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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規定范文1
律師: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督ㄖā返诙艞l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也就是說,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結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相關規定,不論是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還是勞務分包,承包人均只能在持有的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工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下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所簽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同時,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違法分包的分包人及接受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均將面臨行政處罰。
不得就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根據該規定,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即只能對主體結構以外的專業工程或勞務工程進行分包。
專業工程的分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基于對承包人施工能力、專業技術及管理水平等綜合因素的信賴選擇其承建工程,最終目的是獲得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建筑產品。專業工程的質量及施工進度影響著整個工程的質量及進度,因此,發包人對是否同意分包有著決定權。故《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業務?!睋?,專業工程的分包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勞務作業分包則無需經過發包人同意。
讀者:違法分包主要存在哪幾種情形?
律師: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如前所述,專業工程的分包人及勞務作業的分包人應取得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設立的資質證書,并在該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即構成違法分包。
未經發包人同意分包專業工程。對于發包人同意分包的專業工程施工范圍既可約定在招投標文件中,也可約定在雙方的施工合同中,還可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在過程中達成同意分包的補充協議,且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文件或者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否則將構成違法分包。
將總包范圍內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督ㄖā返诙艞l明確規定,主體結構工程只能由總承包人自行實施完成。如果總承包人將主體結構分包的,構成違法分包,還可能構成非法轉包。
就依法分包的工程或勞務作業再分包。專業工程的承包人或勞務作業的承包人,將承接該項分包內容后,不得將所承接的分包工程或勞務作業進行再分包,否則構成違法分包。
讀者:違法分包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師:分包合同無效。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及第四條的相關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行為無效則分包合同無效,但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仍然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收繳已經取得非法所得。一是工程的利潤,二是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收取的管理費。一般情況下,承發包雙方均會約定一定的管理費。如該費用已由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實際取得,則依法應予以收繳。
行政處罰。違法分包的承發包雙方均面臨行政處罰。對于實施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按照《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一方當事人,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規定范文2
【關鍵詞】EPC總承包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F721.6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近年來,CPE總承包管理模式被廣泛使用,給建設工程的施工帶來了很多好處。同時,EPC總承包管理模式依然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勢必會影響該模式的實施效果,因此,必須要給予解決。
二、EPC模式的特征
1、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不僅業主將工程視為投資項目,而且業主的建筑師、承包商都從這一優先次序出發。在指定專業分包商時,通常只規定基本要求,以使建筑設計師、承包商共同尋求最經濟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2、業主將工程劃成多個工作包在總包的協調下實施項目管理。
業主為了尋找有競爭力的專業分包,一般都將整個項目劃分成若干相對獨立的工作包,在總包的協調下由不同的專業分包商負責各個工作包的設計、制造或提供材料與構件并負責施工與安裝。
3、協調關系復雜。各專業分包商的深化設計工作由業主的設計監理負責協調,工程構件、設備制造或供貨、施工由總承包商協調。大型項目中,通常由業主的工程管理部負責協調。雖然這種協調在標書中就進行了詳細規定,但仍然有許多一時難以確定或未預料到的問題留給專業分包商在項目進行過程中逐步解決。專業承包商必須保證其分包部分的工程施工與其他分包商的工程在設計和管理上的準確銜接。這種雙重的協調反饋、依靠項目相關各方均能遵循公認的控制程序、規范和技術標準。因此,關系的復雜性使的總承包商的組織機構通常要采用矩陣結構。
三、EPC總承包管理存在的問題
以下據筆者對部分大型國有工程公司的考察并結合實踐體會,對我國EPC總承包管理在國家政策法規、建設項目業主、總承包商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1、國家政策法規方面存在的問題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雖然國家2003年了“30號文”,并于2005年頒發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50358—2005)國家標準,但在許多方面還缺乏與實際操作直接相關的政策性法律法規和指導性規定,目前較突出的有以下幾方面:
(一)工程總承包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確。雖然工程總承包在國內已經推行多年,但多年來,還沒有出臺工程總承包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只是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有具體規定,而對工程總承包這樣一種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形式,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雖然在第24條提出提到了“提倡對建筑工程進行總承包”,但該法的調整范圍僅是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二)工程總承包市場準人仍有障礙。雖然“30號文”和此后的《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人問題的復函》(建辦市函[20031573號)對此作了明確的意見,“《工程總承包資格證書廢止之后,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企業不專門設立工程總承包資質。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但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仍遇到了一些障礙,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上也沒有可以開展工程總承包的內容。
2、建設項目業主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業主認可度低,市場發育不完善。眾所周知,我們國家在推行工程總承包之前,基本實行的是甲方(建設單位)負責組建,乙方(施工單位)負責建設,丙方(設計單位)負責設計的“工程指揮部”管理模式,其明顯的弊端是設計與施工、設備制造、設備采購、調試分工負責脫節多,協調量大,責任主體不明確,往往造成工程投資增加工程進度延誤、工程質量不高的弊端。國家推行工程總承包后,雖然目前大多數外資項目業主認同工程總承包方式,許多民營項目業主也能夠接受工程總承包方式,但是一些政府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的項目業主沒有充分認識到工程總承包在工程建設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和顯著效益。少數業主認為實施工程總承包以后,自己的權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組織項目建設。多數的政府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的項目業主還習慣將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監理分別發包,甚至肢解發包。有的業主對建設部的總承包政策理解不夠,不承認設計企業或施工企業的工程總承包資格,使企業在市場準人上遇到了很大困難。
(二)業主操作不規范,導致真正意義上的EPC總承
包難以實現。實踐中,有的業主即使采取了EPC總承包的項目管理方式,但在具體的實施和操作中不規范的地方也較普遍。例如有的業主忽視項目前期的運作,方案設計不規范或不到位,導致施工圖設計時問題較多;有的業主對建設工期進行不合理的壓縮,導致總承包商成本的大量增加,有的甚至埋下質量隱患;有的業主仍然習慣于從前的管理模式,喜歡由自己來進行工程設備的采購,導致設備質量、供貨期與施工相脫節,有的變成了既不是EPC總承包、也不是D-B總承包(設計一施工)的模式;還有的業主認為既然總承包合同簽的是固定總價合同,就不存在洽商變更問題了,就連設計意圖的變更也不給予總承包商以費用的調整。
(三)業主項目管理人才缺乏,導致EPC總承包在實施中困難重重。業主方項目管理人才和知識的缺乏往往經常引起與總承包商的扯皮。雖然國家同時也在大力推行項目管理服務(PM)方式和政府投資工程強制實行監理制,但在項目的實際運作中業主的意見往往將產生重要和關鍵性的影響,這尤其在項目前期和總承包合同談判階段特別明顯。
四、幾項基本的應對措施
1、從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策法規入手
