利快速獲得授權。但目前我國實用新型專利審批時間仍然過長,最快都要8個月。采用登記制,能減輕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人員工作量,解決現行實用新型專利審查過長的問題,保證申請人迅速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登記證書,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產生經濟效益。

二是減少專利申請費用。采用登記制,能降低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費用,特別是對中小企業來說,因經濟實力有限,能真正達到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

三是提高專利法律穩定性。能真正避免重復授權情況的出現,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眾在后續程序中的訴訟壓力。同時,強制引入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專利法》第22條明確規定專利授權的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強制引入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能提高實用新型專利的穩定性。要求申請人應當在獲得實用新型登記證書之后一年內提交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該專利權評價報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之后的2個月內提交修改,克服其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缺陷,最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3.1.2外觀設計專利審查。

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提高了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標準。一是對新穎性的要求,由原來的混合新穎性標準:在國外使用不會破壞國內的新穎性,修改為絕對新穎性標準:在國外使用也會破壞國內的新穎性,即“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涵蓋了外觀設計中的所有公開方式。二是引入了創造性標準?!秾@ā返?3條第2款蘊含了創造性標準,保護的是外觀設計專利中創造性活動內容,這會使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在整體水平上有所提高。但在具體實踐中,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還只是采取初步審查方式。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進一步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質量,在2013年版《專利審查指南》中都有提到:“在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23第1款規定的審查中,要鼓勵審查員積極發現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并且不應該限制審查員獲得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和抵觸申請信息的途徑”。但該修改后的規定所帶來的效果只是排除了那些與現有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并不能排除相比現有設計而言沒有創造性的外觀設計,因此不會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現有外觀設計專利存在的問題。在當前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巨大和采取實質審查方式并不現實的情況下,我國必須落實創造性審查標準,將很多不能以新穎性標準駁回,但還不達到與現有設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的程度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駁回,以是否達到了一定的創新高度來決定是否進行授權,能更好的體現《專利法》中保護創新的立法宗旨和鼓勵發明創造的立法目的。

3.2完善我國職務發明創造制度

3.2.1規范職務發明范圍。

職務發明的范圍不宜過寬,并且要規定發明人在發明中的權利。嚴格意義上的職務發明應當限于發明人接受單位的明確任務所完成的發明,或者以合同形式明確規定技術成果屬于單位的發明。另外,第二類職務成果是發明不是屬于直接的工作任務范圍之內或者被合同明確約定屬于單位,但與工作任務或合同義務有明顯地關聯性,或者發明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單位的技術秘密的,應當規定這類發明成果屬于發明完成人,但單位享有有限實施權。第三類是與工作任務及合同義務沒有直接或明顯地關聯,也沒有利用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但是發明人利用了本單位的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這一類成果不適宜規定為為職務成果,應當屬于發明人所有,但單位可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實施權。

3.2.2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

應轉變觀念,認識到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并不是簡單的收入分配問題,它關系到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應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必要的規定和保障。規范職務發明人的補償和獎勵制度,落實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

3.3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法律體系

3.3.1制定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

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的情況,應盡早出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法》等法律,確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把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納入國家技術創新體系中去。同時,出臺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法律制度。針對高新技術的規劃、立項、研究、產業化、應用、資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出全方位的切實可行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使之成為該領域的基本法。

3.3.2完善促進專利產業化的融資制度。

我國應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完善各種融資手段,建立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在內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具體包括:

一是建立專利證券化制度。專利證券化作為當前資本市場中最為活動的金融創新品種,不但為中小企業資金融通提供了良好的支持,而且大幅度縮短了專利權價值實現周期,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此外,專利證券化擁有穩定的預期收益及較強的信用保證,擴展了現有投資品種,滿足了消費者的理財需求。關鍵是它是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率低、融資困難的途徑之一。因此,目前我國建立專利證券化制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鑒于我國專利證券化還處于起步摸索階段,建議可以參考國外做法,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專利證券化法律。

二是完善風險投資基金體系。我國現行法律中尚沒有鼓勵風險投資的規定,更沒有制定風險投資法,嚴重制約了專利產業化資金的需求。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國專利產業化的實踐,在《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對風險投資進行集中立法,制定《風險投資法》這樣一個基本法層次的法律,對風險投資的基本原則、投資主體、投資對象、退出機制、中介服務機構、監管系統、政策扶持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專利產業化的資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其次,深化科技、教育體制改革,為我國人才培養奠定基礎并創造條件,促進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運用和流動,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

