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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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項目 后評價 中央企業 建議

投資建設項目從開始到結束經歷的一個完整活動過程稱為一個項目周期。從投資決策機制角度,一般把項目周期劃分為項目規劃、立項、評估、融資、實施和后評價六個階段。

后評價是項目周期中的一個重要階段,一般指項目投資完成之后進行的評價。通過對項目實施過程、結果及其影響進行調查研究和全面回顧,與項目決策時的目標及技術、經濟、環境等指標進行對比,找出差別和變化,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提出對策建議,改善新一輪投資管理和決策,達到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一、我國項目后評價的發展概況

20世紀30年代,美國政府第一次有目的的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了后評價。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后評價被許多國家和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組織廣泛地用于世界范圍的投資活動結果評價中。

我國的項目后評價是從建設項目的后評價中逐步發展起來的。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在吸收一些國外機構主要是世行貸款項目管控經驗的基礎上,國家計委組織了一批國外貸款項目的后評價。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為確立項目后評價在我國投資管理體制中的作用和地位奠定了基礎。隨著《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指南》(國資發規劃[2005]92號)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8]2959號)兩個文件的實施,我國的后評價制度逐步完善,項目后評價工作近年來取得了長足進步。

二、中央企業在項目后評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中央企業長期以來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隨著其發展壯大,投資規模持續上升,一些重大投資項目動輒數百上千億。由于其國有資產背景,許多中央大型企業如中石油等單位都設立了后評價工作管理的兼職和專職機構,編制了行業或企業具體的投資項目后評價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項目后評價工作得以不斷推進,但也存在著問題與不足。 部分企業對后評價工作的作用和意義認識不足,重視程度有待加強。由于種種原因,相較于項目前期決策、實施和運營階段,部分中央企業對后評價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很多投資項目甚至是重大項目,在運營多年后未能開展后評價工作。已經開展后評價工作的項目,也由于一些部門對后評價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參與、配合的積極性不高,使得后評價的工作開展不暢。

由此以來,導致項目管理沒有形成閉環管理,也未能對項目中出現的經驗和教訓及時進行總結,投資項目未能形成有效的責任追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效率。 后評價管理制度和辦法相對滯后,體系不夠完善?!吨醒肫髽I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指南》的出臺為中央企業的后評價工作奠定了基礎,但由于各行業之間差別大,項目種類多,該指南很難貼合各行業的具體情況。部分央企也未能及時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和項目特點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則和方法,導致后評價體系不完善,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此外,項目后評價工作經費在很多企業中沒有明確來源,缺乏制度上的保證,也一定程度的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后評價工作缺乏獨立性。項目后評價重要原則之一就是獨立性原則,后評價應由未參加項目前期和實施過程的咨詢機構或專家來完成。但部分中央企業的很多后評價工作由項目單位自行完成,出現了“自己評價自己”的現象,完成的后評價報告往往刻意回避問題,缺乏客觀公正性,使得工作流于形式。 工作難度加大,專業人才缺乏。后評價是對項目全過程,全方位的評價,涉及知識面廣、工作量大,而隨著央企近年擴張迅速,并購項目和海外投資項目逐年增多,需要開展后評價的項目日趨復雜化、多樣化,后評價工作難度不斷增大。目前后評價隊伍的整體數量和水平,難以適應具體的工作要求,后評價工作出現了統計化的現象。

三、建議 高度重視,使后評價工作能夠制度化。中央企業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機構,從投資額度、項目類型(并購項目)等方面劃分,以明確哪些項目需要開展后評價。進一步加強培訓和宣傳,轉變對后評價工作的認識,使有關部門充分重視后評價工作,積極參與配合。 不斷完善后評價體系。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制度體系。就筆者所在單位為例,近年逐步建立了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并針對不同產業、不同類型的項目(如煉化項目和氣電項目,建設項目和并購項目等),編制了典型項目后評價報告、自評價報告模板等,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后評價體系,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建立回避機制,由獨立或者相對獨立第三方完成后評價。建議由上級單位聘請有資質、相對獨立的咨詢機構進行后評價。部分項目后評價可由建設單位提前開展自評價,第三方在此此基礎上開展詳細后評價。

應明確后評價資金來源和經費標準,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后評價工作的開展。筆者建議可在項目可研投資估算中列出一筆專門的后評價費用,或由上級投資管理部門列出專項資金作為保障;避免后評價費用由項目運營單位承擔,以確保后評價工作的獨立性。 具體工作開展上,中央企業的后評價應注重分析、評價項目對行業布局、企業發展、投資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方面的影響?,F場調研要充分重視,并以數據資料收集為核心,盡力取得第一手資料,避免走形式。以筆者參與的項目后評價為例,在具體工作中制定了詳細的現場調研方案,經濟評價部分統一了評價模型,對具體參數提出深入、細致要求,對各項指標盡量予以量化,以使各項目在后評價時具有橫向可比性。

2014年,我國約1400億美元對外投資規模已超過利用外資規模,成為資本的凈輸出國。在我國企業“走出去”這一戰略下,中央企業更將起到帶頭和示范作用,只有更好的完成項目后評價工作,才能為這一戰略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2

境內企業“走出去”

政策束縛表現

(一)境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及前期費用事項要求應予改進

1.現有政策對境外投資增資行為規定不明導致操作難度。《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應要求提交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文件。但此前已經設立境外投資項目且實施投資行為的企業如再辦理境外投資增資,是否應提交發改部門核準文件規定不明,容易導致企業投資行為不便利。。

2.上游管理部門核準投資規模不一,企業辦理外匯登記難度大。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而外匯局登記投資總額主要依據上游商務和發改部門的核準文件,兩部門對部分企業境外投資總額核準不一致,導致外匯局境外投資登記操作難以實施。

3.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強制匯回規定不盡合理?,F有操作規程規定,如果境內投資者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投資,則應將剩余資金退回。在目前順差較大形勢下,強制兌回前期費用資金的規定不利于解決企業境外投資中的實際困難。

