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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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的征稅標準

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1

關鍵詞:“兩稅”合并; 內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籌劃

1. 兩稅分離時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在“兩稅”合并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標準、稅率等方面存在諸多的差異。

稅率方面的差異。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均為33%,但外資企業所得稅的33%包括3%的地方所得稅,實際上我國大部分地方是不征收地方所得稅的,特別是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減按15%和24%的稅率征收,另外對產品出口企業,符合條件的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我國80%以上的外資企業設立在上述地區和區域,再加上其它優惠稅率,外資企業的實際執行稅率遠遠低于33%。而內資企業絕大部分執行33%的稅率,至于27%和18%的兩檔稅率,僅是對小企業的照顧,小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很少,因此低稅率的影響是很有限的。

稅收優惠及減免稅方面的差異。內資企業主要是對民族自治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對規模比較小的企業實行兩檔優惠稅率,即18%和27%的稅率。所以實際上我國目前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從18%~33%的全額累進稅率。另外,對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奉行地區和產業傾斜政策,一般情況下,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盈利之日起可享受“免二減三”和減按15%、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非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也享有優于內資企業的優惠,但是優惠幅度低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此外,還有對再投資于中國境內部分實行退稅優惠及稅后利潤匯出境外免征預提所得稅等。

與內資企業相比,外資企業在稅收享有了絕對的“超國民待遇”,其稅收負擔輕,能夠在國內市場上從事有效的競爭,更進一步將內資企業置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加大了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2. 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2.1增加內資企業稅后利潤

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高低是影響企業稅后利潤的關鍵。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這為內資企業的凈利潤增長帶來積極的預期。首先,新稅法將內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由33%降到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內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均明顯下降,稅后利潤也將會有一定程度增長。其次,新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傮w來說,使得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企業擴大其生產經營規模。

2.2 加大對內資企業的扶持力度

據2005年統計, 作為市場經濟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60%,上繳稅收占50%,提供了全國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我國的中小企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和技術創新成果,極大地促進了市場競爭,抑制了壟斷。但他們實際稅費負擔較重,得到的制度供給嚴重不足,在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等方面面臨諸多困難,規避各種風險的能力較弱。

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體現了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有利于擴大就業,有利于保持社會穩定,有利于增強經濟活力,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增加財政收入。

2.3有利于提高內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無論從高新企業15%的優惠稅率上,還是從所有企業研發費用都實行150%稅前抵扣的規定上看,新稅法都體現了國家對企業科技創新的鼓勵以及對科學發展觀的貫徹。對高新技術區實行15%的優惠稅率,規避了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漏洞,也發揮了稅收調節的導向作用,將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推廣到了全國范圍;對年研發費用實際增長10%以下的企業也實行150%的稅前抵扣優惠,這對于中小企業和處在科研創新初級階段企業的自主創新無疑是巨大的鼓動,這些企業如果能發揮其靈活、高效、為新技術試用提供便利條件的優勢,就可以大大縮短科技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所耗費的時間。

2.4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納稅的影響

2.4.1.設置了一般反避稅條款

以前有不少企業偽造交易,其交易沒有商業實質,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新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就意味著在避稅地注冊公司虛構避稅地營業的行為將納入稅收監管。

2.4.2 加大了對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力度

我國的轉讓定價法規過于粗略,對違反轉讓定價法規的納稅人沒有處罰的規定。新稅法明確要求關聯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賦予企業及其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助義務和稅務機關較大的反避稅處置權,強化了反避稅手段,加大了避稅的處罰力度,首次規定對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增強了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各種避稅行為,維護我國稅收權益。

2.4.3 統一稅收遏制“假外資”避稅

內資與外資稅負不統一是催生“假外資”、“假合資”現象的重要原因。兩稅合并以后,內外資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對于以避稅為目的的“假外資”、“假合資”會產生較大的影響,等于是改變了這類“假外資”、“假合資”的生存的土壤。在維爾京群島等避稅港注冊一家公司,然后把境內“口袋”里的錢轉移到境外“口袋”,這種眼下國內民營企業中頗為流行的避稅計策,在兩稅合并后將受到遏制。

2.4.4 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條款

新稅法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條款,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外資企業加大負 債融資比重,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轉移利潤將受到限制。

2.4.5 加強了稅收征管力度

新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并且納稅人也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3. 結論

“兩稅”分置越來越不合時宜,“兩稅”合并是中國經濟發展歷程中的必然。當然,“兩稅”合并不是簡單的一加一,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更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許多重大的發展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沒人可以否認財稅政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通過財政資金的應用,我們可以解決一些市場經濟下一般市場主體不能解決的問題。財政資金來源于稅收,而后以稅收促進發展,是稅收最正確的用途。

