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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外資私募股權投資;準入;有限合伙
中圖分類號:F83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12-0100-03
外資私募股權的準入即國家或者政府準許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進入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實質條件和程序規則。市場準入是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進行投資的首要問題,這個問題需要東道國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通過對現行法律法規的梳理發現,目前我國外國私募股權投資的方式因其存在嚴格的限制而不為外國投資者所青睞。
一、外資私募股權投資的準入形式及優劣分析
(一)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根據2003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商可以采取非法人制和公司制組織形式開辦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因此,外資私募股權可以通過創業投資企業的方式進行私募股權投資。但該種形式由于受到嚴格的限制,并未成為外國投資者最主要的投資途徑。
1.注冊資本較高,繳納期限過短且通常不能減資
非法人制形式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認繳的最低限額是1000萬美元;如果以公司制的形式創辦,最低注冊資金為500萬美元。相比于國內的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要求,我國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要求要高許多。
另外,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5年內需要注入全部資金,這樣的規定不適合私募股權的運作模式。投資機會存在不確定性,私募股權投資投資者的出資義務的履行在實踐中也就顯得靈活自由一些,但是上述規定中的嚴格要求大大降低了這種靈活性。
2.必備投資者條件要求過于苛刻
設立公司形式的外資創業投資企業或者非法人形式的外資創業投資企業,必須有一名必備投資者,在申請之前的3年里,必備投資者的管理資本累計不能少于1億美元,其中一半的費用用于投資。另外,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占全部出資的1%,并對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不得低于全部出資額的30%。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于歷史投資額設了較高的門檻,另外要求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必備投資者的出資額要達到30%,這也大大超過了一般基金管理人1%的認繳出資額的規定。
3.投資對象的范圍過小
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這樣規定意在引導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但是是否完全排除投資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在這里沒有說明,實踐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取決于有關部門的審批。
(二)外商投資性公司
根據2004年商務部頒發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外商可以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投資范圍也較為廣泛,但是在資產總額和投資規模的要求上,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意圖在于鼓勵大型外商投資企業在華投資,打造中國的“總部經濟”,事實未必如《規定》所愿。
(三)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
2000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允許已經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進行再投資,但其缺陷在于我國實行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如果該企業在企業注冊登記時的經營范圍沒有包括股權投資這項的話,其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是無法進行再投資的。
(四)外資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目前各地方政府為了吸引私募股權投資推出了各種鼓勵政策,2009年6月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頒布了《上海市浦東新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試行辦法》,4個月之后,天津市頒布了《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2010年1月4日,北京市頒布了《在京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暫行辦法》。外資私募股權投資者可以在北京或上海組建人民幣基金,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這些辦法的出臺吸引了大量的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華設立,但由于全國性的私募股權投資法律法規尚未完善,各地方的規定可能會因將來頒布的法律歸于無效,也可能面臨頻繁的修訂。另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企業將面臨雙重稅收的負擔。
(五)離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以曲線形式進入中國的一種投資方式,外資私募股權投資活動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離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的。但這種私募股權的投資模式自2005年開始,在外匯管制和并購監管方面受到很大的阻礙。
隨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相繼出臺,通過外資并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嚴格審查,而且外匯登記事項需要經過外匯管理總局的批準,對于具體的審批細節,該通知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這兩個規定的出臺讓離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QFLP(Qualit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通過資格審批和其外匯資金的監管程序后,將境外資本兌換為人民幣資金,投資于國內的PE及VC市場。這項制度的實行類似于A股市場目前實行的QFII,一個是就證券投資而言的,一個是適用于股權投資。由于我國目前金融項目沒有完全開放,這兩種制度是外商投資于中國金融市場的兩種路徑。
在現在的條件下,外資LP(有限合伙人)在投資國內企業時是每進行一項活動都要一項批準,也就是所謂的“一事一批”,而且投資范圍也有很多的限制。但是如果QFLP破冰,得到批準的外資LP(有限合伙人)就可以在批準范圍內把外匯結匯成人民幣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待遇和內資投資結構等同。
二、國外私募股權投資的一般形式――有限合伙制
(一)有限合伙制的特點
普通合伙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擔任基金管理人,實施基金管理,其通常的出資比例為1%,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由個人、養老金或者保險機構擔任有限合伙人,他們不參與基金管理,通常其出資比例為99%。
