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稅務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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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稅務管理

金融企業稅務管理范文1

【關鍵詞】稅務風險管理“營改增”金融業建議

一、營改增”對金融企業帶來的影響

(一)對金融業稅負的影響

在“營改增”前,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營改增”后,金融業的稅率為6%,稅率上升。雖然“營改增”后企業部分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不少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力成本是不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而據相關部門統計,人力資源成本在金融企業與機構總成本中占據一半左右,其次分別為營銷支出、雜項支出等。作為金融企業占比最大的成本,勞動力成本無法進行抵扣對實現降低金融業稅負仍具有一定的困難。

(二)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在“營改增”前,金融行業的應稅收入計入收入,應繳營業稅計入支出?!盃I改增”后,應稅金額包括稅額與不含稅收入,前者在負債類“應交稅費”科目核算,后者在支出類科目核算。以商業銀行為例,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旗下網點、服務業務、每日成交量眾多,一般通過會計電算化軟件記賬、進行會計核算?!盃I改增”前,稅率單一,只需要人工調整個別項目即可;“營改增”后,計稅原理較為復雜,需要人工進行價稅分離等工作,企業會計核算工作更為復雜。

(三)對金融企業納稅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后,要求金融企業或機構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及時正確確認才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或銷項稅額抵扣。金融企業在獲取、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虛開發票、偽造發票等行為,這就需要金融企業加強納稅管理。與此同時,“營改增”后,金融企業需要與稅務局進行數據交換,完成進項稅發票的確認等,稅務管理工作量較大,使金融行業稅務管理的難度增加。

二、“營改增”后商業銀行的稅務風險

(一)制度執行的稅務風險

“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由于行業的差異,其稅率也存在較大的不同,這也進一步影響了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抵扣。由于金融業長期實施營業稅制度,實務操作相對簡單;但是改革后企業財務人員對增值稅較為陌生,缺乏實務操作的經驗,對增值稅稅收政策理解不透徹,在進項稅額或銷項稅額抵扣方面可能未充分抵扣,這可能使金融企業面臨較大的財務損失。同時,部分金融機構稅務管理人員數量不足,而增值稅稅務管理較為復雜,在事物操作過程中對新規的理解偏差會影響金融企業的成本。

(二)發票管理的稅務風險

“營改增”后,金融企業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進行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涉及多個部門,可能會出現錯開的現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支付各類手續費時間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然而金融機構的業務量較大,對金融機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金融企業發票管理過程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稅務稽查中最為突出的問題。部分金融企業為了提高增值稅進項抵扣或銷項稅抵扣額,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未嚴格防范,甚至是視而不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僅是企業發票管理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稅務風險。

(三)納稅核算的稅務風險

“營改增”后,計稅方法變更需要企業財務人員進一步細分企業日常業務,對每一筆業務進行價稅分離,核算業務的進項(銷項)稅額,在這一過程中,倘若會計核算不合規,會加劇企業的納稅風險。全面實施增值稅后,金融企業的各項收入的范圍會變化,不同的業務采用不同的稅率,倘若未分別核算收入,根據相關制度的要求需從高適用稅率。然而,金融機構業務量大、內容復雜,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未分別核算收入的問題,企業需要承擔相對應的損失。

三、營改增背景下金融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對增值稅政策與制度的學習

若會計、稅務人員對增值稅政策不甚了解,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難以較為準確地運用相關政策減少應納稅額,甚至可能會出現違規行為。因此,金融企業必須組織員工加強對增值稅政策制度的學習,使財務人員在實務操作中可以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金融企業應該根據“實用、高效”的原則,樹立分層化、內容豐富化的培訓思路,將學習內容分為政策制度理論學習以及技能學習;同時召開增值稅法規政策學習動員會,提高對加強增值稅政策制度學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明確開展集中學習活動的指導思想、方法步驟,動員職工積極投身學習活動。政策制度學習主要圍繞增值稅概念與內涵、納稅人與征收范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計稅方法、稅收減免與其他規定,使財務人員學習本職工作必須了解的新知識。與此同時,以案例的形式加強學生對增值稅制度下會計核算、稅務風險管理的實務操作,使員工在學習、了解增值稅稅制與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可以提高實務操作水平。在學習過程中,要求參與學習人員要做好學習筆記,組織員工集中討論學習效果,提高增值稅政策與制度學習的實效性。在學習討論結束后,金融企業領導層要對集中學習情況進行評價,總結學習問題。除此之外,金融企業也要加大對增值稅政策與制度的宣傳力度,在全公司上下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通過工作手冊、企業網站等方式宣傳增值稅稅收政策學習的意義與內容,對學習期間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表揚;對學習態度消極、學習效果較差的個人予以批評。通過有目的、有計劃的學習,可以幫助金融企業財務人員更好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金融企業的稅負。

