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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裸貸;特點;原因;對策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社會的匿名性和虛擬性加強,在人類文明高速發展的同時,負面價值觀和反文化也隨之出現在社會生活中,“裸貸借款”的出現不但是社會問題的反映,而且說明了這一問題背后的社會價值危機。
一、“裸貸借款”的現狀及特點
所謂“裸條借貸”就是貸款人拿自己的和身體的視頻做抵押,向別人借貸;當借款到期無法償還而發生違約時,放貸人就以公開照片、與借款人父母聯系、將借款人的信息發送給其朋友等手段要挾,逼迫借款人還款。“裸貸借款”是自2016年5月“校園貸”事件出現后的又一惡性校園貸款事件。由于借款門檻低,手續流程簡單,“裸貸借款”吸引了很多女大學生。另外有人披露,若貸款者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將貸款還清,將被逼“肉償”,而“肉償”就涉及到對社會道德底線的踐踏,與“裸貸借款”問題會形成相倚問題,在“肉償”問題之下還會有更多更惡劣的社會問題產生,這種鏈條式的社會問題將會對社會和諧造成極大威脅和沖擊。
當前社會中裸貸借款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貸款學生以高等??茖W校為主。據披露的資料顯示,在“裸貸”的學生中,以師范學校和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的學生居多。呈現這一特點的原因不難理解,一是因為高等學校針對學生貸款的渠道和管理比較嚴格,因此此類問題貸款平臺在高等學校出現的幾率較低;二是高等學校的學生層次要高于??茖W校的學生,所以在認知層面和價值觀方面都會稍有不同,對于貸款方式的取舍會存在很大差異性。
第二,借款人以女性為主?!奥阗J”對于女性的威脅要大于男性,因此其貸款對象多為女性。此次“裸貸”風波中的46人,有31位女性的個人信息清晰可見。一方面,在學校消費中,因為除了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費之外,女性還會有化妝品、衣物等其他額外消費,女性的攀比物遠遠多于男性,因此女性的消費往往要高于男性;另一方面,女性消費存在盲目性和沖動性,因此對于貸款的需求要遠遠大于男性。
第三,借款者多為90后。31位女性年齡在18-47歲之間,24人為90后,14人是95后。已有9人標注逾期尚未還款,全部為90后。90后、95后的價值觀尚在形成之中,對于很多問題缺乏理性判斷,選擇容易帶有感性傾向。一方面,她們成長的社會環境豐富多彩,具有很大的誘惑性,認知形成階段的她們難以抵擋花花世界的誘惑;另一方面,他們對于事物的判斷缺乏理性認識,因為剛從高中進入大學,經歷的人和事都比較少,所以容易上當受騙。
另外,借款人以河南、云南、貴州、山東的女性居多,近八成的女性身份證住址顯示為農村。而“裸貸借款”中,學生的借款金額在1000元到2.3萬元不等,其中多數人的借款金額在2000元到6000元之間。這也說明,學生有此需求,非法借貸在校園有市場,因此才會產生一系列問題。
二、“裸貸借款”問題產生的原因
“裸貸借款”之所以披著合法的外衣走進大學,并且在大學中大有市場,其背后的原因發人深省。一方面,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其人格尚在形成階段,價值觀不成熟,極易上當受騙;此外,大部分大學生面臨著經濟拮據的現實困境,有貸款的潛在需求。另一方面,校園貸款由逼迫學生跳樓發展到“裸貸借款”,也反映了學校和社會對于金融安全問題的預防存在漏洞和隱患。具體來講,“裸貸借款”問題產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學生:價值觀念不成熟
隨著消費改善、信用觀念深入人心,大學生群體對小額金融貸款的需求不容忽視,但如何在正_的價值觀引導下合理消費是值得思考的問題。陷入“裸貸”風波的女大學生,大部分人貸款是為了滿足對ipad、化妝品、奢侈品等物品的消費,融入朋友圈。這種消費理念充分暴露了大學生價值觀念的不成熟,而這種不成熟的價值理念也成為引起“裸貸”問題的根本原因。正是在攀比、炫耀、虛榮等不成熟價值觀念的引導下,很多學生才選擇了這種愚昧的金融貸款方式。
(二)學校:金融教育缺失
學校金融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這種問題存在的間接因素之一。在當今時代,消費方式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變得越來越豐富,然而金融知識在整個社會并沒有相應普及。即在現實的社會消費中,金融知識與消費方式的發展是極不對稱的,消費的理論呈現滯后性。而大學生作為社會上的活躍群體,針對他們的金融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所以,“裸貸”事件的發生,突出反映了學校在對學生金融知識普及方面的責任不到位。
(三)環境:相關法律不健全
管理個人的道德水準較難,因為作為社會的個人,他們的行為多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我國的金融環境中,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造成“校園貸”和“裸貸借款”問題的原因。貸款者作為一群缺少信用能力的女大學生,她們通過“抵押”自己的來獲得非法貸款,由于到期沒有償還能力導致和視頻流出,又得不到相應的法律幫助。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金融環境中,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整個社會中,金融法律法規普及的社會空白。
對一個社會而言,個體膨脹的物質欲望很難精準控制,陷入“裸貸門”的大學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借貸平臺的生態,受制于一種風氣。針對“裸貸借款”,不僅要剖析個體層面的原因,還要重視社會層面的原因。
三、解決“裸貸借款”問題的相關建議
“裸貸借款”事件的發生,社會讓很多聲音開始指責大學生不自愛;也有很多人從不同層面分析“裸貸”背后隱藏的社會價值危機。造成“裸貸”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緊靠學生自己、學校是不夠的;應該在社會中形成解決該問題的合力,學生、學校、社會、金融平合發力,為大學生的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金融環境。
(一)提升自我認知能力,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大學生正處于人格形成和價值觀塑造的關鍵時期,應該從自我意識層面認識到,正確的價值觀對以后的人生和生活具有重要的知道意義。首先,要提升自我的認知能力,對于社會上形形的現象,要學會明辨是非,對于不明就里的活動要弄清事情的具體機理在做決定。其次,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認真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注意對社會主文化和社會正面事件的關注,塑造優良的人格和品質,逐漸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再次,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要認識到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不盲目攀比,不沖動消費,嚴厲抵制拜金主義,勤儉節約,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二)金融知識進校園,樹立正確的金融觀
學校要著力提高學生的金融風險意識和,這也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首先,學校應該將當前各地發生的“校園貸”和“裸貸借款”事件,向學生陳述其原委和利害,爭取做到讓學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讓學生從貸款鏈條的每個環節認清金融貸款需要注意的問題、可能存在的陷阱等。其次,要普及必要的金融知識和貸款知識,從學理層面讓學生了解貸款的程序、方式、要素等知識,向學生提供正面和反面相結合的案例,幫助大學生梳理正確的金融觀念。最后,學校共青團要發揮組織協調功能,充分調動各方面資源,為學生搭建學習金融知識的綜合性平臺。