(二)境內企業對境外子公司放款“輸血”渠道不夠通暢

1.境外放款部分條件存在限制或不夠明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境內企業只能對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直接放款,可以自有資金或境外環境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寬,但對以外幣資金池資金進行境外放款應在批準其放款資格時還是從資金池賬戶向放款專戶進行境內資金賬戶劃轉時核準不明確。

2.境外放款資金在匯回期限要求下難以轉增投資資金。根據《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2年。而有些企業在發展初期需要支付的費用較多,到期后該筆資金仍需使用,2年的期限相對較短,由此企業欲將境外放款資金轉增為投資,但現行政策沒有相應要求。

(三)境內政策性銀行融資支持作用不夠充分。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服務對象集中于國有大型企業以及能源、資源等戰略性領域,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擔保門檻較高,提供信貸支持相對較少。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額度限制,目前企業擔保能力難以滿足進出口銀行的要求,超過等值1億元人民幣的外匯貸款審批權限由進出口銀行總行審批,貸款從申報到審批時間多為3個月以上,難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企業往往會被迫放棄使用外匯貸款。

(四)境內銀行海外開拓能力不足制約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境內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離岸業務、設立海外分支機構等方面存在不足,制約了其在境外直接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國際化的金融服務支持,由此導致境內投資者存有顧慮而放棄投資事項,減少了投資資金的匯出。

(五)政策性資金補貼效應未充分發揮。目前,國家對“走出去”企業的財政支持主要是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主要形式為前期補助或貸款貼息。一是財政政策支持企業類型不對等?,F有財政支持政策在審批程序、資金支持方向、資金支持額度方面存在民營、國有企業不對等情況。民營企業在資金支持與投資總額方面與國有企業相比比例太小,尤其是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更為突出。二是補貼申請條件與實際操作難以完全銜接。

(六)相關細節鼓勵政策存在制度空白。對于境外投資帶動的大宗資源性產品的回運、境外加工貿易項下原材料出口及半成品進口在稅收、貨物監管、配額發放、運費及進出口資質認定等方面的鼓勵政策尚未出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

可行性政策推進措施

(一)出臺統一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明確管理職責。應在各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出臺統一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建立分工明確的管理框架,明確部門職責、審批順序等問題,避免出現境外投資審核部門要求不一、核準要素相互矛盾的現象,切實促進境外投資便利化。如可根據發改部門“項目管理”模式特點,對發改部門核準文件明確“項目存在”審核要求,只要首次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已審核企業提交的發改部門核準文件,對境外投資后續增資審核無需要求企業提交,以便利企業加快投資資金匯出速度。

(二)改進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管理要求。在目前企業境外投資存在較多實際困難的形勢下,可適當延長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的兌回期限(如可延長為一年),同時規定在期限到期后仍有實際投資困難的,企業應向外匯局提供前期費用資金使用的相關證明,書面申請延長資金使用期限,外匯局據實審核后決定是否強制兌回。

(三)進一步完善境外放款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外幣資金池資金境外投資要求??擅鞔_境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參股企業提供放款,將以外幣資金池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核準,鎖定在境外放款資格核準和額度核定環節。二是建立境外放款資金轉作投資的政策許可。在審批程序上,可根據境外公司的經營規模,給其國內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匯額度,由銀行在額度內直接辦理資金匯兌,適當延長投資主體放款資金的匯回期限,并在與商務部、發改委等部門充分溝通協調的前提下,允許其將放款資金轉為等額的投資資金,以提高境內主體投資延續性。

(四)加大商業銀行為“走出去”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在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比較集中的區域,尤其是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所在地設立支行或辦事處,為“走出去”的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為其解決融資后顧之憂,以加快投資資金匯出。對于支持企業“走出去”可能引發的信貸風險,應將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置于不同層面予以監管,將政策性銀行信貸風險納入國家實施“走出去”戰略所應負擔的政策成本中進行總體評估。

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體系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4-0278-02

根據《人民日報》2005年1月20日的報道,2004年我國企業“走出去”發展的業務規模迅速擴大,非金融類累計海外直接投資達350億美元,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營業額分別超過1000億美元和300億美元,業務遍布近200個國家和地區。20多年來的發展實踐已經證明,中國具備強大的參與世界經濟發展的潛力和能力。但在對外開放的實踐中,由于我國一直以引進外資為主,因此我國投資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調整外商來華投資為主,外資立法嚴重失衡,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幾乎是一片空白,這就無法為我國的海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1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概述

所謂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特殊的非商業性的保險制度,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質,是一種國家或政府保險政治風險的制度,與一般的民間保險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承保主體及對象。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主體是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其承保主體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具有官方性質,其承保的對象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資的政治風險,主要包括貨幣匯兌險(或稱禁兌風險)、征用險和戰亂風險。

第二,承保目的。其承保目的不在于營利,而在于保護海外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提升本國國際競爭力和地位。

第三,承保意義。與一般私人保險不同,其承保的主要意義不在于事后的補救而是在事前的預警和防范,盡可能使風險事故不發生。

第四,承保中的代位求償權。針對海外私人投資的特殊性,政府之間在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定時均對代位求償權進行了規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因此成為本國保護私人海外投資的國內法制度,也是國際投資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

這種制度是美國于1948年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首創的,是投資者母國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投資安全,依照本國國內法的規定,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實行的一種以事后彌補政治風險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制度。自從1948年美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后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于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

2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在我國的現狀及立法原則

我國海外直接投資始于80年代末期,此后逐漸發展壯大,已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但總體而言,只能說尚處于初級階段,與我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相比,更是處于嚴重滯后狀態。我國理論界對于中國海外直接投資保險制度理論的探索遠遠落后于中國改革開放及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落后于中國日益融入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客觀經濟發展態勢,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還不能適應中國開展海外直接投資的需要。