(二)完善部門間的溝通傳導機制

金融業的稅務風險管理涉及到了企業自身、稅務局以及中介機構等內外部單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人員必須積極與企業內部部門與企業外部部門進行溝通,及時將從稅務局、中介機構了解到的稅收優惠政策告知企業財務部,同時及時就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問題與中介機構、稅務局進行溝通。具體而言:首先,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人員應該認識到溝通的重要性,要認識到高效的溝通可以更好地完成稅務風險管理工作,進一步控制風險。其次,要建立起良性溝通機制,企業內部可以通過部門周會、月會對現階段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進行分析,并共同商議相關解決措施;同時保持良好的團隊精神,與其他人員積極溝通,聽取他們的觀點。

(三)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在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環節,財務部應該加強學習,發生業務時主動向供應商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選擇供應商時,若供應商產品質量、價格無明顯差異,則應該盡量選擇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供應商,以便財務人員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若不得不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供應商,則應該積極協助這類供應商前往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此之外,企業還應該健全相關評價制度,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獲取與工作人員的薪資、績效考核掛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環節,金融企業應該加強對客戶信息的管理與核實,例如客戶名稱、注冊地址等,便于后續的開票工作;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僅對一般納稅人客戶開具專用發票,要求客戶提供付款憑證。如果需要提前開票,必須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減少開具增值稅發票帶來的風險。為了進一步防范虛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落實的檢查力度,加強對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核查,驗明真偽;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人員從重處罰,控制風險。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環節,企業應該完善發票定期與不定期檢查機制,按規定檢查發票的保管、存根等,并定期盤點發票庫存。

(四)完善財務核算體系

金融企業稅務管理范文2

一、商業銀行稅務風險形成機理

(一)經營特點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首先,從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模式來看,許多商業銀行在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開始跨地區擴張,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甚至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擴張,因此擁有數量眾多的分支機構。由于稅收政策的規定,這些商業銀行無法以企業法人作為一個納稅主體進行納稅,而是必須以分支機構作為納稅主體進行納稅,進而擁有數量眾多的納稅主體。這就產生了納稅機構與法人機構的不匹配,導致商業銀行難以在每個分支機構都配備足夠優秀的稅務管理專家,并且也導致在法人層面進行稅收籌劃難度增加,稅務風險增大。

(二)業務復雜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商業銀行擁有龐大的金融業務產品線,除了傳統的存、貸、匯等傳統業務,還擁有資管產品、債券、外匯、黃金、金融衍生產品等眾多結構復雜的金融產品,有些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還涉及到其他金融機構的參與,并且多個金融產品之間還會進行多層嵌套和包裝。復雜的金融工具的金融活動,導致稅務管理工作難以涵蓋其中的各個環節,因此很可能會出現紕漏,最終造成稅務風險。

(三)業務與稅務活動溝通不暢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一般情況下,一項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不僅需要業務層面的設計與構思,還需要稅務管理人員對其涉稅情況進行詳細分析,以確保納稅義務發生時,稅務部門能夠依法進行納稅。當前我國銀行業市場競爭較為激烈,商業銀行為了搶占市場先機,加大了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創新速度。然而,商業銀行在對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進行創新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僅局限于業務層面創新,忽視了讓稅務管理人員參與產品的開發與決策,最終導致產品的研發忽視稅收成本分析和缺乏詳盡的納稅操作規程,可能導致產品經濟利益降低,稅務風險提高。

(四)稅收政策缺乏統一解釋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受到我國稅務管理體制的影響,地方稅務機關對于一些稅收政策的解讀存在著巨大偏差。例如,2016年5月1日金融業營改增政策實施后,各省市國稅局對貼現業務應稅收入的認定存在巨大差異,有的省市將貼現息差全額作為應稅收入,有的省市則以商業銀行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貼現收入作為應稅收入,這一差異直到國稅總局出臺財稅〔2017〕58號文對貼現業務應稅收入作出明確規定才得以解決。

