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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拆遷法規范文1
關鍵詞:強制拆遷;刑法謙抑性;入罪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03-0272-01
一、刑法謙抑性特征
刑法經歷古典16世紀末到十八世紀末的啟蒙主義運動后,又經歷了古典學派、新古典學派理論的發展,特地別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后,以安塞爾、格拉瑪蒂拉為首新社會防衛理論的創建,不僅打破了“刑法萬能”的思想,不再以僅僅通過刑法之手段應對復雜的行為,刑法有限性、刑法謙抑性、刑法最后性的理念逐漸得到確立。
刑法謙抑性的概念和特征,專家學者提出自己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有:(1)日本學者平野龍一則認為,“即使犯罪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須直接動用刑法??赡艿脑挘捎闷渌鐣y制手段不充分,或者其它會統制手段(如私刑)過于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動用刑法。這叫刑法的補充性或謙抑性?!保?)張明楷教授認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罰應依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范圍和處罰程度,即凡是使用其它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使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3)陳興良教授認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p>
平野龍一是最早提出刑法謙抑精神內涵的日本學者,盡管其并未對謙抑性提出具體的界定,但是其中含有刑法存在謙抑的三個層面的意思:(1)補充性。即有關社會和市民安全或利益沖突的事件,只有當習慣以及其他的制度手段無法發揮有效的作用時,刑法才參與進來;(2)不完整性。即刑法并非作用于社會的每一個角落;(3)寬容性,也稱為容忍性、自由尊重性。即使其他途徑無法有效的解決社會沖突,刑法也不參與。張明楷教授主要側重于:(1)非犯罪化。即其他的手段足以治理,不得首科以刑罰手段;(2)輕刑化。既可以較輕的處罰手段的,不得以較重的處分、制裁方法。
陳興良提出的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內涵包括:(1)緊縮性。即刑法在整個個法律體系參與度降低;(2)補充性。即其他的社會手段不足以解決或者解決過于武斷時使用;(3)經濟性。即用最小的刑法資源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效益。
綜合以上的觀點,筆者這不難發現,雖然中外學者對于刑法謙抑性的認識存在分歧,但是主要可以劃歸為以下兩方面的內容:(1)刑法適用的廣泛性。即刑法的適用應當收縮、抑制和內斂??梢哉J為只要通過道德以及其他的法律手段可以解決和應對違法行為,足以來保護合法的權益,就不要動用刑法;如果其他部門法、其他的民事、行政的手段可以調整的,刑法規范將作為最后的防線:(2)刑法適用的人道性。即刑法的處罰應盡量寬和、輕緩和人道。刑法謙抑性話語的歷史語境決定了其蘊含深深的價值訴求,昭示著自啟蒙運動以來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崇高理性,弘揚個人主義對國家本位的警惕。
筆者認為,考量某種行為是否應該刑,應該做到以下方面:(1)必要性。即當其他的法律和制裁手段都不足以制止這種行為、保護合法權益不被侵犯時,才有刑罰化的必要;(2)效益性。即刑法是否能夠對此類違法行為起到足夠的預防和抑止效果。即使某一行為有害,但動用刑法不足以有效抑制,采取其他方法有效的話,則不足以使用刑法,“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p>
二、筆者的見解與理由
筆者認為,強制拆遷入罪有悖于刑法謙抑性的特征,主要的理由和依據如下:
(一)強制拆遷“入刑”之非必要性
當我們被一幕幕拆遷所造成的血案震驚時,考慮其背后存在拆遷人、拆遷公司單位、拆遷改造縣政府等各種利益的交割,有開發商意圖私利,有處于弱勢群體被拆遷人遭受無辜的傷害,但是當分析個中原因,一般的拆遷行為分為幾點:(1)拆遷方存在拆遷手續;(2)協議或裁所定的拆遷期限屆滿;(3)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拆遷。
(二)規制的可選擇性
土地使用通過《土地法》等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規制,而拆遷他、如果牽涉具體行政行為,那么行政法規《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行政法規規制,就,對于一般的侵害土地、宅基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權以及其他此類似用益物權《民法》、《物權法》、《合同法》可以規制。所以對于有法規完全可以規避的,再次入刑,僅僅期待有嚴厲的手段制裁,有悖于刑法謙抑性的特征。
參考文獻:
新的拆遷法規范文2
三部與公眾相關的法規規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民辦 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兑幎ā分赋?,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帶薪年休 假、探親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應支付的不得低 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兑幎ā访鞔_了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 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對于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最高5倍 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辦法》。《辦法》指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 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實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 救助的家庭。為了保證公平和公正,《辦法》還要求,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 提出書面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應當予以公示。