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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與監管范文1
[關鍵詞]風險與監管互聯網金融對策研究
一、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及特點
(一)互聯網金融定義
我們將以互聯網為服務平臺所進行的所有金融活動稱之為互聯網金融。比如進行線上的支付、籌集資金、理財等金融服務都是屬于互聯網金融業務?;ヂ摼W是所有金融活動的基礎,無論是其開展、進行還是最終的完成都是由互聯網進行的,這不僅打破了傳統金融對地域以及時間上的局限,還有效解決了信息不符的情況,讓資源得到了更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聯網金融特點
互聯網金融有三個特點,即資源開放化、營銷網絡化、模式多樣化。首先,互聯網技術在社會資源中具有開發性的共享特點,可以無限制的給所有互聯網用戶供應網絡資源和信息。用戶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對網絡資源信息進行訪問,征收互聯網金融在具備共享性以及開放性的雙重特點,才使得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人群也越來越多。其次,互聯網金融產品是通過網絡來進行營銷的,因此具有營銷網絡化的特點,以互聯網開放性為前提下,客戶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產品的特點。正是這種網絡化的營銷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時又帶來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會大眾接受和認可。隨著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軟件的廣泛運用,成倍增長了營銷信息的宣傳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為了互聯網金融最主要的營銷渠道。最后,互聯網金融具有模式多樣化的特點。隨著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現出多種多樣。比如同電商平臺合作進行網絡貨幣基金銷售以及眾籌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樣化給金融行業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使其充滿了朝氣和創新,但同時在監管上也更多樣復雜。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的主要類型
互聯網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是多樣且復雜的,不僅金融風險的出現會對其有所影響,互聯網風險也對其具有影響,也可以說互聯網金融是同時承受雙重風險的。因此,互聯網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聲譽、市場、技術、信息和流動性等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生成機理
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內外在兩種風險,所以其風險產生的因素也分為內在和外在兩種生成機理。與傳統的金融相同,互聯網金融也有著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內在脆弱性是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內在因素。對風險進行控制的意識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術安全遭受挑戰,進行混業經營等都是導致互聯網金融表現出脆弱性的標志,脆弱性同規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經濟和政策兩種環境的變化所引發的。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傳導機制
互聯網金融具有很強的傳染性,當滿足相應條件時,其風險就會通過某些載體或途徑傳遞到實體經濟中。滿足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傳導的條件主要有傳導的載體和對象以及臨界值。而進行傳導的方式主要有接觸性傳導和非接觸性銷傳導兩種。接觸性傳導通常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如果發生,就會影響全局,因其是傳統金融、實體經濟同互聯網金融相互進行接觸不斷傳導而發生的。而非接觸性傳導主要是由社會心理預期的不斷變化而產生的傳導?;ヂ摼W金融風險進行傳導是具有一定的范圍,而不是單獨的內部系統風險,其傳導會擴散波及到實體經濟以及金融體系。而傳統的金融體系與互聯網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聯系,無法將其分割開來,與此同時,也會影響到實體經濟領域,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所進行的融資活動。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和監管方法
互聯網金融服務呈現了跨行業、地區以及全天24小時等候的服務特點,打破了傳統的對時間、區域、行業的限制,其業務也具有更廣泛且復雜的參與主體。正是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這些特點給相應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除了在堅持進行機構監管和審慎監管之外還應當增強功能、協調、技術這三類監管。
(一)功能監管
依據互聯網金融業務中的金融功能對其本質實施監管的監管方式我們稱為功能監管。對相同類型的業務,都按照統一的規范對其進行監管。功能監管比之機構監管來說,更適用于在金融的創新上,且效率更高,穩定性更強。
(二)協調監管
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即由保監會對保險業務進行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則由銀監會負者,而證監會只需對證券業務進行監管即可。但如果要與互聯網金融不斷發展所帶來的新挑戰相適應,在分業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就必須根據互聯網運行的特點,對監管進行分工合作、增強協調,有效實施全面完善的監管模式。具體實施上將信息主管、金融監管、財稅、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起來,形成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協助系統和防范系統。
