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法律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勞動法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勞動法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202484.html" target="_blank">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F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每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統計,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持續攀升:1998年為9.4萬件;1999年為12萬件;2000年為13.5萬件;2001年為15.5萬;2002年為18.4萬件;2003年預計21萬件。在這些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新。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秳趧臃ā返?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我國《勞動法》未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逗贤ā返?13條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實際損失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勞動法法律法規范文2

[論文關鍵詞]隱蔽勞動關系;非標準勞動關系;勞務派遣

在第91屆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五)上,國際勞工組織所作出的《雇傭關系的范圍》為題的報告第一次提出了“隱蔽雇傭關系”的概念。報告認為:“隱蔽雇傭是指制造某種與事實不同的表面現象,從而達到規避或限制法律所提供保護目的的一種目的在于隱藏或扭曲雇傭關系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以另一種法律形式加以掩蓋或賦予原本的雇傭關系另一種使工人獲得更少保護的工作形式”。

近年來,隨著勞動形式多樣化,隱蔽勞動關系的問題在我國也日趨嚴重,就此筆者從其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入手作出如下看法及建議。

一、民事關系掩蓋勞動關系中的法律缺失——根本性判斷標準缺失及解決

現實中勞動關系與民事關系之間并非涇渭分明。一方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很可能會派生出民事關系;另一方面,一些“隱蔽的勞動關系”,在表象上具有極強的迷惑性。這使得許多用人單位就利用這種空子將勞動關系偽裝成民事關系從而逃避法律責任。雖然學界關于勞動關系鑒別方法的討論較多,但并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確規定。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借鑒境外的一些經驗。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德國、日本在勞動關系認定上已經形成了較系統的認識,總結起來主要是綜合考慮三方面的從屬性,即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以及人格從屬性。而英美則可以概括為“控制標準”,“組織標準”以及“復合標準”。但無論是英美法系的標準說還是大陸法系的從屬性理論都強調了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管理與支配的權力,這是值得我國借鑒的。實際上,從勞動關系的本質看,其就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將自己的勞動力有償交給另一方使用,由于“受雇人提供的是存在于體內的不能與人格分離的人格價值一部分的勞動力”,因而勞動關系總是呈現人身關系的特征。

但這里要注意的是,雖然堅持從屬性揭示了勞動關系的本質,卻并不方便在實務中進行實踐操作。因而有學者提出有必要明確人格從屬為主而以經濟之從屬、組織之從屬為輔的判斷標準分析被其他關系所掩蓋的勞動關系。對此,筆者認為,除了以上的認定標準,我國在法律層面上還可以給出更為具體的基本的考量:如勞動關系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最終成果和經濟風險等。

二、非標準掩蓋標準勞動關系中的法律缺失及解決

(一)“非標準勞動關系”規定不明及其解決路徑

我國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實際上已經出臺調整“非標準勞動關系”的文件或法規,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調整首先是針對個別形態的非標準勞動關系中的某個急待解決的問題,其次立法的層次較低。近期由于勞務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這兩種非標準就業形式在實際的生活中已經大量出現,現行《勞動合同法》在原來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對其進行了專門的規定。盡管如此,筆者認為這種規定仍然過于粗線條,很難克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首先是從非全日制用工中有關內容來看,我國的全日制就業的解雇保護是相對比較嚴格的,但《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的規定卻較為寬松。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再作書面形式的強制要求,同時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只是規定了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對實際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況卻沒有詳細規定,這使用人單位所需支付的成本與風險被降低了,使得用人單位更容易規避法律義務,將全日制轉變為非全日制的工人。另外,在工資方面,全日制與非全日制也存在較大區別,《勞動合同法》中雖然規定了對勞動報酬的支付周期的剛性規定,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

