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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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范文1

一、稅收執法在稅收法治進程中的定位

稅收法治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方面,是當前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與目標。所以,可以肯定地說,稅收法治化是未來稅務部門稅收征管面臨的重要問題。眾所周知,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的核心原則,也是稅收法治必須遵守的根本準則。稅收法定原則側重的是稅法的形式正義,依賴的是稅收立法,也就是稅收法律文本本身;而稅收公平側重的是稅法的實質正義,依賴的是稅法的實施,關鍵在于稅法規范的執行。簡言之,稅收法治在于制定“形實兼備”的稅收“良法”,并通過這些“良法”的實施而達到“善治”。也就是說,稅收立法與稅收執法同樣構成稅收法治體系的重要環節,不可偏廢。

一般而言,稅收執法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稅收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稅收法律的活動,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納稅服務等六大方面的內容。稅收執法法治則有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方面稅收法治化要求稅務機關不得違反稅收法律和經依法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實施“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行為;另一方面面對紛繁復雜、新情況層出不窮的現代稅收實踐,稅收法治還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在行使行政裁量權時符合比例原則、程序正義等標準,并著力簡政放權,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服務和便利。由此可見,稅收執法在稅收法治化進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值得指出的是,我國當前稅收立法尚不規范,有的稅收政策的正當性頗受質疑(如2015年1月停止的將高于市場成交價實際操作中的各縣區政府指導價定義為非普通住宅參考條件規定,有時造成高價買好房少交稅或不交稅而低價買差房卻多交稅,幾年來成為媒體、縣長信箱、稅收接訪的話題),但這不意味著稅收執法活動可以脫離于此、向無法則“逃逸”。中國稅收法治建設是一個龐大而系統的工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未來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更具權威性、民主性的法律以供稅務機關執行是大勢所趨。鑒于目前稅收執法的現實條件,稅務機關應當堅持動態的、發展著的法治觀念,在嚴格執行現行稅收法律規范并盡量依照法治標準完善自身工作的同時,迅速跟進稅收立法的最新動向和稅收法治的最新要求,以形成時刻與法治同行、與時代并進、與民意共鳴的稅收執法局面。

二、基層稅務部門執法法治化困境

稅收執法法治化是稅收征管現代化、法治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所涉意義重大。雖然法治已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與根本途徑,但是稅收執法要實現法治化,在理念、規范基礎、權力行使、執法考核等方面面臨著諸多困境,基層稅務部門執法更是如此,亟待破解困境以實現為民征稅、為民管稅。

(一)稅收法治觀念淡薄,執法法治化理念未形成。稅收法治理念是稅收執法的向導、途徑與方法,稅收法治覺悟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稅收執法法治化程度。整體而言,“人治”流弊太深以致稅收執法各有關主體依法治稅理念淡薄,導致我國稅收執法法治化困難重重。就稅收執法內部而言,一些基層稅收執法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個別人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有些稅收執法人員素質不能適應依法治稅的需要,尤其是基層稅務部門知識結構單一、執法業務能力不強以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選擇執法現象時有發生(如個別地方基層稅務干部對小微企業、再就業等政策立法意圖領會不清,政策精神吃不透,有令不行、自設門檻),甚至存在只重稅收任務而輕征管秩序的偏見。此外,許多基層稅務部門由于人手不足,聘請了一些稅收執法協助管理人員,這部分人員執法能力也是影響稅收執法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因素。就稅收執法外部而言,一些基層地方政府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濃,干預稅收執法,造成稅收執法不嚴,比如擅自越權制定違反國家稅法的政策文件,對一些企業實行地方保護,或對某種納稅項目實行行業保護。稅收執法協作部門在配合稅務機關執法時存在消極應付、敷衍了事的現象,當協助執行單位與被執行人有利害關系時,就無故推諉、拖延執行。有些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有意或無意不遵守稅收法律,社會整體稅法遵從度亟待提高。

稅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范文2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 內部控制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作為直接關系企業權利義務的財稅法規,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會對企業經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由此要求企業內部控制必須相應調整。