綜上所述,受到經營特點、業務復雜、溝通機制和稅收政策影響,商業銀行的稅務管理難度日益增加,稅務風險不可忽視。

二、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稅務風險管理

(一)分支機構的設立、遷址、撤并等情況

稅務風險分析:根據稅收政策,在相關事項發生前后的一定期限內,稅務工作人員應依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和注銷。如果沒有及時完成上述工作,將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審查,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視具體情況進行一定處罰。因此要求商業銀行必須根據稅務的登記、變更和注銷政策限定工作范圍、業務辦理時限和申報要求,進行商業銀行稅務管理。

關鍵控制活動:①銀行的稅務機構在處理設立、變更及注銷的有關稅務工作時,應及時與行業監管、本地稅務等部門溝通,優化工作流程。②商業銀行應要求各個業務部門及時整理相關書面資料,以便相關工作順利開展。③商業銀行應形成稅務登記管理的完整體系。在處理稅務登記工作時,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在主動獲得相關材料后的一個月內完成工作。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無需工商登記的,必須經過相關權力機構允許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憑證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④稅務管理部門應通過多個渠道,對各地區的稅收優惠、財政鼓勵政策進行廣泛了解,以便最大力度獲得財政和稅收政策支持。

(二)業務創新及金融產品的研發

稅務風險分析:金融業務創新是指商業銀行利用新技術、新思維或者新的組織形式,構造新的投融資模式,從而取得經營成果的活動。稅收政策對金融業務創新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目標具有較大影響,因此稅務及風險分析應該融入到金融產品研發和創新過程中,防止業務創新活動出現偏差。

關鍵控制活動:①商業銀行與稅務部門應積極融入企業研發活動,對相關創新活動出具稅務風險識別報告,商業銀行管理層應根據報告做出調整和規范。②業務部門在進行創新活動時,應該及時、準確向稅務部門提供全面、詳盡的業務資料,以有利于稅務管理工作的實施。③稅務部門應該認真聽取各部門的建議,對困難事件應及時提供幫助并快速解決。④應加強對稅務部門人員的培訓,尤其是培訓既懂稅務知識又懂商業銀行業務知識的符合型人才,確保其能夠勝任銀行稅務風險管理需要。

(三)發票管理

稅務風險分析: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對于納稅申報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甚至影響到納稅工作的合法合規性。所以,發票的合法性、有效性檢查也是有效控制稅務風險的重要環節。商業銀行提供的服務業務種類多樣,采購工作的數量和金額也十分巨大,因此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合規地向客戶提供發票,同時應當確保依法合規取得外部發票。

關鍵控制活動:①發票領購審批管理:營改增后,商業銀行必須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設定各個納稅主體單張增值稅發票的開票限額以及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尤其是管理好風險較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限額和領購數量。②發票的開具:商業銀行應確保開出的每張增值稅發票都是依據真實發生的經濟活動,確保稅收分類編碼和稅率適用正確,堅決杜絕虛開增值稅發票。由于2016年營改增之后商業銀行才接觸到增值稅的管理,在這方面的稅務風險防控上,商業銀行還有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完善相關內控管理制度。③發票的取得:商業銀行必須嚴格規范發票查驗工作的流程并確保查驗流程切實執行,以確保將偽造發票、虛假發票拒之門外;確保及時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避免因沒有及時認證導致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造成稅收負擔提高;對于電子增值稅發票,由于其可以重復打印,商業銀行應設計合理的報銷流程,避免相關發票重復報銷。

(四)重大合同簽訂或條款變更

稅務風險分析:單個合同條款的改變可能會影響合同整體,進而改變企業的稅負成本。例如:固定資產采購合同中,采購付款條款的變更,將導致該項采購由一般性固定資產采購變更為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采購,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稅負成本。商業銀行應根據企業整體的稅收籌劃目標,設定合理的合同條款。關鍵控制活動:業務部門在合同的簽署或者對合同進行內容改動時,必須要有稅務部門參加并且經過稅務部門審核確認。

金融企業稅務管理范文3

關鍵詞:民營企業;財務;反思

一、天津市民營企業的財務狀況

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態勢。部分納稅人產生了重生經營管理,輕財務核算;重營銷隊伍建設,輕財務人員培訓。少數納稅人文化層次和現代經營管理理念欠佳,不能按照《征管法》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建賬,主觀隨意性太大,收支無發票,收入隨意報,記賬的業務只是非開票不可的業務,有的記賬只是形式主義,為了應付稅務機關。

