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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的意義范文1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納稅評估;信息化建設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生效,對我們的所得稅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我們應如何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一個全系統都關注的課題,筆者在此拋磚引玉。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Ⅸ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Ⅸ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1.企業納稅申報質量不高。一是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編制不成現金流量表,二是企業與稅務機關稅收政策相關信息不對稱,客觀上造成企業不能按稅收政策的要求去辦理涉稅事宜。三是企業財務核算科目與企業納稅申報表項目的對應性差,加上稅務機關管理人員能正確輔導或審核填報申報表及財務報表的人員相對缺乏,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更是湊都湊不成,只得填個總數交差。
2.納稅評估流于形式。納稅評估粗糙,基本是就(財務報)表到(納稅申報)表,走過場,比日常受理申報的審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納稅評估對財務會計與稅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較高,而縣級以下的稅收管理人員業務水平相對較低,據筆者調查發現能真正承擔起這個納稅評估職責的人數不到2%;二是納稅評估體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納稅評估相關的參考指標、宏觀數據、評價模型缺乏科學性;四是稅務人員的工作不夠深入,對企業財務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納稅評估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設立專職的納稅評估崗位。
3.分類管理沒有得到具體落實。在許多地方,對企業納稅人盡管按其經營規模、財務核算水平、經營行業、信譽等級、納稅方式、存續年限等不同標準進行了分類,將納稅人劃分為重點納稅人與非重點納稅人、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與就地納稅企業等等,但實際管理卻并未按各類別相應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
5.匯算清繳主體轉移,就縣級以下基層稅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及納稅人的匯繳水平及觀念來說,還有一定的差距。按總局匯繳主體轉移的路子,納稅人是匯繳的主體,而納稅人的財務水平不高、稅收政策水平較低或納稅意識不強,并且在不少地區尤其是縣級以下的地區稅務并沒被納稅人接納,這些決定了納稅人的自行匯繳在目前階段只是一個愿望,盡管它是尊重納稅人權益的一種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質量保證。同時由于我們的納稅評估還處于低級水平,能及時發現問題的很少,這樣要么稅務機關放棄一些小戶的檢查,聽之任之;要么最終只會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縮短其檢查時間、人為降低了檢查的質量。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不斷降低納稅遵從的成本。企業所得稅與其它稅種相比,納稅遵從度尤為重要。為此,我們要有先進的宣傳理念:稅收優惠政策及辦稅程序宣傳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為的一種表現,要建立稅收宣傳長效機制,深入持久地宣傳。
2.強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度。轉變服務理念,在平等服務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滿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務,促進納稅人自覺主動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以科學的發展觀來統領所得稅的管理工作,以人為本,把人文關懷體現在納稅服務的各個環節,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服務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賴的原則,充分相信納稅人,尊重納稅人;利用查前約談,多給納稅人自我糾錯的機會,多涵養一部分稅源,喚起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因此,對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管轄權要正確對待,只要納稅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給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強培訓工作,建立對縣級以下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的定期業務培訓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培訓要有計劃、有目標,每次培訓要進行考核,嚴格培訓的組織管理,檢驗培訓的效果。每次學習完都要嚴格進行測試,對未達標的要補課或停崗學習,待達標后再上崗,如果多次測試,一年內未達標的,要考慮停職學習,三年內還未達標的,則應考慮調離稅收管理崗位。
4.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當前,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都相繼開發了一些所得稅管理軟件,這些軟件各有所長,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為此,上級稅務部門應及時對這些軟件進行甄別,取長補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進一步擴展征管系統的功能,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在所得稅規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稅收征管法的意義范文2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刑法;銜接;競合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104
稅收征管法是規定稅收實體法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也是稅法的一部分,在保障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作為我國關于犯罪及刑法的法律規章制度,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二者之間既相互獨立,又互相影響,加強對二者之間銜接問題的研究具有現實意義。
1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方面,共性角度。固然,《征管法》與《刑法》從不同角度約束和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但是二者之間的聯系密不可分。首先,調整對象方面,后者對于危害稅收征管罪做出了具體的、明確的規定,而相關內容在前者內容中也有所體現,無論是界定還是法律責任上都有所明確。其次,針對稅收犯罪的刑罰。雖然,就體系及內容層面而言,稅法中有所涉及,而就解釋與執行層面而言,更多的是根據后者實現對稅收犯罪的刑罰。[1]最后,具有強制性。就某種程度而言,二者作為部門法,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為法律執行提供充分的保證。
另一方面,區別角度。首先,對象差別性,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前者主要是針對稅收義務及權利的調整;后者是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及懲罰措施的法律制度;其次,性質差別性,前者具有義務性,而后者更多地傾向于禁止性、強制性方面,其主要目標是明確犯罪行為后,并對犯罪者進行懲罰;最后,負責形式差別性,前者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多重性,而后者僅追求犯罪者自由刑與財產刑。
2二者之間銜接存在的問題
21銜接方式存在不合理
現階段,對我國立法形式研究能夠發現,依附性的散在型方式為主,簡而言之,將刑法條例置于行政法律當中,并依附于《刑法》,才是具備意義的一種立法形式。也就是說,《征管法》在列舉稅務行政管理相關規定后,會在其后贅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能夠實現對《刑法》內容的有效補充,以此來緩解修改《刑法》的巨大壓力。[2]事物兩面性決定該種立法方式存在一定缺陷,如刑事責任劃分不明確,導致“以罰代刑”的不良情況;加之經濟發展的影響下,各類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現,難以解決實質性問題,對此二者銜接方式并不合理。
22行政處罰與刑法之間的競合問題
所謂競合,是指一個行為產生后果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與此同時,針對不同的法律會產生不同結果的一種現象。稅收實施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競合現象。同時違反兩種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二者銜接難度。[3]如在《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由本法第六十三條等規定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移交給司法機關,并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條款能夠證明行為人已經犯罪,但是稅務機關不能夠以罰代刑,需要交由相關部門處理。但是稅務機關是在處罰后移交,還是不處罰直接移交并未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難以為實踐提供法律依據。
23條款規定不一致
