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施工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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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施工合同范文1

關鍵詞:合同模式工程結算

中圖分類號: E271 文獻標識碼: A

1.緒論

工程價款結算,關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價款結算,從宏觀層面上考慮,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從操作層面上考慮,應該將爭議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筆價款的計算都有據可依。工程價款結算,從簽訂合同形成簽約合同價時起,經中間結算確認各項變更款,直至竣工結算形成合同價格,貫穿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但從根本上講,工程價款結算的原則,是在簽訂合同之時就由合同模式決定了的。一個合適的合同模式,可以對工程價款的順利結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雙方根據簽訂合同時所處的工程階段,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選擇一個適合工程項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選擇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第三條規定:“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為工程合同的三種計價模式,合同雙方在確定具體應用哪種合同模式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2]:

(1)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是選擇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詳細而明確,則可選擇固定總價合同;如果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可能有較大出入時,應優先選擇固定單價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不夠明確時,則可選擇固定單價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建設規模大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承包風險較大,各項費用不易準確估算,因為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最好是對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總價合同,估算不準的部分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3)工藝技術的先進程度。如果工程項目中有較大部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合同雙方對此缺乏經驗,又無國家標準時,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應選用成本加成合同。

(4)工期的緊迫程度。對于一些要求盡快開工且工期較緊的工程,可能僅有實施方案,還沒有施工圖紙,這時選擇成本加成合同較為合適。

3.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結算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范圍內的量、價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簽約合同價在變更時才做出調整,合同價格即為簽約合同價和變更價款的總和。因此,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做好工程結算的重點在于控制變更。

3.1變更的主動控制

有效的變更管理不僅在于能夠在變更發生后,依據合同順利地處理變更責任、變更價款、工期順延等事宜,更重要的是其能夠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界定合同雙方的責任,避免或減少變更的發生。一般情況下,發包人應承擔提供施工場地,協助承包人辦理相關許可、執照或批準,對自身提供數據和資料的正確性負責等責任,承包人應承擔完成工程施工,提供合同規定的生產設備,確保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并依約定工期移交滿足合同預期目的的工程等責任。

對合同范圍進行準確的描述,也可以有效地減少變更的發生。為避免合同范圍模糊不清而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在合同中對合同范圍進行準確的界定。例如,某固定總價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投標前已復核過清單工程量的準確性,承包人確認完成工程承包范圍內所有施工內容的所有費用。凡圖紙中已明示的項目、本合同協議書沒有明示為承包范圍之外的項目、有經驗的承包人應當知道的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所必須經歷的施工過程和施工內容,即使工程量清單有缺漏,均認為已含在合同價款中。對承包人在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寫單價或合價的設計變更減少項目,工程師將按合理價格從合同價款中扣減”。

3.2變更價款的確定

按變更對合同工期、合同價格帶來的影響程度,可將變更分為合同變更和內部變更兩類。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對合同的履行將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它包括工程某個功能部分的刪減或增加,配套設施、道路連接的執行方的改變或其范圍、內容的改變,工程移交要求的改變(包括工程功能要求、質量要求、技術要求、安全要求等)和合同工期的改變等。內部變更是承包人自身對工程所做的變更,是承包商為完成自身合同責任而對其工作所做的調整、修改、補充完善,包括施工方法的改變、施工順序的改變、工程進度計劃的改變和分包合同的變更等。內部變更屬于承包人內部管理范疇,在沒有任何業主變更指令的情況下,承包商的內部變更不構成合同的改變,對合同工期、合同價格不帶來任何影響。

合同變更發生后,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變更價款進行計算。一般情況下,承包人會利用合同變更的機會,從更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計算變更部分的工期和價格。尤其是當合同變更涉及設計上的變更時,變更的影響更是難以控制。因此,在進行合同變更之前,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提交變更部分價格分解表、變更部分進度計劃等,由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審核后確定。在確定變更價款時,應遵循的原則為: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確定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確定;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4.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結算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由發包人承擔量的風險,承包人承擔價的風險??⒐そY算時,合同雙方依據計量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標報價時填寫的綜合單價計算合同價款。因此,固定單價合同做好結算的重點在于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工程計量。

