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市場監督法律法規

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 藥品市場 前景

1 我國藥品市場上的管理制度

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但是藥三分毒,藥品能治病救人,保護健康,用藥不當,反則會導致恐怖的毒副作用,對人體有很大傷害與生命安危。藥品有嚴格特殊的專用與限制性,藥品的管理制度是我國政府管理在藥品生產的運用,藥品的使用流程環節系列是我國行政管理與監督部門,從而保證消費者利益與健康。

管理制的法律與法規

國家、國務院發改委、醫藥衛生部、各藥品監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藥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點:

1.1綜合規范藥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1.2分環節具體規范藥品管制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1.3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藥品管制的法律法規條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

2 管理機構及職責

中央藥品管理制機構主要包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發改委、國務院、中醫藥管理局等,國家醫藥食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并對藥品的生產、研究、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的職能。國家、國務院承擔著制度有關藥品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衛生部的職責是主要研究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定技術規范和衛生標準并監督。

藥品的管理在藥品生產開發和流通的過程中包括市場準入管理制,質量管理制,價格管理制,流通秩序管理制。

2.1市場準入是指新企業進入特定產業(或市場)。

2.2質量管理藥品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必須加強對藥品的質量管理。

2.3價格管制,觀我國藥品市場競爭性對藥品的價格不能全以市場進行調整,必須對藥品價格實行國家政府管理制,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4流通秩序管制,我國的藥品一般都由廠家、商再到醫院最后到消費者。

3 我國藥品市場混亂剖析

制造偽劣假冒不止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打擊查處多起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反應了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在深入的打擊制列品的專項斗爭,但還存在著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劣藥品和無證經營等如“齊二藥”、“上海華源”等廠家,未按國家要求生產,導致事故反復發生。

4 完善我國藥品市場政策

4.1完善的藥品市場信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建立晚上的信用法律法規,制訂了信用信息公開保護法律法規用法律法規形式杜絕欺詐懲罰不良動機的投機商。

4.2藥品流通完善在確保藥品流通安全性的情況下,必須提高藥品市場透明度,推進藥品標準規范化,大力發展醫藥連鎖營銷方式保證安全用藥,保證藥品的質量,減輕消費者負擔,維護正常的藥品流通。

參考文獻:

1 何靜,藥品市場的政府監管與有效市場的建立集團經濟研究2006(15)

2 徐惠,芻議農村藥品市場監管的現狀與對策江蘇藥學與臨床研究2006(1)

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招投標;制度

一、招標投標制度執行的意義

招標投標制度的執行可以節約項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費資金的利用率,貪污、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能夠不斷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工程價格得到有效控制。從而能夠使得工程建設的費用價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價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制度可以讓建設市場上招標方與投標方自由選擇,投標人自由競爭,從而產生良性的競爭循環,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制度也有利于規范價格行為。執行招標投標制度是反應市場定價的一種價格體制,執行招標投標制度最明顯的表現是投標人之間出現的激烈合法的競爭行為,作為一種合理的市場競爭,其在價格的競爭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價格競爭的過程中,出現良性的循環,有效減低了工程價格,節約投資的同時也可以提高投資效益。

二、我國工程項目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所謂的規范化就是我們所理解的標準化,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件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規范、規程、制度等),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經濟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標管理的規范化,才可以充分發揮招投標制度應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進建設工程市場的穩定快速的發展。

(一)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的現狀分析

1、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差異性

法律法制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一個良好的市場經濟離不開法律法規的體制化和規劃化。隨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推行,各個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招標投標規定以及建筑市場的管理規定,但是各個地方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不同地方的《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實施規范和意見并沒有得到貫徹,有些地方的法規甚至與《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內容相抵觸。市場規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統一,使得招標投標工作沒辦法得到深入的展開。比如說,某些地方部門存在自行規定帶有歧視性的工程招標投標許可、資質驗證的條件、在注冊和登記方面的現象,出于其他地區人為的排斥和其他部門相關從事機構的進入,嚴重影響了招投標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性發展,也引發了地方保護、地方歧視等不規范的行為。

