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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法律規定范文1
一、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前科消滅,又稱刑事污點取消、犯罪記錄銷毀,是指當曾經受過有罪宣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人具備法定條件時,由法定機關注銷其有罪宣告或者被處刑記錄的制度,也就是將該人曾被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處刑罰的法律事實視為不再存在,即被視為未曾犯罪,將原定罪記載歸零,成為“零犯罪記錄”。
前科消滅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前科曾經存在是前科消滅制度的前提。
對于前科的構成是否要求具備定罪和處刑兩個條件,因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被宣告有罪,即可構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罰執行與否,均不影響前科的成立。
2、前科消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縱觀各國的刑事立法實踐,均規定前科消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常見的立法通例包括罪質條件、刑度條件、時間條件和悔改條件等。
3、前科消滅需要經過一定的方式。
從世界各國刑事立法所設立的前科消滅制度的類型來看,前科消滅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滅和裁定消滅兩種方式。
4、前科消滅產生的直接結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過有罪宣告或被判處一定刑罰的人,在前科消滅之后,將不再被認為曾經犯過罪和受過刑罰處罰,其在司法機關的有關刑事檔案會被注銷,其他機關有關該人檔案的相應內容記載也被注銷或銷毀。這是前科消滅產生的直接結果。
前科消滅之后,將對當事人產生一系列積極的法律后果:(1)恢復其因有前科而喪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政治權利、民事權利;(2)其重新犯罪時,前科不能作為對其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當事人曾經犯罪為由,對其在一般的就業、就學、經營和擔任普通公職等方面進行歧視。
二、設立未成年犯前科消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從理論上講,前科消滅制度應分為未成年犯前科消滅和成年犯前科消滅兩大類。但在實踐中,很少對成年犯前科消滅進行立法,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進行消滅,已成為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世界性潮流和趨勢,并形成了專門的國際規則,如《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國盡快建立未成年犯前科消滅有其重要性和急迫性。
1、前科及其消滅制度的創建是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未成年犯合法權益的雙重要求
前科的存在,將對未成年當事人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影響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導致當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資格或者權利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為犯罪人提供再次犯罪的機會。應該說,前科制度是有效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是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一種制度。但同時,無限期地保留前科則會引起嚴重的負面效應,將給未成年犯帶來長期的消極影響,在就學、就業、生活等方面產生諸多困難,影響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緩他們復歸社會正常生活的進程,有可能使他們會成為社會新的犯罪隱患。因此,有前科制度就必然要同時規定前科消滅制度。
2、創立未成年犯的前科消滅制度是保護未成年人特殊群體的需要
對于未成年來說,確立前科消滅制度是尤為必要的。有犯罪污點的未成年人受到社會的歧視,被社會貼上無形的“犯罪人”標簽后,極易產生自卑和消極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難于再次融入社會的正常生活,嚴重妨礙了他們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進程。而且,未成年時期是從兒童期到成年期的過渡時期,其犯罪原因與成年人不同,身心的不成熟導致其容易受負面影響,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較大,如果取消刑事污點,給予其適當的再教育機會,有利于促進對他們的教育和感化。因此,建立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未成年人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這一做法有利于未成年人從過去的犯罪陰影中徹底地擺脫出來,為其改過自新創造有利的客觀外部條件,使其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3、前科消滅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趨勢
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問題的特殊化,是一個世界性的趨勢。許多國家關于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設置之中,都存在專門條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及其消滅制度加以特別的規定。國際社會對這一問題也給予了特別的關注?!侗本┮巹t》第21條對少年犯罪的檔案保管作了嚴密的規定,并明確“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訟案中加以引用”。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19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規定,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為我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積極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我國未成年犯前科消滅制度的構想
1、時間條件
前科消滅期間,應根據刑罰的輕重和刑期的長短而確定,并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點,從而作出合理、可行的寬緩規定。筆者考慮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規定,應對不同的刑罰種類確定不同的時間條件。
(1)設立未成年人前科的先期消滅制度。
所謂前科的先期消滅,是指前科雖然在事實上存在,但由于法律的規定而不被提及,因而并不引起法律上的不良后果或者導致不利的法律地位,這一制度應主要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的情況,如判處定罪免刑或者單處罰金等,可以規定不作前科處理。
(2)未成年人前科隨緩刑考驗期滿而消滅。
前科隨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的緩刑考驗期屆滿而消滅是大多數國家的規定。此外,由于我國的管制刑是對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其執行方式是將犯罪人放在原有的生活、工作、學習環境中進行,且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因此,對被判處管制的未成年犯,可以規定其前科隨著刑罰的執行完畢而消滅。
(3)未成年人前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而消滅。
對未成年犯罪人前科的消滅期限,參照多數國家的規定,不宜規定時間太長,以體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寬恕。我國的累犯制度實質上是屬于前科及其消滅制度的范疇,累犯構成的時間界限實質上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科消滅期間,但其沒有區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規定消滅期間一律為5年的做法不盡合理,筆者主張應根據其所受刑罰種類及其時間長短來確定不同的前科消滅期限,具體可按以下五種情形分別予以規定:①被判處拘役刑或管制刑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經過1年;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經過2年;③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經過3年;④被判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經過4年;⑤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經過5年。以上設想是筆者的簡單考慮,尚不成熟。
2、悔改條件
有前科者在規定的期間內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是影響前科能否消滅的重要條件,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則按時消滅前科;如果表現不良,則應繼續保留前科。而關于悔改表現的內容,各國法律規定并不一致。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只要在規定期間內沒有重新犯罪,即可消滅前科。而有的國家規定除了不再犯罪以外,還應當積極履行法院指定的有關民事義務,盡力補償犯罪對國家和公民造成的經濟損失,切實守法遵紀等,才能消滅前科。筆者認為,為了與我國《刑法》中關于撤銷緩刑、假釋的基本標準相適應,這一悔改條件應當設定為未成年行為人在前科存續期間沒有再犯新罪;而且,如果其表現突出,則可以不受法定前科消滅期間的限制而得以提前消滅,以更好地發揮前科消滅制度對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獎勵自新效果。
3、消滅形式
縱觀世界各國的規定,刑事污點取消的形式不外乎有兩種:一是自動取消;二是通過一定的裁決程序予以取消。筆者認為,對于前科的消滅方式,我國立法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并存,具體的考慮是,自然消滅應當適用于大多數犯罪人。申請撤銷只適用于嚴重犯罪或者需要提前撤銷的情況。
鑒于未成年自身保護權益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為了充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主體應適當加于擴大,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是父母、其他法定人等監護人以及對其負有監管職責的人,還可以是檢察官和少年刑事訴訟協調機構的代表。