(三)技術監管
隨著新技術不斷應用于互聯網金融中,更多監管對象和數據不確定性也隨之增強。以原有的監管以現場監管為主的方式已經無法達到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設立各種用于監管的專業化系統,實施監管計劃。
四、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和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關于征信體系方面的政策建議
以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關于建立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當以完善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主,對互聯網金融的信息主體權益進行保護為出發點,以信息安全監管為核心,增強其失信的懲戒手段,從而保證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政策建議
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實施防范及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將互聯網金融風險所具有的分布規律相結合,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采取專門的措施,在法律實施上,加大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打擊、懲治,從而保障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安全性。
金融風險與監管范文2
本文探討第三方物流企業介入金融質押業務的風險與防范。首先綜述了學術界關于銀行融資和物流企業監管理論;其次,概述了物流企業與銀行共同完成質押融資的業務;再次,分析了第三方物流開展質押融資業務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第四,針對存在的風險探索可行的適用于物流企業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
TPL;質押融資;風險;防范
一 、基于第三方物流(TPL)的質押融資業務綜述
1、引言
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1000 萬家、數量占企業總數的99%, 產值的60%、稅收占43%, 中小企業在整個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但很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卻成為不爭的事實,中小企業不僅很難直接從資本市場上融資, 而且更加難以向銀行融資。物流與金融的業務整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2、理論研究及發展
我國質押融資理論研究最初是沿著物資銀行、倉單質押和保兌倉的業務總結開始的。1987年3月,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系的陳淮就提出了關于構建物資銀行的設想。2003 年9 月,西安交大管理學院的學者于洋、馮耕中,2004 年任文超以及2005 年華中科技大學的王治等,都對物資銀行的含義重新進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較規范的概念?;诟鱾€層面的研究成果不斷涌現, 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業務模式的分析;②信息系統;③風險管理。
學術界的理論研究總體上來說著重于兩方面:銀行融資和物流企業監管。而研究物流企業與銀行共同完成質押融資的相對較少些。為此,本文重在研究基于TPL的質押融資(如下圖重疊處)風險與防范。
二、基于TPL的質押融資業務概況
質押融資業務在物流行業出現種種風險,下面就質押融資業務及其風險與預防進行系統介紹,為該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一定支持。
1、基本介紹
質押的基本含意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的保證,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財產或第三人同意的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質押財產變賣,并優先受償。
2、質押監管業務的界定
(1)有別于抵押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申請貸款,質押物一般為房產等不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并申請貸款,質押物多為動產,原材料、半成品或產成品。
(2)有別于期貨交易。如前面所說,倉單質押業務來源于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的交易,但質押的倉單是非標準倉單,可以質押卻不能直接流通。
3、質押監管業務的流程
(1)動產質押業務流程。買賣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簽訂《倉儲合同》簽訂《買方信貸四方協議》銀行向賣方支付承兌匯票,賣方發貨買方向銀行交納一定比例保證金買方與銀行簽訂《承兌協議》貨物到達后,雙方共同驗收,辦理入庫存入保證金,提取質押物保證金交足質押解除買方違約,賣方負責回購,償還債務進入下一個循環操作。
(2)買方信貸(保兌倉)業務流程。貨主提出信用申請三方簽訂《動產質押合同》貨主與物流企業簽訂《倉儲保管協議》三方共同驗收入庫物流企業與貨主制作《動產質押清單》銀行按清單價值以及質押率確定確定貸款額度出質人向銀行交納一定比例保證金銀行開出承兌貨主續存保證金,提取質押物貨主交足保證金質押解除,進入下一操作環節。
(3)倉單質押業務流程。貨物到達中儲倉庫物流企業驗收后開出倉單貨主以倉單向銀行申請貸款三方簽訂《倉單質押三方合作協議》倉單背書交銀行,銀行放貸結存保證金,提取質押物貨主違約,銀行對質押物進行回購或拍賣交足保證金后銀行歸還倉單,進入下一循環操作。
三、第三方物流質押融資業務風險
物流企業在物流銀行業務中主要負責質押物在運輸和倉儲中的監管作用,一般情況下物流企業都要根據銀行的指令進行質押物的物流運作,其面臨的風險主要在于:
1、相關記錄沒有交接產生的風險
交給銀行、出質人的合同、質物清單、解除質物通知書回執等相關記錄沒有簽字確認,銀行簽字后合同沒有及時收回,業務運作無章可循,一旦涉及法律,物流方沒有證據;交給監管員的質物清單、解除質物通知書沒有簽字確認,沒有書面通知監管人員控貨數量,給另有圖謀的監管員與出質人可乘之機――質押量以下仍然發貨,產生物流方沒有通知監管人的書面記錄的風險。
2、參與對出質人貨權確認產生的風險
物流企業在確認貨權過程中,承擔著審查質物合法占有的責任,如果辨別貨權證明失誤,就會產生風險。
3、質物出庫、換貨沒有按照銀行指令產生的風險
在生產企業監管,露天存放的質物,沒有獨立封閉的監管區,有時生產企業為了保證不停產,沒有經過銀行許可,用成品置換原料,造成銀行確認的質物發生置換,物流方不僅承擔置換貨物產生的損失,而且在銀行界中產生不良影響――物流方不具備控貨能力。
四、TPL質押融資業務風險的防范
物流企業應特別注意業務的內控和管理,通過加強內控,控制業務風險,做到風險最低化,收益最大化。
1、做好交給銀行、出質人和監管人員所有資料的交接記錄,明確各方的責任,防范相關記錄沒有交接產生的風險。
2、合同簽訂后,向銀行索要驗收標準,根據銀行通知的驗收標準通知監管人員盤點實物的計量方法,期初盤點記錄與質物清單一同保存在本單位質押監管部。預防沒有確定計量方法、驗收標準和期初盤點記錄產生的風險。
3、 當質物外觀質量、數量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銀行;換貨時要求出質人提供品質證明;與相關部門保持聯系,確保特殊時期能夠控貨;相關質物要求出質人投保。預防質物保管過程中產生的風險。
五、結論
本文通過對國內物流企業在開展質押融資業務過程中風險及損失入手,比較分析國內外存貨質押融資業務,對開展質押融資存在的風險及預防進行了綜合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在提高服務附加值、拓展企業利潤來源的動力下,在中小企業融資難、銀行迫切開展金融創新業務的環境下,目前國內已有少數大型第三方物流企業以及幾家銀行認識到物流金融業務這一商機并開始探索、開展物流金融業務。
2、物流企業在開展質押融資業務中存在的風險相對來說還是比較低級的(如假冒質押物、不嚴格遵守業務流程、風險意識淡薄、警惕性不高等)。這些風險的防范都有待于物流從業人員的素質提高。物流企業應致力于物流從業人員的培訓以及待遇的提高。
3、質押融資業務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急需國家相關法律的配套及完善,執法機關的嚴格執法,特別是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與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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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oulter and Onumah,2002,The Role of Warehouse Receipt Systems in Enhanced Commodity Marketing and Rural Livelihoods in Africa,Food Policy,27:319-37.
金融風險與監管范文3
關鍵詞:系統性風險;金融監管;金融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3月21日
我國正處于金融自由化不斷加深的背景下,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合作、業務關聯以及國內外金融體系的相互滲透,使得系統性風險積聚和發生的可能性逐漸增大。2016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明確系統性風險的來源,是防范和監管系統性風險的前提。本文將在明確系統性風險含義的基礎上,分析不同金融部門的系統性風險來源,并提出監管系統性風險的建議。
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定義
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系統性風險成為大家普遍關注的焦點,它關系到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但是盡管如此,學術界對于系統性風險并沒有給出統一的定義。從目前的典型定義來看,對于系統性風險的定義:一是強調其傳染性;二是強調其整體性。強調系統性風險傳染性的觀點主要認為某一金融部門出現問題,會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多米諾骨牌效應”,從而引發整個系統的風險。這種觀點典型的定義有Dijkman(2000)指出的“系統性風險的核心是單個金融機構傳染到整個金融系統或實體經濟的機制”。Kaufman和Scott(2003)給出的“系統性風險是由絕大多數或全部組成部門的相關性所引起的整個系統崩潰的概率”。而強調系統性風險整體性的觀點主要認為系統性風險是指整個系統發生崩潰或破產的可能。持有整體性觀點的學者通常把風險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對于可能引發整體崩潰的風險即為系統性風險;反之,只影響某個金融資產價格,而不會影響金融系統整體的風險即為非系統性風險。
雖然學術界對于系統性風險的認識和理解有不同的觀點和側重點,但從目前對系統性風險的普遍認識看,系統性風險是由內在因素引起的,由金融系統內部的相關性對金融系統或實體經濟產生溢出效應,從而引起的整個金融系統發生風險或破產的可能性。
二、金融系統性風險的來源
由于系統性風險的傳染性和整體性特征,對系統性的來源應加以觀y和防范。作為金融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證券、信托是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來源,對其進行針對性研究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根據各部門的特點,本文將系統性風險來源歸結為以下因素:
(一)經濟周期和政策風險。實體經濟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是維系金融系統穩定的基礎,因此經濟周期性變化是金融系統產生波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國的經濟又受政策干預影響程度較大,無論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還是行業政策都會對實體經濟,或是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產生重要影響,從而引起金融市場的大幅波動。因此,經濟周期性變化和政策風險是系統性風險產生的重要來源之一。
