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涉及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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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1

一、基本情況

我局從安全生產監管、專項整治、法制建設、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入手,加大執法力度,今年,監督監察生產經營單位259個共620次,查處事故隱患205處,制作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和責令整改指令書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合計190份,查處安全生產事故案件2件,非事故案件4件,行政處罰共計37萬元。根據市局總體部署和安排進行了“掃雷一號”、“掃雷二號”、“掃雷三號”、“掃雷四號”等專項執法行動。通過嚴格執法,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好轉。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一是局機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通過努力,我縣建立了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去年的4萬元增加到今年的12萬元,為行政執法工作營造了較好的平。二是成立政策法規科,落實法制員,加強了安全監察隊伍,完善了執法機制。三是局領導對監察隊伍非常重視??h安監局非常重視監察大隊,在人員配備上,給予配齊配強,監察大隊人員配了四人,是人員最多的科室之一;在硬件配置上,安排了新辦公室,配置了照相機、新電腦。鄉、鎮、街道的安監中隊,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了傾斜,為做好執法工作打下扎實的基礎。

(二)規范制度,依法行政。一是為確保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保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我局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行政執法規章制度,如《縣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縣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縣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等。凡涉及安全生產執法的事項,都有具體制度規定,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理人、教育人、約束人。同時,作為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的配套措施,縣政府設立舉報獎勵基金,對舉報人員予以獎勵,獎勵基金由去年10萬元增加到今年20萬元,為執法工作的社會化創造激勵機制。二是完善了審批制度,建立嚴格的審批機制。凡是涉及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的事項,都要逐級審批。涉及停產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的事項,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是理順執法體制,規范科室間執法內容。事故調查,屬工礦?;鹿视晒さV科牽頭負責,其它事故由監察大隊牽頭,相關科室參與;非事故案件,由監察大隊負責,相關科室參與。事故和非事故案件的處罰均由監察大隊負責。

安全生產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2

經過近幾年的努力,中國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呈現出相對穩定、趨于好轉的態勢。但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事故總量仍然偏大,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實踐證明,要實現礦山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就必須建立礦山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積極有效地開展礦山安全審計工作,發揮審計的監督檢查作用,促進礦山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使礦山生產的運行方式、管理形式和監督體制等走上正軌,才能使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根本好轉。安全審計作為一項專門針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和評價的獨立審計活動,有助于督促企業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助于督促企業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有助于督促企業生產責任事故賠償及時到位,有助于督促企業安全投入及時、足額等。從而保證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借鑒相關學科知識建立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是開展安全審計的關鍵。

一、構建礦山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遵循的原則

安全審計有別于常規的財政、財務審計,安全審計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人格化,審計客體由靜態的會計資料,到動態審計對象(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從有形到無形,從客觀反映到抽象分析。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度量企業安全生產活動的有效工具。為了提高這一測度工具的信度與效度,構建該評價體系時,必須滿足以下幾個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

在中國礦山企業開展安全審計工作還僅僅處于探討階段,筆者認為與要求評價指標體系的全面性相比較,強調重要性原則對實踐工作的開展更具有指導意義。同時,重要性原則也是在指標設定過程中對安全審計工作重點、成本與效率的綜合考慮。當然,隨著中國安全審計工作的發展與完善,該指標評價體系將進一步改進,以滿足全面性原則的要求。

(二)責任性原則

礦山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準確考評被審計單位及內部各部門和個人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即所衡量、評價的安全生產活動及其結果應是審計對象的職責范圍,是其應當全部或部分負責,是可以控制和調節的,是其通過主觀努力可以改變的結果和過程。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不確定性及外部不經濟性等特點,進一步造成一些企業盲目追求經濟效益,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無證或證照不全非法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違法違規生產。所有這些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是礦山事故易發、多發、頻發,重特大事故集中、長期以來尚未得到切實有效遏制的根源。責任性原則是保證安全審計評價結論切實有效必須遵循原則之一。

(三)簡明性原則

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中應選擇具有代表性、能夠準確清楚反映問題的指標。由于安全審計評價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評價指標雖然要求全面,但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所選指標變量過多,一方面資料難以獲取,另一方面綜合分析過程也很困難。同時不便于決策者應用,而且大大增加了安全審計工作的復雜性和冗余度。如果所選指標變量過少,就有可能不足以或不能充分表征系統的真實行為或真實的行為軌跡。所以指標的設置要圍繞評價的目的有針對性地加以選擇,每個指標的含義要求明確,代表特征要求清楚,無相互交叉重疊現象。