2、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實行以來,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發展之路,招標投標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也在逐漸形成。但是,目前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在某些方面還不夠明確不夠完善。比如說,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對兩階段招標的專門法律條款,當兩個階段是由同一組委員還是由不同組的委員進行評標工作,假設成立兩個評標委員會的話應以哪一組委員的決定為主呢?在這樣的特殊場合下,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就會給判斷有關方面的行為是否規范化帶來難度。

3、 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的不嚴密性

關于一些相關的招標投標規定還不夠嚴密謹慎,招投標管理與招標等區分不夠合理,工作劃分不夠具體,也存在著一些業主方被強制要求尋找機構的現象,并不是出于業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標機構還處于無序的狀態,相關工作人員并沒有具備相應的能力與經驗,管理制度落后,從事人員未形成統一的道德準則,給適應市場化運作增加了難度。政府在招投標活動負責監督管理的職責,其行事依據就是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歧視性條款較難把握執法的尺度,使得權力人干預過大,容易產生暗地操作,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市場的正常發展。在我國,招標投標活動過程的監督主要是由各地區的主管部門負責,這樣的規定不能夠有效的避免招標投標活動中政府對地區的保護主義以及行業的保護主義。

(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化的對策

1、統一全國各地各部門關于招標投標制度的法律法規

為了給招標投標活動各參與方在從事過程中能夠有統一的標準,有關政府部門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原則,結合我國工程建設市場的實際現狀,整合目前招標投標市場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規章制度,然后根據制定的標準對招標投標市場中的各方參與者以及部門的行為進行約束,清理不適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對涉及到地方保護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的調整以期合理的約束地方保護行為。

2、加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的明確性與可行性

針對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在不違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的統一標準,基本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根據本地方、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各自管轄區域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具體的制度法規等,所謂對癥下藥,制定切實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制度規定。

3、提高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嚴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國現行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應當嚴密規定出各有關機構部門的管理權限以及管理職責,以提高各職能部門的執行效率與執行力度。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嚴格合理地規定工程項目周邊投標的監督權限和職責。為了減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門在實施招標投標監督職能時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或者部門保護現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額較大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可以規定要求行政監察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監督,并給與其受理有關舉報跟投訴的權力與義務。應該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招標投標從事人員中的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職責,具體明確其管理不善、處理不公、監督不力、行政不作為等而要承擔的責任,并依法懲罰。

三、我國工程項目招標機構改進措施

招標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㈠有從事招標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㈡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㈢有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員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針對工程項目在招投標市場中招標機構不規范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⑴對從業機構以及個人進行嚴格的審核,并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絕低素質低業務能力的從事人員從事相關工作;⑵加強對招標從事人員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則,一切行為合法合理,杜絕賄賂,拿回扣等現象;⑶加強立法,制定針對招標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從業資格的審查,采用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秀并且高素質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級,低素質從業水平低的予以取締;⑷加強從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教育跟監督。相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督力度,定期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使其能夠有足夠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誘惑。

參考文獻:

[1]王洋.我國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規范化研究.2009.

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文3

在本文中的保險市場退出主要指的是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保險市場的主體不僅包括保險公司,還包括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消費者等。我國保險市場體系中,保險保險經紀公司不存在過高的進入退出壁壘,并且它們并不吸納保險消費者的資金,所以其市場退出對市場和消費者的影響不大。目前,我國對保險公司的退出設定了極高的行政壁壘,而保險公司收取消費者保費提供的壽險健康險等產品服務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其市場退出具有巨大的社會影響,因此本文所探討的保險市場退出的主體僅限定于保險公司。

二、我國保險市場退出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我國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模式

1解散。新《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實際上,作為市場退出的解散形式應該是由一家有實力的保險公司收購或兼并經營失敗的保險公司,接受被收購或兼并的保險公司的全部資產和合法負債。