在鼓勵和保護積極拓展我國海外直接投資的同時,如何從法律上對其加以保護,也是現實且必須解決的問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保險方面主要依賴有關主管部門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和條例,尚未有效的法律依據來規范海外投資的促進和管理。目前我國調整海外直接投資的法規主要包括:(一)國內法方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受國務院的委托于1985年2月制定的《關于在國外開設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序和具體管理方法(試行)》、外匯管理局于1989年3月和1990年6月分別頒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計劃委員會于1991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境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但這些法規只是從不同的角度針對海外直接投資的某一方面而言的,關于海外直接投資的法律保護問題則沒有涉及。(二)國際法方面:我國自1982年起已先后簽訂了60多個雙邊投資協議,并于1988年4月簽署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但我國更多地承受了作為資本輸入國的義務,其著眼點主要在于改善我國投資環境,更多地吸引外資流入我國,而不在于保護我國海外直接投資。同時,由于我國國內沒有相應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這些雙邊協定相配合,使得協定中關于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保護的規定更多地限于形式,沒有發揮應有的實際效用。實踐中,我國海外直接投資對上述公約的利用也非常有限。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的原則,應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即在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時,必須堅持維護國家的經濟,包括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對外國公司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的管理監督權,同時,貫徹尊重國際慣例的原則。此外,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既定的國策,中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的原則應該是:鼓勵并采取切實措施促進對外投資;對外投資必須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對外投資必須維護市場秩序;必須維護投資者正當權益等。

3 建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體系有助于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護立法,亦有利于促進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因此,我國應根據已與他國簽署的有關雙邊投資協定與多邊投資條約的規定,借鑒美、日等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按照我國國情建立相關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以加強對海外投資的優惠和鼓勵措施。

借鑒美、日等國經驗,我國也應結合自身國情建立海外直接投資保險法律體系。在建設這一體系過程中,我國需建立專門的中國境外投資保險公司來執行承保業務。該機構應當反映我國政府的對外投資政策,并依照《對外投資保險法》設立,由對《外投資保險法》明確其主要目的、權利義務。我國境外投資保險公司應當為國務院政策指導下的一個機構,其組織結構參照《公司法》和《保險法》成立,為股份制形式。在確立承保對象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當盡量擴大范圍,不僅包括企業法人,還應當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經濟組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公司對境外投資擔保的簽發應當進行投保人資格、投資項目和東道國三個方面的審查。對于合格的投資者應當采用“資本控制論”的形式,如可規定,依中國法律設立的法人等經濟組織,本國公司或合伙人須持有多數股權,才可取得承保資格等。對投資項目的確定,我國應要求除依照國內法律、規定外,還應由投資者獲得東道國對該項目的批準。在爭端解決上我國還應對《對外投資保險法》的解釋與適用、合同的解釋、索賠以及代位求償等問題在立法上做嚴格規定,以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為促進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發展,我國政府還應當與更多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東道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投資協議,以維護我國對外投資者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及投資安全、國有化補償、資本撤出與利潤匯回、解決爭端等問題上的利益。

3.1 在國內法體系建設方面,應做到

(1)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逗M馔顿Y保險法》應就國家對對外投資的態度、對外投資的主體及權利義務、投資國別產業選擇原則、投資方式、組織結構、信貸、外匯管理、保險、海關、商檢、信息、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進行法律規范和指導。同時結合我國海外投資的具體實踐,從保險制度形式、承保機構、被保險人、保險對象、承保范圍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2)進一步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國別、產業方向指導目錄的制定工作。應依法選擇與我國建立戰略伙伴關系以及簽訂雙邊或多邊保護和促進投資協定的國家、與我國經濟互補性較強的國家、我國主要貿易伙伴國以及周邊友好的國家,將其列入目錄。投資產業的選擇既要考慮我國產業結構、比較優勢、國民經濟需要,又要考慮東道國吸引外資的重點領域、市場特點和投資環境。2004年,商務部和外交部聯合了第一期《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有了個很好的開端。以后還應將這項工作以法律形式制度化,以便更好地起到政府的指導和服務作用。

(3)制定頒布與對外投資保險法律規定配套的財稅、外匯、信貸、海關、商檢、統計、資產管理、外匯管理等方面的具體法規。企業對外投資需要得到國家的支持和規范,國家應放寬信貸、外匯管理權限;國家建立對外投資基金,為企業對外投資提供資金支持;稅收方面應給海外企業一定年限的稅收減免,以擴充企業資本金;按國際慣例建立對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投保的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及其收益因東道國征收、戰爭、匯兌限制以及政府違法等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給與賠償;簡化審批對外投資企業人員出境手續,允許辦理長期有效的出國任務批件,允許企業自行決定辦理工作所在地長期居留證等。

3.2 在國際法體系建設方面,應做到

(1)國家應抓緊同尚未簽約國家和地區簽訂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司法協助協定、經濟合作協定、貿易投資協定、社會保險協定等政府間協定。積極參與區域經濟合作和國際多邊投資框架談判,在推進貿易投資間自由化進程中維護我國利益,為我國企業對相關國家投資開辟通道。

(2)公布并宣傳我國與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雙邊或多邊貿易保護和促進投資協定的內容,以方便國內企業了解掌握,在向這些國家投資時,利用協定內容維護自己的權益。

(3)整理公布海外投資的國際慣例,并對我國企業在對外投資時如何適用國際慣例提出指導意見,供企業對外投資時查閱參考。

(4)運用國際投資沖突解決機制,維護我國投資者正當權益。政府應營造對外投資的良好法制環境,這是對外投資保險法律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引導理論界加強對我國對外投資保險法律體系建設的研究,多出成果;立法機關要增強對外投資保險立法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加快立法進度,注意結合實際,借鑒其他國家先進經驗,提高立法質量;有關行政機構要嚴格依法辦事,嚴格執法,轉變職能,轉變做法,提高辦事效率;司法機關也要深化改革,提高素質,公正司法。政府也應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對外投資法制建設的過程,應鼓勵企業相關工作人員通過適當渠道和形式把對外投資保險法的立法及其實施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不足之處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同國家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及法律理論界保持經常的溝通,提出意見或建議,推動我國對外投資保險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政府應引導全社會要像營造鼓勵吸收外資環境一樣,共同營造一個支持對外投資的法制環境。4 結語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立法勢在必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以國家為后盾,減少了海外投資者的風險,使海外投資更具有保證和安全。在建立該制度時,應該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特別是我國海外直接投資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在