(四)相關性原則

評價體系應與礦山安全審計的目標緊密相關,評價標準能夠反映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能揭示被審計對象的具體安全生產狀況及被審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程度。相關性原則與簡明性原則具有內在一致性要求。

(五)動態性原則

安全審計評價是一個隨著審計項目的發展而發展以及安全生產形勢變化而變化的動態過程,客觀上要求設置的指標體系具有動態特點,既能反映該審計項目的歷史狀況和現狀,在一定的時期內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又能對未來的變化發展做出評價。同時能夠適應安全生產形勢變化、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做出相應調整。

(六)地域性原則

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不同,所處地區的地理位置、經濟狀況、水文地質等條件不同,對安全的影響因子也不同,因此應按照因地制宜原則,針對所研究地區及其主要問題選擇評價指標。礦山安全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尤其注意遵循地域性原則。

二、構建礦山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思路

(一)評價指標體系的維度定位

根據建立礦山安全審計評價體系的目標與原則,從范圍層次上劃分,安全審計評價標準分為總體評價標準和具體評價標準。所以在試圖建立安全審計評價標準時,也分別從這兩個方面考慮,先確立總體評價標準,再逐步完善具體標準。在指標體系架構中,不僅在礦山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效用管理以及外部效應三個維度進行了體系的構建(如圖1所示)。并且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內控制度、安全設施“三同時”、事故處理、安全投入等五個層面進行了體系的設計。當然,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該是動態的、可擴充的,審計人員可以隨時按照實際情況增減,以增強其科學性、有效性,但主要指標需保留。

(二)評價權重的分配

評價權重的分配涉及到各評價維度的權重分配以及每一維度內各評價指標之間的權重分配。在構建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過程中,要確定評價指標的權重值。各項指標的權重值,反映了該指標在整個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中所占的比重。權重值應根據該指標對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影響程度及其實施的難易程度來確定。指標權重的確定有主觀法和客觀法兩大類,主觀法主要包括專家調查法、層次分析法等,客觀法主要包括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和數據包絡法等。

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過程,應該是主觀分析法和客觀分析法相結合的過程。此外,指標體系的構造過程可分為指標體系框架的構建和指標篩選兩個階段,即指標初選和指標完善的過程。該過程可以概述為:分解總目標、構造層次結構、建立預選指標集篩選指標、最終確立評價指標體系。

在構建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過程中,要確定定量指標的評價基準值。并應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凡是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在有關政策、規劃等文件中對該指標已有明確要求值的就應選用國家要求的數值;凡是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對該指標尚無明確要求值的,則選用國內重點大型企業近年來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所實際達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標值。確保定量指標的基準值代表了行業安全生產活動的平均水平。

需要說明的是,評價權重的分配會因不同階段、發展重點、礦山生產特點的不同而有所差別。而對情況各異的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我們不可能確定一成不變的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也不存在統一的指標權重,即使同一評價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也會有所不同。盡管卓越的績效評價系統對每個組織都是獨特的,即按每個組織的需要和特點“量體裁衣”,但是反映社會滿意度的指標,應該在安全審計評價體系中占據絕對的比重,社會評議信息應是評價結論的主要證據資料。

三、構建礦山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一)安全審計內容

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緊緊圍繞安全審計內容設定??紤]到中國礦山安全生產實際以及政府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筆者主張礦山安全審計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五部分: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遵守和執行情況審計

該審計主要是對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評價,包括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評價時只需考慮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及效果,而不對法律法規本身進行過多地評價。評價時需遵循兩條原則:首先,企業能否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其次,企業能否做到持續、全面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這也符合性測試重點之一。

2.安全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運行情況審計

該審計主要是對礦山企業安全內控制度是否健全,能否保證整個業務處理系統控制目標的實現,制度與制度之間的銜接是否緊密協調以及內控制度是否有效執行進行評價。從而判定礦山企業各種安全內控制度的履行結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是否結合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及時自查修訂完善。為進一步確定安全審計的重點提供決策依據。

