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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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 民營企業 財產繼承 繼承權 繼承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民營企業隊伍逐漸發展壯大,盡管每年有相當一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如曇花般一現而隕落,但是,絕大部分民營業卻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尋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方向,并通過整合各方資源,迅速成長壯大起來,并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勁旅,展現了強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但是,民營企業不得不鄭重以待的一個問題是,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因為現行制度缺陷,使得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過程中, 通常會遭受十分巨大的震動和影響,有些甚至對于企業來講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本文立足于此,對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進行初步探索,希望能夠揭開民營企業的傳承“宿命”,為民營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一些借鑒。

一、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營企業的種類很多,情況也較為復雜,然而,探索民營企業的重要組成——家族民營企業涉及的財產繼承問題,則可對其它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提供借鑒和思考。在家族民營企業中,財產繼承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和困難:

1、產權不夠清晰,法律手續不夠完備。作為家庭成員共同創辦的民營企業,大多都會出現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混淆不分的情況,這種共有與模糊的狀態在企業創立之初,問題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現家庭成員的變故,或者企業做大做強后,便會出現許多糾紛和危機。與此同時,家庭成員間、朋友之間或者親戚之間的合作民營企業一般在創業之初都依賴于創業者之間的信任而合作,在產權的界定上較少能夠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樣,也為民營企業財產的繼承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2、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數眾多,容易導致家族企業在繼承中權利分散。我國《繼承法》第10 條和第13 條的規定, 遺產是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雖然看似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不是很多,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會因此界定出許多的繼承人。比如單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子女”來說,既包括婚生的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甚至還包括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繼女等,如此類推,同樣出現此類問題。繼承人太多是民營企業在遭遇財產繼承時,容易產生矛盾與糾紛的重要原因,也是企業權利容易分散的一大原因。

二、改進和完善家族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明確企業產權,確保產權的先行界定。因為模糊的產權關系會帶來一系列后遺癥, 關系到私有財產的安全與否和代際傳承的順利與否, 是產生法律危機的根源。為了解決因為產權不夠明晰而造成企業財和在繼承中的問題和危機,必須把明確經營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界定企業的產權放在首位,實現先行界定。對于國有改制成民營企業要依法重新登記,清產核資,界定清晰;對于全民所有的企業法人,可以通過一定形式轉變成私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對于大型的合伙制企業產權,可以通過走股份制的方式實現產權明確。除此之外,民營企業還要根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規模,依照法律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產權清晰,權責明確。

2、有限責任公司的民營企業財產繼承應當遵循公司章程規定。根據我國新公司法規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這個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 也不夠清晰和完備。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和繼承人的利益, 現行公司法規定允許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 但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 并不是繼承取得, 而是加入取得。與此事時,因為公司的章程是股東們的意思一致的產物,從根本上體現了企業股東間的真實意思,也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所以說,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個股東來講,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然,這個約束力的產生的前提是不違背現行的法律法規。故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制的民營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財產權( 股份) 的繼承和企業經營權的接管方式, 或者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事先確定企業繼承問題, 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民營企業家死亡后, 什么情況和條件下, 其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股權而取得股東地位。

3、個人獨資的民營企業家應當將企業財產作適當安排。根據法律規定,一人獨資的民營企業產權不存在分歧和矛盾,但是,因為繼承人多的因素,可能導致一人獨資民營企業在財產繼承中遭遇困境。所以,建議民營企業家生前能夠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而考慮,民營企業家應在生前對民營企業財產和經營管理權限做出妥善的安排,既要為企業選好繼承人,也要能夠通過企業財產的繼承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 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它同時也關系著其它多個方面,是多項社會因素的集中反映,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方面,如果這個問題不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那么,不論對于企業發展來說,還是對于社會和諧穩定而言,都是一個隱患。所以,民營企業家、社會管理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高層機構必須要重視這項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共同努力,解決好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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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展 何.小型家族企業的傳代與繼承時機. 浙江海洋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04

[3]高慶;家族企業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4年05期.