條款不一致體現在很多方面,如《刑法》“危害稅收征管罪”中有九條規定了十二個罪名,但是《稅收征管法》中僅有四條,在實踐中,無法做具體判斷。諸如此類案例還有很多,不再一一列舉。
3實現二者有效銜接的措施
經濟快速發展,稅收征管背后的問題也隨之凸顯,新問題及新要求的出現,迫切要求兩種法律有機銜接,更好地應對各類問題。
31靈活調整立法形式,為二者銜接奠定基礎
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原則性、援引性及比照性。第一種已經在上文提到;第二種是指直接援引刑法中的某條款;第三種是對行為比照刑法條款,以追求刑責。相比較來看,采取援引性方式更具有優勢,但是在具體實施中會存在法律法規不明確等問題。對此筆者建議選擇獨立性的散在立法方式更好,也就是行政刑罰方式,能夠為二者有機銜接奠定堅實的基礎。
行政刑罰主要是當事人違反法律時,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相應判決,促使其履行相應的義務。作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立法形式,不但能夠實現二者有機銜接,且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銜接過程中存在的障礙。
32有效解決競合問題,為二者銜接提供保障
針對二者之間的競合問題,筆者建議應該堅持“選擇適用且刑罰優先”原則,簡而言之,稅務機關在具體實踐中,如果發現了涉稅犯罪行為,可以先移交給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制裁,然后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交給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罰。采取這種形式,行政機關不會對行為人做出重復處罰。[4]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提高處罰效率,且能夠有效避免二者之間銜接的競合問題。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有可能遇到已經執行了行政懲罰的現象。對此可以采取兩種手段加以調整:一方面以人身罰折抵相應的刑期;另一方面,以罰款折抵相應的罰金。而就理論角度而言,如果法院判處的罰金遠高于行政罰款金額,行為人需要補充相應的罰金。反之,要將多出的罰金還給行為人。在兩個部門相互溝通及合作影響下,能夠明確各部門職責,且避免競合問題產生的混亂問題,為二者有機銜接提供足夠的保障,進而更好地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33統一條款表述形式,為二者銜接提供依據
對于二者相關條款規定不一致問題,筆者認為要統一二者的具體表述形式,如對于相關發票的條款,可以借鑒《刑法》中的制造和虛開發票的條款,適當增加涉稅條款,并將其添加到第六十七條之后,為稅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依據。或者利用逃避稅替代偷稅。通常情況下,“偷”是將別人的東西變為自己的東西,而就本質而言,稅收是國家無償使用的,用“偷”并不恰當。對此可以利用“逃避”代替“偷”,更具規范性,與此同時,還應加強與《刑法》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銜接在一起。[5]除此之外,對表述方式的統一而言,還可以結合罪刑法定原則進行相應調整和優化,如對于《征管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只要沒有造成欠稅結果,將不會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事實上,只要行為人將財產轉移,稅務機關將難以做出判決。對此可以堅持刑法相應原則,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三條,將致使改成妨礙。
4結論
根據上文所述,《征管法》與《刑法》作為部門法,二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因此對于二者銜接問題,我們應加強對二者之間關系的分析和研究,并明確二者銜接存在的阻礙,采取針對性措施,統一表述方式等,實現二者有機銜接,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及發展提供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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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劍文稅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經驗與中國問題――兼論《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學研究,2014(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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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的意義范文3
[關鍵詞]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聯動譜系;法制化進路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內涵及生成機理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基本內涵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級部門之間、上下層級之間以及稅源、稅基管理的主要環節之間,整合職能配置,整合數據應用,建立起職責清晰、銜接順暢、重點突出、良性互動的管理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狹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是指稅務部門系統內部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分為不同的類型:
首先,從聯動主體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包括橫向聯動和縱向聯動。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以及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應當細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包括同級稅務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建設規劃部門、國土房管部門、金融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以及與稅源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同級非稅務部門之間所建立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第二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主要是指國地聯動,即同級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與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有所不同,盡管兩者都包含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但是前者僅強調聯動主體的同級性和橫向性;后者則無此限制,同級和不同級的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都屬于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是指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有“三級聯動”和“四級聯動”之分?!叭壜搫印敝饕侵甘芯?、區縣局、稅收管理員上下聯動匯聚縱軸的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如濟南、晉城等就實行“三級聯動”管理制度?!八募壜搫印笔侵竿ㄟ^構建貫通四級的稅收風險聯動控管體系,實行省局、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的“四級聯動”管理制度。江蘇省國稅局就實行四位一體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
其次,從聯動流程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流程聯動。流程導向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納入稅收征管流程中,實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征管業務流程的主要環節之間,形成一個循環往復的工作流程,推動稅源管理分析、監控、評估、稽查四個環節的良性互動。在流程聯動中各主要環節結成節點,每個環節在發揮其作用時,既能得到其它環節的呼應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與其它環節共享。
再次,從聯動稅種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可以在關系密切的稅種之間建立起稅種聯動制度。如房產稅、契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之間的聯動制度,增值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之間以及增值稅與所得稅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等。
最后,從聯動地域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區域之間建立起地域聯動,這是一種更高級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于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處于發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聯動實踐還尚未興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地域聯動能夠突破區域之間的信息壁壘,應對稅收實務中出現的“跨區縣外出管理證明書問題”(或異地工程問題),因此,建立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非常必要。隨著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終將形成一個全國“一體化”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這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生成機理