(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做好金融普法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J款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規范學校不良貸款現象提供法律依據。首先,應出臺金融貸款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貸款的方式、貸款流程、貸款對象和貸款方等做出明確規定,規范金融界的貸款行為,將那些非法貸款和打著貸款旗號行不軌之事的行為剔除出金融界。其次,完善對不法貸款的懲治法規,對無良放款行為要嚴格監管,一旦發現,依法懲治,從嚴從重,用法律威懾不法行為,讓這些違法違德行為在法律的陽光下無所遁形。再次,做好金融普法宣傳工作,法律制定后,要在社會中做好普法工作,這樣才能讓國家意志通過成文規定深化到每位公民的人格當中,影響他們的行為。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 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監管 吳英案 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067-03
面對銀行的“惜貸”、金融市場的“疲軟”等直接與間接融資渠道的限制,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泵耖g借貸,盡管有諸多潛在風險及危險,其存在當然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發展終歸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體現?,F階段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而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過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間借貸的優勢就能夠得以發揮。
一、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指出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只對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規定,第210條和211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進行規定。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列舉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形式及表現。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指出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禁止性規定。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屬于無效民間借貸的情況。
1.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定。
2.從縱向的內容上看。每一部法律以其調整的法律關系之不同區別于其他法律,造成以上調整民間借貸法律之間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其所調整的民間借貸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不同。在以上法律中,由于都是針對民間借貸這一問題,其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方面。從以上法律法規的內容上分析,我國目前對于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一般民事關系借貸是支持的。然而,對于企業間的借貸以及非金融機構所參與的借貸分別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規定。
對于借貸這一行為,根據法律主體所希望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雖然我國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但是不能將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混為一談。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明確借貸主體行使借貸行為是否用以連續性的營利性活動。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的發出者可能是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只是偶爾的,因此就不屬于商行為。普通的為生活所需的借貸更談不上是商事行為。然而,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就非常明顯地體現了商事行為連續性、營利性的特點。結合以上法律的內容看,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而對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要么給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二、民間借貸的立法機理
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
既然民間借貸是特殊的具有商事行為的借貸,那么其必然包含法律關系的三個方面——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如果將構成民間借貸行為比作飛機,那么主體是機頭,客體是機翼,內容即機身。首先,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這一法律行為的發出者,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使得其具有作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資格。從目前的法律狀況來看,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主體具有模糊性以及限制性。沒有對于主體的允許與準入,相當于沒有飛行員駕駛飛機完成飛行,對應民間借貸的行為終究無法完成。其次,對于民間借貸的客體即借貸行為,也當然地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規范。正如機翼確保飛行平穩,行為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相應地發揮著保障借貸完成的作用。只有這樣,主體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促使商事行為給行為人帶去盡量大的利益,從而實現資金成功融通與利用。最后,作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容,也就是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機身承載的內容決定了整架飛機的性質,如果是乘客即為客機,如果為武器即為戰機。同樣,民間借貸的內容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其關于從貸款利率到違約責任的規定,決定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會涉及糾紛的解決問題。
