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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1
隨著全市煤礦兼并重組工作的結束和復工復產進程的加快,煤炭企業是市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煤炭行業將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控管、優化納稅服務,強化對兼并重組煤礦和煤運企業的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密切配合
一、加強領導。
將每一戶煤炭企業的稅收征管服務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員,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轉型發展、平安發展、和諧發展”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兼并重組工作的艱巨性和緊迫性。各單位要加強對兼并重組煤礦及煤運企業稅收管理的領導。明確職責,協調配合,一抓到底。
稅收管理難度較大,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廣。國稅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有關涉稅問題,協調工商、地稅、煤炭、國土資源、銀行等部門,積極配合開展稅收工作。
二、全面加強稅收管理
也帶來一些新的稅收問題和管理風險,應引起各級國稅部門的高度重視,隨著煤炭企業的兼并重組和核算體制的改變。積極實施稅收專業化分類管理,全面加強稅源控管。
規范戶籍管理。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和隨時了解兼并重組煤礦的復工復產、工商登記、注冊地點、資產重組、核算模式等情況,
一)明確征管范圍。根據稅收政策規定,明確征管范圍,及時料理稅務登記、稅種核定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全面規范戶籍管理。
注冊為法人企業的如果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不超過25%的其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20號)第一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規范的通知》財稅〔〕1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
1.整合后的煤礦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料理設立登記。由企業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注冊為法人企業的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規范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03號)第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20號)相關規定,
2.整合后的煤礦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料理設立登記。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低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凡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凡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注冊為分支機構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20號)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3.整合后的煤礦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料理設立登記。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
依照相關規定操持。對于其他未盡事宜。
減少稅收流失。各級國稅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兼并重組煤炭企業的稅收征管責任,
二)加強日管。牢牢掌握稅收工作主動權。一是對已停產關閉的待整合煤礦要督促其盡快料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注銷環節一定要嚴格履行審核審批順序,結合煤焦領域反腐敗斗爭對整合煤礦近年來的納稅情況進行稅收稽查、清算,決不能將其隨意轉為失蹤納稅人進行非正常認定;二是要加強被整合煤礦的發票及防偽稅控設備管理。凡關閉、出賣、被兼并、重組需注銷稅務登記的煤礦,原有發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規定繳銷空白發票及防偽稅控設備;三是嚴格固定資產進項發票抵扣管理。由于煤礦規模和采煤條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礦所上綜采設備的型號和套數不同,基層稅收管理員一定要實地查驗綜采設備購置情況,嚴格掌握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規定的進項發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要分稅種、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礦呆欠和陳欠稅金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納稅人欠繳稅金的原因及生產經營現狀,科學評估納稅人清欠能力,對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繳納欠稅的企業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防止新戶不理舊帳問題的發生。
嚴格稅前扣除。