兩法并軌雖然有一些弊端,但在并軌時如果實施好配套措施,完全可以將弊端減少到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并為以后的利用外資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對于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有很大的意義。由于本人學識水平所限,文中觀點可能還存在許多不足,同時本文未觸及之處,也有待于今后進一步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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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2

六月,A酒店通過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取得收入450萬元,通過經營商品取得收入80萬元。但由于財務人員經驗不足,因而在核算收入時,對這兩種收入沒有進行分別核算,最后在申報納稅時只能全部繳納增值稅。

分析:

按照現行的流轉稅制的規定,對所有貨物銷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為一律征收增值稅;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行為一律征收營業稅。兩稅并立,就意味著某種行為一旦確定為征收增值稅,就不征營業稅,反之亦然。

而在實際經營中,納稅人除了主營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項目外,還兼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項目,稅法中所說的兼營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A酒店經營的餐飲和住宿服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而商品部則屬于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因此,A酒店的經營方式應屬于兼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無法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而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此規定;A酒店由于沒有分別核算應征營業稅的餐飲、住宿收入與應征增值稅的商品銷售收入,所以應就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450+80)×17%=100.1萬元。如果A酒店將兩種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則只需繳納增值稅80×17%=13.6萬元和繳納營業稅450×5%=22.5萬元,總計應納稅36.1萬元,可節稅64萬元。

鏈接:

營業稅現行政策對兼營行為進行如下劃分: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必須按不同稅種征稅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即將納稅人兼營的銷售貨物或提供非應稅勞務與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應稅勞務分別核算,分別就不同項目的營業額或銷售額,按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其中,所謂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加工、修理修配和縫紉勞務等;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對納稅人兼營行為實行上述劃分原則,主要目的是簡化征管,督促納稅人真實地核算和反映營業稅與增值稅各自的營業額和銷售額。納稅人除了要明確通過將兼營行為分別核算,能避免不必要的稅收負擔,達到節稅的目的之外,還應將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相區別,切勿將兩者混為一談,否則同樣會造成增加稅負的后果。

稅法中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銷售,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具體講,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銷售。

營業稅現行政策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如下劃分: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律視為銷售貨物,不征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而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在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時,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3

關鍵詞:中國古代;財稅;奴隸社會

中圖分類號:F1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284-02

中國財稅制度源遠流長,在古代社會發展進程中,經歷了一系列變化,中國歷史上稅收有許多名稱,如貢、助、徹、賦、稅、租、捐、課、調、役、銀、錢等,其中使用范圍較廣的是貢、賦、租、稅、捐幾種。奴隸社會一般稱貢、助、徹;封建社會用租、調、賦、稅;在當代社會則用稅。

1.奴隸社會的財稅

稅收的產生與發展離不開國家的產生。夏、商、周三代是中國財政的初建時期,三代奴隸制社會財政,是中國財政的早期形態,那時的財政,還處在不完善的階段,正是由于其商品貨幣經濟很不發達,國家只能采用簡單的對人或對物課征的直接稅。夏、商、周的稅收的主要特點是貢賦不分,租稅合一,以土地稅為主,稅收制度較現在相比極其簡單?!睹献印をv文公》中有記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因此說,奴隸制社會孕育了中國稅法的原始形式:貢、助、徹。

2.春秋以至秦漢的財稅

春秋時期軍賦的出現給中國封建社會帶來重大影響,以至成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沿用的賦役制度?!百x”字左貝右武,具有征收軍需物資的意義。西周時期,國人只服兵役,不需繳納車馬兵等軍需費用,至春秋戰國時期,隨這土地制度的演變,各國在改革稅制的同時,以征調軍需為內容的“賦”制度也先后出現了,如鄭國的“丘作賦”,楚國的“量入修賦”等。其征收辦法由按畝征收,進而分配到戶,按人丁征收。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秦漢時期便產生的上計制度,上計制度相當于今天的財政預算,決算制度。只是范圍大小有別,按照當時規定,各地方(諸侯國)和中央各部門長官,必須把來年土地開墾,賦稅收支等預計數,寫在木質的券上,送于天子,天子將券剖為兩部分,自己保留右券,分給臣下左券,年終,臣下再報送“計書”。