“調查資料表明,民間借貸現象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現己成為了遍及全國的一種重要經濟現象。”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立法的完善已是刻不容緩。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 信用消費;耐用消費品;思考
一、信用消費的含義
信用消費是消費者的一種提前消費行為,是服務的提供者或是商品的提供者對消費者支付能力以及還款能力的一種信任與肯定。消費者為了提前實現自己需要的服務或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愿望以自己的未來收入為基礎,向金融機構借款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必須建立在消費者具有良好信用的前提下,這樣才可以使金融機構最大限度的避免借貸所引發的風險。信用消費的出現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通過消費者購買商品促進商品的銷售,進而使企業生產的產品更快地銷售出去,促進了社會再生產的發展。
二、信用消費方式的淵源
信用消費最初起源于上個世紀二十年代的美國,后來逐漸成為美國最為流行的一種消費方式。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信用消費發展的時間比美國晚很多,但是這種消費方式并沒有因為起步晚而受到影響,反而因此在我國廣泛的流傳開來。并求越來越為大多數的消費者所接受。信用消費從發展直至今天形成了兩種消費方式即:信貸消費與商業信用消費。信用消費為廣大的消費者購買商品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以現在的住房價格來說,年輕人依靠自己的工資付全款買房是很難實現的,當他們有能力購買住房時,可能是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以后的事情了,他們最美好的年華已經流逝。但是信用消費卻可以讓他們提前實現自己的愿望,使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加美好。
三、信用消費的意義及其發展的前景
金融機構與企業推行信用消費不僅解決了部分消費者購買力不足的問題,使他們能夠通過預支未來的收入來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時也為自己帶來了一定的好處,那就是通過銷售促進了企業的生產,使新技術能夠很快的被應用到產品生產之中,提高了產品更新的速度。因此信用消費不僅提高了人民的消費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雖然我國的信用消費已經涉及了很多領域如教育、住房、耐用消費品等,但是還存在著巨大的潛力,有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四、信用消費風險
我國的信用消費雖然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個人的消費需求,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1、相關的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雖然為了使信貸消費健康地發展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關于信貸消費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以及《擔保法》等一系列有關信用消費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在信貸消費中還是經常有違法違規的現象發生,在執行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也很難將法律條文落實到實處。如向銀行貸款買房的消費者多屬于個人,而且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買房的數量也非常多,一旦個人的償還能力出現問題,在有關個人貸款擔保缺乏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其風險就極有可能會轉嫁到銀行方面。
2、銀行的個人信用管理有待完善
由于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還不十分健全,因此銀行不能夠全面的了解借款人資信情況,對于信貸業務的辦理還處于原始的擔保人制度,雖然有利于控制風險,但是不利于信貸業務的長足發展,目前我國只有少數幾個城市比較重視個人信用的評價,建設了專門的評估機構,但是大多數的省份都沒有類似的機構對此進行評價,整個銀行系統缺乏或者沒有重視客戶信息對于未來發展的重要性意識。因此某些個人就會利用銀行管理方面的漏洞進行惡意欺詐,這也是信貸存在風險的原因之一。
五、有效應對策略
首先,應從建立健全相關的信用消費法律法規體系著手,由于我國信用消費起步較晚,因此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逐步的完善、健全之中,一方面我們可以將西方已經成熟的經驗與辦法吸收到我國的信用消費法律法規建設中,另一方面,需要立足于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法律的制定需要與我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避免不合理的嫁接,致使社會信用市場更加混亂。相關部門既要對于不守信用的消費者予以嚴厲的懲罰,對于相關的責任人也應予以嚴肅的處理,又要讓銀行加強對于客戶資料的分析能力,針對客戶以前的各個方面的消費記錄推出信用服務。
其次,建立相應的信用消費配套機構,如信用等級評估以及征集信用信息機構,以彌補金融機構信息管理方面的漏洞,信息系統的建立不應該僅僅局限于銀行金融這一方面的信息,還需要關注客戶在日常生活各個方面的消費信息,比如:交通誠信、個人生活繳費狀況等,以更加全面的信息,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信用等級。提高信息的準確性與全面性,以便于銀行據此做出準確的判斷,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作為業務辦理的重要依據,增加銀行信用消費方面的安全性,防止出現大規模的不良業務,降低信用消費發生的風險,規范信用消費的行為,增加客戶與銀行之間的信任關系,進而為信用消費健康的發展提供更加便利條件,維護每一位信任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最后,在充分了解市場的情況下,積極開拓新的信用消費項目。消費信貸項目的開展要考慮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消費信貸項目的廣泛推行,需要進一步考慮消費者的收入與消費能力等多方面的市場信息;一方面,為了擴大內需,刺激消費,國家可以適當的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薪酬待遇,使他們的經濟收入得到顯著提高,也使得他們能夠對自己未來的收入感到滿意;另一方面,消費水平的提高還需要考慮物價水平的問題,政府需要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宏觀調控,抑制物價的增長速度,提高消費者的購買力,從而也進一步刺激了他們的消費欲望,能夠更加放心大膽地對襲擊的未來有一個更加美好的設想,也能夠將自己手中的資金投入到信用消費中。
六、結語
綜上所述,信用消費是我國正在悄然流行的一種消費方式,這種消費方式雖然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人們收入的增加,人們的消費觀念正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在不久之后,信用消費也將走入了更多的家庭,能夠在逐漸成為許多年輕人熱衷的一種消費方式。
【參考文獻】
[1] 蔣綿綿.過度自信與過度交易――金融市場上的認知與行為偏差[J].市場論壇,2004.9.