有關部門可以 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該《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 程序,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 規范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兑幊獭分赋觯虿疬w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 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申請裁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 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 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 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部重要的行政性法規規章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稐l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和地質 災害調查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 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批準后公布??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地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 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 預警信息系統,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 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地質災害預報。對出現地質 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 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與1995年《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 法》相比,修改和補充后的《辦法》改變了以往礦產儲量統計與開發利用統計分別進行、一 個部門多頭統計和部分填報內容重復的狀況,將原來實行的原礦產資源儲量與開發利用兩項 統計制度合并,建立了新的規范的礦產資源統計制度。同時,明確了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 的職責分工,并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與評審備案、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等緊密鏈接起來,同時 辦理,既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便于登記工作的落 實,又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進一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作用。另外,新《辦法 》還制訂了新的指標項目,修改了有關專業術語和名稱,增加了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 資源儲量登記方面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該《規定》對海底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海底 電纜管道所有者合法權益、海上作業與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海底電纜管道糾紛的解決以及 處罰做出明文的規定?!兑幎ā分赋?,海上作業者在海上作業時鉤住海底電纜管道的,應當 立即報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管道拖起、拖斷或砍斷。海上作業 者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致使財產遭受損失,有證據證明的,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當給予適 當的經濟補償;但擅自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養殖等海上作業的除外。單 位和個人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部與財經有關的法規規章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金 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進行了統一的規范,還首次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的準入條件和開辦程 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加強了衍生產品的準入管理?!掇k法》指出,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 務的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完 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配備相應 的人員和設施。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獲得其總行對該分行從事衍生 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 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 控制。銀監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 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 適應。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掇k法》統一了發 卡行和中國銀聯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辦法,規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 固定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 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行支付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 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POS跨行交易的商戶也須按一定比例向 發卡行和銀聯繳納服務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 《辦法》明確了外國保險機構申請駐華機構的審批時間,規定了外國保險機構及相關稱謂。 《辦法》指出,“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將改名為“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按照中國入世承諾,新辦法加入了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的規定;對審批的程序進行了細化,明 確規定,正式申請表由保監會提供,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日。