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2

(一)財產權益尚難保障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夫為婦綱”的三綱五常封建思想并沒有得到多大改變,農村婦女主要還是依靠男人生活,在財產處置權利方面,農村婦女是沒有多大的話語權力的。這主要突出的表現在:

土地承包權被架空。我國當前農村土地實施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這就導致了相當一部分的農村婦女在結婚或離婚后,很難取得農村土地的承包權。調查顯示,2010年,沒有土地的農村婦女咱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個百分點,其中,因婚姻變動(含結婚、再婚、離婚、喪偶)而失去土地的婦女占27.7%,而男性僅為3.7%,因征用流轉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占27.9%,(其中,獲得了補償等收益的占87.9%,未能獲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個百分點)2010年,農村婦女無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個百分點。

婚前財產權被遺忘。一般在農村婦女的意識中,所謂的財產大部分都是指陪嫁的嫁妝,而對于農村婦女在未出嫁之前在娘家創造出來的財產大部分都無人提及,這也應證了“嫁出去的女撥出去的水”的農村古話,雖然有相當一部分婚前婦女為娘家的經濟收入付出了諸多努力,但是只要出嫁,這些婚前她們所創造出來的財產就與她們沒有任何關聯。

家庭財產支配權被漠視。在農村中,男性與女性同樣為家庭的經濟收入貢獻力量,甚至在不少農村地區,婦女不僅要承擔了繁瑣的家務,還有承擔繁重的農活,以及老人小孩都要去照顧。但是在財產支配方面,卻是丈夫占據主導地位,大多數婦女根本無力支配家庭財產,甚至對家庭財產的知情權都喪失殆盡。這就導致了一些農村婦女在離婚時想履行分割財產的權利,但是她們除了房屋、電視等固定財產外,其它的財產竟然一無所知。

農村婦女的繼承權難以保障。根據我國頒布的《繼承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但是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繼承權一般是由子嗣繼承,婦女根本無權過問。即便是沒有嫡親的子孫,也會將財產過繼給侄子等同族的子嗣后代,婦女的家庭財產繼承權利就這樣被剝奪。

(二)社會保障權利嚴重缺失

當前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等保險中,只有少數調查對象辦理了其中的一兩項保險,主要集中在養老、工傷保險,約占41%。醫療保險方面,農村婦女只是以農民身份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生育、失業保險則基本缺失。尤其是農村婦女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她們提供援助和保護,只能依靠自己。

在廣大的農村中,農村婦女的健康、生育、養老等保障體系依然不完善。農村婦女面臨著比男性更大的健康風險,但經濟困難和健康意識不足使她們依靠家庭和個人力量難以獲得有效的醫療保障。中國農村尚未建立比較完善的醫療保障制度,農村婦女的醫療衛生費用以個人承擔為主。近年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中國農村地區發展迅速,覆蓋率不斷提高,但該制度僅為農村婦女提供了基本的大病保障,與農村婦女的醫療保障需求還存在較大距離。婦女不僅有與男性相同的基本醫療衛生需求,還有生育保健等特殊的健康需求。相對于農村婦女而言,城鎮婦女懷孕和分娩可以享受各類福利保障,(如孕產期醫療護理費、生育津貼、生育補助等),這些補貼都可以由政府或所在單位負擔,而農村婦女則完全享受不到這樣的福利,她們懷孕生育期間,不僅不能下地勞動,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而且缺乏必要的醫護條件,家庭狀況較差的婦女,不得不在懷孕期間承擔超負荷的體力勞動,健康令人堪憂。調查數據顯示,10年來,農村、特別是西部地區問題還比較突出。35歲以下的農村孕婦仍有24.0%從未做過產前檢查,比同一年齡段的城鎮女性高18.7個百分點。西部地區的這一比例為35.9%,比東部地區高21.0個百分點。從未做過婦科檢查的農村婦女有49.4%。

根據農村的醫療條件和農村男女的現狀,農村女性的壽命要略高于男性。根據郎曉波(2007)的研究發現,當前農村女性的平均壽命為78歲,男性則為74歲,女性壽命略高于男性。這也就意味著,當農村女性孤老之時,很多農村女性需要自己負擔一定的養老成本。而郎曉波(2007)的研究認為,步入老年的農村女性每月需要的生活費用在東部發達省份需要400元每月,而欠發達地區也需要300元每月,而農村收入偏低,尤其是步入老年的農村婦女已經失去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機制建立尚不完善,給農村婦女的養老帶來了較大的困難。