[2] 葉德珠.行為經濟學利率期限結構理論理論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
[3] 周顯志.金融市場中的消費信貸法律問題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范文4
民間借貸是一種在正規金融融資以外的信用行為,一般在民間的企業以及個人之間發生,用來解決資金借貸的問題。民間借貸是金融機構的補充,具有靈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點。因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規章制度的監管,民間借貸經常出現高利貸以及高息集資的種種現象,若是得不到及時的監管就會危害金融市場,出現較大的風險。
一、 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分析
(一) 借貸的規模呈現擴大的趨勢,參與人員增多
民營企業經過多年的努力,在市場上迎來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間資本迅速積累,資金的總量不斷擴大。中小企業的大力發展需要大量的融資,但是正規金融機構的數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由此導致民間資本市場誕生。例如,根據資料顯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就超過1200億,這表明該城市的民間借貸利率處于一個非常高的位置,年綜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場上多數企業參與過民間借貸,這足以顯示民間借貸主體向著廣泛化和多元化方向發展。以前,多數民間借貸只是發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緣關系人身上,但是現在借貸主體涉及到的行業比較寬泛,例如,企業法人、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等。借款人也從單純的因為生活困難擴展到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由此也導致了全國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不斷增加 。
(二) 借貸向著職業化和專業化方向發展
金融機構出現信貸收緊情況以后,企業的融資需求沒有發生變化反而出現繼續增長的情況,這樣民間借貸就從最初的小規模擴展到職業化和規?;较?。并且因為行業環境的需要,民間借貸的規模也在不斷的擴展、升級,例如,典當公司和投資擔保公司的出現,這些企業在金融方面得到審批,但是卻沒有相關的金融資質。以上這些民間借貸機構會在一定的范圍內吸納公眾的資金,然后再通過拆分和組合的方式將這些資金提供給貸款人員,由此獲取利益。伴隨互聯網的興起,民間借貸也開始實行網絡貸款,由此網上借貸平臺風起云涌,民間借貸市場開始向著更加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方向發展,但是依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法律風險就是常見問題之一 。
二、 民間借貸的法學法律缺陷
(一)民間借貸的立法缺陷
我國的民間借貸的發生到盛行,缺少關于法律方面的規制,很多學者和經濟學家認為,民間借貸其實屬于一種不合法的行為,被歸結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實事上并非如此,我國的法律條文中有涉及到民間借貸的一些規范,在法律中也承認民間借貸這種民事行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間借貸依然存在諸多的缺陷,具體表現內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我國法律中沒有對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民間借貸由此成為一種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處于法律中較為尷尬的地位上,監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懲罰兩個方面,協調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規范之間不夠協調,有時會出現沖突。也就是借貸雙方的借貸行為并不能充分的將借貸雙方的真實意思體現出來。
(二) 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的缺失
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缺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監管的主體并不明確,另一方面是監管體系的嚴重缺失。從這兩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非正式的金融組織,沒有讓人們意識到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簡單的說,民間借貸并沒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這種認識上的缺失性,導致了在當前情況下,民間借貸的監管和定位出現問題。P2P借貸平臺已經普遍流行起來,但是因為P2P借貸平臺可以讓民間借貸實現規?;慕洜I,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統的風險性 。
三、 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 民間借貸法律風險概述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形勢,在運行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那么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可以簡單的總結為在法律法規中對民間借貸的這種具體行為有一定的否定性評價,也就是借貸的當事人,對于法律否定的這部分,不能實現其價值,也不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一種具有合法性的行為,所需要遭受的風險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聯系。那么,民間借貸因為自身的缺點,所需要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與其他金融行為相對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規制,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維護借貸雙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讓民間借貸的風險降到最低。
(二)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分類