一、稅收征管法修訂思路特點

(一)立法宗旨從加強征收管理向促進稅法遵從轉變

在稅收開征初期,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使命、加強征收管理的立法宗旨是有現實意義的。然而,隨著納稅意識日漸普及和征管制度逐漸完善,尤其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斷推進,單方面強調納稅人的服從性,而忽略了稅法遵從是征納雙方的共同責任,則是不合時宜的。此次草案將“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置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之前,以強調稅收征管法不但“管”納稅人繳納行為,更“管”稅務機關征收行為,與“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二)行政理念從單向封閉管制向雙向溝通合作轉變

長期以來稅收征管基本以稅務機關單方面意志為主,較少考慮稅企溝通,更遑論雙方合作。這種模式簡單明確、易于執行,但也易引發抵觸情緒等問題。實際上,征納關系并非水火不容的對抗博弈。以公權為基礎的單向封閉管制轉變為以契約為核心的雙向溝通合作,是時代進步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都開展了稅企合作防范稅收風險的探索,例如企業稅收遵從合作、預約定價安排等。此次草案對預約裁定與納稅確認等制度予以明確,反映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理念。

(三)權責關系從稅務機關主導向征納雙方平衡轉變

一般認為,現行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權力強調有余而對納稅人的權益保障不足。然而,稅務機關的權力在法律上得到強化,其現實責任也被加大;納稅人在法律上的權益被弱化,其現實責任也相應淡化。例如,如實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本應是納稅人的責任,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以審核的名義主動為納稅人的申報把關的事情屢見不鮮。此次草案一方面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可以修正申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充分體現了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平衡征納雙方權責關系的思路。

二、稅收征管法修訂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

(一)有助于優化內部環境

征管法修訂促進內部環境的優化主要體現在經營風格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實際情況,激進或者穩健的經營風格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實務中稅務機關會傾向于穩健的處理,并有權依法調查有逃避納稅義務嫌疑的交易安排。例如草案引入了“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人提交稅收安排”的規定,充分反映了稅務機關對日益增多的稅收籌劃的重視。因此,企業應當慎重采用過激的經營手法和財稅處理,以免引起稅務機關的額外關注,誘發稅收風險。

(二)有助于深化風險評估

征管法修訂對企業風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風險識別和風險應對上。

1.風險識別方面

至少應當關注的內部風險有:(1)財務處理、稅務安排是否謹慎穩健;(2)會計核算軟件、生產管理軟件是否報送備案;(3)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是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而外部風險有:(1)對外簽訂合同是否記錄納稅人識別號;(2)向個人支付所得是否提供支付憑證并妥善保管;(3)大額資金給付是否記錄對方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4)網絡交易平臺是否登記報送電商交易者的注冊信息;(5)復雜事項是否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2.風險應對方面

(1)違法處罰上限的下調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偏好風險、追求收益的企業傾向于“打球”的風險承受策略;(2)稅收誠信體系的健全使得失信成本更多體現在經濟損失之外的信譽減損,自覺遵從的風險規避策略是更明智的選擇;(3)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還可因應自身的實際需要適時調險應對策略。例如,草案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收利息”,在字面含義上來說從懲戒變為補償,企業或可考慮運用不同的風險應對策略緩解資金壓力。

(三)有助于細化控制活動

草案主要通過憑證管理、信息披露等在會計系統控制上加以細化。1.電子憑證。草案引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征納雙方認可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核算、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為信息化時代會計系統控制使用電子憑證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電子憑證必須依法依規取得并注意是否為稅務機關認可。2.資金往來披露。草案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支付憑證”,此外,草案也對大額資金往來有新增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一個納稅年度給付五千元以上應當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等)。企業應當及時更新升級業務流程以滿足要求。

(四)有助于強化信息與溝通

草案通過強化信息與溝通的要件對企業內部控制產生影響。

1.信息質量

草案明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來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告知相關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因此企業不但要對內部信息嚴格把關,更要關注與企業相關的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電力、自來水等)的信息質量以免帶來風險。

2.溝通制度

(1)對內溝通:應當保證渠道暢通,全面收集內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不實;(2)對外溝通:首先,應當按照草案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以提高透明度。

3.信息系統

從“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的思路來看,稅務機關會逐步改變過去對越俎代庖的“保姆式”管理,例如現在由稅務機關免費提供、強制使用的涉稅軟件,將來或改為由企業自主選擇、自行開發。因此企業應當未雨綢繆、提前研究涉稅事項信息系統開發。

