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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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

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范文1

【關鍵詞】保險公司 財務收支 真實性 策略

一、財務收支真實性的含義

財務收支真實性,是指在財務收支管理工作中,會計核算的依據、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以及經營成果真實有效,如實地揭示各項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保險公司所經營的業務風險較高、信用度也要求高,因此,財務收支是否真實不僅關系到投保人、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個人利益,而且還關系到整個保險行業的良好、健康、有序運行。

二、保險公司財務收支不真實的原因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的財務收支為什么出現不真實的問題,從金融學的視角來看大致上有信息不對稱、機會主義和效用函數不一致等三個方面,以下是具體分析

(一)信息不對稱是財務收支不真實的主要條件

保險公司由于其不擁有具體標的完全信息,無法正確了解每個投保人所面臨風險的具體狀況,不能區分出高風險投保人和低風險投保人。在不完全信息的市場情況下保險公司認為一些風險是同質的,風險發生概率相等,從而提供相同的保險費率。如圖1所示:

在圖1中, l1為低風險投保人的公平曲合約曲線,其無差異曲線角度較大;l2為高風險投保人的公平合約曲線,其無差異曲線角度較?。籰3為保險公司的“公平”合約曲線,并在K點處達到平衡。為避免虧損,公司會根據實際經驗對風險概率進行修正,從而提高對市場風險的主觀判斷,使合約曲線向l2靠近,以此實現保險公司的保本盈利。

然而,保險公司的管理者往往掌握著公司大部分的信息,他們直接指揮并控制公司、財務部門及其核算活動。保險公司股東在一定程度可以擁有較為詳盡的關于公司財務收支狀況的信息。投保人則只能以間接的方式獲得關于該公司財務收支的相關信息。因此,在這不同的交易對象中,財務收支的信息不對稱就出現了。這也就為財務收支不真實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二)機會主義是財務收支不真實的主要動力

新興古典經濟學認為,不論經濟主體是多么的理性,在尋求利潤時其動機與行為規則總會出現一定的差距,這就產生了機會主義。機會主義的存在使得市場經濟主體利用一切手段,甚至是損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去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機會主義的推動下,保險公司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利益最大化,往往尋求打“球”的途徑,利用會計政策監管的漏洞,操縱會計事務所,把保險資金轉化為公司的獎金和紅利,以提高公司的收入能力。這就造成了財務收支的不真實。

(三)效用函數不一致是財務收支不真實的直接原因

理性的經濟個體總是以最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不同的經濟主體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驅動,從而存在著不同的效用函數,當利益分配發生沖突時,為了實現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經濟主體可能故意隱瞞某些信息,甚至編造一些假信息,去迎合相對人對財務收支指標的需求。

保險公司在不同的主體人之間效用也存在差異。對于一些實力較弱、管理不善的企業。其為了實現效益的最大化,就可能對其財務收支信息進行造價和虛報。

三、保證保險公司財務收支真實性的有效策略

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公司財務收支真實的有效策略可以從監管制度、會計制度和公司結構建設等三方面來加以著手。

(一)加強保險監管力度

保監會作為保險監管機關,應該不斷改善對保險公司財務收支的監管方式,加強監管力度,完善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同時,保監會等相關的保險監管機關還應該不斷擴充人才,提高相關監管人員的監管素質和業務能力。要加強監管力度,還應該提高監管的效率,采用科學、先進的信息監管的電子化軟件系統,以國際監管標準為參照,不斷完善監管指標。

(二)加大完善保險會計制度

針對國際、國內日趨復雜多變的形式,金融行業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經濟領域良好、有序的運行。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支柱行業,穩定保險業也顯得更加重要。因此,盡快完善保險會計制度,是有效處理保險公司財務收支不真實的有效方式。

加大完善保險會計制度,首先就要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保險會計制度體系;完善會計工作過程的參照依據和核算標準;減少保險公司管理者對財務核算的人為控制,使其更加程序化、制度化;努力制定出使雙方都認可且均有約束力的規范性制度。

(三)完善保險公司結構建設

完善保險公司的結構建設,主要包括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公司內控建設。如圖2所示:

圖2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

一個方面,完善公司的結構,這可以通過調整股東的持股結構,分散大股東的股東權利,實現股東權利之間的均衡化;同時,提高公司核算部、稽核部和財務部的地位,擴大相關部門等監事會的職權。另一方面,公司的內控建設,這可以從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教育方面入手,引進人才,提高公司內部的控制監管能力。

四、結語

保險公司財務收支的真實性關系到金融市場是否平穩、健康運行,關系到整個保險行業是否良好、有序發展。只有真正做到保險公司財務收支的真實性,才能使保險行業有序發展,使金融業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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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艷.淺談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現存問題的成因及治理方法[J].消費導刊,2009(3):69-72 .