3.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審計

在安全設施“三同時”審計中,應該重點審查和評價與被審計單位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的下列內容:(1)被審計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政策、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的遵守情況;(2)安全設施項目風險的識別、評估及應對措施;(3)相關安全控制活動的適當性和有效性;(4)有關安全資產、安全負債、安全支出項目等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的獲取、處理、傳遞情況。

4.事故損失及事故責任履行情況審計

該審計主要是對礦山企業事故損失及事故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為事故責任認定及事故賠償提供決策依據。工傷事故賠償審計主要集中在兩點:(1)賠償標準是否合法合規。(2)賠償額度是否足額、及時。這一點往往也是事故雙方爭執的焦點。有第三方出具相應審計意見,有助于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切實保障受傷員工合法權益。

5.安全投入情況審計

安全投入情況審計是安全審計的重點。眾所周知,安全投入不足是造成中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企業安全投入不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有效監督。近幾年,中國為擴大礦山企業安全投入資金來源及數量,建立穩定的安全保障資金渠道,頒布了一系列規定制度。由于安全投入效益的隱蔽性、滯后性、不確定性及其他原因(經濟效益不佳、領導不重視、短期行為等),一些企業(尤其小型礦山企業)往往在安全投入方面“勤儉節約”。企業為了應付針對安全投入狀況的檢查弄虛作假。通過安全投入審計,能夠有效監督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及使用情況,確保安全投入足額、及時。

(二)分級設立評價指標

礦山安全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花很大力氣進行研究和實踐。在這里我們先構思一個指標框架,許多指標還有待于討論和完善。安全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一級評價指標和二級評價指標兩個層次。一級評價指標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評價指標、企業安全內部控制情況評價指標、安全設施“三同時”、事故損失及事故責任履行情況評價指標和安全投入情況評價指標。二級評價指標是一級評價指標的具體化。具體內容(見表1)。

安全審計的綜合評價,應該以評價年度各項二級定量指標的實際數據和各項二級定性指標的專家評分為基礎,按照各二級指標的基準值和權重值計算各單項指標得分,再綜合得出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價總分值。

單項指標評價分值=權重值× (1)

當>1時,按1計算。

二級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都采用百分制測評。定性指標采用專家評分平均值。

安全生產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3

安全監管

對策建議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繼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和辦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2005年建筑業傷亡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了11.4%和6.5%。但當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與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安全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目前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僅對建筑業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而對其它各類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依法監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關交通、鐵道、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本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主體責任還未完全落實;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不明確,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難度大;有些建設工程(如化工、冶金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等)的政府行業安全管理職責不明,行政監管主體缺失,建筑施工安全處于失控狀態,存在管理盲區。

(二)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涉及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諸多責任主體,從歷次安全檢查特別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看,有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執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意識差,“三違”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業沒有大橋拱架施工安裝組織方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北京市西單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嚴重設計計算缺陷等。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監督乏力。目前與建筑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適應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如1997年頒布的現行《建筑法》,關于建筑領域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特別是有關建設管理和責任主體各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定位、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或缺失,有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已明顯落后,特別是由于缺乏強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造成企業在招投標中,不規范競爭,為保證低價中標,壓減應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隱患。執法監督不力,對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未制定明確、有效的處罰規定和辦法,從嚴執法不到位,動態監管不及時;此外,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等。

(四)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滯后,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大量農民工涌向市場進入“門檻”低的建筑業。目前,建筑業從業人員達4000萬人,80%為農民工,占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三分之一。不少農民工未經培訓教育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培訓,但不務實、不嚴格,也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難以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發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對策措施和建議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從其特點看,點多面廣,勞動密集,流動作業,層次較多,事故易發,屬高危行業;從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看,涉及建設、施工、監理,以及勘察、設計、設備供應等多個環節;從政府監管主體看,涉及建設、鐵道、交通、水利、電監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應積極推進“四個轉變”:一是由對單一部門管理轉向對全行業統一監管;二是由治標為主轉向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現場的應急管理轉向強化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轉向隱患治理和事故預防。為此,提出以下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依法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加強建筑行業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依法全面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類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鐵道、交通、水利、電監等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應負責有關專業監管,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加強相應的全管理工作。同時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確、細化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的職責定位,形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管,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調運轉的建筑業安全生產管理格局和工作機制。