針對“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要建立和健全各類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努力做到門類齊全,相互配套,避免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
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和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培養和發展我國的建筑市場體系,確保建設項目從前期策劃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工程承發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讓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保險、擔保、質量審查等管理規定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業重視信譽和競爭力的培養的良性機制,以為工程總承包提供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建議在《建筑法》修改時,明確工程總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關內容;抓緊出臺《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及細則,規范對工程總承包的市場管理,使工程總承包有法可依。
借鑒FIDIC條款,制定統一、符合我國國情的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條款范本,使承發包單位都有法可查,造價計費統一,從而穩定市場。
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建議盡早修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將30號文確定的“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有關政策增加到部令中去。對部分企業成立的二級法人的工程總承包公司遇到的無任何資質的問題,一是建議企業取消工程總承包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變為其內部機構;二是建議具備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公司單獨領取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設計資質,但要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持。如對工程總承包的業績予以認定,并且不限制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等。
降低承包商進行工程總承包的資金風險,從法律上對墊資帶資工程明確最低利息和償還期限,形成有利于承包商開展融資的市場環境,鼓勵工程總承包的發展。2、把功夫下在提高業主方的管理素質上
加大宣傳力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爭取在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上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或其項目管理的組織實施方式,以起到帶頭作用。
結合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對業主進行培訓,使其深刻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促其積極支持與配合。
3、全面對接EPC總承包的規則和要求,加快承包隊伍的整合
第一,要合法取得設計資質。根據建設部關于工程總承包資質的要求,我國政府對工程總承包商不僅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施工資質,還要有設計資質,大大提高了工程總承包的準入門檻。在解決資質問題上,通常可有二法:一種是借鑒全國施工企業500強和江蘇省建筑業綜合實力前5強企業南通四建收購設計院的例子,
作為快速擁有設計資質的捷徑之一;另一種是可根據工程建設的周期性特點,施工企業可在項目招標時與設計單位組成項目聯合體進行投標,與收購設計院相比,此法既節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風險。
第二,要培養和留住人才。依國際工程總承包經驗,做好工程總承包最核心的有兩個元素,即多元化的管理人才和雄厚的資金保障。上世紀60~70年代,國際工程總承包已在許多發達國家得到普遍推廣,良好的市場競爭機制保證了整個行業的豐厚利潤,總承包企業有足夠的效益來培養和吸收優秀的多元化管理人才。當下我國的承包商要大力培養復合型、能適應國際工程總承包管理的各類項目管理人才,學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方法、標準等,提高項目管理人員素質和水平,以適應國內總承包商應對“引進來”和“走出去”挑戰的需要,完善協調激勵制度,不僅在物質上、更要從精神上激勵員工,留住人才。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EP總承包管理模式依然需要進行改進,面對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要認清問題出現的原因,找出薄弱環節;二是要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的對策,避免問題再次出現。
【參考文獻】
[1]王卉.EPC總承包項目的設計要素研究[D].天津大學,2011.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規定范文3
[摘要]:建設工程分包活動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運作中經常接觸的業務,當前建設工程市場混亂和無序的現狀催生了這一領域的立法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分工更加明確,規范有序的分包活動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聯系必將更加緊密,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彰顯重要,本文從案例入手,通過對建設工程分包理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透過表層,探尋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動向。[關鍵詞]:建設工程分包發包資質連帶責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遼寧省A路橋建設公司在承建南(陽)鄧(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與河南南陽B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與C某(包工頭)簽訂了《內部施工勞務協議書》,將承包的鉆孔灌注樁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與D某(包工頭)簽訂了《承攬鉆孔合同》,D某雇傭民工孫某等為其工作。8月,孫某在打工時因他人操作失誤被從鉆井架上摔下致重傷。后孫某因人身傷害賠償問題同A、B、C、D四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見人民法院網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設工程分包資質及安全事故責任承擔問題,涉案的遼寧省A路橋公司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B公司承包,B公司繼而層層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導致生產隱患存在直至發生安全事故,由于遼寧A路橋公司與B公司、C某、D某是內部勞務關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擔責任,故法院判決遼寧A路橋公司首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其他責任人或單位進行追償。
該案例的審判過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簡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這個最新的司法解釋,筆者注意到,近幾年,最高院及國務院相關部委對建設工程分包領域給予了極大關注,或直接或間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極大,筆者認為,隨著加入WTO后市場競爭的加劇,建設市場合法有序發展的目標與不規范現狀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糾紛與日俱增,國家勢必通過加大立法力度來保證該領域的和諧有序發展,從這一點來看,近年建設工程立法、司法領域諸多大的動作當屬必然之舉。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來說,司法領域的這幾個新動向是值得予以極大關注的,它將直接影響到施工企業的管理和運作。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分析,力求通過對分包等相關理論的探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分析來理解立法內涵,探尋司法動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概念的區別
1、建設工程市場圖示
B(分)發包
(分)承包
建設A發包施工總(分)發包專業工程(分)發包勞務分
單位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承包企業(分)承包包企業
A發包
承包
如圖所示,施工企業(也稱承包商)與建設單位(也稱業主或開發商)在工程承、發包活動中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構成建設工程一級市場,在這里,施工企業直接面對建設單位,構成圖中的A類合同關系。B類合同關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對的是一級市場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業之間基于工程承、發包活動形成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因此通常稱建設工程二級市場,即建設工程分包市場。
建設工程二級市場是相對于一級市場而言的,它包括專業工程承、發包市場和勞務分包市場兩塊,它們共同構成統一的二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一級市場相互作用,共同構成統一的建設工程市場。
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發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層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設市場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其進一步發展的動力則是人們對工程建設市場效率的追求和實現有序競爭的愿望,積極發展建設工程分包市場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業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這是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包管理辦法》)對分包的定義。