(五)有助于固化內部監督

征管法修訂有助于將內部監督固化于管理流程中。為鼓勵企業開展自我納稅評定、主動糾正差錯,草案新增了“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免征收稅收利息”的規定。因此,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內部監督并將監督措施固化于日常業務流程中,通過主動糾正差錯來降低違規成本。

三、內部控制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建議

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修訂有助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同時也對企業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企業內部控制做好“三個轉變”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

(一)控制范圍從單一封閉向多元開放擴展

傳統觀點認為,內控是關于企業內部事務的管控。然而,如果將內控觸覺局限在企業內部,并不足以防范外部因素誘發內部風險的發生(例如電力、自來水等第三方信息不準確會誤導稅務機關進而增大企業稅收風險)。因此,企業應當將控制范圍延伸至多元的外部因素和開放的周邊環境,才能真正實現內控目標。

(二)權責觀念從消極對待向主動承擔更新

自古以來,中國老百姓對于稅收往往停留在“苛捐雜稅”的印象,基本上都是被動、消極地對待和忍受,幾乎沒有關于納稅人的權利權益和責任義務的觀念可言。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借此契機,企業應當逐步樹立正確的權責觀念,善于利用權利和爭取權益,勇于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為建設“法治中國”作出貢獻。

(三)溝通方式從隱瞞猜疑向透明互信轉變

不少人認為,稅收是無償強制轉移經濟資源,因此企業會對稅務機關有隱瞞信息、猜疑防備的本能動機。然而,現代稅收理論和實務都倡導稅企合作,而草案中多處條文也表達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主張(例如降低罰款上限、對主動糾正寬免處罰等)。正如全球管理會計原則中戰略性稅收管理的觀點,企業應當定期與稅務當局組織有建設性的溝通,與稅務當局保持有建設性、透明和互信的關系,及時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并迅速解決爭議,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參考文獻:

[1]宋功德.我國公共行政模式之變――從單向管理轉向合作行政[N].人民日報,2009-6-24(15).

稅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范文3

山西省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產品收購業務及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范圍按《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加工業務、農產品收購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 收購管理

第四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要如實填寫《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一),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方可使用帶有抵扣聯的《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簡稱收購發票)。

第五條 取得使用收購發票資格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收購發票實行限量發售、驗(繳)舊購新制度。由縣(市、區)國稅機關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核定月領購數量和次數。納稅人的經營規模、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六條 納稅人在本省境內收購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時,按規定開具收購發票,收購發票的開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順序、各聯次一次性開具。各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品名正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加蓋收購單位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項目填寫不全不得抵扣增值稅。

(二)按出售人(收款單位)逐筆開具或匯總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收款單位)匯總開具;出售人名稱必須真實,不得以他人名稱開具;

(三)開具發票的買價只能是直接支付給農業生產者個人的價款。

第七條 納稅人在本省境內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以外的企業、單位及經營者購進農產品,應按規定索取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第八條 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應按日逐筆登記《農產品日收購清單》(附表三),收購清單的內容要真實、齊全,并作為開票、核算的原始單據之一。對每日收購農產品所支付的貨款,應填制《農產品收購資金支付情況表》(附表二),作為資金核算的依據之一,以備主管國稅機關核查。納稅人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應附以下單證作為原始憑證:

(一)過磅單(碼單)、檢驗單、入庫單、付款憑證、運費等單據;

(二)單筆收購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應附農業生產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生產單位證明;

第九條 納稅人應加強貨幣資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購進業務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結算貨款:

(一)從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產品經營單位購進的農產品。

(二)向個體經營者購進的農產品(可使用現金支票)。

(三)向農業生產者個人單筆收購金額在3萬元(含)以上的農產品。 第三章 抵扣稅款的管理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一律憑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憑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執行核定扣除辦法之日起,其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或開具發票,或使用收購發票收購農產品的對象,不屬于農業生產者個人的。

(二)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使用自制的收購憑證的。

(三)虛開發票的。

(四)無法查證農產品收購及購買事實或開具發票所附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農產品業務真實性的。