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范文2

關鍵詞償付能力保險監管資金運用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經濟實力的一個綜合指標。償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大于負債,同時還要求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以履行所有因債務而導致的財務責任。合理的償付能力應該在使保單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險業運營成本較低這兩個因素的權衡中達到均衡。目前,西方國家主要通過對償付能力有效監管來達到監督保險公司經營同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目的。

1美國償付能力監管

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保險監管成本,美國最早建立了償付能力評級機構和評級制度。這些評級機構以相對較低的成本提供了關于保險公司財務實力的總體信息。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和財務分析跟蹤系統(FATS)作為美國保險監管預警機制的兩個重要的信息系統,主要幫助保險公司的無償付能力進行預測,避免更多保險公司破產。20世紀90年代美國保險監管協會提出了風險資本要求法(RBC),該法隨著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具體數量和類型而變化,使保險公司的資本與其承擔的風險大體匹配。現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變動為主要假設來測定壽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充足性,分析壽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是否匹配,屬于動態監管方法。為了對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時能及時進行補救,美國建立了保證基金體系,以保護可能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

美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既有事前的預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彌補;即有靜態監管,又有動態監管,兩種監管相互補充,其體系建設比較完整。

2歐盟償付能力監管

歐盟償付能力監管內容規定了法定償付能力額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證金和償付能力額度組成。同時,還規定可計入資本金的資產負債表項目。雖然歐盟投資管制較松,但對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投資特別關注,注重協調投資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并規定責任準備金投資的資產類型及各類資產占準備金總額的最大比例,避免風險的過于集中。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未達到規定要求,監管機構會采取限制公司投資行為等舉措進行干預。

歐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屬于比較寬松的監管體系,它考慮的因素比美國簡單,操作起來比較簡便,但其保險監管對行業自律要求很高。

3加拿大償付能力監管

加拿大動態資本充足性測試是在給定保險人近期、當前財務狀況,以及保險人在未來一系列假設情景下的前提下,對保險人資本金的變動趨勢進行分析的過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測試分析,提供有關可能導致保險人資產損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預測采取相應糾正措施所產生的影響,以幫助保險公司防范償付能力不足事件的發生。

4中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現狀與存在問題

4.1現狀

我國新《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管。表明我國已從微觀的“條款費率監管”轉向宏觀的“償付能力監管”。目前,我國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是以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主,并通過計算各項財務指標分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可以簡單合理地處理復雜的風險狀況,這種監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從現在的財務報告、監管報告和精算報告中獲得?,F行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主要學習美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償付能力檢測系統。這種方法直接從保險公司財務報告中獲取信息,綜合了影響償付能力的各方面風險在公司財務狀況中的表現形式,解決了我國保險監管的專業人才資源相對稀缺的問題,有助于縮小重點監管的范圍,提高監管效率。

4.2存在問題

(1)對償付能力額度計算方法和規定仍是照搬國外相關法規,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關于財務保險、短期人身保險和長期人身保險償付額度的計算方法,準備金提取比率等,都源自英國的《保險公司法》和相關的法規,缺乏可行的資產認可和實際負債界定制度支持。

(2)未充分考慮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險金額迅速增長,而保費收入跟不上其增長,有可能會降低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要求,導致償付能力出現問題。另外,對于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問題也未能考慮在內,尤其是對公司的現金流量幾乎沒有分析,還有諸如經營管理風險等也未加考慮。

(3)預測性保險監管不及時,信息披露頻率低。財務指標分析是一種靜態分析,不能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變化,可能會喪失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時機。當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審計報告、精算報告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基礎上,而報告的提交要到第二年度的前6個月內,時間跨度長,指標分析不能動態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對基層保險機構嚴重影響到償付能力的經營行為更無法及時管控。(4)保險監管報表內容不能適應當前需要。沒有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應我國監管要求的保險監管會計準則。報表指標體系不健全,且部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無法依據保險公司所報業務和財務監管報表來測算,只能被動地由保險公司填算,報表數據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由于缺乏真實性制約機制,受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的法制觀念和經營指導思想的影響,基于外部市場競爭和內部考核等壓力,保險公司人為粉飾報表,主觀上造成監管報表數據失真。

(5)我國的準備金提取不具有彈性。如壽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提取。而這種準備金提取方式對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相當不利,保險公司所收的保險費如按規定提取準備金,所剩余的部分不足以支付公司的營業費用。這種準備金的提取方式必然加重了新公司的儲蓄負擔,致使公司的資金不足,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5加強中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

5.1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預警系統

所謂建立預警制度是指根據相關法令和保險經營原則,設立一套關鍵業績指標體系,評審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并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公司在早期發出警告,或爭取必要的措施指導其盡快予以改善。美國設有保險償付能力早期監管預警系統(EWS)。根據《保險法》第8條規定,在保險公司經營運行過程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實施監督管理,這為我國建立起一套早期風險預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保險業分業經營的特點,建立不同的財務指標體系。通過保險監督機構對保險公司的檢查,可以得到評價結果,把該結果與設定預警指標相對照,由保險監督機構對各個保險公司實施預警。

5.2靈活監管保險企業資金的運用

一方面放寬保險資金的渠道,另一方面加強對其合理運用的法律監管。在具體的運用渠道上,可借鑒西方通行作法,允許保險資金按規定比例運用。保險公司應主要投資那些平均違約風險較小、投資收益穩定的中長期固定收入證券,同時為了避免中長期固定收入證券的利率風險,可以投資于對利率不敏感的短期固定收入證券,或者通過金融衍生產品的對沖來抑制利率風險。還可參加為支持國家大型工程建設項目而組織的銀團貸款等。

5.3建立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保監部門應按《保險法》要求,督促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財務狀況,披露公司資信,增加公司透明度,形成公眾的社會監督。監管部門還可以指定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獨立的精算機構定期提供對各保險公司的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督促保險公司不斷改善自身的經營管理與資產狀況,充分發揮保險同行間互相督促的作用,更能提高保險監管作用。