3、分包同發包(承包)
發包(承包),指建設單位與勘查、設計、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由勘察、設計、施工方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為此支付報酬的活動。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是從不同主體的視角對同一法律行為的描述,在這一法律行為中,建設單位是發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發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主體不同。分包活動實質上是發包(承包)行為之特殊情況,區別于發包(承包)的是在這里分發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業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發包并對承包的工程進行發包的建筑業企業是分發包人,相對一方則是分承包人。
交付標的或對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標的是總承包企業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標的是勞務作業。在發包活動中,合同交付標的只能是總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不能成為其交付對象。
4、分包同轉包
轉包,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對分包和轉包的區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對全部工程進行分包,如果總包企業承擔了部分主體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項,也應認定 為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行為。
《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此條對非法分包轉化為轉包行為的規定也是分包同轉包的重要區別。
轉包行為以贏利為目的,全部轉嫁工程承包人應承擔的質量、技術、法律等責任,辜負建設單位對其資質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離了工程招投標活動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行為。
三、分包資質管理的規定
總承包企業
專業承包企業
勞務分包企業
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資質
勞務分包資質
類別
特級
一級
一級
一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三級
建筑業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工程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三類,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分包資質包括分發包資質和分承包資質兩方面。建設單位即業主只有通過招標發包工程的權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資格,但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發包,具有決定權;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具有總承包建設工程和對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進行分包的權利,但主體工程不得發包;專業承包企業既可以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專業工程進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工程,但其分發包行為僅限于勞務作業部分,否則即構成層層分包行為;勞務分包企業的權利僅限于對工程勞務作業部分的分承包。
對不同序列,不同級別的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均設定了比較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規定了不同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程序。
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規定》)要求: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諸如資質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職稱證書等證明文件?!顿Y質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這些規定出于對建設工程市場特殊性的考慮,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分包市場的有序、規范發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場的發展,尤其對于勞務分包企業來說,本來就屬微利行業,申請資質往往成為空談,至少目前在勞務分包市場上,此條規定尚停留在紙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質分析
1、分包――并存的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給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轉的債務而成為新債務人的現象,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所謂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一級市場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資質、能力等條件信任的基礎上,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完成工作才能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屬于債務不履行,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包方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別人的協助,而是指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來完成承包任務,對于合同的輔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來完成,對于這種輔助工作的轉讓,承包人應當就轉讓的工作成果對發包人負責,因為這種轉讓并未改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辦法》將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視同轉包行為,由此推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應當屬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或者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的情況,顯然在這里,債權人即建設單位,債務人即分發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指承攬人與定作人約定,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攬合同均是基于雙方約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負對待給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區別在于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具有獨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須要在分發包人的嚴格監督管理下進行,不具有獨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責任承擔問題
責任是債務履行和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擔保,是一種法的強制,它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以義務的違反為條件,無義務即無責任。因此基于合同義務的規定,建設工程中的合同責任主要有質量責任、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廉政責任等,由于分包行為之特殊性,分包責任也區別于一般的承包責任,《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第十三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這是分包同一般承發包關系的重要區別,在這里,《分包管理辦法》對分發包方發包工程后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由此推斷,分包合同雙方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當屬必然。
五、分包違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內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體要件。工程分發包人要具有分發包工程或勞務的資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
(2)客體要件。合同之債的客體為債務人的特定交付行為,對分包合同來說,即按時交付合格工程的行為,建設工程本身及為此付出的財物、智力成果、勞務等并非是債的客體而是給付的對象或給付標的。
(3)內容要件。債的內容是債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 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必須確定且具有實現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確立必須建立在分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內容真實,不得有脅迫和欺詐的情況,對非主體的專業工程的分包還需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
另外,分包合同還必須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種,屬典型合同、要式合同,這是由工程建設的特殊性決定的,也是建設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時還需要經過公證或簽證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違法,具體來講包括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指定分包等,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違法分包A、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承包人(專業或勞務分包)B、總包合同未約定或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專業分包)。