信息不對稱是信息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F代信息經濟學認為,信息不對稱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的某些參與人所掌握的信息與另一些參與人所擁有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著差異。這一方面表現為信息優勢主體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地位去損害劣勢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現為信息劣勢主體不能通過獲取及時有效的信息去維護自身的利益。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存在于多元主體之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不對稱;第三,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是稅收征管實踐中的“常態”,為征管過程中的稅收風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謂風險,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是指損害或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瑞典稅務專家Blickman和Wittberg則寬泛地認為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一個組織達到它的目標的事情。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的稅收風險,從主體的角度講,表現為稅收征管中的納稅人以及征收人員的雙重道德風險。按照傳統的理性人假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納稅人在決定是否誠實納稅時取決于其對預期逃稅的“收益”與“成本”權衡的結果。在稅務部門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納稅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偽造、隱瞞收入以逃稅避稅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當居于信息劣勢的稅收征管部門不能正確地通過信息甄別制度來判斷選擇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時,將出現類似“劣者驅逐良者”的“逆向選擇”現象,即低質量(不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多,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少。對于稅務系統內部上下級稅務征收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言,稅務征收人員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偷懶,稅務征收人員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經得到的報酬;機會主義行為,主要反映在為了獲得“權力租金”,往往采用“設租”、“尋租”等手段,通過征納串通合謀個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與上級稅務管理部門背道而馳。
稅收風險的存在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邏輯前提。美國學者Williams和HEins將風險管理定義為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認為風險管理是處理純粹風險和決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術。綜合以上觀點,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風險管理理論為基礎,利用數理統計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稅收風險的發生規律,通過對稅收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稅收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稅收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積極、主動的管理,提供了稅源控管的路徑和方向,進而提升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稅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稅收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過各稅收主體之間的信息聯動消解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有效提高稅務部門對稅收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應當是一種“非典型性”制度,而應當是一項常態性的工作制度,通過納入日管工作體系,使稅收風險管理常規化、制度化,從而促進傳統征管方式向現代化征管方式的嬗變。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實體法依據。從稅收實體法的角度講,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執行依據具有很強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國一直存在稅法效力弱化和稅收立法行政化的傾向,稅收執法行為大量依據行政解釋,直接導致了稅法效力的削弱,稅收法律關系也因此被扭曲。作為一種發端于稅收實踐中的稅收程序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稅收行政化傾向則更為明顯,其零散而雜亂的行政執行依據有違稅收法治原則。從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緣起可以看出,無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萌芽初期,還是其形成時期,都離不開各級政府和稅務行政主管機關的大力推動;而政府和各級稅務部門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最主要的執行依據。這些執行依據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文件層級低,目前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層級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二是執行依據的零散性和雜亂性,主要表現在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沒有統一行動,而是分別在自己的系統內部進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而且即使在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也都是各自為政。各地稅務部門的實施依據各不相同,其實踐效果也大相徑庭,從而不利于稅收法制的統一與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程序法依據。《稅收征管法》是稅收程序法,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稅收程序性制度,理應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明顯缺乏其應有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管理的被動性和事后性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務機關管理的主動性和事前性之間存在矛盾?,F行《稅收征管法》以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稅務管理機關的被動性為邏輯起點,忽視了納稅人的經濟人本性,以納稅人均具有高度的納稅自覺性為前提,過分強調納稅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求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并自覺進行賬簿、憑證管理,如若出現相反的情形,則稅務機關只能進行被動的事后救濟——稅務稽查。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以稅務機關的主動性和納稅人的相對被動性為前提,強調無論納稅人違反納稅申報和進行賬簿、憑證管理與否,稅務機關都可以預先進行稅務信息的調查、收集與管理,因而這種管理更具有主動性和事前性。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沒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具體體現。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制度。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科學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在風險識別——納稅評估——聯動應對的過程中,運用數據模型等科學方法進行分析;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精細化則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建立了一套以聯席會議為主導的、縱橫交錯的精細化管理體系;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信息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運行必須以信息平臺為依托,整合數據資源,以進行一體化的數據管理。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稅控裝置的推廣使用,由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性,加之我國經濟發展的地緣差異,稅務信息失靈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一是稅務信息呈靜止狀態,靠人工輸入的稅務登記信息資料往往在一段時間內未能及時變更;二是稅務信息的非真實性,納稅人隱瞞經營成果、設立假賬應付稅務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稅務信息的滯后性,實施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狀態,弱化了征前監控,使準確的稅務信息呈現滯后性。