(五)購進免稅農產品非正常損失的。

(六)一般納稅人自行填開的收購發票信息和取得的免稅農產品普通發票信息與其納稅申報抵扣的相關信息比對不符的。

(七)其他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二條 農產品收購發票和普通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按照先付款后扣稅原則辦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收購單位的付款情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稅源監控制度,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相關納稅信息的動態分析;對農產品收購、耗用、銷售、資金收付、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分析核查。重點對以下方面實施監控,發現重大異常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一)發票領購、使用量變化較大的。

(二)有虛開發票嫌疑的。

(三)發票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業務真實性的。

(四)異地收購、銷售或攜帶發票異地填開的。

(五)月購進額在100萬元(含)以上或變動異常的。

(六)生產企業月產量、銷量及成品率波動異常的。

(七)生產企業購進量大而耗比低,或者產成品與農產品耗用比例異常的。

(八)納稅申報異?;蚨愗撈偷摹?/p>

(九)農產品作價不正常的。

(十)資金結算異常,現金支付數額較大的。

第十四條 建立納稅評估制度。將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納入納稅評估范圍,針對農產品生產加工及經營的特點,運用相關納稅評估指標,定期開展納稅評估,發現重大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規定,以及虛構收購業務開具收購發票的,其開具的收購發票,一律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稅收法律、法規,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主管國稅機關可按規定收繳其發票或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十七條 納稅人涉嫌虛開收購發票及其他發票偷稅的,應移送稽查部門查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糧食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稅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范文4

關鍵詞:企業;會計稅務

一、設立稅收會計的必要性淺析

稅收是單位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長期以來,由于稅收沒有充分發揮調節經濟的重要作用,不少單位無意間形成了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而輕稅務管理的局面。

企業也存在這種狀況,其主要表現在:第一,大多數企業在設置稅務管理崗位時,只設置一個最低層次的或兼職的辦稅員負責所有納稅事項的處理,在遇到難度較大、政策性較強、情況復雜的涉稅事項處理不慎時,可能會造成管理失誤從而給企業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第二,企業財會部門人員基本都是學財會的,專業方向不同,較少涉及稅收專業知識,基本上處于“無師自通”或“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第三,在從業資格、執業資格、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認證鑒定方面較少涉及企業稅務管理方面的項目,無法具體衡量每個從業者的工作能力和學識水平。第四,輿論導向方面,往往強調企業依法納稅的宣傳過多,而政府機構很少幫助企業培訓稅收相關知識。第五,企業稅務管理是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的延伸,從工作要求上,其專業人員必須懂會計核算,才能從事企業稅務管理,而實際上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不一定都懂稅務管理,而懂稅務管理的就必定會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二、關于稅收會計師及其職責

(一)關于稅收會計師。稅務會計師職業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傾向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稅務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以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稅務會計職業。

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科的一個分支,在企業以貨幣表現稅務活動的資金運動過程中起著系統、全面的反映和監督的作用。相比會計學科的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稅務會計具有其相對的獨立性和特殊性。

稅務會計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稅務會計要在稅法的制約下進行財務操作。作為稅務會計,在開展財務工作時受稅收規定制約,必須嚴格按照稅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運作,而無權不能任意選擇或更改自己的工作。當企業的經濟行為和財務會計的核算有稅務問題的存在時,稅務會計應當以稅收規定為依據對之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如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的規定要求不一致,此時稅務會計應當遵守稅收的規定為準繩,對單位財務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二,稅務會計需要反映和監督企業稅收義務的履行情況。稅務會計在開展工作時,應該有自身一套獨立的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并依據此準則通過稅務會計工作反映單位的財務及稅務情況,保證單位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稅務活動。稅務會計有義務促使單位及時、足額地解繳應納稅金,防止單位出現偷、逃、騙、欠稅等問題。在單位認真、完整、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會計應積極發揮自己的專業作用,避免單位因不熟悉稅收規定而未盡到自己的納稅義務遭受處罰并因此導致出現損失。

第三,稅務會計在單位起著稅收籌劃的作用。

除了對本單位稅務資金運動的反映和監督,稅務會計還能通過各種專業方法如稅負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納稅人可以做到更加明確、熟練地利用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企業稅務會計師的職責。企業稅務會計師的職責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根據稅收法規對應稅收入、可扣除項目、應稅利潤和應稅稅款進行確認和計量,計算和繳納應稅金額,編制納稅申報表來滿足稅務機關等利益主體對稅收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據稅法和企業的發展計劃對稅金支出進行預測,對納稅活動進行合理籌劃,發揮稅務會計師的融資作用,盡可能使企業稅收負擔降到最低。