對代表機構的展期,不再審批,對代表機構變更地址、更 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員,則由審批改為事后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我國境內 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流入、流出,等各環節都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銀行的職責?!锻ㄖ分?出,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 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都是非居民個人?!锻ㄖ芬?萬美元和5000美元為界,分別規定了非 居民個人辦理外匯收支、外匯劃轉、結匯、開立外匯賬戶、將外匯匯出境外應辦理的相關手 續。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
三部與海關相關的法規規章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稐l例》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海關 保護的范圍以及期限。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 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按照 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 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海關總署《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 ,新《辦法》做了較大的修改,并對轉入、轉出企業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程序、辦理結轉 報關手續的程序進行了細化?!掇k法》指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無 需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只需經主管海關備案后,就可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掇k 法》還規定了申請結轉的加工貿易企業如有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 整改期內的;逾期未報核《手冊》的;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的; 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等四種情形,海關將不予受理。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 的監管辦法》。該辦法加強了對集裝箱制作、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制造或改裝以及集裝箱和 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的監管。《辦法》規定,境內制造集裝箱的工廠、境內制造或者改 裝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持《工廠認可證書》,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申請書,經核 準后由海關頒發相應的核準證書,方可從事集裝箱制造、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改裝或者 維修。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一辦理集裝箱我國海關批準牌照、境內裝載海關監管貨物 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準牌照。海關可以隨時對維修工廠維修的安裝海關批準牌照的 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核查。
新的拆遷法規范文3
關鍵詞:農村房屋拆遷;拆遷賠償;住房安置
一、常州市城鎮化建設下房屋拆遷的現狀
為加速推進城鎮化建設,使城市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觀,常州市政府對農村房屋進行了大幅度的拆遷改造。拆遷改造是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同時城鎮化建設是拆遷改造的目的和落腳點。為了更深入的了解常州市農村房屋改造的過程,我們對正在進行農村拆遷改造的新北區孟河鎮完成了實地調研,發放調查問卷,走訪相關村戶。通過調查顯示,拆遷過程中大量農村土地被征收,拆遷范圍也越來越大,當地政府拆遷補償主要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管理條例》、《江蘇省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標準。
二、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拆遷補償方面的問題。(1)拆遷標準不統一。由于需要拆遷的農村房屋類型多種多樣、房屋裝修程度存在明顯差別、房屋所有者年齡結構分布較廣,在整個拆遷過程中,拆遷補償標準方面就存在很多問題。如對農民房屋隨便補償,對待老年人的破舊的小瓦房給予極低的補償,更有些農民經營的副業中的棚舍不予補償。(2)補償不及時。通過對相關村民的采訪,我們了解到當地很多村民現在還寄居在別人家里,沒有自己的房子。拆遷之前當地村委會承諾在一年內分到新房,期限已過,但相關村民并沒有拿到自己的房子。(3)拆遷獎金虛設。為推進農村拆遷的進程,加快拆遷步伐,當地政府在拆遷之初許諾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拆遷的積極響應次此號召的村民予以現金獎勵。如今拆遷已經步入尾聲,但是相關村民還沒有拿到獎金。
(二)拆遷政策方面問題。(1)相關法律法規缺失。在整個拆遷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問題,但是并沒有先例可尋,大多數是根據相關的房屋拆遷條例進行模仿,缺乏一部規范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正是由于這種法律規范的缺失,農民對房屋拆遷沒有一個規范的概念,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規依據,導致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等方面的相關政策比較混亂,使村民感到拆遷補償的不公平,從而放慢了農村房屋拆遷的過程,影響城鎮化進程。(2)相關政策宣傳不到位。調查問卷結果顯示,被調查者中有55.70%的人表示不太了解農村拆遷改造的相關政策;有18.46%的人比較了解拆遷改造政策;只有14.10%的人十分了解拆遷政策;甚至還有11.74%的人根本不了解任何拆遷改造政策。對農村房屋拆遷政策的宣傳不到位,使村民大多不了解相關的政策,阻礙拆遷改造的過程,也會產生很多問題。