第三,《稅收征管法》中部門協調制度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稅源聯動管理中的“部門聯動”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抖愂照鞴芊ā返谖鍡l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在我國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權力尋租在某些地區還頗為盛行的情形下,該條規定無疑從法律上為政府對稅收征管執法的不當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稅收征管中的部門協調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原則性地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門,具體的支持協助義務是什么,《稅收征管法》僅用兩個條款對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出粗略規定,其他部門卻沒有含攝。此外,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沒有對不履行支持協助義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責任的約束無異于一紙空談,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是稅收實務中部門協調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門協調制度的不完善在嚴重削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稅收征管法》對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計算機輔助功能的有效發揮。《稅收征管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雖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較低,大多數僅限于以電腦代替手工勞動,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監控、決策分析功能卻遠遠沒有發揮出來。稅務軟件開發各自為政,且層次低、投入高、浪費大,“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模式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二)法律理論缺憾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契約精神之缺憾。長期以來,國家一直以“超社會”的形象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出現,納稅被定性為一種無償的行為。由于政府的強制征稅權被過度強化,導致納稅人與政府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監督與制約制度缺位情形下,納稅人對政府征稅行為的軟約束與政府強勢征稅權力對納稅人弱勢權利的侵犯。
稅收契約論從一個全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憲法中的稅收條款就是稅收契約,即人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國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見,稅收契約關系是一種理性關系,雙贏互利是雙方締約的初始動機和目標訴求,納稅與征稅之間的邏輯關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產品的消費需要與國家達成契約,讓渡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權利,做出同意納稅的次優選擇;而后產生國家征稅權,國家征稅權的行使在于為納稅人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為了征管而征管。從這種意義上講,在稅收契約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的權利是一種原生權利,屬于第一性權利;征稅權是一種次生權利,屬于第二性權利。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程序正義之缺憾。稅收契約論重新闡釋了國家征稅權的正當性來源,國家征稅權的正確行使離不開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保障。程序正義對于稅收征管而言,不僅是稅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稅收征管實然的過程本身。稅收征管程序正義應當遵從以下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不僅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且規定應當盡可能明確而不致出現歧義,其精神實質是通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機關在稅收問題上的自由裁量權;(2)程序透明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應當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為納稅人的決策行為提供合理的預期;(3)程序民主原則,即稅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體應當在充分協商與對話的基礎上全程參與稅收征管程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等各個環節;(4)程序平等原則,即程序與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義的理念內生于稅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體之間的對等關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通過稅收信息資源的聯動整合,為稅務部門提供及時的稅收信息和準確的執法依據,使稅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義上有助于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但是,如果以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四大原則為視角重新審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難發現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違程序法定原則。從前面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緣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實務部門所推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依據大多散見于省、市一級稅務部門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或工作意見之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所出現的最高級別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在稅源聯動管理實踐中,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各自為政的行政行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為,呈現出個別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點。
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則的要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實踐,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文件為指導。稅務機關的文件是一種內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特質,致使稅收行政相對人——納稅人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運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預期,作為“理性經濟人”,納稅人無法在充分掌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戰略決策,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與程序民主原則不相契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務部門基于稅源控管需求所進行的征管方式的實踐試煉,是稅收征管權實現的創新途徑。在這一創新過程中,稅收征管部門始終處于積極主動的主導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消極被動的服從地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協商對話的結果,而是稅收行政部門的單方意志的體現,因而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納稅人的民主參與。
