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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稅收征管問題研究范文1
關鍵詞:大數據稅收治理納稅服務
一、大數據背景下稅收管理出現的問題
(一)傳統稅收征管方式滯后
大數據時代提出的挑戰層出不窮:傳統稅收所依據的屬地管理受到交易虛擬化和跨地經營的挑戰,稅源管理受到了電子交易的挑戰,行業管理受到了崛起的互聯網金融和電子商務的挑戰。面對社會活動新業態出現數量急劇增多和變化復雜無常的新情況,加之社會利益分化嚴重和價值多元化傾向,以無差別管理、人力主導為主的傳統稅收管理模式在新形勢下已顯得力不從心。例如,簡政放權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的數量,使得“分人盯戶”的方式無法應對;納稅人多元化的經營模式大幅削弱了“以票管稅”方式的作用;按照交叉管理,一人統管、一局統轄的方式,既無法管理好,又保留了權力尋租的空間;納稅人往往是以團隊的形式出現,單人管稅顯得蒼白無力;股份公司、跨地區、跨國公司等現代企業整體的涉稅信息復雜,屬地管理方式在取得信息上和實施管理上已凸顯其不足。
(二)稅務人員還未形成大數據管理思維模式
稅收大數據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前者僅含有稅收征管數據,后者還包含互聯網數據和外部交換數據。大數據的作用表現在思維模式的轉變和管理方式的創新。遺憾的是,稅務人員沒有對大數據的本質和特征有一個清晰和準確的認識,具體表現在:部分人員割裂了稅收大數據和稅收信息化的關系,認為前者是較后者一個全新的概念;部分人員曲解了稅收大數據的概念,誤認為稅收大數據僅僅是一種工具,用以服務于稅收工作;部分人員未能領悟到稅收大數據的深刻內涵,認為稅收大數據是兩者簡單相加,沒有發現互聯網平臺、網絡信息技術與稅收工作的深度融合,更沒有發現互聯網平臺、網絡信息技術在稅收制度建立健全中的重要作用。
(三)信息管稅在立法上依然是空白
作為我國稅收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稅收法定原則要求開展各項稅收工作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是,包括信息管稅在內的信息稅收化在目前還處于立法上的空白區域,大數據的運用還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稅收管理難題依然存在。例如,數據共享的法律保障欠缺,在省、市范圍內對數據共享有相關規定,但從全國范圍來看,涉稅數據的標準、口徑、格式等方面還沒有完全統一,使得稅務部門采集的第三方信息數據質量低下,不能為深化稅收風險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也大大降低了數據的使用價值,更使綜合治稅和協稅護稅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各稅收信息系統間的有效銜接還很欠缺
從應用主體上看,現有的信息系統包括風險管理、行政管理和納稅服務,但上述信息系統數據接口缺失、共享通道不暢通,形成了“信息孤島”,產生了“信息壁壘”。因而,基層稅務人員無法從整體上把握,只能片面的看到信息數據,不能對其進行深入挖掘,更無法談及相應的應用。從應用結果上看,信息數據應用的社會化程度低下,主要是供稅務機關內部利用,外部利用不足,未將納稅人不良記錄融入社會征信體系。
二、持續推進稅收管理改革的路徑探析
(一)建立健全稅務管理組織體系
組織體系的優化、組織結構的重組是大數據背景下業務重組和流程再造的保障。首先是改革目標,應以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指導,將先進的改革舉措在全國范圍內宣傳和推廣,進一步完善和優化相關機制,逐步將各項改革措施貫徹執行。其次是組織架構,以扁平化、專業化和實體化的形式取代傳統“金字塔”型的組織體系,將管理層級逐步減少,將管理層次科學調整,將管理層面逐步拓寬,明晰涉稅事項,明確各層級、各部門的管理職責。最后是制度建設,為滿足大數據的需求,同步優化和整合工作流程、稅務制度、稅收數據項,在征管制度出臺前,建立健全業務技術“一體化”歸口審核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實施。
(二)加強稅收征管的制度建設
現有的制度體系不能與組織架構配套,轉變稅收征管方式要求對制度進行系統化的修改,最終完善征管體制機制。首先,大力推行專業化管理。傳統“人盯戶”的固定管戶模式已凸顯其弊端,大數據要構建專業化管理體系和制定差異化管理策略替代之,特別是要對征管資源配置進行特別的優化。其次,突出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對稅收執法人員具有的權力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公布,列明清單;另一方面,要健全發票管理制度,要加大電子發票的使用力度,開發、利用更加便捷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形成電子底賬的大數據平臺。最后,加強對風險的管理。辦稅要實名,明確實名辦稅的范圍,增加實名辦稅的區域,保證主要涉稅事項在全國范圍內能實名辦理。要做好納稅風險人的甄別、分級分類管理和應對措施。