1.民間借貸的法律缺失性。 民間借貸既是一種經濟行為,又是一種法律行為,其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有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兩種,所謂商業風險就是在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產生的時候,一種隨之而來的自然屬性;法律風險則是指借貸的具體活動中,因為操作所產生的人為風險,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規避。在實際的運營過程中,對于民間借貸和非法借貸這兩種金融行為的區分非常困難,這樣最后就導致民間借貸在制度層面上存在較大的風險。因為法律制度和經濟發展不能夠同步,出現滯后的現象,那么專門性的民間借貸立法不完善,出現缺失的狀況,因此不能正確的引導民間借貸向著一個正確的方向前進。法律法規中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也呈現出不合理的狀況,并且沒有從市場規律出發,使用自己的強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額度?!?.借貸參與者的借貸行為認知性缺失。參與民間借貸的一般為普通的百姓,在這種經濟和法律行為當中,對于借貸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民事權利并沒有過多的限制,民間借貸主要是貨幣,我國對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嚴格,由此產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規當中因為主體的認知性有限,并且對違法行為也認知不足,給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例如,從民間借貸的利率出發去看,從現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實踐上講,若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而民間借貸的實踐過程中,一般借貸的利率都會高出法定標準。在《合同法》中規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過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貸的本金以實際交付為準,然而實踐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時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常見方式。在借貸人員一對多的情況,若是已經不在既定范圍內,那么就是非法集資,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沒有對這個范圍進行界定,缺少明確的法律標準,因此作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風險所在 。
3.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民間借貸一般是借貸雙方自行發生,被稱為自治,借貸雙方對于資金的來源和借款所用也沒有過多的監管,在我國的法律中對于借款有規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這種借貸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是這種活動的監管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很難得到監管,也無從落實。民間借貸過程中,因為借貸雙方存在一定的強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證實貸款人的資金來源是合法的,這樣就出現了一些“洗錢”行為。
4.民間借貸與刑事犯罪。在民間的借貸活動當中,一般出現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在我國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會受到金融管理的處罰,這也被看成是一種擾亂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 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預防措施
(一) 民間借貸立法體系的完善
法律的產生要適應需要,并且法律的變化也需要從借貸本身的發展狀況來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國的民間借貸立法,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現有的法律法規,由此維護好現有法律的協調性,以此保障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創新和改革一些與現代金融市場發展不相關的經濟金融理念,廢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活動和非借貸活動進行清晰的界定,讓民間借貸能夠在一個清晰的法律范圍內運行,讓民事主體實現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讓民間借貸有自己的位置,發揮正規金融的作用。例如,對新的借貸法律的學習,一些民間的借貸糾紛發生以后,經過人民法院的立案,發現了其性質是民間借貸但是沒有構成非法集資,那么人民法院就應該按照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來處理。一般概況下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審理為基本的依據,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資的內容,要交予檢查機關處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貸的相關規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間借貸的一些關鍵性問題分析,例如,民間借貸的資金用途,風險的防范和稅收等等,都要在一個活動平臺中進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二) 民間借貸監管體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明確監管的主體。民間借貸是一種非正規的金融表現形式,和正規的金融一同構成完善的金融體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統一的監管主體,在當前的民間借貸領域中,并沒有完善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當機構有商務局管理,這樣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風險性。因此監理民間借貸的監管體制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有區別的對待。對民間借貸的主體和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區分,在民間借貸中更多的要展現借貸參與者的意思自治,在監管過程中,讓雙方都有自己的空間,給民間借貸監管的同時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間借貸中,參與者包含了借貸雙方和借貸中介。每一個角色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不同,因此監管需要有側重點。
(三) 建立民間借貸的信用體系
建立起民間借貸的信用體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斷準則,把這些判斷準則放入到社會生活以及民間借貸工作中去,個人和企業的民間借貸情況可以在信用體系中更好的表現出來,無論是企業信息還是個人信息都羅列在誠信社會當中。誠信體系還要有服務機制,讓大眾和社會承認民間借貸,讓民間借貸成為一種規范性的社會資源,借款雙方及時的了解誠信信息,以防出現不必要的借貸法律風險 。
綜上所述,本文對民間借貸行業種存在的法律風險以及預防措施進行了分析,希望能夠對民間借貸這種經濟活動有一定的約束力,使其在規范的道路中前進。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范文5
一、工作目標
廣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培養群眾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識,教育群眾掌握民間借貸中基本的法律常識,引導群眾自覺以合法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通過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響我鎮穩定的突出問題,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穩定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大機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增進和諧因素,全力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