4.1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是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或調整工程量、索賠等的依據。一份高質量的工程量清單,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項目劃分恰當、齊全,項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數量準確。其中,項目劃分是關鍵,項目的設置應既有利于投標報價,又有利于變更、索賠價款的計算。例如,《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4-2013)中,現澆構件鋼筋和機械連接是兩個子目,如表1所示。在這種項目劃分設置下,結算時應分別計算鋼筋工程量和機械連接接頭數目,但如果在編制清單時將現澆構件鋼筋和機械連接設置成一個子目,要求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綜合考慮鋼筋焊接、綁扎、機械連接三種方式的費用,就可以在結算時省去對機械連接的繁瑣計算,如表2所示。

表1.機械連接單獨考慮

表2.機械連接綜合考慮

4.2工程計量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組成內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備合同約束力,當工程計量的結果與清單工程量不一致時,應按照計量工程量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工程計量應該嚴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而不是按照承包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計算。例如,某地基強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為保證圖示邊緣的夯擊質量,擴大了夯擊面積,承包人要求對此擴大面積計量支付。根據合同文件,這部分擴大面積是不能計入工程量的,因為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及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與技術要求施工,為保證圖示邊緣的夯擊質量而增加夯擊面積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能夠合理預計的,此部分單價應被視為為已包含在投標單價中。

5.成本加成合同的工程結算

成本加成合同,也即通常意義上的費率合同。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量、價的風險全部由發包人承擔??⒐そY算是在圖紙預算和簽證價款的基礎上生成,因此,結算的重點在于對定額的正確把握以及做好相應的簽證工作。

對定額的把握主要指應掌握定額中子目的劃分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例如,《天津市裝飾裝修工程預算定額》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有5-276內墻面刮膩子和5-195抹灰面刷乳膠漆兩個子目。其中,抹灰面刷乳膠漆包括基層清掃、配漿、刮膩子、磨砂紙、刷乳膠漆等工作內容。當內墻采用乳膠漆墻面時,如果沒有對定額的清楚認識,就可能同時套2-276、5-195這兩個定額子目,造成刮膩子工作量的多算。

另外,做好現場簽證工作也非常重要。定額中的一些措施項目與施工方法緊密相關,如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費的計算,與施工中采用哪種降水方式以及施工工期有關,這部分費用的計算必須根據現場工程師的簽證計算。因此,做好現場簽證的管理工作,可以有效減少結算爭議的發生,使結算做好有據可依。

6.結論

對于一個工程項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種合同模式不是固定不變的。在同一個工程項目中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階段,可以采用不同類型的合同。在進行招標策劃時,必須依據實際情況,權衡各種利弊,然后做出最佳決策。

參考文獻:

借款施工合同范文2

【關鍵詞】司法解釋;工程價款條文;理解與看法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審判委員會,通過了司法解釋【2004】14號《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十年來,司法解釋解決很多的施工合同糾紛,對許多有爭議的問題,給予了明確的回答,也是目前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本司法解釋共二十八條,涵蓋了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等三個大方面的糾紛解決規定,關于工程價款及有關的條文有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共四條,筆者以下內容就對以上四條談個人的理解與看法:

1、第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第一條列入的三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分別為承包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及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必須要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在目前建筑市場不規范的操作中,有很多無效合同,給司法審判帶來很多的困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請求工程價款的必要條件,這反映了“工程質量至上” 的原則,沒有合格的產品就談不上價款的問題,我認為這是原則性規定,也是符合合同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合同法上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就是恢復原狀,互相返還,但建設工程是一個特殊的產品,不能適應一般原則,所以司法解釋給予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實體權利的處理與按雙方約定處理與合同有效的處理是一致,但“參照合同”不能等同于“按照合同”,這有一定的區別,過去有兩種做法我認為是不適合的:①、一種做法就是合同無效,按國家及省、市定額計算工程價款,得出的工程價款比合同約定還要高,這個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說承包人合同無效還能得到更多的利潤,對于打擊違法和正常的市場秩序是很不利;②、還有一種做法就是僅給承包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這樣因合同無效給發包人帶來的不當利益,也是不公平的;根據司法解釋內容,對于無效合同關于價款結算處理談個人看法:

(一)、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定額計價,定額計價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規定,工程造價為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組成,應該扣除利潤部分,因為合同無效不能產生利潤。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還應扣除間接費中企業管理費部分。

(二)、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清單計價,清單計價中綜合單價應按照綜合單價分析表扣除利潤和風險費用。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應扣除管理費。