(二)有限合伙制與非法人制之比較
我國于200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正式引入“有限合伙”的概念,但其中并沒有規定外商是否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進行創業投資。2009年頒布《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在此法規中,首次肯定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可以在中國建立外商合伙企業,但如果要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要依照“另有規定”。在該辦法頒布之前,外國投資者是無法取得合伙企業的注冊登記的。因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中的“非法人制”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有限合伙制”,其中“非法人制”成立的企業要求將“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作為投資決策機構,但有限合伙則不需要。
三、完善外資私募股權投資準入機制的建議
(一)明確合伙制的法律地位。取消“非法人制”
承接《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規定》進行適當的修改和擴充。即,首先可以擴充外商投資范圍,和境內創投企業一樣,可投資于未上市的企業股權;其次,投資形式可以修改為:外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最后引入有限合伙的規定,刪除非法人制的規定,就能消除外資設立有限合伙的障礙。
(二)縮小內外資的差別待遇
首先,在設立程序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可以由人向國務院_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而不必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專門審批,這樣是為了進一步引進和擴大外資。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屬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允許類,因此,可以上述審批模式,改目前的審批制為核準制。外國合伙企業可以直接辦理登記,由登記部門此過程查明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如果涉及到并購,可依據相關法規審查。
其次,在個人出資比例上,應當由管理人和投資人自行協商確定。公司制只需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取消投資比例和必要投資者的規定。對于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出資比例也無需強制規定。
再次,在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方面,三資企業法僅對外商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進行了有別于《公司法》的要求,對最低注冊資本并沒有不同于《公司法》的要求。因此是否可以考慮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低注冊資本也可與內資相同,沒有必要差別對待,或者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降低。
(三)審慎推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
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范文2
3月13日,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王嫻表示,證監會已關注到市場對于新三板試點園區擴大范圍的呼聲,正在積極推動,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時間表。王嫻指出,下一階段場外市場建設的重要目標是擴大覆蓋面,最終目標不只是擴大到全國國家級高新園區,而是要擴大到全國非上市股份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只是場外市場整體建設中代表著全國性市場的一部分,而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方面,各地正銜枚疾進。王嫻強調了兩者的區別。其指出區別之一是服務范圍區別,新三板定位于服務全國,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應限于其所設立的省、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不鼓勵跨區經營;二是掛牌公司屬性不同。全國性場外市場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中的股東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200人;三是交易方式不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不能進行連續交易,要有買入賣出必須在5日以上的規定。(21世紀經濟報道)
發改委:各地PE備案規則須6月底前出臺
3月25日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PE”)備案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抓緊推進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制度建設、盡快出臺地方性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規則;全面摸清股權投資行業情況,做好“應備盡備”工作;加強股權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做好法人代表建立信用記錄工作;加強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備案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最遲應于6月底前出臺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規則,并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如果有困難,可以部門規章形式,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較完備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制度體系。
發改委指出,要嚴格按照相關文件的要求,規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運營。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品、發放貸款等違規行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整改的,要列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不合規受托管理機構”,并在相應國家或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
下一步,發改委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選擇一批適合開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征集的專業征信機構,向市場進行推薦。在此基礎上,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征集工作。同時,積極推進股權投資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記錄在股權投資基金備案事項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審批事項中的應用工作。(投資與合作)
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將出臺