(2)非法轉包A、全部發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義發包C、視同轉包(《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3)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A、轉讓資質B、出借資質C、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分包后未在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不是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無效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認定:
(1)涉及資質A、分承包人未取得資質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業資質C、分承包人超越資質
(2)涉及招投標A、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B、中標無效的
(3)涉及轉包。轉包行為,一律認定為無效。
4、違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違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無效,由于無效合同多存在欺詐、脅迫締約,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等行為,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規定了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還財產、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行政處罰,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建設單位或第三人經濟或人身財產損失,合同雙方負有責任的也應分別或共同承擔。
(1)嚴格講,分包方的施工行為無效,應當恢復原狀,退回工程款,雙方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一般情況下,分包的發包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我國目前在司法上沒有達到如此嚴格的程度,在施工質量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一般不要求恢復原狀,但結算不按雙方合同進行,而是按照市場價格結算,由發包方對承包方進行賠償。
(2)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之債,由分發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辦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該條規定排除了雇員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切合目前建設工程市場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的現狀,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之前的立法中,對建設工程分、發包活動多數只有禁止性的規定,而對法律責任的設立則比較模糊,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將分包及其資質問題同人身損害賠償聯系在一起,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權,提倡法律人文關懷的當代,該司法解釋對保護勞動者特別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及時和必要的。
(3)對分包方因履行無效的分包合同所產生的合同之債,是否由分發包方和發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從法律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將是趨勢。
對分包工程發生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既可以向分發包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請求賠償,分發包人或分承包人進行賠償后,有權根據分包合同對不屬于自己的責任賠償向另一方追償。很顯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增大分發包人的賠償責任,才能促進其履約意識并加強管理。另外這種連帶責任關系應屬強制性規定,不因當事人的約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約定,則屬無效條款。
(4)行政處罰。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除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資質管理規定》第37條)
任何立法活動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觀經濟基礎上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是從實際出發而又帶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的活動,其目的在于指導人們未來的日?;顒?,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維持社會的動態平衡。加入WTO五年來,隨著市場準入的進一步放開,競爭的加劇,必將推動企業的深層次改革,國際競爭的準則便是分工明確、專業細化,這也必將是我國企業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因此,加強對分包市場的規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規范化,法制化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國家著力引導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實務及分析
盡管建設工程分包活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探索對建設工程分包市場的科學管理卻是近年的事,市場失靈的情形,在建設工程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著。目前,在建設工程二級市場上,具有專業分承包資質的企業數量較少,且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借用資質、借用技術人員等混亂現象,而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更屈指可數。眾多的勞務作業甚至一部分極其重要的專業工程也在人情關系和經濟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給了個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當前活躍在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頭”、“老板”素質普遍較低,他們大多無能力成立、運作、管理一個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況且出于利益的驅動,他們也不愿成立企業。那些愿意成立企業的個人往往又被嚴格的資質申請程序,較高的市場準入門檻擋在了市場之外,他們無實力成立企業。然而,那些有實力、有能力的潛在創業者又多數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較低利潤,他們更愿意將資金投向購置大型機械設備、提供設備租賃和材料運輸等暴利領域,因此,在二級市場上,符合資質的分承包企業,特別是勞務分包企業極其缺乏,在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導性與現實脫節了。
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來說,眾多施工隊、建筑隊等原始的勞動力組合方式充斥著建設工程的二級市場,滿足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資源嚴重不足,在這樣的現狀下,建設施工企業往往被迫與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者自然人簽訂合同,以求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責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資質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無效。目前這仍然是建設工程分包市場之常態,這種狀況也將在一段時間內存在著。
當前,對分包雙方來講,通過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就業和安全培訓力度,排除隱患,減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當務之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也是方法之一。當然,這些只是權宜之計,根本上講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對分發包方來說,嚴格對分承包人的審核和管理,剔除無資質的分包企業進入才是符合市場競爭和法律要求的終極選擇。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議
1、《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條也作了同樣的禁止,此處并未對分包進行定義和分類。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種,如果按其規定,專業工程分包企業在分包了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 目后則不能進行勞務分包,必須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則便構成二次分包,如果這樣,顯然違背了分包行為設立之目的。
建設部《分包管理辦法》第5條和《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對此進行了細化和突破,允許專業承包企業在分承包總包企業的專業工程后將其分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實踐中有利于推動企業管理型和勞務作業型的分離,適應專業化施工,勞務分工細化和建設施工企業結構優化的發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贏利為目的,層層分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但規定不明確,造成法條競合。因此,立法上應加以完善,將這一特殊情況排除在外。
2、建議立法中增加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理內容。惡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已成為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長及行政機關的命令來追討工程款或民工工資是法律缺失的表現,建議通過出臺相關規定或解釋,使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有法可依,步入系統化、連續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資料]:
1、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法規、規章、司法解釋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規定范文4
北京財富中心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CBD核心區,東鄰東三環路,與中央電視臺新址隔路相望,由五棟高度分別為100米、128米、156米、198米、268米的超高層建筑組成,總建筑面積72萬平方米。由北京香江興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投資建設,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施工總承包。
一、工程的重點、難點分析
該工程屬超高建筑,體量大,結構復雜,場地窄小。北京財富中心工程位于CBD核心區,一期工程,由辦公樓、公寓樓及附屬設施組成,建筑面積24.7萬平方米,辦公樓主體結構類型為型鋼混凝土框架+核心筒,建筑高度165.9米;公寓樓主體結構類型為框支剪力墻,建筑高度128.7米。二期工程由酒店和公寓樓組成,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酒店主體結構類型為框支剪力墻,建筑高度104.6米;公寓樓主體結構為型鋼混凝土框架+核心筒,建筑高度198.6米。三期工程為寫字樓,主體結構類型為鋼板剪力墻,建筑高度268米。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要求高。項目管理目標為:確保結構“長城杯”、北京市“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爭創國家優質工程“魯班獎”。
此外,工程專業分包、配套施工單位多,在施工時間和空間上相互重疊,互相影響,需要總承包單位進行統籌和協調。
二、配備專業的項目團隊,健全工程指揮體系
組建優秀的項目團隊,是項目走向成功的開始。北京財富中心項目在組建之初,根據工程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經過認真分析項目需求和現有管理人員隊伍現狀,并與建設方溝通,決定采取以現有人員為主,分階段調配人力資源,輔之以從社會上適量招聘重要崗位人員的方式,組成項目管理團隊。
為健全項目管理體系,總公司成立了工程指揮部,由總公司總經理任總指揮、常務副總經理任副總指揮。經多方篩選,確定由經歷指揮多項大型工程實踐的全國優秀項目經理張連保任常務指揮兼項目經理。從管理體系上,將項目部擴編為總承包部(二級公司架構),實行扁平化管理,由從屬二級公司管理改為隸屬總公司直接管理,減少管理層次,提高管理效能。通過這些措施,為該工程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科學進行施工進度管理,確保工程按計劃推進
工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內容,施工進度計劃是確保工程按期完工的重要手段,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是組織施工、檢查監督各單位和部門完成任務情況的重要依據,必須落實。財富中心工程施工量大,施工組織復雜。為此,項目部專門制定了《關于編報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資源計劃的規定》,分年度、季度、月、周、日施工進度計劃,分別采用橫道圖、網絡計劃或表格等形式,有具體的質量要求,有明確的報送、審批和發送時間要求,對不能按規定及時報送施工進度計劃的行為,制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和補救辦法。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做到了嚴格按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確保了工程按時完工。
四、嚴格技術質量管理,創建過程精品工程
為確保工程質量,我們按照總公司“過程精品,時代名牌”的質量理念,不斷對員工進行教育,通過開展質量宣傳月等活動,進行質量評比。為使質量管理有章可循,編寫出《工程質量工藝手冊》,既作為培訓教材,又作為準則規范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行為。建立了質量管理的獎罰制度,用制度來管人管事。開展施工質量競賽活動,獎優罰劣。在月度考評時,重獎重罰,對出現質量通病的責任者進行處罰,獎勵施工質量好的部門和個人。一期、二期共完成分項工程238項,分項驗收合格率100%,優良率93.1%,工程質量全部滿足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規定。北京財富中心一期工程被評為北京市結構長城杯金獎、竣工長城杯金獎、北京市“建筑行業質量標準化典型樣板工地”、工程項目管理優秀成果二等獎、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二期工程被評為北京市結構長城杯金獎、竣工長城杯金獎。財富中心一期、二期工程,成功應用了建設部推廣應用的十項新技術中的9項共22個分項。自主開發設計的高效節水自動洗車臺,能自動對出入現場的車輛進行全面快速沖洗,解決了車輛污染道路的問題,北京市建委在全市工地推廣應用。型鋼混凝土圓柱組合模板、JFYM50型液壓爬模架等新技術在施工中的應用,提高了工程質量,加快了施工進度,在2003年“非典”期間,創造了核心筒結構施工每月7.5層,鋼結構安裝每月9層,外框柱混凝土施工每月10層的高速度,將“非典”對施工工期的影響奪了回來。一期工程結構提前兩個月封頂,甲方對此十分滿意。2004年,北京財富中心一期工程被評為北京市“一優兩示范”工程。
五、強化安全文明施工,堅守安全施工底線
“安康高于一切,責任重于泰山”,這是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的安全理念。財富中心工程規模大,參施人員雜,不安全因素多。我們把安全放在與進度、質量同等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加強對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體系。項目部配備專職安全副經理,每個安全專項都配備了專職安全員,勞務隊伍也配備了專職安全員,使安全生產工作時時處處有人抓。先后制訂了《北京財富中心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財富中心工程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定》等規章制度,強化現場安全工作,防止了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們加強了對施工隊伍的安全施工管理,嚴格危險作業報批制度,確保安全施工。我們還積極開展創安全文明工程活動,實現了預定的安全工程創建目標。一期工程被評為“北京市安全文明樣板工地”,二期工程被評為“全國安全文明工地”。
六、加強勞務管理,確保工程需要
基礎和結構施工階段,施工隊伍數量較少。根據總公司有關建設工程勞務、專業分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采用公開、邀請招標的方式,選擇4家以上經總公司評審合格的分承包商參加投標,中標方多是與總公司有長期合作關系且有較強實力的單位。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規定范文5
1 勞務分包的法律風險
依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對分包商的分包資質有強制性要求,只有具備相應分包資質的分包商才可以承攬工程建設任務?!督ㄖ趧辗职髽I資質等級標準》中包含木工、砌筑、混凝土等十三項企業資質。按照相關規定,不具備相應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商與勞務發包商所簽訂的分包合同(包括企業或包工頭借用其它企業資質的情況),一律視為無效合同。分包期間所產生的勞務糾紛,法院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結合合同條款和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實際結算情況來認定其合同關系的本質,經認定的無效分包合同視工程驗收結果分別對待,還可能涉及利潤收繳的問題,最終根據承包人與分包人的過錯來認定損失賠償責任。
2 工程轉包的法律風險
轉包是指施工企業(主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完全轉手給他人承包的行為?!逗贤ā返诙倨呤l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痹谵D包過程中,由于無法準確把握承包者的承包資質和工程質量,因而我國法律明令禁止轉包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雖然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是由于我國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主承包人)競爭相當激烈,實踐中由業主(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并不多見,因層層分包(轉包)的欠款糾紛大多由施工單位(主承包人)直接承擔責任或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建筑工程轉包不僅隱藏著質量安全隱患,對施工企業來說,同時也隱藏著極大的法律風險。
3 企業被掛靠的法律風險
所謂掛靠,通常情況下是指施工企業或個人不具備相關工程項目的施工資質,為了承攬工程,需要借助具有相關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同時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費。通過掛靠的方式承攬工程,對于被掛靠企業來說,通常情況下,并不對工程項目實施真正的管理。但是這種掛靠行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表現為:
3.1 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是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建設工程達不到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而在一定程度上產生經濟損失,掛靠人和被掛靠的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損失,通常情況下,由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承擔。在施工現場如果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給被掛靠企業帶來的損失將難以預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給被掛靠企業帶來毀滅性的后果。
3.2 對掛靠方的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假設掛靠人用自己的名義簽訂材料采購合同或機械租賃合同,通常情況下須自行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論是知名度,還是商業信譽,對于被掛靠企業來說都比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容易獲得供應商的認可,加之被掛靠企業疏于管理,因此,掛靠方經常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如××公司項目經理部),或者以其人(如××公司項目經理)的名義或身份對外簽訂合同,由此構成表見,債務由被掛靠企業承擔。在實踐中,有些掛靠方不講誠信,為了個人利益,進一步對材料費、租賃費等進行惡意拖欠,甚至通過私刻印章的方式騙取財物,在一定程度上給被掛靠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對于產生的經濟損失,被法院判決承擔給付責任的被掛靠企業,若因無力承擔而不得不向掛靠人依法追償時,通常情況下都難以實現。