5.4建立保險保證基金的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保險保證基金的目的是保護無償付能力保險公司保單持有者的利益。各國對保險保證基金的征收一般有兩種方式,即無償付能力前征收和無償付能力后征收。在中國實行的是無償付能力前征收。我國《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目前我國保險保證基金由各保險公司以大額存單的形式存在于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的商業銀行,沒有形成集中統一的管理制度,缺乏流動性,難以切實發揮其最后保障的功能??沙闪iT的保證基金管理機構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在必要時給被保險人以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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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宇.構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評級指標體系[J].浙江保險,1998(5)

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范文3

關鍵詞:保險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管理能力提升策略

近年來,在我國人民群眾的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些大大小小的意外事件的幾率在不斷生生,這也恰好增加了人們購買保險產品的欲望和意識。隨著我國人民群眾保險需求的不斷增加,各種保險公司如雨后春筍般逐漸成長和發展起來。在我國保險公司中,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是整個國內保險行業市場中的佼佼者,不論是所占的市場份額、獲得的利潤都一直居于首位。在保險業務不斷增長的今天,我國保險公司必須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與保險市場的未來趨勢,采取積極的措施應對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在明確的奮斗目標面前徹底打破保險行業在國內外發展的瓶頸問題,為促進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投資效益的提升、為促進保險公司的穩定發展和增長奠定基礎。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隨著我國保險業的不斷發展,潛藏于保險公司中的一些財務管理問題逐漸顯現出來,特別是在保險業務中經過長時間街壘出現的一些關于財務管理的深層次問題和矛盾嚴重影響了保險企業的發展。因此,加強財務管理,提升財務管理能力是目前各保險企業必須正視的問題。

一、保險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籌資環節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分析

在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籌資環節的重要性對于保險公司的發展不言而喻。在保險公司的運營過程中,如果在籌資環節出現問題,必將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帶來風險。而這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引發的。例如:在保險公司內部存在籌資規模好投資規模不相吻合的狀況。這將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運行風險。一般而言,公司的籌資規模主要是由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來確定的,但是有時候有的保險公司會出現投資規模與籌資規模比例不協調的狀況,從而造成資金來源于運行效率之間的不協調。再如:沒有合理的籌資結構安排。有的保險公司自財務管理中缺乏科學的、合理的分析過程導致公司的領導在不了解公司運營情況的前提下盲目進性增資、擴資,不僅大大增加了公司的運營成本,更為公司的經營帶來了風險。

(二)投資環節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保險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就是依賴于投保人的保費。保險公司將客戶的保費收上來后會進行統一管理,當出現保險理賠事項后,保險公公司會適當地根據用戶的需要,并按照保險公司相關條例的規定進行賠付。但是,目前有的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屬于負債經營的模式,這就造成當保險公司的整體財務資金全部返還給投保人后,公司財務狀況發生危機。因此,當保險公司在運用這些資金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考慮這些資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時還必須保證公司自身的安全和收益情況。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必須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過程的財務評估,從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更加合理,以此來降低財務風險的發生。在投資前一定要對投資方的信息進行全面了解、對投資方向進行準確把握、對投資的方式進行合理選擇。

(三)理賠過程中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保險公司數量的增加,保險業務也得到了不斷擴大,很多保費的覆蓋面變得更寬。例如:近年來比較風靡的車險、意外險、人身意外險、農業保險等。這些保險已經成為保險公司主要的資金來源。而合理的資金來源是支撐保險公司正常運營的基礎,更是保證保險公司今后業務擴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實際狀況來看,上述這些增加的保險賠案數量逐漸增加,并且保險客戶的服務要求越來越高,再加之這些保險項目的出現區域比較分散,這就導致在理賠過程中由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產生客戶大量流失的情況。例如:有的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員工的整體素質不高,對發生的風險缺乏專業性勘察,從而使得保險公司多支付保險金額問題的發生。

(四)財務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完善的、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是保證保險公司財務管理正常運行的基礎。在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很多保險公司還缺乏完善性。如:近年來保險行業的突飛猛進地發展使得財務管理制度中的不完善逐漸顯現出來;有的保險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存在著管理上的大漏洞,這也為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穩定性埋下了隱患。

二、加強財務管理,提升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強對保險公司籌資環節的管理

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運營,公司內部的一些籌資活動是首要環節。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對籌資過程加強管理,合理配置公司的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之間的比例。例如:隨著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保險公司的正常運營結果與預期結果之間總是存在著差異的,如果不能正確認識這種誤差,那么必然會使這種誤差不斷積累、逐漸變大,這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是致命的打擊,嚴重的還會使保險公司資金鏈斷裂。

(二)加強對投資環節的控制

為了保證保險公司投資環節的順利進行,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合理把控投資的金額,以此來降低投資風險的發生。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必須根據自設的財務管理狀況、公司的實際情況等確定整體的投資方向,特別是對于投資項目的數量、金額、投資方向等必須做到清晰、透明、合理、科學。保險公司還必須認真分析進行證券投資的風險、投資的收益率等內容,降低正確投資風險的發生。