由于我國的少年刑事審判工作不限于對案件的審判,而且還注重庭前、庭后兩個延伸,對未成年犯的情況了解較為全面,基于充分利用其審判資源,節省司法成本的原則,確定原審判法院來啟動消滅程序,派專人調查未成年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表現情況,既可以詢問被判刑的未成年犯本人,也可以詢問其家長、其他法定人,以及學校和主管行政機關。
少年刑事法庭經調查后認為符合取消前科條件的,則可以裁定消滅前科。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決定暫緩裁決,再對被判刑人考察一段時間,但延遲的期限應當有所限制。借鑒國外的法律規定,我國可規定再考察期限不超過2年。
4、建立健全檔案管理機構和制度
為盡可能縮小前科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應在司法機關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統一歸口,規定合理的存檔期限和銷檔條件,設置專門機構、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管理,銷毀要有記錄和必要的監督措施,并且不公開進行。同時,建立前科檔案保密制度,加強對檔案的嚴格管理,不得泄露檔案內容,除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借閱、復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
未成年犯罪法律規定范文2
關鍵詞: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矯正項目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概述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含義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并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全力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以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特點
1、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群體為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法修正案》作出進一步規定,對于管制、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2、矯正方式專業性要求高。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區矯正。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區勞動、集中活動、參加培訓等一些傳統的矯正方式,但這些矯正方式不完全適合于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心理、心智相對不成熟,接受矯正時必須注意對他們的保護,保證他們矯正活動的獨立性,避免其交叉感染。
二、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法規不完善??v觀2010年修訂的《刑法修正案( 八) 》、2012 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了實施社區矯正的法律依據,但我國尚無社區矯正方面的專門立法,指導我國社區矯正實務的主要是《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暫行辦法》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不僅效力較低,并且規定之間還存在著一些沖突的現象。 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具體操作也僅散見于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且規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渡鐓^矯正實施辦法》中雖然有涉及對未成年犯實施社區矯正的專門條款,但僅由一條法律條款進行規范過于簡單,也缺乏相應的程序保障的規定,這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社區矯正混同操作。由于未成年犯具有更強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也相對容易教育、感化,應對未成年犯進行適合其身心發展的矯正活動,設立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區矯正項目。盡管我國部分試點地區的實踐中也嘗試設立了一些未成年犯的矯正項目,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規定,尚未形成系統、完整、科學的矯正項目體系,現有的一些矯正項目對未成年犯的矯正還只停留在表面,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3、缺乏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和專業隊伍。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社區矯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考察。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隊伍由當地司法所結合當地情況,聯合當地社區、街道、居委會等工作人員。由此可見,我國并沒有針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設置專門機構,且這樣構建的工作隊伍也具有不穩定、素質參差不齊、社會經歷復雜、知識水平不高等缺陷,致使不能很好的實現對未成年犯進行有效矯正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1、 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專門法律制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具有相對特殊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義,德國、日本等地區皆出臺了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法律來保障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然后我國至今仍處于探索實踐階段,面對愈來愈多的未成年犯罪,亟需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社區矯正法》,并設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門章節,將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同成年犯社區矯正相分離。在立法中應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做好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銜接。在立法中合理地確定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管理辦法,并制定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矯正項目,
為全面有效的開展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2、設立專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目前,針對社區矯正工作,我國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執行主體。大多數實行地區將公安派出所作為主要的執行主體。但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事實表明公安機關本身的職能不適合作為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我國司法機關2007年7月出臺措施應對此情況,確定了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的管理體制。但施行至今,這多機關管理的工作機制仍然無法保證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的矯正教育,其本身漏洞仍在持續擴大,并沒在本質上解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弊端。針對于此,我國應勇于改革,立排干擾,適時成立類似監獄的垂直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逐級設立管理部門,賦予其享有獨立政治地位,自上而下建立一套統一協調的組織體系。
3、強化專業矯正隊伍建設,創新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項目。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應建立系統、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人員培養和錄用機制。在矯正人才建設方面,應當保證工作人員的數量和素質,盡量招錄各行業專業素質較高的人才進入矯正隊伍。同時,應不定期的對矯正人員開展技能培訓。對于矯正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學、心理學等方面的突發疑難問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主管機關聘請權威學者或者專家教授成立指導調研性質的顧問團,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難題進行調研分析并提供解決思路。
參考文獻:
未成年犯罪法律規定范文3
[關鍵詞]未成年犯 犯罪 社區矯正
[中圖分類號]D924.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4)01-0007-04
一、對蕭縣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調研情況
蕭縣自2007年12月推行社區矯正工作,筆者采取問卷調查、實地調研等方式,對2007年12月以來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情況進行調查分析。
(一)問卷調查情況
此次對社區居民的調查主要通過發放調查問卷的形式進行。共隨機抽取160名社區人員,發放160份調查問卷,實際收回150份,有效問卷126份。
調查中發現,社區居民對于“社區矯正”這一名詞相當陌生,他們不了解何謂社區矯正。在回答是否知道社區矯正這個題目時,有58.5%的人選擇了“聽說過,但不了解”,10.3%的人選擇了“沒聽說過”,31.2%的人選擇了“比較了解”。(見圖1)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城區居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認知度低。
圖1 社區居民對社區矯正的了解程度
調查中發現,有4.6%的人不贊成對未成年犯適用社區矯正,18.2%的人持中立的態度,87.2%的人贊成對未成年犯適用社區矯正。(見圖2)在這些贊成的人中,有73.2%的人能夠接受自己所在的社區有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在不贊成的人中,不贊成的原因主要有:1.放在社區中可能影響大家生活;2.既然犯罪了,就應當嚴懲;3.社區矯正可能會流于形式,未成年犯不會真正改正,可能會重新犯罪。這種情況對于深入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是非常有利的,但同時也表明,有一部分人對社區矯正存在認識上的偏差,認為只有把罪犯關在監獄里才是最安全的,把罪犯放在社會上容易造成失控或者重新犯罪。