三、關于設立稅務會計的幾點建議

當前,稅務會計的設立在我國尚且處于構想階段,怎么促使其不斷完善,盡快做到初具雛型呢?筆者認為不妨在人才、組織和法治等三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在單位的會計事務工作中,可以說,促進單位生產發展,提高單位經濟效益是稅務會計最重要的目標。要實現這個目標,稅務會計的業務素質核心和保證。作為高智能活動主體的稅務會計,其專業知識涉及稅務知識、會計知識、法律知識,除此之外,還應具備與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實現這些的和諧完備,提高稅務會計的專業能力,首先需要社會為稅務會計提供充足的業務培訓機會,例如在高等教育中開設和“稅務會計”相關的課程,經過大學的熏陶和學習,稅務會計會更快地成長為兼具稅收理論以及較深的會計理論、法律理論功底的專業人才。其次,稅務機關應給單位的稅務會計提供經常性的咨詢服務及培訓的機會,便于稅務會計人員能及時掌握最新的稅收規定及征管制度。

(二)組織方面。稅務會計工作要做到規范化、科學化,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也是必要條件。分析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不難發現,在設立稅務會計之前,必須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并定期組織稅務會計的資格考試,以保證稅務會計能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其次,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積極地進行分析和研究,使稅務會計能為完善稅收規定以及單位的決策提供參考。再次,還應制定一些條例或規定,約束稅務會計的行為,盡量減少稅務會計發生不合法行為。

(三)法治方面。稅務會計誕生以后,單位會計就可能會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如何為企業制訂出最佳的納稅方案而又合法或不違法。這無形中對單位的管理尤其是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需要用制度的形式規定一些準則,稅務會計必須遵循。規定單位的其他管理人員不能強行要求稅務會計作出違法行為以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為稅務會計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稅務人員也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盡量減少稅務管理上的人治現象。

總之,通過稅務會計師對納稅政策的系統管理,促使公司對稅收法律法規有全面深刻的認識,促使樹立公司依法納稅觀念,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防范風險能力,可以優化公司資源,促進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公司綜合實力,有助于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稅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范文5

(一)住房價格宏觀調控采取的措施

近年來政府為調控住房價格相繼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采取了諸如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增加住房供應、建設保障房等多種措施。其中,既有尊重市場機制和利用價值規律的措施,如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增加住房供應等;又有行政強制性干預的措施,如實施政府指導價、實施限購令等。從各項政策的社會影響來看,政府指導價、限購令和稅收調節尤其引人關注。其一,政府指導價不是由政府制定商品房交易價格,而是由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除拉薩外的省會城市按照保持住房價格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其二,限購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出臺的國十條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的:自本通知之日起,暫定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本市購買一套商品住房。上海、深圳等50多個城市也相繼實施了限購令,但這些限購令寬窄不一,且僅是權宜之策。其三,稅收調節是指以稅收的杠桿作用調節和引導社會經濟運行,其作用也有局限性,主要受到諸如調整領域、調整方法、課征深度、價值規律、投資環境等因素的影響。

(二)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措施的法律依據

上述住房價格調控政策所涉措施非常廣泛,但卻并沒有提及這些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據,是大政府背景下行政權過分膨脹的典型表現,需要防止在住房價格宏觀調控的幌子下越權和濫權,防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因此,有必要從依法行政的角度重新審視住房價格宏觀調控的法律依據。首先,關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問題,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城鄉規劃法》。其次,關于稅收調節,國家出臺的宏觀調控政策表述為: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等,稅收調節的法律依據包括《立法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再次,關于政府指導價,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價格法》。但所出臺的政策又具有很強的原則性,其本身并不具備直接適用的條件,而必須通過地方性細則加以落實。這樣一來,這些政策又成了地方政府宏觀調控的依據,在層層落實的過程中產生了把法律束之高閣的后果,無法發揮法律在宏觀調控中的應有作用。