(三)加強對承保理賠過程環節的控制

保險公司應該根據目前的市場運作模式、徹底改變過去的財務管理模式。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內部的發展情況開拓一些具有盈利趨勢的業務,并以此為契機來贏得更多的優質客戶資源,從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這樣不僅能實現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業務結構優化,還能為保險公司的盈利奠定基礎。關于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中的問題,保險公司應做到:提升理賠核心能力、確定理賠方向,不斷完善理賠管理模式、加大對賠付成本的管控力度。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制度是執行的標準和基本要求。為了更好地保證保險公司財務發展與建設的需要,應該不斷完善公司整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加強財務管理、加強對風險的管控。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能力提升是一個連續的、動態化的過程。我國保險公司在經歷了市場化改革的大趨勢后,已經逐漸適應了市場經濟環境的發展。因此,面對逐漸趨于成熟的保險市場,我國保險公司可以借鑒其他企業財務管理的模式,取長補短,構建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為促進我國保險行業的進一步發展、繁榮奠定基礎。

作者:曹健 單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參考文獻:

[1]肖陸嘉.我國車險業務中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及成因分析[J].農村經濟與科技,2016,27(04):72-74.

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范文4

我國目前采用的償付能力監控指標是在借鑒歐盟償付能力額度制度和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監管兩個方面。定性監管主要規定了保險條款、費率、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了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全部風險自留額,并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定量監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思路。但與實施這種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監管指標尚有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

1.1缺乏完整的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保險公司不僅同一般企業一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且還承擔著社會保障的責任,關乎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公司的兩重性質決定了其會計行為規范的兩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財務會計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證保險公司對外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實、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要求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與其他行業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監管會計原則,主要服務于保險監管當局為保證保單持有人利益而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險公司在會計制度的設計上,不僅需要建立適合于保險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還需要重視監管會計制度的建設。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都建立了專門的保險監管會計制度,而我國僅于2004年下發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保險監管會計制度建設總體尚處于初始階段。

1.2缺乏統一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標準。

目前我國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實行兩種標準,一種是適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頒布),另一種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實行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9年1月1日頒布),兩種制度最大的區別是在《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中更加強調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更有利于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由于兩種制度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原則及方法不同,對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及償付能力也會帶來直接影響。

1.3監管指標不全面,預警作用不明顯。

保險財務監管指標體系的建立不僅要做到滿足現狀,更要能夠對以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并對以后的經營態勢做出合理預測。我國在借鑒美國保險監管指標體系基礎上建立的財務指標體系只是側重于公司盈利和經營性風險的分析,涉及綜合性財務狀況和準備金方面的指標較少。而美國的保險監管財務指標僅對產險公司就設立了11個指標,從綜合財務狀況、利潤經營狀況、流動性和準備金等多方面來綜合考核公司的經營狀況。我國只借鑒了美國監管指標體系的一些指標,沒有設立一套類似于美國的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在美國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中3年前提出過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終都破產了。

1.4缺乏對財務指標的動態監管。

我國評估保險公司財務指標的償付能力是以1年內公司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的差額作為標準的,只測算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靜態償付能力,沒有考慮保險公司長期持續經營的要求,不能真實反映不同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國使用的一系列財務比率法是定量指標體系構成的,它們在選擇上是否恰當、合理,都會影響到預警系統的運行效率。在2003年下發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只是從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最低償付金額幾方面對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監管,并沒有聯系保險公司在一定假設條件下的現金流入、現金流出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做出預測。

2.加強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建議

2.1進一步重視并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的監管。

我國保險監管當局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但這些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一些中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不強,掛賠現象嚴重,整體償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進一步重視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結合國情,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同時要注重建立應急機制和化解風險的渠道,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應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保險園地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

加快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統一化建設,認真研究并借鑒國外保險會計的規范和標準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要求,不斷建立完善體現保險行業特殊性的保險業會計準則體系。保險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險行業通用會計準則(GAAP)編制通用會計報表,再按照保險法定會計準則(SAP)調整為監理會計報表從而滿足投資者和監管部門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預警性和評級等級制度的監管模式。

集中保險公司的資產獲利能力、資產質量、投資收益、準備金充足率、資本金充足率等體現償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項財務指標,并分析3到5年的財務跟蹤指標和財務評價等級制度,通過多年跟蹤的財務指標來分析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征兆,評價公司今后的發展趨勢,并且采用財務評價等級制度的方式對公司的大小和財務狀況進行分類,提高監管的精細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IRIS(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和RBC(基于風險的資本管理方法)為代表的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風險預警機制已經在世界各國廣為應用,我國的保險監管應盡快改變傳統的主觀性和經驗性做法,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

2.4建立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的監管模式。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動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態評價保險產品負債與其相對應資產的實際形態是否匹配;(2)不僅是對決算期進行評估,而且通過對未來任一時點現金流量狀態進行模擬,來反映和評估保險公司的所有經營狀況;(3)借鑒美國做法進行利率假設,通過適當的概率分布來確定利率和變化,并考慮公司的各種資產和負債的配置,將公司現金流公式化,計算出各種利率假設下公司的現金流入和流出,以此來評價公司的償付能力。

2.5加強保險行業自律。

成功有序的監管離不開行業組織的自律配合,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人或保險中介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其在規范保險市場方面發揮著政府監管當局不具備的協調作用。因為行業組織在起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還能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當局應積極支持保險行業組織的建設,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各保險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從而避免同業過度競爭造成虧損和償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素質。