另外,在對社區居民是否愿意幫助未成年犯改造以及社區居民對改造對象為自己的親友的態度調查中,愿意幫助親友進行改造的人數比愿意幫助一般未成年犯的比例要高15個百分點。同時,有近31%的人不愿意積極主動地去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而是采取漠不關心或消極對待的態度。(見圖3)這說明,社區居民對自己的親友在社區中改造持寬容態度,但對于陌生人則是漠不關心的態度,甚至持拒絕、排斥態度。
圖3 社區居民對一般未成年犯的幫助程度
(二)實地訪談情況
筆者在蕭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對蕭縣近五年來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調研。2008-2010年,蕭縣基本上沒有未成年矯正對象納入矯正管理。近一年來,全縣按程序納入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有495人,未成年矯正對象有14人,其中9人已解除矯正,現在矯內人員有5人,其中管制2人、緩刑3人,無一人重新違法犯罪。蕭縣建立了縣、鄉鎮、村(社區)三級社區矯正工作組織網絡,成立了由縣政法委書記為組長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民政、財政、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的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司法局。各鄉鎮也成立了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村(社區)成立了工作站。目前,全縣共有專兼職工作人員200多人,志愿者432人,志愿者多為村(社區)干部。
二、蕭縣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立法規定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比較完善的社區矯正法律法規,而我國社區矯正制度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1.實體上缺乏具體法律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吧鐓^矯正”這一概念被首次寫入刑法,這意味著社區矯正的刑法性質得到了立法上的全面肯定?!缎谭ㄐ拚福ò耍访鞔_規定了對管制、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并明確了緩刑、假釋的標準,為社區矯正實踐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但是《刑法修正案(八)》沒有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做區別對待,內容也比較原則。
2.程序規定空白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刑訴法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執行機關由公安機關變更為社區矯正機構,明確了社區矯正的范圍和執行主體。但是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相關法律機制仍不健全,缺乏程序上保障。
(1)缺乏個案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及適合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項目過少。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相對于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比例還很少,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初級階段,在其管理上沒有與成年犯區分開來,矯正方案一般具有統一性,針對性不強,同時我國針對未成年犯的矯正項目過少。
(2)在管理上缺乏強勢的獎懲機制。蕭縣在未成年矯正對象的獎懲方面,主要采用表揚、警告等行政獎懲手段,對激勵和約束矯正對象的手段有限。缺乏有效獎懲手段的管理方式,會使未成年矯正對象認為矯正和刑滿釋放區別不大,容易產生消極改造心理,使司法所在管理時缺乏強勁的約束力,增加了管理難度。
(3)未能建立與社區矯正相配套的矯正成果維系制度。對未成年人實行社區矯正是為了使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會,防止其再犯罪。但是實踐中,未成年人罪犯在矯正期間表現良好,在矯正結束后,相關司法部門一般沒有后繼幫教計劃,矯正成果未予維系。未成年犯解矯后在生活、就業、交際等方面受到不良影響時,沒有可依賴的組織繼續給予幫助,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社區矯正執行困難
1.缺乏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及專業的矯正人員
在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蕭縣承擔社區矯正具體工作的是鄉鎮司法所,基層司法所常常人員配備不足,并且司法所工作人員身兼數職。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需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社會學、法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社區矯正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而在實踐中,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和志愿者構成。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數不具備社區矯正專業知識,未進行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系統培訓。志愿者中大部分由村組干部擔任,志愿服務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而且村組干部作為一線管理人員,承擔著多方面工作任務,在社區矯正工作上難以全面兼顧,教育矯正工作往往停留在“登記簿”“志愿冊”上。
2.職能部門之間的配合、銜接有待加強
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公、檢、法、司等職能部門間的協作配合,但在實際工作中,職能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還存在一些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法院、監獄、看守所特別是外地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材料時,存在法律文書不齊全、送達不及時、錯送、漏送等問題。在送達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時,多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對于執行機關是否收到法律文書則放任不管。
對于人戶分離的未成年矯正對象,戶籍與居住地之間缺乏銜接。在實踐中,部分未成年犯往往自覺性不夠,不能按照規定在接到生效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后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司法所辦理登記手續。①基層司法所普遍存在“見檔不見人”的現象,導致社區矯正無法執行。
在調研過程中,基層司法所普遍反映,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兩所”協作配合情況不樂觀。當司法所請派出所對屢次不服監管教育甚至對抗監管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訓誡、警告等懲罰措施時,或有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到司法所報到、經司法所查找不到請派出所對下落不明的矯正對象進行查找時,有的派出所不夠重視,常以工作忙或人手不夠為由消極應付,致使司法所很被動,影響了刑罰執行的強制性和權威性。
(三)法律監督不完善
1.監督內容不完整
雖然憲法和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權,但是現行法律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缺乏具體的程序性的規定,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也僅是做了原則性規定,條文較為籠統,缺乏相應的可操作性,導致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權時存在監督內容不夠完整的問題,影響了監督效果。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忽視了社區矯正中矯正措施的法律監督,仍然停留于傳統的監外執行檢察工作。②
2.監督手段單一
高檢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版)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但由于法律法規對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規定的較為有限,檢察機關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情況的監督方式僅限于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監督手段較單一,而且被監督機關執行力度不夠,要么不提出異議、要么一紙回執但實際不執行,影響了檢察監督力度。
3.人員配備不足
蕭縣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人員共有3名,監所檢察人員與社區矯正對象的比例為1:150,監所檢察人員嚴重不足。加上“重監內監督,輕監外監督”的傳統觀念,專職社區矯正檢察人員配備得很少,承擔派駐看守所檢察任務為主、兼職承擔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情況十分普遍,③嚴重制約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發展。
三、完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立法
1.盡快制定專門法律,設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章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及《刑事訴訟法》都對社區矯正做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較為籠統。因此,應加快制定《社區矯正法》,并設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章,為全面開展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建議增設“社區服務”這一刑罰。所謂社區服務,是指要求罪犯在社區從事一定時數的無償勞動或者服務的懲罰性措施,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監禁行刑方式。④
