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解決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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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制度

經濟糾紛解決制度范文1

一、 勞資、經濟糾紛的特點

(一)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其他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維護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二)拖欠工資糾紛案件多。絕大多數勞資、經濟糾紛是由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經濟權益被侵害,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而致。勞動報酬是引發勞資、經濟糾紛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再次是自動離職或辭職。

(三)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四)尋求解決的途徑轉變很大。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不自愿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集體上訪、封堵政府機關,甚至有集體堵塞道路交通的行為發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員多,規模不斷擴大。如20__年1月份來訪中有11批集體訪反映勞資、經濟糾紛問題,人員最多的達22人。

二、勞資、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萎縮,利益矛盾沖突復雜。一些合同無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資無法兌現。一些企業停產、倒閉礦產,債權難以實現等產生勞資、經濟糾紛。

(二)管理監控環節薄弱。如有的企業用工不規范,無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層層轉包。

(三)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資,才來申訴,有的沒有工資結算單。

(四)承包商為轉嫁風險損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領到工程款為由,拖欠民工工資,把矛盾推向社會、交給政府。

(五)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資、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勞資、經濟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在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經濟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采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二)切實加強管理,創新快速調解機制,依法高效化解糾紛。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勞資、經濟糾紛發生較多的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必要的處罰。同時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準應與過去和現在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暢通訴訟、仲裁、、調解等渠道,創新健全調解機制,堅持完善下訪約訪等聯系群眾制度,及時掌握矛盾糾紛隱患。

經濟糾紛解決制度范文2

 

一、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分類

 

(一)綜合經濟法訴訟

 

我國的綜合經濟法訴訟學說從上世紀80年起始,這一過程中的主流依然是“大經濟法”,其訴訟模式是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分別處理,這一處理措施對當時的經濟糾紛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然依然有所不足,即綜合經濟法本身沒有針對訴訟內容加以區別,導致部分糾紛無法解決,難以滿足社會需要。

 

(二)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我國經濟在改革開放后,得到了快速發展,經濟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案件也越發多元化,部分經濟案件被獨立,這使得當時的經濟訴訟程序出現了獨立經濟法訴訟說。這一措施能夠依據不同的糾紛類型,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理。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相對于綜合經濟法訴訟來說,對特殊性方面有了更全面的考慮,產生效果良好。但當前,我國既有的經濟法體系導致訴訟制度、相關法律無法徹底分離,還難以完全實現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三)經濟公益訴訟

 

在經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關于公益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其中呈現出的經濟公益的訴訟范圍、內涵成為了學者研究重點:即依據起訴人的訴訟,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制裁、審批。經濟公益訴訟也同樣對經濟糾紛特殊性進行了完善,但經濟公益訴訟完善性不高,多數屬于個人利益的糾紛范圍,局限性較大,對其完善就必須要更多的經濟法理論支持。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的必要性

 

(一)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理論依據

 

要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目標,國家法律就必須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對于經濟法來說,其中利益錯綜復雜,成為了案件糾紛重點。只有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才能夠為其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首先,制定出合理的訴訟程序,執行科學的裁決,其判決結果才能被接受和認可,從而實現對經濟領域秩序的維護;其次,現階段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了國家、集體、個人多個層面,這必須要對其進行足夠的重視。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的迫切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之初,人們對經濟領域的概念不夠清楚,導致制定的經濟領域法律不夠完善,市場上所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也未得到合理對待、處理。但伴隨著市場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案件在種類、數量上有了不同程度增長,還有部分案件是因為經濟法本身、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所導致,這促使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完善的緊迫性在不斷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僅需要包含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內容,還要涉及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等內容,這使得我國經濟法內容更為復雜,必須要依靠更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處理,才能夠為我國經濟法發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相關策略

 

(一)持續完善我國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現行的經濟領域法律在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本身的發展,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不斷復雜化,這就需要對經濟領域的法律進行持續完善。同理,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和經濟領域法律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首先,在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持續完善的情況下,能夠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更好的規范,樹立起更為完善的立法觀念,并且促進專門審判機構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到更為長久的發展;其次,隨著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快速發展,其完善作用能夠有效的彌補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所呈現出的不足,更好的保障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必須要對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加以完善,兩者的緊密結合發展,才能夠保證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二)逐步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經濟糾紛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這就更需要持續的針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其中對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尤為重要,對模式框架的完善能夠有效促進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目前來說,主要存在的三種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在我國一定時期、領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們是經濟訴訟模式構建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于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還需要更多類似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出現。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所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一制度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市場經濟來對資源加以優化配置,但我國還以此為基礎,實施了收入分配政策、宏觀調監控政策,通過這些政策的結合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發展,而也正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存在,使得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經濟糾紛更為復雜,只有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才能夠真正的確保各種不同的經濟糾紛類型得到全覆蓋,保證越發多元化的經濟糾紛得到科學合理的處理,讓廣大經營者和大眾能夠真正的接受、認可經濟裁決結果。