三)加強憑證管理。各級國稅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通知》國稅發〔〕114號)要求,對煤炭生產運銷企業購進貨物和接受勞務,凡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財務憑據的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防止稅收轉移。煤炭資源整合后,
四)開展納稅評估。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綜采。原來通過火工品等耗用指標進行納稅評估的做法已不適應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稅務部門必需通過認真細致的調查測算,建立新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確定評估預警值,全面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同時,跨省、跨市煤炭集團對我市煤炭生產企業的兼并重組,必將帶來財務核算體制上的革新。如果市區外新的辦礦主體改變原來的產品銷售格局,統一煤炭銷售,就有可能形成稅收轉移。各單位必需深入了解煤炭企業整合后的資本構成、營銷模式和財務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關聯企業稅收轉移。
三、切實優化納稅服務
國稅部門應全力支持和服務全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大局,煤炭資源整合對保增長、保就業、保民生、保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切實搞好納稅服務工作。
開展納稅輔導。各單位要進一步轉變納稅服務理念,把納稅服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時、準確、全面的將有關兼并重組和煤炭運銷的稅收政策和規定向納稅人公開,防范稅收風險,降低納稅本錢,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證。通過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輔導或上門輔導的方式,為納稅人講解稅收政策規定、釋疑解惑。針對納稅人在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政策執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財務核算、發票使用等方面存在潛在風險和稅務部門在納稅評估、稅務檢查中發現的罕見不遵從問題和傾向,及時向納稅人作事前提醒預警,
一)公開稅收政策。告知納稅人予以糾正,主動協助納稅人提高遵從度,防范和降低稅收風險。
為兼并重組企業開通“綠色通道”認真落實首問責任、限時服務、延時服務等各項服務制度,堅決防止和避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現象。通過“一站式”服務、一窗式”辦稅及時為重組后煤礦料理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領購發票以及其他涉稅事宜。要根據兼并重組后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合理確定領購發票種類、版別和數量,
二)開通“綠色通道”提高辦稅效率。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納稅服務體系。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積極推行網上辦稅、自助辦稅,切實提高辦稅效率,方便納稅人辦稅,營造良好納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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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各級各部門要把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作為規范執法、依法征稅的重要組成局部,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2
【關鍵詞】大企業 稅收專業化管理 稅務風險管理
在我國開展大企業稅收專業化是企業規模擴大化、跨國化和經濟發展全球化的必然結果。我國開展的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處于初期階段,而西方發達國家已有多年的經驗。
一、國外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機構設置基本情況介紹
(一)國外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的組織結構及職能的設置
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組織結構設置。目前世界各國大企業管理機構的組織結構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單一的中央機構型,即只設一個中央機構,負責全國范圍內所有大企業的集中管理。二是帶分支機構的中央機構,即在總部設立中央機構,另在不同地域設立多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皆歸中央機構統一管理;三是多級獨立機構型,即在不同地域分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相對獨立,不設統一管理的中央機構。
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職能的設置。征收管理職能。大多數國家的大企業稅管機構都具備所有的征管功能。但是各個國家在“征”與“管”上各占的份量是不同的。從功能上講,上述提及的三類機構都有兩種稅收管理模式:一是將納稅咨詢和輔導、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稅務審計和強制執行等所有納稅服務和執法功能都集中在一起,由大企業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稱為“全功能型”機構。二是只實現某個單一管理功能(主要是審計功能),而不涉及納稅申報、稅款征收或強制執行等其他事項,稱為“單功能型”(或“審計型”)機構。如法國、加拿大的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只負責審計,不負責征稅。行業分析職能。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均在大企業局內設有行業分析組派駐各地, 具體分析各行業所遇到的特殊問題, 掌握各行業的動向及存在的諸多風險, 進行正確的風險分析, 以化解矛盾, 制定相應的政策, 達到合理分配人力與物力的目的, 澳大利亞企業局有40%的人在這些部門工作。美國因按行業設立分局, 因而它在行業分析方面力度最大。