其次是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秳趧雍贤ā泛汀秳趧雍贤▽嵤l例》雖對勞動派遣作出專節的規定,但由于一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對一些違規行為的法律救濟規定,“同工同酬“的具體標準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與用工單位的職責劃分、責任承擔等。也正是因為如此,大量的“隱蔽勞動關系”從勞務派遣中發展出來,勞務派遣成為了隱蔽勞動關系的最主要的形式。就以“用人單位”這一概念為例,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強調的是勞動關系結構中“一對一”的關系。但與此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在第62條中用工單位的責任規定加上該法第92條規定,卻又基本可歸于類似于美國的“共同雇主”的觀點。如此一來,其實是形成了一個內涵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實踐中,用工單位依據法律中“用人單位”的定位而大肆逆向派遣從而發展出“隱蔽勞動關系”。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就這方面單獨立法,細化相應的規定,對非標準勞動關系形成特定的規制的方式。從國際的視野看,很多國家已經制定了非正規就業的專項立法。德國與日本分別于上世紀70、80年代頒布了《勞動者派遣法》;歐共體委員會也在1984年以《勞動者派遣、勞動者供給及有期雇傭合同相關的理事會指令案修正案》向理事會提出。可見,非標準勞動關系單獨立法已經是大勢所趨。實際上,近期我國也已就此類情況開始有所行動。人社部的《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推動了所反映的對非標準勞動關系法律規定細化的探索就是很好的思路。

其次,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在標準勞動關系中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在非標準中卻不能加以體現。故筆者認為,在相應的專項立法中,細化相應有關的規定的同時,也應適當加強對非標準勞動關系的保護,從而減少一些企業因為二者在保護上的巨大差異出于減少經濟成本和法律風險等目的而采取措施規避法律。

(二)正規用工與靈活用工并存的用人雙軌制的矛盾問題及其解決路徑

勞動法法律法規范文3

小 保:

2011年12月31日,我前往一家公司應聘時,公司人事部給了我兩份勞動合同。但我簽完名后,兩份合同均被人事部拿走。我當時以為過段時間自然會給自己一份保留,可事后卻一直沒有給我,甚至在我索要時,人事部竟然一再推諉。原來,公司壓根就不想給我:公司之所以與我簽訂合同,是擔心因未簽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之所以扣押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擔心我會依據合同條款行使對應權利而難于左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拿回我的那份勞動合同嗎?

李 萍

李 萍:

你有權索要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鶙l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公司為扣押勞動合同而拒不交給李萍是違法的。對此類行為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也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小 保

辭職后不滿三十天能否走人

小 保:

“我最近想辭職,我所做的工作沒有特別要交接的內容。我知道離職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如果我交辭職信后不滿30天就走了,企業會扣我錢嗎?會產生其他問題嗎?”

馬東旭

馬東旭: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于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在此,小保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1.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后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后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么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睋Q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于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2.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小保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3.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4.不同意辭職

《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職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并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后離職即可。

小 保

已簽“生死狀”,用人單位也應為員工工傷“買單”

小 保:

半年前我入職一家公司時,公司為節省開支而不為我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又能逃避由于工傷帶來的責任,強行要求與我簽訂“生死狀”,明確其對工傷概不負責,一切后果都由我自行承擔。否則,便拒絕錄用。出于能獲得該份工作,當時我不得不答應。誰知,一個月后我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我不僅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八級傷殘。我曾要求公司給予一定補助,但其以已約定在先為由拒絕。請問:我與公司的“生死狀”有效嗎?

鄺 娟

鄺 娟:

該“生死狀”無效,公司應當為你的工傷“買單”。

勞動法法律法規范文4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p>

    對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問題,國務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訂、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了如下新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勞動法法律法規范文5

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是健全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性質及重要意義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通過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性監督。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都明確將工會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監督寫入專門的章節中。工會組織是我國重要的群眾性社會團體,其性質決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屬于社會監督、群眾性監督的重要形式,是工會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途徑,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要維持生命力和權威,關鍵在于法律能得到有效實施。而要達到法律的高效實施,必須要有嚴密的法治監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要保障勞動法律法規得以貫徹實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僅僅依靠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是遠遠不夠的。工會組織不同于司法機關、政府行政部門,在推動法律有效實施、構建法治監督體系方面,工會的工作重點是發揮其組織廣泛性的優勢,進行勞動法律監督。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也是《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工會的法定權利和基本職責,是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抓手,是構建和提升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保障。