3.3 承擔工期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條款規定,工程項目需要定期完工,對于施工方來說,這是應盡的義務。在施工過程中,如果掛靠方受資金、管理和施工能力的影響和制約,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工程期限,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工期違約責任應由被掛靠企業向業主方承擔,給被掛靠企業帶來經濟和信譽上的巨大損失。
3.4 民工工資及安全事故責任及由此引發的其他損害
在施工過程中,掛靠方往往會大量招聘農民工,或者再進行層層的轉分包,雖然掛靠方與被掛靠企業之間可能會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得再進行轉分包,或者掛靠人承擔農民工的工資以及一切工傷事故,但是因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此約定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終還是由被掛靠企業承擔給付責任。另外,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由于農民工普遍缺乏法制意識,在勞務雇傭方面多數人都不知道應該與掛靠人簽訂勞務合同,也不清楚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誰,有時即使知道也裝糊涂,不能及時拿到工資時,就找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掛靠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責任將由被掛靠企業承擔。
3.5 管理費可能被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被掛靠企業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掛靠人收取的管理費及因掛靠獲得的其他利益,該利益均會被沒收。
3.6 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資質等級降低或吊銷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被掛靠企業來說,將會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監控不到位,將會進一步引發訴訟,并且對日后投標資格的審查極為不利;在資質審核過程中,有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史的被掛靠企業,其資質輕則會被降低,重則會被吊銷,這對被掛靠企業來說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4 法律風險的防范
4.1 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從源頭防范風險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建筑施工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建設施工實務中的交易慣例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定要在進行分包時嚴格按(參)照該文本與勞務承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該文本帶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在使用時要認真研究并靈活運用,不斷地在實踐中對其逐步修訂和完善,減少并逐漸杜絕簽訂合同過程中出現的經營漏洞。
4.2 勞務分包合同條款不可突破其合法性
與工程總承包和專業承包相比,勞務分包存在一定的差異,其關鍵在于勞務分包只包工不包主料。因此,對于勞務分包的合法性,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盡量不突破,如有必要,還須另行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機械設備委托租賃合同等,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對原有合同進行補充,進一步降低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的風險。
4.3 安全生產監管措施要嚴格
在施工現場,施工主承包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生人員傷害事故,對于賠償責任問題,工程承包單位與勞務分包方勢必出現爭議,法院會根據兩方的過錯依法做出責任認定。因此,企業在施工中要規避風險,就必須加強施工管理。結合以往案例,防范該風險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組織特殊工種及時參加培訓,確保持證上崗。當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確定責任時,法院會依法認定勞務作業人員的相關資質,繼而判定其需要承擔的相關責任;二要對于入場前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等證據需要安全保留,并且要求每個現場作業人員進行簽字。在施工過程中,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規范,施工作業不配帶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可以約定由勞務作業人員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責任。三是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監督勞務分包方可以進一步轉移風險損失。
4.4 采用內部承包方式對掛靠項目實施管理
不采用掛靠方式發包建設工程,這是建筑施工企業規避法律風險的根本措施,在施工過程中,通過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進行施工,因為法律允許內部承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將掛靠項目轉變為自有項目。
4.4.1 將掛靠人聘為企業員工。施工企業和企業項目經理作為內部承包協議的簽訂雙方,也就是說,與企業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的主體只能是企業的項目經理。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等方式,企業與掛靠人建立勞動關系。同時需要注意,在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的過程中,確保項目經理具備相應的資質。作為合同的擔保人,實際掛靠人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進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企業的權益。
4.4.2 施工企業要組織、派遣項目的具體管理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自行派出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核算負責人等人員,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協助掛靠單位管理項目。
4.4.3 對工程款加強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承包人從發包方直接領取款項出逃的現象在實踐中頻繁發生,給施工企業帶來的損失難以預測;或者掛靠人通過各種方式套取工程款,用作他用,進而為工程項目施工設置障礙。在這種情況下,由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進行對建設資金進行收支和具體管理,這是防控風險的最好辦法。對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進行約定:為了保證工程款進入施工企業的賬戶,進一步確保項目資金完全用于項目支出,規定所有工程款必須進入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的指定賬號。在企業的財務體系中,需要納入承包項目的支出,同時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核定票據支出,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4.5 對實際承包人加強授權管理和印章管理
在確定項目承包關系時,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嚴格管理對外簽訂合同的授權以及項目印章。在項目所需的范圍內,施工企業可以授予實際承包人對外洽商經營性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簽訂必須加蓋企業印章,同時報企業進行備案,避免發生以項目部名義或人名義簽訂合同。在印制項目印章的過程中,注明不得用于簽訂合同,并且印章必須進行備案處理,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刻印章。
4.6 嚴格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施工企業要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對分包、轉包、掛靠的項目部進行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財務管理、勞務管理的嚴格控制,更要嚴格監控掛靠方與第三方的經濟往來。要增強合同意識,內部做好合同交底,相關部門充分了解合同內容、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界限,以便提前發現合同問題和潛在的風險,主動從法律證據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還要注意合同履行中的文書語言的規范,文意表達要清楚,避免產生歧義,埋下糾紛隱患。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規定范文6
Abstract: with the " labor subcontracting enterprises qualification " and " Regul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labor subcontracting system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services business advice " ( build city [2005]131 date ) have been issued, construction labor subcontracting system build, perfect, service subcontracting market gradually improve and standardize, labor service subcontract behavior standardization of labor subcontracting, engineering pricing management will becom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opics. This paper from the labor subcontracting, labor subcontracting pricing, price and labor subcontracting engineering claims and other aspects.