2撤銷。新《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并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撤銷強調保險監管部門在保險公司市場退出中的主導地位,是以監管當局為主的行政強制性退出。

3破產。新《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p>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對經營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的救助方式

1整頓。新《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于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2接管。新《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三)我國保險退出機制法律法規不健全的表現

1 保險退出相關法規單薄,可操作性差

首先,我國缺乏對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專門性,系統性立法。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涉及多種方式、多個利益相關體,其退出標準、處理手段和程序等異常復雜,但我國卻沒有類似《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法》、《保險公司合并管理辦法》等專門法律法規來系統規范這一行為。其次,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較為抽象,其中對保險公司破產、撤銷等規定實質上只是一些原則性規定,欠缺相應的實施細則。第三,我國關于保險公司破產退出的法規,存在制度性缺陷,《保險法》未明確規定保險企業的破產管理人。

2 缺乏是風險預警機制,并缺乏配套措施

規范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即風險預警機制、風險救助機制。從我國金融市場退出實踐來看,目前我國主要采取風險救助機制,而事前的風險預警機制建設還比較薄弱。一般來說,當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時,其問題實際上遠比支付危機嚴重得多,保險監管之所以需要建立預警系統,是因為保險公司與一般企業不同,即使經營失敗影響了付能力,也還能通過低費率和高傭金繼續籌措新的現金流,將問題暫時掩蓋,但實際會加劇保險準備金的缺口,償付能力進一步惡化,產生代價更大的后果。

三、完善我國保險退出市場機制的建議

(一)建立有效地市場進入機制,協調市場進入和市場退出機制

在市場主體競爭力薄弱的情況下,國家從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乃至金融安全出發,就會實行比較嚴格保守的監管政策,不能局限于保險公司進入市場后的監管改進,適度降低保險公司進入門檻,創造可競爭市場是必要前提。

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預算審計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audit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roject, project design, project bidd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project investment management activities such as continuous,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tracking audit. This paper, from the government at presen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ccording to the role of the audit summarize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the audit of necessit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audi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 audit; Budget audit

中圖分類號: 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政府的投資項目建設包含項目前期的準備、項目的設計、項目招投標、項目的建設到項目的竣工驗收等一系列過程,跟蹤審計工作應該貫穿到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根據對目前跟蹤審計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應的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策。

一、 目前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主要存在這樣幾個方面的問題: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完善,出現了無法可依的局面;跟蹤審計的工作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結構較單一,難以適應跟蹤審計的工作并能夠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大多數政府項目跟蹤審計都只注重前期的投資預算審計而忽略了后期的繼續跟進,特別是對后續審計的監督,沒做到全過程跟蹤審計。

(一) 缺乏科學、完善的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法律法規

查閱現有的法律法規發現,國家建設項目相關法律中有這樣一條: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于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國家建設項目,可對其前期準備投資項目的建設實施、竣工投產以及后續狀況進行跟蹤性全程審計。雖然這一則法律提到了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但是沒有了后文,沒有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具體操作準則??v觀整個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發現跟政府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其他工程管理法律法規中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開展難度較大,但是在整個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運營過程中的政府跟蹤審計是師范必要的。

(二)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人員知識結構單一

調查發現,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人員中有87%的人不具備審計的專業知識。67.9%的政府項目跟蹤審計負責部門的審計人員構成結構不合理。這些狀況使得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人員呈現出:審計人員構成結構不合理,知識結構單一,專業知識缺乏。大部分的跟蹤審計工作人員都對審計專業知識不是很了解,大多數都是工程專業、管理學專業、法律專業、計算機專業、財會專業學科的人才,而具有多專業結構的人才極少。因此,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難度較大。

從人才的選拔與配備來看,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人員結構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人才短缺是其中最為嚴重的問題。特別是對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規劃、工程設計、投資額度、投資預期回報、項目工程施工建設、項目后期運營等各個環節的跟蹤管理,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難以達到跟蹤審計的要求,顯現出審計人員的配備與審計工作的難度相矛盾的特性。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后續工作欠缺