加入WTO,中國保險監管業面臨考驗,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著中國保險監管在物質或者有形的層面上迅速地向國際靠攏、與國際接軌,但保險監管同時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轉變問題是不可能通過WTO或其他什么協議可以簡單解決的。但事實證明,有形和無形兩個層面之間是緊密相連的,二者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只有達到協調一致,才能稱得上是有效的、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所有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普遍素質。從現狀看,我國保險監管隊伍是相當不錯的,精練、充滿朝氣。但是必須看到,我們從事保險監管的歷史畢竟太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觀念中還留存著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政府行為模式的烙印。人的觀念不轉變、素質不提高,所謂的接軌是不會有生命力的。應當看到,在監管機構、監管形式和監管內容上,當前我國保險監管與國際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國的保險監管則要求產、壽險分業經營,國際保險監管日趨放松對微觀層次的監管而注意對償付能力的審查,我國卻強化對費率、條款的監管。對此,一方面,我們應積極地予以正確評價,我國的保險監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國的保險業水平及發展要求,如產、壽險分業經營就促進了我國長期以來發展不足的壽險業務迅速增長,又如從全球購并歷史來看,合總是以分而發展為基礎的。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從國際保險監管中看到我國的發展趨勢。

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范文5

一、保險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內涵

(一)基本概念

保險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向信息需求者公布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者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過程。我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是完整、準確和及時。廣義的信息披露既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包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全國股轉系統公司、主辦券商等主體的信息披露。狹義的信息披露僅指掛牌公司通過公告書、公開轉讓說明書、持續披露的年報、半年報、臨時報告等向信息需求者的信息。

(二)保險業會計信息披露內容

保險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體現在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及其他內容,具體包含:

1.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財務報表附注: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公估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情況,企業合并、分立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3.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的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4.其他內容:償付能力、敏感性分析等。

二、上市保險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披露不夠充分完整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內容過于簡單,通常只停留在會計報表的3張主表,過分強調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披露隨意性較強。事實上對報表使用者而言,制定出經濟決策既需要財務信息作為依據,也需要非財務信息的支持,有些情況下,非財務信息甚至比財務信息更為重要。非財務信息中包含了預測性信息(如市場份額預測、現金流預測、銷售預測、利潤預測等)、保險業發展景氣指數、有關保險產品的信息(如保單條款、費率、功能、銷售渠道等)、與客戶關系信息等(如 13 個月保單繼續率、退保率、賠付率等),這些都是對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決策信息,但在上市保險公司年報中卻幾乎找不到這些信息。

(二)披露可靠性較低

從報表層面來看,上市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刪繁就簡”或“報喜不報憂”的情況。2011―2014 年,財政部連續4年組織駐各地財政檢查專員辦事處對部分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銀行等金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檢查。從對會計信息檢查結果來看,被查的保險公司雖然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但制度執行不力,因違規經營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突出。其中,在 2011 年的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果中,上市保險公司下屬子公司存在以沒有真實業務背景的票據報銷費用及沒有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問題,存在推遲確認保費收入及提前確認手續費支出等問題;中國太保廣東分公司存在少計其他收入、成本費用核算不實、表外列支職工工資支出、將直銷業務作為保險中介業務以套取手續費等多項財務問題,其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值得商榷。

(三)決策無關信息披露多相關性不足

目前,我國上市保險公司普遍存在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性不足,對沒有必要過多披露的決策無關信息披露太多,而對于應該重點披露的信息卻是蜻蜓點水、點到為止,如此避重就輕,導致年報內容龐雜繁冗,但有價值的信息較少。主要表現在一些表外非財務信息方面,比如保險公司對公司的發展歷史、所獲榮譽、社會責任等大書特書,相比之下,許多信息使用者關心的信息如償付能力信息、內部控制情況信息等卻只有寥寥數語,甚至完全空白,對于公司前瞻性信息的披露則多為空話套話,數年不變,陳舊滯后,毫無價值。

(四)關鍵信息披露不夠

目前保險公司對于分紅保險、投資連結產品、萬能保險等新型投資保險產品實行的是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的辦法。具體操作情況是:保險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投資機構為投資賬戶單獨設置資金賬戶投資,并保證所投資金沒有和保險公司管理的其他險種資金或其他資金相混合,處于單獨運作狀態,并且各投資賬戶也是單獨運作的;保險公司獨立核算這些賬戶資金的財務狀況及投資損益情況,并且,保險公司不向投保人保證投資的收益情況,即風險完全由投保人承擔(萬能保險除外,其可以向投保人保證一定收益率,風險由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擔)。可見這些新型投資保險產品的運作需要比普通保險對透明度的要求更高,也對其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從上市保險公司披露情況來看,很難找到有關獨立賬戶信息的只言片語,也找不到關于投資項目的損益變動情況等任何相關信息,這就很難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尤其是這些新型投資保險產品投保人對決策有用的信息需求。

三、完善上市保險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

(一)制定一套專門針對保險企業的詳盡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美國 FASB 自 1982 年專門針對保險企業的一般公認準則第 60 號財務會計準則《保險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以來,大大推動了保險會計的發展。雖然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和第 26 號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該準則,在《應用指南》中也有保險公司財務報表的格式規范要求,但對會計報表附注的說明事項基本上還是參考商業銀行的披露要求,遠沒有形成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從核算到計量到信息披露的體系。如果能由財政部牽頭,會計準則委員會及保監會等相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學者,整合國外先進經驗與國內具體情況,為保險公司制定出臺一套完整的準則,則勢必能更加規范我國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使得保險公司獲得更好的發展前景。該披露制度要充分考慮保險業的行業特殊性和保險公司在實踐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更加貼近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而不是與其他行業混為一談,一味去迎合其他行業的行業標準。