3月13日,證監會上市一部主任歐陽澤華在證監會舉行的記者會上透露,證監會在2013年上市公司監管工作中將重點做好四項工作,其中將力爭年內推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歐陽澤華表示,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今年首先還是要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監管方面制度安排,去年已經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將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相關草案基本成形,目標是力爭年內推出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此外,在加強日常監管方面,還要繼續推進公司規范運作,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為基本原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去年要求上市公司以去年年報為基礎,作簡版披露和網站詳版披露,為不同投資者提供不同的信息安排。今年將做進一步的修訂。同時,下一步將推進修訂收購辦法和審核辦法,進一步減少行政許可,放松管制,加強服務。今年將進一步增加并購重組公開的內容和范圍。(新華網)
美聯儲利率及寬松政策不變
北京時間3月21日凌晨,美聯儲在結束兩天會議后宣布,考慮到經濟增長在2012年年初陷入停滯之后恢復到溫和增長狀態,但是經濟前景還存在下行風險,將繼續維持積極的寬松立場,即維持利率在0-0.25%區間不變,繼續每月采購450億美元長期美國國債和400億美元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美聯儲在政策聲明中指出,美國經濟在去年末增長停滯后現在已恢復小幅增長態勢,近幾個月來勞動力市場改善但失業率仍很高,家庭開支和企業固定投資繼續增長,但財政政策已受到更多局限,通脹一直略低于美聯儲的較長期目標,而近來臨時性的波動主要與能源價格波動有關,長期通脹預期依然穩定。
美聯儲隨后公布了決策委員們對美國經濟前景的預測,美聯儲官員們認為失業率將在2015年的某個時候下降到足以促使聯儲作出提高利率決定的程度,并預測勞動力市場在2013年期間就會有更快的改善走勢。(《投資與合作》)
證監會召開座談會征求私募基金管理辦法意見
3月15日上午,由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部主辦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座談會”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議室舉行。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部王林主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孫杰會長、中國創投委常務副會長沈志群,以及來自上海市創業投資協會、浙江省風險創業投資協會、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江蘇省創業投資協會等11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的負責人和代表參加了本次座談會。
沈志群常務副會長在座談會上提出,《暫行辦法》將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業進行管理的提法有欠妥當,有些概念的界定不夠明確清晰,部分內容與《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2008年十部委聯合并實施的《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也有一定的沖突。其他參會人員也紛紛提出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希望證監會在修訂“暫行辦法”時予以考慮,也希望證監會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避免VC/PE行業的管理上出現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現象。(《投資與合作》)
VC/PE有望進入股轉系統
3月22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召集72家主辦券商及參與推薦掛牌項目排名前1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舉行培訓會。據會上透露的信息顯示,該公司已取消對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審批,符合條件的券商在股轉系統備案后即可開展相關業務。此外,其已于近日接受72家券商提交的主辦券商業務備案申請,同意上述券商作為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推薦、經紀等業務。
目前,股轉系統正積極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入場,以吸引長期投資者,進一步激發股轉系統的活力。VC/PE、社?;稹y行理財、險資、信托等多元化投資主體或將獲準進場。據了解,之前股轉系統在中關村試點時期,不允許其他類型資金參與。(中證網)
普華永道:中國仍是全球投資首要目的地
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范文3
人民幣PE-FOF存在的問題
外資作為GP雖然擁有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但外資管理人與本土出資人理念相沖突,外資管理人難獲出資人信任。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國民待遇問題、稅負問題等相關障礙;投資項目需要履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投資領域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失去了人民幣基金的優勢。我國政府引導基金及社?;鹨幠:褪袌龌潭冗€遠遠不夠,運作模式還不能看作是真正的PE-FOF,存在人才問題、管理問題、項目對接問題。
1.外資管理人與本土出資人信任問題本土出資人傾向于“短平快”投資,追求短期投資回報,缺乏專業理財的理念,傾向于干預投資決策,對外資管理人專業理財的管理模式不信任,加大了外資PE-FOF在中國順利運作的難度。
2.外匯管制問題由于GP為外資,外資PE-FOF該種模式仍有外資因素,其依然被視為外商投資,嚴格受到外商投資相應法律法規的限制。2008年外匯管理局了《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簡稱142號文),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這一規定表明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要進行股權投資須經過商務部門的審批,無法通過資本結匯向其設立的人民幣母基金出資,直接封住了外資GP的出路。
3.國民待遇問題按照外商投資的一般規定,只要企業的資本含有外資成分,就要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投資領域的限制,在境內成立、由外資GP設立的人民幣PE-FOF也包括在內。與《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相比,《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為本土創投企業設置了更為寬松的條件,設立審批程序上只需備案而無需通過審批,資本要求統一適用3000萬元人民幣的最低限額要求。
4.稅負問題《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從事股權投資及轉讓,以及為企業提供創業投資管理、咨詢等服務的創投企業,不屬于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生產性企業經營范圍,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即外資PE不享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通知》關于有限合伙人民幣基金稅收政策不明確(因為出文時有限合伙企業并未允許進入),現階段從事人民幣基金的稅務成本遠遠高于離岸美元基金。
5.人才問題由于PE-FOF在我國起步較晚,很多人士對其了解較少,從事PE-FOF的專業人士就更少。做PE-FOF投資,對人員的綜合能力要求非常高,需要做戰略分析、行業分析、模型設計,因此需要很多的專業經驗。我國發展PE-FOF需要學習國外經驗培養專業化人才。