(二)利率和貨幣風險。利率是影響銀行、外匯、證券、債券、房地產等部門的關鍵因素,利率的變化不僅直接影響企業的投資成本和盈利水平,還直接影響市場上的貨幣供應量。利率和貨幣供應量作為金融系統中重要的經濟變量,若其波動幅度較大,將會引發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科技創新。近年來,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迅速,對金融風險產生放大效應。一是金融科技創新帶來信息不對稱。如不透明的影子銀行業務,增加了市場參與者獲取信息的難度,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風險發生概率將大幅提高,增加了系統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二是金融科技創新帶來了的高杠桿性。借助于金融創新手段進行的高杠桿操作,增加金融系統內部的脆弱性,進而增加了系統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四)資產負債率和杠桿。金融機構一般通過資產負債表來管理資產負債率和杠桿率,資產負債表可以及時反映資產價格的變化。一般來說,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管理具有順周期性,資產負債和杠桿具有正相關性。金融機構為保持杠桿率不變,當資產價格上升時,會增加負債,反之則減少負債。若金融機構使杠桿順周期變化,那么資產價格的波動會更加劇烈。資產負債率和杠桿率的正反饋機制,進一步加大了系統性風險的程度。
(五)流動性。流動性風險是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現在:一是國際資本的流動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際資本的流動速度不斷加快,給一國的金融穩定帶來沖擊;二是證券市場的流動性。證券市場對流動性非常敏感,當經濟衰退時,資本和市場的流動性會同時下降,流動性的減少會對外部經濟產生溢出效應,從而加大系統性風險。
(六)信貸。信貸作為“金融加速器”會對經濟周期波動、資本流動性、資產價格、利潤等產生放大效應。在經濟繁榮的時候,對經濟上升的預期使得市場對信貸的需求加大,從而在投資中產生高杠桿性。但是一旦經濟開始下滑,較高的信貸水平將成為摧毀經濟的罪魁禍首,信貸可以“加速”經濟繁榮,同時也可以“加速”經濟衰退,亦可提高系統性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金融系統性風險監管政策建議
防范系統性風險發生作為我國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但是由于系統性風險來源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對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也更加復雜。本文根據系統性風險的含義和來源,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強化系統內控監管。系統性風險主要是由內部風險積聚引發的“多米諾骨牌效應”,經濟危機的發生正是高信貸和杠桿操作不斷累積的結果。因此,防范系統性風險,首先應該加強對系統內部的控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完善風險預警和管理程序,防止道德風險發生,加大懲罰力度。在部門內部普及風險知識、增加風險管理人員專業性、細化風險管理分工、建立風險問責制度、形成高效工作規章,從內部強化系統性風險監管。
(二)建立適應性監管機制。所謂適應性監管機制是指,政府在發揮監管和調控職能時,要充分考慮到調控的頻率和調控的強度,在維護金融市場健康l展的同時要建立政府與市場的雙向適應機制。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具有明顯的“政策市”特征。為了減少市場對政策信號的過分依賴,避免信息傳導機制對市場情緒的影響,我國應該優化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發揮金融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形成金融監管的適度、適應的監管職能,減少政策干預對市場波動的影響。
(三)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指各國監管當局之間、各國監管當局與國際監管組織之間的信息交流、磋商及其他的合作活動。從目前的世界格局來看,鑒于不同歷史、不同人文特性、不同經濟體制而形成的各國金融監管框架,在國際化金融迅速發展的今天已經無法完全孤立存在。在“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之下,金融市場的活動主體不僅可以接收到國內的信息,還可以接收到更多的國際信息,國際化思維和“互聯網+”的思維給投資者的行為方式帶來更大的沖擊,因此作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在探索適于我國基本國情的監管體制的同時,也應注重加強在國際領域方面的監管合作。首先,應該積極應對金融全球化問題。在資本國際化流動的時代,有關監管部門應密切關注金融活動,防止因資本的流動速度過快而引起的金融危機;其次,設置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擴散和傳播應對機制。國際金融風險可以通過利率、匯率、國際收支差額以及國際游資等形式,對國內金融運行造成威脅,進而造成國內投資者的恐慌,投資者的恐慌情緒和消極情緒將放大國際金融風險,從而對國內金融市場產生更為不利的后果。所以,應該擴大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范圍,積極促進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救助體系的建立,并積極發揮區域監管組織在國際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加強金融體制和監管體制的改革,健全金融安全保障措施。盡快消除金融抑制,讓市場發揮調節作用是金融市場走向成熟的關鍵,也是避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
主要參考文獻:
[1]Dijkman,M.A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Systemic Risk[R].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5282,2010.