此基礎上,適當借鑒和吸收許多發達資本輸出國所實行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所建立的國際投資保險制度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一般作法。這樣就可以盡最大限度地使我國擬建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投資保險制度接軌,自建立伊始就能切實、有效地發揮鼓勵和保護我國海外直接投資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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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工程造價;失控因素;審查制度;造價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 (2010)15-0168-02

建筑工程成本控制是工程投資能否取得預期效益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程造價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之前單純編制定額發展到現在按市場經濟變化,定期公布各種工程要素的調整系數,造價系數;介入招標評標工作。但是目前許多工程仍出現造價失控、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現象。導致工程造價失控的有以下幾個因素:

一、導致工程造價失控的因素

(一)招投標“暗箱操作”

招標投標是工程項目建設的一項重大改革,它通過競爭把一些有資質符合工程項目條件且對工程造價有實際計劃和較好管理水平的優秀隊伍吸收進來,以利于控制工程投資,打破行業、地區的分部切割和壟斷,保護競爭,清除惰性。但在當前的招標投標過程中,常出現“暗箱操作”現象,致使工程造價難以控制。施工單位為了自己企業的利益,一味要求追加工程費用,所以這種不公正的招投標、指定的承包商給國家帶來巨大的損失,也是工程造價超額的隱患。

(二)工程計量與實際不符

工程計量是在工程量完成后,質量得到了監理認可,工程數量符合施工實際情況,由監理簽證計量報送項目部批準。而往往在工程中,工程的項目部代表建設單位進行項目管理,但有少數項目部的一些人員違犯了部門管理原則,在計量工作中,扮演了一個不協調的角色,施工單位不應該計量的,作為業主代表反而給監理做工作。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未經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項目部的少數人給其施工單位做計量,這不僅侵害了國家的利益,而且還使工程造價嚴重超額,失去控制,使得工程建設活動失去真實的反映和記載。

(三)管理機構多

有少數的建設單位為了本地區的利益,力求向國家多要錢,任意改變設計單位的文件,增加賠償、征地數量,提高材料單價,改變施工方法,不考慮控制工程造價,一味地提高工程造價。在施工中間隨意修改原設計,增加、擴大工程項目,提高設計標準,從而使工程造價一高再高,難以控制。

(四)造價人員素質低

其人員往往只具有從事概預算工作的資格。因此在工程造價工作中,暴露出來的一個最大問題就是不適應現代造價的要求。具體表現為專業技術素質差,不能獨立果斷地處理復雜的工程技術經濟問題,投資預控能力差,大量的工作仍停留在事后處理階段。

(五)中介機構執法不嚴

客觀、公正地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降低成本、減少損失浪費,既是擺在工程造價審計咨詢業面前的重要課題,又是控制施工單位高估冒算與防止個別人借工程之名謀私的重要手段。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控制與審計,正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有效途徑。由于中介咨詢機構是由業主聘請并支付費用,當甲乙雙方各為自己的利益考慮時,中介機構能站在中間立場上維護業主的利益。但是,當業主投資管理由內部人控制時,甲乙雙方一致有超高價格計價的意向,有的中介咨詢機構將會順從業主的意見,產生“劣幣驅良幣”的現象。

二、控制工程造價的措施

(一)制定嚴密的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理招投標

實行公平合理的招投標,使承擔的工程造價更加合理,并可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所以在招投標過程中,要有明確的透明度,使招投標單位思想明確,對招投標工作放心,真正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把真正有雄厚技術力量和質量意識比較強的、素質比較好的施工單位、有豐富工程建設經驗的單位招標進來。工程實行招投標后,中標單位在施工前簽訂施工合同,從而工程造價也就確定了。因此,準確編制工程標底預算成為了最重要的環節之一。為達到合同造價的準確合理,預算編標中應把握住:

第一,編標人員要持證上崗,并專門從事相關專業,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二,要堅持嚴格的評標制度及評標程序。審查標底時要重點做到四審、達到四防:審查工程量,防止多算錯算;審查分項工程內容,防止重復計算;審查分項工程單價,防止錯算錯套;審查取費費率,防止高取多算。要堅持嚴格的評標制度,通過修訂標底造價,確定招標合同價。

(二)完善造價管理措施,力求準確進行造價管理

對于當前在造價管理方面的缺陷,必須進行修補和完善,也是在實施中,總結一套具有科學性的造價管理辦法和相應的政策,要不斷地提高工程的技術水平、施工工藝,節約國家資金,使工程造價處在合理的控制之中。因此,要著重抓好甲供設備、材料投資管理。甲供設備、材料投資是左右工程造價的重要因素之一。(1)在工程建設中,甲供設備、材料必須堅持以大渠道供貨為主、市場自行采購為輔。在自行采購時堅持貨比三家,力求質優價廉。(2)要嚴格辦理設計變更簽證。

1)工程建設嚴格按照投資計劃執行,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嚴禁計劃外開工項目。有些對原設計影響很小的修改項目,只經甲乙雙方確認就可執行;對某些有可能引起造價較大的變更,需要召開建設方、承包方和設計方三家參加的聯席會議,從技術、經濟等方面進行論證商定,達成一致意見。2)嚴格設計變更簽證審批程序。一般性變更由甲方現場代表起草,交施工負責人及工程指揮部領導審批;大項的變更,應先做概算,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同時要注意變更的合理性。對于不必要的變更堅決不予通過,對于某些不合理或保守設計,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優化設計,可降低工程造價。

3)加強對設計變更工程量及內容的審核監督。對于變更中的內容及工程量增減,由施工、預算人員進行現場抽項實測實量,以保證變更內容的準確性。

(三)抓好項目竣工結算的審查制度

由于竣工結算審計是事后審計,很多問題很難發現,如設計、發包、合同簽定的背景及施工中發生的細節等,這將給最終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帶來一定的困難。所以,竣工決算這最后一道關口的主要目的就是促進建設單位強化管理意識、完善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方法等,使工程建設投資達到最佳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計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從嚴把關。工作中應堅持深入施工現場,了解工程變更內容的具體做法,熟悉工程變更、增減工程量情況,為決算審計打下基礎。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審計制度。只有堅持嚴格的辦法和程序,才能保證決算的真實性、嚴肅性。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控制,實施跟蹤審計,掌握建設項目從設計到施工每一環節的第一手資料,為客觀公正地確定工程造價提供可靠的審計依據。