(二)國外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
各國對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配置資源的程度和范圍不盡相同。據統計,大部分國家的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全職雇員的人數占整個稅務機關雇員人數的比例在0.75% 和6.6% 之間。各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還需要配備各類專業人員或專家。如澳大利亞有1000家大企業和100多名最富有的個人需要大企業局來管理, 大企業局共有1350名工作人員,其中500人在行業管理部門工作, 其余的人散布在其它的部門, 這些工作人員多為經濟行業的專家, 有會計師、律師、經濟學家、統計學家、金融分析師等。
二、國外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的特點簡析
(一)重視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
各國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通??紤]行業共性問題、不遵從歷史、納稅人的內控制度與系統完善性與可靠性、可能影響納稅人經營變化的外部因素、相關問題如果不處理對納稅人未來行為的影響、關聯交易比例、財務成果的穩定性、中介機構更換的頻率等。如法國稅務局大企業局建立了大企業集團監督機制,對集團內企業的信息進行集中分析處理?,F在,相關信息系統擁有巴黎股票交易所所有40家企業和40家其他重要經濟集團的信息。
(二)強調針對大企業專門開展的納稅服務
各國稅務部門在新公共管理運動中紛紛引入“客戶理念”,建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可以使稅務部門與大企業建立客戶服務型關系。因此,各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都把協調與大企業之間的關系作為一個重要職能來履行。如荷蘭稅務局采用平面監測的方式,分別與納稅人達成稅收遵從協議。稅務局與大企業聯系的頻率取決于企業的規模、雙方意愿、已達成的協議以及需討論問題的類型等因素。
(三)以大企業稅收管理的專業人才體系建設為重要支撐
大企業稅收管理的復雜性和專業性,要求稅務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因此,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訓和實踐計劃,專門解決工作人員的技能問題。例如荷蘭稅務局的職員經常參加由高校教授、稅務顧問以及特大企業的執行總裁和財務主管講授的關于稅收保證與公司財務方面的課程,定期參與談判和合作的有關高級培訓課程。
三、對國外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經驗的借鑒
借鑒國際經驗,筆者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大企業稅收專門化征管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開展稅收專門化管理應以稅務風險管理為核心
對于完善稅收風險管理,可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完善高風險指標。如特別注意收集公司董事會成員、主要負責人或顧問在過去的不良稅收記錄和惡意稅收籌劃記錄等等。二是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盡快推廣大企業稅收風險評估,直接交由基層大企業管理部門進行,提高基層的稅收風險意識與防范能力。
(二)建立大企業稅收專門化管理的信息化平臺迫在眉睫
依托技術手段建立大企業稅收管理信息平臺,要將已取得的大企業涉稅信息充分集合到系統中,使用數據倉庫技術實現單戶的挖掘。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大企業稅收遵從問題分析,歸納出大企業最主要的稅收遵從問題,準確定位高風險企業與事項;二是要建立統一的模型進行風險評估,減少風險評估中的主觀性,統一和規范對大企業納稅人不遵從風險的篩查流程和標準;三是在稅務機關內部實現信息數據的橫向與縱向共享,促進各級、各地區稅務機關之間在大企業稅收管理上的協作。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3
關鍵詞:銷售模型 增值稅 避稅 反避稅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7)11-0057-02
一、關于“買一贈一”銷售模型
“買一贈一”是買贈銷售方式中的一個典型代表。通俗理解,可以是在購買某一商品的前提下無償獲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這里的“商品”一詞并不限于同種。而通過對“贈送”一詞的泛化或者對“一”的延伸,由“買一贈一”衍生而來的其他買贈銷售方式,還可以是諸如“購買某一商品的前提下低價獲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或者“購買某一商品的前提下無償獲取商家提供的其他多種商品”,又或者是二者的組合。考慮代金券等媒介,“買一贈一”還有可能是商業企業在顧客購買一定數額的代金券,允許顧客使用代金券購買指定商品。很顯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銷售模式的多樣化,以“買一贈一”為代表的買贈模式成了我們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一種銷售模式。
二、針對“買一贈一”銷售模型現行的增值稅征管規定