二、活動內容
(一)加大法制宣傳,拓展法律服務,提升和強化公民在民間借貸中法律意識,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1.將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六五”普法規劃,開展常規性和專題性的的普法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的法律素養和法律知識水平。
司法所結合“六五”普法規化,大力宣傳《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知識。采取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開展普法課堂,教育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案例講解,以案析法的形式,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2.開展法律咨詢,拓展法律服務,為公民的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法律指導。
民間借貸行為多數以借條形式出現,鮮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司法所針對此,除了提供常規性的法律咨詢服務,宣傳講解相關的法律常識外,還可幫助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二)認真摸排著力化解民間借貸糾紛。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和全鎮各村(居)委會采取日常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專項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的辦法,深入群眾、縱向到底,切實摸清本村,本單位的民間借貸糾紛,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頭,將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完善和落實長效矛盾化解工作機制。通過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有效整合資源,形成維穩工作合力,進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頂工作機制,充公發揮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讓群眾發生能糾紛有地方訴求,發生矛盾有人調處,建立規范的日常工作機制,對急大難矛盾糾紛進行經常性化解,從源頭上防范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步驟
這次活動從10月上旬開始到12月下旬結束。具體分四個階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傳發動階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會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步驟,并召開好專題會議進行布置。同時,廣泛開展宣傳發動,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進來。
(二)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階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司法所制定普法工作計劃,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深入村居開展普法課堂,進行案例講解使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同時司法所為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機成熟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在全鎮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調處整治階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針對民間借貸糾紛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動,層層開展調查摸排,對排查出來的糾紛,采取強有力措施,集中開展調處、整治、化解。
(四)總結驗收階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辦、各村(居)委會對開展“以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為主題的民間借貸糾紛預排調專項活動,檢查驗收,總結推廣經驗,查找薄弱環節,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活動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鎮成立以紀委王昌榮書記為組長,綜治、公安、司法、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此次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各村(居)委會要迅速對這項活動作出具體部署并精心組織實施。各黨支部書記要親自動員部署,深入督導,靠前指揮,解決工作中的難題。要加強工作調度、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指導推動這項活動的全面開展。要轉變作風、真抓實干,對民間借貸糾紛要發現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實把這項活動組織落實好,確保取得實效。
(二)部門協調,形成合力。要充分發揮綜治、公安、司法、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矛調工作合力,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框架內,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糾紛,有效防止因矛盾激化引發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信用擔保;風險分析
[中圖分類號] F830.5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簡介] 賈春光,農行宜春市分行經濟師、廈門大學在職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信貸風險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擔保作為一項重要的融資條件,在間接融資中一直被廣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對作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擔保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盡管新協議中相當一部分具體規定對國內銀行目前并不適用,我國銀監會也已經明確表態暫不實行新協議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協議中具體規定背后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對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擔保在信貸風險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資擔保理論研究認為,信貸擔保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解決借貸雙方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委托問題。