三、完善改革及法律法規,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一)加快工程造價計價制度的改革

對工程造價計價制度的改革必須由政府部門組織,進行綜合、徹底地改革,以形成的基礎,盡早實現符合國際慣例的市場競爭模式,建立全國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統一的計量單位和項目編碼,承建商以企業定額自主競價,以合同價作為結算依據和變更參考的模式,是我國工程計價制度的改革方向。中介咨詢機構造價審計制度的改革從提高行業自律和信譽角度出發,造價咨詢機構應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要加強約束,一是增加信息透明度,約束腐敗的形成。要建立全國造價信息網,對國有投資項目強制性要求公開造價信息,以增加國有固定資產投資的透明度。二是加強法制力度,增加查處概率和查處后的刑事處罰概率。

(二)要不斷提高工程造價管理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我國“入世”后,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必須擁有大量掌握國際工程造價操作理論、技術綜合能力強、有涉外知識、能面向國際市場、適應國際競爭、高素質的外向型人才。因此,要加強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通過舉行各種類型的培訓班等形式,完善從業人員知識結構。高等院校要擔負起培養國際化人才的重任,以培養一批懂技術、懂經濟、曉法律、善管理,同時精通計算機和外語的高素質工程造價管理人才,另外,還要大力推行注冊造價師執業制度。近年來,我國雖已培養了一批注冊造價師,但是這部分人員還不到整個工程造價管理80萬從業人員的1%,因此,必須大力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制度,以培養更多的適應時展需要的高素質造價工程師。

(三)加入WTO后,工程造價管理的發展對策

目前,我國除國際承包工程和合資工程是參照國際慣例和規則計算工程造價外,絕大部分是按國內的工程定額計價、定價的,而WTO組織強調依法辦事。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與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這些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比如,中國企業在承建一些較大的國際工程承包項目時,最棘手的問題莫過于資金的籌措問題。因此,這就需要我們多借鑒一些國外知名承包商的成功經驗,虛心學習他們在工程管理上的先進方法和手段,進一步研究和開拓適合于中國企業自身發展的模式。

當前,《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已經相繼實施,相信中國的建筑市場會越來越規范。工程造價管理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一部分,應該積極貫徹這兩個法律,使我國工程造價管理走上法制化軌道。但是國家法律只能從宏觀上加以規范,不可能對工程造價的各個方面都做出詳細的規定,因此工程造價管理自身應該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國際慣例全面接軌。

必須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培育和管理,使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盡快提高。國外的咨詢機構進入我國后,我們的咨詢機構應盡快開展“索賠”業務,否則,這個市場必定為別人所占領。所謂工程建設索賠是甲乙雙方在履行承包合同過程中的一種合作方式,是一種以合同和法律為依據,合情合理地處理損失補償的正當行為。為此,我們還應建立一些工程索賠組織機構。工程索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并形成于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和全方位,工程索賠重證據,論證難度大,需要發展工程索賠專業化,借鑒國外工程索賠管理經驗,利用比較完善的理論體系和利于操作而可行的工程索賠程序與做法,這是促進我國工程索賠工作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

四、結語

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5

二是政策性搬遷咨詢案例。某國企改制部分資產公開掛牌出售,出售資產評估凈值7000多萬元,實際成交價4000萬元,出售總價與評估凈值的比率為52%。外籍客商公開競標購買地方國企資產,并以購入資產評估作價成立新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幾年后A公司涉及政策性搬遷,必須淘汰落后生產線。咨詢機構受托出任A公司的顧問,提供專業支持,多次與拆遷實施單位、拆遷估價機構溝通、談判,最終A公司拆遷補償收益增值3000多萬元。評估中設備重置價值的確定,復原價值不等同更新重置價值。耗能、淘汰設備或使用年代較長的設備,原地續用可以,但搬遷面臨資產報廢。搬遷異地重建,須購進性能更優、技術更先進的全新設備,資金投入量加大,更增添了企業搬遷異地重建的難度。國家為鼓勵政策性搬遷2009年出臺國稅函118號《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在A企業搬遷異地重建期間,咨詢人員積極向其宣傳國稅函[2009]118號文精神,引導企業開展各項搬遷重建工作。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12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40號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該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公告中對搬遷購入資產的稅務處理與國稅函[2009]118號文有了顯著變化。2012年40號公告規定企業用搬遷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搬遷所得的時候已經稅前扣除,投入使用后又通過折舊的方式再次在稅前扣除,明顯存在重復扣除的問題。新公告明確規定,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國家政策性搬遷稅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恰逢A公司政策性搬遷工作已近尾聲。新公告從到實施有個時間差,A公司政策性搬遷咨詢服務,和時間賽跑。依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A公司6000多萬元固定資產購置既能抵搬遷補償收入,新購置資產折舊又能正常稅前扣除。咨詢人員耐心指導并積極助推A公司及時、合法、合規開展政策性搬遷清算工作,多方位為企業決策提供咨詢服務。A公司依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政策性搬遷清算工作,主動請當地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政策性搬遷專項鑒證報告,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備案資料。上述咨詢服務行為直接促使A公司實現搬遷購置6000多萬元資產的雙抵扣,可為企業節稅上千萬元。咨詢的過程就是與客戶分擔風險、分享收益的過程。