(三)、對于固定總價部分可以參照以上方法,對總價組成部分進行分析,扣除利潤部分。

2、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這一條主要體現了“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如果承發包雙方對合同價款有明確的約定,任何一方不能隨便修改計價標準和方式,必須雙方遵循的原則,但對于設計變更部分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受合同約定的約束。筆者認為對于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建議如下:

(一)、對于在原有的施工條件、建筑機械設備的前提下,僅產生工程量在合理幅度變化(不超過15%)變化下,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標準結算,對于變化超過15%的,可以參考2013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調整。

(二)、如果原有的施工條件、環境等發生了變化,執行合同約定就會使利益失衡,就可以參照當地定額標準執行。

3、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這一條主要解決“黑白合同”問題,經過備案中標的合同,以下簡稱“白合同”,另行簽訂的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黑合同”,工程實踐這一類在施工合同占很大的比例,一般為了規避法律,但實踐中“黑白合同”問題比較復雜,目前法學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兩種主流做法:

(1)、應以實際履行的“黑合同”為準,因為“黑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

(2)、應以備案的“白合同”為準,因為“白合同”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具備合法性。

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就認為“白合同”就一定有效,我個人理解如下:

①、如果“白合同”在“黑合同”之前簽訂,而且“白合同”沒有對工程價款明確約定計價方式和約定不明確的,“黑合同”應理解為對“白合同”的實質性變更,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我個人認為應該以“黑合同“為準,承包方如果以“白合同”未明確約定工程價款,請求按當地定額標準計算,應該沒有充分的理由。

②、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簽訂,“黑合同”與“白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可以理解“白合同”對“黑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實質性的變更,我個人認為應該以“白合同“為準。

③、準確理解“實質性內容”在建設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關于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期的內容;

4、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目前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有三種方式: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司法解釋中“固定價”既包括固定單價,也包括固定總價。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具有一定契約性。對“固定價不予鑒定”理解有以下內容:

(1)、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約定單價不變,工程量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但在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固定單價是不能改變的,但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比如:合同約定材料單價變化10%以上,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方式調整單價,不能簡單理解為固定單價一定不能調整。

(2)、固定總價合同,一次性包干的合同,一般適用合同價款不高、工期期限不長的工程,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一定要分清施工合同包括范圍,對于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一律不能調整合同價款,但對于超出合同施工范圍外的工程量,不能一概不計算工程量,這是不正確的做法。對于此類合同一定要明確施工范圍內的工程量,這一點非常重要。

司法解釋該條規定僅是對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固定價部分不予鑒定。

目前,在建筑工程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對工程價款有專門的規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糾紛非常多,如何準確理解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尤為重要,特別對于從事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不能準確理解司法解釋的精神,就無法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筆者對司法解釋的價款部分談了個人理解和看法,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論文中很多錯誤,請廣大同仁提出批評和指正!

參考文獻

借款施工合同范文3

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規范、和諧的市場消費環境,今年來,XX市場監管所開展了以嚴厲打擊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消費環境為重點的專項整治活動。截止目前,全所共出動執法人員XX人次,檢查相關企業X家?,F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我所結合XX區域內的特點,將工作重點集中在旅游、房地產等行業,查看是否存在不規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嚴厲查處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通過摸底排查,加強行政指導,強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等多種手段,依法糾正問題條款,規范合同行為,確保專項整治落到實處。

二、開展宣傳培訓,加強上門指導,今年來,我所對掐區內的旅行社采取上門檢查指導的方式,現場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其次是利用微信公眾平臺加強宣傳,增強企業的自律意識。通過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引導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積極參與。

XX市場監管所共檢查各類企業X戶,未發現違規格式條款,發放各類宣傳資料XXX余份。

借款施工合同范文4

法定代表人:朱純杰,該所黨支部副書記。

委托人:霍林,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寧市南川西路房管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昆侖路21號。

法定代表人:牛懷敦,該所所長。

委托人:王風山,北京市華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苗拓寧,竟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勝利路2號。