6.管理問題我國合格的本土PE-FOF基金管理人數目有限,缺乏專業的、完全市場運作的母基金管理結構。政府引導基金雖然委托專門的管理公司來管理,但政府仍或多或少參與決策。尋租問題、基金管理機構能力不足,以及創投機構在與政府引導基金雙方利益訴求中存在分歧等問題顯現。
7.項目對接問題PE-FOF在我國歷史較短,還未建立被投基金歷史信息庫,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時缺乏項目來源,無法正確獲得被投基金的信息,從而無法保證對被投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篩選的準確性,而項目也存在尋找投資人的困境,投資人與被投項目不能有效地對接。
子基金運作模式借鑒
(一)子基金運作模式子基金,即一般的股權投資企業(基金),主要包括PE(私人股權投資)與VC(創業企業股權投資),前者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制運作模式(如圖1),而后者通常采取公司制運作模式(如圖2)。
1.組織形式股權投資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者各自有利弊之處。有限合伙制的優勢主要表現在,有限合伙人(LP)與普通合伙人(GP)權責明確,決策機制及時高效;普通合伙人(GP)的無限責任能促使其更好地管理基金和控制風險,同時,激勵機制上對管理人進行充分地激勵;最為重要的是有限合伙制作為非法人企業可以避免雙重征收所得稅。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最大優勢是組織穩定,但存在雙重稅收問題,一方面公司作為法人組織需要繳納所得稅,另一方面投資者獲得分紅后還要繳納個人(企業)所得稅。另外,公司制激勵機制沒有有限合伙制靈活以及決策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具有靈活性、稅收優惠等優勢。但其委托成本很高,管理人不享受績效工資及股權激勵,不能充分調動其積極性。
2.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制中,GP執行合伙事務,對基金具有實際的經營管理權,承擔無限連帶責任。GP可以在合伙協議中事先約定管理費,管理費主要為基金日常管理支出,通常按管理資金的2%提取。LP一般不參加基金的日常運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目前,大部分公司制基金也參照有限合伙制方式進行管理。
3.決策機制股權投資基金決策機制通常采用集體決策機制,即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GP以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如法律專家、財務專家以及行業專家等,有時個別LP也是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參與投資項目決策。有的基金為了聽取更多專家意見,還會專門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擬投項目提出投資建議。
4.風險控制股權投資基金制定嚴格的項目篩選流程,管理團隊按照流程層層把關,嚴格篩選投資項目,控制投前風險;基金實行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相分離的制度,避免管理人挪用資金從而保證資產安全;基金設立評審監督委員會對基金的運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投資的合法性。
5.退出渠道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包括上市(IPO)、并購、回購、股權轉讓、清算等方式,其中公開上市是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次是并購,特別是與上市公司之間發生并購。這兩種退出方式發生在資本市場,符合股權投資盈利模式?;刭徥侵竿顿Y期屆滿時,如果被投企業未達到某種約定條件,股權投資基金有權要求被投資企業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公司的股份回購進而退出的方式。
6.利益分配為了激勵管理者,股權投資基金在出資比例利益分配原則的基礎上實行業績獎勵,即協議約定基金收益中一部分用于獎勵管理者,通?;鹗找娴?0%用于獎勵管理者,另外80%按照出資比例在基金投資人之間進行分配。但有的基金會約定,只有基金收益達到一定的水平,即達到基礎收益后,基金管理者才能享受業績獎勵?;A收益率一般參照社會平均投資回報率。#p#分頁標題#e#
(二)對人民幣(PE-FOF)運作模式啟示母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基金投資者多重稅收問題,即投資者在子基金、母基金以及母基金投資者層面都要繳納稅收,影響投資收益。有限合伙企業在稅收方面有其獨特的優勢。目前,有限合伙制已經成為我國合法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我國發展PE-FOF可借鑒PE的組織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但我國LP和GP都還不夠成熟,相互之間缺乏信譽,信任成本很高,LP傾向于扮演GP角色。只有通過建立與完善合伙股權投資文化,才能確保GP能獨立決策。因而,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和市場化程度下,根據投資者身份不同,也可參照VC的組織形式,采取公司制。另外,需要除像子基金那樣為被投企業提供增值服務,PE-FOF還需要對被投子基金進行評估以及提供增值服務,因而我國需要培育一批專業的母基金管理者。
國外母基金運作模式借鑒
(一)國外母基金(PE-FOF)運作模式國外PE-FOF由GP發起,通過私募設立,其中超過50%的私募資金來自養老金和保險基金,基金的存續期都在八年以上?;鸾M織形式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通過專業管理團隊把資金聚集在一起,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鹑粘9芾砗屯顿Y業務委托GP負責,LP一般不介入日常投資運營,管理體現專業化,投資決策效率高?;鹄娣峙鋾r,除向LP按照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外,還需按照協議從基金利潤中按照一定比例對GP進行業績獎勵。其運作模式如圖3。國外PE-FOF借助自身的全球優勢,對一級基金項目、二次基金項目和共同投資項目進行整合,實現資源的互補和效益的最大化,確保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有基金投資、二次基金份額轉讓投資和直接投資三大業務,具體投資方式有:(1)投資組合基金間接投資公司或項目;(2)和其他基金合作,進行直投;(3)直接投資于企業,從而獲得增值收益和股權收益;(4)進行二次市場投資,通過買斷部分投資人持有的基金權益,實現對私人股權企業的間接投資;(5)投資二級市場,通過買斷投資人的項目權益,實現對公司或項目的直接投資(如圖4)。
(二)國外母基金(PE-FOF)運作模式啟示發展人民幣PE-FOF應借鑒國外PE-FOF投資方式,加強對PE二級市場投資,進一步完善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為二次基金份額轉讓業務提供環境。投資理念上我國投資者傾向于“短平快”式投資,希望能夠參與基金決策,應借鑒國外PE-FOF專業理財及長期投資的理念,LP不介入決策和管理,由GP獨立決策和運營。此外應招募管理人才,加強行業聯系,提供融資服務,對企業的發展進行戰略指引。風險控制方面應借鑒國外基金管理人配置,在投資組合中確定每個領域最佳的管理人數。
完善人民幣PE-FOF運作模式的建議
(一)改進立法觀念,完善我國股權投資法規立法進程我們應改進立法觀念,外資GP在中國境內設立并募集人民幣基金時應將其視為內資企業對待,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使得外商能夠在投資時實行備案制度,給予其審批上的最大便利化;商務部與其他工商、稅務、外管局部門協調,使更多企業能夠在財政政策上享有必要的優惠,取消外商投資限制;還需對人民幣基金能否募集外資及外資參與比例作出明確規定。目前我國尚未針對PE-FOF的專門法律法規,新《證券法》、《公司法》及《合伙企業法》的頒布促進了私人股權投資的發展,但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因此應完善股權投資法規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和完善稅收政策優惠體系,對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修訂,為PE-FOF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二)拓展PE-FOF資金來源我國本土PE-FOF的資金來源比較單一,主要是政府和國有企業,擁有雄厚資金的金融機構、社?;鸬却笮蜋C構以及民企、富有個人并沒有成為LP。2010年9月底,保監會正式開閘,宣布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可以不超過保險資產5%的比例投資PE,但對母基金的具體投資均需經保監會批準。應該放開機構投資者進入股權投資市場的權限,使機構投資者及社保基金等長線資金成為重要投資者。一方面可以擴大FOF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對于提高這些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增強其資產管理的安全性有重大作用。此外,應加大信用制度的建設,創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建立GP與LP良好的互信關系,提高募資效率。
