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的征稅形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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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的征稅形式

兩稅法的征稅形式范文1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法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

稅收制度是一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和企業制度的改革,稅收制度也要相應變革。企業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使不同所有制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須對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建立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如何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全面改革成為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緊迫課題。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目標

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取得了較大成效,但尚未達到改革的目標?,F行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制還存在諸多問題與缺陷。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制本身存在的問題

第一,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使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企業之間存在差別待遇,不適應企業組織法律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F行不同“身份”的企業之間稅負不一致的所得稅制,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導致企業選擇經營組織形式更多地受到稅收政策導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在我國目前企業制度進行根本改革,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稅制阻礙了我國企業根據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規范改組的進程。

第二,內資企業所得稅立法層次低,不符合我國《立法法》第8條關于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同時也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法定主義之“法”,僅指法律,即最高權力機關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來規定稅收,這也是各國通行的慣例。因此,我國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仍然以行政法規為表現形式,已不合時宜。

第三,大部分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另一部分必須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總公司、總行等為納稅人,使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獨立法律地位界定標準不統一,造成納稅人認定上的復雜和混亂。

第四,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權利義務規定不明晰。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對于在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過程中,納稅人的一些特殊權利義務,應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規定。但是,這些關于納稅人的特殊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缺失。

第五,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過重。據統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2%左右,而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5%左右,兩者相差懸殊。這不利于塑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兩稅”并存所帶來的問題

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設計了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皟啥悺辈⒋姹M管在當時是必要的選擇,但今天看來問題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兩套稅制在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不統一,這種不規范的所得稅制度,既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又不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同時也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兩稅并存,內外資企業享受待遇不同,給納稅人避稅和偷稅提供條件。由于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很多內資企業無法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假合資、假合作的情況,許多內資企業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改變身份而少繳所得稅款+這與立法目的相沖突。

第三,兩稅并存,不符合稅法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競爭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應該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會經濟環境中競爭。因此,企業必然要求公平稅負,有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我國稅法給予外商投資企業過寬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有悖于稅法的公平原則和稅收的中性原則。

第四,兩稅并存,加大稅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由于兩套稅制在規定上有許多不同之處,如稅基的確定、稅率的適用、優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門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適用不同的稅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兩稅并存,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通常做法。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所得稅法,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不符合世界各國只將企業區分為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慣例。

縱觀世界各國,尤其是WTO的成員國,都采用國民待遇原則,對本國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一視同仁,都適用統一的公司(企業、法人)所得稅法。只是規定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趦啥惒⒋嬖斐稍S多弊端,應當合并兩稅,確立以統一、公平、規范、簡明的法人所得稅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

國外企業所得稅制不同模式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

現代稅制結構中,所得稅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發達國家一般以所得稅為主體稅類,發展中國家所得稅制的內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業所得稅作為所得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外的稅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從大多數國家對企業所得征稅的稅種來看,多數國家為“公司所得稅”(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等),有的國家為“法人稅”(如日本、德國),也有國家稱之為“企業所得稅”(如意大利),我國臺灣省將其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

國外的公司所得稅按歸屬的程度和對已分配利潤是否適用低稅率而劃分為3類,即古典制、歸屬制、分率制或稱雙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潤都要繳納公司稅,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須作為投資所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古典公司稅制意味著對已分配的利潤(股息)存在經濟雙重征稅。

第二,歸屬制。將公司所支付的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歸屬到股東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減輕重復征稅的有效方法,分為部分歸屬制和完全歸屬制。部分歸屬制是將公司稅的一部分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一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完全歸屬制,是指公司稅全部歸屬到股東身上,即將全部公司所得稅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而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

第三,雙率制。指對公司已分配利潤和

保留利潤按不同稅率課征的制度。由于雙稅率制下仍然涉及有無歸屬性稅收抵免問題,故雙率制又可分為雙率古典制和雙率歸屬制。雙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雙率歸屬制,就是指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

不同的國家采用的公司稅制不同,而且一些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公司稅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種稅制模式,應視各國的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定。國外的稅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經驗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這樣可以節約立法的成本,少走彎路。具體如下:

第一,正確界定法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法都將法人作為公司所得稅法的納稅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這點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畢竟投資人對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債務負有不同的法律責任,法人團體的投資人對法人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此時,法人團體與投資者在所得稅法上應視為不同的主體,分別繳納所得稅;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投資者對該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稅法上不應將非法人組織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只是對其投資者的所得課稅。

第二,立法時,將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系統考慮。國外的公司所得稅制劃分為古典制、歸屬制以及分率制(雙率制),正是基于對公司利潤征收公司所得稅后是否還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劃分的,即是否對公司利潤重復征稅。國外解決對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將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一體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聯系非常緊密。

雖然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盡管在理論上,國外有人主張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完全一體化,即廢除公司所得稅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潤都放到個人層次上課征所得稅,只對股東所得征稅,但是,這種方法在政治上很難行得通,而且還會導致新的避稅,因此,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考慮采用這種方法。我國在立法時,也應權衡利弊,不應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而犧牲國家的稅收利益。

法人所得稅作為稅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其改革不能孤立進行,必須與其它經濟改革和稅制改革相配套和協調。而個人所得稅作為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稅種,與企業所得稅關系更為密切,將二者綜合考慮,可以使所得稅體系完整、系統、協調。

第三,降低稅率,拓寬稅基。在上世紀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稅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改革都呈現出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特點,降低公司所得稅率的國家,并沒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公司所得稅的收入,因為它們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增加了應稅的所得項目,減少了準扣項目。我國在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稅率的設計上不應超過目前的33%的稅率,應趨于較低的稅率,但同時不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國家的稅收。一方面,要擴大應繳納法人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另一方面,要參照國際慣例,嚴格稅收支出,減少或取消一些準扣項目。

第四,規范稅收優惠。在很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因而稅收優惠政策統一、透明。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而復雜且極為不規范,有行業優惠政策、區域優惠政策,有區分經濟性質的優惠政策,此外還有大量的臨時性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稅立法時,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稅收優惠政策,以較高的法律層次來規范、統一稅收優惠。但稅法中應只規定優惠政策的原則、重點和方法,至于優惠政策的具體對象和內容應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的需要依據法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重點在實施條例中確定。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應選擇法人所得稅制模式

(一)合并兩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制

在選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立法模式時,除了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應遵從國際慣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采“法人所得稅”的名稱。這是因為:

第一,法人作為兩稅合并后的納稅人,其概念科學并易于認定。相比“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將法人作為該稅的納稅人易于認定?,F行法律規定以企業是否“獨立核算”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條件,所謂獨立核算,其標志是: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的確定作了補充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導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法人這一概念,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第36條、37條對法人的概念及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業概念、公司概念涵蓋面廣。若采用“企業所得稅”這一名稱,則無法涵蓋一些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若采用“公司所得稅”這一名稱,適用的主體范圍則更狹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我國的很多企業法人不具備公司形態,這樣就會將不具備公司形態的企業法人排除在納稅義務人范圍之外,不符合我國國情。采用“法人所得稅”則可以很好解決前述兩個名稱的不足,不僅將企業法人(無論是否具有公司形態)作為該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包括了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法人的責任與其投資人的責任相分離,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法人稅制是許多國家成功經驗的總結。法人#公司$所得稅歷經兩百年的發展,成為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重要稅種之一,各國所得稅制度都已較為完備和成熟。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過程中,在立足中國實際的前提下,注重借鑒各國所得稅制的成功經驗,使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基本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二)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選擇的模式

從現階段的情況看,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根據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而分別采用古典制或雙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具體設計為: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15%比例稅率征稅;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于不分配的利潤按30%的比例稅率征稅,對于欲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則按25%的比例稅率征收。之所以選擇這種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這種模式,可以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萬元以下的納稅人,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

以上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體現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的原則,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第二,采用這種模式,可以比較好地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在采用古典制的場合,按15%的比例稅率征稅,本身稅負較輕,即使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負也較輕;在采用雙率古典制的場合,區分未分配利潤與已分配利潤而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率(即對已分配利潤適用較低的稅率),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

第三,采用這種模式,符合我國的現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強。古典制與古典雙率制操作簡便易行,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執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般而言,財務核算都比較健全,對于分配利潤和不分配利潤劃分清楚,根據真實的財務資料對不同的利潤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這樣不會加大稅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種現階段符合我國國情的切實可行的辦法。

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人

雖然在有些國家的公司稅法中,規定公司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只是公司,還有合伙企業和獨資經營企業,但是我國法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該為企業法人,不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參照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將非法人企業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對其投資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歸屬所得課稅。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只征收所得稅(只對個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稅,法人稅規定納稅人為具有法人資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聯合保險公司、財團、營利性公共團體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無限公司和合伙組織等非法人組織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其所得應分配給其成員,在其成員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2].

但我國在設計法人所得稅法的納稅義務人時,有兩種特殊的主體需要加以考慮:一是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從境內外取得的與常設機構有密切聯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設有常設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二是從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這兩類主體也應該按照我國法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法人所得稅。

(二)稅率的設計

稅率形式的選擇。從各國采用的情況來看,法人所得稅稅率形式大致有單一比例稅率型、分類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型,它們各有優缺點,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根據我國國情,應該采取比例稅率的形式,這樣既可以比較直接地反映橫向公平原則,又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原則,同時也貫徹了效率優先,量能負擔的原則[3].

稅率水平的確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要綜合以下因素:在對世界上各個國家稅率比較的基礎上,尤其是與周邊國家比較的基礎上進行設計,保持與周邊國家稅率相當或略低水平;從調節經濟的效用出發,保證所得稅收入的適度水平,應在“寬稅基、低稅率、高效率”的目標下,合理設定稅率水平,保證并加強所得稅的調控能力;要從實際出發,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前瞻性和財政、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到我國的稅制結構。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該根據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同而不是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應一刀切全部適用同一比例稅率。具體設計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適用古典制的情況是,納稅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滿10萬元,法人所得稅稅率為15%.這種稅率只適用于利潤水平低的納稅人(而不是規模小的納稅人)。

第二,雙率古典制。法人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對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潤適用比例稅率30%;對于分配單個股東的利潤,適用25%的比例稅率。雖然法人所得稅是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納稅人而言,在繳納法人所得稅時,或適用古典制,或適用雙率古典制完全視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定。另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法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該是凈收益。各國稅法一般都有確定稅基的具體規定。通常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1)應當計稅的收入項目;(2)免于計稅的收入項目;(3)準予扣除的費用項目;(4)稅收的優惠政策。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基時,也要綜合上述4項內容,從法人總的收入當中,扣減免于計稅的項目、準予扣除的項目及上期虧損,以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稅收優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仍然應該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在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惠機制。對外商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將過去的全面優惠變為特定優惠。

當前對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調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是認為要根據WTO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全面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二是認為要取消區域性的稅收優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對中西部的支持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公共財政支出來解決[4].這些看法未免有些極端。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規范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而不是全盤取消。當然,稅收優惠應最大限度地給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優惠的程度要從國情出發,結合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

從優惠的具體措施上來看,應盡量避免直接優惠方式,而應多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從過去的實踐看,減免稅的直接優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犧牲國家即期的稅收收入為代價,還要受相關國家稅收制度的制約,如稅收饒讓條款、資本輸出國稅率高低、稅收管轄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辦法等因素的制約,難以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資者母國的政府。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多采用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國際慣例的間接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這些措施不受國際稅收因素的制約,能真正達到使投資者直接受益的稅收優惠目的。

參考文獻:

[1]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公司所得稅制國際比較(J),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2]李青,關于完善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法的思考(M),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4):36.

兩稅法的征稅形式范文2

為了堅持依法治稅,確保地方財政收入,著力抓好招商引資,營造良好的稅收和招商引資環境,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為了發揮部門優勢,鼓勵招商引資,調動生財、聚財的積極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確保我縣財政收入穩步增長,防止稅收越權減免行為,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步伐,實現招商引資與稅收雙贏。按照上述指導思想,我縣招商引資占地稅收征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按照稅法規定做到應收盡收,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公平稅賦,不僅是依法治稅的重要內容,也是規范土地市場,保證投資人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招商引資”是政府經濟工作的重點內容,在稅收法律和政策法規的指導下,招商引資占地要最大化的運用好、執行好、落實好各項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招商引資提供吸引力,靈活運用多種方式,既依法辦稅,又服務于地方的招商引資工作。

(三)堅持機制創新,招商引資稅收采取“即征即返”辦法,為招商引資營造持續發展的稅收環境。政府為縣域建設發展的投入隨著財稅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整個投資環境將會越來越好,吸引更多更好的企業來乾投資,達到良性循環。

二、主要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四方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規定,我縣耕地占用稅適用稅率為2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的,在上述稅的基礎上提高50%。

三、主要內容

招商引資稅收“即征即返”指在縣域內的招商引資項目占用耕地必須依照稅法規定的納稅范圍、稅額或按事實上形成的占地日期等,先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簡稱“兩稅”)。在足額繳稅款后,經縣政府同意,適應于相關產業項目和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財政將予以全額返還,支持企業發展。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有關部門將按照工作需要,及時召開部門聯席會議,稅款征收繳庫由征收機關委托土地部門代征。

四、工作程序及職責

(一)財政局

(1)負責招商引資稅收“即征即返”業務事宜,牽頭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2)協調有關“兩稅”征管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