(二)強化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特別是要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班組、崗位、項目經理和施工人員。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職盡職情況的監督和考核,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同時,要加強施工現場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和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作業,大力推進建筑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礎,確保施工企業本質安全。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要依法認真履行有關安全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方相關安全責任。

(三)研究和實施建筑安全生產的治本質之策。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實現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的基本途徑。一是要加強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安全標準、規范的修訂、制定工作。當前應加快《建筑法》的修訂工作,增加有關安全生產內容,特別是要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體地位,明確其對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在從業資格和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中應補充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的規定;修訂、完善“兩個責任主體”安全職責、責任和行為等方面的內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處罰辦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及建筑事故死亡、傷害的經濟賠付標準和實施辦法,發揮經濟政策對建筑安全生產的引導和保障作用。

(四)認真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建設工程的特點,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預防坍塌、高處墜落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總體目標和各項要求,細化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對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隱患嚴重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合格的,應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直至取消相關資質。通過專項整治,堅決遏止重特大坍塌、高處墜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橋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發的勢頭,促進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確保實現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較2005年總體下降3%的目標。

安全生產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4

一、工作目標和任務

(一)主要任務:在全縣范圍內對各類氣瓶充裝單位開展一次針對安全管理、消防設施、氣瓶充裝許可、壓力容器、在用氣瓶、人員持證、經營資格許可、燃氣管理注冊、登記許可等方面的全面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專項整治覆蓋率要達到100%。

(二)工作目標:通過專項整治,實現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消防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用電符合規范,安全隱患徹底排除,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安全防范意識明顯提高,逐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二、整治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執行“三同時”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教育培訓經費;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七)氣瓶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工業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對許可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

(八)供氣站是否按行業標準建設、驗收和運行,是否具備充裝經營資格,是否具備燃氣經營資格。

(九)消防器材的配備及有效可靠情況,防雷、防靜電設備的檢驗情況。

針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不規范行為,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充裝單位限期整改。對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隱患的單位,要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提請許可證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證件。

三、組織領導

成立全縣氣瓶充裝單位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縣安委辦主任、縣安監局局長*、縣質監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建設局、縣消防大隊、縣工商局、縣氣象局、縣供電公司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

四、實施步驟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開展

(一)宣傳發動階段:20*年11月24日-20*年11月25日。召開全縣氣瓶充裝單位專項整治工作動員會,向氣瓶充裝單位、氣瓶使用單位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日常安全知識和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精神,提高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意識,明確各相關單位的責任。

(二)自查自糾階段:20*年11月26日-20*年11月28日。根據專項整治涉及內容,各職能部門、各鎮(管理區)對全縣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狀況等開展檢查,摸清底數,查出問題,全面掌握各充裝單位的基本情況。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規范行為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及時下達相關法律文書,作出相關處罰決定。

(三)集中整治階段:20*年11月28日-20*年12月3日。根據檢查情況,明確整治重點,通過幫扶、規范、整治、打擊,集中解決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普通存在的問題,建立有效監管機制,杜絕有關氣瓶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此次專項整治行動涉及到多個相關職能部門,各鎮(管理區)、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明確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各鎮(管理區)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按照全縣的統一部署,采取切實可行措施,確保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安全生產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5

從政府的視角看,影響建筑安全涉及到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1)組織機構根據考慮項目的規模、結構以及實施的時間、地點、參加者、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由于項目的獨特性,不同的項目應設置不同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的影響因素包括方方面面,從政府的角度看,影響施工安全的組織機構因素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員工參與度。(2)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中的許多作業都需要在高處進行,如腳手架鋪設、塔吊運行、外墻粉刷、管道施工等,由于施工企業的項目眾多,每個項目不可能都由企業集中管理,更多的時候是受制于管理人員數量有限。(3)法律法規我國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體系以《勞動法》、《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為核心??傮w上看,《安全生產法》是第一部系統規范安全生產領域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它的誕生標志著政府對安全的重視力度加大,是安全生產領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法規。(4)監督制度目前我國建筑安全執法人員的水平難以滿足要求。而且社會對建筑法制的重視程度不夠,同時由于地方政府和企業存在利益勾結,導致很多本來應當依法行事的事情轉而采用行政的手段來解決,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以上四個方面主要是針對政府所建的建筑安全管理體系的改進,而評價機制則用來對整個體系進行整體的評價,如果評價等級偏低,說明該管理體系建立的結構、流程以及智能分配出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改進。該機制的建立,對于完善政府管理職能,促進整個管理體系的整體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該指標包括績效評價和系統性評價兩個部分。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監督指標體系構建