(三)培養本土PE-FOF基金管理人,創新基金管理方式發展人民幣PE-FOF運作模式,應引進國外專業基金管理人,加大力度培養本土基金管理人,采用管理中的管理(GP-OF-GP),加強管理團隊的建設,讓專業的投資家成為GP。管理方式上授權管理人制定基金的運營機制、利潤分配規則。管理中投資決策機制、激勵約束機制、收益分配機制都應當市場化。
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范文4
Abstract: Zhongguancun venture guiding fund, China's firs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was established in 2002. During the past 13 years, the guided fund has turned into normative development with normative guidance from ignorant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P in the market, other institutions are actively try to be raised to its partners. The advantage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ve been highlighted in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investment scale. In this pap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of Yunnan province are discussed, and it is put forward tha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inancing way in Yunnan although with a backward situation when staring.
關鍵詞: 政府引導基金;金融引資模式;金融
Key words: government guiding fund;financial investment mode;finance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35-0039-03
0 引言
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發展歷程, 2002年我國成立了第一支政府引導基金,即“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但這時我國的政府引導基金還處于探索起步階段,此后我國相繼出臺了很多相關的規章制度,比如《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等,這些規章制度的出臺促進了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發展,也為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不斷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礎,自此我國的政府引導基金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2009 年出現的地區聯合性的政府引導基金,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與七省市人民政府聯合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七省市主要包括北京、上海、深圳、重慶、安徽、湖南、吉林,推出首批20 支創投基金進行試點,一共募集到的資金是九十億元,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注資十億元,其余七十億元來自社會資金。七省市政府負責選定這20 支創投基金,然后結合當地研發優勢、產業基礎和地方特點來確定專業領域投向。
1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發展現狀
1.1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起步落后于全國,但發展迅速
分析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全國區域分布格局發現,中國政府引導基金基本上是長三角、環渤海“雙足鼎立”,同時向中西部全面擴散。有資料顯示,我國自成立第一支政府引導基金到2012年年底,一共成立了超過96只(包括擬設)基金,金額已經接近七百億元。其中我國引導基金設立最密集的地區是江蘇和浙江地區,有35只政府引導基金是這兩省設立的,占基金總數的6.4%。除此之外,環渤海地區中,北京、天津、山東、遼寧地區也是我國引導基金設立數量較多的地區。在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市場中,政府引導基金的數量和可投資本量,占比已經達到整個市場2%以上的份額,分別是2.7%和2%,具體數量是223 家和166.6 億美元。根據中投集團下的產品CV sours統計,截至2014年底國內公成立209只政府引導基金,目標設立規模1293.39億元,平均單支基金規模6.19億元。
而相較于這些地區,云南省起步較晚。2011年3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引導基金管委會正式成立,截至同年底,已有7家股權投資基金正式申請省引導基金參股或跟投,預計通過對所投基金的強大增信作用,將使省引導基金產生不低于投資額10倍的杠桿放大效果。云南省政府將出資設立總規模為1億元的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5年分期到位,投資云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企業。2011年4月21日,來自云南省金融辦的數據顯示,引導基金中已有4000萬元到位,入庫項目超過300項。2011年5月17日掛牌成立云南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作為云南省省股權投資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
多支股權投資基金落戶云南。云南省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正發起設立瑞滇股權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已注冊;云南省工業投資集團與香港惠理集團正開展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工作,賽弗基金擬到云南省設立獨資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云投集團發起設立泛亞產業投資基金、天佑集團擬發起設立并購基金,以上的股權投資基金均已申請省引導基金參股與跟投云南省股權投資發展中心于2014年開始受理第四次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2015年初由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和省工商聯成立的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目前正欲邀請知名投融資機構參與引導基金的運作。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首期規模為3000萬元,逐年遞增,3年內達到1億元規模。將重點投向“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項目;生物資源開發及精深加工項目;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項目;以及有利于推動企業轉型,促進產業升級,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和改善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其他項目”。