(3)通報“兩稅”收入完成情況,隨時組織檢查,掌握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和稅款征收情況;及時將“兩稅”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和依據提供給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國土局

(1)縣國土局在下達土地審批文件前應先代征或審查用地單位“兩稅”完稅證,并將土地審批文件號抄送同級財政機關。

(2)對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種形式)等土地權屬轉移行為,國土資源部門將規劃區用地的所有審批文件抄送縣財政局征收機關,同時按屬地抄送有關鄉鎮征收機關。

(3)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督促納稅單位或個人,在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簽訂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繳納稅款,完稅后土地管理部門將稅收完稅證的“備查聯”或減、免、緩稅證明歸入檔案留存,做到票證合一。對未取得完稅證或減、免、緩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三)征收機關

(1)財政局農稅處為稅款征收機關。國土資源局提供有關材料后,征收機關要按照“兩稅”的納稅期限,及時督促納稅單位和個人繳納稅款并及時解繳入庫。同時對所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允許不能轉讓和公開引用。

(2)嚴格控制減免稅范圍。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要按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嚴格審核后辦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減免。

(3)隨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兩稅”票證“備查聯”,減、免、緩稅的要提供正式證明文書,以便做到票證合一。

(4)征收機關要分別確定兩名工作負責的聯絡員,經常與國土資源局聯系,互通情況,傳遞資料,以便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5)征收機關要配備責任心強、政策水平高、有工作經驗的征收人員進駐產權、產籍管理處直接負責或委托代征稅款。

五、工作要求

(一)及時入庫。按照市對縣考核要求,“兩稅”必須在每月20日以前繳入縣財政專戶,按月平均進度入庫報送,分季度考核。對未按時解繳的,一律實行扣繳,并取消受獎資格。

(二)嚴格程序。土地部門必須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嚴格協稅手續,隨時送達征收機關相關文書資料。應征稅款必須經由征收機關核定。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原則,土地部門在受理申請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前,要求當事人出示相關完稅或免稅證明。否則,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嚴禁越權減免。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減免稅款。對大宗的國家建設征(占、用)地或招商引資企業占地的應征稅款,不得隨意減免,按政策確需減免的,必須嚴格審批程序,履行規定減免稅手續。不準私自降低稅率,或變相少收稅款,對因此造成的漏稅,將在相關協稅單位的收費資金中予以扣繳,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認真清理欠稅。對以前年度的尾欠稅款必須限期全面清收,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堅決打擊偷、逃、漏稅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受損失。

(五)定期檢查監督。按照規定,財政機關要定期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征收機關在征稅或稽查過程中需要有關數據資料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依照縣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征收機關與協稅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總結協稅工作經驗,通報“兩稅”征收協稅情況,實現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料共享,進一步理順工作關系,形成征收工作合力,確保“兩稅”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六、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征收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征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它資料。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采取征收機關規定的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對在規定納稅期限未向征收機關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因征收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扣收滯納金。

因納稅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與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延長到五年。

兩稅法的征稅形式范文3

1994年,中國進行了新一輪的稅收改革,新的稅收制度奠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基調并延續至今。稅收制度規定對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對非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1994年確立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當時的經濟現狀和發展水平之上的,在當時及后來的幾年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我國已經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逐步完成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舊的稅收制度已經無法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服務。伴隨經濟新形勢和科技、管理水平的快速發展,稅收手段和控制手段的逐步完善,稅制改革的外界條件已經形成,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點,兩稅合并是大勢所趨。

二、營業稅和增值稅并存的現狀

目前在我國稅收制度中營業稅和增值稅是并存的,兩種稅種在經濟市場中的作用是相輔相成的。營業稅將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納入征稅范圍;增值稅主要是對從事貨物銷售和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從事進出口業務進行征稅。但是在一些具體的經濟業務中,由于企業的部分經濟活動既有銷售貨物也有提供勞務,為了避免對企業既征收增值稅也征收營業稅現象的出現,稅法將企業經濟業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兼營和混合經營,并規定不同的征稅方式。

三、營業稅和增值稅并存的收稅困境

在現實的征稅管理中,營業稅和增值稅在眾多方面存在矛盾和沖突,企業經常利用兩稅的重疊和稅收制度留存的彈性空間在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進行搖擺的選擇以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稅收制度中對營業稅的規定,也導致營業稅自身在具體實施中存在著自身的弊端。

(一)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

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主要涉及第三產業,征稅對象主要是非貨物交易經濟活動,這些行業主要處于流通環節。營業稅是針對每個環節進行征收的,除去特殊情況,營業稅是以企業營業額的全額進行征收的。這樣營業稅就針對一項勞務或是征管對象進行多次征稅,而且營業稅不像增值稅那樣可以進行抵扣,這就導致企業的稅負過重,嚴重影響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

(二)營業稅破壞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

營業稅和增值稅雖然劃分了征稅范圍,以相對獨立的形式存在。但是營業稅征收的行業與增值稅征收的行業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如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與貨物的生產和銷售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營業稅和增值稅征收行業在經濟運行中交叉存在,這樣營業稅的征收無疑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這樣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容易出現征稅的爭議。

(三)兩稅并存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

稅收制度造就了兩稅并存的現狀,有些經濟交易事項可能從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角度理解都可以,尤其是在稅收制度規定兼營和混營的情況下,企業就更加充分利用稅收制度給與的空間有選擇性的選擇繳納的稅種,這不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擾亂了我國的稅收秩序、踐踏了我國的稅收法律。

四、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意義

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對社會經濟和企業的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推進稅收改革有哪些重要意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有利于優化我國的經濟結構。營業稅和增值稅雖然都是流轉稅,但是存在形式是相對獨立的。第三產業大部分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在當前的稅收計算方式下的稅負是相對重的,這樣不利于促進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一旦營業稅改增值稅,這樣就有利用優化我國經濟結構,促進我國經濟的合理發展。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可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充分發揮增值稅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F行稅制劃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管范圍,但是在經濟的運行中不同納稅企業有著密切的聯系,增值稅的一大原則是鏈條的完整性,但是營業稅的存在則破壞了這一原則?,F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一旦完成,則就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充分發揮增值稅在經濟調控和我國財政中應有的作用。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可以化解征管中的矛盾,防止稅收的流失。營業稅和增值稅屬于不同稅務機構征管,直接影響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加劇征管實踐中的困難;經濟的分工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導致稅種范圍的模糊化,造成征收機構的困擾,一些企業也利用這種模糊化逃稅漏稅。一旦營業稅改增值稅完成,以上困難則完全可以解決。

兩稅法的征稅形式范文4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重復課稅;消費型增值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2-0101-03