[2]Kaufman,G.,Scott,K.What is Systemic Risk and Do Bank Regulators Retard or Contribute to it[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entral Banking,2009.5.4.
金融風險與監管范文4
(一)互聯網金融內涵闡釋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領域與互聯網領域的結合,是兩者結合的新興領域,英文翻譯為InternetofFinance,簡稱IOF,這種互聯網金融定義的角度是基于互聯網與移動互聯網的統一環境。互聯網金融并不是簡單的“互聯網”與“金融”的簡單的壘砌或是金融領域在互聯網領域內的簡單融合,而是一種基于思維的角度,是互聯網思維的金融,技術雖然作為互聯網金融的有效支撐,但是互聯網金融的產生、運營與發展都是超越互聯網本身的。在一定程度上,互聯網金融可以視為是一種交叉網絡、關聯網絡,核心是主體“參與人”而不是互聯網技術?;ヂ摼W金融可以視為一種全新的互聯網參與形式,而不是對傳統金融領域計算機技術的簡單升級。
(二)互聯網金融的特征
互聯網金融特征可從三個方面予以解釋:首先,從移動支付的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幾年發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聯網移動客戶端的普及、使得參與主體可以廣泛納入。例如基金的申請購入,支付清算手段的電子化與移動化等。其次,互聯網金融信息處理的網絡化,憑借著大數據時代云計算技術的支撐,互聯網金融可以使得信息處理更加精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對風險進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聯網平臺”媒介可以使得各種金融資源聚集,供需雙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進行交易,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十分迅猛,不僅體現在互聯網金融機構數量的不斷增加,也體現在互聯網金融機構規模的壯大。同時,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互聯網金融也發展了許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對幾種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的對比分析:(見表1)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近兩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種主要的發展模式外,互聯網金融模式不斷得到創新和豐富,互聯網金融交易成本呈現下降趨勢,互聯網交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現象也在降低,互聯網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斷提高。比如:傳統銀行也開始介入互聯網借貸領域,傳統的線下申請、審核、放貸等程序也開始轉向線上辦理,通過銀行+電子商務平臺”,人們可以直接通過“網上申請、在線審批、發放貸款”,傳統銀行這種模式的轉變也正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銀行的改革提供了動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單打獨斗”角色轉向與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穩定性,爭取客戶對其的信任,進而提高自己在市場的占有率。而發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簡單的中介定位轉向與擔保公司等其他公司進行合作,采用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模式,債權轉讓等方式發展。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評估
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風險的論證,“欲速則不達”這句話可以很形象的運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這一規律,都是在成長的過程中不斷完善?;ヂ摼W金融發展速度如此之快,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不穩定性,而不穩定性有可能會造成潛在的風險。
(一)技術性風險
在對技術性風險進行分析時,其參照對象主要是具有相對獨立安全的傳統商業銀行進行對比,傳統的商業銀行有著較為健全、安全的通信網絡,這種傳統的商業銀行相對來說是封閉的,或者開放性不強。而互聯網金融開放性較強,是一種開放式的通信系統,這種系統兼具網絡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聯網金融出現病毒現象,整個系統都有可能癱瘓。在傳統金融領域業務中,技術風險帶來的損失是局部范圍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技術風險可能會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風險,進而在整個系統內會造成巨大的損失,而這種損失規模有可能無法控制。
(二)信用風險
信用是對交易雙方的評估,傳統的信用系統相對較為完善,通過線下“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可以有效的對客戶信用進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下,對信用的評估很少能通過“面對面”的交流,因而對交易雙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徹,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潛在不穩定性。同時,有的公司利用互聯網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資也會存在損害用戶信用的可能性。因而,這種潛在的影響因素會危及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從而也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三)法律法規風險
目前,在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還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之快,與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這種現象也就使得互聯網金融存在法律風險。從機構和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在這種法律環境下,人們也有可能會進行投機取巧的行為,又或者互聯網金融企業和投資者不按規章制度辦事,不能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產生負面效應。同時,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后臺監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對策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管理,提高互聯網金融效率
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術的基礎之上發展的,憑借著對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運用,互聯網金融發展十分迅速,而對其管理的缺陷則折射出目前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管理缺失,沒有跟上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節奏。通過以上對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的分析,互聯網金融所發展出的不同模式應予以區別管理對待。雖然傳統商業銀行已經向網絡化進行轉變,但其在運營模式沒有實質性的改變,應將其與其他發展模式進行區別。同時,互聯網金融對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內在的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分析等進而提升效率,節約成本。