(三)民主政治權益有待提高

雖然我國的《憲法》、《村民選舉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種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權利,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在農村的環境事實上,當前農村婦女參政議政的基礎條件尚不完善,農村婦女本身參與農村基層自治的意識還不夠,也缺乏主動的參政意識,她們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參與率還很低,在農村社會,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占據主流,一些村委會、基層干部也不重視農村婦女行使基層事務管理的權利,致使農村婦女難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政治權利。調查數據顯示,在全國1178個村委會樣本中,女性擔任村委會委員的已達到75.9%,但尚有24.1%的村委會干部中沒有女性。黨支部中沒有女委員的高達57.6%。社會偏見和培養選拔機制不健全,是導致女性參政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農村外出務工女性就業權益尚難保障

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吸納了大量農村女性勞動力,但是由于婦女本身受體力和生理構造的限制,我國農村婦女在就業中往往會受到歧視。不少企業在招聘中,公然設立性別門檻,進城務工的農村婦女大多數明確招收女性的崗位,是服務員、保潔員之類較為低工薪的工作。她們從事的多是“臟、險、苦、累、差、重”的工作,許多農村婦女進城務工面臨隨時被解雇的命運。

女性的勞動力價格偏低。無論是就業還是再就業,我國農村進城務工婦女較多集中在收入偏低職業,進城務工的婦女大多數為勞動密集型產業,收入偏低,而在家務農的農村婦女收入也偏低。由于政府勞動部門對農村婦女沒有確定工資級別,只能由用工單位決定她們的報酬。在這種沒有勞動報酬標準的情況下,進城務工的農村婦女往往承擔勞動負荷最重、最艱苦的體力活,而勞動所得的報酬卻相當低。在就業待遇中,女性勞動者嚴重要低于男性工作者。

二、保障的制約因素

(一)傳統觀念束縛

封建殘余意識的影響。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對婦女地位一直持壓抑態度,“男主女從”、“女子無才便是德”等封建殘余思想至今在我國社會生活中仍然有著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在農村仍然根深蒂固。少數家庭產生的暴力事件,農村婦女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她們不能勇敢地站出來與之作堅決的斗爭,這正是封建殘余思想在當今社會蔓延的結果。

性別意識固化的影響。所謂性別意識,即從性別的視角觀察和分析現實生活中男女兩性地位、資源和機會獲得的狀況,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環境進行性別分析和性別規劃,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兩性和諧發展的模式和舉措,實現男女平等。對于農村婦女特別是外出務工的婦女,強化政府及社會各個層面的性別意識是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最現實的思想基礎。當今中國,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農村婦女的權益已經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還遠遠難以保障農村婦女能夠充分享有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不少意識正在對農村婦女的權益保護產生抵觸情況。市場經濟作為經濟發展的方式和資源配置的手段,造成了城鄉經濟發展的巨大差距,導致性別意識和城鄉意識的固化,這是導致農村婦女權利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

(二)女權組織功能弱化

農村基層婦聯功能錯位,未能充分行使其維護婦女權益的組織職能,農村婦女對維護自身權益的相關政策法規缺乏了解,保障權益的法律手段難以發揮效力。

現行社會救濟制度的障礙。無論是行政途徑還是司法途徑,無論是維護勞動就業權益,還是人身權益,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精力、金錢,即使排除受賄、瀆職、不作為、亂作為等等因素,在正常情況下,行政途徑速度慢,效率低,司法途徑耗時長,成本高。

(三)公共政策保護不力

公共政策保護不力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這也就直接導致了農村婦女的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當前我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法律法規主要來源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對農村婦女土地財產權利的法規文件主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性法律法規。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土地財產繼承權利做了明確的、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實施起來還有諸多困難,很多條款的實施尚不具備條件。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雖然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農村婦女的權益不可侵害,但是并沒有規定侵害后的法律責任,使得該筆法律法規成了一紙空文。另外還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和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組織基礎之上的內部家庭承包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作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單位,但是農村婦女是否能夠直接作為家庭承包方責任人或共有人的問題,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沒有得到明確體現。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難以保證農村婦女權益的落實,即使婦女的權益受到侵害,也難以找到規制法規,使得農村婦女的權益屢受侵害。

一般情況下,當農村婦女權益受到侵害之時,在司法救濟渠道阻礙的情況之下,一般會通過行政救濟的形式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村委會并非行政機關,基層婦聯職能缺失,往往使得農村婦女即使權利受到了侵害,往往也是狀告無門。