2.完善程序,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機制
(1)建立矯正前調查制度,制訂有針對性的矯正計劃。為保證對未成年犯進行社區矯正的質量,我們必須對未成年矯正對象進行社會調查,從而制訂有針對性的矯正計劃??捎苫鶎铀痉ㄐ姓块T對未成年犯的性格特點、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會交往等方面進行調查。接著,矯正工作人員根據每位矯正對象的具體信息,為其量身制訂社區矯正計劃。同時,矯正工作人員在計劃實施的過程中,根據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心理和行為變化,及時調整矯正計劃和矯正項目。
(2)改進矯正方式,設計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社區矯正項目?!拔覀儾荒軓娗笥靡环N藥治愈所有的病,用一種方法矯治所有的罪犯”⑤,因此,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嚴格實行分開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注重對未成年犯名譽及隱私的保護。我們應當改進矯正方式,建議采取分類管理和個別矯正的方式,即對各矯正對象按照其犯罪性質、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區分,并根據未成年人的不同的性格和家庭環境等設計不同的矯正項目。⑥同時,要特別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重視心理矯正,并且加強對未成年犯的職業技能培訓。
(3)建立可操作性的考核獎懲機制。當前,我國還沒有關于對未成年犯違反社區矯正后的處置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采取的行政獎懲手段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約束力不強,不能充分發揮社區矯正的作用。因此,應建立具有實質意義和可操作性的考核獎懲機制,特別是建立對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對象采取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司法懲治制度,才能使社區矯正組織對矯正對象實施有效監管。
(4)要建立與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相配套的矯正成果維系制度。雖然社區矯正的犯罪復發率低,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心理較成年人脆弱,抵制不良誘惑的能力較低。因此,需要矯正人員在未成年人結束矯正后繼續適當與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及時了解其困難及回歸社會情況,并盡量提供一些幫助。同時,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為社區矯正后的未成年人提供學習和就業機會、創造就業條件,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良好的家庭、生活、工作環境。⑦
(二)依法推進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
1.建立專門社區矯正機構及充實社區矯正人員隊伍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專門從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專門機構,如英國成立了未成年人司法委員會,澳大利亞專門成立了青少年司法局等。隨著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也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在結合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礎上,從中央到地方建立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負責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
未成年人自身的特點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決定了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具有責任心和愛心,善于引導未成年人。一是建立一支穩定的專職工作者隊伍,鑒于目前我國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主要的社區矯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應采取增加編制、聘用專職社會工作者等方式充實、加強基層司法所隊伍,保障基層執法力量;二是要加大培訓力度,定期確定培訓方向、規范培訓內容、豐富培訓形式,并對培訓活動的效果進行跟蹤問效,提升隊伍專業化水平;三是廣泛動員、吸納社會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社會工作經驗的人士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建立社會志愿者隊伍。
2.建立社區矯正的協調、銜接機制,完善矯正程序
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可以通知有關社區矯正組織旁聽案件的庭審,可以先征求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由社區矯正機構對未成年被告人所在村(居)委會、家庭、學校開展社會調查,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給法院出具該未成年罪犯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書面材料。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調查報告,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及時將判決書或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抄送有關社區組織,或直接將罪犯移交有關社區矯正機構,防止漏送、錯送而造成脫管、漏管。
針對社區矯正工作中矯正對象交付執行不規范、法律文書送達不及時等現象,山東省定陶縣檢察院協同法院、司法局建立了社區矯正人員限期報到回執制度值得借鑒。⑧同時,建議建立社區矯正聯系機制,公、檢、法、司四部門就未成年矯正對象交接、文書送達、建檔備查、日常管理、監管監督等問題共同制訂實施方案,確保未成年矯正對象在不同部門之間交付執行的“無縫銜接”。
公安機關要協助司法行政等部門,加大對社區矯正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群眾、社區組織和相關單位積極參與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增強矯正效果?;鶎优沙鏊浜纤痉ㄋ?,依法加強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監督考察。對實施矯正期間違反考察規定、不服從管理的矯正對象,要根據具體情況,或批評教育、口頭警告,或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建議取消假釋、緩刑等,對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三)加強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法律監督
1.完善監督內容
現有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制度還不健全,只有制定了《社區矯正法》,明確了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具體規定后,檢察機關在監督時才不會無所適從。同時,建議制定一部關于檢察機關加強對社區矯正監督的規范性文件,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對象、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于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要做出特別規定,確保檢察機關監督內容完整。同時,要加大職務犯罪預防和查辦力度,增強檢察監督效果。積極拓寬檢察機關的履職方式,把預防、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和實施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有機結合,防止社區矯正被濫用,成為權力尋租的工具,避免社區矯正中腐敗現象的發生。⑨
2.創新監督機制,豐富監督手段
一是嘗試建立“駐所檢察日制度”,即由檢察人員在社區服刑人員較多的司法所、派出所集中辦公1日,依托司法所、派出所、社區等,對社區服刑人員是否交付執行情況、是否遵守刑罰執行有關規定情況、矯正措施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情況等進行監督。⑩二是建立分時分類分級檢察監督機制。將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對不同類別、不同再犯危險性人員的矯正工作實行分類分級監督。如針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對象的個性特點、日常表現、矯正需求等,制訂不同的矯正方案,促進社區服刑人員順利回歸社會。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同步監督機制。目前,社區矯正工作存在信息不暢問題,建議建立公、檢、法及未成年社區矯正網絡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同步監督。
注釋:
①《安徽省社區矯正工作流程(試行)》:“戶籍不在當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監獄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在接到判決書(生效)、裁定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后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司法所辦理登記手續”。
②章虹.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實證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在職攻讀碩士學位論文,2010.
③周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問題研究.人民檢察,2011年,第9期.
④張峰,連春亮.行刑與罪犯矯治社會化研究,群眾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450、451頁.
⑤(英)布萊克伯恩.犯罪行為心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頁.
⑥王順安,甄宏.試論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項目體系之構建.青少年犯罪問題,2005年,第1期.
⑦朱錦秀.社區矯正與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適用的系統性研究.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7卷,第3期.
⑧盧金增,劉長清,田夏夢.社區矯正“一個也不能少”.
檢察日報,2011年,6月10日.