3.3.3完善科技中介服務

一是明確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要求其民事主體資格是獨立的,必須具有獨立的組織、獨立的財產和能夠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這三要件,不隸屬于任何的政府組織。各級政府要建立有效監督機制,加強監督和管理,提高中介機構服務專業化水平。

二是完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體系。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钡谌畻l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單位應當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边@兩條規定了對于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但規定過于簡單,如對怎樣才算做出了重要貢獻,獎勵的具體標準是什么等,都沒有細則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就會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保障科技中介服務人員的利益。因此,當務之急應該建立有利于激勵科技中介服務的激勵制度,明確對報酬和獎勵的規定,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3.4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體制

3.4.1整合現有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由于農林、醫藥、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及海關系統的知識產權職能專業特殊性更為明顯,且這些行政機關不以知識產權保護為主要職能,因而其他國家也大多將其分立,我國也可維持現狀。對以專利、商標及反不正當競爭以及版權這四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領域的行政管理部門,則應實現整合,建立統一機構。理由在于:

一是這四類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具有內在的相通性,突出地表現在其產業化運用的融合性或關聯性。市場主體在競爭中普遍同時需要這四種保護,盡管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需求側重有所不同,但已經越來越不可能完全擺脫其中任何一項。

二是從我國現階段的形勢看,一方面,上述四類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流”正在成為世界性的發展趨勢,因而我國如能實現整合將極大地有利于知識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便于在處理國際談判、國際規則變革等國際事務中全面衡量利弊,形成統一政策立場,保持一致對外的應有強度和廣度;另一方面,從國內來看,這種整合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符合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方向,十報告強調指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健全部門職責體系。完善體制改革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和協調重大改革?!睂崿F上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整合,將能顯著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

3.4.2重新確立職能配置

一是組建統一的行政執法隊伍。將各地方上述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執法職能分離出來,建立統一、專業化的專門行政執法隊伍。理由在于:首先,將多頭執法改為統一執法,可以消除執法中的本位主義,避免因權限交叉而產生的相互沖突,或因權限不明而產生的扯皮推諉甚至無人過問的現象。其次,統一執法能夠實現垂直化領導,有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再次,更重要的是,執法職能與授權職能分離,才有可能實現執法公平。最后,統一執法有利于集中使用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有利于提高執法素質,而且可以解決與其他行政職能在資源利用上的矛盾。

二是調整確權機構。將現有隸屬于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確權機構即專利復審委調整為“準司法”機構,使其做出的決定或裁定具有司法一審的法律效力。在我國當前實行兩審終審制的訴訟體制中,這樣可以直接減少一個審級,簡化確權程序,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如果進一步與下述“三審合一”的司法體制改革措施相聯系,就可以有效解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割裂而產生的消極后果,可以有效杜絕循環訴訟的發生。

法律知識論文范文6

【摘要】目前,我國社會養老形勢日趨嚴峻,養老保險制度面臨問題較多,養老基金缺口較大,企業負擔沉重,相關法律缺失,已經影響到社會的安全與穩定。本文剖析了我國養老保險改革問題的現狀、面臨的困境,并進而提出若干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養老保險現狀困境選擇

一、現狀:

(一)、制度“盲區”:保險對象游離于制度之外

在學術界,中國城市養老保險體系的涵蓋對象被分為兩部分:非正規和正規就業人群。那么,什么樣的人才屬于城市非正規就業人群?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劉貴平的定義是:非正規就業人群不僅包括近年來的下崗職工,還包括在城市的農民工、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以及自由職業者。在非正規就業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游離于養老保險制度之外。也就是說,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在其覆蓋面上十分有限。①是什么原因造成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在這一環節出現“盲區”?“這些人要么是老板沒有為他們繳納部分養老保險金,要么是沒有老板為他們辦理養老保險事宜,這就使得他們不僅失去了雇主繳納所帶來的那一部分經濟利益,而且還必須自行承擔制度風險,因此導致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況下寧可選擇個人儲蓄和人壽保險,也不愿選擇社會養老保險。”造成這一結果的制度原因是中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成本昂貴并造成了勞動力市場的扭曲。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繳費率高達薪金的20%,而雇員本人還需再繳納8%。再加上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其他繳費,企業和員工的全部繳費高達薪金的40%多,在有些地區,實際繳費率甚至更高。這一繳費水平高于很多發展中國家和瑞典、美國等發達國家。如此高昂的勞動成本不利于鼓勵雇主為員工利益買單。為進城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確實體現了政策的人文關懷,但一波又一波農民工退保潮讓決策者感到尷尬。率先在全國推廣農民工保險的廣東省頻現退保高峰,退保率竟高達95%以上。僅深圳市每年退保的人數就高達12萬以上,該市甚至還出現過一天600多名農民工排隊退保的“熱鬧”場面。是農民工不領政府的情,還是和政府開玩笑?按照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城市農民工每月上繳的養老金占到工資的8%,而且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能受益。每個城市的工資標準不一樣,但養老保險繳費的標準整齊劃一:8%,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由于繳費期限固定不變且難轉移和農民工的流動性。所以,對這些人來說,把錢拿在手里更妥當。