(四)雇主階層因素

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3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名下個人房產在身后由李某繼承,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該遺囑公證書、死亡醫學證明書、殯葬證、房產證等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管部門以李某未提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號,以下簡稱為《聯合通知》)規定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單。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房管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單,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遺囑公證書已明確表明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房管部門表示僅憑該遺囑公證不能辦理,還要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而公證處告知這種公證書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繼承權的明確意思表示方可辦理。這就要求已經有遺囑繼承公證書明確否定了其繼承權利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再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還要同意已經獲得了排他繼承權的自己享有唯一繼承權。這種公證,既會挑起家庭成員糾紛、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會增加公證或訴訟費用負擔,并且根本不可能實現。由于不能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對于辦理繼承房產手續的申請,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損害了公民自己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述遺囑已經公證,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房屋所有發生轉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被告應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單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為由,判決撤銷該通知單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記申請。

二、問題解析

1.登記原因為繼承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僅限于公證文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庇纱丝梢?,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繼承事項應當強制公證,當登記原因為繼承時,登記機構不應硬性要求申請人提交公證書。所以,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申請人可以提交繼承權公證書、遺囑(贈)公證書、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等公證形式的繼承證明,除此之外,申請人當然還可以提交證明取得所有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形式的繼承文書屬于繼承證明,依法能夠證明遺產的歸屬,與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一樣,具有結論性和法定證明力而無需再輔以其他證據證明。如果申請人既未提交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也未提交作為繼承證明的公證文書,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有權據此并直接依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判斷、確認權屬,進而辦理相應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呢?筆者認為,從不動產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不動產登記將有關權利歸屬等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從性質上來講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機構并沒有通過登記來創設權利?!段餀喾ā芬幎说怯洐C構的法定職責,即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補充材料、必要時實地查看?!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按照物權的規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賦予登記機構確認權利歸屬的權力和職能。因此,當申請人未提交具有結論性、明確表述權力歸屬的繼承公證文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而僅提交了需得出結論的“素材”資料時,即使做了進一步認真細致的調查、查驗等工作,登記機構仍然無權根據這些素材資料作出確認權屬的判斷。否則,登記機構確認權屬的行為就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了。

公民依法繼承財產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等有關法律,公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或通過司法程序來明確財產繼承事實、解決繼承糾紛。因此,就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來講,因法定職責所限,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夠根據有關明確反映權利歸屬、具有結論性的產權來源申請資料辦理房屋登記,而無權根據除繼承公證文書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外形式的房產繼承資料判斷并確認權屬,否則即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即使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繼承“素材”資料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是唯一的繼承權人,登記機構也無權逕行對此確認并認定該房產由該申請人繼承,進而據此辦理轉移登記。

綜上,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權利歸屬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而非登記機構。并且,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自己繼承房產的申請資料,必須具有結論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予以彰顯,該形式應具備法定形式,即證明繼承房產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2.本案件焦點及實質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適用問題

對于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繼承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對繼承文書的具體形式并未明確規定?!堵摵贤ㄖ返诙l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李某雖具備遺囑公證書但未提交“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部門基于此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請。那么,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聯合通知》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參照”的是國務院部、委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物權法》第十條規定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誠然,上述《聯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確實起到了規范登記行為的積極作用。但之后隨著《公證法》(2005年)、《物權法》(2007年)、《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有些當事人開始對《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關規定提出質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與本文案例的案情極為相似,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請,責令被告履行對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職責。

《聯合通知》屬于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因此,《聯合通知》規范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相抵觸的應為無效。就目前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的部門規章《房屋登記辦法》而言,該辦法并未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鑒于此,與現有法律法規沖突時,登記機構是否應不再適用《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了呢?

客觀講,目前有些登記部門顧慮的是,上述《聯合通知》畢竟還未廢止,如果不按照《聯合通知》相關要求辦理,顯然屬于“違規”行為,登記部門及有關審核人員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房屋登記的行政主體首先應依法行政,即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創設新的權力或超出法定職責行使,否則會限制或剝奪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登記機構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換言之,在該《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沖突時,不適用《聯合通知》規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登記機構也不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綜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經公證的遺囑具備法定形式,屬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繼承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當然,除上述遺囑公證書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動提交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也完全符合登記資料的要求。