 

(三)學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加以完善

 

從市場經濟發展史上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比我國更完善、更成熟,其在市場經濟領域上的法律也更完善和成熟,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亦然。為了能夠促使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以完善,可以對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鑒,這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目前世界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其本身由于多方面因素,所施行的法律制度、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那么在對于這方面經驗進行借鑒、學習的過程中,不單要學習到經濟法責任體系的本質,還要了解其中的內涵,進而真正的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能夠學習到發達國家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成熟經驗,確保適合我國的市場經濟情況;其次,國外發達國家進行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過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完善與努力,在借鑒和學習的過程中,務必要保證能夠把握學習的重點,從而在短時間內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最后,我國屬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與其他發達國家經濟制度差異較大,在成熟經驗學習過程中,不能盲目照搬、學習他國訴訟程序模式,應當要充分考慮當前國情,將成熟經驗充分與我國國情結合,制定出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發展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

經濟糾紛解決制度范文3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強措施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斷完善

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對合同的管理來規范農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斷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國的土地歸屬所有、歸誰經營一系列的問題已經落實,這就標志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趨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夠保障人民的權益,由于農民的基本經濟來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對農村用地規劃標準進行了規范,確保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具有法律效力,能夠保證人民對于土地使用的權益,給廣大的農民提供保障。

(三)為各類土地糾紛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為了避免在土地糾紛案件中責權不明的情況發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規范農民土地的權益,減少土地矛盾的發生,在土地糾紛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現狀

(一)主要類型

我國國土面積遼闊,農村地域也非常廣泛,因此土地承包情況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別,因此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種類也各不相同,筆者經過總結歸納,發現主要的糾紛有三種:第一種就是體制合法性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這類合同在簽署時,主要是由承包人發起的,在實際簽署時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組織成員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較差,而且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過實際期限,很容易引發非常嚴重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二類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糾紛,這類合同具有很強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發包人想變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規定相當繁瑣,因此很容易引發農村地區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三類是責任違約糾紛,出現合同責任違約糾紛,其責任主體很明確,不存在職責不清楚的問題,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條款沒有履行相關的責任,或者超過了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期限而使得另一方產生了比較嚴重的損失。

(二)主要特點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上,其重要集中在經濟糾紛方面。根據調查顯示,在所有的農村土地糾紛問題上,經濟糾紛就占據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別,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歸結起來大部分的經濟糾紛的產生都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有關系。在農村,由于經濟主體結構比較單一,因此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如果過分的強調發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糾紛情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交易是促進農村經濟水平提高的一種有效途徑,因此在農村應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勢所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農村地區的農民對于合同的了解還不深入,因此一些開發商經常給農民設計一些合同陷阱,這樣不僅損害了農民的權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會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經濟糾紛。

三、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轉讓行為規范化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設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因此造成了我國大量的農民進城打工,而這些農民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將土地轉讓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頭協議進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經濟糾紛,則很難確定權責。而且這種現象在農村尤其是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還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進而導致農村土地轉讓行為出現不規范的現象。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不合理

在一些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偏遠地區,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調查取證工作也不能落到實處,這就導致證書的發放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造成土地經營權不明確,從而造成土地糾紛。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程序不嚴謹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其不嚴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首先合同的公證工作不能落實,導致許多合同中還存在一些“隱藏”條款;其次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仍然以口頭協議作為主要內容,書面協議反而很難有實質性的規范內容;再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領導包辦,最后在合同承包過程中,出現不法現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簽訂流程,出現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況。

(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的影響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需要提高,經常由于“人情”導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而這些最終損害到了農民的利益。

(五)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教育不足

由于宣傳工作沒有做到位,導致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細,而且隨著近年來土地矛盾的加劇,導致農民對于合同管理工作越來越不滿意,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舉步維艱。