自1954年法國首先實行增值稅以來,已有半個世紀的歷史,其自身所具有的“超稅負擔”(excess burden of taxation)最小、稅基寬闊、消除重復征稅、出口退稅徹底、稅負易轉嫁和內部制約機制等優越性,已為世界各國稅務當局所認可,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引進實施了增值稅,增值稅也因此成為20世紀后期流轉稅中最優良的稅種,在歐洲享有“造幣機器”的國際聲譽。①但從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組合角度看,在一個國家同時征這兩種稅,二者的組合在某種程度上也還存在一些矛盾或問題。

一、兩稅組合存在“重復課稅”問題

目前,增值稅與所得稅的組合幾乎成為一種國際慣例,但存在自身上的理論缺陷,在某種程度上說,還仍是一個尚待解決的理論問題,主要體現在職能、納稅人、課稅對象和稅率等四個方面:

1.增值稅與所得稅在職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合

在理論上講,由于增值稅采取比例稅率的形式,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商品課稅的累退性,因而一些征收增值稅的國家通常采取設置多檔次稅率的形式予以緩解,如意大利、希臘、科特迪瓦和斯洛文尼亞等國實行4檔稅率,比利時、西班牙、盧森堡、哥倫比亞、塞內加爾等國和我國臺灣實行3檔稅率,但更多的國家和我國一樣,實行一檔或兩檔稅率,因而使增值稅的調節經濟和再分配功能弱化,約瑟夫·e.斯蒂格里茨(j.e.stiglitz)稱之為“一種蹩腳的再分配工具”。就所得稅而言,無論是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還是西方的公司所得稅,基本采取了比例稅率的形式。為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通常是采取設置稅收調整項目的辦法予以補充,但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問題仍未引起重視,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同增值稅一樣,僅體現了稅收的效率原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稅種職能的重復。

2.納稅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合

西方學者認為,商品課稅是轉嫁的稅收,轉嫁的程度要看供求彈性、市場結構、市場預期、課稅商品性質、課稅方法、課稅范圍、稅種、稅率、稅負、生產成本、偏好等多種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就商品課稅,無論是供給曲線移動還是需求曲線移動,只有在需求無彈性時,稅收才完全由消費者負擔,在其他情況下稅收都是由供求雙方共同負擔,負擔的比例取決于上述諸多因素。就所得稅而言,人們普遍認為所得稅是不轉嫁或難于轉嫁,如果轉嫁也只是部分轉嫁。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哈伯格(a.c.harberger)通過一般均衡分析方法研究得出所得稅是轉嫁的結論,具體由資本所有者、債權人、職員和消費者共同負擔。此外,來自韓國的實證研究報告也證實了這一點。如果該結論成立,那么消費者也將負擔一部分所得稅,從這個意義上說所得稅與增值稅對應同一個納稅主體。因此,從優化稅制角度講應克服或避免“重復課稅”。

3.課稅對象存在一定的重疊

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增值額,是生產經營中新創造的價值,馬克思將其稱為v+m,即活勞動的價值和剩余價值。即:增值額=應稅所得+工資薪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稅收調整項目。如果采用列舉法,增值額=折舊+工資薪酬+利息+租金+直接稅+股利+留存收益。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其征稅對象是應納稅所得額,而增值額中包含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稅所得=會計利潤±稅收調整項目金額。增值稅的課稅對象中包含直接稅,這也有悖于“稅不重征”原則。

4.稅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

通常情況下,增值額大于所得額。根據測算,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時,我國制造業的增值率平均在20%以上,而國家統計資料顯示的利潤率大約在10%左右,如果我們進行稅率轉換,若考慮稅項調整因素,利潤率或在此稱之為應稅所得率還會提高,這表明制造業的增值率中約有一半以上存在重復課稅問題。

二、兩稅組合需要理論創新

上述分析表明,正是由于在理論上認同增值稅的稅收效率原則,且稅負易轉嫁,不構成企業真實稅收負擔,而通過所得稅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因而兩稅組合成為世界各國稅務當局普遍采取的作法。從實踐上看,有增值額就納增值稅;同理,有應納稅所得額也要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一主體。世界上征收增值稅的國家,也都開征了所得稅,這就對增值稅與所得稅組合理論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也是世界各國稅務當局應正視的問題。從穆斯格雷夫(musgrave)的貨幣流動與稅種,由于增值稅具有效率目標,對資源配置和再分配目標的實現不奏效,必須有符合公平目標的所得稅與之相配合。但由于世界各國都采取線性比例所得稅制,調節分配的作用與效果弱化,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轉嫁,因而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組合需要新的理論支持。

從“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看,弗克·拉姆斯(frank ramsey)的反彈性法則證實,最優商品稅率結構應是一套差別稅率,在不考慮供給情況下,商品課稅的稅率應與需求彈性成反比,用公式表示為te/ti=ηi/ηe,式中te代表e種商品的稅率,ti代表i種商品的稅率,ηi和ηe分別代表兩種商品的需求彈性,或另一種形式t=k/ηd,式中t為某任意一商品的從價稅率,ηd為該商品需求的價格彈性(取絕對值),k為某一固定不變的比例系數(對任何商品都保持不變),其大小由政府取得的收入量決定。若考慮供給因素,則上述公式變成t=k(1/ηd+1/ηs),式中ηs為該商品供給的價格彈性。此后,斯蒂格里茨等人又進一步考慮了所得稅的情況,首次將商品課稅與所得課稅結合起來,并將公式改寫為t=k[1/ηd+(1-r)/ηs],式中的r代表所得稅稅率,且邊際稅率r在0和1之間。該理論表明,最優的增值稅應采取多檔稅率形式。同時,邊際稅率r應較低,按照1996年諾獎獲得者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教授的最優所得稅研究結果,最優所得稅稅率r應在20%~30%之間,決不能超過40%。

三、增值稅轉型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重復課稅”

西方學者從“最適課稅”角度分析所得稅與商品稅的組合,如希克斯(hicks,1939)和約瑟夫(joseph,1939)等人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前提下論證了所得稅優于商品稅,原因在于所得稅不會引起商品消費選擇的重新組合,皮古(pigou,1951)稱之為“告示效應”(announcements effects),即征稅產生稅收的替代效應,從而產生額外稅負。無獨有偶,弗里德曼(friedman,1952)等人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也得出了所得稅優于商品稅的結論。因此,鑒于我國目前已基本完成《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法律設計與頒布實施,新企業所得稅稅率居于世界中等偏下水平,降低稅率只會起到“稅收的收入效應”,且經過多年的規范、補充和完善,現已基本成型,企業已能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規范和稅務機關的程序要求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由于所得稅實行雙重稅收管轄權,又要體現國民待遇原則,計算十分繁雜,又需要進行大量的稅項調整,且所得稅改革必將觸及到涉外投資的諸多優惠,從利益的調整力度、推行新法的阻力到改革的政治敏感性看,改革和完善增值稅是首選。特別是在當前西方發達國家又掀起新一輪減稅浪潮的大環境下,適時降低增值稅稅負,使存量商品降價,是解決目前內需不足和生產供給結構性失衡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國的增值稅稅率居于世界的中等水平,同企業所得稅一樣,降低稅率也只會起到“收入效應”,卻不能解決增值稅深層次問題。有研究表明,從鼓勵投資、增強國際競爭力角度看,增值稅轉型能夠有效地提高企業投資收益率,從而達到刺激投資的目的。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是增值稅改革的必然選擇,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兩稅的“重復課稅”矛盾,轉型的實質是政策性減收稅額的估測問題,①而通過編制增值表就可以比較準確測算出因增值稅轉型而導致的增值稅減收稅額。②