(三)農戶主觀意識方面問題。(1)突擊裝修、搶蓋房。有些農民一旦得知拆遷消息,馬上突擊裝修,裝修范圍涉及到室內、院內等,使拆遷補償中包含了很多不太合理的部分。(2)釘子戶。一些農戶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單方面提出一些過分的要求,也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拖延時間以達到自身目的。
三、農村房屋拆遷中存在問題原因的分析
(一)村民對拆遷中的法律政策意識淡薄。部分農村居民文化程度較低,對國家頒布的相關農村房屋拆遷補助條款沒有認識和理解,在相關部門組織采取拆遷措施時,盲目的阻撓,用各種方式阻礙實施拆遷工作以及向組織拆遷的組織部門要求過多不合理的賠償要求。
(二)沒有具體法律條文進行規范。在目前的農村房屋拆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拆遷戶過分的補償要求、不合理的拆遷程序以及補償標準的混亂等,都是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約束和規范,導致在無法律限制的情形下,拆遷工作沒有條理,拆遷戶與拆遷部門無法達到共同協議,拆遷實施中糾紛不斷,出現不合法的房屋拆遷。
(三)拆遷程序不規范。由于拆遷程序的不規范,房屋拆遷中出現各類問題。一些地方行政機關得到上級行政機關授權,以行政文件或通知的方式制定地方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對村民的私有財產進行處理。地方行政機關扮演法規制定者、參與者、裁判者的角色,集所有權利于一身,使村民的財產權益無法得到切實保障。目前,在農村房屋拆遷的工作部署中,沒有設立具體的相關管理部門,因此在拆遷實施中出現矛盾與糾紛無法得到權威部門處理與裁定,通常是拆遷戶和拆遷實施部門共同協商解決,經常導致一些不公平的解決方案。
(四)多方利益的驅使。農村房屋的拆遷關系到多個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涉及拆遷的相關政府部門、當地村委會、拆遷戶以及村干部。相關部門期望通過較低成本、高效率的完成拆遷工作,由此拆遷戶獲得滿意的利益,政府部門取得政績。但是,在多數農村房屋拆遷中,上級相關部門授權下級部門進行拆遷工作,下級部門通常直接制定拆遷的補償規定,導致不合理的賠償條款的產生,致使村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證。
(五)耕地保護意識不強?;鶎痈刹垮e誤的認為發展經濟必須要開發更多的項目,開發項目就必須占用耕地,浴室盲目的對土地進行開發,大量拆除農村房屋以實行經濟建設,增加自己的政績,忽視農民的根本利益,在上級部門的要求下,農民拆遷戶不得不進行房屋的拆遷。
四、農村房屋拆遷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制定法律法規。目前對于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相對缺失,內容不完善,適用范圍窄,導致在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沒有可以依據的法律解決問題。因此,盡快制定農村土地使用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范拆遷程序。積極對房屋拆遷政策進行宣傳,使農民群眾對拆遷政策有所了解,減少在拆遷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在實施拆遷前,對農村拆遷戶進行拆遷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取得農民拆遷戶的支持與理解,使農民拆遷戶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一定認識,并清楚通過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讓拆遷戶認識到自己的義務,積極主動地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拆遷。建立透明的工作制度。拆遷操作中的具體細節要及時公布給拆遷戶,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三)建立健全補償安置機制,完善保障體系。為了防止農民因房屋拆遷造成失業以及來帶的一系列問題,政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農民的權益不受損害。建立完善對農民的就業培訓機制。房屋拆遷給農民帶來失業的問題,相關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制定合適的就業培訓計劃,協助農民重新就業,解決失業問題。建立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就業創業扶助機制、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機制。建立實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機制。減少人為因素的干預,遏制拆遷中的不公平現象,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總結:農村拆遷改造是城鎮化建設的必要手段,也是縮小貧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但在經濟快速發展和我國開展城鎮化建設的同時,農村征地與拆遷補償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進而影響了正常的農民生活和社會穩定。本文首先對常州市城鎮化建設下房屋拆遷的現狀,并從拆遷補償、拆遷政策、農民主觀意識方面指出了我國農村征地與拆遷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深入剖析了造成這些問題可能存在的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如建立健全補償安置機制等,希望為有關部門在解決城鎮化建設中存在的拆遷補償問題時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和實踐參考。
參考文獻:
新的拆遷法規范文4
關鍵詞:建設拆遷;問題調查;城鎮改造;
中圖分類號:U415.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城市建設步伐日益加快。城市房屋拆遷數量急劇增加.由此引發的拆遷矛盾糾紛也不斷增多 城市房屋拆遷是一個既涉及到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又涉及到個人和群體利益的大事。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然而,現行法律的粗糙和政策的缺位已不能全面應對拆遷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擔起調整公權力與私權利.保護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重任。
一、 拆遷過程中出現的幾個主要問題
1.1被拆遷人因拆遷陷入新的貧困。
城市居民的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的命脈,承載著太多的東西,舊城危改面對的是許多在那里居住了一輩子、生存能力和適應能力都在下降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弱勢群體,以他們的經濟實力只能承受低租金住宅。具體到房屋來說,作為低收入家庭在市中心的棲身之所,舊城平房住宅盡管破舊,卻是不少居民賴以生存的環境,況且,一間房屋有一間房屋的歷史、文化、時間傳承等因素,具有特殊的價值。隨著大規模的危房拆遷改造的到來,這一切都隨之消失。危房的背后隱含著居民收入水平低、城市失業與住房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歷史問題, 拆遷造成許多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難以為繼,甚至陷入新的貧困。