“買一贈一”模式在銷售活動中的廣泛應用也給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的稅收征管方面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對于贈送的定義傾向于強調對財產的無償轉移,即不必承擔購買的義務即享受贈送的福利。而在“買一贈一”銷售模式中,“買一”是“贈一”必要條件,即先有“買一”的義務才會擁有“贈一”的福利,贈品的價格擠壓所售賣的產品價格,使其已經被包含在售價當中。因此,“買一贈一”中的“贈一”這一概念相對于贈送而更近似于商業折扣。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那么,從增值稅角度出發,將“贈一”認定為商業折扣也是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遙相呼應的。綜上所述,將“贈一”認定為贈送行為并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顯然不太合理。
而在現實中,各地稅務機關在政策上并未達成一致。四川省在《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川國稅函[2008]155號)中說明,“買一贈一”是目前商業零售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促銷方式,其行為性質屬于降價銷售,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河北省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中說明,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安徽省在《安徽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中明確提出,使用代金券購買商品的行為,不屬于無償贈送商品的行為,不應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目前只有內蒙古在《國家稅務局關于的公告》(內蒙古國家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中提到,“買一贈一”、有獎銷售和積分返禮等與直接銷售貨物相關的贈送行為,應該在實現商品兌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銷售額。由此,我們不難得出,主流觀點還是傾向于“買一贈一”相當于降價銷售,不需要視同銷售。
鑒于已經有四川、河北、安徽等地區出臺文件將此觀點用于日常稅收征管,筆者不再繼續討論該觀點合理與否,只是希望從避稅與反避稅的角度對其進行擴展與延伸。
三、避稅的原理與可行性分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要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而正常銷售中的商業折扣部分卻是不征收增值稅的。這種差異很顯然就給企業留下了利益尋租空間,也正是企業賴以避稅的原理。如何將無償贈送轉換成商業折扣從而避免對一部分商品計稅,這無疑是很多企業財務人員重點考慮的問題。結合前面的論述,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轉換問題,“買一贈一”就是一個很理想的工具模型。不妨假設A公司因為業務拓展、客戶維護等需要向B公司贈送了一批商品y,而其剛好在不久前還按正常交易程序向B公司賣出了一批商品x。這時候A公司的財務有意逃避增值稅所以不與B公司簽訂贈與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說明y是作為購買商品x的附贈品送給B公司。從而通過“買一贈一”這個橋梁,將本該界定為贈送的視同銷售行為完美過渡成贈送部分不用交稅的商業折扣。
李鬼雖然貌似李逵,但功夫畢竟天壤之別?!百I一贈一”和贈送雖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就稅務范疇來看,意義卻是相差甚遠。筆者以為,如果贈送方選擇轉成商業折扣來避稅,受贈方就有一筆潛在的進項損失。通過受贈方對于進項的索取可以一定程度上牽制贈送方的避稅行為。但是這是缺乏可行性的,因為贈送與否的主動權往往在于贈送方,贈送方很有可能因為稅負增加而取消贈送行為。相對應的,受贈一方如果對于贈品有依賴性,或者贈品的價值很具有吸引力,那么也不會因為過分追逐進項而去同贈送方議價。而這種情況對于企業避稅是非常有利的。
四、避稅原理在企業銷售過程中的應用實例
合肥某投資集團公司下設一支天使基金,該基金2016年投資了位于合肥市高新區的生物科技公司A公司。該公司致力于安全抗菌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目前主營一款免水洗的洗手液,主要對接客戶為永輝超市、新橋國際機場、同慶樓餐飲集團、環球國旅等公司或組織。A公司作為一家處于成長期的高端日化產品公司,很好地彌補了該集團投資領域在日化行業和零售業的空白。同時,因為該公司研發的產品市場占有率較低,在市場拓展方面需要向客戶贈送大量某品牌系列產品作為試用品,包括贈送配套的免洗手凝膠分配器等與洗手液形成互補的商品。換言之,從涉稅角度出發,該公司本應為視同銷售而發生大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然而,站在企業的立場并結合安徽省稅務機關現有的規定來看,企業可以利用目前稅收征管規定進行合理避稅。即在與客戶談簽贈與合同時,可以尋求之前與該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為依托,將贈與合同作為購銷合同的補充協議,從而利用“買一贈一”避稅原理避免視同銷售征稅的后果,直接降低企業的增值稅稅負。A公司增值稅稅負的降低也有助于該公司減輕資金壓力,為天使基金和集團的發展間接做出貢獻。
五、關于反避稅措施的構想
(一)現有的反避稅措施
目前反避稅形勢日漸嚴峻,國際稅收領域對于跨國集團所得稅的反避稅工作自不待言。就國內稅收如增值稅而言,有些省份的稅務機關也試圖對于避稅空間進行一定的壓縮。比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買物贈物”方式,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并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于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根據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研讀,筆者認為,就“買一贈一”銷售模型而言,稅務機關可能還會從其他角度完善稅收征管,以抵制政策濫用,保障合法經營企業的利益。廣大企業也需要重新審視自己在日常經I中的銷售行為,共同推進稅收法制的優化。
(二)針對“買一贈一”的反避稅措施構想
為維護國家稅收,各地稅務機關未來可能會從以下幾個角度出臺規定進行反避稅。筆者認為,作為企業,應及時做好自身的涉稅事項管理,避免稅收風險.