(二)完善信用審查指標,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化
完善的信用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不斷完善信用體系。就完善信用體系來看,需要注意信用體系考核指標建設、信用體系結構搭建、信用體系評估等。信用體系考核指標應當較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標可以更好的對客戶進行評估,將提前規避風險。體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體系也要對自身進行評估,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對其進行評估分析。
(三)完善監督和防范體系,推進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
金融風險與監管范文5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眾籌模式 金融風險 監管路徑
何為“眾籌”?眾籌翻譯自國外一詞“crowd funding”,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具有門檻低、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征,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本文就圍繞“眾籌”這個關鍵,來討論一下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風險以及如何監管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
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技術與金融行業的深度融合?!盎ヂ摼W+”是創新2.0下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是知識社會創新2.0推動下的互聯網發展催生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態。而“眾籌模式”就是在互聯網金融的大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事物新方向,其主要是指企業和個人通過特定的互聯網為媒介,以籌集資金為目的融投資方式。在現在中國金融領域管制比較嚴格但又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式下,眾籌模式有可能會成為解決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融投資困難的重要方式。但是相對于銀行、股票、債券等傳統的融投方式,互聯網出現的時間比較短,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發展的確面臨著更多新的風險,這就需要我們政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進一步保護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的權益,從而使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正常模式良好的發展開來。
二、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金融風險
眾籌模式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新事物,新事物必然面臨著諸多新型的風險。在此,我們將這些不同于傳統風險的新型風險分為以下幾類:技術與操作風險、法律風險、非法集資以及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等相關問題。
首先,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技術與操作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中存在最突出的是技術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就決定其必然離不開計算機網絡系統,因此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問題就是最直接的互聯網金融問題。在傳統的金融模式下,安全風險影響的范圍比較小,但是在互聯網時代,一旦一處出現安全問題,必然引發整個網絡的癱瘓。比如,類似的金融木馬盜竊天天都在發生,給互聯網金融造成極大危害。由此,對互聯網技術的要求需要更高更精準。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下的操作風險也不容小覷,其主要是指對計算機系統操作產生的風險。比如,計算機自身系統的操作缺陷引起的金融賬戶安全問題、計算機管理系統問題引起的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交流泄露以及操作者自身操作失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等一系列問題。
其次,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本身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監管不夠完善,沒有一個穩定健全的法律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些過時可,使得很多金融模式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制甚至無法可依。因此,國家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
最后,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非法集資與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非法集資,而非法集資不僅與籌資人自身的素質有關,更與出資人自身風險意識息息相關。中國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眾籌行業依然處于初始階段,整個行業風險大小可控性不強,而進入行業的投資人多而雜,對于眾籌的可能項目存在如非法集資等風險了解不多。
三、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
針對上述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分析,尋找并建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刻不容緩。
首先,加強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依附的互聯網網絡的技術與操作安全系數。國家相關部門應加大計算機安全保障力度,制定嚴格的技術操作規定,盡量減少計算機等硬件系統對互聯網金融造成的不利。另外,國家的互聯網技術部門應與時俱進,時時創新,研究出更高標準的互聯網安全系統,把黑客、木馬等非法金融盜竊杜絕在安全的墻壁之外。
其次,加強法律監管以及相關政策對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支持。法律監管是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管途徑,而且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必須依賴于有效的健全的法律保障。2016是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元年,相信會有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出臺,國家必須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時俱進,出臺類似于“互聯網金融法”、“互聯網金融眾籌法”等相關法律,使得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欣欣向榮、蒸蒸日上。