3.唐宋時期的財稅

中唐以前,租庸調制即田租,身庸和戶調,這是唐朝前期人們負擔的主要賦稅,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然而,隨著歷史的發展,唐王朝社會的政治、經濟形勢決定了未來國家稅收政策的必然改變。中唐均田制的崩潰引起了租庸調稅收的瓦解,是國家稅收變革的根本原因。為了彌補因政府控制戶口減少,造成國家財政透支的現象,國家逐漸推行以財產為標準的戶稅、地稅作為政府賦稅的主要來源。公元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唐政府正式推行兩稅法,其指導思想是“量出為入”《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百役之費,一錢至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其是根據國家財政支出數,匡算財政收入總額,在分攤給各地,向民戶征收。自此之后,按丁而稅在法令上被廢除了,戶稅和地稅便成了政府征收稅賦的主要形式。后來,隨著戶稅逐漸攤入田畝中,國家把雜稅、人丁稅也逐漸攤入了田畝中。

五代十國繼續了中唐以來的兩稅法,但由于群雄割據,相互征戰,導致土地荒蕪,人口銳減,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各國不得不用附加預征等手段增加稅收,從而導致雜稅泛濫,兩稅法為之蛻變。

宋朝經濟相較之唐朝有過而無不及,北宋畫家張澤瑞的《清明上河圖》形象的表現了當時的繁華程度,宋朝的間接稅(商品稅)征收幾乎于田畝稅持平。傳統農業稅在國家財政中逐漸退居次席,改變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直以傳統農業稅作為國家主要稅入的單一狀況,這是中國古代國家賦稅結構變化的一個新氣象。

4.元代的財稅

元代的賦稅征收廣泛采用名為“撲買”的商包制,即政府將某項稅收向社會發包,商人通過競爭中標,并一次性繳足所承諾的稅款,中標者再以較高數額向納稅戶征收稅款,其差額即為承包商的利潤,這種賦稅征收方法省卻了稅務征收人員,成為元代普遍推行,作為主要征稅手段。

5.明末清初的財稅

明初,明政府編造了黃冊,對每轄區民戶情況層層登記造冊,最后匯總于戶部的戶口總冊,它是政府征收賦役的根據。明初是以“良民治良民”的稅收征管制度,即在各州縣設置的有糧長負責征解稅糧的制度,隨后的一條鞭法推行使糧長制名存實亡。一條鞭以各州縣田賦、各項雜款、均徭、力差、銀差、里甲等編合為一,通計一省稅賦,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糧外,一律改收銀兩,計畝折納,總為一條以征稅。

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4

【關鍵詞】稅收制度;賦稅變遷;啟示

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含義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和其他雜稅。中國古代重要的賦稅變革有八次,本文只探討其中兩個朝代的賦稅制度――漢代和唐代。

一、漢代

(一)田稅及其影響。漢代賦稅遵循“輕徭薄賦”。《漢書?食貨志》言:高祖輕田租,什五而稅一?!痘莸奂o》:帝即位,減田租,復十五稅一。孝景二年,三十而稅一焉。這些對恢復和穩定農業生產起到極大作用。漢代賦稅制度不重,農民生活本應十分輕松,但事實并非如此。秦朝井田制瓦解使土地變成私有,可以自由買賣,于是“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闕名三十,實十稅五”。沒土地的人家只能當佃農,付給地主十分之五的田租。土地兼并嚴重,農民經濟困難。不分男女老幼,每個國民都需繳納人口稅。漢代男子二十三歲服役,直至五十六歲。他們要到中央當衛兵;要當戍邊三天,費用自理;地方還有國民兵,每年秋天操演一月;力役要求每年為國家免費服務一個月。漢代每個人都需要盡義務,但國家未保障其基本生活。難以完成國家義務的只能成為官奴。很多人寧愿成為私奴,雖奴隸人口稅加倍,但由主人承擔。

(二)非耕地稅。漢代之初,山林池澤的商稅極少,隨著經濟發展,鑄鐵、海鹽興起,收益不斷增多。漢武帝討伐匈奴所需軍費極多,田稅不夠,故將非耕地收回,鹽鐵酒也成為國營。劉曾言:“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租即賣酒之稅也。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爾”。

(三)討論。漢代賦稅不重,統治者想要減輕農民負擔,稅法本質上是好的,但真正受益者是有資產的地主,農民難以享受實惠。國家主張縮小貧富差距,將屬于國家的非耕地回收經營。但只強調公平和抑制富人,未保障窮人和土地分配。我國現代最低保障制度旨在滿足每個人最低生活需要,相比漢代即為進步。近代曾設經濟特區,給予投資者和企業家優惠,希望先富帶動后富。然而先富富了,但在帶動后富上卻進展不大。沿海和經濟特區極為發達,與內地差距很大。梯度稅收旨在創造公平,以二次分配在收入方面減少差距。但社會財富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促進公平的道路舉步維艱。