我國建筑安全法律體系分為六個層次,最高層次為憲法,也是我國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國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等。2002年我國頒布《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這是我國建筑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的法律體系。從我國當前建筑業發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頻發的現狀看,需要大規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監督體系,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自身發展為前提進行體系的構建。我國建筑安全監督體系的發展歷程主要包括三個階段:強制階段、引導階段、自覺階段。我國目前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組織一個強有力的高素質的項目監督管理班子,妥善處理好安全與質量,進度及效益的關系。通過與美國、英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安全法律和監督體系還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統性較落后,很多機制不夠完善;(2)建筑安全規章制度存在重復的現象,執行效率低下;(3)機構獨立性較差,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的問題;(4)各級機構的監督職能不明確;(5)層級監督缺乏統一、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6)缺少獨立第三方專業性監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業的發展現狀和行業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導向作為背景進行研究,通過對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監督體系的研究,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并借鑒發達國家政府安全管理經驗,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我國建筑安全法律與監督指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為政府安全管理和監督建筑業提供一個參考[8]。根據上一節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響要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四點,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維影響要素,包括組織結構、施工管理、監督制度和法律法規。每一維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級指標,共16項。這16項因此構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評價的指標體系,如圖1所示:

3評價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們利用指標體系,借助層次分析法來具體評價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層次分析法來具體評價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層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驟。

4綜合評價

在表1所示的層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對每一層各個因素相對重要性給出判斷,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計算出結果。一致性檢驗:一致性檢驗是判斷矩陣構建是否科學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徑,而有效性的判斷則需要統計學當中的CI指標,由表3計算得知,當CI<0.1的時候,就認為判斷矩陣具有讓人滿意的一致性效果,說明權重系數的分配是比較合理的;否則就必須調整判斷矩陣,直到取到滿意的一致性效果為止。本文僅列舉判斷矩陣A-B表,其他判斷矩陣不再一一列出,根據個個判讀阿奴真計算,并對比一致性指標RI,RI在每個指標層的一致性判斷值都是小于0.1,即滿足了矩陣的一致性,構造的模型真實有效。

5評價結果

安全生產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6

建材行業的基本生產方式是窯爐作業和礦山開采,具有門類多、涉及面廣、生產工藝多樣化、作業條件艱苦、高溫作業危險因素多、產業集中度低和大量雇傭民工的特點,加上近幾年行業管理弱化,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建材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等因素,容易發生傷亡事故。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材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建材企業安全生產行為,督促建材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

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推進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落實建材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促進建材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摸清我省建材行業的底細,建立建材行業的相關數據庫;督促建材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全面提高建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明確建材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思路,加強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增強和提高建材行業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實現建材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的平穩好轉。

三、主要措施

(一)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加強對建材行業的監管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提高對建材行業安全生產監

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將建材行業安全監管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指定一位負責人進行建材行業監管的各項工作;要加強自身業務學習,積極選派或參與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舉辦的業務知識培訓,并根據建材行業安全監管工作的特點和要求,逐項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建材行業的各項生產工藝,掌握建材企業安全隱患及危險源辨識方法和安全檢查方法;要加強對危險程度高、事故多發的生產工藝環節和部位的日常監管工作,特別是企業自備礦山、煤磨、煤粉倉、煤氣發生爐、制氫裝置、制氮裝置和放射源的安全監管;要強化安全生產源頭管理,監督建材企業認真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

(二)要著手構建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全面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主動與本地區的建材龍頭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建材協會和中介機構等單位聯系,建立起建材行業省、市級專家庫,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專家在構建建材行業法規規章建設、現場監督檢查、“三同時”項目審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治理等方面的作用;要把建材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結合,通過產業政策引導、法律約束、技術示范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建材生產工藝和能力的步伐,鼓勵和引導建材企業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推動安全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促進建材企業安全技術升級,提高建材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

(三)督促建材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全面落實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督促各建材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程、標準,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與否納入重點監管之一,確保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要督促建材企業按《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崗位操作規程;要督促建材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實施“三同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保障安全資金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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