三、余論

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4

根據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婦女主要的合法權益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政治權利是各項權利中最基本的部分,婦女要求得到徹底解放,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實現政治上的平等。政治權利是指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以及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權利。我國黨和政府為推動婦女的政治權利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和過去比有了很大進步,但仍存在婦女參政議政的整體水平不高的問題。

女性教育是女性參與社會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提高女性素質的根本。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內容包括婦女依法享有入學、升學、接受教育、從事文化活動等方面的權利。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婦女沒有教育權利,“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傳統古訓,將婦女打入最底層。據統計,建國前全國40%的婦女是文盲;建國后,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婦女教育的政策措施,婦女的文化素質有了迅速提高,但由于女性受教育基礎差,婦女教育仍面臨不少問題。婦女文盲比例較高,女童入學率低于男童,女性知識人口仍集中于低文化層。

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是婦女享有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婦女只有參加了社會生產勞動,有了經濟地位,才能有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和家庭地位, 才能實現自身的全面發展。據有關統計,在全國從業人員中,現在女性已占到將近一半。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侵犯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在就業過程中對女性的歧視,在社會保障方面存在的男女不平等。

婦女的財產權益包括婦女對婚姻家庭共有財產享有的權益、婦女的財產繼承權、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及相關財產權。婦女的這些財產權益在我國基本能得到有效的保護,但由于歷史傳統和世俗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尤其是在農村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婦女財產權益受侵害的情況,比如農村的出嫁女和離婚女的土地權益保護問題, 近年來表現得就較為突出。

婦女的人身權利是指婦女的人身和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主要包括婦女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與名譽等方面的內容。我國的《憲法》和許多法律和法規都賦予了中國婦女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權利。但是由于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無視婦女的人身權利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當前存在較多的有家庭暴力、、拐賣婦女、兒童、性騷擾等。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利,最能代表婦女真實的生存狀態?!秼D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利可分為三類,其一是保障婦女人身權利的平等。其二是保障婦女財產權利的平等。其三是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障。近年來加大了對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的保護力度,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離婚婦女的房屋居住權仍得不到有效落實;過錯舉證和財產舉證困擾著不女,使她們得不到賠償和合法的財產;撫養費執行難,使單親家庭婦女生活面臨困境。

二、我國婦女依法維權的困境

英國有一句格言:“權利先于救濟”,這里所謂的救濟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序給予當事人以法律上的保護,屬于程序法的范疇,權利屬于實體法。在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我國在婦女保障法在實體法已經比較完善,有些方面甚至處于世界領先的地位,但由于我國總體上是屬于大陸法系,一向重實體輕程序,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中也是如此。盡管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做了相當大的修改,但仍然顯得可操作性不強。另外,與婦女實體權利相比,力度不夠,顯得有些蒼白。

受教育程度低的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依法維權意識淡薄。普法宣傳雖已多年,但受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的影響,相當多的農村婦女對自身的合法權益依然模糊,一旦受到不法侵害,也不知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婦女的自身維權能力也相對較弱。

以勞動爭議糾紛為例,由于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訴訟標的小,職工當事人處于弱者地位,舉證難,特別是相當多的爭議歷經仲裁、一審、二審程序,甚至再審,訴程長,辦案難度大,有的律師事務所不愿接,即使有律師,費偏高使很多婦女請不起律師?,F有的法律援助機構無論資金還是人才資源都還不能滿足婦女對法律援助的需求。

首先建立立法性別清理、審查和監督機制,要對現有法律進行性別清理和監督,推動現有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中男女不平等條款,或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違背的條款,或不利于婦女權益保障的條款加以取消或重新修訂。對未來立法要進行必要的性別審查和監督制度,使立法處處體現出性別平等精神;其次要出臺有關維護婦女權益的相關法律,填補立法空白,比如說應盡快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再次要盡快制定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增強婦女權益保障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應強調政府要積極參與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而不應在這項工作中僅處于配角地位或僅起支持作用,否則這就是政府的失職;其次要繼續發揮婦聯和民間組織的作用,近年來婦聯和其他民間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績非常顯著;再次公檢法等執法部門應發揮出其獨具優勢的執法保護力量。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執法部門的直接參與是使婦女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環節??傊咕S護婦女權益工作形成社會化、法制化和實事化的格局。

提高婦女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的最為有效途徑就是法律宣傳,使廣大婦女具有自覺的依法維權意識。廣大婦女的權益受到侵害,很重要的原因是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不會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財產繼承法律法規范文5

我國有多少老人?截至2014年,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2.1億,占總人口的比例15.5%。2.1億的人里有將近4000萬人是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據有關部門預測,到2035年國內老年人口將達到4億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數量會進一步增多。在老齡化趨勢越發加深的中國社會,中國老人開始在脫離過去守舊觀念的捆綁的同時,在暮年開始有目的的對財產進行分配,事先做好規劃。而這樣的變化興盛起來也不過是近幾年的事情。

為什么那么多人在立遺囑?