最后,加強籌資人出資人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國家相關部門以及行業自律協會都應該承擔起對籌資人出資人教育責任,進一步提高籌資人出資人的自身素質,尤其加強對投資人的風險意識教育,引導其更合理有效的投資眾籌項目。另外,國家相關部門應以明確方式向投資人介紹眾籌項目的風險等問題,必須做到對投資人如實告知相關事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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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風險分析;新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監督;會計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分析
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雙刃劍,在規避風險的同時又不斷地誘發新的風險。從不同角度,可以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進行分類。按風險影響的對象,可以分為宏觀風險和微觀風險;按風險源自的市場,可分為外在風險和內在風險;按風險覆蓋范圍,可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按市場主體對風險的控制力,可分為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等。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發表的權威性論述,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風險有以下幾類。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指市場價格變動或交易者都不能及時以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衍生金融工具而帶來的風險,包括價格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通過預測價格變動到某一價位的概率,可以比較不同的風險。市場風險是最普遍的風險,它存在于各種衍生金融工具之中。其原因在于:每一種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都以這種基礎金融產品價格變化的預測為基礎,當實際價格的變化方向或波動幅度與交易商的預測出現差異時,會隨之帶來市場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因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而給另一方帶來的風險。在場內交易中,由于交易所對于交易行為有嚴格的履約、對沖、保證制度約束,因而一般不存在信用風險。在場外交易市場中,由于沒有嚴格的制度約束,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性較大。信用風險分為對手風險和發行者風險兩種。
(三)營運風險
營運風險是指因人為因素或交易、清算系統故障而造成失誤和蒙受虧損的風險,這些失誤本質上均屬于管理問題。這種由于企業內部管理失誤、人為錯誤等原因而帶來的損失,包括經營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人員在交易決策出現故意的錯誤或非故意的失誤,給企業帶來損失的風險。
(四)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指因合約在法律上的缺陷或無法履行導致損失的風險。法律風險的形成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約文件不充分,交易對手沒有法律授權或超越權限,或合約不符合某些法律規定,法院依據有關規定宣布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無效;二是交易對方因破產等原因不具有清償能力,對破產方未清償合約不能依法進行對沖平倉,從而加大風險導致損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一般特征
信息不對稱是衍生金融工具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但各種衍生金融工具風險既有共性,也有個性。從一般意義上講,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都具有虛擬性、契約性、杠桿性、突發性等特征。
(一)虛擬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虛擬資本,具有虛擬性。其虛擬性表現在:一方面它通過資本集中和資本集聚的方式實現資本的規模化和社會化,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又有與實體經濟相對獨立的運動規律和運行規則。衍生金融工具的雙重虛擬性使之較基礎金融工具而言更不受真實資本運行的市場約束,從而更加遠離實體經濟運行。這就導致部分貨幣資本停留在這種能夠生息的有價證券上以獲取風險利潤,使交易往往表現為純粹的資金博弈。
(二)契約性
衍生金融工具還具有契約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約性是指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雙方簽訂的一種信用合約。由于交易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有可能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使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利益受損。金融衍生交易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資源的配置偏離帕累托最優,從而加劇金融市場的風險程度,促進經濟的泡沫化。
(三)杠桿性
衍生金融市場的規模大大超過原生市場,甚至遠遠脫離原生市場,其風險在原生金融工具上有了急劇地放大。衍生金融產品交易要求的初始凈投資額很少,因而參與者只需少量保證金,就能進行巨額交易,猶如“四兩撥千斤”。也就是說,保值者可以用較少的資金為龐大的金融資產找到避險港灣,投機者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取巨額收益。同時,這種“以小搏大”的杠桿式交易機制也加劇了交易風險。
(四)突發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是一種未來不確定的交易。其風險的突發性正是源于此。與傳統金融交易不同,衍生金融交易在發生之初只是對未來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約定,合約的訂立和資產的實際交割是分離的,市場交易正是基于對簽約到實際履約這一期間的市場行情做出判斷。但由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市場價格波動的隨機性、金融市場高度敏感性特點,再高明的投資者也難確保其判斷的正確性。在這一期間,任何突發性的經濟、社會、政治、心理等因素都可能引發市場行情的改變,因而風險事件的發生時間與影響程度都是不確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突發性還源于傳統會計核算模式跟不上現代金融交易的發展,使市場的透明度較差,監管者無法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
三、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監督與管理
財政部2006年公布的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有效銜接,也充分考慮了中國金融市場的國情,為國內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目前企業涉及金融工具業務的會計處理提供了完整的指引。衍生金融工具在會計上出現的表外業務表內化的重大改變,有利于及時、充分反映企業的衍生金融工具業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也有利于企業加強其對衍生金融工具業務的會計監督與會計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監督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高風險性,業務表外化、杠桿性能等特征,這給它的會計監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為適應衍生金融工具廣泛運用的現實狀況,本文認為,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監督可以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來考慮。