關鍵詞:勞務分包特點、計價、索賠
Key words: labor subcontracting features, pricing, claim
中圖分類號:TU198+.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不同的勞務分包方式可以對應多種勞務計價方式,不同的勞務計價方式又有各自的特點與適用條件。同樣,勞務分包合同計價管理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管理一樣,各式各樣的索賠事項合同雙方都得面對,掌握基本的索賠技巧有利于合同雙方合理、規范的維護各自權益。
一、勞務分包方式
1.勞務大包:將一個項目或一個單位工程的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及安裝工程施工的勞務作業分包給一個承包人或兩個承包人,或者將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及安裝工程分別分包給一個承包人。采用此種方式進行勞務分包,總承包單位的人員、技術、安全等方面的現場管理相對簡單。目前,部分建筑總承包企業擁有的固定作業工人較多,這種分包方式也較少采用。其相應的工程勞務計價方式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價中的人工費部分或全部包干、以建筑面積乘以相應工作內容的平米包干價計算等。
2.勞務小包:即將一個項目或一個單位工程,按分項(工種)或按樓層(段)的勞務作業分包給一個或幾個承包人。采用此種方式進行勞務分包,總承包單位各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對多一些,但是總承包單位可以進行更多的分包隊伍比較、選擇,從而得到更有利的價格與質量。這種勞務分包方式普遍采用,不論是在勞務分包制度的建立前還是制度推廣以后。目前,勞務市場上存在的勞務小包的工種或分部分項工程有:模板作業分包、鋼筋作業分包、混凝土作業分包(包土方)、砌筑作業分包、裝修作業分包(瓦工、抹灰、貼磚等)、電氣安裝作業分包、給排水消防安裝作業分包等等。其相應的工程勞務計價方式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價中相應工種的人工費部分或全部包干、以工種單價乘以相應工種的工程量計算等。
3.直接雇傭工人:即公司直接雇傭作業工人,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管理人員直接管理工人作業。工程勞務計價方式有以工種單價乘以相應工種的工程量計算、按不同工種的工日單價乘以工作日計算或月固定工資等。實際上,此種方式不屬于工程勞務分包。
在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制度逐步推廣后,勞務市場上總承包商(或專業承包商)大多數采用勞務小包的方式進行勞務分包。工程勞務計價較多采用以工種單價乘以相應工種的工程量計算,在一些工作量少或難于統計計算、技術復雜的工種方面有時輔以工種工日單價乘以工作日計算。
二、勞務分包計價方式特點與適用
1.平米包干價
平米包干價是指完成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相應工作內容工程勞務作業的全部價款。勞務總價款等于平米包干價乘以建筑面積。確定平米包干價主要在于工程規模、建筑類型、工程部位及不同的工作內容。工程規模越大、施工難度越高單價越高,普通住宅單價高于公共建筑,建筑結構作業的地下部位單價高于地上部位;工作內容主要區分結構、初裝修、外墻面磚、外墻粉刷、掛貼石材、給排水安裝、電氣安裝等等。這種計價方式的關鍵是建筑面積的計算,而計算建筑面積的關鍵在于其工程量計算規則的確定,一般采用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計算建筑面積。
平米包干價主要適用于工程施工圖紙完善的建筑工程勞務大包。采用此種方式,勞務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比較簡單,在不出現較大變更的情況下,勞務總價款變化不大。一般情況下,也不存在勞務公司管理費用的另行計取,類似工程量清單形式的綜合單價計算工程價款。這種計算方式也比較方便于工程勞務分包的招標投標市場交易。
2.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合同價中的人工費部分或全部包干
這種計算方式是將勞務分包的價款與施工總承包的合同價掛鉤,結合所采用的工程計價標準將其中所包含的直接作業工人的人工費用全部或部分計算給勞務企業,并將總承包合同價的管理費中關于員工培訓、保險等部分支付給勞務企業。勞務價款的價格高低完全與工程施工的合同價掛鉤,沒有復雜的工程規模、類型、部位和工作內容等區分。
總承包合同價中的人工費部分或全部包干的勞務計價辦法適用于各類工程施工的勞務大包和小包方式,更適宜于勞務大包方式。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勞務分包的費用與總承包合同價直接掛鉤可以很方便地控制勞務分包費用,能較好地控制施工成本。但是,對于勞務企業來說,其勞務收入的計算、控制沒有完全的自,不利于其的權益保護,并且其收入的分配也難以協調。
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價中相應工種的人工費部分或全部包干的勞務計價方式與這種方式特點基本相同,在勞務小包市場也是比較少采用的。
3.工種單價乘以相應工種的工程量計算
這種計算方式相對復雜,需要確定不同的工種單價和對應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并且必須嚴格明確相應工種的工作內容。例如:模板制安勞務單價確定為13元/m2,必須明確該單價所涵蓋的范圍,這種計算方式相對復雜,需要確定不同的工種單價和對應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并且必須嚴格明確相應工種的工作內容。例如:模板制安勞務單價確定為13元/m2,必須明確該單價除了包含配模、支模、拆模、看模、拔螺桿、模板及方木拔釘子、模板清理刷油等工作內容,是否還包含簡易腳手架或操作平臺搭拆、墊片、螺冒、鐵釘等回收保管再次利用、材料堆放、場地清潔等工作內容;模板工程量計算可按砼與模板接觸面的面積計算,但對于洞口如何處理應以明確說明。工種單價確定時一般不區分工程規模、建筑類型。部分工種的單價區分分部分項工程的部位,如澆搗砼區分地上、地下,抹灰區分內、外墻等。