1.2擅自降低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補償不合理。
根據1993 年北京市頒布的關于基準地價的規定:北京市的城鎮拆遷安置費為5900~7800 元/ 平方米。而按照北京城區一般的居住密度推算,開發商安置居民每戶要30~40萬元。可是,有些地方不按規定,擅自降低拆遷補償標準,致使被拆遷戶并沒有拿到該得到的補償金額,讓大多數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無法在原地買到同等面積或保持同等生活質量的房屋, 造成安置補償不合理,引發拆遷糾紛。
1.3評估機制不完善,導致拆遷糾紛。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房產的評估是由拆遷人委托的。有些評估機構經不住利益誘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與拆遷人串通,做不實評估,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一個地區的區域地價定價不是固定的,隨時都在變更和升值。開發商和評估公司就利用區域定價時間差來降低房屋評估補償金,在評估時只考慮到房屋本身顯性的貨幣價值,絲毫沒有考慮房屋的隱性價值即附著在房屋之上的有關地段、區域、歷史、文化等各種附加值。
1.4開發商享受著暴利。
現在很多人從事開發房地產行業,就是因為它享有巨大的利潤。而這種“利潤”隱含的腐敗黑洞是難為外人所知的。
1.5被拆遷戶的無理要求,利欲熏心,難以拆遷。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商和第三方合法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具體如下:1、侵害拆遷方的利益。拆遷戶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與拆遷方進行周旋糾纏,增加拆遷方的拆遷成本與風險。2、對第三方不利。愿意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權利會由于個別被拆遷人的漫天要價而無法保障,對其他拆遷戶來說也是不公平的。3、影響整體拆遷進程和社會改造。由于釘子戶的不妥協,不僅使得拆遷商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甚至會影響整體拆遷進程和社會改造。
二、規范拆遷行為的具體措施
2.1我國的城市拆遷既是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也是改善群眾生活條件的好事。
拆遷所涉及到的是每家每戶的切身利益。對于大多數中低收入居民來說,房屋是其一生中最重要的財產,房屋拆遷不僅意味著居民住房的一次等價交換,同時也意味著被拆遷居民工作、生活方式、傳給子孫后代的遺產因拆遷大大縮水,在實施拆遷工程中,政府及拆遷部門應以居民的切身利益為準則,除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權,進行實物價值補償之外,還應給予被拆遷人更多的關懷,認真做好動遷安置工作,保證動遷居民戶戶有房住。
2.2拆遷居民補償金額的多少是拆遷矛盾的焦點和核心。
被拆遷戶所得的補償金額嚴重低于市場價格,導致被拆遷居民無法在原地買到同等面積或保持同等生活質量的房屋。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市場經濟體制,所以,在給予居民的拆遷補償上,應遵循國際上通用的等值、及時、有效的三個基本原則,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參照本地區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金額,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2.3一些房地產界的評估師、律師和專家都認為,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公正合理是最重要的,拆遷評估由于沒有科學的規則而引發的拆遷糾紛是拆遷工作中遇到的焦點問題。所以,拆遷房產的評估機構應該交由拆遷雙方當事人協商來決定,而不應由拆遷人來委派,評估人員應由專業的評估專家來組成。因為拆遷補償評估是否公平和公正關聯被拆遷人的直接經濟利益。所以,評估人員應遵循等值、及時、有效的三個基本原則,在考慮到房屋本身顯性的貨幣價值時,應考慮附著在房屋之上的有關土地使用價值、地段、區域、歷史文化,以及他損失價值。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來進行評估。
2.4目前,許多城市建設采用城市改造和發展與市政基礎設施、與房地產經營相結合的模式,一些地方政府將部分基礎設施建設義務轉嫁給開發商并給予開發商補償。開發商則通過提高房屋售價或壓低拆遷補償款來賺取替政府墊支的那筆基礎設施建設費用。這種因政府職能和角色界定不清晰或者政府有意越界,在拆遷問題上將其置身于利益的漩渦中而進退失據的現象應該堅決杜絕。地方政府要認清在拆遷行為中的角色,從執行過程中脫離出來,不要干預房產評估,主要的任務應該側重于規劃管理和適當審批,核定、監督和查處評估機構的資格及評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公眾宣傳有關拆遷評估的法規和常識。
2.5逐步完善拆遷的各項政策法規及操作程序,讓司法機構及時、有效地介入以化解拆遷過程中因不公平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要合理制定拆遷年度計劃,調控總量,避免拆遷成本增加引發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波動和房價的上揚。適時對拆遷政策進行修改及完善,科學、合理、穩妥地調整房屋拆遷利益格局。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提高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在公眾的關注參與下不斷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將城市的發展和群眾利益有機的協調起來。
2.6當前,在我國依靠政府土地部門的行政行為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杜絕和整治違法批地用地、違法違規出讓土地現象是遠遠不夠的。政府管理市場的方法已被實踐證明不僅效率不高,而且易滋生新的“尋租”弊病。治本之策應該進行土地制度創新,加強土地出讓制度的貫徹力度,加大對各地方超指標開發用地的懲處力度,政府根據市場運轉及時制定有關法規對土地市場加以宏觀調控,把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上升為法律行為,讓法介入土地市場。對任何破壞土地市場秩序的行為,包括政府行為,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大力提高破壞秩序者的違規成本。這是土地市場發展的方向。
三、結束語