在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過程中,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以及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單一,使得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得不到重視,成為通常被忽略的對象。呈現出的最為顯著的問題是: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后續工作處于一種可有可無的狀態。最為顯著的表現是項目出現問題的時候存在重查處、輕糾正的不良循環,這不僅嚴重影響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的進行也使得政府的審計監督作用受到了削弱。

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必要性

根據上述目前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十分必要。因為在項目建設前期、執行中期、竣工審計期、項目運營期等環節都涉及到審計,審計報告對政府項目投資的決策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并且能夠在項目的運營過程中給予項目管理與質量控制科學性的建議。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加強跟蹤審計有利于強化監督功效,完善監督制度

加強政府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程的跟蹤審計有利于對項目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強化政府對項目的監督效用,防止由于工作不透明出現的貪污、腐敗、浪費使得整個投資項目出現各式各樣的工程問題,嚴重損害政府投資項目的利益損害國家財產。加強跟蹤審計能夠避免整個投資過程中出現賄賂現象,并且能夠及時糾正項目中出現的弊病。同理,加強跟蹤審計在強化監督功效的同時也有利于完善跟蹤審計監督制度,為跟蹤審計的具體操作提供相應的支持依據。另外,審計作為政府中重要的法律監督部門,應當從只對工程結果進行審計、驗收中突破出來對整個項目工程進行監督,對其中的問題、性質進行鑒定、處理,使得項目工程中的“難題”得到有效地解決,強化政府監督部門的監督功效。

同時,加強跟蹤審計還有利于覆蓋項目的全過程,有利于政府項目投資的決策人做到科學、合理的決策,從根本上遏制在工程投標、建設過程中舞弊、違規行為,并且對項目建設的成效做到全方位的掌握。

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文5

石油工程項目監理的工作內容包括項目開工前的準備階段、項目投招標過程的監督、項目實施建設環節的監控和項目試運行、檢驗、驗收階段的監理工作。監理工作的要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石油工程項目監理是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監督管控建設單位的建設過程,監理需要獨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項目監理是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合同、文件的規定來執行監理,不能隨心所欲,隨便更改監理標準。③監理過程需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才能更好的實施監督管理過程。

2我國石油工程監理過程存在的常見問題

我國石油工程建設依靠監理單位對相關項目建設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項目的建設質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2.1缺乏政府機構的監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宏觀管理力度不夠,無法保證監理單位在市場上的穩固地位。雖然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章,比如《質量管理條例》等約束監理行為,但是在實施過程中缺少政府機構的監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規無法真正落實到位。

2.2市場競爭機制不完善

由于我國石油工程監理的受控力度不夠,監理市場的競爭機制不完善,導致競爭行為缺乏規范性。存在一些業主私招亂雇或者包攬現象,同時擾亂了監理市場的價格。

2.3監理人員素質不高

工程監理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專業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響工程監理的質量,無法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

2.4相關監理法規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強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監理行為的堅實后盾和實施依據。由于現有監理法規制度還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規還存在缺陷,使得監理人員有法不依,無法將法律法規落實到位。

2.5監理工作內容限制較多

有的業主和施工單位對監理的職責權能并不了解,認為監理只負責質量管理方面,并未將投資的管理、進度的管理、工時的管理、獎懲制度的管理等授權給監理部門,限制了監理工作的權限。

3石油工程監理常見問題的解決對策

3.1加強政府職能監管力度

要加強政府職能的監管力度,就必須讓政府機構重視監理行業,加速政府職能轉變,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強的政府監督管理安全機制,建立專業性強、綜合素質高的監督隊伍,加強政府對石油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的監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符合現行經濟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來更好更全面地約束石油工程建設行為,監控監理組織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監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責任心

加強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培訓,保證監理團隊的整體水平。提高監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實施一定的獎懲激勵機制,激發監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能與時俱進地學習國內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