四、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關策略

(一)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會涉及到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大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以提高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在實際工作中,各級政府部門要深入農村,做好實地調查工作,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力爭獲得農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時還要認真的聽取農民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宣傳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給農民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二)注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和審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質的管理人員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對其進行專業的組織培訓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對于工作不認真,水平不高的人員給予一定的懲罰,對于培訓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員堅決不予使用,通過這一系列的手段,組建出一個高素質高水平的管理人員隊伍,更好的為農民服務。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風險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對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風險管控隊伍,在土地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終止環節,風險管控人員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發現合同中潛藏的各項法律風險,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證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法律風險管控隊伍的建設,積極引進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從而提高隊伍的整體水平。其次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的完善合同風險管控制度,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為合同管理中的風險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四)落實糾紛仲裁制度

從我國土地承包的實際情況來看,落實糾紛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合同承包糾紛越來越多,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必須構建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當地政府要認清目前的合同糾紛風險,盡快組成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方便農村解決土地糾紛問題。

(五)積極學習和吸收外國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較晚,因此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管理水平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當然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國人的契約精神比較強,但是歸根結底還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較先進。隨著我國近年來的經濟發展,農村土地承包活動也越來越頻繁,因此政府部門要不斷的學習外國的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結合本地土地實際情況,不斷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五、結語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農民選擇將土地承包出去,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農民法律意識不健全,導致承包土地權責不明,土地糾紛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就需要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減少土地糾紛問題,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點討論了如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曹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建議[J].現代經濟信息,2016(02).

經濟糾紛解決制度范文4

1.由于基層組織的原因。一是基層組織執行黨和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嚴格,從而引起糾紛。如有的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高價發包等現象。二是有的基層組織發包不公平,農民群眾有意見而引起了糾紛。如有的基層干部以地謀私,在家庭承包過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標發包過程中發包“關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時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二是由于承包期內發生合同未曾約定或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等情況。群眾要求變更合同引起的糾紛。三是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糾紛。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規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頭合同形式,權利義務約在口頭上,發生爭議后口頭無憑,各執一件,產生糾紛。二是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無法解決而產生的糾紛。三是有的因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糾紛。四是合同違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

2.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采取調解解決糾紛,必須是在當事人人基礎上進行,而且這種自源始終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調解提出異議,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不能達成協議,調解即為失敗。雖然達成了解決協議,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隨時終止履行,這種情形下調解也為失敗。

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糾紛是目前比較切實可行的途徑。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員會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又具有權威性,尤其主持調解,方便群眾,有利于糾紛的合理、快速調解。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的政權的組織,承擔了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調解,尤其是解決農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糾紛、不屬同一村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及本地當事人與非本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不具有的權威優勢。

經濟糾紛解決制度范文5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經濟糾紛解決制度范文6

有權利必有救濟,凡是缺乏司法救濟的場合,便無權利可言,這是法治社會的一條準則。法的可訴性是司法權得以完善的前提,也是法所具備的基本屬性之一。所謂法的可訴性的一般理論,是指法所必備的為了判斷社會糾紛的是非而使糾紛主體可訴求于法律公設的判斷主體的屬性。按照這種一般理論推斷,經濟法的可訴性即可解釋為經濟法所必備的為了判斷經濟糾紛的是非而使糾紛主體可訴求于法律公設的判斷主體的基本屬性。

關于經濟法可訴性是否獨立存在眾多學者頗有爭論。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的規范較多?!闭\然,由于經濟法的可訴性在宏觀調控領域以及其它一些領域存在例外,從而造成人們對其的認識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偏差,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經濟法可訴性的存在。法的可訴性隨著歷史的演進不斷變化,現代社會的發展使一些領域內的糾紛往往暫時無法訴諸于審判,但這些糾紛并非永遠會游離在司法之外。法律糾紛能否訴諸于審判,會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因此,不能因為一個法律部門在一定領域內缺乏可訴性就全盤否認該法可訴性的獨立存在。經濟法的可訴性為經濟司法權的強大并足以和其它國家權力并存提供了極大的可能性,其可訴性程度越高,可訴范圍越寬,則司法權的作用越大,由此看來,經濟法的可訴性是經濟沖突尖銳化的必然產物。

二、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情況及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我國現行訴訟機制的不足

我國現行訴訟制度并沒有建立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對于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以及對經濟法主體權利的救濟,我國分別在三大訴訟法中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對于經濟糾紛,經濟違法以及經濟犯罪行為,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和公訴人開啟訴訟程序的權利,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處罰。從這一制度設計來看,我國經濟法具有可訴性,但是,縱觀三大訴訟法對于經濟訴訟的相關規定和制度設計,其中存在明顯的缺陷和不足。