1.通過商品編碼對贈品種類進行量化管理??紤]現實中的賣品和贈品往往是互補商品(如訂制眼鏡送眼鏡盒)或者是互為替代品(買一百斤大米送一斤大米),而關系不大甚至毫無關系的商品若是出現在“買一贈一”的組合中就顯得十分反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56號)中對于商品編碼的設定,對允許形成“買一贈一”組合的商品的編碼之間相似度形成規定。相似度較低的編碼對應的商品不允許通過買贈形式銷售。該措施將從空間角度防止“買一贈一”的濫用,有助于合理商業秩序的形成。
2.通過買贈合同簽訂單數進行限制。考慮到個人所得稅中對于稅負較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制度進行了一年僅可使用一次的限制,認為對于“買一贈一”這種具有避稅傾向性的商品銷售方式也可以類比進行合同單數限制。具體數量可以參考企業往年類似合同的簽訂量的平均值,這樣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對經常接觸買贈形式銷售的零售業企業的日常經營的影響。該措施從時間角度控制“買一贈一”對稅款的侵蝕程度,防止在某段時間內“買一贈一”合同數量激增,對增值稅額的穩定做出貢獻。
3.通過規定付款方式進行限制。貼燒餅式的“買一贈一”往往是因為企業帶有“事發突然、后來起意”的性質。那么如果規定企業在“買一贈一”銷售行動中對于將總的銷售金額由贈品的公允價值的所占比重來分攤確認的銷售收入不得采取預收款方式收取,將強有力地阻止企業有意識地通過“買一贈一”的避稅行為。該措施有利于抑制企業將“買一贈一”作為避稅手段濫用,有助于凸顯“買一贈一”的商業價值而弱化其避稅價值。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4
第二條市地方稅務局及其所屬各稅務分局、稽查局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地稅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等因素,對行政相對人稅收違法行為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地稅機關必須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二)公正公開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是否實施行政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等應當基本相同。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應當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全面考慮相關因素,與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相當。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把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提高納稅遵從度作為執法首要目標,寬嚴相濟,保障納稅人和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經濟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對有關行政處罰的羈束性規定,各行政執法部門應該嚴格執行;對有關行政處罰的選擇性規定,各執法部門應當遵循裁量原則和標準,結合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范圍內選擇適用。
第六條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數個處罰條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實施處罰。
行政相對人實施的數個稅收違法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系,應當選擇對法律責任較重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地稅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是指當事人在地稅機關發現其違法行為之前,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第八條地稅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作出說明,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而加重其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行政相對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法律依據、幅度等情況作出說明。如果在已經公布的裁量標準之外作出處罰決定的,還應進行理由說明。
第九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按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條按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要實行調查、審核、決定等職能分離。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審核職能由市局法規科行使,各稅務分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審核職能由法制員行使;作出處罰決定的職能由處罰實施部門負責人行使。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省市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在案件調查材料中對是否實施行政處罰以及處以何種處罰、具體處罰幅度提出建議,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實依據。
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審核、審批人員應當綜合全案情況,對調查人員的處罰建議進行審查判斷,并在有關報告中簽署辦理意見。不同意調查人員處理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事實依據。對調查人員未按照規定說明裁量的理由及事實依據的,審理、審核、審批人員應當將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關人員補充說明。
第十一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一)認定事實、證據、定性或適用法律依據爭議較大的;
(二)實施行政處罰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幅度范圍內,但高于或低于《執行標準》規定的;
(三)撤銷行政處罰案件的;
(四)確定《執行標準》第15、16、17項稅務行政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
集體討論必須制作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重大稅務案件行政處罰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對各稅務分局、稽查局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月后10日內抄送市局法規科備案。
第十四條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發現稅收違法行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法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限期改正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情況特殊經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可適當延長。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建立行政執法時限制度。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審核、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等,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時限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和工作流程的時限要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六條地稅機關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將已經生效的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七條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復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定的工作情況,納入各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十九條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構成執法過錯的,依照稅收執法責任制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根據國家、省行政執法監督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公民”是指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及《執行標準(試行)》所稱“以上”、“以下”等均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如遇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發生變化而不一致的,從其新規定。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5
關鍵詞:國際經驗;稅源管理;分類管理
稅源管理是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實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的稅收收入最大化所進行的管理活動,既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也是稅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稅源管理工作,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這些國際經驗對中國的稅源管理工作有著很大的借鑒作用。