1.2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動機
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方式開展投資,以引導社會資金進入股權投資領域,并通過政府的引導和調節作用,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服務云南“兩強一堡”建設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云南經濟社會發展。吸引國內外優質股權投資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權投資體系,規范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加快發展股權投資事業。
1.3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
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為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企業,重點以參股方式引導發起設立一支綜合性的股權投資基金,并根據發展需要,按照有關決策程序審批后,可發起設立新的股權投資基金。并且其合作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是在國內外市場上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較強、管理經驗成熟、各項資源豐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和對外擔保。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者購買國債。由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和省工商聯成立的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就將重點投向“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項目;生物資源開發及精深加工項目;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項目。
2 當前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存在的問題
2.1 缺乏后續監測和信息披露制度
引導基金設立初期為了招募到優秀的子基金GP加強宣傳力度,而在投資決策后對子基金的運作情況公示力度有限,使得市場上對某支引導基金的實際運作水平了解有限?,F引導基金的官網上僅有截至某年累計投資子基金數量、子基金累計投資項目數量,而對子基金所投項目是否有退出、退出情況卻不得而知。按照2011年《關于申請政府引導基金參股或跟投有管事項的公告》規定引導基金采取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應當在5年內退出;引導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且對1個項目只進行1次跟進投資,投資期限不超過5年。在云南省有7家股權投資基金正式申請省引導基金參股或跟投可是截至到2014年底還未有數據指明子基金退出的時間與退出時的狀況。子基金項目投向和在云南的投資比例上,很難從公開信息中了解到其是否符合引導基金最初的設立的70%投資于本地、將使省引導基金產生不低于投資額10倍的杠桿放大效果,此上硬性規定都從公開信息中難以獲得。
2.2 由于金融發展落后于一線城市,在云南很難招募到優秀子基金
由于我國大部分的VC/PE機構都分布在那些一線城市,客觀上導致了那些落后城市很難招募到優秀子基金,只有那些一線城市才有條件和機會招募到更多的優秀子基金,而且通過相關的專業人才也更愿意或者更多的留在一線城市,因此,一線城市不僅具備優勢資源,還擁有很多優秀的人才,十分有利于自身的基金運作。有資料顯示,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引導基金要遠超與那些落后地區的引導基金,其中據2014年中投研究院統計華東地區累計成立90支引導基金,且目標設立規模超過了601億元,是各地區最高的;西南和華北地區在設立引導基金方面也是相對比較活躍的,其中西南基金數量是18支,基金規模是248億元,華北地區基金數量是35支,基金規模是144.6億元;之后次活躍的就是華南地區,基金數量是23支,基金規模是114.785億元。而西部的云南由于VC/PE機構數量有限,基金數量和基金規模要遠遠落后于上述地區,發展緩慢。
我國一線城市開展引導基金運作已經有一段時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云南在國家的政策召喚下,從2011年開始著手建立第一支政府引導基金,他們往往帶著“時間緊、上層領導要求盡快設立運作”等訴求在摸索前進,在無奈的是云南省由于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和管理人員,無法使VC/PE基金良好的運作,在實際的開展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困難重重,難出成績。例如云南XX投資有限管理公司,全公司人員5名,僅有一名經理原位國有銀行投資部經理具有相關VC基金運作經驗。在進行申請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的參股與跟投時,摸清政府基金的運作方式與退出機制就耗時9個月。
2.3 資源配置受政府引導使用效率低
在我國政府引導基金運作的第一部規范性文件《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指導下國內引導基金設立也多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為主,產業引導基金、戰略引導基金為輔。云南省引導基金要求參股基金投向云南企業的投資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資總額的70%,且使省引導基金產生不低于投資額10倍的杠桿放大效果。2015年設立的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也明確將重點投向“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項目;生物資源開發及精深加工項目;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項目。從市場的角度分析,這樣的投向限制是不受GP與LP歡迎的,通常投資的原則是尋找最具投資價值的項目,但如果這時要求一定比例的資金必須投入到當地企業,那么尋找最具投資價值項目的投資原則必然不能很好的履行,客觀上一定會影響到整個投入項目的質量,如此不僅不利于引導基金的市場化,還會導致資源使用效率低。
2.4 理事會的監督激勵機制真空
2008 年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聯合頒布了《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規定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資質和職責,但由于各地區關于投資環境和項目資源的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別,所以《指導意見》中很難做出一個統一的執行方案,只能允許各級地方政府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引導基金監管激勵機制。然而,云南政府制定的監管激勵機制方案存在很多弊端,無法真正的發揮其作用,導致云南省的引導基金管理運作水平落后?!对颇鲜∪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監督指導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工作;審查批準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和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的引導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控制、收益分配、退出機制和績效考核等制度,在激勵機制中只說明引導基金退出價格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情況確定。