(二)增加對獨立賬戶的披露內容的規范

隨著投資型保險產品市場份額的不斷擴大,對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由于保險公司對這些新型保險產品(如分紅保險、投資連接產品、萬能保險、年金合同、變額壽險合同等)所收取的保費實行獨立管理,以滿足保監會制定的規范中對投資對象、經營策略、成本歸集、收益分配方面的特別規定,但仍不足以滿足保單持有人的需要。因此,應當完善獨立賬戶披露內容的準則和規范,單獨披露獨立賬戶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將有利于保單持有人正確評估其保單權益,合理做出投資決策。

(三)規范非財務信息的披露

目前我國上市保險公司非財務信息披露非常不規范,詳略失當,隨意性強,主要原因在于規則的缺失。因此,對非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應明確寫進相應的規范中。例如,增加市場份額預測、銷售預測、現金流預測和利潤預測等預測性信息,保單條款、功能、費率、銷售渠道等保險產品信息,保單繼續率、退保率、賠付率等與客戶關系信息,以及風險控制執行情況信息的披露。同時,還要細化償付能力信息的披露規范,比如必須披露實際資產、實際負債、實際償付能力等信息;當實際償付能力不高或實際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較大差異時,應該將形成該差異的原因以及用于提高償付能力的措施披露出來。對于各項準備金的提取而言,僅披露采用的精算假設也遠遠不夠,因為精算假設都是估計值,但其細微調整將會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帶來巨大的影響,因此也有必要對這些精算假設做出敏感性分析并予以披露。

(四)完善行政監管體制

我國上市保險公司的行政監管機構為保監會、證監會和財政部,呈現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等諸多負面影響。因此,要想提高行政監管效率,形成有效的監管格局,必須要理順體制。應該加強上述行政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共享的情報網和基本信息數據庫已應用于許多政府行政機構,在保險行業的監管部門中推行已完全有可能。信息共享情報網主要收集各級監管部門的內部信息以及社會監督的信息補充,形成覆蓋全社會的保險行業監管信息情報網,使監管部門能隨時地、全面地掌握各類監管信息;基本信息數據庫則主要收集各保險公司基本情況和提交給各監管部門的報告、文件、報表等資料,以及各年度重大事件及其發展處理情況等所有有關保險公司的信息,為監管部門做出相應決策提供資料支持。通過這“一網一庫”的保險業信息共享合作平臺,既能增加信息收集的廣度及深度,又能提高信息的傳遞效率,減少監管成本,達到整體提高監管效率的目的。不同行政監管部門之間要緊密加強交流合作,理清各自的權責范圍,避免出現權責不對等、權力交疊和監管漏洞等現象,減少監管的摩擦成本,合理分配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整體效率。

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分析范文6

[關鍵詞]歐盟保險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監管責任重組

隨著歐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歐元的啟動,歐盟的金融業發生了深刻的變革。歐盟各國監管結構的重組、歐盟層面監管合作的加強以及監管與規則的和諧化則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業變革的積極回應。歐盟國家的保險業監管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一、近年來歐盟國家保險業重要指令出臺情況

歐盟不同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現有的歐共體指令為基礎。與國際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夠而且經常對監管合作制定有約束力的義務,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礙。歐盟實施的各種金融方面的指令對歐盟金融一體化和監管合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險方面,歐盟近幾年也頒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規、指令,對于歐盟保險業的發展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兩個重要的指令和一個行業標準需要引起關注:

1.償付能力標準Ⅱ(solvencyⅡ)

償付能力標準Ⅱ的目標是建立一套適應保險市場發展趨勢和現實需要、避免過分復雜的全新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統一各成員國的保險監管立法規范,提高歐洲保險市場的運行效率。償付能力Ⅱ主要是針對歐盟現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存在的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考慮得不全面,而且對于保險公司的個體風險不敏感的缺陷進行的改革與完善。歐盟現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是由三個層次組成的:第一個層次是對責任準備金的評估,第二個層次是對資產價值的評估與認可,第三個層次是償付能力邊際的確定(一般稱之為固定比例法,即償付能力邊際與資產和負債之間的關系用比例固定下來),這三個層次基本上反映了償付能力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但撇開這三重體系本身的合理性與技術細節不談,僅從結構的角度,要將償付能力置于保險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和風險評價的框架范圍內還遠遠不夠。針對這種情況,按照推進歐盟統一金融市場建設的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SAP)的要求,歐盟委員會下屬的保險委員會擬定了“償付能力Ⅱ號工程(SdlvencyⅡProject)”。對償付能力Ⅱ具有重要意義的是夏馬報告(ShannaRepoa)和畢馬威報告(KPMGReport)。這兩份報告均建議建立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方法(Risk—BasedApproach),并將其作為評價保險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和風險的基本手段,借鑒“巴塞爾協議”關于銀行財務狀況和風險評估的“三支柱法”搭建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新框架。第一支柱是根據保險公司的承保信息及資產負債狀況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最低償付能力規定;第二支柱是審慎的監管評價;第三支柱是引入市場力量監督和管理。盡管預計償付能力Ⅱ不會在2010年以前實施,但歐盟部長會議會先做出具體實施的計劃。歐洲保險委員會和職業養老金協會已經進行了一個關于償付能力Ⅱ的施行對壽險資本金要求的前期研究。歐盟保險業將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去適應這部法令。