負責人:李敏,該營業部總經理。

委托人:景長寧,該行風險經營中心主任。

委托人:姜有生,竟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大眾街116號。

法定代表人:馬青,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西寧市花園南街房管所(以下簡稱花園南街房管所)、西寧市南川西路房管所〈以下簡稱南川西路房管所〉為與被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青海省分行營業部)、原審被告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青經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上訴。本院依法組成了由審判員付金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臧玉榮、徐瑞柏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夏東霞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8年8月31日、9月15日原中國工商銀行西寧市城北支行與花園南街房管所分別簽訂了《借款合同》兩份,借款500萬元,同時,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提供保證,保證期限2年,雙方亦簽訂了保證合同?,F除償還本金50萬元,還有本金450萬元和利息319790.68元未還。1998年12月28日,原中國工商銀行西寧市城北支行與花園南街房管所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共計借款500萬元。同時南川西路房管所為上述借款簽訂保證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限2年。借款期滿后未還款,三方又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延期至2000年6月15日、7月5日。但至今借款人及保證人對本金500萬元及利息355322.84元均未償還。請求法院判令花園南街房管所、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50萬元,利息319790.68元;判令花園南街房管所、南川西路房管所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利息355322.84元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另查明,原中國工商銀行西寧市城北支行與花園南街房管所在青海省公證處就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原中國工商銀行西寧市城北支行業務于2001年4月1日合并至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其債權債務由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承擔。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青海省分行營業部與花園南街房管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青海省分行營業部與借款人花園南街房管所、保證人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和南川西路房管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屬實,保證人提出因青海省分行營業部未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書”,是放棄了債權,保證人保證責任應予免除理由與法不符。因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公證證明文書,法律賦予當事人可以享有憑生效債權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同時,并不排斥當事人以同一訴訟標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訴權。當事人是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具有選擇權。為此當事人并未喪失勝訴權或在程序上無訴權。青海省分行營業部的訴求該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96條、第19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第31條的規定,該院判決如下:一、花園南街房管所償付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借款本金950萬元,利息675113.52元。二、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對以上其中的借款本金450萬,利息319790.68元承擔連帶責任。三、南川西路房管所對以上其中的借款本金500萬,利息355322.84元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南川西路房管所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花園南街房管所追償。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本金利息結算日亦為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逾期償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執行。本案案件受理費60870元和財產保全費52385.57元均由花園南街房管所負擔,青海創新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南川西路房管所對此費用各負擔68240元的連帶責任。

上訴人花園南街房管所、南川西路房管所均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共同向本院提?上訴:一、一審判決有意回避、掩蓋本案的基本事實,致使該判決喪失應有的公正基礎。本案所涉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兩份《住房借款延期還款協議》均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均包括了南川西路房管所作為保證人的保證協議。上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最后日期分別是:2000年2月19日、2000年9月9日、2000年3月22日、2000年7月14日、2000年12月14日、2001年1月4日。二、一審判決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與有關法律制度、法律精神相背離,是根本錯誤的。該判決執定沒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據。該判決抹殺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的根本屬性,即其不僅是公證證明文書,而且更屬于非訴訟生效法律文書的屬性。它只具有可執行性而排斥訴訟性。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青海省分行營業部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亦無違法之處,應予維持。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而設立的。賦予了債權人依該公證書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權利,該權利與訴權并不悖。其次,青海省分行營業部的訴權并不依答辯人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必然喪失。上訴人以青海省分行營業部放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權利來對抗青海省分行營業部的訴權,系混淆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其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應依法得到保護。二審中,兩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并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案件的法律適用,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是否具有禁止訴訟的效力。上訴人認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本身具有排斥訴訟的作用,原審法院受理本案無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4條的規定,經過公證處公證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明確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納入可直接執行的程序中。因此,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訴訟,持公證書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債權文書的當事人強制執行。對于當事人而言,是依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再行訴訟,是債權人的權利,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上訴人上訴無任何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款施工合同范文5

【關鍵詞】工程 施工合同 證據資料收集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合同證據資料是指建設工程承(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物資采購合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臨時用(征)地合同、借款、擔保等所有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及其相關資料,也包括企業與外部或系統內其他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相互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及其相關資料。

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分如下七大塊:

1、施工合同主體資格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項目引進協作隊伍之前,應核查合同當事人營業執照(要有副本)、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要有副本)、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變更后的變更登記資料等工商登記信息及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相關個人證明,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及驗明其是否具有主體資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對于代訂合同的經辦人,應請其出法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人不能二次委托)、被委托人身份證明資料,并核查其是否處于委托書的委托權限和期限內。

2、施工合同關系及合同內容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施工合同,招標文本,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組成的招投標文件又已經包含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么這些招投標文件可以當作合同來使用;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達到履行依據標準,這些文件可作為違約方承擔預約違約或者締約過失責任的證據來使用。

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后,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簽證單、補充合同、備忘錄、承諾書、修正條款,與合同內容有關的文書、電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變更、索賠及補充協議,合同解除或終止協議,這一部分材料都可以作為確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