(二)、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體“懸”在問題中

對于城市正規就業人群來說,基本上不存在“8%”的繳付壓力和15年年限的制約,但是,他們的養老保險問題也很“懸”。養老保險制度提供給投保者的養老待遇過低。國有企業老職工退休后所能拿到的養老金平均只有三四百元,有些甚至不能保證基本的生活。而一般職工也只能拿到退休前工資的60%,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來說,差距則更大。這種狀況已經成為一個全國性的問題。目前實行的養老保險是省級統籌,但一些地方連省級統籌也沒有做到,造成不同地區保障水平差異很大,富裕地區不愿意為從窮地區轉移來的人負責,再加上各個地區因管理機制不統一,不能做到很好地銜接。同時,制度體現在,由于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險與企業社會養老保障分屬不同體系,前者的待遇水平要遠遠高于后者,造成流動困難。另外,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雖然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但保險體系沒有改革,沒有與企業保險統一起來,也表現為前者的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使得許多人因此不敢輕易跳槽。另一個關于養老金風險的問題卻讓入保者不得不憂心。已入保的職工每個月都在為自己的養老保險帳戶“充錢”,但自己的帳戶卻是空的。因為這筆從在崗“年輕人”手中收來的錢被用來支付給當年已退休的“老年人”了。這種名義上的個人帳戶,僅僅只能作為一種記帳單位,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究其實質,仍屬于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體現為政府強制力主導下的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自我積累、自我保障,仍是政府主導下的代際贍養。體現了養老成本在代際間的分擔,因此這種制度設計在實踐中會遇到較大阻力,逃避繳費的企業和個人會增多。為什么要設立個人帳戶?其吸引人之處是由個人帳戶中的錢形成的儲蓄基金可以通過投資來保值增值,在投保人退休后,他可以以年金的形式領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可觀的利息來安度晚年,如果社?;鸩荒鼙V翟鲋?,個人帳戶也就毫無意義了。當下養老保險制度的尷尬就在于:一方面堅持搞個人帳戶;一方面卻對基金的保值增值苦無良策。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人口結構的改變,這種“空帳”運行狀況難以得到緩解。因為現行的籌資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結構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稱:“中國養老體系面臨嚴峻考驗,未來養老金缺口高達9.15萬億?!睂τ谶@一巨額赤字,如果僅靠提高繳費來彌補,個人繳費率將不得不提高到繳費工資的37%,是現在個人繳費的4倍多。③按現行的養老保險體制,處于中國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處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齡,當這些人都面臨退休的時候,他們的下一代由于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即1:4的家庭結構的出現,又如何能負擔得起這樣龐大的養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齡化趨勢已日趨明顯。這筆錢會不會由后來的投保者來出?我們明天會不會無錢養老?即便最終由國家買單,投保者也要擔負貨幣貶值的風險。對于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問題,目前國家還沒有相關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況看,所繳的養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為物價、宏觀經濟及金融環境等因素影響,實際是貶值的。即便最終由國家來填補養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過于巨大?