⑨黃治文,彭德貴.加強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思考.重慶交通大學學報,第10卷,第6期.
⑩狄小華.社區矯正檢察監督需要新思路.正義網江蘇頻道,2010-08-16.
【參考文獻】
[1](英)布萊克伯恩.犯罪行為心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
[2]張峰,連春亮著.行刑與罪犯矯治社會化研究.群眾出版社,2007.
[3]章虹.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實證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在職攻讀碩士學位論文,2010.
[4]周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問題研究.人民檢察,2011(9).
[5]朱錦秀.社區矯正與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適用的系統性研究.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7(3).
[6]王順安,甄宏.試論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項目體系之構建.青少年犯罪問題,2005(1).
[7]盧金增,劉長清,田夏夢.社區矯正“一個也不能少”.
檢察日報,2011-6-10.
未成年犯罪法律規定范文4
一、未成年人審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理念的落后
對未成年人審查逮捕案件,要樹立慎捕理念,以不捕為常態、以批捕為例外的執法理念,但是舊的“夠罪即捕”執法理念仍然存在,套用成年人標準的現象也很多,訊問犯罪嫌疑人方式方法簡單、粗暴,從不開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重實體輕程序性的問題
1、分類羈押難以落實
在基層,由于經費限制,導致關押場所地方有限,條件簡陋,陷入人多地少的困境,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人混合羈押的現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二次感染的機會就會大大增加,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更有甚者其人身權利可能遭受來自同監室人的侵害。
2、法定人、親屬及合適成年人無法到場
新刑訴法規定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法定人必須到場。這項規定很有效地杜絕了刑訊逼供行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等權利免受傷害。但是在辦案實踐中,大量存在有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及家屬因為外出務工、或者對未成年的放棄等種種原因經過多次通知都不到場的現場,但是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成年人,辦案人員為了省事就忽略了這一程序,這為未成年人權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隱患。
3、辦案期限短影響法律執行
對于偵查機關來說,普通的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提請批準逮捕僅有七天的拘留羈押期限,在這七天中無論是讓犯罪嫌疑人家屬自己委托辯護人,還是由偵查機關為其申請法律援助,時間上都有些緊迫。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雖然還未來得及委托辯護人,但是由于對公權力的不信任,他們拒絕申請法律援助,面對這種情況偵查機關也無能為力。新刑訴法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審查逮捕階段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但是聽取律師意見,需要完成一定的程序,比如由案管中心負責審查和聯系,案件承辦人也需要和律師協調會見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辦案時間,影響了案件辦案效率,從另一個角度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三)新規定的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審查逮捕階段律師介入
新刑訴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這項規定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時獲得辯護權,也為其獲得同一般人同等的人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部分律師缺乏職業操守,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誘導當事人在關鍵證據上規避法律,為下一步繼續偵查帶來障礙。例如在案中,由于缺乏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和受害人陳述成為一比一證據,這時候嫌疑人供述這種證據的固定就相當重要,如果出現反復勢必會增加工作量,也會使案件的繼續偵查陷入僵局。
2、法律援助工作的執行
法律援助律師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擔任或者指派執業律師擔任,這類型案件給予的報酬也遠遠低于委托辯護案件,他們在工作中缺乏積極性,有的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出具的律師意見敷衍塞責,照搬一條法律條文了事?;蛘邽榱私o委托人有個交待,歪曲事實,作無罪辯護。
3、社會調查制度的執行
新刑訴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比如社會調查制度、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目前法律沒有規定開展社會調查的主體,有些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在送案卷前出具社會調查報告,但是公安機關由于自身職責的限制,報告內容具有主觀性,歸罪性明顯,可信度不高,無法真正發揮其立法本來目的。犯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也存在執行上的問題。
二、檢察機關嚴格執法做好未成年人審查逮捕工作
(一)嚴格訴訟程序確保程序性的人權保障
(1)認真執行詢問受害人的法律規定
過于強調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的保障,無疑是對受害人權利和感情的一種漠視,對社會矛盾激化的一種放任。因此,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僅要訊問嫌疑人,更要詢問受害人,一方面進一步對證據進行審查,另一方面聽取受害人的意見,并耐心對其說理釋法,有利于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爭取好的社會效果。
(2)積極執行新規定
社會調查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經寫入新刑訴法,應該認真執行,遇到的問題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通過加強溝通,互相協商、會簽文件的方式,改變等靠看的作法,主動執行新規定,避免法律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二)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糾正侵犯人權行為
(1)保障辯護律師行使訴訟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存在會見難、閱卷難、調取證據難,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難題。新刑訴法明確規定,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2)開展非羈押訴訟工作,減少強制措施的適用
非羈押訴訟工作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一項創新工作,內容是對罪行較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審理裁判的訴訟方式。但是公安機關還大量存在立案即刑拘的現象,在受理審查逮捕案件時,對應當適用非羈押訴訟規定的案件,作出不捕決定,或者建議其直訴,并通過備案的方法監督其變更強制措施類型。