第四,有違程序平等原則。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違程序法定原則、程序透明原則和程序民主原則的精神實質,程序正義的理念很難內生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設計運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約束的情形下,稅務行政部門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難以在其制定的內部文件中“自縛手腳”以彰顯納稅人的利益訴求。綜觀目前稅收實踐中林林總總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現其中唯獨缺乏稅務行政部門征管責任的制約制度。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納稅人權利保障之缺憾?!捌跫s是意志自由的雙方所作出的合意,這種合意來自平等、友好的協商。協商是契約的重要理念,體現出一種雙向交流與溝通的精神,這一點在習慣于以單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領域尤顯得難能可貴,它能彌補權力行政的不足,讓納稅人參與到優化稅務行政的過程中?!倍愂掌跫s論的精神實質在于政府對納稅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調適,實現政府與納稅人應然角色的回歸,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因此,納稅人享有權利是稅收契約論的應然之義。納稅人的權利一般包含以下內容:(1)限額納稅權;(2)稅收優惠權;(3)稅收秘密權;(4)稅收回避權;(5)稅收知情權;(6)取得憑證權;(7)稅收救濟權。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雙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視域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著納稅人權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難以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主要依賴于橫向聯動制度消解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障礙,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原則性地規定了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至于部門之間應當怎樣協助、其它部門應當在多大程度上進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聯動)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納稅人的信息秘密權等,《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也缺乏統一的度量。可見,由于缺乏法律的規制,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矯治稅收信息不對稱的同時,也為稅務部門征稅權的不當行使提供了運作空間,為侵犯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提供了便利。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如前文所言,由于現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僅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規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由此極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可能因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內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無法做出合理預期,從而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
第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與稅收優惠權對接。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風險控制理念下的產物,稅收風險的深層次根源來自于納稅人的信用風險,對于納稅人信用風險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納稅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約束,即加強稅源控管;(2)對納稅人進行內在的激勵,即建立與稅收優惠權相對接的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但是目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稅務行政機關的單方管控行為,盡管某些地區實行了納稅人信用等級制度,但就總體而言,稅收部門尚未普遍建立起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即使建立了納稅信用缺失等級監控制度,也未能將這一制度與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權相對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運行中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也不利于納稅人稅收優惠權的有效行使。
第四,納稅人的稅收救濟權利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實現的途徑。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一種政策化的征管權運行方式,而非一種法制化的稅收征管方式,稅務部門基于本位主義思想,僅從征管權的行使和稅收風險控制的角度設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而忽視了對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收知情權等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實踐是源,理論是流,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學界應當在論證思辨中尋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的對應、關聯與轉換,以一種主動化的進路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中,并在實踐中得到檢驗與修正,從而達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之間的契合與互動。為此,法學界應當從法理層面積極回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然而據現有資料顯示,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已經實施兩年有余,但是實務部門從經驗和方法的角度探討較多,學術界的理論探討較少,法學界的回應則更為遲緩——目前幾乎尚未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學理論進行探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否關涉稅收程序正義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主體和客體范疇應當如何界定?……等等,學界尤其是法學界應當進行充分地論證。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征管實踐,是工業化、信息化進程中稅收管理面臨新機遇與新挑戰背景下的產物。實踐需要理論的升華與指導,更需要法律的規制和完善,否則實踐將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喪失正義。法制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然的路徑選擇。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活動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律制度的活動。其核心內容是將稅收政策實踐轉化為法律規范。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緣于稅收實踐的單方需求,而是稅收實踐與法律相互需要的產物。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應當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論指導實踐,稅法理念與法治精神應當主動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工作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與修正,這是一種主動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實踐法制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政策實踐的演進需要借助法力的強勢而將其實踐化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這是政策實踐對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種被動的法制化。這兩個向度的關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只有蘊含著法治精神的實踐政策才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華,實踐政策經過法律程式的分析、評估、篩選與凝煉而具有成熟穩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續下來。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1稅源聯動管理理論的法制化——稅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克服稅法的行政化傾向。稅收法定主義,是英國近展的產物。稅收法定主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要件法定主義,這是稅收立法的準則,包含稅收要件明確的要求;二是稅務合法性原則,這是稅收執法的準則。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一方面,應當進行形式上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立法。在稅源聯動管理的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中,應當就有關稅源聯動管理的聯動主體、聯動對象、聯動關系、聯動準則和聯動程序等,應盡可能地在實體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征稅,不允許逾越稅法的規定而隨意擴大征稅權利,以行政性規定取代法律的規定,以至于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忽視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尊重。此外,在當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為保證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應當嚴格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禁止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法漏洞進行補充,克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傾向。