天津市民營企業融資的問題一直存在著,民營企業管理基礎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及先進的管理經驗,財務制度不健全,資信度不高。相比而言,較大規模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公開化遠遠高于民營企業,而且信息的真實程度也高于民營企業,為此銀行自然會愿意向大企業貸款以減少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風險。

天津市民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單純追求銷量和銷售額。忽視了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財務管理思想落后,一部分民營企業主根本看不懂財務報表,財務管理十分不規范。財務管理,無法得到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隨著我國金融機構專業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專門服務于民營企業的金融機構,必將應運而生。專門的民營企業金融機構的金融實力與民營企業比較相對稱,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專門從事民營企業的融資活動,使民營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短期化,財務管理受企業領導的影響過大。此外,金融市場的不完善也影響了企業財務管理改革的深化。

稅務部門管理不到位。稅務部門特別是管理部門由于工作的千頭萬緒,疏于對納稅人的財務管理,不能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加強稅收征管,部分稅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遇到問題不是很好地對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加以整改,而是回避矛盾,將納稅人存在的問題私自消化。在系統內部,對稅務人員的執法責任追究重于書面與形式,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稅務人員思想上產生麻痹,得過且過的觀點左右了少數人的執法行為。

財務人員、辦稅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由于新辦企業不斷增加,財務人員緊缺,老會計有一定水平,但一人代幾個單位的賬,時間上不能保證;新會計不是缺理論知識,就是少實踐經驗;更主要的原因是企業是老板,工資由老板發,不聽老板的就被炒魷魚,所以會計只能根據老板提供的票據“做賬”、“圓賬”。

現在財稅法規對財務不健全缺少切實的、有效的、統一的界定方法。有的條文只是把“賬證不全”、“不能準確地核算銷項稅金、進項稅金、應納稅金”籠統的稱作財務不健全,但具體的什么叫做“賬證不全”、什么叫“不能準確地核算銷項稅金、進項稅金、應納稅金”沒有完整的、清楚的、統一的,操作性強的量化的標準,計算的規范尺度,“不全”、“不能準確”應達到的程度是什么,讓人感到模糊不清,財務狀況是否健全難以界定且費時費力,稅務管理人員無法把握財務不健全的“度”,客觀上造成稅務人員疏于對這類問題的管理。

二、對天津市民營企業提出幾點看法

(一)完善金融服務

國外很多國家都具體民營企業政策行金融機構,特別是日本政府設立的五大金融公庫,給予民營企業直接貸款支持,美日還有多家地方性、多種投資主體的專為民營企業服務的商業金融機構。一些地方性銀行、上萬家私人所有和經營的專為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投資公司。隨著我國金融機構專業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他們的金融實力必將應運而生。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專門為從事民營企業的融資活動健康發展,進而擴大規模,有較強的實力對財務合理管制。

(二)嚴格執行規定

稅務認定中涉及到對賬冊、憑證管理的有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正式認定、年檢和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等,在各種認定、年檢、鑒定中,要嚴格把關,不能遷就,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不能讓其過關。減少責任區人員“不務正業”的時間。稅務部門的絕大部分工作都會落實到基層管理分局,責任區的管理人員更千頭萬緒,經常要應付各種學習、考試、檢查,不斷地寫小結、寫心得、寫信息、報報表,不但要管理、評估更要搞創建,每月到責任區巡查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因此上級部門必須保證基層管理人員到責任區的時間,每月最好不少于12個工作日。

(三)加強稅法宣傳

堅持日常宣傳與宣傳月宣傳相結合,進一步提高全體公民的稅法意識,使廣大公民牢固樹立依法納稅、誠信納稅和偷稅漏稅違法的觀念,讓納稅人心中有“稅”,明白“誠信納稅”與“誠信做人”一樣重要,明白“誠信納稅”與“商譽”一樣的有價值。在日常工作中,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宣傳,通過會計例會、業余稅校等陣地進行經常性稅法宣傳,通過納稅評估、涉稅事項調查等進行專項輔導,促進涉稅專業人員專業知識提高。通過稅法宣傳教育,使中小企業業主明白從“誠信做賬”開始“依法誠信納稅”。