處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擔保對借款人的價值高于對貸款銀行的價值,因此擔??梢约哟蠼杩钊说倪`約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最終降低信貸風險;二是擔保質量是確定信貸定價的重要因素,并實現銀行對信貸客戶的篩選。對銀行而言,擔保價值比借款人預期的項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觀識別,因此銀行可將擔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來設計一套信貸合約,低風險的借款人選擇低利率、高擔保合約,而高風險的借款人選擇高利率、低擔保合約,從而使銀行根據借款人的風險類型對其進行分離和篩選,良好的擔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貸風險處置時借貸雙方談判成本。在沒有債務擔保的情況下,借款人一旦違約,其所對應的各債權人在協議分割借款人剩余資產的談判中將耗費很高的成本,而在債務擔保情況下,由于擔保條款事先已經決定了擔保資產的歸屬,這將不僅降低借貸雙方事后的談判成本,而且將剔除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免費搭車”問題;四是擔保質量是銀行進行信貸風險分類和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重要依據。
二、新協議對擔保的相關要求
1.擔保的確認。一是對擔保主體的原則性規定。標準法規定,有資格的抵押品應該具有法律地位明確、能客觀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場價值、良好的流動性、價值波動較小、和交易對象的信用相關性較低等特征;保證人的風險評級必須高于借款人,否則不予認可。二是認可的擔保主體的具體范圍。標準法認可的抵押品包括現金類、黃金、債券類、股票類、證券和基金類等五類,全部為變現能力強的金融產品,而變現能力稍差的實物抵押品沒有得到認可;保證人為履約能力容易得到認可的實體,主要包括國家、公共部門實體、銀行和風險權重低于交易對象的證券公司、評級為A-以上的其他實體等,范圍非常有限。
2.擔保的接收與管理。銀行使用擔保作為風險緩釋工具的政策,包括對擔保的接收、管理和會計上處理的各項具體規定,都必須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在接收擔保時,銀行必須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驟履行法律要求,確保在借款人違約、無力償還或破產時銀行能夠及時處置擔保并獲得擔保權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貸款發放后,銀行應該連續考察貸款的信用狀況;經常對擔保人重估;連續追蹤抵押品價值,經常盯住市場,對抵押品的種類、位置和質量進行考察;保守地估計抵押品的市場價值。
3.擔保的處置。銀行應該建立清晰和穩健的程序及時處置擔保,以保證能夠有效遵守違約條款的規定,一旦借款人違約迅速處置擔保;對擔保進行最終處置時,違約損失的估計應該建立在歷史清償率統計數據的基礎上,而不應該只建立在估計的抵押品市場價值基礎上。為了建立合理的違約損失率模型,銀行應該建立健全的歷史數據積累機制,這種健全的歷史數據至少要覆蓋兩個以上的經濟周期,才能得出比較可靠的結論。有專家認為,我國兩個經濟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國信貸擔保存在的主要風險
新協議認為,盡管使用擔保等風險緩釋工具可降低或轉移信用風險,但它同時可能使銀行承擔其他的風險,這種情況在具有注重擔保傳統的我國銀行系統表現得非常明顯。
1.擔保法律風險。與新協議要求不同的是,我國金融實踐中采用的擔保主體更加多樣化;與此同時,目前我國涉及信貸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既龐雜又分散,導致銀行在現實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煩。以目前很多銀行辦理的各種收費權質押貸款為例,《擔保法》中所列明的權利質押中并沒有明確包括收費權質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中第九十七條確認了“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質押的地位,但是對于類似學校、醫院等收費權質押還是沒有涉及,也就是沒有明確承認其法律地位。類似的情況還有關聯公司之間互相擔?;蜓h擔保、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借款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抵押貸款等,這些貸款一旦涉及擔保處置,很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判決為擔保無效,或者銀行即使勝訴也根本無法執行,最終造成信貸資金損失。
2.擔保操作風險。新協議對擔保作為風險緩釋工具在接收、管理與處置各環節有非常嚴格的要求,但是這些環節在銀行的實際運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風險。接收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未核實擔保人對抵押品所有權及處分權的真實性、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擔保登記手續、相關擔保權屬憑證未轉移銀行占有、信貸檔案管理混亂導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缺乏對抵押品保管狀況的后續監測、缺乏對保證人擔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場價值的重新評估、貸款展期重組時未征得擔保人同意并重新簽訂擔保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等;處置環節的操作風險主要表現為擔保權訴訟時效維護不力、對擔保處置不及時以及處置方式不恰當、不注重對擔保處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數據積累等。
3.擔保價值風險。一是擔保與借款人信用度相關,違背了保證人與債務人在法律人格上應當相互獨立、第二還款來源應具有補償性的擔保原理。二是保證人保證能力不充分,如擔保人與借款人同屬一個行業,具有相同的行業風險,或者保證人的銀行內部信用評級低于借款人,這種不被認可的擔保卻往往成為銀行考慮的第二還款來源。三是高估抵押品價值。為了增加融資能力,有的借款人會通過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評估增加抵押品價值,如果銀行調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價值認定政策存在偏差,將導致抵押品價值被高估。
4.擔保流動性風險。一旦發生借款人違約,擔保能否被及時處置變現就成為銀行降低信貸風險的重要因素。《商業銀行法》要求銀行非自用不動產必須在一年之內處置完畢,各銀行同時進行大量抵押品處置導致市場成交價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交易秩序不夠規范、交易法規不夠完善、交易手續十分煩瑣而且交易費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變現費時費力且損失慘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個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環境,也是決定擔保流動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據調查,銀行執行擔保債權的司法費用平均占請求金額的4.7%,稅費占擔保物金額的17%,如果加上法庭費用,則整個司法費用基本要占到銀行訴訟標的金額的22%以上,有的金融機構此類案件的費用最高達到34%以上。
四、加強我國信貸擔保管理的建議