3、施工合同履行情況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項目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做好相關工程資料的管理,施工過程會形成各種類型的大量工程資料,其中對訴訟工作具有較高價值的資料主要有:經各方簽字的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施工技術交底、安全交底記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考核、工程獎罰單、工作指令單、工程變更資料;質量檢驗報告、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分包隊伍農民工工資發放憑證、農民工每月在場登記表、分包隊伍每月機械設備在場登記表、分包隊伍委托付款憑證、經理部代付材料款和租賃費等憑證、分包隊伍退場憑證等都可以作為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資料進行收集。

法律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只有復印件而沒有原件、對方當事人又對該證據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需要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證據補強。施工企業還應規范相關文件的簽字、簽收手續,洽商記錄、索賠報告、結算書應有接收單位授權簽收人的簽收記錄,會議紀要應有與會人員的親筆簽名,打印的名字不具法律效力。在對方拒絕簽收情況下,可采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送達的方式完成相關的證據保全。

4、施工合同效力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簽訂施工合同文件內不得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內部分相關條款的無效。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4.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4.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4.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施工合同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施工合同違約責任一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5.1、承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或轉包的;

5.2、合同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合同的;

5.3、乙方人員、設備未按計劃進場,經發包人警告后仍未能在限期內進場的,發包人警告要有書面記錄;

5.4、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存在隱患和工程質量中存在的缺陷,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承包方無力、不愿修復或返工的,或經過修理或整改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5.5、在上級管理部門的施工質量、進度、管理、安全等方面的檢查中,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影響到甲方對主合同的履行的;

5.6、承包方未能按合同工期按時完工的;

5.7、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因與工程相關的債權、債務而因此引發的經濟糾紛或訴訟,給發包方造成的物質或名譽損失的;

對以上幾個方面,有違約情況的,要保存存違約事實的證據以及是否存在違約金約定的證據;有損失的,要保存損失發生的證明和計算損失的方法及依據。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經讓對方承擔了違約責任,則要保存對方認可的書面證據。

6、施工合同訴訟時效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我們的日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交往中,由于大多數人缺乏訴訟時效的權利保護意識,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及時主張權利,最后喪失了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債權的權利。在此,為了讓大家正確理解訴訟時效,并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依法實現自己的債權,我們在工程施工合同交往過程中應加強訴訟時效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訴訟時效是對民事權利進行法律保護的一種時間限制。其意義是,債權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其實體上的權利。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時效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比如:我方的催款通知、律師函等催款文件以及對方的簽收記錄(含簽收人有權簽收的文件)或公證送達的公證文件、郵寄催款文件的證明;對方的欠條、還款計劃書、還款承諾書;雙方的還款協議、對賬單、詢證函及回復確認文件等。上述證據作為雙方主張債權時效的依據,必須注意搜集和妥善保管。

7、施工合同工程遺留設施權責轉移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

在項目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些工程所在地的組織、單位或人員會要求將施工過程中開挖的坑、溝、渠或其它臨時性工程等設施保留下來,以便他們可以繼續使用,轉包方在將這些設施移交給相關組織、單位或人員的同時應簽訂完善的權責轉移文書。

提示:此種形式不能完全免除轉包方法律責任,所以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遺留設施權責轉移過程作為轉包方應盡量不要進行此種行為!

結束語

西寧南繞城項目為了貫徹落實局、公司2012年“合同證據資料管理”活動精神,進一步健全合同管理體系,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強化公司對項目各項經營活動中的合同管理力度,最大限度的減少合同糾紛對項目、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按照中交一公局企便字[2012]13號《關于下發〈合同證據資料管理指南〉通知》的文件,歸納總結了項目開工以來合同證據資料管理工作,并對今后的的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做了相應部署,為以后施工合同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糾紛做好、提供有力的幫助和證據資料。

作者簡介:

范亞男 1982.07 本科助理工程師

借款施工合同范文6

1.基建工程相關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立項批準建設文件、工程項目聘請監理合同等有關文檔工程項目質量驗收相關文件概算資料及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協議工程竣工圖材料、費用資料、取費資料、竣工結算及決算資料。

2.審會計報表:包括建設項目概況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3.會計憑證:包括會計帳薄、銀行對帳單、營業稅申報表、主要供銷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實物保管帳、設備管理臺帳、固定資產管理臺帳。

4.輔助資料:包括建設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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