3 應對建議
3.1 完善退出機制與程序,保證引導基金健康運轉
要想使政府引導基金能夠真正的發揮其優勢,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政府引導基金相關規范標準,并嚴格依照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操作,確保引導基金的健康運行。實踐表明,通常一個項目要想獲得收益需要七到十年的時間,只有保證引導基金的退出時間科學合理,才能確保項目的投資效果良好。因此,完善退出機制與程序,保證引導基金健康運轉是十分必要的,具體應做到:對于那些重點項目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存續期;對于那些達到存續期上限后的投資項目,應該讓利于民對項目進行強制清算,同時投資收益中的適當比例可獎勵于合作基金。
3.2 弱化投資領域的限制
引導基金投資的地域限制是其發展的主要限制,若能夠突破和弱化地域限制,將有利于落后地區的引導基金整體良好運作。可適當對合作基金進行注冊地限制,把子基金注冊地限制于本區域,不僅能提高基金的本地屬性和稅收來源,同時可以提高子基金投資于本地創業企業的積極性。
3.3 募資走市場化路線
如引入市場化的資金共同設立母基金,這樣可使得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加倍放大,管理團隊更加專業。如元禾已成功引入國開行作為其管理的國創元禾母基金(50億元)、國創開元母基金(100億元)的出資人,這兩支基金中主要出資結構為國開金融50億、社?;?0億、華為集團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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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范文5
1.1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財務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準確計量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財務資源;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1.3本規定在公司內部暫時執行,隨著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和不斷拓展,將進行更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章財務管理組織機構
2.1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的財務管理體制,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即財務部。
2.2公司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公司的核算體制和財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配備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人員的管理。
2.3財務部主要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主要職責為: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各項會計制度擬定;
(2)參與公司籌資方案的擬定和實施;
(3)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
(4)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統一調度資金;
(5)負責公司財務預算管理、會計核算;
(6)負責編制合并報表,提供財務數據,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作好項目和財務分析工作;
(7)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繳稅收;
(8)負責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的保管,票據申購、使用、核銷等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賬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10)參與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
(11)協調處理與各單位的關系。
2.4財務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5公司董事會按有關程序聘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三章會計核算
3.1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結合經營項目實際情況,制訂并實施有關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及時、正確反映經營業績和披露經營風險。
3.2公司采用借貸記賬法,以中文作為記錄的文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設置總分類和明細賬科目。
3.3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并實行會計電算化。
3.4公司依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經營成果。
3.5公司嚴格區分本期費用支出與期間費用支出。
3.6公司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如果財產發生減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3.7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和收益、少計負債和費用。
第四章財務預算管理
4.1公司制定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規定,對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項目運作等實行全面財務預算,并依據其實施管理。
4.2公司在年度開始前組織編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項財務預算,財務預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預算;
2.盈利預算;
3.資金預算。
4.3公司在預算年度開始后,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階段的控制和監督,及時進行差異分析,并查實差異的原因,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費用管理
5.1公司建立并完善營業收入的管理規定,確保收入循環中的報價、簽訂合同、實際收款和開具發票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以加強對業務活動的財務監督。
5.2營業收入是指公司在營業期間收取的各種經營項目的主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公司在收訖價款或取得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5.3公司對外投資性的收益包括短期投資收入和長期投資收益。短期投資收益在持有期滿后確認,長期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單位取得的合法審計報告中的財務年度權益確認。
5.4成本費用的核算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當期發生的成本費用,無論其款項是否支付,都應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雖在本期支付的成本費用,但應有后期負擔的均不能計入本期成本費用。但應歸屬本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不得掛賬,調節利潤。