參考文獻:

[1]張春雨.企業財務狀況指標分析[J].交通科技與經濟,2009(1)

[2]劉淑杰.關于企業的財務狀況分析[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09(1)

金融企業稅務管理范文4

【關鍵詞】金融業 營改增 對策

隨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下文簡稱36號文)的正式出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工作已經全面拉開序幕。眾所周知,金融業涉及面廣泛、影響深遠、業務類型復雜,因此在營改增工作的推行過程中,各類政策困惑和實務疑難時有出現,亟待稅務部門和金融企業有效互動,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決。

一、營改增總體政策成熟度有待加強,配套征管機制需要完善

(一)政策銜接規定尚不完善

36號文對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做出了總體明確,但是實務界也注意到在本次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初期,部分業務的免稅政策、抵扣政策等與舊有稅制未能實現銜接移植,或未能明確,給廣大金融業財稅工作者造成了一定困擾。因此稅務部門不得不通過多次補充文件進行明確,如7月1日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文)順應行業趨勢,擴大了金融同業業務的免征范圍。7月7日下發的《關于個人保險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則進一步明確了保險人(也包括證券經紀人等類似職業種類)在增值稅計征、繳納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和操作細則等等??梢灶A見,隨著金融業營改增工作的逐步深入,其他有關領域的政策空白或具體規定將逐步通過“補丁”文件進行完善。

(二)征管管理體系亟待梳理

營業稅屬于地方稅種,增值稅雖是央、地分成,但征收機關是國稅部門。因此在營改增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引起央、地財稅利益博弈。金融業的特殊性在于,銀、證、保行業大部分都是跨地經營、全國性機構布局的企業,因此不同的稅務管理關系和匯總繳納層級對央、地財稅利益的影響比其他任何行業都要顯著。以全國性經營的保險公司為例,既往營業稅稅制下總體上保持著以省公司匯總繳納為主的基本模式。在營改增之后,部分省份的稅務部門提出了堅持屬地化原則,要求以地市級甚至以縣級為單位進行納稅管理,這對于當前大多數保險公司普遍實行財務集中化管理,三四級機構不設財務職能的現狀而言,無異于提出了嚴峻挑戰。一些地方的證券營業部和銀行各級分支行也遇到了類似問題。對此,部分省份尚未明確具體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也仍在與各大央企金融單位、各省市稅務部門進行協調。

(三)行業總體稅負增減方向不明

營改增初期,各個金融企業對其產品和服務的定價基本上仍將維持不變。在銷項稅方面,金融業總體維持稅基平移的格局,在此前提下稅負成本由5%增加到6%;進項稅方面,無論是銀行業的存款業務利息、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傭金和手續費支出,還是保險業的賠付支出、準備金和管理費用等均不得抵扣或未納入抵扣鏈條之內。能夠抵扣的成本項目主要以固定資產為主,而金融業恰恰是輕固定資產型企業。因此,整個金融行業能夠獲得抵扣的進項稅比較有限。目前大型金融企業積極尋求服務外包合作,在控制成本的基礎上,通過第三方介入服務,開具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票來合理減少稅負成本。即使如此,由于營改增政策設計中對稅負流轉鏈條不能有效涵蓋金融企業核心業務流程,因此營改增后金融業宏觀稅負是否會降低有待進一步檢驗。

綜上所述,營改增在政策面、征管執行層面均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建議國家稅務管理部門進一步廣泛梳理營改增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大政策研究力度,本著進一步完善國家流轉稅體制,有效降低金融體系運營稅費的初衷,及時明確,持續完善有關金融業營改增的各項具體規定。

二、營改增實務疑難亟待各金融企業持續探索,積極應對

(一)妥善應對價稅分離工作

從金融企業財務實務角度來看,金融企業是業務財務一體化、信息系統集成度比較高的行業之一。無論是貸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各類中間業務收入、管理費和經紀傭金收入等等,都是在各自企業的業務系統中通過業務財務匹配,自動記賬實現會計核算的,營改增后則需要系統前端即在生成業務數據時進行交易流水級的價稅分離。因此,價稅分離核算的現實需求對各個企業業務系統的改造升級帶來極大的挑戰。此外,金融企業普遍擁有各類金融資產的投資估值系統,主要核算貨幣、基金、債券、股票等金融商品的相關投資業務。目前雖然市場上主流第三方供應商贏時勝、恒生電子等,均提供價稅分離的系統改造服務,但改造后系統對于價稅分離的準確性及穩定性有待進一步提升。而對于稅務監管部門的政策變更的時效性處理相對滯后,需要不定時人工調整來確保涉稅憑證的準確。