三是其他新業務拓展成功案例。現代社會專業分工越來越細,技術人員只有在自身擅長的領域發揮聰明才智,才能有所作為。中介機構從事咨詢工作并不是規避風險,而是更高層次上實現智力勞動轉化為生產力的舉措。某產學研型事業單位設立驗資洽談,有關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驗資的同時研發中心設立事務。業務流程上從搜集單位批文等資料、人事局網站下載表格并請委托方配合填寫相關內容、簽章,開設驗資戶、委托方匯入投資款、中介機構驗資、提供資料辦理事業法人資格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等。事業單位設立事務的關鍵是取得解決事業編制的設立批準文件,相對有限公司的設立,事業單位的設立事務更為簡單。作為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筆者曾代編一份項目資金報告,當地有機構以業務項目不在其服務范圍婉拒。當客戶再三強調項目資金報告以企業名義出具,并不要求中介機構蓋章,筆者所在咨詢機構接受了此項挑戰。委托項目要求咨詢人員熟悉財務管理知識,在論證申請項目可行性的基礎上草擬資金申請報告。企業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咨詢人員測算項目現金凈流量、動態的投資回期、投資報酬率等財務指標,素材加工、整合、綜合論證,出具報告初稿并征求意見,對委托方或報告使用方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完善。當委托方不清楚報告使用方的具體要求時,建議委托方提供相關項目的樣稿或模板,最好是電子檔,便于咨詢人員在摸索中完成委托服務事項。正式報告提交后半月,委托方告之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分行傳來消息,項目資金報告通過評審,客戶不久將獲取貸款資金。

四是新業務拓展的注意事項。(1)咨詢中中介機構工作人員要樹立正確的財富觀、價值觀。對于難以勝任的項目,必須學會舍棄;如果客戶委托事項的出發點是想偷稅、財務造假等,咨詢機構及工作人員千萬不能為其“出謀劃策”,不做違法犯罪的事。這是咨詢機構的底線,是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的基本要求。中介機構要注意品牌文化建設,口碑或信譽對中介行業發展至關重要。(2)新業務拓展要掌握適度,特別是一些新生事物,都有摸索的過程,不可一味畏難。既要防止“誤受風險”,也要防止“誤拒風險”。事實上,部分專業領域委托事項盡管有難度,但中介機構人員可以完成,要對自身有信心。(3)咨詢報告不是“萬金油”,不是回避風險的港灣。如果鑒證機構企圖回避相關監管,對各類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以咨詢報告的形式出現,則并不能回避中介機構、鑒證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4)咨詢人員在咨詢過程中,要注意維護職業形象。保持獨立性,中介機構應注意在接受咨詢服務的同時,回避出具拆遷評估報告等專業性報告;咨詢過程中盡量不以機構名義或個人郵箱給客戶發送重要內容的郵件;代表被拆遷單位與評估公司或拆遷實施單位溝通、談判時,必須明確人員身份是委托方聘用人員,而非中介機構的員工,中介機構與地方政府唱“對臺戲”,不利于中介機構今后的業務發展。

國企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 CDM 項目合作 困境 策略

一、引言

溫室效應具有全球性,即在全球任何地方排放同量的某種溫室氣體所造成的溫室效應影響程度相同,但是不同國家、不同企業之間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上存在巨大差異,因此《京都議定書》建立了JI(聯合履約)、IET(國際排放貿易)、CDM(清潔發展機制)三種靈活減排機制,允許附件1締約方通過境外合作獲得溫室氣體減排指標,并用于履行在議定書下的承諾。京都三機制把屬于公共物品的環境問題用市場手段加以解決,能夠在不影響全球環境完整性的同時,減少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對經濟的不利影響,實現全世界范圍內減排成本效益的最優化。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屬于非附件1國家,暫時沒有被《京都議定書》納入強制減排計劃之中。在京都三機制中,當前唯一與我國直接相關的是CDM。CDM全稱為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潔發展機制),指允許發達國家(附件1締約方)提供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在發展中國家(非附件1締約方)境內共同實施有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碳減排項目,由此獲得的經核實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fions,簡稱CERs),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完成在議定書下關于減少本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也為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對我國而言,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對于增加利用外資規模、引進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改進國內能源利用結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能力、促進國內低碳發展理念的形成發展、促使國內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遭遇到了發展的困境,因此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可持續發展策略,具有現實意義。

二、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的潛力和現狀

CDM將溫室氣體減排量作為一種有價值的、可交易的“產品”,允許發達國家政府或私人經濟實體采用資金、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購買低成本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從而實現其在議定書下規定的減排目標,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毒┒甲h定書》規定附件1國家在2008―2012年間的溫室氣體平均減排義務是總體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5.2%。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一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與以我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進行CDM項目合作,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以下。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積極向發展中國家尋找合作項目。

對我國而言,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具有非常廣闊的市場前景。一是我國能源行業開發CDM潛力巨大。首先,我國能源結構以火電為主,具有較大的改造空間,結合CDM項目的實施,運用新技術降低煤炭消耗,實現火電節能減排空間巨大。其次,我國小水電項目眾多,南方省份水資源豐富,蘊藏著效益可觀的小水電資源,利用CDM項目合作開發小型水電站也將大有可為。再次,風能、太陽能、核能等清潔能源所占份額較小,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可以利用CDM項目合作,進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二是我國生產企業普遍耗能較多。我國擁有眾多的能源消費量大、利用率低的鋼鐵、水泥、煤炭等生產企業,在這些企業開展CDM項目合作前景廣闊。例如鋼鐵生產企業開展高爐煤氣利用,焦化過程中將濕法熄焦改為干法熄焦;水泥生產企業利用回轉窯余熱進行發電;煤炭生產企業對煤層氣進行開發和利用。三是我國存在大量的宜林荒山荒地,在造林、再造林方面具有巨大的潛力。四是我國在農業減排、畜禽廢棄物排放、城市垃圾填埋處理等方面,引入CDM項目對甲烷氣體進行回收利用前景廣闊。

當前我國已經具備了廣泛參與對外CDM項目合作的法律基礎。我國政府于1992年正式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并于2002年8月批準《京都議定書》,從而具有了參與CDM的合法資格。2004年7月,我國政府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后更名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提出了CDM項目實施的優先領域、許可條件、管理和實施機構、實施程序以及其他相關安排,并于2005年10月開始實施。此外,《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也為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參考。

我國第一個CDM合作項目是于2005年6月注冊成功的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近年來,我國CDM合作項目獲簽發總量迅猛增長,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清潔發展機制官方網頁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6月15日,我國在聯合國已經成功注冊的CDM合作項目達到1425個,占全球總個數的44.92%,預計年均獲得簽發CERs 3.08億噸,占全球總額的63.91%,居世界首位。如果按照每噸8―10美元計算,通過CDM合作項目減排額轉讓的直接經濟收益在24―30億美元之間。