工種單價乘以相應工種工程量的計價辦法適用于各類勞務分包方式,勞務費用計算方式靈活、合理。目前,工程勞務市場上不管是合法的勞務分包還是非法的“包工頭”分包都比較多的采用這種方式進行工程勞務價款的合同約定和結算。這種計價方式與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對應,在項目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方面能較好地將勞務費用與工程合同造價相銜接。
4.不同工種的工日單價乘以工作日計算
不同工種因其不同的勞動強度、技術含量等有不同的工日單價。工程施工現場的衛生清掃、材料堆放搬運等不定時發生,需要隨時安排人員完成,較多采用這種方式計算勞務費用。還有一些高技術含量的工種如高級焊工、鉗工等也較多采用這種方式。
工種的工日單價乘以工作日計算勞務費用的方式激勵不夠,容易出現怠工等現象,勞務費用支出難以控制,對于工程施工勞務費用管理不是一種好辦法。一般使用于直接雇傭工人的勞務費用支付。
選擇合適的勞務分包方式,采用合理的勞務計價方式并通過合同約定明確,是做好建筑工程項目勞務分包管理工作的基礎。
三、價格因素
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勞務作業價格應由市場價值規律來確定。不同類型的工程勞務分包價格除受其相應的工作內容、質量要求等內在因素的影響,還要受一些外部條件的影響。
1.政府相關部門公布的有關勞動定額
勞動定額多以時間定額的形式表現,是某種專業、某種技術、某級工人或某班組在合理的勞動組織與合理使用材料的條件下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它包括準備與結束時間、基本工作時間、輔助生產時間、不可避免的中斷時間及工人必需的休息時間。時間定額以工日為單位,每一工日按8小時計算。勞動定額是工程計價標準中人工消耗量確定的基礎。勞動定額同樣也是勞務分包價格確定的基礎,它反應的是“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必需的工作時間”。目前,各類勞動定額未得到及時的修編,與相應新技術、新工藝等方面的項目增補,其適應性受到一定的局限。
2.相關部門公布的建設工程計價標準
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是建設工程計價的指導性文件和基礎,是編制工程標底的依據,也是投標報價的參考。相關計價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建設工程交易價格,工程交易價格的形成必然影響下游工程勞務分包價格的確定。較低的總承包價格必然對應較低的工程勞務分包價格,反之,則高。
3.相應時期政府勞動管理部門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企業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計劃生育費、夜班津貼、加班工資都不計入最低工資。最低工資適用于所有企業員工,不論其是實行月工資,還是計件工資或是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誰都不能動最低工資這一底線。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最低工資線的高低將一定程度影響建筑用工市場的供求,從而影響各類工程勞務用工的價格。
影響工程勞務作業價格的其他外部因素還有工資的實際支付方式和時間、工程施工現場作業和生活條件等方面。
四、勞務分包工程索賠管理
索賠工作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索賠是否成功是衡量工程合同管理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之一。對于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來說,索賠也是維護合同雙方合法利益的一項根本性管理措施。
施工承包商可以從施工中的材料浪費、施工機具損壞、安全措施、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方面向勞務分包商進行索賠。同樣,勞務承包商也可就機械停工、材料供應等因素造成的窩工或者錯誤指令造成的返工等向施工承包商索賠。
一般來說,工程勞務分包索賠管理的工作重點是索賠證據的收集、索賠資料的整理和索賠文件的編寫。
1.索賠證據的收集
要取得索賠證據,應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了解并搜集相關的資料。索賠證據資料搜集工作的重點在施工現場發生的各種異常情況記錄上,這是索賠的有力證據。一是要做好施工承包商所指定的各種日報表;二是異常工作情況記錄要求做到時間準確無誤,受影響的工作情況清楚明了,并對每次發生的事件,均寫出書面報告交給施工總承包商現場施工員等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2.索賠資料的整理
對搜集到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在施工總承包商向勞務承包商提出索賠時,勞務承包商可以通過搜集到的有關資料,找出索賠事件發生的具體原因,對其進行分析和駁斥,將總施工承包商的索賠減到最低程度。同時勞務分包商也可根據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向施工承包商進行反索賠,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向施工總承包商提出直接索賠。
3.索賠文件的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