(二)合理確定進項稅比例抵扣

金融企業普遍存在的部分投資業務,以及部分金融產品,如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營業稅制下是免稅的,營改增后免稅規則基本不變。由于免稅行為的存在,金融企業的成本費用及其進項稅不能自動全額納入抵扣范圍。如果企業無法將進項稅按實際配比關系對應到應稅業務,則該筆進項稅只能按比例進行抵扣。例如某公司購入辦公用品共計5萬元,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無法分清辦公用品這項費用對應的收入項是免稅業務還是應稅業務,所以該筆進項稅需按比例抵扣。

對于比例抵扣的比例如何計量,目前稅務部門沒有明確的規定。以目前行業內現狀來看,無論是銀行還是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一般選擇按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比作為抵扣比例。而總公司抵扣比例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已投資業務中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比作為抵扣比例,另一種是匯總全國的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以匯總比例作為抵扣比例。盡管如此,由于稅務部門沒有給出明確的執行依據,各個企業在實務操作上還是存在標準不一,界限模糊的問題,很可能帶來不可預知的合規風險。

(三)高度重視發票管理問題

金融業一些特殊的業務類型在營改增中遇到了發票管理方面的問題,比較典型的有保險公司的團體保全業務。眾所周知,向個人銷售的保險產品以及向團險客戶銷售的免稅產品正常情況下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向團體客戶銷售的應稅保險產品一般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團體客戶發生退保的,和普通增值稅納稅企業進行紅字沖銷處理流程一致。而保全業務則是保險公司為保證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提供的對保單內容進行變更的一項服務。一般情況下團體業務的客戶單位由于企業員工的不斷變化,而不定期的對團體保單進行加減人以來滿足員工保障的需要。增人時,客戶單位另行支付一筆保費,保險公司按差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發生減人時,在發票處理上就會非常棘手。對方單位已將原保險合同發票進行認證抵扣,又發生減人,相當于部分退保,但又無法完全按照退保處理。目前來看,大多數保險公司采取的應對策略是與客戶簽訂定期結算協議,將一定周期內的加減人匯總處理,如匯總最終結果是退費,將暫不處理。這種方式的合規合理性還有待政策部門進一步研究明確。

金融企業稅務管理范文5

關鍵詞:金融危機;地稅部門;稅收改革;措施

引言

當前金融危機已經蔓延到世界各國,給我國的經濟發展既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新的機遇。金融危機使得地稅部門對稅收政策的調整帶來了新的改變,使其對稅收政策和稅收改革有了新的認識和思考,對新的財政稅收政策模式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因此國家必須要改變現有的稅收政策,以便更好地適應復雜多變的外部經濟環境,從稅務部門的立場來研究如何使企業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更好地生存、盈利和發展。

一、金融危機對稅收政策造成的影響

我國可以說是一個積極融入經濟全球化的國家,所以或不可避免地受到金融危機的突襲。它對我國的實體經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國內的很多企業在生產經營時會出現壓力增加的情況,所經營的產品庫存堆積嚴重,運營所需要的資金也日漸緊張,導致了企業的盈利水平下降。這些都是在金融危機的突襲下,我國的經濟面臨的新的困境。因此,為了解決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實體經濟帶來的損失,要對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進行改革和管理。這一措施對解決我國企業的發展所面臨的金融危機的困境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們國家設立了多種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和措施,如增加增值稅、對進出口稅方案進行改革、對中小企業進行財政補助等等。

盡管國家為解決金融危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這些財政和稅收政策仍然存在諸多的局限。為了是企業能夠在金融危機下更加平穩地發展,國家有關部門如財政部、稅務部等等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促進經濟的和發展。而且在這樣的背景下,有關行政部門采取改革財政稅收政策的措施是最有成效的,也是最直接的。把稅務部門和的財政稅收政策和我國經濟的發展相結合能夠為企業帶來新的發展契機。國家的稅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國民收入分配中也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因此,對于稅收政策,國家有關部門都是實行最為嚴格和規范的管理模式。因為國家稅收可以為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當經濟發展出現隱形危機或已經面臨經濟危機時,國家的稅收政策就要進行適當地調整,通過稅收改革來調控國家的宏觀經濟,為企業發展帶來更好的契機。