二、唐代

(一)租庸調制。唐武德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調法。唐代田租四十稅一,國家公開以實物形式征收勞役地租,第一次以法令形式取消直接勞役征課。鄭樵評價:“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役多則免調。過役則租調俱免,無傷于民矣!”唐代制度保障了底層人民的生活權益,不僅輕徭薄賦而且為民制產,耕者有土地政府也能獲得一定稅收,更利于社會穩定。租庸調制允交納實物代替勞役,勞動者勞動時間增加且可自由支配,其積極性自然提高。太宗曾說:“今省徭薄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則其富有矣。”《舊書?楊炎傳》云:“開元中,不為版籍。人戶溢,防不禁。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換,非舊額矣;貧富升遷,非舊第矣”。人事松懈、豪強門第舞弊、信息傳達不通使帳籍制度難以維系,租庸調制也走向凋亡。

(二)兩稅制。武則天至玄宗時,土地兼并嚴重,農民失去土地脫離戶籍到處流亡。安史之亂后,以均田制為基礎的租庸調制無法執行,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造成嚴重的危機。兩稅制被財務大臣楊炎策劃。《炎傳》云:“凡百役之費,一錢斂之,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眱啥惙ò凑召Y產和土地收租,人口的流動不影響稅收,在一定時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眾多賦稅名目統一,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作弊攤派的可能,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唐朝政權。貨幣賦稅要求農民進行貿易從而促進商品市場發展。兩稅法也有弊端,國家若缺少相應配套措施,一旦遇上了荒年,仍按原標準收費,農民會逃亡以逃稅,陸贄曾奏議此事。兩稅法征收貨幣而非實物,農民需賣掉產品換貨幣。有些商販在快征稅時壓低糧價,農民無可奈何,雖稅不高,但商人借此獲利。

(三)討論。唐朝賦稅制度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重要轉折點。租庸調制極大減輕了農民負擔,使農民有充足的時間耕種,保障其基本生活。但制度總會受到經濟發展狀況和生產力的制約。人事的發展要求制度相應的調整。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量出為入是中國賦稅史上僅有的創見。兩稅法提出“凡百役之費,先度其數”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現在仍適用,即我國財政預算原則。

三、總結

(一)制度有使用期限。制度只能在一定時期適應社會的發展。一切都在變化,故制度也要隨著時遷而改變,但規律和精髓可被借鑒。民能載舟,亦能覆舟。百姓是國家的基礎,仁政的國家在任何時候都是人民擁護的。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規范。古代制度和措施的隕落大多緣于人力的混亂或阻擾。想要制度真正貫徹落實,就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范。極權威的規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制度實行的效果。如果政府失去了信用,百姓也會欺瞞政府。失去民心的政府將崩潰,不管是緩是急,都毋庸置疑。

(三)賦稅制度關系到國家的發展和穩定,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已經實現效率的增長,更多在追求公平。絕對的公平難以達到,但可以追求相對公平。再分配能夠促進收入公平,但困擾的最主要的問題是資產的不平等,這屬于私人所有,資產的繼承很大程度上劃分了貧富差距。

(四)制度的出臺并非偶然,目的都是維護統治。制度的出臺或一般都歷經波折,是為解決問題想出的臨時辦法,哪怕后來造成惡果,也是因其不再適合目前的環境。任何制度都利弊共存,不能以現在的眼光苛求當時的制度。已成歷史的制度雖不再,但其價值仍值得借鑒。

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5

,從稅制看,現行稅制只統一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并沒有將內資企業所得稅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并,一些稅收優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業享受,外商企業所享受的是一種“超國民待遇”。這作為一種過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從長遠意義來看,稅收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的作用將會逐步減弱,不利于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不利于內資企業和涉外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妨礙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施政文:劉劍文教授主要論述了兩個問題,一是可稅性,即稅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二是從社會公平出發,闡述了對我國所得稅改革的一些見解。下面有請劉桓教授。

劉桓:我主要說兩個問題。第一,中國的稅制與世界各國是不同的。不同稅制的選擇不是一項簡單的技術問題,它的選擇與很多因素相聯系,如一個國家自身的政治、經濟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國民的覺悟意識,除此,與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民俗也有相當大的關聯。世界各國對稅制模式的分類,大體有以下幾種:

1.“盎格魯撒克遜型”,以直接稅也就是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國際上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高,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占居主要地位的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像美國的所得稅就占到稅收的85%.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收益稅的優勢,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保持收入的穩定,更直接地體現政府的行政意圖和目標。