(2)尊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契合稅法契約精神。稅收契約論以全新的視角重新闡釋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稅收國家主義”的修正,稅收契約精神是現代民主制度與法制觀念的產物。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嚴重疏離,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注入稅收程序正義理念的同時,還應當彰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現代法治精神:通過消解信息聯動與稅收秘密權之間的緊張關系確保納稅主體的稅收秘密權不受侵犯;通過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聯動制度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通過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與稅收優惠權的對接,調動納稅主體自覺納稅的積極性;通過稅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為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稅收程序正義,彰顯現代法治精神。稅收程序正義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的根本保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試煉中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理念,體現稅收法治的精神實質。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程序正義的缺失,我們首先應當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精神理念:通過權責統一的稅收征管制度,適當約束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協商對話、民主參與等制度的建立,使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與平等化。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現行《稅收征管法》的完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踐試煉的結晶,具有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現代性特質,是稅收征管方式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選擇。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進化源于社會實踐的變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生的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新一輪《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得到回應。
作為一種征管方式的創新制度,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可以在“稅款征收”一章增加專門性條款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將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密切相關的條款進行細化和完善卻是切實可行的。(1)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部門之間的協作是橫向聯動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具體的協助部門而言,《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僅對工商管理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做了粗線條的規定,而對于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稅務部門與審計部門、國土房管部門、交通部門等與稅收征管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部門的協助義務,《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更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橫向聯動法律依據不足,在新一輪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中應當對此予以完善。(2)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六條。健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關鍵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頸,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用一個條文進行了粗略的規定,信息共享制度應當如何構建?主體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國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個信息共享者應當享受何種權利?履行何種義務?遵守什么樣的信息共享規則?信息共享制度的主體在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規則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等,《稅收征管法》需要做進一步的明確規定。(3)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F行《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對稅控裝置的使用做出了規定,但仍有不完善之處:一是“納稅人”作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主體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有待進一步探討;二是可以將“稅控裝置使用”的有關制度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完善相結合。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既關涉稅收實體問題,也關涉稅收程序問題,是實體與程序的有機統一體,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進行割裂,而應在相應的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分別做出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一部統一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來的路徑選擇。關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的具體制度設計,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個漫長的實踐創新與理論探討過程,但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制定的成熟時機而言,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稅收實踐中經反復試煉而趨于成熟;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內部政策上升為國家政策,由區域政策上升為全國統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第三,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與政策研究的基礎上,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設計進行了充分的證成。
法律與實踐是一種互動互生的關系:法律的建構與運行是實踐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應和關注社會發展的需求以獲得旺盛的生命力;實踐的踐行與運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與調適以獲得普適性的品格。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內生于稅收實踐的社會產品,需要一個漫長的法制化的過程,實踐的試煉——政策的指導——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法律證成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經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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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的意義范文4
一、稅收征管的重要意義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強化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對增強廣大納稅人養成依法誠信納稅的自覺性,全面推進依法治稅,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保證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穩定,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第一,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經濟基礎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90%的國家財政收入依靠稅收,國家通過稅收取得的收入,最終又用于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科學和文化教育等事業。