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行政訴訟法與經濟訴訟關系最為密切?,F以行政訴訟法為例,分析其中對于經濟法領域內的訴訟機制存在的缺陷。首先,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案范圍來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案范圍非常明確的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將抽象法律行為排除在訴訟范圍之外。在經濟法規范中,由于授予政府經濟管理職權中恰恰有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存在,即在宏觀調控領域,政府的經濟調控行為中往往涉及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因此,這些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極大的阻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其次,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對于違法行為的判斷明顯傾向于行政,而非司法。誠然,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行政權的干預發揮了巨大的能動作用,由于行政執法有著方便和快捷的優點,在某種程度上有效的遏止了經濟違法行為。然而,從維護市場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的角度來看,行政權的過多干預必將暴露出極大的弊端。在行政訴訟法中,存在大量的復議前置程序的規定,這些復議前置程序的設置使得大量經濟行政糾紛必須首先依賴于行政權力的裁決,而在行政機關對某些經濟違法行為不進行裁決時,社會公眾往往缺乏提訟的權利??偟膩碚f,由行政執法機關擔當起經濟法律法規中大部分的評判任務,不利于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的經濟權利,更是對經濟法可訴性實現的極大妨礙。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對于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經濟違法行為,如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以及壟斷公害行為等一系列經濟法領域內的違法行為,缺乏提訟的適格主體的相關規定,且對于具體的訴訟權利的相關規定也十分模糊,從而使眾多經濟違法行為游離于司法權之外,使被侵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二)現行經濟法規范缺乏可訴性規定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規范中,普遍缺乏可訴性的規定。在諸多經濟法規范中,對于經濟主體的職權和義務規定的十分完善,然而,對于經濟權利的救濟卻避而不提,即使在某些法律規范中涉及相關訴權的規定,也往往因為權利設定的不完善而缺乏可行性。

在我國現行的經濟法規范中,存在對經濟訴權規定不明的現象。如作為經濟法核心內容之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僅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并沒有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的權利。就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來說,往往并沒有特定的直接受害人,如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和違法獎售等等,這些行為損害的直接客體或為法律所保護的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或為法律所保護的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所侵害的共同客體是為法律所保護的公平競爭秩序,所以追究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時就不可能通過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又如,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睆姆l上看,該條似乎賦予了股東直接訴訟權。然而,該法條并沒有明確規定該行為對公司或股東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且根據該條規定,股東權僅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法的情形,而將股東為公司利益而對董事等人的不法行為的股東派生訴訟排除在外。以上經濟法規范由于缺乏可訴性,往往形同虛設,以至于法的效果未能實現,并不能實現立法者的初衷。

三、從形式理性角度分析完善經濟法可訴性的必要性

昂格爾曾說,在一個強調公平和協作的時代之后,往往伴隨著一個注重形式性的時代。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中國的法學將大量精力與資源投入意識形態領域的爭辯以及對社會體制與制度的價值判斷中,習慣了所謂的定性研究與分析,熱衷于探求法律的價值判斷與實質性目標,忽視了對法律進行實證性的規范分析與技術分析。在經濟法研究中,雖然對經濟法價值目標與實質理性的探求與分析是極為重要的,但如過多的將精力集中在經濟法實質目標的討論上,忽視對經濟法的規范性的研究,是學術研究過于空泛的表現。中國經濟法在個性上屬于回應性法,但由于中國社會變遷的跳躍性,法律形式理性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因此,中國經濟法必須強調形式理性的重要性,至少必須將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形式理性的一個重要要求便是程序優先。從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發展史來看,程序正義的優先性是法治發展的必然結果。正當的程序能夠有效的抑制執法和司法人員的恣意判斷,為做出正確的判斷提供理性基礎。不公正的程序可能導致執法或者司法活動的無效或低效率。經濟法的權威來源于經濟法的信仰,但這種信仰在科學和技術發達的社會,很大程度上是靠程序的合理性支撐的。從我國現行經濟法體制上來看,可訴性缺陷的存在使經濟法的程序理性嚴重欠缺。由于存在相當程度上的可訴,從而使利益關系人缺乏充分表達自己異議和主張的機會和途徑,因而,這種正當程序的缺乏使得社會公眾對經濟法極其實施產生了不滿情緒,從而導致經濟法制度與政府的政策由于嚴重缺乏公信力而失靈,這將嚴重阻礙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因而,從注重經濟法形式理性的角度來看,經濟法可訴性的進一步完善迫在眉睫。

四、探求完善經濟法可訴性的途徑

探求完善經濟法可訴性的途徑,建立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缺乏現實性,而完全依附于現有的訴訟制度也是行不通的,所以,筆者認為建立經濟訴訟特別程序是完善經濟法可訴性最合理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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