2.拉丁、歐洲型,這是以增值稅等間接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多為經濟發展比較落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相對較低,經濟管理尤其是稅收管理水平較差的發展中國家、如愛爾蘭、芬蘭、印度、泰國和中國等國。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流轉稅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證財政收入的優勢,能更好地體現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則。

3.日耳曼型,國際上也稱之為中間型,是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稅制模式,所得稅與流轉稅二者都不偏廢。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哥倫比亞、馬來西亞和丹麥等國。這一稅制模式是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稅和間接稅各自的優勢,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和原則。

我國目前實行的稅制屬于第二種,主要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比重較少。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是不同的,總的來說發達國家,其流轉稅的比重較小,而發展中國家所得稅所占比重則比較小。

第二,關于個人與企業所得稅的改革。關于近期稅改的方向,可以參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政府工作報告,其中在完善財稅體制提出近期(本屆政府)的七大任務:

(1)實現增值稅的轉型,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2)改革出口退稅制度。(3)“兩法合一”,即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條稅法必須合并。(4)

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5)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6)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7)推動農村稅務制度改革。稅收與人民的利益休戚相關,國家選擇稅收,人民選擇政府。

然而,雖然稅收特別是所得稅的征收對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就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們并不能對此抱太大的希望,因為社會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稅收制度的完善與否決定,一個好的完善的稅收制度也不能保證社會公平。真正決定社會公平的在于財富的初次分配,社會公平的實現不能僅僅看到稅收制度,還應注意的稅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決定了不可能實現結果上的公平,及時通過所得稅的調節也一樣不可能實現,所以我們對所得稅改革所能帶來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劉桓院長強調了要素分配,認為要素分配是社會公平的決定性因素,我們不能對所得稅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對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劉院長持的是一種比較悲觀的態度。下面我們有請人民大學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講。

徐孟洲:

謝謝施教授,謝謝各位老師同學。關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呼喚社會公平。任何社會都充滿了各種各樣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諧社會,就必須減少矛盾,協調各種矛盾,均衡各方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公平的一個很重要的表現就是財富分配公平,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會公平的實現將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為之提供保障,實現交易、競爭、分配的公平。所謂公平,就是指處理事務時,能夠一視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義,這又包括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形勢公平是必要的,實質公平更是我們始終追求的目標。目前除了強調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們還得要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和公平。這種要求反映在稅法上就要求稅收法律制度能夠保障稅收公平,即公平稅負,也就是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顯。它對于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稅負、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保證財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對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國所得稅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迫切任務。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我是支持劉桓教授的觀點的,就是在實現社會公平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給予太大的期望。社會不公是與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緊密相關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稅法所能規制的。另外社會公平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結構也是相關聯的。我認為應當首先懲治腐敗,規范“灰色收入”,然后再來規范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所得稅我也是主張“兩稅”合并,消除內外差異、內外矛盾,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這也是我國所得稅法改革的必然趨勢。

至于兩稅合一,是否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這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兩稅合并的方案之所以遲遲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對外商撤資的擔憂。但是否兩稅合并之后真得會造成外資的萎縮還是值得研究的,當初給外資以稅收上的優惠,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外資,事實證明,這的確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對外商的吸引漸漸轉向良好的投資環境,轉向市場、銷路、廉價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稅收則退居其次。2004年底美國通過了本土投資法,通過降低所得稅稅率來吸引廣大的投資商投資于本國,吸引海外資金的回流,從而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稅率是15%,實際稅率是11%.而內資企業目前的名義稅率是33%,實際稅率為23%左右。無論是名義稅率,還是實際稅率,內資企業的稅負都是外資企業的一倍。長期以來,內外企業所得稅不統一,稅負不均等,給國內企業造成了過重的負擔,也是造成我

國企業諸多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兩法合并的步伐應加快進行,建立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法。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觀點,我們可以將其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劉桓教授,對我們的所得稅法改革持悲觀態度,認為不應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劉劍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們都主張我國的所得稅法應進行改革,并且也是對此抱有希望的。在我們的法學研究中,有“應然”與“實然”之分,從規范分析到實證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們希望能看到兩派的交鋒。我們今天就從“應然”的角度出發,進行規范分析,請三位教授再談一下公平與效率之間,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之間的關系問題。首先還是有請劉劍文教授。