第二,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著小康社會的實現過程。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必然要求稅務部門依法治稅,要求全體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促進稅收與經濟的協調發展,保持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財力保障。
第三,加強稅收征管,推進“精細化”管理,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略在稅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在經濟生活中的生動體現,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和增強廣大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誠信納稅光榮”的良好氛圍。
二、現階段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第一,稅收環境不夠理想。
稅收環境是指存在于稅收征管之外,直接或間接地制約和影響稅收征管活動整個過程的一切因素之和。
一是歷史文化淵源。從歷史背景看,由于幾千年封建王朝把稅收作為封建統治者壓迫人民的工具,“苛捐雜稅”造成民不聊生,從而積淀了民眾恐稅、仇稅心理。從文化背景看,源遠流長的中華傳統文化的主流是儒家學說,表現在稅收上,盡管有“皇糧國稅”之說,但這是人們對皇權的敬仰或恐懼,并非對法權的尊重。我們的公民習慣于接受政府救濟,卻對依法為政府組織收入不理解。
二是法治環境。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在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上,依據新《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行政,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問題,稅收上體現為涉稅犯罪得不到應有的追究,有些偷稅案件都是以補代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與司法部門或個別司法人員利益沖突的稅案久拖不決,使一批偷、逃、騙稅者成為漏網之魚,利益的驅動助長了偷、逃稅者的僥幸心理,使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增加了難度和不平等性。
第二,重“稅”輕“宣”,忽視了稅收法制宣傳的作用。
加強稅收法制宣傳,對增強公民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推動稅收工作深入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依法征稅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便成為稅務機關的一切出發點。在組織收入思想指導下,稅務機關征稅觀念很強,大都把主要精力放在確保稅收的平穩增長上,對稅收法制宣傳相對較淡薄。稅收法制宣傳沒有成為輿論的導向,沒有在更大范圍內營造良好的風氣。
第三,稅收征管力度不夠。
稅收征管是依法治稅的載體,依法治稅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征管質量,但制約征管質量的內在因素很多,包括征管手段、稅務人員素質等。
一是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F行《稅收征管法》及《刑法》對保護依法征稅作了不少規定。但是,確保稅務機關強制征稅的手段仍顯不足。新《稅收征管法》第四條規定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查詢、凍結、扣繳的法律責任,但具體的操作程序如何、責任義務如何落實,都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使得有關部門或敷衍了事或回避配合,法律法規不健全影響了稅收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稅務人員素質有待加強。稅務人員素質偏低,難以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要求,更有甚者,一是部份人員責任意識差,缺乏愛崗敬業精神,工作懶懶散散,不求上進;二是部份人員適應能力差,沒有勤奮好學、只爭朝夕的精神,不愿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難以適應新形勢;三是少數人員法紀觀念淡薄,執法違法,知法犯法,經不起誘惑,為偷稅、騙稅者開綠燈。。
三、針對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急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著小康社會的實現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實現這個宏偉目標,必然要求稅務部門依法治稅,要求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
第一,深入開展稅收法制宣傳,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環境。
進一步加強稅收法制宣傳,普及稅法知識,提高公民納稅意識是一項長期任務,也是做好稅收工作的有力保障。充分發揮宣傳部門、教育部門、法制部門的職能作用,拓寬宣傳渠道,充分發揮現代媒體傳播面廣、形象直觀的優勢,形成稅收宣傳的集中聲勢。大力宣傳納稅人服務承諾制度,促使“稅收連著你我他,依法納稅為國家”的精神真正貫徹與落實。爭取改變“即使手中有錢,就是不納稅”等意識淡化現象。
第二,培育宏大的協稅護稅網絡。
稅收工作涉及諸多部門和方方面面,單靠稅務機關單槍匹馬,孤軍奮戰是難以對稅收工作實施全面有效的管理的。
當前公民稅收意識較差,普遍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以為稅收就是公民的負擔,稅收是稅務機關的事,與己無關,事實上,支持稅收工作是全民的義務,是全體納稅人不應推卸的責任。稅務機關專業管理與群眾協稅護稅有機結合,才能做到應收盡收,才有“國強稅事興,稅興國才強”,才有人民的安居樂業,社會的全面進步。
第三,完善機制,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首先,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稅收人員的素質。在生產力要素中,人的因素起決定性的作用。同樣,稅務人員的文化素質、業務水平、職業道德的提高,也會推動稅務征管工作的開展。
全局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一是要抓好各級領導班子的法制建設。領導要率先垂范,帶頭學法、懂法、用法,把“依法治稅,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貫徹到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切實履行好收好稅、帶好隊的職責。二是稅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是與自身密切相關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
第四,堅持依法征稅,嚴懲涉稅違法行為。
稅收征管法的意義范文5
財務核算 稅收征管 重要性 策略
財務核算是財務管理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在財務核算過程中應該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對單位發展過程中的各種財務項目進行核算。當前很多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沒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對企業的財務情況進行核算,沒有建立健全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的輔賬目,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隨意設置賬簿,因此導致賬簿的記錄與實際財務情況之間不相符的現象出現。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財務核算基礎工作存在問題,在企業內部缺乏完善的內部財務制度,因此導致財務管理比較混亂,無法確保各種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財務核算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
(1)可以提高稅收監管力度
財務核算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監督過程,是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監管的重要途徑,盡管當前稅務對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個體私營企業的建賬督促力度不斷加大,但是稅務監控難度依然很大。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加強財務核算過程,可以使得稅收征管力度不斷提高,對一些中小企業的記賬過程進行規范,從而確保稅收征管過程順利推進。另外,由于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經營管理不斷改革與創新,企業存在的多面廣、經營范圍變化快的情況,因此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準確地把握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核算可以對這種情況進行有效規避,通過規范化的財務核算,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項目進行統計,從而能夠為稅務機關開展征稅工作提供充足的依據。
(2)強化稅務機關的作用
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背景下,企業的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都不斷增大,由于市場經濟環境越來越復雜,稅務機關的作用反而被弱化,沒有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一定影響。通過企業的財務核算,可以對稅務機關的作用進行強化,從而不斷提高稅務機關的工作水平。例如當前稅務機關存在任務和稽查力度不足的情況,我國的稅務稽查主要目標在重點行業和重點稅源上,對于一些中小企業的稅務稽查普遍采用管理部門的納稅評估,這種管理模式的缺陷比較大,為了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水平,必須要積極加強對成本核算工作的強化,通過及時的成本核算,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財會項目進行規范化記錄和管理,從而確保企業的納稅規范性。