1.樹立科學擔保理念。銀行信貸人員長期以來一直都在爭論放款時是應該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擔保的價值,還是關注整個借款人的財務實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擔保可以解決信貸業務中多種經濟問題,但是由于在估價和處置變現上存在諸多困難,其為銀行帶來的好處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實踐中,擔保不能代替對借款人的全面評估,銀行必須將借款人自主還款能力(第一還款來源),特別是借款人未來產生穩定、足額現金流量的能力作為最主要的貸款條件,不應該過度依賴信貸擔保。對銀行而言,通過法律手續處置擔保以彌補貸款損失的成本很高,事實上銀行已經在擔保處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因此,擔保作為對借款人違約的防備,最好是備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則必須確保擔保合法、足額、有效。另外,我國近期的金融實踐表明,銀行對不同規模的貸款提出的擔保要求賦予了不同的功能,對較大規模貸款的擔保要求主要用以解決逆向選擇,降低信貸風險處置時的談判成本;而對小額貸款的擔保要求則主要用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信貸運營成本。
2.加強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間,新的法律法規不斷頒布,現有的法律法規不斷被修訂,這些變化可能對信貸擔保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銀行必須加強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一是銀行各級信貸人員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熟練掌握與信貸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并在信貸實踐中靈活運用。二是銀行要提高法律風險意識,糾正政策法律無風險的錯誤觀念,把防范政策法規變動風險放在重要位置。對國家涉及銀行貸款債務存在和處理的法律規定調整變化,要認真學習、及時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對貸款可能造成的影響,如可能造成貸款風險的,要及時研究對策,落實風險防范措施。三是謹慎對待“另類擔?!?#65377;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學校、醫院收費權質押等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或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的擔保方式很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3.規范擔保接收處置操作。基于擔保的信貸業務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需要準備復雜的法律文件、公開登記等,實施過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錯誤,這些錯誤的成本極為昂貴,因此有必要對擔保接收處置操作進一步予以規范。一是科學界定認可的擔保種類及對象,所確定的擔保種類和對象必須被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認可,并具備與借款人信用相關性低、可客觀估值、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等特點,盡量向新協議文本的要求靠攏,嚴格控制擔保準入關;二是合理確定抵押品的擔保價值。銀行一般通過歷史成本價、市場評估價來確定抵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方式確定的抵押品價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實際操作中銀行必須在充分考慮抵押品價值市場波動、處置變現所需的估計成本費用的基礎上最終確定抵押品的擔保價值;三是嚴格規定擔保接收程序,擔保法律文件的簽訂、擔保法定登記應該有銀行法律部門(人員)的全程參與,相關檔案必須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確的擔保處置政策,一旦出現信貸違約,應該立即進行風險評估,符合擔保處置標準的應盡快選擇合理方式進行處置,處置的時間越長管理成本越高、處置難度越大,久拖不決將導致風險擴大。
4.連續追蹤擔保市場價值。擔保在接收時所確定的價值即使是準確的,也僅僅是當時的靜態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價值可能會發生波動,其風險緩釋的效能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導致風險敞口擴大,因此銀行有必要對擔保的市場價值進行連續追蹤。對保證人的價值追蹤主要包括保證人的重大發展戰略、經營狀況、凈資產價值、資產構成以及或有負債等方面的變化。對抵押品價值的追蹤主要采用盯住市場的方式進行。抵押品價值盯住市場,客觀上要求抵押品具備高度的流動性,每天能夠獲得市場交易的成交價格,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場,盯住市場存在較大難度,頻繁價值重估則存在操作成本過高及評估結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現實的解決方案是,跟蹤當地金融系統抵押品拍賣實例,以同類型抵押品拍賣成交價格剔除相關費用,如律師費、交易稅金、傭金、抵押品過戶費用等,作為本行抵押品的當前市場價值。在追蹤市場價值時應該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慮抵押品折舊損耗的影響以及估價和處置中的各種限制。
5.重視擔保歷史數據的積累。目前各銀行對擔保的折扣率、處置的完全成本、對違約損失挽回率一直依靠歷史經驗主觀確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與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確定為例,由于未建立統一規范的評估市場,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機構的評估結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因此既定的抵押品價值折扣率很難發揮作用。銀行應該認識到擔保歷史數據的重要性,盡快建立擔保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歷史數據的積累,并在此基礎上開發合適的定量模型,分析擔保的不同特征,包括價值波動、變現難易程度、處置成本、違約損失挽回率等,為規范擔保管理、精確量化和控制信用風險提供決策依據。據金融時報報導,最近工商銀行在擔保歷史數據積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該行抵押品價值評估管理系統2006年1月已經正式投產,標志著該行風險管控能力正在進一步向國際標準靠攏。
6.將擔保質量作為信貸定價的重要依據。風險和利率是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首要關心的兩件事,每一筆貸款所確定的利率必須覆蓋其風險及成本,否則,銀行就難以控制其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盈利性也無從談起。擔保程度直接影響著信貸風險大小,風險大小影響了利率的高低,而風險水平又取決于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質量,因此擔保質量與信貸利率水平存在較高的相關性。根據風險與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則,銀行應該制定明確的信貸產品定價政策,將擔保質量作為信貸產品定價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風險范圍內,對高質量的擔保提供優惠利率合約,而對低質量的擔保要求高利率合約。將擔保質量與信貸產品定價直接掛鉤,一方面可以增強銀行的自主定價能力,提高信貸風險管理水平,提升信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導借款人自主提高擔保質量。
參考文獻:
[1]馬亞軍.西方融資擔保理論綜述[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5,(1).
[2]中國信貸人權利的法律保護報告[R].北京: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