劉劍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的關系我還是基本上同意這位劉教授的觀點的。

的確現在中國社會的公平問題不是靠所得稅法的改革所能解決的。我們的經濟體制、特別是政治體制還很不完善,社會公平的實現還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現在好多省已經免征農業稅,但是農業稅的取消并不能解決農村所存在的問題。因為農村矛盾更多的表現為干群矛盾。對于收稅的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一般來說奉行的都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我認為在所得稅上,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應該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完善,首先應該是稅法要素的科學規范。納稅主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納稅的,但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公平角度來看,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對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會較公平地對待,因為以個人為納稅主體時對這些所得的源泉扣繳根本不考慮其實際納稅能力,在以家庭為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這些所得并入家庭總收入再對某些項目進行扣除,能更好地體現綜合納稅能力。

對于征稅對象和稅率這兩個要素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十一類,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占70%以上,這個現象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也過高;對于偶然所得的稅率為20%,而工薪所得的稅率卻可高達45%,對于勤勞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稅,是不利于鼓勵納稅人勤勞致富。稅前費用扣除也需要進一步規范,近年來中國相繼實行了醫療、住房、教育等改革,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標準扣除太低,已經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和財政的需要。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此外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應該統一中外納稅人的扣除標準。雖然所得稅在社會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應重視。

劉桓:

關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我認為應當是效率第一。這涉及到對公平如何定義的問題。不同的人對公平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馬克思說過復雜勞動是簡單勞動的倍加,所以從事復雜勞動的人獲得比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多一些說得收入是應該的。這還涉及到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博士生畢業之后為什么要求工資高,因為他要彌補自己三年所喪失的機會成本。一般而言,一個社會中的年輕人更注重對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則對稅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社會發展需要年富力強的富人積極投資,為其他人創造就業機會和為國家增加稅收而來推動。對社會貢獻最大的人課以近乎沒收的高稅率,再由國家進行低效率的投資,這對社會效率的提高和社會財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稅收有很多種,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稅應該體現社會公平。個人所得稅應該起什么樣的作用,這個是要推敲的。個人所得稅即使在調節的過程當中,也有兩面性,也就是說在實行公平的同時,也可能傷害納稅人投資的基礎或者是他的積極性。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并不是無限的,美國的麥克爾。博斯金來中國的時候談了一個問題,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個人所得稅似乎并不是最優的,因為它可能影響到投資行為,對像比爾。蓋茨這樣的大企業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稅的話,微軟的公司可能早就沒有了。公平不公平,不僅要看個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錢怎么花。對于有錢的人,不僅要調節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調節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兩種,投資和消費?!皻⒏粷殹保瑺奚蕘頁Q取暫時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決這個問題靠社會各界引導企業家把錢拿出來投資。所以我們鼓勵投資可以讓他少交稅。稅收的本身就有導向作用,而且這個導向的作用還非常重要。國家完全可以通過稅收讓私營企業主多投,多投資對社會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資而去消費的話,我們可以通過消費稅來進行調節。我們要學會把握人們的納稅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設置,利用人類的貪婪、愚昧來達到稅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謝劉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闡述他在這問題上的觀點。

徐孟洲:

說到稅收的公平問題,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稅收本身是公平的嗎?大家都知道稅收是國家征稅機關無償、強制征收的。既然是無償、強制的,就難說是公平的。所以稅法被稱為是“侵權”法,當然侵權兩個字是要加引號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經說過了,就是在處理事務時,一視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標準,也不是絕對的,這個標準是有它的發展階段的,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標準,這是與歷史傳統有聯系的。在眾多標準中,“受益標準”應該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誰受益誰付費,誰受益誰交稅,這是公平的。比如說車船使用稅,當然是那些有車的人才用繳納。還有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能力標準”,就是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的財產、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

稅收效率是稅收學中與稅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則問題,就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來說,稅率是應當降低的。稅負太重,使經濟落后的原因,太講究公平福利了,就難免會喪失效率。只顧公平,不講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稅率是很高的,所以愛立信等比較大的企業就將自己總部搬出瑞典,這對瑞典的經濟來說應該不算是件好事情。

稅收效率除了經濟效率外,還包括稅收的行政效率。我們在征稅時也要考慮到成本問題,充分考慮這個稅制的開通是對經濟的促進還是阻礙。我們強調公平的同時也應反對絕對公平、平均主義。個人所得稅如何才能體現公平呢?首先應該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報,夫妻可以選擇是單獨申報還是兩個

人聯合申報;稅制改革要求由于一個度,拿遺產稅來說,提的抬高就會影響效率的發揮。另外我們的費用扣除額也應當予以增加,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費用扣除額經常稱為“起征點,這是不對的。起征點和免征額還是不同的。