3.4規范工程監理資質,明確監理職責

對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資質審核要規范管理,這樣才能促進監理市場規范化發展,保證石油工程的施工質量。監理企業具備合法資質才能使其監理行為具備法律效力,使監理單位具有獨立性,避免同體監理和內部監理的行為。

4結束語

市場監督法律法規范文6

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互聯網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使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更為迅速,而互聯網更是融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聯網金融,是目前金融領域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為金融業的發展,甚至是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更多的空間?;ヂ摼W金融的出現,帶來了一定的利益,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其中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問題,就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內容。本文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展開,從多個角度分析了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針對問題也提出了一定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策略

今天的社會環境中,互聯網的應用使得社會生活變得更加便利,越來越多的社會活動通過互聯網實現,為人們節約了更多的時間,網絡金融更是迅速獲得人們的親睞,網絡支付、網絡融資、網絡投資理財等一時間風靡社會,這是互聯網金融繁榮發展的體現。可以說,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在為傳統金融帶來競爭壓力的同時,也彌補了傳統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滿足了社會生活的需要。與換聯網金融伴隨而來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聯網金融的交易風險、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混亂等。因此,更好的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聯網金融,就需要正確的認識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并找到科學的解決方式,這樣才能引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

一、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實際情況來看,互聯網金融監管在完善的同時,仍然存在著較多的問題,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目前我國發展的總體方向,而法治國家的建立,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在法治國家,市場經濟活動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事物,同時又屬于金融業,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直接的影響,更需要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但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一方面,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專門法律還不足,目前我國規范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監管的法律,這很難調整互聯網金融中一些特殊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差異在逐漸增大,這就使得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表現越來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規中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引導也不多,地方經濟條件、發展水平的不同對互聯網金融的影響也比較大,所以,各地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也不盡相同,而地方性法規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傊煞ㄒ幉唤∪钱斍盎ヂ摼W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之一。在我國,政府承擔著市場宏觀調控的職責,自然也承擔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職責。目前,我國政府部門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監管部門的分工還不夠明確,這就直接造成了監管的缺失和遺漏,本身金融領域就需要嚴格緊密的監管,而針對互聯網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監管部門,這自然容易引起因監管疏漏而產生的負面結果。此外,互聯網行業的發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幾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聯網金融形式的出現,而政府部門的監管則無法跟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這也容易產生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總之,監管部門作為互聯網監管的主體,應當與互聯網金融相對應,有明確的部門分工來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在問題出現時,有明確的部門承擔責任,這樣才能實現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所以說,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也是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3、監督手段落后單一除了以上提到的兩點以外,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還包括監督手段落后單一。上面我們已經提到,互聯網金融是變化非??斓囊粋€行業,新的科技、新的市場需求都有可能帶來互聯網金融大的變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監管對象是互聯網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聯網金融的改變做出適當的調整,特別是監督手段,如果監督手段落后單一,一般很難應對互聯網金融中的問題,實現監管的目標。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手段還很單一落后,與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而監管手段與監管內容之間的差異就容易促使互聯網金融活動中非法活動的產生。所以說,監督手段落后單一也是互聯網金融監管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的解決策略

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應從以下幾點出發:首先,完善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完善,是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根本性途徑,從國家角度而言,國家應該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定出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作為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宏觀性指導,就地方政府而言,應該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基礎,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制定更為詳細的地方性法規。

這樣才能保證互聯網監管過程中嚴密的法律體系,解決互聯網監管問題。其次,監管部門完善職責分工體系。監管部門應該以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實際需要為基礎,對互聯網金融做好充分調研工作,設置出明確的監管部門,不同部門各司其職,進而實現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目標。西外,監管部門還應該根據互聯網金融的變化及時調整相應職責部門。最后,創新監管手段。借鑒國外互聯網監管的先進經驗,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還應該創新監管手段,特別需要注意互聯網金融市場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時確定相應的監管手段。同時,互聯網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還應該具備一定的前瞻性。

參考文獻:

[1]吳迪.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及對策[J].市場研究,2015(06).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