三、當前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遭遇的困境

對于我國來說,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首先要經過國家CDM項目審核理事會批準,通過后再送往國際CDM執行理事會(EB)申請注冊,注冊成功后才能進入項目實施階段。實施完成后,由指定經營實體對這一過程中產生的減排量進行核查,核查報告交由EB來審查,獲得批準以后方可簽發CERs。近年來,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開發工作的進展迅速,給我國帶來了極大的發展機遇,但當前正遭遇著嚴重制約其可持續發展的困境。

(一)項目投資成本高

與普通投資項目不同,CDM項目需要經過國內、國際兩套程序,輾轉于國家發改委、第三方和聯合國CDM執行委員會等數個機構,給開發者帶來了高額的投資成本,主要包括:項目尋找成本、項目文件編寫成本、項目合作談判成本、減排監測成本、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的審定注冊費用成本、核查核證成本、適應性費用分擔成本以及CDM項目管理費用成本等。聯合國對參與方和項目的合規性要求極為嚴格,一個項目從申請到批準最順利也需要3―6個月時間。不管最終是否能夠注冊成功,前期投入的包括設計、包裝、人員培訓等費用,至少需要10萬美元,這對于資金緊張的中小企業而言負擔過重。過高的投資成本令眾多企業望而生

畏,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企業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的熱情,同時減緩了我國應對溫室效應的前進步伐。

(二)項目合作風險大

1.項目開發風險。

CDM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技術、行業、財務、不可抗力等風險,值得關注的是CDM項目在聯合國注冊過程中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在國內獲準的項目都能在EB成功注冊。國家發改委在項目審批過程中主要看其真實性,而EB則對項目本身的合規性、實用性、計算的準確性等方面有著更高審批標準。經驗表明,雖然我國每年都有不少CMD項目通過國家發改委審批,但是真正在國際上通過EB批準注冊的項目卻不多。因此,在聯合國的審核通過與否是項目能否進行下去的關鍵。一旦注冊失敗,CDM項目的前期所有投入都將有去無回,這使得我國企業在投資CDM項目之前必然態度謹慎。

2.市場風險。

一是CDM項目本身存在著各種風險,如:能否按期建成投產的風險,企業在合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財務和并購風險,在合約執行過程中買方的違約風險。二是對外CDM項目合作受全球經濟環境影響較大。隨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主要發達國家經濟出現衰退,不但降低了買家的融資能力,增加了交付風險,而且還減少了發達國家承諾期內的減排需求量,致使國際碳貿易市場一度轉入蕭條。三是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正遭遇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的激烈競爭。如印度競爭優勢與中國相似,但在碳市場建設方面先行一步,已成立了兩家相對成熟的碳交易所,在碳金融開發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創新舉措,有效地刺激了其國內碳貿易市場。

3.法律風險。

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來指導對外CDM項目合作,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仍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作為CDM項目交易產品的CERs,并非具體實物,而是需要經過核證的減排量,這種特殊性使得其權利屬性極為復雜。當前我國政府尚未明確產生減排量的產權到底是歸企業還是歸國家所有,也沒有對碳排放權貿易程序和行為合法性問題進行規定,在碳貿易市場的監管方面缺乏法律約束,這些導致了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存在法律風險。CDM的合同期往往比較長,每次CERs的交付又要經過嚴格的核證,而一旦在交付出現問題,合作雙方往往會就如何協調解決、相關利益如何保障等問題產生紛爭。此外,很多對外CDM項目合同確定的爭議管轄權地為外方所在地,一旦出現合同紛爭將適用外國法律,這對我國企業非常不利。

4.政策風險。

當前我國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但是《京都議定書》關于減排的機制安排到2012年就會終止,因此2012年以后CDM繼續存在的可能性遭到懷疑,作為已經成為世界第一碳排放的我國,到時是否會承擔強制減排義務不得而知。當前EB往往以我國CDM項目占全球總數太多和我國政府壓低風電上網電價套取CDM補貼為由,而拒簽我國的風電項目。對已簽約項目而言,2012年后若出現新的貿易模式,買方可能因為成本變化而提出修改現有CDM協議,屆時違約風險可能上升。如果我國2012年后要承擔強制減排義務,那么就將從CERs凈出口國變成凈進口國,這將對我國的碳排放權貿易產生巨大的沖擊。

(三)國際碳貿易定價權缺失

值得重視的是,雖然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應國,但并沒有掌握國際碳貿易定價權。當前國際市場上碳交易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國內的交易價格只在8到10歐元左右,巨大經濟利益被國際碳買家所攫取。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一是買方擁有資金實力或技術優勢,能夠按成本最小化原則篩選和開發CDM項目,進而能夠掌握實際的定價權。二是按現行規定,我國不能直接將CERs出售到國際市場,只能通過國際碳基金和公司、世界銀行等中間機構參與后才能進入,國內企業往往沒有機會參與議價。三由于缺乏設計明朗的碳貿易市場機制,沒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價、核證在內的制度體系,使得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處于整個碳貿易產業鏈最低端。

(四)推動技術轉讓的效果欠佳

發達國家在節能減排技術上領先于發展中國家,從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大局出發,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轉讓低碳技術,這也是國際社會設置CDM的重要初衷。對于我國而言,引進國外先進的節能減排技術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與資金相比,低碳技術一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但發達國家為獲得更多的收益,往往對技術轉讓進行約束。因為吸納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條件不完善、科研吸收能力不足,以及吸收技術帶來的效應不像資金那樣立竿見影,國內許多企業更看重短期內能否盈利,而對國外先進技術的重視遠遠低于對資金的重視。從實踐來看,目前我國申請成功的技術項目并不多,對外CDM合作項目主要為風電、水電等項目,這些項目實施更多是資金轉讓,也可以說是簡單的碳排放權買賣,技術轉讓很少,對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的貢獻非常有限。