1.增值表的功效

由于增值表是把企業看成是一個與所有權分離的經濟實體,這一實體的收益人不僅限于股東。通過增值額的分配,雇員得到工資薪金,貸款者得到利息,股東得到股息,政府得到稅收,因此增值表比利潤表所反映的留存收益范圍要大得多。編制增值表可以使企業微觀經濟核算與國家宏觀經濟核算相結合,更多的體現按生產費用要素分配的原則,體現企業的“社會貢獻率”,真正使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和國民經濟核算統一起來,提高宏觀經濟指標的準確性、真實性、有效性、系統性和完整性。同時,面對世界經濟的一體化浪潮,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實現真實的與國際對接,通過編制增值表來控制增值稅偷逃稅行為,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措施。此外,我們可以通過增值表所反映的銷售貨物增值額和提供勞務增值額指標來測算“發票法”下增值稅的準確性。

2.增值表的編制

增值表的內容大體可分為增值額的形成、固定資產折舊額、增值額的分配、追加投資、可使用資金的用途等??赏ㄟ^該表左半部分來反映增值的形成過程,右半部分反映增值額的分配以及可用資金的使用方向。

兩稅法的征稅形式范文5

,從稅制看,現行稅制只統一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并沒有將內資企業所得稅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合并,一些稅收優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業享受,外商企業所享受的是一種“超國民待遇”。這作為一種過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從長遠意義來看,稅收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的作用將會逐步減弱,不利于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不利于內資企業和涉外企業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妨礙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施政文:劉劍文教授主要論述了兩個問題,一是可稅性,即稅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二是從社會公平出發,闡述了對我國所得稅改革的一些見解。下面有請劉桓教授。

劉桓:我主要說兩個問題。第一,中國的稅制與世界各國是不同的。不同稅制的選擇不是一項簡單的技術問題,它的選擇與很多因素相聯系,如一個國家自身的政治、經濟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國民的覺悟意識,除此,與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民俗也有相當大的關聯。世界各國對稅制模式的分類,大體有以下幾種:

1.“盎格魯撒克遜型”,以直接稅也就是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國際上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高,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占居主要地位的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像美國的所得稅就占到稅收的85%.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收益稅的優勢,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保持收入的穩定,更直接地體現政府的行政意圖和目標。

2.拉丁、歐洲型,這是以增值稅等間接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多為經濟發展比較落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相對較低,經濟管理尤其是稅收管理水平較差的發展中國家、如愛爾蘭、芬蘭、印度、泰國和中國等國。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揮流轉稅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證財政收入的優勢,能更好地體現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則。

3.日耳曼型,國際上也稱之為中間型,是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稅制模式,所得稅與流轉稅二者都不偏廢。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哥倫比亞、馬來西亞和丹麥等國。這一稅制模式是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稅和間接稅各自的優勢,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和原則。

我國目前實行的稅制屬于第二種,主要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比重較少。這與美國等發達國家是不同的,總的來說發達國家,其流轉稅的比重較小,而發展中國家所得稅所占比重則比較小。

第二,關于個人與企業所得稅的改革。關于近期稅改的方向,可以參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政府工作報告,其中在完善財稅體制提出近期(本屆政府)的七大任務:

(1)實現增值稅的轉型,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2)改革出口退稅制度。(3)“兩法合一”,即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條稅法必須合并。(4)

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5)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6)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7)推動農村稅務制度改革。稅收與人民的利益休戚相關,國家選擇稅收,人民選擇政府。

然而,雖然稅收特別是所得稅的征收對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就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們并不能對此抱太大的希望,因為社會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稅收制度的完善與否決定,一個好的完善的稅收制度也不能保證社會公平。真正決定社會公平的在于財富的初次分配,社會公平的實現不能僅僅看到稅收制度,還應注意的稅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決定了不可能實現結果上的公平,及時通過所得稅的調節也一樣不可能實現,所以我們對所得稅改革所能帶來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劉桓院長強調了要素分配,認為要素分配是社會公平的決定性因素,我們不能對所得稅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對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劉院長持的是一種比較悲觀的態度。下面我們有請人民大學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講。

徐孟洲:

謝謝施教授,謝謝各位老師同學。關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呼喚社會公平。任何社會都充滿了各種各樣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諧社會,就必須減少矛盾,協調各種矛盾,均衡各方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公平的一個很重要的表現就是財富分配公平,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會公平的實現將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為之提供保障,實現交易、競爭、分配的公平。所謂公平,就是指處理事務時,能夠一視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義,這又包括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形勢公平是必要的,實質公平更是我們始終追求的目標。目前除了強調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們還得要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和公平。這種要求反映在稅法上就要求稅收法律制度能夠保障稅收公平,即公平稅負,也就是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顯。它對于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稅負、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保證財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對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國所得稅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迫切任務。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我是支持劉桓教授的觀點的,就是在實現社會公平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給予太大的期望。社會不公是與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緊密相關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稅法所能規制的。另外社會公平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結構也是相關聯的。我認為應當首先懲治腐敗,規范“灰色收入”,然后再來規范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所得稅我也是主張“兩稅”合并,消除內外差異、內外矛盾,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這也是我國所得稅法改革的必然趨勢。

至于兩稅合一,是否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這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兩稅合并的方案之所以遲遲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對外商撤資的擔憂。但是否兩稅合并之后真得會造成外資的萎縮還是值得研究的,當初給外資以稅收上的優惠,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外資,事實證明,這的確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對外商的吸引漸漸轉向良好的投資環境,轉向市場、銷路、廉價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稅收則退居其次。2004年底美國通過了本土投資法,通過降低所得稅稅率來吸引廣大的投資商投資于本國,吸引海外資金的回流,從而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稅率是15%,實際稅率是11%.而內資企業目前的名義稅率是33%,實際稅率為23%左右。無論是名義稅率,還是實際稅率,內資企業的稅負都是外資企業的一倍。長期以來,內外企業所得稅不統一,稅負不均等,給國內企業造成了過重的負擔,也是造成我