三、全社會共同努力推動未成年人審查逮捕工作更好開展
(一)立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完善社會調查制度
新刑訴法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制度,檢察院可以作為開展社會調查的主體,但是向誰調查、調查的具體方式以及在調查活動中如何減少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如何保障調查內容的客觀公正都需要做進一步的規定。
2、細化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該制度對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建議通過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予以補充規定。同時刑事法律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是有些民事、行政法律中對于有過刑事處分的未成年人給予了區別對待,如何協調及解決這些不同法律之間的沖突,是應當正視的問題,這需要在國家立法層面加以推動與解決。
3、制定援助律師激勵機制
援助律師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擔任或者由其指派執業律師擔任,這不僅增加了一部分人員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對他們的工作要求。而現有的條件已經不能滿足需求,存在案多人少、專業能力不高的問題。并且援助案件獲得的報酬也遠遠低于委托辯護案件,這樣勢必難以調動援助律師的工作積極性,這一系列問題是否可以通過制定一定的激勵機制,調動他們的工作熱情,確保該項制度的執行效果。
(二)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學校加強法制教育
學校要提高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認識,通過定期為師生上法制課的方式,保持學校法制教育基地以及社會法律宣傳工作的經?;统志没?,增強學生的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使老師認識到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責任,變被動應付為主動教育,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
2、家庭要承擔教育責任
在我們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嫌疑人生活在父母不健全的家庭中或者是留守青少年,其中辦理一個故意傷害案件,一案五個犯罪嫌疑人,四個都是生活在父母不健全家庭,這就需要未成年人的家長,不論在什么情況下都要承擔起應付的家長責任,加強對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基層組織是否也應該采取一定的方式加強對留守青少年教育和管理。
3、全社會要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未成年犯罪法律規定范文5
【關鍵詞】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二次污染;犯罪記錄
在目前的社會轉型期,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未成年人受到各種不良影響,犯罪率逐年上升。但是畢竟浪子回頭金不換,改過自新的問題少年仍然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和國家的未來。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屢教不改的現象卻時有發生,這不僅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長,讓其所屬的家庭雪上加霜、支離破碎,更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因此,在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對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原因進行深入探究,可為減少、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提供依據。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既沿襲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共性,又有其獨特的屬性,現將調研結果分析總結如下:
一、持續存在的家庭不良因素
家庭是每個人成長的起點,對每個人的影響是深入骨髓的。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家庭擔負著教育的重大任務,家庭應當根據子女情況,制定家庭教育的計劃和措施,并與學校密切配合做好教育工作;加強對子女的思想品德和健康人格教育;為子女的學校教育創造良好條件;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增強他們的體質。然而在現實中,家庭應當擔當起的教育職責卻由于家庭中存在的種種不良因素而被嚴重消弱。諸如家庭結構有缺陷、家庭氛圍不和睦、父母有不良行為、家庭教養方式不得當等等,這些不良因素的持續存在,不僅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更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致罪因素。一些家長在孩子出現偏差行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只是一味地指責、懲罰孩子,甚至先考慮自己的面子,認為這樣的孩子讓自己蒙羞,卻從來不試圖改正自己家庭當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更甚者有些家長的教養方式存在不當而不自知。當未成年人在外面受到國家法律的懲罰之后回歸到家庭里,如果接觸到的仍然是這些種種的消極因素,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幾率依舊會很大。
其中,以不良的家庭教養方式為例。在不良的家庭教養方式當中,有一種典型的方式――粗暴專斷型。有些家長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對孩子輕則呵斥謾罵,重則體罰毒打,認為暴力能夠解決一切問題,當孩子犯錯了,就暴力相加,甚至當自己遇到挫折情緒失控了,就用暴力的方式把自己的負面情緒發泄在孩子身上。自幼生活在這種暴力環境當中的孩子,對這種暴力方式耳濡目染,更容易產生暴力傾向,更易于學會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這也就意味著暴力行為會在代際之間發生循環,即在成長早期受到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個體,在成人后也會具有暴力傾向或虐待他人的現象。如果身為家長,不及時發現自身在教育孩子的方式當中所存在的問題,而任由這種暴力方式循環下去,那么孩子就會在暴力犯罪方面越走越遠。
二、未成年犯所受到的“二次污染”
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況令人堪憂。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偶然出現的情境因素而一時沖動觸犯法律,執行刑罰期間,受現有條件的限制,未成年犯管教所將未成年犯集體關押,不同的犯罪類型、犯罪行為與主觀惡性程度不一的罪犯同處一室,不可避免地相互影響,互相感染,在監獄內難免受到共同服刑者的教唆、傳染,會額外沾染上更多不良習氣,甚至學習到各種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滿釋放時極有可能會變成“五毒俱全”的社會不穩定人員。這樣的人員難免會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沿襲以前的不良生活習慣和朋友圈子
一般而言,各種不良的客觀因素的存在,對人的行為性質和行為方向發揮著主導性的影響作用,有時甚至起到推動和促進作用。但是,盡管這些不良因素具有客觀規定性,其并不是驅動犯罪行為的直接動力,并不會直接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只有當其轉化為個人內在的行為動力之后,才會驅使個人實施犯罪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最終推動犯罪行為實施、決定犯罪行為產生的直接因素,存在于行為人自身,需要從行為人自身因素中來尋找。即便是強大的外因,也仍然要通過內因發生作用。未成年人被判緩刑后或是刑滿釋放后,多賦閑在家,一時難以重新回歸社會。如果其自己在主觀方面仍未意識到自身所沾染的不良生活習慣是致罪因素,對自己的錯誤原因沒有一個深刻的認識,或者有意識,但是缺少與過去決裂的決心,放任自己的不良生活習慣繼續延續,繼續混跡于原有的不良朋友圈子,這些看似平常的小事就會再次誘發內在的不良需求和動機,未成年人的行為就很容易在不構成犯罪與構成犯罪的邊緣徘徊,很容易再次觸犯法律。