3月21日,在北京、天津、廣東三地的中華遺囑庫駐點,迎來了有著特殊意義的一天。這一天,剛好是中華遺囑庫成立三周年。2013年3月21日,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與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共同發起的公益項目中華遺囑庫,在北京西城區西交民巷73號正式掛牌。成立之初,中華遺囑庫在未來是否能成功引起中國老人對立遺囑這件事的重視,引發了各界猜想。關于哪些人在立遺囑,以及立遺囑能解決哪些后顧之憂,成為人們探討的焦點。

2014年一份由中國公證協會的《公證遺囑業務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近幾年國內遺囑人立遺囑時的年齡段分布,主要集中在老年群體,遺囑人為60周歲以上的占比為87.94%;50周歲以上人數為390人,占比7%;40周歲以上人數為103人,占比1.8%。1991年至2013年全國公證機構共辦理國內遺囑公證1370327件。

在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省,目前的老齡化程度也已經走在了全國前列,通過遺囑公證的老人占比也在隨著社會變革發生著變化。廣東省公證協會的數據顯示,從1982年至2014年,廣東145家公證機構共辦理國內遺囑公證11萬多件。60歲以下遺囑人所占比例已超過10%。有專家指出,目前廣東的人口紅利優勢,事實上主要憑借外來打工的年輕群體替補空缺,廣東本土真正增長最快的人群實際是正在飛速累增的老齡人口。這一群體預計到21世紀30年代將達到高峰,這意味著,未來將有越來越多的老人產生更多對立遺囑的急切需求。事實上,在廣東省這樣的需求已經開始凸顯。

“過去關注中華遺囑庫的不少廣東地區的老人家,會跨省市將自己的遺囑復印件郵寄給北京中華遺囑庫總部?!睆V東遺囑庫廣東分庫主任蔡盛向《小康》記者介紹,這種不辭辛勞跨區域辦理遺囑登記的情況,經調研在廣東省十分突出。所以經過緊張的籌備在2015年11月份,中華遺囑庫廣東分庫項目正式在廣州啟動?!霸诜謳扉_放成立的第一天,就迎來了百位老人前來咨詢預約?!敝杂腥绱硕嗟睦先宿k理遺囑登記業務,蔡盛認為,主要是近些年來的財產繼承糾紛呈直線上升趨勢,對家庭關系構成威脅,這樣的背景下,借助第三方機構完成遺囑的確立,成了很多人的選擇。

“近些年國人財富極大豐富和觀念極度變化,老人對待遺囑的態度,從意識里面已經發生了一些根本性的扭轉,立遺囑是躲不開的。”蔡盛表示,將中華遺囑庫引進廣東的目的,就是希望幫助廣大市民處理好家庭關系,避免這類糾紛的產生,讓家庭和睦。為60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費辦理遺囑的咨詢、登記和保管服務,已經成為中華遺囑庫遺囑管理的一項規定動作。

“有老人把立遺囑當作人生第二件大事”

在廣州市明月一路60號中華遺囑庫廣東分庫的登記中心,《小康》記者見到,早上9點才正式開始辦公的中華遺囑庫門口,已經有不少老人聚集等候,這些老人多數是65歲以上,其中除了子女和老伴兒的陪同,也有不少老人是瞞著子女獨自前來。對于瞞著子女前來確立遺囑的行為,蔡盛分析,這反映的其實是我國公民在立遺囑時對密封遺囑的龐大需求。

蔡盛告訴《小康》記者,在中華遺囑庫平穩運行的3年時間里,6萬余名老人進行了遺囑預約,3萬余名老人成功辦理、存放了遺囑,其中百余份遺囑已經生效,而廣東分庫從2015年11月成立至今,已收到逾4000份辦理遺囑證的申請,首批約400本遺囑證也在今年3月8日婦女節這天陸續發出。