(五)我國碳貿易市場體系構建滯后

1.國內缺少有序的碳貿易市場主體和碳貿易市場平臺

從碳貿易主體來看,我國目前還處于國際碳貿易起步階段,缺乏相應的碳貿易市場規則、制度以及統一的管理體制,參與碳貿易的公司、企業處于無序混亂狀態。從碳貿易平臺來看,國際碳貿易有兩級市場,一級市場為基于CDM項目開發運作市場,二級市場為基于配額交易市場,我國CDM項目屬一級市場,沒有與國際碳貿易二級市場直接掛鉤的國內交易平臺,因此交易需要通過中間組織實現兩級市場對接。

2.缺乏國際碳貿易的人才和信息

國際碳貿易是一種較新的貿易方式,要求從業人員具有熟悉CDM項目知識和技能、精通國際商務語言、有能力和國際買家建立廣泛聯系,而國內企業對對外CDM項目合作還較為陌生,也普遍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配額或減排額拍賣市場,所有的CDM項目均是通過買家與企業單獨訂立合同的點對點直接供需貿易模式進行,買方和賣方很難找到合適的交易對手和好的項目。加之我國一些符合CDM項目合作要求的企業大多分布在偏遠地區,消息比較閉塞,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缺乏相關知識和處理國際事務經驗,往往花費了過多精力和時間開展CDM論證,很容易錯過注冊時機。由于國際市場信息是不透明的,我國企業往往既不了解全球碳貿易市場供需情況,容易導致最終的成交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相去甚遠。

3.缺少金融支撐

由于我國人民幣尚未實現資本項目的可自由兌換,在國際碳貿易中只能選擇歐元和美元來計價結算,匯率的變動給我國參與

對外CDM合作企業帶來了收益的不確定性。受專業等因素制約,除興業銀行等少數金融機構以外,國內金融機構參與CDM的程度很低,致使國內企業在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時融資困難。此外,當前我國國內碳現貨、期貨以及與之相關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尚未開放,沒有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碳金融創新產品以及科學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使得我國開展國際碳貿易受到制約。

四、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可持續發展策略

近年來我國已經成為CDM項目的最大受益國,隨著國際碳貿易的迅速發展,人們普遍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國際碳貿易市場會超過國際石油市場而成為全球第一大市場。當前我國對外CDM項目合作遇到的突出問題是2012年后的不確定性,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全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趨勢以及以市場化來促進全球減排的手段不變,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減排成本差異無法消除的背景下,全球CDM項目合作在2012年后完全可能得以延續,并進行重新定位和進一步發展完善。當前國際氣候談判進入膠著狀態,我國應積極參與其“游戲規則”的制定,以維護國家長遠利益。在國際氣候談判中,我國應繼續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爭取國際社會對我國發展中國家身份的廣泛認同,推遲和減緩我國承擔國際強制減排義務的時間和額度,為我國進行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調整贏得時間。

(一)適度控制CDM項目開發規模

雖然我國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的潛力巨大,其開發也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但是現階段開發CDM項目、出口碳排放權并非越多越好。CDM項目的實施存在一個最優規模問題,它受減排空間、碳排放權的當前和未來價格、不承擔責任期限長短等因素的影響。當前我國來自國際社會的減排壓力日益增加,國內減排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因此我國遲早會承擔絕對減排責任。由于國內總減排空間終究有限,現階段CDM的過度開發,將導致未來減排資源耗竭。如果一旦被迫承擔較大的減排額度,我國反而需要在國際市場上購買碳排放權,到時我國將可能支付數倍甚至數十倍于現今的價格。因此,我國在制定碳貿易整體發展戰略時應當把握適度原則,合理控制CDM項目開發規模,防止因當前過量低價出售碳排放權而透支未來。

(二)加大對外CDM項目合作的引導和扶持

我國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不僅要考慮引進資金數量,更要考慮引進技術的先進性以及CDM項目對我國發展模式的引導作用。我國政府職能部門需要加強對對外CDM項目合作的引導,在挖掘新的碳貿易資源的同時,加強對項目采用技術對我國可持續發展貢獻的評估、審批,引導資本投向新的工業節能、城市低碳發展、造林和再造林等更多技術含量高、推廣效果好的CDM項目。政府部門要針對當前節能減排和發展低碳經濟的技術或資金需求,出臺優先審批項目目錄,加大人員投入,簡化并加快審批程序。同時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積極通過開展對外CDM項目合作引進先進技術的企業從資金、稅收、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構建我國碳貿易市場體系

我國碳貿易市場體系的構建非常繁雜,當前的重點有兩個:一是完善有關碳貿易的法律法規,將碳排放權貿易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我國應在結合本國國情基礎上參考國外經驗,創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分時段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和數量標準,奠定碳排放權貿易的法律基礎,保證碳貿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法律法規的制定,一方面理順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的關系,保證碳貿易市場的有效運行,另一方面創造相對公平透明的貿易環境,防止不正當競爭。二是建立可直接參與國際碳貿易的貿易平臺,設立全國性碳貿易中心和碳交易所,同時鼓勵各地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構建碳貿易區域市場,構建基于網絡的市場交易平臺,以便注冊用戶通過網上進行貿易。通過碳貿易平臺的建立,一方面可以開發與國際市場掛鉤的碳期貨、期權貿易,增加我國在國際碳貿易市場的定價權和話語權,提升我國在國際低碳經濟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通過此貿易平臺,可開展國內不同地區的碳貿易,進而活躍國內碳貿易市場,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發展。

(四)推進CDM信息平臺建設和人才培養

對外CDM項目合作是新生事物,需要由政府相關部門、相關科研單位以及企業共同合作建設一個CDM信息交流平臺。通過它的建設,一方面可向企業和社會公眾宣傳CDM知識,普及低碳意識,另一方面可提供專業化的碳貿易信息,為企業交流市場經驗提供平臺。我國可以通過在高等院校的經濟管理、環境保護、化學化工、林業、英語等專業中開設CDM研究方向,以及對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單位、咨詢中介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開展CDM知識培訓等途徑,培養我國的對外CDM項目合作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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