四、“重懲罰,輕教育”的做法
刑罰執行過程中,“重懲罰,輕教育”的做法致使未成年犯并未從思想深處得到改造,相關惡習未得到矯正,知識和技能亦未得到相應的補充和提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理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工作態度、幫教水平、各項措施制度等各方面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只有“懲罰”執行起來能夠看得見,摸得著,所以就照章辦事;而“教育”的效果則是隱性的、滯后的,所以在教育方面就存在很多程式化的做法。在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幫助教育上,各部門工作人員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幫助、說教式為主的方式。程序上規定要進行教育,就口頭說幾句,且以套路說教為主,基本是在履行公事,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和心理狀況知之甚少。這樣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聽不進去,甚至會產生更大的抵觸心理,收效甚微。并且在這種教育過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多于科學文化教育,體力勞動的磨練多于職業技能的培訓,這種傳統的政治規訓、思想教育、法律宣傳等方式的幫教,在現代市場經濟和意識形態多元化的形勢下,其效果已經不那么令人樂觀了,反而更專業化的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授、心理問題的輔導、職業技能的訓練更能對未成年犯的改造起到良好作用。這一點正是目前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過程中所欠缺的。各方面的心理問題沒有得到矯正,又與社會隔離了一段時間,該學的文化沒有學到,該掌握的技能沒有掌握,未成年犯以這種狀態回歸社會之后就會難免重蹈覆轍。
五、從監獄到社會的銜接工作斷層
從監獄到社會的銜接工作出現斷層,無法使接受過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真正回歸社會。
學校方面,目前我國的學校教育,還遠未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根本轉變,片面追求升學率,重智育、輕德育的現象十分嚴重。學生在初次犯罪后,往往會受到學校和同學的歧視。學校為了維護自身的聲譽,甚至不惜將這類學生開除,以撇清關系。一些服刑歸來的學生仍未成年,被學校開除學籍的經歷使其再次入學的難度加大,這使得他們的自卑心理加劇,產生不良行為的可能性增加,一旦遇到某種契機,就會重新犯罪。
社會就業問題上,一方面,服刑歸來的未成年犯文化技術水平低,另一方面,社會相關單位愿意提供的就業機會有限。經調查,現在的少管所為未成年犯提供的勞動改造中,更側重于體力勞動,而不是技能的培訓,技能種類太少,技術含量過低,未成年犯在少管所服刑期間與同齡人相比,在學習知識和技能方面的差距被人為拉大,這種不平衡給未成年犯真正回歸社會帶來了一定的壓力。通過對部分未成年犯從監禁單位返回社會的反饋情況來看,他們中絕大多數在少管所從事的勞動與他們回到社會以后從事的工作關系不大。實踐中,許多工作單位認為錄用曾經的未成年犯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可能會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不愿意接納他們。能否就業往往意味著有沒有飯吃,能不能生存,如果長期處于失業狀態,無法生存下去,此時,他們就更容易重新越軌或犯罪。
另外,改造歸來的未成年犯在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問題,有現實生活中的問題,也有心理上的問題,而目前社會提供的對這類人群的幫助卻非常有限。對回歸社會的未成年犯的幫教上,現在一般放在社區矯正機構,多是代管,即使成立一個下屬機構,往往人員配備專職不多,出獄人社會保護需要全社會齊抓共管,尤其是相關部門的配合,但現實工作中,卻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門一家的事,相關成員單位也就是每年幾次聯席會議上見面談談,至于如何相互配合缺少落實。同時,民間參與程度也不高,真正中立的民間團體發揮的作用還不大。而且幫教形式,更多的是沿用“管控”的思路,強化監控、跟蹤的職能,甚至將出獄人與社區服刑人員同等對待,有意無意的侵害了出獄人的合法權利,特別是出獄人不受歧視的權利。在對回歸社會的未成年犯的心理疏導方面,缺乏專業人員的配備,致使這些人在重新融入社會過程中遇到心理問題時,無從解決。壓力無處釋放,心理問題就會越積越嚴重,難免會再次犯罪。
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效果打折
新刑訴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這一新修條文被稱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該制度一出臺,立刻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第275條與新刑訴法第266條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原則,挽救方針相符合相呼應,直接關系到未成年犯復學、就業和其順利重返社會的可能性。該制度無疑是一個中國司法制度緊隨世界潮流而做出的重大發展,但是深究起來,其中仍有不完善之處。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主體范圍界定不夠明確。誰可以作為封存的主體,誰有義務封存,有幾個問題需要思考:首先,犯罪記錄封存的主體范圍沒有說明,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接觸到犯罪記錄本身的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然而現實實務中可能存在社會團體,個人也接觸到該記錄,比如說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律師等,法律卻沒有規定其義務和履行方式。其次,犯罪記錄的查閱主體沒有規定明確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5條第二款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辈殚喼黧w分為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其中司法機關定義是明確并可行的,但是有關單位沒有限定范圍,有關單位所根據的國家規定沒有明確。假設有關單位本身就是一個封存主體,依據的規定又是本單位自行制定的規定,則失去封存制度的意義,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公平的待遇;而且除了司法機關以外,究竟哪些單位可以查閱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哪些單位不能查閱這種記錄,如果不明確限定,那么在實踐中將很難操作。
從具體的實施上來說,新的刑訴法的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這一制度,但是現實中的很多其他規定細則卻與這個法定條款相矛盾。比如說教育部門招生時會要求填寫自己的犯罪記錄,進行相關的資格審查,很多行業的準入要求無犯罪記錄等等。該制度還缺少具體的實施程序,比如說應該什么時候做出封存的決定,決定書送達的范圍,應該送達給哪些單位。如果有關機關未依法封存,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該如何追究相關機關、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障自己的權利。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中存在的這些不足之處,致使該制度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并不能在短期內消除“標簽理論”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消極影響,犯罪標簽的效應將繼續阻礙其真正回歸社會,環境的歧視會致使其重新犯罪。
參考文獻
[1]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2] 賈洛川.試論社會管理創新視域下出獄人社會保護的創新[J].河北法學,2012(12).