1、事前的會計監督。事前的會計監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未實施交易之前進行監督。它主要包括:是否確立了風險管理的原則,如分散風險原則、限制風險原則等;是否及時收集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關的歷史、現在的資料,是否根據這些資料進行了科學決策;是否建立起完善的預警指標體系,如現金流量狀況、交易量的上限、當日頭寸的數量上限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救急計劃;是否建立了全新的報告體系,從而將表外業務納入監督體系。例如:是否按準則的規定將表外業務表內化或是提供特殊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報表及揭示。
2、事中的會計監督。事中的會計監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實施交易之時,對全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如果說事前的會計監督工作是基礎性的準備工作的話,那么,事中的會計監督則是核心,這個核心部分的工作包括:檢查交易中是否貫徹所設立的原則,如:是否按分散風險原則進行多元化組合(品種、期限等)投資或交易,是否按限制風險原則將風險限制在一定的限度,是否按內部控制原則實行部門分工(交易部門和清算部門分離)和部門間的相互核對和監督;檢查交易中的有關指標是否達到預警指標體系的要求,如現金流量總額限制量、交易量的限額(包括對外往來交易和對內交易額)、敞口頭寸限額等。若現實交易量將接近這些指標,應予以警示或停止交易;檢查每筆交易是否都經授權以及是否經不同級次授權,檢查每筆交易是否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是否共同決策,檢查每項合約的法律效力等。
3、事后的會計監督。事后的會計監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實施交易以后,從會計角度對交易事項進行及時的記錄與管理。它包括:是否及時地反映在會計報告中,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單項報表及其他關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重大事項的會計揭示和說明。建立對上報的會計報表或報告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動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制度。在審計過程中,主要檢查每筆交易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交易活動有無重大舞弊行為等,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傳送到決策層。
(二)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下的會計管理
1、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和會計計量。要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其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向投資者及其他報告使用者充分及時地提供企業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存在的風險及對企業的影響等信息,必須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納入會計核算的范圍內,如何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潛在的損失或收益進行確認并予以量化是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在會計確認方面,與傳統會計相比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有其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雖然也為企業所控制,但合約所體現的交易并未實際發生款項的收付,合約雙方只是享受某種權力或承擔某種義務,因此要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會計確認,需要繞開過去交易事項的約束,立足于未來的經濟利益和損失。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數是待執行合約,它體現的是“或有索取權”,衍生金融工具不僅僅以交易發生的時間為確認標準,除了和約締結時需要確認以外,還將存在著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因此在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上也要慎重其事。在會計計量方面,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可以反映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金融工具影響的市場估計,公允價值的變化反映經濟環境的變化,在相同市場、或具有相同負債的信貸標準等條件,擁有資產或負債的特定企業,其公允價值是相同的。此外,公允價值在不同企業、不同年份中保持一致性,在任何計量日是可比的,因此公允價值代表一種不存偏見的計量。
2、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列報與信息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應通過表內列報和附注中披露兩種方式,以向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相關信息。上述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內容都需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在會計報表中反映出來。包括繳納的保證金、支出的期權費等簽約時實際發生的各項開支;合同金額,衍生金融工具報告日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以及終止確認或部分終止確認在會計報表中的反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錯綜復雜,而且更復雜的工具還在不斷創新之中,因此,光靠表內用抽象的貨幣量化的信息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況的了解。因此,還必須通過報表附注或補充資料進行表外披露。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的披露做了詳細的規定,披露的內容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別和性質、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的政策、套期保值及有效性評價、未來風險預測(包括市場風險、信息風險、流動風險、結算風險等)及管理當局的風險控制政策等。例如企業應當將衍生工具區分為交易類和套期工具類對它們的性質、合同金額或名義金額;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執行日以及期末公允價值進行披露;企業應當將其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政策進行披露;企業應當就現金流量套期進行發生的期間,以及預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時間、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有關的信息的披露;企業應當就公允價值套期披露本期發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利得或損失。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應該將表內列報和附注中披露結合起來進行分析說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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