一、國外稅源管理的經驗
1.科學配置機構,降低稅收成本。國際上,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區劃進行,通常根據經濟區域范圍、稅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納稅大戶的分布情況、納稅人的分類情況,設置區域性稅務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若干稅收征收(服務)中心。新加坡設立常規的稅源評估部門,有對個人評估的納稅人服務部、對公司法人評估的公司服務部、對重大稅案調查的稅務調查部等,是按照納稅人對象來設置機構。阿根廷國家稅務局下轄24個分局,其中在稅源集中、經濟發達的布宜諾斯艾利斯省設9個,依據稅源分布跨省設15個,其設置稅務機構的根據就是稅源分布和經濟區域來劃分。
2.對納稅人分類管理、提高稅收效率。很多國家為提高稅收管理效率,通常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對不同的類別采用不同的管理辦法。澳大利亞稅務局按照規模將公司分為三類(大企業、中小企業、更小企業)進行監控。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大型企業進行管理,一方面為這些大公司提供優質的納稅咨詢服務;另一方面增強對其監控的力度。荷蘭把納稅人分為個人、中小公司、大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等四種類型,并分別設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針對性,強化了對重點稅源的監控。阿根廷是將納稅人按大、中、小戶歸類,側重抓好年納稅額占全國稅收總額過半的大戶,不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強調納稅風險評估和分析。納稅風險評估被作為新加坡稅務局的稅源管理核心工作,貫穿于稅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環節,是對納稅人進行稅源管理和監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亞國稅局認為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自行審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時風險也增大了,因此必須對納稅人資料進行分析,重點是進行納稅風險評估,評估人員將來自稅務當局數據信息庫、銀行、海關、移民局、證券市場的內、外部信息輸入由專家設定的標準模型中,自動生成評估報告,主要有財務分析、欠稅情況分析、征收情況分析、營業行為報表等,得出分析結論。把納稅人按風險大小分級,實行區別管理。對遵從度高的納稅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報、自行審核的策略,稅務機關只是簡單的監督與觀察;而對于抵觸稅法、遵從度較低的納稅人,管理具有強制性。
4.多渠道交換信息,重視稅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亞不但在全國稅務機關內部全面運用計算機系統管理納稅申報、辦理出口退稅、處理公文流轉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實現了全國聯網,而且與政府的有關部門如海關、保險、金融及大企業實現了互聯,為其有效實施稅源管理及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審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美國稅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較高,計算機電子化系統由東海岸國家計算中心和按地區設立的十個稅務征收中心組成,納稅人的報稅資料輸入電腦后,電腦會自動進行邏輯審核,并以此估算其稅款,自動進行評估,旨在追求納稅評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權威性。
5.加強宣傳、實現納稅服務經常化與多元化。為納稅人提供廣泛、周到、多元化的稅法宣傳和優質納稅服務,為稅源管理創造條件,提高納稅遵從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常用的做法。除傳統宣傳方式以外,稅法宣傳廣泛運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體、FLASH、DVD軟件、網絡等,還注重個性化的宣傳。在澳大利亞,稅務機關每年都會派出高級官員與前三十名的集團公司進行溝通,討論公司重大經營活動及稅收遵從問題。稅務機關還定期邀請行業和經濟方面的專家參與稅源管理工作,使稅務官員們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經營中所處的經濟和行業環境,以增強稅務官員的管理能力。
德國成立了納稅人協會,辦有《納稅人》月刊,并建立了專業數據庫,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為會員提供稅務信息服務。
二、對中國稅源管理的啟示
1.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合理配置機構和資源。稅收風險管理是稅務機關以納稅遵從最大化為目標,科學實施風險目標規劃、識別排序、應對處理和績效考評,力求最具效率地運用有限征管資源不斷降低納稅遵從風險、減少稅收流失的過程。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發展程度、經營者素質、企業效益等因素綜合評價確定高風險稅源點的區域、行業、企業。分行業、分稅種、分區域進行橫向縱向比較,確認為稅源管理風險點。根據風險發生的規律,通過建立風險特征指標和風險特征庫,對風險數據信息進行掃描、分析和篩選,找出遵從風險易發生的領域、環節和納稅人群體。按照稅收風險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適應風險管理的稅源管理機構和崗位,在合理的稅源管理機構和崗位的基礎上,建立縱向互動、橫向聯動、內外協作、運行順暢的立體化運行機制,實現有限征管資源的有效整合、優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進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不斷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納稅風險、促進納稅遵從來規劃和展開,并以此作為衡量、檢驗資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標準。
2.加強稅源信息交換,實現信息來源多元化。與納稅人稅源相關的信息多種多樣,由許多不同層次和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以及相關部門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關、財政、統計、土管等行政部門以及銀行、電力、審計、評估等機構和企業的數據。因此,加強稅源管理必須保證相關部門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換傳遞。目前,中國稅務部門已著手于稅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進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稅工程、評估系統、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等。但是,由于中國稅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較晚,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體現在:現有稅源管理采集數據的深度和廣度都不夠、稅源管理信息分析應用水平較低、對數據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為了更好地應用信息化手段對稅源管理進行強化,建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加快網絡社會化進程。網絡社會化,就是使計算機網絡從稅務部門向社會各部門延伸,實現各部門的數據共享,使稅務機關充分了解納稅人的各項納稅資料。(2)建立稅源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以稅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稅收風險評估分析)為主線的稅源管理信息系統,以增強稅務部門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強稅收風險的分析和評估。(3)建立稅務決策分析系統。建立起功能齊備、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稅務決策分析系統,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數據資料,向決策層提供有價值的決策信息。
3.專業化的分類管理。按照納稅人的稅源規模、稅收風險、納稅遵從的不同進行稅源分類,進行分類管理,將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納稅人按風險大小分級,實行區別管理,將稅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納稅人轉為管理有風險的納稅人,將有限的稅收管理資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納稅人轉為優先用于遵從風險較高的納稅群體和領域,可加強管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針對不同稅收風險的納稅人進行不同的稅收監控和審計措施。對遵從度高的納稅人采取寬松措施,由納稅人進行自我管理、自行評估,稅務機關只是簡單的監督與觀察;對稅收風險高、納稅遵從度低的納稅人采取嚴厲措施,實行全程監控、全面跟蹤、全面審計。針對不同規模的納稅人設計不同的稅源監控、管理方案。將大型企業集團集中到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管理,對他們實行稅務審計為主的管理措施。對中、小型企業實行以納稅風險評估為主的稅源監控辦法,對這些企業仍然采用屬地管理辦法。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6
一、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經過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三、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不適用預約定價安排的年度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和監控管理。