國企業諸多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兩法合并的步伐應加快進行,建立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法。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觀點,我們可以將其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劉桓教授,對我們的所得稅法改革持悲觀態度,認為不應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劉劍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們都主張我國的所得稅法應進行改革,并且也是對此抱有希望的。在我們的法學研究中,有“應然”與“實然”之分,從規范分析到實證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們希望能看到兩派的交鋒。我們今天就從“應然”的角度出發,進行規范分析,請三位教授再談一下公平與效率之間,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之間的關系問題。首先還是有請劉劍文教授。

劉劍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的關系我還是基本上同意這位劉教授的觀點的。

的確現在中國社會的公平問題不是靠所得稅法的改革所能解決的。我們的經濟體制、特別是政治體制還很不完善,社會公平的實現還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現在好多省已經免征農業稅,但是農業稅的取消并不能解決農村所存在的問題。因為農村矛盾更多的表現為干群矛盾。對于收稅的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一般來說奉行的都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我認為在所得稅上,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應該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完善,首先應該是稅法要素的科學規范。納稅主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納稅的,但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公平角度來看,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對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會較公平地對待,因為以個人為納稅主體時對這些所得的源泉扣繳根本不考慮其實際納稅能力,在以家庭為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這些所得并入家庭總收入再對某些項目進行扣除,能更好地體現綜合納稅能力。

對于征稅對象和稅率這兩個要素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十一類,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占70%以上,這個現象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也過高;對于偶然所得的稅率為20%,而工薪所得的稅率卻可高達45%,對于勤勞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稅,是不利于鼓勵納稅人勤勞致富。稅前費用扣除也需要進一步規范,近年來中國相繼實行了醫療、住房、教育等改革,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標準扣除太低,已經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和財政的需要。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此外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應該統一中外納稅人的扣除標準。雖然所得稅在社會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應重視。

劉桓:

關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我認為應當是效率第一。這涉及到對公平如何定義的問題。不同的人對公平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馬克思說過復雜勞動是簡單勞動的倍加,所以從事復雜勞動的人獲得比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多一些說得收入是應該的。這還涉及到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博士生畢業之后為什么要求工資高,因為他要彌補自己三年所喪失的機會成本。一般而言,一個社會中的年輕人更注重對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則對稅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社會發展需要年富力強的富人積極投資,為其他人創造就業機會和為國家增加稅收而來推動。對社會貢獻最大的人課以近乎沒收的高稅率,再由國家進行低效率的投資,這對社會效率的提高和社會財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稅收有很多種,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稅應該體現社會公平。個人所得稅應該起什么樣的作用,這個是要推敲的。個人所得稅即使在調節的過程當中,也有兩面性,也就是說在實行公平的同時,也可能傷害納稅人投資的基礎或者是他的積極性。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并不是無限的,美國的麥克爾。博斯金來中國的時候談了一個問題,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個人所得稅似乎并不是最優的,因為它可能影響到投資行為,對像比爾。蓋茨這樣的大企業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稅的話,微軟的公司可能早就沒有了。公平不公平,不僅要看個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錢怎么花。對于有錢的人,不僅要調節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調節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兩種,投資和消費?!皻⒏粷殹?,犧牲效率來換取暫時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決這個問題靠社會各界引導企業家把錢拿出來投資。所以我們鼓勵投資可以讓他少交稅。稅收的本身就有導向作用,而且這個導向的作用還非常重要。國家完全可以通過稅收讓私營企業主多投,多投資對社會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資而去消費的話,我們可以通過消費稅來進行調節。我們要學會把握人們的納稅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設置,利用人類的貪婪、愚昧來達到稅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謝劉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闡述他在這問題上的觀點。

徐孟洲:

說到稅收的公平問題,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稅收本身是公平的嗎?大家都知道稅收是國家征稅機關無償、強制征收的。既然是無償、強制的,就難說是公平的。所以稅法被稱為是“侵權”法,當然侵權兩個字是要加引號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經說過了,就是在處理事務時,一視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標準,也不是絕對的,這個標準是有它的發展階段的,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標準,這是與歷史傳統有聯系的。在眾多標準中,“受益標準”應該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誰受益誰付費,誰受益誰交稅,這是公平的。比如說車船使用稅,當然是那些有車的人才用繳納。還有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能力標準”,就是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的財產、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

稅收效率是稅收學中與稅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則問題,就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來說,稅率是應當降低的。稅負太重,使經濟落后的原因,太講究公平福利了,就難免會喪失效率。只顧公平,不講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稅率是很高的,所以愛立信等比較大的企業就將自己總部搬出瑞典,這對瑞典的經濟來說應該不算是件好事情。

稅收效率除了經濟效率外,還包括稅收的行政效率。我們在征稅時也要考慮到成本問題,充分考慮這個稅制的開通是對經濟的促進還是阻礙。我們強調公平的同時也應反對絕對公平、平均主義。個人所得稅如何才能體現公平呢?首先應該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報,夫妻可以選擇是單獨申報還是兩個

人聯合申報;稅制改革要求由于一個度,拿遺產稅來說,提的抬高就會影響效率的發揮。另外我們的費用扣除額也應當予以增加,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費用扣除額經常稱為“起征點,這是不對的。起征點和免征額還是不同的。

總的來說,在一個總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發揮一定的效率促進作用,對于公平也應當恰當處理,公平與效率應該兼顧。至于哪個更優先一些,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認為良稅、惡稅的評判標準,也就是: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我認為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對公平與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給大家帶來很多啟示。稅收公平主義是稅法的發展過程中一直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也是稅法一直追求的目標。

我國目前也掀起了稅制改革的狂潮。劉建文教授目前也正在組織一個稅法的國家研討會,我們請他為我們介紹一下這個研討會的一些信息。

劉劍文:

我想先對剛才的公平效率問題再說兩句。首先我想說的是我國稅收體制的內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別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現在有很多稅收都是由中央統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經很少了。畢竟公平是相對的,不公平才是絕對的。另外,所得稅的內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稅種之間,內外企業之間,都是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的。其實遺產稅是對所得稅的一個補充,它將有助于所得稅更好的實現社會公平,協助解決社會不公。但是遺產稅何時出臺,怎么出臺,這都還是一個問題。稅法是極其復雜的,一部法律是復雜了好還是簡單了?當然是復雜了好,只有復雜了我們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飯碗。稅法具有很強的國際性。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但它的稅法卻是成文法。我們這次要組織這個研討會,就是要遍邀世界各國的稅法國家,讓他們了解中國目前的稅收法制,我們也希望從他們那里借鑒一些國外稅法的理念,為我國的稅法改革有所助益。能夠制定一部好的稅法,應該是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稅法,是宏觀調控法,一般都是將其劃歸在經濟法內。但我認為它是一個綜合法律部門,它跨越了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國際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法律部門。它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而不是從屬于經濟法。當然我這么說并不是否定經濟法,只是認為稅法應當單獨出來作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我們在研究法律時,應該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個律師拿到一個案子,他不會想這個案子時屬于哪個法律部門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問題,來進行解決。我們在進行研究時也應當這樣,我們應當打破部門法的界限,以問題為中心;也應打破國內法、國際法的界限;還應打破理論與實踐的界限,實現理論與實踐的互動;最后應該打破歷史與現實的。