5.5嚴格控制成本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履行請購、審批、合同訂立、付款等程序,合理控制成本和費用。費用報銷的審批及流程按照費用報銷暫行規定執行。
5.6公司合理運用財務杠桿,降低財務費用等資本成本。
第六章資產管理
6.1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現金管理條例》、《銀行支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公司現金、銀行存款管理暫行規定,對貨幣資金的使用、銀行賬戶的開設和使用進行管理。貨幣資金的保管和核算須崗位分離。
6.2公司制定信用政策,加強對應收款項的管理,明確欠款對象,落實追款責任并依據結果施以獎懲。
公司采用余額百分比法估計壞賬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比例為期末應收款項的5‰。財務部對已確實不能收回的超齡應收款項,定期逐筆書面上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如數額較大者須通過董事會批準后處理。
6.3公司加強對存貨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采購、保管、領銷、記錄、盤點制度,保證賬、卡、物相符。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采用先進先出法確認其實際成本。
6.4公司制定并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健全固定資產購建預算、授權購買、登記核算、維護保養、處置等控制制度。公司的固定資產按分類確定折舊率,采用直線法折舊。全部折舊額在相應資產的有效經營期內收回。
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建、清理、報廢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建立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會計核算。
6.5公司對資產使用部門要求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當期末賬面資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發生差額時,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提交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七章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管理
7.1公司的債務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和《公司章程》進行。
7.2公司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和《公司章程》實施股本變動、提取公積金以及分紅派息等程序。
公司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
第八章籌資管理
8.1籌資是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在自有資金不能滿足和保證公司正常運轉時,從外部獲取資金以達到公司經營目標的必要活動?;I資必須充分考慮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和掌握好籌資策略和方法,確保此項工作安全、有序,并取得最佳效益。
8.2籌資的目的是投資,籌資策略必須以投資策略為依據,充分反映公司投資的要求?;I資時考慮以下因素:以“投”定“籌”、量力而行、具有配套能力和消化能力、籌資成本、籌資管理的難度、公司籌資的期限、負債率和還債率等。
8.3籌資方式包括銀行籌資、股票籌資、債券籌資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銀行籌資是公司資金籌集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內容,在公司的發展階段,應盡量爭取各專業銀行的支持。
第九章投資管理
9.1公司依據國家宏觀經濟環境、有關法規和公司章程、地區及行業發展狀況、公司及項目前景分析等因素,把對公司的長期發展有較大的影響投資項目,作為是對外投資管理的重點,同時,為改善投資決策效果,提高投資決策能力和收益,董事會對投資項目進行初審、分析、篩選、評價、論證。公司不從事證券信用交易,避免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9.2對外投資應考慮投資增值程度、投資保本能力、投資風險性、納稅優惠方針、投資的預期成本、籌資能力、投資回報期間的長短等,全面綜合考慮各因素的基礎上,確定投資的項目。
9.3在爭取獲得更多的投資增值、投資收益時必須重點考慮投資的風險,包括項目特有風
險、公司風險、市場風險。由于項目的市場風險不能通過多角化加以分散,因此其對項目的影響非常重大,但公司風險或項目特有風險也不容忽視。
9.4短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能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短期投資按取得時的投資成本入賬。
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取得的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確認投資收益。
9.5長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投資,并分別在“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中核算。
公司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根據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公司對外進行債權投資,按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開始投資成本。
9.6公司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了,對長期投資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9.7公司根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發展戰略實施對外投資,并嚴格履行立項、可行性分析、審批、運作、監督管理和核算等程序,對外投資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章財務信息管理
10.1公司依據《企業財務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以及財政部頒布的其他有關制度,編制財務報表。
10.2公司的財務報表屬于公司的財務機密,未經董事會批準的財務報表一律不得外流。
10.3已經審核過的報表如需外送,需經財務負責人并報總經理批準。月報在次月的十日內送各股東,季報在每一季度結束后的二十日內送各股東,年報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十日內送各股東。
10.4公司依照《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實行財務電子信息系統,實現授權、崗位分離、記錄控制等內控程序的電算化,保證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相關人員在使用財務電子信息系統過程中,嚴格遵循內部控制規范和技術規范,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10.5公司財務部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妥善保管各種財務會計文本(電子)資料。
10.6財務部按照規定作好財務工作交接工作,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財務工作全部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十一章附則
11.1本規定由董事會負責修改和補充。
11.2本規定由董事會授權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并。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并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