“一些老人會組團和親朋友好友一起來登記預約,甚至8點就來中心等候,全天下來我們辦理預約登記的老人都在30多人,但中心負責業務辦理的工作人員只有7人。截止到3月份,廣東登記中心已經登記預約的老人排期已經排到了9月份?!敝腥A遺囑庫廣東分庫的工作人員介紹,目前中心的接待服務能力也根據廣東地區實際需求相應提升,電話預約和網絡預約平臺同時保證了遺囑業務的渠道暢通。

而在中華遺囑庫廣東分庫的登記中心,《小康》記者還注意到,辦公區域內除了有供老人伏案書寫遺囑的書寫區,還有三四間獨立辦公點被用做密室登記。在這里,幾乎每天都會上演這樣一幕。

“我現在頭腦清楚,我依法自愿訂立本遺囑,內容如下……”像這樣的自述,每天都有幾十位老人會根據自身意愿確立的遺囑在攝像、照相、錄音智能設備的監控下不斷重復,為60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費辦理遺囑的咨詢、登記和保管服務,已經成為中華遺囑庫遺囑管理的一項規定動作。

對于中華遺囑庫的工作人員來說,這項工作雖然有著諸多程序,但對規范正確的遺囑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蔡盛告訴記者,中華遺囑庫采用的遺囑登記系統,主要借助指紋掃描、視頻攝像、電子掃描、文件存檔、現場見證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對遺囑進行現場登記和嚴格保管,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遺囑登記保管后,遺囑訂立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修改和更新。

65歲的楊老伯,是蔡盛記憶最深刻的一位委托人。老人年輕時獨自來廣州打拼,通過努力,他不僅在廣州成家,養育一女,還在許多年前買下了兩套房產。依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如果老人不訂立遺囑,楊老伯的女兒都會成為楊老伯財產的自然繼承人。但楊老伯卻更多的希望,女兒能繼承楊老伯當年白手起家的奮斗精神,而不是終日盯著財產,忘記艱苦奮斗。所以在老人的遺囑內容中,房產最終留給了楊老伯的外孫。

“老人作為一個家庭的長者,常常肩負著一種家庭責任,在我們接觸的案例中,很多立遺囑的老人所立的遺囑內容,不單是對財產進行分配,更多的還有對未來家庭的期盼、對家風家訓的傳承,這其實是家庭最寶貴的財富,同時也體現出做老人的胸懷。”此外,蔡盛向記者解釋,楊老伯的這種將遺產給予外孫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屬于遺贈,這種遺囑的遺贈行為,受遺贈人一般要在法律規定的兩個月期限內,采取有效的方式表示接受遺贈,如果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限,很可能錯失遺贈財產。

家人可憑身份證反向查詢遺囑

而大多數人提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時常會發出這樣的疑問,如果出現子女不認可遺囑庫登記的遺囑該怎么辦?“一份遺囑要經過咨詢、訂立、保管、傳遞、執行幾個環節才能生效,如果有質疑,按照法律法規,要由司法機關來判定,遺囑庫的免費程序足以讓這份遺囑有很強的證明力?!辈淌⒈硎荆瑸榱吮WC法律的嚴謹性,自書遺囑都要求老人親筆抄寫,而中華遺囑庫的遺囑書寫紙,也都是進口的“潑酸防腐紙”,這種紙在國內首次引進并用于訂立遺囑,不僅保存時間長,還可防蟲蛀防汗液侵蝕。同時,為了方便百姓訂立遺囑,中華遺囑庫在成立之初就組織多名法律專家起草了22套免費遺囑范本,涵蓋了普通市民遺囑安排中的絕大部分情況,可滿足90%以上老人的遺囑需求。

那么對于大部分老人都是瞞著家人來辦理遺囑的情況,未來遺產繼承人該如何獲知遺囑內容呢?據蔡盛介紹,遺囑庫為每名登記的老人發放遺囑證,并建議老人將其與戶口簿、房產證等放在一起。老人去世后,子女可持老人死亡證明和遺囑證前來查詢遺囑內容。同時,遺囑庫也設立了反向查詢平臺,家人可至登記中心查詢已離世的親屬是否有留給自己的遺囑,如符合相關條件,即可憑相關證件前來領取遺囑內容?!胺聪虿樵兊墓δ茉诤艽蟪潭壬辖档土死先诉z囑遺失或者子女對遺囑不清楚的情況出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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