四、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五、企業有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意向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附件1)。主管稅務機關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二)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當就以下內容作出簡要說明: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4.企業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同期資料等;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6.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8.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說明內容還應當包括: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情況;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3.是否涉及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說明。
(三)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充資料。
六、稅務機關和企業在預備會談期間達成一致意見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同意其提交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向稅務機關提出談簽意向。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附件2),并附送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并附送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二)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4.企業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6.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7.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8.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9.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10.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11.對預約定價安排有影響的境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12.企業關于不存在本條第(三)項所列舉情形的說明;1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還應當包括: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情況;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3.是否涉及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說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談簽意向:1.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的;2.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3.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4.預備會談階段稅務機關和企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七、企業提交談簽意向后,稅務機關應當分析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內容,評估其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分析評估的具體情況可以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
(一)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評估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在供貨、生產、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以及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貢獻、執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等方面承擔的風險。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評估企業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對存在的實質性差異進行調整。
(三)關聯交易數據。分析評估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是否單獨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劃分。
(四)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估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如申請追溯適用以前年度的,應當作出說明。
(五)價值鏈分析和貢獻分析。評估企業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是否充分考慮本地企業對價值創造的貢獻等。
(六)交易價格或者利潤水平。根據上述分析評估結果,確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價格或者利潤水平。
(七)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影響行業利潤水平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八、分析評估階段,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就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進行討論。稅務機關可以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稅務機關認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應當與稅務機關協商,并進行調整;稅務機關認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附件3),并附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報告。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正式申請:1.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合理,且企業拒絕協商調整;2.企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3.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4.其他不適合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
九、稅務機關應當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形成協商方案,并據此開展協商工作。
(一)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開展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參照文本見附件4)。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
(二)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及其關聯方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及適用年度;3.預約定價安排選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可比價格或者可比利潤水平等;4.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5.假設條件及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義務;6.企業年度報告義務;7.預約定價安排的效力;8.預約定價安排的續簽;9.預約定價安排的生效、修訂和終止;10.爭議的解決;11.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義務;12.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信息交換;13.附則。
(三)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一致后,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就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一致后,雙方或者多方稅務主管當局授權的代表簽署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將預約定價安排轉發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送預約定價安排,并做好執行工作。
(四)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適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補(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稅年度計算應補征或者退還的稅款,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補(退)稅款通知書》(附件5)。
十、稅務機關應當監控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
(一)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與預約定價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