家和萬事興,家不和外人欺,和氣生財,和能致祥。和能聚力。儒家的和諧思想是一個豐富的思想體系,有和諧思想的具體內涵、明確的要求、遵循的原則、實現的方法和途徑。這些寶貴的思想是中華民族悠久的文化傳統,也是我國傳統道德的重要規范。這些傳統和諧思想,幾千年來生生不息,經久彌新。并為當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了重要的啟示。這就需要我們既要堅持馬克恩主義的基本原理,又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出發。批判地繼承和發展傳統的和諧思想。更快更好地實現全社會的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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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拆遷法規范文5
[關鍵詞]拆遷補償政府管理糾紛
城市房屋拆遷是一項破舊立新的工作,對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推動城市建設以及區域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直接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極有可能引發尖銳的矛盾沖突,影響社會穩定。如何防范、化解矛盾,一直是困擾拆遷實務部門的難題。
一、城市房屋拆遷矛盾糾紛的焦點
現實中所有的矛盾和糾紛,無不源于利益的對立和沖突。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是利益對立的矛盾著的雙方,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對價是補償被拆遷人。無論是拆遷人,還是被拆遷人,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均有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拆遷人追求“拆”得又快又省,被拆遷人追求“補”得及時合理。在“拆”與“補”這一對矛盾中,“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直接決定“拆”能否順利展開,補償的合理與否與及時與否常常成為糾紛的焦點。
1.補償不合理
補償不合理,通常表現為補償數額偏低,不能完全填補被拆遷人因拆遷而遭受的損失。這也就是說,在政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三方共同參與的拆遷活動中,政府、拆遷人均各取所需,只有被拆遷人遭受了凈虧損,糾紛也就在所難免。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執法上的原因。
長期以來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指導思想,使立法者往往過于關注“多快好省”推進拆遷工作,忽視了對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如,1991年3月22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這種計算補償金額的方式,雖節省了拆遷成本,但被拆遷人只能得到房屋殘存價值的補償。
不過,這種狀況近年有所改善。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顯然,新《條例》將被拆遷房屋作為房和地的統一體即完整的房地產來看待,不僅僅考慮房屋的殘值,還要考慮區位、用途等因素。與舊《條例》相比,這種補償金額計算方式對被拆遷人更為有利,也更為合理,我們稱之為合理補償金額。
然而,作為人類建造物的房屋,只有相對于人才有存在的意義。對于被拆遷人而言,被拆遷房屋絕不僅僅是遮風避雨的場所,更是各種人情交往、便利生活(如就醫、購物等)得以開展的依托,拆遷即意味著生活環境的變化,這會給被拆遷人原有的便利生活、社會交往等造成不利影響,并且,對新環境的適應也需要一個身心備受煎熬的磨合期。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這些都屬于被拆遷人因拆遷而支付的成本,理應得到補償,我們稱之為充分補償金額。不過,無論新、舊條例,均未涉及這方面的補償。
新《條例》雖然規定了“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來確定補償金額,卻沒有規定明確、具體、公正的操作程序來予以保障。實踐中,拆遷人往往采取先入為主的辦法,先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拆遷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分戶評估,分戶出具評估報告,以此為依據,使用各種手段要求被拆遷人接受。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這無異于要被拆遷人與虎謀皮,結果可想而知。
因此,現實中被拆遷人所得到的補償不僅低于前述分析所揭示的理應得到的充分補償金額,也往往低于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理補償金額。
2.補償不及時
補償不及時就是拆遷人不能按照承諾將補償款及時支付予被拆遷人。與補償不合理主要發生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磋商談判過程中不同,補償不及時主要發生于協議簽訂后,是履行合同的問題?,F實中,補償不及時的情況比較常見,幾乎所有的“爛尾地”、“爛尾樓”都存在著長期拖欠補償款的問題。補償不及時的危害巨大,常常使被拆遷人面臨“房、錢兩空”的困境,甚至引起災難性后果,群體性上訪也常常因此而起。
二、現行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拆遷糾紛的發生
無論是補償不合理,還是補償不及時,均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民事權利的侵害。侵權行為如果能及時得到糾正,糾紛不致產生。可見,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的機制健全與否,在一定條件下是糾紛產生或激化與否的關鍵所在。與理想狀態相反,現行建設項目管理體制并未在緩和矛盾、化解糾紛方面起到充分的積極作用。新的建設項目往往在實際獲得所占用土地前就已經辦妥了從立項、選址、規劃、用地直到施工許可等的行政審批手續,“立新”工作已基本完成,拆除新項目占地范圍內的房屋等“破舊”工作只是“立新”工作的附屬。政府的精力主要用于“立新”,既未將“立新”與“破舊”統籌考慮,也未對“破舊”給予足夠的重視。于是,實際工作中政府管理不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
政府管理不到位有多種表現,首先是具體行政行為有瑕疵,或各管理部門之間協調銜接不夠順暢,或群眾參與不充分,直接或間接損害了拆遷人或被拆遷人的權益。這種情形往往直接導致政府管理部門與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之間的糾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其常見的表現形式。實踐中,這種管理不到位引發的拆遷糾紛存在嚴重的“錯位”現象:決定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與否的是城市規劃,拆遷許可管理只是站在被拆遷人的立場上,對符合城市規劃的拆遷申請進行審查,禁止那些未能充分考慮被拆遷人利益的拆遷活動。但在被拆遷人看來,拆遷活動得以實施的直接根據是拆遷許可。所有的拆遷矛盾和糾紛都涌向拆遷管理部門,要求予以解決。由于超出了職能范圍,拆遷管理部門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前置審批部門沒有動力吸收利害關系人參與具體行政行為,前置審批行為大都不能取得群眾的理解支持,糾紛的根源還在不斷產生。