(三)完善稅收數據管理體系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環節留下了大量的納稅數據,這些孤立數據通過分析、加工、整合,就能產生巨大的價值。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維度進行數據采集,對碎片化數據進行處理,打造一個有效銜接和透明高效的大數據平臺。因而,必須升級軟件,開發征管數據信息系統,并配套相應的管理機制,構建多層級的數據服務體系,充分滿足不同級別稅務部門的使用需求。一是將金稅三期、出口退稅系統在內的多系統進行整合,建設大數據平臺,由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統一規劃;二是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升級并整合省級稅務部門網上辦稅服務平臺,最終實現分用戶、分權限的電子稅務局平臺;三是將各級政府部門和稅務部門的權責進行明確,要在數據標準化上下功夫,提高數據的質量,加強數據的管理,實現標準、口徑相同。
(四)提升稅收決策執行體系
大數據思維和技術要在稅務部門間得到大量的運用,這對于科學決策和高效管理大有裨益。首先要為稅收政策執行提供相應的支持,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需要充分依靠大數據,有利于完善政策、測算稅負。其次要充分挖掘稅收大數據,強化對比分析和部門共享,為黨政領導決策提供相應的支持。最后要分析涉稅的大數據,分析納稅人遵從度,并妥善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大范圍地激勵誠信行為,嚴厲懲處失信行為。
新業態稅收征管問題研究范文2
關鍵詞:中資企業 稅務問題
一、當地財稅法律法規情況
(一)稅種和稅率
俄羅斯沒有專門針對房地產的稅法,所有行業都統一按《俄羅斯聯邦稅法典》執行。至目前我們了解和在執行的情況,與企業相關性較大的主要有下列稅種及稅率:
其中對企業經營影響最大的稅種是增值稅和企業得得稅。
(二)關于流轉稅
俄羅斯實行全行業增值稅,稅率18%;其中參建(相當于國內預銷售)情況下,成本部分不需交納增值稅(包括住宅、商鋪及地下車庫),但開發商所收服務費(預售收入超過房產成本部分)須交納增值稅。建設完成取得產權后,做為現房的住宅銷售免交增值稅,商鋪及地下車庫銷售則須交納增值稅。
(三)關于企業所得稅
依據《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25章“企業所得稅”(第246――333條)相關規定執行,包括收入的定義程序、分類及確認、成本費用等允許稅前扣除項目的定義程序、分類及確認等規定,與中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原理、大致原則基本類似,但也有其不同的特殊規定(將在后面較細分析)。
二、中資企業稅務方面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流轉稅方面
按中國稅法相關規定,房地產企業在國內須交納營業稅,而在俄羅斯須交納增值稅,不同的流轉稅帶給企業很大困擾。在國內,只要按預售或銷售收入的5%,加相關附加稅費計算交納營業稅,既方便核算,也容易進行相關投入產出測算。而在俄羅斯,房產企業銷售分為兩部分:預售不作為與銷售相關的經營業務,而屬于與購房客戶的共同投資業務,定義為參建。預售時,企業與客戶根據俄羅斯專門的《參建法》制定、簽定《參建合同》,收取參建款做為一項專項負債――參建合同暫時收,在房產建設完成后根據實際成本進行清算――參建收入大于實際成本的部分,做為開發商管理費,須交納增值稅。而在房產建設完成開發商獲得小產權證后,現房視同為二手房銷售,其中住宅銷售無須交納增值稅(俄羅斯政府鼓勵住宅消費),商鋪和地下車庫等其他業態銷售須交納增值稅。由于市場銷售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這樣的規定使得企業在開發前期測算時較難確定參建和銷售比例,把控增值稅支出規模,因而較難準確地預測開發總體成本并合理定價。
(二)所得稅方面
雖然根據俄羅斯稅法典收入及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與中國稅法相比大同小異,但實際執行中非常嚴格和死板,甚至嚴苛。中資企業的一些正常成本費用往往由于各種原因難以稅前列支,加大了投資成本。現簡單比較如下:
從上表可見,中俄羅斯兩國對稅法的理解和執行有很大差異。例如:公司某一項目開工典禮購買了一塊大的奠基石,因相關文件未指明是專為該項目發生支出且構成建筑產品實體,其費用最終未能在稅前列支。再如:理應計入開發成本的項目綠化景觀支出,因“不構成建筑產品實體”,相應土地權屬亦尚不明確而不能列入成本在稅前抵扣。類似的實例比比皆是。
另外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土地費用和利息支出的稅前列支問題。根據俄羅斯目前做法,開發商在開發初期只能獲得所開發項目地塊的土地租賃權――該權屬下開發商擁有該地塊的開發建設權,支付的相關費用屬于土地租賃費用,應按租賃期限逐月分攤計入成本或費用;其中項目建設期間的租賃費用計入項目建設成本,項目完工后計入期間費用。這樣規定不但核算手續繁瑣,且給企業計算房產成本帶來了很大不確定性。同時,企業與城市簽定的《按投資條件租賃地塊》合同約定中,除現金支付以外還須完成一些投資條件義務――建設所開發地塊的道路、橋梁、運河及學校、幼兒園、醫院、警署等基礎設施及公建,并在完成后無償移交給城市――這部分實際上屬于土地費用的支出由于是新業務,在稅法上無明確規定,不能稅前列支(以下簡稱投資條件)。