二、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當下立法層面主要表現為一些法規、規章或通知、地方條例等形式。養老保險基本法尚未出臺,而且由于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且存在明顯的地方差異,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嚴肅性、規范性及權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觀調控及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僅靠行政手段,對單位或個人缺乏約束力。

2、繳費主體疲軟。對于繳費主體企業來說,由于虧損等原因,一方面使越來越多的企業無力繳納正常的保險費,欠、逃費現象嚴重;另一方面,為了維持制度的運行,退休基金供款率需要不斷上升,有些地方的供款率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樣,高費率,高逃費率,再提高費率已在一些地方形成惡性循環。

3、政府責任缺位。由于退休金保障制度的法制和資本市場不成熟,基金被挪用、濫用現象時有發生,基金安全問題凸顯政府監管缺位。一個負責任、有決心的政府不可能因為財力的限制而承擔不起人民基本生存費用,尤其是在成就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長的中國,更沒有理由拒絕通過充分參與和全民社保來徹底解決民生問題,造成財政缺口的不是經濟落后,而是政策、管理滯后,貪污瀆職等等。誰都算不清巨額的資產流失和浪費的黑洞有多大。不是沒錢,是錢被花在了不應該花的地方或被少數人掠奪。而且,由于現有的制度是以城市為單位,由政府社會保障部門來管理基金,管理的手段被嚴格限制于銀行存款、國債投資等,保值增值困難,致使廣大應保未保人員處于制度的邊緣地位。滯納金制度形同虛設,而且提供了“尋租”的可能。(編輯:pulp)

4、相關制度供給的缺陷。面對日趨嚴重的結構性失業、科技的發展和產業的升級,以及國企改制的推進,失業率逐年飆升。由于失業保障和救濟制度滯后,轉換機制困難,深化改革受到約束,已成為國企改革的制度“瓶頸”?,F行的統籌政策分為城市和行業,起不到對新舊城市、不同行業、壟斷行業和競爭性行業等之間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而且經濟效益好的行業從各地社會保險制度中游離出去,影響了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了社會保險的安全作用。由于企、事業單位的差距較大,且難以消彌,一些人便想方設法往行政事業單位擠,在這樣的制度慣性下,企業領導在退休的時候要求個行政級別、復員軍人不愿到企業,也在客觀上造成了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膨脹。而所有這些目前仍沒有一部相關的統一的法律來規范,各地都是從現有經濟條件出發,制定相應條例并按各自的條例執行,有差別也就不足為奇了,正是這種各自為政的狀況限制了地區和人員之間的正常流動和養老保險的轉移,從而共濟難以實現。當前,在企業改制中,對40、50人員實行退養,并對退休及這部分退養人員的養老金實行預留10年的政策。但大部分國企在改制過程中面臨成本高、缺口大的問題。致使改制難以進行,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甩包袱,使改制進行得下去,對這部分養老金實行只計不提的辦法,這樣,當一部分在改制時尚未來得及退休的40、50人員在真正面臨退休時由于重組或改制后企業未繳足該部分錢而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從而積發了新的社會矛盾。

5、改變現有模式困難

5•1、我國目前的養老體系模式是從1995年開始由原來的“現收現付”轉換為現在的“部分積累”模式。把當年從沒退休的人手里收上來的錢給已經退休的人發養老金就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就是適當提高國家、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標準,以便滾雪球樣的慢慢積累一部分基金,來適應人口結構變動的需要。在此意義上,部分積累制確實是一個較好的政策選擇。但由于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絕大部分用于當年養老金發放,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實質上仍然是“拆東墻補西墻”的現收現付模式。而且基金管理的經濟成本和機會成本很大,不少地方甚至悄悄打起了這部分積累基金的主意而任意擠占挪用,貪污。

5•2、在農村,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實際上已處于停滯狀態,而在城市,有很大一部分應保對象游離于該體制之外,而占全國人口總數2/3的農村人口,這一制度的覆蓋范圍實際上已經小得可憐,據資料:目前,我國公共養老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只占人口總數的15%,低于世界勞工組織確定的20%的國際最低標準。就制度惠及主體的城鎮各類就業人員而言,現有的養老保障制度也僅僅覆蓋城鎮職工的55%。占中國絕大多數人口的農村人口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養老,仍游離于社會化和共濟性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此意義上,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服務表現為供給嚴重不足。這也正符合當下我國由生存型向發展型社會轉變過程中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長與公共服務不到位、公共產品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按照社會正義的需要原則,社會保障應重視由于其大量需要而離常態最遠的那些人。②即通過“社會統籌”的功能盡可能更大范圍地實現社會公平,以最大可能地化解社會風險。