政府管理不到位更常見的表現是推委,不積極、不主動。這種情況主要發生于法律法規的模糊地帶,其特點是廣泛存在、不易規范、危害巨大。將凡與“拆”字有關的矛盾糾紛不分青紅皂白地推向拆遷管理部門,對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談判磋商指導不力,甚至以民事關系為由而置之不理,缺乏主動化解矛盾的積極性等,就是這種情況表現。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源是管理部門自身定位不準確,將自己僅僅定位于管理者,缺少服務意識,結果就是前期“立新”時就積極行使行政權力,為拆遷人辦理立項、規劃、用地等一系列行政手續,而后期“破舊”時對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補償關系消極處之。這種“前期積極蠻干、后期消極不干”的做法不僅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實踐中危害也非常大。
首先,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是經濟實力強大的單位,被拆遷人則是經濟實力相對較弱的分散個體;拆遷人是有計劃、有準備的參與拆遷活動的,是拆遷程序的啟動者,被拆遷人是被動的加入到拆遷活動中來的。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一旦拆遷人啟動拆遷程序,不論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是否達成補償協議,拆遷都會進行下去,被拆遷人的房屋都會被拆除??梢?,這是一個力量不對稱的博弈,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在此場合,政府的職責是直接或間接扶持弱勢一方,使其強大起來,達到或基本達到與對手一樣的重量級別。否則,任由不對稱博弈發展下去,必將是一場災難。
新的拆遷法規范文6
關鍵詞:拆遷;行政行為;法律界定
隨著全國的城市化進程加速,城市框架的逐步拉開,使得城市形態有了可喜的變化,城區業態、市容市貌、城市功能有了顯著提升。目前,土地問題已成為各地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因素。各地以開發區和街道、鄉鎮為主陣地,配合項目推進、城市改造,實施了征地拆遷安置。其中與群眾利益最緊密、矛盾最突出、難度最大的就是房屋拆遷補償問題以及安置善后處置,也是目前日漸增多的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過程中的焦點難點。征地拆遷環節也成為一個違規違紀問題的高發區域,由征地拆遷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屢見不鮮。
出現這種情況,涉及到政策法規因素、經濟體制以及制度建設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作為拆遷這種行為本身的法律界定是否清晰,作為行政行為,程序上是否合法,仍然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以使得拆遷安置能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好地推動城市建設。
一、拆遷行為的法律界定
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由于政府的介入而變得復雜。界定拆遷行為的法律性質,明確政府在其中的地位與職責,確保行政行為合理合法,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推動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從主體上看,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而不是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為
行政行為應當是管理方的管理行為?!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305號令)中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在全國性的條例出臺后,各地也出臺了地方性的辦法。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拆遷這種行為是政府作為行政主體實施的管理行為。
2.從性質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而不是一種私人行為
行政行為應當是體現國家意志的國家行為,因而具有強制力。城市拆遷中的市政建設、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屬于國家的公共服務內容,代表著國家意志,應屬于公務行為。但房地產商開發的項目、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帶有私人色彩,由于政府在出讓土地之前往往有協議要約政府要提供凈地多少,這種行為是否能界定為行政行為,法律界對此還存在不同意見。
3.從目的上看,行政行為旨在實施國家行政權,并落實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維持國家的行政管理秩序,而不是為實現一種民事關系
在實際拆遷過程中,由于涉及公民私人財產,再加上《物權法》的出臺,拆遷中的民事關系無法回避,也是拆遷困難的焦點難點所在,在這種意義上,拆遷方與被拆遷方之間發生的更多是民事關系,這也是拆遷行為引發法律界爭論的所在。
4.從效果上看,行政行為是一種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為
拆遷對被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變更,在效果上應當是一種行政行為。
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性質,一直備受爭議。傳統觀點認為拆遷行為是在政府主導下的行政行為。筆者也認為將拆遷行為歸為行政行為在實際操作中更加有利。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拆遷行為是一種不完整意義的民事合同基礎上的民事行為。
二、當前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拆遷補償和公眾預期有差距,指導拆遷行為的行政法規需要及時調整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基礎的地方辦法,共同確定了現在的補償標準。其對國有土地的有證面積進行補償,對現實存在的無證房無規定,對房屋所在土地附著物無統一的補償標準,并且無法適用于農村集體土地拆遷。
實際情況是由于政策制訂的時間早、中國地區差異大,拆遷補償的標準較低,拆遷的阻力相當大,拆遷引發的矛盾也層出不窮。以本地為例,在全市基礎上出臺了區級的《關于制定拆遷有關補償標準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對“被拆除房屋面積大于統一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但實際執行中與拆遷戶期望值相差較大,收效甚微?;鶎訛榱四馨磿r序進度完成拆遷,各自出臺了一些土政策、土辦法,缺乏連續的調整補償標準的程序規定。補償辦法隨意性大,有的還無成文的規定。造成拆遷安置中同一地區的同一項目的補償標準前后不一,同一地區的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前后不一,不同地區的同一項目的補償標準不一。由于無固定的可行政策可依,拆遷戶對拆遷安置存在嚴重的不信任感,群眾上訪、阻擾拆遷等現象有越演越烈之勢。從而既影響了干群關系,又影響了拆遷工作的推進,更造成政策執行的漏洞,給腐敗行為留下了可乘之機。