施政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牽涉到一個界定問題,就是所得稅應該是“富人稅”還是“窮人稅”呢,當然還有俄羅斯的“單一稅”。對于這一點我們請劉桓局長講一下他的看法。

劉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對性一樣,稅制的優與不優也是具有相對性的。我認為個人所得稅法既是富人稅,也是窮人稅,看從什么角度來看。因為它要向富人征稅,所以說是“富人稅”,而它要幫助窮人,所以又是“窮人稅”。稅法改革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技術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要有一個出臺的好的時機。并且我們認為一部好的稅法不應該不太過復雜,而應當簡化,否則復雜的稅收機制帶來的就是稅收成本的高昂,這也不利于效率的實現。立法越復雜越完善,在實踐中就越難做得到,這要考慮到現實中的可行性問題。

施政文:

劉教授的主張就是簡化稅制。在稅收征管上,目前我國主要有兩種方式,即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這兩種方式都是存在著問題的,我們請劉劍文教授談一下對完善稅收征管的看法。

劉劍文:

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義務。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在實踐中并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的相關規定難以落實。自行申報體現了在民,這里還涉及一個稅務機關的性質問題,究竟稅務機關只是一個收稅的行政機關還是一個執法機關,這個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稅憑證來說,目前實踐中的做法是納稅人索取稅務機關才給,但完稅憑證的交付究竟應該作為納稅人的一項權利還是稅務機關的一項義務是值得我們考慮的。我認為稅務機關的性質應該有兩個,一是依法收稅的機關,而是為納稅人服務的機關,稅務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決定其必須為納稅人服務。

施政文:

謝謝劉劍文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談一下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徐孟洲:

我國目前的優惠政策是很復雜的,對企業的優惠不一,亂、多、碎,并且在執行中走樣。各地政府官員為了自己的政績,就必須千方百計招商引資,因為引進外資的多少是衡量其政績的一個很重要的標準。于是就制定了各種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導致了優惠政策的混亂和隨意。要糾正這一狀況,對于稅收優惠政策在立法上應當予以明確,在執法上應當進行統一。給外商一定的優惠是應該的,就像我們給殘疾人一定的優惠一樣,但是應該有個度,有個時機,應當規范化。

兩稅法的征稅形式范文6

關鍵詞:現代企業制度稅收稅制改革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倍悇障到y作為國民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國有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多年來,國有經濟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各項改革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國有經濟應當發揮其主力軍的作用。稅收作為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尤其在促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培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支持國有企業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高科技企業發展、支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清費立稅、減輕國有企業負擔等方面要盡快研究對策,本文擬就深化稅制改革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一、現行稅制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適應性和差異性

現代企業制度是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形成的符合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一種規范化、法制化的新型企業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既涉及企業內部一系列制度的確立與創新,也涉及包括稅收制度在內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要求稅法統

一、稅制規范、結構優化、稅負公平,只有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才能體現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也才能促進企業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成為真正的面向市場的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

1994年,我國在“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的思想指導下,依據財政、效率、公平原則,對原稅制進行了規模大、范圍廣、內容深刻、影響力強的結構性改革,初步搭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框架,這對企業改制是有利的。但也不可否認,94稅制改革畢竟是對部分稅種進行的改革調整,稅法尚未完全統一,稅制尚不夠規范和完善,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第一,稅制結構不夠優化,具體表現在稅種的組合不夠科學合理,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相匹配。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比重看,1994年稅制改革后,流轉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達70%左右,其中增值稅為50%左右,所得稅比重約為20%,其他稅種不到9%。從優化稅制的角度出發,流轉稅雖然具有收入穩定、課征及時、便于征管的優點,但也有隱蔽性和累退性等特點,如果流轉稅所占比重過高,稅收的調控作用將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業所得稅是調控公司行為的一種手段,可以用來有效地實現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標。因此,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看,流轉稅應盡可能體現征稅面廣、稅率低、少優惠、嚴征管的原則,以避免對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決策造成更多的影響。所得稅應盡可能發揮“調節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稅占比重偏低尚不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第二,稅法尚未完全統一,未能貫徹稅收“國民待遇”原則。1994年及其以后漸次進行的稅制改革,打破了對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的內資企業實行有區別的所得稅制的老框框和舊模式,在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方面前進了一大步。然而,當前我國仍然存在“兩稅并立”的局面,雖然名義稅率基本接近,但在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寬,稅負不公平,如地區投資優惠、產業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稅優惠、地方稅減免優惠等,而且在稅前扣除、壞帳處理、利息列支、交際應酬費支出以及資產處理等方面的規定都比國有企業寬得多,使二者的實際稅負相差甚遠。據測算,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負擔率只有8%左右,僅為國有企業實際負擔率的三分之一。稅基不規范、稅收優惠差別大,客觀上加重了國有企業的負擔,不利于平等競爭,進而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再如,1994年的稅制改革盡管統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統一稅率,但同時又對城鎮集體、鄉鎮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校辦企業、福利企業,“老、少、邊、窮”地方企業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減免政策,而這些優惠政策,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很少能夠享受到,使內資企業?乃案翰⑽湊嬲?。据对一些竖俞咉亦嚢负的淀^?,国俞咉亦圌得税负比集体企业、股份制企覎u推淥笠搗直鷥叱?%、18%、21%。如此大的稅負差別,國有企業怎么可能有競爭力?