二、住房價格宏觀調控限制條件解析

(一)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自身存在的問題

這主要表現在政策出臺過于頻繁,同時前后政策之間重復率過高兩個方面。下面對宏觀調控政策中影響住房價格的幾個關鍵性措施加以對比。通過同項對比可以看出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整體上存在的問題:第一,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時間比較密集,而這些政策又幾乎都面對同樣的問題如何抑制住房價格漲勢?說明政策的出臺缺乏應有的調研和深思熟慮,政策的有效性在實踐中沒能得到應有的體現。第二,通過前后政策之間的同項比較可以看出,政策的關鍵性措施基本相同,很少在后繼政策中有創新性表現。這也是政策頻出而效果不佳的原因所在。

(二)缺乏配套制度保障的關鍵性措施

政府宏觀調控過程中的保障房建設、限購令、信貸調節和稅收調節等關鍵性措施,因為缺少配套制度的保障,均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并面臨初衷失守問題。首先,由于保障房的分配方案缺少社會征信和聽證程序,經常在政府內部被私相授受。據悉,2012年全國查處保障房違紀違法問題340件,有382人受到責任追究。主管官員監守自盜嚴重削弱了保障房的宏觀調控作用。其次,限購令試圖通過限制購買量來抑制住房價格,然而限購令很難對剛性需求產生影響;同時,在炒房客己經有了大量囤積的情況下,限購令更難在短期內見到成效。因此,限購令作用空間有限。再次,信貸調節,試圖通過限制銀行貸款來抑制購買力,是一種違背市場規律的做法,而且違背社會公平。因此,信貸調節的功能也在逐步弱化。最后,稅收調節無論對于開發商而言還是對于購房者而言,都是增加購房成本的措施,并產生抑制買方市場的效果。

三、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所引發的爭議

(一)保障房之爭

保障房之爭主要圍繞四個問題展開:一是分配公平問題。保障房是低收入無房者的安居工程,是一項惠及窮人的社會政策。然而由于其建設規劃和分配方案都是政府關起門來搞,所以經常被管理者私相授受,很多保障房實際上落進了富人的腰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也表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是件難事。其中管理者監守自盜仍屬監管工作的重點。二是質量問題。由于保障房屬于惠民安居工程,利潤空間小,開發商往往以偷工減料的方式從中漁利,加之政府主管部門疏于監管,從而產生了大量的豆腐渣工程。三是資金來源問題。盡管財政部一再強調:保障性住房資金來源有保證,但在保障房建設中,建設資金的籌措和建設用地拆遷到位,是兩個突出的難點,卻是不爭的事實。

(二)限購令之爭

限購令頒布實施后引發了廣泛的社會爭議,爭議主要圍繞兩個問題展開:一是限購令對住房價格漲跌的影響;二是限購令存廢的問題。就前者而言,不管開發商、專家、學者爭論的多么激烈,實際情況卻是住房價格繼續上漲: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最新數據顯示,2013年9月份,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環比下降的有2個,持平的有3個,上漲的有65個;除溫州外,其它69個城市同比均上漲,北上廣深漲幅甚至超過20%。說明限購令并沒有使住房價格下跌,只是漲幅受到了控制。就后者而言,由于限購令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限購令可以有效打擊投機購房,在穩定住房價格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另一發面,它的存在違背了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在控制住房價格過快增長方面治標不治本。

(三)稅收調節之爭

稅收調節政策自應用之日起便引發了廣泛的爭議:政府以調控住房價格為名開征或加征住房交易稅,然而許多學者卻認為稅收與住房價格無關,許多開發商甚至提出了稅收推高住房價格的觀點。的確,在土地財政的背景下,稅收調節實際上產生了增加財政收入的效果是不爭的事實,但也進一步增加了有剛性購房需求群體的購房成本。

四、住房價格有效調控的基本要求

(一)程序合法

依法治國的要義在于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如果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人權保障也就是一句空話。政府在住房價格調控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均存在濫權問題。從政策出臺的程序來看,既沒有征求社會意見,也沒有舉行聽證程序,因而也就沒有得到廣泛的社會理解和支持,在一片質疑聲中面臨著失信的窘境。從政策的內容來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屬于全國大常委會職權范疇,政府無權決定稅收的開征或加征。而在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中,政府直接決定了稅收調節政策,明顯屬于越權行為。從政策落實情況來看,增加土地供應應當依照憲法、土地法等法律進行,而實際情況卻經常是開發商在被征土地上動武,政府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直接實施強制拆遷。這明顯置憲法、土地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于不顧。因此,應當在宏觀調控中格外注意政策合法化問題,防止濫權所造成的以身壞法的后果。