二、稅務部門應對金融危機的措施

(一)正確處理財政稅收政策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

當前我國的大部分財政稅收收入都是靠企業經濟的發展來獲得的,只有企業生產增長了,才能帶動財政稅收的增長,其中最主要的還是依賴企業的銷售收入。因此,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稅務部門要加大稅收改革的力度,進而促進企業銷售收入的增加,從而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因此,通過改革財政稅收政策來促進經濟發展是可以看做是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與經濟之間的良性互動。它需要稅務部門較多地介入到一些競爭性的行業和領域中,對資源配置進行優化,并從這一立場把稅收制度變為一種公共性的投入。地稅部門在這方面的公共性投入會帶動本地區的多數企業的發展,為企業發展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如果在經濟發展中,財稅部門對資金進行直接揉入有可能會造成資源的浪費。也會使財政稅收的目的發生扭曲,這對于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二)對國稅和地稅之間的協調機制進行完善

在國家稅務系統中,“國稅”和“地稅”是對稱的,是國家分稅制下的產物。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稅收承擔著多種職能,如組織財政收入、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以及調節社會分配等等。我國的財政收入大部分都是來自稅收,因此,稅務收入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明顯的。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繼續分設國稅和地稅這兩個征管機構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形勢了。雖然對目前而言,將國稅和地稅進行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可行的,但是相比于國稅改革,地稅改革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所以它的機構整合難度較大。面對經融危機的突襲,國稅和地稅相關部門可以定期召開會議,加強工作之間的交流和聯系。各個地區稅務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開展稅務整合工作,利用本地區的信息資源優勢處理好國稅和地稅之間的協調,同時要制定一些具體的稅收政策來實現國稅和地稅的互利互惠,使企業的稅收更加合理化。

(三)建立合理的稅收制度

稅負是稅收政策的核心,可以衡量一個國家的稅負總水平,同時能夠直接有力地體現納稅主體的經濟情況。政府的支出和國家的稅收收入是有一定關系的,但是不管國家的政策如何,稅收總收入是和經濟發展水平分不開的,合理的稅負結構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學的稅收制度。首先是要明確合理的稅負標準,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取消一些體制外的收入,提高整體稅負水平。其次是要加強對增值稅的轉型,促進物業稅的開征。三是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改革,降低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對資源、環境等一些稅收體系進行改革。四是要在建設創新國家、統籌區域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加強稅收優惠制度建設。總之,稅負結構改革應該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優秀經驗。對于國家財政稅收來說,所得稅和增值稅使其主體稅種,而對于省級稅收來說,營業稅是其主體稅種。而對于市級和縣級的稅務部門來說,物業稅是其主體稅種。這種稅收制度的稅負水平是合理適中的,能夠幫助企業很好地應對經濟危機。

(四)保證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學支付體系

對于這方面的內容,首先是要對一般性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之間的比例進行合理搭配,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重。其次是對稅收返還制度和增值稅制度進行改革,加強對支付資金來源的穩定。再者是對支付轉移的方法進行改革,對資金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此外要稅務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的人口情況、人均收入情況以及本地區的社會發展水平來選擇科學合理的預算方法。最后是要對監督支付的運行體系進行完善,并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公共政策。在政策方面,還要對我國現行的支付體系的總體結構進行優化。

(五)調整經濟結構進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推動產業機構的有花花說呢估計必須要做到一是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加大對科技方面的投入,使企業加快改造技術的步伐。二是對現有的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對資源進行科學合理利用。三是要重視企業的節能減排,加大對這方面的資金投入,建立資源和資金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現存的生態環境機制。

結束語

總之,國家在進行稅收制度改革時,必須要考慮到金融危機給我國的經濟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運用現代管理的額理念,對不合理的稅收制度進行優化,對國稅和地稅之間的協調機制進行完善,保證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學支付體系。只有這樣,地方稅務部門才能更好地應對金融危機的突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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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稅務管理范文6