未成年犯罪法律規定范文6
關鍵詞: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相關概念
羈押作為持續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置的動作或狀態,或僅僅是一種現實狀態的描述,或表現立法上的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有羈押的必要性,是羈押適用比例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未決羈押的實體限制而言,比例性原則基本含義是指未決羈押的適用及其期限應當與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可能科處的刑罰相適應,或者成正比例關系。其實完整意義的比例原則,還包含另外兩個原則:一是妥當性原則,即未決羈押的實施必須以達到法定目的為限度,離開了法定目的,未決羈押就可能被濫用;二是必要性原則,也就是在所有能夠達到法定目的的強制措施中,必須選擇其中使人權利與自由受到最小的侵害的方法,從而使得未決羈押成為不得不使用的最后手段。
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及這種羈押狀態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的活動。本文擬以檢察機關的視角,將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限定在審查逮捕階段至提起公訴之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羈押必要性進行評估審查的活動。
二、我國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特殊性,我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政策是慎捕、少捕。新刑訴法第266條第一款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钡?69條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钡菍嵺`操作中只有模糊的原則規定,不能成為辦案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羈押狀況呈現羈押率偏高、適用羈押標準不平等、羈押變更率較小、羈押期限過長等問題。造成這些現狀的原因如下:
1、逮捕強制措施帶有懲罰性質及預判的效力
逮捕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功能是程序保障,一種預防性措施,但不可否認的是逮捕也帶有懲罰性質,正如貝卡里亞所說:“在被宣判為罪犯之前,監禁只不過是對一個公民的簡單看守,這種看守實質上是懲罰性的,所以持續的時間應當盡量短暫,對犯人也不要苛刻?!盵1]我國的逮捕強制措施功能異化,除具有程序保障功能之外,更多的帶有懲罰性質及預判的效力,強調羈押與罪之間的密切聯系,導致未成年人的羈押率偏高。
2、羈押替代性配套措施不足
我國刑訴法雖然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羈押替代性強制措施,但在實踐中存在取保候審要求嚴格的監護幫教條件,監視居住基本不加以利用的現實狀況。造成本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外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標準不統一、不平等的局面。
3、缺乏捕后審查機制
在實踐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捕后除身體狀況不適合羈押外將會一直持續羈押的狀態,但逮捕是審查逮捕這一時間段內主客觀各個方面綜合考慮和評價的結果,時移世易,對同一起案件的同一犯罪嫌疑人,當時做出逮捕決定的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理由可能消失,但實踐中由于缺乏捕后審查機制,造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間過長。
三、域外經驗
基于人權保障的考慮,審前羈押例外原則被聯合國司法準則及法制發達國家所強調。結合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規定,以下幾點是國際規則與法制發達國家的共性:
1、以無罪推定原則為理念基礎
“現代國家基于無罪推定原則,普遍認為審判前的羈押只是一種例外的程序上的預防性措施,以避免讓在法律上無罪的人承受有罪處罰的待遇?!盵2]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一個人有罪之前,其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審前羈押只是被視作一種預防性措施,排斥其懲罰的性質。因此,審前羈押的正當性受到嚴格限制,羈押決定權只能由法官享有。
2、對適用羈押措施的明確性限制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規定:“…(2)不得非法或者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應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后的適當時間?!薄堵摵蠂倌晁痉ㄗ畹拖薅葮藴室巹t》(北京規則)第13條規定:“少年被羈押等待審判僅應作為萬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時間應盡可能短。如有可能,應采取其他替代辦法。”《日本少年法》第43條第3款規定:“檢察官在少年嫌疑案件中,非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得向法院提出拘留的申請。”法國規定對不滿13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監禁。13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在犯重罪被當場抓獲的情況下才能被監禁,如輕罪則不能適用。[3]這些都體現了對審前羈押的嚴格限制。
3、強調采用羈押替代性措施
在刑事型少年司法模式國家,強調以保釋的方式替代監禁,并且將保釋視為犯罪嫌疑人的權利。[4]在福利型少年司法模式國家,多強調以“觀察保護”(觀護)代替審前羈押,例如,日本少年法第43條第1款規定:檢察官對少年嫌疑案件,可以向法官提出以教育家庭裁判所調查官觀察保護、解送少年鑒別所(從收容起不超過72小時)替代;在美國,法官也可以裁定由觀護人(緩刑考察官)觀護的方式代替羈押,或者責令戴電子監控器在家庭、社區待審。[5]可以看出無論是刑事型少年司法模式國家還是福利型少年司法模式國家,均強調羈押替代性措施,將替代性措施窮盡才適用羈押措施。
4、注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正當性
羈押期間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法定人、合適成年人或律師在場,否則其口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法國對于性質嚴重的案件,當檢察官要求對未成年人進行羈押時,法官將召集檢察官、律師及未成年人本人,由“控辯”雙方就是否應該羈押展開對抗辯論,這類似于一個簡易的庭審,而后才能做出是否羈押的決定。[6]在我國訊問異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法定人、合適成年人或律師不在場的情況大量存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完善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建議
第一,建立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公安部門在提請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出具逮捕必要性證明,闡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合逮捕強制措施的理由,有效糾正公安部門不加甄別,統一提捕的做法。同時檢察機關偵監部門對不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不捕決定的同時應當向公安部門出具不捕說理書,準確闡述不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理由。通過雙方進行逮捕必要性證明有效溝通使雙方對于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標準達成一致,確保非羈押理念的全面貫徹和落實,降低羈押的比率。
第二,完善律師介入制度,審查逮捕程序“準司法化”。律師介入可以改變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進行封閉式審查的模式,達到私權與公權的相對平衡。2010年5月10日社會管理創新與未成年人形式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改革研討會中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檢察院開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改革與探索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其做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保證審查逮捕階段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能獲得律師的幫助,律師介入以后,律師在檢察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有在場的權利,并且須填寫律師介入意見表。第二,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使律師提出實質性意見。第三,保障律師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之前介入,承擔法律援助和社會調查等相關工作。審查逮捕階段可以借鑒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做法。另外在審查逮捕階段,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引入準司法程序,由檢察機關舉辦,偵查機關、律師、犯罪嫌疑人參加的聽證會,承辦人員通過聽取各方對于是否逮捕的意見決定是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
第三,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從刑事訴訟法對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來看,羈押的目的較為明確,既包括保障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又包括防止犯罪嫌疑人發生新的社會危害性。既要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少捕、慎捕,又要考慮不捕的后果。故需要建立一個風險評估機制,即對具體的考量因素進行評估,如:犯罪行為的輕重、主觀惡性大小、認罪悔罪表現、是否可能影響訴訟等,對這些考量因素進行評估后再決定捕與不捕。
第四,完善羈押替代性措施。對于異地作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缺乏取保候審條件,造成外來未成年人與本地未成年人逮捕標準不統一,外來未成年人批捕率偏高。新刑訴法對監視居住進行了詳細規定,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外來未成年人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代替羈押,保障外來未成年人享受平等的合法權益。另外積極探索建立社會觀護機制,外來未成年人受到觀護組織的幫助、考察和監管,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降低羈押率。
第五,建立捕后審查機制。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蔽闯赡耆朔缸锵右扇吮淮逗?,影響羈押的因素消失或者發生新的情況可以不適用羈押的,應當及時改變羈押的狀態。捕后審查實行定期審查與隨時審查相結合。一方面,未成年人被逮捕后移送審查前由偵監部門定期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繼續適用逮捕強制措施。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案件移送審查、移送法院等法定程序開始和終結等關鍵時期公訴部門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對羈押情形已經消失的案件及時提請偵監部門做出是否繼續羈押的決定。最后要根據影響羈押必要性的各種因素隨著客觀情況隨時不斷發生變化的情況,賦予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靈活性,適應客觀情況有必要時隨時進行審查。
注釋:
[1][意]貝卡里亞著:《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頁。
[2]孫長永著:《偵查程序與人權——比較法考察》,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