總的來說,在一個總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發揮一定的效率促進作用,對于公平也應當恰當處理,公平與效率應該兼顧。至于哪個更優先一些,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認為良稅、惡稅的評判標準,也就是: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我認為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對公平與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給大家帶來很多啟示。稅收公平主義是稅法的發展過程中一直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也是稅法一直追求的目標。

我國目前也掀起了稅制改革的狂潮。劉建文教授目前也正在組織一個稅法的國家研討會,我們請他為我們介紹一下這個研討會的一些信息。

劉劍文:

我想先對剛才的公平效率問題再說兩句。首先我想說的是我國稅收體制的內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別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現在有很多稅收都是由中央統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經很少了。畢竟公平是相對的,不公平才是絕對的。另外,所得稅的內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稅種之間,內外企業之間,都是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的。其實遺產稅是對所得稅的一個補充,它將有助于所得稅更好的實現社會公平,協助解決社會不公。但是遺產稅何時出臺,怎么出臺,這都還是一個問題。稅法是極其復雜的,一部法律是復雜了好還是簡單了?當然是復雜了好,只有復雜了我們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飯碗。稅法具有很強的國際性。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但它的稅法卻是成文法。我們這次要組織這個研討會,就是要遍邀世界各國的稅法國家,讓他們了解中國目前的稅收法制,我們也希望從他們那里借鑒一些國外稅法的理念,為我國的稅法改革有所助益。能夠制定一部好的稅法,應該是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稅法,是宏觀調控法,一般都是將其劃歸在經濟法內。但我認為它是一個綜合法律部門,它跨越了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國際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法律部門。它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而不是從屬于經濟法。當然我這么說并不是否定經濟法,只是認為稅法應當單獨出來作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我們在研究法律時,應該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個律師拿到一個案子,他不會想這個案子時屬于哪個法律部門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問題,來進行解決。我們在進行研究時也應當這樣,我們應當打破部門法的界限,以問題為中心;也應打破國內法、國際法的界限;還應打破理論與實踐的界限,實現理論與實踐的互動;最后應該打破歷史與現實的。

施政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牽涉到一個界定問題,就是所得稅應該是“富人稅”還是“窮人稅”呢,當然還有俄羅斯的“單一稅”。對于這一點我們請劉桓局長講一下他的看法。

劉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對性一樣,稅制的優與不優也是具有相對性的。我認為個人所得稅法既是富人稅,也是窮人稅,看從什么角度來看。因為它要向富人征稅,所以說是“富人稅”,而它要幫助窮人,所以又是“窮人稅”。稅法改革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技術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要有一個出臺的好的時機。并且我們認為一部好的稅法不應該不太過復雜,而應當簡化,否則復雜的稅收機制帶來的就是稅收成本的高昂,這也不利于效率的實現。立法越復雜越完善,在實踐中就越難做得到,這要考慮到現實中的可行性問題。

施政文:

劉教授的主張就是簡化稅制。在稅收征管上,目前我國主要有兩種方式,即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這兩種方式都是存在著問題的,我們請劉劍文教授談一下對完善稅收征管的看法。

劉劍文:

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義務。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在實踐中并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的相關規定難以落實。自行申報體現了在民,這里還涉及一個稅務機關的性質問題,究竟稅務機關只是一個收稅的行政機關還是一個執法機關,這個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稅憑證來說,目前實踐中的做法是納稅人索取稅務機關才給,但完稅憑證的交付究竟應該作為納稅人的一項權利還是稅務機關的一項義務是值得我們考慮的。我認為稅務機關的性質應該有兩個,一是依法收稅的機關,而是為納稅人服務的機關,稅務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決定其必須為納稅人服務。

施政文:

謝謝劉劍文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談一下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徐孟洲:

我國目前的優惠政策是很復雜的,對企業的優惠不一,亂、多、碎,并且在執行中走樣。各地政府官員為了自己的政績,就必須千方百計招商引資,因為引進外資的多少是衡量其政績的一個很重要的標準。于是就制定了各種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導致了優惠政策的混亂和隨意。要糾正這一狀況,對于稅收優惠政策在立法上應當予以明確,在執法上應當進行統一。給外商一定的優惠是應該的,就像我們給殘疾人一定的優惠一樣,但是應該有個度,有個時機,應當規范化。

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尋租行為

abstract: the pres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already moved for ten years to have -odd, take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be also getting more and more, and it carries out the effect not to be entirely as desired. through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e present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benefit's policy system foundation, may obtain the following basic judgment: two tax coexisting are our country high tax rate, the multi-preferential benefit system foundation; revises excessively much a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the datum income tax system, tax system's reform has become the necessity; the reform direction is two taxes and the axle, the cleaning up preferential benefit, regarding the tax preference policy which needs to retain should implement take the profess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primarily, the reg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as the auxiliary principle.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seeks the behavior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制度基礎