此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不規范,歸屬不科學,不利于企業改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分為中央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分別由國稅局和地稅局征管,并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來確定其收入歸屬。這種將產權收益和所得稅混為一體,對于企業改制將產生不利影響,其突出表現是,該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優化組織結構。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以股份制為代表的各類企業組織形式,通過資本紐帶,多渠道融資,企業的隸屬關系必然被打破,走無主管部門的獨立自主經營的路子,企業成為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對股東權益負責的法人實體,既不屬于中央企業也不屬于地方企業。因此,企業所得稅就不能再按隸屬關系區分稅款歸屬,否則將對企業改組改制產生不良影響。因為,按企業隸屬關系征收企業所得稅,無法打破部門與地區的界限,企業仍然屬于政府部門的附屬物,不能成為面向市場的獨立經濟主體,企業自當然無法落實到位,不利于政企分開。

第三,從增值稅來看,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無疑有利于保障財政收入,但“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徹底解決重復征稅,這對于促進產業專業化、協作化程度的提高和貫徹國家發展專業化、協作化的企業集團產業政策以及國民經濟運行產生一定的逆向調節效應;同時“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加快基礎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進而不利于貫徹國家的產業結構政策;不利于實現“兩個轉變”;不利于企業的技術改造、提高生產要素存量的素質,因而有礙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從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來看,我國現行稅制,增值稅與營業稅實行并列調節,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是產生了不規范的扣稅憑證,如運輸發票,從而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上出現了運費抵扣率低于實際負擔率,企業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的問題和任意填開運費發票進行抵扣的問題;二是引起國稅局與地稅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較窄造成了混合銷售收入計稅標準模糊、征稅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際工作中,國、地稅征管交叉,出現了搶稅和爭稅現象,加大了稅務督查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

從增值稅消費稅交叉征收來看,我國現行流轉稅制格局中,增值稅與消費稅實行交叉調節,且分別實行價外稅和價內稅,兩稅的復雜計算給企業會計核算、指標統計和財務分析造成許多麻煩和困難。消費稅作為價內稅,還會造成價稅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應征消費稅商品的市場價格信號,給企業經濟分析帶來困難。

第四,從稅收調控的廣度與力度來看,我國現行的稅收調控的廣度與力度還不夠,缺乏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種。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鼓勵企業與企業、個人之間進行多種形式的規范的產權交易,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流動和重組。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目前國有企業有可能提供兼并的資本大約有1萬億元,這種巨大的資本市場,一方面給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帶來大量的產權轉讓收入(損失)。稅收作為經濟宏觀調控的有力杠桿理應加以合理調整,而我國目前尚未對資本利得建立專門的課稅制度,在資本利得稅收待遇上出現了資本利得內涵的法律概念不明晰,缺少利得稅款的抵扣方法和對規避稅收行為的反避稅措施。特別是從我國現行的有關對資本利得課稅的稅收規定來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資本利得(如股息和紅利所得)存在著重復征稅,阻礙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企業改革,優化勞動組合,需要妥善解決離退休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和企業下崗人員,破產企業職工的救濟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剛剛起步,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現在社會改善面還比較小,也不規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崗就惶惶然。我國的社會保障收入采取收費形式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國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失業人員的增多和我國逐漸邁入老齡社會,現行籌資方式正日漸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缺陷,例如保障覆蓋面窄、比例不統

一、資金管理分散、在支出上不能作到??顚S玫葐栴}。因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非規范化形式和體制上的法律約束不足削弱了社會保障功能。從長遠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應走上規范的法制化軌道,用稅收形式籌集保障資金是較好的選擇,可目前,我國稅制在此方面也屬空白。

二、深化稅制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必須深化稅制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具體措施主要有:

(一)盡快統一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使各類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納稅

本著公平、效率、簡便和國民待遇原則,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扣除標準,統一優惠政策,統一征管程序,實現由按經濟性質、投資來源、投資區域給予優惠向產業優惠為主轉變,縮小減免優惠范圍,實行加速折舊和投資抵免,在企業所得稅負擔水平上,使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達到基本公平。在統一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還應解決好其歸屬問題,取消目前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恢復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獨立稅種的地位,建議采用所得稅“同源共享,分率課征”的辦法,即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國稅”和“地稅”系統分率課征。

(二)優化稅制結構,充分發揮稅收作用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稅的比重,以發揮所得稅的經濟調控作用;二是從長遠來看,應轉換增值稅的稅基類型,將“生產型”增值稅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因此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可采取兩個辦法彌補:盡可能取消流轉稅環節的減免稅政策,據測算通過選擇合適的增值稅轉型方案,再考慮用1999年底各項優惠政策實施到期將增加的350—400億元增值稅收入來彌補轉型造成的減稅,收支相抵尚有余;通過擴大所得稅稅基和嚴格征收以及取消所得稅過多優惠政策也可保證收入不會大幅減少。從目前來看,可以考慮應對高新技術企業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準予高新技術企業購入的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設備按一定比例計算抵扣,這將有利于企業加快設備更新速度,推動技術進步;有利于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形成現代企業規模,并實現規模效益;三是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將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勞動服務環節,以解決增值稅營業稅并列調節出現的問題;四是進一步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變價內稅為價外稅,并在零售環節征稅,以便體現消費稅調節目的,減輕生產企業負擔;五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增強征收的剛性,同時也有利于節約征收成本、有利于擴大資金覆蓋面、有利于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財政預算監督;六是開征資本利得稅,緩解和減除股息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恢復資本性融資手段的平等稅收待遇。從長期來看,我國的資本市場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必須利用稅收手段進一步規范市場行為,對從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產和固定資產產權交易的所得適時開征資本利得稅,從而建立與經濟國際化、企業經濟成分多元化相適應的稅收體系,更好地發揮直接稅的調控作用。

(三)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利于促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企業技術進步

增強企業的科技競爭能力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推進企業增加技術含量進行結構性調整的根本舉措?!熬盼濉奔啊笆濉逼陂g,我們要實現兩個具有全局性意義的根本性轉變,其中之一就是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就是“增大科技進步在經濟增長中的含量”,而關鍵的又在于促進企業健全技術進步的各種機制。稅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業技術進步機制不可分割的載體中。就所得稅而言,在我國目前“兩稅并立”的局面下,對鼓勵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優惠條款、優惠內容并不規范和統一,也不系統;優惠方式單一,不夠靈活,優惠措施不夠得力,企業難以從中真正獲得實惠。在稅制改革中,應充分考慮加大對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力度。首先,轉變稅收優惠方式,確立以稅基式減免優惠為主,并輔之稅額式減免優惠,由事后優惠轉變為事前優惠,強調稅收優惠對技術開發的引導作用,使企業因科技進步而獲得的稅收優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業共同承擔因采用先進技術本身而帶來的風險,引導和鼓勵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其次,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種費用,視增長情況,可規定準予在稅前加倍扣除。以此來激勵企業逐年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第三,稅收政策要有利于企業科技人才的培養和科技隊伍的穩定,并促進人力資源儲備機制的形成。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歸根到底要依靠企業現有的科技人才和對未來人才的儲備。我國一些稅收政策規定不適應知識經濟下企業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和培養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工資額偏低,與高新技術企業中科技人員高額工資的現狀不相適應,不利于企業科技人員隊伍的穩定。最后,建立技術開發基金。技術開發基金按企業投資額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并規定可在計征所得稅前抵扣,這樣可降低企業在開發與應用先進技術時的風險,鼓勵其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四)完善國有資產流動、重組等方面的稅收管理體制,改變改制、改組企業的稅收管理法規缺位狀況,促進改制、改組企業的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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