企業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將電子版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同時將電子版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年度報告應當說明報告期內企業經營情況以及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需要修訂、終止預約定價安排,或者有未決問題或者預計將要發生問題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每年監控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監控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及要求;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預約定價安排所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三)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詳細說明該變化對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并附送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書面報告后,分析企業實質性變化情況,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程度,修訂或者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執行的,稅務機關可以和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談簽預約定價安排。
(四)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與企業共同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在執行期間,企業應當分別向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報送年度報告和實質性變化報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對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實施聯合監控。
十一、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后自動失效。企業申請續簽的,應當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之日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附件6),并提供執行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報告,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的說明材料以及續簽預約定價安排年度的預測情況等相關資料。
十二、預約定價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確定價格或者利潤水平,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如果企業當年實際經營結果在四分位區間之外,稅務機關可以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四分位區間中位值。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各年度經營結果的加權平均值低于區間中位值,且未調整至中位值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續簽申請。
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存在上述問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層報國家稅務總局。
十三、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發生分歧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必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協調。對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的決定,下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執行。企業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
十四、在預約定價安排簽署前,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故意不提供與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有關的必要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預約定價安排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經稅收協定締約各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可以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稅務機關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的,應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說明原因;企業暫停、終止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十五、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簽署預約定價安排,或者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隱瞞事實的,應當認定預約定價安排自始無效,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說明原因;發現企業拒不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或者存在違反預約定價安排的其他情況,可以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預約定價安排。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一)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完備合理,披露充分;(二)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三)稅務機關曾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并已經結案;(四)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申請續簽,且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五)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合理;(六)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七)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涉及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愿,對預約定價安排的重視程度較高;(八)其他有利于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的因素。
十七、預約定價安排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
企業申請上述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指定的稅務機關提出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的相關申請。國家稅務總局可以與企業統一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或者指定稅務機關與企業統一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分別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十八、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且僅涉及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相應稅務機關統一組織協調。
十九、稅務機關與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談簽過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除依法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的情況外,未經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預約定價安排相關信息。
稅務機關與企業不能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稅務機關在協商過程中所取得的有關企業的提議、推理、觀念和判斷等非事實性信息,不得用于對該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二十、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按照對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協議等有關規定,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簽署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實施信息交換。企業應當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時提供其最終控股公司、上一級直接控股公司及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境外關聯方所在國家(地區)的名單。
二十一、本公告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六章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未接受正式申請的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