利息支出:根據《俄羅斯聯邦稅收法典》規定,向外國公司支付利息,要付預提所得稅;如屬于受控債務,還要受資本弱化條款限制――即企業的利息支出中,受控債務(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如超出自有資金(類似凈資產)的3倍,超過部分應視同股利,在交納利息稅的同時,再交納企業所得稅(股息稅),形成實際上的重復納稅。此外國際合同支付時,須先繳納增值稅(一般服務合同為18%,貨物根據不同品種不同稅率)。這又增大了企業的成本負擔。等等等等,給企業經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和困難。
三、解決對策與辦法
針對以上問題和困難,筆者所在單位采取各種措施和辦法,進行適當籌劃,解決了其中一部分問題。
(一)認真研究與本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關注變化及調整
由于俄羅斯目前仍然處于經濟改革時期,各種新型經濟形態、經濟業務不斷發生,而相關的許多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且同樣業務不同管理部門會有不同解釋的法規,有時還會想互矛盾。因此認真研究新的法律法規及其調整就顯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境外投資主體企業。筆者所在企業首先聘請有資質的翻譯公司,將《俄羅斯稅法典》全部翻譯成中文,其中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統一稅、交通稅、財產稅等各個稅種,并認真研究學習,尤其研究與企業經營強相關的關鍵條目,對照分析我們的問題和困難所在。
(二)事前進行稅收籌劃,合理制定企業自身會計核算和稅務核算政策
在學習研究的基礎上,聘請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近年來發生的所有業務進行檢查,找出存在不足的問題和事項,并在此基礎上制定了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公司業務和文件的相關工作流程;同時制定合理的會計核算和稅務核算制度,根據成本測算情況確定共同費用和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合理避稅,力爭使我們的開發成本費用支出盡可能多地在稅前列支。
(三)重大問題與當地法律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稅務咨詢事務所聯系溝通,聽取相關建議和意見
公司就投資條件稅前列支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等問題與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普華永道以及有經驗的當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反復認真的商討和研究,明確我們的觀點,并獲得他們的支持意見和方案;同時,就相關問題與當地稅務咨詢事務所溝通、商討,獲得理解和認同。
(四)利用各種機會積極與當地政府聯系,獲得相關支持
在俄羅斯,企業與稅務局不能直接聯系、商討稅法執行中遇到問題。或者說,稅務機關只負責簡單、嚴格按照稅法條目的明確指向規定進行稅收征管――如稅法中無相應業務的明確條款,或未涵蓋目前發生業務的稅務處理,一律被回答“NO”――不可行,不能稅前列支。如有疑問或問題,或者直接發函給財政部尋求解決,或者上法庭訴訟解決。所以與稅務機關直接聯系溝通非常困難。在此種情況下,公司一方面直接給財政部寫信咨詢、闡明我們情況與觀點;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所開發項目屬于中俄兩國戰略合作項目的特殊地位,在國內政府和股東的支持下,與當地政府高層聯系溝通,獲得與聯邦稅務局直接溝通機會,經過2年多的不懈努力,終于得到從否定到肯定的答復,允許我們為投資條件發生的支出做為土地租賃費用的組成部分,在稅前列支。從而使我們數額巨大的成本支出能合理地在稅前列支。在此過程中,公司還通過研究市場對未來幾年將要建設完成的20多項基礎設施和公建的投資規模進行測算,進行稅務籌劃:按預計價值量均攤原則,根據俄羅斯相關規定試算、制定、并最終確定相對合理的分配方案,將所有投資條件分配到已經或將要開發建設的十幾個建設地塊中,并通過市政令的法律形式得到確認,從而將基礎設施稅前列支問題從籌劃變為可行、有依據的操作。
同樣,利息支出重復納稅問題,通過艱苦努力,與事務所、財政部、稅務機關及多方溝通,也得到了解決。公司可以根據利息支付時的性質(根據支付時企業的資本弱化系數判斷),只交納其中所屬類別的所得稅,即或交利息稅,或交股息稅,二者只取其一,避免了重復交稅。從而維護了企業和股東利益。
(五)關注稅收鼓勵政策,獲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