2.保險調解指令(TheInsuranceMediationDirective)

該指令是“金融服務行動計劃(PSAP)”的一個組成部分,旨在為歐洲的保險中介行業建立一個獨立的市場,為中介機構的批準、資本化和管制引入歐盟框架。指令采取共同體規章的形式,需要轉化為各成員國的法律條款,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此項指令要求所有的保險中介機構必須在所屬會員國中進行登記與注冊,以符合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一旦在某一會員國中注冊成功,將可以自由地在歐盟任一會員國中提供與銷售保險服務。該指令于2004年底生效,將取代1977年的指令。此項保險調解指令有助于改善與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選擇,同時也有助于保險中介機構跨國提供相關服務。按照規定,歐盟成員國要在2005年1月14日前在國內實施這項指令,但只有奧地利、捷克、丹麥、匈牙利、愛爾蘭、立陶宛和英國達到了要求。2005年上半年由國際保險和分保提供者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ProducersofInsuranceandReinsurance)所作的調查顯示,有9個成員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波蘭、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將陸續執行這部指令。在有些國家,比如英國,實施這部指令將給保險業帶來實質性的變化。這部指令在各國的實施將會帶來歐盟各國保險監管的進一步發展。

3.歐洲再保險指令(TheEuropeanReinsuranceDirective)

該指令規定會員國應相互免除境內外國再保險人提供再保險責任擔保的要求。歐洲國會于2005年6月初投票通過歐盟再保險指令,使歐盟會員國間的再保險市場整合問題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該指令預計在2007年正式實施,指令的實施將在歐洲范圍內引入對新的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機制,同時,也意味著目前在沒有再保險業務監管的國家開展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將要發生很大的變化。歐盟成員國間原來沒有協調一致的再保險監管法令,所以再保業務不但障礙重重,而且相關費用較多。再保險指令容許成員國再保險公司僅在其本國監管法令約束下在其它會員國內開展再保險業務,這樣就彌補了各會員國間監管法令的差異,各會員國也將因此比較容易在其它會員國內找到更優質、更適當的再保險。也就是歐盟會員國可以在其國內直接操控再保險公司在歐盟其它國家內進行商務活動,歐盟會員國間的再保險障礙因此取消,歐盟將成為結構完整、作業安全、有經營效率的再保險市場。該指令的執行不但可便利歐盟會員國間保險以及再保險交易,更將因此提高公司之間的競爭,使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更透明、保險與再保險費用更合理,被保險人將因此獲得最后利益。

二、部分歐盟國家的保險監管模式比較

歐盟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廣泛重組,多種監管組織模式并存,形成了歐盟成員國中三種金融監管組織模式。模式一是根據金融部門的業務劃分界限分別設立不同領域的監管機構,即分業監管,法國、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采用這種模式;模式二是將不同金融部門的監管責任重組到一個單一的機構,即混業監管,奧地利、德國、丹麥、愛爾蘭、瑞典和英國等國采用這種模式;模式三是介于模式一和模式二的一種形式,這種模式根據各部門的目標考慮監管責任的重組,將監管任務分配給兩類不同的機構,一類以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性為目標,另一類則專注于金融業務監管,著眼于保證競爭和透明性,這種模式在荷蘭和意大利逐步成型。

我們選取法國、西班牙作為第一種模式的代表國家,德國、英國作為第二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意大利作為第三種模式的代表國家,來進一步了解不同金融監管模式下的保險業監管模式。

1.法國

法國是分業監管的代表,有專門的保險監管部門。法國有兩個主要的保險監管部門,分別是:保險公司委員會(CEA),負責對保險公司的資格許可和保險、儲金互濟管理委員會(CCAMIP),負責監管保險公司遵守保險方面法律、法規及履行相關協議的情況。只有被CEA許可或批準免于資格認定的公司才可以從事監管范圍內的保險業務。CCAMIP是一個獨立的公共監管部門,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法律、法規和履行相關協議。CCAMIP也負責監管被合并到法國或歐盟其他地區的公司以及在法國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確保公司實現對被保險人的承諾以及達到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CCAMIP還擁有調查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廣泛權力,并有權向所監管的公司提出建議??梢越ㄗh公司保持或加強財務狀況,改善管理方法,確保公司組織架構與其經營活動的發展目標相適應。保險公司必須在兩個月內對此類建議做出回應,并對按照建議所作的工作予以說明。

一旦證實了違規行為的存在,CCAMIP有權力對保險公司進行非罰款方式的處罰(警告、訓誡、暫時中止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收回對公司業務的許可)和罰款處罰,但罰款金額要同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成正比,并且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營業額去除稅款后的3%。對屢次違規的行為還有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法國金融業和監管機構有逐漸統一的趨勢。2003年8月1日頒布的法國金融安全法案已經將一些保險監管機構合并到CEA和CCAMIP中。2004年11月12日,頒布了一部法令對信用機構、保險機構和形成金融集團的投資公司進行更強有力的監管;2005年3月,頒布了一部法令致力于實施保險中介方面的2002/92/EC指令,并加強保險領域的控制。