加強基層工會的監督,是做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最基礎最重要的環節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其監督的重點場所就是工作場所,所以駐扎在工作場所的基層工會(主要是企業工會)的監督就具有實時性、過程性、現場性的特點。這是其他監督形式不可比擬的優勢?;鶎庸膭趧臃杀O督,和勞動監察、安全生產監督、衛生和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的法律監督不同,也和上級工會進行勞動法律監督檢查不同。這些部門的監督,大多是采取集中行動,或是通過受理投訴或舉報進行事后審查監督,不具有實時性和現場性。有些部門即使也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但和基層工會相比,在監督的時間和空間距離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另外,由于基庸せ岬睦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基本都由該單位的工會干部或工會會員擔任,法律監督的內容和他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和其他具有偶發性或不定期性質的社會監督相比,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更具有內在動力和監督的積極性。加強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是工會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最基礎最重要的環節。

目前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存在的

問題

近幾年,各省、市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建設和監督員隊伍都有很大發展。以浙江省為例,全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到2016年底已發展到7萬多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15萬多名。據統計,2010年至2014年,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受理的案件數量每年都在1萬件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以協商的方式得到解決。2016年12月,《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生效實施,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起到很大的推動促進作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

但是,基層工會(主要是企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許多問題。筆者所在課題組近期通過聽取參加勞動法律監督培訓的企業工會干部的工作介紹,查閱相關資料,又重點選擇寧波、衢州、金華等不同經濟發達程度地區的企業進行實地查看,發現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還有很多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地方。

企業行政管理方還存在認識不足、支持不夠的情況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組織,一般都設在工會組織下面,委員會的主任大多也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兼任。所以,很多企業行政管理方認為,只要成立工會組織就行了,沒必要再成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再者,認為成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目的是來監督企業行政,最后是給自己找“麻煩”。很多企業管理方并沒有意識到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可以起到檢查、督促和保障企業依法用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運行、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作用,對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明顯支持不夠。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建設不夠健全、發展不平衡

一方面,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建設還沒有達到全覆蓋。從調查情況看,有的企業工會會員人數遠超25人,卻沒有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更不用說一些會員人數少于25人的小微企業,基本沒設勞動法律監督員。職工訪談結果也基本證實這點。當被問到單位是否有人負責擔任勞動法律監督員時,很多職工都表示不知情。另一方面,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發展不平衡。在設立監督組織的企業里,有的配備的是專職監督員,有的配備的是兼職工作人員,還有的企業,盡管監督組織的機構、人員、牌子都到位,但卻沒有真正開展工作,履行監督職能不夠,監督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素質有待加強

從調查情況看,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是法學專業的或曾經從事過與法律有關工作的幾乎沒有,多數監督員沒有接受過任何專業教育,對于目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了解和一個普通勞動者相差無幾,更不用說關注法律的變化和司法新動態。同時,多數監督員都是兼職擔任,接受法律業務培訓的機會非常少,嚴重影響了履職能力,導致出現“不會監督”“不敢監督”的現象。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力度不夠,缺乏權威性

工會組織作為群眾性組織的社會團體,其性質決定了工會的監督只是社會監督中的一種形式,并不具有執法的資格。因此,在監督過程中,若發現企業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也只是提出意見和建議,缺乏要求整改落實的剛性約束手段,監督結果缺乏權威性,因而在職工群眾中的信任度不高,影響了監督的效果和工作開展。

加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對策建議

加大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組建力度,提高監督員的業務素質

加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組建工作,是做好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前提條件,只有組織保證、人員力量配備齊全,才有可能做好監督工作。政府和地方各級工會應當加大宣傳力度,消除企業管理方顧慮,引導企業全面認識勞動法律監督,在推動基層工會組建工作的同時,加大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組建力度。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是監督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對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監督員工作態度的好壞、業務素質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強弱,關系著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能否在企業里得到貫徹落實,關系著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能否實現。因此,工會應當把富有責任心、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工作能力強、辦事公道又熱心的同志充實到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中,也可以同時聘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加入,組建專兼職監督員隊伍。加強對監督員的培訓工作,重視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通過集中授課和課后討論自學、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等培訓方式,不斷提高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業務素質水平,鼓勵監督員積極報考勞動關系協調員,提高監督能力。