2.政策執行和現實情況有矛盾,規范拆遷行為的行政程序容易出現混亂
目前,地方上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相關法律法規授權,由設區的市來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各地區都有明確的規定或辦法作為依據,是有據可循,有法可依的。
實際情況是,在拆遷工作中并不是只要堅持原則、堅持政策、按章辦事,拆遷工作的矛盾就少,很多問題恰恰就在于政策的規定和現實的矛盾。對于所有被拆遷人來說,他們不管什么法律和政策,只認一個道理:生活只能因為拆遷變得越來越好,不可能因為拆遷變差,有的被拆遷戶認為這是最后撈一票的機會,漫天要價,媒體對釘子戶的不當宣傳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這種苗頭。政策、辦法以外的特殊辦法,使得原來的政策、辦法顯得效力不強,為了完成拆遷,拆遷房不得不再提高原有標準,雙方討價還價才可能最終達成協議。拆遷只重結果,不重過程,依法的程序往往被人為地忽視。
3.拆遷主體和拆遷外包有隱患,實施拆遷行為的被委托人存在利益驅動
現在,基層普遍選擇拆遷公司來實施拆遷。這種行為可以看作是一種行政委托行為。在我國的行政法理上,行政委托是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體(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體或其他組織及個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代行使職權或其他事務,其行為效果歸屬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公司是作為行政機關的人身份出現的。
實際情況是,拆遷作為政府轉讓土地的前提條件,完成拆遷是肯定的。隨著城市化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拆遷也越來越多,并成為新的焦點?,F在的拆遷公司多數是伴隨著城市房屋拆遷成長起來的,對集體土地拆遷業務不精、情況不熟,往往套用城市拆遷的方法來進行,針對性不強。現在引入的評估機構只對有權證的房屋進行評估,但實際拆遷中的難點是大量的無證房,無證房現無具體的補償規定,也沒有采取必要的取證措施,多少面積、該補償多少缺乏統一標準。評估機構出于自身利益原因,出具報告隨意更改的現象比較突出。拆遷人員對于無證房認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易引發拆遷公司和拆遷工作人員的腐敗行為。由于作為外包的受委托人,受到自身利益驅動,在拆遷中的行政違規行為還是在一定范圍內存在的。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行為的設想
城市房屋拆遷是城市建設的先行,合理拆遷有利于城市發展。但近年來出現的無序拆遷卻影響到了政府形象和干群關系。為提升城市功能,引進更多大項目、大企業奠定長期的工作基礎,必須明確拆遷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擺正政府在其中的位置,針對存在的問題,規范城市的拆遷安置,在拆遷安置辦法、監管主體、操作程序上加以完善。
1.如果采取激烈的方式,可以重新定位拆遷行為的法律性質
雖然拆遷協議離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有一定差距,不屬于完整意義上的民事合同。但是只有恢復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民事法律屬性,才有利于平等地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對于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性質歸屬可以側重于民事行為的定位。
優點在于:減輕了政府在拆遷中的壓力。被拆遷人和拆遷公司簽訂協議后,雙方發生分歧,特別是在遺留問題上,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通過法院裁決來化解矛盾,政府面對的壓力要更小。某種程度上也對拆遷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進一步提升整個拆遷行業的專業素質,減少因拆遷公司本身問題所造成的矛盾,減輕過去轉嫁到政府身上的矛盾壓力。
缺點在于:率先推行的難度很大。弱化了公共服務項目拆遷的行政意愿,容易陷入訴訟馬拉松。拆遷公司和委托主體的關系界定尚需有明文規定,而且從公眾的思維定式來看,政府的實際處置來看,拆遷公司就是代表政府,當公眾涉及利益訴求時,出了問題還是找政府,對公眾的法律意識要求高。從當前政治文化的背景來看,政府是強勢政府的格局不會發生根本性變化,要實現這種轉變需要長期的過程,單一地區率先采用是不現實的。
2.如果采取改進的方式,必須規范拆遷行為的行政程序和加強對拆遷的監管
一種合法有效的行政行為,除必須符合其他各項有效要求外,還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屬于程序違法行為,有權機關必須予以撤銷。拆遷程序上要嚴格按照告知、協商、拆遷、安置的程序執行,確保程序合法,要杜絕先拆后批等超前拆遷所造成合法拆遷變不合法拆遷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對拆遷的有效監管缺失也是造成拆遷行為問題較多的原因之一,需要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基礎上,增加紀委、審計局對拆遷的監督,如果涉及農村,還要增加農村主管部門。通過擴大監督,使拆遷工作做到公開透明,實現“陽光操作”,避免群眾對拆遷的不必要猜疑。
優點在于:符合現有拆遷模式的調整需要。在拆遷政策未發生重大變化之前,能在保證一定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保證拆遷這種拆遷戶公認的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的合法性。特別是對拆遷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采取的一些鉆法律空子、打政策球的行為會起到較好的遏制作用,可以凈化拆遷市場秩序,使拆遷在法規的基礎上陽光運行。
缺點在于:沒有從政策層面解決拆遷補償問題的節點。出于推進拆遷的考慮,現有的討價還價式協商依然長路漫漫,拆遷中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依然存在尖銳沖突。拆遷的監管屬于外部介入,受監管部門對政策的掌握程度的業務門檻制約,拆遷中的行為仍存在違規違紀的可能。群眾對拆遷的不信任感或抵觸情緒,不能得到更多途徑的釋放和解決。
作為當前被地區發展稱為“第一難”的拆遷工作,僅從行政行為本身的主體界定、程序合法等方面來說,是可以明確并規范起來的。但是作為實施這種行政行為的依據,拆遷的政策能否更加和實際相接軌,多采用市場比較的方式來進行評估,而不是在降低拆遷成本的出發點上來制定政策,則是根本上扭轉被拆遷戶與政府拆遷對立情緒的瓶頸所在,這些涉及到政府的科學發展定位,發展方式的轉變,服務政府的建立等更多深層次的問題,但無論客觀條件如何,拆遷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合法合規,這是實施行政行為的內在要求,唯有這樣,才能使拆遷的形式為被拆遷人所認可,有助于城市拆遷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