財務核算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1)財務核算存在的問題
第一,財務核算并沒有發揮其監管職能。財務核算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監督的過程,但是當前有的企業的會計人員綜合能力水平不高,一些企業的會計人員都是兼職的,他們沒有參與到企業的實際經營過程中,在會計記賬過程中也經常出現現金與銀行混淆、銷賬與掛賬不及時等問題,財務會計人員在財務核算過程中只是單純地對各種賬目進行核算,沒有對企業經營管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財務核算不夠規范。在企業不斷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賬目類型越來越多,賬目不夠健全、記賬方式不規范等,都是當前財務核算過程中的明顯問題。例如一些企業在賬目設置方面沒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規范化設置,設置的賬簿不完備,有的企業設置賬外賬,有的企業甚至沒有設置賬簿,因此導致企業經營過程中沒有成本、收入憑證,更無法根據企業的賬簿進行稅收核算。另外,有的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記賬的方式依舊是傳統的人工記賬,企業的賬目繁多,財務人員核算口徑與方式上存在較大差別,由于記錄方式的不規范,也會導致一些賬目缺失,最終導致財務核算與稅收核算工作比較混亂。
(2)財務核算管理策略
第一,加強對財務核算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在財務核算過程中必須要對財務核算工作進行規范,建立完善的核算管理制度,從而確保企業的財務核算工作可以規范、順利的完成。首先在企業內部應該要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引導會計工作人員對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種賬目進行規范記錄,按照統一的規定對各種會計信息進行匯總,形成規范化的會計信息。其次,要加強財務人員與稅務人員的溝通管理,確保各種會計項目的真實有效,財務核算過程中一旦發現有任何疑問,都要及時與稅務人員進行溝通,找到問題的成因,并且積極進行解決。
第二,加強對財務核算工作的監督。在對企業的財務核算過程進行監督的過程中,稅務部門可以結合工商和財政部門加強對企業的財務和稅收核算管理,督促企業可以按照《稅務征管法》和企業財務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從而對企業的財會工作水平進行提升。其次,要不斷加強稅務中對財務核算的監管力度,通過完善監督部門的職責,使得稅務核算過程可以接受監督,確保稅務核算目標得到落實。
第三,提高企業會計人員的工作水平。在財務核算過程中要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能力水平,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定期考核,一旦發現會計人員出現會計造假行為,要及時追究其相關責任,采取法律手段對會計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提高財務核算工作的規范性。
綜上所述,財務核算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可以促進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更加規范,同時為稅收征管提供真實、有效的財會數據,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針對當前財務核算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必須要積極加強對財務核算工作制度的完善,并且要積極加強對財務核算工作的重視,加強宣傳,使得企業的財會人員能夠意識到財務核算的重要性,不斷提高財務核算水平,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確保稅收征管工作順利推進,同時促進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1]李玉平.健全的財務核算對稅收征管的促進作用淺議[J].現代經濟信息,2015(15)
[2]陶林.試論健全財務核算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J].北方經貿,2011(05)
[3]劉永霞.企業財務核算對稅收征管的影響探索[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4(22)
稅收征管法的意義范文6
關鍵詞: 稅收;優化服務;工作要求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08-104-01
一、優化稅收服務的意義
“稅收服務是國家稅務機關不斷利用科技成果準確、優質、高效執行國家稅收法規,最大限度地滿足納稅人辦稅意愿的一種行為”。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已成為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共識和潮流,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對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提出更新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 服務的準確性
因為稅收服務的過程是執行法律法規的過程,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不允許出現差錯,出現了差錯,則該項具體行政行為要受到過錯追究,所以建立在不準確和有過錯的具體行政行為上的服務是無效的。
(二) 服務的高效性
稅收服務這種特殊的服務必須講究時效,稅收服務的時間要求不是隨意的,而是稅收法規所要求的,非常嚴格,必需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有的只能提前不能推遲,這就是稅收服務的時間特點。
(三)服務的無償性
稅收服務沒有報酬,不允許也不需要索取報酬,不允許是適應法紀要求的,不需要是因為服務者本身是財政供養的、是吃稅款的、是納稅人養活的;
(四)服務的衡量性
檢驗稅收服務好壞的標準,不是用回報多少來判斷的,而是用納稅人滿意不滿意這一特殊尺子來衡量。納稅人滿意說明我們的服務工作做好了,納稅人不滿意則說明我們的服務工作沒做好。
二、優化稅收服務的重要性
(一)優化稅收服務是貫徹執行《征管法》的需要
《征管法》是稅收法規的根本大法,服務納稅人、維護納稅人利益的要求,在這部法律中的涵蓋面是非常大的。《征管法》第七條、第九條分別專門指出稅務部門應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素質、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依法接受監督。
(二)優化稅收服務是做好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加入WTO后,我國政府及各職能機構的服務觀念和服務水平直接引響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提高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服務功能和水平,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方面。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努力改善為納稅人服務,規范工作程序和執法行為,并按世貿組織規則要求,在稅法公告、執法公示、納稅公告等方面體現公開透明原則。
(三)優化稅收服務是稅務團隊的核心競爭力
一個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夠立于不敗之地,靠的是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一個稅務團隊要創造出色的工作業績,較好地實現自己的職能,也要靠自已的核心競爭力,做為我們基層稅務機關靠什么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只有靠優化稅收服務,服務水平的高低體現核心競爭力的強弱,體現一個團隊超越其他團隊的獨特優勢。
三、優化稅收服務必須樹立的幾個觀點
(一)樹立服務觀點,杜絕稅本位官本位觀點
全體稅務工作者要有領導為群眾服務、機關為基層服務,稅收為發展經濟服務,一切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觀念。同時,清除一切圍繞上級轉,納稅人必須圍繞稅務轉的觀點,把我們稅務工作者擺在普通的服務員的位置上,只有如此才能解決好服務的問題。
(二)樹立執法服務、服務執法、執法與服務并重高度統一的觀點
稅收制度改革、稅收征管改革、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環境的演進和提升都促成了執法與服務的統一的稅收工作理念。消除兩者矛盾對立的觀點,貫徹依法治稅方略,那就要認真研究如何執法的問題,進而研究稅務執法的主客體問題。
(三)樹立全員全方位服務的觀點
稅收它不等于收稅,他們只是在很特殊的時段,意義相近。我們稅務機關的每位人員都是在做稅收工作。內勤的也好、后勤也好、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也好,都直接或間接的在做稅收工作,上至領導下到普通辦事員都不例外,因此,優化稅收服務工作不是那一個人、那一個環節的事,而是全員的事,服務工作涵蓋稅收工作的整個領域,應該說那里有稅收,哪里就應該有服務,什么時間有稅收,什么時間就有服務。
四、優化稅收服務當前需要做的工作
(一) 進一步提高服務意識,增強責任感、使命感
思想認識問題是個關鍵的東西,只有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樹立正確的服務觀。優化稅收服務是稅收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不是別出心裁,更不是長官意志,雖然解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問題,對待納稅人要做到一張笑臉、一把凳子、一杯茶水等等,這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基本問題,沒有全面體現優化稅收服務的真正意義。因此,我們要全面深刻領會優化稅收服務的內涵,增強稅收服務的自覺性,把稅收服務做為本職工作要求,隨時隨地的為納稅人服務。
(二) 健全稅收服務的組織體系
由于稅收服務與稅收征管過程是互融共進的,同時兼具社會性。因此稅收服務與稅收征管的組織體系是基本吻合,輔之以經濟決策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具體講應有三個方面:一是超前服務的組織體系。就是因為稅收因其特殊職能而參與經濟決策的實施體系,如決策咨詢組織等;二是核心服務組織體系。以征管組織體系為依托,對稅收征管過程進行全程服務的組織體系,其主體就是要按照稅收服務需求設置崗責體系,構成稅收服務的核心組織體系;三是輔助體系。比如協稅護稅、稅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