創新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方式,健全監督運行機制

加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在鞏固和完善接受職工反映的被動式的監督方式外,加快建立符合企業勞動關系現狀的主動式監督機制,每年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宣傳教育機制。應當在保留傳統宣傳模式優勢的基礎上,利用新媒體和網絡技術,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模式和手段,以喜聞樂見、通俗便捷的方式宣傳勞動法律法規,一方面引導企業管理方正確認識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另一方面不斷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二是加強源頭參與機制?;鶎庸斀⑼晟坡毚鷷ɑ蚵毠ご髸┲贫?,參與制定和審查企業的規章制度,審議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與企業及時溝通商討,協調勞動關系;參與審查勞動合同,確保勞動合同合法合規、公平合理;做好職工董事和監事的提名,將懂法律會監督的優秀職工選舉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

三是健全日常監督機制?;鶎庸粘1O督工作的加強,首先包括協助企業行政建立職工名冊、信息管理和工Y支付記錄,加強勞動合同變更、履行的管理,做好勞動法律監督的基礎性工作;其次是做好勞動法律監督的規劃工作,就開展監督檢查的時間、形式、重點內容等事項在每年的計劃中進行統籌安排;再者,受理并及時處理職工的舉報申訴。應當暢通職工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接到職工舉報申訴或發現企業有違法用工、損害職工利益的情況,應當及時與企業管理方交涉,調查了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并做好案件處理反饋工作,用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四是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鶎庸谧龊萌粘1O督檢查工作時,應當建立制度,在發現企業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或者勞動關系存在重大隱患、容易引發時,及時向上級工會和地方政府部門報告,當好第一知情人和第一報告人。

結合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現狀,把握好勞動法律監督的重點

基層工會在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時,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在全方位日常監督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原則,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內容的監督,著重解決職工特別關注的問題。據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信息,近幾年浙江全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量始終位居全國前三位,并保持在高位運行。2011~2015年,全省各級調解仲裁機構共處理爭議案件57萬件。截至2016年9月底,全省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案件已達35 925件。勞動爭議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社會保險和工傷事故等方面。因此,浙江省各級地方工會學習廣東、江蘇等兄弟省份的經驗,針對引發勞資糾紛比較突出的四大問題,集中開展“春查勞動合同簽訂、夏查勞動安全保障、秋查社會保險繳納、冬查工資報酬支付”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四季行”活動,非常值得基層工會借鑒。

積極借力,形成聯動協作監督機制

基層工會在加強自身建設、健全日常監督機制的同時,要善于借力,尤其是要積極爭取上級工會、地方工會的幫助和支持。我國目前民營企業已經占很大比例,中小規模民營企業的工會,由于在人身和財產等方面跟企業存在一定的依附性,這些企業的工會尚難做到具有真正的與行政對等的制衡地位,因此,履行勞動法律監督職責時,在經過多方溝通、事先協商依然難以解決困難時,要及時向上級工會通報信息,積極爭取上級工會的幫助,甚至可以請求上級工會通過“上代下”的方式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代行監督協調職責。

地方各級工會應當探索維護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和監督員的辦法,加強與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溝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地方工會要加強與人大、政協、勞動行政、安監等部門檢查的配合,實現工會的社會監督與行政執法監督的優勢互補,爭取工會發出的《建議書》得以落實,增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權威性。

建立推動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激勵機制

勞動法法律法規范文6

一、加強組織領導,突出學習重點,有效提高廣大干部職工法律素質。

根據我局“四五”普法總體規劃和縣委普法辦的具體要求,我局領導班子高度重視普法學習,并始終將此項工作作為局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計劃,并認真實施。針對“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標和要求,我局嚴格按照規劃的安排和計劃,在抓好全體職工學法用法的同時,著重抓好局內領導干部和執法監察人員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職工集體學習中,專門安排一些法律法規的學習內容。半年來,我局干部職工學習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行政許可法》、《××××××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在工作中,堅持把學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結合,自覺依法辦事。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我們進一步拓展政務公開渠道,規范政務公開內容,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制定了《××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了公開、透明、高效、規范政務公開制度體系。

通過學習使全系統干部職工基本具備了現代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得到進一步增強,法律素質有了較大提高。同時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統干部職工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實現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轉變,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為進一步促進我縣勞動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按照目標規劃,狠抓落實。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