5•3、盡管面臨當前的改革困局,現有養老模式將難以改變。除了制度的慣性外,還有一個巨大的轉換成本問題。10年前我國養老體系轉換為現在的部分積累模式后,國家付出了幾萬億甚至幾十萬億的改革成本,如果再次轉換模式,同樣要付出沉重的代價?!梆B老保險制度因在改革之初就存在著巨大的設計缺陷,導致現在的問題較多。

三、基于現有模式層面的政策選擇:

1、推遲退休年齡。老齡化是目前一個政策兩難的命題:推遲退休年齡會立即加劇已有的就業困難;不推遲又使養老金儲備不堪重負。但迫于就業壓力而放慢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業升級的速度,對迫切需要經濟獨立、安全的中國,實屬下策。何況,勞動密集型的生產衰落是大勢所趨。因此,政策選擇的一個方向是適當推遲退休年齡尤其是持推遲女性的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是影響贍養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質量的提高、醫療水平的發展等原因,人口的平均壽命得以增長,為推遲退休年齡提供了可能,退休年齡規定得較高,則在職職工人數增加,退休人數相應減少,贍養率就較低;反之,贍養率就較高;同時,可提高基金積累數額、減少養老金的支出年限,化解“空帳”風險。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從防止資源浪費的角度,適當推遲女性退休年齡值得考慮。

2、強化政府責任。政府為什么要把教育和房地產做成產業,是因為內需不足,內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老百姓沒有保障不敢花錢,把錢都存銀行里了,如果社會保障到位了,老百姓是敢于消費的,老百姓敢于消費就會拉動投資的增長。所以加大財政投入,實行全民社保。對于不同行業、不同性質單位養老金差額實行補足的政策。給予一些特殊人群如復員軍人、企業領導等按貢獻給以不同程度的養老金補足,以縮小行業間、部門間、以及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差距過大現象。同時,克服各部門、各地區利益對社會保障體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國范疇內協調養老金的公共帳戶,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進行共濟。全國統一的社保體制不僅具有再分配個人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縮小地區和產業差別的功能,而且可真正實現“東部支持西部”。

3、降低繳費比率。多渠道地適當降低繳費率以拓寬養老金制度覆蓋面,從公有制部門擴大到私營部門及城市流動人口、農民工等弱勢群體。通過覆蓋面的擴大和全社會的統籌來分散成本和社會風險、扶貧濟困并強化其共濟功能,化解隱性社會保障債務問題。并確保企業在改制后必須繳清所有預留保險費。同時,拓寬籌資渠道,可將個人所得稅及遺產稅作為籌資的主渠道之一。由于個人所得稅開征點已提高,而目前收入差距正日益拉大,開征遺產稅的條件已成熟。開征這兩種稅可以平抑企業的繳費率,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企業參與到養老體系中來,降低了經營成本。更強化了政府的再分配和資源配置功能,既提高了效率又實現了公平!另一方面,可發行社會保障福利彩票。在當前,財政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發行社會福利彩票籌資也是不錯的選擇。

4、讓基金保值增值。把個人帳戶實行企業化經營,與資本市場對接,由投資公司經營管理,可投資于國家長線重點工程項目如重大水利設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強監管。對于養老金等普惠性基金,可考慮在人大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定期監管,可以控制政府消費傾向的擴張,完善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

5、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立法。政府應該用強力作為的形象去管理社?;稹P纬梢徊咳珖y一的養老保險基本法。明確繳費的權利義務關系,把養老金作為一條高壓線,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障領域里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理,對拒不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費,不適當使用保險基金、貪污挪用、侵占保險基金的行為人,要從重從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6、征收社會保障稅。改按比例征收養老保險費為按比例征收社會保障稅,由于國企改制的推進,國退民進成為事實,而且現在很多縣、市已基本不存在國有企業。因此,改征社會保障稅具有現實意義。且有利于解決地區之間、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保額差距問題,同時,有利于財稅部門介入,有利于加強基金的監管。

四、結語:

制度出生產力。其實任何制度的配套使用效用均會大于其單獨之效用。提高政策的配套功能,充分發揮其整體效應,是決策者的應有之義。同樣,單純依靠某一項制度顯然難以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的困境。中國的改革——哪怕移動一張桌子,也會引起全身的反應。在現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關法律缺失的條件下,多管齊下,或許是應對養老保險命題的理性選擇。

參考文獻:

①劉貴平養老保險的人口學研究中國人口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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