(二)目的正當

對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提出這樣的限制主要出于兩點考慮:第一點,政府是高住房價格的受益者。有分析指出,土地壟斷價格過高增加了住房建設成本,土地出讓收入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被稱之為土地財政。這可以從1999年-2008年期間,及其以后的土地財政收入對比中得到證實。國土資源部2010年2月公開的數據顯示,1999年2008年十年間,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累計5. 3萬億元,其中多數為2004年土地出讓實行招拍掛以來所獲得。第二點,政府在住房價格宏觀調控中充當了裁判員的角色,這也是其把住房價格調控政策定位在打壓買方市場的根本原因。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身份是住房價格宏觀調控乏力的主要原因,由此應該強調宏觀調控政策目的的正當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最新范文6

陜西省普通發票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保護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普通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發票。

第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外,全省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發票的名稱、規格、聯次及使用范圍實行全省統一。

第四條 全省發票按照管理方式分為統一發票(包括全國統一式樣發票和全省統一式樣發票)和冠名發票。按照填開方式分為機打發票和定額發票。

第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應用全省統一的征管業務系統對發票的印制和使用實施管理和監控。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六條 全省發票印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發票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以招標方式確定的企業進行印制。未經陜西省地方稅務局招標確定,任何企業不得印制發票。

第七條 印制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監制章和使用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制章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制作。

第八條 發票防偽措施按照低成本、易識別的原則設置,包括地稅機關內部防偽和公眾防偽。印制企業應當對地稅機關內部防偽嚴格保密。

第九條 全國統一發票的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全省統一發票的防偽措施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統一要求,建立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印制保密、質量檢驗等各項管理制度,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地稅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不得擅自印制發票。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省范圍內的發票換版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一條 地稅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檢查其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印制企業,依法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十二條 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向省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發票使用量較大或者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其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三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地稅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陜西省發票領購薄》。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領、用、存情況及開票數據和稅款申報情況。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納稅人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或電子數據以及開具的作廢發票、紅字發票等進行查驗。

第十五條 地稅機關對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材料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時,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地稅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地稅機關根據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地稅機關應當與委托代開發票單位簽訂委托代開發票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及責任。

第十八條 臨時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憑其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在我省境內臨時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需要開具發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其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地稅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第十九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和個人到我省從事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地稅機關領購發票。經營地地稅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地稅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二十條 發票領購實行批量供應、驗舊購新或繳舊購新等方式。具體領購方式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活動規模予以確認。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取得

第二十一條 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付(收)款方開具發票;對拒不開具發票的,付(收)款方可以向地稅機關舉報。

第二十三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發票;不得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得要求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得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啟用整本(份)發票時,應當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重號等,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發票發售機關處理。

開具發票發生填寫錯誤的,應當將所有發票聯次保存,在發票監制章處作剪口處理,并在發票所有聯次注明作廢字樣。

第二十七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本轄區規定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第二十八條 發票限于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轄區市內開具,需要跨市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省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開具,跨縣區開具發票的辦法由各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五章 發票的保管和繳銷

第三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丟失、被盜的,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地稅機關,并在報刊等傳播媒介上公告丟失、被盜的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聲明作廢。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發票換版、更換發票監制章或者發票防偽專用品時,應將未使用的發票登記造冊,并繳回主管地稅機關。

第三十三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對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地稅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地稅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以及其他資料,包括發票電子存根數據、開票軟件等;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公示各類發票的真偽查詢方式和方法,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六條 地稅機關要定期核驗發票使用情況,并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相應調整發票供票量。

第三十七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地稅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三十八條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地稅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地稅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地稅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地稅機關鑒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公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31日廢止。20xx年10月19日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陜西省地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陜地稅發〔20xx〕141號)同時廢止。

普通發票如何管理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覺依法納稅且年普通發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需申請印有企業名稱普通發票的,按照嚴格控制,從嚴審批的原則,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縣(市)國稅局審核,省轄市國稅局批準后到指定印刷廠印刷,并由主管國稅機關集中保管,限量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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