1.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簡單界定——非基準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是政府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與個人免除或減輕一部分稅收。所得稅優惠是其中的一種。從理論上講,任何國家的稅收制度都包括基準與非基準兩個部分,并以基準部分為主,非基準部分為輔,如果非基準稅收制度成為稅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對整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各個國家均有程度不等的優惠政策,但在我國作為非基準稅收制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其種類相對較多,且十分繁雜,這與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

2.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兩稅并存。(1)對外資企業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為一個統一的稅種,頌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1984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3)兩稅并存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大特點,即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企業高;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

3.現行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過程。(1)吸引外資是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動因。改革開放初期,為充分發揮“后發優勢”,經濟建設中迫切需要引進外資以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促進對外開放是我國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宏觀背景。稅收立法原則集中體現了對這一背景的積極回應,即為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率從低、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確定合理的稅基。這主要體現在計算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是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制度選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就是內部控制問題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國有企業內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選擇。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占經濟主導地位的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對內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基的確認方面也體現了當時國民收入分配的指導思想(國家拿大頭,集體拿中頭,個人拿小頭)。控制國企的工資發放、抑制龐大的業務招待費等在稅前扣除方面的多種限額和按比例扣除的規定是其具體體現。這樣,雖然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與外企相同,但實際稅率高于外企。主要體現在稅基的確認上,例如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與外企差異較大?,F行所得稅制度也是利益集團與政府部門(立法機構)博弈的結果。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所有制認識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結構的變化,社會各利益集團紛紛從各自的角度向決策層爭取利益: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稅負不公,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而且各行業之間稅負差距也很大。決策層(政策制定者)會根據特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出臺各類的針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使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逐漸趨向于“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運用稅收工具調控經濟的目標更容易達到,政府的優惠政策將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產生明顯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也更加激勵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爭取稅收優惠,于是以稅收優惠為主要手段的區域稅收競爭,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按路徑依賴最終走向“閉鎖”,即在維持高名義稅率的基礎上稅收優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約有七十種,涉及相關文件近二百個。

二、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評析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以下幾種類型:(1)稅率式優惠,如零稅率、低稅率;(2)稅基式優惠,如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各類扣除標準的突破,計稅工資、折舊率、研發費的加計扣除規定,免稅收入等;(3)稅額式優惠,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所得稅,再投資退稅,減半征收等。下面對我國“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效果作簡單評析:

1.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一種“稅式財政支出”。傳統觀點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從稅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稅收優惠。即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征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

實踐中,盡管我國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制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為名,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稅收優惠政策非?;靵y,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

2.稅負的差異導致市場競爭結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稅負條件下,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企業。因為競爭優勢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業可能因為比對手承擔更高的稅負而喪失優勢。尤其嚴重的是,稅負上的差距不同于簡單的高稅率。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而言,意味著他們將稅負的一部分轉稼給了政府,而未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在商業競爭的環境里不可能將較高的稅負轉稼給消費者,于是稅收優惠造成競爭差異。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如果效率高的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就意味著社會資源沒有得到最優配置,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缺乏效率。

3.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

潛力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市場潛力、政局的穩定與法律的健全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基本條件。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經濟轉型國家所實行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兩種特殊情況以外,通常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此外,給予外資稅收優惠并不等于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鐕顿Y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于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都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并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時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優惠”稅收政策會導致尋租行為的產生。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多優惠”的特點,導致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行為。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首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規定的以外,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得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不正當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為尋租行為提供了可能。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限制嚴格,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發生的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到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開辦許多合資企業,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損害。企業為了少納稅,獲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必然形成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既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給與更多的優惠政策,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持現有的各種優惠,發生護租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尋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獲得特權壟斷的組織往往會采用低效率的生產方法。更為重要的是,由于通過尋租獲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將嚴重阻礙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投入到生產技術的改進上。事實也證明,由于我國現階段企業所得稅未能很好地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表現為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導向不足,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失衡。

三、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稅率、多優惠的所得稅制度框架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越來越多且其目的性與執行效果之間出現了較大的偏差。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議:

1.依照“低稅率、少優惠、寬稅基、嚴征管”的原則和wto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修改現行所得稅稅收制度,加快兩稅并軌的步伐,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合理確定稅基,盡量縮小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使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基準稅收制度具有長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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