關鍵詞:資金集中管理;涉稅風險;風險防范

一、成員單位收到的存在結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

目前,稅法對成員單位收取的上劃至結算中心款項的存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規定。結算中心將收到的成員單位的資金存在主辦銀行開立的總賬戶中并收取存款利息同時依托并參照銀行系統為各成員單位計算并支付存款利息。部分資金寬裕的成員單位會將部分資金作為定期存款存在結算中心,結算中心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并支付存款利息。在該項業務中,結算中心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由于其取得了由銀行出具的存款利息票據具有法定效力,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且不存在稅收爭議。

成員單位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存在爭議:從稅務機關角度出發,大都傾向于需要繳納營業稅。他們一般認為結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構,集團公司與各成員單位之間又是兩個法律實體的關系。資金的劃轉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轉移,而這種轉移沒有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為基礎,至少形式上形成了公司間的借貸。從成員單位角度出發,認為不應該繳稅,對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進行營業稅的申報和繳納,他們認為應該參照會計業務中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給與結算中心 “類金融機構”的待遇,成員單位從結算中心取得的存款利息應依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稅企雙方基于不同立場上的觀點形成了稅企爭議,而稅企爭議最終的處理結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存在很大的稅收風險,再加上稅企爭議的裁量權往往在主管稅務機關手里,在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博弈中,企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成員單位收取的存在結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未繳納營業稅的問題一旦被發現,企業就面臨繳納補稅、滯納金和罰款的較大可能性。

鑒于此,建議企業做如下風險防范策略以最大化避免該類涉稅風險:

(一)結算中心存款利息收入爭取不繳納營業稅。與一般的公司間借貸不同,成員單位按集團公司資金管理辦法將自己的資金上劃至結算中心,是一種單純的歸集資金的行為,而不是將資金貸與結算中心,而且成員單位在結算中心的監管下還是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資金池內的資金的,不能簡單套用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第十條的規定。對于成員單位上劃至結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營業稅的法律依據不充分。

(二)對從結算中心取得利息收入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發

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如果難以和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在恪守謹慎性原則的前提下各成員單位收到的存款利息,應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二、結算中心發放給成員單位的貸款取得的貸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

結算中心發放給成員單位貸款一般有三種形式:(1)結算中心利用盈余資金向成員單位單位發放貸款;(2)結算中心將盈余資金利用銀行委托貸款的形式發放給成員單位;(3)結算中心利用從銀行取得貸款分貸給成員單位。這三種方式是否繳納營業稅應視情況而定:

(1)第一種形式屬于公司間拆借行為,應繳納營業稅。(2)第二種形式是由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營業稅。(3)第三種形式即統借統還的融資模式是否征收營業稅要視情況而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貸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站在集團公司層面,考慮到集團公司的長遠規劃,往往并不追求與成員單位間的存貸利差產生的經濟效益,會主動放棄存貸產生的利益。鑒于此,建議結算中心要嚴格按照統借統還的政策要求依據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避免該類涉稅風險。

三、結算中心與成員單位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借款合同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貸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貸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應稅的“借款合同”僅僅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捌渌鹑诮M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但是結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構,它與成員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四、結算中心模式下的成員單位貸款利息支出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對于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采用結算中心管理模式下,結算中心利用盈余資金對成員單位發放貸款,成員單位的貸款利息支出只能在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內準予扣除,同時要求結算中心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或經申請批準后自行開具相應發票。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部分企業對發票規定不了解,未使用地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僅使用收據作為結算憑證。由于收據并非合法憑證,由此也造成成員單位所屬稅務機關的排斥,無法正常在所得稅稅前列支。

結算中心利用“統借統還”對成員單位發放貸款,成員單位貸款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據,稅務機關一般不再要求代開利息收入的發票。集團公司總部每年將從金融機構借來的資金使用及利息分攤情況進行統計,列明總計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總額,各成員單位使用多少本金,每個成員單位應負擔的利息是多少,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等,證明自己分撥的貸款及收取的利息屬于“統借統還”性質;而各成員單位憑該相關證明材料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證明自己使用的貸款及列支的利息支出均屬于“統借統還”性質。

結論:隨著經濟的發展,相信資金集中管理在集團公司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會越來越大,結算中心所涉及的服務內容也會越來越豐富,從而會有更多的涉稅問題會產生。作為稅務機構應隨時了解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發展狀況、業務流程,并及時為納稅人解決由此產生的稅收問題,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作為企業應該規范結算中心的各項業務,認真學習并按照有關稅收法規開展工作,共同構建和諧的稅企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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