2.西班牙

西班牙也是實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國家。西班牙保險監管機構是保險和養老基金理事會(DGSFP)。DGSFP隸屬于經濟和國內稅務部,負責組織、調控市場以發揮市場適當的功能并對保險客戶提供足夠多的保護。DGSFP有權力調節、規劃、監督保險機構在市場中的運作。

在DGSFP監管下的機構必須按時向其通報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方面的信息。在西班牙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經理人、保險人、養老基金的受托和管理機構、保險精算師、審計師都必須在DGSFP注冊。上述個人和機構必須定期的向DGSFP提供信息以更新注冊信息。DGSFP可以要求其認為與監管行為有關的任何信息。如果被調查人拒絕提供,DGSFP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并進行強制處罰。

以2004年10月29日生效的2004年6號私營保險公司監管法令為基礎,DGSFP可以采用特殊的手段來控制西班牙的保險公司(包括外國機構在西班牙的分支機構)和公司的管理人員來保護顧客、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權利和利益。DGSFP可以采取諸如停止公司管理層活動、處置某項資產、要求重新設計財務計劃、替換管理層或高管人員等措施。這些措施也使DGSFP能夠去核實某一事件是否給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公司義務的完成帶來風險、會計師是否遵守公司財務計劃以及會計師和管理層中是否存在影響公司真實償付能力的違規行為。

如果一家公司發生了違規行為,DGSFP可以采取強制的處罰。違規行為被劃分為輕、重和極重,相應的處罰力度不一,從私下的或公開的警告到暫時或永久停止開辦保險業務的行政許可,罰款金額從15萬歐元到30萬歐元不等。對高管人員的處罰包括撤換和暫停職位,并且(或者)處以最高9萬歐元的罰款。

3.德國

德國是混業監管的代表國家,金融監管由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負責。德國保險領域的監管分為聯邦和州兩個層次。在聯邦一級負責監管跨州經營的私營保險公司和競爭性的國有保險公司;州一級監管主要是對在特定州經營的私營保險公司和競爭性的國有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區域在德國的保險公司必須要獲得一份相應的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這個監管機構負責以動態的標準監控這些保險公司。非歐盟國家的保險公司如果在德國建立分支機構開辦業務,也要遵守上述規定。主要業務領域在其他的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但同時在德國也開展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由其母國監管機關負責監管,但是一旦BaFin察覺到這種類型的外國公司違反了德國的法律、法規時,可以聯系相應的有資格的外國監管機構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以保險監管法令(InsuranceSupervisionAct)為依據,BaFin可以采取任何適當的和必要的手段來阻止或糾正不遵守監管要求的行為。BaFin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要求提品信息和相關文件、進行現場檢查、參加監事會議和董事會議。

對違規行為,BaFin可對保險機構處最高15萬歐元的罰款。在特定的情況下,BaFin有權力指派專門人員替換公司管理層、監事會或公司內設的其他機構。在必要時BaFin可以撤換經理人員甚至收回經營許可證。

4.英國

英國也是實行金融混業監管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是金融服務局(FSA)。FSA負責整個金融業的監管,也包括保險業。FSA的權力建立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基礎上。除非得到FSA的許可或FSA批準免于審批,否則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開展金融業務。

從2005年1月14日開始,所有的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都要接受FSA的商業管制行為(由于英國實施了保險調解指令)。這就為整個保險業的經營提供了詳細的規則,包括理賠業務和資金的運用。并且,英國的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還要遵守FSA更高層次的商業法規,包括英國的第11條法令,這條法令規定金融部門有義務提前通知FSA任何重大問題以及同FSA合作。FSA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可以采取強制調閱產品相關文件以及監管質詢的手段。另一種FSA經常使用的監管工具是選定“有資格的人”(通常是專業公司)來分析和報告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的經營行為,這種行為的成本由被調查保險公司或中介公司來承擔。

一旦某機構的違規行為被證實,FSA有權力對保險公司、中介公司和個人處以無上限規定的罰款,并且可以對犯罪行為進行。

近期,FSA正在研究如何識別和處理保險機構中存在的兩個潛在的問題:一個是在保險機構展業過程中受到的利益誘導,另一個是理賠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欺詐行為。

FSA也已經要求英國的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提供使用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情況,特別是保險機構是否利用有限風險再保險來隱瞞真實的財務狀況。并且,FSA也在努力完全了解還沒有向監管機構公開的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附加條款和其他的一些對條款的修改情況。這是對英國近來發生的與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關案件的回應。

5.意大利

意大利是實行第三種監管模式的國家。意大利議會擁有對保險行業進行立法的權力。保險業專門的監管機構(ISVAP)、產業部(ministryofindustry)和反壟斷部門(AGCM)都有權利對保險業進行監管。ISVAP負責具體實施由議會采納的法律并確保保險公司遵守,并負責批準保險機構合并和收購行為;產業部對保險業具有一定的監管權力;反壟斷部門(AGCM)負責監督保險機構遵守競爭和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的情況。

ISVAP和AGCM都擁有對保險行業的調查權。這兩個機構可以強制調閱產品文件以及進行監管談話,被調查人必須要回答在監管談話中與監管有關的所有問題。一旦某機構發生違規行為,ISVAP有權力中止其開辦業務并且(或者)取消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并可以指派新人。AGCM也有權力停止某項保險業務的開展,并可對保險公司或中介公司處以罰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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